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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景泰丰利A(003407)

景顺景泰丰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 城景泰丰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 招募说 明书 
重要提 示 
 
(一)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 9 月14 日证
监许可【2016 】2114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本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 月13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 信用
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上市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
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责。 
(八)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基 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 月1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31 日。本更 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 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2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 2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转 换及 其他 登记 业务 ................................................. 34 
九、基 金的 投资 ............................................................................................................ 45 
十、基 金的 业绩 ............................................................................................................ 54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58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62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64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67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8 
十七、 风险 揭示 ............................................................................................................ 74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80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6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0 
二十二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112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3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4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
明书”或 “本招募 说明 书” )依 据《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 管 理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景 顺长城景 泰丰利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景顺长 城景泰 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景顺长 城景泰丰 利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景 顺长城 景泰丰 利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 投资额度,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景顺长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 基金份额类别: 指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类别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 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且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6 月12 日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光裕先生,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曾担任江西财经大学教师, 江西省审 计厅办公室主任, 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兼任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6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 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 花旗银行投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席。 1997 至 2000 年间, 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 并在 1997 至2001 年间担任香 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黄海洲先生, 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1992 年9 月起, 历任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会计、 工程管理部员工、 人力资源部干部, 新江南投资公司副 总经理。2005 年 5 月起担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党委 委员。 康乐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 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 景顺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 易部副总经理。2011 年7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伍 同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文 学 学 士 (1972 年 毕 业 ) 。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会 员 (HKICPA )、 英国 特许 公认会计 师(ACCA )、 香港执业 会计 师(CPA )、加拿大 公认管理 会计师 (CMA )。拥有 超过二 十年以 上的会计 、审核 、管治 税务的专业 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 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 英国律师行 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 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晓西先生, 独立董事。 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 研究司司长。 现任北京 师范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翔先生,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事部副总经理、 人事监察部总经理、 营业部总经理、 公司营销总监、 营销管理 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郭慧娜女士, 监事, 管理理学硕士。 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 历 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 业务发展部副经理、 企业发展部经理、 亚太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区监察总监。现任 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 监事, 管 理学硕士。 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 (信德) 会计 师事务 所、 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 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 总监。 杨波先生, 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 现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联博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 中国研究总监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亚洲 ( 除日本外) 增长型股票投资负责人、 高 级副总裁,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2014 年 4 月 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先后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 际业务部,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奇伟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业 部高级项目经理, 长盛基金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05 年1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副 经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与金融系博士。 历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 长、 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 《证券时报》 社编辑记者, 长城证券研发中心 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历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总监助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 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 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成念良先生, 管理学硕士。 曾担任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公司评级部高级信 用分析师 ,平安 大华基 金投研部 信用研 究员、 专户业务 部投资 经理。2015 年 9 月加入本公司, 自2015 年12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具有 9 年证券、 基 金行业从业经验。 毛从容女士, 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交通银行、 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 着重 于宏观和债券市场的研究,并担任金融研究所债券业务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 加入本 公司,担任研究部研究员,自 2005 年 6 月起担任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具有 18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毛从容女士曾于2005 年6 月至2014 年1 月管理 景顺长 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2005 年6 月至2016 年4 月管理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2013 年11 月至2014 年12 月管理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4 月 管理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9 月至 2016 年4 月管理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3 月至 2016 年4 月管理景顺长城中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4 月至 2016 年 4 月管理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6 月管理景顺长城领 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6 月至2016 年8 月管理景顺长城安 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8 月至2016 年 10 月管理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管理景顺长城景盛双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现任 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成念良先生兼任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颐盛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顺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瑞 双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毛从容女士兼任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顺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余广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陈文鹏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黎海威先生,量化及 ETF 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研究部总监。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 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按 法律法 规、本 公司制度 进行证 券投资 ,但应当 事先向 基金管 理人申 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提高经营效率; (4 )保护投资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 )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 )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 )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 )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 )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 )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险管 理必须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 基金财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5 )防 火墙原 则:基 金财产、 公司自 有资产 、其他资 产的运 作应当 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 )董 事会审 计与风 险控制委 员会: 负责对 公司经营 管理和 基金投 资业务 进行合规性控制, 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 该委员会主要职责 是: 审议并批 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的实施; 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审 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 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 制定公司日常经营、 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 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 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 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 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 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 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 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ii ) 风险管理委员会: 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 该委 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 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 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 险的评估和控制, 由总经理、 副总经理、 督察长、 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 关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各机构、 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 以及 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 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 审议基金 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 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 需要时指导业务 方向; 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 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 负责界定业务 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 审议公司各项风 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 需要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是公 司投 资领域 的 最高决策 机构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其主要职 责包括: 依照基金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确立各基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 审定基金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 包括基 金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 债券、 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制定基金、 特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定客户资产管理投 资授权方案; 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 考 核包括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 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 ) 督察长: 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运 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每月独立出具稽 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 )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 核工作, 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 法律、 监察稽 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 合理性、 有效性进 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法律、 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制度培训, 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 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 解决方案, 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讨论、 研究, 提出解决方案, 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i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风险控 制必须 覆盖公 司各个部 门和各 级岗位 ,并渗 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及日常 经营运作; (ii ) 有 效 性 原 则: 通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控 程序 ,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iii) 独立性原则: 公司在设立部门和岗位时要确保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 保持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 基金资产、 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 其 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此外, 公司设独立的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 和法律监察稽核部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情况和执 行情况, 对公司内部控 制状况的检查监督上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iv ) 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 司 在 制 度 安 排 、组 织机 构 的 设 计 、 部 门和 岗位 设 置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消除 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v)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i )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 规、规 章和各 项规定; (ii )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iii )审 慎性 原则: 制定内部 控制 制度应 当 以审慎经 营、 防范和 化 解风险 为出发点; (iv )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 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 制 职 责 在 内 的 运 行 高 效、 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 公司已初步形 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 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 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 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 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 预警、 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而确 认、 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 对风 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控制, 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 出风险控制决策。 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 公司 启用了电子化投资、 交易系统, 对投资比 例进行 限制, 在“股票 黑名单 ” 、交 叉交易以 及防范 操守风 险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用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 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 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 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 市 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 断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 内 部控 制制度。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 】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 -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 (成立于2007 年3 月6 日) 于2012 年1 月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 负债、 机构、 业务和人员, 依法承担和履 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 利、 义务, 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司坚持服 务“三 农” 、 服务中小 企业、 服务城 乡居民的 大型零 售商业 银行定位, 发挥政网络优势, 强化内部控制, 合规稳健经 营, 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 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3 人 ,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及基金从 业资格 ,80% 员工具有 三年以 上基金 从业经历 ,具备 丰富的 托管服务经 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7 月23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 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 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 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 健全的内控 体系、 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 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82 只。 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 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本外币) 、 私募基金、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3857.75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 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 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金监 督子系 统,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 比例控 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1、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深 圳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 交易系统/ 电 子 交 易 直 销 前 置 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银行网址:www.psbc.com (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翟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 0618 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四路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 话:0755-82370388-1902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曹竞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高鹤 联系人:吴翠蓉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9 月14 日证监许 可[2016] 2114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五、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 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款的 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且 从本类 别基金 资产 净 值中不计 提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 份 额;C 类基金 份额为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净 值 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 , 且不收 取认购/ 申购费 用的基 金份额。 本 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A 类为 003407、 C 类为 003408。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不 收取认购费。 投 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 认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 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 括 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 成 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也拟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认购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认 购 费 率 见下表: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06% 100 万≤M<500 万 0.03% M≥500 万 1000 元/笔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笔 八、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 )认 购款项 支付: 基金投资 者认购 时,采 用全额缴 款方式 ,若资 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0 元,追加认购 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公司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 具 体以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 应遵循本公 司及各销 售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则 ) 。本 基金募 集期间不 设置投 资者单 个账户最高 认购金额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 用比例费率时: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②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 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 资者( 非养老 金客户) 认购本 基金10 万元A类 基金份 额,所 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0.60%,并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1 + 认 购 费 率 ) =100,000 /(1+0.60 %)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 -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99,403.58+100 )/1.00=99,503.58 份 即: 投 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 笔认购款 项在募 集期间 产生利息100 元, 在基 金合同生 效时, 投资者 账户登记有 本基金A 类份额99,503.58 份。 例:某投 资者投 资10万 元认购本 基金C 类基金 份额,假 定该笔 认购在 募集期 间产生利息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000+100 )/1.00=100,100.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 万 元认购本 基金C 类基 金 份额,假 定该 笔认购 款 项在募 集期间产 生利息100 元 ,在基金 合同生 效 时, 投资者账 户登记 有本基 金C类份额 100,100.00 份。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九、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1 月13 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 如果存在连续60 个工作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人情形, 但未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 如果存在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无论是否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其 他登 记业 务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 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和转换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根据 《 景顺长城 景泰丰利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 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以及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 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与 转换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某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申 请可以 在当日 业 务办理 时间结 束前撤 销,在 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赎回 、转换 遵循“ 先进 先 出 ” 原则 , 即按 照投 资 人 认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 进行顺序赎回 或转换;





