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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强债(217023)

招商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截止日:2018 年01 月20 日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 
重要提 示 
招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2012 年7 月2 日 《 关于 核准 招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 监许可 〔2012 〕
878 号 文 ) 核 准公 开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12 年 7 月 20 日正 式生 效。 本 基金为 契约
型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 收 益作 出 实 质 性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资 于 本 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当 投 资 人 赎回 时 , 所 得 或会 高 于 或 低于 投 资 人 先前
所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独 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整 体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 等环 境 因 素 对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响 而 形 成 的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有 的 非 系 统 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 投 资 人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金 产 生 的 流动 性 风 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 理 实 施过 程 中 产 生的 基 金 管 理风
险,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人在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起,每六个 月更 新一次,并于每六个 月结 束之日后
的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 截至每 六个 月的 最后 一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8 年1 月20 日,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截 止
日为2017 年12 月 31 日 , 财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于2018 年1 月26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8 
§ 4 基 金托 管人 ............................................................................................................................... 19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 6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 的生效 ............................................................................................... 42 
§ 7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43 
§ 8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管、 冻结 和质 押 ........................................................................... 52 
§ 9 基 金的 投资 ............................................................................................................................... 53 
§ 10 基 金的 业绩 ............................................................................................................................. 65 
§ 11 基金 的财 产 ............................................................................................................................. 66 
§ 12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67 
§ 13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72 
§ 14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74 
§ 15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 76 
§ 16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7 
§ 17 风 险揭 示与 管理 ..................................................................................................................... 82 
§ 18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5 
§ 19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7 
§ 20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8 
§ 21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08 
§ 22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0 
§ 23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 112 
§ 24 备 查文 件 ............................................................................................................................... 113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招 商信 用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招商 信用 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该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招商 信用 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招商 信用 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其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第 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者 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 为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托代 为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法律法 规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 规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 境内 合法注 册登 记或经有 权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和有 效 存续并依 法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的 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及相 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 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基 金合 同第九 部分 之规定召 集、 召开并 由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结 束, 基金募 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 数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基金管理 人 依据《基 金法 》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 备案 手续后 ,中 国证监会 的 书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申 请购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间,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本基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基 金账户内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管 理人 在运用 基金 财产进行 投资 时,向 基金 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 代销业务 资格 并接受 基金 管理人委 托, 代为办 理基 金认购、 申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和互 联网网站 或 其它媒 体;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 记机 构为基 金投 资者开立 的记 录其持 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 的记录投 资者 通过该 销售 机构办理 认 购、申购 、赎 回、转 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 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的 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 日 ; 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 息、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银 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持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以及 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算 日基 金财产 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 金份额 余额 所得的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财 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财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一 年以 内(含一 年) 的银行定 期存 款、大 额存 单;剩余 期 限在三百 九十 七天以 内(含 三百九十 七天) 的债券 ;期 限在一 年 以内(含 一年)的 债券 回购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 银 行票据; 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 民共 和国现 行有 效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司 法解释、 地 方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及其 他规 范性文 件以 及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 素。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公司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3.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是中 国 第 一 家中 外 合 资 基 金管 理 公 司 。目 前 公 司 注 册资 本 金 为 人民 币 十 三 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 股东及 股权结 构 为: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以下 简称 “招商 银行 ”) 持 有公 司全 部股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招商证 券” ) 持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45% 。 2002 年12 月, 公司 由招 商证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资 )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 司 、 中 国华 能 财 务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中 远 财 务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共同 投 资 组 建, 成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金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 股 东 及 股 权 结 构 为 : 招 商 证 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 资) 持有公司 全部股权 的 30% ,中国电 力财 务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华 能 财务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中 远 财务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各 持 有 公司 全 部 股 权的 10% 。 2005 年 4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复 同意 ,公 司注 册资 本金由 人 民币一 亿元 增加 至人 民币 一亿六 千万 元,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不变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复 同意 ,招 商银 行受 让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司 、 中 国 华能 财 务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中远 财 务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及 招商 证 券 分 别持 有的公 司 10 %、10%、10 %及 3.4% 的 股权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受 让 招 商 证 券 持 有 的公 司 3.3 %的股权。上述股 权转让 完成后,公司的股 东及股 权结构为: 招 商 银 行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 资)持有 公司全 部股权 的 33.3% 。 同时, 公司 注册资 本金由人 民 币一亿 六千 万元 增加 至人 民币二 亿一 千万 元。 2013 年 8 月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复 同 意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将 其持 有的 公 司 21.6% 股权 转让 给招 商银 行、11.7% 股 权转 让 给 招 商 证 券 。上 述 股 权 转让 完 成 后 , 公司 的 股 东 及股 权 结 构 为 :招 商 银 行 持有 全 部 股 权的 55 %, 招商 证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2017 年12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经 报备 中国 证监会 ,公 司股 东招 商银 行和招 商 证 券 按 原 有 股权 比 例 向 公司 同 比 例 增 资人 民 币 十 一亿 元 。 增 资 完成 后 , 公 司注 册 资 本 金由 人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增加 至人民 币十 三亿 一千 万元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不 变。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招 商银 行始 终坚持 “因 您而变” 的经 营服务 理念 ,已成长 为中 国境内 最具 品牌影响 力的 商业银 行之 一。2002 年 4 月9 日 ,招 商银 行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2006 年9 月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是 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 的证 券公司,经过多年创 业发 展,已成 为拥有 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一 流券 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 ,招 商证 券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代 码 600999 );2016 年 10 月 7 日 ,招 商证 券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股份 代号 : 6099)。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 为 使 命 ,力 争 成 为 中国 资 产 管 理 行业 具 有 “ 差异 化 竞 争 优 势、 一 流 品 牌” 的 资 产 管理 公司。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事会 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 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 。美 国南加州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级会 计师 。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 任招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2001 年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2007 年3 月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2007 年6 月 起担 任招 商 银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 年 3 月 起 兼 任 深 圳市 招 银前 海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心 有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 士, 毕业于 美国 纽约州立 大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位 。2001 年 加入招 商 证券 , 并于2004 年 1 月至2004 年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现 任招 商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兼 首 席 风 险 官, 分 管 风 险管 理 、 公 司 财务 、 结 算 及培 训 工 作 ;兼 任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现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女 士,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 在中 国证 监会 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先生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 在 中国北 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 元 律师事 务所 工作 ,先 后担 任专职 律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合 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墨 迹 风云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 疗 控股有 限公 司( 香港 联交 所上市 公司 ) 独立董 事,2016 年11 月至 今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 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 军外 国语学院,历任中国 人民 解放军昆 明 军 区 三 局 战士 、 助 理 研究 员 ; 国 务 院科 技 干 部 局二 处 干 部 ; 中 信 公 司 财 务部 国 际 金 融处 干部、 银行部 资金处 副处 长;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 场部总 经理 、行长 助理、 副 行 长 等 职。 现 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 研 究设 计 中 心(联办) 常 务 干 事 兼基 金 部 总经 理; 联 办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等。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女 士, 加拿大 皇后 大学荣誉 商学 士,26 年会 计从业经 历。 曾先后 就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 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 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 合伙人 。2016 年8 月 至今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2017 年 9 月至今 任汇 丰 前 海 证 券 公 司独 立 董 事 ,同 时 兼 任 多 个香 港 政 府 机构 辖 下 委 员 会的 委 员 和 香港 会 计 师 公会 纪律评 判小 组委 员。