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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强债A(690002)

民生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 生 加 银 增强 收 益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八 年 三 月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 重 要提 示 民生加 银 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经2009 年6 月9日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09】 473 号文核 准募 集 , 基金 合同 于2009 年7 月21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 ) 是 一种 长期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 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市 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 ,投 资人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民生加 银 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债券 型基 金,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低于股 票 型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为证 券 投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 本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资 人 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应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金 合同 ,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充分 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对 认购/ 申 购基金的 意愿、时 机、数 量等投资 行为 做出独立、 谨 慎 决 策, 获 得基金 投资 收益 , 亦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 统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 了 解本 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投 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时 应认真 阅读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 行负担 。 除非另有说 明,本 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8年1月21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7年12 月31日 (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 管理人 ................................................................... 8 四、基金 托管人 .................................................................. 23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6 六、基金 的募集 .................................................................. 48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9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49 九、基金 的投资 .................................................................. 57 十、基金 业绩 .................................................................... 69 十一、基 金财产 .................................................................. 71 十二、基 金资产 估值 .............................................................. 71 十三、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76 十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77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79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79 十七、风 险揭示 .................................................................. 83 十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清 算 ........................................ 86 十九、基 金合 同 内容摘 要 .......................................................... 88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 88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9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91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92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92 附件一: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 94 附件二: 基金托 管协议 内容 摘要 ................................................... 107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 一 、绪 言 《 民 生 加 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 民 生加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系 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 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 、 持有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 持 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投资 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民 生加 银增 强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民生 加银 增强 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 指 《民 生 加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 束,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 担义务 的法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的、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 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中 国境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1.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代 销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发 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 23. 直 销机 构: 指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 代销机 构:指 符合《销 售办法》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 件,取 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网点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 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7.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指 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构 ,为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金账 户:指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 售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 同生效 日:指基 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 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8.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 规则》 : 指《民 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 遵守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基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销售服 务费: 指从基金 资产中计提 的,用 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 、销售 以及服 务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费用 44. 基 金份 额类 别: 指根 据 认购费 、 申购 费收 取方 式 的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的代 码不 同,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或 有不 同 45. 基金转 换: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 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同 一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6.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 更所持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指 投资人通过 向有关 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日、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8. 巨额赎 回:指 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49. 元 :指 人民 币元 50.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 收入扣 除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1.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4.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6. 不可抗 力:指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不能 克服且 在本基 金合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中三 路 2005 号民 生金 融 大厦 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中三 路 2005 号民 生金 融 大厦 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 为 中 国民生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持股 63.33 %) 、加拿 大 皇家银行 (持 股30 %) 、 三峡 财务 有限责任 公 司( 持 股6.67 %)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 李 良翼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 董事 会下 设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 、 合 规与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 薪 酬与 提名委 员会 ; 经 营管 理层 下设专 门委员 会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和 产品 委员 会 , 以 及 设立常 设部 门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下设 公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专 户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常 设部 门 包括 : 投 资部 、 研 究部 、 固定收 益部 、 专 户理财 一部 、 专户 理财 二 部、 资产 配置 部 、 产 品部 、 市场策 划中 心 、 渠 道管 理 部、 机构 一部 、 机构二 部 、 机 构三 部、 电 子商务 部 、 客 户服 务部 、 交易部 、 监察 稽核 部、 风 险管理 部 、 运 营 管理部 、信 息技 术部 、深 圳管理 总部 、综 合管 理部 、国际 业务 部( 筹) 。 基金管 理情 况 : 截 至2018 年1月21 日 ,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管 理53 只开 放式基 金: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 民生加 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稳 健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内 需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景 气行 业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信 用双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红利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平 稳增 利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现 金 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 、民生 加银积极成 长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民生加 银家盈理 财7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转债 优选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家 盈理财 月度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岁岁 增利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现 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民生 加 银城镇 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研 究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新 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新战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 新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和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量 化中 国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鑫瑞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现 金添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民生 加银 鑫 福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鑫盈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鑫 安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养 老服 务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鑫 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 前沿科 技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 腾元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民生 加银 鑫喜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 生加银 鑫升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鑫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汇 鑫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中 证港 股通 高股 息精 选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鑫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鑫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 鑫兴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 鑫成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鑫 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鑫智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民 生加 银鑫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民 生加 银鑫 信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鑫 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鑫 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鑫泰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 生加银 家盈 季度 定期 宝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焕南 先生 : 董事 长, 硕 士。 历任 宜兴 市实 验小 学 校长 , 无 锡市 委办 公室 副 主任 , 市 委 副秘书 长 , 江 苏省 政府 办 公厅财 贸处 处长 , 中国 银 监会江 苏监 管局 调研 员 , 中国银 监会 银行 监管一 部副 主任 , 海南省 政府副 秘书 长 、 研 究室主 任, 民生 银行 董事 会战投 办主任 。 现任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长, 民 生加 银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董事 长。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 吴剑飞 先生 : 董事 、 总 经 理, 硕士 。 历 任长 盛基 金 管理公 司研 究员 ; 泰达 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助 理和 基金经 理 ; 建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及投资 部副 总监 ;2009 年至 2011 年 ,任 职于 平安 资 产管理 公司 ,担 任股 票投 资部总 经理 ; 2011 年 9 月加 入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自 2011 年 9 月至 2015 年 5 月 担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分 管投研 ) ; 现 任 党委副 书记 、 总 经理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公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林海先 生: 董事 、副 总经 理,硕 士。1995 年至 1999 年历 任中 国民 生银 行办 公室秘 书 、 宣传处副处 长;1999 年至 2000 年,任 中国民生 银行北京管 理部阜成 门支 行副行长;2000 年至 2012 年 ,历 任中 国民 生银行 金融 同业 部处 长、 公司银 行部 处长 、董 事会 战略发 展与 投 资管理 委员 会办 公室 处长 ; 2012 年2 月加 入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2 年5 月至2014 年4 月 担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2014 年4 月至 2017 年 8 月 担任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副总 经理。 Clive Brown 先 生: 董事 , 学士 。 历 任 Price Waterhouse 审 计师 、 高级 经理 ,JP Morgan 资产管 理亚 洲业 务、JP Morgan EMEA 和 JP Morgan 资产管 理的 首席 执行 官。 现任加 拿大 皇 家银行 环球 资产 管理 (英 国)有 限公 司亚 洲区 和 RBC EMEA 全 球资 产管 理首 席 执行官 。 王维绛 先生 : 董事 , 学 士。 历任外 汇管 理局 储备 管理 司副司 长及 首席 投资 官、 汇丰集 团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香 港分 行资 本市 场部董 事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张星燎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历任葛 洲坝 电厂 会计 、 中 国长江 电力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主 任、 财务部 副经 理 、 湖 北大冶 有色金 属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财务 总监 、 监 事会 副 主席 、 湖 北清 能 地产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党委委 员 、 副 总经 理、 总 会计师 、 中国 长江 三峡集 团公司 资产 财务 部主任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 记。 任淮秀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历任 中国人 民大学 工业 经济 系讲 师, 基本建 设经 济教研 室主 任 、 党 支部书 记, 投资 经济 系副 系主任 , 投 资经 济系 副教 授, 财 金学院 投资 经济 系系主 任, 人民 大学 财金 学院副 院长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委员会 副主 席 。 于学会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从事 过 10 年企 业经 营管理 工作 。历 任北 京市 汉华律 师 事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必浩 得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律 师。现 任北 京市 众天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 律师。 杨有红 先生 :独 立董 事, 会计学 博士 。1987 年 7 月 起至今 ,先 后曾 任北 京工 商大学 商 学院讲 师、 副教 授、 教授 ,会计 学院 副院 长、 书记 、院长 ,商 学院 院长 ,现 任科技 处处 长 。 2. 监 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 朱晓光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历 任中国 银行 北京 分行 财会 部副科 长 ,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财 会部 会计处 处长 , 中国 民生 银 行福州 分行 副行 长 , 中 国 民生银 行中 小企 业金融 部副 总经 理兼 财务 总监 ,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副总 经 理。 现任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监事 会主 席。 谭伟明 先生 : 监事 , 香 港 专业文 凭 , 香 港会 计师公 会会士 、 香港 特许 公认会 计师工 会资 深会员 。 曾在 普华 永道国 际会计 事务 所 、 黛 丽斯国 际有限 公司 、 怡富 集团从 事财务 工作 , 曾 任摩根 资产 管理 董事 总经 理兼北 亚区 主管 、 德意 志银 行资产 与财 富管 理董 事总 经理兼 全球 客 户亚太 区 (日 本除 外) 主 管。 现任 加拿 大皇 家银 行 环球资 产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兼亚洲 业务 总主 管。 陈伟先 生 : 监 事, 硕士 ,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四川 雅 安印刷 厂秘 书 , 私 立四 川 恩立德 学 院 秘书 ,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研究 员、 副经理 , 研究发 展部 副经 理 ( 牵头 ) 、 经 理,现 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 理。 董文艳 女士 : 监事 , 学 士。 曾就职 于河 南叶 县教 育局 办公室 从事 统计 工作 , 中 国人民 银 行外管局从 事稽核 检查工 作。2008 年加入 民生加 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 民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 部负责 人兼 工会 办公 室主 任。 申晓辉 先生 : 监事 , 学 士。 历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部机 构经 理 , 摩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助理 、 北京 中心 总 经理 , 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司总经 理助理 ,益 民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业 务部总经理 。2012 年加 入 民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机 构一部 总监 。 刘静女士: 监事,博 士。 曾就职于中 国证监 会稽查 总队、稽查 局。2015 年 加 入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 任风险 管理 部总 监。 3. 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本情 况


