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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动力混合(004248)

华宝新动力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新动 力 一年 定 期开 放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6 年 11 月 24 日证监 许可 【2016 】 2829 号 文注册 ,
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 人保 证《华宝 新 动力一年 定期 开放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
(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的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者 保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风 险 , 本基 金特 有风险 等 。 本基 金 是 混合 型基金 , 其 长期
平均预期 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说 明书 》 及 《基 金合 同》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者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决 策 ,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1 月 20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数 据 未经审 计 。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日期 
本基金 自 2017 年 1 月 13 日到 2017 年 1 月 17 日向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同时发 售,
《基金 合同 》 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生 效。 
 
二、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 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49% 的 股份 。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孔祥清 先生 , 董事 长, 硕士 , 高 级会 计师 。 曾 任宝 钢计 财部资 金处 主办 、 主管 、 副 处长,
宝钢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 宝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法兴 华宝 汽车 租赁 (上海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华宝 都鼎
(上海 )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中国 太平 洋保 险(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Michael Martin 先 生, 董 事,博 士。 曾 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 师助理 ;
第一波士 顿银行 董事总 经 理;瑞银 证券董 事总经 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现 任美
国华平 投资 集团 全球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全 球金 融行 业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美国 Financial 
Engines 董 事、 加拿 大 DBRS 董事 、美 国Mariner Finance 董事 。 周朗朗 先生 , 董 事, 本 科 。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 (加 拿大) 分析 师 ; 花 旗银行 (香
港) 投 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美 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业 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华 融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上 海灿谷 投资 管理 咨询 服务 有限公 司董 事。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国集 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信 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 上海 胡光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 首 席
合伙人 。 
尉安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 世界 银行 农业经 济学 家 , 荷兰 合作 银行东 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管 , 新希 望
集团常 务副 总裁 ,比 利时 富通银 行中 国区 CEO 兼 上 海分行 行长 ,山 东亚 太中 慧集团 董事 长。
现任上 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陈志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合伙 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 集团中 国区 董事 长, 华彬 国 际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顾 问。 
2 、监 事会 成员 
朱莉丽 女士 , 监 事, 硕士 。 曾就 职于 美林 投资 银行 部、 德 意志 银行 投资 银行 部; 现 任美
国华平 集团 执行 董事 。 
杨莹女 士, 监事, 本科。 曾在三 九集 团、 中国 平安 保险 (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 永 亨银
行(中 国) 有限 公司 、中 国民生 银行 工作 ,现 任华 宝投资 有限 公司 风控 合规 部总经 理。 
贺 桂先 先生 , 监 事, 本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华 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王波先 生, 监事 , 硕 士。 曾 任上海 证券 报记 者; 现任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总监 兼
战略策 划部 总经 理。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入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参 与公 司的筹 建工 作,先后 担任 公司清 算登 记部 总经 理、 营运副 总监 、营 运总 监, 现 任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欧江洪先 生, 副总经 理, 本科。曾 任宝 钢集团 财务 部主办、 宝钢 集团成 本管 理处主管 、 宝钢集 团办公 室(董 事会 办公室 )主管/ 高级 秘书、 宝钢集 团办公 厅秘书 室主 任、华 宝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行 政人事 部总 经理 、 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 党 委办公 室主 任、 董事 会秘 书等职务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栋梁 先生 , 硕 士, 拥有 CFA 资 格。 曾 在国 联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 宝信 托有 限责任 公 司和太 平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从事 固定 收益 的研 究和 投资,2010 年 9 月加 入华 宝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债 券分 析师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1 年 6 月起 担任 华宝 宝康 债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 10 月 起兼 任华宝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0 月起 兼 任华宝新 机遇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和华宝新 价值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4 月起兼 任华 宝宝 鑫纯 债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6 年5 月 起任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 ,2016 年 6 月 起兼 任华 宝可 转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9 月起兼 任华 宝新 活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12 月起 兼任 华宝 新起 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1 月起兼 任华 宝 新动力 一年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 2 月兼 任华宝 新飞 跃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3 月兼任 华宝 新回 报一 年定 期开放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华宝 新优 选一年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7 年6 月兼任 华宝 新优 享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5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刘自强 先生 , 投资总 监 、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高端制 造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宝国 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未 来主 导产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闫旭女 士 , 投 资总 监、 国内 投资部 总经 理 、 华 宝行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宝收 益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华宝 稳健回 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华宝智 慧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胡戈游 先生 , 助理投 资总 监、 华宝 宝康 消费品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品质生 活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华 宝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华宝 