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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半年定开(000632)

中银聚利半年定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三月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中 银聚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转型 而来。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 正式 生效。 2017 年 6 月 19 日 中银 聚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会 议 审议通 过了 《 关于 中银 聚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的议 案 》 , 内容 包 括中 银 聚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 基金运 作方 式 、 投 资目 标 、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基金费 用 、 收 益 分配方 式、 估值 方法 以及 修订基 金合 同等 ,并 同意 将“中 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变更注 册 为 “ 中银 聚利 半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上 述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 2017 年 7 月 21 日起 , 《中银 聚利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日起失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报中 国 证监会 变更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转型 的 变更 注册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 中国证 监会 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及市 场前 景等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自主 判断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 自 主做 出 投资决 策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因 政治 、 经 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者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操 作风 险 , 因 交收 违 约和投 资债 券引 发的 信用 风险 , 基 金投 资对 象与 投 资策略 引致 的特 有风险 , 等等 。 本 基金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是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行 的债 券 。 由 于不 能 公开交 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 当 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 受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 本 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 所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由 此可 能 给 基金 净值 带 来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本 基金 的特 定 风险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风 险揭示 ”章 节。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 其 预期风 险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投资者 应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并 对于 申 购基金 的意 愿 、 时 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资 者作 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本基金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 得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 , 但 在基金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8 年 1 月 20 日,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和 基金业 绩 表现等 相关 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 基金托 管人 招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已复 核了本 次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银 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目录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6 三、基 金管 理人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5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28 七、 基 金的 存续 29 八、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30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2 十、基 金的 投资 40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4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3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59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6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63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4 十七、 风险 揭示 70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7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7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89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104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06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107 二十四 、备 查文件 108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 中银 聚利 半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变更 注册 。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银 聚利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本 基金 由 中银聚 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中 银聚 利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中银 聚利 半年 定 期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 中 银聚 利半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8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次会 议《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9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 运作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3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 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14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5 、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6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 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7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理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中 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18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1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1 、销 售 机构 :指 中 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2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3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中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4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5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引 起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中 银聚 利半 年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原《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同 一日 终止 27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28 、 存续 期: 指 《 中 银聚利 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至 《中银 聚 利半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29、 基 金转 型: 指对 包括 中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调 整运 作方 式、 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 基 金费用 、 收益 分配 方式、 估值方 法、 修 订基 金合 同 并更名 为 “中 银 聚利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等一 系列 事项的 统称 30 、 定期 开放 :指 本 基金采 取 的在 封闭 期 内封 闭运作 、 封闭 期与 封 闭期 之间定 期 开放 的运作 模式 31、 封闭 期: 本基 金的 封 闭期为 自本 基金 每一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6 个 月的期 间, 如果 封闭 期到 期日的 次日 为非 工作 日的 ,封闭 期相 应顺 延。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进 入首 个开放 期 。 本基金 的首 个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后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 )6 个月 的期 间 。 首 个封 闭 期结束 之后 第 一个工 作日 起 (包括 该日 ) 进 入第 二个 开放期 , 第 二个封 闭期 为第 二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6 个 月的 期间 , 以 此类 推 。 本 基金 封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也不 上 市交易 32 、 开放 期: 本基 金 自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包括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 或每个 封 闭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包含 该日 ) 进 入开 放期, 期间可 以 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本基 金 每个开 放期 不少 于 5 个 工 作日 , 且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 间以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除 首个 开放期 外,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开放 期 前 2 日进 行 公告 33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6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 务规 则 》 : 指 《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9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40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4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5 、 元: 指人 民币 元 46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8、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1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及 其 他媒 介 52 、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 元 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章砚 (ZHANG Yan ) 女士 ,董 事长 。国 籍: 中国 。 英国伦 敦大 学伦 敦政 治经 济学院 公 共金融 政策 专业 硕士 。 现 任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历 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全球 金融 市场 部主管 、助 理总 经理 、总 监,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 投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超(WANG Chao ) 先 生,董 事。 国籍 :中 国。 美国 Fordham 大学 工商 管 理硕士 。 现任中 国银 行总 行人 力资 源部副 总经 理 。 历任 中国 银行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 高 级经 理、 主 管,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董 事会办 公室 负责 人、 董事 会 秘书等 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 国 籍: 中 国 。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师 。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投资 银行 与资产 管理 部首 席产 品经 理。 历任 中国 银行 福建 省分 行资金 计划 处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外汇交 易科 科长 、 资 金计 划处副 处长 、 资 金业 务 部 负责人 、 资 金业 务部 总经 理, 中 国银 行总 行金融 市场 总部 助理 总经 理, 中 国银 行总 行投 资银 行与资 产管 理部 助理 总经 理、 副 总经 理等 职。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 生,董 事。 国籍 :中 国。 为贝莱 德亚 太区 首席 风险 管理总 监、 董事总 经理 , 负责领 导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 于 2015 年 6 月加 入 贝莱德 。 此 前, 他 曾担 任 摩根士 丹利 亚洲 首席 风险 管理总 监, 以及 其亚太 区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 带领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团 队, 专 责管 理摩 根士 丹利 在亚洲 各经 营范 围的市 场、 信贷 及营 运风 险,包 括机 构销 售及 交易 (股票 及固 定收 益 ) 、资 本 市场、 投资 银 行、 投资 管理 及财富 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亦 曾于 美林的 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九 年 , 并 曾 于瑞银 的利 率衍 生工 具交 易\ 结构 部工 作两 年。 曾先 生现为 中国 清华 大学 及北 京大学 的风 险 管理客 座讲 师。 他拥 有美 国威斯 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商 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 及宾夕 法尼 亚大 学沃顿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位 。 荆新 (JING Xin ) 先 生 , 独立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 计学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博士后 合作 导师 , 兼 任财 政部中 国会 计准 则委 员会 咨询专 家、 中国 会计学 会理 事 、 全国 会计 专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 青少 年发展 基金 会监事 、 安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风神 轮胎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 大学会 计系 副主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 院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籍 : 中 国。 美国 西北 大学 经济 学 博士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 副 教务 长 和金 融 MBA 主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 市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 任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生, 独立 董事。 国籍 : 英国。 法国 INSEAD 工 商管理 硕 士。 曾 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目前 仍担 任该 公司的 咨询 顾问 。 在 此之 前, 曾 任英 国电 信集团 零售 部部 门经 理, 贝特伯 恩顾 问公 司董 事、 北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总 经理, 中英 商会 财务司 库、 英中 贸易 协会 理事会 成员 。现 任银 硃合 伙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独立 董事 。国 籍: 中国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澳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 央财 经大 学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 司独 立董 事 。 曾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 立学院 (筹)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2 、监事 乐妮 (YUENi ) 女 士, 职 工监事 。 国 籍: 中 国。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分 别就 职于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山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友邦华 泰基 金管 理公 司。2006 年 7 月加 入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基金 运营 部总 经理 。 3 、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X.OUYANG ) 先生 ,督 察长 。国 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ExecutiveProgram) 毕业 证书, 加拿 大西 部 大学毅 伟商 学院(IveySchoolofBusiness ,Western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士 (MBA ) 和 经 济学硕 士 。 曾 在加拿 大太 平洋 集团 公司 、 加拿大 帝国 商业 银行 和加 拿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 司等 海外机 构从 事 金融工 作多 年, 也曾 任蔚 深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现 英大证 券)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经理 、 融 通基 金管理 公司 市场 拓展 总监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上 海复 旦大学 国际 金融 系国 际金 融教研 室主 任 、 讲师。 张家文 (ZHANG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 中国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苏 州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 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陈军(CHENJun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经理、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4 、拟 任基 金经 理 陈玮 (CHEN Wei ) 先 生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助 理副总 裁 (AVP ) , 应用 数 学硕士 。 曾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金 融 市场 部高 级交 易员 。2014 年 加入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担任 固定 收益 基金 经理 助理。2014 年 12 月至 今 任中银 纯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今 任中 银添 利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4 年 12 月 至 今任中 银盛 利纯 债基 金基 金经理,2015 年 5 月至 今任 中银 新趋 势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 至今任 中银 聚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具 有 9 年证券 从业 年限 。具 备基 金从业 资格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 副执行 总裁 ) 、 奚鹏 洲 (固 定收益 投资 部总经 理) 、 李建 (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 理)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 职 责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的活 动,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 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明 示 、暗 示他 人 从事相 关的 交 易活动 ;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 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 大利益 ; (2 )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 )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 证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 的发展 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 理办 法、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 证公司 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 监管规 则, 形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 范和化 解经 营风险 ,提高 经营管 理效 益,确 保经营 业务的 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确保 公司 对外 信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括 公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 立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产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合 法合规 原则 。公司 内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 )全 面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制度 应当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 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4 )适 时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制度 的制定 随着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 司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 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 控 制环 境、 风险评 估、 控制 措施 、 信 息沟通 、 内 部监控 。


