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广发聚利(162712)

广发聚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3月)查看PDF公告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 广发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时间: 二〇 一八年三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1 年5 月6 日 经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 可[2011]668 号 文核 准 。本 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11 年8月5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在 封闭期结束并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面 临的 巨额 赎回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投资 者在 进行 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8 年2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7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61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62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65 第九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79 第十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 90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92 第十二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93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98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100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运 作方 式的 变更 及相 关事 项 ............................... 102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审计 ........................................... 103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104 第十八部分


风 险揭 示 ................................................... 108 第十九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111 第二十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1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4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50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 书”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以 及《 广发 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广发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2. 基金合同:指《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3.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广发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 和有权解释,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 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3.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各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5. 场内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内认 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 上市 交易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基 金份 额的行为 27. 销售机构:指基金的直销机构和 销售机构 28. 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销售机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以及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30.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 销售机构 的代销网点 31.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32.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广 发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3. 注册 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又简称为 TA 系统 34.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5. 基金 账户 : 指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本基 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投 资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的深 圳证 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 股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3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 超过3 个 月 4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 封闭 期: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中 关于 基金 运作 方式 的约 定, 对本 基金 采取 封闭 式运 作的 期 间,在该期间内基 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 金,但在本基 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3. 开放期:指本基金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的, 自转 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的不定期存续期间 4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6.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 交易时间:指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 《业 务规 则》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实 施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5 规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赎 回 业务 实施 细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 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等相 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 额的行为 52.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5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58. 元:指人民币元 5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 6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的过程 64.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5. 不可 抗力 :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法 抗拒 、 无法 避免 且在 基金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基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


7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 结构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广 发证 券” ) 、 烽火 通信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 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51.135 %、 15.763 %、 15.763 %、 9.458 %和7.881 % 的股权。 二、 主要 人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 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 业协会第六届 理事会兼职副会长,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 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 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 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 员会财政金融 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 法司副处长、 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 理办 公 室主 任、 总经 理助 理, 中共 中央 金融 工作 委员 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 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 部副主任、主 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 广发国际资产 8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 战略发展专业 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 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 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 ,兼 任广 发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 投资银行部经 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 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自营 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总经 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兼任南京 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 理助理、财务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 股股份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南 方 香江 集团 董事 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 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 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 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 省工商联副主 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 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 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 江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 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常务副 总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 会副会长、国家中医 药管 理局 对 外交 流合 作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 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委 员,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 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国家中医药行 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 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广东省中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 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集 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 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 支公司经理、 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 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 理, 太平 保险 有限 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 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 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 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9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 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 任,兼任海尔 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兼职教授。 曾任复旦大学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 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 鑫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 现任 辽宁 大学 新华 国际 商学 院教 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 授会理事、 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 会计教师联合 会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 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 商业 大厦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曾任 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教育 中心 副主 任、 计财 处处 长、 学科 建设 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 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 科长,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 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工 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 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 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 公室主任、董 事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 总经 理 ,兼 任广 发基 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 。曾任广州新 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 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 理部总经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 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瑞 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 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 务专业委员会 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 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 10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 师。 曾任 上海 荣臣 集团 市场 部经 理、 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 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 广发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广 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创 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广发证券投 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 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 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聚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稳裕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 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瑞元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 南方证券资产 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 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 。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 会长及发展委 员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 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中国农 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 及处长,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广发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 集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裕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 司、中国银河 11 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代宇女士,金融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 副总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3 年 6 月 5 日至2015 年 7 月23 日) 、广 发新 常态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理(自2016 年 12 月13 日至2018 年 1 月10 日) 、广 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5 月 14 日至2018 年 1 月11 日) 。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投资 部副总经理、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 年 8 月 5 日起 任职 ) 、广 发聚 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2 年 3 月 13 日起 任职 ) 、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3 年 8 月21 日起 任职 ) 、 广发 成长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 年2 月17 日起 任职 ) 、 广发 聚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5 年4 月 15 日起 任职 ) 、广 发安 泰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自2015 年 5 月 14 日起 任职 ) 、广 发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5 月 27 日起任 职) 、广 发安 瑞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 7 月26 日起 任职 ) 、 广发安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 8 月19 日起 任职 ) 、 广发 集 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 11 月 9 日起 任职 ) 、 广发 汇瑞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11 月28 日起 任职 ) 、广 发汇 平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 1 月 6 日起 任职 ) 、广 发安 泽回 报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7 年 2 月 8 日起 任职 ) 、广 发汇 富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自2017 年 2 月 13 日起 任职 ) 、广 发汇 安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31 日起 任职 ) 、广 发汇 祥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6 月 27 日起 任职 ) 、广 发量 化稳 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起 任职 ) 。 5、 基金 投资 采取 集体 决策 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权 益公 募投 委会 由副 总经 理朱 平先 生、 权益 投资一部总经理李巍先生和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孙迪先生等成员组成,朱平先生 担任投委会主 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 芊女士、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 先生、现金投 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 代宇女士和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 经理韩晟先生 12 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及限 制进 行基 金资 产 的投资。 2、 基金 管理 人严 格按 照法 律、 法规 、 规章 的规 定, 基金 资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3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 管理 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 责 ,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 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 以合 规风 控部 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 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 以合 规审 核委 员会 及督 察长 为核 心, 对公 司所 有经 营管 理行 为进 行监 督的 第四 道 监控防线。


