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夏鼎汇债券A(003826)

华夏鼎汇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鼎汇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已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6 年 11 月
14 日 证监 许可[2016]2644 号文 准 予注 册。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极 管 理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 本 基金 属于 债券型 基金 ,
风险与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低 于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 本 基金 可投 资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当基金 所投 资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之 债务 人出 现违 约, 或 在交 易过 程中 发生 交收违 约, 或由
于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信用 质量降 低导 致价 格下 降等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 此 外, 受市 场
规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8年1 月18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7 年12 月31 日。 (本 招募说 明书 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审 计)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目录 
 
一、绪 言........................................................................................................................................... 2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 1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1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19 
九、基 金的 投资 ............................................................................................................................. 29 
十、基 金的 业绩 ............................................................................................................................. 3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39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0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4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7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8 
十七、 风险 揭示 ............................................................................................................................. 5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57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1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1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2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3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83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一、绪言 
《 华夏 鼎汇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 书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以及 《华夏 鼎汇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夏 鼎汇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4 、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同》 :指《华 夏鼎 汇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夏 鼎汇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华 夏 鼎汇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夏 鼎汇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者 。 
19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运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 金进行 境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0 、 投 资人 、 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3 、 销 售机 构: 指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由该 登记 机构 登记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 户 。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37 、 《业 务规则》 :指 《华 夏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 构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 
38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 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41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 
43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 
46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4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介 。 
52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李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 鹏科 技咨询 有 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事 长、 党 委书记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总经 理 ,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襄 理、 副 总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常务副 总裁,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裁 , 兼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 
Barry Sean McInerney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现 任 万 信 投 资 公 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曾 在多 家北 美领 先的金 融机 构担 任高 级管 理职位 。 
汤晓东先 生: 董事、 总经 理,硕士 。曾 任职于 摩根 大通、荷 兰银 行、苏 格兰 皇家银行 、
中国证 监会 等。 
杨冰先 生: 董事 , 硕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业 务行 政负 责人 。 曾任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交易 员 、 资 产管 理业 务投资 经理 、 资产 管理 业务 投资主 管 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中信 证券 党委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葛先 生于 2007 年荣获 全
国金融 五一 劳动 奖章 。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 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北 京建设 (香 港上市)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油 海洋工 程、东 兴证 券、中 兴通讯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贾建平先 生: 独立董 事, 大学本科 ,高 级经济 师。 现已退休 。兼 任东莞 银行 独立董事 。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华联合 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彦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 、 朗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理 事, 中国 会计 学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任 中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 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科 员,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作)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事、 党办 主任、 养老金 业务总 监, 华夏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贸 易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务 部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女 士 : 副总经 理, 硕士。兼 任证 通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 。曾 任基金 营销 部总经理 、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上 海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杨一夫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 现 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裁 ,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公 司在
中国的 投资 活动 , 兼 任三 川能源 开发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中 国投 资协 会常务 理事 。 曾 任国 际金 融
公司( 世界 银行 组织 成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等。 
