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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债增强A(000207)

建信双债增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信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 一八 年 三月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 年5 月28 日证监许可[2013]698 号文核准
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7 月25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等 等 。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风 险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较 低 风 险 、 较 低 收 益 的 品 种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本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1 月2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7 年 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 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8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8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5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4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建信双 债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的信 息,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 金合同 》:指 《建信双 债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其 任何 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 、中国 :指中 华人民 共和国 ( 仅为《 基金合 同》目的 不包括 香港特 别行政区 、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3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4 、《基 金法》 : 指《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 立法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5 、《销 售办法 》:指《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6 、《运 作办法 》:指《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 7 、《信 息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 8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依据《基 金合同 》所募 集的建信 双债增 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10 、招募说明书:指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人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11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发售公告:指《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业务规则》: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 、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7 、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 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19 、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0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1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2 、登记业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23 、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24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 》 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26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构投资者; 28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9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30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1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日/天:指公历日; 33 、月:指公历月;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6 、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39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 购 :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本 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1 、 赎 回 :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 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2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43 、 基 金 账 户 :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44 、 交 易 账 户 :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5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6 、C 类 基 金 份 额 :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而 不 收 取 认 购/ 申购费 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 、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销 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48 、基金转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51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过程; 54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55 、指定媒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 其 它媒体; 56 、 不 可 抗 力 : 指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 美 国 信 安 金 融 服 务 公 司 , 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 公司的 决策 机 构,对股 东会负 责,并 向股东会 汇报。 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 董事组成,其中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 规定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权 、 对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权 和 对 总 裁 等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的 监 督 和 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 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许 会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 高 级 经 济 师 , 享 受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突 出 贡 献 奖 、 河 南 省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获 得 者 。1983 年 毕 业 于 辽 宁 财 经 学 院 基 建 财 务 与 信 用 专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业 , 获 学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储 备 部 副 主 任 , 零 售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个 人 金 融 部 总 经 理 ,2006 年 5 月 起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南 省 分 行 行 长,2011 年 3 月出任 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2015 年 3 月起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 生,董 事,现 任建信基 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总 裁。1985 年 获东北财 经大 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证 券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银行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 中国建设 银行个 人存款 与投资部 副总经 理。1990 年获北京 师 范 大 学 中 文 系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储 蓄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行 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西 四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朝 阳 支 行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个 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 生,董 事,现 任信安北 亚地区 总裁。1990 年毕业 于伦敦 政 治经济学 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 工商管 理学硕士。历任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务 委 员 会 副 处 长 , 新 加 坡 电 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信 诚 基 金 公 司 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 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 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 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1989 年 毕 业 于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 历 任 新 加 坡 普 华 永 道 高 级 审 计 经 理 , 新 加 坡 法 兴 资 产 管 理 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华 淑 蕊 女 士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毕 业 于 吉 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 《长春日报》 新闻中心农村 工作部记者,湖南卫视 《听 我非常道》 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 经 理 , 吉 林 省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业 务 七 部 副 总 经 理 、 理 财 中 心 总 经 理 、 财 富 管 理 总 监 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 ,独立 董事, 现任新华 资产管 理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总 经理。1985 年毕业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于中国人 民大学 财政金 融学院,1988 年毕 业 于中国人 民银行 研究生 部。历任 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 和中国农 村信 托投资公 司职员、 正大 国际财务 有限公司 总经 理助理/资 金部总 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中 银 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区资深 副总裁 ,美国 友邦保险 (加拿 大)有 限公司总 裁兼首 席行政 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法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2 、监事会成员 张 军 红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毕 业 于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专 业 , 获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部 储 蓄 业 务 处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零 售 业 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个 人 存 款 处 副 经 理 、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 室 秘 书 一 处 高 级 副 经 理 级 秘 书 、 秘 书 、 高 级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英国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 总 裁 等 职 务 。 