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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500(510590)

平安500: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平安大华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二 月 
 2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 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
2018 年 1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8 】112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 金融 工具 ,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 有与 中证500 指数以及 其所代表的
股票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股票 型 基金、混合 型 基金、债券 型基金、 基金中基金、 货币
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
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 面值开展基金
募集或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00 元初始面值或1.00 元附
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职业 道德风险、 合规 风3 
 
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特有风险包括: 标 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
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 波动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
险 、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 参考 IOPV 决
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
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二级市场流动性
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 未 卖出 的基 金份 额在 份额 交收 成功 之前 不 得卖 出和 赎回 ;即 在目 前结 算规 则
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 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
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T+2 日可卖出和赎回。 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
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
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 管理人不保证 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 相关 服务 机 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 39 
八、 基金 份额 折 算和 变更 登记 .................................... 40 
九、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 41 
十、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 43 
十一 、基 金的 投 资 ........................................... 6963 
十二 、基 金的 财 产 ........................................... 7772 
十三 、基 金资 产 的估 值 ........................................ 7873 
十四 、基 金收 益 与分 配 ........................................ 8378 
十五 、基 金的 费 用与 税收 ...................................... 8580 
十六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 8883 
十七 、基 金的 会 计与 审计 ...................................... 9590 
十八、风险揭示 ............................................. 9691 
十九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398 
二十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5100 
二十 一、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30125 
二十 二、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44139 
二十 三、 其他 应 披露 事项 .................................... 146141 
二十 四、 招募 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式 ......................... 147142 
二十 五、 备查 文 件 ......................................... 148143 
 5 
 
一、绪言 
《 平安大华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性规 定 》 ” ) 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 平安大华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平 安大华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 指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 : 指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 指 《 平安大华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平安大华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平安大华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平安大华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指 《 平安大华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7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流 动性 规 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企业 法 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ETF :指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23 、ETF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 比较基准,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采用开 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4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基 金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者 25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26 、直销机构:指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代销机构: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 金管理人委托 ,代 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机构 ,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8 28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 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 、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 基金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 公司 31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 、登记结算业务 :指 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 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基金 交易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3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 理登 记结 算业 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简称" 中国结算") 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机构 34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1 、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 :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发布 实 施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9 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的其他相关规 则和规定 44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在本基金存 续期内,基金投 资人向基金管理人 申请将其持有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7 、申购、赎回清单: 指 由基 金管 理人 编 制的 用以 公告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 价 等信息的文件


48 、申购对价: 指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 、赎回对价: 指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 、标的指数: 指本 基金 跟踪 的基 准指 数 ,即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并发 布 的中证 5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 、完全 复制 法: 指一 种 构建 跟踪 指数 的 投资 组合 的方 法。 通过 购买 标的 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 且按照每种成份证 券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2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 指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赎 回份 额的 最低 数量 ,在 场 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 金份额应为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的整 数倍 53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 、现金替代: 在场 内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 指申 购或 赎回 过程 中, 投资 人按 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 、现金差额: 在场 内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 指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资 产净 值 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 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10 56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在 交易 时间 内发 布的 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 构 根据 申购 、赎 回 清单 和组 合证 券内 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据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7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规定在不改 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 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5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59 、 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指 基金 份额 净 值与 基金 上市 前一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 份额拆分、合并, 将按经拆分、合并 调整后的基金份额 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率) 61 、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 :指标的指数收 盘值与基金上市前 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 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 合并, 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3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 工具 6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11 的债券等 68、指定媒介 :指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9、 不可抗力: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 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 件 12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1379 联系人: 吴小红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 任何 重大行政处罚 记录 。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 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 公司副总经理、平 安人寿 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 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13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大华 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1971 年生 , 中国 香港 。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 养老金咨询分析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 国) 助理 精算 师 、 Swiss Re (美国) 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 师、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执行委员 会执行顾问,现任 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 年生。曾于平 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从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中心薪酬规划管理 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 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 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任大华银行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 任大华银行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兼香 港区总裁兼大华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 行董事,同时于香 港上市公司 “数 码 通电 讯集 团有 限公 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 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府 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大 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组合经理,国际 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65 年生。曾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华南液化 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二 副、后加入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任 总公司办公室法律 室主 任、 总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助理 、 高级 法律 顾问 、 兼任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团) 总公司14 保险业务管理委员 会委 员 、总 公司 投资 审查 委员 会委 员、 广东 海信 现代 律师 事务 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 娟女 士, 独立 董事 , 学士 ,1965 年生 。 曾任 安徽 商业 高等 专科 学校 教师 、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主任、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 会计师、财务经理 、子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深圳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 时负责人、秘书长 助理; 现任 深圳 市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副 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 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 副总裁、新加坡大 华银行高级执行副 总裁;现任彩日本 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 董事、一合环保控 股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速美建筑集团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1967 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 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原深 圳发展银行)营业 部柜员、副主任、支行会 计部副主任、总行 电脑部规划室经理 、总行零 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 零售稽核室主管、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 助理;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惠州分行筹建 办主 任、 分行 行长 、 总行 稽核 部总 经理 ; 现任 职于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 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 鼎崴资本管理公司。 于 2013 年加 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李峥 女士 , 监事 , 硕士 ,1985 年生 。 曾任 德勤 华 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 部会计主管,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岗。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15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1966 年生,毕业于东北大学,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 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 集团办公室主任助 理、平安人寿广州 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大 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 部职员,大华银行 集团助理经理、电 子渠道负责人、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 管、大华银行集团 行长助理,大华资 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硕士学位。曾任上海赛宁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 理、汇丰银行上海 分行市场代表、新 加坡华侨银行产品 经理、渣打银行产品主管 、宁波银行总行个 人银行部总经理助 理、总行审计部副 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部 副总经理、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现任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9 年生。曾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口副科 长、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 任高级研究员、申 万巴黎基金管理公 司高级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嘉 实基金管理 公司 产 品总 监、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 岗支行副行长、布 吉支行行长、深圳 分行信贷风控部总 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 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 司授信审批部高级 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 行行长助理兼风控 总监。现任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为成钧先生,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 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16 曾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 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资产配置事业部 ETF 指数部指数投资总监。现任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今)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包 括: 副总 经理 林 婉文 女士 , 衍生 品投 资中 心投 资执行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 部职员,大华银行 集团助理经理、 电 子渠 道负 责人 、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 管、大华银行集团 行长助理,大华资 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 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约翰霍 普金斯大学博士后。先后 担任瑞士再保险自 营交易部量化分析 师、花旗集团投资 银行高级副总裁、瑞士银 行投资银行交易量 化总监、德意志银 行战略科技部量化 服务负责人。 2014 年 10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衍生品投资中心投 资执行总经理。现任 “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 、 “ 平安大华 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 、 “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 平 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神爱 前先 生, 厦门 大学 财政 学硕 士, 7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第一创业证券研 究所行业研究员、民生证 券研究所高级研究 员、第一创业证券 资产管理部高级研 究员, 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现任 “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 “平安 大华 智慧 中 国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 “ 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17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5 、按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 规定 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8 、确 保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19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5 、基 金管 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2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9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 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20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将 来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 和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 (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 保证 公司 规范 运作 , 有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 及操 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 财务以及其他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本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指 公司 为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 机 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的总称。内部控 制制度由内部控制 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是对 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内部 会 计控 制制 度、 风险 控 制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21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 制机制必须覆盖公 司的各项业务、各 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 门、 和岗 位在 职 能上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 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 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应 充 分发 挥各 机构 、各 部 门及 各级 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 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 业财务通则》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包括 凭 证制 度、 复核 制度 、 账务 处理 程序 、基 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 度和程序、成本控 制 制度 、财 务收 支 审批 制度 和费 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 管和实物资产盘点 制度、会计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委员会组织各 部门制定,风险控 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 的机构设置、风险 控制的程序、风险 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22 风险 控制 的具 体制 度主 要 包括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理 制 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 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 董事会聘任,报中 国证监会 相关 机构 认可 。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 长可以列席公司相 关会议,调阅公司 相关档案,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 地履行检查、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 作,并保证法律合 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 法律合规监察部及 内部各岗位的具体 职责,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 检查制度 ,通 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 重视和支持监察 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3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 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 一家总部设在深 圳的全国性股份制 商业银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证券代码 000001 ) 。 其前 身是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 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 的股份,为平安 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16 年末,平安银行在职员工 36885 人,通过全国 60 家 分行、1072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截至 2017 年 1 季度末,平安银行资产总 额 30,061.95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79% ;吸收存款余额 19,120.82 亿元,较上年末基本持平;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含贴现)15,481.62 亿元,较上年末增幅 4.90% ;2017 年 1 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277.12 亿元,同比增长 0.65% (还原营改增前的营业收入为 297.90 亿元,同比增 幅 8.20% ) ;准 备前 营业 利润 206.62 亿元,同比增长 17.64% ;净利润 62.14 亿元, 同比增长 2.10% 。 平安银行总行 设资 产托 管 事业 部, 下设 市 场拓 展处 、创 新发 展处 、估 值核 算24 处、 资金 清算 处、 规划 发展 处、IT 系统 支持 处 、 督察 合规 处、 基金 服务 中心 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60 人。 2 、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 , 男, 中共 党员 , 经济 学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高 级理 财规 划师 、国 际 注册私人银行家, 具备 《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 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 具有本 外币 资金 清算 , 银行 经营 管理 及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经营 管理 经验 。 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 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 部经 理、 行长 助理 ; 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 理; 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 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 行硚口支行任行长;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 理; 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产品及交易银行 部副 总经理,一直负责公 司银行产品开发与 管理,全面掌握银 行产品包括托管业 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 理,尤其是对商业 银行有关的各项监 管政策比较熟悉。 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 管事 业部 副总 裁 (主 持工 作) ;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7 年 6 月底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 净值 规模 合计 5.68 万亿 ,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105 只, 具体 包括 华富 价值 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信 可转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商保 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新华 鑫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 证可转换债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财富宝 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 盛世普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新华活 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新华阿鑫一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增盈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新 鑫先锋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新华万 银多元策 略灵活配25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东吴移动 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大 华智慧中国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国金 通用 鑫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嘉合 磐石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聚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阿鑫二号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鹏华弘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德邦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中海顺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新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东方红睿轩 沪港深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浙商 汇金 转型 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广发安泽回报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裕景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平安大华惠盈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久源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嘉 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先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 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鼎 信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大华鼎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荣欢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长信富 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中海 合嘉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鹏华丰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兰克 林国海新活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南方颐元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弘惠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兴安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西 部利得天添利货币 市场基金、鹏华弘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博时安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活 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鑫源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平安大华惠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安悦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 融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沪 港深新起点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 惠金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丰达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西 部利得新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安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平安大华惠 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鹏华 丰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平安大华 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新常态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26 大华 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泰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新华鑫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联安 睿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新安平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平安大华量化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大 华中证沪港深高股 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前海开源聚财 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商招弘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稳 阳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盛盛瑞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隆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金 鹰添荣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西 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丰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安睿安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久安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汇安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转 型创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天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和元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 通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 华添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元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金丰沃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兴银消费新 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高元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 基金 托管 人, 平安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严 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 务的 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 念和经营风格;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 保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 体系 的有 效性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设 有总 行独 立一 级部 门 资产 托管 事业 部, 是 全行 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 门,专门配备了专 职内部监察稽核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27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 托管 事业 部具 备系 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 系,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 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行;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 监管 要求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 像监控;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及 其配 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监督 所托 管基 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行业 普遍 使用 的 “资 产托 管业 务系 统 —— 监控 子系 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报告,报 送中国证监会。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监控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 标等异常情况,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书 面通知,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等方面进 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管 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8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发售协调人 名称: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755-22631117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2 、网下现金 和网下股票 发售 直销机构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柜 台 办理 本基 金的 认 购等 业务 ,具 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3 、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 具有基金代销资 格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29 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 结算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 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 电话 : (021 )2323 8888 传真 电话 :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30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8 】112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 的 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 的 运作方式 交易型 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 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七) 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 购、网下现金认购 和网下股票认购三 种方式 认购本基 金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及份 额发售公告 的相关规定。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用 上海 证券交易 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 人及 其指 定的 发售 代理 机构 以现 金进 行 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 机构以股票进行 的认购。 投 资 人 应当 在基 金 管理 人 及其 指定 发 售代 理 机构 办理 基 金发 售 业务 的营 业 场 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31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实际情况增 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 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发售代理 机构办理基 金发 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 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发售代理机 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 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 变更 发售代理机构。 (九)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 人民币 1.00 元。 (十)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或基金账户。 1、 如投资人需新开 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 基金 账户 只能 进行 基金 的现 金认 购和 二级 市场 交易 , 如投 资者 需要 使用 中 证 500 指数 成份股或备选成分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 则应 开立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A 股账 户; 如投 资者 需要 使用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分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 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2)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 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 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 投资 人未 办 理指 定 交易 或指 定 交易 在 不办 理 本基 金发 售 业务 的 证券 公 司,需要 办理 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 当日 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 建议投资人 在进行认购的 1 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3、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32 已购买过由 平安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登记结算 机构 的基 金的 投资 者, 其 拥有的 平安大华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 认购 费用 由投 资 人承 担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 率按 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 份额 (M ) 认购费率 M<50 万 份 0.80% 50 万份 ≤M<100 万 份 0.50% M ≥100 万 份 每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时按照上表所 示费率收取认购费 用,基金管理人 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可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 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通过基金管理人 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 条件下,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 。 (十二)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 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 认购 限额 : 网上 现金 认购 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单一 账户 每笔 认购 份额 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 ,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 不设上限 。


