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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信(000291)

鹏华丰信:关于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鹏 华丰信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 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 对已经 存续的开放式基金, 原基金合
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
据《规定》 等 法 律 法 规 , 经与基金 托管人 上海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协 商 一 致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对 旗下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的 《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内容 包括释
义、申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限 制 、 估 值 方 法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等 。 具 体 修 改 内 容
见附件。 
本次《 基 金 合同 》修订的内容 系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合
同进行的修改, 且 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 响,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次 《 基 金 合 同 》 修 订 已经 本基金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已报监 管 机 构 备 案 。 修 订 后 的 《 基 金 合 同 》 自本公告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已 相 应 修 改 本 基 金 的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并将在更新的 《 鹏 华丰信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 资 者 可 访 问 鹏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www.phfund.com) 或 拨 打 全 国 免 长
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 -999)咨询 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 年三月七日 
 
 



附件: 《基 金合 同》 修订 对 照表 基金 合 同条 款 修改 前 内容 修改后 内容 第一部 分 “ 前言 ” 原表述 : (一) 、2、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以下 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修改为 : (一) 、2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证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 办法》”)、 《公开募集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规定 》 ” ) 和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二部 分 “ 释义 ” 增加表述 增加: 13 、 《流动性 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 损害并 得到 公平 对待 其余序 号相 应作 调整 第 七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之“ ( 一) 丰信 A 、 丰信 B 的 申购 与赎 回 ” 之 “5 、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 增加表述 增加: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 第 七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之“ ( 一) 丰信 A 、 丰信 B 的 申购 与赎 回 ” 之 “8 、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增加表述 增加: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处理方 式 ” 原表述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 购 款项将 全额 退 还投 资人 。 发 生上 述1 到 5、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 修改为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 购款项将 相应退 还投 资人 。 发 生上 述 1 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第 七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之“ ( 一) 丰信 A 、 丰信 B 的 申购 与赎 回 ” 之 “9 、 暂 停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方式 ” 增加表述 增加: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 ; 第 七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之“ ( 一) 丰信 A 、 丰信 B 的 申购 与赎 回 ” 之 “10 、 巨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形式 ” 增加表述 增加: (3) 若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当 日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 情形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对 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 “ 小额赎 回 申请人 ” ) 和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 10% 以内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根据 前述 “ (1 ) 支付全部赎回 款项”或“ (2)延期 支付部分赎回 款项”的约 定方式办 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 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 未予确认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 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之 “ ( 二) 投资范围 ” 原表述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修改为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 原表述 : 修改为 : 的投资 ”之 “ ( 四) 投资限 制 ” 1 、 (3 ) 本基 金 持 有的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增加表述 1 、 (3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除上述 第 (3)、 (11 ) 、 (12)条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增加: (11 )在开 放日,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2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 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3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14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序号做 相应 调整 。 第 十 四 部 分 “ 基 金 资产估 值” 之 “ ( 三) 估值方 法” 增加表述 增加: 6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序号做 相应 调整 第 十 四 部 分 “ 基 金 资产估 值” 之 “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增加表述 增加: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序号做 相应 调整 第 十 四 部 分 “ 基 金 资产估 值” 之 “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 原表述 :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 方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修改为 :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 方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之 “ ( 五 )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 之“7 、 增加表述 增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 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 险。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之 “ ( 五 )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 之“8 、 临时报 告 ” 增加表述 增加: (28 )本基 金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9 )基金 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进行 估值 ; 序号做 相应 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