史本良 先 生 : 监事 , 硕士 , 注册会 计师 。 现任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 B 角。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监等 。 
杨维华 先生 :监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 部 B 角 。曾 任中信 证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风险 管理 部总监 等。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委员 。 曾 任财 政部 科研所 助
理研究 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等 。 
李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部 执行 总经 理、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级 副总 裁、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等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宋洋女 士 , 中 国科 学院 数学 与系统 科学 研究 院博 士 。 曾 任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员 、
投资经 理。2016 年 3 月加 入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数量 投资 部研 究员 等,现 任数 量
投资部 总监 , 华 夏沪 深 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 11 月 18 日起任 职) 、
华夏新 锦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3 月 24 日起 任 职) 、 华夏 鼎汇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 3 月 24 日 起任职 ) 、 华夏 睿磐 泰盛 六 个月定 期开 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 8 月 29 日 起任职 ) 、 华夏 睿磐 泰兴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8 月 29 日起 任职) 。 
魏镇江 先生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德邦 证券 债券研 究员 等。2005 年 3 月加入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 债券研 究员 、 华 夏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4 月 26 日至 2015 年 4 月 2 日 期间 ) 、 华 夏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 4 月 26 日至 2015 年 4 月 2 日 期间 ) 、 华 夏鼎 诚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7 年 8 月 30 日期间 ) 、 华夏 鼎新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3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期间 ) 、 华夏 债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0 年 2 月 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9 日期 间) 、 华 夏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 月 8 日 期间 ) 、 华 夏可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9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 月 8 日 期间 ) 等 , 现 任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华夏 新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4 月 6 日起 任职) 、 华夏 新起 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9 月 8 日 起任 职) 、 华夏 新锦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9 月 8 日
起任职 ) 、 华夏 鼎融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9 月 8 日起 任职 ) 、 华夏新 锦顺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 9 月 8 日 起任 职) 、 华夏 鼎汇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9 月 8 日 起任 职) 、华 夏睿磐 泰茂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2018 年 1 月 8 日 起任 职 ) 、 华夏 鼎实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 1 月 8 日起 任
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2017 年 1 月 18 日至 2017 年 9 月 8 日期间 ,韩 会永 先生 任基 金经理 。 
3 、本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王劲松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机构投 资总 监, 投资 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曲波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范义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投 资经理 。 
刘明宇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柳万军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张驰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机 构债 券投 资部 总监。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自动遵 守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定 ,不 需另 行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务 处理、 控制 程序组 成,具 体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评 估、控 制活 动、信 息沟通 、
内部监 控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 证 ,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 好 的 控制 环 境包 括 科学的 公 司 治理 、 有效 的 监督管 理 、 合理 的 组织 结 构和有 力 的 控
制文化 。 
(1)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 会等专 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 互相 合 作,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衡 ,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的 合 规守法 意识 和职 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业 务部 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标 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风 险因 素 进行分 析。
对于不 可控风 险,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决 定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少 相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是 公 司的最 高 投 资决 策 机构 , 负责资 产 配 置和 重 大投 资 决策等 ; 基 金
经理小 组 负 责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资产 配置 基础 上进 行组合 构建 ,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金经 理小 组
在基金 合同 和投 资决 策权 限范围 内进 行日 常投 资运 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 投 资 决策 与 执行 相 分离。 投 资 管理 决 策职 能 和交易 执 行 职能 严 格隔 离 ,实行 集 中 交
易制度 ,建 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易 分配 制度 ,确 保各 投资组 合享 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机 会。 
② 投 资 授权 控 制。 建 立明确 的 投 资决 策 授权 制 度,防 止 越 权决 策 。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负
责制定 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置 比例 ;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 管理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或基 金经理 授权 的小 组成 员的 指令 负 责交 易
执行。 
③ 警 示 性控 制 。按 照 法规或 公 司 规定 设 置各 类 资产投 资 比 例的 预 警线 , 交易系 统 在 投
资比例 达到 接近 限制 比例 前的某 一数 值时 自动 预警 。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 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 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 重 监控 和 反馈 。 交易管 理 部 对投 资 行为 进 行一线 监 控 ;风 险 管理 部 进行事 中 的 监
控;监 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监 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调 整。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 保 证 技术 系 统的 安 全稳定 运 行 ,公 司 对硬 件 设备的 安 全 运行 、 数据 传 输与网 络 安 全
管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的备 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管 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制 定了 完善
的制度 。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 司 建 立了 科 学的 招 聘解聘 制 度 、培 训 制度 、 考核制 度 、 薪酬 制 度等 人 事管理 制 度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确保人 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 司 设 立了 监 察部 门 ,负责 公 司 的法 律 事务 和 监 察工 作 。 监察 制 度包 括 违规行 为 的 调
查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 司 设 立了 反 洗钱 工 作小组 作 为 反洗 钱 工作 的 专门机 构 , 指定 专 门人 员 负责反 洗 钱 和
反恐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 配 备反 洗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 全
