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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理财年年红(270043)

广发理财年年红: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2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理财年 年 红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八年二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2 年6 月1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841 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2 年7 月19 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 债券违约所形 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 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 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1 月19 日,有关财务数据及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8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6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1 第 六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1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封闭期 与开 放期 .......................................... 32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34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43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 53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5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6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60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62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4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5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71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 7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6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0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06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08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8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 119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管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 指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广 发 理 财 年 年 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 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 符 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4 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3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 构 为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封闭期: 指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 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 5 日)1 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 1 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以此 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2 、开放期: 指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每个封闭期结 束后,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起不超过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33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份额折算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对本 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 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并将基金份额 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的行为 3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5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 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8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6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一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一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4 、巨额赎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20% 45 、元: 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 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 50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分 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 9.458 %和7.881 %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先生 :董事 长, 经济学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执行董 事、党 委书 记, 中证机 构间报 价系 统股 份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中国证 券业协 会第 六届 理事会兼职副会长,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 理事会理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中国上 市公司 协会 第二 届理事 会兼职 副会 长, 亚洲金 融合作 协会 理事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协会 道德准 则委员 会委 员, 广东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广东省 预防腐 败工 作专 家咨询 委员会 财政 金融 运行规 范组成 员, 中证 机构间 报价系 统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部 条法司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经 济开 发信 托投资 公司总 经理 办公 室主任 、总经 理助 理, 中共中 央金融 工作 委员 会监事 会工作 部副 部长 ,中国 银河证 券有 限公 司监事 会监事 ,中 国证 监会会 计部副 主任 、主 任等职务。 林传辉 先生 :副董 事长 ,学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国 际资产 9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中国 基金 业协 会创新 与战略 发展 专业 委员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第 四届 上诉复 核委员 会委 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执行 董事、 副总 经理、 财务 总监, 兼任 广发控 股(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证 通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长 。曾任 广东 广发 证券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 理、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部经 理、 财务 部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 自营 部副总 经理, 广发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 理。 戈俊先 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现 任烽 火通信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兼 任南京 烽火星 空通信 发展 有限 公司董 事。曾 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经理助 理、 财务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南方香 江集 团董事 长、总 经理, 香江 集团 有限公 司总裁 、深 圳市 金海马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 任全 国政 协委员 ,全国 妇联 常委 ,中国 女企业 家协 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工 商联 副主 席,广 东 省女 企业 家协 会会长 ,香江 社会 救助 基金会 主席, 深圳 市深 商控股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广东 南粤 银行 董事, 深圳龙 岗国 安村 镇银行 董事。 曾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 女士 :董事 ,硕 士,副 主任 药师, 现任 康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常务副 总经理 ,兼任 世界 中联 中药饮 片质量 专业 委员 会副会 长、国 家中 医药 管理局 对外交 流合 作专 家咨询 委员会 委员 、中 国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 业委员 会专家 ,全 国中 药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委 员,全 国制药 装备 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药 炮制 机械分 技术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国家 中医 药行 业特有 工种职 业技 能鉴 定工作 中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业 专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广东 省中 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中华 联合 保险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经 理、集 团机关 党委书 记, 兼任 保监会 行业风 险评 估专 家。曾 任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荆 襄支公 司经 理、 湖北省 分公司 国际 保险 部党组 书记、 总经 理、 汉口分 公司党 委书 记、 总经理 ,太平 保险 有限 公司市 场部总 经理 、湖 北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 经理、 助理总 经理 、副 总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阳光财 产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阳 光保 险集 团执行 委员会 委员 ,中 华联合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长、党委书记。


