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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月A(530029)

建信双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 一八 年 三月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 年11 月19 日证监许可[2012]1541 号文核 准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1 月29 日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等 等 。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风 险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较 低 风 险 、 较 低 收 益 的 品 种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1 月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7 年 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3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3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8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90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4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第 一部 分 前 言 《 建 信 双 月 安 心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依 据《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证 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 信 双 月 安 心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的信 息,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建 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该 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建信双 月安心理 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建信双月 安心理 财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 其定 期的更新 ;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建 信双月 安心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0 、 《销售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9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 、 《运作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3 、中 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组织 ; 18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20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1 、销售机构: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2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3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公司 或接受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24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25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27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28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过3 个月 ;;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2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31 、运作期起始 日 : 对 于 每 份 认 购 份 额 的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 于 每 份 申 购 份 额 的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指 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确 认 日 ; 对 于 上 一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未 赎 回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下 一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指 该 基 金 份 额 上 一 运 作 期 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2 、运作期到期日:本基金每份份额的每个运作期为两个月。对于每份基金份 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日次四个月 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3 、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4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 的时间段 ; 38、 《业务规则》 :指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人共同遵守 ;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0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1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42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3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44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 47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48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51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2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3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4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 的年收益率; 55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媒体 ; 56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 美 国 信 安 金 融 服 务 公 司 , 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 公司的 决策 机 构,对股 东会负 责,并 向股东会 汇报。 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 董事组成,其中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 规定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权 、 对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权 和 对 总 经 理 等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的 监 督 和奖惩权 。 公司设监事会,由5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 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许 会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 高 级 经 济 师 , 享 受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突 出 贡 献 奖 、 河 南 省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获 得 者 。1983 年 毕 业 于 辽 宁 财 经 学 院 基 建 财 务 与 信 用 专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业 , 获 学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储 备 部 副 主 任 , 零 售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个 人 金 融 部 总 经 理 ,2006 年 5 月 起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南 省 分 行 行 长,2011 年 3 月出任 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2015 年 3 月起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 生,董 事,现 任建信基 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总 裁。1985 年 获东北财 经大 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证 券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 中国建设 银行个 人存款 与投资部 副总经 理。1990 年获北京 师 范 大 学 中 文 系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储 蓄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行 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西 四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朝 阳 支 行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个 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 生,董 事,现 任信安北 亚地区 总裁。1990 年毕业 于伦敦 政 治经济学 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 工商管 理学硕士。历任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务 委 员 会 副 处 长 , 新 加 坡 电 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信 诚 基 金 公 司 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 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 席执行官和执 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 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1989 年 毕 业 于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 历 任 新 加 坡 普 华 永 道 高 级 审 计 经 理 , 新 加 坡 法 兴 资 产 管 理 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华 淑 蕊 女 士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毕 业 于 吉 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 《长春日报》 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者,湖南卫视 《听 我非常道》 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 经 理 , 吉 林 省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业 务 七 部 副 总 经 理 、 理 财 中 心 总 经 理 、 财 富 管 理 总 监 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 ,独立 董事, 现任新华 资产管 理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总 经理。1985 年毕业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于中国人 民大学 财政金 融学院,1988 年毕 业 于中国人 民银行 研究生 部。历任 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 和中国农 村信 托投资公 司职员、 正大 国际财务 有限公司 总经 理助理/资 金部总 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中 银 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区资深 副总裁 ,美国 友邦保险 (加拿 大)有 限公司总 裁兼首 席行政 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法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2 、监事会成员 张 军 红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毕 业 于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专 业 , 获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部 储 蓄 业 务 处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零 售 业 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个 人 存 款 处 副 经 理 、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 室 秘 书 一 处 高 级 副 经 理 级 秘 书 、 秘 书 、 高 级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英国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 总 裁 等 职 务 。 方 女 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 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 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 亦 军 女 士 , 监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司机构 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北 奥 有 限 公 司 , 中 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瑞 华 恒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 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3 年 7 月毕 业于中国 人 民大学行 政管理专 业, 获硕士学 位。