5、投资 者可在 同 时代理转 出基金 及转入 目标基金 销售的 销售机 构处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 6、基金 转换转 出后剩 余份额不 产生强 制赎回 ;基金转 换转入 金额不 受转入 基金首次申购及追加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转出后, 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 若 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 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赎回或 转换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 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赎回 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 若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 购、 赎回 与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 与转换申请。 申购、 赎回 与转换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限额为 1 元,追加申 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本公司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 具体以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申请时, 应遵循本 公司及各 销售机 构的相 关业务规 则) 。 投资者 可多次申 购,对 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 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但某 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 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 不产生强制赎回。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赎回 份额与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与 转换费用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A 类基金份额收 取申购费、并对持有期限少于 6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 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费用, 并 对持有期限 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 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对 通过 直销机 构 申购 A 类 基金 份的养 老金客户 与除 此之外 的 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 机构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 户 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08% 100 万≤M<500 万 0.04%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如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则申购费为 0。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60 天以内 0.30% 30 天以内 0.30% 60 天以上( 含) 0 30 天以上(含)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 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 费 组成 , 转 出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 转 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 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申购补 差 费 的 收取 标 准为 : 申购 补 差 费= MAX 【 转出 净 额 在转 入 基金 中 对应 的 申 购 费 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 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金额及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以申请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10 万元, 所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0.80%, 并假定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0 元。 则申购份额为: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1 + 申 购 费 率 ) =100,000 /(1+0.80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0 -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99,206.35 /1.0620 =93,414.64 份 即: 投资者 (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 当日的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0 元, 则可得到93,414.64 份A 类 基金份额。 例如: 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 假定当日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申购份额为: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00/1.0160=98,425.2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定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98,425.20 份C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额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申 请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 额,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A/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 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小于 60 天,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3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0 元,则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赎 回 份 数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10,000 ×1.0620=10,620.00 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0,620.00×0.30%=31.86 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10,620.00-31.86=10,588.14 元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10,588.14 元。 3、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额的转换交易均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 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 份 额×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待 结 转 收 益 ( 全额 转 出 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 中 , 申 购补 差 费= MAX 【 转 出 净 额在 转 入 基 金 中 对 应的 申 购费 用- 转 出 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转换为景顺长 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8 元, 投资者持有该基金 15 天, 对应赎回费 A/C 类均为 0.3%, 申购费为 A 类 0.8%, C 类 0% , 公司治理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3 元, 申购费为 1.5%, 则投资者 转换后可得到的公司治理基金份额为:


(1 )若转出基金系本基金 A 类份额,则:


转出总 额=10,000× 1.028 =10,280 元


赎回费用=10,280× 0.3 %=30.84 元


转出净额=10,280 -30.84= 10,249.16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249.16/1.015=10,097.69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0,249.16-10,097.69=151.47 元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249.16/1.008=10,167.82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0,249.16-10,167.82=81.34 元


净转入金额=10,249.16 -MAX 【151.47 -81.34,0】=10,179.03 元


转入份额=10,179.03/ 1.063 =9,575.76 份


(2 )若转出基金系本基金 C 类份额,则:


转出总额=10,000× 1.028 =10,280 元


赎回费用=10,280× 0.3 %=30.84 元


转出净额=10,280 -30.84= 10,249.16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249.16/1.015=10,097.69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0,249.16-10,097.69=151.4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249.16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元


净转入金额=10,249.16 -MAX 【151.47 -0,0】=10,097.69 元 转入份额=10,097.69/ 1.063 =9,499.24 份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技术故 障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 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 资产支 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现 大类资产配置,把握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根据宏观经济、 基准利率水平等因素, 预测债券类、 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 结合 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采取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策略和时机 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 )自上而下确定组合久期及类属资产配置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的研究,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结合宏观 经济模 型(MEM )判断 收益率 曲线变 动的趋势 及幅度 ,确定 组合久期。 进而根据各类属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结合类属配置模型确定类别资产配置。 (2 )自下而上个券选择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幅度和形状, 对比不同信用等级、 在不同市场交 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 结合考虑流动性、 票息、 税收、 可否回购等其它决定债券 价值的因素,发现市场中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 重点选择的债券品种包括: a.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 率较 高的债券;b.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c.存在信用溢价的债券;d.较高债性或期权 价值的可转换债券;e.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品 种。 ①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 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收 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降时, 提高组合的久期。 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 债券组 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②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 司) 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 水平, 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 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 评 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 例。 个券选择层面, 基金管理人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 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方面, 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 对企业规模、 资 产负债结构、 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 非财务分析方面 (包括管理能力、 市场地 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 ) 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的形式实施。 通过打分来 评判该企业是低风险、 高风险还是绝对风险的企业, 重点投资于低风险的企业债 券;对于高风险企业,有相应的投资限制;不投资于绝对风险的债券。 ③时机策略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A.骑乘策略。 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B.息差策略。 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 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C.利差策略。 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 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入 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 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 化 ,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 益率的影响。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 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⑤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 品种的方法类似。 在信用研究方面, 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 将机构评级 与内部评级相结合, 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 信用背景、 经营能 力、 行业前 景、 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 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 尽地调研和分析。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 中债综合指数 (全价)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 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了主要交 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 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中债综合 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 告,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 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103,802,200.00 97.80 其中: 债券


