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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荣保本混合A(002776)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8 年01 月15 日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 
重要提 示 
招商安 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2016 年 4 月 14 日《 关于 准予招 商安 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
【2016 】795 号文 ) 注 册公 开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6 年7 月15 日正 式生效 。本 基
金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注 册 , 中 国 证监 会 对 基 金募 集 的 注 册审
查 以 要 件 齐 备和 内 容 合 规为 基 础 , 以 充分 的 信 息 披露 和 投 资 者 适当 性 为 核 心, 以 加 强 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 防 范 系 统 性风 险 为 目 标 。中 国 证 监 会不 对 基 金 的 投资 价 值 及 市场 前 景 等 作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者 保 证 。 投资 者 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 为认购、或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的 投 资 者 提供 保 本 , 以 及由 担 保 人 就本 基 金 的 保 本义 务 提 供 相应 的 连 带 保证
责 任 或 由 保 本义 务 人 承 担保 本 偿 付 责 任。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并 不 等 于 将资 金 作 为 存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存 款 类 金 融机 构 , 保 本 基金 在 极 端 情况 下 仍 然 存 在本 金 损 失 的风 险 。 投 资者
投资于 本基 金, 必须 自担 风险。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 基金 的业绩并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投 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购 ) 本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 招募 说
明书》 。 
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自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起, 每六 个月更 新一 次, 并于 每六 个月结 束
之日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 新内容 截至 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8 年1 月15 日,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 据截 止
日为2017 年12 月 31 日 , 财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于2018 年1 月24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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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14 
§ 4 基 金托 管人 ............................................................................................................................... 25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31 
§ 6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 的生效 ............................................................................................... 41 
§ 7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及转换 ............................................................................................... 42 
§ 8 基 金的 保本 及保 证 ................................................................................................................... 54 
§ 9 基 金的 投资 ............................................................................................................................... 67 
§ 10 基 金的 业绩 ............................................................................................................................. 84 
§ 11 基金 的财 产 ............................................................................................................................. 85 
§ 12 基 金资 产估 值 ......................................................................................................................... 86 
§ 13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91 
§ 14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93 
§ 15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96 
§ 16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98 
§ 17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99 
§ 18 风 险揭 示与 管理 ................................................................................................................... 105 
§ 19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10 
§ 20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12 
§ 21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35 
§ 22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53 
§ 23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55 
§ 24 《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56 
§ 25 备 查文 件 ............................................................................................................................... 157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 
§1 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 《 招 商安 荣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称 “ 《 基 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 招募 说明书 》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
申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基 金合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 的 法律 文 件 。 基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合 同》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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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安荣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担保人 :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为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的保 本清 偿义 务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保 证责 任的机 构。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担 保 人 为 北 京 首 创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或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内增 加或更 换的 其他 机构 
保本义 务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的 某 保 本 周 期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除 外) 承担保 本偿 付责 任的 机构 
《 基金 合同》: 指《 招商 安荣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托管 协议 》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招商 安 荣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
和补充 
《招募 说明 书》 : 
指《 招商 安荣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
的更新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招 商安 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 指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于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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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2 月 28 日 通过 , 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投资人 、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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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 份额 ,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 户 、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 容包括 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为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或 接 受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 理人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 机构办理
基金业 务引 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 并 获得 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保本周 期: 
指本基 金的 保本 期限 。 本 基金 每 2 年 为一 个保 本周 期, 本基 金
的第一 个保 本周 期为 自 《 基金合 同 》 生 效日 起至 2 个公历 年后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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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日 止的 期间 , 如 该对 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或 2 个 公历 年后无 该
对应日 ,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 工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前公 告到 期处 理规 则 , 并 确定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起始 时间。 《 基
金合同 》中 若无 特别 所指 ,保本 周期 即为 当期 保本 周期 
保本周 期起 始日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为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其后 保
本周期 起始 日以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为准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指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届 满日 ,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无该对 应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 日;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为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两 个公历 年后 的对 应日 , 如 该 对应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 日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其 后各 保本 周期 的规 定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持有到 期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每个 保本周 期内 一直 持有 其所 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额 至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行 为 
过渡期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定的 当期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 ( 不含 当期 保 本 周期 到 期日 ) 至 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 之前 不超 过 30 个工 作日 的一 段期 间, 过 渡期
内除到 期期 间之 外的 限定 期限内 仅开 放基 金的 申购 、 转换转 入
业务, 而不 开放 基金 的赎 回、转 换转 出业 务 
过渡期 申购 : 
指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 在 过渡 期内, 投资 人转换 转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视 同
为过渡 期申 购 
折算日 : 
指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后各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的前 一工作 日,
即过渡 期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基金 合同》 中若无 特别 所指, 折
算日即 为当 期保 本周 期开 始日的 前一 工作 日 
基金份 额折 算 : 
在折算 日 ,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包 括投资 人在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持 有 人 在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所 代表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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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投 资金 额: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过 渡 期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进 行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额: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 其 基 金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净 值 
认购保 本金 额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额 , 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额 、 认
购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之 和,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认购 保本金 额 
过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额,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过渡期 的限 定期 限 内 进行 申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用之 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额: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 其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 日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金 额: 
指根据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的可 赎回金 额,
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 或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 保本周 期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 积 ; 在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 , 持 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即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到期期 间: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公 告指 定的 一个 期间。 在此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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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将其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持有 的
基金份 额进 行赎 回 、 转 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转 入
下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 变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本 期间内 开
放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转出 业务, 而不 开放 基金 的申 购、 转 换转
入业务 
保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 购并 持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 金管 理 人应补 足
该差额 (该差 额即为 保本 赔付差 额) ,并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 ( 含第 二 十个工 作日 ) 将该 差额 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本 基金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过渡 期申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保
本金额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保
本金额 , 由基 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根 据当 期有效 的
《基金 合同 》 、 《保 证合 同 》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 的 约 定将该 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 金
份额分 别计 算可 赎回 金额 和保本 赔付 差额 
保证: 指担保 人为 本基 金保 本提 供的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本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 保 证范 围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认购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该 差额
即为保 本赔付 差额) ,保证 期限为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六 个
月 
保证合 同: 《基金 合同 》 中如 无特 别 说明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担 保人 签署 的 《 招 商安荣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保
证合同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在形式 : 
指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本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是 否
发生变 化, 对本 基金 的类 别所做 的变 更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有关 担保 人、 或保 本
义 务 人 资 质 要 求 、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担 保
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同意 为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 与 本
基金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 同时本 基
金满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 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具 体起讫 日
期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存续 并进 入新 一 个保本 周
期, 到 期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到 期期 间内 选择 或默认 选
择继续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申 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 数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业务规 则 指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 回费、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式 的
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 设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 并 分 别计算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A 类 基金 份额 : 
指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 回费, 但不 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C 类 基金 份额 : 
指不收 取认 购费 、 申 购费、 赎回费 , 同 时从 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 金用 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 笔费
用从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属 于基金 的营 运费 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 上一 日 基金总 份
额的 10%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 行
存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 法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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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款 项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 数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介: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 网网站 及
其他媒介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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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公司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3.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是中 国 第 一 家中 外 合 资 基 金管 理 公 司 。目 前 公 司 注 册资 本 金 为 人民 币 十 三 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 股东及 股权结 构 为: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以下 简称
“招商 银行 ”) 持 有公 司全 部股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招商证 券” )
持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45% 。 
2002 年 12 月 ,公 司由 招 商证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司 、 中 国 华能 财 务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中远 财 务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共 同投 资 组 建 ,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 民币一 亿元,股东及股权 结构为 :招商证券持有公 司全部 股权的 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 持有公 司 全部股权 的 30% ,中 国电 力财务有 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的10% 。 
2005 年 4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复 同意 ,公 司注 册资 本金由 人
民币一 亿元 增加 至人 民币 一亿六 千万 元,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不变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复 同意 ,招 商银 行 受 让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司 、 中 国 华能 财 务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中远 财 务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及 招商 证 券 分 别持
有的公 司 10 %、10%、10 %及 3.4% 的 股权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 公司 3.3 %的股权。上述股 权转让 完成后,公司的股 东及股 权结构为:
招 商 银 行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 资)持有 公司全 部股权 的 33.3% 。 同时, 公司 注册资 本金由人 民
