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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价值(160607)

鹏华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3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 经 2006 年6 月 5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下发的《关 于同意鹏 华价值优 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批 复》(证监基金 字[2006]105 号 文)核准,进 行募集。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 本基金基 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7 月 18 日生效,基 金管理人 于该日 起正 式开始对基 金财产进 行运作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 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请投资 者根 据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谨 慎选 择 适合自己的 基金产品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申购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与 托管 相关 的基 金信 息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18 年1 月 17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 记、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十一、基金的投资 十二、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十三、基金的财产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九、风险揭示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 以及《鹏华价值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 约定 编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鹏 华价 值优 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或“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 与投 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投 资人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根据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谨慎 选择适 合自 己 的基金产品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基 金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 资人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价值 优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2、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 金管理人 :指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或本基 金托管人 :指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价值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5、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 金 签订之《鹏华价值优 势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LOF )托管 协议》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招募 说 明书 是基金 向社 会公开 发售 时对基 金情 况进行 说明的 法律 文件,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 月结束之 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 截至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 定、决议 、通 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10、《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作出 的修订; 11、《信息 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作出的 修订; 12、《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作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 年满 18 周岁, 合法持有 现时有 效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 证、 军 人证 件等有 效身 份证 件的中 国公 民,以 及依 据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可 投 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自然 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 合 法 注册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暂行 办法 》 规 定的 条件,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投 资于中 国证 券市场, 并取 得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度 批准 的 中国境外基 金管理机 构、保险 公司、证 券公司以 及其 他资产管理 机构; 19 、投 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 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指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 定 期 定额投资等 业务; 22、销售机 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 23、直销机 构: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4 、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 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5、基金销 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 资 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代 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27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鹏 华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或 接受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办理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 注 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28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 理 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 鹏 华价值优势 混合型基 金(LOF ) 基金份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况的账 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 理 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并经证 监会书面 确认 的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指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毕 , 中国证监会 对清算结 果核准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限: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3、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4、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 35、T 日:指 销售机 构确认的 投资人有 效申请工 作日 ;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 37、开放日 :指为投 资 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 、交 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交 易的 时间 段, 具体时 间见 基 金 份额发售公 告; 39 、业 务规 则: 指《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 管 理 人 所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记 运作 等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 共同遵守; 40、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间 ,投资人 通过场内 或场 外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 、申 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通 过场 内 或 场外申请购 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 42 、赎 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通过 场内 或 场 外要求基金 管理人购 回基金份 额的行为 ; 43、销售场 所:指场 外销售场 所和场内 交易场所 ,分 别简称场外 和场内; 44 、场 外: 指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外 的销 售机构 办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的 场 所; 45 、场 内: 指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的会 员单位 利用交 易所 开放 式基 金交易 系统 办 理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 上市交易 的场所; 46、发售: 指场外认 购和场内 认购; 47 、场 外认 购:指 基金 募集 期内投 资者 通过 场外销 售机 构申 请购 买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8 、场 内认 购:指 基金 募集 期内投 资者 通 过 场内会 员单 位申 请购 买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9 、场 内申 购: 指投资 人通 过具 备办 理证 券交易 所场内 申购 业务 资格 的会员 单位 和 交 易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 系统,申 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50 、场 内赎 回: 指投资 人通 过具 备办 理证 券交易 所场内 赎回 业务 资格 的会员 单位 和 交 易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 系统,申 请卖出本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51、注册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52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 53 、日 常交 易: 指场外 申购 和赎 回、 转换 等场外 基金交 易, 以及 场内 申购和 赎回 和 上 市交易等场 内基金交 易; 54 、上 市交 易: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投 资者 通过场 内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方 式买 卖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55 、系 统内 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 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 位(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56 、跨 系统 转登 记: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 记 结算系统间 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 57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的 公告 在 本 基金份额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开放 式 基金份 额间 的转换行为 ; 58、巨额赎回: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时; 59、元:指 人民币元 ; 60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 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61 、基 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 62、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3、基金份 额净值: 指基金份 额的资产 净值; 64 、基 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65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 媒 体; 66 、不 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在本 基金 合 同 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签 署之 日后发 生的 ,使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 本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事件 ,包括 但不 限于洪 水、 地震及其 他自 然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 政 府征 用、没 收、 法律 法规变 化、 突发停 电或 其他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 止交易等情 形。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 如先 生, 董事 长,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公 司深 圳 公 司 副总 会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 副总经理 、总 经理、 党委 书记 ,深圳 发展 银 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副董事 长、 行长、党 委副 书记, 现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 召明 先生 ,董 事,经 济学 博士 ,讲 师, 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 理工 大学管 理与 经 济 学 院讲 师、中 国兵 器工 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 、中 国证监会 处长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 理、 中国证 监会 第六、 七届 发审委 委员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党总 支书记 。 孙 煜扬 先生 ,董 事,经 济学 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贵 州省 政府 经济 体制改 革委 员 会 主 任科 员、中 共深 圳市 委政策 研究 室副处 长、 深圳证券 结算 公司常 务副 总经 理、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首任行 政总 监、 香港深 业( 集团) 有限 公司助理 总经 理、香 港深 业控 股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中国 高新 技术 产业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长兼 行政 总裁、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和 商 学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 风险 管理 和 资产 管 理工 作 , 历任 CA AIPG SGR 投 资总 监 、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投 资 总 监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AM SGR ) 投 资 副 总 监 、 农 业 信 贷 另 类 投 资 集 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 资 方 案 部 投 资 总 监 、Epsilon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Epsilon SGR ) 首席执行官,欧利 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总 经 理 。 现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及业务 发展总监 。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 ,法学学士,律 师,国 籍:意大利。曾在意大 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 在法国农业信贷 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 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法务部 、产品开发部 ,欧 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与 股权 部工 作, 现 在担 任意 大 利欧 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 秘书兼任企 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 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企业服务 部总 经理。 周 中国 先生 ,董 事,会 计学 硕士 研究 生, 国籍: 中国。 曾任 深圳 市华 为技术 有限 公 司 定价中心经 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 历任国信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资金财务 总部业务 经理、外 派 财务 经理、 高级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源 总部 副 总经理、资 金财务总 部副总经 理;2015 年 6 月至今 任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 财务总部 总经理。 史 际春 先生 ,独 立董事 ,法 学博 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安徽 大学 讲师 、中国 人民 大 学 副 教授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国务 院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中国 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张 元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学 本科 ,国 籍: 中国。 曾任新 疆军 区干 事、 秘书、 编辑 , 甘 肃 省委 研究室 干事 、副 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研究 室主 任,中 国银 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长) 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监事长兼 党委副书 记。 高 臻女 士,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 硕士 ,国 籍:中 国。曾 任中 国进 出口 银行副 处长 , 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 项目涉及制造 业、能源、电 信、 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 俞先 生, 监事 会主席 ,研 究生 学历 ,国 籍:中 国。曾 在中 农信 公司 、正大 财务 公 司 工 作, 曾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监事 ,现任深 圳市 北融信 投资 发展 有限公 司董 事 长。 陈 冰女 士, 监事 ,本科 学历 ,国 籍: 中国 。曾任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财务 部 会 计 、上 海营业 部财 务科 副科长 、资 金财务 部财 务科副经 理、 资金财 务部 资金 科经理 、资 金 财 务部 主任会 计师 兼科 经理、 资金 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资金 财务总 部副 总经 理等, 现任 国 信证券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 融资融 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 生, 监 事, 工商 管 理学 士, 国籍: 意 大利 。 先后 在米 兰军 医 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 、菲亚特汽车 发动机和变速 器平 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 、圣保罗 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 经管部、圣保罗 财富管理企业 管控 部工作、曾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理 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 务 管理 和投资 经 理, 现 任欧 利 盛资 本资 产 管理 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 责人 。 于 丹女 士, 职工监 事, 法学 硕士, 国籍 :中 国。历 任北 京市 金杜(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 师;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 监察稽核部 法务主管 ,现任监 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 文高 先生 ,职 工监事 ,大 专学 历, 国籍 :中国 。历任 深圳 奥尊 电脑 有限公 司证 券 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 嵚先 生, 职工 监事, 管理 学硕 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毕马 威( 中国 )管理 顾问 公 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 经 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首席 市场官兼 市场发展 部、北京 分公 司总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 如先 生, 董事 长,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公 司深 圳 公 司 副总 会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 副总经理 、总 经理、 党委 书记 ,深圳 发展 银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副董事 长、 行长、党 委副 书记, 现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 召明 先生 ,董 事,总 裁, 经济 学博 士, 讲师, 国籍: 中国 。历 任北 京理工 大学 管 理 与 经济 学院讲 师、 中国 兵器工 业总 公司主 任科 员、中国 证监 会处长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证监 会第六 、七 届发审 委委 员,现任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总 支书记。 高阳先生,副总裁, 特许金融分析 师(CFA),经 济 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中国国 际 金融 有限公 司经 理,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博时价值 增长 基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总 经 理、 基金裕 泽基 金经 理、基 金裕 隆基金 经理 、股票投 资部 总经理 ,现 任鹏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副总 裁。 邢 彪先 生, 副总 裁,工 商管 理硕 士、 法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中 国人民 大学 校 办 科 员, 中国证 监会 办公 厅副处 级秘 书,全 国社 保基金理 事会 证券投 资部 处长 、股权 资产 部 (实业投资 部)副主 任,并 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 间 担任中国证 监会 第 16 届主板发 审委 专 职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 鹏先 生, 副总 裁,经 济学 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法 律 部 监察 稽核经 理,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 理、监 察稽 核部 总经理 、职 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电子商务部 总经理。 苏 波先 生, 副总 裁,管 理学 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深 圳经 济特 区证 券公司 研究 所 副 所 长、 投资部 经理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渠 道服务二 部总 监助理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 助理,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 理、机 构理 财部 总经理 、职 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 永杰 先生 ,督 察长,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中 共中 央办 公厅 秘书局 干部 , 中 国 证监 会办公 厅新 闻处干 部、 秘书处 副处 级秘书 、发行 监管 部副处 长、 人事教 育部 副处长 、 处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 长。 韩 亚庆 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 硕士 。国 籍:中 国。历 任国 家开 发银 行资金 局主 任 科 员 ,全 国社保 基金 理事 会投资 部副 调研员 ,南 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固定收 益部 总 经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谢书英女士,国籍中 国,经济学硕 士,10 年证券 基 金从业经验。曾任职 于高盛高华证 券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部;2009 年 4 月加盟鹏 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 研究部高 级研究员 、 投资经理助 理,从事 行业研究 及投资助 理相关工 作。2014 年 04 月至 2017 年 03 月担任 鹏 华金刚保本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06 月担任鹏 华价值优势 混合(LOF )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01 月担任鹏 华文化 传媒娱乐 股票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09 月担 任鹏华 增瑞混合 基 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7 月担 任鹏华精选成长 混合 基金基金经理。谢书 英女士具备基 金从 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4 年04 月至 2017 年 03 月 担任鹏华 金刚保本 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01 月 担任鹏 华文化传 媒娱乐股 票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09 月 担任鹏 华增瑞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07 月 担任鹏 华精选成 长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2006 年07 月至 2007 年 04 月














