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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内需增长(000264)

博时内需增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博时 内需增长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重 要提 示 博时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裕阳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基金转 型经 裕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 自 完成备 案 手 续后 生效 。自 2013 年 7 月 15 日 起, 由 《 裕阳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订 而 成的 《 博 时内 需增 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生 效 , 原 《 裕阳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同日 起失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但并不 表明 中国 证监 会 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 本 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 投资 者 在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本基金 按照 1.00 元初 始面 值开展 集中 申购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基 金份额 净 值可能 低于 1.00 元。 本基 金是由 裕阳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的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 在集 中 申购期 结束 后将 进行 基金 份额折 算。 通过 份额 折算 使得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 为 1.000 元以 后 , 未改变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既 不 会降 低基 金投 资风险 ,也 不会 提高 基金 投资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集中 申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8 年 1 月 15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 未 经 审计 )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5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6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8 六、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 59 七、 基金 的存 续 ................................................................................................................ 60 八、 基金 的集 中申 购 ......................................................................................................... 60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转 换 ................................................................................... 61 十、 基金 的投 资 ................................................................................................................ 69 十一、 基 金的 业绩 ............................................................................................................ 80 十二、 基 金的 财产 ............................................................................................................ 80 十三、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81 十四、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86 十五、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87 十六、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89 十七、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89 十八、 风 险揭 示 ................................................................................................................ 93 十九、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6 二十、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 98 二十一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110 二十二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服 务 .................................................................................121 二十三 、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123 二十四 、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124 二十五 、 备查 文件 ..........................................................................................................124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 一、 绪言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以 及 《 博 时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基 金 管理 人 解释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 会 ” ) 备案 。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 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 二、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博 时 内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裕 阳基 金: 指裕 阳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封 闭式 3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4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5 、基 金合同 :指 《 博 时内 需增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托 管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 博 时内需 增长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7 、招 募说明 书或本 招 募说 明书: 指《 博时内 需增 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8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指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 同 享有 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 资者 : 指依 法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境内 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 者 19 、 投资 人 :指 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 基 金,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 销售 机 构: 指 博时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 登记 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 容包 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 登记 机 构: 指 办理 基金 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 登 记机 构 为 博时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或 接受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金 账 户: 指 登记 机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 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 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 投 资人 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 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转 型: 指 对包 括裕 阳 基 金由 封 闭式 基金 转为 开 放 式基 金 ,调 整存 续期 限 ,终 止上市 , 调整 投资 目标 、 范围和 策略 , 修订 基金 合 同, 并更 名为 “ 博时 内需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等一 系列事 项的 统称 28 、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 指《 博 时 内需 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生效 起 始日 即裕阳 证券 投资 基金 终止 上市之 日, 原《 裕阳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同 一日起 失效 29 、 基金 合 同终 止 日: 指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 由出 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集中 申 购期 : 指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仅 开放 申购 、不 开 放 赎回 的 一 段 时间 ,最 长 不超 过 1 个月 31 、 存续 期 :指 《 裕阳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至《博时 内需 增长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限 32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 35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 规则 》 :指 《 博时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 基 金业 务 规则 》, 是规 范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8 、 申购 : 指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赎回 : 指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 、 基金 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托 管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 、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 元: 指人 民币 元 45 、 基金 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 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金 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7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 以确 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0 、 指定 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 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 他媒 体 51、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经中 国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 立。 目 前 公司 股东为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 理公司 , 持有 股份 25% ; 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 公司, 持有 股份6 %; 上海 汇华实 业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12 %; 上海 盛业股 权投 资基 金有 限公 司,持 有股 份 6% ;广 厦 建设集 团有 限责 任公 司, 持有股 份 2%。 注册 资本 为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九个直 属部 门 , 分 别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 定收 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 略部、 交易部、指数与 量化投资 部、特定资产管 理部、多 元 资产管理部、 年金投资 部、绝对收 益投资 部 、 产 品规划 部 、 营销服 务部 、 客户服 务中 心、 市场 部、 养老 金业 务 中心 、 战 略客 户部、 机构- 上海、 机构-南 方、 券商业 务部 、 零 售-北 京、 零售- 上海、 零售-南 方、 央企业 务部 、 互 联 网金融 部、董事会办公 室、办公 室、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信息技术部、 基金运作 部、风险管 理部和 监察 法律 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 益投 资总 部 下设股 票投 资 部(含 各投资风格小组 )、研究 部。股票投资部 负责进行 股票选择和组合 管理。研 究部负责完 成对宏 观经济、投资策 略、行业 上市公司及市场 的研 究。 固定收益总部负 责公司所 管理资产的 固定收 益投资管理及相 关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下 设现金管 理组、公募基金 组、专户 组、国际组 和研究 组, 分别 负责 各类 固定收 益资 产的 研究 和投 资工作 。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销 售组 织、 目标 和费用 管理 、销 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 公司零 售渠道银行总行 管理与维 护、推动金融同 业业务合 作与拓展、国际 业务的推 动与协作等 工作。 战略客户部负责 北方地区 由国资委和财政 部直接管 辖企业以及该区 域机构客 户的销售与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 服务工 作。机构-上 海和机构- 南方分别主要负 责华东地区、 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 域的机构 客户销 售与服 务工作。 养老金业 务中心负责公司 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基 本养老金 及职业年金 的客户 拓展、销售与服 务、养老 金研究与政策咨 询、养老 金销售支持与中 台运作协 调、相关信 息服务 等工 作。 券商 业务 部 负责 券商 渠道 的开 拓和 销售服 务。 零售- 北京、 零 售-上 海、 零 售- 南 方负责 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户 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 务部 负责 招商 局 集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业及其财务 公司等客 户的拓展、合作 业务落地 与服务等工作。 营销服务 部负责营销 策划、 销售 支持 、品 牌传 播、对 外媒 体宣 传等 工作 。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 支 持。 交 易部负 责执 行 基金经 理的交易指令并 进行交易 分析和交易监督 。指数与 量化投资部负责 公司各类 指数与量化 投资产 品的研究和投资 管理工作 。特定资产管理 部负责公 司权益类特定资 产专户和 权益类社保 投资组 合的投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多元资产管理 部负责公 司的基金中基金 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 资管理 工作。年金投资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企业年 金等养老 金资产的投资管 理及相关 工作。绝对 收益投 资部负责公司绝 对收益产 品的研究和投资 管理工作 。产品规划部负 责新产品 设计、新产 品报批 、主管部门沟通 维护、产 品维护以及年金 方案设计 等工作。互联网 金融部负 责公司互联 网金融 战略规划的设计 和实施, 公司互联网金融 的平台建 设、业务拓展和 客户运营 ,推动公司 相关业 务在 互联 网平 台的 整合与 创新 。客 户服 务中 心负责 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 咨询工 作。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 东 关系管 理与董、监事的 联络、沟 通及服务;基金 行业政策 、公司治理、战 略发展研 究、公司文 化建设 ;与公司治理及 发展战略 等相关的重大信 息披露管 理;政府公共关 系管理; 党务工作; 博时慈 善基金会的管理 及运营等 。办公室负责公 司的行政 后勤支持、会议 及文件管 理、外事活 动管理 、档案管理及工 会工作 等 。人力资源部负 责公司的 人员招聘、培训 发展、薪 酬福利、绩 效评估 、 员 工沟 通、 人 力 资源信 息管 理工 作。 财务 部负责 公司 预算 管理 、 财 务核算 、 成 本控 制、 财务分 析等 工作 。信 息技 术部负 责信 息系 统开 发、 网络运 行及 维护 、IT 系统 安全及 数据 备份 等 工作。 基金运作部负责 基金会计 和基金注册登记 等业务。 风险管理部负责 建立和完 善公司投资 风险管 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风险管 理与绩效 分析工作,确保 公司各类 投资风险得 到良好 监督与控制。