方 女 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 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 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 亦 军 女 士 , 监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机 构 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北 奥 有 限 公 司 , 中 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瑞 华 恒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 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2003 年 7 月毕 业于中国 人 民大学行 政管理专 业, 获硕士学 位。曾任 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 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 颖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内 控 合 规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内 控合规部 审计部 (二级 部)总经 理,英 国特许 公认会计 师公会 (ACCA )资深会 员。1997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大学 会计系, 获学士 学位;2010 年毕业 于香港 中 文大学, 获工商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总 监 兼 信 息 技 术 部总经理 。1995 年 毕 业于北京 工业大 学计算 机应用系 ,获得 学士学 位。历任 中国建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信 息 技 术 部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北 京 开 发 中 心 项 目 经 理 、 代 处 长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执 行 总 经 理、总经理。 3 、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 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计部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 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 年8 月至2015 年7 月,任我公 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 副总裁,2015 年8 月至2017 年11 月30 日 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 理,2017 年 11 月30 日起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 事长。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从事个 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 加 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 金 融 部 , 从 事 证 券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任 高 级 副 经 理 ;2005 年 9 月 加 入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一 直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工 作,历任 市场营 销部副 总监(主 持工作 )、总 监、公司 首席市 场官等 职务。2015 年 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 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历 任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机 构 业 务 部 高 级 副 经 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助 理 ;2005 年 9 月 加 入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助 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 我公司副总裁。 4 、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硕士。2007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任长城人 寿保险公司债券投资助理;2009 年 4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天弘基金管理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监助理;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 万家基金管理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2015 年 8 月至 今历任 我公 司投资管 理部副 总监、 固定收益 投资部 副总监 、副总经 理,2015 年 10 月 29 日起任建 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金于 2017 年 11 月 4 日转型为建 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朱虹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6 年 1 月 4 日任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 金于 2018 年 1 月 5 日 起转型为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朱虹继续担任 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1 日起任建 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 年 11 月17 日起任建信恒远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彭云峰先生:2013 年7 月25 日至2016 年 6 月7 日; 朱虹女士:2016 年 6 月1 日至今。 6 、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并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覆盖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员 ,并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核 部门, 并使它 们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 权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切 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内部 风险控 制工作 必须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工 作流 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投资 管理、 基金运 作、计算 机技术 系统等 相关部门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制定,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须 随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立 了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 符 合 法 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 制 度 , 并 实 行 相 关 的 风 险 控 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发 生 重 大 风 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 度 及 可 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 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 对 、 相 互 牵 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完 整 的 业 务 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 息 及 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内 控 合 规 部 , 履 行 监 督 、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20 日 组 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办 理 黄 金 业 务 ; 黄 金 进 出 口 ;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保 险 兼 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601998.SH 、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 革 开 放 中 最 早 成 立 的 新 兴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是 中 国 最 早 参 与 国 内 外 金 融 市 场 融 资 的 商 业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银 行 , 并 以 屡 创 中 国 现 代 金 融 史 上 多 个 第 一 而 蜚 声 海 内 外 。 伴 随 中 国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 更名“中信银行”。2006 年12 月,以中国中 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 东 , 正 式 成 立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同 年 , 成 功 引 进 战 略 投 资 者 , 与 欧 洲 领 先 的 西 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4 月27 日,中信银行 在上海交 易所和 香港联 合交易所 成功同 步上市 。2009 年, 中信银 行 成功收购 中信 国际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简称:中信国金)70.32%股权。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 为 国 内 资 本 实 力 最 雄 厚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是 一 家 快 速 增 长 并 具 有 强 大 综 合 竞 争 力 的 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 报告,表 明了独 立公正 第三方对 中信银 行托管 服务运作 流程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任本行行 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 长;2014 年 3 月起任 本行执行董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1 年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 年1 月至2011 年10 月任交 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5 年12 月至2009 年12 月任交通银行北 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4 年5 月至2005 年11 月在中国工 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数据中心 (北京) 等 单位工作,期间, 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国工商银 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兼 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 职于中国 人 民银行。 孙先生拥 有三 十多年的 中国银行 业从 业经验。 孙先生毕 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年 3 月 起任本行副行 长。此前,张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期间, 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张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本行总行营业 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 先 后 在 本 行 信 贷 部 、 济 南 分 行 和 青 岛 分 行 工 作 , 曾 任 总 行 信 贷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理、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 1990 年 9 月至今 ,张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在中国银行业 拥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张先生为高级经济师,先后于中南财经大学 (现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 洪 先 生 , 现 任 中 信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教 授 级 注 册 咨 询 师 。 