胡建平先 生 2007 年04 月至 2015 年 07 月














程世杰先 生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 浩先 生,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经理 ,鹏华 新兴 产业 混合 、鹏华 研究 精 选 混合基金经 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 资副总监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照有关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基 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 得 基金认购和 申购费用、基 金 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 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 金份额;


(4)依照有 关规定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 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 同 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资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 及 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当 事人 的 利益 ;


(7)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申 请; (8)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9)选择、更换注 册登记机构,并 对注册登记机 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 (10 ) 选择 、更 换销售 代理 机构 ,并 依据 销售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 其行 为 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1)选择 、更换律 师、审计 师、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在基 金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 人; (13)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4)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9)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2)编制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3)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5 )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7)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 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 偿; (22)按规 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人 ; (24)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5)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照 法律 法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不 谋求对上 市公 司的控股和 直接管理 ; (27)法律 法规、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其 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 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本基金 合同其 他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所 业务 规则 ,利 用对 敲、倒 仓等非 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 市 场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不当 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 控制与合规审 计委员会,主 要 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 风险控制战 略 和控制政策 、协调突 发重大风 险等事项 。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督 察长、监察稽 核部、公司各 部 门负责人定期召开会 议对各类风 险 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 范, 对业务 过程中潜在和 存在 的风 险进行通报、讨 论,并及时采 取防 范和控制措 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 度执 行情况 和遵 循国家 法律 ,法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并 监督整改 。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 理、全员风险 控 制”的理念,公司每 个员工均负 有 一 线风 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理 念和措施 落实 到每一 个业 务环 节当中 ,并 负 有把业务过 程中发现 的风险隐 患或风险 问题及时 进行 报告、反馈 的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 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力 争 从 源头 上杜绝 不正 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送 和内 部人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利 益和 公 司合法权益 。 (2)管理层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先的 风险管理理念 , 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 的合规及风 险 防 范意 识,营 造浓 厚的 风险管 理文 化氛围 ,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公司 规 章制度,使 合规及风 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 个岗位和各 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建立了 包括岗位自控 、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体系 及内部控制制 度 :自成立来,公司不 断完善内控 组 织 架构 、控制 程序 、控 制措施 以及 控制职 责,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体 系。 通过 不断地 对内 部 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 更新,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 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公司建 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 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等基 本管理 制度 以 及 包括 岗位 设 置、 岗位 职责、 操作 流程手 册在 内的业务 流程 、规章 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 和 业务流程上 进行风险 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公 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离 制 度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交易 与清算 、公 司会计与 基金 会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 减少和防范 操作及操 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 责任制:公司 通过健全岗位 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的 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 统:公司通过 建立风险评估 、 预警、报告、控制以 及监督程序 , 并 经过 适当的 控 制 流程 ,定期 或实 时对风 险进 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 而识 别、评 估和 预 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关 的风 险,通 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层 监督 、 管理、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 时、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恒生 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标 监 控 系统 等计算 机辅 助控 制系统 ,对 投资比 例限 制、“禁 止投 资股票 库” 、交 叉交易 等方 面 进行电子化 控制,有 效地防止 了运作风 险和操守 风险 。 (10 ) 不断 强化 投资纪 律, 严格 实施 股票 库制度 :公司 不断 强化 投资 纪律, 加强 集 体 决 策机 制,各 基金 的行 业配置 比例 、基金 经理 个股投资 授权 、基准 仓位 等由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 决定 。同时 ,公 司建 立了严 格的 股票库 制度 、禁止和 限制 投资股 票制 度, 并由研 究小 组 负 责维 护,所 有股 票投 资必须 完全 从股票 库中 选择。公 司还 建立了 契约 风险 评估制 度, 定 期对各基金 遵守基金 合同的情 况进行评 估,防范 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确 知建立、实施和 维持内部控制 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发展 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体 系 和内部控制 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建设银 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 一家国内 领先 、国际知名 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 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联 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挂牌 上市( 股 票代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本 集团资产 总额 216,920.67 亿元, 较上年末增 加 7,283.62 亿元 ,增 幅 3.47% 。上半年 ,本集团实 现利润总 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 同期增 长 1.30% ;净利润 较上年同期 增长 3.81% 至 1,390.09 亿元,盈 利水平实 现平稳增长 。