曾任 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人力资 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 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 颖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内 控 合 规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内 控合规部 审计部 (二级 部)总经 理,英 国特许 公认会计 师公会 (ACCA )资深会 员。1997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大学 会计系, 获学士 学位;2010 年毕业 于香港 中 文大学, 获工商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总 监 兼 信 息 技 术 部总经理 。1995 年 毕 业于北京 工业大 学计算 机应用系 ,获得 学士学 位。历任 中国建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信 息 技 术 部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北 京 开 发 中 心 项 目 经 理 、 代 处 长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执 行 总 经 理、总经理。 3 、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计部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 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 年8 月至2015 年7 月,任我公 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 副总裁,2015 年8 月至2017 年11 月30 日 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 理,2017 年 11 月30 日起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从事个 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 加 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 金 融 部 , 从 事 证 券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任 高 级 副 经 理 ;2005 年 9 月 加 入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一 直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工 作,历任 市场营 销部副 总监(主 持工作 )、总 监、公司 首席市 场官等 职务。2015 年 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 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历 任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机 构 业 务 部 高 级 副 经 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助 理 ;2005 年 9 月 加 入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助 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 我公司副总裁。 4 、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高珊女士,硕士。2006 年7 月至2007 年6 月期间在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任交 易员。2007 年 6 月加 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初级交易员、交易员,2009 年 7 月起 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8 月28 日起任建信 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 20 日起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1 月29 日起任建信 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3 年9 月17 日起任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12 月20 日起任建信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8 月25 日 起任建信现金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6 月3 日至 2017 年6 月9 日任 建信鑫盛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7 月26 日起任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 年10 月18 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并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覆盖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员 ,并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核 部门, 并使它 们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 权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切 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内部 风险控 制工作 必须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工 作流 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投资 管理、 基金运 作、计算 机技术 系统等 相关部门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制定,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须 随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了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 符 合 法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 制 度 , 并 实 行 相 关 的 风 险 控 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发 生 重 大 风 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 度 及 可 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 对 、 相 互牵 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完 整 的 业 务 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 息 及 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 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内 控 合 规 部 , 履 行 监 督 、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 总行设 在深圳 。自成立 以来, 招商银 行先后进 行了三 次增资 扩股,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 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行 了22 亿H 股,9 月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 超额配售,共发行 了24.2 亿H 股。截止,2016 年3 月31 日,本 集团总资产5.432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 下资本充足率13.91%,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12.51%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 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 证监会同意,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 , 下 设 业 务 管 理 室 、 产 品 管 理 室 、 业 务 营 运 室 、 稽 核 监 察 室 、 基 金 外 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 会 批 准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 成 为 国 内 第 一 家 获 得 该 项 业 务 资 格 上 市 银 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 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 商 银 行 确 立 “ 因 势 而 变 、 先 您 所 想 ” 的 托 管 理 念 和 “ 财 富 所 托 、 信 守 承 诺 ” 的 托管核心 价值,独 创“6S 托管银 行”品牌 体 系,以“ 保护您的 业务 、保护您 的财富” 为 历 史 使 命 , 不 断 创 新 托 管 系 统 、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系 统 ”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和 “6 心 ” 托 管 服 务 标 准 , 首 家 发 布 私 募 基 金 绩 效 分 析 报 告 , 开 办 国 内 首 个 托 管 银 行 网 站 , 成 功 托 管 国 内 第 一 只 券 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第 一 只 FOF 、 第 一 只 信 托 资 金 计 划 、 第 一 只 股 权 私 募 基 金 、 第 一 家 实 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赎 回 资金T+1 到账、第一只 境外银行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ETF 基金、 第一只“1+N”基金 专户理财 、第一 家大小 非解禁资 产、第 一单 TOT 保管, 实现从 单一 托管服务 商向全面 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 年发展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规 模快速 壮大。2016 年招商 银 行加大高 收益 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7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 开放式基金 36 只,新 增首发公募开放式 基金托管规模 277.05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 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30.79 亿元,同比增长 44.02% ,托管资产余额 8.59 万亿元,同比增长 54.53%。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 约 “ 壹 基 金 ” 公 益 资 金 托 管 , 为 我 国 公 益 慈 善 资 金 监 管 、 信 息 披 露 进 行 有 益 探 索 , 该 项目荣获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 “十 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 《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6 月招商银行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该行“托管通”获得国内 《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 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 英 国 东 伦 敦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招 商 局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主 席 、 招 商 局 能 源 运 输 股 份 有 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 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 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 任 上 海 银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 深 圳 市 分 行 行 长 、 中 国 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1995 年,在中 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展 览 路 支 行 、 东 三 环 支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 ( 主持工作) ;2008 年6 月至2012 年6 月,任 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 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 年11 月至2014 年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 2015 年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 然 女 士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 先 后 供 职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黑 龙 江 省 分 行 , 华 商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 行总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职 。 是 国 内 首 家 推 出 的 网 上 托 管 银 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 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 创 新 、 服 务 流 程 优 化 、 市 场 营 销 及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等 领 域 具 有 深 入 的 研 究 和 丰 富 的 实 务 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16 只开放式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建 立 有 利 于 查 错 防 弊 、 堵 塞 漏 洞 、 消 除 隐 患 , 保 证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确 保 内 控 机 制 、 体 制 的 不 断 改 进 和 各 项 业 务 制 度 、 流 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 级 防 范 是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稽 核 监 察 室 , 负 责 部 门 内 部 风 险 预 防 和 控 制 。 稽 核 监 察 室 在 总 经 理 室 直 接 领 导 下 , 独 立 于 部 门 内 其 他 业 务 室 和 托 管 分 部 、 分 行 资 产 托 管业务主 管 部 门 , 对 各 岗 位 、 各 业 务 室 、 各 分 部 、 各 项 业 务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实 施 监 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专 业 岗 位 设 置 时 , 必 须 遵 循 内 控 制 衡 原 则 , 监 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室 和 岗 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托 管组织 体系的构 成、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要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 应 当 体 现 “ 内 控 优 先 ” 的 要求。 (3)独 立性 原 则。各 室、各岗 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独 立,不 同托管 资产之间 、托 管 资 产 和 自 有 资 产 之 间 应 当 分 离 。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应 当 独 立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部 门 , 稽 核 监 察 室 应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工 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具有 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 有不受内 部控 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 应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适应我 行托管 业务风险 管理的 需要, 并能随着 托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修 订 和 完 善 。 内 部 控 制 应 随 着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6)防 火墙原 则。业 务营运、 稽核监 察等相 关室,应 当在制 度上和 人员上适 当分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全 面控制 的基础上 ,关注 重要托 管业务事 项和 高风险领域。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托 管组织 体系、机 构设置 及权责 分配、业 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 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权 衡托管 业务的实 施成本 与预期 效益,以 适当 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 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 案 管 理 、 保 密 管 理 和 信 息 管 理 等 方 面 , 保 证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科 学 化 、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运 作 。 为 保 障 托 管 资 产 安 全 和 托 管 业 务 正 常 运 作 , 切 实 维 护 托 管 业 务 各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避 免 托 管 业 务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或 确 保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后 能 够 及 时 、 准 确 、 有 效 地 处 理 , 招 商 银 行 还 制 定 了 《 招 商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危 机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办 法 》 , 并 建 立 了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 各 种 业 务 数 据 能 及 时 在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进 行 备 份 , 确 保 灾 难 发 生 时 , 托 管 业 务 能 迅 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托 管项目审 批、资 金清算 与会计核 算双 人 双 岗 、 大 额 资 金 专 人 跟 踪 、 凭 证 管 理 、 差 错 处 理 等 一 系 列 完 整 的 操 作 规 程 , 有 效 地 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采用加 密方式 传输数 据。数据 执行 异 地 同 步 灾 备 , 同 时 , 每 日 实 时 对 托 管 业 务 数 据 库 进 行 备 份 , 托 管 业 务 数 据 每 日 进 行 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 客 户 资 料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对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客 户 资 料 , 视 同 会 计 资 料 保 管 。 客 户 资 料 不 得 泄 露 , 有 关 人 员 如 需 调 用 , 须 经 总 经 理 室 成 员 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商银 行对信 息技术系 统管理 实行双 人双岗双 责、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 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 行 业 务 网 双 分 离 制 度 , 与 外 部 业 务 机 构 实 行 防 火 墙 保 护 等 , 保 证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安 全。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建立良 好的企 业文化 和员工培 训、 激 励 机 制 、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及 建 立 人 才 梯 级 队 伍 及 人 才 储 备 机 制 , 有 效 的 进 行 人 力 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改 正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回 、 定 期 投 资 等业务, 具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 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2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 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 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户服务热 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1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 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www.jrj.com.cn (1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8 层 | 邮编: 100004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 (+86-10) 6505 1166 网址:www.cicc.com (1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 服务电话:400 -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2 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经办律师: 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 金 根 据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 对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 别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认/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0 元 (直销 中心为 5 万元 ) 5,000,000 元 追加认/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0 元 1,000 元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00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 0.30%/ 年 0.01%/ 年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 、当 A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单 个基金 账户保 留的基金 份额达 到或超 过 500 万份 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 金份额。 2 、当 B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单 个基金 账户保 留的基金 份额低 于 500 万份时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其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持 有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降 级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3 、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 (A 类、B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代 码不 同),否 则,因错 误填 写基金代 码所造成 的认/申购等交 易申请 无效的后 果由投资 者自 行承担。 投资者认/申 购申请确 认成交后 ,实 际获得的 基金份额 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 、根据 基金实 际运作 情况,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基金 管理人 可对基 金份额分 类进 行调整并公告。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并 在履行相 关程 序 后,调 整认 (申 )购 各类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 额限制及 规则,基 金管 理人必须 至少在开 始调 整之日前 2 日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 、提高 基金份 额升降 级的数量 限制, 须先按 基金合同 履行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程 序 ,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方 可 公 告 实施。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1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12]


1541 号文 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相应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每 份 份 额 的 每 个 运 作 期 为 两 个 月 。 对 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指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下 同) 起 (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个月的 月 度 对 日 ( 即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到 下 一 工 作 日 ) 止 。 第 二 个 运 作 期 指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的 次 一 工 作 日 起 ,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止。 以此类推。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该份基金份 额。 2 、在每 份基金 份额的 运作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申请 赎回该 份基金份 额。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未 申 请 赎 回 , 则 自 该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次 日 起 该 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该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支 付 收益的结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定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赎回。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已自2013 年 1 月14 日至2013 年1 月25 日发售完毕。 八、募集对象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 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 认 购 时 间 :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 原则和 认购限 额:认购 以金额 申请。 投资者认 购基金 份额时 ,需按销 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人 民 币 , 代 销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直 销 机 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认 购 金额不得 低于 5 万 元 人民币, 已在直销 机构 有认购本 基金记录 的投 资者不受 上述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则 折 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 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5 元, 则可得到的 认 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 +5)/1.00=50,0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则其可得到 50,005 份 本基金 A 类份 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确认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2013 年1 月25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303,739,448.69 元。本次募集所 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1,154,800.93 元。本次 募集有 效认购户数为 22 ,354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 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5,304,894,249.62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 金 账 户 ,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资 金 已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招 商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第 八部 分 《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及《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者已缴纳 的款项 ,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 款利息。 