张焕南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吴剑飞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宋永明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博士 。 历 任中 国建 设银行 山西省 分行 计划 财务 部科 员, 中国 人 民银行 银行 管理 司监 管制 度处主 任科 员 , 中 国银 监会 银行监 管一 部国 有银 行改 革办公 室秘 书 处主任 科员 , 中国 银监 会 人事部 ( 党委 组织 部) 综 合处 、 机 关人 事处 副处 长 , 中 国银 监会 办 公厅处 长 , 中 国银 监会 城 市银行 部综 合处 兼城 商行 监管处 处长 , 中国 银监 会 国有重 点金 融机 构监事 会副 巡视 员( 副局 级)。2017 年7 月 加入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林海先 生: 副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于善辉先生 :副总经 理, 硕士。历任 天相投 资顾问 有限公司董 事、副 总经理 。2012 年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2 加入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曾兼 任金 融工 程 与产品 部总 监 、 总 经理 助 理, 现任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 副 总经 理, 兼专 户 理财二 部总 监 、 资 产配置 部总监 、 专户 投 资总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专户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 邢颖女 士 : 督 察长 , 博 士。 历任中 国人 民武 装警 察部 队学院 法律 教研 室副 教授 、 北 京观 韬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 湘 财 荷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部经 理及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经理 、 泰 达宏 利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法 律合 规部 总经 理、 方正 富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监 ,2012 年 4 月 加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监察 稽 核部总 监。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林耘 女士: 北京 大学 金 融学硕 士,24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曾任东 方基 金基 金 经理 (2008 年-2013 年 ) , 中 国外 贸信 托高级 投资 经理 、 部 门副 总经 理 , 泰 康人 寿投 资部 高级投 资经 理, 武汉融 利期 货首 席交 易员 、 研究部 副经 理。 自 2013 年10 月 加盟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担任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 公 募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自 2014 年3 月起 至今 担任 民 生加银 信用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4 年4 月起 至今担 任民 生加 银平 稳增 利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现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经理 ; 自 2014 年 8 月起 至今担 任民 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自 2015 年 6 月至 今担 任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民 生加 银转债 优选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 6 月起 至今 担任民 生加 银新 战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12 月至 今担 任民 生 加银新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自 2017 年 9 月至 今担 任民生 加银 家盈 季度 定期 宝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4 年3 月至 2015 年7 月担 任民 生加 银家 盈理 财 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现 金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4 年6 月至 2015 年7 月 担任 民生 加银 家 盈理财 月度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4 年8 月至 2016 年 1 月 担任 民生 加银 岁岁 增 利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6 月起 至 2017 年 12 月担 任民 生 加银新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 自2009 年7 月 21 日至 2011 年1 月26 日傅 晓轩 先生 担任 本基 金基金 经 理。 自 2009 年 9 月 10 日至 2011 年 3 月 24 日陈 东 先生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09 年 7 月至2015 年 6 月乐 瑞琪 先 生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下设 公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专 户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由10 名 成 员组成 。 由 吴剑飞 先生 担任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席 、 公募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 现 任董事 、 总 经理 ; 于 善 辉先生 , 担任 专户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 投 资委员 会委员 , 现任 监事 、 总 经 理助理 兼专 户理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3 财二部 总监 ; 杨林 耘女士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公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 任公 司总 经 理助理 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牛洪 振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公 募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专户投 资委 员会 委员 , 现 任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 陈廷 国先生 , 公募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委 员 , 现 任 研究部 首席 分析 师 ; 宋磊 先生 , 公 募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员 、 专户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委 员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任研 究部总 监 ; 张 岗先 生, 公 募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 任投 资部 总监 ; 李宁宁 女士 , 专户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现 任总经 理助 理兼 专户 理财 一部总 监 ; 赵 景亮 先生 , 专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 任专 户理 财 一部副 总监 ;尹 涛先 生, 专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4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 益,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为 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建 立 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 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5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 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 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 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 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6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 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 以下 简 称公司 ) 为 保证 本公 司诚 信 、 合法、 有效经 营 , 防 范、 化解 经 营风险 和所 管理 的资 产运 作风险 , 充分 保护 资产委 托人 、 公 司和 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 等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文 件, 以及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章 程》 , 制定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内部控 制体 系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公司 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建 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办 法、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司 章程 、 内 部控 制大 纲、 基本 管 理制度 、 部门 管理 制度 、 各项具 体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3) 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 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5) 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7 (6)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须覆盖公 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 和各级 岗位, 并渗透到 各项业 务过 程, 涵盖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适用 的内控 程序, 并适时调 整和不 断完 善,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的职责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资 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 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有 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应 当牢固 树立内控优 先和风 险管理 理念,培养 全体员 工的风 险防范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司 按 “ 利益 公平 、 信息透 明 、 信誉 可靠 、 责 任到位 ” 的基本 原则 制定 治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 , 严 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益 输送 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公司根 据健全 性、高 效性、独立 性、制 约性、 前瞻性及防 火墙等 原则设 计内部组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8 织架构 ,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规 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 行机制 , 包括 民主 、 透 明 的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 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操作 流程 及 内部控 制规 定, 加强 对业 务 风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应定 期对 部门 内风险 进行 评估 ,确 定风 险管理 战略 并实 施, 监控 风险管 理绩 效 , 以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内部控 制风险 评估包 括定期和不 定期的 风险评 估、开展新 业务之 前的风 险评估以 及违规 、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董事会下 属的合 规与风 险管理委员 会和督 察长对 公司制度的 合规性 和有效 性进行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 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授权控 制是内 部控制 活动的基本 要点, 它贯穿 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 始终。 授权控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 1)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公司重大 业务的 授权必 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 须明确授权 内容和 时效, 经授权人 签章确 认后 下达 到被 授权 人,并 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5)公司授权 要适当 ,对已 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 员须建 立有效的评 价和反 馈机制 ,对已不 适用的 授权 须及 时修 改或 取消。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基金 资产与 公司资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和其 他委托资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9 产要实 行独 立运 作, 单独 核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授 权 、 业 务执 行、 业务 记录 和 业务监 督严 格分离 , 投资 和交 易、 交 易和清 算 、 基 金会 计和公 司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的 重叠 。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11)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 采 用适 当、 有效 的 信息系 统 , 识 别、 采集 、 加工并 相互 交 流 经营 活动 所需的 一切 信息 。 信 息系 统须 保证 业 务经营 信息 和财 务会 计资 料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 必 须能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13 ) 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 权制度 , 建立 清晰 的业 务 报告系 统 , 凡 是属 于超 越 权限的 任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14 ) 内 部控 制的 监督 完 善由公 司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 核部等 部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必 要时 , 公 司董 事会 、 监事会 、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 总经 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 ) 根 据市 场环 境、 新 的金融 工具 、 新的 技术应 用和新 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 公 司须 组 织专门 部门 对原 有的 内部 控制进 行全 面的 检讨 , 审 查其合 法合 规性 、 合理 性 和有效 性 , 适 时 改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研究部 门根据 基金合 同要求,在 充分研 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投资决策 应 当严 格遵守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 定,符 合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应当有 充分的 投资依据, 重要投 资要有 详细的研究 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 录。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0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因 分析等 内容 。 (3)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 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投资指令 应进行 审核, 确认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 后方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 违法违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 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建立严格 有效的 制度, 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 易损害 基金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 资涉及关 联交易 的, 应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相关 部门 批准 。 (4) 基金 清算 和基 金会 计 业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规范基金 清算交 割和会 计核算工作 ,在授 权范围 内,及时准 确地完 成基金 清算,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对所管理 的基金 以基金 作为会计核 算主体 ,每只 基金分别设 立不同 的独立 帐户,进 行单独 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名 册登 记、 帐户 设置 、资金 划转 、帐 簿记 录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4)公司应当 采取合 理的估 值方法和科 学的估 值程序 ,公允反映 基金所 投资的 有价证券 在估值 时点 的价 值。 5)与托管银 行间的 业务往 来严格按《 托管协 议》进 行,分清权 责,协 调合作 ,互相监 督。 (5) 基金 营销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新产品开 发前应 进行充 分的市场调 研和可 行性论 证,进行风 险识别 ,提出 风险控制 措施。 2) 以 竭诚 服务 于基 金投 资 者为宗 旨 , 开 展市 场营 销 、 基 金销 售及 客户 服务 等 各项业 务,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1 3)注重对市 场的开 发和培 育,统一部 署基金 的营销 战略计划, 建立客 户服务 体系,为 投资者 提供 周到 的售 前、 售中和 售后 服务 。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信息 披露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严格按照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公司对信 息披露 应当进 行持续检查 和评价 ,对存 在的问题及 时提出 改进办 法,对信 息披露 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见 ,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任 。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根据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遵 循安全 性、实 用性、可操 作性原 则,严 格制定信 息系统 的管 理规 章、 操作 流程、 岗位 手册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2)信息技术 系统的 设计开 发应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 软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编 写完整的 技术资 料 ; 在 实现 业务 电 子化时 , 应设 置保 密系 统 和相应 控制 机制 , 并保 证 计算机 系统 的可 稽性。 3)对信息系 统的项 目立项 、设计、开 发、测 试、运 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责任 管理, 信息 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前 ,必 须经 过业 务、 运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验 收。 4)公司应当 通过严 格的授 权制度、岗 位责任 制度、 门 禁制度、 内外网 分离制 度等管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行 。 5)计算机机 房、设 备、网 络等硬件要 求应当 符合有 关标准,设 备运行 和维护 整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6)公司软件 的使用 应充分 考虑软件的 安全性 、可靠 性、稳定性 和可扩 展性, 应具备身 份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建立计算 机系统 的日常 维护和管理 ,数据 库和操 作系统的密 码口令 应当分 别由不同 人员保 管。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令 要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 他人 透露 。 9)对信息数 据实行 严格的 管理,保证 信息数 据的安 全、真实和 完整, 并能及 时、准确 地传递 到各 职能 部门 。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2 11)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信 息技 术系 统应 当定 期稽核 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管 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故 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公司根据 国家颁 布的 会 计准则和财 务通则 ,严格 按照公司财 务和基 金财务 相互独立 的原则 制定 公司 会计 制度 、 财 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2)公司应当 明确职 责划分 ,在岗位分 工的基 础上明 确各会计岗 位职责 ,严禁 需要相互 监督的 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过 程。 3)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 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制定完善 的会计 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 ,财会 部门应妥善 保管密 押、业 务用章、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9)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公司设立 督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根据公 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 需要和 董事会 授权,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督察长应 当定期 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执行情 况,董 事会应 当对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3)公司设立 监察稽 核部门 ,对公司经 营层负 责,开 展监察稽核 工作, 公司应 保证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4)全面推行 监察稽 核工作 的责任管理 制度, 明确监 察稽核部门 各岗位 的具体 职责,配 备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 严格监 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条 件 , 严 格监 察稽 核 的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律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3 5)公司应当 强化内 部检查 制度,通过 定期或 不定期 检查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效 运行 。 6)公司董事 会和管 理层应 当重视和支 持监察 稽核工 作,对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应 当追 究有 关部门 和人 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6月末 , 本集 团 资产总 额216,920.67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加7,283.62 亿元, 增幅 3.47% 。 上 半年 , 本 集团 实 现利润 总额1,720.93 亿元 ,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1.30% ; 净利润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3.81% 至1,390.09 亿元, 盈利 水平 实现 平稳 增长。