币一亿 六千 万元 增加 至人 民币二 亿一 千万 元。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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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8 月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复 同 意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将 其持 有的 公 司 21.6% 股权 转让 给招 商银 行、11.7% 股 权转 让
给 招 商 证 券 。上 述 股 权 转让 完 成 后 , 公司 的 股 东 及股 权 结 构 为 :招 商 银 行 持有 全 部 股 权的
55 %, 招商 证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2017 年12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经 报备 中国 证监会 ,公 司股 东招 商银 行和招 商
证 券 按 原 有 股权 比 例 向 公司 同 比 例 增 资人 民 币 十 一亿 元 。 增 资 完成 后 , 公 司注 册 资 本 金由
人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增加 至人民 币十 三亿 一千 万元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不 变。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招 商银 行始 终坚持 “因
您而变” 的经 营服务 理念 ,已成长 为中 国境内 最具 品牌影响 力的 商业银 行之 一。2002 年 4
月9 日 ,招 商银 行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2006 年9 月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是 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 的证 券公司,经过多年创 业发 展,已成
为拥有 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一 流券 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 ,招 商证 券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代 码 600999 );2016 年 10 月 7 日 ,招 商证 券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股份 代号 :
6099)。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 为 使 命 ,力 争 成 为 中国 资 产 管 理 行业 具 有 “ 差异 化 竞 争 优 势、 一 流 品 牌” 的 资 产 管理
公司。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事会 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 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 。美 国南加州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级会 计师 。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 任招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2001 年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2007
年3 月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2007 年6 月 起担 任招 商 银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 年 3 月 起 兼 任 深 圳市 招 银前 海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心 有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 士, 毕业于 美国 纽约州立 大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位 。2001 年 加入招 商证券 ,
并于2004 年 1 月至2004 年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现 任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兼 首 席 风 险 官, 分 管 风 险管 理 、 公 司 财 务 、 结 算 及培 训 工 作 ;兼
任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现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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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旭女 士,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 在中 国证 监会 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先生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 在 中国北 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 元 律师事 务所 工作 ,先 后担 任专职 律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合 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墨 迹 风云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 疗 控股有 限公 司( 香港 联交 所上市 公司 )
独立董 事,2016 年11 月至 今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 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 军外 国语学院,历任中国 人民 解放军昆
明 军 区 三 局 战士 、 助 理 研究 员 ; 国 务 院科 技 干 部 局二 处 干 部 ; 中信 公 司 财 务部 国 际 金 融处
干部、 银行部 资金处 副处 长;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 场部总 经理 、行长 助理、
副 行 长 等 职。 现 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 研 究设 计 中 心(联办) 常 务 干 事 兼基 金 部 总经 理; 联 办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等。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女 士, 加拿大 皇后 大学荣誉 商学 士,26 年会 计从业经 历。 曾先后 就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 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
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
合伙人 。2016 年8 月 至今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2017 年 9 月至今 任汇 丰
前 海 证 券 公 司独 立 董 事 ,同 时 兼 任 多 个香 港 政 府 机构 辖 下 委 员 会的 委 员 和 香港 会 计 师 公会
纪律评 判小 组委 员。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孙谦先生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 就读于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 、工商 管理 硕
士 和 经 济 学 博士 学 位 。 曾任 新 加 坡 南 洋理 工 大 学 商学 院 副 教 授 、厦 门 大 学 任财 务 管 理 与会
计 研 究 院 院 长及 特 聘 教 授、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高 级 访问 金 融 专 家 。现 任 复 旦 大学 管 理 学 院特
聘 教 授 和 财 务金 融 系 主 任。 兼 任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金 融 期 货交 易 所 和 上海 期 货 交 易所
博 士 后 工 作 站导 师 , 科 技部 复 旦 科 技 园中 小 型 科 技企 业 创 新 型 融资 平 台 项 目负 责 人 。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3.2.2 监事会 成员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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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斌先生,毕业于深 圳大 学国际金融专业、格 林威 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 ,分 别获经济
学学士 学位 、理 学硕 士学 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证 券部员 工、 福
田营业 部主 任、 海口 营业 部经理 助理 、经 理;1999 年1 月至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 证券 经
纪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深 圳龙岗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深圳 南山 南油大 道营 业
部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 私人客 户部 总经 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 ,担 任招 商证 券零 售经纪 总部 总经 理, 期间 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 招商 证
券渠道 管理 部总 经理 。赵 斌先生 亦 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职 工代 表监
事。2016 年1 月起 至今 , 赵斌先 生担 任招 商证 券合 规总监 。同 时, 赵斌 先生 于2008 年7 月
起担任 招商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 起担 任招商 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现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周松先 生,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士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硕士。1996 年加 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产 品 运 营
官,现 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广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女 士,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 于韬 睿惠悦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 询顾问 ;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 怡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询 总监 ;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 智 人 才 管理 咨 询 有 限公 司 首 席 运 营官 ; 现 任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公司监 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先生 ,中 央财经 大学 经济学硕 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3.2.3 公司高 级管 理人员 
金旭女 士,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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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文岳 先生 ,常 务副 总经 理,厦 门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中 国
农村发 展信 托投 资公 司任 福建 (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 务部经 理;1997 年4 月至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任九 江营 业部 总经 理;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 海发 投
资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司 副总 经
理;2004 年1 月至 2008 年11 月任 新江 南投 资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5 年6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沙骎先 生, 副总 经理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 TMT 行业 研 究员、 基金 助理 、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 保 本 投 资 事 业 部 总 经
理;201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理 兼招 商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欧志明先 生, 副总经 理, 华中科技 大学 经济学 及法 学双学士 、投 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
加入广 发证 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机 构客 户经 理;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 总部 任
风险控 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法律 合规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总 监 、 总 监、 督 察 长 , 现任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 书 , 兼 任招 商 财 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渺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于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巨
田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金融工 程研 究员、 行业 研究员、 助理 基金经 理。200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高级 数量分 析师、 投资 经理、 投资管 理二部( 原专 户资产 投资部)
负责人 及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先 生, 督察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加 入大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
务工作 ;2001 年10 月 加入 天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 任职 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历任 副主任 科员、主任 科 员 、副 处 长及 处 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3.2.4 基金经 理 
马龙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2009 年 7 月加 入泰 达宏 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研 究员, 从
事宏观 经济 、债 券市 场策 略、股 票市 场策 略研 究工 作,2012 年1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投 资 部 , 曾任 研 究 员 , 现任 固 定 收 益投 资 部 总 监 助理 兼 招 商 安心 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4 年3 月 27 日至 今) 、 招商 产业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 4 月 1 日至 今) 、 招商安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7 月 14 日 至今 ) 、招 商安 弘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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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时间 :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今 )、 招商 安德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
间:2016 年2 月18 日 至今 ) 、招 商安 荣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 时间:2016
年7 月 15 日至 今) 、 招商 睿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
8 月 30 日 至今) 、招 商定 期宝六 个月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间 :2017
年 6 月 16 日 至今 )、 招商 招利一 年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7
年8 月 17 日至 今) 。 
王景女 士 , 经 济 学 硕士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石 化 乌鲁 木齐 石 油 化 工 总 厂 物 资装 备公 司 及 国
家环境保 护总 局对外 合作 中心;2003 年起, 先后于 金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中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及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工 作, 任行 业研 究员;2009 年 8 月起 ,任 东兴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投资 经理;2010 年 8 月加 入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投资 管理 一
部总监 兼招 商制 造业 转型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2015 年 12 月
2 日至 今) 、 招商 境远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今 ) 、 招商 安弘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
今)、 招商 康泰 养老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2 月 4 日
至今) 、招 商安 博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时 间:2016 年5 月 25 日至 今) 、
招商安 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6 年7 月 15 日 至今) 。 
3.2.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副 总 经 理 杨
渺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吴 武 泽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裴 晓
辉、交 易 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3.2.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3.3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0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3.4 基金 管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得 从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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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禁止性 规 定 , 如适 用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
关限制 。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5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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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 体系 是一个权责分明、分 工明 确的组织结构,以实 现对 公司从决
策层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 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 理层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 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 董事 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之一 ,负责决
定 公 司 各 项 重要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并 检 查其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性 , 负 责 决定 公 司 风 险管
理 战 略 和 政 策并 检 查 其 执行 情 况 , 审 查公 司 关 联 交易 和 检 查 公 司的 内 部 审 计和 业 务 稽 查情
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 监督 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 部风 险控制情
况 , 并 负 责 组织 指 导 公 司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督 察 长 发现 基 金 和 公 司存 在 重 大 风险 或 隐 患 ,或
发 生 督 察 长 依法 认 为 需 要报 告 的 其 他 情形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时, 应 当 及 时向
公司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下 设 的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对 公 司 经 营管 理 中 的 重 大问 题 和 重 大事 项 进 行 风 险评 估 并 作 出决 策 , 并 针对
公司经 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情 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 稽核 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 的执 行情况进
行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 司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 制是 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 工最 首要的责任。各部门 的主 管在权限
范 围 内 , 对 其负 责 的 业 务进 行 检 查 监 督和 风 险 控 制。 员 工 根 据 国家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规 章制
度、道 德 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己 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制 度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 制 度 、 人力 资 源 管 理制 度 和 危 机处
理 制 度 等 。 部门 管 理 办 法在 公 司 基 本 制度 基 础 上 ,对 各 部 门 的 主要 职 责 、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责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 标 准 化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权 限 管 理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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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 内部 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 稽核 部门。监察稽核部门 的职 责是依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 在 所 赋 予的 权 限 内 按 照所 规 定 的 程序 和 适 当 的方
法 对 监 察 稽 核对 象 进 行 公正 客 观 的 检 查和 评 价 , 包括 调 查 评 价 公司 内 控 制 度的 健 全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检 查 公 司执 行 国 家 法 律法 规 和 公 司规 章 制 度 的 情况 、 进 行 日常 风 险 控 制的
监控工 作、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控制的理念, 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 ,营造一
个 浓 厚 的 风 险控 制 的 文 化氛 围 和 环 境 ,使 全 体 员 工及 时 了 解 相 关的 法 律 法 规、 管 理 层 的经
营 思 想 、 公 司的 规 章 制 度并 自 觉 遵 循 ,使 风 险 意 识贯 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个 岗 位 和 各业
务环节 。 
(2) 风险 评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 找 出 风 险分 布 点 , 并对 风 险 进 行 分析 和 评 估 ,找 出 引 致 风 险产 生 的 原 因, 采 取 定 性定
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 落 实 责 任 人 , 并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1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 门之 间职责有分工,但部 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 则。基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营 销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相 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线 :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 制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 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 合理 分工、职
责 明 确 , 并 有相 应 的 岗 位说 明 书 和 岗 位责 任 制 , 对不 相 容 的 职 务、 岗 位 分 离设 置 , 使 不同
的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 的第 二道监控防线:公司 在相 关部门、
相 关 岗 位 之 间建 立 标 准 化的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重 要 业务 处 理 凭 据 传递 和 信 息 沟通 制 度 , 后续
部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③以督察 长 、 监 察 稽核 部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各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实 施监 督 反 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2 )操 作控 制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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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 操作 控制的制度手段,如 标准 化业务流程、业务、 岗位 和空间隔
离 制 度 、 授 权分 责 制 度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保 密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度 、 档 案 资料 保 全 制 度、
客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3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 公司 自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帐 管理,独立核算;公 司会 计核算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在 业 务 规 范、 人 员 岗 位 和办 公 区 域 上进 行 严 格 区 分。 公 司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员 工 及 各 级管 理 人 员 可 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 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 及 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告 制度,包括 定 期 报 告制 度和 不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定 期报 告 制 度
