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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行业轮动混合(001660)

富安达行业轮动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富安达 行 业轮 动 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富 安 达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南 京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 重要 提示】 
富安达 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于2015
年6月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443 号文注册募集。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 理人” 或 “管理人” 或 “本公
司” ) 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具有中 高风险、 中高收益基金品种, 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 基 金 、 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表现。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目录 
第 一部 分绪言 ....................................................... 3 
第 二部 分释义 ....................................................... 4 
第 三部 分基金 管理 人 ................................................. 8 
第 四部 分基金 托管 人 ................................................ 19 
第 五部 分相关 服务 机构 .............................................. 24 
第 六部 分基金 的募 集 ................................................ 26 
第 七部 分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30 
第 八部 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1 
第 九部 分基金 的投 资 ................................................ 42 
第 十部 分基金 的财 产 ................................................ 51 
第 十一 部分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52 
第 十二 部分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57 
第 十三 部分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59 
第 十四 部分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61 
第 十五 部分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62 
第 十六 部分风 险揭 示 ................................................ 68 
第 十七 部分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中止与 终止 与基 金 财产 清算 ................ 72 
第 十八 部分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74 
第 十九 部分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96 
第 二十 部分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6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118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9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 120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第 一部 分


绪言 《富安达 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 定以及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或“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富安达行业轮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安达行业轮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富安 达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富安达 行业轮 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 招 募说明书 :指《 富安达 行业轮动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指《 富 安达 行 业轮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15、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 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 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安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基金 注 册 登 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换 、 转托 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富安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指定媒介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 的报 刊、互 联 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 况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 蒋晓刚 成立时间:2011 年4 月27 日 电话:(021)61870999-6203 联系人: 吴定婷 注册资本:2.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股权结构: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 许可[2011]544 号文批准设立。 目前公司股东为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 股份 49%;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26%;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 经营控股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股份25% 。 注册资本为 2.88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 十个一 级部门 ,分别是 :投资 管理部 、研究发 展部、 市场营 销部、 产品创新部、 信息技术部、 基金事务部、 综合管理部、 人力资源部、 计划财务部 和监察稽核部。 投资管理部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领导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指 导下, 负责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 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确保投资管 理目标和风险控制目标的实现。 研究发展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基金管理的实际 需求, 把握产品设计定位, 开展策 略研究、 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数量研究 工作, 为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提供有效的研究支持平台。 市场营销部: 负责公司公 募基金、 专户等产品代销渠道的开拓与维护, 营销协议的制定和实施, 产品的发 行和持续销售工作; 负责公司机构客户的开发与维护, 完成相应的目标任务; 负 责公司各种产品的营销策划及实施; 负责公司品牌的建设, 媒体关系管理等工作; 负责公司官网网络营销和客服中心的运维工作, 提升公司知名度和信誉度。 产品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创新部: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 提供公司产品策略建议, 把握产品设计定位, 提出 产品设计思路, 建立并完善公司高效产品线, 促进公司经 营目标的实现。 信息技 术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策略, 规划公司信息技术体系架构, 构建完善的信息技术 平台; 负责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规划、 建设、 运营和维护, 为公司各项业务的正 常运行、 信息的安全保密和企业信息化提供有效的保障。 基金事务部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 负责基金的财务核算、 资产估值、 注册登记、 资金 清算等相关业务, 维护基金交易的正常有序运作。 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 略, 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的拟定、 推行、 跟踪和 执行效果评估工作; 负责公司制度建设、 文秘管理、 外部联络、 内部宣传、 信息 调 研、 行政后勤管理, 为公司日常运作、 领导战略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 人力资 源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 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参与制订人力资源战略 规划; 负责制定、 执行和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政策, 运作和维护人力资源体系; 建 立和完善人才梯队的配置和储备; 制定并组织员工培训和开发; 组织、 实施和监 督各部门的员工绩效管理; 宣传、 贯彻公司价值理念, 组织员工活动, 提供员工 帮助, 增强组织凝聚力; 维持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人力资源优势。 计划财务部负 责公司全 面预算 的编制 、会计核 算、公 司财务 报告的编 制;定 期进行 财务分析, 为公司发展和管理层决策提 供依据; 同时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财 务有关的内控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资产清查, 监督公司自有财产的管理, 保证公司自有财产记录准确和安全; 并接受并配合国家监管机构、 社会审计机构 和公司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的检查。 监察稽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负责公司规章 制度的审核, 检查、 监督各部门执行情况; 对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风险 管理; 负责公司专项审计、 信息披露内容的审核、 对外文件的法律审核, 保证公 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截止到 2018 年 2 月 27 日,公司总人数 70 人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为 65 人,其中 54.43%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 蒋晓刚先生,1968 年10 月出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南京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业务总 监,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代行总经理,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副董事长: 靳向东 先生, 1959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士。历任南京市江浦 县城东公社插队知青,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政策研究室科员, 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 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中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科长,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科员, 省政府研究室经济综合处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 副处长(主持工作)、处 长, 省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处处长, 江苏省中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 江苏 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处处长。现任江苏交通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董事: 张敏 先生,1968 年11 月生, 本科学历, 高级 经济师。 