反洗钱 组织 体系 外, 公司 还制定 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控制 制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作规 程, 确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 洗钱义 务。 
4、信 息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信 息 及 时 送交适当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目 前 公 司 业 务 均 已 做 到 了 办 公 自 动 化 , 不 同 的 人 员 根 据 其 业 务 性 质 及 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 部监 控 
公 司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务部 门 的 稽核 部 门, 通 过定期 或 不 定期 检 查, 评 价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 监督 公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 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伍 佰亿壹 仟零 玖拾 柒万 柒仟 肆佰捌 拾陆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 银行 成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内 领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股 份制 商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2005 年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939),于2007 年9 月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年6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 总额216,920.67 亿元 , 较 上 年末增 加7,283.62 亿 元, 增 幅3.47% 。
上 半 年 , 本集 团 实现 利 润总 额1,720.93 亿元 , 较上 年同 期 增 长1.30% ; 净利 润较 上 年 同 期增
长3.81% 至1,390.09 亿 元, 盈利水 平实 现平 稳增 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 得 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 余 项重要奖项。荣获《欧 洲货币》
“2016 中国最 佳银行 ” , 《 环球金融 》 “2016 中 国最佳 消费者银 行” 、 “2016 亚太 区最佳流 动性
管理银 行” , 《机 构投 资者》 “人民 币国 际化 服务 钻石 奖” , 《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大 型零 售
银行奖 ” 及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 “年 度最 具社 会责 任金 融机构 奖” 。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 2016
年“世界 银行1000 强 排名 ”中,以 一级 资本总 额继 续位列全 球第2 ;在美 国《 财富》2016 年
世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 核 算处、 跨境 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处 等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220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 至2017 年二 季度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管759只 证券 投资基 金。中国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赢 得了
业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 设银行连 续11 年 获得《 全 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 球金融》 “ 中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 “中 国最 佳次托 管银 行” 、 “最 佳托 管专家 ——QFII ” 等奖项 , 并在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 场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 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 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名称: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 :仲 秋玥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3 、本公 司 可以 根据情 况变 化增加或 者减 少 基金 销售 机构,并 另行 公告。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 11 月 14 日证 监许 可[2016]2644 号文 注
册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认 购价格 为 1.00 元人 民币 。 
本基金 自 2016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 月 16 日 进 行发售 。 募 集期 间, 本基 金共募 集
200,947,138.72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352 户。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 同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 广 州分 公司 、 成都 分 公司 , 设 在北 京 、 上 海、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 子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静安 嘉里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 1515 号静 安嘉 里中 心 办公楼 一 座 2608 单 元(200040 ) 
电话:021-50735010 
传真:021-50735011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11 )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西 湖 区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B 区 4 层 G05 、 G06 室 (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塔写 字楼 第 50 层 02 单 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5)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 住 所等信 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 ( 一)
销售机 构” 的相 关描 述。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
业务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本基 金份额 分为多 个类 别,适用 不同 的申购 费或 销售服务 费, 投资者 在申 购时可 自
行选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 
6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通 过销售 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每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为10.00 元 (含申 购
费) 。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 各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00 份 的,在 赎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具 体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成 立, 申 购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支 付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 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请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为 准。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对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提 前公 告。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用 
(1 ) 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申 购费由申 购人承 担,用于 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结 算等各
项费用 。 投 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时需 交 纳前端 申购 费, 费率 按申 购金额 递减 , 具
体如下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50 万 元以 下 0.80% 
50 万 元以 上( 含 50 万元 )-200 万元 以下 0.60% 
200 万 元以 上( 含 2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0.40%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 每笔1,000.00 元 
(2)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 申购 费。 
2 、赎 回费 用 
本基 金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均收 取赎 回费 ,赎 回费 由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 赎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所 收取 赎回 费全部 归入 基金 资产 。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以 内 0.50% 
7天以 上( 含7天)-30天以 内 0.10% 
30 天 以上 (含 30 天) 0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 )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 前 端申 购费 率 )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3)基 金份额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一: 假定T日的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2300元 , 四 笔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000.00 元、50 万
元、200 万 元和500万 元, 则各笔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0.80% 0.60% 0.40%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92.06 497,017.89 1,992,031.87 
前端申 购费 (d=a-c ) 7.94 2,982.11 7,968.13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e ) 1.2300 1.2300 1.2300 
申购份 额(f=c/e ) 806.55 404,079.59 1,619,538.11 