3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 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在基金管理人 履 行 监 管 报 告 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份 额 将 自 动 转 换 为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份额(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合同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在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二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份 额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方 可 就 该 基 金 份 额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次 两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始时间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在申 购、赎 回开放 日前 2 日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 的, 该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视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提 出 的 有 效 申 购 、 赎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回或转换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注册 登记机构 只办理 赎回提 交当日为 运作 期 到 期 日 的 对 应 的 到 期 份 额 的 赎 回 。 若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的 份 额 超 出 到 期 份 额 , 注 册 登 记 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可确认为失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 申购本 基金时 须按销售 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确 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 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 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通过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及其相关 基金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代销机构 (网点)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人 民 币 , 代 销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 单 笔申购最 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 购本基金时, 最低申购 金额为10 元人民币。 通过代销机构 (网点) 或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B 类份额,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为5,00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投资 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或数 量不设上 限限 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没有最低持有份 额限制,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持有份额为 5,000,000 份。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 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采用 “ 金额申购” 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 元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 在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将 获 得 当 期 运 作 期 的 基 金 未 支 付 收 益 。 对 于 持 有 超 过 一 个 运 作 期 、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的 基 金 份 额 , 除 获 得 当 期 运 作 期 的 基 金 未 支 付 收 益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还 可 以 获 得 自 申 购 确 认日(认购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收益。 赎回金额 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若投资者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申请购买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 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 年 6 月 29 日至 2012 年 8 月 28 日(周二),第一个运作期共 61 天,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


若投资者于8 月28 日提 出赎回申请,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0 份*1+10,000*5%*61 天/365 天=10,083.62 元。 例 2:若投资者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申请购买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 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 年 6 月 29 日至 2012 年 8 月 28 日(周二),第一个运作期共 61 天,假设第一个运作期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 。


若投资者未于2012 年8 月28 日提出赎回申请 ,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变 为:10000 份*(1+5%*61 天/365 天)=10083.62 份。


该基金份额自2012 年8 月29 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2 年 10 月 29 日(申购申请日,即 6 月 28 日,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 10 月 28 日为非工作 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 10 月 29 日),第 二个运作期共 62 天,假设第二个运作期 基金年化收益率为5.5% 。


若投资者于 10 月 29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则 该 日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5.5%*10083.62 份*62 天/365 天+1 元*10083.62 份=10177.83 元。


若投资者未于10 月29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10 月30 日起进入第三个运作期,第 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12 月28 日,即申购申请日 (6 月28 日) 次六 个月的月度对日 (周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五) 。投资者可于12 月 28 日赎回基金份额,若不赎回则于 12 月31 日 (周一) 进入下 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 购基金 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 回基金 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并最 迟于 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 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能 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 、3、5、6 项 暂停申购 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现上 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按 正 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为 一天,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开 放日, 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一 天但少 于两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应 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 少 一家指定 媒体刊 登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 暂停公告 一次。暂 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本基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事 项 可 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另 行 规 定 且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基金上市交易 在 未 来 系 统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规 则 安 排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事 宜 。 具 体 上 市 交 易 安 排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提 前 发 布 公 告 , 并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持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主 动 的 组 合 管 理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稳定的当期回报,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剩余期限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 期限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债券 (不含可转换债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组 合 管 理 , 充 分 运 用 各 种 短 期 投 资 工 具 , 力 争 为 持 有 人 创 造 低 风 险 基 础 上 的 投 资 收 益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180 天。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经 济 周 期 所 处 阶 段 、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和 信 用 利 差 变 化 趋 势 的 重 点 分 析 , 比 较 未 来 一 定 时 间 内 不 同 投 资 品 种 的 相 对 预 期 收 益 率 , 在 基 金 规 定 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对不同投资 品种与现金之间进行动态调整。 (二)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 期 限 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1 、久期管理策略 本 基 金 将 债 券 市 场 视 为 金 融 市 场 整 体 的 一 个 有 机 部 分 , 通 过 “ 自 上 而 下 ”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财 政 与 货 币 政 策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主 动 判 断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能 移 动 的 方 向 和 方 式 , 并 据 此 确 定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久 期 。 当 预 测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水 平 上 升 时 , 建 立 较 短 平 均 久 期 或 缩 短 现 有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久 期 ; 当 预 测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水 平 下 降 时 , 建 立 较 长 平 均 久 期 或 增 加 现 有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久 期。


