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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F(159956)

创业板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建 信 创 业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申 购 、 赎 回业 务 的公告 
公告 送出日期 :2018 年 3 月 2 日 
1. 公告基本信 息 
基金名称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建信创业板 ETF (场内简称:创业板 F ) 
基金申购赎回代码 
159956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2 月 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 及《 建 信 创业 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 建 信 创业 板 交 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3 月 7 日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3 月 7 日 
 
2. 日常申购、 赎回 业务的办 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深圳证券交易
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和 赎回 业务 
3.1.申购和 赎回的数额限 制 
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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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 基金管理人
必 须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 。 
3.2.申购和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 理 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
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 申购和赎回相 关的事项 
3.3.1.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
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确定、 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3.3.2.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份额申购、 份额赎回” 的原则, 即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 括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 提交后不得 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 
(5)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或依据 《业务 规则》 调整上述规则, 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3.3.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 申购对价 ,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 认申请时, 申购生效 。 投资人 
3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 申请 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 、 赎回申请在 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 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 则 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 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确实接收到该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 《业务
规则》 的规定。 登记机构在申购、 赎回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
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
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如果
基金管理人 及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业务规
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对 《业务规则》 进行修订及调整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的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时间、 方式等) 将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
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 3.3.4 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 和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 给 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市前 公告。申购赎 回清单的内 容与 格式详见 《招募 说明书》 “七 、申 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 (4)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 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 基金申购赎 回代理 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5. 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的披 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其他需要 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 对本基金的 开放日常申 购、赎 回 等业务事项予 以说明。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5 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 、 《 建 信 创 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 (2)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 (3)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 诺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真 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