10 董茂云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宁波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学术 委员 会主任 ,兼 任海尔 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兼职教授。 曾任复旦大学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 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 学商学 院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国会 计教 授会理 事、东 北地 区高 校财务 与会计 教师 联合 会常务 理事、 辽宁 省生 产力学 会副理 事长 、东 北制药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 生: 监事会 主席 ,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 长, 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 女士 :监事 ,硕 士,高 级涉 外秘书 ,现 任广州 科技 金融创 新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工 会主席 、副总 经理 。曾 任广州 科技房 地产 开发 公司办 公室主 任, 广州 屈臣氏 公司行 政主 管, 广州市 科达实 业发 展公 司办公 室主任 、总 经理 ,广州 科技风 险投 资有 限公司 办公室 主任 、董 事会秘书。 吴晓辉 先生 :监事 ,硕 士,现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 兼任 广发基 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 先生 :监事 ,学 士,现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中 央交易 部交 易员。 曾任 广州新 太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工 程师,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工程师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 士: 监事, 硕士 ,现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营销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曾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总 经理助 理, 营销 服务部 总经理 助理 ,产 品营销 管理部 总经 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先生 :总经 理, 学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业 委员会 委员 ,资 产管理 业务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四届 上诉复 核委 员会 委员。 曾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11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 生: 副总经 理,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臣 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 六届 创业板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兼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投资 总监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鑫 益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广 发创 新驱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 转型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广 发证 券投 资自营 部副经 理,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发 行审核 委员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总经 理、总 经理助 理, 广发 聚丰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 聚富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广发 制造 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稳 裕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先生 :督察 长, 博士。 曾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 ,兼 任瑞元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曾 任原南 方证 券资产 管理部 产品设 计人 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理 财部副 总经 理、 金融工 程部副 总经 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高 级工程 师。 兼任广 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会 长及 发展委 员会委 员。曾 在水 利部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历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 女士 :副总 经理 ,硕士 ,兼 任广发 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曾任 中国农 业科学 院助理 研究 员, 中国证 监会培 训中 心、 监察局 科员, 基金 监管 部副处 长及处 长, 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 士: 副总经 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广 发集鑫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安 富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鑫 裕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广 发集裕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集 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集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曾在 施耐 德电气 公司、 中国 银河 12 证券、 中国人 保资 产管 理公司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和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工 作, 历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广发 聚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谭昌杰 先生 ,经济 学硕 士,持 有中 国证券 投资 基金业 从业 证书。 曾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任研究员、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9 月 20 日至 2015 年 5 月 26 日 ) 、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0 月 22 日 至 2017 年10 月30 日) 、 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1 月10 日至2015 年 7 月 23 日)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1 月27 日至2015 年5 月26 日) 、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 年1 月27 日至2015 年7 月23 日)、 广发季 季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9 月29 日至2015 年4 月29 日) 、 广发聚 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至 2016 年 5 月 24 日) 、广发安泽回 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6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7 日) 、广 发 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 。 现任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7 月19 日起任职) 、 广发趋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1 月29 日起任职) 、 广发聚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3 月25 日起任职) 、 广发聚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自 2015 年4 月9 日起任职) 、 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2 月 4 日起任职) 、 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1 月2 日起任 职) 。 谢军先 生, 金融学 硕士 ,持有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从 业证 书。曾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定 收益部 研究 员、 投资经 理、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助理、 固定 收益 部副总 经理、 固定 收益 部总经理、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06 年9 月12 日至2010 年4 月28 日) 、 广发聚 祥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3 月15 日至2014 年3 月20 日) 、 广发鑫富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 月 5 日) 。现任广 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08 年3 月 27 日起任职) 、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 5 月8 日起任 职) 、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任职) 、广 发 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自2016 年11 月7 日起任职) 、 广发服务业 13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1 月9 日起任职) 、 广发鑫源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1 月9 日起任职) 、 广发集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18 日起任职) 、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自 2016 年11 月18 日起任职) 、 广发景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28 日起任职) 、 广发汇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2 月 2 日起任职) 、 广发安泽回报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1 月10 日起任职) 、 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2 月17 日起任职) 、 广发景祥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 日起任职)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5 日起任职)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10 月31 日起任职) 、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10 月31 日起任职) 、 广发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10 月31 日 起任职) 、 广发聚宝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10 月31 日起任职) 、 广发稳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31 日起任 职) 、广发鑫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8 年1 月16 日起任职) 。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 权益 投资一 部总经 理李 巍先 生和研 究发展 部总 经理 孙迪先 生等成 员组 成, 朱平先 生担任 投委 会主 席。基 金管理 人固 定收 益投委 会由副 总经 理张 芊女士 、债券 投资 部总 经理谢 军先生 、现 金投 资部总 经理温 秀娟 女士 、债券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代宇女 士和固 定收 益研 究 部副 总经理 韩晟 先生 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4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 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 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15 内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的 总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部 控制目 标和 原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内 部控制 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风 险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核 制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系 统管理 制度 、员 工保密 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 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 立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防 线。 各岗位 均制 定明确 的岗 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 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 防线。 合规 风控 部门属 于内核 部门 ,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和业 务活 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1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2017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30人,平均年龄33岁,95%以上员工 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 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 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 资产、股 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17 务。截至2017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15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 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 人》 、 香港 《财资》 、 美 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速 发展 ,始终 保持 在资产 托管 行业的 优势地 位。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控 制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 阅,迄 今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报 告,表 明独 立第 三方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 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 险, 保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维 护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察 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 稽核监 察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 各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监督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险 控制处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依 照有关 法律规 章, 对业 务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各 业务 处室 18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的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都 必须 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 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 业务流 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 够确保 资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 培育团 队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19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 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 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业 务部门 和业 务岗 位,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通 过建立 纵向 双人 制、横 向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 理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稽核监 察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渗 透各 项业 务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 业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运 作,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断 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终 将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0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 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基 金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查 ,其 中对 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确 认。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2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销售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2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4)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23 (5)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6)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7)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4 (8)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9)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10 )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1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25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2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3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4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26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5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6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7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业务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热线:400-817-5666


27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8 )名称: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27 层 法定 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业务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热线: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19 )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206 业务传真:021-60818280 客服热线:95156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20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755-29330502 客服热线: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21 )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2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 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龙源通惠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孟令双 联系电话:15301307396 业务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热线: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22 )名称: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九思文创园 5 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联系人:周映筱


联系电话:010-66162800 业务传真:010-66162800 客服热线:400 6706 863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23 )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155 业务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热线: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24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29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25 )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 治区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 湾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750000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100000 )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业务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热线: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26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 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业务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线: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二 、注 册登记 人


30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020-898991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广州东塔)29 层、10 层 负责人: 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 020—37181388 经办律师: 刘智、林晓纯 联系人: 刘智





四 、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 卢伯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洪锐明、江丽雅


31 第 六部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7 月 19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 金的暂 停运 作 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存续 期内, 在每 个封闭 期到 期前,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市场 利率 、本基 金的投 资策略 等对 下一 封闭期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进行 综合评 估, 决定 基金进 入下一 封闭 期或 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出现暂停运作情况时,本基金将不接受申购,在该封闭期的最后 1 日日终,将全部基金 份额按封闭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从本 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在某个开放期的最后 1 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开放期申购申请金额扣除当期赎回 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3000 万元, 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封闭 期运作。 出现暂停运作情况时,投资人已缴纳的申购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 托管账 户划出 。对 于最 近一个 封闭期 末留 存的 基金份 额,将 按开 放期 最后一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赎回 ,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基金暂 停运 作以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实 际情 况,决 定下 一开放 期和 封闭期 的安 排,在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进行下 一开放 期的 申购 。下一 封闭期 的运 作将 依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正常运作。 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2 第 七部分


基 金的 封闭期 与开 放期 一 、基 金的封 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 第 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 、基 金的开 放期 本基金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开放 期为本 基金 每个封 闭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不超 过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每个封 闭期 结束后 ,因 不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致 使本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期为 自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不 超过 10 个工 作日的期 间。 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 (份额折算日) , 本基 金将进行份额折算, 即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额 保持不 变的 前提 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并将 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三 、封 闭期与 开放 期示例 比如,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2012 年5月10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即2012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9日。第一个开放 期为自2013 年5月10日开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即不超过2013年5月23日;若第一个开 放期为10 个工作日,即2013 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23日,则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即2013年5月24 日至2014年5月23日,以此类推。 再如,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2012 年6月29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即2012年6月29日至2013年6月28日。由于2013 33 年6月29日、6月30日为非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3 年7月1日开始,最长不超过10个工 作日,即不超过2013年7月12 日;若第一个开放期为10 个工作日,即2013年7月1 日至2013年7 月12日,则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即2013 年7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以此类推。