2016 年 ,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 欧洲 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 国最 佳 消费者 银行 ” 、 “2016 亚太 区最佳 流动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4 性管理 银行 ” , 《机 构投资 者》 “ 人民 币国 际化 服务 钻 石奖” , 《 亚洲 银行 家》 “ 中 国最佳 大型零 售银行奖” 及中国 银行业 协会“年度 最具社 会责任 金融机构 奖” 。本集 团在英 国《银行 家》 2016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 第 2; 在美国 《财 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 核算处 、 跨境 托 管运营 处 、 监 督稽核处等10个职 能处室 ,在上海设 有投资 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 中心, 共有员 工220余人 。自 2007 年 起 , 托 管部 连续 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 已经 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总 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 总 行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 并 在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授 信审 批部 担任领 导职务 。 其拥 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期 从事 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 从事 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 管理 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 长期从 事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 国 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基本 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5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 赢 得 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财 资》 、 《 环球金 融》 “中 国最佳托管 银行” 、 “ 中国 最佳次托管 银行” 、 “ 最佳 托管专家——QFII ”等奖 项,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管 理 , 实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新一代 托管应 用监督子系 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 在 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6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中三 路 2005 号民 生金 融 大厦 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中三 路 2005 号民 生金 融 大厦 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 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侯 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4)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408483








传 真:021-58408842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8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联系人 : 廉 赵峰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升荣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联系人 :翁 俊 电话:025-86775337 传真:025-86775352


网址:www.njcb.com.cn (9)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 :陈 春林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 68858117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9 网址:www.psbc.com (10 )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东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联系人 :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赵杨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2 )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夏雪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 )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置 地广 场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置 地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96098 联系人 :田 春慧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0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4 )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客服电 话:9554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15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7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1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8 )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曹 实凡 联系人 : 石 静武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stock.pingan.com