按照每 日、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1 )执行 体系报 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 向部 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 负责 人向分 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2 )监督 体系报 告路线 :公 司员工、 各部 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 部门 报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3 )督察 长定期 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 董事 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门人 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 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 和遵 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 证制 度 有 效 地实 施 。 公 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 险 控 制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 、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对内 部 控 制 制 度持 续 地 进 行检 验 , 检 验 其是 否 符 合 规定 要 求 并 加以
充 实 和 改 善 ,及 时 反 映 政策 法 规 、 市 场环 境 、 技 术等 因 素 的 变 化趋 势 , 保 证内 控 制 度 的有
效性。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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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 托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 首家 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 入股 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 银行 ,同时又 是严格 按照 《公 司法 》 和 《 商业银 行法 》 建 立的 规范 的股份 制金 融企 业。 多种 经济成 份在 中 国 金 融 业 的 涉足 和 实 现 规范 的 现 代 企 业制 度 , 使 中国 民 生 银 行 有别 于 国 有 银行 和 其 他 商业 银 行 , 而 为 国内 外 经 济 界、 金 融 界 所 关注 。 中 国 民生 银 行 成 立 二十 年 来 , 业务 不 断 拓 展, 规模不 断扩 大, 效益 逐年 递增, 并保 持了 快速 健康 的发展 势头 。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 国 民生银 行 A 股 股票 (600016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 国民 生银 行40 亿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在上 交所 正式 挂牌 交易 。2004 年11 月 8 日 ,中 国民 生银 行通 过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功发 行了 58 亿元 人民 币次 级债 券,成 为中 国 第一家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 券的商 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 生 银 行 成 功 完成 股 权 分 置改 革 , 成 为 国内 首 家 完 成股 权 分 置 改 革的 商 业 银 行, 为 中 国 资本 市场股 权分 置改 革提 供了 成功范 例。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在香 港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 以来 ,按照“团结奋进, 开拓 创新,培育人才;严 格管 理,规范 行 为 , 敬 业 守法 ; 讲 究 质量 , 提 高 效 益, 健 康 发 展” 的 经 营 发 展方 针 , 在 改革 发 展 与 管理 等 方 面 进 行 了有 益 探 索 ,先 后 推 出 了 “大 集 中 ” 科技 平 台 、 “ 两率 ” 考 核 机制 、 “ 三 卡” 工 程 、 独 立 评审 制 度 、 八大 基 础 管 理 系统 、 集 中 处理 商 业 模 式 及事 业 部 改 革等 制 度 创 新, 实 现 了 低 风 险、 快 增 长 、高 效 益 的 战 略目 标 , 树 立了 充 满 生 机 与活 力 的 崭 新的 商 业 银 行形 象。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6 2010 年2 月3 日, 在“ 卓 越200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 榜”评 选活 动中 ,中 国民 生银行 一 流的电 子银 行产 品和 服务 获得了 专业 评测 公司 、网 友和专 家的 一致 好评 ,荣 获卓越 2009 年 度金融 理财 排行 榜“ 十佳 电子银 行” 奖。 2010 年10 月 ,在 经济 观察 报主办 的“2009 年度 中国 最佳银 行评 选” 中, 民生 银行获 得 评委会奖—— “ 中 国 银 行业 十 年 改 革 创新 奖 ” 。 这一 奖 项 是 评 委会 为 表 彰 在公 司 治 理 、激 励 机 制 、 风 险管 理 、 产 品创 新 、 管 理 架构 、 商 业 模式 六 个 方 面 创新 表 现 卓 著的 银 行 而 特别 设立的 。 2011 年12 月, 在由 中国 金融认 证中 心 (CFCA ) 联 合近 40 家 成员 行共 同举 办 的 2011 中 国电子 银行 年会 上, 民生 银行荣 获“2011 年中 国网 上银行 最佳 网银 安全 奖” 。这是 继 2009 年、2010 年 荣获“ 中国网 上银行最 佳网 银安全 奖” 后,民生 银行 第三次 获此 殊荣,是 第三 方权威 安全 认证 机构 对民 生银行 网上 银行 安全 性的 高度肯 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 际经济 高峰 论坛 上, 民生 银 行贸易 金融 业务 以 其 2011-2012 年 度的出色 业绩 和产品 创新 最终荣获 “2012 年 中国卓 越贸易金 融银 行”奖 项。 这也是民 生银 行继 2010 年 荣获 英国 《金 融时报 》“ 中国 银行 业成 就奖 — 最佳 贸易 金融 银行 奖”之 后第 三 次获此 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 生 银行在 《The Asset 》杂 志 举办 的 2012 年度 AAA 国 家 奖项评 选中获 得“ 中国 最佳 银行- 新秀奖 ”。 2013 年度, 民 生 银 行 荣获中 国 投 资 协 会 股 权 和 创 业投 资 专 业 委 员 会 年 度 中 国优 秀 股 权 和创业 投资 中介 机构 “最 佳资金 托管 银行 ”及 由21 世纪传 媒颁 发的2013 年PE/VC 最佳 金融 服务托 管银 行奖 。 2013 年荣 获中 国内 部审 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届“21 世 纪 亚 洲 金融 年 会 ” 上 , 民 生 银 行 荣获 “2013? 亚 洲 最 佳 投 资 金融 服 务 银行” 大奖 。 在“2013 第 五届 卓越 竞争 力金融 机构 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3 卓 越竞 争力品 牌 建设银 行” 奖。 在中国 社科 院发 布的 《中 国企业 社会 责任 蓝皮 书 (2013 ) 》 中, 民生 银行 荣获 “中国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社会 责 任 指 数第 一 名 ” 、 “中 国 民 营 企业 社 会 责 任 指数 第 一 名 ”、 “ 中 国 银行 业社会 责任 指数 第一 名” 。 在2013 年第 十届 中国 最佳 企业公 民评 选中 ,民 生银 行荣获 “2013 年 度中 国最 佳企业 公 民大奖 ”。 2013 年还 获得 年度 品牌 金 博奖“ 品牌 贡献 奖” 。 2014 年获 评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年度 公益 慈善 优秀 项目 奖”。 2014 年 荣获 《亚 洲企 业管 治》“ 第四 届最 佳投 资者 关 系公 司” 大奖 和“2014 亚洲企 业 管治典 范奖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7 2014 年被 英国 《金 融时 报 》 、 《博 鳌观 察 》 联 合授 予 “亚洲 贸易 金融 创新 服务 ”称号 。 2014 年 还荣 获《 亚洲 银行 家》“ 中国 最佳 中小 企业 贸易金 融银 行奖 ”, 获得 《21 世纪 经济报 道 》 颁 发的 “最 佳资 产管理 私人 银行 ”奖 ,获 评 《 经济 观察 》 报 “年 度卓 越私人 银行 ” 等。 2015 年 度, 民生 银行 在 《 金 融理财 》 举 办的2015 年 度 金融理 财金 貔貅 奖评 选中 荣获“ 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 行奖 ”。 2015 年 度,民 生银行 荣获 《EUROMONEY 》2015 年 度 “中国最 佳实物 黄金投 资 银行” 称 号。 2015 年 度, 民生银 行连续 第四次获 评《 企业社 会责 任蓝皮书 (2015 )》 “中 国银行 业 社会责 任发 展指 数第 一名 ”。 2015 年度 ,民 生银 行在 《 经济观 察报 》主 办 的 2014-2015 年 度中 国卓越 金融 奖评选 中 荣获“ 年度 卓越 创新 战略 创新银 行” 和“ 年度 卓越 直销银 行” 两项 大奖 。 2016 年 度, 民生 银行 荣获2016 胡 润中 国新 金融50 强和2016 中 国最 具创 新模 式 新金融 企业奖 。 4.2 主要 人员情 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 学本 科、硕士。资产托管 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投 资银行总 行 , 意 大 利 联合 信 贷 银 行北 京 代 表 处 ,中 国 民 生 银行 金 融 市 场 部和 资 产 托 管部 。 历 任 中国 投 资 银 行 总 行业 务 经 理 ,意 大 利 联 合 信贷 银 行 北 京代 表 处 代 表 ,中 国 民 生 银行 金 融 市 场部 处 长 、 资 产 托管 部 总 经 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等 职 务 。具 有 近 三 十 年的 金 融 从 业经 历 , 丰 富的 外资银 行工 作经 验, 具有 广阔的 视野 和前 瞻性 的战 略眼光 。 4.3 基金 托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 获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颁布 后 首 家 获 批从 事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的 银 行。 为 了 更 好地 发 挥 后 发优 势 , 大 力 发 展托 管 业 务 ,中 国 民 生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资 产 托 管 部从 成 立 伊 始就 本 着 充 分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为 客 户 提 供 高 品 质 托 管 服 务 的 原 则 , 高 起 点 地 建 立 系 统 、 完 善 制 度、组 织人 员。 资产 托管 部目前 共有 员工64 人 ,平 均年龄36 岁,100% 员 工拥 有大学 本科 以 上学历 ,80% 以 上员 工具 有 硕士以 上文 凭。 基金 业务 人员 100% 都具 有基 金从 业 资格。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坚 持 以 客 户 需 求 为 导 向 , 秉 承 “ 诚 信 、 严 谨 、 高 效 、 务 实 ” 的 经 营 理 念 , 依 托 丰 富的 资 产 托 管经 验 、 专 业 的托 管 业 务 服务 和 先 进 的 托管 业 务 平 台, 为 境 内 外客 户提供 安全 、准 确、 及时 、高效 的专 业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民 生银 行 已托管182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总净值 达到3417.86 亿元 。中国 民生 银行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8 于 2007 年推 出“ 托付民 生? 安享 财富” 托管业 务品 牌,塑造 产品 创新、 服务 专业、效 益优 异 、 流 程 先 进、 践 行 社 会责 任 的 托 管 行形 象 , 赢 得了 业 界 的 高 度认 可 和 客 户的 广 泛 好 评, 深化了 与客 户的 战略 合作 。自 2010 年至 今, 中国 民 生银行 荣获 《 金融 理财 》 杂 志颁发 的“ 最 具潜力托 管银 行”、 “最 佳创新托 管银 行”和 “金 牌创新力 托管 银行” 奖, 荣获《21 世纪 经济报 道》 颁发 的“ 最佳 金融服 务托 管银 行” 奖。 4.4 托管 业务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 国家 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 关法 律法规贯彻执行,保 证自 觉合规依 法 经 营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保 障 业 务 正 常 运 行,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基金 托管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 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 民生 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审 计部 、 资 产 托管 部 内 设 风 险监 督 中 心 及资 产 托 管 部 各业 务 中 心 共同 组 成 。 总行 审 计 部 对 各 业务 部 门 风 险控 制 工 作 进 行指 导 、 监 督。 资 产 托 管 部内 设 独 立 、专 职 的 风 险监 督 中 心 , 负 责拟 定 托 管 业务 风 险 控 制 工作 总 体 思 路与 计 划 , 组 织、 指 导 、 协调 、 监 督 各业 务中心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实 施。各 业务 中心 在各 自职 责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措 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风 险控制 必须覆盖 资产 托管部 的所 有中心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风 险 控 制 责任 应 落 实 到 每一 业 务 部 门和 业 务 岗 位 ,每 位 员 工 对自 己 岗 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独立 性原则 :资 产托管 部设立独 立的 风险监 督中 心,该中 心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相互 制约原 则: 各中心 在内部组 织结 构的设 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 制,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管 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5) 防 火 墙 原 则 : 托 管 部 自 身 财 务 与 基 金 财 务 严 格 分 开 ; 托 管 业 务 日 常 操 作 部 门 与 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 施 (1)制度 建设: 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9 (3)风险 识别与 评估 :风险 监督中心 指导 业务中 心进 行风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 风 险控制 措施 。 (4)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人员 管理: 进行 定期的 业务与职 业道 德培训 ,使 员工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应急 预案: 制定 完备的 《应急预 案》 ,并组 织员 工定期演 练; 建立异 地灾 备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从控制环境、风险 评估 、控制活动、信息沟 通、 监控等五 个方面 构建 了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体系 。 (1)坚持 风险管 理与 业务发 展同等重 要的 理念。 托管 业务是商 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资 产 托 管 部从 成 立 之 日起 就 特 别 强 调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 立一 个 系 统 、 高 效的 风 险 防 范和 控 制 体 系 作为 工 作 重 点。 随 着 市 场 环境 的 变 化 和托 管 业 务 的快 速 发 展 , 新 问题 新 情 况 不断 出 现 , 中 国民 生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资产 托 管 部 始终 将 风 险 管理 放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2)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每 个员 工的共 同参 与,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制 制 度 和 措施 才 会 全 面 、有 效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资产 托 管 部 实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将 风 险 控制 责 任 落 实 到具 体 业 务 中心 和 业 务 岗 位, 每 位 员 工对 自 己 岗 位职 责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3)建立 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的风险 控制 组织结 构。 托管部通 过建 立纵向 双人 制,横 向 多中心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中心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以制 度建设 作为 风险管 理的核心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资产托 管部 十分重 视 内 部 控 制 制 度的 建 设 , 已经 建 立 了 一 整套 内 部 风 险控 制 制 度 , 包括 业 务 管 理办 法 、 内 部控 制 制 度 、 员 工行 为 规 范 、岗 位 职 责 及 涵括 所 有 后 台运 作 环 节 的 操作 手 册 。 以上 制 度 随 着 外 部环境 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增 加和 完善 。 (5)制度 的执行 和监 督是风 险控制的 关键 。制度 执行 比编写制 度更 重要, 制度 落实检 查 是 风 险 控 制 管理 的 有 力 保证 。 中 国 民 生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资 产 托管 部 内 部 设置 专 职 风 险监 督 中 心 , 依 照有 关 法 律 规章 , 定 期 对 业务 的 运 行 进行 稽 核 检 查 。总 行 审 计 部也 不 定 期 对资 产托管 部进 行稽 核检 查。 (6)将先 进的技 术手 段运用 于风险控 制中 。在风 险管 理中,技 术控 制风险 比制 度控制 风 险 更 加 可 靠 ,可 将 人 为 不确 定 因 素 降 至最 低 。 托 管业 务 系 统 需 求不 仅 从 业 务方 面 而 且 从风 险控制 方面 都要 经过 多方 论证, 托管 业务 技术 系统 具有较 强的 自 动 风险 控制 功能。 4.5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0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资 组 合 比 例、 基 金 资 产 的核 算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计算 、 基 金 管理 人 报 酬 的计 提 和 支 付 、 基金 托 管 人 报酬 的 计 提 和 支付 、 基 金 申购 资 金 的 到 账和 赎 回 资 金的 划 付 、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1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5.1.1 直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 网交 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 略客 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 构理 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2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5.1.2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信 息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 菲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 伟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 婷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电话:95580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3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 硕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王 晓琳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赵 杨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张 建鑫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95561 传真: (021 )62569070 联系人 :卞 晸煜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王 佳毅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4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和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6 号 安邦金 融中 心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电话:010-85256214 传真: 无 网址:www.hx-sales.com 客服电 话:4008195569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 前街道 海曙 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韩 松志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5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 婷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6 联系人: 文雯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勇 军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 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 红 网址: www.yingmi.cn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云 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 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文 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海 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 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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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 心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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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hhxzq.com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 综合服 务区 办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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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fundzone.cn 南京途 牛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凤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 海湾中 央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电话:400-810-5919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8 联系人 :张 旭





网址:www.fengfd.com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 :戴 珉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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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吴 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中民财 富管 理( 上海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 :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 渡河镇 黄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魏 素清 网址: www.5irich.com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东方 汇经 中 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 :唐 露