3、 认购 申请 : 投资 者在 认购 本基 金时 , 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 , 办理认购手续。 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 的认购申请。 4、 清算 交收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 由该发售代理 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 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 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 金 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33 5、 认购 确认 :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可 通过 其办 理认 购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认 购确认情况。 6、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1)认购佣金 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2)认购佣金 适用固定费用时: 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 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 某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假 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 ,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 ×100,000 ×0.80% =800 元 认购金额=1.00 ×100,000 ×(1+0.80% )=100,800 元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则需缴纳认购 金额 100,800 元,其中认购佣金 800 元。 (十三)网下现金认购 1、 认购时间 : 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投资人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办理网 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 ) ,超 过部 分须 为 1 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


3、 认购 手续 : 投资 人在 认购 本基 金时 , 需按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 到销 售网 点办 理 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4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 现金认购的投资人 ,认购以基金份额 申请,认购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费率时: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认购费率) 总 认购 份 额=认购 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认购 价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费用时: 认购费用 =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 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 取,投资人需以现 金方式交纳认购费 用。 网下现金认 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500,000 份, 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 息 为 10.81 元, 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 ×500,000 ×0.50% =2,500 元 认购金额=1.00 ×500,000 ×(1+0.50% )=502,5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 ×500,000 =500,000 元 又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 10.81 元的利息,则 利息折算的份额=10.81/1.00 =10 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 , 若该 投资 人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认 购本 基 金 500,000 份, 则需 缴纳 认 购金 额 502,500 元, 其中 认购 费用 2,500 元, 并可 获得 利息 转换 的份 额 10 份 , 获得 500,010 份本基金份额 。 5、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 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 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6、 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由基金管理人于 T +2 日进行有 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现 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 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35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 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 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 的认 购 资金 。各 发售 代理 机构 将每 一个 投资 人 账户 提交 的网 下现 金认 购申 请汇 总 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 后,登记 结算 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 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 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7、 认购 确认 :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者可 通过 其办 理认 购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认 购确认情况。 (十四)网下股票认购 1、 认购 时间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指 定发 售代理机构确定。 2、 认购 限额 :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 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 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 。 单只股票最低 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 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 认购 手续 : 投资 人在 认购 本基 金时 , 需按 发售 代理 机构 的规 定, 到销 售网 点 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发售代理机构规定的 时间之后不得撤销,由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人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 中证 500 指数 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 限制 个股 认购 规模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 个月个股的交 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 票认购日前 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认购规模受限的个股一 般不超过 50 只 。 (3) 临时 拒绝 个股 认购 : 对于 在网 下股 票认 购期 间价 格波 动异 常或 认购 申报 数 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 网下 股 票认 购期 内每 日日 终, 发售 代理 机构 将股 票认 购数 据按 投资 者证 券账 户 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 日日终(T 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 基金管理人初步 确认各成份股的 有效认购数量。T+1 日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36 认数据, 冻结上海市场网下 认购股票,并将深圳 市场网下认购股票 过户至本基金组 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 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 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 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 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 股票过户到本基金在 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 算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投资者 净认购份额明细 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其中: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1) i 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 n 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只数。


如投资者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则 n =1 。


(2) “ 第 i 只股票在 T 日的均价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 T 日行情 数 据 ,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 。 若该 股票 在 T 日停牌或无成 交 , 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 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 T 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 ( 转增 ) 、配 股等 权益 变动, 则由 于投 资者 获得 了相 应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如 下方式对该股票在 T 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1 +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1 +每股送股比例 +每股配股比例) ⑤ 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 (T 日均价-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 每股送股 比例) 37 ⑥ 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T 日均价+ 配股价× 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 息)/ (1+每股配股比例) ⑦ 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 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 “ 有效认购数量 ”是 指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认的 并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完成 清算 交 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 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 为网上现金认 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p j q j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 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当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 为该股 按均价计算的其在 T 日中证 500 指数中的权重( 认购期间如有中证 500 指数调整公 告 ,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 中证 500 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 整后的 中证 500 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 ,p 为该股在 T 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 购数量总额大于基 金管理人可确认的 认购数量上限 , 按比例分配确认。


