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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美国房地产(人民币)(000179)

广发美国房地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3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美国房 地 产指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八年三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3年5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19 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跟踪美国MSCI REIT 指数, 该指数受美国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而波动。 本基金的 投资对象REIT本身为上市股份公司,具有现金流稳定、分红率高的特点,其风险收益特征通 常介于债券与股票之间,但REIT价格的波动幅度在某一阶段可能高于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水 平。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金 合同》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2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7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风 险揭 示 ...................................................... 7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28 第 六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30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7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38 第 九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51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5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财产的 估值 ............................................. 55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9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1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2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6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托管人 ................................................. 68 第 十七 部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 70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2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38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51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它 应披 露事 项 ........................................... 153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55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56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 《试行办法》 ”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 《通知》 ” )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 说明书: 指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本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 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 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 3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到 另 一 销 售 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在 运 用 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接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 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5 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财 产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 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REIT :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房地产投资 信托) 的缩写, 是一种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 发 行 收 益 凭 证 的 方 式 汇 集 特 定 多 数 投 资 者 的 资金, 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 6 理, 并将投资综合收益的绝大部分 (通常为 90% 以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金融工具。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 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 戒严、 没收 、 恐怖主义行为、 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7 第 三部 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投资于美国REIT 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美国房地产市场波动、 证券市场波动、 汇 率波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本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风险分 为如下 三类 ,一 是境外 投资风 险, 包括 海外市场风险、 汇率风险、 政治风险等; 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 包括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一) 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会因 为国 际政治 环境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国家 政策 、投资 人风 险收益 偏好和 市场流 动程 度等 各种因 素的变 化而 波动 ,将对 本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风 险,这 种风 险主 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于 市场 因素如 基础 利率、 汇率 、股票 价格 和商品 价格 的变化 或由 于这些 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 基金 投资于 海外 证券市 场, 因而会 受到 不同国 家或 地区( 对本 基金而 言, 主要指 美国) 特有的 政治 因素 、法律 制度、 经济 周期 等基本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本基 金的投 资绩 效面 临较大 的波动 性和 存在 潜在损 失的风 险。 例如 美国证 券交易 市场 对每 日证券 交易价 格并 无涨 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另外, 美国的 会计准 则和 信息 披露制 度与中 国相 比会 有较 大 差异, 可能 导致 基金管 理人对 公司 盈利 能力和投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 分别 以人民 币和 美元销 售, 经过换 汇后 主要投 资于 美国市 场以 美元计 价的 金融工 具, 因此人民币与美元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美元申 购赎回 价格 为按 照基金 份额净 值除 以中 国人民 银行最 新公 布的 人民币 对美元 汇率 中间 价计算 的美元 折算 净值 ,由于 存在汇 率波 动, 可能导 致以美 元计 算的 收益率 和以人 民币 计算 的收益 率有所 差异 。此 外,由 于汇率 取自 汇率 发布机 构,如 果汇 率发 布机构 出现汇 率发 布时 间延 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政治风险 政治风 险是 指基金 投资 的某些 境外 国家或 地区 (对本 基金 而言, 主要 指美国 )出 现大的 8 政治变 化,例 如政 府更 迭、国 内动乱 、政 策调 整、对 外政治 关系 发生 危机等 ,以及 财政 、货 币、产 业和地 区发 展政 策等宏 观政策 发生 变化 等,这 些事件 甚至 可能 造成市 场剧烈 波动 ,从 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美 国的 法律法 规与 中国不 同的 原因, 可能 导致本 基金 的某些 投资 行为受 到限 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在特定 情况 下,美 国可 能会通 过该 国或该 地区 的财政 、货 币、产 业、 地区发 展等 方面的 政策进行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美 国对 上市公 司日 常经营 活动 的会计 处理 、财务 报表 披露等 会计 核算标 准的 规定存 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美 国在 税务方 面的 法律法 规, 本基金 可能 会就股 息、 利息、 资本 利得等 收益 向当地 税务机 构缴纳 税金 ,包 括预扣 税,该 行为 可能 会使得 投资收 益受 到一 定影响 。另外 ,美 国的 税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可 能变化 ,或者 加以 具有 追溯力 的修订 ,所 以可 能须向 其缴纳 本基 金销 售 、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时 应对 投资者 的赎 回,如 果基 金资产 不能 迅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变现为 现金时 使资金 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都会 影响 基金运 作和收 益水 平。 尤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如 果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动 性风险 ,从 而影 响基金 份额净 值。 由于 境外市 场的交 易日 、交 易时间 、结算 规则 等与 国内存 在一定 的差 异, 本基金 有关申 购、 赎回 的开放 与交易 确认 的安 排不同 于国内 一般 开放 式基金 。本基 金赎 回款 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9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基 金, 基金规 模将 随着投 资人 对基金 单位 的申购 赎回 而不断 变化 ,若是 由于投 资人的 连续 大量 赎回而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被迫以 低于目 标价 格抛 售证券 以应付 基金 赎回 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 理人 在有时 会使 用金融 模型 来进行 资产 定价、 趋势 判断、 风险 评估等 辅助 其做出 投资决 策。但 在使 用金 融模型 时,可 能会 因为 模型使 用不恰 当、 模型 参数的 估计错 误、 数据 录入错误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 融衍 生产品 具有 杠杆效 应, 价格波 动较 为剧烈 ,在 市场面 临突 发事件 时, 可能会 导致投 资亏损 高于 初始 投资金 额,从 而对 基金 收益带 来不利 影响 。此 外,衍 生品的 交易 可能 不够活 跃,在 市场 变化 时,可 能因无 法及 时找 到交易 对手或 交易 对手 方压低 报价, 导致 基金 资产的 额外损 失。 本基 金投资 金融衍 生品 的目 的是为 了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理 ,并通 过严 格的 风险管理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 贷、 正回购 /逆 回购的 主要 风险在 于交 易对手 风险 ,具体 讲, 对于证 券借 贷,作 为证券 借出方 ,如 果交 易对手 方(即 证券 借入 方)违 约,则 基 金 可能 面临到 期无法 获得 证券 借贷收 入甚至 借出 证券 无法归 还的风 险, 从而 导致基 金资产 发生 损失 ;对于 正回购 ,交 易期 满时, 可能会 出现 交易 对手方 未如约 卖回 已买 入证券 ,或未 如约 支付 售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利 息和分 红的 风险 ;对于 逆回购 ,交 易期 满时, 可能会 出现 交易 对手方 未如约 买回 已售 出证券的风险。 7、信用风险 (1)交易结算风险 基金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10 基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8、其它 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 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 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跟踪MSCI 美国 REIT 指数的表现, 该指数反映美国上市交易的 REIT( 房地产投资 信托)的市场波动,REIT 价格会随着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影响而波动。 因此, 美国房地产市场的 表现是 本基金 最大 的投 资风险 。本基 金的 投资 绩效将 受到美 国房 地产 市场、 美国证 券市 场和 美国总 体经 济趋势 的影 响,从 而带 来投资 风险 的增加 。REITs 具有现 金流稳 定、 分红率 高的 特点, 其风险收益特征通常介于债券与股票之间, 但 REIT 价格的波动幅度在某一阶段可能高 于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水平。 2、标的指数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 因标 的指数 编制方 法的 不成 熟也可 能导致 指数 调整 较大, 增加基 金投 资成 本,并 有可能 因此 而增 加跟踪 误差, 影响 投资 收益。 如果标 的指 数被 停止编 制及发 布, 或编 制者或 所有者 停止 对本 基金的 指数使 用授 权, 或标的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单纯更 名除 外), 或由于 指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变更而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导致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11 3、标的指数波动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 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 数波动 ,从而 使跟 踪标 的指数 的本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净值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 不确定性,可能因素包括: (1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 )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 )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 )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6 )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7 )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8 )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5、本 基金 开通了 外币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在方 便投资 者的 同时, 也增 加了相 关业 务处理 的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 12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采用 被动式 指数 化投资 策略 ,通过 严格 的投资 程序 约束和 数量 化风险 管理 手段, 力求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跟 踪,追 求跟 踪误 差的最 小化。 本基 金力 争控制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5%, 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5%。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美国 REITs 市场中的MSCI 美国 REIT 指数 (即MSCI 美国房地产投资信 托指数,英文名称为 MSCI US REIT Index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 MSCI 美国 REIT 指数为 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 、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其中,对 MSCI 美 国REIT 指数成份股、 备 选成分股及以MSCI 美国REIT 指数为投资标 的的指数基金 (包括ETF )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90% ,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 包括在证券市 场挂牌 交易的 普通 股、 优先股 、存托 凭证 、公 募基金 、结构 性投 资产 品、金 融衍生 产品 、银 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的REIT ,即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 在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以 发行收 益凭证 的方 式汇 集特定 多数投 资者 的资 金,由 专门投 资机 构进 行房地 产投 资经营 管理 ,并将 投资 综合收 益的 绝大部 分( 通常为 90% 以上) 按比 例分配 给投 资者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投资 品种 比例 限制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行 相关程 序后 ,可 相应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规 定,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投 资理念 本基金以跟踪 MSCI 美国 REIT 指数为原则,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为投资者提供 一个投资于美国 REIT(房地产投资信托)市场的有效投资工具。