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孙谦先生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 就读于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 、工商 管理 硕 士 和 经 济 学 博士 学 位 。 曾任 新 加 坡 南 洋理 工 大 学 商学 院 副 教 授 、厦 门 大 学 任财 务 管 理 与会 计 研 究 院 院 长及 特 聘 教 授、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高 级 访问 金 融 专 家 。现 任 复 旦 大学 管 理 学 院特 聘 教 授 和 财 务金 融 系 主 任。 兼 任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金 融 期 货交 易 所 和 上海 期 货 交 易所 博 士 后 工 作 站导 师 , 科 技部 复 旦 科 技 园中 小 型 科 技企 业 创 新 型 融资 平 台 项 目负 责 人 。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 3.2.2 监事会 成员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 圳大 学国际金融专业、格 林威 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 ,分 别获经济 学学士 学位 、理 学硕 士学 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证 券部员 工、 福 田营业 部主 任、 海口 营业 部经理 助理 、经 理;1999 年1 月至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 证券 经 纪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深 圳 龙岗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深圳 南山 南油大 道营 业 部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 私人客 户部 总经 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 ,担 任招 商证 券零 售经纪 总部 总经 理, 期间 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 招商 证 券渠道 管理 部总 经理 。赵 斌先生 亦 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职 工代 表监 事。2016 年1 月起 至今 , 赵斌先 生担 任招 商证 券合 规总监 。同 时, 赵斌 先生 于2008 年7 月 起担任 招商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 起担 任招商 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现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周松先 生,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士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硕士。1996 年加 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产 品 运 营 官,现 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广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女 士,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 于韬 睿惠悦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 询顾问 ;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 怡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询 总监 ;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 智 人 才 管理 咨 询 有 限公 司 首 席 运 营官 ; 现 任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人 力资 源 部 总 监、 公司监 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先生 ,中 央财经 大学 经济学硕 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3.2.3 公司高 级管 理人员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 金旭女 士,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钟文岳 先生 ,常 务副 总经 理,厦 门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中 国 农村发 展信 托投 资公 司任 福建 (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 务部经 理;1997 年4 月至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任九 江营 业部 总经 理;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 海发 投 资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司 副总 经 理;2004 年1 月至 2008 年11 月任 新江 南投 资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11 月至 2015 年 6 月 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5 年6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沙骎先 生, 副总 经理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 TMT 行业 研 究员、 基金 助理 、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 保 本 投 资 事 业 部 总 经 理;201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理 兼招 商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欧志明先 生, 副总经 理, 华中科技 大学 经济学 及 法 学双学士 、投 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 加入广 发证 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机 构客 户经 理;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 总部 任 风险控 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法律 合规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总 监 、 总 监、 督 察 长 , 现任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 书 , 兼 任招 商 财 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渺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于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巨 田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金融工 程研 究员、 行业 研究员、 助理 基金经 理。200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高级 数量分 析师、 投资 经理、 投资管 理二部( 原专 户资产 投资部) 负责人 及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先 生, 督察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加 入大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 务工作 ;2001 年10 月 加入 天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 任职 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历任 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 长及 处 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3.2.4 基金经 理 滕越女 士, 硕士 。2009 年7 月 加入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曾 任分 析师 ;2014 年 9 月 加入华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曾 任高 级分 析师 ;2016 年 3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从 事 固 定收 益 类 产 品 研究 及 投 资 组合 辅 助 管 理 相关 工 作 , 现任 招 商 安 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3 月11 日至 今) 、 招商稳 阳定 期 开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7 年7 月 29 日 至今) 、招 商安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 本增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7 月29 日至 今) 、 招商稳 盛定 期 开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7 年7 月 29 日 至今) 及 招 商信 用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7 月29 日至 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胡慧 颖女 士, 管理 时间 为 2012 年 7 月 20 日至 2015 年1 月 5 日; 吴伟 明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3 年 9 月 6 日至 2015 年 4 月 14 日 ;邓 栋先生 ,管 理时 间为2015 年4 月1 日至2017 年7 月29 日。 3.2.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副 总 经 理 杨 渺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吴 武 泽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裴 晓 辉、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3.2.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3.4 基金 管理人 的承 诺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4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得 从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但 是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 当时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 规定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5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 、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5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 体系 是一个权责分明、分 工明 确的组织结构,以实 现对 公司从决 策层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监 事会: 监事会 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 章程对 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 、董事 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董 事会风 险控制 委员 会: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作为 董事会下 设的 专门委 员会 之一, 负 责 决 定 公 司 各项 重 要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并检 查 其 合 法性 、 合 理 性 和有 效 性 , 负责 决 定 公 司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和政 策 并 检 查其 执 行 情 况 ,审 查 公 司 关联 交 易 和 检 查公 司 的 内 部审 计 和 业 务稽 查情况 等。 (3)督 察长: 督察长 负责 监督检 查 基金 和公司 运作 的合法合 规情 况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 制 情 况 , 并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督 察 长 发 现 基 金 和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或 隐 患 , 或 发 生 督察 长 依 法 认为 需 要 报 告 的其 他 情 形 以及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情 形 时 , 应当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4)风 险管理 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 员会 是总经 理办 公会下设 的负 责风险 管理 的专业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责 对 公 司 经营 管 理 中 的 重大 问 题 和 重大 事 项 进 行 风险 评 估 并 作出 决 策 , 并针 对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机 情况 ,实 施危 机处 理机制 。 (5)监 察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部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度 和风 险管理 政策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6 (6)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是每一 个业 务部门 和员 工最首要 的责 任。各 部门 的主管 在 权 限 范 围 内 ,对 其 负 责 的业 务 进 行 检 查监 督 和 风 险控 制 。 员 工 根据 国 家 法 律法 规 、 公 司规 章制度 、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己 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律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制 度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 制 度 、 人力 资 源 管 理制 度 和 危 机处 理 制 度 等 。 部门 管 理 办 法在 公 司 基 本 制度 基 础 上 ,对 各 部 门 的 主要 职 责 、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责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 标 准 化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权 限 管 理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 内部 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 稽核 部门。监察稽核部门 的职 责是依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 在 所 赋 予的 权 限 内 按 照所 规 定 的 程序 和 适 当 的方 法 对 监 察 稽 核对 象 进 行 公正 客 观 的 检 查和 评 价 , 包括 调 查 评 价 公司 内 控 制 度的 健 全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检 查 公 司执 行 国 家 法 律法 规 和 公 司规 章 制 度 的 情况 、 进 行 日常 风 险 控 制的 监控工 作、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控制的理念, 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 ,营造一 个 浓 厚 的 风 险控 制 的 文 化氛 围 和 环 境 ,使 全 体 员 工及 时 了 解 相 关的 法 律 法 规、 管 理 层 的经 营 思 想 、 公 司的 规 章 制 度并 自 觉 遵 循 ,使 风 险 意 识贯 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个 岗 位 和 各个 业务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 找 出 风 险分 布 点 , 并对 风 险 进 行 分析 和 评 估 ,找 出 引 致 风 险产 生 的 原 因, 采 取 定 性定 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 落 实 责 任 人 , 并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7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 门之 间职责有分工,但部 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 则。基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营 销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相 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线 :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 制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 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 合理 分工、职 责 明 确 , 并 有相 应 的 岗 位说 明 书 和 岗 位责 任 制 , 对不 相 容 的 职 务、 岗 位 分 离设 置 , 使 不同 的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 的第 二道监控防线:公司 在相 关部门、 相 关 岗 位 之 间建 立 标 准 化的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重 要 业务 处 理 凭 据 传递 和 信 息 沟通 制 度 , 后续 部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 核部 门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 机构、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 三 道监 控防 线。 B .操 作控 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 操作 控制的制度手段,如 标准 化业务流程、业务、 岗位 和空间隔 离 制 度 、 授 权分 责 制 度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保 密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度 、 档 案 资料 保 全 制 度、 客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 公司 自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帐 管理,独立核算;公 司会 计核算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在 业 务 规 范、 人 员 岗 位 和办 公 区 域 上进 行 严 格 区 分。 公 司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 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员 工 及 各 级管 理 人 员 可 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 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 及 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告 制度 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 报告制度 按照每 日、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A. 执行体系报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负责人向分 管领 导、总经 理报告 ; B. 监督体系报告路线 :公 司员工、各部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部门报告, 监察 稽核部门 向总经 理、 督 察 长分 别报 告;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8 C. 督察长定期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董事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门人 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 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 和遵 循内部控 制 制 度 , 保 证制 度 有 效 地实 施 。 公 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 险 控 制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 、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对内 部 控 制 制 度持 续 地 进 行检 验 , 检 验 其是 否 符 合 规定 要 求 并 加以 充 实 和 改 善 ,及 时 反 映 政策 法 规 、 市 场环 境 、 技 术等 因 素 的 变 化趋 势 , 保 证内 控 制 度 的有 效性。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9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 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4.2 基金 托管部 门及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的 银 行 、 证 券 、 基金 、 信 托 从业 经 验 , 且 具有 海 外 工 作、 学 习 或 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 员 工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位 或 高 级 职称 。 