先进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蔡目荣 先生 , 国内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 华 宝多策 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 宝资源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 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发售 、 申购 、赎 回 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基 金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 关规定 , 并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规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 务便 利 获取的 未 公 开信 息 、利 用 该信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牟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或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 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 (1 )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资 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 度 量风 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 效 性 原则 。 通过 设 置科学 清 晰 的操 作 流程 , 结合程 序 控 制, 建 立合 理 的内控 程 序 ,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 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营 销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 在此基 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惯 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 慎 性 原则 。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 核 心是 风 险控 制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制订 要 以审慎 经 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 风 险控 制 要求 不 相容职 务 分 离、 建 立完 善 的岗位 责 任 制和 规 范的 岗 位管理 措 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 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 司总经 理提 名, 董事 会聘 任 ,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 同 意。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 稽 核部 和 风险 管 理部负 责 调 查评 价 公司 内 控制度 的 健 全性 、 合理 性 ;负责 调 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 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三、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 人,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 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内 首批 开展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 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 银行 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一 对多 、 一对 一) 、 社保基 金 、 保 险资 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机构 、 券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650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金 613 只,QDII 基金 37 只, 覆 盖了股 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 种类 型 的基金 ,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 管理与控 制工 作是中 国银 行全面风 险控 制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承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 持 “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营 ” 的 原则 。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控制 工 作 贯穿 业务 各环 节, 通过 风险 识别与 评估 、 风 险控 制措 施设定 及制 度建设 、 内外 部 检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 的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国 银行 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 行 ,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四、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联系人 :章 希 (2) 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直 销 e 网金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认/申购、 赎回、 转换等 业务, 具体 交易细 则请参 阅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址 : www.fsfund.com 。 2、 其 它销 售机 构情 况详 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及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 整销 售机构 的 相关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电话:021-38505888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 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 媛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 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五、基金简介 基金名 称: 华宝 新动 力一 年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开 放式 六、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通过 大类资产 间 的灵活配置 和 多样的 投资 策略, 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值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和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可交换 债券 、 央 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含超 短期 融资 券 )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货 币 市场工 具 (包 括质 押式 及 买断式 回购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等) 、 股指期 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封闭期内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00%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开放 期内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95%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保留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比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 ( 三)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策略 , 通过宏 观策 略研究 , 综合 考虑宏 观经 济、 国家 财 政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以及 市场 流动 性等 方面因 素, 对相 关资 产类 别的预 期收 益进 行 动态 跟踪 ,决 定大 类资 产配置 比例 。 2 、股 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股 票选 择策略 , 将 “自 上而 下” 的行业 配置 策略 和 “ 自下 而上” 的股 票精选 策略 相结 合 , 根 据对 宏观经 济和 市场 风险 特征 变化的 判断 ,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动态 优化 , 实现基 金资 产长 期稳 定增 值。 (1) 行业 配置 各个行 业由 于所 处的 商业 周期不 同, 面临 的上 下游 市场环 境也 各不 相同 , 因 此不同 行业 表现也 并非 完全 同步 。 本 基金将 综合 考虑 经济 周期 、 国家 政策 、 社 会经 济结 构、 行 业特 性以 及市场 短期 事件 等方 面因 素,在 不同 行业 之间 进行 资产配 置。 (2)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将主 要以 “自 下而 上” 的 精 选 策略 , 精 选个 股, 构 建投 资组 合。 本基 金进行 个股 投资时 , 主要 通过深 入分 析企业 的基 本面 和发 展前 景, 并以 定量 的指标 为参 考, 精选 优质 公 司。 优质 公司 需符合 以下 一项或 多项 标准 : 公 司所 处行业 具有 良好 的发 展前 景、 产品 具有 竞 争优势 、公司 治理健 全规 范、公 司具有 较强的 营销 能力、 公司具 有垄断 优势 或稀缺 性资源 、 有正面 事件 驱动 。 本基金 的定 量分 析方 法主 要包括 分析 相关 的财 务指 标和市 场指 标, 选择 财务 健康、 成长 性好、 估值 合理 的股 票。 具体分 析的 指标 为: 1 )成 长指 标: 预测 未来 主 营业务 收入 、主 营业 务利 润复合 增长 率等 ; 2 )盈 利指 标: 毛利 率、 净 利 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等; 3 )价 值指 标:PE 、PB 、PEG 、PS 等。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首先 , 本 基金 将密切 关注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走势 与我 国财政 、 货币 政策动 向 , 预测未 来利 率变动 走势 ,自 上而 下地 确定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