历任南京市医 药管理 局科员, 国泰证 券公司 南京营业 部交易 管理部 副经理, 南京市 城市建 设(控股) 有限公司 投资财 务部, 南京城建 项目管 理发展 有限公司 综合办 公室计 划考核岗, 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发展部投融资岗, 南京城建 项目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发展部副经理, 河西国资集团投资部投融资管理、 合 同管理主管。现任河西国资集团投资与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主管。 张丽珉 女士,1963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士,助理会计师。历任 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南京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 南京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常府街证券营业部主办会计,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龙蟠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助理,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资产结算存管中心总经理助理, 南京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龙蟠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 经理,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战峰 先生,1968 年 8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大投资公司投资部经 理, 平安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招商证券研发中心高级分析师, 国信证券研 究所首席分析师, 国投瑞 银基金高级组合经理, 国泰基金基金经理, 天治基金总 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 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监 、 富安达优 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富安达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 基金的基金经理 。 独立董事: 赵顺龙 先生, 1965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教授。历任南 京化工学院社科部教师, 南京化工大学社科系教师, 南京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工商管理系副主任、 副教授, 南京工业大学 (原南京化工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教 授。现任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刘健 先生, 1955 年6 月出生, 中共党 员, 研究生学历, 律师。 历任南京绵 织厂劳动干事、 人事负责人, 南京内燃机配件五厂党务、 人事负责人, 南京大量 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任上海市建纬 (南京) 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江涛 女士,1967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历任深 圳赛格集 团市场 部外贸 业务员, 深圳石 化集团 秘书科长 、海外 企业管 理部副总, 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总部总助、 北京代表处副主任,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办副 主任( 主持) ,中银国 际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会秘 书兼董 办主任、执 委会委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 刘宁 女士,1967 年11 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 高级审 计师。历 任南京 市审计 局政财金 融审计 处科员 ,金融审 计处科 员、副 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 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监事: 杜文毅 先生, 1963 年2 月出生, 中共党员, 大学学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 南京交通 学校财 会教研 室工作, 江苏交 通规划 设计院计 划财务 室副主 任、主任,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处副处长, 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 处副处长、 处长, 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审计部部长。 熊长安 先生, 1962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双专科学历,高级会计师职 称。 历任南京市建材总公司财务部经理, 现代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南 京市木材总公司, 森昊集团财务部经理, 南京燃料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 总监, 玉朗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南京市物资集团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兼玉朗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玉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现任河西开发建设指挥部 财务处处长。 孙爱民 先生,1975 年12 月出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历任南京 电声股 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工程师,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电脑工程师, 南京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电脑工程师, 富安达基金筹备组成员,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范仲文 先生,1981 年 8 月出生,大学本科,经济学学士。历任兴业证券梅 花路营业部员工, 华泰柏瑞基金有限公司渠道部高级经理, 富安达基金 (筹) 市 场营销华东区大区总监,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华东大区总监兼机 构销售部 经理、 部门副 总监(主 持工作 ) 。现 任富安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市场营 销部总监。 黄懿稚 女士,1974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金新信托上 海管理总部人力资源部薪酬福利主管, 民安证券上海管理总部人力资源部副总经 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富安达基金筹备组人力资源负责人, 富安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历 任部门 经理,部 门副总 监(主 持工作) 。 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 总经理: 蒋晓刚 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 副总经理: 沈伟青 先生, 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 历任南京市证券公司上海长宁支路营业 部、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证券营业部员工,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南车站路证券营业部交易部经理, 西北证券托管组银川福州南街证券营业 部托管小组成员,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吉祥商城证券营业部、 南京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证券营业部、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 营业部、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番禺路证券营业部、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督察长: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3 张丽珉 女士(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 4、本基金 拟任 基金经理 毛矛先生,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华资源 (香港) 有限公司交易员, 易唯思商 务咨询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2 年 4 月加 入富安 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高级 行业研究 员兼基 金经理 助理。2015 年5 月起任富安达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富安达健康人生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2015 年11 月 25 日至2016 年12 月 17 日期间)、 富安达新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基金、富安达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蒋晓刚先生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吴战峰先生(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飞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上海技术应用技术学院财政经济系教师, 聚源 数据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项目经理,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部高 级宏观债券研究员,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任富安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助理 (主持工作) , 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主 持工作) ,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4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5 (21)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 谋取 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6 4、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 公司的所有部门 、 各 项 业 务 和 各 个 岗 位 , 渗 透 业 务 的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 督 察 长 和 监察稽核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公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 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 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7 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 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 控制成 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 有效的监督管理、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①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和薪酬委员会、 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其中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②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 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负责全面 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③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既互相合作, 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 成了合理 的组织结构。 ④公司设有督察长, 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⑤公司注重内控文化的建设 , 树立员工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 定期对 员工进行合法合规的相关培训。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 对于 不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 对于可控风险, 风 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8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 制定严格的检查、 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 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 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升荣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6 日