为 给 客 户提 供 专 业 化的 托 管 服 务 ,中 国 银 行 已在 境 内 、 外分 行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一 对多 、一对 一) 、社保基 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机构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划 、 信 托 计划 、 企 业 年 金、 银 行 理 财产 品 、 股 权 基金 、 私 募 基金 、 资 金 托管 等 门 类 齐 全 、产 品 丰 富 的托 管 业 务 体 系。 在 国 内 ,中 国 银 行 首 家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 4.3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5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61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4.4 托管 业务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0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 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 国 银 行风 险 控 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 作 、 稳健 经 营 ” 的 原则 。 中 国 银行 托 管 业 务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贯 穿 业 务 各环 节 , 通 过 风险 识 别 与 评估 、 风 险 控 制措 施 设 定 及制 度 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 。 先 后 获 得 基 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审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阅报 告。2017 年,中 国银行继 续获 得了基 于“ISAE3402 ”和 “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能 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 4.5 托管 人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行 ,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 如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 交 易 程 序 已经 生 效 的 投资 指 令 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1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5.1.1 直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 网交 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 略客 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 构理 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2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5.1.2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信 息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 菲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 伟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 红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3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赵 姝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联系人 :郑 鹏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 硕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王 晓琳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赵 杨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张 建鑫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 8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 :沈 崟杰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王 佳毅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4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广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 姚真 勇 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联系人 :陈 素莹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35 号国 企大 厦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辛 国政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5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原申银 万国 证券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6 网址:www.ebscn.com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道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客服电 话:4008001006 网址:www.essence.com.cn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原 中信 万 通证券 )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7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原 宏源 证券 )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联系人 :胡 月茹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 武门西 大街 甲 127 号大成 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 (010 )63080978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8 联系人 :唐 静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0 号润 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 航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人 保寿 险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 :孙 燕波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 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 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 :刘 闻川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公司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财智 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客服电 话:953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齐鲁 证券 )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9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 国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 国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400-888-8588;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客服电 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0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网址:www.mszq.com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 界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 三十、 三十 一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 三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人 电话 :0755-83007159 联系人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公司网 址:www.ydsc.com.cn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1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净 月开 发区生 态大 街 6666 号东北 证 券 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64333051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 厦 15-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层 联系人 :李 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2 传真:0755-25838701 网址:www.fcsc.cn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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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 婷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勇 军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 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 红 网址: www.yingmi.cn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云 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7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 场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 王淼 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广 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 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文 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海 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 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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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8 法定代 表人 :王 延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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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fengfd.com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 :戴 珉微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9 网址:www.zzwealth.cn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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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miwm.com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 渡河镇 黄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魏 素清 网址: www.5irich.com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东方 汇经 中 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 :唐 露


网址: http://www.lczq.com/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一 幢二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13911253562 联系人 :吴 振宇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0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 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 :徐 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通华财 富(上海)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 广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电话:95156 转 5 联系人 :陈 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深圳市 前海 排排 网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瑜 电话:400-680-3928 联系人 :华 荣杰 网址:www.simuwang.com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 大道 1988 号滨 海浙 商大 厦 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010-59013842 联系人 :王 茜蕊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并 及时公 告。 5.2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1 成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5.3 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 :王 明涛 5.4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邹 俊 电话: (0755 )2547 1000 传真: (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程 海良 、吴钟 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2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业 务规 则》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及基 金合同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证监许 可〔2012 〕878 号 文核准 公开 募集 。募 集期 从 2011 年7 月17 日 起到2012 年 7 月 17 日止, 共募 集3,719,271,256.46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 认购总 户数 为16,176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2 年7 月 20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续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形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内,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在 依法 履行 有关 程序 后,本 基 金将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债券 型基 金进 行合 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2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3,000 万元 ; 3 、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 本基 金全部份额数 中 所 占比 例连 续 60 个工作 日达 到90% 以 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3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7.1 申购 、赎回 的场 所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的销售 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销售 代理人 。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 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代 销渠 道为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招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招 商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等 。 具体 代 销 渠 道 名单 以 份 额 发售 公 告 为 准。 直销及 代销 机构 请参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酌情 增加 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 构代 理销售本 基金。 新增 加的 代销 机构 将另行 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所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销售 机构 指定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 如传 真、电 话 或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 7.2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期及 办理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为本合同生效后上 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 所的正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要 求 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或另行 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的 , 视 为 下一 个 开 放 日 的 申请 , 其 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次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时 间 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申 购开 始时间 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最迟 于申 购或赎 回开 始前 2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7.3 申购 、赎回 的原 则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4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基 金采 用“ 金额 申购 、 份额赎 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在 该 销 售 机构 托 管 的 基 金份 额 进 行 处理 时 , 认 购 、申 购 确 认 日期 在 先 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认 购、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更 改 上述原 则, 但必 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 7.4 申购 、赎回 的有 关限 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投资 者 通 过代 销网 点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官 网交 易 平 台 首 次 申 购 和追 加申 购 的 最 低金额 均为10 元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申购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50 万元人 民币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0 元 人 民 币 。实 际 操 作 中, 各 销 售 机 构 在 符合 上 述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情况 调 高 首 次申 购 和 追 加 申购 的 最 低 金额 , 具 体 以 销售 机 构 公 布的 为 准 , 投资 人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原则上, 通过 各销售 机构 网点赎回 的, 每次赎 回基 金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 机构网 点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额不 足 1 份的 ,在赎 回时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平台 “基 金易 ”赎 回, 每次赎 回份 额不 得低 于1 份。