本 基 金 建 立 的 分 析 框 架 包 括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和 货 币 金 融 指 标 , 分 析 金 融 市 场 中 各 种 关联因素 的变化 ,从而 判断债券 市场趋 势。宏 观经济指 标包括 GDP 、CPI/PPI 、固定资 产投资、 进出口 贸易; 货币金融 指标包 括货币 供应量 M1/2 、新增 贷 款、新增 存款、超 额 准 备 金 率 。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和 货 币 金 融 指 标 将 决 定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通 过 调 整 利 率 、 调 整 存 款 准 备 金 率 、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 窗 口 指 导 等 方 式 , 导 致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对 金 融 机 构 的 资 金 流 也 将 带 来 明 显 的 影 响 , 从 而 引 起 债 券 需 求 变 动 。 本 基 金 将 运 用 上 述 债 券 分 析 框 架 , 预 测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及 债 券 需 求 变 动 情 况 , 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2 、期限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主 要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进 行 合 理 配 置 。 具 体 来 说 , 本 基 金 在 确 定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久 期 的 基 础 上 , 将 结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适 时 采 用 跟 踪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骑 乘 策 略 或 者 基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子 弹 、 杠 铃 及 梯 形 策 略 构 造 组 期限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套利策略 普通债券 投资组合 久期管理 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市场资金 供求 …… 市场环境分析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资 产 在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资 产 间 的 配 置 策 略 主 要 依 靠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和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来 实 现 。 在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策 略 方 面 , 本 基 金 一 方 面 分 析 经 济 周 期 和 相 关 市 场 变 化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另 一 方 面 将 分 析 信 用 债 市 场 容 量 、 结 构 、 流 动 性 等 变 化 趋 势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最 后 综 合 各 种 因 素 , 分 析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整 体 及 各 类 型 信 用 债 信用利差走势,确定各类债券的投资比例。 同 时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 分 析 公 司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等 信 用 债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行 业 景 气 度 、 市 场 地 位 , 并 结 合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 债 务 水 平 、 管 理 能 力 等 因 素 , 评 价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 债 券 的 信 用 级 别 , 对 各 类 信 用 债 券 的 信 用 风险进行有效地管理。 4 、套利策略 在市场 低 效 或 无 效 状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市 场 实 际 情 况 , 积 极 运 用 各 类 套 利 策 略 对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1)回购套利 本 基 金 将 适 时 运 用 多 种 回 购 交 易 套 利 策 略 以 增 强 静 态 组 合 的 收 益 率 , 比 如 运 用 回 购 与 现 券 的 套 利 、 不 同 回 购 期 限 之 间 的 套 利 等 策 略 进 行 相 对 低 风 险 套 利 操 作 , 从 而 获 得杠杆放大收益。 (2)跨市场套利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同 一 只 债 券 类 投 资 工 具 在 不 同 市 场 ( 主 要 是 银 行 间 市 场 与 交 易 所 市 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投资收益。 (三)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利 率 预 期 、 收 益 率 曲 线 估 值 、 信 用 风 险 分 析 、 流 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四、投资限制 1 、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另 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 期企业 债券及 短期融资 券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40% ; (5)存 放在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6)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合计 规模的 10 %;本基 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AAA 以上 (含AAA )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信用 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其 发行人 最近三 年的信用 评级 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若中国 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前)。 通 知 存 款 是 一 种 不 约 定 存 期 , 支 取 时 需 提 前 通 知 银 行 , 约 定 支 取 日 期 和 金 额 方 能 支 取 的 存 款 , 具 有 存 期 灵 活 、 存 取 方 便 的 特 征 , 同 时 可 获 得 高 于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的 收 益。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状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业 绩 基 准 的 变 更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在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属 于 债 券 基 金 , 长 期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 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银 行 协 议 存 款 、 债 券 、 逆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2)银 行定期 存款、 银行协议 存款 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协 议到期 日的实际 剩余 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是 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 天数,以 下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含 回 售 条 款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售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计算; (4)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的 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天 数计 算; (6)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的 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 、投资决策体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管 理 部 、 研 究 部 、 交 易 部 等 部 门 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确 定 公 司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监 督 并 考 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及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追 踪 和 调 整 , 以 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研 究 部 提 供 相 关 的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和 证 券 选 择 建 议 。 交 易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的 日 常 交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 、投资 流程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团 队 式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 具 体 的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如下图所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实施 汇报 、 建 议 投资策 略 投资目 标 投资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 究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 交回报 监 察稽核 绩 效评估 基金投资管理流程示意图 (1)研究分析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部 门 广 泛 地 参 考 和 利 用 外 部 的 研 究 成 果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货 币 和 财 政 政 策 , 对 资 金 利 率 走 势 及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监 测 , 并 建 立 相 关 研 究 模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门 撰 写 宏 观 策 略 报 告 、 利 率 监 测 报 告 、 债 券 发 行 人 资 信 研究报告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部 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举 行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 讨 论 宏 观 经 济环境、利率走势、 债券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投资决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确 定 基 金 的 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对 象 、 投 资 结 构 、 持 仓 比 例 范 围 等 总 体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实施 汇报 、建议 投资策 略 投资目 标 投资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究 报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交回报 监察稽核 绩效评估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实施 汇报 、建议 投资策 略 投资目 标 投资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究 报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交回报 监察稽核 绩效评估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投 资 方 案 , 并 结 合 研 究 人 员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 自 己 的 研 究 与 分 析 判 断 、 以 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和 市 场 整 体 情 况 , 构 建 并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 对 于 超 出 权 限 范 围 的 投 资 , 按 照 公 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 受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 交 易 部 接 到 指 令 后 , 首 先 应 对 指 令 予 以 审 核 , 然 后 再 具 体 执 行 。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不 明 确 、 不 规 范 或 者 不 合 规 的 , 交 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 易 部 应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随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通 报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对 该 项 交 易 的 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 回顾 绩 效 评 估 小 组 定 期 对 基 金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回 顾 前 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 年1 月18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的财 务资料 未经审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0,009,774,420.30 98.98 其中:债券 10,009,774,420.30 98.98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84,464,766.94 0.84 4 其他资产 18,976,781.29 0.19 5 合计 10,113,215,968.53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0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融 资 余 额 占 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合 同约定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4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5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最低值 25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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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80 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50.3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15.9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30.7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含) 2.7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84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01,174,389.03 5.9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01,174,389.03 5.9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9,408,600,031.27 93.06 8 其他 - - 9 合计 10,009,774,420.30 99.0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 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1710540 17 兴业银 行 CD540 10,000,000 997,171,774.31 9.86 2 111715393 17 民生银 行 CD393 10,000,000 995,072,478.81 9.84 3 111716299 17 上海银 行 CD299 6,000,000 593,217,592.35 5.87 4 111707303 17 招商银 行 CD303 5,900,000 583,025,604.71 5.77 5 111712217 17 北京银 行 CD217 5,000,000 499,333,630.77 4.94 6 111716216 17 上海银 行 CD216 5,000,000 499,326,204.52 4.94 7 111717244 17 光大银 行 CD244 5,000,000 499,081,413.16 4.94 8 111711428 17 平安银 行 CD428 5,000,000 499,081,413.16 4.94 9 111708348 17 中信银 行 CD348 5,000,000 499,020,234.07 4.94 10 111717256 17 光大银 行 CD256 5,000,000 498,456,397.14 4.93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7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91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 简单平均值 0.0295%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报告 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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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 基 金 计 价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每 日 计 提 损 益。