14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 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 总部 设在 北京 。 本 行于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





2017 年6月末 ,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216,920.67 亿元 , 较上 年末 增加7,283.62 亿元 , 增幅3.47% 。 上半 年, 本集 团实 现利 润总 额1,720.93 亿元 ,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1.30% ; 净利 润较 上年 同期 增长 3.81% 至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环 球金 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 性管 理银 行” , 《机 构投 资者 》 “人 民币 国际 化服 务钻 石奖 ” , 《亚 洲银 行家 》 “中 国最 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 及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年 度最 具社 会责 任金 融机 构奖 ” 。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 行家 》 2016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 级资 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2; 在美 国 《财 富》2016 年 世界500 强排名第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 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 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 管运营处、监 15 督稽核处等10个职 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220 余人 。 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 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 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 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 职务。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 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 部、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 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 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 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 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 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 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 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 资基 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 ,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2017 年二 季度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 “最 佳托 管专 家——QFII ” 等奖 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16 二、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 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 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 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 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 行开 发的 “新 一代 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 基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 理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 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风险 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 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7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 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8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 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 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 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 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 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销售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19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0 (6)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 、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7)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9)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21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 ://bank.pingan.com (10 )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2 )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2 (13 )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4 )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 号金融街中心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15)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16)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2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17 )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8 )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9 )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24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0 )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 :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1 )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2 )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25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3 )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4 )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5 ) 名称: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6 )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26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7 )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8 )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29 )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27 (30 )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1 )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2 )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33 )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28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4 )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35 )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36 )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7 )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 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 )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39 )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0 ) 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30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41 )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2 )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43 )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 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31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4 )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45 )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6 )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 -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47 ) 公司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32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48 )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 (浙 江) ,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49 )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0 )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 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1 )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3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52 )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53 )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4 )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34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55 )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56 )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57 )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58 )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35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59 )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60 )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61 )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 -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36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62 )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3 )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 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64 )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37 (65 )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66 )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67 )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68 )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38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69 )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70 )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 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71 )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39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72 )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73 )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 号 万丽城晶座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74 )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 号国资大厦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75 )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220 室


4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76 )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77 )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78 )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41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79 )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80 )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81 )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82 )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3201


4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83 )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 -59366070 业务传真:010 -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84 )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85 )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43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86 )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87 )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88 )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44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9 )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819 号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90 )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91 )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92 )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 32 楼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93 )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94 ) 名称:一路财富( 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大楼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95 )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 号 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129 号新华1949 产业园东门