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 发生 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 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 法将 参照基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 投 资 人 参 加 本 基 金 的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时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最 低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申 购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 在调 整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7.5 申购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5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必须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所 提 交的赎 回申 请无 效, 不予 成交。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应在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在T+2 日后 (含 T+2 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购 与赎 回 的成交 情况 。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 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发售 机构 确实接收 到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 ,申购款 项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 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将按 规定 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 赎回款项 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 户。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处理 。 7.6 申购 、赎回 的费 用 1、 投 资者 在申 购 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时需 交纳 前端 申购 费,费 率按 申购 金额 递减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2%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6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08% M≥10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2% M≥10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在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从申 购金 额中 扣除 , 不 列入基 金 财 产, 由 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收 取,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 注 册登 记等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 应 的费率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所有 赎回 费用 将全部 计 入 基金资 产。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按持 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费 率如 下: 连续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365 天 1.5% 365 天≤N <547 天 1.0% 547 天≤N <730 天 0.5% N ≥730 天 0% 3、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 或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对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7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届 时将提 前公 告。 7.7 申购 份额、 赎 回 金额 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1 )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 4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申购 费率 为 0.8%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4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 (1+0.8% )=39,682.54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例:某 投资 人 ( 养老 金客 户) 投 资 100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申购 费为 每笔 1000 元,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4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 元 申购费 用=1,000 元 申购份 额=9,999,000/1.040=9,614,423.07 份 (2)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的 费用 后,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 后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产 。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8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 1 万 份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假 设该 笔份额 持有 期限 为 600 天 ,则对 应 的赎回费 率为 0.5% ,假设 赎回当日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02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2 ×0.5% = 51.0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2-51= 10,149.00 元 (2)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以 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并扣 除相应 的 费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金 财产 。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本基金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发 售在 外 的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总 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以 适 当 延 迟计 算 或 公 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本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7.8 申购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人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7.9 暂停 或拒绝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和 处理 方式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9 发生上述 (1) 到(4 )项 和(6)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 暂 停 申 购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拒 绝 或暂 停 接 受 某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申 请 时 ,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投 资 者 账 户。 在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消 除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 依法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申 购的 方式 包括 :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3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他原因而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出 现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 申请,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额 支 付 ; 如暂 时 不 能 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 部 分 按单 个 账 户 申请 量 占 申 请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给 赎 回 申 请人 , 未 支 付 部分 可 延 期 支付 , 并 以 后 续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出 现上述 第 3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 以 撤销 。 4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期间 结束,基 金重 新开放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依法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一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日 公 告 最 近一 个 开 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0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 复刊 登暂停公 告 一 次 ; 当 连续 暂 停 时 间超 过 两 个 月 时, 可 对 重 复刊 登 暂 停 公 告的 频 率 进 行调 整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连 续 刊 登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 并 在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7.10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总份 额后的 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请 进 行 的 资产 变 现 可 能 使基 金 财 产 净值 发 生 较 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 下,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对 于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申 请 赎回 份 额 占 当 日申 请 赎 回 总份 额 的 比 例, 确 定 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 分 除 投 资者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者 外 , 延迟 至 下 一 开放 日 办 理 , 赎回 价 格 为 下一 个 开 放 日的 价格。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式 ,在 2 个工 作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予以 上公 告。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 放日 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 本基金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7.11 基 金的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 下提供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 之 间的 转 换 服 务。 基 金 转 换 可以 收 取 一 定的 转 换 费 ,相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1 关 规 则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根 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制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7.12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2 §8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冻结和质 押 8.1 基金 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8.2 基金 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继承、捐赠、司法强 制执 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 的其他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 述 何 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 的 主 体 必须 是 依 法 可以 持 有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捐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强制 执 行 ” 是指 司 法 机 构 依据 生 效 司 法文 书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 自 然 人 、法 人 、 社 会 团体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业 务必 须 提 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相关 资料。 8.3 基金 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 (包 括 现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 资) 一并冻 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 状态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或 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 该部 分基金份 额的赎 回申 请、 转出 申请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 金的 转托管 。 8.4 基金 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 金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质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3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 目标 通过合理安排固定收 益品 种的组合期限结构, 运用 积极主动的管理,力 争获 得高于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为投资 者创 造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9.2 投资 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通过 积极主动的管理,充 分挖 掘信用债市场投资机 会, 可以创造 超额收 益。 9.3 投资 范围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交易 的 债 券 (包 括 可 转 换 债券 及 可 分 离转 债 、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公 司 债 、 企业 债 、 短 期 融 资券 、 政 府 机构 债 、 政 策 性金 融 机 构 金融 债 、 商 业 银行 金 融 债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 、 股 票 、权 证 、 货 币市 场 工 具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但 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 场新 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也可 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 票、 权证等权 益类证 券。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 信 用债 的投 资 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信 用债投 资品 种包 括公 司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商业银 行金 融 债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次 级债 、 可 转 换 债券 、 可 分 离转 债 ,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非国 家信 用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对 股票 等权 益类 证券 的投资 比例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的 20% ,基 金保留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9.4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 中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 。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编制 并 发 布 , 该 指 数 样本 具有 广 泛 的 市场代 表性 ,涵 盖主 要交 易市场 ( 银行 间市场 、交 易所市 场等 ) 、不同 发行 主体 (政 府、 企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4 业等 ) 和 期限 (长 期、 中 期、短 期等 ) ,是中 国目 前最权 威, 应用 也最 广的 指数。 中债 综合 指数反 映了 债券 全市 场的 整体价 格和 投资 回报 情况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 导致 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 适用 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 比较 基准,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根 据 市 场 发展 状 况 及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围 和 投 资 策 略, 调 整 本 基金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 。 业 绩 基准 的 变 更 须经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中 列示,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9.5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 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预期 收益 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 市场 基金,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9.6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基本面研究 、严 谨的信用债分析与严 格控 制投资风险相结合, 通过 自上而下 的 资 产 配 置 程序 、 以 及 自下 而 上 的 个 券( 股 ) 选 择程 序 , 力 争 持续 达 到 或 超越 业 绩 比 较基 准,为 投资 者长 期稳 定地 保值增 值。 首先,本基金在宏观 经济 趋势研究、货币及财 政政 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 ,采 用久期控 制 下 的 主 动 性 投 资 策 略 , 主 要 包 括 : 久 期 控 制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信 用 策 略 、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 期 权 策 略、 动 态 优 化等 管 理 手 段 ,对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收 益 率曲 线 以 及 各种 债 券 价 格的 变 化 进 行 预 测。 其 次 , 本基 金 在 严 谨 深入 的 信 用 分析 基 础 上 , 综合 考 量 目 标债 券 的 信 用评 级 , 以 及 各 类债 券 的 流 动性 、 供 求 关 系和 收 益 率 水平 等 , 精 选 有较 强 的 自 主经 营 能 力 ,主 要 收 入 来 自 于提 供 商 品 或服 务 收 入 的 企业 个 券 。 另外 , 本 基 金 也会 关 注 股 票市 场 、 权 证市 场 等 其 它 相 关市 场 存 在 的投 资 机 会 , 在分 析 和 判 断宏 观 经 济 运 行和 行 业 景 气变 化 、 以 及上 市 公 司 成 长 潜力 的 基 础 上精 选 股 票 , 力争 实 现 基 金总 体 风 险 收 益特 征 保 持 不变 前 提 下 的基 金资产 增值 最大 化。