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2 ) 本基金本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中,北京银行 2017 年 8 月 8 日公告:因未经 核准提前授权部分人员实际履行高管 人员职责,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北京银监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管 理 法 》 第 四 十 六 条 、 第 四 十 八 条 , 给 予 北 京 银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京 银 监 罚 决 字 〔2017〕12 号,责令北京银行改正,并对其给予 5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 年8 月11 日公告:因 未按规定严格审查基础资产投向,信 托资金违规用于异地融资平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第 (五) 项处以责令改正 ,并罚款人民 币 50 万元。沪银监罚决字〔2017〕26 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告:《关于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 复》 中披露了中信银行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受到的中国银监会 (包括中国银 监会派出机构)的处罚以及中信银行及其一级分行受到的其他行政处罚。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8,936,241.39 4 应收申购款 40,539.9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8,976,781.29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12 月3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 A 阶


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2013 年 12 月31 日 3.9831% 0.0028% 1.2717% 0.0000% 2.7114% 0.0028% 2014 年1 月 1 日-2014 年12 月31 日 4.8398% 0.0089% 1.3500% 0.0000% 3.4898% 0.0089% 2015 年1 月 1 日—2015 年12 月31 日 4.4477% 0.0116% 1.3500% 0.0000% 3.0977% 0.0116% 2016 年1 月 1 日-2016 年12 月31 日 2.5739% 0.0041% 1.3537% 0.0000% 1.2202% 0.0041% 2017 年1 月 1 日-2017 年12 月31 日 3.6091% 0.0022% 1.3500% 0.0000% 2.2591% 0.0022%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2017 年 12 月31 日 21.0103% 0.0073% 6.6501% 0.0000% 14.3602% 0.0073%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2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 B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2013 年 12 月31 日 4.2640% 0.0027% 1.2717% 0.0000% 2.9923% 0.0027% 2014 年1 月 1 日-2014 年12 月31 日 5.1446% 0.0089% 1.3500% 0.0000% 3.7946% 0.0089% 2015 年1 月 1 日—2015 年12 月31 日 4.7517% 0.0116% 1.3500% 0.0000% 3.4017% 0.0116% 2016 年1 月 1 日-2016 年12 月31 日 2.8725% 0.0041% 1.3537% 0.0000% 1.5188% 0.0041% 2017 年1 月 1 日-2017 年12 月31 日 3.9097% 0.0022% 1.3500% 0.0000% 2.5597% 0.0022%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2017 年 12 月31 日 22.7546 % 0.0073% 6.6501% 0.0000% 16.1045% 0.0073% 注:自 2014 年第四季 报开始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计算方法调整为(业绩比较基准 年利率/365 )乘以实际天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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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本基金通 过每日 计算基 金收益并 分配的 方式, 使基金份 额净值 保持在 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本法 ,即估 值对象 以买入成 本列示 ,按票 面利率或 协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市 价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即“ 影子定价 ”。 投资组 合的摊余 成本 与其他可 参考公允 价值 指标产生 重大偏离 的 , 应 按 其 他 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基 金份额 的日净 收益,精 确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 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估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4 位) ,或者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视 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但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 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 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估值结果 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和 基金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 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 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和基 金 7 日年化 收益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益情 况,以 基金净 收益为基 准,为 投资者 每日计算 当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并 在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集 中 支 付 。 投 资 者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按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当日净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负 收 益 ; 当 日 净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当 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 累计收 益支付方 式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 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到期日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缩 减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在 基 金 份 额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当 期 运 作 期 的 基 金 未 支 付 收 益 。 对 于 持 有 超 过 一 个 运 作 期 、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的 基 金 份 额 而 言 , 除 获 得 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 (认购份额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收益;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享 有基金的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与公告 本基金 每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有 新 的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或仲裁费用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销售服务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对于由B 类降级 为A 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基金 年销 售服务费 率应自其 达 到 A 类条 件的开放 日 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起 适用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基 金年 销售服务 费率应自 其达 到 B 类条 件的开放 日 后的下一 个工作 日 起适用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务费划 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托管人 于 次月首 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分 别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 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 更换 。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备案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当 日 , 披 露 截 止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至前一日 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及基金 七日年化 收益 率,若遇 法定节假 日, 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 假 日 期 间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公历日(i=1,2??7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 收益率 采用四 舍五入保 留至小 数点后 第 3 位, 如不足 七日 ,则采取 上述 公式类似计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6 、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第 十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市 场 风 险 是 指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 变动。利 率直 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务人 的违约 风险, 若债务人 经营不 善,资 不抵债, 债权 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 、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是指与 收益率 曲线非 平行移动 有关 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资 收益 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 判 断 等 主 观 因 素 会 影 响 其 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视 为 一 种 综 合 性 风 险 , 它 是 其 他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和 公 司 整 体 经 营 方 面 的 综 合 体 现 。 中 国 的 证 券 市 场 还 处 在 初 期 发 展 阶 段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某 些 投 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不 佳 , 由 此 可 能 影 响 到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实 现 。 开 放 式 基 金 要 随 时 应 对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的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可 能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四、特有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起 (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 ,至基金合 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 (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 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 (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止。以此类推。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该份基金份额,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2 、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未 申 请 赎 回 , 则 自 该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次 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 、基金份额自动转换后产品特征变化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 本 基 金 份 额 将 自 动 转 换 为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采 取 普 通 开 放 式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运 作 模 式 , 每 日 接 受 申 购、赎回。 