(1 ) 控 制环 境是 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括 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 公 司 治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 )风 险评估 是确 定可能 偏离内 部控制 目标 的业务 领域以 及可能 造成 的损失 ,其实 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


(4 )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 完 整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 部监控 是一 个动态 调整的 过程。 公司 定期 对 内部控 制的执 行情 况和内 部控制 的 有效 性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 监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 的内部 控制 。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 效贯 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实现 内部 控 制目标 :


(1 )董 事会层 面下 设风险 管理委 员会和 稽核 委员会 ,对董 事会负 责。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 助董 事会 制定 和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政策 和指导 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 到有效 执行 。 稽 核委 员会 的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2 ) 基 金管理 人经 营管理 层设立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对执行 总裁负 责, 协助执 行总裁 在 董事会 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调整业 务权 限 , 讨论 重大 决策风 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况 , 并就 公 司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 遇特 殊事件 ) 的 汇报 ;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 、QDII 及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 定或 审议基 本投 资策 略和原 则,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投资 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项 。


(3 )基 金管理 人设 立独立 的督察 长,负 责对 公司各 项业务 (含决 策程 序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保证 公司 的各项 规章 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符 合法 律 、 行政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公 司相关 制度 和章 程,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督 察长 有权 参加 或列 席有关 会议 , 调 查档 案资 料, 及 时报 告违 规行 为或 事件, 并有 权根 据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 则,提 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漏 洞。


(4 )基 金管理 人设 立独立 的法律 合规部 与审计 部, 分别通 过事前 防范 、事中 监督与 事 后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不 断完 善和 更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全内 部控 制的 作业流 程。


(5 )基 金管理 人设 立独立 的风险 管理部 ,通 过检查 、评价 和控制 各项 业务运 作中的 风 险特别 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制 度得 到 有效贯 彻和 执行 。


(6 )基 金管理 人其 他各部 门在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的 基础上 ,根据 具体 情况制 订本部 门 的部 门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 工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 险的控 制。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根据 不同 业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中 线 业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究 和投 资决 策业 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 投资授 权制 度、归 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交 易执 行控 制: 包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公平 交易制 度、 交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交 易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监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 易记 录制 度、 特 殊交 易制 度、 关 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 包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人员 安排 、 风 险度 量及申 报 方 法 、风 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 构销 售管 理、 市场 推广与 媒 介 关系维 护、 投资 者服 务、 反洗钱 等制 度。


(2 )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基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运 营业务 控制 : 包 括建立 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会计 与公 司会计 间 的隔离 制度 、 清 算交 割和 会计核 算流 程、 产品 账户 设立与 核算 、 估 值方 法与 估值程 序、 与托 管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审核 各项 作业 的合 规性、 全 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规定 法律合 规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等 ;