②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 认购日至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股票过户 日的冻结期间发 生司法执行 , 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的有 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 十五 ) 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 现金认购的有效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 金认 购 和通 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 行网 下现 金认 购 的有 效认 购资 金在 登记 结算 机构 清 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38 份额;网下股票 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 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 六 )募集期间的资金 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 购股票由发售代理 机构予以冻结。 该 股票 自认 购日 至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过户日当天)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 投资人本人所有。 (十七)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 发展 需要 , 募集 并管 理以 本 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 或将旗下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指数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 类别。 39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 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 ,自 基金 管 理人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 发售代理 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发售代理 机构将已冻结的网下 股票 认购所 冻结 的股票 予以 解冻;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发售 代理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发售代理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0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 金份额折算日, 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根据投资需要 ( 如变 更标 的指 数 )或为 提 高交 易便 利, 基金 管理 人可 向登 记 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 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由 基金管理人办理并 由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总额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 后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 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 发生不可抗力或 遇特殊情况无法办 理,基金管理人 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41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 列条件的,基金 管理人可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 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 人应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签 订上 市协 议书 。基 金 份额 获准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 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 金份 额在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的上 市 交易 需遵 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规则 》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 则》 、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 三 )基金份额 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期间出现 下列 情 形之 一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终 止 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 本部分 第 ( 一) 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 由交易型开放式基 金变更为跟踪标的 指数的非上市的开 放式指数基金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 以该指数作为标 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履行 适当 的程 序后 可以 选取 其他 合 适42 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 四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 开市前公告当日 的申购、赎回清单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 在 开市 后根 据申 购、 赎回 清单 和组 合证 券内 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 计 算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IOPV ) ,并 将计 算 结果 向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外发布,仅供投 资者交易、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 考。 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 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的替代 金额+申购赎回 清单 中退 补现 金 替代 成 份证 券 的数 量 与最 新 成交 价 相乘 之 和+ 申 购赎 回 清单 中可 以现 金替 代成 份 证券 的 数量 与 最新 成 交价 相 乘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 单中 禁 止用 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 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若上 海证 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公 式 、 公告 频率或决定不再披露 IOPV ,并予以公告。 (五 )在法律法规允许并 且不损害届时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申请 在其他证券交易所 (含境外证券交易 所) 同时挂牌交易。


( 六 )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和登记结算机 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规 则对 上 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增加 了基 金上 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4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办理 基金申购、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基金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予以公告。 在 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或调整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并予以公 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及/ 或赎回。 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 ( 三 )申购 与 赎回的原则 1、“ 份额申购 、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 2 、基 金的 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合 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和/ 或其44 他对价; 3 、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 申购 、 赎回 应遵 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 用于本基金的,则 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进行更新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性 不利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规定 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规定的方式 依照申购赎回清 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 受理当日进行确 认。如投资者未能 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 败。如投资者持有 的符合要求的基金 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基金投资组合内 不具备足额的符合 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基金销 售机构受理申购、 赎回申请 并不 代表 该申 购、 赎回 申请 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结算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 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 其 他 对价 的 清算 交 收适 用《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基 金业 务 实施 细 则》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45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 用净额结算和逐 笔全额结算相结合 的方式,其中上 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 替代、申购当日 并 卖出 的基 金份 额及 对应 的深 交所 上市 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 净额结算,申购当 日未卖出的基金份 额及对应的深交所 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 采用逐笔全额结算 ;对于本基金的赎 回业务采用净额结 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 金替代采用代收代 付;本基金上述申 购赎回业务涉及的 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当日 卖出基金份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 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 份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 的注销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交所 上市的成分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 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 代的交付 。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在清算交 收时发现不能正常 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 构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 申购赎回的程序 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 理时间、方式、处 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并在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需 按最 小 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本基金最小申购 、 赎回单位为 300 万份。 2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 份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46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 、赎回的对价和 费用 1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 申购 赎 回清 单在 当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 市场情况发生变化 ,或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化,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情况 下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 购赎 回清 单计 算和 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 、 申购 对价 是指 投资 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 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 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 、投资 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 按照 不超过 0.5% 的 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 ( 七 )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 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 指数所包含的全 部或部分证券。申 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47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 过程中,投资者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 全部或 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 关成份股 停牌 等 情况 下便 利投 资者 的申 购、 提高 基 金运 作的 效率 , 基金 管理 人在 制定 具体 的现 金替 代方 法时 遵循 公平 及公 开的 原则 ,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 “ 禁止 ” ) 、可 以现 金替 代 (标 志为 “ 允许 ” ) 和必 须现 金替 代 (标 志为 “ 必须 ” ) 和退 补现 金替 代 (标 志为 “ 退 补 ”)。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成份股,是指在 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 用现金作为全部或 部分该成份证券的 替代,但在赎回基 金份额时,该成份 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 成份股,是指在 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时,该成份证 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成份股,是指在 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该 成分 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替代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买卖 情况 ,与 投资 者进 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 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 代的证券一般是 由于停牌等原因导 致投资者无法在 申购时买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 中证 500 指数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 股。 ② 替代 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 +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 该证券前一交易 日除权除息后的收 盘价。如果上海 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 原则发生变化,以 上海证券交易所通 知规定的参考价格 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 在证券恢复交易后 买入,而实际买 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 后与申购时的参考 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基48 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 中预先确定现金替 代溢价比率,并据 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 基金购入该部分证 券的 实际 成本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退还 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 收取的金额低于基 金购入该部分证券 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 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 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N+2 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N +2 日日 终, 若已 购入 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 替代金额与被替代 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 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 定基金应退还投资 者或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若未能购 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 以替代金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被替代证 券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 N+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 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 情况 : 若自 T 日起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正 常交 易日 已达 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 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 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 的未购入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价值的差 额,确定基金应退 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N+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 交易 日) 期间 发生 除息 、 送股 ( 转增 ) 、 配股 以及 由于 股权 分置 改革 等发 生的 权益 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N+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 易日 ) ,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 的明细数据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和基金托管人,相 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 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 基金的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基 金管理人可规定 投 资 者使 用 可以 现 金替 代的 比 例合 计不 得 超过 申 购基 金份 额 资产 净值 的 一定 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49 现金替代比例(% )=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 前为该证券前一 交易日除 权除 息后 的收 盘价 ,如 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 确定原则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 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方 式发生变化,以上 海证券交易所通知 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 代的证券一般是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 将被剔除,或基 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 利益原则等原因认 为有必要实行必须 现金替代的成份证 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 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 的现金,即 “ 固定 替代 金 额 ” 。固 定 替代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为 申购 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 日开盘参考价 。


(4)退补现金替代 ① 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 中证 500 指数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成份股; ② 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1+现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1- 现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 ③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 购时收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 是, 对于 使用 现金 替 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 买入该证券,实际 买入价格加上相关 交易费用后与该证 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并据此 收取替代金额。如 果预先收取的金额 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 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退还多 收取的差额;如果 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成本,则基金 管理人将向投资者50 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 回时扣除现金替 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 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 卖出该证券,实际 卖出价 格扣 除相 关 交易 费用 后与 该证 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并据此 支付替代金额。如 果预先支付的金额 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 的实际收入,则基 金管理人将退还少 支付的差额;如果 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 卖出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收入,则基金 管理人将向投资者 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 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 “ 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 的 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 代的 部分 证券 , 在收 到赎 回交 易确 认后 按照 “ 时间 优先 、 实 时申报 ” 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 易日 (简 称为 N+2 日) 内完 成上 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 赎回方向相同的 ,先确认成交者优 先于后确认成交 者。先后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 管理人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连续竞价 期间,根据收到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 回确认记录,在技 术系统允许的情况 下实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 时 间 优先 ” 的原 则依 次与 申购 投资 者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 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即按照申购时 间顺序,以替代金 额与被替代证券的 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 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申购投 资者或申购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 ;按照 “ 时 间优 先 ” 的 原则 依次 与赎 回投 资者 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赎回时间顺 序,以替代金额与 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 出收入(卖出价格 扣除交易费用)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 进行被替代证券的 买入和卖出,按照 前述原则确定基金51 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N+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 格与交易费用)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申购投资者或 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 被替代的证券,则 以替代金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N+2 日 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 应退还申购投资者 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N+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 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 除交易费用)的差 额,确定基金应退 还赎回投资者或赎 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 替代的证券,以替 代金额与所卖出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N+2 日收盘价 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 赎回投资者或赎回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 情况 : 若自 T 日起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正 常交 易日 已达 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 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最近 一次 收盘 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 应退还申购投资者 或申购投资者应补 交的款项,以替代 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 交易费用)加上按 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 未卖出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 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 金替 代日 (T 日) 后至 N+2 日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 (转增) 、 配股等权益 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N+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 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 日内完成。 4 、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 计算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及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预先冻 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52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申 购、 赎 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 固定替代金额+申 购、赎回清单中退 补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 盘参 考价 相乘 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 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 , 该证 券调 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 指数成份股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 公式中的 “T-1 日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需扣 减 相应 的 收益 分配 数 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 、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 代金额+申购赎回 清单中可以用现 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 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 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支付 相应的现金,如现 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 金份额获得相应的 现金;在投资者赎 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 数, 则投 资者 将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示例) 最新公告日期