注册资本:848220.7924 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联系人: 李启明 电话:021-24198878 传真:021-5466213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胡昇荣 先生,董事长 。 自 2013 年6 月起任南京银行行长、执行董事。曾任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 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党委委员,南京市金融办副主 任 、 主 任 、 党 组 书 记 。 束行农先生,行长。 自 2017 年6 月起任南京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曾任南京市商业银行计划 处副处长, 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 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总经理、 南京 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朱群力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自2013 年11月起任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 中国人民银行莱芜 市中心支行 ,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任南京银行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2006年1 月至2013 年10月任南京银行发展规划部总经理。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 2 月 8 日, 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 中资法人股 份、 外资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实行一 级法人体制。南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先后于 2001 年、2005 年引入国际金融 公司和法国巴黎银行入股, 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 2007 年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0 成功上市。 目前注册资本为 33.66 亿元,下辖 17 家分行,154 家营业网点,员 工总数7000 余人。 南京银行坚持走差异化、 特色化、 精细化的发展道路, 努力做成中小银行中 的一流品牌, 将中小企业和个人业务作为战略业务重点推进, 丰富业务产品体系, 倾力满足中小企业与个人融资需求, 业务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 自 2007 年设立 第一家异地分行以来, 跨区域经营不断推进, 先后设立了泰州、 北京、 上海、 杭 州、 扬州、 无锡、 南通 、 苏州、 常州、 盐城 、 南京、 镇江 、 宿迁、 连 云港 、 江北 新区、徐州、淮安 等 17 家分行,机构战略布局持续深化。


南京银行致力于探索综合化经营, 在全国率先尝试了城商行异地参股其他城 商行的发展模式, 参股日照银行并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入股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 芜湖津盛农村合作银行, 发起设立了宜兴阳羡、 昆山鹿城两家村镇银行, 投 资组建鑫元基金公司, 成立紫金山鑫合金融家俱乐部, 在探索综合化经营的道路 上不断迈进。


南京银行自 2006 年首次入选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公布的全球 1000 家大银 行排行榜以来,排名逐年提升,2016 年已升至第 152 位。2011 年,南京银行 在中国 《银行家》 杂志 竞争力评价报告中, 荣 获 “最佳城市商业银 行 ” , 并且在 资产规模 1000 亿元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综合排名中再度 脱 颖 而 出 , 揽 获 第 一 。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南京银行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成立了独立的一级部 门----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运营部、 市场拓展部、 内控稽核部和研究开发部四 个内设部门。


目前,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 35 人, 其中从事会计核算、 资金清算、 投 资监督、 信息披露、 内控稽核的人员 21 人, 市场营销 10 人。 相较同期获批基 金托管资格的其他银行,南京银行在托管运营上配备较强的人力。


四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 4 月 9 日,南京银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取得资格后, 本行充分发挥基金公司、 资产管理等牌照齐全的优势, 持续加强与金融市场、 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 优, 托管产品种类不断丰富, 目前可以开展公募基金托管、 银行理财托管、 基金 公司专户产品托管、 基金子公司专户/专项产品托管、 证券公司定向/ 集合资产管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1 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保管、私募基金托管等多项业务。 截止到2016 年12 月 31 日,南京银行托管产品组合数超过 1600 只,托管规模超15000 亿。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由业务运营部、内控稽核部、研 究 开 发 部 、 业务一部、 业务二部、 综合管理部 组成。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内控稽核部, 配备内 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 力。 其他各业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执行风险控制制度, 落实具体的风险控制 措施。同时,总行风险部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内设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内控稽核部,该部门 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内设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行资产与基金资产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运作部 门与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 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2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在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内控稽核部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 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3 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电话: (021)61870808 传真: (021)61601555 联系人: 吴定婷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30-6999 (免长途)或 (021)61870666 2、 其他销售机构 (1 )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升荣 联系人: 李启明 电话:021-24198878 传真:021-54662130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 蒋晓刚 电话: (021)61870999-3602 传真: (021)021-61065222 联系人: 顾颖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5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刘佳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8 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虞京京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6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443号文注册募集。 一、 基 金类型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 金存续 期 不定期 四 、基 金份额 的 募 集方式 、 募 集期限 与募 集对象 1、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 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 募 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 社会公开募集。 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城市 (网点)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 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 集规模 上限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六 、认 购费率 本基金采 用金额 认购方 法,认购 费用以 认购金 额为基数 采用比 例费率 计算, 收费方式为前端收费。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认购费率予以优惠。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7 表 1:基金的认购 费率结构表 认 购金 额(M ) 基 金份 额认购 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当 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 投资人认购费率按照认 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七 、基 金的初 始面 值、认 购价 格和认 购 份 额的计 算 1、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 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4、基金份额余额处理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2%, 假设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得到基金份额 98,864.23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5、认购 费用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 广、销 售、注册 登记、 募集期 间发生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8 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八 、认 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首次 认购之 前必须持 有效证 件开立 富安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账户 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 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基金募集期间,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认购手续仅代表 对 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 投资人认购成功与否应以基金募集结束后注册 登记机构 的认 购确认为准。 