46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96 )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11-B, 名义 层 11-A,8-B4,9-B 、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 号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97 )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98 )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47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99 )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00 )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101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4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02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03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04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 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105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49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06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07)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08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温特莱中心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50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109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 ://bank.pingan.com


(110)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11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2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1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 -59366070 业务传真:010 -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13)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 1 号楼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 1 号楼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114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15 )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52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16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17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18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53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19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 号 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A 区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20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 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1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22 )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 号


54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123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 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24 )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25 )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55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26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127 )名称: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 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业务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热线: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128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 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56 联系人:仲秋玥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业务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9 )名称: 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 729S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良友大厦B301-305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联系电话:021-68609600 客服热线:400-700-9700- 钱滚滚专线 公司网址:www.qiangungun.com


(130 )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 号(龙源通惠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孟 令双 联系电话:15301307396 业务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热线: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31 )名称: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755-29330502 客服热线: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57 (132 )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33 )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155 业务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热线: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134 )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业务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35 )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 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750000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100000 )


58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业务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热线: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36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37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业务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线: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8 )名称: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 号楼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 A2106/2107


59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15810201340 客服热线:400-8557333 公司网址:https://fund.jhjhome.com 二 、 注册 登记 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 、 律师 事务 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10、29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020 -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林晓纯 联系人:刘智 四 、 会计 师事 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6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江丽雅、洪锐明


61 第 六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 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 8 月 5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62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有 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 上市 交易 的 时间 和地 点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0 月 27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于 2011 年 10 月 25 日起开通办理本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 上市 交易 的 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 上市 交易 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 上市 交易 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 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3 六、 暂停 上市 的 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 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 恢复 上市 的 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 交易 所核 准后 , 可恢 复本 基金 上市 , 并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 终止 上市 的 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 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 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 上市 交易 的 其他 业务 规则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十、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 规定 进 行调 整的 ,本 基 金基 金合 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4 十一 、若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增 加了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新 功 能,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的 程序 后增 加相 应功 能。


65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 期间


本基金已于2014 年 8 月 5 日依据《基金合同》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 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基金 份额 的 场外 申购 、赎 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 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可 直接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基金业务;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 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赎回 等场外基金业 务。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 销售机构 的代销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 销售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销售机构 。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 销售机构 : 经本 公司 委托 , 具有 销售 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或其 他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2.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投 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6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投资 人可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在确 定申 购 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 即按 照投 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当 日开 放时 间结 束前 撤销 ,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 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 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 应以 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 回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67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申 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 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 销售机构 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 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 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 的,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 销售机构 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投 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 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 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 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 金额 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场外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68 100 万元 ≤M<200 万元 0.5%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自 2017 年 9 月20 日起,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将享受申购费率 零折优惠。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限的增加而 递减。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 投资者其份额 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从场内转 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 赎回时,其持 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1% 1 年 ≤N <2 年 0.05% N≥2 年 0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不 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 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 费方式等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 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69 7.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2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85 元, 则 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 (1+0.8% )=19,841.27 元 申购费用=20,000 -19,841.27 =158.73 元 申购份额=19,841.27/1.085 =18,286.8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85 元,则可得到18,286.88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x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x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 为 0.1%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7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1.078 =107,800.00 元 赎回费用 =107,800.00 ×0.1% = 107.80 元 净赎回金额 =107,800.00 -107.80=107,692.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 天(未满 1 年)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07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7,692.2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0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三、 基金 份额 的 场内 申购 、赎 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 赎回业务。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 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再办 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1.场内申购、赎回的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 2.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的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 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认购 开户 相关 内容 ) 。 3.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71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投资 人方 可进 行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在确 定申 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 回或 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申 购和 赎回 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当 日交 易结 束前 撤销 , 当日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4)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 申购 、 赎回 时, 需遵 守深 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场内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 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72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 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业务办理单位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 应以 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 回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 人通 过会 员单 位办 理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1,000 元, 同时 申 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 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73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 100 万元 ≤M<200 万元 0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 M≥500 万元 0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 。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 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不 提高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适 用的 费率 的 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 费方式等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 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8.场内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人资 74 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2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 (1 +0.8% )=19,841.27 元