13 四 、投 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以追 求标的 指数 长期增 长的 稳定收 益为 宗旨, 在降 低跟踪 误差 和控制 流动 性风险 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5%, 基金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5%。 本基金对 MSCI 美国 REIT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分股及以 MSCI 美国 REIT 指数为投资标的 的指数基金 ( 包括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REIT 投资策略 1、REIT 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跟踪 MSCI 美国 REIT 指数,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 权重构建组合。 2、REIT 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 REIT 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 成份 股发生 调整 和成份 股发 生分红 、增 发、送 配等 行为时 ,以 及因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会对 REIT 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降低跟踪误差。 如有因 受停 牌、流 动性 或其他 一些 影响指 数复 制的市 场因 素的限 制,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依指数权重购买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 对 REIT 组合进行适 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3、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组合根据所跟踪的 MSCI 美国 REIT 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 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因增 发、送 配等 权益变 动而 需进行 成份 股权重 调整 时,本 基金 将根据 14 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 REIT 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其他调整


对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若因其 出现 停牌限 制、 存在严 重的 流动性 困难 、或者 财务 风险较 大、 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 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 本基金 可以不 投资 该成 份股, 而用备 选股 、甚 至现金 来代替 ,也 可以 选择 与 其行业 相近 、定 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它 REIT 来代替。 4、投资组合绩效评估 本基金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监控与 评估 时,以 跟踪 偏离度 为核 心监控 指标 ,跟踪 误差 为辅助 监控指 标,对 投资 组合 的日常 调整就 以最 小化 跟踪偏 离度为 原则 ,以 求控制 投资组 合相 对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风险。 (三)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 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于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各种 金融 衍生品 。本 基金在 金融 衍生品 的投 资中主 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 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规避外汇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


五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 据。 2、投资管理体制 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有 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负 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3、投资程序


15 研究支持 、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 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 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支持: 国际 业务部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 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 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 决策委员会依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 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 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根据 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 告, 基金经理以复制标 的指数成份股的方法 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 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资绩效评估: 国际业务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 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 金经理可以据此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 成 份 股 基 本 面 情 况 、 流 动 性 状 况 、 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 资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 、禁 止行为 与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16 5、 除应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除外; 12、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13、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其 中持有 任一 国家或 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 受前述限制; (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品 应当 仅限于 投资 组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用 于投 机或放 大交 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 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已借出 证券 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18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5、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 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均 不得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的 50%。 前项 比例限 制 计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三) 若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变 更,致 使现 行法律 法规 的投资 禁止行 为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改 或取 消,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禁止行为 和投资限制规定。 (四)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对于因 基金 份额拆 分、 大比例 分红 等集中 持续 营销活 动或 其他原 因引 起的基 金净 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 国证监会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 19 日延长到 3 个月。 七 、标 的指数 和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MSCI 美国REIT 指数(MSCI US REIT Index)。 当指数 编制 单位停 止标 的指数 的编 制发布 、或 变更指 数编 制方法 使标 的指数 不宜 继续作 为标的 指数、 或取 消对 本基金 使用标 的指 数的 授权等 非因本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导致本 基金 无法 继续使 用标的 指数 时, 基金管 理人按 照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依据 具体 情况 分析拟 采用的 标的 指数 变更方 案是否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产 生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决 定是否 采用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方 式决 定标的 指数变 更事 宜, 如决定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MSCI 美国 REIT 指数 采用市值加权的编制方法,以 MSCI 美国投资 市场 2500 指数 (MSCI US Investable Market 2500 Index ) 成份股为选样空间, 选取那些在美国主要交易所上市的、 交 易较为活跃的且能够产生持续稳定出租或经营收入的 REIT 作为指数 成份股,以充分反映美 国房地产 投资信托(REIT )市 场的整体表现 。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MSCI 美国 REIT 指数 共有 117 只成份股, 总市值 4794 亿美元, 前 10 大权重股占比 45.4% 。该指数大约覆盖整个美国 REIT 市场 85% 的市值。 MSCI 美国 REIT 指数 的特点包括: (1) 广泛准确代表美国房地产 REIT ; (2) 透明度好,有规可循的指数制定法; (3) 定期复审指数,通过每个季度的指数审查,来反映发展变化的 REIT 市场。 MSCI 美国 REIT 指数 基本资料 指数名称 MSCI 美国 REIT 指数 发布日期 2005 年 6 月 基期 1994-12-30 基点 200 指数公司 MSCI 调整频率 每半年 覆盖区域 美国 REIT 成份股数 量 117 市值规模 4794 亿美元


