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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双月利A(110052)

易方达双月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3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2年 11月 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双月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53号)和 2012年 12月 18日《关 于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1135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1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价格受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而波 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敬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投资者心理与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个别金融工具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大量赎回或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会普遍存在债券品 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管理风险;因债券发行主体、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 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赎回或赎回失败,到期的基金份额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 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持有时间长度变化的风险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8年 1月 15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7年 12月 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年 12月31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51 七、基金的募集 ....................................................5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5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55 十、基金的转换 ....................................................62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68 十二、基金的投资 ..................................................69 十三、基金的业绩 ..................................................81 十四、基金的财产 ..................................................83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84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8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1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95 二十、风险揭示 ...................................................10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5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9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3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34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5 二十七、备查文件 .................................................136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易方达双 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年 10 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并在 2012年 6月 19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3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 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 一工作日 35、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 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二个月的月度 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二个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4 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次四个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6、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月实际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利润: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过程 5 54、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5、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6、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 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 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7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 所高级审计员。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 问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 室秘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 银行珠海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 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 部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 委员;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晟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省 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现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 任;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8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 广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董事长;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中盈(三 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广州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及董事长;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广金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法人代表。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 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 、就证券提供 意见负责人员(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债 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9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 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 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 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 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 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2、基金经理 石大怿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年 11月 26日起任 职)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1月 15日起任职) 、易 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3月 4日起任职)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3年 4月 22日起任职)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4月 22日起任职) 、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10月 24日10 起任职)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6月 17日起任职) 、易方达 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6月 25日起任职) 、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4年 9月 12日起任职)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2月 5日起任职)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2月 16日起 任职)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6月 15日起任 职)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梁莹女士,经济学硕士、金融学硕士。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交 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员、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年 9月 24日起任职)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9月 24日起任职) 、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1月 20日起 任职)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3月 17日起任职) 、易方达天 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3月 17日起任职) 、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5年 3月 17日起任职)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9日起任职)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 月 11日起任职)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8月 8日起任 职)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 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王晓晨女士、张清华先生、袁 方女士、胡剑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债 券交易主管、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保证金收 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保本 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3-5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11 理、易方达中债 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 、提供资产 管理负责人员(RO)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丰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祥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 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袁方女士,工学硕士。曾任中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 益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执行总监,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兼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 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 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景添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12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 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3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14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15 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 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 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 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16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 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 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7年 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亿元,增 幅 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净利润 较上年同期增长3.81%至1,390.09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 币》“2016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2016亚太区最 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洲银行家》“中国 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2016年“世界银行 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 国《财富》2016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18 处、监督稽核处等 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 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 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 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 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 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 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年二季度 