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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昂纯债债券(002970)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裕昂 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博 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 
 
【重要 提示】 
 
1 、 本基 金根 据2015 年11 月6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会 ” ) 《关
于 准予 博时 裕昂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5]2528 号 ) 进 行募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场 前 景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3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应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本 招募说 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应 充
分考虑 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投 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 投 资者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 各
类风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是根 据相关法 律法 规由非 上市 中小企 业
采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险 。 当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 受市场 流动 性所限 ,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所 持有 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5 、 本 基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但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较低 预 期风险/ 收益 的产 品。 
6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 为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 司债、 央行 票 据、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 次
级债 、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债 部分 、 债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等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 
 
7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本 基金
持有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8 、 本 基金 初始 募集 面值 为 人民币1.00 元 。 在 市场波 动因素 影响 下 , 本 基金 净 值可能 低
于初始 面值 ,本 基金 投资 者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9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10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恪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1 月 15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7 年12 月 31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 
 
目录 
【重要提示】........................................................ 1 
目录............................................................ 3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7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0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1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12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4 第一部 分


绪言 《博时裕昂 纯 债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 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博时 裕昂纯 债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博时 裕昂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 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裕昂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是 根据 本招募 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博时 裕昂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 指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博时 裕昂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博时 裕昂 纯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博时 裕昂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博时 裕昂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次会 议《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可 以投 资于 在 中国 境内依 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 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 销售 机构 :指 直销 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 、 直销 机构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 、 代销 机构 :指 符 合《销 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金 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6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7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8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0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5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6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时 间段 38 、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9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2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4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申 购金额 及扣款 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申购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5 、 巨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 46 、 元: 指人 民币 元 47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券 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8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2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介 53 、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产管 理公 司 , 持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上 海汇 华实 业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九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绝对收 益投 资部、 产品 规 划部、 营销服 务部、 客户 服务中 心、 市 场部、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战 略客户 部、机 构-上 海、机 构-南方 、券商 业务 部、零 售-北京 、零售-上海 、零 售-南方 、央 企业务 部、 互联 网金 融部 、 董事 会办 公室、 办公 室 、 人力 资源 部、 财 务部、 信息技 术部 、 基 金运作 部、 风险 管理 部和 监察法 律部 。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 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研究 部。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研 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 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 略 客户 部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南 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华南 地区 以及其 他指 定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0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基 本养 老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 老金 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 、相关 信息服 务等 工作。 券商业 务部 负 责券 商渠道 的开拓 和销售 服务 。 零售- 北京 、 零售- 上海、 零售-南 方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务 部负 责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 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 作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绝 对收 益投 资部 负责公 司绝 对收 益产 品的 研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产 品规划 部负 责新 产品设 计、 新产 品报 批、 主管部 门沟 通维 护、 产品 维护以 及年 金方 案设 计等 工作。 互联 网金 融部负 责公 司互 联网 金融 战略规 划的 设计 和实 施, 公司互 联网 金融 的平 台建 设、 业 务拓 展和 客户运 营, 推动 公司 相关 业务在 互联 网平 台的 整合 与创新 。 客 户服 务中 心负 责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咨 询工 作。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 与公 司治 理及 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 展 、 薪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 员 工沟通 、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作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 成 本 控制 、 财 务 分析 等 工 作 。 信息 技 术 部 负责 信 息 系 统 开发 、 网 络 运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善 公 司 投 资风 险 管 理 制 度与 流 程 , 组织 实 施 公 司 投资 风 险 管 理与 绩 效 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金 运 作、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总 人数 为 527 人 ,其中 研究 员和 基 金 经理 超过 89% 拥 有硕士 及以 上学 位。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1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执行 董事、 副 董事 长、 党 委副 书记,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招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招 银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 代表 人。