数据来源:MSCI


20 MSCI 美国 REIT 指数 的构成 排序 REIT 类型 成份股数量 市值规模 (亿美元) 指数 权重(% ) 1 特定项目REIT 30 1367.2 28.52% 2 零售商业REIT 29 1298.2 27.08% 3 住宅REIT 17 850.0 17.73% 4 写字楼REIT 19 677.4 14.13% 5 混合REIT 16 361.9 7.55% 6 工业建筑REIT 6 239.2 4.99% 注:统计日期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数据来源:彭博 MSCI INC.(“ MSCI ” ) 及其附属机构, 其信息提供方, 任何参与编制、 计算或设立 MSCI 指数的第三方,或与编制、计算或设立 MSCI 指数有关的第三方(统称为“MSCI 关联方” ) 未发起、 支持、 销售或推介本基金。MSCI 指 数系 MSCI 的专有财产 。MSCI 及 MSCI 系列 指 数名称是 MSCI 或其附 属机构的服务标识,并已许可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特定目的使用 该服务标识。 MSCI 关 联方未就投资基金或特别投资于本基金的适当性、 或任何 MSCI 指数 跟 踪相应 股票市 场表 现的 能力, 对该基 金的 发起 人或持 有人或 任何 其他 个人或 机构做 出任 何明 示 或 暗示 的 陈述 或保 证。MSCI 或 其 附 属 机构是 特 定商 标 ,服 务标 识及 标 识的 名 称, 以及 由 MSCI 不 考 虑 本 基 金或本 基 金发 起 人或 持有 人或 任 何其 他 个人 或机 构而 确 定、 构 建并 计算 的 MSCI 系列指数的许可 方。MSCI 关联方没有 义务在确定、 构建或计算 MSCI 系列指数时考 虑 本 基 金的 发 起人 或持 有人 、 或任 何 其他 个人 或机 构 的需 求 。MSCI 关 联 方 不负 责 并且 未参 与 确定本基金的发售时间、 发售价格或发售规模, 也未参与确定或计算本基金赎回的计算公式。 此 外 ,就 本 基金 的管 理、 销 售或 发 行,MSCI 关 联 方对 本 基金 发起 人或 持 有人 、 或任 何其 他 个人或机构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尽管 MSCI 为构建或计 算 MSCI 系列指数会从 其认为可靠的来源获取信息, 但 MSCI 关 联方不保证或担保任何 MSCI 指数或其中任 何数据的独创性、准确性及/ 或完整性。MSCI 关 联方未就本基金发起人、本基金持有人、任何个人或机构使用任何 MSCI 指数或其中任何 数 据的结果做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MSCI 关联 方不应对 MSCI 指数或 其中任何数据的错误、 遗 漏 或 中断 , 或与 之相 关的 错 误、 遗 漏或 中断 承担 责 任。 此 外,MSCI 关 联 方未 做 出明 示或 暗 示的任何保证,并且 MSCI 关联方在此明确表 示不对任何 MSCI 指数 或其中任何数据基于特 21 定目的 的适销 性和 适当 性做出 保证。 在不 限制 上述规 定的前 提下 ,即 使已告 知损害 发生 的可 能 ,MSCI 关联方不对 任何直接的、 间接的、 特定的、 惩罚性的、 附随的或任何其他损害 (包 括利润损失)承担责任。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 人民币计价的 MSCI 美国 REIT 净总收益 指数 (MSCI US REIT Net Daily Total Return Index)。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指数编 制单 位停止 计算 编制该 指数 或更改 指数 名称、 或者有 更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出 ,或 者是 市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本 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风险和 收益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债 券型基 金和 混合型 基金 ,具有 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投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产生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政 策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 未来条 件许 可情况 下的 基金模 式转 换 本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条 件成熟 时另 行安排 在证 券交易 所场 内接受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和 上市交易, 使本基金转型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其场内申购赎回、 上市交易、 注册登 记、收 益分 配等 场内业 务规则 遵循 本基 金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届 时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但 须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并提前公告。 若将来 本基 金管理 人推 出同一 标的 指数的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金 (ETF ) , 则基 金管理人 22 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 , 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 二、 代理投 票 1、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 将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并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 2、 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按照增加股东利益、 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 则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 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 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4、 通常情况, 在不损 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不参与有锁定期要求和支付较高 费用的 投票事 项。 此外 ,某些 中国以 外的 法域 要求投 票的股 东就 不同 的基金 披露当 前的 持股 情况, 如果存 在此 类披 露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一般情 况下将 不行 使委 托投票 权,以 保护 基金 持有信息。 十 三、 证券交 易 1、 基金管理人将主要根据交易执行能力、 研究实力和研究支持服务等评价指标选择交易 券商: (1) 交易执行能力。 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 量的成交结果。 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 是否完成交易、 成交的及时性、 成交价格 、 交易差错率、对市场的影响等; (2) 研究实力。 主要是 指券商能否所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 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 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3) 研究支持服务。 主 要是指券商能否根据本基金的业务需要, 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 举办推介会、 及时沟通市场情况、 协助交易评价等较为全面的服务; (4)其它指标。主要包括券商的财务实力、市场和销售服务和后台操作便利性。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交易券商交易量的分配。 3、 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 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23 十 四、 境外投 资顾 问 本基金 目前 不设境 外投 资顾问 。在 未来,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选 择境外 投资 顾问, 则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从维 护基金 持有人 利益 角度 出发, 选择合 适的 境外 投资顾 问,此 事项 无须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十 五、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3 月2 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7,399,605.02 88.74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97,399,605.02 88.74 2 基金投资 5,631,913.62 5.13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24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5,938,500.05 5.41 8 其他资产 785,700.93 0.72 9 合计 109,755,719.62 100.00 ( 二) 、报告 期末 在各个 国家 (地区 )证 券市场 的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资 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97,399,605.02 89.41 合计 97,399,605.02 89.41 注:国家(地区)类别根据股票及存托凭证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 三)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 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酒店及娱乐地产投资信 托 6,457,994.18 5.93 工业房地产投资信托 7,224,149.05 6.63 办公房地产投资信托 12,918,116.13 11.86 零售业房地产投资信托 19,169,904.04 17.60 多样化房地产投资信托 7,236,080.36 6.64 住宅房地产投资信托 15,801,927.68 14.51 特种房地产投资信托 17,474,852.06 16.04 医疗保健地产投资信托 11,116,581.52 10.20 合计 97,399,605.02 89.41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 四)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称(英 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 所属 国家 数量 公允价值 (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25 券市 场 (地 区) (股) 值比例 (%) 1 SIMON PROPERTY GROUP INC 西蒙房地产 集团公司 SPG US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5,443.00 6,108,044.83 5.61 2 EQUINIX INC Equinix 有 限公司 EQIX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1,345.00 3,983,123.52 3.66 3 PROLOGIS INC 普洛斯公司 PLD US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9,177.00 3,868,300.44 3.55 4 PUBLIC STORAGE 公共存储公 司 PSA US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2,728.00 3,725,487.20 3.42 5 AVALONBAY COMMUNITIES INC AvalonBay 社区股份有 限公司 AVB US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2,395.00 2,792,011.06 2.56 6 EQUITY RESIDENTIAL 公寓物业权 益信托 EQR US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6,381.00 2,658,872.94 2.44 7 WELLTOWER INC Welltower 股份有限公 HCN US