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最佳托管专家—— QFII”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19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20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李红枫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703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22 (1)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3)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23 网址:www.cmbchina.com (5) 渤海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6) 广州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7) 杭州联合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联系人: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户服务电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8) 杭州银行 24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9)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678064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0) 吉林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网址:www.jlbank.com (11) 晋商银行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25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2) 乐清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13) 龙湾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龙湾农商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联系人: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6596 网址:www.lwrcb.com (14) 洛阳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256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郭文博 26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5) 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6)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17) 瑞安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 办公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黄定表 联系人:张祥杰 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57702 (1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0,22-27层 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19) 天津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20) 乌鲁木齐银行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1) 新昌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1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夫 28 联系人:陈春华 电话:0575-86266991 传真:0575-86383121 客户服务电话:96596、0575-86266928 网址:http://xcbank.com (22) 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曾鸣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3) 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24) 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5)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号 29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联系人:范亮 联系电话:023-67637962 客户服务电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www.cqrcb.com (26) 珠海华润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话: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27)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30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29) 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87789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30)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31)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31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32)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朱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33)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4)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35) 东海证券 32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6)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37)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38)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33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39)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40)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41)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34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42)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43)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4)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5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35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46)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47)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8) 华西证券 36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9)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0)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51) 瑞银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37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com (52)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5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4)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38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55)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56)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95391 网址:http://www.tfzq.com/ (57)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39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58)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59)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60)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4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1)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刘小莹 联系电话:0755-83689020 客户服务电话:95335或400-88-95335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62)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63)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64) 中信建投证券 41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或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65)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 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6)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67)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综合楼712室 42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68) 大智慧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8.gw.com.cn/ (69) 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望京SOHO T3 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0)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43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71) 和谐销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20层2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6号安邦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蒋洪 联系人:张楠 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72) 和讯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3) 汇成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74) 金观诚 44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45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55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75) 久富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819号1幢10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上海信息大厦1215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赵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1813 网址:www.jfcta.com (76) 肯特瑞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77) 陆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45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8)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9) 钱景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丹棱SOHO大厦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丹棱SOHO大厦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80)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46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81) 晟视天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周超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2)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83)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47 (84) 万家财富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85) 盈米财富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6) 增财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87)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48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914 网址:www.myfp.cn (88) 中国国际期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网址:http://www.cifco.net/ (89) 中期资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4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fund.com (90) 中信期货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 室、14 层 49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91) 众禄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92) 众升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50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联系人: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51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为 A类和 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用,分别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根据申购限额规定选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500万元(但已持有本基金B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 万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10万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3%


0.01%