34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销售机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机构 :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自首 个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作 日起 ,本基 金进入 首 个开 放期 ,开 始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等业 务。本 基金每 个封 闭期 结束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起进入 下一个 开放 期。 每个封 闭期结 束后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本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自 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除 之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进入下 一个 开放 期。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开放 期之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开放 期之外 的日 期不接 受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或者 转换。 本基金 开放 期, 投资人 在交易 时间 之外 提出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申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转 换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转 换的 价格 ,销售 机构另 有约 定的 35 从其约 定。但 开放 期最 后一个 开放日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提出的 有关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将不 予受 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通 过 销 售机构 每个 基金账 户或 基金管 理人 网上交 易系 统(目 前仅 对个人 投资 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 额及投 资金额 级差 详见 各销售 机构网 点公 告。 各基金 代理销 售机 构有 不同规 定的, 投资 者在 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 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投 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 机构有 权将全 部剩 余份 额自动 赎回。 各基 金代 理销售 机构有 不同 规定 的,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36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 2 日后(包 括 该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未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赎回, 且未发 生本 基金 合同第 五部分 第三 条所 述自动 赎回情 况, 其将 继续持 有本基 金份 额, 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35% 100 万≤M <300 万 0.25% 300 万≤M <500 万 0.15% 500 万 ≤M 500 元/笔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在本基金开放期间赎回本基金的,不收取赎回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37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 适用固 定金 额申购 费用 的申购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总 金额 -固定 申购 费用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35%)=9,965.12 元 申购费用=10,000-9,965.12=34.88 元 申购份额=9,965.12/1.050=9,490.59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35%,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90.59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20 =112,0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10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112,000.00 元。


38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申 购份 额计 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并扣除 相应 的费用 , 赎回金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可以及时查询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并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 定有权在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封闭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不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39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封闭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不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40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2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基金发 生暂 停申购 或赎 回并重 新开 放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在指 定媒 体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 停及 恢复基 金申 购与赎 回的 公告规 定, 不适用 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开放 期与 封闭期 41 基金运 作方式 转换 引起 的暂停 或恢复 申购 与赎 回的情 形。开 放期 与封 闭期基 金运作 方式 转换 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上述第九部分第二条的约定执行。 十 三、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 六、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七、 基金的 上市 交易 在未来 法律 法规允 许, 系统条 件成 熟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相关证 券交 易所上 42 市交易 规则安 排本 基金 上市交 易事宜 。具 体上 市交易 安排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提前发 布公 告, 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43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剩余 期限( 或回 售期限 )不 超过基 金剩 余封闭 期的 固定收 益类 工具, 力求为投资者获取稳健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的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 资产支 持证 券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 包括企业债、公司债、 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 政府 债、 次级债 、短期 融资 券、 高收益 债券、 中期 票据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及银行存款等。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 入股票或权证,也不参 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 股票增发。本基金 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本基金将采用买入并持 有策略,主要投资于剩 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 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 、投 资理念 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充分获取债券持有到期的稳定收益。 四 、投 资策略 在封闭 期内 ,本基 金采 用买入 并持 有策略 ,对 所 投资 固定 收益品 种的 剩余期 限与 基金的 剩余封 闭期进 行期 限匹 配,主 要投资 于剩 余期 限(或 回售期 限) 不超 过基金 剩余封 闭期 的固 定收益类工具。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收益 率、 市场流 动性 、信用 风险 利差等 因素 ,在国 债、 金融债 、信 用债等 44 债券类别间进行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基于对未来 1 年的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根据国债、 金融债 、信用 债等 不同 品种的 信用利 差变 动情 况,以 及各品 种的 市场 容量和 流动性 情况,通过 情景分析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资 产类属的预期回报,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 由于 采用买 入并 持有策 略, 在债券 投资 上主要 持有 剩余期 限( 或回售 期限 )不超 过基金 剩余封 闭期 的债 券品种 。同时 ,由 于本 基金将 在建仓 期内 完成 组合构 建,并 在封 闭期 内保持组合的稳定,因此,个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债 市场 整体的 信用 利差水 平和 信用债 发行 主体自 身信 用状况 的变 化都会 对信 用债个 券的利 差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因此, 一方 面, 本基金 将从经 济周 期、 国家政 策、行 业景 气度 和债券 市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考 量信 用利 差的整 体变化 趋势 ;另 一方面 ,本基 金还 将以 内部信 用评级 为主 、外 部信用 评级为 辅, 即采 用内外 结合的 信用 研究 和评级 制度, 研究 债券 发行主 体企业 的基 本面 ,以确 定企业 主体 债的 实际信 用状况 。具 体而 言,本 基金的 信用 债投 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和信用债券精选两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经济周 期的 变化对 信用 利差曲 线的 变化影 响很 大,在 经济 上行阶 段, 企业盈 利状 况持续 向好, 经营现 金流 改善 ,则信 用利差 可能 收窄 ,而当 经济步 入下 行阶 段时, 企业的 盈利 状况 减弱, 信用利 差可 能会 随之扩 大。国 家政 策也 会对信 用利差 造成 很大 的影响 ,例如 政策 放宽 企业发 行信用 债的 审核 条件, 则将扩 大发 行主 体的规 模,进 而扩 大市 场的供 给,信 用利 差有 可能扩 大。行 业景 气度 的好转 往往会 推动 行业 内发债 企业的 经营 状况 改善, 盈利能 力增 强, 从而可 能使得 信用 利差 相应收 窄,而 行业 景气 度的下 行可能 会使 得信 用利差 相应扩 大。 债券 市场供 求、信 用债 券市 场结构 和信用 债券 品种 的流动 性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也 会在较 大程 度上 影响信 用利差 曲线 的走 势,比 如,信 用债 发行 利率提 高,相 对于 贷款 的成本 优势减 弱, 则信 用债券 的发行 可能 会减 少,这 会影响 到信 用债 市场的 供求关 系, 进而 对信用 利差曲 线的 变化 趋势产生影响。 信用利 差曲 线的走 势能 够直接 影响 相应债 券品 种的信 用利 差。因 此, 我们将 基于 信用利 差曲线 的变化 进行 相应 的信用 债券配 置操 作。 首先, 本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的信 用债券 研究 员将 研究和 分析经 济周 期、 国家政 策、行 业景 气度 、信用 债券市 场供 求、 信用债 券市场 结构 、信 用债券 品种的 流动 性以 及相关 市场等 因素 变化 对信用 利差曲 线的 影响 ;然后 ,本基 金将 综合 45 参考外部权威 、 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 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最后,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券精选 本基金 将借 助本基 金管 理人内 部的 行业及 公司 研究员 的专 业研究 能力 ,并综 合参 考外部 权威、 专业研 究机 构的 研究成 果,对 发债 主体 企业进 行深入 的基 本面 分析, 并结合 债券 的发 行条款 ,以确 定信 用债 券的实 际信用 风险 状况 及其信 用利差 水平 ,挖 掘并投 资于信 用风 险相 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发债主 体的 信用基 本面 分析是 信用 债投资 的基 础性工 作。 具体的 分析 内容及 指标 包括但 不限于 国 民经 济运 行的 周期阶 段、债 券发 行人 所处行 业发展 前景 、发 行人业 务发展 状况 、企 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在内部 信用 评级结 果的 基础上 ,综 合分析 个券 的到期 收益 率、交 易量 、票息 率、 信用等 级、信 用利差 水平 、税 赋特点 等因素 ,对 个券 进行内 在价值 的评 估, 精选估 值合理 或者 相对 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较高的债券。