纽约 证券 美国 6,371.00 2,654,706.09 2.44


26 司 交易 所 8 DIGITAL REALTY TRUST INC 数字房地产 信托有限公 司 DLR US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3,558.00 2,648,025.06 2.43 9 VENTAS INC Ventas 公司 VTR US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6,158.00 2,414,658.59 2.22 10 BOSTON PROPERTIES INC 波士顿地产 公司 BXP US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2,686.00 2,282,138.48 2.09 注:此处所用证券代码的类别是当地市场代码。 ( 五)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信用 等级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七)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金 融衍 生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 九)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十名基 金投 资明细


27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VANGUARD REIT ETF ETF 基 金 契约型开 放式 The Vanguard Group 5,631,913.62 5.17 (十 )、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 各项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603,141.82 4 应收利息 124.07 5 应收申购款 149,121.2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33,313.83 8 其他 - 9 合计 785,700.93 4 、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8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业 绩 数 据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 1. 本 基金 本报告 期单 位基金 资产 净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08.09- 2013.12.31 -1.20% 0.83% -4.58% 1.03% 3.38% -0.20% 2014.01.01- 2014.12.31 26.82% 0.67% 32.12% 0.72% -5.30% -0.05% 2015.01.01- 2015.12.31 6.30% 1.10% 5.85% 1.14% 0.45% -0.04% 2016.01.01- 2016.12.31 13.08% 1.09% 14.60% 1.12% -1.52% -0.03% 2017.01.01- 2017.12.31 -3.04% 0.64% -2.73% 0.65% -0.31% -0.01% 2013.08.09 至今 46.04% 0.90% 48.75% 0.95% -2.71% -0.05%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计价的 MSCI 美国 REIT 净总收益指数。 2. 本 基金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单 位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变动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比 较图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8 月9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29