2017-03-08 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 中证 500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53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平安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2017-03-07 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单位:元) -45,296.92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 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 单位 : 元) 2017-03-08 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 预估现金 部 分 (单位:元) -45,133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单位: 份)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申购上限 无 赎回上限 600,000,000 组合证券替代 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股)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 价比率 替代金额(单 位:人民币元) 000006 深振业A 600 深市退补 10% 5910.000 000009 中国宝安 1400 深市退补 10% 7518.000 000012 南 玻A 600 深市退补 10% 4692.000 000021 深科技 500 深市退补 10% 3870.000 000025 特力 A 100 深市退补 10% 3100.000 000027 深圳能源 800 深市退补 10% 4504.000 000028 国药一致 100 深市退补 10% 5386.000 000031 中粮地产 700 深市退补 10% 5600.000 000039 中集集团 500 深市退补 10% 9180.000 54 000049 德赛电池 100 深市退补 10% 3165.000 000050 深天马A 500 深市退补 10% 7490.000 000061 农 产 品 400 深市退补 10% 2596.000 000062 深圳华强 100 深市退补 10% 1918.000 000066 中国长城 1100 深市退补 10% 6853.000 000078 海王生物 1000 深市退补 10% 5390.000 000089 深圳机场 600 深市退补 10% 5250.000 000090 天健集团 400 深市退补 10% 3952.000 000099 中信海直 300 深市退补 10% 2265.000 000156 华数传媒 400 深市退补 10% 4560.000 000158 常山北明 400 深市退补 10% 2788.000 000400 许继电气 400 深市退补 10% 4300.000 000401 冀东水泥 600 深市退补 10% 7020.000 000418 小天鹅A 100 深市退补 10% 6750.000 000426 兴业矿业 400 深市退补 10% 4656.000 000488 晨鸣纸业 600 深市退补 10% 11160.000 000501 鄂武商A 200 深市退补 10% 3200.000 000513 丽珠集团 100 深市退补 10% 6600.000 000519 中兵红箭 400 深市退补 10% 2820.000 000528 柳工 500 深市退补 10% 4305.000 000536 华映科技 400 深市退补 10% 1532.000 000541 佛山照明 400 深市退补 10% 3352.000 000543 皖能电力 700 深市退补 10% 3269.000 000547 航天发展 600 深市退补 10% 6498.000 000552 靖远煤电 700 深市退补 10% 2716.000 000563 陕国投A 1000 深市退补 10% 3950.000 000566 海南海药 600 深市必须 - 7734.000 000572 海马汽车 700 深市退补 10% 2443.000 000581 威孚高科 300 深市退补 10% 7254.000 000587 金洲慈航 500 深市退补 10% 3405.000 000592 平潭发展 1000 深市退补 10% 4330.000 000596 古井贡酒 100 深市退补 10% 6126.000 000598 兴蓉环境 1100 深市退补 10% 5302.000 000600 建投能源 500 深市退补 10% 3065.000 000612 焦作万方 500 深市退补 10% 3750.000 000636 风华高科 500 深市退补 10% 4980.000 000652 泰达股份 700 深市退补 10% 2940.000 000656 金科股份 1700 深市退补 10% 8874.000 000661 长春高新 100 深市退补 10% 16130.000 000662 天夏智慧 200 深市退补 10% 2680.000 000667 美好置业 1600 深市退补 10% 4768.000 55 000669 金鸿控股 200 深市退补 10% 2388.000 000680 山推股份 600 深市退补 10% 2550.000 000681 视觉中国 200 深市退补 10% 4300.000 000685 中山公用 600 深市退补 10% 5940.000 000690 宝新能源 1100 深市退补 10% 8580.000 000703 恒逸石化 300 深市退补 10% 7803.000 000712 锦龙股份 300 深市退补 10% 3834.000 000718 苏宁环球 1000 深市退补 10% 4250.000 000727 华东科技 1700 深市退补 10% 3689.000 000729 燕京啤酒 900 深市退补 10% 6417.000 000732 泰禾集团 300 深市退补 10% 9540.000 000758 中色股份 700 深市退补 10% 4501.000 000761 本钢板材 300 深市退补 10% 1611.000 000762 西藏矿业 300 深市退补 10% 3708.000 000766 通化金马 200 深市退补 10% 2720.000 000777 中核科技 200 深市退补 10% 2522.000 000778 新兴铸管 1300 深市退补 10% 6656.000 000786 北新建材 600 深市退补 10% 14946.000 000806 银河生物 400 深市退补 10% 2820.000 000807 云铝股份 700 深市退补 10% 5642.000 000816 智慧农业 700 深市退补 10% 1995.000 000825 太钢不锈 1400 深市退补 10% 8848.000 000829 天音控股 300 深市退补 10% 2400.000 000830 鲁西化工 600 深市退补 10% 14064.000 000848 承德露露 400 深市退补 10% 3708.000 000860 顺鑫农业 300 深市退补 10% 5508.000 000877 天山股份 400 深市退补 10% 4148.000 000878 云南铜业 500 深市退补 10% 6685.000 000887 中鼎股份 500 深市退补 10% 7385.000 000897 津滨发展 800 深市退补 10% 2464.000 000926 福星股份 500 深市退补 10% 5565.000 000930 中粮生化 600 深市退补 10% 8004.000 000937 冀中能源 700 深市退补 10% 4158.000 000939 凯迪生态 1000 深市退补 10% 4990.000 000960 锡业股份 500 深市退补 10% 7850.000 000969 安泰科技 400 深市退补 10% 2840.000 000970 中科三环 500 深市退补 10% 5245.000 000975 银泰资源 400 深市退补 10% 5944.000 000977 浪潮信息 500 深市退补 10% 7865.000 000979 中弘股份 4200 深市必须 - 8148.000 000981 银亿股份 800 深市退补 10% 6392.000 56 000987 越秀金控 200 深市退补 10% 1700.000 000988 华工科技 400 深市退补 10% 5424.000 000990 诚志股份 200 深市退补 10% 3072.000 000997 新 大 陆 400 深市退补 10% 6400.000 000998 隆平高科 500 深市退补 10% 10960.000 000999 华润三九 200 深市退补 10% 4980.000 001696 宗申动力 400 深市退补 10% 2084.000 002001 新和成 300 深市退补 10% 10947.000 002002 鸿达兴业 700 深市退补 10% 4802.000 002004 华邦健康 900 深市退补 10% 6057.000 002005 德豪润达 700 深市退补 10% 3052.000 002011 盾安环境 300 深市退补 10% 1797.000 002013 中航机电 600 深市退补 10% 5322.000 002018 华信国际 600 深市退补 10% 3246.000 002019 亿帆医药 400 深市退补 10% 7368.000 002022 科华生物 300 深市退补 10% 3504.000 002028 思源电气 300 深市退补 10% 4479.000 002030 达安基因 300 深市退补 10% 3846.000 002032 苏泊尔 100 深市退补 10% 4200.000 002038 双鹭药业 300 深市退补 10% 8175.000 002041 登海种业 200 深市退补 10% 2096.000 002048 宁波华翔 200 深市退补 10% 4080.000 002049 紫光国芯 200 深市退补 10% 6680.000 002050 三花智控 500 深市退补 10% 9090.000 002051 中工国际 400 深市退补 10% 6900.000 002056 横店东磁 500 深市退补 10% 4445.000 002063 远光软件 300 深市退补 10% 2751.000 002064 华峰氨纶 700 深市退补 10% 3311.000 002073 软控股份 400 深市退补 10% 3136.000 002078 太阳纸业 1000 深市退补 10% 11510.000 002092 中泰化学 800 深市退补 10% 10576.000 002093 国脉科技 300 深市退补 10% 2475.000 002106 莱宝高科 400 深市退补 10% 2904.000 002118 紫鑫药业 300 深市退补 10% 2175.000 002122 天马股份 500 深市退补 10% 4245.000 002123 梦网集团 300 深市退补 10% 2889.000 002127 南极电商 500 深市退补 10% 6550.000 002128 露天煤业 400 深市退补 10% 4744.000 002131 利欧股份 2100 深市退补 10% 5208.000 002147 新光圆成 300 深市退补 10% 4428.000 002152 广电运通 800 深市退补 10% 5080.000 57 002155 湖南黄金 500 深市退补 10% 4600.000 002176 江特 电机 700 深市退补 10% 6055.000 002179 中航光电 200 深市退补 10% 6798.000 002183 怡亚通 900 深市退补 10% 5625.000 002190 成飞集成 100 深市退补 10% 2084.000 002191 劲嘉股份 600 深市退补 10% 4728.000 002195 二三四五 1200 深市退补 10% 6492.000 002221 东华能源 500 深市退补 10% 5490.000 002223 鱼跃医疗 400 深市退补 10% 8116.000 002233 塔牌集团 300 深市退补 10% 3264.000 002242 九阳股份 200 深市退补 10% 3334.000 002244 滨江集团 1000 深市退补 10% 7490.000 002249 大洋电机 700 深市退补 10% 4130.000 002250 联化科技 400 深市退补 10% 3724.000 002251 步步高 200 深市退补 10% 3802.000 002254 泰和新材 300 深市退补 10% 3564.000 002261 拓维信息 400 深市退补 10% 2332.000 002266 浙富控股 1000 深市退补 10% 3990.000 002268 卫士通 300 深市退补 10% 6495.000 002269 美邦服饰 800 深市退补 10% 2200.000 002271 东方雨虹 300 深市退补 10% 11820.000 002273 水晶光电 300 深市退补 10% 5520.000 002276 万马股份 400 深市退补 10% 2620.000 002277 友阿股份 600 深市退补 10% 2778.000 002280 联络互动 700 深市退补 10% 4270.000 002281 光迅科技 200 深市退补 10% 4190.000 002285 世联行 600 深市退补 10% 5790.000 002299 圣农发展 300 深市退补 10% 3633.000 002308 威创股份 300 深市退补 10% 2793.000 002311 海大集团 400 深市退补 10% 8572.000 002317 众生药业 300 深市 退补 10% 3015.000 002325 洪涛股份 500 深市退补 10% 2050.000 002332 仙琚制药 400 深市退补 10% 2676.000 002340 格林美 1700 深市退补 10% 10217.000 002342 巨力索具 400 深市退补 10% 2068.000 002344 海宁皮城 300 深市退补 10% 1800.000 002345 潮宏基 300 深市退补 10% 3225.000 002353 杰瑞股份 400 深市退补 10% 5520.000 002354 天神娱乐 300 深市退补 10% 4500.000 002358 森源电气 300 深市必须 - 4458.000 002359 北讯集团 300 深市退补 10% 7599.000 58 002366 台海核电 300 深市退补 10% 7935.000 002368 太极股份 200 深市退补 10% 4028.000 002371 北方华创 100 深市退补 10% 2692.000 002373 千方科技 400 深市退补 10% 5000.000 002375 亚厦股份 500 深市退补 10% 3275.000 002384 东山精密 300 深市退补 10% 7797.000 002390 信邦制药 500 深市退补 10% 3900.000 002392 北京利尔 400 深市退补 10% 1584.000 002400 省广股份 1100 深市退补 10% 5258.000 002405 四维图新 600 深市退补 10% 12270.000 002407 多氟多 400 深市退补 10% 6200.000 002408 齐翔腾达 600 深市退补 10% 7446.000 