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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裕腾混合A(005588)

长安裕腾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长安 裕腾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农 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I 
重 要提 示 
1、 长安 裕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 经 中国证监 会2018
年1月4日证 监许可 〔2018 〕14 号文( 《关于 准予 长安 裕腾 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 ) 准予 注册 。 
2、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 
3、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
带来的 个别 风险。 本基 金 投资于 证券/期货 市 场,基 金份额 净值 会因 为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 投 资有 风 险,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基 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 产品特 性 并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根 据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风 险 承受能 力 、 投 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 资 产状 况等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 资价值 ,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
资风险 。 
4、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 管
理风险 、 估 值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以及 技术 风险 和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和其 他风 险 等。 
5、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币 市 场基 金,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6、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 的 资产 占股票资产的 比例为0-50%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 不同 配置 地市 场环 境的变 化, 选择 将部 分基 金 资产投 资于 港股 通股 票或 选择不 将基 金
资产投 资于 港股 通股 票, 基金资 产并 非必 然投 资港 股通股 票 。 
本基金 投资 港股 通 股 票 , 会面临 因投 资环 境 、 投 资 标的 、 市 场制 度以 及交 易 规则等 差异
带来的 特有 风险 , 包括 但 不限于 市场 联动 的风 险 、 汇率风 险 、 股 价波 动较 大 的风险 、 港股 通
额度限 制的 风险 、 港股 通 可投资 标的 范围 调整 带来 的风险 、 港股 通机 制下 交 易日不 连贯 可能
带来的 风险 、 交收 制度 带 来的风 险 、 港 股通 下对 公 司行为 的处 理规 则带 来的 风险 、 香 港联 合
交易所 停牌 、 退市 等制 度 性差异 带来 的风 险 、 港 股 通规则 变动 带来 的风 险和 其他可 能的 风险
等 。 
7、 投资者应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或指定 的销售 机构 购买 基金。本 基金在 募集 期内 按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投资 者 按1.00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 额以后 , 有可 能
面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1.00 元、 从而 遭受 损 失 的风 险 。 
8、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 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资者 注意 基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II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9、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的50% , 但 在 基金 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50% 的除 外。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十 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3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5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76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附件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 长安 裕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或 “ 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以及 《长安裕腾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其 他任何 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投资 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投资 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 基金 合同 》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长安裕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 《 基金 合同 》 或本 基金 合同:指《 长安 裕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安 裕腾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长安 裕腾 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长安 裕腾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运 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 的境外 法人 21、 投 资人 、 投 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协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5、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6、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若 本基金 参与 港股通 股票 交易 且该 工作 日为非 港股 通交 易日 , 则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决定本 基金 是 否开放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等业务 ,具 体以 届时 发布 的公告 为准 )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 务规则》 :指 《长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9、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及 相关公 告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47、A 类 基金 份额 : 指 在 投资人 认购/ 申购 基金 时收 取前端 认购/ 申购 费, 而不 从本类 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48、C 类 基金份额 : 指不 收取 前后端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 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49、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 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5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6、 内地 与香 港股票 市场 交易互 联互 通机 制: 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分 别 和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 建 立技 术连接 , 使 内地和 香港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当地 证券 公司 或经纪 商买 卖规 定范 围内 的对方 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 内地与 香港 股 票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包括沪 港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通 机制 (以 下简 称沪 港通) 和深 港股 票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以下 简称 深港 通) 57、 港 股通 : 指 内地 投资 者委托 内地 证券 公司 , 经 由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设立的 证券交 易服务 公司 ,向香 港联合 交易所 进行 申报( 买卖盘 传递) ,买卖 沪港通 、深港 通规定 范围 内的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58、港 股通 股票 :指 内地 投资者 通过 港股 通买 卖的 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59、 港股 通交 易日 : 指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 公布的 港股 通交易 日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60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61 、不 可抗 力: 指 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 况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 竹国 际 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设立日 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曹玫 联系电 话:021-2032 96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长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29.63% 杭州景 林投 资管 理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 25.93% 上海恒 嘉美 联发 展有 限公 司 24.44% 五星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3.33%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万跃楠 先生 , 董 事,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南昌 保险 学校 教师, 中国 证监 会机 构监 管部处 长, 长沙通 程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 特 华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经 理 和 安 信期 货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董 事 长等 职 , 现 任 长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长 安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姜燕女 士, 董事 , 金 融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实业 银行 信贷部 信贷 员、 信贷 主管 , 美林 国际 有限公 司全 球市 场部 副总 监, 中 国农 业银 行伦 敦子 行筹备 组顾 问, 花旗 银行 全球市 场部 副总 监, 现 任长 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资 总监 、 家 族信 托事 业部总 经理 、 家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族信 托 投资 配置 部总 经理 等职。 高斌先 生, 董 事, 硕 士。 曾任中 国证 监会 市场 监管 部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 长, 中国 证 监会驻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督 察员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党 委委 员、 常务 副总 经 理, 期 间兼 任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上海 景林 投资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裁。 范欢欢 女士 , 董 事, 管 理学 学士。 曾任 上海 景林 投资 发 展有限 公司 市场 营销 部产 品经理 、 投资研 究部 研究 助理 、 总 裁办投 后管 理等 岗位 , 现 任上海 景林 投资 发展 有限 公司总 裁办 高级 经理。 李莉女 士,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中 国招商 银行 总行 离岸 业务 部经理 、 同业机 构部 高级 经理 , 美 国 PIMCO 总 部香 港公 司副 总裁 , 现 任上海 国和 现代 服务业 股权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上海 正阳 国际经 贸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法人 代表 , 通 联网 络支 付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王健先 生, 董事 , 工 商管 理博士 。 曾 任长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市场 开发 部总监 , 金 元比联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渠道销 售部 总监 , 长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总监 等职。 现任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田高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西 安秦 川机械 厂厂 部办 公室 经济 秘书, 陕西 财经学 院会 计系 讲师 , 西 安交通 大学 会计 学院 财务 管理系 讲师 、 副教授 , 现 任西 安 交通 大学 会计学 院财 务管 理系 教授 。 田轩先 生, 独立 董事 , 金 融学博 士。 曾任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凯 利商 学院 终身 教授, 现任 清华大 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 昆吾九 鼎金 融学 讲席 教授 , 教育 部 “ 长江 学者” 特聘 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保利 能源 控股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傅蔚冈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曾任 上海 金融 与法律 研究 院院 长助 理, 现任上 海金 融与法 律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鸿儒 金融 教育 基金 会副秘 书长 。 2 、监 事会 成员 印凤女 士, 监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长 安汽 车销 售有限 公司 经营 部财 会处 处长, 长安 汽车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财务处 处长 , 长 安福 特汽 车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长 安标致 雪铁 龙汽 车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兵 器装备 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等 职, 现 任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党 委委 员。 吴缨女 士, 职工 监事,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研究 生, 理学学 士。 曾任 江西 电力 职大助 教, 亚龙湾 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兼资 金证 券部 经理 , 海 南欣 龙无 纺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 秘书 , 上 海君 创财经 顾问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上海 鼎立实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等职 。