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中 共党 员,南 开 大学国 际金 融博 士, 清华 大学金 融媒 体 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 大 学信息 与情 报 学系 , 获 学士 学位 ; 1994-1997 年 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研究生 院 , 获 法学 硕士 学位 ; 2003-2006 年,就 读于 南开 大学 国际 经济研 究所 ,获 国际 金融 博士学 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 局金融 集 团 副总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历任 中国证 监会 办公厅 、 党办 副 主任兼 新闻 办( 网信 办) 主任;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副巡视 员;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专员 办处 长 、 副专员 ;中 国证 监会 期货 监管部 副处 长、 处长 ;中 国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 院情 报室干 部。 彭磊女 士, 分别 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得西 南财 经大 学企 业管 理专业 经 济学学 士学 位, 以及 北京 大学金 融学 专业 经济 学硕 士学位 。 曾 在不 同证 券和 金融类 公司 担任 管 理 或行 政职 位 ,拥 有相关 管 理和 从业 经 验。 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兼 任友 联资产 管理 公司 执 行 董事 。 于 2002 年 5 月加入招 商局金 融集 团有 限公 司, 历任综 合管 理 部副总 经理、 审计 稽核 部 总经理、 中国 业务 部总 经 理、 证券 部总 经理、 总经 理 助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5 年 3 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 金融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投 资 部 总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二 届、第 三届 监事 会监 事。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第四 届至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2 陈克庆先 生, 北京大 学工 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 券投 资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张灏先 生,1978 年 生, 学 士。2000 年毕 业于 美国 麻 省理工 学院 ,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和 经济学学士学位。2000 年起,任职于瑞士信贷(CSFB )纽约 办公室并加 入企业并购部门 担任经 理, 负责 全球 电讯 及 消费零 售行 业的 并购 项目 ; 2005 年, 加入 摩根 大通 (JP Morgan ) 香港办 公室 担任 副总 裁, 负责大 中华 区的 企业 并购 项目;2008 年, 加入 著名 基金公 司德 劭 集团(DE Shaw& Co. ) 之大中 华区 私募 股权 投资 部门担 任执 行董 事。2013 年至今 ,加 入 上海信 利股 权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董事 及上 海汇华 实业 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总 监 , 并 负 责股权 投资 项目 管理 。 顾立基 先 生 , 硕士 , 独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共 青 团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管理委员 会办 公室秘 书、 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免税 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 休。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5 月至 2014 年8 月, 兼 任德华 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 11 月起 ,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 姜立军 先生 ,1955 年生 , 会计师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1974 年 12 月 参 加工作 , 历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 坦桑尼 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 中铃海 运服 务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中远 (英 国) 公 司财 务部经 理、 香港 益丰 船务 公司财 务部 经 理、香港- 佛罗伦租箱公司 (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 司) 副总 经理 、 中 远日 本 公司财 务部 长和 营业 副本 部长 、 中 远集 装箱运 输有 限公司 副总 会计 师等职 。2002.8-2008.7 , 任中远 航运 股份 有限 公司 (A 股上 市公 司)首 席执 行官、 董事 。 2008.8-2011.12 , 任中 远 投资 (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 新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 裁、 董 事会副 主席 、 中远控 股 (新 加坡 )有 限 公司总 裁 ;并 任新 加坡 中 资企业 协会 会长 。2011.11-2015.12,任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3 中国远洋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执行(A+H 上市公 司) 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12.2-2015.12 , 兼任中 国上 市公 司协 会副 监事长 、 天津 上市 公司 协 会副会 长 ; 2014.9-2015.12 , 兼任 中国 上 市公司 协会 监事 会专 业委 员会副 主任 委员 。 赵如冰 先生 ,1956 年 生, 教授级 高级 工程 师, 国际 金融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研究 生。历 任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工 作助 理工程 师、 工程 师、 高级 工程师 、葛 洲坝 二江 电厂 电气分 厂主 任 、 书记 ;1989.09 —1991.10 任葛洲 坝至 上海 正 负 50 万 伏超高 压直 流输 电换 流站 书记兼 站长 , 主持参 加了 我国 第一 条亚 洲最大 的直 流输 电工 程的 安装调 试和 运行 ;1991.10 —1995.12 任 厂 办公室 主任 兼外事 办公室 主任;1995.12 —1999.12 ,任华 能南方 开发公 司党 组书记 、总 经理, 兼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董事、 深圳 南山 热电 股份 有限公 司( 上市 公司 代 码 0037 )副 董事 长、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董 事长 、深 圳华 能电 讯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0.01-2004.07 , 华能南 方公 司被 国家 电力 公司重 组后 , 任 华能 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 景顺长 城资 产管 理 ( 深圳 ) 公司 董事 长; 2016.8- 至今,任阳光 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兼任西南证券、百隆 东方、威华股 份独立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陈良生 先生 , 中 央党 校经 济学硕 士。1980 年至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巢 湖市支 行 及安徽 省分 行。2000 年起 就职于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历任 合肥 办事 处综 合管理 部部 长、 福州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总 经理、 福建 省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2017 年 4 月至今 任中 国 长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协同 部专 职董 监事 。2017 年 6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4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起 先后 在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 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主 管 IT、 运作 、指数 与量化 投资等 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 有 限公司 及博 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 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 士,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后 在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 公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董 事。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5 孙麒清女 士 ,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凯杨 先生 ,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深圳 发展 银行 、 博时 基金、 长城 基金 工 作。2009 年 1 月 再次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固定 收益研 究员 、特 定资 产投 资经理 、博 时 理财 30 天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 理、 固 定收 益总 部现 金管 理组投 资副 总监 、 博 时外 服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 15 日—2016 年 7 月 20 日) 、 博时裕 景纯 债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4 月 28 日—2017 年 5 月 8 日) 、 博 时裕 通纯 债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4 月 29 日 —2017 年5 月31 日) 、 博 时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 12 月6 日- 2016 年 12 月 28 日) 、 博 时岁 岁增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6 月 26 日- 2016 年 12 月 15 日) 、 博 时裕 瑞纯债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15 日) 、 博 时裕 盈纯 债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9 月 29 日 —2016 年 12 月 15 日) 、 博 时裕 恒纯债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0 月 23 日 —2016 年 12 月 15 日) 、 博 时 裕荣纯 债债 券 基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11 月 6 日—2016 年 12 月 15 日 ) 、 博时 裕晟 纯债 债 券基金 基金 经 理(2015 年 11 月 19 日 —2016 年 12 月 27 日 ) 、 博时裕 泰纯 债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19 日 —2016 年 12 月 27 日 ) 、 博时 裕丰 纯 债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1 月 25 日 —2016 年 12 月 27 日) 、博时 裕和 纯债 债券 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11 月 27 日—2016 年 12 月 27 日 ) 、 博时 裕坤 纯债债 券基 金 基 金经 理 (2015 年 11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27 日) 、 博 时裕 嘉纯 债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12 月 2 日—2016 年 12 月 27 日) 、 博时 裕 达纯债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2 月 3 日—2016 年 12 月 27 日) 、博 时 裕康纯 债债 券 基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12 月 3 日—2016 年 12 月 27 日 ) 、 博时 裕乾 纯债 债 券基金 基金 经 理(2016 年 1 月 15 日 —2017 年 5 月 31 日) 、 博时裕 腾纯 债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18 日 —2017 年 5 月 8 日) 、 博时裕 安纯 债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3 月 5 日 —2017 年 5 月 8 日) 、 博 时裕新 纯债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3 月 31 日—2017 年 5 月 8 日) 、 博时 裕发 纯债 债券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4 月 6 日—2017 年 5 月 8 日) 、 博 时安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6 和 18 个 月定 开债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1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6 日 ) 。 