30 第 六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分 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 9.458 %和7.881 %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先生 :董事 长, 经济学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执行董 事、党 委书 记, 中证机 构间报 价系 统股 份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中国证 券业协 会第 六届 理事会兼职副会长,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中国上 市公司 协会 第二 届理事 会兼职 副会 长, 亚洲金 融合作 协会 理事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协会 道德准 则委员 会委 员, 广东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广东省 预防腐 败工 作专 家咨询 委员会 财政 金融 运行规 范组成 员, 中证 机构间 报价系 统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部 条法司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经 济开 发信 托投资 公司总 经 理 办公 室主任 、总经 理助 理, 中共中 央金融 工作 委员 会监事 会工作 部副 部长 ,中国 银河证 券有 限公 司监事 会监事 ,中 国证 监会会 计部副 主任 、主 任等职务。 林传辉 先生 :副董 事长 ,学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国 际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中国 基金 业协 会创新 与战略 发展 专业 31 委员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第 四届 上诉复 核委员 会委 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执行 董事、 副总 经理、 财务 总监, 兼任 广发控 股(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证 通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长 。曾任 广东 广发 证券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 理、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部经 理、 财务 部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 自营 部副总 经理,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 理。 戈俊先 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现 任烽 火通信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兼 任南京 烽火星 空通信 发展 有限 公司董 事。曾 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经理助 理、 财务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南方香 江集 团董事 长、总 经理, 香江 集团 有限公 司总裁 、深 圳市 金海马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 任全 国政 协委员 ,全国 妇联 常委 ,中国 女企业 家协 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工 商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女 企业 家协 会会长 ,香江 社会 救助 基金会 主席, 深圳 市深 商控股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广东 南粤 银行 董事, 深圳龙 岗国 安村 镇银行 董事。 曾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 女士 :董事 ,硕 士,副 主任 药师, 现任 康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常务副 总经理 ,兼任 世界 中联 中药饮 片质量 专业 委员 会副会 长、国 家中 医 药 管理局 对外交 流合 作专 家咨询 委员会 委员 、中 国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 业委员 会专家 ,全 国中 药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委 员,全 国制药 装备 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药 炮制 机械分 技术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国家 中医 药行 业特有 工种职 业技 能鉴 定工作 中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业 专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广东 省中 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中华 联合 保险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经 理、集 团机关 党委书 记, 兼任 保监会 行业风 险评 估专 家。曾 任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荆 襄支公 司经 理、 湖北省 分公司 国际 保险 部党组 书记、 总经 理、 汉口分 公司党 委书 记、 总经 理 ,太平 保险 有限 公司市 场部总 经理 、湖 北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 经理、 助理总 经理 、副 总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阳光财 产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阳 光保 险集 团执行 委员会 委员 ,中 华联合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宁波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学术 委员 会主任 ,兼 任海尔 32 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兼职教授。 曾任复旦大学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 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 学商学 院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国会 计教 授会理 事、东 北地 区高 校财务 与会计 教师 联合 会常务 理事、 辽宁 省生 产力学 会副理 事长 、东 北制药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 生: 监事会 主席 ,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 长, 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 女士 :监事 ,硕 士,高 级涉 外秘书 ,现 任广州 科技 金融创 新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工 会主席 、副总 经理 。曾 任广州 科技房 地产 开发 公司办 公室主 任, 广州 屈臣氏 公司行 政主 管, 广州市 科达实 业发 展公 司办公 室主任 、总 经理 ,广州 科技风 险投 资有 限公司 办公室 主任 、董 事会秘书。 吴晓辉 先生 :监事 ,硕 士,现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 兼任 广发基 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 先生 :监事 ,学 士,现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中 央交易 部交 易员。 曾任 广州新 太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工 程师,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工程师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 士: 监事, 硕士 ,现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营销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曾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总 经理助 理, 营销 服务部 总经理 助理 ,产 品营销 管理部 总经 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先生 :总经 理, 学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业 委员会 委员 ,资 产管理 业务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四届 上诉复 核委 员会 委员。 曾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3 朱平先 生: 副总经 理,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臣 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 六届 创业板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兼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资 总监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鑫 益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广 发创 新驱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 转型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广 发证 券投 资自营 部副经 理,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发 行审核 委员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总经 理、总 经理助 理, 广发 聚丰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 聚富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广发 制造 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稳 裕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先生 :督察 长, 博士。 曾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 , 兼任 瑞元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曾 任原南 方证 券资产 管理部 产品设 计人 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理 财部副 总经 理、 金融工 程部副 总经 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高 级工程 师。 兼任广 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会 长及 发展委 员会委 员。曾 在水 利部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历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 女士 :副总 经理 ,硕士 ,兼 任广发 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曾任 中国农 业科学 院助理 研究 员, 中国证 监会培 训中 心、 监察局 科员, 基金 监管 部副处 长及处 长, 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 士: 副总经 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广 发集鑫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安 富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鑫 裕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广 发集裕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集 安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集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曾在 施耐 德电气 公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国人 保资 产管 理公司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和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工 作, 34 历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广发 聚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李耀柱 先生 ,理学 硕士 ,持有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从 业证 书。曾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中央交易部股票交易员、 国际业务部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广 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 。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2 月 17 日起任职)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起任职)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起任职)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起任职) 、 广发全球医疗保 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起任职) 、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起任职) 、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 9 日起任职) 、 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10 日起任职) 、 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9 月 21 日任职) 、广 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 资基金(QDII )基金经 理(自 2018 年 2 月 8 日起任职) 。 历任基金经理:邱炜,任职时间为 2013 年 8 月 9 日至 2016 年 8 月 22 日。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 权益 投资一 部总经 理李 巍先 生和研 究发展 部总 经理 孙迪先 生等成 员组 成, 朱平先 生担任 投委 会主 席。基 金管理 人固 定收 益投委 会由副 总经 理张 芊女士 、债券 投资 部总 经理谢 军先生 、现 金投 资部总 经理温 秀娟 女士 、债券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代宇女 士和固 定收 益研 究部副 总经理 韩晟 先生 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35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 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 定 ,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6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 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 第四道 监控防线 。 37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本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 年 8 月9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和 资金额 的限 制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存续 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两 百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 低于五 千万元 (美 元折 算为人 民币, 下同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连续 二十个 工作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8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构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 销 售机构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他 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向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投资 者可以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机构 :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销 售机 构 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 上交易 业务 的,投 资人 可以以 电话 、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美国 证券 交易市 场同 时开放 交易 的工作 日为 本基金 的开放 日,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除 外, 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投 资者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日期 和时间 之外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的 ,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后 不超过 三个 月开始 办理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 的赎 回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后 不超过 三个 月开始 办理 。具体 开放 时间由 基金 管理人 另行公告。 在确定 申购 开始时 间与 赎回开 始时 间后, 由基 金管理 人于 开始申 购或 赎回前 按照 《信息 39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人民币 、 美元的多币种销售, 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 赎回 币种与 其对应 份额 的认 购/申 购币种 相同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的情 况下 ,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2、 “ 未知 价”原 则, 人 民币申 购与 赎回价 格以 受理申 请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美元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基 金份额 后赎 回, 以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赎 回币种 与其 对应 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5、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6、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金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全额交 付申 购款项 。投 资者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其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 定时 间受理 的申 请,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人在T+2 日 内为投 资者 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T+3日 (包括该日) 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因 投资 者未 及时进 行该查 询而 造成 的后果 由其自 行承 担。 由于美 元资金 的划 款时 间较长 ,投资 者美 元申 购时, 其申购 申请 的提 交日和 申购申 请受 理日 40 可能有 所不同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投资 者申 购或 赎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或赎 回申 请。 申购或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 果为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业务规 则, 对上述 业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 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成 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构 按规定 向投资 者支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资 者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起 不超过 十个 工作 日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账 户,但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除 外。 如基 金投资 所处的 主要 市场 或外汇 市场正 常或 非正 常停市 时,赎 回款 项支 付的时 间将相 应调 整; 如遇不 可抗力 ,基 金管 理人适 当延迟 通过 注册 登记机 构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机 构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的时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通 过 销 售机构 每个 基金账 户或 基金管 理人 网上交 易系 统(目 前仅 对个人 投资 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人民币份额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最低美元现汇份额 申购金额为 10 美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 见各销 售机构 网点 公告 。各基 金代理 销售 机构 有不同 规定的 ,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构 办理 上述 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 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投 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 机构 有 权将全 部剩 余份 额自动 赎回。 各基 金代 理销售 机构有 不同 规定 的,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41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人民币申购费率: 投 资 人 以 人 民 币 申 购 本 基 金 需 缴 纳 申 购 费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 1.30%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 递减 ,即申 购金 额越大 ,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越 低。 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人民币) 申购费率 M<50 万 1.30% 50 万 ≤M<100 万 0.70% 1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 笔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人民币) 申购费率 M<50 万 0.52% 50 万≤M<100 万 0.28% 100 万≤M<500 万 0.12%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养 老金 客户指 依法 设立的 基本 养老保 险基 金、依 法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业 补充养 老保 险基 金(包 括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经监管 部门 批准 可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险 基金、 企业 年金 单一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特 定投资 群体 需在 申购前 向基金 管理 人登 记备案 ,并经 基金 管理 人确认 。如将 来出 现经 监管部 门批准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其他社 会保 险基 金、企 业年金 或其 他养 老金类 型,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 的申 购 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 美元申购费率 (目 前只有部分 销售机构支持美元现汇账户申购业务, 具体请参照 销售 机构 的业务规则执行)


42 投资人以美元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30%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 递减 ,即申 购金 额越大 ,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越 低。 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美元现汇) 申购费率 M<10 万 1.30%


10 万≤M<20 万 0.70%


20 万 ≤M<100 万 0.30%


M≥100 万 200 美元/笔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美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美元现汇) 申购费率 M<10 万 0.52% 10 万≤M<20 万 0.28% 20 万 ≤M<100 万 0.12% M≥100 万 200 美元/笔 4、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率 按照 持有时 间递 减,即 相关 基金份 额持 有时间 越长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 赎回费率 N<1 年 0.50% 1 年≤N<2 年 0.30% N≥2 年 0 注: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赎回 费用 在扣除 手续 费后余 额不 得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本基金于2014年5月23日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C 类收费业务模式 (1)C 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率, 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 并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43 (2)本公司开通的 C 类收费模式中,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1、从基金确认日算起 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 上的,不收取赎回费率;2、持有时间不足 30 日(含 30 日)收取一 定 的赎回费用。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 30 日 (含 30 日) 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上不收取赎回费率,但旗下指数基 金不受持有时间限制,不收取任何赎回费用。 (3) 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 C 类资产 逐日计 提并 记录 在每个 客户帐 户, 在客 户赎回 或转换 时从 客户 的赎回 或转换 款项 中扣 除。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经销 售机 构 同意 后, 针 对投 资者 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对 投资者 适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各计 算结果 均保 留至 小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人民币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简称 代码 销售 服务费 申 购费 C 类赎回费 广发美国房地产 指数(QDII) 000179 0.4%/年 0 0