监 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司投资 决策、基 金运作、内部管 理、制度 执行等方面 进行监 察, 并向 公司 管理 层和有 关机 构提 供独 立 、 客观、 公正 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 沪、沈 阳、郑州和成都 人员日常 行政管理和对赴 京、沪、 沈阳和郑州处理 公务人员 给予协助。 此外, 还设 有全 资子 公司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境 外子 公司 博时 基金 (国际) 有限 公司 。 截止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总 人数 为 527 人 ,其中 研究 员和 基金 经理 超过 89% 拥 有硕 士及以 上学 位。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监 察制 度 、 财 务管 理 制度 、 人 事管 理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 工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 度体系 。 二、主 要成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士 , 董事 长。 历任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 计 划处 处 长, 中国 人民 银 行海南 省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 副行长、党委副 书记,广 东发展银行 行长、 党委副书记,招 商银行副 行长、执行董事 、副董事 长、党委副书记 ,在招商 银行任职期 间曾兼 任永隆银行副董 事长、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招商信诺人 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 长、招 银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招银 金融 租赁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2015 年8 月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代 表人 。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 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中 共党 员,南 开大 学 国际金 融博 士, 清华 大学 金融媒 体 EMBA 。1986-1990 年 就读 于北 京师 范大 学 信息与 情报 学系 , 获学士 学位 ;1994-1997 年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研 究生院 , 获 法学 硕士 学位 ;2003-2006 年, 就 读于南 开大 学国 际经 济研 究所, 获国 际金 融博 士学 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商 局金 融集 团 副总经 理、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 历任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 党办副主 任兼新闻办 (网信 办)主任;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副巡视员; 中国证监 会深圳专员办处 长、副专 员;中国证 监会 期 货监 管部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院 情报 室干 部。 彭磊女 士, 分别 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 获得西 南财 经大 学企业 管 理专业 经济 学 学士学 位,以及北京大 学金融学 专业经济学硕士 学位。曾 在不同证券和金 融类公司 担任管理或 行政职位,拥有相关管理 和从业经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兼任友联资产管理 公司执 行董 事。 于 2002 年 5 月加入 招商 局金 融集 团有限 公司 ,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审 计稽核 部总 经理 、 中国 业 务部总 经理 、 证券 部总 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任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自 2015 年 3 月起 担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自 2016 年 4 月起担 任招 商 局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王金宝 先生 , 硕 士, 董 事。1988 年7 月至1995 年 4 月在上 海同 济大 学数 学系 工作, 任教 师。 1995 年 4 月 进入 招商 证券 ,先后 任上 海澳 门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上海 地区 总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 作)、 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部总 经理兼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股票销售交易 部总经理 (现更名为 机构业 务总 部) 、机 构业 务董事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7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第二 届、 第三 届监 事会 监事。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至 第六 届董 事 会董事 。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 陈克庆 先生 , 北京 大学 工 商管理 硕士 。2001 年起 历 任世纪 证券 投资 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经 理, 国信证 券投 行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华西 证券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 董事 总经 理。2014 年 加入 中 国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 任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 总经 理。 张灏先 生,1978 年 生 , 学 士。2000 年 毕业于 美国 麻 省理工 学院 ,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和经 济 学学士 学位 。2000 年起, 任职于 瑞士 信贷 (CSFB ) 纽约办 公室 并加 入企 业并 购部门 担任 经理 , 负责全 球电 讯及 消费 零售 行业 的 并购 项目 ;2005 年 ,加 入摩 根大 通 (JP Morgan )香 港办 公室 担任副 总裁 , 负责 大中 华 区的企 业并 购项 目 ; 2008 年, 加入 著名 基金 公司 德 劭集团 (DE Shaw& Co. ) 之大 中华 区私 募股 权 投资部 门担 任执 行董 事。2013 年至 今, 加入 上海信 利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董 事及 上海汇 华实 业有 限公 司担 任投资 总监 ,并 负责 股权 投资项 目管 理。 顾立基 先生 , 硕 士, 独 立 董事。1968 年至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 共青 团总 支书记 ;1983 年 起, 先后 任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管理 委员会 办公 室秘 书、 主任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 区免税 品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中国国际海运集 装箱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 总经理;招 商局蛇 口工业区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国际招商局 贸易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 务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招 商局蛇口工业区 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香 港海通有 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招 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招 商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2008 年 退休。2008 年 2 月 至今 , 任清华 大学 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教 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招 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今 ,兼 任中 国平 安保 险(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有 限公 司外 部董事 ;2013 年5 月至2014 年 8 月, 兼任 德 华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ECNL ) 董事 ;2013 年6 月至今 , 兼任深 圳 市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2014 年11 月 起 ,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第六 届董 事会 独 立董事 。 姜立军 先生 ,1955 年生 , 会计师 , 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1974 年 12 月 参 加工作 , 历 任 中国远 洋运 输总 公司 财务 处科员 、 中 国- 坦 桑尼 亚联 合海运 服务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日 本中 铃海 运 服务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 中 远 (英 国) 公 司财 务部 经 理、 香 港益 丰船 务公 司 财 务部经 理、 香港- 佛 罗伦租 箱公司(香港上 市公司) 副总经理、中远 太平洋有 限公司(香港上 市公司) 副总经理、 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等职。 2002.8-2008.7 , 任 中远 航 运股份 有限 公司 (A 股上 市 公司) 首席 执行 官、 董 事。 2008.8-2011.12 , 任中远 投资 (新 加坡) 有 限公司 (新 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裁、 董事 会副 主席、 中远控 股 ( 新加 坡) 有限公 司总 裁; 并任 新加 坡中资 企业 协会 会长 。2011.11-2015.12 , 任 中国 远 洋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 司执行 (A+H 上 市公 司) 执行董 事、 总经 理 。2012.2-2015.12 , 兼任 中国 上市 公司协 会副 监事 长、 天津上市 公司协会 副会长 ;2014.9-2015.12 ,兼任 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 监事会 专业委员 会副 主任委 员。 赵如冰 先生 ,1956 年生 , 教授级 高级 工程 师, 国际 金融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研究 生。历 任葛 洲 坝水力 发电厂工作助理 工程师、 工程师、高级工 程师、葛 洲坝二江电厂电 气分厂主 任、书记; 1989.09 —1991.10 任葛 洲 坝至上 海正 负 50 万伏 超 高压直 流输 电换 流站 书记 兼站长 ,主 持参 加 了我国 第一 条亚 洲最 大的 直流输 电工 程的 安装 调试 和运行 ; 1991.10 —1995.12 任厂 办公 室主 任 兼外事办 公室主 任;1995.12 —1999.12 ,任华 能南 方开发公 司党组 书记、 总 经理,兼 任中国 华 能集团 董事 、 深 圳南 山热 电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市公 司代 码 0037 ) 副董 事长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副 董事 长、 深圳 华能 电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2000.01-2004.07 , 华 能南 方 公司被 国家 电力 公 司 重 组 后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 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2009.12-2016.8, 任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 公司 董事 长、 景顺 长城资 产管 理 ( 深圳) 公 司董事 长;2016.8- 至今 , 任阳光 资产 管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兼 任西南 证券 、百 隆东 方、 威华股 份独 立董 事。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历 任郑州航 空 工业管理 学院助教 、讲师 、珠海证 券有 限公司 经理、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总经理 。现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管 理董事 总经 理。2008 年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四 至六 届监 事会 监事。 陈良生 先生 , 中央 党校 经 济学硕 士 。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巢 湖市支 行及 安 徽省分 行。2000 年起 就职 于中国 长城 资 产 管理 公司 ,历任 合肥 办事 处综 合管 理部部 长、 福州 办 事处党 委委 员、 总经 理、 福建省 分公 司党 委书 记、 总经理 。2017 年4 月 至今 任中国 长城 资产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机构 协同 部专职 董监 事。2017 年6 月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 赵兴利 先生 ,硕 士, 监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 职 于天津 港务 局计 财处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 后任 天津 港贸 易公 司财务 科科 长 、 天 津港 货 运公司 会计 主管 、 华夏 人 寿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总经 理、 天津 港财 务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2012 年 5 月筹 备天 津港 (集团 )有 限公 司 金融事 业部 ,2011 年11 月至今 任 天 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副部 长。2013 年3 月 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五至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士, 监事。2001 年起 先后在 中国平 安 保险公司 总公司、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 公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黄健斌先 生,工商 管理硕 士。1995 年起 先后在广 发 证券有限 公司、广 发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 中银 国 际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部 工作 。2005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 历任固 定收益部基金经 理、博时 平衡配置混合型 基金基金 经理、固定收益 部副总经 理、社保组 合投资 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 固定收益总部董 事总经理 、年金投资 部总经 理、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高级 投资 经理 、兼 任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 至今 担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 起先 后在 华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工 作。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六 届监事 会监 事。 3、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 起先后在 北 京清华计 算机公司 任开发 部经理、 清华 紫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 事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行政 管 理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 副经 理、 信息 技术部 总经 理 、 公司代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 主 管 IT、 运作、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等 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有 限公司 及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生 ,CFA ,MBA, 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 后 在中国技术 进出口 总公司 、中技上海 投 资公司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 2 月加 入 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社 保股票基金经理 ,特定资 产高级投资经理 ,研究部 总经理兼特 定资产 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特定 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高级投 资经理、社保组 合投资经 理,兼任博时基 金(国际 )有限公司 董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投 资 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合 经理 、 社保债 券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 益部副总经理兼 社保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社 保组合投 资经理。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兼任博时基 金(国际 )有限公司 董事、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士, 副总经 理。1993 年起 先后在深 圳 市证券管 理办公室 、中国 证监会、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兼博 时资 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基金( 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