网址: http://www.lczq.com/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9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一 幢二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13911253562 联系人 :吴 振宇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 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 :徐 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并 及时公 告。 5.2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5.3 担保 人 名称: 北京 首创 融资 担保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院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院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 表人 :马 力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0 成立日 期:1997 年 12 月5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0.02308 亿 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 保业 务:贷款担保、票据 承兑 担保、贸易融资担保 、项 目融资担 保、信 用证 担保 、债 券担 保及其 他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投 标担 保、预付款担保、工 程履 约担保、 尾 付 款 如 约 偿付 担 保 等 履约 担 保 ; 与 担保 业 务 有 关的 融 资 咨 询 、财 务 顾 问 等中 介 服 务 ;以 自有资 金投 资。 5.4 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负 责人 ): 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5.5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吴凌志 联系人 :陶 坚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1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业务 规则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 监 许可 【2016 】 795 号 文注 册 公开募 集。 募集 期 从2016 年7 月11 日 起到2016 年7 月12 日 止, 共募 集1,983,041,091.58 份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13,438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7 月 15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 并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作 方 式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2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 7.1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场所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及转换的销售机构为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销售代 理人。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 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代 销渠 道为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等 。具体 代销 渠道 名单 以 《 份额发 售公 告》 为 准 。直 销及代 销机 构请 参见本 《招 募说 明书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减 少 其 销 售 网 点 、 变 更 营 业 场 所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 7.2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期及 办理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 新 的 业 务发 展 或 其 他特 殊 情 况 , 基金 管 理 人 将视 情 况 对 前 述开 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3 、转 换业 务的 开放 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 成熟 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 之间的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3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且 登 记 机 构确 认 接 受 的 , 其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 回 或 转换 价 格 为 下一 开 放 日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的 价格。 7.3 申购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后进先 出” 原则,即 注册 登记确 认日 期在后的 基金 份额先 赎 回 ,注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先 的 基 金 份额 后 赎 回 , 以确 定 被 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持有 期 限 和 所适 用 的 赎 回费 率; 5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不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本 基金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变 更为“ 招商 安荣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本基金A 类和C 类 基金 份额 将相应 变更 为 “招商 安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A 类和C 类 基金 份额 。对 变更 后的“ 招商 安荣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赎回按照 “先 进先出 ”的 原则,以 确定 基金份 额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6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7.4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 额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予 成交 。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 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 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4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 申请时,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 效。投资 人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通过 基金登 记机 构及其 相关基 金销售 机构 在 T+7 日( 包 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户 。在 发生巨 额赎回 以及保 本周 期到期 期间选 择赎回 或 《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 或其它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所 能 控 制 的 因素 影 响 业 务处 理 流 程 , 则赎 回 款 顺 延至 下 一 个 工作 日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银行账 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提前公 告。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内 (包 括该 日 ) 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 后 (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查 询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 。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 无 效, 则 申 购 款项 本 金 退 还给 投资人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 接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 赎 回 的确 认 以 登 记机 构 的 确 认 结果 为 准 。 对于 申 购 申 请及 申 购 份 额 的 确认 情 况 , 投资 人 应 及 时 查询 并 妥 善 行使 合 法 权 利 ,否 则 , 由 此产 生 的 投 资人 任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在不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损 害的前提 下 , 对 上 述 业务 的 办 理 时间 、 方 式 等 规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新 规 则开 始 实 施 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7.5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有关 限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含申 购费 );通 过 本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 台申购 ,每 笔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含申 购费 );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机构 申购 ,首次 最低 申购金额 为 50 万元 (含 申购费)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 实际 操 作 中,各 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 述规定 的前 提下 ,可 根据 情况调 高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购 的 最 低 金额 , 具 体 以 销售 机 构 公 布的 为 准 , 投 资人 需 遵 循 销售 机 构 的 相关 规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5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回 基金 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网点 保 留的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 份的,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回。 实际 操作中 ,以 各代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 份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网点保 留的 基金份 额 余 额不足 1 份的 ,在 赎回时 需一次 全 部赎回 。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基 金 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 入和 转换转出。通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转换的,转出 的基 金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留 存 份额不 足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 投 资 人 参 加 本 基 金 的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时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最 低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6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 购时收 取前 端申 购费 用,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 申购费 率按申购 金额 进行分 档。 投资人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如下 表: 申购 确认 金额 M ( 元)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0.80% 500 万≤M <1000 万 0.6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用 由申 购A 类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资 产, 用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6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或 申购 费用=固 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第2 位 ,小 数点 后第3 位开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过渡期申 购费 率最高 不超 过 5%, 具体费 率在 届时的 临时公告 或更 新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中列示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在赎 回时收 取赎 回费 用,C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按 基金份 额连 续持 有期 限递 减。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 连续持 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2.0% 1 年( 含) 至 2 年 1.6% 2 年( 含) 以上 0.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 金份额持 有期仍 按投 资者 取得 该基 金份额 的确 认日 开始 计算 。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第2 位 ,小 数点 后第3 位开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用 由赎 回 A 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并根 据相 关规定 按比 例归入 基 金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对于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 金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 30 日 (含) 但少 于 3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 于 3 个月 (含 )但 少 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 于6 个月 (含) 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如 法律法 规对赎回费的 强制性 规定 发生 变动 ,本 基金将 依新 法规 进行 修改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 基金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 ,转为变更后的 “ 招商 安荣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超 过 5% ,具体费 率以 届时公 告为 准,但该 费率 需符合 届时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要 求 。 3 、转 换费 用 (1)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7 (2)每 笔转换 申请的 转出 基金端, 收取 转出基 金的 赎回费, 赎回 费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收取 。 (3)每 笔转换 申请的 转入 基金端, 从申 购费率 (费 用)低向 高的 基金转 换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 费 用) 档次 进行 补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 费用 ) 高 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用 。 (4)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 易,详细 费率标 准或费 率 标准的调 整请查 阅官网 交 易平台 及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 相关手续 后,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赎 回 费 率 或 调 整 收费 方 式 , 基金 管 理 人 依 照有 关 规 定 在最 迟 应 于 新 的费 率 或 收 费方 式 实 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7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针 对特 定投资人 (如 养老金 客户 等)开展 费率 优惠活 动, 届时将 提 前公告 。 7.7 申购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 扣除申 购费 用后除 以 申请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申购份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101,500 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且 该申 购申 请被 全额 确认, 对 应的申 购费 率为 1.5% ,假 定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200 元, 则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1,500/ (1+1.5% )=100,000.00 元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8 申购份 额=100,000.00/1.200=83,333.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101,500 元本金 申购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假 定申 购当 日A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200 元, 可得 到 83,333.33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2)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101,500 元申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假 定申 购当 日C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2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1,500/1.200 =84,583.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101,500 元申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假 定申 购当 日本 基金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200 元 ,可 得到 84,583.33 份C 类基 金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总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申请 当日A 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金 额 , 赎 回金 额 为 赎 回 总额 扣 除 赎 回费 用 的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3 位开 始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10,000 份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大 于等 于2 年 , 假设赎 回 申请当 日A 类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 则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 = 10,000. ×1.068 = 10,68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大于 等 于 2 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68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680.00 元。 (2)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净赎回 金额=赎 回份 额×T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10,000 份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大 于等 于2 年 , 假设赎 回 申请当 日C 类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 则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 = 10,000. ×1.068 = 10,68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大于 等 于 2 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68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680.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9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 国 证 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7.8 申购 、赎回 的登 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7.9 暂停 或拒绝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和 处理 方式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者无 法接 受申购 申请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为 了保障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基金管理 人可 在保本 周期 到期前 6 个月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常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业 务。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5 ) 、 (6 ) 、 (7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或 暂 停 接 受投 资 者 的 申 购申 请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者无 法接 受赎 回申 请。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0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为 了保障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务 。 (6)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1) 、(2 )、 (3 )、 (5) 、(7) 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当 日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已 确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述 第(4 )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的 相 关 条 款 处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请 赎 回 时 可事 先 选 择 将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 在 暂 停赎 回 的 情 况消 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时 恢 复 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7.10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照 其 申 请 赎 回份 额 占 当 日申 请 赎 回 总份 额 的 比 例 , 确定 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当 日 办 理 的赎 回 份 额 ; 投资 者 未 能 赎回 部 分 , 除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办 理 部 分 予以 撤 销 外 , 延迟 至 下 一 个开 放 日 办 理,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1 赎回价格为 下一 个 开 放 日的 价 格 。 依 照上 述 规 定 转入 下 一 个 开 放日 的 赎 回 不享 有 赎 回 优先 权,并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 但 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 述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7.11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7.12 过 渡期申 购的 特别 规定 1 、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处 理 规 则 , 允 许 投资 人 在 下 一保 本 周 期 起 始日 前 的 过 渡期 的 限 定 期 限内 申 请 购 买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 投 资 人在 上 述 期 限内 申 请 购 买 本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称为 “ 过 渡 期申 购 ” 。 在过 渡 期 内 投 资 者转 换 转 入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 视 同 为过 渡 期 申 购 。投 资 人 在 过渡 期 的 限 定期 限 内 申 购 本 基金 并 持 有 到期 的 , 按 其 申购 的 基 金 份额 在 下 一 保 本周 期 开 始 前的 折 算 日 所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和 过 渡 期 申购 的 费 用 确 认下 一 保 本 周期 的 保 本 金 额并 适 用 下 一周 期 的 保 本条 款。 2 、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的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在当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 将根据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 提 供 的下 一 保 本 周 期担 保 额 度 或保 本 偿 付 额 度确 定 并 公 告本 基 金 过 渡期 申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办 法, 规模 控制 的具 体方案 详见 相关 公告 的处 理规则 。 7.13 基 金的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 换费 , 相 关 规则 由 基 金 管理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2 人 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 知 基 金 托管 人 与 相 关机 构。 7.14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 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 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7.15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7.16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7.17 基 金的冻 结、 解冻 和质 押等其 他基 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 家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 产 生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被 冻 结 部分 份 额 仍 然 参与 收 益 分 配与 支 付 。 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 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7.18 基 金份额 的转 让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3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 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本基 金可以以除申购、赎 回以 外的其他 交易方 式进 行转 让。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4 §8 基金的保本及保证 8.1 基金 的保本 1 、保 本 在第一个保本 周 期 到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额 (该 差额 即为 保本 赔付差 额)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作 日内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日 ,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本 周 期 到 期日 , 如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过渡 期 申 购 、 或从 上 一 保 本周 期 转 入 当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其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保 本 周 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在当 期 保 本 周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低 于 其 过 渡期 申 购 的 保 本 金额 、 或 从 上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基 金 份 额的 保 本 金 额, 由 基 金 管理 人、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根据当 期有 效的 《基 金合 同》、 《保 证合 同》 或《 风险买 断合 同 》 的约定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 本周 期内申购、转换转入 ,或 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日前 赎回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或 者发 生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情形 的, 相应基 金份 额 不适用 本条 款。 认购保本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的 投资 金额, 即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金 额、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过 渡 期 的 限 定期 限 内 进 行申 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折 算 日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及过 渡期 申购费 用之 和。 从上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周期 的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上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转 入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其 基 金 份 额在 折 算 日 所代 表的资 产净 值。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C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计 算可 赎回 金额、 保本 金额 、保 本赔 付差 额 。 