其次 , 债 券投 资组合 的构 建与调 整是 一个 自下 而上 的过程 , 需综 合评价 个券 收益率 、 波 动性、 到期 期限 、 票 息、 赋税条 件、 流动 性、 信用 等级以 及债 券持 有人 结构 等决定 债券 价值 的影响 因素 。 同 时, 本 基金 将运用 系统 化的 定量 分析 技术和 严格 的投 资管 理制 度等方 法管 理 风险, 通过 久期 、 平 均信 用等级 、 个 券 集 中度 等指 标, 将 组合 的风 险控 制在 合理的 水平 。 在 此基础 上, 通过 各种 积极 投资策 略的 实施 ,追 求组 合较高 的回 报。 主要 运用 的策略 有:


(1) 利率 预期 策略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的深 入研究 , 预 期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趋 势, 结合 基金 未来现 金流 的分析 , 确定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 如果预 测未 来利率 将上 升 , 则可 以通 过缩短 组合 平 均 剩余期 限的办 法规避 利率 风险, 相反, 如果预 测未 来利率 下降, 则延长 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 , 赚取利 率下 降带 来的 超额 回报。


(2) 估值 策略


通过比 较债 券的 内在 价值 和市场 价格 而做 出投 资决 策。 当 内在 价值 高于 市场 价格时 , 买 入 债券 ;当 内在 价值 低于 市场价 格时 ,卖 出债 券。


(3) 利差 策略


基于不同 债券 市场板 块间 利差而在 组合 中分配 资产 的方法。 收益 率利差 包括 信用利差 、 可提前 赎回 和不 可提 前赎 回证券 之间 的利 差等 表现 形式。 信用 利差 存在 于不 同债券 市场 , 如 国债和 企业 债利 差、 国债 与金融 债利 差 、 金融 债和 企业债 利差 等 ; 可提 前赎 回和不 可提 前 赎 回证券 之间 的利 差形 成的 原因是 基于 利率 预期 的变 动。


(4) 互换 策略


为加强 对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 在卖 出组 合中 部分 债券 的同时 买入 相似 债券 。 该 策略可 以用 来达到 提高 当期 收益 率或 到期收 益率 、提 高组 合质 量、减 少税 收等 目的 。