孙麒清女 士,商法 学硕士 ,督察长 。曾供职 于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所。2002 年 加入博时 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 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监 察法律部 法律顾问、监察 法律部总 经理。现任公司 督察长, 兼任博时基 金(国 际) 有限 公 司 董事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雷先生,硕士。2007 年起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工作。2008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数 据 分 析 员 、 研 究 员 、 资 深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博 时 回 报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 12 月 8 日 —2016 年 4 月 20 日 ) 、 博 时 平 衡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2 月 13 日 —2016 年 4 月 20 日)的基金经理。现任博时 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 8 月 29 日至今)、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3 月 10 日 至 今 ) 、 博 时 鑫 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2017 年 09 月 26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刘 阳 先 生 , 硕 士 。2003 年至 2004 年 在 冠 通 期 货 工 作 。2008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投资经理。 现任博时内需 增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7 日 至 今 )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燕女士, 2013 年 7 月 15 日至 2016 年 8 月 1 日曾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 硕 士。 1994 年至 1998 年 在北 京大 学 生 命 科学学 院 学 习, 获理 学学 士学位 。 1998 年至2001 年继 续 就 读于 北 京大学 , 获理 学硕 士学 位。2013 年至2015 年就 读清 华大学-香 港中 文 大学金 融MBA 项目 ,获 得 香港中 文大 学 MBA 学位 。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12 月在招 商证 券研 发 中心工 作, 任研 究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2 月 在银华 基金 工作 , 任 基金 经理助 理。2006 年 3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研究 员。2007 年 3 月起 任研 究部 研究 员 兼任博 时精 选股 票 基金经 理助 理 。2008 年2 月调任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投 资经理 。2012 年8 月至2014 年 12 月 担任 博 时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12 月 开始 担任 博时 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理。 现任博 时基金权 益投资总部董事 总经理兼 股票投资部总经 理 ,权益 投资价值组 负责人,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 任特定资 产管理部副总经 理、社保 组合投资经理助 理。现任 特定资产管 理部总 经理 兼社 保组 合投 资经理 。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2 魏凤春先 生,经济 学博士 。1993 年起先 后在山东 经 济学院、 江南证券 、清华 大学、江 南证 券、中 信建 投证 券公 司工 作。2011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投资 经理、 博时 抗通 胀 增强 回报(QDII-FOF)基金、 博时平衡配 置混合基金的 基金经理。 现任首席宏观 策略分析师 兼 宏观策 略部 总经 理、 多元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王俊先 生, 硕士 ,CFA 。2008 年 从上 海交 通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毕业 后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历 任研究员、金融 地产与公 用事业组组长、 研究部副 总经理、博时国 企改革股 票基金、博 时丝路 主题 股票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任 研究 部总 经 理兼博 时主 题行 业混 合(LOF) 基金 、 博时 沪港 深优质 企业混合基金、 博时沪港 深成长企业混合 基金、博 时沪港深价值优 选混合基 金、 博时新 兴消费 主题 混合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过钧先 生, 硕士,CFA。1995 年 起先 后在 上海 工艺 品 进出口 公司 、 德 国德 累斯 顿银行 上海 分 行、美 国 Lowes 食品 有限 公司、 美国 通用 电气 公司 、华夏 基金 固定 收益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 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 经理、博时稳定 价值债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固 定收益部副 总经理 、博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博 时亚洲票 息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博时裕 祥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博 时双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博时新 财富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经理。现任 董事总经 理兼固定收益总 部公募基 金组投资总监、 博时信用 债券投资基 金、 博 时稳 健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博 时新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新机 遇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新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新 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鑫 源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博时乐 臻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博时新起 点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双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鑫 惠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博时鑫 瑞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鑫润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博 时鑫 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白仲光先 生,博士 。1991 年起先后 在石家庄 无线电 九厂、石 家庄经济 学院、 长盛基金 、德 邦基金 、上 海金 珀资 产管 理公司 工作 。2015 年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股 票投 资部 绝 对收益 组投 资总 监, 现任 董事总 经理 兼绝 对收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年 金投 资部 投资总 监。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 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3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 务 ; 12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务 委 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 的行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4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 的行 为 ,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 金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5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 负 责对 公司 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 立不 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 由 最高 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个 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察 部负 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 评 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 直 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 按 季向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为 每一 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 织实 施公 司投 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行 和维 护 , 用 于识 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6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 内控 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 内控 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 各项 业 务活动 有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保 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得 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时 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 健 全了 各项 制度 ,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 投 资 决策分 开 , 基 金交 易集 中 , 形 成不 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 使 每个 员工 都明 确自 己 的任务 、 职责 , 并 及时 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风 险隐 患进 行 层层汇 报 , 使 各个 层次 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效 的内 部 监控系 统 , 如 电脑 预警 系 统、 投资 监控 系统 , 对 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 风险 进行 分散 、 控 制 和规避 , 尽可 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7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中 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中 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承继原 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业务、机 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 农业银 行网点遍布中国 城乡,成 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 射范围最广,服 务领域最 广,服务对 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 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 自己的努力 赢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 企业之 列。 作为 一家 城乡 并举、 联通 国际 、 功能齐 备的大型国有商 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 贯秉承以 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 、 可 持续 发展, 立 足县域 和城 市两 大市 场, 实施差 异化 竞争 策略 , 着 力打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品 牌,依托覆盖全 国的分支 机构、庞大的电 子化网络 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品,致 力为广大客 户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与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 农业银行是中 国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务的 国内商业银 行,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突 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 托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 佳 托管银 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了 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 并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自2010 年 起 中国农 业银 行连 续 通过 托管业务国 际内控标准(ISAE3402 )认 证,表明了 独立公正第 三方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管 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 中 国农 业银 行 着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 奖盛 典” 中成 绩突出 ,获 “最 佳 托管银 行” 奖。2010 年 再 次荣获 《首 席财 务官》 杂 志颁发 的 “ 最佳 资产 托 管 奖” 。2012 年 荣获 第十届 中国 财经 风云 榜 “ 最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 称 号 ;2013 年至2016 年连 续荣 获上海 清算 所授 予 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 奖 ”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授予 的 “优 秀托 管 机构奖 ” 称号 ;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 国银 行 业协会 授予 的“ 养老 金业 务最佳 发展 奖” 称号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立 , 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务 部/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设 综 合管理 部 、 业 务管理 部 、 客户一 部 、 客 户二 部、客 户三部、客户四 部、风险 合规部、产品研 发与信息 技术部、营运一 部、营运 二部、市场 营销部 、内 控监 管部 、账 户管理 部,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240 名 , 其 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30 余 名, 服务 团队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8 成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务 素 质好 、 服 务能 力强 , 高 级 管理层 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 从业经 验和 高级 技 术职称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2017 年12 月 31 日 , 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共397 只。 二、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作 、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 务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真 实 、 准确 、 完整、 及时,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 和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 设置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备 了 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务 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 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 业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完 整、 独 立 。 三、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 托管人通过参 数设置将《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 定的投资 比例和 禁止投资品 种输 入监控系 统,每日登录监 控系统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 金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管 理 人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面 提示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9 1 、直 销机 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 韩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2 、代 销机 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0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25 楼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陈泾渭/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1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11)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43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朱珠 电话: 0411-823111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1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2 电话 :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13)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丽辉 电话: 0311-6780640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14)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15)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16)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1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1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1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 http://8.jrj.com.cn/ (20)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4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21)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荻 联系人: 方凯鑫 电话: 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2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2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5 (2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2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2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28)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锦昌大厦 )1 号楼金观诚营业大厅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电话: 0571-88337598 传真: 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网址: http://www.jincheng-fund.com/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6 (2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30)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3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32)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33)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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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34)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传真: 021-60818280 客户服务电话: 95156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3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36)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 理局综合办公 楼 A 栋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3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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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3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2208 法定代表 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39)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40)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 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王岩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41)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29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42)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6 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43)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 大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4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82628888-5657 传真: 010-8260751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45)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北礼士路甲 129 号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0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46)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振 联系人: 李振 电话: 65181028 传真: 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7-8855 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4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48)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4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1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50)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87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 B 座501 法定代表人: 李雪松 联系人: 马镜 电话: 010-85264505 传真: 010-85264522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264528 网址: http://www.kunyuanfund.com (51)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52) 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业 楼 2107 室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业 楼 2107 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联系人: 胡聪 电话: 13879129841 客户服务电话: 0791-86692560 网址: www.jxzrzg.com.cn (5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 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 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2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54)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路 690 号4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廖冰 联系人: 李翔 电话: 021-80234888 传真: 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9-1888 网址: http://www.998fund.com/ (5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5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5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58)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 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 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 021-20324199 传真: 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99 网址: www.dtfunds.com (5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60)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1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360-0000 网址: www.nicaifu.com (61)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许雅君 电话: 0755-89460502 传真: 0755-21674453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4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946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62)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3)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 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人: 张苗苗 电话: 15110085067 传真: 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64)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A 座4 层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65)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12B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李丹 电话: 010-56176115 传真: 010-56176117 客户服务电话: 010-56176115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5 网址: www.bjdyfund.com (66)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67)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6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69)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 李勇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4-8688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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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海秀路 19 号 国际西岸商务大厦 703 、705 法定代表人: 梁双凤 联系人: 梁双凤 电话: 0755-23073400 传真: 0755-23328531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3073400 网址: http://www.ecpefund.com/ (71)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 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孙雪 电话: 010-59013825 传真: 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7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 13816092323 网址: http://www.cwmc.cn/ (73)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 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74)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平街 11-B , 名义层11-A , 8-B4 , 9-B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7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7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76)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杨彩格 电话: 0551-62865999 传真: 0551-628658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707 网址: www.hsqh.net (77)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 、27、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78)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8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沈众辉 联系人: 马科 电话: 0731-84409000 传真: 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36-5058 网址: www.dayouf.com (7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8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8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8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39 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0 楼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8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38、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8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8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2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8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0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8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8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9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1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9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9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 -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93)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 -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n (9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2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8888 网址: www.mszq.com (9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 -2272101 传真: 0551 -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9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9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9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3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9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10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10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10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4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0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0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05)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 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10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5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0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0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10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1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111)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95399 网址: http://www.xsdzq.cn (112)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1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全国),0510-82588168 (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1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1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11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 话: 0551 -65161821 传真: 0551 -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1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 -83707413 传真: 0755 -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 (全国),96100 ( 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1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8 (119)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2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21)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http://www.guodu.com (12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49 (12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2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2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联系人: 汪代强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12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2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0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01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12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688893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2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4008323000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3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吴军 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13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1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http:// www.jyzq.cn (13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33)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耿贵波 电话: 0755 -82707855 传真: 0755 -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134)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3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2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 4 层42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 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13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3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888088 传真: 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13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3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1602 室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3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 -87822359 传真: 0571 -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 (上海地 区 962336 )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40)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海平 联系人: 李颖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784818-8508 网址: www.shhxzq.com (14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42) 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14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4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144)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 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86 10 83991888 传真: +86 10 8808663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6919911 网址: http://www.grzq.com/ (14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14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47) 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D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曲国辉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5 联系人: 刘中华 电话: 010-6388932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4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49)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613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15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51) 长城国 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 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 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邹燕玲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6 电话: 0592 -5161816 传真: 0592-2079228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5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153)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54)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155)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7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56)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 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联系人: 郭佳来 电话: 021-60762618 传真: 021-60762700 客户服务电话: 021-60762618 网址: http://www.hczq.com/Index.html (157)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20 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58)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2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 010-56177851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服务电话: 010-56177851 网址: http://www.lczq.com/ (159)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8 (160)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161)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中 山南路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 0773-3810130 传真: 0773-38516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162)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4-96588 网址: www.dzbchina.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登 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59 联系人 :