对于基金 持有 人多次 认购/ 申购、赎 回的 情况, 以后 进先出的 原则 确定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额。 2 、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两年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5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两个 公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日 为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对 应 日 , 则顺 延 至 下 一 个工 作 日 ; 本基 金 第 一 个 保本 周 期 后 的各 保 本 周 期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公告 的 保 本 周期 起 始 日 起 至两 个 公 历 年后 对 应 日 止 ,如 该 日 为 非工 作 日 或 无该 对 应 日 , 则 保本 周 期 到 期日 顺 延 至 下 一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在 保 本 周 期到 期 前 公 告的 到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起 讫日 期。 3 、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 份额、 或过 渡期申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2)对 于前条 所述持 有到 期的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无论选 择赎 回、转 换到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 本 基金 转 入 下 一 保本 周 期 或 是转 型 为 “ 招 商安 荣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都 同样 适用 保本条 款。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或 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 项 之和不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后申 购或 转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 期申 购、或 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但 在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管理人 的情 形,且 担保 人不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或 保本 义务人 不同 意继 续承 担保 本偿付 责任 ;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 不 可抗 力等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或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无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或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保 本基 金到 期的 处理 方 案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 符合 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认 可 的 担保 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 同 意 为下 一 个 保 本 周期 提 供 保 本保 障 , 与 本基 金管理 人签 订《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 同时本 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基 金 存续 要 求 的 情况 下 , 本 基 金继 续 存 续 并进 入 下 一 保 本周 期 , 新 的保 本 周 期 的具 体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 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 基金 存续条件,则本基金 将按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次 日变 更为 非保 本的 “招商 安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6 金”,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和C 类基 金份 额均 变更 为“招 商安 荣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A 类和C 类 基金 份额 。同时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以 及基金 费率 等 相关内 容也 将根 据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作 相应 修改。 上述 变更 无须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提 前在 临时 公告 或更新 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予以 说明 。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对基 金 的存续 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终 止。 (2)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 规则 1 )到期 期间是 指基金 管理 人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公 告指定的 一个 期间。 如本 基金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则 到 期 期间 为 基 金 管 理人 公 告 指 定的 过 渡 期 内 的一 个 期 限 ,加 上 保 本 周期 到期日 在内 的一 段期 间, 该期间 为五 个工 作日 (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开始 计算 ) ;如 本基 金变 更为“ 招商 安荣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则到期 期间 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本基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告 到期 期 间 的 具 体 起 止 时间 ,并 提 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此期 间内 作出到 期选 择。 2 )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到期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做 出如 下选 择: a. 在到 期期 间内 赎回 到期 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b. 在到期期间内将到 期时 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已 公告 开放转换 转入的 其他 基金 ; c.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 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到 期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根据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的公 告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d.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 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 件,基金份额持有人 继续 持有变更 后的“ 招商 安荣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持有的所 有基 金份额 选择 上述四种 处理 方式之 一, 也可以 选 择部分 赎回 、部 分转 换转 出、部 分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4 )无论 持有人 采取何 种方 式作出到 期选 择,均 无需 就其认购 、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到 期 期 间的 赎 回 和 转换 支 付 赎 回费 用和转 换费 用 ( 包括 转出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和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补差 ,下 同) 等交易 费用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后 或 转为 “ 招 商 安荣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后的 其他费 用, 适用 其所 转入 基金的 费用 、费 率体 系。 5 )在 到期 期间 ,本 基金 接 受赎回 、转 换转 出申 请, 不接受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申 请。 6 )本基 金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没有 作出到期 选择 且本基 金符 合保本 基 金存 续 条 件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将 默 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持 有 的 本基 金 基 金 份额 从 上 一 保本 周 期 转 入 下 一保 本 周 期 ;如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没 有 作出 到 期 选 择 且本 基 金 不 符合 保 本 基 金存 续条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均 选择 了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招 商安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7 7 )在到 期期间 内(除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进行 赎 回或转 换转 出时 ,将 自行 承担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 不含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至 赎回或 转换 转出 实际操 作日 (含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本基金将 继续 存续。 基金 管理人 应 依 照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就 本 基 金 继 续存 续 、 到 期赎 回 或 转 换 的到 期 期 间 以及 为 下 一 保本 周期开 放申 购的 期限 等的 相关事 宜进 行公 告。 2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金 将变 更为“ 招商 安荣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 临 时公 告 或 “ 招 商安 荣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 3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4 )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6 个 月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业 务。 (4)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 条款 1 )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 无 论选 择 赎 回 、转 换 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 、 还是 转 入 下 一保 本 周 期 或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的 “ 招 商 安荣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的 基金 份 额 , 其认 购 、 或 过渡 期申购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条 款。 2 )若认 购、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选择 在 持 有 到期 后 赎 回 基 金份 额 、 转 换到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 或者 选 择 或 默 认 选择 转 入 下 一保 本 周 期 的 基金 份 额 或 继续 持 有 变 更 后的 “ 招 商 安荣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的 基金 份 额 , 而 相应 的 基 金 份额 在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的 可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持 有 期 间 的累 计 分 红 金额 低 于 其 认 购保 本 金 额 、或 过 渡 期 申 购的 保 本 金 额、 或 从 上 一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期 保 本 周 期基 金 份 额 的 保本 金 额 , 则基 金 管 理 人 应补 足 该 差 额, 并 在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 日, 下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5)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 赔付 a )在发 生保本 赔付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履行 保 本 赔 付差 额 的 支 付 义务 ; 基 金 管理 人 不 能 全 额履 行 保 本 赔付 差 额 支 付义 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五个 工作 日内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 知书》 ( 应当 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 、基金 管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金 额 、 需 担保 人 支 付 的 代偿 金 额 以 及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 的 本 基 金在 基 金 托 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信 息 ) 并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赔付 款到 账日期 。担 保人 收到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的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8 书 面 通 知 后 五个 工 作 日 内, 将 需 代 偿 的金 额 划 入 托 管 账 户 中 。 担保 人 将 金 额划 入 托 管 账户 即为完 成了 保本 义务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划 拨款 项。 b )在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义 务、由担 保人 代偿的 情况 下,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查 收 资 金 是否 到 账 。 如 未按 时 到 账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履 行 催 付职 责 。 资 金到 账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进行 分配和 支付 。 c )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2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赔 付 事 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进 行 公 告。 (6)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 处理规 则 1 )过渡 期是指 当期保 本周 期结束后 (不 含 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至下一 保本 周期起 始 日之前 不超 过 30 个工 作日 的期间 ,具 体日 期由 基金 管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的 到期 处 理规则 中确 定。 2 )过 渡期 运作 的相 关规 定 在过渡期内,除暂时 无法 变现的资产外,基金 资产 应保持为现金形式( 无法 变现的资 产,如 在过 渡期 内具 备变 现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安 排变 现 )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过 渡 期 内 免收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费 和 销 售 服 务费 。 基 金 资产 在 过 渡 期内 产生的 利息 将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 规则 ,允许投资人在过渡 期的 限定期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称 为 “ 过 渡 期 申 购” 。 在 过 渡期 内 投 资 者 转换 转 入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视 同 为 过渡 期 申 购 。在 此 限 定 期 限 内, 投 资 人 可按 申 购 当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申 购 份 额, 适 用 的 申购 费 率 见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章 节。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 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 下一 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 保本 偿付额度 确 定 并 公 告 本基 金 过 渡 期申 购 规 模 上 限以 及 规 模 控制 的 办 法 。 如从 上 一 保 本周 期 转 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大于 下一 保本 周期保 证额 度或 规模 上限 ,则不 再开 放“ 过渡 期申 购”。 折算日 为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各 保本 周 期 起始 日的前 一工 作日 ( 即过 渡期 最后一 个 工作日 ) 。折 算日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以折 算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 在 其 持 有 的该 类 基 金 份额 所 代 表 的 资产 净 值 总 额保 持 不 变 的前 提下,分 别变 更登记 为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00 元 的 同一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额数 按折 算比例 相应 调整 。 3 )自折 算日的 下一个 工作 日开始,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周期 。基 金管理 人以 过渡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保 本 周 期 转入 的 基 金 份 额在 折 算 日 所代 表 的 资 产 净值 , 确 定 为本 基 金 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时的 基金 资产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9 4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 期 转入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分 别按 其在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产 净 值 及 过渡 期 申 购 的 费用 之 和 、 或折 算 日 所 代 表的 资 产 净 值, 确 认 下 一保 本周期 的投 资金 额并 适用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5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 转入的 基金 份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自行承 担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不含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至 折算 日(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的 风险 。 (7) 转为 变更 后的 “招 商 安荣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资 产的 形成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若 本基 金依据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转为变 更后 的“ 招商 安荣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1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转 入 当 期 保本 周 期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相 应基 金 份 额 的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和 低 于 保 本金 额 , 差 额 部分 即 为 保 本赔 付 差 额 , 基金 管 理 人 应补 足 该 差 额并 以现金 形式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2 )变更 后的“ 招商安 荣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申购 的具 体操作 办法 由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 3 ) 对于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 额、C 类基 金份 额投 资者 在 本基金 募集 期内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 保 本 周 期 内 申购 或 转 换 入的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或 默 认选 择 转 为 变 更后 的 “ 招 商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的, 转 入 金 额 等于 选 择 或 默认 选 择 转 为 “招 商 安 荣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A 类和C 类基金 份额 在“ 招商 安荣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前 一个 工作 日所 对应的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8.2 保本 的保证 1 、本节 所述基 金保本 的保 证责任仅 适用 于第一 个保 本周期。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 各保本 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事宜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 保证 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决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 2 、本基 金由担 保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 保本 义务提 供不 可撤销 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保证的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担 保人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本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日 起六个 月。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过 按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 算的认 购保 本 金额。 3 、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出 现足以影 响其 担保能 力情 形的,应 在该 情形发 生之 日起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以 及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接 到 通知 之 日 起 三个 工 作 日 内应 将上述情况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并 提 出 处 理办 法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加 强对 担 保 人 担保 能 力 的 持续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0 监 督 、 在 确 信担 保 人 丧 失担 保 能 力 的 情形 下 更 换 担保 人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接 到 担 保 人通 知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上述 情形 。 4 、保本 周期内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更换 担保人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通 过 , 并 且担 保 人 的 更换 必 须 符 合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 保本 周 期 内 更换 担 保 人 的程 序见 第10 项“ 更换 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的 程序 ”。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 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 有与 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 的权 利义务由 继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任担保 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5 、如果 符合条 件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且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全额 履 行 保 本 义务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保 本周 期 到 期 日后 五 个 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 应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保 本 赔 付 差额 总 额 、 基 金管 理 人 已 自行 偿 付 的 金 额、 需 担 保 人清 偿 的 金 额以 及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指定 账户 信息 ) 。 担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 《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 后 的五 个工作 日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 载明 的清 偿款项 划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人 处 开 立 的账 户 中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支付 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 担保 人 将 清 偿款 项 划 入 本 基 金在 及 托 管 人处 开 立 的 账 户后 即 为 全 部履 行 了 保 证 责任 , 担 保 人无 须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进 行 清 偿 。清 偿 款 项 的 分配 与 支 付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 担 保 人对 此 不 承 担责 任。 6 、除 本部 分第 4 款所 指的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 担保 人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担 保 人 承 担 ” 以 及 下 列 除 外 责 任 情 形 外 , 担 保 人 不 得 免 除 保 证 责 任: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但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 基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担 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1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使 基金 管 理人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7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认可 的其他机 构继 续与本 基金 管理人 签 订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同 》 ,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存 续 要求的 ,本 基金 将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间 内的 担保 人承 诺继续 对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保 证 或 风 险买 断 保 本 保 障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与 担 保人 另 行 签 订保 证 合 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 ;否 则, 本基 金变更 为非 保本 的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名称 相应 变更 为“招 商安 荣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担 保人 不再 为该 基金承 担保 证责 任。 