现任固 定收 益总部 现金 管理 组投 资总 监兼博 时月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7 月 25 日 至今) 、 博时双 月薪 定期 支 付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0 月 22 日至 今) 、 博 时现金 收益 货币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 5 月 22 日至 今) 、 博 时 安誉 18 个 月定 开债 基 金 基 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23 日 至今) 、博 时安 泰 18 个月 定开 债基 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2 月 4 日至今 ) 、 博 时安瑞 18 个 月定 开债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3 月 30 日至 今) 、 博时 安怡 6 个 月定开 债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4 月 15 日至 今) 、 博时 安源 18 个 月定 开债 基金 基金 经 理(2016 年 6 月 16 日至 今) 、 博 时裕 弘 纯债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6 月 17 日 至今) 、 博时裕 顺纯 债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6 月 23 日至 今) 、 博 时 裕昂纯 债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7 月 15 日 至今) 、博 时裕 泉 纯债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9 月 7 日至 今) 、 博时安 祺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 9 月 29 日至今 ) 、 博时 裕信 纯债 债 券基金 (2016 年 10 月 25 日至 今) 、博 时裕诚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6 年 10 月 31 日 至今) 、博 时安诚 18 个 月定开 债基 金(2016 年 11 月 10 日至 今) 、博 时安 康 18 个月 定开 债(LOF )基金 (2017 年 2 月 17 日至 今) 、博 时 合惠货 币基 金(2017 年 5 月 31 日至今 )的 基金 经 理。5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 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 硕士 。1994 年至1998 年在 北京 大学 生 命科学 学院 学习 , 获理 学 学士学 位。 1998 年至2001 年继 续 就 读于 北 京大 学, 获理 学硕 士学位 。2013 年至 2015 年 就读清 华大 学- 香港中 文大 学金 融 MBA 项 目,获 得香 港中 文大 学 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证 券研 发中 心工 作, 任研究 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 在银 华基 金 工作, 任基 金 经理助 理。2006 年 3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研 究员 。2007 年 3 月 起任研 究部 研 究员兼 任博 时精 选股 票基 金经理 助理 。2008 年 2 月调 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投资 经理。2012 年 8 月至2014 年12 月 担任 博时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12 月开 始担任 博时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博时基 金权 益投 资总 部董 事总经 理兼 股 票投资 部总 经理 ,权 益投 资价值 组负 责人,公 司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7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 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投资经理 、博 时抗通 胀增 强回 报 (QDII-FOF) 基金、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 任首席 宏观 策 略分析 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 经理、 多元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俊先 生, 硕士,CFA 。2008 年 从上 海交 通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毕业 后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金 融地产 与公 用事 业组 组长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国企改 革股 票基 金、 博 时丝 路主 题股 票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现任 研究 部总经 理兼 博时 主题 行业 混合(LOF) 基金、 博时沪 港 深 优质 企业 混合 基金、 博时 沪港 深成 长企 业混合 基金 、 博 时沪 港深 价值优 选混 合基 金、 博 时新 兴消 费主 题混 合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 生 , 硕 士 ,CFA 。1995 年 起先 后在 上海 工艺 品 进出口 公司 、 德国 德累 斯 顿银行 上 海分行、 美国 Lowes 食品 有限公司 、美 国通用 电气 公司、华 夏基 金固定 收益 部工作。2005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基 金经理 、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 祥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财 富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兼固定 收益 总部 公募 基金 组投资 总监 、 博 时信用债 券投 资基金 、博 时稳健回 报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博 时新收 益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机遇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新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鑫 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乐 臻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起 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鑫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 鑫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鑫和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 白仲光 先生 , 博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 长盛基 金、 德邦基金 、上 海金珀 资产 管理公司 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股 票投 资部绝 对收 益组 投资 总监 , 现任董 事总 经理 兼绝 对收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 年金 投资 部投资 总 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8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 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9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 募集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 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0 (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1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 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 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2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3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中国民 生银 行 是 我国 首家 主要由 非公 有制 企业 入股 的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 同时又 是 严格按 照 《 公司 法》 和 《 商业银 行法 》 建 立的 规范 的股份 制金 融企 业。 多种 经济成 份在 中国 金 融 业 的 涉 足和 实 现 规 范的 现 代 企 业 制度 , 使 中 国民 生 银 行 有 别于 国 有 银 行和 其 他 商 业银 行, 而 为国 内外 经济 界、 金融界 所关 注。 中国 民生 银行成 立二 十年 来, 业务 不断拓 展, 规模 不断扩 大, 效益 逐年 递增 ,并保 持了 快速 健康 的发 展势头 。 2000 年12 月19 日 , 中 国民 生银行A 股 股票 (600016 )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国 民生 银 行 40 亿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在 上交所 正式 挂 牌 交易 。2004 年11 月 8 日,中 国民 生银 行通 过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功发 行了 58 亿元 人民 币次 级债 券, 成为中 国第 一 家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 券的 商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 银 行成功 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 成为 国内 首家 完成 股权 分置改 革的 商业 银行 , 为 中国资 本市 场股 权分置 改革 提供 了成 功范 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在香 港交 易所挂 牌 上 市 。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 按照 “ 团结 奋进, 开拓 创新, 培 育人 才; 严 格管 理, 规范 行 为, 敬 业守法 ; 讲究 质量 , 提高 效益, 健康发 展” 的经营 发展 方针, 在改 革 发展与 管理 等 方 面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 推出了 “大 集中 ” 科 技平 台、 “ 两率 ” 考核 机制 、 “ 三卡” 工程 、 独 立评审 制度 、 八大基 础管 理系统 、 集中 处理商 业模 式及事 业部 改革 等制 度创 新, 实现 了低 风 险、快 增长 、高 效益 的战 略目标 ,树 立了 充满 生机 与活力 的崭 新的 商业 银行 形象。 2010 年2 月3 日, 在 “卓 越 200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 榜” 评选 活动 中 , 中 国民 生银行 一 流的电 子银 行产 品和 服务 获得了 专业 评测 公司 、网 友和专 家的 一致 好评 ,荣 获卓越 2009 年 度金融 理财 排行 榜“ 十佳 电子银 行” 奖。 2010 年10 月, 在经 济观 察 报主办 的 “2009 年度 中国 最佳银 行评 选” 中, 民生 银行获 得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4 评委会 奖 —— “中国 银行 业十年 改革创 新奖” 。这一 奖项是 评委会 为表彰 在公 司治理 、激励 机制、 风险 管理 、 产 品创 新、 管 理架 构、 商业 模式 六个方 面创 新表 现卓 著的 银行而 特别 设立 的。 2011 年12 月, 在由 中国 金 融认证 中心 (CFCA ) 联 合 近40 家成 员行 共同 举办 的 2011 中 国电子银 行年 会上, 民生 银行荣获 “2011 年 中国网 上银行最 佳网 银安全 奖” 。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 荣获“ 中国网 上银行最 佳网 银安全 奖” 后,民生 银行 第三次 获此 殊荣,是 第三 方权威 安全 认证 机构 对民 生银行 网上 银行 安全 性的 高度肯 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 际经济 高峰 论坛 上, 民生 银 行贸易 金融 业务 以 其 2011-2012 年 度的出色 业绩 和产品 创新 最终荣获 “2012 年 中国卓 越贸易金 融银 行”奖 项。 这也是民 生银 行继2010 年荣 获英 国 《 金 融时报 》 “ 中国 银行 业成 就 奖 —最 佳贸 易金 融银 行奖 ” 之 后第 三次 获此殊 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 生 银行在 《The Asset 》杂 志 举办 的 2012 年度 AAA 国 家 奖项评 选中获 得“ 中国 最佳 银行- 新秀奖 ” 。 2013 年度, 民 生 银 行 荣获中 国 投 资 协 会 股 权 和 创 业投 资 专 业 委 员 会 年 度 中 国优 秀 股 权 和创业 投资 中介 机构 “最 佳资金 托管 银行 ” 及 由21 世纪传 媒颁 发 的2013 年PE/VC 最佳 金融 服务托 管银 行奖 。 2013 年荣 获中 国内 部审 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 届 “21 世纪 亚洲 金 融年会 ” 上 , 民 生银 行荣 获 “2013 ?亚 洲最 佳投资 金 融服务 银 行”大 奖。 在“2013 第 五届 卓越 竞争 力金融 机构 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3 卓 越竞 争力品 牌 建设银 行” 奖。 在中国社 科院 发布的 《中 国企业社 会责 任蓝皮 书(2013 ) 》中 ,民 生银行 荣获 “中国 企 业上市 公司 社会 责任 指数 第一名 ” 、 “ 中国 民营 企业 社会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 “ 中国银 行业 社会 责任指 数第 一名 ” 。 在 2013 年 第十 届中 国最 佳 企业公 民评 选中 , 民 生银 行荣获 “2013 年 度中 国最 佳企业 公 民大奖 ” 。