许鹏 三、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四、审 计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林 佳璐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张 振波 、林佳 璐 六、 基金的 历史沿革 本基金 由裕 阳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成 。 裕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国 长城信 托投 资公 司、 光大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后更 名为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 金 华 市信托 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后更名 为 “金 信信托 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 和国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后协 议变 更为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 五家发起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和《裕阳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 契约 》( 自 2004 年 10 月 16 日起 更名 为 “ 《 裕阳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发起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督 管 理 委 员会( 以下简称 “ 中 国证 监 会 ”) 证监基金字[1998]27 号 文 批 准 ,于 1998 年 7 月 25 日募 集成 立。 裕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为 契约型 封闭 式, 存续 期 15 年, 发行 规模 为 20 亿份 基金 份额 。 裕阳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为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 国农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裕 阳证券投资基金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 上证上字[98] 第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0 046 号文 审核 同意 ,于 1998 年 7 月 30 日在 上交 所 挂牌交 易。 2013 年 5 月 30 日, 裕 阳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 大会 通 过 了裕阳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议案, 内容 包括 裕阳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封闭 式基 金转 为开放 式基 金 、 调整存 续期 限 、 终 止上 市 、 调 整投 资目 标、 范围 和 策略以 及修 订基 金合 同等 。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自完成 备案 手续 后 生 效 。 依据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基 金管理 人将 向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申 请基 金终 止上市 , 自 基金 终止 上市 之 日起, 原 《 裕阳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终止 , 《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 基 金 正式转 型为 开放 式基金 , 存续 期限 调整 为 无限期 ,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和 策略 调整 , 同时 基 金更名 为 “博 时 内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七、 基金的 存续 (一) 基金份 额的 变更登 记 裕阳证 券投 资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申请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取得 终止 上 市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之后 , 将 投资 人 权益数 据转 登记 到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的注 册登 记系 统 , 进 行 投资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登记 , 并进 行基 金份 额 更名以 及必 要的 信息变 更。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 基金的 集中申购 本基金 自 2013 年 7 月 15 日起开 放集 中申 购。 截 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 ,集 中 申购工 作 已经顺 利结 束。


根据 《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集中申 购期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的 相 关规定 , 经 普 华永 道中 天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 合伙 ) 验 资, 本基 金最 终 确认的 有效 净申 购金额 为 101,438,565.29 元人民 币, 折合 基金 份额 101,438,565.29 份 。 有 效申 购申请 确认 金额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 计 17,620.88 元 人民 币, 折合 基金份 额 17,620.88 份 。 截止 2013 年 8 月 2 日本 次集 中申 购有 效 净申购 资金 及收到 的 银行 利息已 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中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1 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的 本基 金托 管专 户。