先 后 毕 业 于 四 川 大 学 和 北 京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 曾 供 职 于 中 国 人 民 银行四川 省分行 、中国 工商银行 四川省 分行。1997 年加入 中信银 行 ,相继 任 中信银行 成 都 分 行 信 贷 部 总 经 理 、 支 行 行 长 , 总 行 零 售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市 场 营 销 部 总 经 理 、 贵 宾 理 财 部 总 经 理 、 中 信 银 行 贵 阳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 总 行 行 政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中 信 银 行 本 着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原 则 , 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7 年末,中信 银行已托管 144 只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 资产管 理产品 、信托产 品、企 业年金 、股权基 金、QDII 等 其他托管 资产 ,托 管总规模达到8.06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目 标。强 化内部管 理,确 保有关 法律法规 及规章 在基金 托管业务 中得 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建 立 完 善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持 续 、 稳 健 发 展 ; 加 强 稽 核 监 察 , 建 立 高 效 的 风 险 监 控 体 系 , 及 时 有 效 地 发 现 、 分 析 、 控 制 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建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风 险 防 范 工 作 ; 托 管 部 内 设 内 控 合 规 岗 , 专 门 负 责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对 基 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 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 一 整 套 规 章 制 度 , 涵 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环 节 , 保 证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 控制措 施。建 立了各项 规章制 度、操 作流程、 岗位职 责、行 为规范等 ,从 制 度 上 、 人 员 上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稳 健 发 展 ; 建 立 了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物 质 条 件 , 对 业 务 运 行 场 所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在 要 害 部 门 和 岗 位 设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 安 装 了 录 像 、 录 音 监 控 系 统 , 保 证 基 金 信 息 的 安 全 ; 建 立 严 密 的 内 部 控 制 防 线 和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运 行 ; 营 造 良 好 的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持 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托管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行 为 , 将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或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 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回 、 定 期 投 资 等业务, 具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 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2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客服电话:95541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 址:www.1234567.com.cn (1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1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6)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1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0)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01B、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2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2)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2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19 层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2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2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 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www.jrj.com.cn (2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29)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A 座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3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400-817-5666010- 网址:danjuanapp.com (3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 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5)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3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 :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3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9)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18 层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4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sc.com.cn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2 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 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 :010-65232181 经办律师: 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3 年5 月28 日证监许可[2013]698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3 年6 月26 日至2013 年7 月23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 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 (一) 条规定的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 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7 月25 日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 据认购/申购 费用、赎 回费用 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不同 的类 别 。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的,称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而 不 收 取 认 购/ 申购费 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 计 算 日 某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 自行选 择认购/申购的 基金份 额类别 。本基金 不同基 金份额 类别之间 不得 互相转换。 九、募集对象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 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 、 认 购 时 间 :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 原则和 认购限 额:认购 以金额 申请。 投资人认 购基金 份额时 ,需按销 售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 金账户每 次认购 金额不 得低于 1,000 元人民 币,代销 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直 销机构每 个基金账 户首 次认购金 额不得低 于 5 万元人 民币,已 在直 销机构有 认购本基 金记录的 投资人 不受上 述认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单笔追 加认购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 类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认购费 M <100 万元 0.6% 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4% M ≥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M 为累 计认 购金 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则 折 算为基金份额计入 投资人 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一:某投资人投资5 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5 元, 则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6%)=49,701.79 元 认购费用=50,000 -49,701.79=298.21 元 认购份额=(49,701.79 +5)/1.00=49,706.7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 则其可得到 49,706.79 份本基金 A 类份额 。 例 二:某 投资人投资5 万元认购本基金C 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5 元, 则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50,000 元 认购费用=50,000 -50,000=0 元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认购份额=(50,000 +5)/1.00=5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则其可得到 50,005.00 份本基金 C 类份额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确认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人 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列支。 十七、募集结果 截至2013 年7 月23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3,195,585,368.91 元。本次募集所 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1,131,606.12 元。本次 募集有效认购 户数为21,72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募集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196,716,975.03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 账 户 ,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资 金 已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信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第 七部 分 《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验 资 和 基 金备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具 备 上 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收到中国 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基金 合同生 效事宜予 以公 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的 ,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1 、以其固 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已缴纳 的认购 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7 月25 日正式生效。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 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时间 投 资 人 可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 准。