2013 年还 获得 年度 品牌 金 博奖“ 品牌 贡献 奖” 。 2014 年获 评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 “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年度 公益 慈善 优秀 项目 奖 ” 。 2014 年 荣获 《亚 洲企 业管 治》 “ 第四 届最 佳投 资者 关系公 司 ” 大奖 和 “ 2014 亚洲企 业 管治典 范奖 ”。 2014 年被 英国 《金 融时 报 》 、 《博 鳌观 察》 联合 授予 “亚洲 贸易 金融 创新 服务 ”称号 。 2014 年还 荣 获《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 中小 企业 贸易金 融银 行奖 ”, 获得 《21 世纪 经济报 道》 颁发 的 “ 最佳 资 产管理 私人 银行 ”奖 , 获 评 《经济 观察》 报 “ 年度 卓越 私人银 行 ” 等。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5 2015 年度 , 民 生银 行在 《金 融理财 》 举办 的 2015 年 度 金融理 财金 貔貅 奖评 选中 荣获 “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 行奖 ” 。 2015 年度, 民生 银行 荣获 《EUROMONEY 》2015 年度 “ 中国最 佳实 物黄 金投 资银 行” 称 号。 2015 年 度, 民生银 行连续 第四次获 评《 企业社 会责 任蓝皮书 (2015 ) 》 “ 中国 银行业 社 会责任 发展 指数 第一 名” 。 2015 年度 ,民 生银 行在 《 经济观 察报 》主 办 的 2014-2015 年 度中 国卓越 金融 奖评选 中 荣获“ 年度 卓越 创新 战略 创新银 行” 和“ 年度 卓越 直销银 行” 两项 大奖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 春萍 : 女, 北京 大学 本科 、 硕士。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 意大利 联合 信贷 银行 北京 代表处 , 中 国民 生银 行金 融市场 部和 资产 托管 部。 历任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业务 经理 , 意 大利 联合信 贷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中 国民 生银行 金融 市场部 处长 、 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等职 务 。 具有 近三 十年的 金融 从业 经历 , 丰 富的外 资银 行 工 作经验 ,具 有广 阔的 视野 和前瞻 性的 战略 眼光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 获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颁布 后首家 获批 从事 基金 托管 业 务的 银行 。 为了 更好 地发 挥后发 优势 , 大力发 展托 管业 务 ,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伊 始就 本着 充分保 护基 金 持有人 的利 益、 为客 户提 供高品 质托 管服 务的 原则 , 高起 点地 建立 系统 、 完 善制度 、 组 织人 员。 资 产托 管部 目前 共有 员工 64 人, 平均 年 龄36 岁,100% 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上 学历 ,80% 以上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文 凭。基 金业 务人 员100% 都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中国民 生银 行坚 持以 客户 需求为 导向 , 秉承 “ 诚信 、 严 谨 、 高 效 、 务 实 ” 的 经营理 念, 依托丰 富的 资产 托管 经验 、 专业 的托 管业 务服 务和 先进的 托管 业务 平台 , 为 境内外 客户 提供 安全 、 准确 、及 时、 高效 的专业 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中 国民 生银行 已托 管 179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总净 值达 到 4100.94 亿元 。 中 国民 生银行 于 2007 年推出 “托 付民 生· 安 享 财富” 托管 业务 品牌, 塑 造产品 创新 、 服 务专 业、 效益优 异、 流程 先进 、 践 行社 会责任 的托 管行形 象 , 赢 得了业 界的 高度认 可和 客户 的广 泛好 评, 深化 了与 客 户的战 略合 作。 自 2010 年 至今, 中国 民生 银行 荣获 《金融 理财 》杂 志颁 发的 “最具 潜力 托 管银行 ” 、 “ 最佳 创新 托 管银行 ” 和 “ 金牌 创新 力 托管银 行 ” 奖 , 荣 获 《21 世纪经 济报 道》 颁发的 “最 佳金 融服 务托 管银行 ”奖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 证自 觉合规 依法 经营,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科 学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 障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6 2. 内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 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 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监 督中 心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中 心共 同组成 。 总 行审 计部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独立 、 专 职的风 险监 督中 心, 负 责拟 定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 织、 指导、 协调 、 监 督各业 务中 心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中 心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风 险控制 必须覆盖 资产 托管部 的所 有中心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独立 性原则 :资 产托管 部设立独 立的 风险监 督中 心,该中 心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相互 制约原 则: 各中心 在内部组 织结 构的设 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 制,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管 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5)防 火墙 原则: 托管 部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部 门与行 政、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1)制度 建设: 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风险 识别与 评估 :风险 监督中心 指导 业务中 心 进 行风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 风 险控制 措施 。 (4)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人员 管理: 进行 定期的 业务与职 业道 德培训 ,使 员工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应 急预 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急 预案 》 ,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心,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5.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 控制 活动 、 信 息沟 通、 监 控等五 个 方面构 建了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体 系。 (1)坚持 风险管 理与 业务发 展同等重 要的 理念。 托管 业务是商 业银 行新兴 的 中 间业务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7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2)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每 个员 工的共 同参 与,只 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 有效 。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中心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3)建立 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的风险 控制 组织结 构。 托管部通 过建 立纵向 双人 制,横 向 多中心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中心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以制 度建设 作为 风险管 理的核心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资产托 管部 十分重 视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业务 管理 办法 、 内 部控 制 制度 、 员 工行 为规范 、 岗 位职责 及涵 括所 有后 台运 作环节 的操 作手 册。 以上 制度随 着外 部环 境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 增加和 完善 。 (5)制度 的执行 和监 督是风 险控制的 关键 。制度 执行 比编写制 度更 重要, 制度 落实检 查 是风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 证。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风 险监 督 中心 , 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 定 期对 业务 的运行 进行 稽核检 查 。 总 行审计 部也 不定期 对资 产 托 管部进 行稽 核检 查。 (6)将先 进的技 术手 段运用 于风险控 制中 。在风 险管 理中,技 术控 制风险 比制 度控制 风 险更加 可靠 , 可 将人 为不 确定因 素降 至最 低。 托管 业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而 且从 风险 控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 证,托 管业 务技 术系 统具 有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 能。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8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 韩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2 、代 销机 构 (1) 晋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926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2) 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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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15)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16)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7)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 906 室、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82628888-5657 传真: 010-8260751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2 网址: www.xincai.com (18) 上海万得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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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20) 上海凯石 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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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1) 深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2) 上海陆金 所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3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23)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4) 和耕传承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1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360-0000 网址: www.nicaifu.com (25) 北京懒猫 金融信 息服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 号 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人: 张苗苗 电话: 15110085067 传真: 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26) 大连网金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27) 深圳市金 斧子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4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28) 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29) 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 李勇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林 佳璐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张 振波 、林佳 璐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 ,并 于2015 年11 月6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5]2528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为 2016 年 07 月 04 日-2016 年 07 月 12 日,基金 份 额 共 募 集 200,539,547.43 份 (含 利 息结转 的份 额) ,有 效认 购 户数 为 234 户 。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 07 月 15 日正 式生 效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6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 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 8 月 8 日开通日常 申购 、赎 回 业务。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8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首 次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 追加 购 买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详 情请见 当地销 售机 构公 告 ; 2 、 每 个交易 账户 最低 持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00 份, 若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 1.00 份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本 基金 目前 对单 个投 资 人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 定单个 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限 制, 具体 规定 见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 等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 顺 延 。 3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给 投 资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9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并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投 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 资者 的 申 购费 用 如 下: 表 2 : 本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金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率见 下表 : 表 3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持有期 间(Y ) 费率 0≤Y <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Y ≥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日 来源: 博时 基金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赎回费 100%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 依照 《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0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的情 形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 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 额的情 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 3 : 假 定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6 元 , 某 投资 人本次 申购 本基 金 40 万 元 , 对应 的 本次申 购费 率 为 0.80% , 该投资 人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0/ (1+0.80%)=396,825.40 元 申购费 用=400,000-396,825.40 =3,174.60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0/1.056 =375,781.63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4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6 元 , 可得 到 375,781.63 份基 金份 额。 例 4 :假 定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 元, 某投 资 人投 资 60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其 对 应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费 用=10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6,000,000 -1000 =5,999,000.00 元 申购份 额=5,999,000/1.056 =5,680,871.21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60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定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 元,可 得 到 5,680,871.21 份 基金 份 额。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1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 5 :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为 三年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三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00 元。 3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并 进行 公告 。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 投 资人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 述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2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 申请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第 4 项除 外)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绝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付 。 若 出现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3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部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 含 本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依 据相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依据 相关 规 定进行 公告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4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依 据相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1 、业 务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6 年8 月8 日开放 日常 转换 业务 。 2 、日 常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日常 转换 业务 ,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时 间。 开放日 对投 资者的业 务办 理时间 是 9 :30-15 :00 , 具体以 销售 网点 的公 告和 安排为 准。 3 、日 常转 换业 务 (1) 转换 费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 中: 申 购费 补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 转 换时 的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2) 其他 与转 换相 关的 事 项 1 ) 、业 务规 则