3、持有到期策略 本基金 成立 后,在 每一 封闭期 的建 仓期内 将根 据基金 合同 的规定 ,买 入剩余 期限 (或回 售期限 )不超 过基 金剩 余封闭 期的固 定收 益类 工具。 一般情 况下 ,本 基金将 在封闭 期内 持有 这些品 种到期 ,持 有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和结 构在 封闭期 内不会 发生 变化 。极端 情况下 ,如 遇到 债券违约、信用评级下降等信用事件,本基金可以提前卖出相应的固定收益品种。 4、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考虑债 券投 资的风 险收 益情况 ,以 及回购 成本 等因素 的情 况下, 在风 险可控 以及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通过债 券回 购, 放大杠 杆进行 投资 操作 。为控 制风险 ,本 基金 的杠杆 比例 最大不 超 过 60% , 在每 个封闭 期 内原则 上保 持不变 ,但 是在回 购利 率过高 、流 动 性不足 、或者 市场 状况 不宜采 用放大 策略 等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杠 杆比例 或者 不进 行杠杆放大。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 杠杆放大部分仍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 基金剩 余封 闭期 的固定 收益类 工具 ,并 采取买 入并持 有到 期的 策略。 同时采 取滚 动回 购的方 式来维 持杠 杆, 因此负 债的资 金成 本存 在一定 的波动 性。 一旦 建仓完 毕,初 始杠 杆确 定,将维持基本恒定。通过这种方法,本基金可以将杠杆比例稳定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5、再投资策略


46 封闭期 内, 本基金 持有 的债券 将 获 得一些 利息 收入, 对于 这些利 息收 入,本 基金 将再投 资于剩 余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不超过 基金 剩余 封闭期 的债券 ,并 持有 到期。 如果付 息日 距离 封闭期末较近,本基金将对这些利息进行流动性管理。 另外, 由于本基金买入的债券的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 因此, 在封闭 期结束 前, 本基 金持有 的部分 债券 到期 后将变 现为现 金资 产。 对于该 部分现 金资 产, 本基金 将根据 对各 类短 期金融 工具的 市场 规模 、交易 情况、 流动 性、 相对收 益、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再投资 于剩 余期 限(或 回售期 限) 不超 过基金 剩余封 闭期 的短 期融资 券、债 券回 购和 银行存款等货币市 场工具,并持有到期,获取稳定的收益。 6、开放期投资安排 在开放 期, 本基金 原则 上将使 基金 资产保 持现 金状态 。基 金管理 人将 采取各 种有 效管理 措施, 保障基 金运 作安 排,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满足开 放期流 动性 的需 求。在 开放期 前根 据市 场情况 ,进行 相应 压力 测试, 制定开 放期 操作 规范流 程和应 急预 案, 做好应 付极端 情况 下巨 额赎回的准备。 五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 战略。 2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 利率走势预测、券 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 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投资战略,结合研 究员的研究报告, 拟订所 辖基金 的具 体投 资计划 ,包括 :资 产配 置、目 标久期 、期 限结 构、个 券选择 等投 资方 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 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 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固 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 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 作方案,交由中央 交易部执行。


47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 、基金绩效评估与风 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 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定 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8)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48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 、业 绩比较 基准 在每个封闭期,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的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较 低风险 品种 ,风险 与预 期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9 十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699,077,300.81 52.26 其中:债券 699,077,300.81 52.2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计 632,171,998.66 47.26 7 其他各项资产 6,415,358.07 0.48 8 合计 1,337,664,657.54 100.00


5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699,077,300.81 63.00 9 其他 - - 10 合计 699,077,300.81 63.00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51 1 111719199 17 恒丰银行 CD199 600,000 58,683,361.72 5.29 2 111799979 17 哈尔滨银行 CD135 550,000 53,788,350.19 4.85 3 111784615 17 广东顺德农 商行 CD132 500,000 48,976,772.46 4.41 4 111784609 17 吉林银行 CD118 500,000 48,976,763.58 4.41 5 111799591 17 营口银行 CD076 500,000 48,931,921.84 4.41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52 11 、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 项资 产构成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0,192.9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315,165.1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415,358.07


53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一 、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基 准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2.07. 19-2012. 12.31 1.80% 0.04% 1.38% 0.00% 0.42% 0.04% 2013.01. 01-2013. 12.31 5.06% 0.04% 3.04% 0.00% 2.02% 0.04% 2014.01. 01-2014. 12.31 6.10% 0.07% 3.04% 0.00% 3.06% 0.07% 2015.01. 01-2015. 08.14 4.33% 0.06% 1.88% 0.00% 2.45% 0.06% 2017.6.1 4-2017.1 2.31 2.43% 0.03% 1.52% 0.00% 0.91% 0.03%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21.27% 0.04% 8.30% 0.00% 12.97% 0.04%


54 注: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及本 基金 暂停运 作的 安排, 本基 金第三 个封 闭期到 期后 暂停进 入开放期、不接受申购,本基金所有份额已于该封闭期的最后 1 日日终,即 2015 年 8 月 14 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发 布的《关于广发理财年 年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第三 期运作 期到 期后 暂停下 一运作 期运 作、 不接受 申购等 安排 的公 告》 。 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于 2017 年6 月15 日恢复 运作并 进入开 放期 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业 务, 开放期 结束后 进入 封闭 期,第 四个封 闭期 的运 作将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正常运作。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发布的《广发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四个封闭期运作的公告》 。