本次集 中申 购有 效申 购户 数为 3,600 户 ,按 照每 份 基金份 额初 始 净 值 1.00 元 人民币 计 算, 本次 集中 申购 有效 净申 购资金 及其 产生 的利 息结 转的基 金份 额共 计 101,456,186.17 份, 已分别 计入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基金 账户 , 归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 中 , 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本 基 金管理 人 ” ) 基 金从 业人 员 集中申 购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0.00 份(含 集中 申购 期利 息结 转的份 额) ,占 集中 申购 基金总 份额 比例 的 0.00% 。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集中 申购期 结束 日 (2013 年 7 月 31 日) 对原 裕阳 证券 投 资基金 进 行了份 额折 算, 折算 比例 为 0.8739119753 , 折算 后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 元, 原裕 阳 证券投 资基 金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总份 额 由 20 亿份 变 更为 1,747,823,918.66 份 ,本基 金集 中 申购及 份额 折算 后的 总份 额为 1,849,280,104.83 份。 九、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集中申 购结 束后 ,本 基金 可暂停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暂停 期间 不超 过 1 个月。 暂 停 申购、 赎回 期间 结束 后, 本基金 将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 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以 基金 管理 人 公 布的时 间 为 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收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2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在规 定时 间前 全额 交付款 项 , 申购申 请成立 ;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申 购、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和余额 的处 理 (1) 通过 代销 机构 申购 的, 首次 申购 基 金份 额的 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 追 加申购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 , 各代销 机构 在 不 低于上 述规 定的 前提 下, 可根据 自己 的情 况调 整首 次最低 申购 金 额和追加 最低 申 购金 额限 制 , 具体 以代 销机 构公 布 的为准 ; 通过 直销 机构 申购 的, 首次 申购 基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追 加购 买最 低金 额 为10 元; (2 )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基金 份额 余额 为 10 份 , 若某笔 赎 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10 份时 ,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3 (3)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有 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 情况, 调整申购 金额、赎 回份额 和账户 最 低持有 余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在调 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六) 申购费用 和 赎回费 用 1 、申 购 和 赎回 费率 (1 ) 日常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0% , 本基 金日常 申 购费率 具体 为: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6% M ≥10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2 ) 日常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0%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具体 为: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Y) 赎回费 率 Y < 两年


0.5% 两年 ≤ M < 三年 0.25% Y ≥ 三年


0 原裕阳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限 自 《 博 时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计算 。 2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 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申 购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 推广和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3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承 担。 对于 所收取 的赎 回费 用, 基金 管理人 将 不低于 其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4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 率 或收 费 方式 。 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 如 发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根 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促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 易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易 等 ) 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转换 费率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当申购 费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适 用固 定费 用时 : 申购费 用= 固 定费 用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 假定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56 元, 某投 资人 本次申 购本 基 金 40 万元 , 对应的 本 次申购 费率 为 1.50% , 该 投资人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0/ (1+1.50% ) =394,088.67 元 申购费 用=400,000-394,088.67 =5,911.33 元 申购份 额=394,088.67/1.056 =373,190.03 份 即: 投 资人 投 资 4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6 元 , 可得 到 373,190.03 份基 金份 额。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三 年,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三年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 1.2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3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5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 登记 业务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登 记权益 并 办理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扣除 权 益的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6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十一 )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 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7 (十二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若 暂停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也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 行发布 重新 开 放的公 告。 (十三 ) 基金 转换 本基金 已 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开 放了 基金 转换 业务 。 投资人 可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转 换业 务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开放 日对 投资 者的业 务办 理时 间是 9 :30-15 :00 ,具 体以销 售网 点的 公告 和安 排为准 。 1、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中 : 申购 费补 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 视 每次 转换 时的 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 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2、其 他与 转换 相关 的事 项 1 )业 务规 则


(1 )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 销售机 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理 的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登 记机 构处 注册 登记 的基金 。


(2 ) 前端 收费 模式 的开 放 式基金 只能 转换 到前 端收 费模式 的其 它基 金 ( 申购 费为零 的基 金视同 为前 端收 费模 式 ) , 后端收 费模 式的 基金 可以 转换到 前端 或后 端收 费模 式的其 它基 金 , 非 QDII 基 金不 能与 QDII 基金进 行互 转。 (3 ) 基金 转换 的目 标基 金 份额按 新交 易计 算持 有时 间。 基 金转 出视 为赎 回, 转 入视为 申 购。基 金转 换后 可赎 回的 时间 为 T +2 日。 (4 ) 基金 分红 时再 投资 的 份额可 在权 益登 记日 的 T +2 日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 (5 ) 基 金转 换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 投 资者 采用 “ 份额 转换 ” 的原则 提 交申请 。转 出基 金份 额必 须是可 用份 额, 并遵 循“ 先进先 出” 的原 则。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基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此有 关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暂 停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8 或拒绝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 有关规 定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 出现法 律 、 法 规、 规章 规 定的其 它情 形或 其它 在 《 基金合 同 》 、 《招 募说 明 书》 已载 明 并获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特 殊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停 基金 转换 业务 。 3 )重 要提 示 (1 )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可以 销售 包括 本基 金 在 内的两 只以 上 (含 两只 ) , 且登记 机 构为同 一机 构的 博时 旗下 基金的 销售 机构 。 (2 ) 转换 业务 的收 费计 算 公式及 举例 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 登于 本公 司网 站的《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开 放式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 (3) 本公 司管 理基 金的 转换 业务的 解释 权 归 本公 司。 (十四 )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 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本基金 已 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开 放了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1 )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 资 的申 购费率 与普 通申 购业 务的 费率相 同。 表:本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69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6% M ≥10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来源: 博时 基金 (3 ) 扣款 日期 和扣 款金 额


投资者 须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有关扣 款日 期的 规定 , 并 与销售 机构 约定 每月 扣款 金额 , 但 最 低每次 不少 于人 民 币 10 元 (含 10 元 )。 (4 ) 重要 提示