8 、保 证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9 、更 换担 保人 的情 形 (1)保 本周期 内更换 担保 人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通 过, 但因担 保人 发生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并 或 分 立 后的 法 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 承 继担 保 人 的 权 利和 义 务 的 ,或 在 某 一 保本 周 期 内 担 保 人丧 失 担 保 资质 或 者 出 现 足以 影 响 其 担保 能 力 的 情 形, 并 且 基 金管 理 人 确 信担 保人丧 失担 保能 力的 ,或 者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某 一保本 周期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更 换下 一保本周 期的 担保人 ,更 换后的 担 保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供 的担 保不 得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基 金合 同》 项 下享 有的 保本条 款, 此项 变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10 、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的 程序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 1 )提 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有权提名新担保人, 被提 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 合保 本基金担 保人的 资质 条件 ,且 同意 为本基 金的 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的 连带 保证 责任 。 2 )决 议 对于合 同约 定的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的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 中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章 节 中 约 定的 程 序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对 被提 名 的 新 担保 人形成 决议 。 更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表 决通过 。 对于合同约定的无需 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即视 为形 成更 换担 保人决 议 。 3 )备案 :对于 合同约 定的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的情 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更 换 担 保 人 的决 议 须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对 于 合 同约 定 的 无 需 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的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形 成更 换担 保人 决议后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2 4 )担保 义务的 承继: 基金 管理人应 自更 换担保 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或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形 成更 换担保人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之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与新担 保人 签署 《 保证 合同 》 。 自新 《 保证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担 保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务 将 由 继 任的 担 保 人 承 担。 在 新 的 担保 人 接 任 之 前, 原 担 保 人应 继 续 承 担担 保责任 。 5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更换 担保人的 决议 或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 形成 更换 担保 人的 决议生 效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2)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更 换 担保人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 一保 本周期的担保人,由 更换 后的担保 人 为 本 基 金 下一 保 本 周 期提 供 保 证 责 任, 此 项 担 保人 更 换 事 项 无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将 涉及 新担 保人 的有关 资质 情况 、 《 保证 合同》 等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备 。 (3)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 保 本 义务人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 义务 人的,保本义务人的 选举 及公告程序等参照上 述“ 保本周期 内更换 担保 人” 的方 式进 行。 (4)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更 换 保本义 务人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 一个 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 人, 由更换后 的 保 本 义 务 人为 本 基 金 下一 保 本 周 期 提供 保 本 偿 付责 任 , 此 项 保本 义 务 人 更换 事 项 无 需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将 涉 及 新保 本 义 务 人的 有 关 资 质情 况、《 风险 买断 合同 》等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8.3 担保 人情况 1 、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本基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周 期由 北 京 首 创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 担保人 。 (1) 担保 人名 称 北京首 创融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 (2)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 长安 兴融 中心4 号楼 3 层03B-03G (3)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 长安 兴融 中心4 号楼 3 层03B-03G (4) 法定 代表 人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3 马力 (5) 成立 日期 1997 年12 月5 日 (6) 组织 形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7) 注册 资本 10.02308 亿元 人民 币 (8) 经营 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 款担 保、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 融资担保、项目融资 担保 、信用证 担保、 债券 担保 及其 他融 资性担 保业 务。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诉讼保全担保、投标 担保 、预付款担保、工程 履约 担保、尾付款如约偿 付担 保等履约 担保; 与担 保业 务有 关的 融资咨 询、 财务 顾问 等中 介服务 ;以 自有 资金 投资 。 2 、担 保人 对外 担保 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 为 233.64 亿 元, 不超 过 2015 年 度经 审计 净资 产( 人 民币 29.92 亿 元) 的 25 倍 ;保本 基金 在 保余 额108.55 亿元 ,不 超 过 2015 年 度经 审计 净资 产 的 10 倍。 8.4 保证 合同 基金管 理人 和担 保人 为本 基金第 一个 保证 周期 的保 本保障 签署 《 招商 安荣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 以下简 称“ 保证 合同 ”) 。担保 人就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内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的基 金份 额 (本 合同 中,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包 含 该持 有 人 的 净 认购 金 额 对 应份 额 与 募 集 期内 产 生 的 利息 所 折 算 成的 基金份 额部 分 ) 所 承担 保本 义务的 履行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承 担以本 《保 证合 同》 为 准。 如无特 殊说 明, 保本 周期 均指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保 证合同 中涉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主 要内容 如下 : 1 、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本 基金为 认购本 基金 并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 的认 购保本 金额 为在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其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所 对 应的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及 募 集 期 利息 之和。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与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计 算认购 保本 金额 。本 基金 的募集 规模 上限 为20 亿元 人民 币 (不 含募 集期利 息)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为 21 亿元人 民币 。 (2)担 保人承 担保证 责任 的金额即 保证 范围为 :在 第一个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可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累计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4 分红款 项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 该差 额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与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可 赎回 金额 及保 本赔 付差额 。 (3)担 保人承 担保证 责任 的最高限 额不 超过按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确 认的 基金份 额 所计算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4)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是指 本基金保 本周 期届满 日, 如该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或 无该对 应 日 , 则 顺 延 至下 一 个 工 作日 ; 第 一 个 保本 周 期 到 期日 为 本 基 金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至 两个 公 历 年 度 后 的对 应 日 , 如该 对 应 日 为 非工 作 日 或 无该 对 应 日 , 保本 周 期 到 期日 顺 延 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2 、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之日 起六 个月 。 3 、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4 、除 外责 任 下列情 形之 一, 担保 人不 承担保 证责 任: (1)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 加 上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不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后申 购或 转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前(不 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换 转 出的基 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的情 形;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 基金 份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少 ; (7)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担 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在 发生保 本赔付 (如 果保本周 期到 期日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额 与 其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于持 有 期 内 的 累计 分 红 金 额之 和 低 于 认购 保本金 额 ) 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含 第二 十个工 作日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履 行 保本 赔 付 差 额 的支 付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能 全 额 履 行保 本 赔 付 差额 支付义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通 知担 保人并 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担 保人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5 发出书 面《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书 》(应当 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的 本基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总 额 、 基 金管 理 人 已 自 行偿 付 的 金 额、 需 担 保 人 支付 的 代 偿 款项 以 及 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立 的托管 账户 信息)并 同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赔付 款到账 日期。 担保 人收 到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5 个 工作 日内, 将需 代偿 的 金 额 划 入 本基 金 在 基 金托 管 人 处 开 立的 托 管 账 户中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将 该 代偿 款 项 支 付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 担 保 人将 上 述 代 偿 金额 全 额 划 入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托 管 人处 开 立 的 指定 账 户 中 后 即 为完 成 了 保 本义 务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划 拨 款项 。 担 保 人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逐 一进 行 代 偿 。 代偿 款 项 的 分配 与 支 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 担 保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2)如 果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于 持 有 期内 的 累 计 分红 金 额 之 和 低于 认 购 保 本金 额 , 基 金管 理人及 担保 人未 履行 《基 金合同 》 及 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约 定的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任 的, 自保 本周期 到期 后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据 《基 金合 同》 第二 十二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用 的 法 律 ”约 定 , 直 接 向基 金 管 理 人或 担 保 人 请 求解 决 保 本 赔付 差 额 支 付事 宜。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要求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应在 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6 、追 偿权 、追 偿程 序和 还 款方式 (1)担 保人履 行了保 证责 任后,即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归还 担保 人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 的全部 款项 ( 包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按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所 载明金 额支 付的实 际代 偿 款 项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直 接向 担 保 人 要 求代 偿 的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通 过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向 担保 人 要 求 代偿 的 金 额 及 担保 人 为 履 行保 证 责 任 支 付的 其 他 金 额, 前 述 款 项 重 叠部分 不重 复计 算) 和自 支付之 日起 的相 应利 息以 及担保 人的 其他 合理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担 保 人 为 代 偿追 偿 产 生 的律 师 费 、 调 查取 证 费 、 诉讼 费 、 保 全 费、 评 估 费 、拍 卖 费 、 公证 费、差 旅费 、抵 押物 或质 押物的 处置 费等 )和 损失 。 (2)基 金管理 人应自 担保 人履行保 证责 任之日 起一 个月,向 担保 人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 还 款 计 划 , 在还 款 计 划 中载 明 还 款 时 间、 还 款 方 式, 并 按 担 保 人认 可 的 还 款计 划 归 还 担保 人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款 项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息 以及 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和 损失 ( 如 有) 。前 述费 用须 经基 金管 理人及 担保 人事 先书 面确 认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支付 相 关费 用给 担 保人。 双方 就前 述还 款计 划具体 内容 磋商 、讨 论花 费的时 间 (具 体花 费的 时间 天数以 双方 当 时一致 认可 的时 间为 准 ) 不 应视为 基金 管理 人对 担保 人还款 义务 的迟 延履 行, 故计算 前述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利 息 时 应 将该 等 时 间 合 理扣 除 。 基 金管 理 人 未 能 按本 条 约 定 提交 担 保 人 认可 的 还 款 计 划 ,或 未 按 还 款计 划 履 行 还 款义 务 的 , 担保 人 有 权 要 求基 金 管 理 人立 即 支 付 上述 款项及 其他 费用 ,并 赔偿 给担保 人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 7 、担 保费 的支 付 (1)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本 条 规定向 担保 人支 付担 保费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6 (2) 担保 费支 付方 式: 担 保费由 基金 管理 人从 基金 管理费 收入 中列 支, 按本 条 第(3) 款 公 式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每 月 收到 基 金 管 理费 之 后 的 五 个 工作 日 内 向 担保 人 支 付 担 保费 。 尽 管 有前 述 约 定 , 基金 管 理 人 首次 支 付 担 保费 应以收 到担 保人 的 《 付费 账户通 知》 为前 提。 担保 人于收 到款 项后 的五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符 合基 金管 理人 要求的 合法 发票 。 (3)每 日担保 费计算 公式=担保费 计提日 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1.7 ‰×1/ 当年 日历天 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 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至担 保人 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保本 周期到期 日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 止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8 、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 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发生 争议 时,各 方应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根 据该 会 当 时 有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 京市 , 仲 裁 裁决 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 各 方 当事 人 具 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9 、其 他条 款 (1)待 本基金 可参与 投资 股指期货 后, 本基金 可按 照相关法 律法 规的约 定投 资于股 指 期 货 , 担 保 人已 详 阅 本 基金 相 关 法 律 文件 , 充 分 了解 本 基 金 的 股指 期 货 交 易策 略 和 可 能损 失,并 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与担保 人签 署的 《风 险监 控协议 》 的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进 行监 督。 (2)保 本周期 内,担 保人 出现足以 影响 其担保 能力 情形的, 应在 该情形 发生 之日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以 及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接 到通 知 之 日 起三 个 工 作 日内 应 将 上 述 情 况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并 提 出 处理 办 法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加强 对 担 保 人担 保 能 力 的持 续 监 督 、 在 确信 担 保 人 丧失 担 保 能 力 的情 形 下 更 换担 保 人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接 到 担 保人 通知之 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上 述情 形。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公告 本《保 证合 同》 。 (4)本 《保证 合同》 自基 金管理人 、担 保人双 方加 盖公司公 章或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保 人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 (或 其 授权代 理人 ) 签字 ( 或加 盖 人名章 )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 后成立 ,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5)本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基 金管 理人、 担保 人双方全 面履 行了本 合同 规定的 义 务,本 合同 终止 。 (6)担 保人承 诺继续 对下 一保本周 期提 供担保 或保 本保障的 ,基 金管理 人、 担保人 另 行签署 书面 保证 合同 。 (7) 本 《 保证 合同》 一式 五份, 《保 证合 同》 双 方各 持二份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一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7 §9 基金的投资 9.1 保本 周期内 的投 资 9.1.1 投资目 标 通 过 运 用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技 术 , 力 争 控 制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并 寻 求 组 合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9.1.2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主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含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 (公 司) 债、 次级 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央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 据等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以 及现 金 、 权 证、 国 债 期 货 、股 指 期 货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 例组 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 置于 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 。其 中,保本 资产为 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 的债券 ( 含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 公司 ) 债 、次 级 债、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央 行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 据等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国 债期 货等 ,风险 资产 为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 货等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债 券、国 债期 货、资 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款 等保 本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60%, 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 述投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9.1.3 投资策 略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8 本基金将投资品种分为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两类,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以 下简称“CPPI ”) 策略。 本基金在保 本 周 期 内 将 严 格遵 守 保 本 策略 , 实 现 对 风险 资 产 和 保本 资 产 的 优 化动 态 调 整 和资 产 配 置 ,力 争 投 资 本 金 的安 全 性 。 同时 , 本 基 金 通过 积 极 稳 健的 风 险 资 产 投资 策 略 , 竭力 为 基 金 资产 获取稳 定增 值。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 是: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 ,根据类别资产市场 相对 风险度, 按照CPPI 的策 略动 态调 整 保本资 产和 风险 资产 的比 例。 