二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单 位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变动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比 较图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7 月19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55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 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56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利 率法 进行 摊销, 每日计 提损 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57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58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9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0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1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6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封闭期 末,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封闭期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封闭期 末,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封闭期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63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开放期,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64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5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6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投 资策 略情 景分析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每个封 闭期 内,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 开放 期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7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1、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2、 封闭期当期赎回及下一开放期申购安排公告、 封闭期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 封闭期 实际收益率公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前 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该封闭期当期赎 回及下一开放 期申购安排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2)基金建仓期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成该封闭期的投资组合 构建情况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成该封闭期实际收益率 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68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69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 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70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71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能导致的损 72 失。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应在 封闭期 结束 日前变 现所 有的基 金资 产,如 果届 时市场 流动 性下降 ,则 有可能 导致部分持仓证券无法变现。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为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低 风险品 种; (2) 选券方 法、选 券模 型风 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信用债券违约的风险: 因本基金部分投资于信用债券, 且基金采取买入并持有策略, 如果信用债券出现违约,对本基金的影响较大。 (2) 新债发行频率下降的风险: 本产品主要的建仓来源是新发债券, 如果在建仓期内债 券发行频率大幅下降,则有可能导致本产品无法配置到目标仓位的债券,影响组合收益率。 (3) 建仓期延长的风险: 本基金目标建仓时间为 3 个月, 但在建仓期内可能会由于新债 发行频率下降、资金利率上升、内部信用标准趋紧等情况,从而导致建仓期延长到超过 3 个 月,带来流动性管理时间的延长,这将降低组合收益率。 (4) 资金利率风险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将维持一定的杠杆比例, 在 资金面紧张期间, 可 能会面 临较高 的资 金成 本,甚 至会发 生由 于无 法借到 资金或 无法 足额 借到资 金而被 迫降 低卖 券以降 低杠杆 的情 况, 从而降 低组合 收益 率。 另外, 在封闭 期即 将结 束期间 ,本基 金将 陆续 变现所 持有的 证券 ,并 将资金 进行流 动性 管理 ,如果 此时的 资金 利率 很低, 也将带 来组 合收 益率的降低。 (5) 封闭期结束前的资产变现风险: 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前要将持有资产全部变现, 如 果由于 信用评 级下 调甚 至违约 、资金 利率 高企 等原因 导致变 现难 度增 大,被 迫以较 高的 收益 率卖出,将降低本基金的收益率。 (6)本 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 起(包 括该 日)1 年的 期间。 在本 基金 的封闭 运作期 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面 临不 能赎 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73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基金 销售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74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75 三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7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管 理费 率、托 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7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78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79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80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定期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1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2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4)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系统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 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83 有人 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或通 讯开会 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84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 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8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 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86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8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88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89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9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0-89899117 传真: 020-89899069 联系人: 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91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融 机构贷 款业 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贷 款承 诺; 企业、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外 汇存款 ;外 汇贷 款;外 币兑换 ;出 口托 收及进 口代收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现 ;外 汇借 款;外 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自营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的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资产支 持证 券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具体 包括企 业债 、公司 债、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地方 政府 债、 次级债 、短期 融资 券、 高收益 债券、 中期 票据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及银行存款等。 本基金 不从 二级市 场买 入股票 或权 证,也 不参 与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或 股票增 发。 本基金 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本基金 将采 用买入 并持 有策略 ,主 要投资 于剩 余期限 (或 回售期 限) 不超过 基金 剩余封 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92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因基金 规模 或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致 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a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b、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c、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d、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e、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f、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二;一 只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百分之 十; 经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g、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的,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 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93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 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 并书面 提交 ,并 确保所 