1 )凡 申请办 理本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的投 资 者须首 先开 立本公 司开 放 式基金 基 金账户 。 2 ) 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的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即为 基金申 购申 请日 , 并 以该 日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申购 份额 。投 资者 可以 从 T+2 日 起通 过本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办 理网点 、 致电 本公 司客 服 电话或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其每 次申 购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申 购份 额 将在确 认成 功后 直接 计入 投资者 的基 金账 户。 (十七 )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于分 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 过 程中 那 些 受 益 于 内 需 增 长 的行 业 及 公 司所带 来的 持续 投资 收益 , 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 基础上 , 力争 为基 金持 有 人获取 长期 持续 稳定的 投资 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含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 中 期 票据 、 债 券回 购 、 货 币市 场工具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 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 投资比 例为基 金资产的 30% —80% , 其 中权证投 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 (包 括货 币市 场 金融工 具 ) 的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0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20%-70% ,其 中本 基金 持有 单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 将不 低 于 80 %的 股 票资产 投资 于受 益于 内需 增长的 行业 及公 司。 (三)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按 照风 险收 益配 比原则 , 实行 动态 的资 产 配置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股票等 权益 类证券投资 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30% —80% ,债券 等 固定收益 类证券( 包括货 币市场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20%-70% 。 本基金 将通 过跟 踪考 量通 常的宏 观经 济变 量( 包 括 GDP 增 长率 、CPI 走势 、M2 的绝 对水平 和增 长率 、 利率 水 平与走 势等 ) 以及 国家 财 政、 税收 、 货 币、 汇率 各 项政策 , 来判 断 经济周 期目 前的 位置 以及 未来将 发展 的方 向 。 除 此 之外 , 本 基金 还将 主要 通 过监测 重要 行业 的产能 利用 率来 辅助 判断 。 通 常 , 产 能利 用率 是由 劳 动力 、 资本 存量 、 自然 资源 、 技 术以 及 经济中 的实 际需 求所 决定 。 监测部 分重 要行 业的 产能 利用率 可以 有效 地对 经济 状况作 出监 控 和预判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策 略包 括自上 而下 的行 业趋 势判 断和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选择 。 核心思 路 在于评 判企 业的 商业 模式 、 治 理结 构、 竞争 要素 是 否优于 行业 的平 均表 现 , 企业所 提供 的产 品和服 务是 否契 合未 来内 需消费 增长 的大 趋势 , 以 及 对企业 基本 面和 长期 竞争 能力进 行严 格 的评判 。 (1 ) 行业 配置 策略 在政府 政策 的导 引以 及客 观历史 发展 需要 的推 动下 , 中 国 “ 出口 ” 驱动 的经 济 增长模 式 已经向 “ 内需 消费 ” 驱 动 的增长 模式 变化 。 未来 几 年中国 经济 的增 长速 度将 依托于 内需 型导 向的行 业和 企业 的崛 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受 益于 内需增 长的 行业 及公 司 , 以分享 中国 经济 长期发 展以 及经 济增 长方 式转变 所带 来的 行业 投资 收益, 积极 把握 其投 资机 会。 本基金 将不 低于 80 %的 股 票资产 投资 于受 益于 内需 增长的 行业 及公 司, 主要 包括传 统 消费行业(如食品饮 料、 医药、零售等)具有 持续 竞争力的龙头公司、 新兴 消费行业(如 3G 通信 、网 络购 物、 网络 动漫 、传 媒等 )具 有高 增 长潜力 的公 司以 及金 融保 险、 养老 教育 等服务 性行 业的 代表 性公 司。 (2 ) 个股 投资 策略 内需增 长型 企业 普遍 处于 竞争 性 行业 之中 , 企 业的 竞 争优势 的积 攒和 衰减 具有 较大的 差 异性 。 本 基金 在选 定特 定 的行业 主题 进行 投资 后 , 将对个 股做 进一 步的 梳理 和筛选 , 对企 业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1 基本面 和长 期竞 争能 力进 行严格 的评 判, 自下 而上 精选个 股。 本基金 个股 选择 主要 基于 以下四 个要 点: 1 )行 业分 析: 通过对 行业 增长 前景 和行 业结构 的分 析 , 预 测公 司 经营环 境的 变化 , 关注 的 重点包 括行 业增长 前景 、 行业 利润 前 景和行 业成 功要 素 。 对 行 业增长 前景 , 主要 分析 行 业的外 部发 展环 境、 行业 的生 命周 期以 及 行业波 动与 经济 周期 的关 系等 ; 对 行业 利润 前景 , 主要分 析行 业结 构, 特别 是业 内竞 争的 方 式、 业内 竞争 的 激 烈程 度 、 以 及业 内厂 商的 谈判 能 力等 。 基 于对 行 业结构 的分 析形 成对 业内 竞争的 关键 成功 要素 的判 断。 2 )竞 争力 分析 : 通过对 公司 竞争 策略 和核 心竞争 力的 分析 , 选择 具 有可持 续竞 争优 势的 上市 公司 。 就 公 司竞争 策略 ,基 于行 业分 析的结 果判 断策 略的 有效 性、策 略的 实施 支持 和策 略的执 行成 果 ; 就核心 竞争 力 , 分 析公 司 的现有 竞争 优势 , 并判 断 公司能 否利 用现 有的 资源 、 能 力和 定位 取 得可持 续竞 争优 势。 本产 品强调 通过 核心 竞争 力判 断上市 公司 未来 盈利 增长 的潜力 。 3 )管 理层 分析 在国内 监管 体系 落后 、 公 司外部 治理 结构 不完 善的 基础上 , 上市 公司 的命 运 对管理 团队 的依赖 度大 大增 加。 由此 ,我们 在投 资分 析中 尤其 强调对 管理 层以 及管 理制 度的考 查。 4 )估 值比 较: 通过对 估值 方法 的选 择和 估值倍 数的 比较 , 选择 股价 相对低 估的 股票 。 就估 值方 法而言 , 基于行 业的 特点 确定 对股 价最有 影响 力的 关键 估值 方法; 就估 值倍 数而 言, 通过业 内比 较 、 历史比 较和 增长 性分 析, 确定具 有上 升基 础的 股价 水平。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投 资组合 以高 票息 债券 作为 主要投 资对 象 , 并 通过 信 用、 久期 和 凸性等 的灵 活配 置, 进行 相对积 极主 动的 操作 ,力 争获取 超越 于所 对应 的债 券基准 的 收 益 。 (1 ) 自上 而下 的分 析 根据各 种宏 观经 济指 标及 金融数 据, 对未 来的 财政 政策及 货币 政策 做出 判断 或预测 。 根据货 币市 场运 行状 况及 央行票 据发 行到 期情 况, 对债券 市场 短期 利率 走势 进行 判 断 。 根据近 期债 券市 场的 发行 状况及 各交 易主 体的 资金 需求特 点, 对债 券的 发行 利 率进行 判 断,进 而对 债券 市场 的走 势进行 分析 。 根据近 期的 资金 供需 状况 ,对债 券市 场的 回购 利率 进行分 析。 (2 ) 自下 而上 的分 析 根据债 券市 场的 当前 交易 数据, 估计 出债 券市 场当 前的期 限结 构, 并对 隐含 远期利 率 、 当期利 差水 平等 进行 分析 ,进而 对未 来的 期限 结构 变动做 出判 断。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2 根据债 券市 场的 历史 交易 数据, 估计 出债 券 市 场的 历史期 限结 构, 并对 历史 利率水 平 、 历史利 差水 平等 进行 分析 ,进而 对未 来的 期限 结构 变动做 出判 断。 1 )券 种配 置 一般而 言, 当经 济处 于上 升周期 时, 市场 的风 险溢 价会相 应降 低, 从而 体现 在公司 债 、 企业债 的收 益率 曲线 与国 债收益 率曲 线之 间的 利差 缩小 ; 而 当经 济处 于下 降 周期时 , 市场 的 风险溢 价会 相应 提高 , 从 而体现 在公 司债 、 企业 债 的收益 率曲 线与 国债 收益 率曲线 之间 的利 差扩大 。 因此 , 本 基金 会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指标 的判 断, 对不 同信 用等 级债 券 的利差 走势 进行 预测, 进而 在各 券种 之间 进行配 置。 2 )久 期选 择 本基金 将基 于未 来期 限结 构形变 进行 久期 选择 。 当 预期收 益率 曲线 下移 时 , 可以适 当提 高组合 久期 , 以分 享债 券 市场上 涨的 收益 ; 当预 期 收益率 曲线 上移 时 , 可 以 适当降 低组 合久 期,以 规避 债券 市场 下跌 的风险 。 3 )凸 性管 理 当预期 收益 率曲 线变 平时 , 本 基金 可以 提高 组合 凸 性, 以便 从收 益率 曲线 变 平的交 易中 获利 , 如 可以 构造 哑铃 型 组合 ; 当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 变陡时 , 本基 金可 以降 低 组合凸 性 , 以 便 从收益 率曲 线变 陡的 交易 中获利 ,如 可以 构造 子弹 型组合 。 影响收 益率 曲线 非平 行移 动的因 素有 多种 , 既有 宏 观经济 与金 融的 因素 , 也 有市场 微观 结构的 因素 。 因此 , 在 对 组合构 建中 究竟 是采 取哑 铃型组 合还 是子 弹 型 组合 , 本 基金 将综 合 以上各 种因 素进 行分 析。 4 )个 券选 择 本基金 通过 对个 券相 对于 收益率 曲线 被低 估 (或 高 估) 的程 度分 析, 结合 个 券的信 用等 级、 交易 市场 、 流 动性 、 息票率 、 税赋 特点 等, 充 分挖掘 价值 相对 被低 估的 个券 , 以 把握 市 场失效 所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 5 )组 合构 建与 调整 基于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 在 组合构 建时 本基 金遵 循以 下原则 : 债券 组合 信用 等 级维持 在投 资级以 上水 平 ; 债 券组 合 的流动 性维 持在 适当 的水 平。 在投 资过 程中 , 本 基 金随时 根据 宏观 经济、 市场 变化 ,以 及基 于流动 性和 风险 管理 的要 求,对 构建 组合 进行 调整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 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 有利 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控 制下 跌 风险 、 实 现 保值和 锁定 收益 。本 基金 将主要 投资 满足 成长 和价 值优选 条件 的公 司发 行的 权证。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以 投资 组合 的避 险保值 和有 效管 理为 目标 ,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 本 着谨慎 原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3 则,适 当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1 )避 险保 值 利用股 指期 货 , 调 整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暴露 , 避免 市 场的系 统性 风险 , 改善 组 合的风 险收 益特性 。 2 )有 效管 理 利用股 指期 货流 动性 好 , 交易成 本低 等特 点 , 对 投 资组合 的仓 位进 行及 时调 整, 提高 投 资组合 的运 作效 率。 (四) 投资决 策程 序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 是本 基金 的最高 决策 机构 , 定 期或 遇 重大事 件时 就投 资管 理业 务的重 大 问题进 行讨 论 , 并 对本 基 金投资 做方 向性 指导 。 基 金经理 、 研究 员 、 交 易员 各施其 责 , 相 互 制衡。 具体 的投 资流 程为 :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召 开会议 ,确 定本 基金 的总 投资思 路和 投资 原则 ; 2 、研 究部宏 观策 略分 析师 基于自 上而 下的研 究为 本 基金提 供总 的资产 配置 建 议;固 定 收益部 数量 及信 用分 析员 为固定 收益 类投 资决 策提 供依据 ; 研 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为信用 债券 品 种的信 用分 析提 供研 究支 持; 3 、固 定收益 部、 股票 投资 部每周 、每 月召开 投资 例 会,根 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的决定 , 结合市 场和 个券 的变 化, 制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 4 、基 金经理 依据 投委 会的 决定, 参考 研究员 的投 资 建议, 结合 风险控 制和 业 绩评估 的 反馈意 见,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并实 施具 体的 投资 组合方 案; 5 、基 金经 理向 交易 员下 达 指令, 交易 员执 行后 向基 金经理 反馈 ; 6 、监 察法 律部 对投 资的 全 过程进 行风 险监 控; 7 、风 险管 理部 对基 金投 资 进行业 绩评 估并 反馈 给基 金经理 。 (五) 投资限 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4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等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30% —80% , 债券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 包括 货 币市场 金融 工具 ) 的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20%-70% ,本 基金 将 不低 于 80 %的 股票 资产 投 资于受 益于 内需 增长 的行 业及公 司 ; (2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 金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5 不得展 期 ; (15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易 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18 )本 基 金所 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即为基 金资 产 的 30-80% ; (19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20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60%+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40%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在 综合考 虑了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构建 、 投资 标的 以及 市 场上可 得的 股票指 数的 编制 方法 后, 本基金 选择 市场 认同 度较 高并且 作为 股指 期货 标的 的沪 深 300 指 数作为 本基 金股 票组 合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债券 组合 则 采用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作为业 绩比 较 基准。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比例区 间为 30% —80% ,取 60% 为基 准指 数中 股票 投资所 代表的 权重,其 余 40% 为基准 指 数中债券 投资所对 应的权 重。因此 ,本基金 的业绩 比较基准 确定 为“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60%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40% ”。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6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 基 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变更 本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于 债 券型基 金及 货币市 场基 金 , 属于 中高 收益/ 风 险特 征的 基金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和 债权 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股东和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的 融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师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00,130,923.28 75.48 其中: 股票 200,130,923.28 75.48 2 固定收 益投资 49,708,563.20 18.75 其中: 债券 49,708,563.20 18.7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7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 行 存款 和结 算备 付 金合计 11,264,647.32 4.2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4,028,686.85 1.52 8 合计 265,132,820.65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0,909,900.19 61.52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16,143.20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169,995.00 2.3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17,957.94 0.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3,016,624.95 1.15 J 金融业 7,034,040.00 2.69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7,044,224.00 2.69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9,730,788.00 3.72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6,191,250.00 2.37 S 综合 - - 合计 200,130,923.28 76.51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8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 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196 复星医 药 256,700 11,423,150.00 4.37 2 600809 山西汾 酒 197,500 11,255,525.00 4.30 3 000858 五粮液 140,600 11,231,128.00 4.29 4 000513 丽珠集 团 167,500 11,130,375.00 4.26 5 600779 水井坊 234,100 10,955,880.00 4.19 6 300347 泰格医 药 276,600 9,730,788.00 3.72 7 601100 恒立液 压 333,500 9,151,240.00 3.50 8 601012 隆基股 份 225,600 8,220,864.00 3.14 9 603338 浙江鼎 力 92,358 7,263,033.12 2.78 10 002258 利尔化 学 445,300 7,213,860.00 2.76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6,893,071.80 14.1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2,815,491.40 4.9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9,708,563.20 19.00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79 值比例( %) 1 170009 17 附 息国 债 09 200,000 19,968,000.00 7.63 2 010107 21 国债 ⑺ 168,610 16,925,071.80 6.47 3 136318 16 中油 05 136,060 12,815,491.40 4.90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仓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仓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11.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04,574.4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606,293.1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12,067.84 5 应收申 购款 5,751.4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0 8 其他 - 9 合计 4,028,686.85 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期 间 ①份额 净值 增 长率 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④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准差 ①-③ ②- ④ 2013.7.15-2013.12.31 -1.14% 0.69% 0.24% 0.72% -1.38% -0.03% 2014.1.1-2014.12.31 9.35% 0.84% 34.35% 0.73% -25.00% 0.11% 2015.1.1-2015.12.31 20.75% 2.73% 8.82% 1.49% 11.93% 1.24% 2016.1.1-2016.12.31 -28.03% 1.96% -5.64% 0.84% -22.39% 1.12% 2017.1.1-2017.12.31 9.42% 0.79% 12.53% 0.39% -3.11% 0.40% 2013.7.15-2017.12.31 2.80% 1.69% 55.61% 0.93% -52.81% 0.76%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1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三、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金的 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 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对 象 基 金所拥 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 股指期 货、 其它 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的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的 不含 权 债券 , 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 价 估值; 对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 含权 债 券, 选取 第 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唯 一估 值净 价 或 推荐 估值净 价 估 值;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2 (3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 非 固定 收益 类 有 价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 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8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如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3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 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金运 作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 登记机构 、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估值 错误的主 要类型包 括但不 限于:资 料申报差 错、数 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4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证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5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6 十四、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 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7 十五、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 作有 关的费 用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8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二、与 基金销 售有 关的费 用 1 、申 购 和 赎回 费率 (1 ) 日常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0% , 本基 金日 常申 购费率 具体 为: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6% M ≥10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2 ) 日常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0%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具体 为: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Y) 赎回费 率 Y < 两年