2016 年,本集团先后 获得国内外知名 机 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 项。荣获《欧洲 货币》“2016 中国最佳 银行”,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 银行”、 “2016 亚 太 区最 佳流动 性管 理银 行”, 《机 构投资 者》 “人民币 国际 化服务 钻石 奖” ,《亚 洲银 行 家 》“ 中国最 佳大 型零 售银行 奖” 及中国 银行 业协会“ 年度 最具社 会责 任金 融机构 奖” 。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 全球第 2;在 美国《 财富》2016 年世 界 500 强 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 务部,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 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 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 处、监督稽 核处等 10 个 职能处 室,在上 海设有投 资 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 心,共有 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 起,托管 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 计师事 务所对托管 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 审计,并 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 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 行南 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 贷经 营部任 职, 并在 总行公 司业 务部、 投资 托管业务 部、 授信审 批部 担任 领导职 务。 其 拥有八年托 管从业经 历,熟悉 各项托管 业务,具 有丰 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 并 担任 副行长 ,长 期从 事信贷 业务 和集团 客户 业务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 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 战 略客 户部, 长期 从事 客户服 务、 信贷业 务管 理等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验。 黄秀莲,资 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 理,曾就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 管业务管理 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 外机 构及海 外业 务管 理、境 内外 汇业务 管理 、国外金 融机 构客户 营销 拓展 等工作 ,具 有 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 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制 ,严 格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 维护 资产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为 资 产委 托人提 供高质 量的 托管服 务。 经过多 年稳 步发展 , 中 国建 设银行 托管 资产规 模不 断扩大 ,托 管业务 品种不 断增 加,已 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 、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 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 商业 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末, 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 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 , 赢得 了业 内的 高度 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连续 11 年 获 得《 全球 托管 人》 、 《财 资》 、 《 环 球 金 融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 中 国 最 佳 次 托 管 银 行 ” 、 “ 最 佳 托 管 专 家 —— QF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 国 市场唯一一 家“最佳 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 和本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基 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 理委员会,负责全行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 业务 风险 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资产 托管 业务部配 备了 专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责 托管 业 务的内控合 规工作, 具有独立 行使内控 合规工作 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 的制度控制体系,建 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格 ; 业 务管 理严格 实行 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 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管 、 存 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 像监控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 息披露 人负 责,防止 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监 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 行开 发的“ 新一 代托 管应用 监督 子系统 ”, 严格按照 现行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 、投资组 合等 情况进 行监 督。 在日常 为基 金 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对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 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制 等情 况 进 行监 控,如 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 人进行风 险提 示,与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情况 核 实,督促其 纠正,如 有重大异 常事项及 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 2. 收到基金管 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对指 令要素等 内容 进行核查。 3. 根据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投 资运 作 的合法合规 性和投资 独立性等 方面进行 评价,报 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电话 或书 面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解 释或举证, 并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会 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 801B 室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1001 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二)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 机构: 1)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张 喆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东 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甲 2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陈 泾渭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5)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董 金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江苏江南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蒋 娇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7)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张 宏革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洛阳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9)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28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0)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1)平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张 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2)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唐 苑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3)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4)厦门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湖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湖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刘 冬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 www.xmccb.com 15)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6)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7)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联系人:刘 兴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8)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沈 崟杰 客户服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9)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刘 秀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0)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 中国光大中 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 中国光大中 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穆 欣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1)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2)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3)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邱 泽滨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24)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5)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迟 卓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证券公司 销售机构 : 1)爱建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600 号 1 幢32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600 号 1 幢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王 冠昌 客户服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2)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客户服务电 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5)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华国 际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华国 际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陶 志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6)长城国瑞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莲前 西路 2 号 莲富大厦17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际 大厦 20F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邱 震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7)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8)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9)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 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 世贸中心1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0)第一创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1)东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客户服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2)东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户服务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东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代) 联系人:李 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4)东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客户服务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5)东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汤 漫川 客户服务电 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16)方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华侨 国际大厦2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盘 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7)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何 耀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8)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都 会广场 5 、7、8、17、18、19、38-44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9)广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0)国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 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国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2)国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3)国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金 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祁 昊 客户服务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4)国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 治区呼和 浩特市武 川县腾飞 大道1 号 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 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郭 一非 客户服务电 话:95385 网址:http://www.grzq.com 25)国盛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西湖 区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金融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西湖 区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周 欣玲 客户服务电 话:0791-222111 网址:www.gszq.com 26)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27)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8)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赵 洋洋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9)红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0)华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范 超 客户服务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1)华宝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胡 星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2)华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 楼区温泉 街道五四 路 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47( 福建省 外电信、 联通用户 暂加 拨 0593-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33)华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 区拉萨市 柳梧新区 察古大道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联系人:胡 倩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4)华龙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客户服务电 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5)华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36)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7)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8)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4001099918 (全 国)/021 -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39)江海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姜 志伟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0)金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马 贤清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cn 41)开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2)联讯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 北东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视 新闻 中心西面一 层大堂和 三、四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 2002 号中广 核大 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彭 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43)民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客户服务电 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44)平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周 一涵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5)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客户服务电 话:95573/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6)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7)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8)世纪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王 雯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49)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50)万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3 号 高德 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甘 蕾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1)五矿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马 国栋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2)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信托 大厦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3)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张 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 、95355 网址:swsc.com.cn 54)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李 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55)新时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客户服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6)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7)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兴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乔 琳雪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8)银泰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黄冰 联系人:林 文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05-505/0755-28810131 网址:www.ytzq.net 59)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60)浙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杭大路1 号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 干区五星 路 201 号 浙商证券 大楼8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陈 姗姗 客户服务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61)中国国 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2)中国民 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胡 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3)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4)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5)中航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何 志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6)中山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67)中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花 园石桥路66 号东亚 银行金 融大 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8)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9)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0)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期货公司 销售机构 : 1)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平 街 11-B,名 义层 11-A,8-B4 ,9- 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 售机构: 1)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2)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客户服务电 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3)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熊 小满 客户服务电 话: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4)北京肯特 瑞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18 号院京东 总部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江 卉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5)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马 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蚂蚁(杭 州)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南京苏宁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王 锋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朱 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0)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websiteIII/html/index.html 11)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2)上海华 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联系人:仲 秋玥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上海陆 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何 雪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4)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客户服务电 话:010-58325327 网址:8.jrj.com.cn 16)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邓 爱萍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7)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18)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路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电 话:(0571)56768888 网址:www.5ifund.com 19)众升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0)珠海盈 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三)场内代销机构 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且符合 风险控 制要 求的 深交 所会员 单位 可 以 办理本基金 的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具 体详见基 金管 理人于 2006 年 8 月 11 日 发布的《 鹏华价值优势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关于开 放场内 、场 外申购业务 的公告》 ,于 2006 年 9 月 13 日发 布的《 鹏华 价值优 势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关于 开放 场内、 场外 赎回 业务的 公告 》。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 亦清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市德恒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丽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 芳 经办律师: 陈静茹、 苏文静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普华 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六、 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并 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 金字[2006]105 号 文批准募 集发 售。募集期从 2006 年 6 月 12 日起 到 7 月 11 日止 ,共募集1,875,734,450.63 份基金 份额 ,募集户数 为 47,537 户。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存续期 间为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06 年 7 月18 日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 续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 值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 元,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说明 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 因并 提出解决方 案。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 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括 上市 交易 和申 购赎 回两种 方式。 本章 仅对 有关 基金的 上市 交 易 的 相关 事宜予 以规 定。 基金上 市后 ,登记 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直接 在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登记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份 额可 通过办 理跨 系统 转登记 业务 将 基金份额转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再上市 交易 。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9 月 18 日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投 资者可在 交易日的 交易 时 间使 用相应 深圳 证券 账户通 过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的营业 网点 报盘 买入和 卖出 本 基金(具体 详见基金 管理人于 2006 年 9 月 13 日发 布的《鹏华 价值优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上 市交易公 告书》)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 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相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比照封 闭式基金 的有关规 定办 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 基金 在深 圳交 易所挂 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行 情发布 系统 揭示 。行 情发布 系统 同 时 揭示基金前 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 功后,注 册登记人在 T 日 自动为 投资人登记 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 记手 续,投资人 自 T +1 日 (含该日 )后有权 卖出该 部分 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 功后,注 册登记人在 T 日 自动为 投资人办理 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 记手 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按照深圳 交易 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 上市之日 起半年内 未能消除 暂停上 市原 因的; (2)基金合 同终止;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上市 ; (4)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认为须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况。 发 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形 时, 由证 券交 易所 终止其 上市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报经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后终 止本基金 的上市, 并在至少 一种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刊 登终止上 市公告。 ( 九)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则 等相 关 规 定 内容 进行调 整的 ,本 基金上 市交 易规则 相应 进行调整 ,且 此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大会,并 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 章内 容仅 适用 于本基 金的 场外 申购 、转 换和赎 回业务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中 的 基 金 份额 可直接 办 理 场外 申购、 转换 与赎回 等场 外基金业 务;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中 的 基 金份 额可通 过办 理跨 系统转 登记 业务将 基金 份额转登 记到 注册登 记系 统中 ,再办 理场 外 申购、转换 与赎回等 场外基金 业务。 (一)

















场 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设在深圳 、北京、上海 、 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 心(具体地 址 及联系方式 等详见“ 五、相关 服务机构 ”部分相 关内 容); 2、中国建设银行的指 定网点以及基 金管理人指定 的 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 点(具体地 址 及联系方式 等详见“ 五、相关 服务机构 ”部分相 关内 容); 3、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基金网 上交易系统( 具 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 见鹏华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基 金网 上交 易相关 公告 )。本 基金 管理人开 通其 他银行 卡办 理基 金网上 交易 业 务的,届时 将予以公 告,请投 资者注意 查阅。 具 体销 售网 点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或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等公 告中列 明。 基 金 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基金 销售机 构或 办理本基 金申 购、转 换与 赎回 的场所 ,并 予 以公告。 (二)

















场 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人 可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申 购、转 换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目 前,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 的交 易 时间 为交 易日 上 午:9:30-11:30 , 下午 1:00-3:00。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转 换或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不在 开放日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转 换或赎 回, 投 资 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转换或 者赎 回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转换或赎回 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转换 或赎 回时间所在 开放日的 价格。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上公告。 2、申购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6 年8 月16 日起 开始办理 场外日常 申购 业务。 3、转换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7 年4 月23 日开 始办理场 外日常转 换业 务。 4、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6 年9 月18 日起 开始办理 场外日常 赎回 业务。 5、基金管理人如果对 申购、转换或 赎回时间进行 调 整,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在实 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体上 公告。 (三)

















场 外申购限制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投资者通 过销售机 构场外申 购本基金 ,单笔 最低 申购金额为1 元(含申 购费) 。 通过我公司直销中心 场外申购本基金 ,首次最低金 额 为 100 万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 低 金额为 1 万元(通 过本基金管理 人基金网上交 易系 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 此限制)。各 销售 机 构可 根据业 务情 况设 置高于 或等 于本公 司设 定的上述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 如果销 售机 构 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 单笔申购金额 高于 1 元人 民币 ,以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投资者 办理 相关业务时 ,请遵循 销售机构 的具体业 务规定。 3、转换的最 低份额 为 200 份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将其 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转 换。 4、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可申请将 其持有 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赎 回。 5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以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方式申购 本基 金每 次最 低扣款 额为 1 元 ( 含), 客户 在各 代销 机构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时应 遵循 各代销 机构 的相 关业务 规定 。 投 资者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系统以 定期 定额方式 投资 本基金 的, 每次 最低扣 款额 等 相关事项以 本基金管 理人相关 最新公告 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调 整场外申购、 转 换、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及相关 业 务 规则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在实施 日前 依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中国 证 监会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四)

