①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同 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②前端 收费 模式 的开 放式 基金只 能转 换到 前端 收费 模式的 其它 基金 ( 申购 费为 零的基 金 视同为 前端收 费模式 ) ,后 端收费 模式的 基金可 以转 换到前 端或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其它 基金, 非QDII 基 金不 能与QDII 基金进 行互 转。 ③基金 转换 的目 标基 金份 额按新 交易 计算 持有 时间 。 基金转 出视 为 赎 回 , 转 入视 为申购 。 基金转 换后 可赎 回的 时间 为 T+2 日。 ④基金 分红 时再 投资 的份 额可在 权益 登记 日 的 T+2 日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 ⑤基金 转换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投资者 采用 “ 份额转 换 ” 的原则 提交 申请。 转出 基金 份额 必须 是可用 份额 ,并 遵循 “先 进先出 ”的 原则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5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基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此有 关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暂 停 或拒 绝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 有关规 定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 出现法 律、 法规 、 规 章规 定的其 它情 形或 其它 在 《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已载 明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 特殊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基 金转 换业 务。 3 )重 要提 示 ①本基金转换业务适 用于 可以销售包括博时裕 安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在 内的两只 以上( 含两 只) ,且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同 一机 构的 博时旗 下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 ②转换 业务 的收 费计 算公 式及举 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16 日刊 登于 本公 司网 站 的 《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开放式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③本公 司管 理基 金的 转换 业务的 解释 权归 本公 司。 4. 基 金销 售机 构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机构( 含直 销中心 及直 销网上交 易) 。 投资者 如需 办理直 销 网上交 易,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www.bosera.com 参阅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 务规则 》 、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交 易业 务规 则》 等 办理 相关 开户 、 申 购、 赎 回、 基金 转换等 业务 。 5 、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基 金收益 公告 的披 露安 排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6 、其 他需 要提 示的 事项 (1)上 述销售 机构受 理投 资者的开 户、 日常申 购和 赎回等业 务。 本基金 若增 加、调 整 销售机 构, 本公 司将 及时 公告, 敬请 投资 者留 意。 (2)投 资 者欲 了解 本基 金 的详细 情况 , 请详细 阅读 刊登 在 2016 年06 月02 日 的 《 上海 证券报 》 上 的 《 博时 保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 投资 者亦 可通过 本公 司网站 或相 关代 销机 构查 阅相关 资料 。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6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 8 月 8 日开 放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1 )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2 )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申 购费率 与普 通申 购业 务的 费率相 同。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者 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3 ) 扣款 日期 和扣 款金 额