(三)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1、根据 2014年 11月 28日的《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 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B类基金份额申购、转换转入金额限制及取消自动升 级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自 2014年 12月 1日起取消基金份额的自动升级业务。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其基金账户中持有的双月利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合计达到或超过 500万 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再将该基金账户持有的双月利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代码不同) ,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告。 52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3、今后若重新开通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份额的业务,或开通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类份额的业务,有关升级的业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该事 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3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53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3年 1月 4日至 2013年 1月 11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 1月 1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 2、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或其他交易方式 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为到期的基金份额办理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已于2013年3月15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 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56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对到期日可用份额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 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 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内(包括 T+7日)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单笔57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首次申购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首次 申购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追加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通过直销 中心追加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万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 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结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出不得少于 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 余额不足 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 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均为零。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 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58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 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计算如下: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1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申购份额 10,000 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在该运作期内的待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将获得该部分份额当期运作期的基 金未支付收益。 例:投资者于 2012年 7月 10日申请购买 100,000元 A类基金份额,由于 2012年 9 月 10日为工作日(周一),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年 7月 11日至 2012年 9 月 10日,第一个运作期共 62天,假设 1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在此运作期待支付收益为 849.32 元。若投资者于 2012年 9月 10日提出将其所有份额赎回申请,则投资者可获得的 赎回金额为:100,000×1.00+849.32=100,849.32元。 续上例:假设上述例子中,投资者并未于 2012年 9月 10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期 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变为:100,000+849.32=100,849.32份。该基金份额自 2012年 9月59 11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2年11月12日(申购申请日为2012 年 7月 10日,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 2012年 11月 10日,由于 2012年 11月 10日为非工作 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 2012年 11月 12日),第二个运作期共 63天,假设在第二个运 作期 100,849.32份 A类基金份额获得的待支付收益为 863.01元。若投资者于 2012年 11 月 12日 提 出 将 其 所 有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 则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100,849.32×1.00+863.01=101,712.33元。 若投资者未于 2012年 11月 12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 2012年 11月 13日起进入第三 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包括 T+2日)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60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不受运作期到期日的限制),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61 (2)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可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不受运作期到期日的限制)。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 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预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提起预约赎回 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62 十、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4年6月26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换转入,为到期的基金份额办理转换转出。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转 入、转换转出时除外。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换转出基金和转换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 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 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 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 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原则。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63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前(含 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 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份,则必 须一次性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 额不足 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 部赎回。 由本公司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转换转入到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时,单笔转换金额不得 少于500万元。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 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 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 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但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或费率水平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4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 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和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转出基金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和易方达掌柜 季季盈理财债券型基金) ;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 费。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 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特定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 。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 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 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举例说明: 假设某持有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持有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份,在基金份额的65 运作期到期日时现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 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20元,10,000份 A 类基金份额在此运作期待支付收益为 41.10元,则转 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申购补差费率为2.0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00=10,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00×0.00=0.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0,000.00-0.00)×2.0%÷(1+2.0%)=196.08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00+196.08=196.08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41.10=100,00.00-196.08+41.10=9845.02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9845.02÷1.020=9651.98份 注: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上证 50指数、 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转 出至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易方达信用债债券、易方达纯债 1年定期开放债券、易方达高 等级信用债债券、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易方达恒久 1年定期 债券、易方达黄金 ETF联接、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易方达裕惠定开混合发起式、易方达 创新驱动混合、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易方 达龙宝货币、易方达天天发货币、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易方达沪深 300非银联 接、易方达增金宝货币、易方达新经济混合、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易方达裕如混合、易 方达安心回馈混合、易方达新常态混合、易方达新收益混合、易方达新利混合、易方达新 鑫混合、易方达新益混合、易方达新享混合、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 ETF联接、易方达新丝 路混合、易方达国企改革混合、易方达瑞景混合、易方达瑞享混合、易方达瑞选混合、易 方达国防军工混合、易方达中债 3-5年期国债指数、易方达信息产业混合、易方达安盈回 报混合、易方达瑞财混合、易方达瑞智混合、易方达瑞兴混合、易方达环保主题混合、易 方达现代服务业混合、易方达大健康主题混合、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易方达丰惠混合、易方达供给改革混合、易方达丰和债券、易方达裕 鑫债券、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易方达科瑞混合、易方达中债 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 易方达深证成指 ETF联接、易方达瑞通混合、易方达瑞弘混合、易方达瑞程混合、易方达66 价值精选混合、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易方达中小盘混合、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 方达科翔混合、易方达行业领先混合、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联接、易 方达沪深 300ETF发起式联接、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联接、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易方达医 疗保健行业混合、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易方达创业板 ETF联接、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 易方达科讯混合、易方达沪深 300量化增强、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易方达纯债债券、易 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量化策略精选混合时,转入份额 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日起(含 T +2日)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有权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 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 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 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 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7 发生上述 1、2、3、5、6、7项暂停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 (十)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对于每份转换转入的本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份额转换确认日起(即第一个运作 起始日) ,至基金份额转换申请日次二个月的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次二个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 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份额转换申请日对应的次四个月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或次四个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 调整上述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8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69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或此类短期理财类产品 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 考量市场资金面走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 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等,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资金面进行综合 分析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3、银行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行存款投 资,在投资过程中注重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选择。