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 信 用债 的投 资 比 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对股票等 权益 类证券 的投 资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基 金保 留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1) 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根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主 要 包括: 利率 水平 、通 货膨 胀率、GDP 增长 率、 货币 供应量 、就 业率水 平、 国际 市场 利率 水平、 汇率 ) ,各 类资 产的 流动性 状况 、证 券市 场走 势、信 用风 险 情 况 、 风 险 预算 和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等 因 素的 综 合 分 析, 在 整 体 资 产之 间 进 行 动态 配 置 , 确定 资产的 最优 配置 比例 和相 应的风 险水 平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5 (2)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的指 导下,根据不同类属 资产 的收益率水平、利息 支付 方式、利 息 税 务 处 理 、附 加 选 择 权价 值 、 类 属 资产 收 益 差 异、 市 场 偏 好 、流 动 性 等 因素 以 及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决 定不 同类 属资 产的目 标配 置比 例。 (3) 明细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明细 资产 配置 上, 首先 根据明 细资 产的 剩余 期限 、资产 信用 等级 、流 动性 指标 (流 通 总量、 日均 交易 量) 决定 是否纳 入组 合; 其次 ,根 据个别 债券 的收 益率 (到 期收益 率、 票面 利率、 利息 支付 方式 、利 息税务 处理 ) 与剩 余期 限的 配比决 定是 否纳 入组 合; 最后, 根据 个 别债券 的流 动性 指标 (发 行总量 、 流 通量 、上 市时 间), 决定 投资 总量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 以信 用债投资为主,更加 关注 债券的信用风险,利 用更 加有效严 格 的 内 部 风 险控 制 系 统 ,对 信 用 债 进 行严 加 筛 选 ,选 取 合 格 的 信用 债 最 为 投资 标 的 , 在趋 避 信 用 风 险 的同 时 , 取 得较 好 的 投 资 收益 。 投 资 策略 方 面 主 要 基于 对 国 家 财政 政 策 、 货币 政 策 的 深 入 分析 以 及 对 宏观 经 济 的 动 态跟 踪 , 采 用久 期 控 制 下 的主 动 性 投 资策 略 , 主 要包 括 : 久 期 控 制、 期 限 结 构配 置 、 信 用 策略 、 相 对 价值 判 断 、 期 权策 略 、 动 态优 化 等 管 理手 段 , 对 债 券 市场 、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以 及各 种 债 券 价格 的 变 化 进 行预 测 , 相 机而 动 、 积 极调 整。 (1) 信用 债筛 选及 投资 策 略 招 商 基 金 拥 有 一 套 成 熟 有 效 的 信 用 债 券 评 估 和 内 控 体 系 , 通 过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评 分 筛 选,选 出信 用风 险可 控的 信用债 作为 投资 标的 。 对信用债的筛选是一 个动 态过程,债券发行人 自身 素质的变化,包括公 司产 权状况、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管 理 水 平、 经 营 状 况 、财 务 质 量 、抗 风 险 能 力 等的 变 化 都 将对 信 用 债 的投 资 价 值 产 生 影响 。 基 金 管理 人 需 要 对 发行 人 发 生 变化 后 的 情 况 进行 及 时 跟 踪, 重 新 评 估发 行人是 否符 合投 资的 标准 和要求 。 对于经过筛选的信用 债的 投资策略,采用基于 信用 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 策略 ,信用债 收 益 率 是 在 基准 收 益 率 基础 上 加 上 反 映信 用 风 险 的信 用 利 差 。 基准 收 益 率 受宏 观 经 济 和政 策 环 境 影 响 ;信 用 利 差 收益 率 主 要 受 该信 用 债 对 应信 用 水 平 的 市场 信 用 利 差曲 线 以 及 该信 用债本 身的 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基于 这两 方面 的因 素 ,我们 分别 采用 以下 的分 析策略 :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 相关 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 曲线 的影响,若宏观经济 经济 向好,企 业 盈 利 能 力 增强 , 经 营 现金 流 改 善 , 则信 用 利 差 可能 收 窄 ; 二 是分 析 信 用 债市 场 容 量 、信 用 债 券 结 构 、流 动 性 等 变化 趋 势 对 信 用利 差 曲 线 的影 响 , 比 如 信用 债 发 行 利率 提 高 , 相对 于 贷 款 的 成 本优 势 减 弱 ,则 企 业 债 的 发行 可 能 减 少; 同 时 政 策 的变 化 影 响 可投 资 信 用 债券 的 投 资 主 体 对信 用 债 的 需求 变 化 , 这 些因 素 都 影 响信 用 债 的 供 求关 系 。 本 基金 将 综 合 各种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6 因 素 , 分 析 信用 利 差 曲 线整 体 及 分 行 业走 势 , 确 定信 用 债 券 总 的投 资 比 例 及分 行 业 的 投资 比例。 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 级系 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 信用 水平、违约风险及理 论信 用利差。 基 金 管 理 人 开发 的 收 益 率基 差 分 析 模 型能 够 分 析 任意 时 间 段 、 不同 债 券 的 历史 利 差 情 况, 并 且 能 够 统 计出 历 史 利 差的 均 值 和 波 动度 , 发 掘 相对 价 值 被 低 估的 债 券 , 以确 定 债 券 组合 的类属 配置 和个 券配 置。 (2) 宏观 经济 和市 场因 素 分析, 确定 债券 组合 久期 宏观经济和市场因素 分析 主要是通过债券投资 策略 表进行。债券投资策 略表 是结合宏 观 策 略 表 与 市场 因 素 的 综合 评 分 表 。 在具 体 投 资 研究 工 作 中 , 基金 管 理 人 通过 对 主 要 的经 济变量 (如 宏观 经济 指标 、货币 政策 、通 货膨 胀、 财政政 策及 资金 和证 券的 供求等 因素 ) 的 跟 踪 预 测 和 结构 分 析 , 建立 “ 宏 观 策 略表 ” , 并 结合 债 券 市 场 收益 率 曲 线 及其 变 动 、 货币 市场利 率及央 行公开 市场 操作等 市场因 素进行 评分 。 通过 对上述 指标 上阶段 的回顾 、本阶 段的分 析和下 阶段的 预测 , 债券 投资策 略表 以定量 打分的 形式给 出了下 一阶 段债券 市场和 货币市 场的 利率 走势 。 基金管理人最终根据 债券 投资策略表综合打分 结果 给出的下一阶段投资 债券 市场的发 展趋势 ,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久期配 置。 (3)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确 定债券 组合 期限 结构 配置 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 场对 当前经济状况的判断 及对 未来经济走势预期的 结果 。分析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不 仅 可 以非 常 直 观 地 了解 当 前 债 券市 场 整 体 状 态, 而 且 能 通过 收 益 率 曲线 隐 含 的 远 期 利率 , 分 析 预测 收 益 率 曲 线的 变 化 趋 势, 从 而 把 握 债券 市 场 的 走向 。 通 过 收益 率 曲 线 形 态 分析 以 及 收 益率 变 动 预 期 分析 , 形 成 组合 的 期 限 结 构策 略 , 即 明确 组 合 采 用子 弹、杠铃还 是阶 梯 型 策 略。 如 预 测 收 益率 曲 线 变 陡, 将 采 用 子 弹策 略 ; 如 预测 收 益 率 曲线 变平, 将采 用杠 铃策 略。 (4) 相对 价值 判断 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 对价 值判断,选择合适的 交易 时机,增持相对低估 、价 格将上升 的 债 券 , 减 持相 对 高 估 、价 格 将 下 降 的债 券 。 比 如判 断 未 来 利 差曲 线 走 势 ,比 较 期 限 相近 的 债 券 的 利 差水 平 , 选 择利 差 较 高 的 品种 , 进 行 价值 置 换 。 由 于利 差 水 平 受流 动 性 和 信用 水 平 的 影 响 ,因 此 该 策 略也 可 扩 展 到 新老 券 置 换 、流 动 性 和 信 用的 置 换 , 即在 相 同 收 益率 下 买 入 近 期 发行 的 债 券 ,或 是 流 动 性 更好 的 债 券 ,或 在 相 同 外 部信 用 级 别 和收 益 率 下 ,买 入内部 信用 评级 更高 的债 券。 (5) 优化 配置 ,动 态调 整 本基金管理人的组合 测试 系统主要包括组合分 析模 型和情景分析模型两 部分 。债券组 合 分 析 模 型 是用 来 实 时 精确 监 测 债 券 组合 状 况 的 系统 , 情 景 分 析模 型 是 模 拟未 来 市 场 环境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7 发生变 化 ( 例如 升息) 或买 入卖出 某债 券时 可能 对组 合产生 的影 响的 系统 。通 过组合 测试 , 能够计 算出 不同 情景 下组 合的回 报, 以确 定回 报最 高的模 拟组 合。 我们同时运用风险管 理模 型对固定收益组合进 行事 前和事后风险收益测 算, 动态调整 组合, 实现 组合 的最 佳风 险收益 匹配 。 3 、可 转换 公司 债投 资策 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 和股 性,其投资风险和收 益介 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可转 债相对价 值 分 析 策 略 通过 分 析 不 同市 场 环 境 下 其股 性 和 债 性的 相 对 价 值 ,把 握 可 转 债的 价 值 走 向, 选择相 应券 种, 从而 获取 较高投 资收 益。 可转债 相对 价值 分析 策略 首先从 可转 债的 债性 和股 性分析 两方 面入 手。 本基金用可转债的底 价溢 价率和可转债的到期 收益 率来衡量可转债的债 性特 征。底价 溢 价 率 越 高 ,债 性 特 征 越弱 ; 底 价 溢 价率 越 低 , 则债 性 特 征 越 强; 可 转 债 的到 期 收 益 率越 高 , 可 转 债 的债 性 越 强 ;可 转 债 的 到 期收 益 率 越 低, 可 转 债 的 股性 越 强 。 在实 际 投 资 中, 可转债 的底 价溢 价率 小 于10%或 到期 收益 率大 于2% 的可转 债可 视为 债性 较强 。 本基金用 可转债 的平 价溢 价率和可 转债 的 Delta 系 数来衡量 可转 债的股 性特 征。平 价 溢价率越 高, 股性特 征越 弱;溢价 率越 低,则 股性 特征越强 。可 转债 的 Delta 系数越 接近 于 1 ,股 性越 强;Delta 系数越 远 离 1 ,股性 越弱 。在实 际投 资中 ,可 转债 的平价 溢价 率小 于5% 或Delta 值大 于0.6 可视为 股性 较强 。 此外,在进行可转债 筛选 时,本基金还对可转 债自 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 综合 分析。这 些 基 本 面 要 素包 括 股 性 特征 、 债 性 特 征、 摊 薄 率 、流 动 性 等 。 本基 金 还 会 充分 借 鉴 基 金管 理 人 股 票 分 析团 队 的 研 究成 果 , 对 可 转债 的 基 础 股票 的 基 本 面 进行 分 析 , 形 成 对 基 础 股票 的 价 值 评 估 。将 可 转 债 自身 的 基 本 面 评分 和 其 基 础股 票 的 基 本 面评 分 结 合 在一 起 , 最 终确 定投资 的品 种。 4 、权 益类 品种 投资 策略 (1) 一级 市场 投资 策略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 投资 和新股增发的过程中 ,本 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 入地 把握上市 公 司 基 本 面 ,运 用 招 商 基金 的 研 究 平 台和 股 票 估 值体 系 , 深 入 发掘 新 股 内 在价 值 , 结 合市 场 估 值 水 平 和股 市 投 资 环境 , 积 极 参 与新 股 的 申 购、 询 价 , 有 效识 别 并 防 范风 险 , 以 获取 较好收 益。 (2)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 管理 人的研究优势,将严 谨、 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 积极 主动的投 资 风 格 相 结 合, 在 分 析 和判 断 宏 观 经 济运 行 和 行 业景 气 变 化 、 以及 上 市 公 司成 长 潜 力 的基 础 上 , 通 过 优选 具 有 良 好成 长 性 、 质 量优 良 、 定 价相 对 合 理 的 股票 进 行 投 资, 以 谋 求 超额 收益。 1 )行 业配 置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8 本基金 从经 济周 期因 素评 估、行 业政 策因 素评 估和 行业基 本面 指标 评估 ( 包括 行业生 命 周期、 行业 发展 趋势 和发 展空间 、行 业内 竞争 态势 、行业 收入 及利 润增 长情 况等 ) 三 个方 面 挑 选 具 有 良 好景 气 和 发 展潜 力 行 业 。 一般 而 言 , 对于 国 民 经 济 快速 增 长 中 的先 锋 行 业 ,受 国 家 政 策 重 点扶 持 的 优 势行 业 , 以 及 受国 内 外 宏 观经 济 运 行 有 利因 素 影 响 具备 良 好 成 长特 性的行 业, 为本 基金 股票 投资重 点投 资的 行业 。 2 )本基 金综合 运用招 商基 金的股票 研究 分析方 法和 其它投资 分析 工具挑 选具 有良好 成 长性、 成长 质量 优良 、定 价相对 合理 的股 票构 建股 票投资 组合 。 具体分 以下 三个 层次 进行 : ①品质 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 财务 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 本品 质要求的上市公司, 构建 备选股票 池。主 要筛 选指 标包 括: 盈利能 力( 如 P/E 、P/Cash Flow 、P/FCF 、P/S 、P/EBIT 等 ), 经 营效率 ( 如ROE 、ROA 等 ) 和财务 状况 ( 如 D/A 、流 动比率 等) 等。 ②公司 质量 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 接触 和实地调研,了解并 评估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 战略 、所处行 业 的 竞 争 动 力、 公 司 的 财务 特 点 , 决 定股 票 的 合 理估 值 中 应 该 考虑 的 折 价 或溢 价 水 平 。在 调 研 基 础 上 ,研 究 员 依 据公 司 成 长 性 、盈 利 能 力 可预 见 性 、 盈 利质 量 、 管 理层 素 质 、 流通 股 东受 关注 程度 五大 质量 排名标 准给 每个 目标 公司 评分。 ③多元 化价 值评 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 ,根 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 同行 业特点,综合运用多 元化 的股票估 值 指 标 , 对 股票 进 行 合 理估 值 , 并 评 定投 资 级 别 。在 明 确 的 价 值评 估 基 础 上选 择 价 值 被低 估的投 资标 的。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 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权证 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 种因 素——标 的 资 产 价 格 以 及 市 场 隐 含 波 动 率 的 变 化 , 灵 活 构 建 避 险 策 略 , 波 动 率 差 策 略 以 及 套 利 策 略。 9.7 投资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 济 发展 态势 、 证券市 场运 行环 境和 走势 ,以及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 (3 ) 投 资 对 象 的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的 匹 配 关 系 , 本 基 金 将 在 承 担 适 度 风 险 的 范 围 内,选 择收 益风 险配 比最 佳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 资决 策流 程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9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 委员 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 资管 理模式。投资决策委 员会 定期就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员 、 交 易 员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责 任 明 确 、 密 切 合 作, 在 各 自 职责 内 按 照 业 务程 序 独 立 工作 并 合 理 地 相互 制 衡 。 具体 的 投 资 管理 程序如 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周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风险 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 策环 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 、操 作风险等 投 资 风 险 进 行监 控 , 并 在整 个 投 资 流 程完 成 后 , 对投 资 风 险 及 绩效 做 出 评 估, 提 供 给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策 参考 。 9.8 投资 限制 1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财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3)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本 基金对 固定收 益类 证券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其中 信用 债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5)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遵 从其 规定 ; (7)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得 超过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0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 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基 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 当时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 规定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9.9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或 债务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1 9.10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9.11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商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 在虚 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 , 并对 其 内 容 的真 实 性 、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来源于 《招 商 信 用增 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7 年第4 季 度 报告》 。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3,572,775.00 2.36 其中: 股票 13,572,775.00 2.3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38,374,237.63 93.63 其中: 债券 538,374,237.63 93.6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786,397.38 2.05 8 其他资 产 11,299,014.65 1.96 9 合计 575,032,424.66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128,600.00 1.7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877,175.00 0.4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967,440.00 0.21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2,599,560.00 0.5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572,775.00 2.95 2.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260 凯乐科 技 152,900 4,450,919.00 0.97 2 002273 水晶光 电 155,900 3,677,681.00 0.80 3 600208 新湖中 宝 498,000 2,599,560.00 0.57 4 300197 铁汉生 态 154,500 1,877,175.00 0.41 5 600511 国药股 份 34,800 967,440.00 0.21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286,200.00 0.5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9,565,000.00 6.4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894,000.00 4.33 4 企业债 券 238,669,371.70 51.8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5,006,000.00 11.96 6 中期票 据 211,321,000.00 45.95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526,665.93 0.3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38,374,237.63 117.06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3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01652033 16 金地 MTN003 500,000 46,610,000.00 10.13 2 122691 12 武 清债 800,000 32,592,000.00 7.09 3 011752082 17 蒙 高路 SCP003 300,000 29,964,000.00 6.51 4 101759015 17 远 洋集 团 MTN001A 300,000 29,775,000.00 6.47 5 101664062 16 中 铝业 MTN003 300,000 29,139,000.00 6.34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4 10.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资 评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不 存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本基 金管 理人 从制度 和 流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买 入。 