4、认购限制 (1 )本 基金募 集期间 内,单一 投资人 认购本 基金, 原则 上不 设最高 认购份 额限制 ,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 , 对于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 (2 )在 募集 期内, 投 资人在代 销机 构销售 网 点每笔认 购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下同) , 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投资人在直 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9 (3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九 、 募 集期间 认购 资金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 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 、募 集期间 的资 金存放 和费 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 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0 第 七部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 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1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 办理 的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赎 回 办 理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的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销;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2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 发生申购、 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 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交付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 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申购款项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 (包括 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T+2 日后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3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量限制 1 、 代 销 机 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单 笔 申 购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 ,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 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 网点公告。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但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另有要求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 2、 直销机构的每个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最低追 加申购金额为1,000 元。 3、通过 本基金 网上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 申购业 务时,每 个交易 账户首 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1,0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 元。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 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 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数量 限制, 具体规 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4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 、 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 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与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 的有效份 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未计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其中, 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针对 基金投 资者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向监管部门 履行必要的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并 予以公告。 7、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5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 根据单次申 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 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表 2:基金的申购 费率结构表 申 购金 额(M ) 基 金份 额申购 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递减。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 期 不少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 的赎回费,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 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 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 财产。 表 3:基金的赎回费率 结构表 持 有基 金份额 期限(T) 赎 回费 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6 八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以上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计算举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 = 9,852.22/1.010 = 9,754.67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 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 费用=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 以上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计算举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00 元, 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且不足1 年, 赎回费率为 0.5%,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10,000 ×1.010×0.5%=50.50 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10-50.5=10,049.50 元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7 九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 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或者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 注册登 记机构 的异常 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5、6、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8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告 。 十 一、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或者 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二 、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9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 将自动进行 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 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非自动延 期办理 赎回申请量占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三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0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 登暂停公 告 1 次 ;当 连续暂停 时间超 过两个 月时,可 对重复 刊登暂 停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四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五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和 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 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 情形 ; “司法强制执行 ”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 过户费用。 十 六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1 十 七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及质押 1、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 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十九 、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 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2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 追 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等)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投 资于债 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证券 品种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 为 5%-100% ,其中权证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富安达多维经济模型, 通过对全球经济发展形势, 国 内经济情况及经济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资金供求关 系 和 市 场 估 值 的 分 析 , 结合 FED 模型,对未 来一定时期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并 据此适时动态的调整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同时结 合富安达择时量化模型,辅助判断大类资产配置及权益类资产仓位。 2、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 “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方法, 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 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个股。 本基金通过选择基本面良好、 流动性高、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3 成长性良好的 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 控制非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追求 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定增值。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 发展方向、 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运营 管理能力, 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和成长能力, 优选具有良好经营情况的上市公司 股票。 A 、 公司所处行业符合 国家发展的战略方向, 同时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 竞争优势 B 、公司所在行业景气 度较高且具有可持续性 C 、公司所在行业竞争格局良好 D 、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 E 、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企业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 盈利能力指标和估 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优势个股。 A 、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及净利润增长率等; B 、盈利能力指标:毛 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C 、 估值指标: 市盈率 (PE ) 、 市销率 (PS) 、 市 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 ) 和总市值等; (3)投资组合构建与优化 本基金在定性分析、 定量分析等基础上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 当公司的基本 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调整。 