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袁丹旭 先生 , 总 经理 , 金 融硕士 。 曾 任美 国富 国银 行资深 经理 , 招 商银 行总 行零售 部副 总经理 , 深 圳发 展银 行 ( 平安银 行) 总监 , 中 国工 商银行 总行 私人 银行 部副 总经理 , 交 通银 行总行 私人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等职 。 李永波 先生 , 督 察长 。 武 汉大学 法学 学士 、 民 商法 学硕士 , 十 年以 上法 律、 基金从 业经 历。 曾任 上海 市源泰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上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上 海市 律师协 会基 金 业 务委员 会委 员,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副总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 理等 职。 王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立秋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及工 学硕 士 。 十一 年 以 上金融 行业 从业 经历。 曾 任 Blue Pool Capital 投资经理,江海证 券有限公司研究主管等, 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投资经理, 上海知 几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投资 总监 , 鸿 商资 本股 权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期 间由 公司 委派至 旗下 控股 的中 法人 寿保险 有限 责任 公司 担任 投资总 监) 等职。 现任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投 资总 监, 长安 鑫利 优先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安 鑫富 领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安 鑫恒 回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安 鑫垚 主题 轮动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安 裕 盛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及 长 安 裕 泰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袁丹旭 先生 ,简 历同 上。 吴土金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九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研 究员 , 国 投瑞 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平 安养 老保险 有限 公司 组合 经理 , 财 通证 券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德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事 业部总 监,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陈立秋 先生 , 简 历同 上。 林忠晶 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 七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安 信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 高 级分析 师 , 中 海石 油气 电集 团有限 责任 公司 贸易 部研 究员 ,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品 经理 、 战略及 产品 部副 总经 理、 量化投 资部 (筹 ) 总 经理 等职,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长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长 安产 业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利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 富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垚 主题 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 恒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安鑫 旺价 值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安 鑫 兴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长 安 鑫 禧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基 金经 理。 栾绍菲 先生 , 金融与 经济 学硕士 , 六年 以上金 融行 业从业 经历 。 曾任长 安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研 究部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等 职 , 现任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经 理 , 长 安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宏 观 策 略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及 长 安 产业 精 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法 》 、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 规定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露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度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从业 人员 形象;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牟取利 益;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 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 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定, 坚 持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最 大化 原则 ,自 觉形成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意 识和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它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和 及时 披露 ; (4) 确保 投资 管理 活动 中 公平对 待不 同投 资组 合,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 位职 责保 持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严 格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各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原 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 司内控制 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 各项规 定, 必须把 国 家的法 律法 规、 规章 和各 项政策 体现 到内 控制 度中 ;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 漏 洞; (3)审 慎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的 核心 是风险 控制 ,制定内 部控 制制度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必 须随着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调 整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及时 地 进 行修改 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内 部控 制 的 制度 体系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三个 层次的 制 度系列 构成 , 这 三个 不同 层次的 内部 管理 制度 既相 互独立 又互 相联 系, 在公 司章程 的指 引和 约束下 构成 了公 司总 体的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的原 则规 定的 细化 和展 开, 同时 又是 对公 司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原则 指导 。 基本管 理制 度是 依据 内部 控制大 纲对 各项 业务 活动 和公司 管理 的基 本规 范 , 涵 盖公司 各 项业务 及管 理活 动的 各个 方面, 为部 门管 理制 度和 业务工 作手 册的 制定 提供 了依据 。 基 本管 理制度 主要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 金运营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行 政管 理制 度、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和 反洗钱 制度 等 。 部门业 务规 章则 直接 对员 工日常 工作 进行 约束 和指 导。 三层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在 不同的 控制 层次 上,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进行规 范, 将公 司在 经营 管 理活 动中 可能 发生 的风 险, 根 据不 同的 决策 层和 执行层 的权 利与 责任进 行分 解, 并对 决策 和执行 过程 中的 风险 点和 风险因 素, 通过 相应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予以 防范和 控制 , 实现公 司的 合法合 规运 行 , 强化 公司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 从 而维 护公司 股东 和 基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 、内 部控 制的 监控 防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1)建 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 第一道 监控 防线。明 确各 岗位职 责, 并制定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和 业务 流程 ,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已 知悉 并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岗位 责任 ; (2)建 立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的 第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建 立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建 立以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监 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督察长 、 监察 稽核部 独立 于其它 部门 和业 务活 动, 并对内 部控 制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公司 董 事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 事会承 担最 终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并 承诺根 据市 场的 变化 和 基 金管理 人 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风险管 理和 内 部控制 制度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农 业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林 葛 联系电 话:010-6606 0069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 总行 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 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过 托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ISAE3402 ) 认证, 表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国 农业 银行 着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 牌 声誉进 一步 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 牌理 财’TOP10 颁 奖盛 典” 中成绩突 出, 获“最 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 荣获《首 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的“ 最佳 资产托管 奖” 。2012 年荣 获第十届 中国 财经风 云榜 “最佳资 产托 管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2016 年 连续 荣获上 海清算 所授予的 “托 管银行 优秀 奖”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授予的 “优 秀托 管机 构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 荣获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授予 的“养 老金 业 务最佳 发展 奖” 称号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 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 业 务管 理 部、 客户 一部 、 客户二 部、 客 户三 部、 客 户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 品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营 运一部、 营运 二 部、 市 场营 销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 户管 理部,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 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2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 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 至 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共 397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农 业银 行风 险管 理委 员会总 体负 责中 国农 业银 行的风 险管 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 托 管业务 风 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工作 进行 监督 和评 价。 托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 了风 险管理 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职权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中国农 业银 行具 备系 统、 完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 立了管 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格 ; 业务 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审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管 、 存 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 竹国 际 大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电话:021-2032 9866 传真:021-2032 9899 联系人 :吴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688 网上交 易平 台:www.changanfunds.com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直销 机构 网上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开户 、认 购、 申购 及赎 回等业 务 ,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直销 机构 网 站公 告。 