(19 )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0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建邺区 江东中路 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21) 中信 证券 (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客服电 话:95548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2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22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3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电 话:95562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24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5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3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26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7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15、16、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4 (29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 业网 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www.gf.com.cn (30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6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1 )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 鹤年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32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5 网址:www.ccnew.com (33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95531 联系 人: 王一 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5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 尤 习贵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6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 王 宜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6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37 )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3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作义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联系人 : 许 方迪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39)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公司网 站:www.ydsc.com.cn (40)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7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 西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1)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号 中环 大厦B 座180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 或 各城 市分 行咨 询电 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42)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4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8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44)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5)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网站:www.fund123.cn (4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9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4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48)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49)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 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 蔡 小威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站:www.rffund.com (50)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www.10jqka.com.cn/ (51)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0 联系人 :张云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网站:www.myfund.com/ (52)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网站:www.bundwealth.com (53)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54)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38854009 网站:www.buyforyou.com (55)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1008-1012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1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网站:www.qianjing.com (56)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57)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联系人 :牛 亚楠 网站:www.jimufund.com (5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www.noah-fund.com (5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2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网站:http://8.jrj.com.cn (60)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联系人 :王 永霞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61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61)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客服电 话:400-9655-365 联系人 :茅 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33355288 网址:www.cmiwm.com (62)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客服电 话:95118 ,400 098 8511 联系人 :万 容 电话:010-89189297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63)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网址:www.jfz.com (64)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65)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崇明 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 吴鸿 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66)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4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67)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万通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宋 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网址:www.gscaifu.com (68)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1 号 泰 康金融 中 心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服电 话: 400-819-9868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69)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70) 弘业 期货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50 号 弘业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周剑 秋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313068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5 (71)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 江汉区武汉 中央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 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 江汉区武汉 中央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 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电话:027-87006009 传真:027-97006010 (72) 中信 期 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73) 华信 期货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内环 路 27 号楼 1 单元 3 层01 号、2 单元 3 层02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内环 路 27 号楼 1 单元 3 层01 号、2 单元 3 层02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岩 电话:4006197666 传真:0371-69106660 (74)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网址:www.amcfortune.com (75)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6 法定代 表人 : 钟斐 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 戚晓 强


电话:15810005516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6)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联系人 : 徐亚 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网址:www.520fund.com.cn (77)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汉 青 客服电 话:95177 联系人 : 赵耶 电话:18551602256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网址:www.snjijin.com (78)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上海市 徐汇 区中 山南 二 路107 号 美奂 大厦 裙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卓 客服电 话:400-0411-001

































































联系人 : 姜奕 竹 电话:15840969093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79)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7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80)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张 鼎 电话:18641514414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传真:010-53509643 网址:www.chtwm.com (81) 喜鹊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1513 室 办公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联系人 :曹 砚财 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 话:400-699-7719


传真:010-88371180


网址:www.xique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中三 路 2005 号民 生金 融 大厦 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中三 路 2005 号民 生金 融 大厦 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电话:0755-23999888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吴 军娥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吴 军娥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毕 马威 大楼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毕 马威大 楼 8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钟鸣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窦 友明 、 吴钟 鸣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3378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 :吴 钟鸣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经2009 年6 月9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 【2009 】473 号文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9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有效 基金 份额 为 1,590,509,147.79 份, 利息 结转 的基金 份 额为 424,597.00 份 , 两 项 合 计 共 1,590,933,744.79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A 类 份 额 346,070,312.35 份,C 类 份额1,244,863,432.44 份 ; 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14,103 户, 其 中A 类份 额3,441 户,C 类份 额 10,662 户。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民生 加银 增强收 益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合 同已 于2009 年7 月21 日 正式生 效 , 自 本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 本基 金管 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 监会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 投资人 应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 2. 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 单和联系方式 详见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及其他相关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 情况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 网 点, 并 另行公 告 。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具 体办 法 请 见相 关 公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0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的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 。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09 年8 月21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 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 法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 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 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 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 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人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投 资人 应主 动查 询申 请的确 认结 果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1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根 据本 基金 管理 人 2015 年 12 月 10 日 发布 的公 告, 自 2015 年12 月 11 日 起,投 资 者通过 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申 购业 务, 其单 笔申 购申请 最低 限额 调整 为 10 元,追 加申 购 最低金 额亦 调整 为10 元。 投资人 可以 多次 申购 ,累 计申购 金额 不设 上限 。 2.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 3.本 基金 的 投 资人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和最 低赎 回份 额均 为 1 份,本基 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上 限进 行限 制。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在申 购时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C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 。 本基金 申 购费用 由 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 主要 用于 本基金 的 市 场推 广 、 销售 、 注册 登 记等 各 项费用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下 : 单次申 购金 额 M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费率 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费率 M<100 万 0.8% 0 100 万 ≤M <200 万 0.5% 200 万 ≤M <500 万 0.3% M≥50 0 万 每次1000 元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 多 次申 购, 须按 每次 申购 所对 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 投 资人 申 购费 率按 照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 2.赎 回费 用 本基 金A 类 和C 类基 金份 额 均收 取赎 回费 。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应归 入 基 金财 产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2 其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T<1 年 0.10% 1 年≤T <2 年 0.05% T≥2 年 0 注:上 表中 ,1 年按365 天计算 。 本基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T<30 天 0.10% T≥30 天 0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 之日起计 算。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1) 计算 公式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份 额计算 方法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申购费 率)/(1 +申 购费 率)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假 设某 投资 人投 资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A 类 基金份 额, 适用 的 申 购费 率 为0.8%, 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2.000 元, 则该 投资 人 申 购 可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3 申 购费 用= ( 10 0,00 0×0 .8%)÷ (1 +0.8%)=793.65 (元 ) 净 申 购 金额=100,000 -793.65=99,206.35 (元 ) 申 购份 额=99,206.35 ÷2.000=49,603.18 (份 ) 2 )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份 额计算 方法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假设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 C 类基金 份额 ,T 日 C 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2.000 元, 则该 投资 人 申购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申 购份 额=100,000 ÷2.000=50,000 ( 份)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1) 计算 公式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金 额计算 方法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某 投资 人 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 额,持 有时 间 为 400 天 ,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为0.05% ,T 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2.00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 如 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 元) 赎回费 用=20,000.00 ?0.05%=10.00 ( 元) 赎回金 额=20,000.00 -10.00=19,990.00 ( 元 )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金 额计算 方法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设 某投 资人 在 T 日 赎回10,000 份C 类 基金 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 40 天, 适 用的赎 回 费率 为0,T 日C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其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 元) 赎回费 用=20,000.00 ?0=0 (元) 赎回金 额=20,000.00 -0=20,000.00 ( 元)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4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 遇特殊 情况 无法 按时 计算 或公告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方 可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八) 拒绝 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但应 当 先向证 监会 备案 :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规 定的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 及时 公告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 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按 照规 定公 告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5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 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网站 或短信 等 方 式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6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详 见有 关公 告。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 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7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中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约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在控 制基 金资 产风险 、 保持 资产 流动 性 的基础 上 , 通 过积 极主 动 的投资 管理 ,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争 取实 现超 过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业 绩。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本基 金是债券 型基金, 投资于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资产 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不低 于80%,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券、 中央 银 行票据 、 企 业债 券、公司债 券、可 转换公 司债券(含 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公司 债券)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 证券 、 回 购等 。 基 金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本基 金还可投 资于一级 市场新 股申购、 持有可转 债转股 所得股票 、二级市 场股票 和权 证、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上 述非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中 , 基 金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三)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8 2.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及 其对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3.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以及 证券 市场 政策 ;