ⅲ)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 包 括根据 有关 要求 建立 信息 技术系 统管 理规 章 、 手 册 和风控 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ⅳ) 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贯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等 ;


ⅴ)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定 信息 披露 岗位 职责 、 严禁 披 露 或利用 内幕 信息 等;


ⅵ) 操作 风险 控制 : 包括 设 置完善 关键 风险 指标 、 运 作风险 识别 及评 估及 风险 事件报 告 制度 等。


(3 )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 部审计 控 制: 包括 制定审计 政 策、 强化 内部 检查制 度、 配备 专业 人员 和明确 流 程 控制等 。


ⅱ)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包 括建立 公司 财务 、 基 金财 务互相 独立 、 凭 证制 度、 用 印制度 、 会计控 制措 施、 账务 组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 度、 成 本控 制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财产 登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 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ⅲ)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 绩效 评 估 体系等 。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1 )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 露 真实、 准确 ;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 企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行设在 深圳 。自成 立以 来,招商 银行 先后进 行了 三次增资 扩股 ,并于2002 年3月成 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 月9日 在上 交所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内 第一 家采用 国际会计 标 准上市 的公司 。2006 年9 月 又成功 发行了22 亿H 股,9 月22日 在香港 联交所 挂牌 交易( 股票代 码:3968),10 月5日 行使H股超 额配 售, 共 发行 了24.2 亿H 股。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本 集团 总资产61,692.39 亿 元人 民 币,高 级法 下资 本充 足率15.01% ,权 重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12.26%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DII)、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 专 业银行”。2016 年 6 月 招商银行荣膺《财资 》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 , 成为国 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 管 银行; “托管通” 获得 国 内 《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 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 奖” ;7 月荣 膺 2016 年 中国资 产管理【金 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 ;2017 年6 月 再度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 “全功能网上 托管银行 2.0” 荣获 《 银 行家》2017 中国金融 创 新 “十佳金 融产品创新 奖 ” ;8 月 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银行家》 “中国 年度托 管银行奖” , 进一步 扩大 我行 托管 业务 在国际 资管 和托 管业 界的 影响力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王良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 , 在中国 科 技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北 京 分行展 览路 支 行、 东三 环支 行行 长助 理 、 副行长 、 行长 、 北京 分行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2001 年 10 月至 2006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年 3 月 , 历任 北京 分行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任 北 京分行 党委 书 记、副 行长 (主 持工 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 理 兼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 1 月起 担任 本行 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 任本 行董 事会 秘书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7 年9 月 30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316 只开 放式 基金 。 (四) 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 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密 管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 份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 虹 2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中银 基金 ”并选 择关 注)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户 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中 银基 金” 下载 安装 )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其 他销 售机 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


陈洪 源 2)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3)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 黄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4) 上海 陆金 所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陆 家嘴 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坚 联系人 :