2 、其他 销 售机 构 其他销 售机 构详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其他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变更 或增 减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 竹国 际 大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 9771 传真:021-2032 9741 联系人 :欧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 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1266 号 恒隆 广场 1 期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 黄 小熠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水青 、 黄小熠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 于 2018 年 1 月 4 日获得 中 国证监 会准予 注册 的 批复 ( 证 监许 可 〔2018〕14 号 ) 。 一、基金类型、运作 方式 、存续期间 和基金份 额类 别 1 、基 金类 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3 、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4 、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认购/ 申购 费用和销售 服务费 等收取 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 类 别。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 ,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 取前后 端认 购/ 申购费 ,而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基金 代码。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A 类 基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并 单独 公告。 投资人 可自行选择认 购/ 申购的基 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 类别基金份额 之间不得互 相 转换。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 已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在 履行 适当的 程序 后 , 可以 增加 、 减 少或 调整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率 、 变 更收 费方 式 、 停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类别 的销 售 、 对基 金份 额分类 方法 及规 则进 行调 整等 ,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调 整 实施 前基 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 场所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公开 发售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理 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 以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为准。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应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在本 基金 的募 集达 到备 案条件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视募 集情况 提前 结束 募集 。 八、认购 安排 1 、认 购时 间 本基金 的认 购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确 定, 在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中列 明 。 2 、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 理的手 续 投资人 认 购 本 基 金 应提 交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续 详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或 各 销售机构 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3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在 认 购时收 取认 购费 ,C 类 基金 份额在 认购 时不 收取 认购 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费率 随认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如 下所 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M <300 万元 0.60% 300 万 ≤M <500 万元 0.4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募集期 内投资 人 可多 次认购 本基 金 , 认购 费 按 照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A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金 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1 )当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认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2 )当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认 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由基 金财 产享有 。 例:某 投资 者认购 A 类基 金份额 10,000 元, 认购 费 率为 1.00% , 假定 认购 期 产生的 利 息为 1.00 元, 则可 认购 基 金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1.00% ) =9,900.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 额= (9,900.99 +1 )/1.00=9,901.99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假 定认 购期 产生 的利 息为 1.00 元,则 其可得到 9,901.99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2)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 费,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由基 金财 产享 有。 例: 某投 资者 认购 C 类基 金份 额 10,000 元, 假定 认 购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1.00 元 , 则 可认 购基金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 (10,000 +1.00 )/1.00=10,001.00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的 C 类基 金份 额,假 定认 购期 产生 的利 息为 1.00 元,则 其可得到 10,001.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5 、认 购的 方式 和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4 ) 当 日 (T 日 ) 在 规定 时间内 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 投资人 通常 应 在 T+2 日 ( 包括该 日) 到原销 售机 构查 询认 购申 请的受 理情 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申请 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 由此产 生的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 (5)若 投资人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人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人 (无 需支 付相关 利息 )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6 、认 购的 限制 (1)在 募集期 内,投 资 人 可多次认 购, 对单一 投资 者在认购 期间 累计认 购 金 额不设 上 限。 (2)认 购最低 限额: 在募 集期内, 除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另有 规定 外,投 资人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 交易 平台 (目 前仅针 对个 人投 资者 ) 和 除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其他 销售机 构 认 购本 基金份 额 , 首 次最低 认购 金额和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金额均 为 10 元 人民 币 ( 含 认购费 ) , 其他 销售机 构可 根据 自己 的情 况调整 首次 最低 认购 金额 和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限制 。 投 资人 在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网 上交易 平台 除外 ) 首 次认 购 本基 金份 额, 最低 金额 为 10,000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追 加认 购 单笔 最低 金 额 1,000 元 人民币 ( 含认 购费 ) 。 通过 本基金 直销 中 心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酌情 调整 。 (3)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对认 购的金 额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认购期认购资金 及利 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 基 金募集 期间 的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 不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成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的数 额以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 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其中,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指 按照 同期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 融机构 人民 币 活期存 款基 准利 率计 算的 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参见 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公 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若 本基 金参 与港 股通股 票交 易且 该工 作日 为非港 股通 交 易日, 则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际 情况 决定 本基 金是 否开放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 具体 以届 时发 布的公 告为 准。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 该 类别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该类 别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基金 销售 机构另 有 规定的 ,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基金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若 资金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立 ,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 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利 息 等任何 损失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支 付赎回 款 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和本 招募 说明书 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讯 系统故 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则赎 回款 项 划付时 间相 应延 迟。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立 或无 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已经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 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相 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本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日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 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1)投 资人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交 易平 台 (目 前仅 针对个人 投资 者) 和 除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申 购 本基金 份额 , 首 次申 购和 追加申 购 单 笔最 低金 额均 为 10 元 人民 币 (含 申 购费) , 其他 销售机 构可根 据自己 的情况 调整 首次申 购和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限 制 。投 资人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 ( 网上 交易 平台除 外 ) 首次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 最 低金额 为 10,000 元人民 币 (含 申 购 费) , 追 加 申购 每笔 最低 金 额 1,000 元人 民币 ( 含 申 购费) 。 本基金 直销 中 心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酌情 调整 。 投资者 将分 配的 收益 选择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转购 基金 份额或 采用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销售 机构 的 投 资 人 欲 转 入基 金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进行 交易 要 受 直 销中心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2)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本基金 目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不设 上限限 制 , 未来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个投 资 人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数量 限制 , 具体 规定 见定期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3)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 基 金规 模上限 、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 相 关公告 。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持 有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构 赎 回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不得 少于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将 导致 在 销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0 份的, 需一 并全部 赎回 。 各 销售 机构 对赎回 限额 有 其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则为 准。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 等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及 其用途 1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时 支付 申购 费用 ,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 申 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需要支 付申 购费 用 。 投资 者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 算。