0.5% 两年 ≤ M < 三年 0.25% Y ≥ 三年


0 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但 根据 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 调低 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 率等费 率 , 无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89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六、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七、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 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0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 明基金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 ; 基金 管理 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二) 集中 申购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集中 申购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集中 申购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1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2 4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 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 百分之 三 十; 10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 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8 、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9、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0 、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1 、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办理 ; 23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 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量 、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3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等文 件中 披露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投资 情况 。 (九)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八、 风险揭 示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险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4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 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在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 持有的 债券 价格 下降, 如基 金组 合久 期较 长,则 将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4 ) 购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润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 来分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5 ) 再投资 风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下 降对 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收 入再 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 利率 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以 前较 少 的收益 率 , 这 将 对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 影响 。 (6 ) 信用风 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如 出现 违 约、无 法支 付到期 本息 ,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7 ) 新股价 格波 动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新 股申 购 ,本基 金所 投资新 股价 格 波动将 对 基金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 (8 ) 债券回 购风 险。 债券 回购为 提升 整体基 金组 合 收益提 供了 可能, 但也 存 在一定 的 风险 。 债 券回 购的 主要 风 险包括 信用 风险 、 投资 风 险及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 其中 , 信 用风 险 指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 手在 回购到 期时 , 不能 偿还 全 部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 造 成基金 净值 损失 的风险 ; 投资 风险 是指 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回购 利 率大于 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购 操作 导致 投资 总量 放大 , 致 使整 个组 合风 险 放大的 风险 ; 而波 动性 加 大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在对 基 金组合 收益 进行 放大 的同 时, 也对 基金 组合 的波 动 性 ( 标准 差) 进 行了放 大 , 即 基金 组合 的 风险将 会加 大 。 回 购比 例 越高 , 风 险暴 露程 度也 就 越高 , 对 基金 净 值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 也就 越大。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 人 为因 素 、 管 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 ) 决策风 险: 指基 金投 资的投 资策 略制定 、投 资 决策执 行和 投资绩 效监 督 检查过 程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5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 操作风 险: 指基 金投 资决策 执行 中,由 于投 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 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4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5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是 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资产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与债 券市 场 , 因 此股 市 、 债 市的 变 化将影 响到 基金 业绩 表现 。 本 基金 虽然 按照 风险 收 益配比 原则 , 实行 动态 的 资产配 置 , 但并 不能完 全抵 御市 场整 体下 跌风险 , 基金 净值 表现 因 此会可 能受 到影 响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发挥 专业研 究优 势 , 加 强对 市 场、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和 固 定收益 类产 品的 深入 研究 , 持 续优 化组 合 配置 , 以 控制 特定 风险 。 此外 , 由 于本 基金 还可 以 投资其 它品 种 , 这 些品 种 的价格 也可 能因 市场中 的各 类变 化而 出现 一定幅 度的 波动 , 产生 特定 的风险 , 并影 响到 整体 基金 的投资 收 益 。 6 、其 他风 险 (1 ) 随着符 合本 基金 投资 理 念的 新投 资工具 的出 现 和发展 ,如 果投资 于这 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 )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 建立等 方面 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 )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 平,从 而 带来风 险;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 声明 1 、投 资人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 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基 金 还通过 中国 农业银行 等 基 金代销 机 构代理 销售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代销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6 十九、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完成 备案 手 续 后方 可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7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8 二十、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99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财 产; 2)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销 售基 金份 额; 4)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5)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6)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7)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8)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费 用;