场 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未知 价”原则,即 申购、转换和 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为基准进行 计算 。 2、“金额申购,份 额转换和赎回” 原则,即申购 以 金额申请,转换和赎 回以份额申请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申( 认)购 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3、仅在转出的基金正 常开放赎回, 以及转入的基 金 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 下,方可实 现 投 资者 的转换 申请 。基 金转换 后, 转入的 基金 份额的持 有期 将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被 确认 之 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4、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时,基金份额 持有人转出、 转 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 进 行 ,且 办理基 金转 换业 务的代 理销 售机构 须同 时具备拟 转出 基金及 拟转 入基 金的合 法销 售 代理资格, 并开通了 相应的基 金 转换业 务。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转出其账 户内鹏华货币 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转入 本 基金时,注 册登记机 构将自动 结转投资 者待支付 的收 益。 6、基金份额在转换成 功之日起,按 照注册登记机 构 最新的业务规则计算 转入部分基 金 份额的持有 期间,并 按转入基 金的费率 计收管理 费、 托管费等相 关基金费 用。 7、当日的申 购、转换 和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时间 以前撤销 。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 提 下 调整 上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上公告 。 (五)

















场 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 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提出 申购、 转换 或 赎 回的申请。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购 资金 ,否 则申 购申请 无效 而 不 予成交。 投 资者 提交 转换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 否 则所提交的 转换、赎 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转 换与赎回 的确认与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 收到 申购 、转换 或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购 、转 换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认。 通常情况 下,T 日 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可 在 T+2 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 情况。 3、申购、转 换与赎回 款项支付 的方式与 时间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无效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代销机 构将 投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投资 人,该退 回款项产 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 投资 人自行承担 。 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投资 者转 换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将 根据 转换结 果对 投 资 者的权益做 出相应转 换。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托管人 按有关规定将 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 回 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 回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 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 (六)

















场 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 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有 效份 额单位 为份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2、转换份额余额的处 理方式:本基 金的转换所得 份 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 数 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误差部 分归入基 金 资 产。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 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并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元 。上 述计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 担。 (七)

















场 外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公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 基金 以申 购金 额为基 数采 用比 例费 率计 算申购 费用。 本基 金的 申购 金额包 括申 购 费 用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非 养老金客户)5,000 元申购 本 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128 元,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 =4,367.12 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 老金客户)投 资 5,000 元 申购 本基金,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则可 得到 4,367.12 份基 金份额 。 2、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 算 转换公式如 下: 转出金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转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转出份 额×转出 净值×转 出基 金赎回手续 费率 补差费(外 扣)=( 转出金额 -转出基 金赎回手 续费 )×补差费 率/ (1+ 补差费率 )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 赎回手续 费+补差 费 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 -转换费 用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 3、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 基金 以赎 回总 额为基 数采 用比 例费 率计 算赎回 费用。 本基 金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总 额 扣减赎回费 用。其中 ,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用 例: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赎 回,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 =28.70 元 赎回金额=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10,000 份 本基金基 金份 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赎回 ,假设 赎回当日本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 的赎 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4、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5、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日发 行在 外的基金份 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误差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八)

















场 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 后,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 自 T+2 日 后(含该 日)有权 赎回该部 分 基 金份额。 投资人转换基金成功 之后,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 换的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 该部 分基金份额,或就该 部分基金份额 再行 办理转换业 务。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 后,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 续。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以在法 律法 规允 许或 未明 确禁止 的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业务 办 理 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九)

















拒 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此时, 本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的转入申 请按同样 的方式处 理: (1)不可抗 力原因导 致基金无 法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4)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 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1)、 (2 )、 (3 )、(5)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基 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等不承 担该 退回款 项产 生的利息 等损 失。在 拒绝 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并 按规定公告 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十)

















暂 停转换、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转出 申请 、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巨 额赎回, 根据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可以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的 情况。 (4)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已接 受的 赎回、 转换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有 能力 足额 兑付或 全额 转换的 ,基 金管理人 足额 兑付或 全部 予以 转换; 如暂 时 不 能足 额兑付 或全 部予 以转换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账户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转 换申请 量占 已 接 受的 赎回、 转换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转换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基 金 间转 换申请 当日 未获 受理部 分不 能延期 办理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本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赎回 金额,但 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日,并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上公告 。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 转换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转 换、赎回 业务的办 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 前一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 回 或部分顺延 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 回 份额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未获 赎回 的部分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该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连续 2 日以 上(含本 数)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 延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立即 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 2 日内通 过指定媒体 、基金管 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 销售机构 的网 点刊登公告 ,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 、转换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 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第 2 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应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 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 章内 容仅 适用 于本基 金通 过深 交所 会员 单位办 理的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登记 在 证 券 登记 结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额 可直 接办理 场内 申购、赎 回业 务;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中 的 基 金份 额可通 过办 理跨 系统转 登记 业务将 基金 份额转登 记到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再办 理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 (一)投资者范围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法律 、法 规及 其它 有关规 定禁 止 投 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除 外)以及 合格的境 外机构投 资者 。 (二)使用账户 投 资者 通过 深交 所场内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应当 使用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的人 民币普 通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资基 金账 户(账 户开 立的 具体事 项详 见 本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且符 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风 险控制 要求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 单 位(具体详 见基金管 理人 于 2006 年8 月 11 日发布的 《鹏华价值 优势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关于 开放场 内、场外 申购业务 的公告》 ,于 2006 年 9 月 13 日发布的《 鹏华价值 优势证券 投资基金(LOF )关于 开放场内 、场外赎 回业务 的公 告》)。 深 交所 场内 申购 赎回业 务办 理单 位的 名单 (有可 能进行 调整 或变 更) 可在深 交所 网 站 查询,本基 金管理人 将不就此 事项进行 公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工作 日为 本基 金的 场内 申购赎 回开放 日。 业务 办理 时间为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时 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不在 开放日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或赎回 ,投 资 人 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或 者赎回申 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赎 回价 格 为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赎 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 的价 格。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上公告。 2、申购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6 年8 月16 日起 开始办理 场内日常 申购 业务。 3、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6 年9 月18 日起 开始办理 场内日常 赎回 业务。 4、本基金场内暂时未 开通基金间的 转换业务,若 届 时开通的,本基金管 理人将及时 公 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和赎回 价格以受理申 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 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 赎回”原则, 即基金份额的 申 购以金额申报,申报 单位为一元 人 民币;赎回 以份额申 报,申报 单位为一 份基金份 额;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 日交易结束时 间 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 后 不得撤销。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 金投 资者 需遵 循深交 所场 内申 购赎 回相 关业务 规则,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业 务办理单 位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应 确保账户 内有足够 基金 份额余额, 否则赎回 申请无效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收到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 。通常情况 下,T 日 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 单位 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 情况。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式 ,若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若 申购 不 成 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由 此产 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托管人 按有关规定将 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 回 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况 下,当日 未获受理 的场 内赎回将自 动撤销。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个基金 账户单笔 场内申购 的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2、基金管理人、深交 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 况,在不违 反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调整 上述限 制。 基金管理 人要 求予以 调整 的, 必须在 调整 前 3 个工作日至 少在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 刊登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本 基金的申购份 额 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 费用后除以 申 购 申请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确 定。 基金份 额份 数保留到 整数 位,小 数点 后部 分将以 现金 形 式直接退还 给投资人 。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的 赎回金额由赎 回 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扣 除赎回 费用 后确定 。赎 回金额 计量 单位为 人民币 元, 赎 回金 额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手续费 =申购金 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场 内申 购份 额保 留到整 数位 ,计 算所 得整 数位后 小数部 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金 返还 至 投 资者资金账 户。 例 1 :某投 资者通过 场内投 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5% ,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 续费 、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 及返还的资金 余额 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 =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故投 资者申购所得 份 额为 9,611 份, 整数位后小数 部 分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 给投资者 。具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即: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从 场内申购 本 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 基金份额9,611 份 ,退款 0.94 元。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赎 回总 金额 、净 赎回金 额按 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 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者从深交所 场内赎回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 其可得净 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资者 从深交所 场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则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11,422.60 元。 3、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基 金份 额净值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4、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日发行 在外 的基金份额 总数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结算 本 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回 的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十)办理本基 金份 额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应遵 守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业务规 则。 若相关 法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规 则有新的规 定,将按 新规定执 行。 ( 十 一) 有关 拒绝或 暂停 基金 场内申 购和 赎回业 务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参 见本 招募说 明 书 第八 章中关 于“ 拒绝 或暂停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的 相关 内容以 及深 交所 有关规 定, 并 据此执行。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而 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无论 在 上 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 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合格的个 人投 资者或机构 投资者。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 受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 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 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受理 日 起 2 个月内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具 体条件 、程 序及收 费标 准以《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 指南》为 准。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 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认 购 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 册 登 记系 统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账 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或 上市 交易买 入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持有 人证券账 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既可在 深 交所上市交易,也可 直接申请场 内 赎回。 3、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 申请场 外赎 回。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 注 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 )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 机 构 (网 点)时 ,销 售机 构(网 点) 之间不 能通 存通兑的 ,可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系统 内 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在变 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 赎 回的会员单 位(席位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 系统内转托 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 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 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之 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 2、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 记的具体 业务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金 依托 严格 的研究 流程 和投 资纪 律, 强调运 用相对 估值 分析 方法 ,发掘 我国 资 本 市场国际接 轨趋势下 具备相对 价值优势 的中国企 业, 谋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 (二)