44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美元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申购当 日基 金份额 的美 元折算 净值=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申 购当 日中国 人民 银行最新 公布的 人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间 价,计 算结 果按 照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四位 ,由 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申请当日指申购申请当日。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人民币,则可得到的人民币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30%)=9,871.67 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10,000-9,871.67=128.33 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9,871.67/1.050=9,401.59 份 例 2 :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美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 额美元 折算 净值为 0.1655 美元,则可得到的美元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30%)=9,871.67 美元 申购费用=10,000-9,871.67=128.33 美元 申购份额=9,871.67/0.1655=59,647.55 份 2、 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 金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额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的金额 ,各 计算 结果均 保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美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 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45 赎回当日指赎回申请当日。 例3 :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人民币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213 =121,300.00 元人民币 赎回费用 =121,300.00 ×0.50%=606.50 元人民币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人民币 例4 :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美元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100 天, 对 应赎回费率为0.50% , 假设赎回当日美元折算净值是 0.1912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1912 =19,120.00 美元 赎回费用 =19,120.00×0.50%=95.60 美元 净赎回金额 =19,120.00 -95.60=19,024.40 美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美元折 算净 值为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除以中 国人 民银行 最新 公布的 人民 币对美 元汇 率中间 价。美 元折算 净值 保留 到小数 点后四 位, 小数 点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6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暂 停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本基 金投资 所处 的主要 市场 或外汇 市场 正常或 非正 常停市 ,可 能影响 本基 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的 情 形 ; (6) 本基金已经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汇管理局 的审批情况进行调整) ; (7)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第 (9) 项以 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 在当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公 告。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本基 金投资 所处 的主要 市场 或外汇 市场 正常或 非正 常停市 ,可 能影响 本基 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47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已经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请 人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 期间结束, 基 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一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十个开放日,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少 重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当连 续暂停 时间 超过 二十个 开放日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行 调整。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两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总份额 扣除 申购申 请总 份额后 的余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 额)之 和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本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接受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48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 提 下,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确定 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赎回份 额; 未受 理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的 价格 。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 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三 个工 作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予以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 一、 基金转 换 本公司于2014 年5 月9 日开通网上交易平台C 类收费业务模式,C 类收费模式下的基金 份额与 前端收 费基 金份 额之间 可以相 互转 换, 转换规 则适用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 销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关于 C 类收费的基金份额详细转换规则请参考 2014 年 5 月 9 日发布 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增加 C 类收费模式的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 费。 基金 转换的 程序及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 十 二、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者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届时 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质押


49 (一)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不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 金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一定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包括继 承、捐 赠、 司法 强制执 行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的 其他 行为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 捐赠 ”仅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其 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司法 强制执 行” 是 指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据生 效的法 律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必 须提 供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并 向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三)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自申请 受理 日起二 个月 内办理 ;申 请人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基金申 购与 赎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应办 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转 托管 可分一 步或两 步完 成, 具体按 各销售 机构 要求 办理。 对于有 效的 基金 转托管 申请, 基金 份额 将在转 托管业 务确 认成 功后转 入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网点) 。 (五)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六)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将可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质押业 务或 其 他基 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四、 基金的 销售 (一) 本基 金的销 售业 务指接 受投 资者申 请为 其办理 的本 基金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 本基 金的销 售业 务由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业务 的, 应与 代理机 构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 售机构 之间 在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等事 宜中的 权利 和义 务,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金 投资 者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销售机 构应 严格 50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51 第 九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若本基金上市交易) ; 5、因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证券清算交收、证券登记存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 款费等;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过错引起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管理 费(如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投资顾 问, 包括投 资顾 问费) 按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8 % 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托管 费(如 基金 托管人 委托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包括 向其支 付的 相应服 52 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据 与指 数所 有人 MSCI Inc. 签 署的 指数 使 用许可 协议 的约定 向 MSCI Inc. 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每日 应支付 的指 数使用 费在 次日按 每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1)当E≤1 亿美元时: H=E ×0.04%÷365 (2)当E>1 亿美元时: H=1 亿美元×0.04%÷365+ (E-1 亿美元)×0.03% ÷365 H 为每日应当计提且在次日实际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每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 2 万美元 (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 , 即不足 2 万美元时按照 2 万美元收取。 最低指 数使 用费应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日及基 金运 作每满 一季 度时支 付, 每日应 支付 的指数 使用费 按季度 从当 年支 付的年 度最低 指数 使用 费中抵 扣。在 指数 使用 费支付 日,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指数使 用费划 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如果指 数使 用费的 计算 方法和 费率 等发生 调整 ,本基 金将 采用调 整后 的方法 或费 率计算 指数使 用费。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按照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体进行 公告 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章第一项第 3 至第 14 款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53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本章第 一项 约定以 外的 其他费 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四 、基 金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调低 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 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依 照国 家法律 法规 和境外 市场 的规定 履行 纳税义 务。


54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 收款项 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范性 文件在 境内 开立人 民币 和外币 资金 账户, 在境 外开立 外币资 金账户 及证 券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境 外资 产托 管人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处 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外资 产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5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财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财 产的 估值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财产的 价值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并为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 估值 日为上 海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日 且同 时为本 基金 主要境 外投 资市场 的正常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股 票、 债券、 衍生 品、存 托凭 证、基 金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和其 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 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 市股 票,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首次 发行且 未上市 的股 票, 按成本 价估值 。首 次发 行且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 没 有交 易的 ,按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证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所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6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或流 通受限 、或 暂停交 易的 证券, 应参 照上述 估值 原则进 行估 值。如 果上述 估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映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 算中 涉及美 元、 港币、 日元 、欧元 、英 镑等五 种主 要货币 对人 民币汇 率的 ,采用 当日中 国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机 构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中 间价; 涉及 其他 货币 对 人民币 的汇 率, 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0、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 照中 国法律 法规 和基金 投资 所在地 的法 律法规 规定 应交纳 的各 项税金 ,本 基金将 按权责 发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57 五 、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管理人 将估 值结果 以双 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 返回 给基金 管理人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各自委 托第 三方机 构进 行基金 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 托管人、 投资顾问 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 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美元折 算净 值为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除以中 国人 民银行 最新 公布的 人民 币对美 元汇 率中间 价。美 元折算 净值 保留 到小数 点后四 位, 小数 点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八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确保 基金 财产估 值的 准确性、 58 及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大 ;当 估值错 误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章第四项估值方法中的第 7 条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 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 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9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 益分 配币种 与其 对应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币种相 同。 美元收 益分 配金额 按除 权前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美元金额; 3、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选 择的 ,默 认的分 红方式 为现 金红 利;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不同 销售机 构选 择的 分红方 式不同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一 次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为准; 4、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 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收益每半年至少分配一次, 每年最多不超 过六次 ;每份 基金 份额 每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金 份额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50% ; 6、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对于美元认购 、 申购的份额, 由于 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折算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60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基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1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相 独立的、 具有从事 证 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等 机构对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披露。