申购手续费=20,000 -19,841.27 =158.73 元


申购份额=19,841.27/1.085 =18,286.88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18,286 份,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18,286 ×1.085=19,840.31 元


退款金额=20,000 -19,840.31 -158.73 =0.96 元 即:投资人投资 2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18,286 份,退款0.96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x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x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07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 回总金额=100,000 ×1.078 =107,800.00 元 赎回费用=107,800.00 ×0.1% = 107.80 元 净赎回金额=107,800.00 -107.80=107,692.20 元 即: 投资 人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赎 回本 基金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是1.07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7,692.20 元。 9.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 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75 10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四、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 理。 五、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 76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六、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 赎回 : 连续2 日以 上 (含 本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 77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七、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 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2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九、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 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 78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 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 基金 的转 托 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 额 登记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 办理 基金 赎回 业 务的 销 售机 构 (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业 务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 金跨 系统 转托 管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 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二 、基 金的 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79 第 九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 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持有人 提供持续稳定 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研究指导债券配置,在 主动研判收益率变动趋势的基 础上进行利率 产品投资,在严格评估个券信用风险状况的前 提下进行信用产品投资,在深入 挖掘可转债正 股基本面的基础上参与可转债投资,并通过新 股申购、股票增发和要约收购类 股票投资提高 基金资产的收益水平。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 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回购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可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 增发和要约收 购类股票投资,还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进行股 票配售及派 发 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 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80 四、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 利率走势、信用风险等因素, 从经济周期的 角度判断经济形势,并根据各类资产在特定经 济形势下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特征,在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内,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金融资产包括: 利率产品、 信用产品和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新股申购、股票增发和要约收购类股票投 资等权益类资产。其中,利率产 品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政府债券;信用产 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非由国家信用担保 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本基金视可 转换债券 为一 种内嵌转股权的特殊债券,不属于信用产品。 结合投资时钟理论,本基金认为,在经济衰 退阶段,央行通常会降息刺激 经济,进而引 导收益率曲线急剧下行,利率产品是最佳选择 ;在经济复苏阶段,经济刺激政 策发挥作用, GDP 增长加速,企业盈利上升,信用产品和可转 债能获得较高收益;而到了经 济过热阶段, 央行加息以控制通胀并紧缩经济, 短期的高收益信用产品依然能锁定较高的投资回报。 因此,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形势的积极研判并灵活调整组合配置,获得长期稳健的收益。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 利率预测及久期配置策略 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 向进行预测,并及时调整债券 组合的期限分 布使其符合收益率变化的趋势。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 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判断, 形成对未来市 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结合市场的流动性情 况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 置和期限结构 配置。 本基金主要关注的宏观经济因素有 GDP 、通 货 膨胀 、信 贷增 长、 固定 资产 投资 、对 外贸 易情况等。同时,这些宏观经济指标所反映的 经济运行情况将影响政府货币政 策和财政政策 的选择,进而影响市场预期的调整,因此本基 金在关注宏观经济因素的基础上 ,会进一步跟 踪政 府推行的相关政策的市场影响。 本基金将在短期利率预测和中长期利率预测 的基础上,结合收益率曲线策 略来确定目标 久期并进行动态调整。同时,本基金将进一步 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变 ,在期限结构 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 策略,获取收益率曲线变动带来 的收益。即使 81 预测收益率曲线未来将维持稳定,本基金也可 以利用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特征, 买入期限位于 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并等待其收益率下滑进而获得骑乘收益。 2. 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资产配置是在确定目标久期的前提 下,根据市场流动性、信用风 险利差等市场 因素 ,在国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债券类别间进行配置。 (1)利率产品投资策略