002410 广联达 500 深市退补 10% 8575.000 002414 高德红外 100 深市退补 10% 1170.000 002416 爱施德 200 深市退补 10% 1540.000 002422 科伦药业 500 深市退补 10% 11800.000 002428 云南锗业 300 深市退补 10% 3612.000 002431 棕榈股份 700 深市退补 10% 4648.000 002434 万里扬 300 深市退补 10% 2391.000 002437 誉衡药业 600 深市退补 10% 3720.000 002439 启明星辰 300 深市退补 10% 5865.000 002440 闰土股份 300 深市退补 10% 6477.000 002444 巨星科技 300 深市退补 10% 3390.000 002463 沪电股份 700 深市退补 10% 2856.000 002477 雏鹰农牧 1200 深市退补 10% 4476.000 002479 富春环保 300 深市退补 10% 2232.000 002482 广田集团 400 深市退补 10% 2980.000 002489 浙江永强 700 深市退补 10% 2884.000 002491 通鼎互联 500 深市退补 10% 5625.000 002503 搜于特 600 深市退补 10% 2994.000 002505 大康农业 1700 深市退补 10% 4284.000 002506 协鑫集成 1300 深市退补 10% 5148.000 002512 达华智能 400 深市必须 - 7228.000 002517 恺英网络 400 深市退补 10% 8540.000 002544 杰赛科技 200 深市退补 10% 2568.000 002551 尚荣医疗 200 深市退补 10% 1380.000 002573 清新环境 400 深市退补 10% 5628.000 002583 海能达 600 深市退补 10% 6486.000 002588 史丹利 400 深市退补 10% 2836.000 002589 瑞康医药 500 深市退补 10% 6005.000 002603 以岭药业 300 深市退补 10% 4074.000 59 002635 安洁科技 200 深市退补 10% 3814.000 002640 跨境通 400 深市退补 10% 6556.000 002642 荣之联 200 深市退补 10% 1856.000 002657 中科金财 100 深市退补 10% 1706.000 002663 普邦股份 700 深市退补 10% 3752.000 002665 首航节能 800 深市退补 10% 5064.000 002670 国盛金控 400 深市退补 10% 5720.000 002672 东 江环保 300 深市退补 10% 4245.000 002681 奋达科技 300 深市退补 10% 2730.000 002690 美亚光电 200 深市退补 10% 3408.000 002699 美盛文化 200 深市退补 10% 3752.000 002701 奥瑞金 700 深市退补 10% 3710.000 002707 众信旅游 300 深市退补 10% 3453.000 002709 天赐材料 100 深市退补 10% 4202.000 002745 木林森 100 深市退补 10% 3875.000 002807 江阴银行 600 深市退补 10% 4860.000 002815 崇达技术 100 深市退补 10% 2498.000 002818 富森美 100 深市退补 10% 2653.000 300001 特锐德 300 深市退补 10% 3540.000 300002 神州泰岳 900 深市退补 10% 5400.000 300010 立思辰 400 深市必须 - 4468.000 300026 红日药业 1100 深市退补 10% 3927.000 300032 金龙机电 300 深市必须 - 4167.000 300039 上海凯宝 500 深市退补 10% 2940.000 300043 星辉娱乐 400 深市退补 10% 1952.000 300055 万邦达 400 深市退补 10% 6496.000 300058 蓝色光标 1000 深市退补 10% 7190.000 300088 长信科技 1200 深市退补 10% 7260.000 300113 顺网科技 300 深市退补 10% 6027.000 300115 长盈精密 300 深市退补 10% 5010.000 300116 坚瑞沃能 600 深市退补 10% 4572.000 300133 华策影视 400 深市退补 10% 4672.000 300134 大富科技 200 深市退补 10% 3290.000 300146 汤臣倍健 500 深市退补 10% 8465.000 300147 香雪制药 300 深市退补 10% 2364.000 300159 新研股份 600 深市必须 - 6240.000 300166 东方国信 500 深市退补 10% 5870.000 300182 捷成股份 800 深市退补 10% 7320.000 300197 铁汉生态 600 深市退补 10% 5772.000 300199 翰宇药业 300 深市退补 10% 4050.000 300202 聚龙股份 200 深市退补 10% 3572.000 60 300244 迪安诊断 200 深市退补 10% 3778.000 300253 卫宁健康 700 深市退补 10% 5684.000 300257 开山股份 200 深市退补 10% 3158.000 300266 兴源环境 400 深市退补 10% 7996.000 300273 和佳股份 300 深市退补 10% 2289.000 300274 阳光电源 600 深市退补 10% 8688.000 300287 飞利信 600 深市退补 10% 4740.000 300291 华录百纳 300 深市退补 10% 3012.000 300297 蓝盾股份 400 深市退补 10% 3268.000 300324 旋极信息 400 深市退补 10% 5800.000 300376 易事特 600 深市退补 10% 4092.000 300383 光环新网 600 深市必须 - 7914.000 600004 白云机场 700 允许 10% - 600006 东风汽车 500 允许 10% - 600017 日照港 1200 允许 10% - 600022 山东钢铁 4100 允许 10% - 600026 中远海能 900 允许 10% - 600037 歌华有线 400 允许 10% - 600039 四川路桥 1100 允许 10% - 600053 九鼎投资 100 允许 10% - 600056 中国医药 300 允许 10% - 600058 五矿发展 300 允许 10% - 600059 古越龙山 300 允许 10% - 600060 海信电器 500 允许 10% - 600062 华润双鹤 300 允许 10% - 600064 南京高科 300 允许 10% - 600073 上海梅林 400 允许 10% - 600079 人福医药 600 允许 10% - 600086 东方金钰 400 允许 10% - 600094 大名城 1000 允许 10% - 600098 广州发展 500 允许 10% - 600108 亚盛集团 1000 允许 10% - 600120 浙江东方 200 允许 10% - 600122 宏图高科 600 允许 10% - 600125 铁龙物流 600 允许 10% - 600126 杭钢股份 200 允许 10% - 600138 中青旅 400 允许 10% - 600141 兴发集团 200 允许 10% - 600143 金发科技 1000 允许 10% - 600151 航天机 电 600 允许 10% - 600155 宝硕股份 300 允许 10% - 61 600158 中体产业 400 允许 10% - 600160 巨化股份 700 允许 10% - 600161 天坛生物 200 允许 10% - 600166 福田汽车 2900 允许 10% - 600169 太原重工 1100 允许 10% - 600171 上海贝岭 300 允许 10% - 600176 中国巨石 1100 允许 10% - 600179 安通控股 300 允许 10% - 600183 生益科技 500 允许 10% - 600184 光电股份 100 允许 10% - 600187 国中水务 800 允许 10% - 600195 中牧股份 100 允许 10% - 600201 生物股份 600 允许 10% - 600216 浙江医药 400 允许 10% - 600240 华业资本 700 允许 10% - 600256 广汇能源 2000 允许 10% - 600259 广晟有色 100 允许 10% - 600260 凯乐科技 300 允许 10% - 600266 北京城建 600 允许 10% - 600267 海正药业 400 允许 10% - 600270 外运发展 200 允许 10% - 600277 亿利洁能 500 允许 10% - 600280 中央商场 400 允许 10% - 600282 南钢股份 1400 允许 10% - 600284 浦东建设 300 允许 10% - 600289 ST 信通 300 允许 10% - 600291 西水股份 400 允许 10% - 600292 远达环保 200 允许 10% - 600298 安琪酵母 300 允许 10% - 600300 维维股份 700 允许 10% - 600307 酒钢宏兴 2000 允许 10% - 600312 平高电气 400 允许 10% - 600315 上海家化 300 允许 10% - 600316 洪都航空 300 允许 10% - 600317 营口港 1200 允许 10% - 600325 华发股份 1100 允许 10% - 600329 中新药业 200 允许 10% - 600335 国机汽车 300 允许 10% - 600338 西藏珠峰 100 允许 10% - 600346 恒力股份 500 允许 10% - 600348 阳泉煤业 800 允许 10% - 62 600366 宁波韵升 200 允许 10% - 600380 健康元 500 允许 10% - 600388 龙净环保 500 允许 10% - 600392 盛和资源 500 允许 10% - 600393 粤泰股份 600 允许 10% - 600395 盘江股份 400 允许 10% - 600409 三友化 工 700 允许 10% - 600410 华胜天成 600 允许 10% - 600416 湘电股份 400 允许 10% - 600418 江淮汽车 800 允许 10% - 600422 昆药集团 300 允许 10% - 600426 华鲁恒升 700 允许 10% - 600428 中远海特 500 允许 10% - 600435 北方导航 600 允许 10% - 600438 通威股份 1000 允许 10% - 600458 时代新材 300 允许 10% - 600460 士兰微 500 允许 10% - 600466 蓝光发展 500 允许 10% - 600478 科力远 600 允许 10% - 600481 双良节能 500 允许 10% - 600499 科达洁能 800 允许 10% - 600500 中化国际 700 允许 10% - 600503 华丽家族 1000 允许 10% - 600511 国药股份 200 允许 10% - 600516 方大炭素 700 允许 10% - 600517 置信电气 400 允许 10% - 600521 华海药业 400 允许 10% - 600525 长园集团 800 允许 10% - 600536 中国软件 200 允许 10% - 600545 卓郎智能 400 允许 10% - 600557 康缘药业 300 允许 10% - 600563 法拉电子 100 允许 10% - 600565 迪马股份 900 允许 10% - 600566 济川药业 200 允许 10% - 600572 康恩贝 800 允许 10% - 600575 皖江物流 1200 允许 10% - 600578 京能电力 900 允许 10% - 600580 卧龙电气 400 允许 10% - 600582 天地科技 800 允许 10% - 600584 长电科技 600 允许 10% - 600587 新华医疗 200 允许 10% - 63 600594 益佰制药 400 允许 10% - 600597 光明乳业 400 允许 10% - 600598 北大荒 400 允许 10% - 600600 青岛啤酒 200 允许 10% - 600611 大众交通 800 允许 10% - 600614 鹏起科技 700 允许 10% - 600618 氯碱化工 100 允许 10% - 600623 华谊集团 400 允许 10% - 600628 新世界 200 允许 10% - 600633 浙数文化 300 允许 10% - 600635 大众公用 1200 允许 10% - 600639 浦东金桥 200 允许 10% - 600640 号百控股 200 允许 10% - 600642 申能股份 1700 允许 10% - 600643 爱建集团 700 允许 10% - 600645 中源协和 200 允许 10% - 600648 外高桥 200 允许 10% - 600651 飞乐音响 400 允许 10% - 600655 豫园股份 600 允许 10% - 600657 信达地产 500 允许 10% - 600664 哈药股份 1000 允许 10% - 600673 东阳光科 1100 允许 10% - 600687 刚泰控股 300 允许 10% - 600694 大商股份 100 允许 10% - 600717 天津港 500 允许 10% - 600718 东软集团 500 允许 10% - 600729 重庆百货 200 允许 10% - 600737 中粮糖业 600 允许 10% - 600743 华远地产 600 允许 10% - 600748 上实发展 400 允许 10% - 600750 江中药业 100 允许 10% - 600751 天海投资 800 允许 10% - 600754 锦江股份 100 允许 10% - 600755 厦门国贸 800 允许 10% - 600757 长 江传媒 400 允许 10% - 600759 洲际油气 700 允许 10% - 600765 中航重机 300 允许 10% - 600770 综艺股份 500 允许 10% - 600773 西藏城投 300 允许 10% - 600776 东方通信 300 允许 10% - 600787 中储股份 700 允许 10% - 64 600801 华新水泥 300 允许 10% - 600808 马钢股份 1900 允许 10% - 600811 东方集团 1900 允许 10% - 600823 世茂股份 900 允许 10% - 600826 兰生股份 100 允许 10% - 600835 上海机电 200 允许 10% - 600839 四川长虹 2300 允许 10% - 600848 上海临港 200 允许 10% - 600859 王府井 200 允许 10% - 600862 中航高科 300 允许 10% - 600863 内蒙华电 1800 允许 10% - 600869 智慧能源 600 允许 10% - 600872 中炬高新 400 允许 10% - 600874 创业环保 300 允许 10% - 600875 东方电气 800 允许 10% - 600879 航天电子 1200 允许 10% - 600880 博瑞传播 500 允许 10% - 600881 亚泰集团 1000 允许 10% - 600884 杉杉股份 400 允许 10% - 600885 宏发股份 200 允许 10% - 600894 广日股份 