62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息 通过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公 告、 美元折 算净 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如本 基金 投资衍 生品, 应当 在每 个工作 日计算 并披 露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放日)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指 定媒 体, 披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63 五 、定 期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颁 布的有 关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独 编制 ,由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进 行复核。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六 、临 时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两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予 以公 告,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64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 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27、基 金运 作期间 如遇 投资顾 问主 要负责 人员 变动,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该事件 有可 能对基 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8、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若本基金上市交易)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公 开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65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 的 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66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以 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 ,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7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68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 金托管 部门 及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具有 海外 工作 、学习 或培训 经历 ,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高 级职 称。 为给客 户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服 务,中 国银 行已 在境内 、外分 行开 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 对多 、一 对一)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金 、QFII、RQFII 、QDII 、境外 三类 机构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在 国内 ,中 国银行 首家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情 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5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13 只, QDII 基金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 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69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 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行 ,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基 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70 第 十七 部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销售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71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5)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72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73 (9)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0 )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1 )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74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3 )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4 )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5 )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尚志大街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75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16 )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7 )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18 )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76 (19 )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0 )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21 )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77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2 )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23 ) 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业务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热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24 )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78 (25 ) (32)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26 ) 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27 )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28 ) (31)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79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29 )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30 )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1 )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32 )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3 )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4 )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81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5 )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36 )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37 )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82 (38 )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39 )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0 )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1 )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83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42 )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3 )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44 )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84 公司网站:www.jyzq.cn (45 )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6 )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7 )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48 )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5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9 )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50 )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51 )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86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52 )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53 )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54 )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87 (55 ) 公司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6 )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7 )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8 )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88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59 )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60 )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1 )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89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62 )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3 )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 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64 )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65 )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90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66 )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67 )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8 )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91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69 )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业务传真 :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4000-188-688 公司网址: :www.ydsc.com.cn (70 )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71 )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92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72 )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73 )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74 )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75 )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3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76 )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77 )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78 )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94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79 )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80 )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81 )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95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82 )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83 )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84 )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96 (85 )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86 )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87 )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88 )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97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89 )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90 )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91 )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98 客服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92 )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93 )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94 )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99 (95 )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96 )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97 )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98 )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100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99 )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100 )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01 )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101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102 )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103 ) 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业务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104 )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102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05 )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06 )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07 )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103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08 )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09 )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10 )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104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11 )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12 )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13 )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05 (114 )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5 ) 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116 )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17 )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106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8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119 )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20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107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121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122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23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108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124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125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26 )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127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109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28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29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 路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130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110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31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32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33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111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134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135 )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136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112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37 )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38 )名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公司网址:www.dzbchina.com (139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40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11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41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42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43 )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114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44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 :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45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46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115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47 )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148 )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49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栗先生 电话:010-68857763 传真:010-68858859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16 (150 )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联系人:马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公司网址:http://www.dayouf.com (151 )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联系电话:0371-85517710 业务传真:0371-85519869 客服热线:95186 公司网址:www.zybank.com.cn (152 )名称: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业务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热线: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153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1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业务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54 )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206 业务传真:021-60818280 客服热线:95156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55 )名称: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B301-305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联系电话:021-68609600 客服热线:400-700-9700-钱滚滚专线 公司网址:www.qiangungun.com


(156 )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龙源通惠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孟 令双


118 联系电话:15301307396 业务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热线: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57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755-29330502 客服热线: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58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159 )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155 业务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热线: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119 (160 )名称: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九思文创园 5 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联系人:周映筱


联系电话:010-66162800 业务传真:010-66162800 客服热线:400 6706 863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61 )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业务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62 )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 治区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 湾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750000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100000 )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业务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热线: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63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20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沈 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64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业务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线: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65 )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联系电话:0851-88405606/18585196880 业务传真:0851-88405599 客服热线:0851-88235678 公司网址:www.urainf.com


121 (166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167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168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69 )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58 号


122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热线:40016-96869


公司网址:www.tf.cn (170 )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171 )名称:上海中正达广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801 业务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热线: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172 )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123 业务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律 、法 规的要 求, 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理 销售 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广州东塔)10、29 层 负责人: 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 020-37181388 经办律师: 刘智、林晓纯 联系人: 刘智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 卢伯卿 联系人: 洪锐明


124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洪锐明、江丽雅


125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 管理人 报酬, 收取 认购 费、申 购费、 基金 赎回 手续费 及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告 的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 及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以及采 取其它 必要 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 销售机构 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 销售机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 按照 法律法 规, 代表基 金对 被投资 企业 行使股 东权 利,代 表基 金行使 因投 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6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 )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 )选择、更换基金投资顾问; (19 )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帐 ,进 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7)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开放式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7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报 表、 代表基 金签 订的重 大合 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 基金 管理人 对其 委托的 投资 顾问及 其他 第三方 机构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 第三方 机构 不包 括相关 司法管 辖区 域内 的证券 登记、 清算 机构 、第三 方数据 和信 息来 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28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 (或委托境 外资产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过 错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 对其 委托第 三方 机构相 关事 项的法 律后 果承担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不包 括相关 司法 管辖 区域内 的证券 登记 、清 算机构 、第三 方数 据和 信息来 源机构 、根 据当 地市场 惯例 无 法向 该服 务提供 方追偿 的其 他机 构。对 基金的 境外 财产 ,基金 托管人 可授 权境 外托管 人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受 托人职 责, 选择 的境外 托管人 应符 合《 试行办 法》规 定的 有关 条件; 境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责 过程中 ,因 本身 过错、 疏忽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财产受 损的 ,基 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29 (21 ) 现金 存入现 金账 户时构 成境 外资产 托管 人的等 额债 务,除 非法 律法规 及撤 销或清 盘程序 明文规 定该 等现 金不归 于清算 财产 外。 境外资 产托管 人在 因依 法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清盘 或破 产等原 因进行 终止 清算 时,除 非在相 关法 律法 规强制 要求下 ,不 得将 托管资产项下的证 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130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 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或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 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 ,本基金转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 金 销 售 币 种 或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131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132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133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九 )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134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135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三 、基 金合同 变更 、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以 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 ,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136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六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137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之 间因 本基金 合同 产生的 或与 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据 当时 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住 所,供 投资 者查阅 ,基 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38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日期: 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2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行长:李礼辉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王娟 联系电话: (010)66594909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139 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美国 REITs 市场中的MSCI 美国 REIT 指数 (即MSCI 美国房地产投资信 托指数,英文名称为 MSCI US REIT Index)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 MSCI 美国 REIT 指数为 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 、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其中,对 MSCI 美 国REIT 指数成份股、 备 选成分股及以MSCI 美国REIT 指数为投资标 的的指数基金 (包括ETF )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90% ,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 包括在证券市 场挂牌 交易的 普通 股、 优先股 、存托 凭证 、公 募基金 、结构 性投 资产 品、金 融衍生 产品 、银 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的REIT ,即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 在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以 发行收 益凭证 的方 式汇 集特定 多数投 资者 的资 金,由 专门投 资机 构进 行房地 产投 资经营 管理 ,并将 投资 综合收 益的 绝大部 分( 通常为 90% 以上) 按比 例分配 给投 资者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投资 品种 比例 限制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行 相关 程 序后 ,可 相应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规 定,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 MSCI 美国REIT 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股票库, 以 MSCI 美国 REIT 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基金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投资组合限制