利率产品是指具有国家信用担保的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等。这类 债券在信用资质层面没有差异,但在流动性和 税收安排方面有一定差别。本基 金在收益率曲 线策略的指导下,根据个券的流动性情况对这类产品进行配置。 利率产品的流动性在所有的债券品种中最好 ,因而也最具有波段操作机会 ,本基金将密 切跟踪影响收益率预期的各类因素,力求抓住短期的交易性机会。 (2)信用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 阶段 , 分析 企业 的市 场地 位、 管理水平、发展趋势和财务状况等,作为支持 信用产品投资的研究基础。同时 ,本基金还将 重点研究信用市场环境的变化,掌握并预测信 用利差波动的规律,以此作为信 用品种配置时 机的重要依据。 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波动的重要影响因素, 鉴于我国信用债市场发展时间 较短,本基金 主要借鉴国外成熟债券市场的信用利差规律, 并结合我国信用债市场的结构和 经济形势研判 国内信用产品的利差波动趋势。 通过这种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把握信用产品运行的基本规律, 从而指导本基金的信用产品投资策略。 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分析是信用债投资 的 基础 性工 作, 本基 金将 根据 国 民经 济运 行的 周期阶段,分析发债主体的市场地位、管理水 平、发展趋势和财务状况等,对 债券发行人的 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价。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企业状况深入研究 的基础上,对债券的信用风险 进行度量和定 价,把握信用利差波动趋势,选择溢价率较高的信用产品进行投资。 (3)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是普通信用债与一系列期权的结合体 ,既有债券的保护性又有像股 票那样的波动 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转债的债 底保护,防范 信用 风险 , 另一 方面 , 还会 进一 步分 析公 司的 盈利 和成 长能力以确定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82 考虑到转债内含的权利,尤其是转股价的修正权,本基金在借助 Black-Scholes 期权定 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模 型对转债进行定价的同时,将密 切跟踪上市公 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 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 实地调研等方 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通过上述方式,基金管理人对可 转债的价值进 行综合评估,从中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4)回购放大策略 回购放大是一种杠杆投资策略,通过质押组 合中的持仓债券进行正回购, 将融得资金购 买债券,获取回购利率和债券利率的利差,从而提高组合收益水平。 影响回购放大策略的关键因素有两个:一是 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的 关系,只有当 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时,放大策略才 能取得正的回报;其次,该策略 的运用一般需 要一个相对宽裕的资金面。本基金将密切跟踪 资金面的情况,动态调整回购放 大的比例,并 配置流动性较好的债券,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持有人争取更多收益。 (三)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 和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还可 持有因可转换 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进行 股票 配售 及派 发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投 资分 离交 易可 转债所形成的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新股申购方面,本基金主要从上市公司基本 面、估值水平、市场环境三方 面选择参与标 的、参与规模和退出时机,并通过深入分析新 股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结合 新股发行当时 的市场环境,根据可比公司股票的基本面因素 和价格水平预测新股在二级市场 的合理定价及 其发行价格,指导新股询价。本基金还综合考 虑新股中签率、上市首日涨幅、 股价长期表现 和锁定期限等因素,选择网上申购或网下申购 ,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 下,获取较高 的申购收益。 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方面,因 上市 公司 吸收 合并 、要 约收 购等 因素 ,市 场 上存 在具 有现 金选择权的要约收购类投资机会,本基金将从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角度判断要约 收购类股票的 投资价值。自收购人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本 基金在充分研 究和判断要约收购人的资金实力和收购意愿的 前提下,综合考虑收购时间、波 动性和流动性 等因素,确定是否参与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 本基金除了可以参与新股首次发行 (IPO ) 外, 还可 以参 与新 股增 发, 所配 新股 在可 上市 交易后,结合宏观形势和公司基本面的判断择机出售。