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应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前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当 日 的 价 格 ; 如 果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 人应于 申购开 始日、赎 回开始 日前至 少 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先 进先出 ”原则 ,即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对该 基金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 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根 据基金运 作的实 际情况 并在不影 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 申购本 基金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 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内为投资人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 T 日赎回 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通过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及其相关 基金 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 网点每 个基金 账户单笔 申购最 低金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代销 机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已在直销机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构有申购 本基金记 录的 投资人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的 限制,单 笔申 购最低金 额为 10 元人民币;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赎回申请 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根据实际 情况对 以上限 制进行调 整, 最迟在调 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 至少在一 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投资人在 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时 ,收取 申购费用 ,申购 费率随 申购 金额 增加 而 递 减 ;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用 按 每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确 定 申 购 费 率 , 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 类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费 M<100 万元 0.8% 0% 100 万 元≤M <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M 为每 日累 计申 购金 额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应在 投资人申 购 A 类 基金 份额时收 取,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即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越 长 , 所 适 用 的 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 类 情形 费率 A 类赎 回费 率 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C 类赎 回费 率 N<20 天 0.3%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N≥20 天 0 注: N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 限;1 年指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 施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 至少一家 中国证监 会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的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金财产 。 例一:某投资人投 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5 万元 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50000/ (1+0%)=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即:投资人投资5 万元 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C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缴 纳 赎 回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净 额 为 赎 回 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净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1%,假设 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20 天,则赎 回适用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0=1148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持有期大于 20 天,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 购基金 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人 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 回基金 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人 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 资人 的合法权 益,并最 迟于 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 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 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于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 办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同时 在3 个工作日内以 邮寄、传真 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上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 认 为有必 要,可暂 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收 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3 )、(5 )、 (6)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2)证 券交易 场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 净值; (3)基 金连续 两个或 两个以上 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根据基 金合同 规定,可 以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及 时 公 告 。 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 将提前 1 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 定 媒体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事 项 可 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另 行 规 定 且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持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主 动 的 组 合 管 理 为 投 资 人 创 造 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次 级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和 公 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或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分 离 交 易 的 权 证 等 资 产 。 因 上 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 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如国债期货) ,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 中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和 可 转 债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以及到期日在1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资策略 1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将 主 要 在 信 用 债 、 可 转 债 及 其 他 资 产 间 进 行 配 置 。 根 据 对 不 同 债 券 板 块 之 间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 确 定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 从 而 选 择 既 能 匹 配 目 标 久 期 、 同 时 又 能 获 得 较 高 持 有 期 收 益 的 类 属 债 券配置比例。 2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通 过 买 入 并 持 有 信 用 风 险 可 承 担 、 期 限 与 收 益 率 相 对 合 理 的 信 用 债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券 产 品 , 获 取 票 息 收 益 。 此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通 过 对 内 外 部 评 级 、 利 差 曲 线 研 究 和 经 济 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 利差收益。 3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着 重 对 可 转 债 对 应 的 基 础 股 票 进 行 分 析 与 研 究 , 对 那 些 有 着 较 好 盈 利 能 力 或 成 长 前 景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转 债 进 行 重 点 选 择 , 并 在 对 应 可 转 债 估 值 合 理 的 前 提 下 集 中 投 资 , 以 分 享 正 股 上 涨 带 来 的 收 益 。 同 时 , 本 基 金 还 将 密 切 跟 踪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 从 财 务 压 力 、 融 资 安 排 、 未 来 的 投 资 计 划 等 方 面 推 测 、 并 通 过 实 地 调 研 等 方 式 确 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此 外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将 适 度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增 发 、 证 券 借 贷 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 未 来 ,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投 资 工 具 的 发 展 和 丰 富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和 更 新 相 关 投 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投资组合限制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债券 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 于信用债 和可 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停 止 编 制 该 指 数 、 更 改 指 数 名 称 , 或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2 、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 券 全 市 场 整 体 价 格 和 投 资 回 报 情 况 。 该 指 数 涵 盖 了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 成 份 券 种 包 括 除 资 产 支 持 债 券 和 部 分 在 交 易 所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以 外 的 其 他 所 有 债 券 , 具 有 广 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其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低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 、投资决策体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研 究 部 、 交 易 部 等 部 门 的 完 整 投 资 管 理体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确 定 公 司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监 督 并 考 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部 门 及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追 踪 和 调 整 , 以 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研 究 部 提 供 相 关 的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和 证 券 选 择 建 议 。 