3、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审慎原则的基础 上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发行申购与增发新股申 购, 通过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分析, 综合考虑 内在价值、 市场溢价、 中签率以及申购机会成本等影响申购收益率的因素, 制定 适当的申购策略以及择时卖出策略。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宏观情况及利率政策的基础上, 采取自上而下的 策略构造组合。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4 (1)以久期策略为债券投资组合的核心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变量的分析, 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趋势变化, 据此确定债 券组合的整体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 结合收益率曲线的预 测, 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确定长、 中、 短期债券投资比例; (3)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 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综合曲线收益率估值, 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 据。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6、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四 、投 资管理 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 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 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 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 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投资总监、 投资部 和研究部 负责人 、基 金 经理等人 员组成 (督 察 长列席会 议) , 定期或 不定期召开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5 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 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 确定资产和行 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 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 制定 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 基金经理 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 和权限进行规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 基金 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 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 案, 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 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 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研究机制 本公司设立研究发展部 , 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 具体包括研究投资策略, 提供包括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 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 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 服务; 开展对行业、 公 司、 固定收益产品、 衍 生产品的研究, 为投资 部门、 投资 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 开展基金绩效考核,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旗下基金 的绩效分析报告等。 4、投资基本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 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 )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 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 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 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 并采用实地调研、 持 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 调查研究, 并建立相关模型, 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 度研究报告, 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 研究部门 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 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 入分析的基础上, 利用数量化模型, 合理预计收益率曲线, 并形成债券投资策略 提交投资部门。 此外, 研 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 作为投资 决 策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6 (3 )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 依据研究部 门提供的研究成果, 对宏观经济、 行业发展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 完善资产配置 和行业配置方案, 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 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 对于超出权 限范围的投资, 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 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1)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 首先应 对指令予以审核, 然后再具体执行。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范或 者不合 规 的,集 中交易 室可以暂 不执行 指令, 并即时通 知基金 经理或 相关人员。 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2)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公司研究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 利用相 关工具对基金投资的风险检验、 风险评估、 投 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等方 面进行评估和测算, 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 的依据。 3)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各项风险问题, 并对投资风 险 进行识别和监控; 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 事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 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60% × 沪 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40% ×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综合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构建、 投资标的以及市 场上可获得的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后,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并且将其作为 指数标的 沪深 300 指 数作为本 基金股 票组合 的业绩比 较基准 。债券 组合则采用 中国债券总指数作为业绩基准。 本基金的股票 投资比例区间为 0%-95% , 考虑到 本基金的灵活配置属性, 取 60%为基准指数中股票投资所代表的权重, 其余 40%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7 为基准指数中债券投资所对应的权重。 因此,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为 “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有更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 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投资于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9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8 产净值的 0.50% ;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 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基 金 所 持有 的 股 票 市 值、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占基金资产的 0%-95% ;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9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4) 、 (20) 、 (21)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 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0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不再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 及 债权 人 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1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 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2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价格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价格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 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3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中国 金融期 货交易 所上市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 则》为准。 6.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估值 。如使 用的 估 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 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4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 注 册登记 机构 、 或销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错 误,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5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注 册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6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7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 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8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 为 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9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律师费和 诉讼费 、仲裁 等法律 费用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9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0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 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1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2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3 2. 