(5) 信用 分析 策略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析 债券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展 前景 、 发展 状况 、 市 场地位 、 财务状 况 、 管 理水平 和债 务水平 等因 素 , 评价 债券 发行人 的信 用风 险, 并根 据特定 债券 的 发 行契约 ,评 价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确定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在采用 数量化 模型 分析其 合理定 价的基 础上 ,把握 市场的 短期波 动, 进行积 极操作 , 在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力争 实现稳 健的 超额 收益 。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依 据法 律法 规并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参与 股指期 货投 资 。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证 券 市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采用 流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并 充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资产池 结构 以及 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变化 等因 素的研 究 , 综合运 用久 期管 理、 收益 率曲线 、 个券 选择和 把握 市场交 易机 会等 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遵守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控制 信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的 前提下 , 选 择经 风险 调整 后相对 价值 较高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 得长期 稳定 收益 。 7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 金 投资 于其 他金 融产品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监管机 构 的规定 及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制定 与本 基金 相适 应的 投资策 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方 式 等 。 (四) 投资 管理 1 、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主要 依据 下列 因素 决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 具体 证券的 买卖 : (1)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环 境 及其对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2) 国家 货币 政策 、产 业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3) 相关 主题 上市 公司 的 发展状 况和 跟踪 调研 结果 ; (4)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2 、投资 决策 流程 (1) 投资 决策 机制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 由基 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授权 具体 承担 基金管 理工 作。 投资 总监 负责监 督管 理基 金日 常投 资活动 。 公 司投 资决策 机制 为分 级授 权机 制,即 : 第一级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定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组 合配置 提案 和重 点投 资;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基 金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频 率每月 不少 于一次 )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定 基金 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第二级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确 定投 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研究部 、 投资 管理部 定期 或不定 期 (会 议频率 双周 一次或 更多 ) 召开投 资- 研究联 席 会 议, 研 究、 交流 投资 信息 , 探讨 、 解 决投 资业 务的 有关问 题。 双周 投资 -研 究联席 会议 就研 究部提 交的全 市场模 拟组 合与配 置、宏 观及行 业策 略,以 及研究 员提交 的各 行业模 拟组合 、 三级股 票池 、 重 点投 资品 种等进 行充 分讨 论。 基金 经理根 据联 席会 议的 成果 及自身 判断 确定 投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第三级 ,基 金经 理。 在各 自的权 限内 执行 和优 化组 合配置 方案 。 (2) 投资 流程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资 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2 )研究 人员 负 责投 资研 究 和分析 研究人员 根据 自身以 及其 他研究机 构的 研究成 果 , 构建初选 股票 池和策 略精 选股票池 , 就基金 的股 票、 债券 、现 金比例 和个 股买 卖 提 出建 议。 3 )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 提出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建议 , 同时 结合 股票排 序和 研究 员的 报告 , 形成 投资 计划 提交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并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决 策,具 体实 施投 资计 划。


投资组 合方 案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核 后, 基金 经理 向交易 部下 达具 体的 投资 指令, 交易 员根据 投资 决定 书执 行指 令。 4 )绩 效评 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 绩 效评估 人员 利用 相关 工具 评估。 5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制 委员 会、督 察长 、副总经 理、 监察稽 核部 和风险管 理部 负责内 控制 度的制定 , 并检查 执行 情况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50% +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50% 沪深300 指数是 由上 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联合编制 ,中 证指数 公司 发布的 反 映中国A股 市场 整体 走势 的 指数。 该指 数 具 有市 场认 可度高 、代 表性 强、 编制 透明等 特点 。 上证国 债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并发 布 , 以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所 有固 定利率 国债为样 本, 按照 发行 量加 权而成 。具 有良 好的 债券 市场代 表性 。 作为混 合型 基金 , 选择 上述 业绩比 较基 准能 够客 观 、 合 理地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时 公告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预期 风 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封 闭期 内, 本基金 投 资于 股 票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100%; 开放 期 内, 本基 金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95% ; (2)开 放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封闭 期内,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 现金;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后,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组 合: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 ) 在封 闭期 内 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本 基金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0% ; 在开放 期内 任 何交 易日日终 , 本 基金 持 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4 )在封 闭期内 ,本基 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当 不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 在开 放 期内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16)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资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0% ; 在开放 期内, 本 基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4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12 )项外 , 因 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国 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 、 行 政 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和债 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8,123,210.04 20.17 其中: 股票


128,123,210.04 20.1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86,233,038.00 29.32 其中: 债券


186,233,038.00 29.3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4,100,000.00 2.2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02,162,078.68 47.58 8 其他资 产