4.债 券发 行主 体状 况综 合 分析; 5.债 券、 股票 等资 产的 预 期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奉行 “自 上而 下 ” 和“自 下而 上 ” 相结 合的 主动式 投资 管理 理念 , 采用 价值分 析 方法 , 在 分析 和判 断财 政 、 货 币、 利率 、 通货 膨胀 等宏观 经济 运行 指标 的基 础上 , 自 上而 下 确定和 动态 调整 大类 资产 比例和 债券 的组 合目 标久 期、 期限 结构 配置 及类 属 配置 ; 同 时, 采 用 “自 下而 上 ” 的投 资理 念,在 研究 分析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供求 关系 、收益 率水 平 、 税收水 平等 因素 基础 上, 自下而 上的 精选 个券 ,把 握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投 资机会 ;同 时 , 根据股 票一 级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股票 二级 市场 交 易状况 、 基金 的流 动性 等 情况 , 本 基金 将 积极参 与新 股发 行申 购 、 增发新 股申 购等 权益 类资 产投资 , 适当 参与 股票 二 级市场 投资 , 以 增强基 金资 产的 获利 能力 。 1、 大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在遵守基金 合同规定的 投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的前 提下,以现代 投资组合理 论、 经济周 期理 论为 指导 , 运 用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 析方 法, 通过 对财 政、 货币 、 利率 、 通 货膨 胀 等宏观 经济 运行 指标 进行 前瞻性 研究 分析 , 判断 和 预测中 国经 济周 期 和 趋势 , 综 合比 较大 类 资产的 收益 及风 险情 况, 确定债 券、 股票 、现 金等 大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 2、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 ) 目标久 期配 置策 略 目标久 期配 置策 略是 债券 投资最 基本 的策 略之 一,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 财 政政策 、 货币 政策 等宏 观 经济变 量进 行自 上而 下的 深入分 析 , 在 预测 市场 合 理利率 水平 的基 础上 , 判 断利 率变 化的 时 间、 方向 和幅 度, 测算 投 资组合 和业 绩比 较基 准在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时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在 控 制资产 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 过调 整组 合的 目标 久 期, 即在 预期 利 率将要 上升 的时 候相 对业 绩比较 基准 适当 缩短 组合 的久期 , 在预 期利 率将 要下 降的时 候相 对 业绩比 较基 准适 当拉 长组 合的久 期, 以提 高债 券投 资收益 。 (2 )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收益率曲线是分析利率走 势和进行市场定价的基本 工具,也是进行债券投资 的重要依 据。通 常情 况下 ,在 市场 利率水 平、 不同 期限 市场 上债券 供求 关系 等因 素发 生变化 的时 候 , 收益率 曲线 上不 同期 限债 券的收 益率 都将 随之 产生 调整 , 从 而使 收益 率曲 线出 现平行 移动 或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9 非平行 移动 ,其 中非 平行 移动又 可以 分为 正向 蝶形 形变、 反向 蝶形 形变 以及 扭曲形 变等 。 如果收 益率 曲线 发生 了非 平行移 动 , 则 在相 同的 久 期策略 下采 用不 同的 组合 , 其 组合 收 益率也 将产 生较 大的 差异 。 本 基金 将加 大对 收益 率 曲线形 变的 研究 , 在所 确 定的目 标久 期配 置策略 下, 通过 分析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可能 发生 的形 变,在 期限 结构 配置 上适 时采取 子弹 型 、 哑铃型 或者 阶梯 型等 策略 ,进一 步优 化组 合的 期限 结构, 使本 基金 获得 较好 的收益 。 (3 ) 类属配 置策 略 在确定 组合 目标 久期 和期 限结构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对不 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 种的信 用 风险 、 市 场风 险、 流动 性、 赋税水 平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 研 究同 期限 的不 同品种 之间的 利差 情 况及其 变化 趋势 , 以及 交 易所和 银行 间两 个市 场间 同一品 种的 利差 情况 及变 化趋势 , 制定 债 券类属 配置 策略 , 在各 种 固定收 益品 种之 间进 行优 化配置 , 主动 地增 加预 期 利差将 收窄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 降低预 期利 差将 扩大 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 以 获取 不 同类型 固定 收益 品种之 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资 收益 。 (4 ) 固定收 益品 种的 选择 1) 政府信 用债 券 本基金 对国 债 、 央 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等 政府 信 用债券 的投 资 , 主 要根 据 宏观经 济指 标、 货币 财政 政策 、 市 场 供求等 分析 , 预测 收益 率 曲线的 未来 变动 趋势 , 综 合考虑 国债 、 央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等 不同品 种的 流动 性及 风险 收益状 况 , 选 择具 有较 高 投资价 值的 品种 进行投 资。 2) 企业信 用债 券 本基金 对于 其他 金融 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 短 期融 资券等 企业 信用 债券 的投 资, 将参 考 外部评 级结 果 、 宏 观经 济 所处阶 段 、 债 券发 行主 体 以及债 券的 信用 状况 及其 变动趋 势 , 在 有 效控制 整个 组合 信用 风险 的基础 上 , 结 合流 动性 分 析, 采取 积极 的投 资策 略 , 挖 掘价 值被 低 估的品 种, 以获 取超 额收 益。 3) 可转换 债券 与一般 企业 债券 不同 , 可 转换债 券给 予投 资人 在一 定条件 下转 股、 回售 债券 的权利 , 与 此同时 , 可转 换债 券发行 人也享 有在 一定 条件 下赎 回债券 、 下调 转股 价的权 利。 因此 , 可 转 换债券 在市 场上 兼具 债性 和股性 , 当正 股价 格高 于 转股价 格 , 且 可转 换债 券 的价格 与转 股平 价相差 不大 时 , 可 转换 债 券的价 格变 动与 对应 股票 的价格 变动 表现 出较 强的 相关 性 , 而当 正 股价格 远低 于转 股价 格时 , 可 转换 债券 的价 格将 趋 于纯债 券的 价格 , 此时 , 可转换 债券 表现 出较强 的债 性。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0 本基金 将通 过研 究市 场状 况以及 可转 换债 券在 当前 市场状 况下 所表 现出 的特 性, 确 定 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策略 , 同 时本基 金还 将积 极跟 踪可 转换债 券基 本面 的变 化情 况, 如对 应公 司 的业绩 情况 以及 可能 出现 的下调 转股 价机 会, 寻找 最佳的 投资 时机 。 此外 , 对 于发 行条 款 、 票 息、 内嵌 期权 价值 较高 且 公司基 本面 优良 的可 转换 债券 , 因 其 内在价 值较 高 , 反 映到 二 级市场 上 , 会 产生 较大 的 一、 二级 市场 价差 。 因 此 , 本 基金 还将 积 极关注 可转 换债 券在 一 、 二级市 场上 可能 存在 的价 差所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参 与可 转债 的一 级市场 申购 ,获 得稳 定收 益。 4) 可分离 交易 债券 可分离 交易 债券 与可 转换 债券类 似, 都是 由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含 有转 股期 权的 债券, 不 同 之处是 可分 离交 易债 券在 上市后 将自 动拆 分为 认股 权证和 纯债 券 。 本 基金 对于 可分离 交易 债 券的投 资主 要采 取以 下两 种策略 : 一是 一级 市场 申 购策略 , 对于 票息 、 发 行 条款比 较优 厚的 公司, 上市 后纯 债券 加对 应 期权的 价格 高于 一级 市场 的申购 价, 本基 金在 深入 研 究的基 础上 , 积极参 与一 级市 场的 申购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 下获得 稳定 收益 ; 二是 关 注可分 离交 易债 券上市 后纯 债券 的内 在价 值,发 掘内 在价 值被 低估 的品种 ,进 行二 级市 场操 作。 5) 资产支 持证 券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走 势、 资产 提前 偿还 率、 资 产池 的结 构及 质量 等因素 , 判 断提前 偿付 风险 和资 产违 约风险 , 并根 据资 产证 券 化的收 益结 构安 排 , 预 测 分析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未 来现 金流 , 通过 研 究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的 久期 与收 益率曲 线的 影响 , 密切 关 注流动 性变 化 , 在 严格 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 筛选 出 经风险 调整 后具 有较高 投资 价值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以 获取 较高 的投 资收益 。 (5 ) 收益率 曲线 骑乘 策略 收益率 曲线 骑乘 策略 是指 选取处 于收 益率 曲线 最陡 峭处的 券种 进行 配置 , 随 着 债券剩 余 期限缩 短 、 到 期日 临近 , 其到期 收益 率将 有所 下降 , 从 而产 生较 好的 市场价 差回报 。 本基 金 将积极关注收益率曲线 的 变化情况,在收益率曲 线 较陡的部位适当采用收 益 率曲线骑乘策 略,利 用收 益率 曲线 的快 速下滑 获得 相应 的收 益。 (6 ) 回购策 略 在市场 较为 平稳 时, 本基 金通过 质押 组合 中的 债券 , 融入 资金 并购 买债 券, 以获得 高于 本基金 的资 产规 模所 能支 撑的收 益水 平 。 本 基金 将 遵守银 行间 市场 关于 回购 的有关 规定 , 在 相关规 定的 范围 内 , 利 用 市场的 平稳 时期 , 进行 回 购融入 资金 , 同时 投资 于2 年以 下的 流动 性较好 的债 券 , 以 获取 利 差收益 , 增加 投资 人的 回 报。 本基 金还 将密 切关 注 和积极 寻求 由于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1 短期资 金需 求激 增产 生的 逆回购 投资 策略 等投 资机 会。 (7 ) 套利策 略 1)跨市套 利。同 一品种 在 银行间市 场与交 易所市 场 、同期限 债券品 种在一 、 二级市 场 上由于 市场 结构 、 投资 者 结构等 原因 在某 个时 期可 能存在 收益 率的 差异 。 本 基金在 充分 论证 套利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寻 找合适 时机 ,进 行跨 市场 套利操 作。 2)跨期套 利。