当银行存款投资具有较高投资 价值时,本基金存款投资比例上限最高可达 100%,在充分考虑组合流动性管理需要的前提 下,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最高可达95%。 4、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置中有逆回购,则 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相对较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相对 较短期限逆回购操作。若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进行相对较短 期限正回购操作;反之,则进行相对较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 70 5、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 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 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 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 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6、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转债存债等信用品种进行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债券投资 备选库,结合本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特征等进 行分析比较,挑选适当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 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 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基金托管人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 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71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2、决策程序 (1)研究员提交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行业分析、公司研究及信用分析报告,为投资运 作提供决策支持;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报告以及对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投资机会的判断,制定资产配置 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方案,构造投资组合;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5)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供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 时参考; (6)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和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存债除外);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AAA级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72 40%;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 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本基金投资回售期限在 397天以内的债券的,应在债券回售期限到期日之前卖出或行 使回售权。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73 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相关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74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75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619,450,810.08 39.20 其中:债券 619,450,810.08 39.2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9,940,344.91 9.4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01,048,043.02 50.69 4 其他资产 9,955,642.48 0.63 5 合计 1,580,394,840.49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5.8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 值 的 比 例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12,679,510.98 7.73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76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9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天” ,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8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0.07 7.7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0.5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56.1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0.6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77 5 120天(含)—397天(含) 30.2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7.74 7.73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属于理财债券型基金,不适用本项目。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9,917,442.10 5.4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9,917,442.10 5.4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539,533,367.98 37.01 8 其他 - - 9 合计 619,450,810.08 42.5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1711492 17平安银行 CD492 1,500,000 147,240,256.43 10.10 2 111708425 17中信银行 CD425 1,000,000 99,051,836.14 6.80 78 3 111717290 17光大银行 CD290 1,000,000 98,160,170.95 6.73 4 170204 17国开04 700,000 69,906,908.57 4.80 5 111712153 17北京银行 CD153 500,000 48,833,159.88 3.35 6 111781410 17南京银行 CD141 500,000 48,807,812.65 3.35 7 111783160 17广州农村商业 银行CD150 400,000 38,861,750.19 2.67 8 111718209 17华夏银行 CD209 300,000 29,294,787.98 2.01 9 111713075 17浙商银行 CD075 300,000 29,283,593.76 2.01 10 150207 15国开07 100,000 10,010,533.53 0.69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1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90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52%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 成本,按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每日计提收益; 2)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 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79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17华夏银行 CD209(代码:111718209)为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2017 年 3月 29日,银监会机关针对票据违规操作、掩盖不良、规 避监管、乱收费用、滥用通道、违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市场乱象,作出了 25件行政处罚 决定,罚款金额合计4290万元,其中包括华夏银行。 17 南京银行 CD141(代码:111781410)为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前 十大持仓证券。2017年 6月 22日,江苏银监局针对南京银行独立董事任职时间超过监管 规定,处以人民币 25万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 11月 9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针对南京银行的如下事由对南京银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 30万元:(一)下属支行作 为异地存款银行的开户银行,涉及 47户银行同业账户;(二)未见存款银行经营范围批准 文件,涉及 48户银行同业账户;(三)未采取多种措施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核,涉及 48户银行同业账户;(四)对账地 址(联系地址)不是存款银行经营所在地或工商注册地址,涉及 34户银行同业账户; (五)未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涉及 1户银行同业账户;(六)未执行久悬制度,涉及 6 户银行同业账户。 17 北京银行 CD153(代码:111712153)为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前 十大持仓证券。2017年 8月 8日,北京银监局针对北京银行未经核准提前授权部分人员实 际履行高管人员职责,责令北京银行改正,并对其给予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7 平安银行 CD492(代码:111711492)为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前 十大持仓证券。2017年 3月 29日,中国银监会针对平安银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 规则;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销售对公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回购承诺、承诺保本;为同业 投资业务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处 以人民币167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基金投资17华夏银行CD209、17南京银行CD141、17北京银行CD153、17平安银行 CD492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 17华夏银行 CD209、17南京银行 CD141、17北京银行 CD153、17平安银行 CD49280 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9,493,950.48 4 应收申购款 461,692.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9,955,642.48 81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年 1月 1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7年 12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收益 率(1)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 (3) (2)-(4)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3年 12 月31日 3.7611% 0.0159% 1.3162% 0.0000% 2.4449% 0.0159% 2014年 1月 1 日至2014年12 月31日 5.7934% 0.0122% 1.3688% 0.0000% 4.4246% 0.0122% 2015年 1月 1 日至2015年12 月31日 4.6071% 0.0120% 1.3688% 0.0000% 3.2383% 0.0120% 2016年 1月 1 日至2016年12 月31日 3.0156% 0.0031% 1.3725% 0.0000% 1.6431% 0.0031% 2017年 1月 1 日至2017年12 月31日 3.9968% 0.0018% 1.3688% 0.0000% 2.6280% 0.0018%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7年 12 月31日 23.0164% 0.0108% 6.7950% 0.0000% 16.2214% 0.0108% 2、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B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收益 率(1)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 (3) (2)-(4) 82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3年 12 月31日 4.0514% 0.0160% 1.3162% 0.0000% 2.7352% 0.0160% 2014年 1月 1 日至2014年12 月31日 6.0954% 0.0122% 1.3688% 0.0000% 4.7266% 0.0122% 2015年 1月 1 日至2015年12 月31日 4.8836% 0.0119% 1.3688% 0.0000% 3.5148% 0.0119% 2016年 1月 1 日至2016年12 月31日 3.3138% 0.0031% 1.3725% 0.0000% 1.9413% 0.0031% 2017年 1月 1 日至2017年12 月31日 4.2973% 0.0018% 1.3688% 0.0000% 2.9285% 0.0018%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7年 12 月31日 24.7575% 0.0108% 6.7950% 0.0000% 17.9625% 0.0108% 83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4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 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 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 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85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 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 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2位以内(含第 2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86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87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差错处理方法: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休市或临 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和收益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 化收益率及基金管理人增加披露的收益指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及基金管理人增加披露的收益指标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88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89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 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去尾原则,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 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成功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90 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 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9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 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92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 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93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均为零。 2、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 成,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 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 详见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 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 的费率优惠活动。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94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5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形式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9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 60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 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总份 额]×10000,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 )×365)/10000]×100%