交 易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的 日 常 交 易 , 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 、投资 流程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团 队 式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 具 体 的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如下图所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实施 汇报 、 建 议 投资策 略 投资目 标 投资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 究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 交回报 监 察稽核 绩 效评估 基金投资管理流程示意 图 (1)研究分析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部 门 广 泛 地 参 考 和 利 用 外 部 的 研 究 成 果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货 币 和 财 政 政 策 , 对 资 金 利 率 走 势 及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监 测 , 并 建 立 相 关 研 究 模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门 撰 写 宏 观 策 略 报 告 、 利 率 监 测 报 告 、 债 券 发 行 人 资 信 研究报告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部 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举 行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利 率 走 势 、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级 别 变 化 以 及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情 况 等 相 关 问 题 , 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投资决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实施 汇报 、建议 投资策 略 投资目 标 投资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究 报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交回报 监察稽核 绩效评估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实施 汇报 、建议 投资策 略 投资目 标 投资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究 报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交回报 监察稽核 绩效评估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确 定 基 金 的 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对 象 、 投 资 结 构 、 持 仓 比 例 范 围 等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并 结 合 研 究 人 员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 自 己 的 研 究 与 分 析 判 断 、 以 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和 市 场 整 体 情 况 , 构 建 并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 对 于 超 出 权 限 范 围 的 投 资 , 按 照 公 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 易 部 接 受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 交 易 部 接 到 指 令 后 , 首 先 应 对 指 令 予 以 审 核 , 然 后 再 具 体 执 行 。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不 明 确 、 不 规 范 或 者 不 合 规 的 , 交 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 易 部 应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随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通 报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对 该 项 交 易 的 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 回顾 绩 效 评 估 小 组 定 期 对 基 金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回 顾 前 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 年1 月18 日复核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 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8,597,026.00 93.36 其中:债券


78,597,026.00 93.3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27,089.05 1.34 8 其他资产


4,466,866.17 5.31 9 合计





84,190,981.2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6,845,841.60 8.2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4 企业债券 77,748.00 0.0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11,500.00 6.06 6 中期票据 9,851,000.00 11.92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56,810,936.40 68.7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8,597,026.00 95.0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3009 广汽转债 70,000 8,162,700.00 9.87 2 110030 格力转债 74,540 7,846,080.40 9.49 3 132009 17 中油EB 78,520 7,642,351.60 9.24 4 113011 光大转债 69,000 7,201,530.00 8.71 5 019563 17 国债09 56,000 5,591,600.00 6.7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 基金该报 告期 内投资前 十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均 无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查 和在报告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范围。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527.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803,651.0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10,007.66 5 应收申购款 24,680.0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66,866.1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09 广汽转债 8,162,700.00 9.87 2 110030 格力转债 7,846,080.40 9.49 3 113011 光大转债 7,201,530.00 8.71 4 128012 辉丰转债 4,637,872.00 5.61 5 110033 国贸转债 4,352,015.10 5.26 6 132004 15 国盛EB 4,112,550.00 4.97 7 110032 三一转债 3,051,198.00 3.69 8 110034 九州转债 2,186,200.00 2.64 9 128014 永东转债 1,557,150.00 1.88 10 128010 顺昌转债 33,932.90 0.04 11 113010 江南转债 1,038.20 0.00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12 月3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 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2013 年12 月31 日 1.80% 0.04% -3.81% 0.09% 5.61% -0.05% 2014 年1 月1 日-2014 年12 月31 日 12.89% 0.12% 6.54% 0.11% 6.35% 0.01% 2015 年1 月1 日—2015 年12 月31 日 9.49% 0.10% 4.19% 0.08% 5.30% 0.02% 2016 年1 月1 日-2016 年12 月31 日 -0.08% 0.14% -1.63% 0.09% 1.55% 0.05% 2017 年1 月1 日-2017 年12 月31 日 -2.65% 0.31% -3.38% 0.06% 0.73% 0.25%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2017 年 12 月31 日 22.40% 0.18% 1.48% 0.09% 20.92% 0.09% 2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 —2013 年12 月31 日 1.60% 0.04% -3.81% 0.09% 5.41% -0.05%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12 月31 日 12.42% 0.12% 6.54% 0.11% 5.88% 0.01%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2 月31 日 9.20% 0.10% 4.19% 0.08% 5.01% 0.02%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31 日 -0.57% 0.14% -1.63% 0.09% 1.06% 0.05% 2017 年 1 月 1 日-2017 年 12 月31 日 -3.01% 0.31% -3.38% 0.06% 0.37% 0.25%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 —2017 年 12 月31 日 20.28% 0.18% 1.48% 0.09% 18.80% 0.09%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资 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债。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公允价格。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但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 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 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项下,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收 益 减 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内 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 式 。 选 择 采 取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的 , 同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资 金 将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该 类 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选 择 一 种 分 红 方 式 , 如 投 资 人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选 择 的 分 红 方 式 不 同 , 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以 投 资 人 最 后 一 次 选 择 的 分 红 方 式 为准;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转账 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承 担;如果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6%年费率 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次 月前 5 个 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 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次 月前 5 个 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35%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 =E×0.35%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 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 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 费,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 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 费率 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 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 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换 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人 重 大 利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说 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作 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A/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销 售网点以 及其他 媒介, 分别披露 开放日 A/C 类基金份 额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日 A/C 类基 金 份额所对 应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七)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备案,并予以公告。