11.3 其 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7,789.7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3,019.5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169,102.58 5 应收申 购款 9,102.8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299,014.65 11.4 报 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20001 16 以岭 EB 1,009,221.00 0.22 2 127004 模塑转 债 237,226.50 0.05 11.5 报 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投 资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5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本 基 金管 理人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07.20-2012.12.31 2.70% 0.08% 0.22% 0.04% 2.48% 0.04% 2013.01.01-2013.12.31 1.74% 0.21% -0.47% 0.09% 2.21% 0.12% 2014.01.01-2014.12.31 20.35% 0.28% 10.34% 0.11% 10.01% 0.17% 2015.01.01-2015.12.31 9.33% 0.49% 8.15% 0.08% 1.18% 0.41% 2016.01.01-2016.12.31 4.75% 0.39% 1.85% 0.09% 2.90% 0.30% 2017.01.01-2017.12.31 1.12% 0.10% 0.24% 0.06% 0.88% 0.04% 基金成 立起 至2017.12.31 45.64% 0.31% 21.53% 0.09% 24.11% 0.22%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2 年7 月 20 日。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6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所 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的 应收 款项和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11.2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11.3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11.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将 基金 财产归 入其 固有财产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务 , 不 得 相互 抵 销 。 非 因基 金 财 产 本身 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 基金 财 产 强 制执 行。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的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 》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7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 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 了准 确、真实地反映基金 相关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12.2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12.3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12.4 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8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回 购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合 同 利 率 在 回 购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应 收 或 应 付 利 息。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7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12.5 估 值程序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9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 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 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 结 果 以 双 方 认可 的 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按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估值 方 法 、 时 间 、程 序 进 行 复核 , 复 核 无 误后 , 以 双 方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 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12.6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12.7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将 当 日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依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对 基 金 净 值 予以 公 布 。 月末 、 年 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 开放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12.8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 即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计价错 误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 并 同 时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关 对 前 述内 容 另 有 规定 的 , 按 其规 定处理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0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 销机构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 差错 ,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损 失 的 , 差 错责 任 方 应 当对 由 于 该 差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 担 ;若 差 错 责 任 方已 经 积 极 协调 , 并 且 有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人 有 足 够 的时 间 进 行 更 正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任 。 差 错 责 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并 有 权要 求 赔 偿 或 补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 用 和 遭受 的 损 失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资 产 损 失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 人 追 偿 ,并 有 权 要 求赔 偿 或 补 偿 由此 发 生 的 费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除 基 金管 理 人 和 托管 人之外 的 第 三方 造 成 基 金资 产 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 行赔 偿 时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追 偿;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向 有 责 任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索 , 并 有 权 要求 其 赔 偿 或补 偿 由 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1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 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12.9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财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2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3.1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13.2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13.3 收 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每 季度 至少 1 次, 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次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收益 的 70% ; 2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不 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 配 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3.4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13.5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由 基金 托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在权 益登记 日 前2 日 于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并按 法律法 规 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3 2 、本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至日 )的 时间不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3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3.6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 的现金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额 , 不 足 于支 付 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 时 ,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可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4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产 总值 中扣 除。 14.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年 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上述“14.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3 -6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5 14.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14.4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等费率,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调低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14.5 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6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15.2 基 金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立的 、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2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7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16.2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 露 , 并 保 证基 金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时 间 和 方 式 查阅 或 者 复 制公 开 披 露 的信 息资料 。 16.3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16.4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 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16.5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8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1)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网 站 上 , 将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2)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品 的 特 性 等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 重 大 利 益的 事 项 的 法律 文件。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述 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的次 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 的 相 关 文件 的 规 定 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对 相 关内 容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定 期 报告 , 包 括 基 金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 金 季度 报 告 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9 (1)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报 告 正 文 登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 上 。基 金 年 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 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6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事 件, 包括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0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 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增 加、 减少 基金代 销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 、公 开澄 清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 较 大波 动 的 , 相关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6.6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 据需要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 共媒 体 不 得 早于 指 定 报 刊 和网 站 披 露 信息 , 并 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10 年。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1 16.7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2 §17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金 自 身 的 管理 风 险 、 技 术风 险 和 合 规风 险 等 。 巨 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 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险 , 即 当 单个 交 易 日 基 金的 净 赎 回 申请 超 过 上 一 日本 基 金 总 份额 的 百 分 之十 时,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货 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益 预 期 越 高 , 投资 人 承 担 的风 险 也 越 大 。投 资 人 应 当认 真 阅 读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基金 法 律 文 件 , 了解 基 金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 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 于较 低风险品种。本基金 适合 具有中等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能 正确 认识和 对待 本基 金可 能出 现的投 资风 险的 投资 者。 17.1 证 券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 的影 响所引起的波动,将 对本 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 引起市场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 、政 策风 险 货 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国有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 策的 变化会对 证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 雨表 。因此,宏观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 证券 市场反映 出来, 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 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 金供 求关系,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的 收益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等 都 会 导 致公 司 盈 利 发 生变 化 。 如 果本 基 金 所 投 资的 上 市 公 司盈 利 下 降 ,其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3 股 票 价 格 可 能会 下 跌 , 或能 够 用 于 分 配的 利 润 减 少, 导 致 本 基 金投 资 收 益 减少 。 虽 然 ,本 基金可 以通 过多 样化 投资 来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 采取 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通货 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 下降 ,从而影 响基金 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17.2 流 动性风 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 殊要 求,本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 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 回的 要求。由 于 我 国 证 券 市场 波 动 性 大, 在 市 场 下 跌时 经 常 出 现交 易 量 急 剧 减少 的 情 况 ,如 果 在 这 时出 现较大 数额 赎回 申请 ,则 基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 17.3 本 基金特 定风 险 本基金对投资级别以上的 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信 用债 发 生 违 约 的 可 能 性 高于 国 债 。 若信 用 债 券 发 行人 出 现 违 约、 不 能 按 时 或全 额 支 付 本金 和 利 息 ,将 导致基 金资 产发 生损 失, 出现信 用风 险。 17.4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管理人的知识、技能 、经 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相 关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 走势 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 的绝 对回报,但并不 保 证基 金投 资 收 益 为 正 。 管 理 人可 能 因 信 息不 全 等 原 因 导致 判 断 失 误, 使 得 基 金 投资 目 标 无 法完 成 , 甚 至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 17.5 其 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 操作过程中,因内部 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 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4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 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 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 4 、其 他风 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金 融 市 场危 机 、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违 约 、 托 管 行违 约 等 超 出基 金 管 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 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5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8.1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 的 , 可 不 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而 经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同 意修 改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8.2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情形 ,以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求 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财产中 获得 补 偿的权 利。 