4 、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 基 金 名 称 为 建 信 双 月 安 心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但 是 考 虑 到 周 末 、 法 定 节 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 60 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因素的 出现, 将会严重 影响证 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 托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自 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第 十九 部分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第 二十 部分 《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第 二十 一部 分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第 二十 二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 、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 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 、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 :00~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 、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 心 , 客 服 中心将在两 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者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 , 将 为 已 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 、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 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 电子对账单。 2 、短信对账单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等 。 我 公 司 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 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3 、纸质对账单 纸 质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平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账 单 形 式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 、 分 红 信 息 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 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 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 、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信息 查询: 客户可 通过网站 查询基 金净值 、产品信 息、建 信资讯 、公司动 态及 相关信息等。 2 、账户 查询: 投资者 可通过网 上“账 户查询 ”服务查 询账户 信息, 查询内容 包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 账 户 查 询 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 、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 、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 、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 问题: 汇集了 客户经常 咨询的 一些热 点问题, 帮助客 户更好 的了解基 金基 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 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 言服务 ,可将 投资者的 疑问、 建议及 联系方式 告知 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 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 可 获 得 免 费 电 子 邮 件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 公 司 通 过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等 即 时 通 讯 服 务 平 台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理 财 资 讯 及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等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在 微 信 、 易 信 中 搜 索 “ 建 信 基 金 ” 或 者 “ccbfund ” 添 加 关 注。 投 资 者 通 过 公 司 官 方 微 信 、 易 信 可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分 红 信 息 、 理 财 资 讯 等 内 容 。 已 开 立 建 信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将 微 信 、 易 信 账 号 与 基 金 账 号 绑 定 后 可 查 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信 息,输入 查询密码 错误 累计达 6 次账户即 被 锁定。此 时可致电 客服 电话转人 工办理查 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 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回复。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2017 年7 月29 日至2018 年1 月28 日,本基 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新增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为建信双周安心理财等基金代销机构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8-01-16 2 关于新增华泰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7-12-14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 下销售机构并 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7-12-05 4 关于新增中证金牛为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7-10-19 5 关于北京植信基金新增代销我司部分 开放式基金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7-10-19 6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暂停大额申购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7-10-14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7 关于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暂 停建信双月理财A 基金申购业务的公告 (A 类)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7-10-11 8 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7-09-01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第 二十 四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第 二十 五部 分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 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 信 基 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二〇 一八 年 三 月六日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附 件一 《 基 金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立 运用 基金财产;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回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 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 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并对 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和七 日年 化收益率;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结 汇 、 售 汇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见证 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 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基 金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格 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中 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 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类别设 置、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监 管 报 告 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后 , 本 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建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益 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代 表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身 份证明 及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证 明、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有 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 集人在 监督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和统 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和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以上; (5)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 本基金 总份额 10%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 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有 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上 (含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第 2 个工 作 日在公证 机关及监 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 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总数。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 计票结果。 (3)如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可以 对投 票 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 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行 计 票,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如 果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基金 净收益为 基准, 为投资 者每日计 算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并 在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集 中 支 付 。 投 资 者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2 位;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4)本 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况 ,按当 日收益 全部分配 ,若 当 日净收 益大于零 时, 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等 于 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 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计算 并分配 ,累计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资 (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到期日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缩 减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在 基 金 份 额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当 期 运 作 期 的 基 金 未 支 付 收 益 。 