若该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为500 万元,则 申购 负担的 前端 申购费用 和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5,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4,999,000.00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d ) 1.2300 申购份 额(e=c/d ) 4,064,227.64 例 二: 假定T 日的C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2000 元 , 某 投 资者申 购金 额为10 万 元, 则申购 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0.00/1.2000=83,333.33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者 赎回A 类/C 类基 金份 额时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净赎回 金额 =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用 例 三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T 日 赎回10,000.00 份A 类基 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6 天 ,该 日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2500 元 ,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0% =62.5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62.50 =12,437.50 元 例 四 : 假 定 某 投资 者 在T 日赎回10,000.00 份A 类 基金 份 额 , 持 有 期限25 天 ,该 日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500 元, 则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10% =12.5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12.50 =12,487.50 元 例 五 :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T 日 赎回10,000.00 份C 类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 半年 , 该日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1.2500元 ,则 其获得 的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0=12,500.00 元 3 、本基 金各个 基金份 额类 别 分别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 该类 别 基金 资 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类别 基金份额 余额。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如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 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最 迟于重新 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 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 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 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基金份额可以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在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 易场 所或者通 过其他 方式 进行 转让 。 (十八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利 益的 前提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对 上述申 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充 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 前 提下 ,追求 持续 、稳 定的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券、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 次级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可转 换债券 (含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可交 换债券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 含同业 存单) 、衍生 品(包 括 国债 期货 、股指 期货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权证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 股 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 债期货 、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根 据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政 策形 势、 利率 走势、 信用状 况等 的综 合判 断, 并结合 各 大类资 产的估 值水平 和风 险收益 特征, 在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决定各 类资 产的配 置比例 , 并随着 各类 资产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相对 变化 ,适 时进 行动态 调整 。 2 、债 券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政府 债券 、 信用 债等 不同 债券 板块 之间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分析 , 确定 债券 类属配 置策 略 , 并根 据市 场变化 及时 进行 调整 , 从 而选择 既能 匹配 目标 久期 、 同 时又 能获 得 较高持 有期 收益 的类 属债 券配置 比例 。 3 、久 期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利率 水平 的预期 , 在预 期利率 下降 时, 增加 组合 久期 , 以 较 多地获 得债 券价格 上升 带来 的收 益, 在预期 利率 上升 时, 减小 组合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险 。 4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本基金资 产组 合中的 长、 中、短期 债券 主要根 据收 益率曲线 形状 的变化 进行 合理配置 。 本基金 在确 定固 定收 益资 产组合 平均 久期 的基 础上 , 将结 合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的预测 , 适 时采 用跟踪 收益率 曲线的 骑乘 策略或 者基于 收益率 曲线 变化的 子弹、 杠铃及 梯形 策略构 造组合 , 并进行 动态 调整 。 5 、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主 要通 过买 入并 持有信 用风 险可 承担 、 期限 与收益 率相 对合 理的 信用 债券产 品 , 获取票 息收 益。 此外 , 本 基金还 将通 过对 内外 部评 级 、 利 差曲 线研 究和 经济 周期的 判断 , 主 动采用 信用 利差 投资 策略 ,获取 利差 收益 。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 取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交易 , 并限 制投 资者 数量 上限, 整体流 动 性相对 较差 。 同 时, 受到 发债主 体资 产规 模较 小、 经营波 动性 较高 、 信 用基 本面稳 定性 较差 的影响 , 整 体的 信用 风险 相对较 高。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这两 个特 点要 求在 具体的 投资 过程 中,应 采取 更为 谨慎 的投 资策略 。 本基金 将分 析和 跟踪 该类 债券发 债主 体的 信用 基本 面, 并 综合 考虑 信用 基本 面、 债 券收 益率和 流动 性等 要素 , 确 定最终 的投 资决 策。 作为 开放式 基金 , 本基金 将 严 格控制 该类 债 券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 对 于有一 定信 用风 险隐 患的 个券 , 基 于流 动性风 险的 考虑 , 本 基金 将 及时减 仓。 此外 ,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将适 度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回 购交 易等 投资, 以增 加收 益。 7 、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将适 度参 与股 票等 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以 增加 基金 收益 。 8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充 分考虑 国债 期货 的流 动性 和风险 收益 特征,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适 度参 与国 债期 货投 资。 9 、股 指期 货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 本 着谨 慎原则 , 适 度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 通 过对现 货市 场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结合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实际 情况 及对 股指 期货 的估值 水平 、 基 差水平 、 流动 性等因 素的 分析 , 选 择合 适的期 货合 约构建 相应 的头 寸, 以调 整投资 组合 的 风 险暴露 , 降低 系统性 风险 。 基 金还 将利 用股指 期货 作为组 合流 动性 管理 工具 , 降 低现 货市 场 流动性 不足 导致 的冲 击成 本过高 的风 险, 提高 基金 的建仓 或变 现效 率。 10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适度 参与 权证 投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 采用 数量化 模型 分析其 合理 定价 的基 础上 , 把 握市 场的 短期波 动 , 追求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实 现稳 健的 超额 收益。 11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 风险 补偿收 益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 约风险 和提 前偿付 风险 , 并 根据资 产证券 化的收 益结 构安排 ,模拟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还 和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程 , 辅助采 用定 价模 型, 评估 其内在 价值 。