宁博 宇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公司网 站: www.lufunds.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销 售基 金 , 并 及时公 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乐 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 陈 颖华 联系人 : 陈 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会 计师 :徐 艳、 许培 菁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 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 而来。 中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 关 于核准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 监许可[2014]419 号) 核 准 募集, 基金 管理 人为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自 2014 年 5 月 26 日至 2014 年 6 月 3 日 进行公 开 募集 , 募 集结束 后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 经 中 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 《中 银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于 2014 年 6 月 5 日 生效 。 2017 年 6 月 19 日 中银 聚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会 议 审议通 过了 《 关于 中银 聚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的议 案 》 , 内容 包 括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 基金运 作方 式 、 投 资目 标 、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基金费 用 、 收 益 分配方 式、 估值 方法 以及 修订基 金合 同等 ,并 同意 将“中 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更名 变 更注 册 为 “ 中银 聚 利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上 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 2017 年 7 月 21 日起 , 《 中银 聚利 半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同日 起 失 效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七 、基 金的存 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 记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将 进行 本基 金份 额的更 名以 及必 要信 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终 止《 基金 合同》 , 并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程序进 行 清 算,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八、 基 金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本基 金每一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括 该日 )6 个月 的 期间, 如 果封闭 期到 期日 的次 日为 非工作 日的 ,封 闭期 相应 顺延。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 进 入首 个开 放期 。 本基金 的首 个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后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6 个 月的 期间 。 首 个封 闭 期结束 之后 第 一个工 作日 起 (包 括该 日 ) 进 入第 二个 开放 期, 第 二个封 闭期 为第 二个 开 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6 个 月的 期 间, 以 此类 推。 本基 金封 闭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也不 上 市交易 。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 或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日起 (包含该 日)进 入开放期 ,期间可 以办理 申购与赎 回业务。 本基金 每个开放 期 不 少于 5 个 工作 日, 且 最 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开放 期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 准,除 首个 开放 期外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开 放期 前 2 日 进行 公告 。 本基金 的首 个开 放期 为 2017 年 7 月 21 日至 8 月 17 日。 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 他 情 形 导 致 原定 开 放 期 起 始 日 不 能 办 理基 金 的 申 购与赎 回, 则开 放期 起始 日 顺延至 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情 形的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 起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如在 开 放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 个工作 日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间 ,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 的时间 要求 。 在 此情形 下, 开放 期以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如 有) 为准 。 (三) 开放 期与 封闭 期示 例 例如 , 本 基金 的 《 基金 合 同》 于 2018 年 3 月 7 日 生 效, 假设 首个 开放 期为 5 个工作 日, 则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开 放期 为 2018 年 3 月 7 日至 2018 年 3 月 13 日;首 个开 放 期结束 后次 日 为 2018 年 3 月 14 日 ,故 首个封 闭期 为 2018 年 3 月 14 日至 2018 年 9 月 13 日。以 此类 推 。 又如, 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 同》 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 生效, 假设 首个 开放 期 为 8 个工 作 日,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开 放期为 2018 年 12 月 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 。首 个开放 期结 束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后次日 为 2018 年 12 月 15 日,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 2018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9 年 6 月 16 日( 首个 封闭 期到 期 日为 2019 年 6 月 14 日, 到期日 的次 日为 2019 年 6 月 15 日且 为 非工作 日, 故首 个封 闭期 顺延) 。首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为 2019 年 6 月 17 日, 假设第 二个 开放 期时 间 为 6 个工 作日 , 第 二个 开放 期 为 2019 年 6 月 17 日至 2019 年 6 月 24 日; 第二 个封 闭期 为第 二 个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6 个 月的 期间 , 即 2019 年 6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 以此 类推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 具体 办 理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封 闭期 内 , 本基金 不办 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也不 上 市交易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 进 入首 个开 放期 ; 自首个 开放 期结束之 后次日起 (包括 该日) ,本 基金进 入首个封 闭期。本 基金每个 封闭期 结束之后 第 一 个工作 日起 (包 括该 日) 进入下 一个 开放 期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该开放 期内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 但 若投 资人 在 开放期 最后 一日 业务 办理 时间结 束之 后提 出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 视 为无 效申 请 。 开 放 期以及 开放 期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 具体 事宜 见招 募说明 书及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本基金 的首 个开 放期为 2017 年 7 月 21 日至 8 月 17 日。具 体信 息详 见管 理 人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发 布的 《 中 银 聚利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申 购 、 赎 回业务 公告》。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登记机 构 可根据 《业务 规则》 ,在 不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下 , 对上 述业 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基 金 管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限制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1、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电子直销 平台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申 购本基 金 份额时 ,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 币 10 元 ( 含申 购 费, 下同)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 元;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直 销中心柜 台申购本 基金份 额时,首 次申购最 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人民 币 100 元 。 投 资者 当 期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额 时 , 不 受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投 资者可 多次 申购 ,对 单个 投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 但 本基金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 过 程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2、投资者 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基金管 理人不对 投资人每 个基金 交易账 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进行 限制。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基金管 理人可与 其他销 售机构约 定,对投 资人委 托其他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申购与 赎 回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委 托协 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制 。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费 率 客户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取。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率 Y <30 天 0.75% Y ≥30 天 0% 注:投资 人通过 日常申购 所得 基金份额 , 持有 期限自登 记机 构确认基 金份额 登记之日 起计 算。 投资人 持有转型 而来的基 金份额 的, 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 持有期 限自 《 中银聚 利半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算 。 3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封闭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在 开放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 通过其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惠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1 )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普通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8%。假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即:投 资 人 投资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则 其可 得到47,241.11 份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及余额处理方 式 本基金 采 用 “份 额赎 回 ”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例: 某 普通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期 限 为 5 天, 其赎回 适用费 率 为 0.75%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0 元, 则 其可得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75%=78.75 元 赎回金 额=10500.00-78.75=10421.25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则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0421.25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6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6 、7 项之 一的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且开 放期 按暂 停申 购的期 间相 应顺 延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继 续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且开放 期按 暂停 赎回 的期 间相应 顺延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开 放期 内单 个开 放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前 一工 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的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基金管 理人 对符 合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赎回 申请应 于 当日全 部予 以接 受和 确认 。 但 对于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当 日全 部赎 回申 请进 行确认 , 当日 按比 例办 理 支付的 赎回 款项 不得低 于全 部赎 回款 项的20% , 其余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延 缓 支付的 期限 最 长不超 过20 个 工作 日。 