投资方向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的各类 股票 、 债 券 、央 行票据 、权 证、 资产证 券化 产品以 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 有 投资 需要可 参与 有价 值的新 股配 售和增 发。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以 后允 许本基 金投 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或品 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正常市场状况下,股 票投资比例为 60% ~95%,债 券 投资比例为 0% ~35% ,权证的投 资 比例为 0~3% ,现金 或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例不 低于 5% 。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依托 严格 的研究 流程 和投 资纪 律 , 强调运 用相对 估值 分析 方法 ,通过 广泛 的 估 值 比较 ,重点 投资 我国 资本市 场国 际接轨 趋势 下具备相 对价 值优势 并兼 具良 好成长 性的 中 国 企业 。具体 而言 ,本基 金首 先按照 既有 的研究 流程和 投资 纪律进 行行 业配置 和个 股选择 , 再 运用 相对估 值分 析方 法,进 行广 泛的估 值比 较,分析 行业 、个股 的合 理估 值区间 ,深 入 发 掘行 业和个 股层 面由 于具备 相对 价值优 势而 存在的投 资机 会,以 此作 为基 金经理 的投 资 线索以及权 重调整的 重要依据 。 投资方法及 标准: 1、股票投资 基金对于股 票投资分 为以下三 个步骤: 第一步 按 照既有的 研究流 程进行行 业景气周 期分析 并建立股票 投资 备选 库。 第二步 运用 P/E、P/B、PEG 、EV/EBITDA 等相 对估 值分析方法,选择 具有可比性的 时 段 和市 场,通 过广 泛的 估值比 较, 分析行 业、 个股的合 理估 值区间 ,深 入发 掘行业 和个 股 层面由于具 备相对价 值优势而 存在的投 资机会。 第三步 基金 经理将行业 和个股的相 对价值优势作 为 投资线索以及权 重调整的重要 依据, 对 于个 股还要 结合 行业 研究员 基于 实地调 研、 财务分析 等对 公司盈 利的 持续 性、稳 定性 、 增 长性 以及资 本回 报率 方面的 研究 成果, 在股 票备选库 的基 础上选 择兼 具价 值优势 与良 好 成长性的股 票建立投 资组合。 2、债券投资 在 债券 投资 中 , 通过降 低组 合总 体波 动性 从而改 善组合 风险 构成 为目 的,采 取积 极 主 动的投资策 略,谋取 超额收益 。 (四)


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2 )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 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3 )上市公司的估值优势、 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 。





2、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首先确 定基金投资阶段性的 资产配置比例;





(2 )行业研究员通过个股的 财务评级、所处行业 的定位分析、市场和经济环境分 析等途径,自下而上地筛选出具有可持 续增长前景的 上市公司股票加入本基金股票投资备 选库;





(3 )行业研究小组所有的行 业分析以及重点上市 公司研究报告,必须应用相对估 值分析方法进行估值比较,负责定期提 供主要国际市 场的当前估值数据,同时根据行业研 究员的要求寻找和提供特定时期的历史 估值数据作为 研究的基础;





(4 )基金经理负责将行业和 个股的相对价值优势 作为投资线索以及权重调整的重 要依据,选择兼具价值优势与良好成长 性的股票建立 投资组合;





(5 )固定收益小组与基金经 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 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根 据久期决策、收益率曲线配置、类属配 置、个券选择 等原则构建债券组合;





(6 )基金经理负责根据市场 的变化,选择适当时 机进行投资操作;





(7 )金融工程师负责对基金 持仓的品种进行风险 监控、风险预警以及投资业绩评 估;





(8 )基金经理对于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人 员均认为具有较大风险的投资品 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整;





(9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交易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控。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沪 深300 指 数收益率 ×70%+ 中证综合 债指数收 益率×30% 沪深 300 指数选样 科学客观,行 业代表性好,流 动 性高,抗操纵性强, 是目前市场上 较 有影 响力的 股票 投资 业绩比 较基 准。中 证综 合债指数 的选 样债券 的信 用类 别覆盖 全面 , 期 限构 成宽泛 ,适 于做 基金债 券资 产的业 绩比 较基准。 基于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比 例 限制,选用 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 能够忠实 反映本基 金的 风险收益特 征。 如 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 准的指 数时 ,本 基金管 理人 协 商 基金 托 管人 后可 以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以后 变更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但不 需要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六)


基金的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兼 顾投 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基 金的固 有特 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 低 基 金财产的非 系统性风 险,保持 基金组合 良好的流 动性 。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 之十;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百 分之三;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百 分之十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百 分之十; (5) 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 四十; (6) 本基金股 票、债券 的投资比 例应符合 下述要 求: 正常市场状 况下,股 票投资比 例为 60% ~95%;债 券投 资比例为 0% ~35%; (7)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百 分之五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8)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9)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千分 之五; (10)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本基金 不受 上述限制。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1)—(6) 项规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投资限制 或禁止行 为的 ,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 限制。 (七)


基金的运作方式及类型 1、本基金运 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 开放式 2、本基金类 型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八)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中高 风险品 种。 长期 平均 的风险 和预 期 收 益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 基金,低 于股票基 金。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 则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管理; 2、有利于本 基金财产 的安全和 增值; 3、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 利益 ; 4、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代 表本基金独立 行 使股东权力,保护基 金投资者利益 。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复 核 了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净 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 起至 12 月31 日止 。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181,123,774.25


91.36


其中:股票


2,181,123,774.25


91.3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40,976,913.32


5.90


8


其他资产


65,404,279.82


2.74


9


合计


2,387,504,967.39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码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2,167,202.83


0.09


C


制造业


1,028,117,330.68


43.2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518,122.10


0.02


E


建筑业


230,086,815.42


9.67


F


批发和零售 业


57,992,845.72


2.44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155,624,598.74


6.54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63,213,731.17


6.86


J


金融业


48,136,972.00


2.02


K


房地产业


198,274,500.90


8.34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146,592,256.83


6.16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2,166,894.12


0.09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148,232,503.74


6.23


S


综合


-


-


合计


2,181,123,774.25


91.69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2310


东方园林


10,819,851


218,236,394.67


9.17


2


002027


分众传媒


10,411,355


146,591,878.40


6.16


3


000858


五 粮 液


1,549,205


123,750,495.40


5.20


4


601155


新城控股


4,124,813


120,857,020.90


5.08


5


002343


慈文传媒


3,173,334


113,002,423.74


4.75


6


002048


宁波华翔


4,666,395


108,413,143.50


4.56


7


000651


格力电器


2,427,852


106,097,132.40


4.46


8


002624


完美世界


3,038,725


101,675,738.50


4.27


9


600115


东方航空


11,580,598


95,076,709.58


4.00


10


600298


安琪酵母


2,667,174


87,269,933.28


3.67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合


注:无。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股指期 货投 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股指期 货投 资。


10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前十大重仓 股之分众 传媒


广 东监 管局 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至 5 月 12 日对分 众传 媒信 息技 术股 份有限 公 司 进 行了 年报及 重组 上市 事项现 场检 查,并 于 2017 年 6 月 2 日向 公司出 具了 《关于 对 分 众传媒信息 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 警示函 措施 的决定》。


一 、公 司部 分临 时报 告信 息未 披露 、披 露不 及时、 不完 整,2015 年年 报信 息 披露 存 在 遗漏 具 体情况 : (一 )公司 2015 年 年报 财务报表 附注 “货币 资金 —使 用有限 制的 货 币资金” 中 未 披 露 上 海 分 众 德 峰 广 告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账 户 被 有 权 机 关 冻 结 的 情 况 。 (二)公司披露与方 源资本成立体 育基金暨关联 交易 进展情况的时间晚于 相 关媒体发 布会 的时间。 (三)公司 披露下属子公 司与 WME/IMG 中 国签订商业合作协议 的 公告, 公告 中 关于协议的 主要内容 的表述过 于简单, 未将协议 中主 要条款进行 充分披露 。


二 、公 司未 在股 东大 会授 权范 围内 购买 银行 理财产 品 具 体情 况:2016 年,经 公司 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 关《关于使用 自有闲置 资 金购 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 案》均同意公 司可 以使用不超过一定额 度的人民币的 自有闲置资 金购 买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的、由商业 银行 发行的保证收益型的 保本 型理财 产品,并授权 公司 总裁、财务负责人根 据上述原则行 使具 体理财产品的购 买 决策权,并由 财务部负责具 体购 买事宜。但公司实际 购买的属于非 保本 型浮动 收益 银行理财 产品,公 司未在股 东大会 授权 范围内购买 银行理财 产品。


上 述处 罚事 项可 能会 给公司 业务 开展 等带 来一 定影响, 但不 会从 根本 上影 响公司 的 正 常 经营 。公司 将按 照相 关规定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认 真进 行整改 ,并 进一 步加强 日常 经 营管理和风 险管理, 依法合规 地开展各 项业务。


对 该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程序的 说明 :本 基金 管理 人长期跟 踪研 究该 公司 ,认 为公司 的 上 述 违规 行为对 公司 并不 产生实 质性 影响。 上述 通告对该 公司 债券的 投资 价值 不产生 重大 影 响。该证券 的投资已 执行内部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 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 制度的规 定。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之 一的 珠海 格力 电器 股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公司” ) 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公告: 近日收到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会广 东监管局 (以下简 称“广东 证 监局 ”)对 公司 董事 徐自发 先生 下达的 行政 监管措施 决定 书《关 于对 徐自 发采取 出具 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39 号,以下简称 “《 决定书》”),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决定 书》的主 要内容