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4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5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 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6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基金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 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7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8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以及其它风 险等。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 证券市场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信 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如 果不能或 拒绝支 付到期 本息, 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 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4 )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 它与 基金所 投资证 券 的发行 人的经 营活动 所引起 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 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5 )购 买力风 险。基 金投资的 目的是 基金资 产的保值 增值, 如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 收益 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债 券收益 率曲线 变动风险 。是指 收益率 曲线没有 按预期 变化导 致基金 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 )再 投资风 险。该 风险与利 率风险 互为消 长。当市 场利率 下降时 ,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 债券 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9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 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 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安 排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章节。 (2 )本基金拟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 金合同 约定 : “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 具” , 其中“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95% ” ,从投资 范围和 所处的 行业上看, 基金资产及该类股票的流动性良好; 2) 从投资限制上看, 本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 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 本基金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比例设置 符合《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综上所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 )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详见 招募说 明书“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 “ (十 二)巨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0 额 赎回的认定 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中 “ (十 二) 巨 额赎回的认定 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 (十一)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4、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因 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基 金在交 易时所采 用的电 脑系统 可能因 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 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1 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 人为因 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基 金经理 违反职业 操守的 道德风 险,以 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 )人 才流失 风险, 公司主要 业务人 员的离 职如基金 经理的 离职等 可能会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2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中止 与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3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4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5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6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7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托 管资金 专门账 户 、证券 账户 和 投资所 需其他 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8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9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0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1 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 符合 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代 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2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 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3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4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5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6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7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8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 除 权 日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律师费和 诉讼费 、仲裁 等法律 费用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9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 追 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0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等)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投 资于债 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证券 品种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 为 5%-100% ,其中权证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投资于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1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9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0% ;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 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基金 所 持有 的 股 票 市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2 值、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占基金资产的 0%-95% ;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 (2)、 (14) 、 (20) 、 (21)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3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不再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4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5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 、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6 第 十九 部分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蒋晓刚 设立日期:2011 年 4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4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8 亿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870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升荣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48220.792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7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等) 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批 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 投 资于债 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其中权证投 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任何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8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0%;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9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40%; (20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 (2)、 (14) 、 (20) 、 (21) 项外 ,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0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 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或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如基金 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 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 划拨、 账目核 对、到期 兑付、 文件保 管以及存 款证实 书的开 立、传递、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1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流通 受限证 券是指 经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 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应 制订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并经 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2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 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 3 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3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 管理在 投资中 期票据前 ,须根 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 门的规 定,制 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比例进行 监督。