延 缓支付 的赎 回申 请以 赎回 申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 回金额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暂 停结 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 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六)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 十七)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基 金资 产长 期稳健 增值 的基 础上 , 力 争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创 造超 越业绩 比 较基准 的稳 定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 国 债、 金融 债 、 央 行票 据 、 地 方政府 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公开发 行的 次级 债 、 可 转 换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 、 可交 换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 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 货币 市场 工 具、 国债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投 资 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但可 持有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 持有该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因 投资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因上 述 原因持 有的 股 票和权 证等 资产 ,本 基金 将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10 个交易 日 内 卖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应开 放期流 动性需 要,为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次 开放 期 前 10 个 工 作日、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10 个工 作 日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开放期 内 , 本 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持有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闭 期内 ,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5% 的限 制 ,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以中 长期 利率 趋势 分析为 基础 , 结 合经 济周 期 、 宏 观政 策方向 及收 益率 曲 线分析 , 进行债 券投 资时 机的 选择 和久期 、 类属 配 置 , 实 施 积极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管理 , 力 争获 取超 越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稳定 投资 收益。 1 、久 期管 理策 略 在全球 经济 的框 架下 , 本基 金管理 人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及 其引 致的 财政 货币 政策 变 化 做出判 断, 密切 跟踪 CPI 、PPI 、汇 率、M2 等 利率 敏感指 标, 运用 数量 化工 具,对 未来 市 场利率 趋势 进行 分析 与预 测, 并据 此确 定合 理的 债 券组合 目标 久期 , 通过 合 理的久 期控 制实 现对利 率风 险的 有效 管理 。 2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形态 变化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的期 限结 构配 置 。 根 据债 券收 益 率 曲线形 态 、 各 期限 段品 种 收益率 变动 、 结合 短期 资 金利率 水平 与 变 动趋 势 , 分析预 测收 益率 曲线的 变化 , 测算 子弹 、 哑铃或 梯形 等不 同期 限结 构配置 策略 的风 险收 益 , 形成具 体的 期限 结构配 置策 略。 3 、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市场 风险 等 因 素及其 经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率水 平或 盈利 能力 , 通 过 比较并 合理 预期 不同 类属 债券类 资产 的 风险与 收益 率变 化, 确定 并动态 地调 整不 同类 属债 券类资 产间 的配 置。 4 、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运行 、 发 行主 体的 发展 前景 和 偿债能 力 、 国 家信 用支 撑 等多重 因素 的综合 考量 对信 用债 券进 行信用 评级 , 并在 信用 评 级的基 础上 , 建立 信用 债 券池 ; 然 后基 于 既定的 目标 久期 、信 用利 差精选 个券 进行 投资 。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 取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交易 , 并 限制 投资 人数 量上 限, 整体 流 动 性相对 较差 。 同时 , 受 到 发债主 体资 产规 模较 小 、 经营波 动性 较高 、 信用 基 本面稳 定性 较差 的影响 , 整体 的信 用风 险 相对较 高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的 这两 个特 点要 求在 具体的 投资 过程 中, 应采 取更 为谨 慎的 投 资策略 。 本基 金认 为, 投 资该类 债券 的核 心要 点是 分析和 跟踪 发债 主体的 信用 基本 面 , 并 综 合考虑 信用 基本 面 、 债 券 收益率 和流 动性 等要 素 , 确定最 终的 投资 决策。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 前偿 还率 、 违约 率、 资产 池结构 以 及资产 池 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7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 助于 管理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 动性 和风 险水平 。 基 金管理 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结合 对宏 观 经济形 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对债 券市 场 进行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构 建量化 分析 体系 ,对 国债 期货和 现货 的基 差、 国债 期货的 流动 性 、 波动水 平 、 套 期保 值的 有效 性等指 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 在 最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基 础上 , 力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资决 策机制本 基金实 行投资决 策团队制 ,强 调 团队合作 ,充分发 挥集体 智慧。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投 资和 研究 职能整 合 , 设 立了 投资 研 究部 , 策 略分 析师 、 固 定 收益分 析师 、 数 量分析 师和 基金 经理 , 充 分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 渗 透 到投资 研究 的关 键环 节 , 群策群 力 ,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 取中 长期 稳定的 较高 投资 回报 。 3、投 资决 策程 序本 基金 具 体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 流程 为: (1)宏观 分析师根 据宏观 经济形势 、物价形 势、货 币政策等 判断市场 利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债券 策略分析 师提交 关于债券 市场基本 面、债 券市场供 求、收益 率曲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 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在分 析研究报 告的基 础上,基 金经理提 出月度 投资计划 并提交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审 议。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如审 议通过, 基金经 理在考虑 资产配置 的情况 下,挑选 合适的债 券品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交易 部执 行交 易指 令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指数 (全 价) 收 益率 。 中债综 合指 数是 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 样 本债 券涵 盖的 范 围全面 ,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 涵 盖主 要 交易 市场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所市 场等) 、 不 同发行 主体 (政 府、 企业 等) 和期 限 (长 期、 中期 、 短 期等 ) , 能 够很好 地反 映中 国债 券市 场总体 价格 水 平 和变动 趋势 。 中债 综合 指 数各项 指标 值的 时间 序列 完整 , 有 利于 深入 地研 究 和分析 市场 , 适 合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并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调 整或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本 基金 的预 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 七)投资限制与 禁 止行 为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要 ,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在 每次 开放 期 前 10 个工作 日、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束 后 10 个 工作日 的期 间内 , 基金 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开 放期内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限 制, 但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现 金; (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5 )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共 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6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 净资产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7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不 得 超 过 其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AA- 以上( 含 AA-)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9 ) 封闭 运作 期间 ,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净资 产 的 200% ;开 放期 内, 基金 总 资产不 得超过 净资 产 的 140% ; (10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当期 的剩 余封 闭期 ; (11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5%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 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1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 的有 关规定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 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十 二、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一) 报 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79,692,640.40 94.72 其中: 债券 679,692,640.40 94.7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5,500,000.00 2.1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039,878.28 0.98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5,358,254.43 2.14 8 合计 717,590,773.11 100.00 (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4,167,500.00 10.5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4,167,500.00 10.58 4 企业债 券 488,919,004.40 69.7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961,000.00 1.42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06,645,136.00 15.2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79,692,640.40 96.93 (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018005 国开 1701 750,000 74,167,500.00 10.58 2 1480316 14 一 师新 鑫债 490,000 42,556,500.00 6.07 3 1480293 14 徐 高铁 债 500,000 41,210,000.00 5.88 4 1480279 14 银 城投 债 500,000 40,990,000.00 5.85 5 1480333 14 遵 国投 债 500,000 40,905,000.00 5.83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 期 内未 参与 股指期 货投 资。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 险水平 。 管理 人 将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 和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 对 债 券市场 进行 定性 和定量 分析 。 构建 量化 分 析体系 , 对国 债期 货和 现 货的基 差 、 国 债期 货的 流 动性 、 波 动水 平、 套期保 值的 有效 性等 指标 进行跟 踪监 控 , 在 最大 限 度保证 基金 资产 安全 的基 础上 , 力 求实 现 所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 十 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4,041.7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304,212.7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358,254.4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0032 三一转 债 13,991,835.60 2.00 2 113008 电气转 债 12,693,230.00 1.81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3 110031 航信转 债 7,697,209.40 1.10 4 113010 江南转 债 2,562,277.60 0.37 5 132006 16 皖新 EB 488,000.00 0.07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7 年 7 月 21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7 年 7 月 21 日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0.08% 0.06% -1.43% 0.05% 1.51% 0.01%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 股 票 、 权 证 、 国 债期 货合 约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不 含权 固定收 益品 种(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含权 固定收 益品种( 本标准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建议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 价。 (2 )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可 转换 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3 )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和 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转 让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1 )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 )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固定 收益 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4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5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8 、国 债期货 合约 以估 值日 的结算 价估 值。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9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 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 相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如 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 信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 金额等 )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 失 , 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4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规 定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9 项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2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 错误等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2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收益分 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将对 上述基 金收 益分 配政 策进 行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运作 相关 或者 为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支 出 的 会计师 费 、 律师费 、诉讼 费 、仲 裁费 等费用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 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约定 的方 式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前的 相关 费用 支付 根据 《 中银 聚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执行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 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关于审 议本 基金 转型 事宜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表决 通过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将 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后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2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3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本基金 的 封 闭期 内,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前 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 4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其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的 转换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9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 三十; (10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所; (18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 (19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 (20 )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 (21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2 )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内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23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赎 回申 请;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增 加或 调整 基金 份 额类别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 7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 、投 资国 债期 货相 关公 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0、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 应 当在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资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 险, 并说 明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对 基金 总 体风 险的 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11、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 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 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十 九、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风 险分 为如 下三 类 , 一是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 二是国 内市 场风 险 , 包 括 政策风 险 、 利 率 风险等 ;三 是开 放式 基金 共有的 风险 ,包 括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风险 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 、 本 基金 每 6 个月 开放 一 次申购 和赎 回, 投资 者需 在开放 期提 出申 购赎 回申 请, 在 非 开放期 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净 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 2 、开 放期如 果出 现较 大数 额的净 赎回 申请, 则使 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若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 故存在 着基 金无 法继 续存 续的风 险。 4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信用 类的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因 此,本 基金 除承担 由于 市 场利率 波 动造成 的利 率风 险外 还要 承担如 企业 债、 公司 债等 信 用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 风险。 5 、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由 非上市 中 小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债 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 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 不活跃 , 潜在 较 大流动 性风 险 。 外 部评 级 机构一 般不 对这 类债 券进 行外部 评级 , 可能 也会 降 低市场 对该 类债 券的认 可度 , 从而 影响 该 类债券 的市 场流 动性 。 同 时由于 债券 发行 主体 的资 产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波 动性 较大 , 且各 类 材料不 公开 发布 , 也大 大 提高了 分析 并跟 踪发 债主 体信用 基本 面的 难度 。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 量恶化 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 卖 出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6 、本 基金投 资资 产 支 持证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具有 一 定的价 格波 动风险 、流 动 性风险 、 信用风 险等 风险 ,本 公司 将本着 谨慎 和控 制风 险的 原则进 行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1 ) 与基础 资产 相关 的风 险主要 包括 特定原 始权 益 人破产 风险 、现金 流预 测 风险等 与 基础资 产相 关的 风险 。 (2 ) 与资产 支持 证券 相关 的风险 主要 包括资 产支 持 证券信 用增 级措施 相关 风 险、资 产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支持证 券的 利率 风险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 、 评 级风险 等与 资产 支持 证券 相关的 风 险 。 (3 ) 其他风 险主 要包 括政 策风险 、税 收风险 、发 生 不可抗 力事 件的风 险、 技 术风险 和 操作风 险。 7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包括 国债期 货, 国 债期 货的 投 资可能 面临 市场风 险、 基 差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 市场 风险 是 因期货 市场 价格 波动 使所 持有的 期货 合约 价值 发生 变化的 风险 。 基 差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 特有 风险之 一 , 是 指由 于期 货 与现货 间的 价差 的波 动 , 影响套 期保 值或 套利效 果 , 使 之发 生意 外 损益的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可分为 两类 : 一类 为流 通 量风险 , 是指 期 货合约 无法 及时 以所 希望 的价格 建立 或了 结头 寸的 风险, 此类 风险 往往 是由 市 场缺乏 广度 或 深度导 致的 ; 另一 类为 资 金量风 险 , 是 指资 金量 无 法满足 保证 金要 求 , 使 得 所持有 的头 寸面 临被强 制平 仓的 风险 。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险 :因 国家 宏观 经济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 财政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 区发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 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证 券市场 也呈 现出周 期性 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 、利 率风险 :当 金融 市场 利率水 平变 化时, 将会 引 起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变 化,进 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 4 、信 用风险 :基 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如果 不能 或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者 不能履 行 合约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 将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 进 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5 、购 买力风 险: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所获 得的收 益将 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 、再 投资风 险: 该风 险与 利率风 险互 为消长 。当 市 场利率 下降 时,基 金所 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7 、经 营 风险 :它 与基 金所 投资债 券的 发行人 的经 营 活动所 引起 的收入 现金 流 的不确 定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 经 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三)开放式基金共 有的 风险 1 、 管 理风 险。 在基 金管 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 判 断、 决策 、 技能等 ,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从 而影 响基 金 收益水 平 , 造 成 管理风 险。 2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 金的 流动性 需求 主要集 中在 开 放期,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 接受投 资 者的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 采取各 种有 效管 理措 施 , 满足流 动性 的需 求 。 但 如 果出现 较大 数额 的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3 、其 他风 险 (1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 因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 制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 内 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 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二十 、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终 止《基 金合 同》 ,不 需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4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 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