83 对于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 在权证上市后 ,本 基金 将根 据 权证 估值 模型 的分析结果,在权证价值高估时,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五、 投资 决策 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利率走 势预测、券种 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研究发展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深入分析新 股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结 合新股发行当 时的市场环境,提供新股配置建议。 3.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投资战略,结合研究员的 研究报告,拟 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包括: 资产配置、 目标久期、 期限结构 、 个券选择等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 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 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交易部 执行。 6. 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 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 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定期 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 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4 (5) 本基 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6)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8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业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 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 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 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 业债券组成,具有较好的市场代表性。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 在中证指数体系中,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 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 ,比较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比较基准。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 数或更改指数名称,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 86 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九、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 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 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基 金投 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 年 2 月26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87 2 固定收益投资 847,645,334.70 92.33 其中:债券 847,645,334.70 92.3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8,566,184.45 5.29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3,776,885.87 0.41 7 其他 各项 资产 18,047,496.85 1.97 8 合计 918,035,901.87 100.00 11.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2.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11.2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3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9,821,000.00 5.66


8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9,821,000.00 5.66 4 企业债券 397,088,150.90 56.4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40,828,000.00 48.46 6 中期票据 69,592,000.00 9.8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16,183.80 0.0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47,645,334.70 120.52 11.4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11761024 17 淮北矿集 SCP001 500,000 50,405,000.00 7.17 2 127418 16 启交通 500,000 47,350,000.00 6.73 3 011764059 17 晋能SCP006 400,000 40,148,000.00 5.71 4 041761011 17 潞安CP002 400,000 39,932,000.00 5.68 5 0980138 09 咸城投债 300,000 30,909,000.00 4.39 11.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1.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1.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9 11.8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1.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10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 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1.3 其他资产构成 11.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681.3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000,374.64 5 应收申购款 42,440.9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047,496.85


90 第十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本 报告 期基 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1.8.5 -2011.12 .31 4.90% 0.19% 5.68% 0.13% -0.78% 0.06% 2012.1.1 -2012.12 .31 13.11% 0.15% 3.52% 0.07% 9.59% 0.08% 2013.1.1 -2013.12 .31 -1.81% 0.23% -1.07% 0.10% -0.74% 0.13% 2014.1.1 -2014.12 .31 20.89% 0.34% 10.82% 0.09% 10.07% 0.25% 2015.1.1 -2015.12 .31 21.20% 0.72% 8.74% 0.08% 12.46% 0.64% 2016.1.1 -2016.12 -31 0.83% 0.13% 2.00% 0.09% -1.17% 0.04%


91 2017.1.1 -2017.12 .31 1.93% 0.06% -0.34% 0.06% 2.27% 0.00% 自基金合 同生效至 今 75.44% 0.34% 32.58% 0.09% 42.86% 0.25% 2、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 变动 的比 较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 8 月 5 日至2017 年 12 月31 日)


92 第十 一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 基金 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93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4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 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 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95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 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 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 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 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对 差错 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 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 96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行为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 因基金托管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 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 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97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8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 则 1.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在符 合上 述收 益分 配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至 少1 次, 年度 收益 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 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 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人其红利所 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 采取现金红利的 分配 方式 ,投 资人 不能 选择 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 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99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 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 收益 分配 中 发生 的费 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开放期 内,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100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 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 基金 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费用 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10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前所发生的信 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02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运 作方 式的 变更 及相 关事 项 一、 基金 运作 方 式的 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封闭 期,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本基金份 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本基金封闭 期结束后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结 束后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转换 运作 方 式后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仍 将在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项并不因基 金转换运作方 式而发生调整。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103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 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4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 定时间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0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上市 交易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 个交 易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106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07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 销售机构 ;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封闭期内基金扩募;