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 ≤M <300 万元 0.80% 300 万 ≤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3 、 本基 金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对 赎回 基金 份额 收取赎 回费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用由赎 回 A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承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持 有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对于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不 含 30 日)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长 于 30 日 (含 30 日) 少于 90 日 ( 不含 90 日) 的投资 人, 将 赎 回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 于 90 日 (含 90 日) 但少 于 180 日 (不 含 180 日 ) 的 投资 人, 将 赎回 费总额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 赎 回费 未计 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时间 分段 设定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费率 如下 :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Y <180 日 0.50% Y ≥180 日 0%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如下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 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50% Y ≥30 日 0%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机构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 6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本 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则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自律 规则的 规定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其 中: 1 )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舍 去尾 数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由基 金财产 享 有。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 对应 的申 购 费 率为 1.20%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8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20% )= 49,407.11 元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申购费 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1.0585=46,676.53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金 份 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85 元 ,则可 得 到 46,676.53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由基 金财 产享 有。 例: 某投 资者 申购 C 类基 金份 额 50,000 元, 假设 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585 元 ,则 可申 购 的 C 类基 金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1.0585=47,236.65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85 元 ,则可 得 到 47,236.65 份 C 类基金 份额 。 2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一样 ,均 采用 “ 份 额赎回 ”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舍 去尾 数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由基 金财产 享 有。 例: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3 个月 后 决定 全部 赎 回,对 应的 赎回费 率为 0.50% ,假 设 赎回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1.3567 元 ,则可 得到 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3567=13,567.00 元 赎回费 用=13,567.00× 0.50%=67.83 元 净赎回 金额=13,567.00-67.83=13,499.17 元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3 个月后 全部 赎回 ,假 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是 1.3567 元 ,则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 为 13,499.17 元。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例: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 额 180 日 后决 定 全部 赎回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 ,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3567 元, 则可 得到的 净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3567=13,567.00 元 赎回费 用=13,567.00× 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567.00-0=13,567.00 元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 额 180 日 后全部 赎 回, 假设 赎 回当 日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3567 元 ,则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 为 13,567.00 元。 3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 本 基金 各类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T 日两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或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5 、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 数 的比例 达到 或超过 基 金 总份额的 50% ,或 者可 能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技 术故 障等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 、本基 金总规 模、单 日净 申购比例 、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单笔 申购 金额达 到基 金管理 人 所设定 的上 限的 。 9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6、7、9、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全部或 部分 被拒 绝 的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不 含利 息)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可 能 会影响 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5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 而 进行 的 财 产 变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 请 等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 于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其余非自动延期办 理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非自 动延 期办 理 赎 回申 请量占 非自 动延 期办 理 赎 回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 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 确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 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 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持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 把 握中 国 资本市 场开 放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 精 选 具有价 值优 势的 上市 公司 进行投 资,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健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港股 通股 票 、 衍 生工 具 ( 包 括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 等) 、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 府债、政 府支持 机构债、 金 融 债、企业 债、公司 债、次 级债、可 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可交换公 司债券、 央 行 票据、中 期票据、 短 期融 资券、超 短期融资 券等) 、 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 关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港股 通 股 票的资 产占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为 0-5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债 期货 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其 他金 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相 关 规定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规 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包括 五大 方面, 即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股 票投 资策 略、 债券 投资策 略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和 衍生品 投资 策略 。 (一)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采 用 “ 自上 而下 ” 的 多因 素 分析决 策支 持系 统 , 结 合 定性分 析和 定量分 析 , 确 定基 金资 产 在股票 、 债券 及货 币市 场 工具等 类别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并随 着各 类 证券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相对 变化动 态调 整配 置比 例 , 以平衡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和 收益 。 本 基金 进 行大类 资产 配置 时, 重点 考察宏 观经 济状 况、 政府 政策和 资本 市场 等三 方面 的因素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1、 宏观 经济 状况 : 重 点关 注 GDP 、 工 业增 加值、CPI 、PPI 、 投资、 消 费、 进 出口、 流 动性状 况 、 利 率、 汇率 等 经济指 标 , 同 时关 注香 港 和海外 经济 发展 的数 据 , 以评估 大陆 和香 港经济 发展 所处 阶段 及宏 观经济 变化 趋势 ; 2、政府政 策:重点 关注大 陆和香港 及其他海 外主要 经济体的 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和资 本市 场政 策的 变动趋 势, 评估 其对 大陆 和 香港经 济发 展及 各行 业和 资本市 场的 影 响; 3、资本市 场因素: 重点关 注大陆和 香港资金 供求、 投资者构 成、市场 情绪、 流动性 和 不同市 场的 相对 估值 等指 标,以 判断 未来 市场 变动 趋势。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 A 股和 港股 通股 票 采用同 一投 资策 略 , 均按 照以下 策略 进行 投资 ,以 更好发 挥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优 势。 在 A 股和 港股 通股 票的 投 资上, 基金 管理 人坚 持价 值投资 理念 ,自 下而 上精 选个股 。 通过案 头分 析和 实地 调研 , 进 行深 入的 基本 面研 究 , 分 析不 同类 型企 业的 价 值驱动 因素 , 估 算其内 在价 值 , 密 切关 注 其价值 实现 的方 式和 时机 , 综 合考 虑可 能影 响企 业 价值及 市场 价格 的因素 , 把握 投资 时机 , 投资于 同时 具有 内在 价值 优势和 估值 优势 的公 司 , 并根据 市场 价格 的变化 和价 值的 实现 程度 , 把 握更 为确 定的 投资 机 会, 以更 好控 制风 险, 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健 增值 。 1、个 股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将上 市公 司分 成 6 种类型 , 根据 不同 类型 公 司的特 点 , 采 用不 同的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方法 。同 时 , 本基 金采 用事件 驱动 策略 ,把 握事 件带来 的套 利交 易的 机会 。 (1)6 种 不同 类型 公司 的 投资策 略 1)缓 慢增 长型 公司 缓慢增 长型 公司 的特 点是 公司的 增长 速度 较低 ,增 长速度 通常 与 GDP 增速 相 当,此 类 型公司 大多 属于 蓝筹 类公 司,其 显著 特征 是会 定期 支付较 高比 例的 股息 。 对于此 类型 公司 , 投资 目 的主要 是获 取较 高的 股息 , 对 于股 价波 动较 大的 市 场, 需要 谨 慎选择 投资 标的 。 2)稳 定增 长型 公司 稳定增 长型 公司 通常 是大 型公司 , 成长 速度 不高 , 但高于 缓慢 增长 型公 司 。 此类型 公司 的业务 增长 不会 随着 经济 周期而 大起 大落 , 在没 有 突发性 事件 冲击 的情 况下 , 基 本能 够保 持 盈利稳定增长,投资 此类 型公司能够在经济衰 退或 低迷时期为基金资产 提供 较好的保护作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用。 此类型 公司 不具 备获 取短 期超额 收益 的机 会 , 但 具 有较高 的中 长期 投资 价值 。 对 于此 类 型公司 , 投资 时点 很重 要 , 在偏负 面的 突发 性事 件冲 击后的 一段 时间 买入 此类 型公司 往往 能 带来更 高收 益 。 本 基金 将 持续跟 踪此 类型 公司 , 在 突发事 件发 生时 分析 突发 事件对 公司 业务 和内在 价值 的影 响, 等待 较好的 买入 时机 。 3)快 速增 长型 公司 快速增 长型 公司 一般 成立 时间相 对较 短 , 公 司规 模较 小。 此类 型公 司通 常商 业模 式独特 , 所处行 业处 于爆 发式 增长 的阶段 ,业 务成 长性 强。 投资此 类型 公司 需要 关注 公司所 处行 业的 景气 周期 和公司 自身 的综 合实 力, 把 握其快 速 增长期 结束 的大 致时 间, 根据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期限 等确 定所 能介 入的 买入价 格。 4)周 期型 公司 周期型公司的销售收入和 盈利以一种并非完全可以 准确预测但却相当有规律 的方式上 涨和下 跌 , 其 业务 发展 过 程是扩 张 , 收 缩, 再扩 张 , 再 收缩 , 循 环往 复。 此 类型公 司长 期利 润几乎 没有 趋势 性增 长, 利润的 波动 性基 本与 宏观 经济增 速保 持一 致的 变动 方向。 此类型 公司 价值 波动 非常 显著 , 通 常与 国内 外宏 观 经济增 长及 政策 的关 系密 切, 具备 显 著的买 入卖 出信 号 。 此 类 型公司 不适 合中 长期 持有 , 仅 可作 为短 期获 取超 额 收益的 工具 , 投 资时机 的选 择非 常重 要。 5)困 境反 转型 公司 困境反 转型 公司 通常 是公 司业务 受到 严重 打击 而一 蹶不振 、几 乎要 申请 破产 的公司 。 投资此 类型 公司 需要 把握 促使公 司基 本面 发生 显著 转变的 事件 或因 素, 这种 转 变能够 反 映在价 格上 是获 利的 关键 , 投 资的 信号 包括 但不 限 于公司 治理 机制 改善 、 管 理层换 届和 不良 业务剥 离等 事件 。 6)隐 蔽资 产型 公司 隐蔽资 产型 公司 通常 拥有 仅少数 投资 者关 注到 而市 场还未 关注 到的 价值 不菲 的资产 , 由 于会计 准则 或政 策影 响 , 这部分 资产 并未 计入 资产 负债表 或面 临价 值重 估机 会, 会为 公司 带 来巨额 隐形 资产 ,对 公司 价值形 成显 著支 撑。 投资此 类型 公司 不仅 需要 发现财 务报 表中 资产 的价 值, 也 需要 把握 资产 被市 场 重估的 时 机,正 确的 事件 选择 是获 取较高 收益 的关 键因 素。 (2) 事件 驱动 套利 策略 事件驱动套利策略是通过 分析特定或突发事件发生 前后对投资标的投资价值 和价格的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影响而 进行 的套 利交 易 , 一般需 要估 算事 件发 生的 概率及 其对 标的 资产 价格 的影响 , 并提 前 介入等 待事 件的 发生 ,然 后择机 退出 ,锁 定收 益。 本基金 主要 关注 能带 来价 值变化 的事 件 , 包 括但 不 限于 : 收 购海 外优 质资 产 、 推 出新 产 品、实 施股 权激 励、 剥离 不良业 务、 引入 战略 投资 者等事 件。 