4,473,239.76 0.70 9 合计





635,091,566.48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5,218,219.35 0.82 C 制造业 51,846,628.98 8.18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1,344,411.20 0.21 E 建筑业 4,915,772.00 0.7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518,900.00 0.4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229,014.76 0.6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2,613,784.55 0.41 J 金融业 43,114,840.00 6.80 K 房地产 业 5,524,262.00 0.8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970,404.00 0.3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214,107.20 0.6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612,866.00 0.10 S 综合 - - 合计 128,123,210.04 20.21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31,000 9,167,380.00 1.45 2 002142 宁波银 行 353,600 6,297,616.00 0.99 3 000001 平安银 行 471,600 6,272,280.00 0.99 4 000858 五粮液 56,300 4,497,244.00 0.71 5 000776 广发证 券 228,000 3,803,040.00 0.60 6 300070 碧水源 168,800 2,932,056.00 0.46 7 002466 天齐锂 业 51,520 2,741,379.20 0.43 8 002294 信立泰 59,200 2,675,248.00 0.42 9 000333 美的集 团 47,200 2,616,296.00 0.41 10 002081 金螳螂 170,400 2,610,528.00 0.41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610,000.00 1.5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27,620,238.00 4.3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0,057,000.00 11.05 6 中期票 据 39,647,000.00 6.25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714,800.00 0.11 8 同业存 单 38,584,000.00 6.09 9 其他 - - 10 合计 186,233,038.00 29.37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1760108 17 粤 交投 SCP002 500,000 49,985,000.00 7.88 2 111781112 17 南 京银 行CD135 400,000 38,584,000.00 6.09 3 101555023 15 赣 高速 MTN004 300,000 29,784,000.00 4.70 4 041762021 17 皖 出版 CP001 200,000 20,072,000.00 3.17 5 122819 11 常 城建 132,000 13,221,120.00 2.09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新动 力混 合基 金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持 仓前十 名证 券中 的 17 南 京 银行 CD135 (111781112 ) 发行 主体 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收到 人民 银行南 京分 行 营业管 理部 的处 罚决 定。 因其存 在 48 户银 行同 业账 户未见 存款 银行 经营 范围 批准文 件、 未 采 取 多 种 措 施对 开 户 证 明文 件 的 真 实 性完 整 性 和 合规 性 以 及 存 款银 行 开 户 意愿 真 实 性 进行 审核、未 执行 开户生 效日 制度、未 执 行 久悬制 度等 情况。对 南京 银行出 示警 告并处罚 款 30 万元。 新动力混 合基金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持 仓前 十名证券 中的 16 洪 都航 空 MTN001 (101659008 ) 发行 主体 江 西洪都 航空 工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于 2017 年7 月3 日 收 到上海 证券 交易所的 通报 批评 。 因 其对 于可能 对投 资者 决策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重大 事项 信息 披露不 及时 。 对 江西洪 都航 空工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提出 通报 批评 ,并 记入上 市公 司诚 信档 案。 新动力 混合 基金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持仓 前十 名 证券中 的 15 中投 G1 (122399)发 行主体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于2017 年4 月20 日收 到河 南证 监局 的整 改通知 。 因其 营 业部存 在员 工与 不合 格投 资者订 立协 议 , 汇 集不 合格 投资者 资金 以员 工个 人名 义购买 私募 产 品的问 题, 反映 出你 营业 部内部 控制 不完 善。 对中 投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出示 整改通 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上述 上市公 司进 行进 一步 了解 和分析 , 认为 上述 处分 不会 对公司 的 投资价 值构 成实 质性 影响 , 因此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上述 证券的 投资 判断 未发 生改 变。 报告 期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前 十 名 证 券的 其 余 七 名 证券 的 发 行 主体 没 有 被 监 管部 门 立 案 调查 或 在 本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0,586.6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9,420.4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423,232.6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73,239.7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七、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7 年12 月31 日。 基金 过往 业绩不 代表 未来 表现 , 本 报告中 所列 数据未 经审 计。 1、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1/20-2017/12/31 5.62% 0.12% 10.59% 0.32% -4.97% -0.20%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华宝 新 动力 一年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7 年1 月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的 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或其 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开放期 内, 投资 者 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办理申 购、 赎回业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本 基金 每个 封闭 期结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开 放 期,开 始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务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个开放 期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若 由于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原因 导致 原定 开放 期起 始日或 开放 期 内不能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或 依据 基金 合同 需暂 停申购 或赎 回业 务 , 则 开放 期相应 顺延 , 直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 求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的 公告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开 放期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 在开放 期内 ,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其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为 该开 放期内 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但 若投 资者 在开放 期最 后一 个工 作 日 业务办 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 出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换 申请 的, 视为 无效 申请。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者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 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e 网金 和 其他销 售机 构申 购本 基金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1 元 人民 币(含 申 购费) 。通 过直 销柜 台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追 加 申购最 低金 额为每 笔 1 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 已在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柜 台购 买过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的 投资 者 , 不受 直销 柜台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但 受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各 销售机 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准 。 