根据 CPPI 策 略, 本基 金将 根据市 场的 波动 、组 合安 全垫( 即基 金净 资产 超过 基金价 值 底线的 数额 ) 的大 小动 态调 整保本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投 资的比 例, 通过 对保 本资 产的投 资实 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时 投 资 本 金的 安 全 , 通 过对 风 险 资 产的 投 资 寻 求 保本 期 间 资 产的 稳 定 增 值。 本基金 对保 本资 产和 风险 资产的 资产 配置 具体 可分 为以下 三步 : 第一步 ,确 定保 本资 产的 最低配 置比 例。 根据 保本 周期末 投资 组合 最低 目标 价值 (本 基 金的最低 保本 值为投 资本 金的 100% ) 和合理 的贴现 率(初期 以两 年期金 融债 的到期收 益率 为贴现 率) ,设 定当 期应 持有的 保本 资产 的最 低配 置比例,即 设定 基 金 价值 底 线; 第二步,确定风险资 产的 最高配置比例。根据 组合 安全垫和风险资产风 险特 性,决定 安 全 垫 的 放 大倍 数 ——风险 乘 数 , 然 后根 据 安 全 垫和 风 险 乘 数 计算 当 期 可 持有 的 风 险 资产 的最高 配置 比例 ; 第三步,动态调整保 本资 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 比例 ,并结合市场实际运 行态 势制定风 险资产 投资 策略 ,进 行投 资组合 管理 ,实 现基 金资 产在保 本基 础上 的保 值增 值。 (2) 债券 (不 含可 转换 公 司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固定收 益品 种主要投资策略包括 :久 期策略、期限结构策 略和 个券选择 策略等 。 1 )久 期策 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 济形 势、经济周期、国家 的货 币政策、汇率政策等 经济 因素,对 未来利 率走 势做 出准 确预 测,并 确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久期 的长 短。 2 )期 限结 构策 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 势、 国家的货币政策、汇 率政 策、货币市场的供需 关系 、投资者 对 未 来 利 率 的预 期 等 因 素, 对 收 益 率 曲线 的 变 动 趋势 及 变 动 幅 度做 出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的 变 动 趋 势 包 括: 向 上 平 行移 动 、 向 下 平行 移 动 、 曲线 趋 缓 转 折 、曲 线 陡 峭 转折 、 曲 线 正蝶 式 移 动 、 曲 线反 蝶 式 移 动, 并 根 据 变 动趋 势 及 变 动幅 度 预 测 来 决定 信 用 投 资产 品 组 合 的期 限结构 ,然 后选 择采 取相 应期限 结构 策略 :子 弹策 略、杠 铃策 略或 梯式 策略 。 3 )个 券选 择策 略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9 投资团队 分 析 债 券 收益 率曲 线 变 动 、 各 期 限 段品 种收 益 率 及 收 益 率 基 差波 动等 因 素 , 预 测 收 益 率 曲线 的 变 动 趋势 , 并 结 合 流动 性 偏 好 、信 用 分 析 等 多种 市 场 因 素进 行 分 析 ,综 合 评 判 个 券 的投 资 价 值 。在 个 券 选 择 的基 础 上 , 投资 团 队 构 建 模拟 组 合 , 并比 较 不 同 模拟 组合之 间的 收益 和风 险匹 配情况 ,确 定风 险、 收益 最佳匹 配的 组合 。 (3) 可转 换公 司债 投资 策 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 和股 性,本基金通过对可 转债 相对价值的分析,确 定不 同市场环 境 下 可 转 债 股性 和 债 性 的相 对 价 值 , 把握 可 转 债 的价 值 走 向 , 选择 相 应 券 种, 从 而 获 取较 高投资 收益 。 此外,在进行可转债 筛选 时,本基金还 对 可 转债 自身 的 基 本 面 要 素 进 行综 合分 析 。 这 些 基 本 面 要 素包 括 股 性 特征 、 债 性 特 征、 摊 薄 率 、流 动 性 等 。 本基 金 还 会 充分 借 鉴 基 金管 理 人 股 票 分 析团 队 的 研 究成 果 , 对 可 转债 的 基 础 股票 的 基 本 面 进行 分 析 , 形成 对 基 础 股票 的 价 值 评 估 。将 可 转 债 自身 的 基 本 面 评分 和 其 基 础股 票 的 基 本 面评 分 结 合 在一 起 , 最 终确 定投资 的品 种。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 票面 利率较高、信用风险 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 差等 特点。因 此本基 金审 慎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针 对 市 场 系 统 性 信 用 风 险 ,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调 整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类 属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谋 求避 险增 收。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 险, 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 主体 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 信措 施,量化 比较判 断估 值, 精选 个债 ,谋求 避险 增收 。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 私募 债内嵌转股选择权, 本基 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 面分 析及定性 定 量 研 究 , 自 下 而 上 地 精 选 个 债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谋 求 内 嵌 转 股 权 潜 在 的 增 强 收 益。 (5)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 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 市场 的系统性风险,本基 金将 根据风险 管 理 原 则 , 以套 期 保 值 为主 要 目 的 , 适度 运 用 国 债期 货 提 高 投 资组 合 运 作 效率 。 在 国 债期 货 投 资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人 通 过 对 宏 观经 济 和 利 率市 场 走 势 的 分析 与 判 断 ,并 充 分 考 虑国 债 期 货 的 收 益性 、 流 动 性及 风 险 特 征 ,通 过 资 产 配置 , 谨 慎 进 行投 资 , 以 调整 债 券 组 合的 久期,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 (6)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理 念为 导向,采取“自上而 下” 的多主题投资和“自 下而 上”的个 股 精 选 方 法 ,灵 活 运 用 多种 股 票 投 资 策略 , 深 度 挖掘 经 济 结 构 转型 过 程 中 具有 核 心 竞 争力 和发展 潜力 的行 业和 公司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1 )多 主题 投资 策略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0 多主题投资策略是基 于自 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 析框 架,通过 对 经 济 发 展趋 势及 成 长 动 因 进 行 前 瞻 性的 分 析 , 挖掘 各 种 主 题 投资 机 会 , 并从 中 发 现 与 投资 主 题 相 符的 行 业 和 具有 核心竞 争力 的上 市公 司, 力争获 取市 场超 额收 益。 本基金将从经济发展 动力 、政策导向、体制变 革、 技术进步、区域经济 发展 、产业链 优 化 、 企 业 外延 发 展 等 多个 方 面 来 寻 找主 题 投 资 的机 会 , 并 根 据主 题 的 产 生原 因 、 发 展阶 段 、 市 场 容 量 以 及 估 值 水 平 及 外 部 冲 击 等 因 素 , 确 定 每 个 主 题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主 题 退 出 时 机。 2 )个 股精 选策 略 a. 公司 质量 评估 基金管理人将深入调 研上 市公司,基于公司治 理、 公司发展战略、基本 面变 化、竞争 优 势 、 管 理 水平 、 估 值 比 较 和 行 业 景 气度 趋 势 等 关健 因 素 , 评 估中 长 期 发 展前 景 , 重 点关 注上市 公司 的成 长性 和核 心竞争 力。 b. 价值 评估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市 场 阶 段 特 点 及 行 业 特 点 , 选 取 相 关 的 相 对 估 值 指 标 ( 如 P/B 、P/E 、 EV/EBITDA 、PEG 、PS 等) 和绝对 估值 指标 (如DCF 、NAV 、FCFF 、DDM 、EVA 等 ) 对上市 公司 进行估 值分 析, 精选 具有 投资价 值的 股票 。 (7)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 和基 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 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 构成 、利率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险 和 提 前 偿 付风 险 等 进 行定 性 和 定 量 的全 方 面 分 析, 评 估 其 相对 投 资 价 值 并 作出 相 应 的 投资 决 策 , 力 求在 控 制 投 资风 险 的 前 提 下尽 可 能 的 提高 本 基 金 的收 益。 (8)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的投 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 定的 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在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主 要 遵 循 有效 管 理 投 资 策略 , 主 要 采用 流 动 性 好 、交 易 活 跃 的期 货 合 约 ,通 过 对 现 货 和 期货 市 场 运 行趋 势 的 研 究 ,结 合 股 指 期货 定 价 模 型 寻求 其 合 理 估值 水 平 , 与现 货资产 进行 匹配 ,通 过多 头或空 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 资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 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特 征, 通过资产 配置、 品种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资 ,以 降低 投 资 组合 的整体 风险 。 (9)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 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其内 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 因素 ——标的 资产价 格以 及市 场隐 含波 动率的 变化 ,灵 活构 建避 险策略 ,波 动率 差策 略以 及套利 策略 。 9.1.4 投资限 制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1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 券 、 国 债 期 货、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等 保本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 60% ,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2 )本 基 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4 ) 本基 金每 日所 持期 货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 产后 的 余 额 。本 基 金 投 资 股指 期 货 、 国债 期 货 必 须 符合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保 本策 略和投 资目 标; 15 )保 本周 期内 ,本 基金 的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200%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2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保 本 周 期 届满 时 , 在 符 合保 本 基 金 存续 条 件 下 , 本基 金 继 续 存续 并 转 入 下一 保 本 周 期 。 基金 管 理 人 将在 保 本 周 期 到期 前 公 告 的到 期 处 理 规 则中 确 定 下 一个 保 本 周 期的 起始时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保本 周期 起始之 日起 3 个月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 定 。 期 间,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 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金 , 则 本 基 金投 资 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但 须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禁止性规定,如 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9.1.5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人 民银行 公布 的两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本基金选择两年期银 行定 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 比较 基准的原因如下:在 目前 国内金融 市 场 环 境 下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可 以 近 似 理 解 为 保 本 定 息 产 品 。 本 基 金 是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产 品 , 保 本 周 期为 两 年 , 保本 但 不 保 证 收益 率 。 以 两年 期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利 率 作为 本 基 金 的业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3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使 本 基金 保 本 受 益 人理 性 判 断 本基 金 产 品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 合 理 地 衡量 比较本 基金 保本 保证 的有 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或 者 市场 上 出 现 更加 适 合 用 于 本基 金 的 业 绩基 准 , 以 及 如果 未 来 人 民银 行 不 再 公布 两 年 期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利 率或 更 改 名 称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 情况 下,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9.1.6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9.1.7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东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4)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何存 在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人牟取 任 何不当 利益 。 9.2 变更 为 “ 招商安荣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后 的投 资目标 、范 围 、理 念、策 略 9.2.1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将基金资 产在 不同投资资产类别之 间灵 活配置,在控制下行 风险 的前提下 为投资 人获 取稳 健回 报。 9.2.2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主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债券 ( 含国 债、金 融债 、 企业 ( 公司) 债、 次级 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央行 票据 、 短期融 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 据等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以 及现 金 、 权 证、 国 债 期 货 、股 指 期 货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4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于权证 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9.2.3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 置过 程中,注重平衡投资 的收 益和风险水平,以实 现基 金份额净 值的稳 定增 长。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 置主 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 行状 况、国家财政和货币 政策 、国家产 业 政 策 以 及 资本 市 场 资 金环 境 、 证 券 市场 走 势 的 分析 , 预 测 宏 观经 济 的 发 展趋 势 , 并 据此 评 价 未 来 一 段时 间 股 票 、债 券 市 场 相 对收 益 率 , 主动 调 整 股 票 、债 券 类 资 产在 给 定 区 间内 的动态 配置 ,以 使基 金在 保持总 体风 险水 平相 对稳 定的基 础上 ,优 化投 资组 合。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精选个 股来 构造股票组合,以实 现 在控 制 下 行 风 险 的 前 提下 为投 资 人 获 取稳健 回报 的目 的。 本基金 通过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的 方法 来精 选个 股。 1 )定 性分 析 本基金定性分析主要 判断 公司的业务是否符合 经济 发展规律、产业政策 方向 ,是否具 有较强 的竞 争力 和良 好的 治理结 构。 根据定 性分 析结 果, 选择 具有以 下特 征的 公司 股票 重点投 资: a. 符合 产业 升级 发展 方向 ; b. 在行 业或 者产 业中 具备 核心竞 争力 ; c. 具有 良好 的公 司治 理结 构,规 范的 内部 管理 ; d. 具有 高效 灵活 的经 营机 制。 2 )定 量分 析 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 公司 的成长性、盈利能力 及其 估值水平,选取具备 良好 业绩成长 性并且 估值 合理 的上 市公 司,主 要采 用的 指标 包括 : a. 成长性指标:过去 两年 和预计未来两年公司 收入 和利润的增长率、资 本支 出、人员 招聘情 况等 。 b. 盈利 能力 :毛 利率 、ROE 、ROA 、ROIC 等。 c. 估值 水平 :PE 、PEG 、PB、PS 等。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5 (3) 债券 (不 含可 转换 公 司债) 投资 策略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 形势 、财政、货币政策、 市场 资金与债券供求状况 、央 行公开市 场 操 作 等 方 面情 况 , 采 用定 性 与 定 量 相结 合 的 方 式, 确 定 债 券 投资 的 组 合 久期 ; 在 满 足组 合久期设置的 基 础 上 , 投资 团 队 分 析 债券 收 益 率 曲线 变 动 、 各 期限 段 品 种 收益 率 及 收 益率 基 差 波 动 等 因素 , 预 测 收益 率 曲 线 的 变动 趋 势 , 并结 合 流 动 性 偏好 、 信 用 分析 等 多 种 市场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综 合 评 判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 在 个 券 选 择 的 基 础 上 , 投 资 团 队 构 建 模 拟 组 合,并 比较 不同 模拟 组合 之间的 收益 和风 险匹 配情 况,确 定风 险、 收益 最佳 匹配的 组合 。 (4) 可转 换公 司债 投资 策 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 和股 性,本基金通过对可 转债 相对价值的分析,确 定不 同市场环 境 下 可 转 债 股性 和 债 性 的相 对 价 值 , 把握 可 转 债 的价 值 走 向 , 选择 相 应 券 种, 从 而 获 取较 高投资 收益 。 此外,在进行可转债 筛 选时 , 本 基 金 还 对 可 转债 自身 的 基 本 面 要 素 进 行综 合分 析 。 这 些 基 本 面 要 素包 括 股 性 特征 、 债 性 特 征、 摊 薄 率 、流 动 性 等 。 本基 金 还 会 充分 借 鉴 基 金管 理 人 股 票 分 析团 队 的 研 究成 果 , 对 可 转债 的 基 础 股票 的 基 本 面 进行 分 析 , 形成 对 基 础 股票 的 价 值 评 估 。将 可 转 债 自身 的 基 本 面 评分 和 其 基 础股 票 的 基 本 面评 分 结 合 在一 起 , 最 终确 定投资 的品 种。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 和基 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 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 构成 、利率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险 和 提 前 偿 付风 险 等 进 行定 性 和 定 量 的全 方 面 分 析, 评 估 其 相对 投 资 价 值 并 作出 相 应 的 投资 决 策 , 力 求在 控 制 投 资风 险 的 前 提 下尽 可 能 的 提高 本 基 金 的收 益。 (6)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 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权证 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 种因 素——标 的 资 产 价 格 以 及 市 场 隐 含 波 动 率 的 变 化 , 灵 活 构 建 避 险 策 略 , 波 动 率 差 策 略 以 及 套 利 策 略。 (7) 期货 投资 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 理的 前提下,以套期保值 为目 的,适度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等 金 融 衍 生 品。 本 基 金 利用 金 融 衍 生 品合 约 流 动 性好 、 交 易 成本 低和杠 杆操 作等 特点 ,提 高投资 组合 运作 效率 。 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 的方 式参与股指期货、国 债期 货的投资交易,以管 理 市场 风 险 和 调节仓 位为 主要 目的 。 9.2.4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程 序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6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 委员 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 资管 理模式。投资决策委 员会 定期就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员 、 交 易 员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责 任 明 确 、 密 切 合 作, 在 各 自 职责 内 按 照 业 务程 序 独 立 工作 并 合 理 地 相互 制 衡 。 具体 的 投 资 管理 程序如 下: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投 资策略 、资 产配 置和 其它 重大事 项; 2 )投 资部 门通 过投 资例 会 等方式 讨论 拟投 资的 个券 ,研究 员提 供研 究分 析与 支持; 3 )基 金经 理根 据所 管基 金 的特点 ,确 定基 金投 资组 合; 4 )基 金经 理发 送 投 资指 令 ; 5 )交 易部 审核 与执 行投 资 指令; 6 )数 量分 析人 员对 投资 组 合的分 析与 评估 ; 7 )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的检 讨 与调整 。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风险 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 策环 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 、操 作风险等 投 资 风 险 进 行监 控 , 并 在整 个 投 资 流 程完 成 后 , 对投 资 风 险 及 绩效 做 出 评 估, 提 供 给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策 参考 。 9.2.5 投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7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4 )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30%;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5 ) 如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和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8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9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投资限 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 基金 变更为“招商安荣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约 定 。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变 更为 “ 招 商 安 荣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后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变更 之日 起开 始。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8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 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金 , 则 本 基 金投 资 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但 需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 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9.2.6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50% ×沪 深300 指 数收 益 率+50% ×中 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 数是由 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编 制,综 合反 映了沪深 证券 市场内 大中 市值公 司 的 整 体 状 况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的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债 券 市 场 指 数 。 