对 于 持 有 超 过 一 个 运 作 期 、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的 基 金 份 额 而 言 , 除 获 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 支付收益外,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 (认购份额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收益; (6)当 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下 一个工 作日起 享有基金 的分配 权益; 当日赎回 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 基 金 每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有 新 的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或仲裁费用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销售服务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对于由B 类降级 为A 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基金 年销 售服务费 率应自其 达 到 A 类条 件的开放 日 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起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适用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基 金年 销售服务 费率应自 其达 到 B 类条 件的开放 日 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 起适用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务费划 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 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分 别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 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剩 余期限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期限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债券 (不含可转换债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二) 投资限制 1 、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 券; (4)信用等级在 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另 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 期企业 债券及 短期融资 券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40% ; (5)存 放在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6)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本基 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AAA 以上 (含AAA )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 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信用 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其 发行人 最近三 年的信用 评级 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若中国 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禁止行为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基金 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效 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 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对 损 失 的 赔 偿 , 仅 限 于 直 接 损 失 。 但 是 发 生 下 列 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造 成的 损失等。 4 、基金 托管人 对于不 在其能控 制范围 内的基 金财产中 证券、 债券等 有价证券 等实 物的毁损造成的损失。 5 、基金 托管人 对因为 基金管理 人投资 产生的 存放或存 管在基 金托管 人以外机 构的 委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 交收的委托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 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 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 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 守 约 方 因 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四)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 损方获得赔偿。 (五)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或 投 资 人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 、争议的处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1 、《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盖章 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或 授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自其 生效之 日起至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会 批准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日起 对包括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机构 一式二 份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结 汇 、 售 汇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 款和银行协议存款,剩余期限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 期限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债券 (不含可转换债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2 、本基 金不得 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基金合 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 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行 , 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已 经 执 行 的 投 资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行 为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并 将 该 情 况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另 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 期企业 债券及 短期融资 券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40% ; (5)存 放在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6)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摊余成本总计 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本基 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AAA 以上 (含AAA )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信用 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其 发行人 最近三 年的信用 评级 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若中国 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 )同一发 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对 于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的 投 资 不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且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当 限 制 , 不 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单发送给对方。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签 订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 各 项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不 执 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但 应 将 调 整 结 果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算方式 的,应向 基金 托管人说 明理由, 并在 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 易 前 3 个交 易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内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 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相 关 制 度 ( 以 下 简 称 “ 《 制 度》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容 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公 募基金 投资于 一家企业 发行的 单期中 期票据合 计不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 措 施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 市场变 化,基 金管理人 投资的 中期票 据超过投 资比例 的,基 金托管人 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回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收 到 的 书 面 通 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纠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及 时 催 收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完整地 保管基 金资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基金 托管人 对因为 基金管理 人投资 产生的 存放或存 管在资 产托管 人以外机 构的 委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 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 当 事 人 外 第 三 方 的 欺 诈 、 疏 忽 、 过 失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给 委 托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不 承 担 责 任。 9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开立“ 基金募 集专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 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立基金的 银行账 户,保 管基金的 银行 存 款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为 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的 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协 商 后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或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上 述 存 放 机 构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 价 凭 证 不 承 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与 事 后 送 达 的 合 同 原 件 不 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本基金通 过每日 计算基 金收益并 分配的 方式, 使基金份 额净值 保持在 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 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折算出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估值结果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 和基金 7 日年化收 益 率并以双 方认可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每 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 7 日 年 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成本 法,即 估值对 象以买入 成本列 示,按 票面利率 或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2)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交易 市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估,即 “影子定 价” 。 投资 组合的摊 余成 本与其他 可参考公 允价 值指标产 生重大偏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离 的 , 应 按 其 他 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过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各 类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发现该 错误,进 而导 致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各类 份额的每 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 7 日 年 化收益率 计算顺延 错误 而引起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与基 金托 管人的计 算结果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法为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月 结束之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报 表的编 制;在每 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8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 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 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9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的职责: 负责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权益。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0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