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未来,随 着证 券市场 投资 工具的发 展和 丰富, 本基 金可相应 调整 和更新 相关 投资策略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比 例 合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 、 股指期 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16)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8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 票总市值 的 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9)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2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 权 证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21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 人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 制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自动 遵守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定, 不需 另行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2 、禁 止行 为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自动遵 守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定 ,不 需另 行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债综 合指 数 收 益率 。 中债综 合指 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编 制 , 该 指数旨 在综 合反 映债 券全 市场整 体 价格和 投资 回报 情况 。 指 数涵盖 了银 行间 市场 和交 易所市 场 ,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代表 性 , 适 合 作为本 基金 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 如果指 数编 制机 构变 更或 停止中 债综 合指 数的 编制 及发布 , 或者 中债 综合 指数 由其他 指 数替代 , 或者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发 生重 大变 更等 原因 导致中 债综 合指 数不 宜继 续作为 基准 指 数, 或者 有更 权威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 或者 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 准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 致, 本 基金 可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七) 投资 组合 报告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5.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7,335,559.20 3.56 其中: 股票 7,335,559.20 3.5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85,966,847.36 90.36 其中: 债券 160,966,847.36 78.22 资产支 持证 券 25,000,000.00 12.15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000,000.00 3.4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67,999.02 1.0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325,433.93 1.62 8 合计 205,795,839.51 100.0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5.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243.00 0.00 B 采矿业 67,098.00 0.03 C 制造业 4,060,275.20 1.9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40,030.00 0.02 E 建筑业 79,597.00 0.0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4,721.00 0.1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71,489.00 0.03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203,427.00 0.1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651,491.00 0.32 J 金融业 639,151.00 0.31 K 房地产 业 171,093.00 0.0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18,906.00 0.2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0,741.00 0.0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04,574.00 0.10 S 综合 328,723.00 0.16 合计 7,335,559.20 3.57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888 中国国 旅 5,900 256,001.00 0.12 2 600754 锦江股 份 6,300 203,427.00 0.10 3 300144 宋城演 艺 9,600 179,136.00 0.09 4 600770 综艺股 份 23,200 176,320.00 0.09 5 000652 泰达股 份 35,100 154,791.00 0.08 6 600019 宝钢股 份 17,600 152,064.00 0.07 7 000009 中国宝 安 20,600 148,938.00 0.07 8 601992 金隅股 份 27,400 148,782.00 0.07 9 600640 号百控 股 9,900 144,738.00 0.07 10 600289 ST 信通 13,900 138,166.00 0.07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1,239,700.00 10.3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765,000.00 4.75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4 企业债 券 59,445,000.00 28.9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0,030,000.00 24.33 6 中期票 据 29,864,000.00 14.5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88,147.36 0.19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0,966,847.36 78.27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08601 国开 1703 115,000 11,474,700.00 5.58 2 112044 11 中泰 01 100,000 10,135,000.00 4.93 3 112190 11 亚迪 02 100,000 10,070,000.00 4.90 4 1382310 13 泉 国投 MTN1 100,000 10,066,000.00 4.89 5 041773002 17 马 鞍钢 铁 CP001 100,000 10,037,000.00 4.88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 1 142950 借呗 14A1 200,000.00 20,000,000.00 9.73 2 116539 京东 7 优 A 50,000.00 5,000,000.00 2.43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5.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责 、 处罚的 情形 。 5.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914.8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310,519.1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25,433.93 5.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华夏鼎 汇债券 A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 ③ ②-④ 2017 年 1 月 1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56% 0.09% -3.12% 0.06% 5.68% 0.03% 华夏鼎 汇债券 C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 ③ ②-④ 2017 年 1 月 1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27% 0.09% -3.12% 0.06% 5.39% 0.0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 国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 资 产支持 证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权证 、 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 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 进行 估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本基 金投资 国债期 货 、 股指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两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A 类或 C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 值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和 超 过 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 给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券/ 期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 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 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 不同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 面可能 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且对 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7)基 金的证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印 花税 、证管 费、 过户费 、 手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 交易的 结算 费、 证券 账户 相关费用 及 其他 类似 性质 的费用 等 )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账户 维护 费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的 年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4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C 类 基金 份额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 0.30%。