投资者 须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有关扣 款日 期的 规定 , 并 与销售 机构 约定 每月 扣款 金额, 但最 低每次 不少 于人 民 币 1 元 (含 1 元) 。 (4 ) 重要 提示


1 )凡申请 办理本 基金 “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 的投 资者须 首先开立 本公司开 放式基 金基金 账户。 2 )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即为 基金申 购申 请日 , 并 以该 日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申购 份额 。投 资者 可以 从 T+2 日起 通过 本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办 理网点 、 致 电本 公司 客服 电话或 登 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其每 次申 购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申购 份额 将在确 认成 功后 直接 计入 投资者 的基 金账 户。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 结 、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7 第 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一定 程度 上 控 制组 合净 值波动 率的 前提 下 , 力 争长 期内实 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 包 括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 公 司债 、 央 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级 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券 。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对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本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对上述 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 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周期 研究 、 行 业周 期研 究、 公司 研 究相结 合 , 通 过定量 分析 增强组 合策 略操作 的方 法, 确定 资产 在基础 配置 、 行 业配 置、 公司配 置结 构上 的比 例。 本基金 充 分 发挥 基金管 理人 长期 积累 的行 业、 公司 研究 成果 , 利 用 自主开 发的 信用 分析 系统 , 深 入挖 掘价 值 被低估 的标 的券 种, 以尽量 获取 最大 化的 信用 溢价 。 本 基金 采用 的投资 策略 包括 : 期 限结 构 策略、 行业 配置 策略 、息 差策略 、个 券挖 掘策 略等 。 首先, 本组 合宏 观周 期研 究的基 础上 ,决 定整 体组 合的久 期、 杠杆 率策 略。 一方面 ,本 基金 将分 析众 多的宏 观经 济变 量( 包括 GDP 增长 率、CPI 走势 、M2 的绝 对水平 和增 长率、 利率 水 平与走 势等) , 并关 注国 家财政、 税收 、 货币 、 汇 率政策 和其 它证 券市场 政策 等 。 另一 方面 , 本 基金 将对 债券市 场整 体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深 入细致 分析 , 从 而对市 场走 势和 波动 特征 进行判 断 。 在 此基础 上 , 确定资 产在 非信 用类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 现 金、 国 家债 券、 中央 银行 票据等 ) 和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类证 券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整体 组合 的久 期范围 以及 杠杆 率水 平。 其次 , 本 组合 将在期 限结 构策略 、 行业 轮动策 略的 基础上 获得 债券 市场 整体 回报率 , 通 过息差 策略 、个 券挖 掘策 略获得 超额 收益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8 1 、期 限结 构策 略。 通过 预 测收益 率曲 线的 形状 和变 化趋势 , 对各 类型 债券 进 行久期 配 置; 当收 益率 曲线走 势难 以判断 时 , 参 考基准 指数 的样本 券久 期构 建组 合久 期, 确保 组合 收 益超过 基准 收益 。 具 体来 看, 又 分为 跟踪 收益 率曲 线的 骑 乘策 略和 基于 收益 率曲线 变化 的子 弹策略 、杠 铃策 略及 梯式 策略。 (1 ) 骑乘 策略 是当 收益 率 曲线比 较陡 峭时 , 也即 相 邻期限 利差 较大 时 ,买 入 期限位 于 收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 债券 ,通过 债券 的收 益率 的下 滑,进 而获 得资 本利 得收 益。 (2 ) 子弹 策略 是使 投资 组 合中债 券久 期集 中于 收益 率曲线 的一 点 ,适 用于 收 益率曲 线 较陡时 ; 杠 铃策 略是 使投 资组合 中债 券的 久期 集中 在收益 率曲 线的 两端 , 适 用于收 益率 曲线 两头下 降较 中间 下降 更多 的蝶式 变动 ; 梯式 策略 是使 投资组 合中 的债 券久 期均 匀分别 于收 益 率曲线 ,适 用于 收益 率曲 线水平 移动 。 2 、行 业配 置策 略。 债券 市 场所涉 及行 业众 多 ,同 样 宏观周 期背 景下 不同 行业 的景气 度 的 发生 ,本 基金 分别 采用 以下的 分析 策略 : (1 ) 分散 化投 资: 发行 人 涉及众 多行 业 ,本 组合 将 保持在 各行 业配 置比 例上 的分散 化 结构, 避免 过度 集中 配置 在产业 链高 度相 关的 上中 下游行 业。 (2 ) 行业 投资 :本 组合 将 依据对 下一 阶段 各行 业景 气度特 征的 研判 , 确定 在 下一阶 段 在各行 业的 配置 比例 ,卖 出景气 度降 低行 业的 债券 ,提前 布局 景气 度提 升行 业的债 券。 3 、息 差策 略。 通过 正回 购 ,融 资买 入收 益率 高于 回 购成本 的债 券 ,从 而获 得 杠杆放 大 收益。 本组合 将采 取低 杠杆 、 高 流动性 策略 , 适当运 用杠 杆息差 方式 来 获 取主 动管 理回报 , 选 取具有 较好 流动 性的 债券 作为杠 杆买 入品 种, 灵活 控制杠 杆组 合仓 位, 降低 组合波 动率 。 针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本基金 以持 有到 期, 获得 本金和 票息 收入 为主 要投 资策略 , 同 时, 密 切关 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变 化,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获 得较 高收 益。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 制 定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和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并 经董 事会 批准 , 以防 范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4 、个 券挖 掘策 略。 本部 分 策略强 调公 司价 值挖 掘的 重要性 , 在行 业周 期特 征 、公 司基 本面风 险特 征基 础上 制定 绝对收 益率 目标 策略 , 甄 别具有 估值 优势 、 基 本面 改善的 公司 , 采 取高度 分散 策略 ,重 点布 局优势 债券 ,争 取提 高组 合超额 收益 空间 。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本 基金 的最高 决策 机构 , 定期 或遇 重大事 件时 就投 资管 理业 务的重 大 问题进 行讨 论, 并对 本基 金投资 做方 向性 指导 。 基 金经理 、 研 究员 、 交 易员 等各司 其责 , 相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9 互制衡 。具 体的 投资 流程 为: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确定 本基 金的 总投资 思路 和投 资原 则; (2 ) 宏观 策略 部基 于自 上 而下的 研究 为本 基金 提供 建议 ;固 定收 益 总 部数 量 及信用 分 析员为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决 策提供 依据 ; (3 ) 固定 收益 总 部 定期 召 开投资 例会 ,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决定 , 结合 市 场和个 券 的变化 ,制 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4 ) 基金 经理 依据 投委 会 的决定 , 参考 研究 员的 投 资建议 , 结合 风险 控制 和 业绩评 估 的反馈 意见 ,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并 实施 具体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 (5 ) 基金 经理 向交 易员 下 达指令 ,交 易员 执行 后向 基金经 理反 馈; (6 ) 监察 法律 部对 投资 的 全过程 进行 合规 风险 监控 ; (7 ) 风险 管理 部通 过行 使 风险管 理职 能 ,测 算、 分 析和监 控投 资风 险 , 根 据 风险限 额 管理政 策防 范超 预期 风险 ; (8 ) 风险 管理 部对 基金 投 资进行 风险 调整 业绩 评估 ,定 期与 基金 经理 讨论 收 益和风 险 预算。 五、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2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展 期; (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0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12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1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须事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 税后 )+1.2% 。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 比较 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 是通 过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 来获 取 的收 益 ,力 争获 取相 对稳 健的 绝对回 报, 追求 委托 财产 的保值 增值 。 若未来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者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本 业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 或 本业绩 比较 基准 停止 发布 , 本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 适 当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但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较低 预期 风险/ 收 益的 产品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复核 了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 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 本报 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2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244,715,200.00 97.46 其中: 债券 1,172,023,500.00 91.77 资产支 持证 券 72,691,700.00 5.69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6,178,506.43 0.48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6,300,914.23 2.06 8 合计 1,277,194,620.6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9,985,000.00 0.7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39,137,000.00 10.9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689,000.00 7.81 4 企业债 券 495,105,500.00 38.7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20,457,000.00 9.44 6 中期票 据 200,100,000.00 15.68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207,239,000.00 16.24 9