本基金 通过 信息 收集 、 公司 基本面 分析 、 政策 研判 以及 实地调 研等 定性 和定 量分 析方法 , 并结合 公司 的类 型和 市场 情况 , 仔 细分 析和 考察 主 要的事 件驱 动因 素 , 分 析 其对公 司价 值的 可能影 响, 辨别 是否 有确 定性获 利机 会, 精选 价值 被市场 低估 的上 市公 司进 行投资 。 2、投 资组 合构 建 本基金 主要 以稳 定增 长型 公司 、 快 速增 长型 公司 、 困 境反转 型公 司和 隐蔽 资产 型公司 等 四类公 司为 基础 , 构建 投 资组合 , 并把 握缓 慢增 长 型公司 和 周 期型 公司 阶段 性、 短期 的投 资 机会, 同时 把握 事件 性的 套利交 易机 会, 进行 套利 投资。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1、普 通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分 析宏 观经 济走 势、 财政 货币 政策 的前 提 下, 进行 积极 主动 的债 券 投资 , 以 实 现在一 定程 度上 规避 股票 市场的 系统 性风 险 、 提 高 基金投 资组 合整 体收 益的 目的 。 本 基金 将 通过分 析利 率变 动趋 势及 市场信 用环 境变 化方 向 , 综合考 虑不 同债 券品 种的 收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 、 税 赋特 点 、 信 用风 险等因 素 , 构 造债 券投 资 组合 。 在 实际 的投 资运 作 中, 本基 金将 采 取久期 策略 、 收益 率曲 线 策略 、 息 差策 略 、 骑 乘策 略、 类别 选择 策略 、 个券 选择策 略 等 多种 策略, 精选 安全 边际 较高 的个券 进行 投资 ,以 获取 债券市 场的 长期 稳健 收益 。 2、可 转 换 债 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 换 债券的 股性 特征 、 债性 特 征、 流动 性等 因素 的基 础 上, 采用 数 量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 投资 价值 , 选 择安 全边 际较 高 、 发 行条 款相 对优 惠、 流 动性良 好以 及基 础股票 基本 面优 良的 品种 进行投 资 。 本 基金 还将 密 切关注 转股 溢价 率 、 纯 债 溢价率 等指 标的 变化情 况 , 积 极寻 找转 股 溢价率 和纯 债溢 价率 呈现 “双 低” 特征 的可 转 换 债 券 品种 , 捕捉 相 关套利 机会 。 (四)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资产 池结 构 及其资 产池 所处 行业 的景 气变化 和 提前偿 还率 等影 响资 产支 持证券 价值 的相 关要 素 , 并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曲 线变 动分 析和收 益率 利差 分析 等方 法,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情 况下 , 通 过信 用研 究和 流 动性管 理 , 选 择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以 期获 得长 期稳定 收益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五)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1、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 本 着谨 慎原 则, 以 套期保 值为 主要 目的 , 适 度参与 股指 期货投 资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根据 持有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状况 , 通过 对现 货和 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型 对其 估值 水平 合理 性的评 估, 并通 过与 现货 资产进 行匹 配 , 选择合 适的 投资 时机 , 采 用多头 或空 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进 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 本基金 还将 利用 股指期 货作 为组 合流 动性 管理工 具 , 降低 现货 市场 流动性 不足 导致 的冲 击成 本过高 的风 险 , 提高基 金的 建仓 或变 现效 率。 2、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利用 国债 期货 管理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 流 动性和 风险 水平 。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套 期 保值为 主要 目的 , 结合 对 宏观经 济运 行情 况和 政策 趋势的 分析 , 预 测债券 市场 变动 趋势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对 国债 期货 的流动 性 、 波 动水 平、 风 险收益 特征 、 国 债期 货 和现 货基 差 、 套 期 保值的 有效 性等 指标 进行 持续跟 踪 , 通 过多 头或 空 头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行 套期 保值 操作 。 3、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权 证的 投资 以对 冲下跌 风险 、 实现 保值 和 锁定收 益为 主要 目的 。 本 基金在 权证 投资中 综合 考虑 股票 合理 价值 、 标 的股 票价 格, 结 合权证 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 求关系 、 交易 制 度设计 等多 种因 素估 计权 证合理 价值 , 采用 杠杆 交 易策略 、 看跌 保护 组合 策 略、 保护 组合 成 本策略 、获 利保 护策 略、 买入跨 式投 资等 策略 达到 改善组 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四 、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其中投 资于 港股 通股 票的 资产占股 票资产 的比 例 为 0-50%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 国债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同 一家 公司 在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 市 的 A+H 股合 计计算 )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 (同一家 公司在 境内和 香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港同时 上市 的 A+H 股合 计 计算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 交 易, 应当 符合下 列限 制: 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和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3)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 有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4)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7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式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8 )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上述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9)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12 ) 、( 18 ) 、 (19 ) 项 另有 约定 外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关 联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50%+ 中 债综 合全 价指 数收 益率*30%+ 恒生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20%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沪深 A 股中规 模大 、流 动性 好的 最具代 表性 的 300 只股 票 组成, 综 合反映 沪 深 A 股 市场 整体 表现, 对 A 股市 场总 体走 势具有 较强 代表 性, 适合 作为本 基 金 A 股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债综 合全 价指 数是 综合 反映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央 票及短 期 融资券 等整 体走 势的 跨市 场债券 指数 , 能够 反映 债 券市场 总体 走势 , 适合 作 为本基 金债 券投 资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恒生综合指数是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表 现的综合 指数,涵盖 了香港主板上市、总市值 排名前 95% 且流动性较好 的股票,是一个全面反映 香 港证券 市场 的指 数 , 具 有广 泛代表 性 ,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港股通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 准 。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 根 据本 基金 投资 比 例和投 资范 围规 定 ,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50%+ 中 债 综 合 全价指 数 收 益 率*30%+ 恒 生综合 指 数 收 益率*20% 的业绩比较基准能 够 较为客观 地 衡量 本基 金的 投资绩 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未 来市 场发 生变 化 导致此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 或 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科 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 , 或 指数 停止 编 制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本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或投 资范 围, 经和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按照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适当程 序后 变更 或调 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股 票 型基金 。 本基金 除了 投 资 A 股外 , 还可投 资港 股通 股票 ,因 此本基 金还 面临 汇率 风险 、香港 市 场风险 等境 外证 券市 场投 资 所面 临的 特别 投资 风险 。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第十 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 、 国债期 货合 约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挂 牌转让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流通 受限 股票 ,按 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交易 所市场发 行未上 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 债券, 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 跃 市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估值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 活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 表估 值日公 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 对 市场 报价 进 行调整 以确 认估 值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选 取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全 国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债券 , 按成本 估值 。 4、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同业存 单,按估 值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估值 净价估值 ;选定的 第三方 估值机 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 按成 本估值 。 6、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7、股指期 货合约 、 国债期 货合约 , 一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8、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 按 协议或 合同 利率 逐日 确认 利息收 入 。 9、估值计 算中涉及 港币对 人民币汇 率的,应 当以估 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 或其授 权机构 公 布的人 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10、 对 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投资 内地 与香 港股 票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涉及的 境 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 法律 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 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 交税 金有差 异的 ,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11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 回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 规 定 。 12、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估值 日闭市 后, 该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按 规 定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约定对 外 公 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4)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 监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 果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进行 协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估值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上 述 “三 、 估值 方法 ” 的 第 12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 或证券 交易所、 期货交易 所 、 登 记结算公 司 等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等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 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由于基 金费用的 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 额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面可 能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制定 收益 分配 方案 , 同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2、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进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 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认的 收 益 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 分 红 。 若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资 方式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收 益的 计算 以权 益登 记 日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红 利 再投资 形式 的基 金份 额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2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由基 金财 产享 有; 4、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各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 类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并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按 照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对基金 收益 分 配原则 和支 付方 式进 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但 应于 变更 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执行。