18.3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 基 金 管 理人 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 并在 中 国 证 监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 基 金 清 算。 在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金 财 产 之 前,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 的 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6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 以 聘用 必 要 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7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9.1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转 托 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 管 理 费 , 收取 认 购 费 、申 购 费 、 赎 回费 及 其 他 事先 核 准 或 公 告的 合 理 费 用以 及 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其他 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行 业 监 管 要求 的 基 础 上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履 行 本合 同 的 情 况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了 法 律 法 规或 基 金 合 同 规定 对 基 金 财产 、 其 他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 应及 时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中国 银 监 会 ,以 及 采 取 其他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 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8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同及 其 他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9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与 基 金 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4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保留 向第 三方 追偿 的权 利; (25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以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0 (10 )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合 同的约 定,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的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 运 作是 否 严 格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 行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未 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1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1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19.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出 席会 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 每一 基 金 份 额拥 有 平 等 的投 票权。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1)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2)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调 低赎回 费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7)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2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 表基金 份额 10% ( 含)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 含)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 含)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的,单 独 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含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 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作 为监 督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作 为 监 督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不 派 代表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 响 计票 和表决 效力 。 5 、通 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前 40 天 在 至 少 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不 得 就 未 经 公告 的 事 项 进行 表 决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通 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3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表 达 意 见 的寄 交 和 收 取 方式 、 投 票 表决 的 截 止 日 以及 表 决 票 的送 达 地 址 等内 容。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和通 讯方式开会。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召 集 人 确 定 , 但基 金 管 理 人更 换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更 换、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和 终止 基 金 合 同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开 会 方 式 召开 。 现 场 开 会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本 人 出席 或 通 过 授权 委 派 其 代理 人 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授权 代 表 应 当 出席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托 管人 不派代表列 席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 力 ; 通讯 开 会 应 以书 面 方 式 或 会议 通 知 等 相关 公 告 中 指定 的其他 形式 进行 表决 ,在 表决截 止日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50%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含 )以 上; (4)直 接出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表 决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 40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 变。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4 1 )议事 内容限 为本条 前述 “第(二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范围 内 的事项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表 基金 份额 10% ( 含)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也可以在 会议 通知发 出后 向大会召 集人 提交临 时提 案,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会 审 议 ; 对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求 的 , 不 提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 案 人不 同 意 变 更的 , 大 会 主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 提 请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决 定 , 并 按 照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含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提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案 , 未 获 得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 一 提案 再 次 提 请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其 时 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 ,应当最 迟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 会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50% ( 含) 以上选 举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持 有或 代表 有 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5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8 、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含 )以上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含 )以 上通过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转换基金运 作方 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 当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 意见即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表 决 意 见模 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如果 基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监 督 员由 基 金 托 管 人担 任 ; 如 基金 托 管 人 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 基 金托 管人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指 定)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 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未进 行 重 新 清点 , 而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 者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理 人对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6 大 会 主 持 人 宣布 的 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 , 其有 权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 新清 点 ,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配 合 的, 则 参 加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有 权 推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5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 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应 当 执 行 生效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9.3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7 (3)但 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 属于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权 利 义 务 关系 发 生 变 化 或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响 的 , 可 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 而 经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律 法规 和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以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求 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财产中 获得 补 偿的权 利。 19.4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1 、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之间 因基金合 同产 生的或 与基 金合同有 关的 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位于 北 京 的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其 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19.5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8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20.1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3.1 亿 元人 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 结 汇 、 售 汇; 发 行 和 代理 发 行 股 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买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 券 ;自 营 外 汇 买卖 ; 代 营 外 汇买 卖 ; 外 汇信 用 卡 的 发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用 卡 的 发 行及 付 款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 贷 款 ;国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9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海 外 分 支机 构 经 营 与 当地 法 律 许 可的 一 切 银 行 业务 ; 在 港 澳地 区 的 分 行依 据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0.2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交易 的 债 券 (包 括 可 转 换 债券 及 可 分 离转 债 、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公 司 债 、 企业 债 、 短 期 融 资券 、 政 府 机构 债 、 政 策 性金 融 机 构 金融 债 、 商 业 银行 金 融 债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 、 股 票 、权 证 、 货 币市 场 工 具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 场新 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也可 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 票、 权证等权 益类证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股 票 库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实 际 情 况 的 变化 , 对 各 投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新 和 调 整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 金对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 其中信 用债 的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2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6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0 2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7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9 )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 月; 10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上述限制行为为引用 当时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对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由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 当时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 规定 ,如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禁 止 性 规 定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 不受 上 述 规 定的 限制。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 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1 (4)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 对手库 ,交 易对手 库 由 银 行 间 交 易会 员 中 财 务状 况 较 好 、 实力 雄 厚 、 信用 等 级 高 的 交 易 对 手 组 成。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情 况 的 变 化, 及 时 对 交 易对 手 库 予 以更 新 和 调 整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 交 易对 手 应 符 合交 易 对 手 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 慎的 风险控制原则,对银 行间 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 进行 评估,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资 信 风 险 ,确 定 与 各 类 交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 算方 式 , 在 具体 的 交 易 中, 应 尽 力 争 取 对基 金 有 利 的交 易 方 式 。 由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 基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6)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件 的 所 有 存款 银 行 的 名 单, 并 及 时 提供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据 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上 述 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的约定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确 认 并 以 书面 形 式 对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并 改 正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基金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法 规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改正 ,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送 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提 供 相关 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20.3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2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业 监 管 要 求的 基 础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 本 协议 的 情 况 进行 必 要 的 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户 、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根据 基 金 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或 延 迟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 金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20.