12 ) 依照 法律 法 规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股 东 与债 权 人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 实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更 换 律师 事务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期 货经 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和 非交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易过户 等的 业务 规则 ; 1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17 ) 确保 需要 向 基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 项文 件或 资 料在 规 定时 间 发出 ,并 且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 人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期 货结 算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 基金办 理 证券、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 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 《 托管协 议》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 货结算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 议》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 理清算 、 交割 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 他人泄 露 , 向 审计 、 法 律 等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的 除外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按 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 托 管协 议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 按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7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8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 了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暂 不设立日常 机构。 在本基 金存续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 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 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规定进 行。 1 、召 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 整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 法律 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事项 。 (2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情况下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 回费率 或 在不影 响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式 、 增加 或调 整份 额 类别设 置 , 但 需 履行相 关程 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 、 销 售机 构、 登 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 的规则 ; 6 )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于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范围内 推 出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 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 方式或 通讯开 会方式等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或法 律 法规 、 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其 他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行 使投 票权 提供 便利 。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 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2 )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 表 决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 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 在不 与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规则 冲突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用 其 他非书 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会 议 程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具 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议 通知 中 列明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基金合 同》的 重大修 改、决 定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其 他基金合 并、法 律法规及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 事 项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 的通知 后,对原有 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 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 明,否 则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 、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 果。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 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 金管 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 可 直接 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基 金合 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决 议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 、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终 止;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 (3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不需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5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 上 海仲裁 委员 会 进 行仲 裁 , 按照该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上 海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守各 自的职 责,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5 、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 也可 称资产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也可 称资产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 制、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监 督。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证券选 择 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 或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为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 国 债、 金融 债 、 央 行票 据 、 地 方政府 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 债的纯债 部分) 、 可交换债 券、非金 融 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 包括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 短期融资 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 同 业存单 、 货币 市场 工具 、 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本基金 不直 接投 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但可 持有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 持有该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因 投资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因上 述 原因持 有的 股 票和权 证等 资产 ,本 基金 将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6 个月内 卖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本基 金各类 品种 的投 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应开 放期流 动性需 要,为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次 开放 期 前 10 个 工 作日、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10 个工 作 日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持有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闭 期内 ,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5% 的限 制 ,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 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要 ,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在 每次 开放 期 前 10 个工作 日、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束 后 10 个 工作日 的期 间内 , 基金 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开 放期内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限 制, 但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现 金; (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5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6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7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 过 其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AA- 以上( 含 AA-)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9 ) 封闭 运作 期间 , 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净资 产的 200% ;开 放期 内, 基金 总 资产不 得超过 净资 产 的 140% ; (10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当期 的剩 余封 闭期 ; (11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 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1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3. 本基 金财产 不得 用于 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者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4. 基金 管理人 运用 基金 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 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 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6.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变更 的 , 本 基金 可相 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规 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基金 法》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 上述限制 的,履行 适当程 序后,基 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 基 金 投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对于 不 符合规 定的 银 行 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 根 据协 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存放 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银行 存款、同 业存单的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0% ;存放 在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业存 单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 得超 过 5%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本 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 建立 健全 银行 存款 的业 务流程 、 岗 位职责 、 风险 控制 措施 和 监察稽 核制 度 , 切 实防 范 有关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对本 基金 银行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定期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审查 、 复核 相关 协议 、 账 户资 料 、 投 资指 令、 存款证 实书 等 有 关文件 ,切 实履 行托 管职 责。 (1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 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 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并 承担 因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流 动性风 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部分 提前 支 取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 的风险 、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 款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的 风险 、 因全 部提 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面 的风 险。 (3 )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职务 行为导 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三)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的 签订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划 付、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1.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协 议 的签订 (1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符 合 资格的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其 授权分 行签 订《 基金 存款 业务总 体 合作协 议》 ( 以下 简称 《总 体合作 协议 》 ) , 确 定 《存 款 协议书 》 的格 式范 本。 《总 体合作 协议 》 和《存 款协 议书 》的 格式 范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共同 商定 。 (2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相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 《存 款协 议书》 的内 容 进行复 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式、邮 寄地 址、 联系 人和 联系电 话,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中 遗失 后 ,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等。 (4 )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以 下 简称 “存 款分 支机 构 ” ) 寄 送或上 门 交付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的, 基金 托管 人 可向存 款分 支机 构的 上级 行发出 存款 余 额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 及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基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 并在 《存 款协 议书 》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账 号 , 未 划 入指定 账户 的,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6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在存 期内, 如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预留 印 鉴发生 变更 , 管理 人应 及 时书面 通知 存款 行 , 书 面 通知应 加盖 基金 托管 人预 留印鉴 。 存款 分 支机构 应及 时就 变更 事项 向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出具 正式 书面 确认 书 。 变更通 知的 送达 方式同 开户 手续 。 在存 期 内, 存款 分支 机构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指 定联 系人 变更 , 应 及时 加盖 公 章书面 通知 对方 。 (7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因定 期存款 产生 的存 单不 得被 质押或 以 任何方 式被 抵押 ,不 得用 于转让 和背 书。 2.