300 允许 10% - 600908 无锡银行 600 允许 10% - 600917 重庆燃气 100 允 许 10% - 600936 广西广电 700 允许 10% - 600939 重庆建工 100 允许 10% - 600967 内蒙一机 400 允许 10% - 600970 中材国际 700 允许 10% - 600971 恒源煤电 300 允许 10% - 600978 宜华生活 700 允许 10% - 600993 马应龙 200 允许 10% - 600996 贵广网络 200 允许 10% - 601000 唐山港 1400 允许 10% - 601001 大同煤业 500 允许 10% - 601002 晋亿实业 300 允许 10% - 601016 节能风电 1100 允许 10% - 601020 华钰矿业 100 允许 10% - 601127 小康股份 100 允许 10% - 601128 常熟银行 200 允许 10% - 601168 西部矿业 1200 允许 10% - 601200 上海环境 200 允许 10% - 601231 环旭电子 400 允许 10% - 65 601233 桐昆股份 400 允许 10% - 601311 骆 驼股份 300 允许 10% - 601678 滨化股份 500 允许 10% - 601689 拓普集团 100 允许 10% - 601699 潞安环能 800 允许 10% - 601717 郑煤机 600 允许 10% - 601777 力帆股份 400 允许 10% - 601811 新华文轩 100 允许 10% - 601880 大连港 2000 允许 10% - 601928 凤凰传媒 500 允许 10% - 601969 海南矿业 100 允许 10% - 603000 人民网 300 允许 10% - 603001 奥康国际 100 允许 10% - 603019 中科曙光 300 允许 10% - 603025 大豪科技 100 允许 10% - 603077 和邦生物 2200 允许 10% - 603169 兰石重装 200 允许 10% - 603188 亚邦股份 200 允许 10% - 603198 迎驾贡酒 200 允许 10% - 603225 新凤鸣 100 允许 10% - 603228 景旺电子 100 允许 10% - 603328 依顿电子 200 允许 10% - 603355 莱克电气 100 允许 10% - 603369 今世缘 300 允许 10% - 603377 东方时尚 100 允许 10% - 603444 吉比特 100 必须 - 16296.000 603515 欧普照明 100 允许 10% - 603528 多伦科技 200 允许 10% - 603556 海兴电力 100 允许 10% - 603568 伟明环保 100 允许 10% - 603569 长久物流 100 允许 10% - 603589 口子窖 200 允许 10% - 603658 安图生物 100 允许 10% - 603766 隆鑫通用 700 允许 10% - 603806 福斯特 100 允许 10% - 603816 顾家家居 100 允许 10% - 603868 飞科电器 100 允许 10% - 603877 太平鸟 100 允许 10% - 603883 老百姓 100 允许 10% - 603888 新华网 100 允许 10% - 66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 、期货 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证券 交易 所、 申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 登记 结算 机构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 ,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证券 交易所等因异常情 况导致申购赎回清 单无法编制或编制 不当。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 因异常情况 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的 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 使本基金当日申购 超过申购赎回清单 中规定的申购上限 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4 、8 项以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对 价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但 不限 于相 关证 券、 期货 交易 场所 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67 在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证券 交易 所、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登记 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 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证券交易所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申购赎 回清单无法编制或 编制不当。 5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 因异常情况 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一 )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 、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 分基金财产 投资于跟 踪同一标的 指数的 ETF ,紧 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追 求跟 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 开放 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 。若 本基 金推 出联 接基 金, 在本 基金 上市 之前 ,联 接基 金可 以用 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且 对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 、 在条 件允 许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开放 集合 申购 , 即允 许多 个投 资者 集合 其持 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68 4 、 对于 符合 《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参与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指引 》 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 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 排专门的申购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方 式开始执行前另行 公告。 5 、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理 机构 可依 据基 金合 同开 展其 他服 务, 双方 需签 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十二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 务规则,受理基 金份额的非交易过 户、冻结与解冻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十三 )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 备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易方式 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 登记结算机 构 办理基金份 额的 过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69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本基金力争 将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 控制在 0.2% 以内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 以内。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中证 500 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的实现投 资目标,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非 成份 股(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 回购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以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 中证 500 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 法,即完全按照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的变动进行相应 调整。当预期指数 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 发生配股、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或 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 数的效果可能带来 影响时,或因某些 特殊情况导致流动 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 致无法有效复制和 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 以 下情 形: (1)法 律法 规的 限制 ; (2 )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 长期 停牌 ; (4) 其它 合理 原因 导致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 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70 如股指期货、权证以及其 他与标的指数或标 的指数成份股相关 的衍生工具。基金 投资于衍生工具的目标, 是使得基金的投资 组合更紧密地跟踪 标的指数,以便更 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 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对冲系统 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风险等 , 主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交 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 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力争利用 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 低股票仓位频繁调 整的交易成本和跟 踪误差,达到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 金参 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时, 对单 个券 种的 分析 判断 与其 它信 用类 固 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 在信用研究方面, 会加强自下而上的 分析,将机构评级 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 通过发行方的财务 状况、信用背景、 经营能力、行业前 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 断其在期限内的偿 付能力,尽可能对 发行人进行充分详 尽地调研和分析。 本基 金参 与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时 ,将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提前 偿还 率、 资产 池 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变化等因 素的研究,预测资 产池未来现金流变 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 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 的证券的久期与收 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 流动性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综 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 曲线、个券选择以 及把握市场交易机 会等积极策略,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选择风 险调整后收益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组合管理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于 中证 500 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导致 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 完全复制法,严 格按目标指数的个 股权重构建投资 组合 。 但在 少数 特殊 情况 下基 金经 理将 配合 使用 优化 方法 作为 完全 复制 法的 补充 , 以更好达到复制指数的目标。