“徐自发, 经查,你 于 2015 年 6 月起至 今任格力 电 器董事。2016 年 11 月 24 日,你 通过交易所 集中竞价 交易的方 式买入格 力电器股 票 575,300 股, 成交均价 为 26.39 元/股, 成交金额 1518.22 万元。2017 年 5 月 22 日 ,你再 次通过交易 所集中竞 价交易的 方式,卖出格力电器 股票 400,825 股,成 交均价 为 33.45 元/ 股,成交金 额 1340.76 万元。你 作为格 力电器的董事,将持 有的格力电器 股票在买入后 不 足 6 个月卖出,违 反了《证券法 》第四 十 七条 的规定 ,现 对你 采取出 具警 示函的 监管 措施。你 应认 真吸取 教训 ,加 强证券 法律 法 规 学 习 , 严 格 规 范 买 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行 为 ,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措 施 杜 绝 此 类 违 规 行 为 再 次 发 生。”


二、相关说 明


徐自发先生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 交易系统 减持了本 公司 部 分股 份。减 持 过 程中 ,因其 委托 某券商 营业 部客户经 理对 短线交 易相 关法 律法规 理解 偏 差,出现本 次短线交 易。公司 已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对相关情 况进行了 公告(公 告编号: 2017-020) ,徐自发 先生因本 次短线交 易产生的 收益2,829,824.5 元已经 收归公司 所有。


本 基金 管理 人长 期跟 踪研究 该股 票, 从监 管措 施公告中 知悉 ,相 关问 题对 于公司 经 营 并 不构 成重大 实质 性影 响。对 公司 的财务 状况 及经营成 果并 不产生 重大 实质 性影响 。本 次 监 管措 施对该 股票 的投 资价值 不产 生重大 影响 。该证券 的投 资已执 行内 部严 格的投 资决 策 流程,符合 法律法规 和公司制 度的规定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之慈 文传 媒股 份有 限公 司(以 下简 称“ 公司 ”) 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浙江 监管 局(本公告中称“浙 江证监局”) 作出 的《关于对慈文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 的决定》(〔2016 〕36 号,以下 简称 “《决定书 》”)。 现将《决 定书》主 要内容公 告如 下:


“你公司合 并范围内 控股子公 司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就其投资 摄制的电 视剧与湖 南广 播 电 视 台 卫 视 频 道 签 订 了 《 电 视 剧 中 国 大 陆 独 家 首 轮 播 映 权 转 让 协 议 》 ,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2.58 亿元, 占你公司 上年度经 审计总收 入的 30.14% ,但是你公 司未披露 该重大经 营合同。


你 公司 的上 述行 为违 反了《 上市 公司 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第 三十 条、 第三 十一条 和 第 三 十三 条的规 定。 按照 《上市 公司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第五 十九条 的规 定, 现责令 你公 司 作出如下整 改:


一、立即披 露公司签 订的上述 重大经营 合同。


二、加强相 关法律法 规学习, 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


此外,你公 司应及时 披露本决 定书,并 于完成整 改工 作后 15 个 工作日内 向我局提 交书 面整改报告 。


如果对本监 督管理措 施不服的 ,可以在 收到本决 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也可 以在收到本决 定 书 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 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 诉讼期间 ,上述监 督管理措 施不 停止执行。 ”


公 司董 事会 对《 决定 书》提 出的 问题 高度 重视 ,将针对 上述 问题 认真 进行 核查、 分 析 和 整改 ,按照 《决 定书 》要求 在规 定时间 内提 交整改报 告, 并根据 相关 规定 及时履 行信 息 披露义务。


对 该股 票的 投资 决策 程序的 说明 :本 基金 管理 人长期跟 踪研 究该 股票 ,从 监管措 施 公 告 中知 悉,相 关问 题对 于公司 经营 并不构 成重 大实质性 影响 。对公 司的 财务 状况及 经营 成 果 并不 产生重 大实 质性 影响。 本次 监管措 施对 该股票的 投资 价值不 产生 重大 影响。 该证 券 的投资已执 行内部严 格 的投资 决策流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公司制 度的规定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中 的其 它证 券本 期没 有发行主 体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的 、 或 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证 券。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51,890.04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59,019,361.4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925.43


5


应收申购款


5,725,102.9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5,404,279.8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 明


1


002048


宁波华翔


25,352,928.50


1.07


非公开发行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的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本报告 中所 列 财 务数据未经 审计):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06 年7 月18 日(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 2006 年 12 月31 日 49.93% 0.89% 24.09% 0.93% 25.84% -0.04% 2007 年1 月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31.64% 1.92% 102.06% 1.59% 29.58% 0.33% 2008 年1 月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2.53% 2.41% -47.68% 2.12% -4.85% 0.29% 2009 年1 月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80.78% 1.61% 68.25% 1.42% 12.53% 0.19% 2010 年1 月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3.43% 1.27% -1.01% 1.10% -12.42% 0.17%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9.93% 1.12% -19.28% 0.94% 9.35% 0.18%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37% 0.94% 5.27% 0.93% 4.10% 0.01%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96% 1.08% 2.68% 0.94% -0.72% 0.14%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6.15% 1.07% 34.46% 0.78% 11.69% 0.29%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9.24% 2.56% 17.03% 1.76% 2.21% 0.80%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7.23% 1.56% -6.98% 0.98% -0.25% 0.58%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8.08% 0.77% 15.00% 0.45% 13.08% 0.32%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436.59% 1.57% 220.87% 1.26% 215.72% 0.31%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该基 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的申 购 基 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 形成的资 产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义 开立 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交 易清 算 资 金 的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开 立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的 固有 财产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 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 按基金合 同的 约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 及 其 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费 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以 其固 有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 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押 和其他权 利。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 清 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财产。 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非 因 基 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 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法 规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2) 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 1)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按 成本计量 ; 2)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行未 上 市的股票,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 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 同 一股票的市 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流通 受限股票,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 公 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1) -(2)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 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 (4)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应 收 利息(自债 券计 息起始 日或 上一起 息日 至估值 当日的 利息)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净价 估值;


(3) 发行 未上 市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 行后续计 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1) -(5)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在综 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种因 素基 础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 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8)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 规范证券投资 基 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 见》规定, 本 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明 确了本基金持 有资产 的估值 方法 ,具体内容详见本基 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9 月16 日 刊登的《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进 一步规范旗 下基金估 值业务的 公告》。 3、权证估值 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出日或 行 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 值;