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查阅、复制。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 不 是 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 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人按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 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和 购 买力风险等。 1 、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证 券 的 基 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 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导 致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动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以 及 拟 投 资 债 券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收 益 率 水 平 。 上 述 变 化 将 直 接 影 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 、再投资风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带 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 、其他风险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相 对 于 本 基 金 而 言 , 主 要 为 发债主体特 别 是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的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质 量 变 化 造 成 的 信 用 风 险 , 以 及 无 法 偿 债 造 成 的 信 用 违 约 风 险 ; 以 及 可 转 债 价 格 下 跌 的 风 险 。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多 样 化 投 资 来 分 散 这 种 非系统性风险。 (三) 基金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产 品的风险 、 管理风险、 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 、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 中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和 可 转 债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因 此 , 本 基 金 需 要 承 担 由 于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造 成 的 利 率 风 险 以 及 发 债 主 体 特 别 是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的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质 量 变 化 造 成 的 信 用 风 险 , 以 及 无 法 偿 债 造 成 的 信 用 违 约 风 险 ; 如 果 债 券 市 场 出 现 整 体 下 跌 , 将 无 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可 转 债 品 种 , 可 转 债 的 条 款 相 对 于 普 通 债 券 和 股 票 而 言 更 为 复 杂 , 对 这 些 条 款 研 究 不 足 导 致 的 事 件 可 能 为 本 基 金 带 来 损 失 。 例 如 , 当 可 转 债 的 价 格 明 显 高 于 其 赎 回 价 格 时 , 若 本 基 金 未 能 在 转 债 被 赎 回 前 转 股 或 卖 出 , 则 可 能 产 生 不 必 要 的 损失。 2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主 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 业 绩 基 准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类 型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 金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而 不 断 波 动 ,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申 请 产 生 的 仓 位 调 整 可 能 使 资 产 难 以 按 照 预 先 期 望 的 成 交 价 格 变 现 而 导 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流 动 性 不 足 ; 或 者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的 证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券 由 于 外 部 环 境 影 响 或 基 本 面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而 导 致 流 动 性 降 低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 、交易风险 由 于 交 易 权 限 或 业 务 流 程 设 置 不 当 导 致 交 易 执 行 流 程 不 畅 通 ,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产 生 偏 差 或 错 误 , 或 者 由 于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未 能 及 时 准 确 执 行 交 易 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 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 、运营风险 由 于 运 营 系 统 、 网 络 系 统 、 计 算 机 或 交 易 软 件 等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或 瘫 痪 等 情 况 而 无 法正常完 成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交 收 等 指 令 而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 或 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6 、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 十八 部分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效 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第 十九 部分 《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第 二十 部分 《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 、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 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 、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 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 :00~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 、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 心 , 客 服 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者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 , 将 为 已 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 、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 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 、短信对账单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等 。 我 公 司 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 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3 、纸质对账单 纸 质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平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账 单 形 式。纸质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 、 分 红 信 息 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 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 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 、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信息 查询: 客户可 通过网站 查询基 金净值 、产品信 息、建 信资讯 、公司动 态及 相关信息等。 2 、账户 查询: 投资者 可通过网 上“账 户查询 ”服务查 询账户 信息, 查询内容 包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 账 户 查 询 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 、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 、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 、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 问题: 汇集了 客户经常 咨询的 一些热 点问题, 帮助客 户更好 的了解基 金基 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 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 言服务 ,可将 投资者的 疑问、 建议及 联系方式 告知 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 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 可 获 得 免 费 电 子 邮 件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 公 司 通 过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等 即 时 通 讯 服 务 平 台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理 财 资 讯 及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等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在 微 信 、 易 信 中 搜 索 “ 建 信 基 金 ” 或 者 “ccbfund ” 添 加 关 注。 投 资 者 通 过 公 司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可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分 红 信 息 、 理 财 资 讯 等 内 容 。 已 开 立 建 信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将 微 信 、 易 信 账 号 与 基 金 账 号 绑 定 后 可 查 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信 息,输入 查询密码 错误 累计达 6 次账户即 被 锁定。此 时可致电 客服 电话转人 工办理查 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 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回复。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2017 年7 月25 日至2018 年1 月24 日,本基 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 国农业银行部分渠道基金申购,基金 组合购买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 司网站 2017-12-28 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 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 司网站 2017-12-05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 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 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A 类) 指定报刊和/或公 司网站 2017-09-29 4 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 司网站 2017-09-01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双债增强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双债增强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二〇一八年 三 月六 日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附 件一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设立日期: 2005 年9 月1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并 管理 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并 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 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 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办函[1987]1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帐 户和 证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券 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 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内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并提前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3000 万元。 (3)本 基金前 十大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份额 数之和在 本基金 总份额 数中所占 比例 连续60 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益 登记 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代 表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有 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013 年 6 月 1 日以后 (含该日)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013 年 6 月 1 日以后 (含该日)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也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 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 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 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如 果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 日。 本基金按 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0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 关规定进行估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A/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销 售网点以 及其他 媒介, 分别披露 开放日 A/C 类基金份 额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日 A/C 类基 金 份额所对 应的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网站上。 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效 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2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仲 裁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3 六、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4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5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次 级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和 公 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或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分 离 交 易 的 权 证 等 资 产 。 因 上 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如国债期货) ,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 中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和 可 转 债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以及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1)本 基金债券 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 于信用债 和可 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6 (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7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关联投资 限制 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名 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发送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 工 作日内进 行回函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名 单 变 更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回 函 确 认 的 时 间 为 准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交 易 , 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该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 同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8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人 在收 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 内回函确 认收到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 回函确认 收到后, 对名 单进行更 新。基金 管理 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 债券市场 进行现 券买卖 和回购交 易时, 需按交 易对手名 单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内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9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行 为的 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 发行股票 网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要 求的有关 必 要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基金在 投资中 期票据 前,基金 管理人 须根据 法律、法 规、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0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严 格 的 关 于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 书 面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上 述 文 件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 未来有 关监管 部门发布 的法律 法规对 证券投资 基金投 资 中期 票据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3)基 金托管 人有权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在相关 基金投资 中期票 据时的 法律法规 遵守 情 况 , 有 关 制 度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完 善 情 况 , 有 关 额 度 、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相 关 托 管 协 议 要 求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时 发 出 回 函 , 并 及 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责任。 8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行 签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核 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 (4)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 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 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的 监 督 应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执 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该 名 单 之 外 的 存 款 银 行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 该 名 单 如 有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启 用 新 名单前提前两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2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或 未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确 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除依据 法律法规 规定、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3 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他 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 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资 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 验资,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刻 制 、 保 管 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以 及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构 的有 关规定。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4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 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 代保 管库。实 物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5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原 件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 同 签 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金融资 产和金融负债 。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6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7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8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 新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全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 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 报告编制 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 个工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复 核 ; 在 收 到 报 告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复 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9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 开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 的情况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0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权益。 (4)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 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建信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1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应 计 分 配 比 例 , 在 此 基 础 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终 止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