基 金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具 体如 下: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与 基 金 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 数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登 记机 构, 由登 记机构 代付 给销 售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 述“ ( 一)1 、 基 金费 用 的种类 ” 中第 (4 ) - (9 )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式 、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中的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 与 “ (七) 申购 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中的 相关 规定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律师费 、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费 用等 相关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将 《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 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 (7)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9)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2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8)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9)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0)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 销售 服务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1)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 (22)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 (25) 基金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10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11 、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相 关 公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 应当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期货 交易 对本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12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相关 公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应当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货 交易 对本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13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相关公 告 在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中披 露本 基金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在季度 报告 中披 露本 基金 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 比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 细。 14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公 告 基金管 理公 司应 在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 露 本基 金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1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七、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债券 投资 风险和 股票 投资 风险 。 (1) 债券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①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下 降, 或者 债券 回购 交易到 期时 交易 对手方 不能 履行 付款 或结 算义务 等,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风险 。 ② 利率 风险 市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债券 市场的 收益 率和 价格 的变 动, 如 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持 有 债券 将 面临 价格 下降 、 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 而如 果市 场利率 下降 , 债券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将 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③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如果基 金对 长、 中、 短期 债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 在差异 , 长 、 中、 短期 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资产 的收益 可能 低于 基准 。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④ 利差 风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 不 同类 属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导 致相应 期限 和类 属债 券价 格变化 的 风险。 ⑤ 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 政 府财 政政策 、 市场 监管 政策 、 市 场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 生变化 , 债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 金数量 和债 券市 场可 供投 资的债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 应的变 化 , 最 终 影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 的变化 。 ⑥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所 取得 的收 益率 有可能 低于 通货 膨胀 率 , 从 而导致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资产实 际 购买力 下降 。 (2) 股票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① 国家 货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等的变 化对 证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 致市 场 价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②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③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市 场、 技术、 竞争 、 管 理、 财 务 等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 2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券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对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3 、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实际 投资 操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限于 知识 、 技 术、 经验 等因 素而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价 格走 势 的判 断, 其精 选出 的投资 品种 的业 绩表 现不 一定持 续优 于其 他品种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风险 基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 下降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 此 外, 受市 场 规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5 、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股指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期货 主要 存在 以下 风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期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 带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来 的风 险。 (3)基 差风险 :是指 期货 合约价格 和标 的价格 之间 的价格差 的波 动所造 成的 风险, 以 及不同 期货 合约 价格 之间 价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期 现价差 风险 。 (4)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期货合 约头 寸所要 求 的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6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 7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 法规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 基 金管 理人为 调整 投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等。 8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机构 违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 本 基金 或还通过 代销 机构销 售 , 但是, 本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十 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鼎汇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100 年 联系电 话:400-818-6666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条 件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复 【2004 】14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伍 佰亿壹 仟零 玖拾 柒万 柒仟 肆佰捌 拾陆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 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处接 收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 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且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增 加、减 少、调 整本 基金份额 类别 设置或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销 售服务 费率 或调 整收 费方 式。 (3)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代销 机构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收 益 分配、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或通 讯开 会等 方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 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 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本基 金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 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相 关 规定的 要求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九、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或 本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并以普 通程 序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各方 当事 人 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鼎汇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 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伍 佰亿壹 仟零 玖拾 柒万 柒仟 肆佰捌 拾陆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如下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券、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 次级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可转 换债券 (含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可交 换债券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货 币市场 工具( 含同业 存单) 、衍生 品(包 括国债 期货 、股指 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 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 债期货 、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 本基 金投 资 于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 的 80% ,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 资比例 合 计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期货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在本基 金托 管人 处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在本基金 托管 人处托 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 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在本基 金托 管人 处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5、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 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 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应当 遵守 下列 要求 : (1)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2) 债券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 货交易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目 标。 (3)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中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要求 的内 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 告所交 易 和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 况、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 券资产 情况 等。 (4)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9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当 遵守 下列 要求 : (1)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2)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 易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目 标。 (3)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 (4)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期 货投 资之前 ,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 期 货公 司三 方一同 就期 货开户 、 清 算、估 值、 交收 等事 宜另 行签署 协议 《期 货投 资托 管操作 三方 备忘 录》 。 20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21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 权证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 差计算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新 ,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 投资 的流通 受限 证券须为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 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本 基 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应 制订流 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失 调 、 基 金 流动性 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的 有关 规 定做出 合理 资金 安排 并承 担相应 责任, 不 得影 响基 金资产 的清 算交 收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损 失。 对本 基金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 导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受 的损 失 。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3 、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投资前 三个 工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后两 个交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 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审 慎原 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资 决 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信 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并经 董事 会批 准,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异 常 情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因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导 致的 信用 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 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5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 开户银 行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扣收结 算 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金 额。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照北 京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并以 普 通程 序 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 交易 对账单 不定 期发送的 基金 资讯材 料, 如基金新 产品 或新服 务的 相关材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司 有关服 务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换 、 资料变 更 、 分 红方式 变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 四)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热 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 人 工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 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7 年7 月20 日发 布 华夏鼎 汇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7年第2 季度 报告 。 (二)2017 年8 月26 日发 布 华夏鼎 汇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7 年 半年 度报 告。 (三 ) 2017 年9 月9 日发 布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华 夏鼎 汇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华夏 鼎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基金经 理的 公告 。 (四)2017 年9 月29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五)2017 年10 月25 日发 布华夏 鼎汇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17 年第3季 度报 告 。 (六)2018 年1 月22 日发 布 华夏鼎 汇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7年第4 季度 报告 。 ( 七 ) 2018 年1 月31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杭州 分公 司营 业场 所变 更的公 告 。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华夏 鼎汇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批复 。 2 、 《华夏 鼎汇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 《华夏 鼎汇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 年 三月 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