140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证券 市场 挂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其 中 持有任 一国 家或地 区市 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 受 前述限制; 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品 应当 仅限于 投资 组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用 于投 机或放 大交 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 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41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 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 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 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 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5)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 回购 证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总 资产 的 50%。 前项 比例限 制 计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142 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 止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被 修改或 取消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7)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对于因 基金 份额拆 分、 大比例 分红 等集中 持续 营销活 动或 其他原 因引 起的基 金净 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 日延长到 3 个月。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 交 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 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143 (13 )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对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相互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其回购 交易 及监督 所需 的其他 投资 品种的 交易 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 《通知》 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券借 贷、回 购交 易之 交易对 手作出 监督 。监 督范围 并不包 括一 般证 券买卖 之券商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及时 对交 易对 手库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进行 金融 衍生 品、证 券借贷 、回 购交 易时, 交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对 手库的 范围 。基 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 定符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 对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中实际可 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 监督。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或其投 资顾 问的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或由 基金 管理人 责成投 资顾 问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进 行核 对确认 并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如 基金管 理人未 予纠 正或 基金管理人未责成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144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 基金 托管人 的投 资监督 报告 的准确 性和 完整性 受限 于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投资 顾问及 其他中 介机构 提供 的数 据和信 息,基 金托 管人 对这些 机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和 完整性 不作 任何 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 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在本 协议的 有效 期内, 在不 违反公 平、 合理原 则以 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法 规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上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本 协议的 情况 进行 必要的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 金财产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境外托管代理人的 固有财产, 但上述 资 产不包 括: (1) 由基金 托管人 或境外 托管 代理 人在清 算机构 或其 他证 券集中 处理系 统中 持有 的证券 ; (2 )在 过户代 理人处 保存的 集合 投资 工具中 的无凭 证份 额或 其他权 益。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 规、 《基 145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 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 法规和市场惯 例, 支付现金、 办理 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 算时, 不得将 任何 证券 、非现 金资产 及其 收益 归入其 清算财 产; 境外 托管代 理人因 上述 同样 原因进 行终止 清算 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要 求境 外托管 代理人 不得 将证 券、非 现金资 产及 其收 益归入 其清算 财产 ,但 当地的 法律、 法规 和市 场惯例 不允许 托管 证券 独立于 清算财 产的 情况 除外。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确保自 身及境 外托 管代 理人采 取商业 上的 合理 行动以 保证证 券、 非现 金资产 的任何 部分 不会 在其进 行清算 时, 作为 可分配 财产分 配给 其债 权人。 当基金 托管 人知 道托管 资产的 任何 一部 份将被 视为托 管 人 的清 算财产 时﹐托 管人 应尽 快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双 方理解 在全球 托管 模式 下,现 金存入 现金 账户 时构成 境外托 管代 理人 的等额 债务, 除非 法律 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9、 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 (以下简称 “实物证券” ) 提供 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 到期日、 要素 等其他基金托管 人需要 的信息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责为 证券从 对方 运送 至基金 托管人 的途 中安 排保险 或运输 。如 基金 管理人 确需基 金托 管人 安排保 险或运 输时 ,双 方可另 行协商 。当 基金 托管人 被要求 交付 此类 证券时 ,基金 托管 人会 安排适 当的运 输。 经基 金管理 人申请 ,基 金托 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 在实物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 (如有) 、 运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 双方同意, 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失或 146 损坏, 托管人 只对 因自 身过失 或过错 造成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但托 管人 应协助 管理人 从运 输服 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 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 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会被延误或不能 从普遍 认可的 行业 信息 来源处 获得, 托管 人不 能保证 此等信 息的 完整 性和准 确性, 与此 证券 有关的 支付可 能会 被延 迟。相 应地, 托管 人将 与受限 实物证 券有 关的 、及时 代收支 付款 并将 完整准 确的公 司行 动信 息转达 给管理 人的 能力 是受到 与此类 证券 有关 的行业 和市场 惯例 制约 的。托 管人仅 在实 际收 到有关 此类公 司行 动信 息,且 没有因 发行 方及 其顾问 或其他 有关 各方 所设的 限定条 件而 被阻 止参与 此类公 司行 动的 情况下 ,才为 受限 实物 证券服 务。在 不违 反此 款规定的前提下,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三)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间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开 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管理 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间 内,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并 指定的 基金 托管 银行账 户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致。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 本基金托管 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147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 按照该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以及各 自委 托代 理人均 不得出 借擅 自转 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故意不 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 将不保 证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基 金财 产中 的证券 的所有 权、 合法 性或真 实性( 包括 是否 以良好形式转让) 。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 资市 场所在 国家 或地区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价凭 证等的 保管 按照实 物证 券相关 规定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其 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有 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除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构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一般应 保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各 自 保 管 至 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148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进行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每个工作日 15:00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 的基金 估值结 果以 双方 确认的 形式报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上 述估值 结果 后进 行复核, 并在当日 18:00 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 反 映基 金财产 公允 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计价错 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 内, 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 际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未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且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已 各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当 得利 。如 果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赔 偿金 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及 其他 中介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149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半 年度 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 金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职责 。基 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负有保 密义 务。除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其 中的任 何信 息以 任何方 式向任 何第 三方 披露, 基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及 其中的 信息限 制在 为履 行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之 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150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解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提 交 仲 裁时该 会现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各自 继续履 行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书 面形 式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财产进 行清算。


151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3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3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152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销 售机 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 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53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它 应披 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原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08-0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恢复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7-08-1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民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09-2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夏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09-2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通华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09-2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钱滚滚财富为旗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09-2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懒猫金融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0-1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斧子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公告 2017-10-1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财通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0-2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石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2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洪泰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2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万家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2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29


15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伯嘉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2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煜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2-0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交易市场休市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2017-12-2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河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2-2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南京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2-29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8-01-1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金观诚为旗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1-1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四川天府银行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1-1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基金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1-2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正达广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2-0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挖财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2-05


155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56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广 发美 国房地 产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 广发 美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美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