- - 10 合计 1,172,023,500.00 91.8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580166 15 海 基债 1,000,000 101,850,000.00 7.98 2 101553002 15 峰峰 1,000,000 101,020,000.00 7.91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3 MTN001 3 1380158 13 金 海浆 纸债 1,000,000 100,520,000.00 7.87 4 101558014 15 云 南公 开 MTN002 1,000,000 99,080,000.00 7.76 5 0980186 09 海 航债 1,000,000 98,040,000.00 7.6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42785 英才 05 530,000.00 51,934,700.00 4.07 2 1589225 15 居融 1A2 550,000.00 20,757,000.00 1.63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 谴责、处罚。 11.2 报告期内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股 票中,没有 投资 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 选股 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62.0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6,299,852.1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300,914.2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4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5 第九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7.15-2016.12.31 1.31% 0.09% 1.25% 0.01% 0.06% 0.08% 2017.01.01-2017.12.31 3.44% 0.06% 2.70% 0.01% 0.74% 0.05% 2016.07.15-2017.12.31 4.80% 0.07% 3.95% 0.01% 0.85% 0.06%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6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托 管账 户中 的资 金进 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57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除本 部分 另有 约定 的 品种外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 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 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3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8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进行 公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 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9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和 超 过 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 给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0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此 造 成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过错程度 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 如果行业 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约 定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据相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 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2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 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假 或不 可抗力 等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 顺延 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3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金 托 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公休假 或不 可抗 力 等 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 中第 3 -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证 券账户 开户 费经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自产 品成立 一个 月内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付, 如基金 财产 余额 不足 支付 该开户 费用 , 由 基金管 理人 于产 品成 立一 个月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垫付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付 开户 费 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 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 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6 务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 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 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7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超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8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 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调整 基 金 份额 类别 的 设置; 2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28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 期 限、 收 益率 等信 息。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 露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况 。 (十一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情 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9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0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有: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 周期 风险 。随 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通货 膨胀 风险 。如 果 发生通 货膨 胀 ,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 )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4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 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1 6 、合 规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7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为 纯债 债券 型 基金 , 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该类债 券 的特 定 风险即 成为 本基 金及 投资 者主要 面对 的特 定投 资风 险。 债券 的 投资 收益 会受 到 宏观 经济 、 政 府产业 政策 、 货 币政 策、 市场需 求变 化、 行业 波动 等因素 的 影 响, 可能 存在 所选投 资标 的的 成长性 与市 场一 致预 期不 符而造 成个 券价 格表 现低 于预期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是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 小企业 采 用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 般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较 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时 , 受 市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二、声明 1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 还通过 基金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代销 机构 都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2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 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3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 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或转换 申 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4 )选 择、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5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5 换 、定 期定 额投 资 和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及 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6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 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 募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 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7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 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理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8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9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除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 当 出现 或 需要决 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0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 赎回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 响的 前 提 下 变 更收 费 方 式 或调 整 基 金 份额 类 别设 置、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 整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以 及在 不损 害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 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7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以 及在 不损 害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8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1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开 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依 据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2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 或大 会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3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决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 见;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见的 代 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他 方式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在会议 召开 方式上 , 本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非 现 场 方 式或 者 以 现 场 方式 与 非 现 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 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5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6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 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假 或不 可抗力 等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10% ÷当 年天 数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7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公休假 或不 可抗 力等 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 包 括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 公 司债 、 央 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级 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对上述 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 调整。 (二) 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8 值的 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12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9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更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 六、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 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0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不 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按照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1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基金 合同 之目 的,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法 律) 管辖 。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资 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成立日期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基 字【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 结汇、 售汇业 务;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3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 有效期 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 包 括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 公 司债 、 央 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级 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对上述 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 调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4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信 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 符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比例 合计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10% ; (10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再 受相 关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 ( 十二 ) 款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规 定,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按变更 后的 规定 执行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5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及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法 律责任 及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 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 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了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相 关 制 度( 以 下 简 称 “ 《 制 度》”) ,以规范对中期票 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 协议不 一致 的, 以本 协议 的约定 为准 。 1.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收 益 类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 基金合 同》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 限限制 ;