本 基金将 利 用一定时 期内不 同债券 品 种基于利 息、违 约风险 、 流动性 、 税收特 性 、 可 回购 条款 等 方面的 差别 造成 的收 益率 差异 , 同 时买 入和 卖出 这 些券种 , 以获 取 二者之 间的 差价 收益 。 (8 ) 个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将严 格依 据上 述投 资策略 ,通 过自 下而 上精 选个券 ,审 慎分 析债 券的 信用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供求 关系 、 收益率 水平 、 税收 水平等 因素 , 选 择定 价合 理或价 值被低 估的 债券 进行投 资。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是 本基 金的 重点 关注对 象: 1)符 合上 述投 资策 略的 品 种; 2)信 用质 量正 在改 善或 者 预期将 改善 的企 业信 用性 债券; 3)具 有较 高当 期收 入的 品 种; 4)有 增值 潜力 、价 值被 低 估的品 种等 。 3、 股票投 资策 略 (1 ) 一级市 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控 制基 金资 产风 险、 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运用 价值 分析, 积 极寻求 股票 一级市 场和 二级 市场 定价 差异所 产生 的新 股上 市溢 价机会 ,增 强基 金资 产的 获益能 力。 本基金 将借 助公 司行 业研 究员的 力量 , 对 新股 的内 在价值 进行 评估 ; 同 时, 综合考 虑股 票发行 政策 、 一级 市场 供 求关系 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 二级市 场交 易状 况等 因素 , 预 测拟 认购 新 股的中 签率 、 收益 率, 从 而确定 以合 理规 模的 资金 精选个 股认 购 , 实 现新 股 申购收 益率 的最 大化。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整体 资产 的流动 性需 要、 股票 是否 符 合二级 市场 的投 资策 略以 及市场 价 格与其 内在 价值 的偏 离程 度等因 素决 定继 续持 有或 者卖出 申购 所获 得的 新股 。 (2 ) 二级市 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 上而 下 ” 和“ 自 下而 上 ” 相结 合的 策略, 适当 参与 二级 市场 股票投 资 , 以增强 组合 的获 利能 力, 提高预 期收 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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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特 性 、 行 业竞 争结 构、 行业 商业 模式 等方 面 的分析 , 综 合判断 行业 景气 度和 行业 估值水 平 , 自 上而 下确 定 本基金 二级 市场 股票 的行 业投资 比例 , 避 免行业 集中 度过 高的 风险 。 本基金 将采 取 “ 自下 而上 ”的精 选个 股策 略, 在全 面细致 分析 上市 公司 的公 司治理 、 发 展战略 、经 营管 理、 财务 状况等 方面 的基 础上 ,重 点关注 以下 两类 上市 公司 : 1)分红能 力强的 企业。 从 历史分红 记录、 当前分 红 能力、未 来分红 潜力等 方 面进行 分 析,考 核的 指标 主要 有每 股未分 配利 润 、 每股 盈利 、每股 经营 性现 金流 净额 、股息 率等 。 2)具有持 续竞争 优势的 企 业。在资 源垄断 、品牌 、 技术创新 、销售 渠道等 方 面具有 一 项或多 项核 心竞 争力 优势 的企业 , 有利 于企 业在 激烈 的市场 竞争 中赢 得和 保持 长期的 比较 优 势,以 较低 的成 本获 取较 高的收 益。 4、 权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被 动持 有股 票以 及可分 离交 易债 券派 发的 权证, 同时 也可 以直 接从 二 级市场 买 入权证 。 本基金 将运 用市 场上 通行 的权证 定价 模型 , 如BS 模 型、 二叉 树模 型、 蒙特 卡 洛模拟 等方 法对权 证进 行定 价 , 同 时 参考市 场的 走势 , 对权 证 进行投 资 ; 本 基金 可能 采 取的投 资策 略包 括但不 限于 杠杆 交易 策略 、 看 跌保 护组 合策 略、 保 护组合 成本 策略 、 获利保 护策略 、 买入 跨 式投资 策略 等。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加强 研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防止投 资 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 究员 在熟 悉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的基 础上 , 对 债券 品种 进 行综合 研究 、 深度分 析 , 广 泛参 考和 利 用外部 研究 成果 ; 特别 是 对于企 业信 用债 券 , 研 究 员应充 分了 解国 家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 展状况 , 掌握 企业 真实 经 营状况 , 定期 或不 定期 撰 写提供 宏观 经济 分析报 告、 债券 市场 运行 报告和 发债 主体 研究 报告 等并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经 理汇 报 。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 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 研究报告,在充分讨论宏 观经济形 势、债 券和 股票 市场 走势 的基础 上,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 , 确定基 金的 总体 投资 计划 。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3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参 考研 究团 队的研 究成 果, 根据 基金 合同, 依据 专业经 验进 行分 析判 断, 在授权 范围 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组 合, 进行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中 央交 易室 独立 执行 投 资交易 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中 央交易 室, 由基 金经 理根 据 投资方 案的 要求 和授 权以 及市场 的 运行特 点 , 作 出投 资操 作 的相关 决定 , 向中 央交 易 室发出 交易 委托 。 中央 交 易室接 到基 金经 理的投 资指 令后 , 根据 有 关规定 对投 资指 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进 行 检查 , 确 保投 资 指令在 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到 高效 的执 行, 对交 易情况 及时 反馈 ,对 投资 指令进 行监 督 ; 如果市 场和 个券 交易 出现 异常情 况, 及时 提示 基金 经理。 5.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 自我 评估 报告。 金融 工程 小组 就投 资管理 进 行 持续评 估, 定期 提出 评估 报 告, 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小 组的 评 估报告 , 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 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 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 投资集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 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等 交易情 况,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国债 券综 合指 数收 益率 中国债 券综 合指 数是 由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编 制的 中国 全市 场债 券指数 , 是 目前市 场上 专业 、 权威 和 稳定的 , 且能 够较 好地 反 映债券 市场 整体 状况 的债 券指数 。 由于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与中 国债 券综合 指数 所覆 盖的 市场 范围基 本一 致 , 因 此该 指数 能够真 实反 映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同时也 能较 恰当 衡量 本基 金的投 资业 绩。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 更 权威 、 更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指 数 , 则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公告后 , 对业 绩 比较基 准进 行变 更。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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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是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水 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和混合 型基 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为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八)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财 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保 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 动性 。 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40 %; (6)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资产占基金 资产 比 例不低 于 80%, 非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7)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15)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遵照 法律 法规 相关 规定执 行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5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及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 关联交 易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6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 合报告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7 年12 月31 日, 本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320,429,917.92 15.95 其中: 股票