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基金 份额 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因 投资 港股 通股 票而 产生的 各项 合理 费用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0% 年 费率计 提 。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 1.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基金托 管费 的计算 方 法 如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公休 日或 不可 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3 、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 销 售以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用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 C 类 基金 份 额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0% , 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支付 给登 记机 构 , 再由 登记机 构分 别 支 付给 各个 销售机 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公休 日或 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 中 第 4 -11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 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资 人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 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的每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工作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销 售 机构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 该工作 日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 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各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 然 日) 的 次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销售 机构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在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 超 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基金 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 报 告期 末 持有基 金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基 金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 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 28、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9、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时 ; 3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 和 国债期 货 的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情 况 、 风 险 指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 股指 期 货 和国 债期 货 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十一 )投 资港 股通 股票 的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本 基金 投资 港股通 股票 的相 关情 况。 (十二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 2 个交 易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介披 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 面 价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十三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十四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或者 以 XBRL 电子方 式 复核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法 律法 规规定 、 中国 证 监会或 《 基 金合 同 》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 因此 , 宏 观 和微观 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 动、 行业 的变 化、 投资 人 风险收 益偏 好和 市场 流动 程度等 影响 证券 市场的 各种 因素 将影 响到 本基金 业绩 ,从 而产 生市 场风险 ,这 种风 险主 要包 括: 1、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 经济 、 微 观经 济 、 行业及 发债 主体 的盈 利水 平也可 能 呈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券 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 2、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的各 项政 策 , 如 财 政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区域 发 展政 策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证券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资 收益 ,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价 格和收 益率 的波 动 ; 同 时 , 利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 率, 从而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 资成本 和利 润 。 本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 , 其 收益 水平 可 能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杠 杆风 险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债券 回购 放大杠 杆 , 进 行杠 杆操 作 将会放 大组 合收 益波 动 , 对组合 业绩 稳定性 有较 大影 响 , 同 时 杠杆成 本波 动也 会影 响组 合收益 率水 平 , 在 市场 下 行或杠 杆成 本异 常上升 时, 有可 能导 致基 金财产 收益 的超 预期 下降 风险。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为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 市场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未 来市 场利 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 策略的 顺利 实施 。 6、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 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 从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7、证 券发 行人 经营 风险 证券发 行人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 如经 营 决策 、 技 术变 革、 新产 品 研发 、 竞 争 加剧等 风险 。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证券 发行 人 基 本面 或发展 前景 产生 变化 , 可 能导致 其 所 发行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的证券 价格 下跌 , 或者 可 分配利 润 降 低 , 使 基金 预 期收益 产生 波动 。 虽然 基 金可以 通过 分散 化投资 来减 少 这 种非 系统 性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或 者交 易 对手未 能按 时履 约的 风险 。包括 : 1、债务人 违约风险 :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市场 ,如遇 发债主体 信用状况 恶化, 信用评 级 下降 , 会 导致 债券 价格 下 降进而 影响 基金 财产 收益 水平 。 严 重的 甚至 会出 现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将 给本 基金 带来损 失。 2、交易对 手方违约 风险: 当固定收 益证券交 易对手 违约时, 将直接导 致基金 资产的 损 失,或 导致 本基 金不 能及 时抓 住 市场 机会 ,对 投资 收益产 生影 响 。 三 、估值风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 重大变 化 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 估或低 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同 协商 ,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使 调整 后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更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四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证 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变 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的 具体规则 请参见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赎 回” 。 2、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 港股 通 股票、债 券和货币 市场工 具等) 。本 基金基 于分散投 资的原则 在行业和 个券方 面未有高 集 中 度的特 征, 综合 评估 在正 常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 的流 动性风 险适 中。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时 , 在部分 延期 赎回 时 , 如 本 基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部 分, 将 自动 延 期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办理。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收 取短 期 赎回费 、 摆动 定 价、 暂停 基金 估值 等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 辅助 措施 。 对 于各 类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使 用, 基金 管理 人将 依照 严 格审批 、 审慎 决策 的原 则 , 及 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 监测和 评估 , 使 用前经 过内 部审 批程 序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在实际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 , 可能导 致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无法 得到 及时 确认 、 赎 回款项 无法 得到 及时 支付 、 赎 回价 格因 摆 动定价 机制 存在 更多 的不 确定性 等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 将严格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进行操 作, 全面 保障 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 五 、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 股指 期货 和 国债期 货 作 为金 融衍 生品 , 具 备一 些 特有的 风险 点。 投资股 指期 货 和 国债 期货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是 市场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基 差 风险 、 保 证 金风险 、信 用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 国债 期货 还面 临到 期日风 险和 强行 平仓 风险 。具体 为: 1、 市场 风险 是指 由于 国债 期货/ 股 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资 人带 来的 风险 。 市 场风险 是 股指期 货投 资中 最主 要的 风险。 2、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国 债期货/ 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变 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基差风 险是指 国 债期货 与国债现 货价格之 间或 股 指期货合 约价格和 标的指 数价格 之 间价 格差的 波动 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 国 债期货/ 股指 期货合约价格 之间价格差 的波动所 造成的 期限 价差 风险 。 4、 保 证金 风险 是指 由于 无 法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 或维持 国债 期货/ 股指 期货 合约头 寸 所要求 的保 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5、信 用风 险是 指期 货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操作风 险是指由 于内部 流程的不 完善,业 务人员 出现差错 或者疏漏 ,或者 系统出 现 故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7、到期日 风险是指 国债期 货合约到 期时,如 本基金 仍持有未 平仓合约 ,交易 所将按 照 交割结 算价 将本 基金 持有 的合约 进行 现金 交割 ,本 基金存 在无 法继 续持 有到 期合约 的可 能 , 具有到 期日 风险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8、交割风 险是指国 债期货 合约采取 实物交割 方式, 如本基金 未能在规 定期限 内如数 交 付可交 割国 债或 者未 能在 规定期 限内 如数 缴纳 交割 贷款 , 将 构成 交割 违约 , 交 易所将 收取 相 应的惩 罚性 违约 金。 六 、投资港股通股票 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港 股通 股票 , 因 此本 基金 面临 港股 通 机制下 因投 资环 境 、 投 资 者结构 、 投 资标的 构成 、市 场制 度以 及交易 规则 等差 异所 带来 的特定 风险 ,包 括但 不限 于: 1、市 场联 动的 风险 与内 地 A 股市 场相 比, 港 股市场 上外 汇资 金流 动更 为自由 ,海 外资 金的 流动 对港股 价 格的影 响巨 大 , 港 股价 格 与海外 资金 流动 表现 出高 度相关 性 , 本 基金 在参 与 港股市 场投 资时 受到全 球宏 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变 动等 因素 所导 致的 系统风 险相 对更 大。 2、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港 股通 股票 , 以 人民 币募 集和 计价 , 尽 管投 资人 以人 民币 申购 和赎回 , 但在现 行港 股通 机制 下, 港 股的买 卖是 以港 币报 价, 以 人民币 进行 支付 , 并 且资 金 不留港 ( 港 股交易后 结算的净 资金余 额头寸以 换汇的方 式兑换 为人民币) ,故本 基金每日 的港股买 卖 结 算将进 行相 应的 港币 兑人 民币的 换汇 操作 , 本基 金 承担 港 元对 人民 币汇 率波 动的风 险 , 以 及 因汇率 大幅 波动 引起 账户 透支的 风险 , 港 元对 人民 币 汇率的 变化 将会 影响 本基 金以人 民币 计 价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从而 对基金 的收 益产 生影 响。 另外本 基金 对港 股买 卖每 日结算 中所 采用 的报 价汇 率可能 存在 报价 差异 , 本 基 金可能 需 额外承 担买 卖结 算汇 率报 价点差 所带 来的 损失 ; 同 时根据 港股 通的 规则 设定 , 本 基金 在每 日 买卖 港股申请时 将参考汇率买 入/ 卖出价冻结 相应的资金 ,该参考汇率 买入价和卖 出价设定 上存在 比例 差异 , 以抵 御 该日汇 率波 动而 带来 的结 算风险 , 本基 金将 因此 而 遭遇资 金被 额外 占用进 而降 低基 金投 资效 率的风 险。 3、股 价波 动较 大的 风险 港股市 场实 行 T+0 回 转交 易机制 (即 当日 买入 的股 票, 在 交收 前可 以于 当日 卖出) , 同 时对个 股不 设涨 跌幅 限制 , 加之香 港市 场结 构性 产品 和衍生 品种 类相 对丰 富以 及做空 机制 的 存在; 港股 股价 受到 意外 事件影 响可 能表 现出 比 A 股更为 剧烈 的股 价波 动, 本基金 的波 动 风险可 能相 对较 大。 4、港 股通 额度 限制 的风 险 现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 对 港 股通设 有额 度限 制 。 