1,103,802,200.00 97.8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171,056.91 0.10 8 其他资 产


23,630,937.16 2.09 9 合计





1,128,604,194.0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不包 括股 票投资 。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不包 括股 票投资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998,600.00 0.1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1,894,600.00 5.0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1,894,600.00 5.02 4 企业债 券 20,192,000.00 1.9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01,118,000.00 48.49 6 中期票 据 339,359,000.00 32.84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190,240,000.00 18.41 9 其他 - - 10 合计 1,103,802,200.00 106.8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713050 17 浙 商银 行 CD050 1,000,000 95,220,000.00 9.21 2 111721161 17 渤 海银 行 CD161 1,000,000 95,020,000.00 9.19 3 101463005 14 扬 城建MTN001 700,000 71,946,000.00 6.96 4 011763012 17 锡 产业SCP003 600,000 60,264,000.00 5.83 5 011764051 17 现 代投 资 SCP001 500,000 50,240,000.00 4.8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债期 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报告 期内 未出 现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者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10.2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不包 括股 票投资 。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82.24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630,654.9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630,937.16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不包 括股 票投资 。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 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景顺长 城景 泰丰 利纯 债债 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1 月13 日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3.60% 0.02% -3.32% 0.06% 6.92% -0.04% 景顺长 城景 泰丰 利纯 债债 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1 月13 日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3.21% 0.02% -3.32% 0.06% 6.53% -0.04%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注: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 2017 年1 月 13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建 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1 月13 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满一年。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十一 、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 取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对应 的估值 净价估 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某一 类别基 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该类别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 舍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 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 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 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 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 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4%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在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管理费划 款指令于次 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在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于次 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 费年费 率为0.4 %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在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后,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六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信息类型、 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 若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3、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 告方式 。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并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充分揭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十七 、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 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不能继续支付利息或者本 金, 此时债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 在我国, 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 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 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 业集团的财务公司, 它们都拥有稳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 信用等级较 高; 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 参差不齐, 也会由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 由 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 需要持有人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 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5、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流动性风险 债券的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 转出债券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回收本息的灵活性, 一般债券的期限越长, 流动性越弱。 债券型基金如果遇到大 额赎回,或者市场资金面的突然恶化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 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8、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 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 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9、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 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 可 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一 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 本金损 失的风险, 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 风险。


③流动性 风险: 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 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 从而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 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 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七、其他 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十八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无论是否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 报酬、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 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确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相关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 真阅读 并遵守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及 其他有关规定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 止基金 合同 ,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 低销售 服务费 ,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 更收费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 且除书面授权外, 基金 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 通过电话、 网 络等方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 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无论是否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 报酬、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 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发生时各 自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确 定 剩 余 财 产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的 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基金 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各 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 福田区 中心四路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中心四路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杨光裕 成立时间: 2003 年6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6.0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 资产支 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券的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 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 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保 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 相关交易必须事前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 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 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 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 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 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 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 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 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 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 报告中需 对基金 募集的 资金进行 确认。 出具的 验资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 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 事其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双方同意的方式将重大合同传递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10 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达基金 托管人 处。重 大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后 的 数 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保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 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 交易记录。 2、 我公司于2017 年12 年21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旗下基金对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本公司 按照投资者 成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对于未定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不再主 动提供对账单。 (1 )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 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 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 )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 )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 且已在 “ 景顺长城基金 ”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 账单 。 (4 )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 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度结束后, 本公 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 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因提供的个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电子邮件地址、 邮寄地址、 邮编等)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不详、 错误、 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 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 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本 公司网 站办 理联 系方式 变更手 续。 详 询 400-8888-606, 或 通过本 公司网 站(www.igwfmc.com )“在线客服”咨询。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 (www.igwfmc.com ) 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 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投资策略分析报告、热点问答等服务。 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同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 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 自动语音 留言栏目、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 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 在非 工作日收到的投诉, 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解 决的投诉,基金管 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联 系 方式联系 本基金 管理人 。请确保 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 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 书。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二 十二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2017 年 12 月 7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和最低持有份额数额限制的公 告》 2017 年11 月23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睿成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开展申购和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 2017 年 10 月 25 日发布《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7 年 8 月 26 日发 布《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及《摘要》 2017 年 8 月 26 日发 布《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及《摘要》 2017 年 7 月 20 日发 布《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2 季 度报告》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二 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二 十四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 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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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