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 实、 完整 、全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94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若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并按照 审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 行更新 ,名 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时须 提前 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行 ,基 金管 理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调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在与 核心 交易 对手以 外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其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95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并提醒管理人撤销交易或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力等 涉及到 存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本 基金 核心 存款银 行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银 行, 本基 金投资 除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时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核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管人 , 保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作 日内 ,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 行价 格、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价 格、 总成 本、总 成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资 指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96 (5) 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 风险控制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并 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决 。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则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他 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议 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 据交 易程序 尚未 成交的 且基 金托管 人在 交易前 能够 监控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发现该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规定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 必 须于 估值完 成后 方可获 知的 监控指 标或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成交 的投资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97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 故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 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 、 98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金 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专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 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币利 率管理 规定 》 、 《 利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99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其 中实 物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100 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 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 算办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01 (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的, 由此造 成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托 管费 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采 取了 必要合 理的 措施后 仍不 能发现 该错误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失 ,以 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计 算结 果不一 致时 ,相 关 各方 应本着 勤勉尽 责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由 此造 成的 损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对 ,互 相监 督,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102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个 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10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04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托管 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105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6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 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在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 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10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 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销 售机 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108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 年9 月25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7 年 9 月 25 日起通过华夏财富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理财 7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轮动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成长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趋势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全 球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天 天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主题 领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竞争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动 力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逆向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 信息 技术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对 冲套 利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环 保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纳斯 达克生 物科 技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 可选 消费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发 中 证 全指 医药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主 要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改革 先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多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沪港 深新机 遇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广 发沪港 深新起 点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兴产业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天 天 红发起 式货 币市 场基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裕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优企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汇平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多元新 兴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创业 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工业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医 疗保健 股票 型证 109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汽 车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建筑材 料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港 股通恒 生综 合中 型股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家 用电 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广发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睿吉定增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瑞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富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发 聚丰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策 略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核心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 需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全 球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行业 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制 造业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财 信用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 经济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中 型股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广 