? ? 7 1 7 / i Ri 其中:Ri为最近第 i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考虑市场需要等因素,选择媒介增加披露 60日年化收益率,该收益率仅 供参考,不作为计算收益的依据,且每个运作期的实际天数与 60日可能会存在差异;该披 露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的承诺。 60 日年化收益率= [(( )×365)/10000]×100% ? ? 60 1 60 / i Ri 其中:Ri为最近第 i公历日(i=1,2……60)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60日年化收益 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60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97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如有,下同)。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98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18)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1、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将分别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所在地,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将分别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所在地,以供公众查99 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100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而其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要投资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定期存款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 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主体、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 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5、经营风险 债券发行主体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债券发行主体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 可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标的不能迅速地转变为现金 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等品种流动性相 对较差的情况;本基金对银行存款的投资是在充分考虑组合流动性管理需要的前提下,但101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银行存款的流动性和投资收益。在特殊 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会普遍存在债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 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四)特有风险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原则上每个运作期为两个月,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非运作到期日,基金管理人不能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流动性风险。 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拟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份额,应理解并关注本基金的运作规 则、运作期起止日,并及时行使赎回权利。 2、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赎回或赎回失败,到期的基金份额自动进入下一 运作期的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未有效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或者后续运 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 一个运作期。在下一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滚动运作的风险。 3、实际持有时间长度变化及参考年化收益率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法定节假日 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两个月。本基金将考虑 市场需要等因素,选择媒介披露 60日年化收益率,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持有期限会有 所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投资收益会有可能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 60日年化收益率有所 差异。 本基金公布的任何一期 60日年化收益率只代表既往运作期的状况,而不代表对未来运 作期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五)其他风险 1、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无法获得目标收益率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102 3、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4、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5、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0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104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0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6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07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08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09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和基金合同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赎回等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 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10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111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方式(可包括纸质、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112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113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4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115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 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116 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117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18 (九)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2、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19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120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天 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或此类短期理财类产品 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和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存债除外) ;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AAA级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121 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 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本基金投资回售期限在 397天以内的债券的,应在债券回售期限到期日之前卖出或行 使回售权。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122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123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增加披露的收益指标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及基金管理人增加披露的 收益指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124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25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 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126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27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 益率。 七日年化收益率=[(( )×365)/10000]×100%


? ? 7 1 7 / i Ri 其中:Ri 为最近第 i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考虑市场需要等因素,选择媒介增加披露 60日年化收益率,该收益率仅 供参考,不作为计算收益的依据,且每个运作期的实际天数与 60日可能会存在差异;该披 露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的承诺。 60 日年化收益率= [(( )×365)/10000]×100% ? ? 60 1 60 / i Ri 其中:Ri 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60)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60日年化收益 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60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及基金管理人增加披露的收益指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128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 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 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 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129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当发生估值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出现估值错误给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 说明,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出现估值错误且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b.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c.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出现估值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30 4、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休市或临时 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将有 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13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32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33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 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 有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 费)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 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3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中心收款银行账户信息的提示性公告 2017-08-0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大智慧为销售机 构的公告 2017-08-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蛋卷基金为销售 机构、参加蛋卷基金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广州农商银行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09-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09-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万家财富为销售 机构、参加万家财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0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转出、最低持有份额和定期定额投资数额限制的公告 2017-11-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乌鲁木齐银行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等事项 变更的公告 2017-12-0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7-12-30 注:以上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135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6 二十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