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 有 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除依据法律 法规 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 协议约定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外,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除依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具 有 从 事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基 金 进 行验 资 , 并 出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3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和 使 用 。 本基 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投 资 、 支付 赎 回 金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开 立其 他 任 何 银行 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本 基金 的 银 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在 基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银 行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款 账 户 , 并负 责 该 账 户 的日 常 管 理 以及 银 行 预 留 印鉴 的 保 管 和使 用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派 专 人协 助 办 理 开户 事 宜 。 在 上述 账 户 开 立和 账 户 相 关 信息 变 更 过 程中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提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开 户 或 账 户变 更 所 需 的相 关 资 料 , 并对 基 金 托 管人 给 予 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出 借 或 转让 本 基 金 的 证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本 基金 的 证 券 账户 进 行 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基 金 托 管 人所 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 部 基 金 在证 券 交 易 所进 行 证 券 投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结 算 业 务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设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 比照 并 遵 守 上述 关 于 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基 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4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给 基 金 托 管人 。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20.5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及会 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以 计 算 日 该基 金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 日 结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日 的 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并在 盖 章 后 以双 方 约 定 的 方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价 值 的 价 格估 值。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或 者 未 能 充 分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 双 方 应及 时 进 行 协商 和纠正 。 (5)当 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位(含 第三 位)内 发生 差错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 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的 同 时 并 及 时进 行 公 告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关 对前 述 内 容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处 理。 (6)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损 失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对 此承 担 责 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计 算 的 净 值数 据 正 确 ,则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5 基 金 托 管 人 对该 损 失 不 承担 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 人 计算 的 净 值 数 据也 不 正 确 ,则 基 金 托 管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未 正 确 履 行复 核 义 务 的 责任 。 如 果 上述 错 误 造 成 了基 金 财 产 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 托管 人 已 各 自承 担 了 赔 偿 责任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主 体 主 张 返还 不 当 得 利 。如 果 返 还 金额 不 足 以 弥 补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按 照 其 对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结 果对 外 予 以 公布 , 基 金 托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设 置 、 登 记 和保 管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 对双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行 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对 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 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 现存 在不符,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 别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的 编制 , 应 于 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招 募说 明书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后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6 核 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间 的 上述 文 件 往 来均 以 加 密 传 真的 方 式 或 双方 商 定 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法 达 成 一 致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 为准 。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报 告 上 加 盖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章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布 公 告 之 日之 前 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20.6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 个交 易日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每 半年 度 结 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以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并 代 为履 行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20.7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 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7 任 何 一 方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位 于 北 京 的 中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会 , 并 按 其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20.8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基金 管理人 在向中 国证 监会申请 发售 基金份 额时 提交的基 金托 管协议 草案 ,应经 托 管 协 议 双 方 当事 人 的 法 定代 表 人 或 授 权签 字 人 签 字并 加 盖 公 章 ,协 议 当 事 人双 方 根 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2 、本协 议自双 方签署 之日 起成立,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生 效。 本协议 的有 效期自 其 生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 止。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8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 服务 。同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 根据投资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21.1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1.2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按 照份 额持有人 的定 制情况 ,提 供纸质、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方式对 账 单 。 客 户 可 通过 招 商 基 金客 户 服 务 热 线或 者 网 站 进行 账 单 服 务 定制 或 更 改 。服 务 费 用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 需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 通 讯 地 址 及联 系 方 式 ,并 及 时 进 行 更新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 的资 料 邮 寄 服务 原 则 上 采用 邮 政 平 信 邮 寄 方 式 , 并 不 对 邮 寄 资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 容 , 也 无 法完 全 保 证 其安 全 性 与 及 时性 。 因 此 招商 基 金 管 理 公司 不 对 电 子邮 件 或 短 信息 电 子 化 账 单 的送 达 做 出 承诺 和 保 证 , 也不 对 因 互 联网 或 通 讯 等 原因 造 成 的 信息 不 完 整 、泄 露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21.3 信 息发送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 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 : 基 金 净 值 、 投 研 观 点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提 示 等 , 基 金 公 司 还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 有人 定制的各类信息外, 基金 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 期向 留有手机 号码及 EMAIL 地址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发 送基金 分红 、节日问 候、 产品推 广等 信息。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务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9 21.4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通过 基金 账号/开 户证件 号码及 登录 密码登录 招商 基金网 站, 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21.5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7 小 时的人 工咨 询 服 务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 通 过 该 热 线享 受 业 务 咨询 、 信 息 查 询、 投 诉 建 议、 信 息 定 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21.6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 柜台 的意见簿、基金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热线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售 网点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 的投 诉,原则上是及时回 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 ,基金公 司 将 在 承 诺 的时 限 内 进 行处 理 。 对 于 非工 作 日 提 出的 投 诉 , 将 在顺 延 的 工 作日 当 日 进 行处 理。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0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公告日 期 1 招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7-07-21 2 关于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的公 告 2017-07-29 3 招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7-08-29 4 招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7-08-29 5 招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017-09-01 6 招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2017 年第 2 号) 2017-09-01 7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产品 参加 江南 农村商 业银 行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19 8 招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度 第三 次 分红公 告 2017-09-25 9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民生 证券申 购费 率 (含定 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9-26 10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中泰 证券申 购费 率 (含定 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9-29 11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排排 网为 代销 机构 并参与 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0-19 12 关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办 公地 址变 更的公 告 2017-10-20 13 招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 报告 2017-10-26 14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通华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1-30 15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 受限 股票估 值方 法 的公告 2017-12-06 16 招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度 第四 次 分红公 告 2017-12-26 17 关于暂 停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额申 购 (含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转 入业 务的 公告 2017-12-26 18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产品 参加 浙商 银行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12-28 19 招商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公募 基金申 购、 基金 组合购 买、 定投 进行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28 20 关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参加 中国 邮储 银行 个人 网上银 行和 手 机银行 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28 21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注册 资本 及修 改公 司章程 的公 告 2017-12-28 22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 工商银 行 “2018 倾心回 馈” 基金 定投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12-29 23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手 机银 行渠 道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率 优惠 的 公告 2017-12-30 24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产品 缴纳 增值 税的 提示性 公告 2018-01-02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1 25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 上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 京)有 限公 司 2018-01-08 26 招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 度 报告 2018-01-19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2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23.1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 册登 记人的住 所,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23.2 招 募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 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 书的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3 §24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 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 代理 人申请查 阅以下 文件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信 用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 招商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 招商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 招商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5 、《 招商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协 议》 6 、《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 书》 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业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和公司 章程 8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业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