9)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0)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1)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2)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的 业务 规则 ; 1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依法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和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0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 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1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5)建 立并 保 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 托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2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3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 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 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日 60 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4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 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5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等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 一 ) ; 若到 会 者在权 益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 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 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 一);若本 人 直接出 具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6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在会 议召开方 式上, 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 他非现 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 方 式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 议程 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4)在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 非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7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一 般决 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 上(含 二 分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 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8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分, 如 将 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被 取消 或 变 更 的 ,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的事 由、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完 成备案手 续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09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0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基 金合 同 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各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 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 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二十一 、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设立日 期:1998 年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140 联系人 :韩 强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1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内外 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 组 织或 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 兑和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币兑 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 证 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 电 话银 行 、 手 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与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 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 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含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 中期 票据 、 债 券回 购 、 货 币市 场工具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 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 投资比 例为基 金资产的 30% —80% , 其 中权证投 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 (包 括货 币市 场 金融工 具 ) 的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20%-70% ,其 中本 基金 持有 单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 将不 低 于 80 %的 股 票资产 投资 于受 益于 内需 增长的 行业 及公 司。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 资 、融 券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2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等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30% —80% , 债券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 包括 货 币市场 金融 工具 ) 的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20%-70% ,本 基金 将 不低 于 80 %的 股票 资产 投 资于受 益于 内需 增长 的行 业及公 司 ; (2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权 证,不 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 且 由本 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 金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 (15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3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易 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18 )本 基 金所 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即为基 金资 产 的 30-80% ; (19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20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1 )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 其 公允 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 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 督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有 关关联 方交 易证 券名 单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准 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 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4 仍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而 只能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 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 基 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 场情况 需要 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 在 与交 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应 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 进 行适当 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的交 易 规 则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 不承 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5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 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 核 相关协 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 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应 严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5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7、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 (2)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 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在首 次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制定相 关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 预案等 规章 制度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要 合理 安排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避 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 上述规 章制 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 上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 事会 批准上 述规 章 制度的 决议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4)在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之前,基 金管理人 应至少 提前一个 交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 托管人在 监督基 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过程 中,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 剧 烈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则 , 基 金托 管 人经事 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 关指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6)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未按 照本协议 的约定向 基金托 管人报送 相关数据 或者报 送了虚 假 的数据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 不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律 后果 。 除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履 行职 责外 , 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 生的损 失 , 基 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6 托管人 按照 本协 议履 行监 督职责 后不 承担 上述 损失 。 8、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配 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0、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7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合法 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 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 2、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 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 托管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 规 定。 (5)在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 基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8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 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的 ,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用 并 管理 ; 若 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4、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 关规定 ,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5、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 要而 开立 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在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 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6、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 对托 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19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 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 四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3、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 债 券、 权证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基 金资 产和负 债 。 4、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证 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20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本基 金投资股 指期货 合约,一 般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8)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 以 约定 的 方法 、 程 序和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 以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5、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 法的第 (8 )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产 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 或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 影 响。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21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益 登 记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权 益 登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 登 记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 密义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七) 争议 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修 改与终 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二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22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交 易资料 的寄送 服务 1 、正 常开 放期 , 每 次交 易 结束后 ,投 资者 应在 T+2 个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 机构 的网点 查 询和打 印交 易确 认单 ,或 在 T+1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博时快 e 通 网上服 务 手段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不向 投资 者寄 送交易 确认 单。 2 、每季度结束 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纸质对账 单;每 年度 结束 后 15 个 工 作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寄送 纸质 对 账单。 3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博 时快 e 通 ” 系 统网 上 自 助 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 ;也可直接拨 打 博时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长途 话费 )订 阅。 (二) 网上理财 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 资 者 使 用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招商银行、兴业 银行 、浦发银行、邮储银 行、 民生银行、中信银行 、光 大银行、平安 银行、 广发 银行 的借 记卡 或 招商 银 行 i 理 财账 户、 汇 付天下 天 天 盈账 户、 支付 宝 理财 专户 均 可以 在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自助开 户并 进行 网上 交易 。 2 、查询 服务:投 资者可以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查询所 持有基金 的基金份 额、交 易记录 等信息 ,同 时可 以修 改基 金账户 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3 、信息 咨询服务 : 投资者可 以利用基 金管理人 网站获 取基金和 基金管理 人各类 信息, 包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4 、在线 客服: 投 资者 可以点 击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首页 “ 在线客服 ”,与客 服代表 进行在 线咨询 互动 。也 可以 在 “ 您问我 答 ” 栏目 中, 直接 提出有 关本 基金 的问 题和 建议 。 (三) 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四) 电子邮 件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服 务。 (五) 手机理 财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手机 登陆 基金管 理人 WAP 网站 (http://wap.bosera.com ) 、 博时移 动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23 版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http://m.bosera.com )和 博 时 Ap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享受 基 金理财 所需 的基 金交 易、 理财查 询、 账户 管理 、信 息服务 等功 能。 (六) 信息订 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博时 快 e 通 、客 服 中心提 交信 息订 制的 申请 , 基金 管 理 人 将以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 信的形 式定 期为 投资 者发 送所订 制的 信息 。 (七) 电话理 财服务 投 资 者 拨打 博 时一 线 通:95105568 ( 免长 途 话费) 可享有投资 理 财交 易 的一站 式 综合 服务: 1 、自 助 语 音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自 助语 音 系 统提 供 7 ×24 小时 的全 天候 服务 , 投资者 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 易情况、基金净值等 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 易、 密码修改、传 真索取 等操 作。 2 、电话 交易服务 :本公司 直 销投资者 可 通过博 时一线 通电话交 易平台 在 线办理 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 、变更分红方式、撤 单 等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已 开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的投 资者 还可 以在 线完 成认/ 申 购款 项的 自动 划付 。 3 、人工 电话服务 : 投资者 可 以获得 业 务咨询、 信息查 询、资料 修改、投 诉受理 、信息 订制、 电话 交易 人工 服务 、账户 诊断 等服 务 。 4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二十三 、 其他应 披露 的事项 ( 一) 、 2017 年 12 月 29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 了《20171229 关于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手机 银 行申购 及定 投业 务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和 《20171229 关于 博时 基金 旗下 部 分基金 参加 邮 储银行 网银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 二) 、 2017 年 12 月 25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 了 《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基金 增加 大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加 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 三) 、 2017 年 12 月 06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 了 《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基金 增加 龙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其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


( 四) 、 2017 年 11 月 24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24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 放式基 金增 加通 华财 富 ( 上海 )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并参 加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五) 、 2017 年 10 月 27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 了《博 时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 六) 、 2017 年 10 月 26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 了 《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基金 增加 北京 电盈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加 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 七) 、 2017 年 09 月 27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 了 《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基金 增加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参加 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八)) 、 2017 年 09 月 26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 了《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平安 银行 申购 业务 与定投 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 九) 、 2017 年 09 月 01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 了《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增 加联 储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十) 、 2017 年 08 月 29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 了 《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摘 要) 》 ;


( 十一) 、 2017 年 08 月 24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 公 告了《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 要 )》;


( 十二) 、 2017 年 08 月 23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 公 告了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国联 证券 开通 博时 内需增 长混 合、 博时 灵活 配置混 合和 博 时安心 收益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


( 十三) 、 2017 年 07 月 19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 公 告了《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二十四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时 间查 阅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件或复印件。对投 资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 文件 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 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bosera.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 说明书 。 二十五 、 备查文 件 (一) 备查文 件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125 1 、经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的 裕 阳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文 件 2 、《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3 、《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中 国证 监会 要 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备查文 件的 存放地 点和投 资者查 阅方 式 1 、存 放地 点: 《基 金合 同 》 、 《 托管 协议》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其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 、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