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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智选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004412)

申万菱信智选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智选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1 
 
申 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智 选一 年期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第一 个 开放 期 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公告 
公告 送 出日期 :2018 年 3 月 2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智选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申万菱信智选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441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3 月 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申 万 菱 信 智 选 一 年 期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申 万 菱 信 智 选 一 年 期 定 期 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3 月 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3 月 5 日 
注:1 、申 万菱信 智选 一年期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2、本基金的 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8 年 3 月 5 日(含该日)至 2018 年 3 月 16 日 (含该日) 。 在开放期内, 机构投资者 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业 务 , 个人投资者可以办理 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 。 自 2018 年 3 月 17 日 起, 本基金 进入第 二个封闭期。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 赎回业务 , 也不上市交易 。 敬请投资者关注。 3、为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在 前述 开 放期内 , 本 基金 管理 人有









































































































































2 权拒绝 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个人投资者 的赎回业务不受影响。 2.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务的 办理 时间 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采取封闭期与开放期滚动的 方式运作, 每个封闭期为 1 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 个开放期,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 以此类推。 年度对日不存在的, 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 度中的 对应月 度的 最后 一日。 年度对 日为 非工 作日的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 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最短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 2017 年 3 月 3 日至 2018 年 3 月 4 日为本基金第 一个封闭期,2018 年 3 月 5 日(含该日)至 2018 年 3 月 16 日(含该日) ,本基金进入第一个开放期, 机构 投资者可以 在前述开放期内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 , 个人投 资者可以办 理 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外 。由 于各 销售机 构系统 及业 务安 排等原 因, 开放期 的具体办理时间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规定的具体时间为准。 自 2018 年 3 月 17 日起, 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封闭期。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 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敬请投资者关注。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 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 常申购 业务 3.1 申购金 额限 制 1、投 资者 通过其 他销 售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申购 基金 份 额时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通过 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 情调整。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 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 可多 次申购 ,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 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 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 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 投资者。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4 3.2.1 前 端收 费 申 购金额(元)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10 万以下 0.18% 0.60% 10 万(含)~50 万 0.12% 0.40% 50 万(含)~100 万 0.06% 0.20% 100 万(含)以上 150 元/ 笔 500 元/ 笔 3.3 其他与 申购 相关的事 项 1、在 开放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申请 的当天 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2、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 购款项 ,投 资人交 付 申购 款项 的 ,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款项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4. 日 常赎回 业务 4.1 赎回份 额限 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 份额 (但交易账户内剩余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的除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









































































































































5 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 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 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 金 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基金份额期限小于 30 天的,应将赎回费总额的 100%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基金份额期限在 30 天(含)以上但少于 3 个月的,应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应归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 应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如下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1.50% 1 年(含)以上 0.00% 注: 年按 365 天计算。 4.3 其他与 赎回 相关的事 项 1、在 开放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受 理 有效 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2、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递 交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6 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5. 基 金销 售机构 5.1 场外 销售机 构 5.1.1 直销机 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200010) 电话:400 880 8588 (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传真:+86-21 23261199 5.1.2 场外 非 直销 机构 天天基金。 5.2 场内 销售机 构 无。 6. 基金 份额 净值公 告/ 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 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基金开放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 其 他需 要提 示的事项









































































































































7 1、本 公告 仅对本 基金 开始办 理 开放 申购 、赎 回 业务 等相 关事项 予以 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认真阅读 2017 年 2 月 22 日刊登在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及 《上海证券报》 上的 《 申万菱信智选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 《 申万菱信智 选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 ,亦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 )进行查询。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swsmu.com 客服电话:400 880 8588 (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3、本 基金 办理申 购、 赎回业 务的 具体规 定请 以各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上述业 务 的有关规定为准。 4、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5、风 险提 示: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