发中 证医疗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2、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 年9 月25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7 年 9 月 25 日起 通过中民财富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轮动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美 国房地 产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 、广发 集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 、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竞争优 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 动力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对 冲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中 证环 保产 业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 费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医 药卫生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110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主要 消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原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改革先 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多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沪港 深新机 遇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兴产业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天天 红发起 式货 币市 场基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裕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广 发中证 军工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睿吉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鑫 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聚 丰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瑞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全 球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行业 领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广发 标普 全球农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制造业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财 信 用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消 费品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新经济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医疗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工 业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理 财年 年红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医 疗保健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汽 车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建筑材 料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港 股通恒 生综 合中 型股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广发 港股 通恒 生综合 中型股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家 用 电器指 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创新驱 动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创业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多 元新 兴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广发 沪港深 新起 点股 111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 年9 月2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7 年 9 月 29 日起通过通华财富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理财 7 天债、 广发轮 动配置 混合 、广 发聚鑫 债券、 广发 聚优 灵活配 置、广 发美 国房 产指数 、广发 成长 优选 混合、 广发趋 势优 选混 合、广 发集利 定期 债、 广发亚 太中高 债券 、广 发全球 医疗保 健、 广发 天天利货币、 广发主题领先混合、 广发竞争优势混合、 广发新动力混合、 广发聚祥灵活混合、 广发逆 向策略 混合 、广 发信息 技术联 接、 广发 中证养 老指数 、广 发对 冲套利 混合、 广发 中证 环保指数、 广发纳指生物科技、 广发可选消费联接、 广发医药卫生联接、 广发主要消费联接、 广发原 材料联 接、 广发 能源联 接、广 发改 革混 合、广 发金融 地产 联接 、广发 多策略 混合 、广 发沪港 深新机 遇股 票、 广发沪 港深新 起点 股票 、广发 新兴产 业混 合、 广发稳 安保本 混合 、广 发稳鑫 保本 混合、 广发 稳裕保 本混 合、广 发优 企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 广发中 证 500 、广发创 新升级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联 接、广 发全 指信 息技术 联接、 广发 医药 联接、 广发养 老指 数、 广发环保指数、 广发沪深 300 联接基金、 广发军工联接、 广发鑫盛定期开放基金 (定增) 、 广 发中债国开债、广发汇平定开债、广发多元新兴股票、广发创业板 ETF 联接、广发创新驱动 混合、广发石油指数、广发全指工业 ETF 联接、广发医疗保健股票型基金、广发中证全指汽 车、广 发中证 全指 建筑 材料、 广发恒 生中 型股 指数、 广发家 用电 器指 数、广 发聚富 基金 、广 发稳健 增长、 广发 货币 级、广 发聚丰 混合 、广 发优选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广发核 心精 选混 合、广发强债基金、广发 300 基金、广发聚瑞混合、广发内需增长、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广 发行业 领先混 合、 广发 中小联 接、广 发全 球农 业、广 发制造 精选 混合 、广发 信用债 、广 发消 费混合、 广发纳指 100、 广发理财年年红、 广发双债添利、 广发理财 30 天、 广发纯债级和广 发新经济混合。 4、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 年9 月2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了《关于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基金投资组合构建情况的公告》 ,详情请见我司官网。 5、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 年10 月17 日起 通过金斧子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 、 广发聚 鑫债券 、 广发 聚优灵 活配置 、 广发 美国房 产指数 、 广发 成长优 选混合 、 广发 趋势 优选混合 、 广发集利定 期债 、 广发亚太中高债 券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 、 广发天天利货币 、 广发主 题领先 混合 、 广发竞 争优势 混合 、 广发新 动力混 合 、广 发聚祥 灵活混 合 、广 发逆 向策略 混合 、广 发信 息技术 联接 、广 发中 证养老 指数 、广 发对 冲套利 混合 、广 发中 证环 112 保指数 、广 发纳 指生 物科技 、广 发可 选消 费联接 、广 发医 药卫 生联接 、广 发主 要消 费联 接 、 广发原材料联接 、 广发能源 联接 、 广发改革混合 、 广发金融地产联接 、 广发多策略 混合 、广发 沪港 深新 机遇股 票 、 广发 沪港 深新起 点股票 、 广发 新兴产 业混合 、 广发 稳安 保本混 合 、 广发 稳鑫 保本混 合 、 广发 稳裕 保本混 合 、 广发 优企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 、 广发 中证 500 、广 发创新 升级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联 接 、 广发 全指 信息技 术联接 、 广发 医药 联接 、 广发养老指数 、 广发环保指数 、 广发沪深300 联接基金 、 广发军工联接 、 广发鑫 盛定期 开放基 金( 定增 ) 、 广发中 债国 开债 、广发 汇平定 开债 、 广发多 元新兴 股票 、广 发创业板 ETF 联接 、广发创新驱 动混合 、广发石油指数 、广发全指工业 ETF 联接 、广发 医疗保健股票型基金 、 广发中证全指汽车 、 广发中证全指建筑材料 、 广发恒生中型股指数 、 广发家用电器指数 、广发小盘成长 、广发中证 500 联接 、广发 聚利债券 、广发深证 100 分级 、广发 聚源 定期 债券 、广发 睿吉 定开 混合( 定增) 、 广发 鑫瑞混 合 、 广发 道琼 斯石 油指数 (QDII-LOF) 、 广发聚富基金 、 广发稳健增长 、 广发货币级 、 广发聚丰混合 、广 发优选基金 、 广发大盘成长 、 广发核心精选混合 、 广发强债基金 、 广发300 基金 、 广发 聚瑞混合 、广 发内需增长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 、 广发中小联接 、广 发全球农业 、 广发制造精选混合 、 广发信用债 、 广发消费混合 、 广发纳指100 、 广发理 财年年红 、 广发双债添利 、 广发纯债级 、 广 发新经济混合 、 广发恒生中型股指数 (LOF) 、 广发医疗指数分级 。 6、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7 年10 月17 日起通过懒猫金融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 合、广 发聚优 灵活 配置 、广发 美国房 产指 数、 广发成 长优选 混合 、广 发趋势 优选混 合、 广发 亚太中 高债券 、广 发全 球医疗 保健、 广发 主题 领先混 合、广 发竞 争优 势混合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广 发聚祥 灵活 混合 、广发 逆向策 略混 合、 广发信 息技术 联接 、广 发中证 养老指 数、 广发 对冲套 利混合 、广 发中 证环保 指数、 广发 纳指 生物科 技、广 发可 选消 费联接 、广发 医药 卫生 联接、 广发主 要消 费联 接、广 发原材 料联 接、 广发能 源联接 、广 发改 革混合 、广发 金融 地产 联接、 广发多 策略 混合 、广发 沪港深 新机 遇股 票、广 发沪港 深新 起点 股票、 广发新 兴产 业混 合、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广发 稳鑫保 本混 合、 广发稳 裕保本 混合 、广 发优企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广 发中 证 500、 广 发创新 升级 、广发 中证 全指能 源联 接、广 发全 指信息 技术 联接、 广发 医药联接、广发养老指数、广发环保指数、广发沪深 300 联接基金、广发军工联接、广发鑫 盛定期开放基金、 广发多元新兴股票、 广发创新驱动混合、 广发石油指数、 广发全指工业 ETF 113 联接、广发医疗保健股票型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广发中证 500 联接、广发聚利债券、广发 深证 100 分级、广发聚源定期债券、广发睿吉定开混合、广发鑫瑞混合、广发道琼斯石油指 数(QDII-LOF) 、 广发 聚富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 广发聚丰混合、 广 发优选基金、 广发大盘成 长、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广发强 债基金、广发 300 基金、广发聚瑞混合、广发内需增长、广 发全球 精选股 票、 广发 行业领 先混合 、广 发中 小联接 、广发 全球 农业 、广发 制造精 选混 合、 广发消费混合、 广发纳指100 、 广发理财年年红、 广发新经济混合和广发恒生中型股指数 (LOF)。 