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投资 者欲转 入直 销柜 台进 行交 易要受 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2 、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单 笔赎回 份额 不 得低于1 份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 1 份 的,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投资 者每 个基 金交 易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限制 、 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等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按 每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申购费 率如 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100 万 以下 0.8% 大于等 于100 万 ,小 于 500 万 0.4%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费 等各项 费用 。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表 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的 1.50% 其他情 形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赎 回费 总额 的100% 计 入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 各项 销售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 的 计算 按 舍 去尾 数 方法 ,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申 购费 用、 净申 购金额 的计 算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 例: 假定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860 元 , 某 投资 者 当日投 资10 万 元申 购本 基 金, 对应 的本次 前端 申购 费率 为 0.8%,该 投资 者可 得到 的基 金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 (1+0.8% )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 =100,000 -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 =99,206.35/1.0860=91,350.23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1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 假 定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860 元 , 可 得到 91,350.23 份基 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为1 个 封闭 期, 对应 赎回费 率 为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15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 .1500=11,500 元 赎回费 用=11,50 0×0%=0 元 赎回净 额=11,500-0=11,5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 1 个封 闭期 ,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15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1,500.00 元。 例: 某投 资者 在同 一开 放期 申购后 又 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间 为 4 天, 对应赎 回费 率为 1.5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1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 额=10,000 ×1 .1500=11,500 元 赎回费 用=11,50 0×1.50%=172.50 元 赎回净 额=11,500-172.50=11,327.50 元 即:投 资者 在同 一开 放期 申购后 又 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 4 天,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150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11,327.50 元。 3 、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小数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按照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进行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起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 ,并 最迟于 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 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 者的申 购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者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且 开放 期间 按暂 停申购 的期 间相 应顺 延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 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 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可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且 开放期 间按 暂停 赎回 的期 间相应 顺延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工作 日 的基 金 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当日 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 全部 赎回 申请进 行确 认 , 当 日按 比例 办理的 赎回 份 额不得 低于 基金 总份 额 的20%, 其 余赎 回申 请 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支付的 期限 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指 定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 延缓 支付 的赎 回申 请以 赎回申 请确 认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 述巨额 赎回 并 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过邮 寄、传真 、 公告 、 通过 销售 机构 告知 等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公 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至 迟于 重 新开 放 日依 法 公告。 3 、以上 暂停及 恢复基 金申 购与赎回 的公 告规定 ,不 适用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开 放期与 封 闭期基 金运 作方 式转 换引 起的暂 停或 恢复 申购 与赎 回的情 形。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 十四)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 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 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九) 基 金份 额质 押或 其他业 务 如相关法 律法 规允许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质押 业务或其 他基 金业务 ,登 记机构 可 制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6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0.6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个 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经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动 在每 月 第2-5 个工 作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 支 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 按 时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5%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个 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经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动 在每 月 第2-5 个工 作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 按 时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3 -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招募说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明 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对《华宝 新动 力一年 定期 开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作 如下 更新 : 1 、


基金 名称 修改 为“ 华宝 新 动力一 年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2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更新 了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信息 。 3 、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更新了 基金 托管 人的 相关 信息 。 4 、 “ 十、 基金 的投 资” 更新了 本基 金 截 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5 、 “ 十一 、基 金的 业绩 ”更新 了 本 基金 截 至 2017 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业绩 数据。 6 、 “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对 本报 告期 内的 相关公 告作 了信 息披 露。 上述内 容仅 为摘 要, 须与 本 基金《招 募 说明 书》 后面 所载之 详细 资料 一并 阅读 。 华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3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