本 基 金可能 因为 港股 通额 度不 足, 而不 能 及时买 入看 好的 投资 标的 ,进而 错失 投资 机会 的风 险。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5、港 股通 可投 资标 的范 围 调整带 来的 风险 现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 对 港 股通下 可投 资的 港股 范围 进行了 限制 , 并定 期或 不 定期根 据范 围限制 规则 对具 体的 可投 资标的 进行 调整 ,对 于调 出投资 范围 的港 股, 只能 卖出不 能买 入 , 本基金 存在 因港 股通 可投 资标的 范围 调整 而不 能及 时买入 看好 的投 资标 的, 进 而错失 投资 机 会的风 险。 6、港 股通 机制 下交 易日 不 连贯可 能带 来的 风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只 有沪港 两地 均为 交易 日且 能够满 足结 算安 排的 交易 日才为 港 股通交 易日 , 存在 港股 通 交易日 不连 贯的 情形 ( 如 内地市 场因 法定 节假 日 、 公休日 等原 因休 市而香港 市场照常 交易但 港股通不 能如常进 行交易) ,导致基 金所持的 港股组 合在后续 港 股 通交易 日开 市交 易中 集中 体现市 场反 应 , 造 成其 价 格波动 骤然 增大 , 进而 导 致本基 金所 持港 股组合 在资 产估 值上 出现 波动增 大的 风险 。 7、交 收制 度带 来的 风险 香港市 场实 行 T+2 日(T 日买卖 股票 , 资 金和 股票 在 T+2 日才 进行 交收) 的 交收安 排, 本基金 在 T 日 (港 股通 交 易日) 卖出 股票 ,T+2 日 ( 港股 通 交易 日, 即为 卖出 当日之 后第 二 个港股 通交 易日 )在 香港 市场完 成清 算交 收, 卖出 的资金 在 T+3 日才 能回 到 人民币 资金 账 户。 因此 交收 制度 的不 同 以及港 股通 交易 日的 设定 原因 , 本 基金 可能 面临 卖 出港股 后资 金不 能及时 到账 ,造 成支 付赎 回款日 期比 正常 情况 延后 导致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 8、港 股通 下对 公司 行为 的 处理规 则带 来的 风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 本基金 因所 持港 股通 股票 权益分 派 、 转 换、 上市 公 司被收 购等 情形或 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 所取得 的港 股通 股票 以外 的香港 联交 所上 市证 券 , 只能通 过港 股通 卖出 , 但 不得 买入 ; 因港 股 通股票 权益 分派 或者 转换 等情形 取得 的香 港联 交所 上市股 票的 认 购权利 在香 港联 交所 上市 的,可 以通 过港 股通 卖出 ,但不 得行 权; 因港 股通 股票权 益分 派 、 转换或 者上 市公 司被 收购 等所取 得的 非联 交所 上市 证券 , 可 以享 有相 关权 益 , 但不得 通过 港 股通买 入或 卖出 。 本基金 存在 因上 述规 则, 利益得 不到 最大 化甚 至受 损的风 险。 9、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停牌 、 退市等 制度 性差 异带 来的 风险 香港联 交所 规定 , 在交 易 所认为 上市 公司 所要 求的 停牌合 理而 且必 要时 , 上 市公司 方可 采取停 牌措 施。 此外 ,不 同于内 地 A 股 市场 的停 牌 制度, 香港 联交 所对 停牌 的具体 时长 并 没有量 化规 定, 只是 确定 了“尽 量缩 短停 牌时 间” 的原 则 ;同 时 与 A 股市 场 对存在 退市 可 能的上 市公 司根 据其 财务 状况在 证券 简称 前加 入相 应标记 (例 如,ST 及*ST 等标记 )以 警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示投资 者风 险的 做法 不同 , 在 香港 联交 所市 场没 有 风险警 示板 , 香港 联交 所 采用非 量化 的退 市标准 且在 上市 公司 退市 过程中 拥有 相对 较大 的主 导权, 使得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 公司的 退市 情 形较 A 股 市场 相对 复杂 。 因该等 制度 性差 异, 本基 金可能 存在 因所 持个 股遭 遇非预 期性 的 停牌甚 至退 市而 给基 金带 来损失 的风 险。 10、港 股通 规则 变动 带来 的风险 本基金 是在 港股 通机 制和 规则下 参与 香港 联交 所证 券的投 资, 受港 股通 规则 的 限制和 影 响,本基金存在因 港股 通规 则 变 动 而 带 来 基 金投 资受 阻 或 所 持 资 产 组 合价 值发 生 波 动 的 风 险。 11 、 其他 可能 的风 险 除上述 显著 风险 外, 本基 金参与 港股 通投 资, 还可 能面临 其他 风险 ,包 括但 不限于 : (1)除因 股票交易 而发生 的佣金、 交易征费 、交易 费、交易 系统费、 印花税 、过户 费 等税费 外 , 在 不进 行交 易 时也可 能要 继续 缴纳 证券 组合费 等项 费用 , 本基 金 存在因 费用 估算 不准而 导致 账户 透支 的风 险; (2)在香 港市场, 部分中 小市值港 股成交量 则相对 较少,流 动较为缺 乏,本 基金投 资 此类股 票可 能因 缺乏 交易 对手而 面临 个股 流动 性风 险; (3)在本 基金参与 港股通 交易中若 香港 联交 所与内 地交易所 的证券交 易服务 公司之 间 的报盘 系统 或者 通信 链路 出现故 障, 可能 导致 15 分 钟以上 不能 申报 和撤 销申 报的交 易中 断 风险; (4)存在 港股通香 港结算 机构因极 端情况下 无法交 付证券和 资金的结 算风险 ;港股 通 境内结 算实 施分 级结 算原 则,导 致本 基金 可能 面临 以下风 险: 1)因结算 参与人未 完成与 中国结算 的集中交 收,导 致本基金 应收资金 或证券 被暂不 交 付或处 置; 2)结 算参 与人 对本 基金 出 现交收 违约 导致 本基 金未 能取得 应收 证券 或资 金; 3) 结算 参与 人向 中国 结算 发送的 有关 本基 金的 证券 划付指 令有 误导 致本 基金 权益 受 损 ; 4)其 他因 结算 参与 人未 遵 守相关 业务 规则 导致 本基 金利益 受到 损害 的情 况。 七 、投资特定证券面 临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资 产支 持 证 券面 临 着特 有的 风险 。 资产支 持证 券是 一种 债券 性质的 金融 工具 , 风险 主 要包括 资产 风险 及证 券化 风险 。 资 产 风险来 源于 资产 本身 , 包 括价格 波动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等 ; 证券 化风 险主 要 包括信 用评 级风 险、法 律风 险等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八、运作风险 1、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 风险。 2、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 手 段和 技 术等因 素 , 而 影响 基金 收 益水平 。 这 种风险 可能 表现 在基 金整 体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也 可 能表现 在个 券的 选择 不能 符合本 基金 的 投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3、合 规风 险 由于操 作疏 忽、 制度 不健 全 或者外 部法 律法 规环 境变 化等原 因造 成基 金运 作违 反相关 规 定的风 险。 4、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 注 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 核 算系 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 风险 。 九 、其他风险 1、大 额申 购/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申购而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在 短期内 被迫 持有 大量 现金 ; 或由于 投资 人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理 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则 可 能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 2、认 购/ 申购 申请 全部 或 部分确 认失 败的 风险 本基金 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募集 总金额 的 50% ,基金管理 人 接受某笔或 某些认购申请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 权 拒绝该 等全 部或 部分 认购 申请。 如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 金 总份额 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或 部分 申购 申请 。 3、延 期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困难,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4、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 如 , 监 管机 构基 金估 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 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 基金 管 理人为 调整 投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等。 5、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以 及证 券 市场 、 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 而产 生影 响基 金的 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 行基金财产清 算。 2、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之 前,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 金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披 露基 金管 理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交易对账单寄送 服务 一般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客户 定制 需求 通过 书面 或电子 形式 向投 资 人 提供 定期或 不 定期对 账单 。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的 对帐 单邮 寄服 务原 则上采 取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 不对邮 寄材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和 保证 ; 也不 对因 邮 寄资料 出现 遗漏 、 泄露 而 导致的 任何 直接 或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人工座 席每 个交 易 日 9:00-11 :30,13:00-17:00 为投资 人提 供 服务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该 热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 信 息 查询 , 服 务投 诉 ,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 专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热 线 :400-820-9688,021-20329688 传真电话 :021-20329899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基金 公告 、 投 资资 讯、 理财 刊 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 息 , 同 时提 供 网上交 易、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易 明细 查询 、修 改查 询密码 等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五、资讯定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人 提供 各类资 讯服 务 , 包 括基 金 净值 、 交 易确 认、 基金 管 理人 最 新公 告、 市场 资讯 , 旗 下基 金 信息等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户 服 务热线 提交 定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信 和 E-MAIL 方式发 送定制 信息 。 除了上 述信 息之 外, 基金 管 理人也 会不 定期 向留 有手 机和 E-MAIL 地址的客 户 发送节 日 及生日 问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六、客户投诉处理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客 户服 务热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 传真等 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 以通 过 销售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 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以 “及 时回 复 ”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充 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通 ,协 商确 定回复 时间 。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直销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投 资 人 可以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金 份额 。 八、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 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第二十 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投 资 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 查阅 和 下载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 人 按上述 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第二十二部 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长安 裕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长安 裕腾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长安 裕腾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长安裕腾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法律 意见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资 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到存放 地点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5 日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附件一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 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 、 期 货经 纪商 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规 则;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 人泄露 , 但向 监 管机构 、司 法机 关及 审计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除 外;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或注 销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户,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 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或 注销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 得 向 他人 泄露 , 但向监 管机 构 、 司 法机 关 及审计 、 法律 等 外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 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处 接受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法 律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调 高销售 服务 费率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本 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且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 以 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 置或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变 更收费 方 式,或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规 则进 行调 整;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 ;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 构、登 记机 构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定 期 定额、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6)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 服务;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提 议 当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发 布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 取通 讯 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 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监 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须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 表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决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 信 或其他 方式 ,具 体方 式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4、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采用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具 体方 式在 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 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财产 清 算。 