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3 2.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发布的 法律法 规对证 券投资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 托管人 有权监 督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 时的法 律法规 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比例限 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 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基 金管理 人 应遵守 《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2.本基 金在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前 ,基金 管理人须 根据法 律、法 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比例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对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另有规 定或托 管协议 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 从其约定,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九)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 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4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托管资 金专门 账户和 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 函,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5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和 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 产,如 有特殊 情况双方 可另行 协商解 决。基金 托管人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以下简 称“中 登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内交 易交收 、 托管 资产开户银 行扣收结算费和 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注册 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6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 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立基金 的资金账 户(托 管账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理人 合法合规 的指令 办理资 金收付。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付赎回额、 支付基金收益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资 金账户进行。 2.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及 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4.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7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结算 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后台确认及资金 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 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8 正本的原 件。基 金 管理 人应在重 大合同 签署后 及时传真 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 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 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 证、 股指期货合约 、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和 负债 。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9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价格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0 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所结算 细则 》为准 。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1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 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如果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了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一方提供的信息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 当事人一方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2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3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托管 协议产 生或与 之相关的 争议, 双方当 事人应通 过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 ,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4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8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5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6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交易 资料 的寄送 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以 电子形式 为主的 确认单 、对账 单等基金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 请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3、 对在认购期开户认购的基金持有人, 在基金宣布成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开户确认书。对首次在申购期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开户确认书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4、 每月/每季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及短信对账单 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及短信对账单。 二、 基金 红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 基金登记机构将其所得 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 免收申购费用。 三 、定 期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 划,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 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四 、网 上 理财 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自助 开户交 易: 投 资人可以 在本公 司网站 上自助开 户并进 行网上 交易 业 务。 2、 查询 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 本公司 网站查 询所持有 基金的 基金份 额、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 信息 咨询服 务: 投 资人可 以 利用 本 公司网 站获取基 金和基 金管理 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四 、短信 服务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7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 、 电 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金 份额净 值 等服务。 六 、 信 息订阅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富安达网站 的客服中心、 信息订制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 富 安达公司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人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 、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人 拨打 富安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全国 统一 客服热 线:021-61870666 或 400-630-6999(免长途 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 语音服务:客服中心 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 服务, 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 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 人工 电话服 务: 客 服代表可 以为投 资人提 供业务咨 询、信 息查询 、资料 修改、投诉受理 、信息订制 等服务。 3、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 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 、投 资人投 诉与 建议 如果 投资 人 在使 用服务 过程中发 觉有任 何需要 改进的地 方或不 满意的 地方, 可通过短信、信函、客服热线、电子邮件及网上留言等方式 进行投诉 。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采取及时当日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在 2-7 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的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 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我们的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400-630-6999(免长途)或(021)61870666 客服电子邮件:service@fad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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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留 言: 请浏 览我 们 公司的 网站 www.fadfunds.com ,在 “在 线问 答 ”栏 目里,提交您的投诉与建议信息。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8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暂无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9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 基金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adfunds.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募说明书。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0-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 富安达行业轮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册的 文件 (二)《 富安达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安达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富 安 达 行业轮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法 律 意 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富安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017 年 9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