7、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 年11 月20 日 起通过洪泰财富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7 天债、 广发轮 动配置 混合 、广 发聚鑫 债券类 、广 发聚 鑫债券 、广发 聚优 灵活 配置、 广发美 国房 产指 数、广 发成长 优选 混合 、广发 趋势 优 选混 合、 广发集 利定期 债、 广发 亚太中 高债券 、广 发全 球医疗 保健、 广发 天天 利货币 、广发 主题 领先 混合、 广发竞 争优 势混 合、广 发新动 力混 合、 广发聚 祥灵活 混合 、广 发逆向 策略混 合、 广发 信息技 术联接 、广 发中 证养老 指数、 广发 对冲 套利混合、 广发中证环保指数、 广发纳指生物科技、 广发可选消费联接、 广发医药卫生联接、 广发主 要消费 联接 、广 发原材 料联接 、广 发能 源联接 、广发 改革 混合 、广发 金融地 产联 接、 广发多 策略混 合、 广发 沪港深 新机遇 股票 、广 发沪港 深新起 点股 票、 广发新 兴产业 混合 、广 发稳安 保本混 合、 广发 稳鑫保 本混合 、广 发稳 裕保本 混合、 广发 优企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广 发中证 500 、 广发创 新 升级、 广发 中证全 指能 源联接 、广 发全指 信息 技术联 接、 广发医 药联 接、广发养老指数、广发环保指数、广发沪深 300 联接基金、广发军工联接、广发鑫盛定期 开放基金 (定增) 、 广发中债国开债类、 广发中债国开债、 广发汇平定开债类、 广发汇平定开 债、广发多元新兴股票、广发创业板 ETF 联接、广发创新驱动混合、广发石油指数、广发全 指工业 ETF 联接、广发医疗保健股票型基金、广发中证全指汽车、广发中证全指建筑材料、 广发恒 生中型 股指 数、 广发家 用电器 指数 、广 发聚富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广发货 币级 、广 发 聚丰 混合 、广发 优选 基金、 广发 大盘成 长、 广发核 心精 选混合 、广 发强债 基金 、广发 300 基金、 广发聚 瑞混 合、 广发内 需增长 、广 发全 球精选 股票、 广发 行业 领先混 合、广 发中 小联 接、广 发全 球农业 、广 发制造 精选 混合、 广发 信用债 、广 发消费 混合 、广发 纳指 100 、广发 理财年年红、广发双债添利、广发理财 30 天、广发纯债级、广发新经济混合。 8、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 年11 月20 日 起通过金石基金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7 天债、 广发轮 动配置 混合 、广 发聚 鑫 债券类 、广 发聚 优灵活 配置、 广发 美国 房产指 数、广 发成 长优 114 选混合 、广发 趋势 优选 混合、 广发集 利定 期债 、广发 亚太中 高债 券、 广发全 球医疗 保健 、广 发天天 利货币 、广 发主 题领先 混合、 广发 竞争 优势混 合、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广发聚 祥灵 活混 合、广 发逆向 策略 混合 、广发 信息技 术联 接、 广发中 证养老 指数 、广 发对冲 套利混 合、 广发 中证环 保指数 、广 发纳 指生物 科技、 广发 可选 消费联 接、广 发医 药卫 生联接 、广发 主要 消费 联接、 广发原 材料 联接 、广发 能源联 接、 广发 改革混 合、广 发金 融地 产联接 、广发 多策 略混 合、广 发沪港 深新 机遇 股票、 广发沪 港深 新起 点股票 、广发 新兴 产业 混合、 广发稳 安保 本混 合、 广发稳鑫保本混合、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 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广发中证 500 类、 广发创 新升级 、广 发中 证全指 能源联 接类 、广 发全指 信息技 术联 接类 、广发 原材料 联接 类、 广发主 要消费 联接 类、 广发可 选消费 联接 类、 广发医 药联接 类、 广发 金融地 产联接 类、 广发 养老指数类、广发环保指数类、广发沪深 300 联接基金类、广发军工联接、广发鑫盛定期开 放 基 金 ( 定 增 ) 、 广 发 中 债 国 开 债 类 、 广 发 汇 平 定 开 债 类 、 广 发 多 元 新 兴 股 票 、 广 发 创 业 板 ETF 联接、广发创新驱动混合、广发石油指数、广发全指工业 ETF 联接、广发医疗保健股 票 型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汽车、 广发中 证全 指建 筑材料 、广发 恒生 中型 股指数 、广发 家用 电器 指数、广发小盘成长、广发中证 500 联接、广发聚利债券、广发深证 100 分级、广发聚源定 期债券 、广 发睿吉 定开 混合( 定增 ) 、广 发鑫 瑞混合 、广 发道琼 斯石 油指数 (QDII-LOF ) 、 广 发聚富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广发货 币级 、广 发聚丰 混合、 广发 优选 基金、 广发大 盘成 长、 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广发强债基金、广发 300 基金、广发聚瑞混合、广发内需增长、广发全 球精选 股票、 广发 行业 领先混 合、广 发中 小联 接、广 发全球 农业 、广 发制造 精选混 合、 广发 信用债、广发消 费混合、广发纳指 100、广发理财年年红、广发双债添利、广发理财 30 天、 广发纯债级、广发新经济混合、广发恒生中型股指数(LOF) 、广发医疗指数分级。 9、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 年11 月29 日 起通过伯嘉基金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7 天债、 广发轮 动配置 混合 、广 发聚鑫 债券、 广发 聚优 灵活配 置、广 发美 国房 产指数 、广发 成长 优选 混合、 广发趋 势优 选混 合、广 发集利 定期 债、 广发亚 太中高 债券 、广 发全球 医疗保 健、 广发 天天利货币、 广发主题领先混合、 广发竞争优势混合、 广发新动力混合、 广发聚祥灵活混合、 广发逆 向策略 混合 、广 发信息 技术联 接、 广发 中证养 老指数 、广 发对 冲套利 混合、 广发 中证 环保指数、 广发纳指生物科技、 广发可选消费联接、 广发医药卫生联接、 广发主要消费联接、 广发原 材料联 接、 广发 能源联 接、广 发改 革混 合、广 发金融 地产 联接 、广发 多策略 混合 、广 发沪港 深新机 遇股 票、 广发沪 港深新 起点 股票 、广发 新兴产 业混 合、 广发稳 安保本 混合 、广 115 发稳鑫 保本 混合、 广发 稳裕保 本混 合、广 发优 企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 广发中 证 500 、广发创 新升级 混合、 广发 中证 全指能 源联接 、广 发全 指信息 技术联 接、 广发 医药联 接、广 发养 老指 数、 广发环保指数、 广发沪深 300 联接基金、 广发军工联接、 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开混合、 广 发中债国开债、广发汇平定开债、广发多元新兴股票、广发创业板 ETF 联接、广发创新驱动 混合、广发石油指数、广发全指工业 ETF 联接、广发医疗保健股票型基金、广发中证全指汽 车、广 发中证 全指 建筑 材料、 广发恒 生中 型股 指数、 广发家 用电 器指 数、广 发小盘 成长 、广 发中证 500 联接、广发聚利债券、广发深证 100 分级、广发聚源定期债券、广发睿吉定增混 合、 广发鑫瑞混合、 广 发道琼斯石油指数 (QDII-LOF) 、 广发聚富混合、 广发 稳健增长、 广 发 货币、 广发聚 丰混 合、 广发策 略优选 混合 、广 发大盘 成长、 广发 核心 精选混 合、广 发增 强债 券、 广发沪深 300ETF 联接、 广发聚瑞混合、 广发内需增长、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 广发行业领 先混合 、广发 中小 联接 、广发 全球农 业、 广发 制造业 精选混 合、 广发 信用债 、广发 消费 品精 选混合、 广发纳指 100 、 广发理财年年红、 广 发双债添利、 广发理 财 30 天、 广发纯债、 广发 新经济混合、广发恒生中型股指数(LOF) 、广发医疗指数分级。 10、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 定自2017 年11 月29 日 起通过凤凰金信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7 天债、 广发轮 动配置 混合 、广 发聚鑫 债券、 广发 聚优 灵活配 置、广 发美 国房 产指数 、广发 成长 优选 混合、 广发趋 势优 选混 合、广 发集利 定期 债、 广发亚 太中高 债券 、广 发全球 医疗保 健、 广发 天天利货币、 广发主题领先混合、 广发竞争优势混合、 广发新动力混合、 广发聚祥灵活混合、 广发逆 向策略 混合 、广 发信息 技术联 接、 广发 中证养 老指数 、广 发对 冲套利 混合、 广发 中证 环保指数、 广发纳指生物科技、 广发可选消费联接、 广发医药卫生联接、 广发主要消费联接、 广发原 材料联 接、 广发 能源联 接、广 发改 革 混 合、广 发金融 地产 联接 、广发 多策略 混合 、广 发沪港 深新机 遇股 票、 广发沪 港深新 起点 股票 、广发 新兴产 业混 合、 广发稳 安保本 混合 、广 发稳鑫 保本 混合、 广发 稳裕保 本混 合、广 发优 企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 广发中 证 500 、广发创 新升级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联 接、广 发全 指信 息技术 联接、 广发 医药 联接、 广发养 老指 数、 广发环保指数、 广发沪 深 300 联接基金、 广发 军工联接、 广发鑫盛18 个月定开混合、 广发中 债国开债、 广发汇平定开债、 广发多元新兴股票、 广发创业板 ETF 联接、 广发创新驱动混合、 广发石油指数、广发全指工业 ETF 联接、广发医疗保健股票型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汽车、广 发中证 全指建 筑材 料、 广发恒 生中型 股指 数、 广发家 用电器 指数 、广 发小盘 成长、 广发 中证 500 联接、广发聚利债券、广发深证 100 分 级、广发聚源定期债券、广发睿吉定增混合、广 116 发鑫瑞 混合 、广发 道琼 斯石油 指数 (QDII-LOF ) 、广 发聚 富基金 、广 发稳健 增长 、广发 货币 、 广发聚丰混合、 广发优选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 广发核心精选混合、 广发强债基金、 广发 300 基金、 广发聚 瑞混 合、 广发内 需增长 、广 发全 球精选 股票、 广发 行业 领先混 合、广 发中 小联 接、广 发全 球农业 、广 发制造 精选 混合、 广发 信用债 、广 发消费 混合 、广发 纳指 100 、广发 理财年年红、 广发双债添利、 广发理财 30 天、 广发纯债、 广发新经济混合、 广发恒生中型股 指数(LOF ) 、广发医疗指数分级。 11、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7 年 12 月 8 日起通过基煜基金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理财 7 天债 券、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人民币 (QDII ) 、 广发成长 优选混 合、广 发趋 势优 选混合 、广发 集利 定期 债、广 发亚太 中高 债券 、广发 全球医 疗保 健、 广发主 题领先 混合 、广 发钱袋 子货币 、广 发竞 争优势 混 合、 广发 新动 力混合 、广发 聚祥 灵活 混合、 广发逆 向策 略混 合、广 发信息 技术 联接 、广发 中证养 老指 数、 广发对 冲套利 混合 、广 发中证 环保指 数、 广发 纳指生 物科技 、广 发可 选消费 联接、 广发 医药 卫生联 接、广 发主 要消 费联接 、广发 原材 料联 接、广 发能源 联接 、广 发改革 混合、 广发 金融 地产联 接、广 发多 策略 混合、 广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票 、广发 新兴 产业 混合、 广发优 企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广发 中证 500ETF 联接、 广发创新升级混合、 广发中证全指能源 ETF 联接、 广发全指信息技术联接、 广 发医药联接、 广发养老指数、 广发环保指数、 广发沪深 300ETF 联接、 广发军工联接、 广发鑫 盛 18 个月定开混合、广发中债 7-10 年国开债指数、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债券、广发多元新兴 股票、 广发创业板 ETF 联接、 广发创新驱动混合、 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 (QDII) 、 广发全指工 业 ETF 联接、广发中证全指建筑材料、广发恒生中型股指数、广发家用电器指数、广发小盘 成长混合(LOF) 、广发聚利债券、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广发聚源债券、广发睿吉定增混 合、广 发鑫 瑞混合 、广 发道琼 斯石 油指数 (QDII-LOF) 、 广发 聚富混 合、广 发稳 健增长 混合 、 广发聚丰混合、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 广发核心精选混合、 广发增强债券、 广发聚 瑞混合 、广 发内 需增长 混合、 广发 全球 精选股 票人民 币(QDII ) 、广 发行业 领先 混合、 广发中小板 300 联接、 广发全球农业指数人民币 (QDII ) 、 广发制造 业精选混合、 广发聚财 信 用债券、 广发消费品精 选混合、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人民币 (QDII) 、 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广发医疗指数分级。 12、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基金将进行分红, 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12 月15 日, 红利发放日为 2017 年12 117 月 19 日. 详情请见我司相关公告。


118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19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广 发理 财年年 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二) 《 广发 理财年 年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理财年 年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