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时 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 《存 款协 议 书》 等,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 存款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支 机构 开立银 行账 户。 (2 )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的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3. 存款 凭证传 递、 账目 核 对及到 期兑 付 (1 )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 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 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 在 《存款 协议 书 》 中 规定 , 存 款银行 分支 机构 应为 基金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 下 称 “ 存款 凭证” ) , 该存 款 凭证为 基金 存款 确认 或 到 期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 且 对 应每笔 存款 仅能 开具唯 一存 款凭 证 。 资 金 到账当 日 , 由 存款 银行 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 计主 管传 真一份 存款 凭证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后, 将存 款凭 证 原件通 过快 递寄 送或 上门 交付至 基金 托 管人指 定联 系人 ; 若存 款 银行分 支机 构代 为保 管存 款凭证 的 , 由 存款 银行 分 支机构 指定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凭 证复 印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收 妥。 (2 ) 存款 凭证 的遗 失补 办 存款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存 款银行 提出 补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督促存 款银 行尽快 补办 存 款凭证 ,并 按以上 (1 )的 方式快 递或 上门 交付至 托 管人, 原存款 凭证自 动作 废。 (3 )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对于 存期 超过 3 个 月的 定期 存款, 存款银 行 应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于每季 末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指 定人 员寄 送对账 单。 因存 款银 行未 寄 送对账 单造 成 的资金 被挪 用、 盗取 的责 任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 行应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存 款凭 证的 询证 , 并在 询证函 上加 盖存 款银 行公 章寄 送 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4 ) 到期 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 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指 定 的会计 主管 。 存 款 银行 未 收到存 款凭 证原 件的 , 应 与基金 托管 人电 话询 问 。 存款到 期前 基金 管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确 认存 款凭证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宜 。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与 存 款银行 接洽 存款 到账 时间 及利息 补付 事宜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接 洽结 果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 日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存 款凭 证 在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 存 款银行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原 存款 凭证 复印 件上加 盖公 章并 出具 相关 证明文 件后 , 与 存款银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 存款 银行 应在 到 期日将 存款 本息 划至 指定 的基金 资金 账 户。 如果 存款 到期 日为 法 定节假 日 , 存 款银 行顺 延 至到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支 付, 存款 银行 需 按原协 议约 定利 率和 实际 延期天 数支 付延 期利 息。 4. 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 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或 部分 资金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存款 协议 书》 执行 。 5.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监 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的 行为 ,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 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或拒 绝结 算 , 若 因基 金 管理人 拒不 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相 关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 保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 名单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否 则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 在 基金 存续 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手 名单 , 但 应将调 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作 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新名 单确 定时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 结 算 , 但 不得 再发 生新 的 交易 。 如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 由,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 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 评估 中期 票据 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着 审慎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并应 符合 法律 法 规及监 管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金 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邮件 或书面提 示等方 式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回 复基 金托管 人 , 对 于收 到的 书 面通知 ,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九)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提 示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 管理人 应积 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十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其通 知义务 后, 予以 免责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投 资 所需 的相 关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 不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资 产及 实物证 券等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7.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基 金 资产 , 或 交由 期货 公司 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 约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 等机 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协 议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8.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也 可 称 为 “ 托 管 账 户” ) , 保 管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托管 账户 名 称应为 “ 中 银聚利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预留 印 鉴为基 金托 管人 印章 。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客 户结 算 保证金 、 交收 价差 保证 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按 有关 规定开 立 、 使 用并 管理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四)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以 基 金 的 名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构 开立 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投资 需 要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保证 金账户 及期 货交 易编 码等 , 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结算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完 成上述 账户 开立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 的期 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 资金 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的登 录用户名及密 码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资 金 密码和 市场 监控 中心 登录 密码重 置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重置 后务 必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 并提 供所 需 资 料。 基金 管理 人 保 证所提 供的 账户 开户 材料 的真实 性和 有效 性, 且在 相 关资料 变更 后及 时将 变更 的资料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 2. 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 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 约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 账户 按 有关规 定使 用 并管理 。 3.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 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上述存 放机 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价 凭证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不少 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 传 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一致 ,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 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合同 传真 件与 基金管 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 致的, 以传 真件 为准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 总 数,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 公布 。 (三 )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按 规定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 如 不能 妥善 保 管, 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友 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上 海仲 裁委 员会 进行仲 裁 , 按 照该 会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 、 律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终止 与修 改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终 止事 项。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 、基 金投资 者账 单: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定制 的服 务形式 提供 基 金对账 单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在电子 对账 单 、 短 信对 账 单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 种形 式的对 账单 中选 择一种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选择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发 送 ,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按 月度、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发 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季度 、 半 年度和 年度 发送 。 纸质 对 账单每 半年 结束 后 15 个 工 作日内 寄出 ,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 打 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 修改 或 转 人工 服务 ) 定 制 ;2 ) 登 录 基金管 理 人 官 网(www.bocim.com )点击“ 基 金账号 查询 ” 按钮 , 进 入 “ 账户信 息修 改 ” 栏目 进行 自助定 制;3 ) 发送 电子 邮 件至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服 务邮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邮 件 中注 明开 户 证件 号码、 姓 名、 持有 基金名称 及持 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手机号码、定制 对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 、短 信对账 单、 纸质 对账 单) 、 寄送周 期( 月度 、季 度、 半年度 、年 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利用 自己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公 司的 网站 (www.bocim.com )为 直销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者 在选 用网 上 交易服 务之 前, 请向 相关 机构咨 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 月 账户信 息 、 公 司旗 下基 金 定期刊 物等 。 业务 开通 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六 )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可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 本公 司。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 募说明书。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2017 年 7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人刊 登 《 中银 聚利 半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 明书》 2、 2017 年 7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人刊 登 《 中 银聚 利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聚 利 A 、 聚利 B 份额 折算 和变 更登 记结果 暨 中银 聚利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生 效公告 》 3、 2017 年 7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人刊 登 《 中银 聚利 半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通 电 子直销 申购 、赎 回业 务并 实施交 易费 率优 惠公 告 》 4、 2017 年 7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人刊 登 《 中银 聚利 半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 申 购、赎 回业 务公 告 》 5、 2017 年 8 月 29 日 本基 金 管人刊 登《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半年 度 报告》 6、 2017 年 8 月 29 日 本基 金 管人刊 登《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半年 度 报告( 摘要 ) 》 7、 2017 年 8 月 30 日本 基金 管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董 事长 变更 的公告 》 8、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 基金 管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更 的 公 告》 9、 2017 年 10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人刊 登《 中银 聚利 半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10 、 2018 年 1 月 2 日本 基金 管 人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缴纳 增值 税有关 事项 的公 告 》 11 、 2018 年 1 月 9 日本 基金 管 人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整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申购 、定 投最 低金 额限制 的公 告 》 12 、 2018 年 1 月 19 日 本基 金 管人刊 登《 中银 聚利 半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聚 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变更 注册 的文 件; 2 、《 中银 聚利 半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3 、《 中银 聚利 半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4 、关 于申请 中银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变 更 注册为 中银 聚利半 年定 期 开放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 律意 见 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 地,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