2、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 管基金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 调解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该 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力 。 除非 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恪守 各 自的职 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为 本基 金 合同之 目的 , 在此 不包 括 香港 、 澳 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附件二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 竹国 际 大厦 16 层 邮政编 码:201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日 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 基 金销 售 及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港股 通股 票 、 衍 生工 具 ( 包 括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 等) 、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 府债、政 府支持 机构债、 金 融 债、企业 债、公司 债、次 级债、可 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可交换公 司债券、 央 行 票据、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超 短期融资 券等) 、 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 关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港股 通 股 票的资 产 占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为 0-5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债 期货 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其 他金 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相 关 规定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规 定。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其 中 投资 于港 股通 股票 的资 产占股 票 资产的 比例 为 0-50% ; 2、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同一 家公 司在 境内和 香港 同时 上市 的 A+H 股 合计 计算)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同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一家公 司在 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 计计 算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 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交易 ,应 当符 合下列 限制 : (1)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3)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 有的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 持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 30%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4)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5)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式基金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8、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上述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9、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2 、12 、18 、19 项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十 一 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 以 双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 确 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 完 整、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 并 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 名 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确 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银行 存款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建 立投 资 制度 、 审 慎选 择存 款银 行 , 做 好风 险控 制; 并按 照 基金托 管人 的要 求配 合基 金托管 人完 成相 关业务 办理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 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3、在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一个交 易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托 管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过程中 ,如认为 因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流 通受限证 券登记 存管在本 基金名下 ,并确 保基金 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流通 受限证 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 造成基 金财 产的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损失或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向基 金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据或 者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履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法 律后 果 。 除基金 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产生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职 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 基金开立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以 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独立 核算,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 基金投资 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 管人应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托 管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 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 公司的有关规定,以 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 份有限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损坏 、灭 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及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估 值日 闭市 后, 该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 于 每个 估值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按 规 定公告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 、 国债期 货合 约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 负债。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估 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具 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3)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挂 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3)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4)交易所 市场发行 未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的债 券,对 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以活跃 市 场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估值日 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活 跃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估值 日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 调整以 确认 估值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情 况下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估 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对全国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按 成本 估值 。 (4)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 分 别估 值。 (5)同业 存单,按 估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估 值净价估 值;选定 的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 成本估 值。 (6)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7)股指 期货合约 、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 算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8)持有 的银行定 期存款 或通知存 款以本金 列示, 按协议或 合同利率 逐日确 认利息 收 入。 (9)估值 计算中涉 及港币 对人民币 汇率的, 应当以 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 行或其 授权机 构 公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中 间 价 为准。 (10) 对于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投 资内 地与 香港 股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涉及 的 境外交 易场 所所 在地 的法 律法规 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将 按权 责发 生 制原则 进行 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 交税 金有差 异的 ,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11 )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 赎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 以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律 规则的 规 定 。 (12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3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以约定 的方 法 、 程 序和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方法 、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共 同查 明原 因, 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按上 述“三、 估值方 法”的第 (12)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抗力 ,或证 券交易所 、期货交 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等机 构发送 的数据 错 误等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当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的 , 在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 错且造 成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50% , 基金 托 管人承 担 50%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3)如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 核 对或对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方 法 , 尚 不能 达成 一 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 由 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正常 复核 程序 后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 而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3、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 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处 理。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予以 公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专用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专用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和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少 应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 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 束力 。 除 非仲 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 为本 协议 之目 的 ,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湾 地区 法律 )并 从其 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