(2)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公 募基金 投资于一 家企业发 行的单 期中期票 据合计不 超过该 期证券 的 10% 。


2.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3. 如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定 的比例 要求 。 (六)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应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6 1.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信用 风险 处置 预案等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相 关投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 上 述 资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 基金管理人应 防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 取积极 有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前提 下确 保基 金的 支付结 算。


3.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 的额 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对 相应风 险控 制制 度进 行修 改的, 应及 时修 订后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4.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否符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接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 和解 决措施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 金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 因基 金 管理人 未就 相应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修订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的除 外 ) , 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须 承担 连带 责任 。 如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化 等不可 归责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导 致基金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调 整至 规定 的比 例要 求。 ( 七)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范围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在签署 银行 存 款协议 前 , 应 将草拟 的银 行存款 协议 送基 金托 管人 审核 。 首 次投 资银行 存款 之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银行 存款的 投资 签署 风险 控制 补充协 议。 (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作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7 期纠正 ,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 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 十一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 十二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8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 有财产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不 同基金 财 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4.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5.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7.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 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应 开立 “ 基金募 集专 户 ” , 用于 存 放募集 的资 金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并加 盖会 计师 事务 所公 章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9 宜,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 分协助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应以 本基 金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3.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为 本基 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书 面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 证 券结 算保 证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行 间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00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开 立,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 银 行间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但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保 管凭证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或 复印 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内 ,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由基 金管 理 人保管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以约 定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提交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 外公 布。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01 3.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 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除 本部 分另 有约 定的 品 种外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债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02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 取 合理 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 成 损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给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A.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 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B.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过 错程 度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03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D.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制作 相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时 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04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 在基金 托 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地 点为深 圳市 , 按照华南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本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 律师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本托 管协 议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之 目的 ,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 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本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 本托 管协 议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托 管协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05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 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06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07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 权增 加和 修改服 务项 目, 主要 提供 的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交易 确认 单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正常开 放 日,每次 交易结 束后, 对 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者可 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销 售 机构的 网点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和打 印交易 确认 单, 或在 T+1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博时一 线通 电话 、 博时 网 站查询 交易 确认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不 向投 资者寄 送交 易确 认单 。 2 、 纸质 对账 单 根据客户需要, 基金管理 人向投资人提供纸质账单寄送服务 。每季度 结束 后 10 个 工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本季度 有 交 易的 投资 者寄 送纸质 对账 单; 每年 度结 束后 15 个工 作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所有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寄送纸 质对 账单 。 3 、 电子 对账 单 每月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有 订阅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的投 资者 发送 电子 邮件 对账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自助订 阅; 或发 送 “订阅 电 子对账 单” 邮件 到客 服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 拨打 博时 一线 通 95105568 (免 长 途话费 )订 阅。 4 、 由 于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 变 更 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拨打博 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 自助 开户 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网上交易系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达 成 电 子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 自助开户并 进行网 上交 易 , 如 基金认/ 申购 、定投 、转 换、赎 回、 赎回 转申购 及分红方式变更 等。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 2 、 查询 服务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08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 所持 有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交易 记录 等信 息, 同 时可 以修改 基金 账户 信息 等基 本资料 。 3 、 信息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金 法律文 件 、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题 等。 4 、 在线 客服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首页 “在 线客 服” 功能进 行在 线咨 询。 也可 以在 “ 您问 我答” 栏目 中, 直接 提出 有关本 基金 的问 题和 建议 。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 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服 务 。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 通过 手机 访问 博时 移动版 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http://m.bosera.com )和 博时 App 版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 可 以使用 基金 理财 所需 的基 金交易 、 理 财查 询、 账户 管理、 信息 资讯 等功能 和服 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博时 网站 、客服 中心 提交 信息 订制 的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电子邮 件 、 手机短 信的 形式 定期 为投 资者发 送所 订制 的信 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 拨打 博时 一线 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 可 享有投 资理 财交 易的 一站 式综合服 务: 1 、 自助 语音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自 助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的 全天 候服 务, 投资者 可 以自助 查询 账户 余额 、 交 易情况 、 基 金净 值等 信息 , 也可 以进 行直 销交 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 操作 。 2 、电 话交易 服务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投资 者可通 过博 时一线 通电话 交易平 台在 线办理 基 金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变 更分 红方 式、 撤 单等直 销交 易业 务, 其 中 已开通 协议 支付 账户的 投资 者还 可以 在线 完成认/ 申 购款 项的 自动 划 付。 3 、人 工电话 服务 :投资 者 可以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资料修 改、投 诉受 理、信 息 订制、 账户 诊断 等服 务。 4 、 电话 留言 服务 :非 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 方式 公司网 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09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九、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 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 内容, 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10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111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博时 裕昂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博 时裕昂 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博 时裕昂 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博时裕昂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12 第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事项 ( 一) 、 2018 年 01 月 20 日,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博 时裕 昂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 二) 、 2017 年 10 月 27 日,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博 时裕 昂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 三) 、 2017 年 10 月 18 日,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博 时裕 昂纯 债债 券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分 红公告 》;


( 四) 、 2017 年 09 月 02 日,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博 时裕 昂纯 债债 券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分 红公告 》;


( 五) 、 2017 年 08 月 29 日,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博 时裕 昂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更 新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摘 要)》 ;


( 六) 、 2017 年 08 月 24 日,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博 时裕 昂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半 年度报 告( 摘要 )》 ;


( 七) 、 2017 年 07 月 19 日,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博 时裕 昂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