320,429,917.92 15.9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639,518,164.40 81.60 其中: 债券


1,639,518,164.40 81.6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221,000.14 0.66 8 其他资 产


36,057,271.60 1.79 9 合计





2,009,226,354.06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7,957,209.85 9.5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9,873,713.67 2.41 J 金融业 96,452,494.40 5.83 K 房地产 业 2,612,800.00 0.1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305,600.00 0.2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6,642,500.00 1.0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585,600.00 0.16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20,429,917.92 19.38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336 新华保 险 1,177,272 82,644,494.40 5.00 2 600482 中国动 力 2,158,991 53,564,566.71 3.24 3 300182 捷成股 份 3,550,000 30,565,500.00 1.85 4 600855 航天长 峰 1,491,836 22,123,927.88 1.34 5 600038 中直股 份 472,000 21,962,160.00 1.33 6 601688 华泰证 券 800,000 13,808,000.00 0.84 7 300070 碧水源 730,000 12,680,100.00 0.77 8 002519 银河电 子 1,857,736 11,332,189.60 0.69 9 600343 航天动 力 799,932 10,343,120.76 0.63 10 600562 国睿科 技 400,000 9,604,000.00 0.58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9,270,642.50 1.1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9,706,000.00 5.4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9,706,000.00 5.43 4 企业债 券 947,955,424.40 57.3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70,253,000.00 10.30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92,427,097.50 23.74 8 同业存 单 19,906,000.00 1.20 9 其他 - - 10 合计 1,639,518,164.40 99.18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8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13008 电气转 债 1,214,270 119,945,590.60 7.26 2 132008 17 山高 EB 1,250,000 116,750,000.00 7.06 3 136643 16 华宇 02 1,000,000 97,830,000.00 5.92 4 136699 16 皖经 03 700,000 68,859,000.00 4.17 5 170308 17 进出 08 600,000 59,796,000.00 3.62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 序的 前五 名 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等 ,本基 金 暂不参 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8,859.6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382,070.5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3,504,959.26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9 5 应收申 购款 101,382.2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057,271.60 (3 )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8 电气转 债 119,945,590.60 7.26 2 110032 三一转 债 35,949,542.40 2.17 3 110030 格力转 债 23,401,403.20 1.42 4 113011 光大转 债 21,527,356.20 1.30 5 113009 广汽转 债 17,047,215.90 1.03 6 128010 顺昌转 债 9,994,994.20 0.60 7 132002 15 天集 EB 8,862,388.00 0.54 8 132005 15 国 资EB 6,168,251.80 0.37 9 132004 15 国盛 EB 5,363,679.10 0.32 10 110033 国贸转 债 1,386,360.00 0.08 11 120001 16 以岭 EB 1,101,842.00 0.07 12 123001 蓝标转 债 965,700.00 0.06 13 113010 江南转 债 914,654.20 0.06 14 127003 海印转 债 817,689.40 0.05 15 132003 15 清控 EB 747,978.50 0.05 16 127004 模塑转 债 237,226.50 0.01 17 128013 洪涛转 债 161,612.50 0.01 18 113012 骆驼转 债 75,302.80 0.00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0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A 类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09年度 (自2009 年7 月21日至12 月 31 日) 3.40% 0.18% -0.41% 0.03% 3.81% 0.15% 2010年度 9.83% 0.34% -0.52% 0.07% 10.35% 0.27% 2011年度 -5.07% 0.36% 2.40% 0.09% -7.47% 0.27% 2012年度 13.74% 0.34% 0.37% 0.06% 13.37% 0.28% 2013年度 1.01% 0.54% -3.75% 0.08% 4.76% 0.46% 2014年度 49.64% 1.15% 6.54% 0.11% 43.10% 1.04% 2015年度 18.09% 0.99% 4.19% 0.08% 13.90% 0.91% 2016年 度 -2.76% 0.40% -1.63% 0.09% -1.13% 0.31% 2017年 度 -1.58% 0.26% -36.00% 9.75% 34.42% -9.49%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2017 年12 月 31 日) 109.50% 0.61% -75.38% 7.28% 184.88% -6.67% C 类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09年度 (自2009 年7月 21日至12月31 日) 3.20% 0.17% -0.41% 0.03% 3.61% 0.14% 2010年度 9.46% 0.33% -0.52% 0.07% 9.98% 0.26% 2011年度 -5.46% 0.36% 2.40% 0.09% -7.86% 0.27% 2012年度 13.20% 0.34% 0.37% 0.06% 12.83% 0.28% 2013年度 0.58% 0.54% -3.75% 0.08% 4.33% 0.46% 2014年度 49.08% 1.15% 6.54% 0.11% 42.54% 1.04% 2015年度 17.67% 0.99% 4.19% 0.08% 13.48% 0.91% 2016年 度 -3.10% 0.40% -1.63% 0.09% -1.47% 0.31% 2017年 度 -1.95% 0.27% -36.00% 9.75% 34.05% -9.4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今 (2017年 12 月31 日) 102.63% 0.61% -75.38% 7.28% 178.01% -6.67% 注: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国 债 券综合 指数 收益 率。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1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基 金财 产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 资产承 担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 财产 。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2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3 6、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 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或代 销 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 损 失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4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 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5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3)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直接损 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 基金资 产的 ;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6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 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收益分配权,但由于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基 金份 额收取 销 售服务 费 , 各 基金 份额 类 别对应 的基金 可供分 配利 润 将 有所 不同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时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见 招募 说明 书等 相关公 告; 3.本基 金在 符合 有关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比 例 不低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对 A 类、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选 择不 同的分 红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人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6.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7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至少 应载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截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利 润 、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 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 配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 的 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从C 类基 金份 额基 金财 产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9.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7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8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 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将依 法进 行 相关信 息披 露。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份 额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4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 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划出 ,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代 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收 到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金 销售 机构 等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4.除管 理费 、 托管 费和 销 售服务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9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销售 服务 费率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 履 行完 毕有 关 程 序后 , 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 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 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 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0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 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 以下 简称 “指 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 明。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 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1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 明 书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2 露日分 别 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过 30%;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 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 销 售服务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澄清 公告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3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风 险 收益特征 不 同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基 金 主 要投 资于 证 券市场 , 而证券 市场 价格 受政 治 、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动 , 从而 对 本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 风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波动。 1.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 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 的 价格 产生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从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着宏 观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4 润, 进而 影响 基金 持仓 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 基 金投 资 于股票 和债 券 , 收 益水 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 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发生 波动 。 5.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6.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7.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 财务状 况、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上 市 公司 还可 能出 现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8.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 信用 风险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主 要面临 以下 两类 信用 风险 : 第一类 是所 投资 的债 券自 身的信 用风 险 , 包 括: 违 约风险 , 主要 是指 债券 发 行人未 能履 行约定 契约 中的 义务 而造 成经济 损失 的风 险 , 即 发行 人不能 履行 还本 付息 的责 任而使 基金 资 产的预 期收 益与 实际 收益 发生偏 离所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信用 评级 调整 风险 , 主 要是指 由于 经 济周 期 、行 业周 期、 公司 经营管 理等 因素 发生 不利 变化, 致使 债券 发行 人的 财务状 况恶 化 , 偿债能 力降 低, 由此 造成 债券信 用评 级降 低、 价格 下跌,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风险 。 第二类 信用 风险 是债 券交 易对手 的风 险 , 主 要是 指 在债券 的交 易过 程中 , 由 于交易 对手 方不能 足额 按时 交割 , 导致 本基金 可能 无法 按时 收到 或足额 收到 应得 的证 券或 价款而 造成 价 款或证 券的 损失 的风 险 , 或者是 指在 回购 交易 的过 程中 , 融 资方 无法 按时 支 付回购 本金 和利 息所带 来的 风险 。 (三) 估值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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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基金在 对所 持有 的有 价证 券进行 估值 的过 程中 , 由于 某种原 因需 要估 值人 员主 观判断 或 者需要 依靠 估 值 模型 ,可 能出现 基金 资产 估值 不准 确从而 造成 风险 。