71 1 、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 3 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 略和 逐步调整。


(1) 确定 目标 组合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完 全复 制成 份股 权重 的方 法确 定目 标组 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成份股基本面趋势和流动性的分析, 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 逐步 调整 : 通过 完全 复制 法最 终确 定目 标组 合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规定 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 、每日投资组合管理


(1) 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 (如 股本变化、分红、停牌、 复牌等)信息,以 及成份股公司其他 重大信息,分析这 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 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与 分析 : 跟踪 标的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变 化, 确定 指数 变化 是否与预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每日 申购 赎回 情况 的跟 踪与 分析 : 跟踪 本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信息 , 分析 其 对组合的影响。


(4) 组合 持有 证券 、 现金 头寸 及流 动性 分析 : 基金 经理 分析 实际 组合 与目 标 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5) 组合 调整 : 根据 标的 指数 , 结合 研究 报告 , 基金 经理 以复 制指 数成 份股 权重及其他合理方法构建 组合。在追求跟踪 误差和偏离度最小 化的前提下,基金 经 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6)以 T-1 日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 考虑 T 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 司变动等情况,设计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 、定期投资组合管理策略


(1)每季度进行基金收益评估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 对基金进行投资 绩效评估,并提供 相关报告。绩效 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组 合误 差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 功与 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 72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收益评估的结果和支付要求, 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 进行现金支付的准备。


(2)每月进行基金费用支付


每月末,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合同中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 、指数许可使用 费 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3)成份股更新


当成份股发生更新时,本 基金将根据标的 指数的编制规则及 调整公告, 在指 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 析并确定组合调整 策略 ,尽 量减 少变 更成 份股 带来 的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定期投资组合监控


每月末,ETF 研究小组通过定量指标对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的拟合情况进行 评价 。 每季末,基金经理根据评 估报告分析季度 的投资操作、组合 状况和跟踪误差 等情况 ,重点分析基金的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产生原因、现金控 制情况、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 金日均跟踪偏离 度(剔除成份股分 红因素)的绝对 值不超过 0.2%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避免跟踪偏离 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3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9)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74 10% ; (14 ) 本基金持有单只企业中期票据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 终,本基金持有的 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6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 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 (7 ) 、 (17) 、 (18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75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发生修改或 变更,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 和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 六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 和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 和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收益率 ,即 中证 500 指数 收益率 。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中证 500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500 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500 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本基金76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变更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 若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无实 质性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指数编制单 位变 更、 指数 更名 等事 项) , 则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同 时本 基金 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采用 完全复制法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 指数所代表的 股票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 77 十 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金开立资 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期货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8 十 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交易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 衍生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在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 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市场的情79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价作为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应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流通受限的股票, 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 括停牌、新发行未 上市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股票 )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 定公允价值。 3 、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上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 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截止 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基金 投资 同业 存单 , 按估 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选定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本基 金投 资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7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8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80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 约定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或 登记 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 于该 估 值错 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数 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81 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82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 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 期货 交易 所、 指数 公司 及登 记结 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3 十 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达到 1% 以上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 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 份额折算 , 则以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为 收益 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2 、 本基 金以 使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尽 可能 贴近 同期 标的指数增长 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 和特点,本基金收 益分配不须以弥补 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 、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5 十 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登记 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9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 、基金的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86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 顺延。 3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 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03%÷ 当年天数 H 为本基金 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 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按季支付。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季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或不可抗力情 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 指数许可协议变 更上述标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费率和 计费方式的,基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有关规定 最迟于新的费率和 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上述“( 一 ) 基金 费 用的 种类 ”中除 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或 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87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 定不 得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体,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执 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利益投资、运 用基金财产过程中 ,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88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 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89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 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 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 或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个 交易/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9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 三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7 、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 折算日后应至少 提前两个工作日将 基金份额折算日 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 记结算机构完成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8 、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通 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91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0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 、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 用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92 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4 )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 调整 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 申 购赎 回方 式及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价 组成;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28 ) 发 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3、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93 14、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 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参与 融资 和转 融通 证券 出借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策略 、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6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94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95 十 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 管 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6 十 八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 时本基金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法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 指数所代表的股票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 (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人员素质 等,这些都会导致 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二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 投资策略、人为 因素、管理系统设 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策 风险 : 指基 金投 资的 投资 策略 制定 、 投资 决策 执行 和投 资绩 效监 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 操作 风险 : 指基 金投 资决 策执 行中 , 由于 投资 指令 不明 晰、 交易 操作 失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三 )职业道德风险: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 守职业操守,发生 违法、违规行为97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 四 )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五 )本基金特定风险 1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 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 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 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上 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波动,导致指数波 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 由于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 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 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 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 的指数中该股票的 权重可能不完全相 同;因缺乏 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 大;因基金申购与 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98 4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 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 新的标的指数保持 一致,投资者须承 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5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 套利机制使基金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 价格的折溢价控 制在一定范围内 ,但 基金 份额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价 格受 诸多 因素 影响 ,存 在不 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 后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 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 数据 ,计 算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 并将 计算 结 果向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发 送, 由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对外 发布 , 仅供 投资 者交 易、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参 考。 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 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 、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 易所上市条件被 终止上市,或被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 、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能仅允许对 部分成份股使用现 金替代,且设置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 ,投资人在进行申 购时,可能存在因 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申购当日未卖出的 基金份额在交收 成功后方可卖出和 赎回。因此为投 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 券商如发生交收违 约,将导致投资者 不能及时、足额获 得申购当日未 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9 、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 者提出 赎回 申请 时 ,如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内 不具 备足 额 的符 合条 件的 赎 回对价,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 据成份股市值规 模变化等因素调整 最小申购赎回单99 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 按原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申购并持有的 基金份额,可能无 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全部赎回,而 只能在二级市场卖 出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 10、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 证券 , 在组 合证 券变 现过 程中 ,由 于市 场变 化、 部 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 ,导致 投资 人变 现 后的 价值 与赎 回时 赎回 对价 的价 值有 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 和技术约束,完 成套利需要一定的 时间,因此套利 存在 一定 风险 。 同时 , 买卖 一篮 子股 票和 ETF 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 所以折 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 能形成套利。另外 ,当一篮子股票中 存在涨停或临时停 牌的情况时,也会由于买 不到成份股而影响 溢价套利,或卖不 掉成份股而影响折 价套利。 12、 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 包括组合证券名单、 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 金替代比率、替代 金额等出 错, 将会 使投 资人 利益 受损 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3、 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对 ETF 基金而言,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相关成份股的市场流动性不 足使基金无法以合理价格 买入或卖出所需股 份数量所造成的风 险。流动性风险主 要发生在基金建仓期以及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期间。