27 .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28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 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 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 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108 第十 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 市场 流 动性 风险 。 由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深 度和 宽度 相对 较低 , 交易 相对 较不 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 资风 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 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 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 信用 风险 。 基金 所 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 经营 风险 。 该风 险与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的 经营 活动 所引 起的 收入 现金 流的 不 确定 性有 关。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运 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经营 风险 就越 大; 反之 , 运营 收入 越稳 定, 经营风险就越小。 (9) 新股 价格 波动 风险 。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新 股申 购, 本基 金所 投资 新股 价格 波动 将对 基 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 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09 (1) 决策 风险 : 指基 金投 资的 投资 策略 制定 、 投资 决策 执行 和投 资绩 效监 督检 查过 程中 ,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 风险 : 指基 金投 资决 策执 行中 , 由于 投资 指令 不明 晰、 交易 操作 失误 等人 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 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 失。 4.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 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种 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 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 金投资收益的 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可能因投资于债券类资产而面临债券市场系统性 风险; (2) 在本 基金 封闭 期间 , 投资 者不 能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 但可 在基 金上 市交 易后 通过 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若出现基金折价现象,本基金 二级市场的转 让价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净值。 7. 其他风险 (1) 随着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理 念的 新投 资工 具的 出现 和发 展, 如果 投资 于这 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 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从而 带 110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等 基金 销售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 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11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连续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200 人;


5、连续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少于3000 万元;


6. 连续90 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本基金90% 以上的基金份额; 7、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112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113 第二十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销售机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114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 销售机构 ,并 依据 基金 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115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16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 117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118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除 外;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 同, 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119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120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统 计显 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含50% ,下 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 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121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或/和基 金管 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监 督人 ”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做出 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 122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30 日及 时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 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 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 多数 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23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以 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大 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 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 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报 124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 规定的第(1)-(10 )项 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 (11)、 (12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方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以下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封闭期内基金扩募;


(9)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5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 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连续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200 人;


5.连续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少于3000 万元;


6.连续90 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 金 90%以上的基金份额; 7.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26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12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议 解决 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 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 放地 和投 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28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一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邮政编码:501308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5 日 批准 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 129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具体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回购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可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 增发和要约收 购类股票投资,还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进行股 票配售及派发 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 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 本基 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130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11)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 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 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 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 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131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 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 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 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 132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 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 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 批准 。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 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 在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 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 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 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 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 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人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 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占基 133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 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 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管 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 善情 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 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 134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 基金 财产 , 如 135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 开立 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136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 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 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 137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 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 138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 确认 日止 , 如果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 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d、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e、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f、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 相关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139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 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 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 140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 的利 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 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141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142 八、 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43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144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 人注 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 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 地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有 人交 易 记录 查询 及邮 寄服 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1)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T+1 个工作日后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查 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场外投资者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 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 基金 销售 网点 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 +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 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 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 进行交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1)场内投资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 账单。 (2)场外投资者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网站 、 电话 等方 式向 本基 金管 理人 定制 纸质 或电 子形 式的 定期 对账单。定期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 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 束后向本季度 145 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 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向所有本 年度末持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1)场内投资者 投资者可随时到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 员单位打印或通过其提供的自 助、电 话、网 上服务手段查询。 (2)场外投资者 本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可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客 户服 务中 心(包 括电 话呼 叫中 心 和网 站 账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息 定制 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 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 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 码,可订制手 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 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帐户未 预留相关资料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 呼叫中心和网 站帐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 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查询 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 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 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 座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 机 构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 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 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务 联系 方 式


146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47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面向养老金客户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2017-09-1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民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09-2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夏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09-2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开放式基金场内份额持有期规则的公告 2017-09-2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钱滚滚财富为旗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09-2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懒猫金融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0-1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斧子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公告 2017-10-1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万得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07 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增加金石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2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万家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2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2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伯嘉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2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煜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2-0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惠家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2018-01-10


148 售机构的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挖财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2-05


149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50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广 发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广 发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广 发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 律意 见 书 (五 )基 金管 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六 )基 金托 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