(四)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 人 为因 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 从 而可 能产 生风险 。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策 风险 : 指 在 基 金投 资 的投资 策略 制定 、 投 资决 策 执行和 投资 绩效 监督 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 产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作 风险 : 指 在 基金 投 资决策 执行 中 , 由 于投 资 指令不 明晰 、 交易 操作 失 误等人 为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五)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债券 型基 金, 投资于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80% , 在 债券投资中 可 能 存 在以下 风 险 : 其 一 , 如 果 债券市 场 出 现 整 体 下 跌 , 由于必 须 保 持 最 低 80%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的 投资比例, 将无法 完全避 免债券市场 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的净 值 表现将 受到 影响 ; 其二 , 债券投 资需 要对 于 宏 观经 济趋势 、 政策 以及 债券 市 场 等基 本面 研究 进行准 确 、 深 入 的 研究 判断 , 如果 上述 研究 判断 发 生偏差 均可 能导 致所 选择 的证券 不能 完全 符合本 基金 的预 期目 标 , 影响本 基金 收益 。 本基金 还将 积极 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申 购 , 适 当参 与 二级股票 市 场投 资 , 在 股 票 投资 中 可 能存在 以下 风险 : 其一 , 可能因 面临 新股 发行 放缓 或停滞 , 或者 新股 收益 率 下降甚 至出 现亏 损 从而 导致 股票 投资 发生 风险 ; 其 二, 本基 金二 级股 票市场 投资 中重 点关 注分 红能力 强的 企 业和具 有持 续竞 争优 势的 企业 , 如 果某 个时 期市 场 偏好于 非上 述企 业 , 本 基 金的投 资收 益将 受到不 利影 响 。 (六)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 (七)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同 时 在开放 式基 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八) 合规 性风 险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6 指基金 在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 规 的规定 ,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 反法规 及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而产 生 的 风险。 (九) 其他 风险


1.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 托 管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基 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提 高销售服务 费用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 要求 提高 该等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等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7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关于变 更基金 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合 同终止 时,成 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算。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8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缴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款 (1)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给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有 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请见 附件一 。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请见附 件二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9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 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人或 者委托 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注 册登记服 务。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配备 安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准 确、及时地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基金 账户 与 基金 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 与转托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分 配,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 期分 配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 件成熟时 ,基金管 理人可 通过销售 机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 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 额,该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另 行公 告为 准。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 体 业务规 则,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 管理人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 。通过 先进的网 络通讯技 术,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五)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电 等方式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各 项主 动通 知服务; 基 金管理人 公告 及重要信息 将通过 指定媒 体发布。 基 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 以 电子形式 为主 的确认单、 对账单 等基金 信息 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六)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 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 自动语音服 务、网上查 询 等方式。通 过以上方式可 进行 基金管 理人 信息查询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七) 在线 客服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在 线客 服, 实现 基金管 理人 与 投 资人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八)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人索 取,基金管 理人提供了多 元化的资料 索取服务,索 取途径多 样,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 对外公布 文件及各 种相关 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 户服务 人员索取 ,客户服 务人员 可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 ; 同 时,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提 供各种 资料 、业 务表 单及 公告下 载。 (九)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 一步提高 基金运作 的透明 度,提升 服务品质 ,使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时 了解基 金投 资资 讯,基金管 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讯服务 定制项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 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 、 短 信定 制 各种资 讯 , 基 金管 理人 通 过传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发 送资 讯 定制服 务。 (十)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理人拥 有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的 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管理 人 的专 业 客 户服 务代表 将在 规定的 工作时 间内回答客 户提出的问题 ,提供关于 基金投资全方 位的咨询 服务。 (十一 )投 诉 与 建议 的受理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 金管理 人发展的 动力与方 向。 如 果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到 不满 意或 有其 他需 求, 可通 过传 真 、Email 、 信箱 、 手 机短 信等 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户 服务人员联 系,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二 )客 户互 动活 动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举办各种 互动活动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见面 会、理 财讲 座 等, 以加 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理 人 之 间的 互动联 系。 (十 三)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 市场状况 以及基金 管理人 服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 务项 目。 (十四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1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最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2017 年7 月22 日至2018 年 1 月 21 日发布 的公 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7 年7 月 27 日 贵州民 生加 银围 棋俱 乐部 有限公 司法 定代 表人 变 更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7 月 28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 资和转 换业 务、 同时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8 月 1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 在 代销 机构 华夏 财富 开通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 换业务 、同 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8 月 2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 更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8 月 2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 更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8 月 2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 更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8 月 2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 更的公 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8 月 28 日 民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9 月 2 日 民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及摘 要(2017 年第 2 号)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9 月 25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 有 限公 司并 开通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9 月 26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定 期 定额投 资和 转换 业务 、 同 时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10 月25 日 民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三季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11 月10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北 京恒 天明泽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 业 务、同 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2 2017 年11 月22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喜 鹊财 富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投 资和 转换 业务 同 时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12 月20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12 月2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流 通受限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12 月30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与交 通银行 手机 银行 渠道 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12 月30 日 关于公 司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执行 增值 税政 策的 公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8 年1 月 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12 月 31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8 年1 月 10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 构名称 变更 的公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四 ) 招募说 明书与本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内容若有 不一致 之处,以 本更新招 募说明 书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 地点 本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代销 机构和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所,并 刊 登 在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阅 方式 投资 人 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 招募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民 生加 银 增 强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民 生加 银 增 强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3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7 日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4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 产;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 易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 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 更 换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获 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 更换代 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 销售服 务代理 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 规,对 其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 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5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 益,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6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为 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7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8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同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A 类基 金份 额与C 类 基金 份额由 于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不同 , 基金 收益分 配的 金额 以及 参与 清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分 配的数 量将 可 能有所 不同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下 同)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9 (7)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提 高销售服务 费用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 要求 提高 该等标 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出现以 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基 金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等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基金管 理人、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代销 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 围内制 定或调整 有关基 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0 4.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代理投 票的授 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用通 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 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1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现场 开会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对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含50% , 下 同) ; 2)到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提 供的注 册登 记 资料相 符。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召集人在 监督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4)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5)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2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事 由 所 涉及 的内容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益 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 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通 知后 , 如果 需要 对 原有提 案进 行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3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数量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等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 理人 )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通过 方 为有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 以公告 。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4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异 议,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大会 主持人 未组 织监 票人 进行 重新清 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大会主 持人 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 持人应 当组 织监 票人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 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5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合 同终止 时,成 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6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 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缴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十、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免费 查阅 ,但其 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7 附 件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亿 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 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8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本基 金是债券 型基金, 投资于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资产 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不低 于80% ,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券、 中央 银 行票据 、 企 业债 券、公司债 券、可 转换公 司债券(含 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公司 债券)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 证券 、 回 购等 。 基 金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本基 金还可投 资于一级 市场新 股申购、 持有可转 债转股 所得股票 、二级市 场股票 和权 证、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上 述非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中 , 基 金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40 %; (4)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资产 占基金 资产比 例不低 于 80%, 非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 (5)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9 (9)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12)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遵照 法律 法规 相关 规定执 行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托 管协 议 第十五 条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 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0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议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 各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 醒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九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1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 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 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 何 责任 。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 集时,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2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 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 下,基金 托管人可 以通过 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 则基 金 托 管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3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 复核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三)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登记 与保管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除 非法 律 、 法规、 规章 另有 规定 ,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 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