对 ETF 基金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 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4、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 险本基金的多项 服务委托第三方机 构办理,存在以 下风险: (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 , 导致 代理 申购 、 赎回 业务 受到 限制 、 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登记结算机构 可能调整结算制度, 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及资 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 制度调整可能给投 资者带来理解偏差 的风险。同样的风100 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 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5、 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场内申购赎回环节 包括 “ 退补现金替代 ” 方式 , 该方 式不 同于 现有 其 他现金替代方式,可能给 申购和赎回投资者 带来价格的不确定 性,从而间接影响 本基金二级市场价 格 的折 溢价 水 平。 极端 情况 下, 如果 使 用 “ 退补 现金 替代 ” 证券 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 的不确定性可能导 致本基金的二级市 场价格折溢价处于 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 “ 时间 优先 、 实时 申报 ” 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 实际成交价格和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约 定为准。若因技术 系统、通讯链路或 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 法遵循 “ 时 间优 先、 实时 申报 ” 原则 对 “ 退补现金替代 ” 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当基金 所投资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之 债务 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 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 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此外,受市场 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可能无法在同 一价格水平上进行 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17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 具有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指的 是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 动性风险指的是受 资产支持证券市场 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 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 于资产支持证券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证 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18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 动就可能会使投资 人权益遭受较大损 失。股指期货采用101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 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19 、参与融资 与转融通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参与融资及转融通 业务,可能存在 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20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流通受限证券投资,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本基金可 能由于持有流通受 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 险。 ( 六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 险收益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构基金风 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 有关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是基于投 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 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 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 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因此销 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 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 可能存在不同,投 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 ( 八 )其他风险 1 、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102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九 )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代理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03 十九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 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0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 (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 未上市新股等) , 基金 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 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 限自动顺延至全部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5 二十、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结 算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 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及转融 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6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 赎回、 份额转让等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申购、 赎回 对价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1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107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 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15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6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 处理时,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08 (2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 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09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对价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10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 认购 款项 和认 购股 票、 应付 申购 对价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费用;


111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 监管 机构 依法 要求 提供 的信 息, 以及 不时 地更 新和 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 基金和联接基金的 相关性,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直接出 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在计 算参会份额和票数 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 的享有表决权的参 会份额数和表决票 数为:在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 登记日,联接基金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总数乘以该持有人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 折算为本基金后的 每一参会份额和本 基金的每一参会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 应以联接基金的 名义代表联接基金 的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身份行 使表决权,但可接 受联接基金的特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理人的 身份出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 表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 先遵照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的约定召开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 份额112 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代 表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一 )召开事由 1 、 除法 律法 规, 或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外,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基金上市,但 因本基金不再具 备上市条件而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响的前提下,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外的 调低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113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在对 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或 者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 管理 人、 相关 证券 交易 所和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标的 指数 更名 或调 整指 数编 制方 法, 以及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的约定,变更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8)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 或服务;


(9)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的 联接 基金 采取 特殊 申购 或其 他方 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114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115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 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116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4)上述第(3 )项 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会 议通 知载 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非现场方式与 现场方式结合的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等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 大事项,如基金合 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 议的通知后,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11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 册。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 可做出。除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18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 议主 持 人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 代理 人 对于 提交 的 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19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本 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 定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同 期标 的指 数增 长率 达到 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 金以 使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尽 可能 贴近 同期 标的 指数 增长 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 和特点,本基金收 益分配不须以弥补 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 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的影响下, 基金管理人、登记 结算机构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120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 、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 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9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121 基金管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 所签订的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中所规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 方法支付指数许可 使用费。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费率、具 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 定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 用调整后的方法或 费率计算指数许可 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 方法。 4 、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除 管理 费、 托管 费和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 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122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 定不 得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体,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执 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利益投资、运 用基金财产过程中 ,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本基金力争 将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 控制在 0.2% 以内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 。为更好的实现投 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 于非成份股(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 回购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 法,即完全按照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组成及其权重构123 建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的变动进行相应 调整。当预期指数 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 发生配股、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或 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 数的效果可能带来 影响时,或因某些 特殊情况导致流动 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 致 无法 有效 复制 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情形: (1)法 律法 规的 限制 ; (2 )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 长期 停牌 ; (4) 其它 合理 原因 导致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 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各种 金融 衍生 产 品,如股指期货、权证以 及其他与标的指数 或标的指数成份股 相关的衍生工具。 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的目 标,是使得基金的 投资组合更紧密地 跟踪标的指数, 以 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 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对冲系统 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风险等,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 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 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力争利用 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 低股票仓位频繁调 整的交易成本和跟 踪误差,达到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时,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 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 在信用研究方面, 会加强自下而上的 分析,将机构评级 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 通过发行方的财务 状况、 信用 背景 、 经营 能力 、行 业前 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 断其在期限内的偿 付能力,尽可能对 发行人进行充分详 尽地调研和分析。 本基金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时, 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变化等因 素的研究,预测资 产池未来现金流变 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 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 的证券的久期与收 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 流动性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综 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 曲线、个券选择以 及把握市场交易机 会等积极策略,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124 (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125 等;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企 业中 期票 据,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5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 终,本基金持有的 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6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 值加权平均计算;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 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 (7 ) 、 (17) 、 (18 )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126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发生修改或 变更,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 和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127 六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 报告; 128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 (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 未上市新股等) , 基金 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 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 限自动顺延至全部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 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 提交 深圳 国际仲裁 院,根 据该 会当 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深圳 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129 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130 二十 一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托 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 尹延君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 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3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 信托 业务 ; 经监 管机 构批 准发 行或 买卖 人民 币有 价证 券;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外汇存 款、汇款;境内境 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在境内境外发 行或代理发行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 卖外汇及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贸易、非贸易 结算 ; 办理 国内 结算 ; 国际 结算 ; 外币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贷款 ; 资信 调查 、 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 业代理业务;代理 收付款项; 黄金 进 口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 箱服务;外币兑换 ;结汇、售汇;信 用卡业务;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I.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好的实现投 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 于非成份股(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以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 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 ,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80%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32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 投资限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3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持有的133 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 本 基金 持 有单 只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企业中期票据,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 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6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 须经托管人同意, 方可纳入监督范围。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7)、 17 ) 、18)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134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135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发生修改或 变更,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 和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5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 人按 以下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 对手。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与 银行间市场的丙类 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 以通过邮件、电话 等双方认可的方式 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可行性 说明。基金管理人 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不对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可 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 。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 券款兑付) 的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与 不在 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撤销交易,经提 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发 生此种情形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 行交易。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 易方 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和交通 银行,基金管理人 在通知基金托管人136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调整核心交易 对手名单。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 核心交易对手以外 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时,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 限于根据已提供的 名单,审核交易对 手是否在名单内列 明。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 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 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基 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 择存款银行。因基 金管理人违反上述 原则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相关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承担。基金管理 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基金 托管人的职责仅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此处 的 流通受限证券 与上文提及的 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 全一致 , 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还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 关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 资料应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体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文件、137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 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资产净值 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4)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 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消除或防 范 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 权利。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则不承 担任何责任。如果 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II.基金 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III.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个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 管理人赔偿因其违 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 交的且基金托管 人在交易前能够监 控的投资指令,138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 令违反关法律法规 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 可获知的监控指 标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必 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托管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139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 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货 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 的约定,将认购资 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的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基金募集 期满,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确认文件。若基金140 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设资产托管 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 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 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易;基 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 订全 国 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141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时,如 果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 管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合同原件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份 额后的数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估 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142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须分别妥善保管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利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的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目 前相关规则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的保存期限自基 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利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 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并 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由 于 自身 原 因无 法 妥善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143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 提交深圳国际仲裁 院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 市,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 、 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 议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44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主要由基金管 理人、发售代理机 构、申购赎回 代 理券商提供。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 变化,增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


( 一 )网 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信箱,投资人 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和 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 金公告、投资资 讯、理财刊物、基 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 人提供基金账户 查询、交易明细查 询、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 二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 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 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 中心 人工 座席 每个 交 易日9 :00-17 :00 为投 资人 提 供服 务,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 投诉,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 三 )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大 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 以书 信、 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 诉,以“及时回 复”为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145 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 四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个 人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登 录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fund.pingan.com 进行 网 上交 易。 适用 业务 范围 包括 :基 金账 户开 户、 基金 认 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 信息查询等业务。 ( 五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46 二十 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47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的住 所 ,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 人按此种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 人还 可以 直 接登 录 基金 管 理人 的 网站(www.fund.pingan.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说明书。 148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 平安大华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募 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平安大华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三)《 平安大华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 平安大华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的 法律意见 (七) 注册登记协议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 二 月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