未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 的 情况下,按 成本计量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第(1)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 当 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 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3)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 相 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 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 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开放日 闭市后,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基 金 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布。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受损 方”)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 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 服,则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成 投资 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或 被错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 担赔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差 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 更 正,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由于 差错 责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赔偿责任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 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 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 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 失 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 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 对 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 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 分支付给差 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 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 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 管 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金托 管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基金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 差错 方追偿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应 列入基金 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 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并 根 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 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 错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结算 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给 基金或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设 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处理 。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它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 况 ,会导 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 评 估基金资产 的; 4、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股票 估值方法的第(3) 项、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估值方法 的第(2) 项 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 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 会 计 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 差价; 2、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3、银行存款 利息; 4、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 5.持有期间 产生的公 允价值变 动。 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应计入 收益 。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 在基 金收益中扣 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3、基金当年 收益应先 弥补上一 年度亏损 后,方 可进 行当年收益 分配; 4、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 净亏损, 则不进行 收益分 配; 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比例按照有关 规定制订。在 符 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基 金收益可进行分配, 本基金收益每 年最多 分配 6 次 ,每年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当 年可 分配收益的 70% ;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 将 现金 红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人不选 择, 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场 内认 购、 申购 和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的 分红方 式为现 金红 利, 投资 人不能 选择 其 他 的 分红 方式, 具体 权益 分配程 序等 有关事 项遵 循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收 益 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若基金合 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应 载明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 比 例、分配方 式、支付 方式等内 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订,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 告并在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2、在分配方案公布 后(依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基 金 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财 产拨划支 付的银行 费用; (4)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8)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可以在 基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用。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法律 文件 的 规 定,按费用 的实际支 出金额支 付,列入 当期基金 费用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 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 首 2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基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付 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3)本条 第 1 款 第(3) 至第(8) 项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章 及相 关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实际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 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在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 基 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发生 的各项费 用。 本基金采取 金额申购 的方式, 场外、场 内的申购 费率 相同。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别 的申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 补充 养老基 金, 包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金 、可 以投资基 金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企 业年 金 单 一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如将 来出 现经养 老基 金监管部 门认 可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基 金 管 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时 公告 将其纳入 养老 金客户 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 国 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 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 其他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特 定申购费 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 0.60 % 50 万≤M <250 万 0.60 % 250 万≤M <500 万 0.60 % 500 万≤M <1000 万 0.50 %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费率 如下 表: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 50 万≤M <250 万 1.20 % 250 万≤M <500 万 0.75 % 500 万≤M <1000 万 0.50 %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场外、场内 申购相关 计算公式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场 内申 购份 额保 留到整 数位 ,计 算所 得整 数位后 小数部 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金 返还 至 投 资者资金账 户。 2、转换费 具体转换费 率、计算 公式及转 换业务规 则等相关 规定 请查看基金 管理人的 相关公告 。 3、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 外赎回费 率按持有 年限逐年 递减,具 体费 率如下: 持有年限(Y ) 场外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 率为固定 值 0.5%。 场外、场内 赎回相关 计算公式 :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 人承担,赎回费 总额的 25% 归基 金财产,75% 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强制规定以及 不违反基金 合 同约定的前 提下调整 上述费率 及/或收取 方式, 并应 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体上 公告 。调整 后的 上述 费率还 将在 最 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 金促 销计划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 门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上述 基金 申购费 率、 基金 转换费 率和 基 金赎回费率 。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 以列入的 其他费用 根据相关 法律 及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作 无关 事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募集 期间发 生的 律师 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 费以及其 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五)费用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率 。 降 低 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 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 3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公告 。 (六)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 首次募集 的会计 年度,基金 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下一 个会 计年度;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 制 基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 与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书面确认 。 (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 基 金 年度 财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事 项进 行审计 。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 。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所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 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 人应 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 会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 他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露 基金 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按 规定 将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规 定时 间 内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称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互联网网 站( 以下简 称“网站 ”)等媒 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 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 编制 并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 理人将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 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就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 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合 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基 金合同生效 公告中将 说明基金 募集情况 。 ( 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 ( 六)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 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 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3、基金管理人将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 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 ,方可披 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 月的,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生 如下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 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 20、基金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 十) 澄清公告 在 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息 可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 书、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 季 度报 告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 制完成后 ,将 存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 托管 人所在 地、 有关 销售机 构及 其网点 ,供 公众查阅 。投 资人在 支 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 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制件 或复印件 。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后 ,将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的住 所和 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 易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投 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阅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将 在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十九、风险揭示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其预 期风 险和 收益 相对较 高,面 临的 主要 风险 有市场 风险 、 投 资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 特有 风险、技 术风 险、上 市交 易的 风险、 其他 风 险等。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到 经济 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 宏观政策(如 货币政策、财 政 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 及 股权分置改 革与非流 通股流通 政策等) 发生变化 ,导 致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 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证 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 。 基金投资于 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市 场 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 影 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票 ,其 收 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4、上市公司经营风 险。上市公司的 经营好坏受多 种 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 、 市 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化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 的 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 这种 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 5、购买力风险。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式 来 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 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针 对以 上 市 场风 险,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努力 通过加 强对宏 观经 济与 国家 政策的 分析 , 研 究 并预 测经济 周期 、利 率水平 的走 势,作 为投 资的依据 ;同 时,通 过可 投资 股票备 选库 制 度 ,加 强对上 市公 司和 所在行 业的 研究, 采用 财务分析 、实 地调研 等多 种方 法判断 上市 公 司的经营风 险,选择 具有长期 投资价值 的上市公 司。 (二)投资风险与对策 本 基金 作为 混合 型的开 放式 基金 ,根 据本 基金的 投资特 点, 股票 投资 的风险 包括 资 产 配置风险、 行业配置 风险、证 券选择风 险、流动 性风 险、收益性 风险等。 依 据对 超额 收益 的贡献 大小 ,本 基金 债券 投资的 风险依 次可 划分 为久 期风险 、期 限 结 构 风险 、类属 配置 风险 和个券 选择 风险, 国外 和国内的 研究 表明久 期风 险占 债券投 资总 风 险的 85% 以 上。 如果 债券组 合久 期与 基准久 期相 差太多 ,一 旦市 场利率 发生 明显 不同于 预 期的变化, 将导致组 合收益率 与基准收 益率出现 较大 偏差。 为 控制 上述 风险 ,本基 金管 理人 使用 了“ 北方之 星债券 投资 决策 分析 系统” 进行 债 券 投资的收益分析和风险监控 ,使用“Barra Aegis Portfolio Management 系统 ”和“鹏华 风险绩效评 估系统” 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 态风险监 控。 (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会 影响 其 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 的 收益 水平与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 术等相 关性 较大 。因此 本基 金 可能因为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而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 为 控制 此类 风险 ,本基 金管 理人 高度 重视 提高研 究能力 和管 理水 平, 将投资 建立 在 研 究 的基 础上, 对宏 观经 济、行 业发 展、上 市公 司和市场 走势 四个层 次进 行深 入研究 ,不 断 总 结投 资经验 ;同 时通 过在实 践中 对制度 的持 续检验和 完善 ,以及 加强 自身 的业务 学习 和 与 国外 同行交 流, 不断 引进新 的管 理技术 和方 法,提高 投资 管理水 平, 努力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带来更 好的投资 回报。 (四)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本 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金 ,在 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基金管 理人 都有 义务 接受投 资者 的 申 购 和赎 回。由 于开 放式 基金在 国内 尚处于 发展 阶段,应 对基 金赎回 的经 验不 足,加 之中 国 股 票市 场波动 性较 大, 在市场 下跌 时经常 出现 交易量急 剧减 少的情 况, 如果 在这时 出现 较 大数额的基 金赎回或 转换申请 ,则使基 金资产变 现困 难,基金面 临流动性 风险。 为 控制 这类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充 分借 鉴国 外证券 流动性 理论 ,建 立了 本基金 的流 动 性 风险管理系 统, 用数 量化指标 衡量基金 流动性, 对基 金投资组合 的流动性 进行监控 。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与对策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将主要 来源 于资 产配 置决 策、行 业配置 决策 和个 股选 择决策 的具 体 实 施过程。 1、本基金主要是通过 行业景气周期 分析以及相对 比 较估值的办法来进行 行业配置和 个 股 选择 ,但由 于宏 观经 济环境 、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市场 等方面 因素 发生 不可预 料的 变化 而导 致行业 景气 周期 以及个 股的 价值随 之发 生改变, 从而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对景气 周期 的 判断以及比 较估值的 结果与实 际情况出 现较大的 偏差 ,由此影响 基金的收 益水平。 2、随着国内证券市场 开放程度的加 大,国内许多 行 业和上市公司必然面 临来自国际 市 场 的诸 多影响 ,某 些具 备比较 优势 特征的 行业 或公司在 一定 时期内 存在 调整 或低速 增长 的 可能,进而 对基金的 收益水平 产生影响 。 3、本基金在进行行业 和个股的相对 比较估值的过 程 中,常会以国际市场 上同类行业 或 同类个股为参考基准 。但这样的话 ,就会因没有 周全 地考虑国家/地区之 间的差异性而 导致 相 对比 较估值 的结 果偏 离真实 的价 值很远 ,由 此导致基 金管 理人的 决策 失误 ,从而 影响 本 基金的收益 水平。 针 对这 类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将加 强对 行业 景气度 的影响 因素 的研 究, 同时建 立行 业 景 气 度监 控机制 ,随 时根 据行业 景气 度的变 化情 况,采取 相应 的应对 措施 ;在 以国际 市场 上 同 类行 业或同 类个 股为 参考基 准进 行相对 比较 估值时, 尽可 能多地 将各 国的 国家风 险因 素 以及比较双 方的各种 差异性考 虑在内。 (六)技术风险和对策 当 计算 机、 通讯 系统、 交易 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统 或信息 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情 况, 可 能 导 致基 金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法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系 统瘫痪 、核 算系 统无法 按正 常 时限产生净 值、基金 的投资交 易指令无 法及时传 输等 风险。 这类风险的 控制和防 范主要依 赖于系统 的可靠性 以及 完备的备份 策略。 (七)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 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且符 合上 市交 易条 件后,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市 交易 。 由 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 息披露导致基 金停牌,投资 人在 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 金,产生风险 ;同 时 ,可 能因上 市后 交易 对手不 足导 致基金 流动 性风险; 另外 ,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份额 转 向 场外 交易后 导致 场内 的基金 份额 或持有 人数 不满足上 市条 件时, 本基 金存 在暂停 上市 或 终止上市的 可能。 (八)其他风险和对策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等 机构无 法正 常 工 作,从而有 影响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 成的 风险。 为 控制 这类 风险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完 备的灾 难恢复 计划 ,通 过每 个工作 日对 业 务 数据的异地 备份,防 范和控制 不可抗力 因素造成 的风 险。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基金合并 、撤销; (5)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 其他情况 。 本基金终止 后,须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对 基金 进行清算。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清 算小组,基金清 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清 算公告: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4)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7) 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8)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9)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3 个工作 日内公告 。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 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 诉讼; (9)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2、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2)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所规定的 费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活动; (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 的 代理人处获 得的不当 得利; (7)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3、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照有关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基 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 得基金认购和 申购费用、基 金 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 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 金份额;


