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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增利货币(002758)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76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2016年7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
场前景和收益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
券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年 1月 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年 12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7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7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5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89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等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 9月 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立。公 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 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名 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 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 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 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3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获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 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 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6年5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 2011年3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2015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 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得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 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 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年获北京 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分 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 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 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 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 区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1989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兴资产 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业于吉 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者,湖南卫视 《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锦辉精细化工有限 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 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年毕业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 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诚退休 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 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 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究生学 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 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 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英国 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方 女士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 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机构 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中央财经 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 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2003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 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 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深会员。 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 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1995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理、代 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 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计部科 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 理;2005年 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 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年 8月至 2015年 7月,任我 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 8月 6日起任我公 司副总裁,2015年 8月至 2017年 11月 30日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2017年 11月 30日起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从事个 人零售业务,2001年 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 任高级副经理;2005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 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年 8月 6日 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 7月至 1996年 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司工作;1999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 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 经理等职;2006年 3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5年 8月 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年 12月 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 7月至 1998年 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业 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 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 12月 23日起任 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建良先生,双学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2005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 厦门分行,任客户经理;2007年 6月调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任债券交易 员;2013年 9月加入我公司投资管理部,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年 12月 10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年 1月 21日起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 6月 17日起任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 9月 17日起任建信现金 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3月 14日起任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7月 26日起任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年 9月 2日起任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9月 13日至 2017年 12月 6日任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 10月 18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高珊女士,硕士。2006年 7月至 2007年 6月期间在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任 交易员。2007年 6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初级交易员、交易员,2009年 7月 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 8月 28日起任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 12月 20日起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 1月 29日起任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的基金经理;2013年 9月 17日起任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3年 12月 20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8月 25日起任建 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6月 3日至 2017年 6月 9日任建信鑫 盛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7月 26日起任建信现金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0月 18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 经理。 先轲宇先生,硕士。2009年 7月至 2016年 5月在中国建设银行金融市场部工作, 曾从事绩效管理,2012年起任债券交易员。2016年 7月加入我公司,任固定收益投资 部基金经理助理,2017年 7月 7日起任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和建信现金添益交 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防止以下禁止 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 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 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 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 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 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 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 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 制措施。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 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 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 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 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 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合规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 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年 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6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 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3位,较上年上升 4位;根据 2016年 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位, 较上年上升 37位。 截至 2017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9357.90亿元。2017年 1- 9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544.1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 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 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年 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至 2013年 10月 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 12月至 2013年 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 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 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 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年 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 10月起任本行行长; 2010年 4月至 2013年 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 8月至 2010年 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年 9月至 2005年 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 6月至 2004年 9月任本行董事、行 长助理;2001年 9月至 2004年 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 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 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 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年 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 12月至 2015年 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 12月至 2007年 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 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 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19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 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 金等产品。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 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 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 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 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 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 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 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 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 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 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 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 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 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代销机构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号富凯大厦 B 座 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年 12月 25日证监许可[2015]3076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6年 6月 24日至 2016年 7月 26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 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 不得低于 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通过 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其 中利息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元。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 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 2016年 7月 25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200,002,300.00元,本次募集所 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2.30元。本次募集有效 认购户数为 23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 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00,002,302.3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 者所有。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单笔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定投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 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净值 1.00元。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 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赎回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7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稳定的、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个券选择策略、利率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等 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值水平特征,决定基金资 产在债券、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分析等 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 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 失衡;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这种 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 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 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 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 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前)。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等部门 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 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 负责组织实施、跟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 议和证券选择建议。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 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 包括四个步骤。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宏观 货币和财政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监测,并建立相关研 究模型。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利率监测报告、债券发行人资信 研究报告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 济环境、利率走势、债券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情况等相关问题, 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的 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范围等总体 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按照公 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 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 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顾前 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年 1月 18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止,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11,186,231,196.16 34.34 其中:债券 11,186,231,196.16 34.34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436,494,714.73 10.5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752,932,884.11 54.50 4 其他资产 197,044,698.04 0.60 5 合计 32,572,703,493.04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2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99,949,050.07 1.5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26.49


1.5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天 12.7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天 27.6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天 5.4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28.6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1.00 1.56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天。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18,326,799.26 5.0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618,326,799.26 5.05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60,022,786.20 0.50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9,407,881,610.70 29.35 8 其他 - - 9 合计 11,186,231,196.16 34.9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 -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1720303 17广发银行 CD303 7,500,000 746,921,062.63 2.33 2 111784520 17成都银行 CD129 5,000,000 495,685,658.70 1.55 3 111720296 17广发银行 CD296 4,000,000 395,636,226.33 1.23 4 170204 17国开04 3,000,000 299,624,333.16 0.93 5 111787058 17盛京银行 CD311 3,000,000 299,165,214.08 0.93 6 111716301 17上海银行 CD301 3,000,000 298,870,618.33 0.93 7 111720280 17广发银行 CD280 3,000,000 297,448,040.64 0.93 8 111784927 17西安银行 CD028 3,000,000 297,331,949.23 0.93 9 111718506 17华夏银行 CD506 3,000,000 296,473,874.39 0.92 10 111787314 17哈尔滨银 行CD206 3,000,000 295,633,284.00 0.92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 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15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53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 0.0235%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均值 (1)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2)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本 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1.0000元。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中,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公告:因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未 尽职审查保理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等原因。中国银监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等法规对公司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553.79万元,并处3倍罚款52661.37万元, 对其他违规行为罚款2000万元,罚没合计72215.16万元(银监罚决字〔2017〕26号)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12月22日公告:因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报送信用信息的 问题,被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处以人民币 20 万元罚 款(哈银罚〔2017〕13 号)。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公告:因未 按规定严格审查基础资产投向,信托资金违规用于异地融资平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 项处以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50万元。沪银监罚决字〔2017〕26号。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97,044,695.83 4 应收申购款 2.21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97,044,698.04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年 12月 31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2016年 7月 26日— 2016年 12月 31日 1.1595% 0.0014% 0.5881% 0.0000% 0.5714% 0.0014% 2017年 1月 1日-2017年 12月 31 日 4.3563% 0.0011% 1.3500% 0.0000% 3.0063% 0.0011% 基金合同成立 至 2017年 12月 31 日 5.5664% 0.0024% 1.9381% 0.0000% 3.6283% 0.0024%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 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 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 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复核。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 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 4位)或 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 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 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当进行收益结转时,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 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 不变;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其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回; 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时,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将按比例从赎回款中扣 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日公告 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 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 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5%,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 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 -1}×100%;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 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 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用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众查阅、复制。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短期金融工具,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 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 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 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 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对本基金产品而言,主要是指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而波动,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预先 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 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 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 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 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成的风 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五、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有可能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 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 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天,每天 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 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客服 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于准确完整地预留了地址及邮编的投资人,本公司将于投资人开户确认后,在 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对账单 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人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 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 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 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 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纸质对 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 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 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公司动态及 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容包括 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账户查询 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基金基 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 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 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人可 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六、密码解锁/重置服务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 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书 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 回复。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7年 7月 26日至 2018年 1月 25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无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ccbfund.cn查阅上述公告。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年 9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 发[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四)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五)计票 1、现场开会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年 9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 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 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 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 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 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 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 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 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 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 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 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 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 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 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 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 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 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 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 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 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 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基金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0 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复核。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 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 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复核。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 4位)或 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2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3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 6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后的 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4 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 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 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 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 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5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 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 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 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6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