(4)依照有 关规定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 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 同 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资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 及 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申 请; (8)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 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9)选择、更换注 册登记机构,并 对注册登记机 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 (10 ) 选择 、更 换销售 代理 机构 ,并 依据 销售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 其行 为 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1)选择 、更换律 师、审计 师、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在基 金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 人; (13)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4)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4、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 办理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9)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2)编制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3)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5 )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7)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 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 偿; (22)按规 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人; (24)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5)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照 法律 法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不 谋求对上 市公 司的控股和 直接管理 ; (27)法律 法规、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其 他义务。 5、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2)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3)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保 管基金 资产 ; (4)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任基 金管理 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 或 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对 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 关当 事人的利益 ; (6)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7)按规定 取得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资 料; (8)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6、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金有 关 的重大合同(《基金 合同》和《 托 管协议》)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告 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 要 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 措施 ; (9)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0 )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12)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13)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4)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18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20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 业 监督管理机 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24)法律 法规、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其 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共同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 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 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经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持有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a.终止基金 合同; b.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c.变更基金 类别; d.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e.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 事程序; f.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g.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 提 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 外; h.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i.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 (2)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 金合同,不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a.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 的费用; b.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转换 费 率 等费率或收 费方式; c. 因相 应的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动,或 按照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必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d.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e.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f.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益 登记 日由基 金管 理人选择 确定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定 召集 或 者不能召集 时,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并确 定开会 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4、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 集 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天在 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 下内容: a.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出 席方式; b.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c.会议形式 ; d.议事程序 ; e.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 登记日; f.代理投票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不限 于 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 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 地点; g.表决方式 ; h.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i.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j.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由 召 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书面表 达意见的 寄交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1)会议方 式 a.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 和通 讯方式开会 。 b.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c.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d.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召 集人 确定 ,但 决定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更 换或 基 金 托管人的更 换、终止 基金合同 的事宜必 须以现场 开会 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2)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条件 a.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显 示,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 的 50% 以 上(含 50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身 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代理 人身 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委 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者 出具 的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 符。 b.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 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 基 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他 代表 , 同 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登 记注 册 机构记录相 符; 5)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面 符合 法 律 法 规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视 为有 效的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a.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容 以及 召 集 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 项。 b.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c.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 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职权 范围 的,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求 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决 定。 如 将 其 提案 进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行审 议。 d.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的 通知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提 案进 行 修 改,应当最 迟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 (2)议事程 序 a.现场开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定 程序 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 注意 事项 , 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形成 大会决议 。 大 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集 人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50% 以 上多数 选举 产 生 一名代表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 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 议人员 姓名(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住所 地址、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b.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天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 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 议。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7、决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一 基金份额 享有平 等的 表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a.一般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通 过方 为 有效,除下列 b 所 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 换基 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运 作方式、终 止基 金合同等重 大事项必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并 予 以公告。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 、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 会 a.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 3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担任监票 人。 b.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 结 果。 c. 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会 议 主 持 人未 进行重 新清 点, 而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 人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 有异 议,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即 要求 重新清点 ,会 议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重新清点 仅限一次 。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在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表(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 如 基金 管理 人拒绝 按照 上述 规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的 计票 程序进 行监 督或 配合 ,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指派 授权代 表完 成计票 程序 ;如基金 托管 人拒绝 按照 上述 规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的 计票 程序进 行监 督或配 合, 则基金管 理人 应当指 派授 权代 表完成 计票 程 序 ;如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仍 拒绝 派代表监 督计 票的, 不影 响大 会会议 决议 的 效力。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 时间、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均有 约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决 定。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 之日起3 日 内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公告。 (4)相关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取 消上述相关限 制 或变更上述相关规定 的,按照变 更 后的规定执 行。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本基金 合同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将终止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基金合并 、撤销; (5)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 其他情况 。 2、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成 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金清 算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 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清 算公告; 1)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 金财 产; 2)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4)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7)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8)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9)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 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纳所欠 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3) 项规 定清偿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后3 个工作 日内公告 。 (6)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立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与 基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 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册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和 注册 登 记 机构办公场 所查阅, 但其效力 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 为准 。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6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第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长 期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 对 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 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 监督,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 查。本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为: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的各类 股票 、债 券 、央 行票据 、权 证、 资产证 券化 产品以 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 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 价值的新股配 售和增发。正 常市 场状况下,股票投资 比例为 60% ~95%, 债券投资比 例为 0%~35%,权 证的投资 比例为 0 ~3% 。现金或到 期日在 1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投资比例不 低于 5%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本基 金投资 其他金 融工 具或 品种 的,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 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兼 顾投 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基 金的固 有特 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 低 基 金财产的非 系统性风 险,保持 基金组合 良好的流 动性 。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 之十;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百 分之三; (3)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 之四十; (4) 本基金股 票、债券 的投资比 例应符合 下述要 求: 正常市场状 况下,股 票投资比 例为 60% ~95%;债 券投 资比例为 0% ~35%; (5)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百 分之五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6)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千分 之五; (7)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本基金 不受 上述限制。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1)—(4) 项规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 项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监督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 和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有 关基 金禁止从 事关 联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名单、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 名单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基 金托管 人事 前无法 阻止 该关联 交 易 的发生 ,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 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 手名 单进行 更新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应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通 知 基 金托管人,其后据此 执行。基金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 对 手不 履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 及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法律 责任 及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确定的 时间 前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及 其他 相 关 法律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相应损 失先 行予以承 担, 然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手 追偿 。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 履行 情况进行监 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 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资 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 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 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 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 人 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 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 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 安 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 运作等行为 。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 执 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 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 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 置 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基 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 ,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 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基金 账户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 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 (7)除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外,基金 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 资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在基 金 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 募 集专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 满或 基金终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 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 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生 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 退款等事宜 。 3、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 立 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 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 (2)基金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资 金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 (4)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 基 金资产的支 付。 4、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 定负责处理 ,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5、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 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时 代表 基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回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 基 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银行 间市场凭 证等的保 管按照实 物证 券相关规定 办理。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管原 件。 在基 金运作 中签 订 的 与 基金 相关的 重大 合同 由基金 管理 人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应根 据基金 托管 人的 要求, 定期 或 不 定期 的将该 重大 合同 的名称 、种 类等提 供予 基金托管 人。 上述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四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后,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 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至 少应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如不 能妥 善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资料,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建立并 保管 。 在 基 金托 管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有 关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不 得 无故拒绝或 延误提供 ,并保证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相 关的 争议 ,双 方当 事人应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后 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本基金 合同终止 ;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的 服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由基 金管 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 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本基 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基 金电子 商务 ,并 已开 通基金 网上 交 易 系统,投资者 可登陆本 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phfund.com ) ,更加 方便、快捷 地办理基 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 等已 开通的 各项 基金网 上交 易业务。 同时 ,投资 者可 关注 鹏华基 金官 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 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 账 户查 询功能 和交 易功 能。基 金管 理人也 将不 断努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 和销 售 渠道 ,为 投 资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信息定 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 6788-999;0755-82353668 )等渠道提交 信息定制申 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 人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件、 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 为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信件定制的 内容 为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手 机短信 可定 制的信 息包 括: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 最新 公告、 持有 基 金 周末 净值等 ;邮 件定 制的信 息包 括:鹏 友会 周刊、电 子对 账单等 信息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 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 际情况, 适时调整 发送的定 制信 息内容。


三、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 者可 通过 在线 客服 、短 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 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 工具进行 业务咨询 ,基金管 理人 7*24 小 时提供智能 机器人咨 询服务, 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 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


四、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 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 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 服务。


五、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销售 机构 网点 柜台 、基金 管理人 设置 的投 诉专 线、呼 叫中 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 话、 电子 邮件 、书信 、网 络在 线是 主要 投诉受 理渠道 ,基 金管 理人 设专人 负责 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二十 四、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内容 与格式进 行披 露,并 至少 在一 种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7 月 18 日 2017 年第 二季度报 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7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 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 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7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腾元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 终止销售 本公司旗 下基金的 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2017 年 8 月 1 日 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 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申购(含 定 期定额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8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同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8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增财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 终止销售 本公司旗 下基金的 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8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8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 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 行 基金认/ 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8 月 23 日 2017 年半 年度报告 摘要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8 月 28 日 鹏华价值优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8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泛华普益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 终止销售 本公司旗 下基金的 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9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9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 基金参与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9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 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智能投资组 合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9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 基 金单笔最低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金额限制 的 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9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9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9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取消旗下部分 基 金账户最低 余额限制 的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9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2017 年 9 月 26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0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 基金参与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 限 公司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0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 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 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0 月 23 日 2017 年第 三季度报 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0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0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1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1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投资者通 过 淘宝直销平台或支付宝支付账户开立的本 公 司直销交易账户在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 理 基金赎回业 务的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1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对 账单服务形 式的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1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2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流通受限 股 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2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非 公开发行股 票的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 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 基 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 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网银和掌上银行基金 申 购费率优惠 的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 与中国工商银行“2018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 优惠活动的 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 与浙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及 柜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2017 年 12 月 28 日 面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 基 金适用《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 育 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规范性 文 件的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2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 金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2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 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 行 基金认/ 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7 年 12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价值优势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2018 年第 1 次分 红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 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 月 17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7 年7 月 18 日至2018 年 1 月 17 日止。 二十 五、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法 律法 规,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代 销机 构等 的办公 场所 , 投 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在支付 工本 费后在合 理时 间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书 复制 件 或 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投资 者也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进行 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 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 文件包括 : 1、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 华价值优 势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募集的文件 2、《鹏华价 值优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3、《鹏华价 值优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注册 与登记过户 委托代理 协议》 4、《鹏华价 值优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托管 协议》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 文件的存 放地点和 投资者查 阅方式: 1 、 存放 地点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存 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处 ; 其余 备查 文 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8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