根 据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围 和 投 资 比 例, 选 用 上 述业 绩 比 较 基 准能 够 客 观 、合 理 地 反 映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 威 的、 更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业 绩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市场 上 出 现 更加 适 合 用 于 本基 金 的 业 绩基 准 的 指 数 ,以 及 如 果 本基 金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所 参 照 的 指 数 在 未 来 不 再 发 布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情 况 下,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9 9.2.7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在 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 预期 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 投资 品种,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9.2.8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谋 求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3)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东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4)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9.3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管 理 人 - 招商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 在虚 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 , 并对 其 内 容 的真 实 性 、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来源于 《 招 商安 荣保 本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2017 年第4 季 度 报告》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8,575,933.60 4.57 其中: 股票 68,575,933.60 4.5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381,002,768.00 92.02 其中: 债券 1,381,002,768.00 92.0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204,907.19 1.08 8 其他资 产 34,995,176.49 2.33 9 合计 1,500,778,785.28 100.00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2,585,119.60 0.18 B 采矿业 3,426,894.00 0.24 C 制造业 47,668,040.00 3.3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4,334,533.00 0.3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815,182.00 0.2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3,530,425.00 0.2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215,740.00 0.3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8,575,933.60 4.82 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585 海螺水 泥 183,300 5,376,189.00 0.38 2 600031 三一重 工 529,400 4,801,658.00 0.34 3 601636 旗滨集 团 724,500 4,520,880.00 0.32 4 000823 超声电 子 329,100 4,459,305.00 0.31 5 002310 东方园 林 214,900 4,334,533.00 0.30 6 600388 龙净环 保 244,200 4,224,660.00 0.30 7 600138 中青旅 202,000 4,215,740.00 0.30 8 000717 韶钢松 山 429,300 3,803,598.00 0.27 9 600507 方大特 钢 280,000 3,553,200.00 0.25 10 600048 保利地 产 249,500 3,530,425.00 0.25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1 1 国家债 券 79,820,000.00 5.6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334,000.00 0.6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334,000.00 0.66 4 企业债 券 18,442,000.00 1.3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53,323,000.00 10.79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5,650,768.00 0.40 8 同业存 单 1,114,433,000.00 78.41 9 其他 - - 10 合计 1,381,002,768.00 97.16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82431 17 包 商银 行 CD105 1,000,000 95,080,000.00 6.69 2 111797963 17 长 沙银 行 CD046 700,000 66,570,000.00 4.68 3 111794007 17 青 岛农 商行 CD022 600,000 57,198,000.00 4.02 4 111794320 17 吉 林银 行 CD042 600,000 57,192,000.00 4.02 5 019571 17 国债 17 500,000 49,865,000.00 3.51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应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在股 指 期货投 资中 主要 遵循 有效 管理投 资策 略 , 主要 采用 流动性 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约 , 通过 对 现货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值 操作 。 本基金 的股 指期 货投 资将 充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 过资产 配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2 置、品 种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风 险。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是为了 有效 控制 债券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险 管 理原则 , 以套 期保值 为主 要目的 , 适度 运用国 债期 货提高 投资 组合 运作 效率 。 在 国债 期货 投 资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宏 观经 济和 利率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与判 断, 并充 分考虑 国债 期货 的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 谨 慎进行 投资 , 以 调整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降 低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合约 。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 注 11.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除 17 大 连银 行CD048 (证 券代 码111794936)、 17 湖北 银行CD040 ( 证券 代码111795780)、 17 吉林 银行CD042 ( 证券 代码111794320 ) 外其他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未有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 不 存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 、17 大连 银行CD048 ( 证 券代 码111794936 ) 根据2017 年9 月20 日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该证 券发 行人因 违规 经营 , 信 息披 露虚假 或严 重误导 性陈 述被 央行 大连 市中心 支行 处以 罚款 ,没 收违法 所得 ,责 令改 正。 2 、17 湖北 银行CD040 ( 证 券代 码111795780 ) 根据2017 年4 月27 日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 该 证券 发行 人因违 规经 营被 湖北 银监 局处以 罚 款。 3 、17 吉林 银行CD042 ( 证 券代 码111794320 ) 根据2017 年9 月21 日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 该 证券 发行 人因违 规经 营被 央行 长春 中心支 行 处以罚 款, 警示 。 对上述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的说 明 : 本 基金 投资 上述 证券的 投资 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法 律 法规和 公司 制度 的要 求。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3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本基 金管 理人 从制度 和 流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买 入。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772.1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3,434,404.35 5 应收申 购款 1,541,000.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995,176.49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32007 16 凤凰 EB 4,544,540.00 0.32 2 128013 洪涛转 债 323,225.00 0.02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投 资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4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招商安 荣保 本混 合 A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7.15-2016.12.31


-0.20%


0.05%


0.98%





0.01% -1.18%


0.04% 2017.01.01-2017.12.31 2.51% 0.05% 2.10% 0.01% 0.41% 0.04%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12.31 2.30% 0.05% 3.08% 0.01% -0.78% 0.04%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6 年 7 月 15 日。 招商安 荣保 本混 合 C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7.15-2016.12.31 -0.60% 0.05% 0.98% 0.01% -1.58% 0.04% 2017.01.01-2017.12.31 1.61% 0.04% 2.10% 0.01% -0.49% 0.03%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12.31 1.00% 0.05% 3.08% 0.01% -2.08% 0.04%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6 年 7 月 15 日。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5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11.2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11.3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11.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6 §12 基 金资产估值 12.1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12.2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 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 等资产及 负债。 12.3 估 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 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对 于 活 跃 市 场报 价 未 能 代表 计 量 日 公 允价 值 的 情 况下 , 对 市 场 报价 进 行 调 整以 确 定 计 量日 的 公 允 价 值 ;对 于 不 存 在市 场 活 动 或 市场 活 动 很 少的 情 况 下 , 则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其 公允 价值。 12.4 估 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净 价进 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7 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收 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收 盘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 难 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衍 生 品 种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 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 ,并担任基金会计主 要责 任方。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12.5 估 值程序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8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各 类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该类基 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12.6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某一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但 因 该差 错 取 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9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 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该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该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协 商。 12.7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变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时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0 12.8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 算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并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12.9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四 )估 值方 法” 的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公司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 但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而 造 成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措 施 减 轻 或消 除 由 此 造成 的影响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1 §13 基金的收益分配 13.1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13.2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13.3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1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基 金转型 为“招 商安 荣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后: 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红 与 红 利 再投 资 , 投 资 者可 选 择 现 金红 利 或 将 现 金红 利 自 动 转为 基 金 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4 、本基 金两类 基金份 额在 费用收取 上不 同,其 对应 的可供分 配利 润可能 有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3.4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13.5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2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13.6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在保 本周期 内,本 基金 红利分配 时发 生的银 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 2 、基金 转型为 “招商 安荣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后 ,基 金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用 由 投 资 者 自行 承 担 。 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 , 基金 登 记 机 构可 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3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 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银 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14.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2%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逐 日累计到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 工作日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 付指令 ,经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2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性 支 付 给 基金 管 理 人 。 若遇 法 定 节 假日 、 休 息 日 或不 可 抗 力 致使 无 法 按 时支 付的,顺 延至 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或不 可抗力 情形 消除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4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逐 日累计到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 2 个工作日 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次 性 支 付 给基 金 托 管 人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 休 息 日或 不 可 抗 力致 使 无 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2 个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除 之日 起2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8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将 专 门用 于 本 基 金 的销 售 与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E×0.8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到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 月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2 个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支 付 给 注 册 登记 机 构 , 由注 册 登 记 机 构分 别 支 付 给各 个 基 金 销售 机 构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抗 力 致 使 无法 按 时 支 付 的, 顺 延 至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日结 束之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或 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4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本 基金A 类和C 类基 金份 额转 为变更 后的 非保 本的 “招 商安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该类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0.80%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和支 付方 式同上 。 5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上述 “14.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4-10 项费 用 ,根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出 金 额 列 入当 期 费 用 , 由基 金 托 管 人从 基 金 财 产中 支付。 14.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5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14.4 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14.5 基 金费用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等费率,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调低销 售服务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6 §15 基金份额的登记 15.1 基 金的份 额登 记业 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 本基 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记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15.2 基 金登记 业务 办理 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办 理。基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他 机 构 办 理本 基 金 登 记 业务 的 , 应 与代 理 人 签 订 委托 代 理 协 议, 以 明 确 基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机 构 在 投 资者 基 金 账 户 管理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 清 算及 基 金 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等事 宜 中 的 权利 和 义 务 , 保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合法 权益。 15.3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权 利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 、取 得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登 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依照 有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15.4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义 务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称、 身份信息 及基 金份额 明细 等数据 备 份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7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须 承 担 相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司 法 强制 检 查 情 形 及法 律 法 规 及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除外 ;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 投资者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8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6.1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16.2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9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17.1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规定 。 17.2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17.3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17.4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 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17.5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0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保证 合同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4) 保证 合同 作为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的 附件 ,并 随基 金合同 一同 公告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的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 露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等 投资管理 人员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持有基 金的 份额 、期 限及 期间的 变动 情况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2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基 金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售 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 (17) 某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达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即将 到期或 本基 金将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或 本基 金转 为“ 招商安 荣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揭 示 股 指 期货 交 易 对 基 金总 体 风 险 的影 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 的投 资 政 策 和投 资目标 等。 11 、投 资国 债期 货信 息披 露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 包 括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 损益 情 况 、 风险 指 标 等 ,并 充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标 。 12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 证券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基金 年 报 及 半 年报 中 披 露 其持 有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17.6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17.7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17.8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息 的情 形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4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时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5 §18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 中可 能面临各种风险,既 包括 市场风险,也包括基 金自 身的管理 风 险 、 技 术 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 额 赎回 风 险 是 开放 式 基 金 所 特有 的 一 种 风险 , 即 当 单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净 赎 回 申 请超 过 上 一 日 本基 金 总 份 额的 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人 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货 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益 预期越 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也 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了 解基 金的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根 据 自 身 的投 资 目 的 、 投资 期 限 、 投资 经 验 、 资 产状 况 等 判 断基 金 是 否 和投 资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 低风险品种。投资者 投资 于保本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资 金 作 为 存款 放 在 银 行 或存 款 类 金 融机 构 , 保 本 基金 在 极 端 情况 下 仍 然 存在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两年 ,投资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存在 着仅 能收 回本金 ( 含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 的可 能性 ;未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投 资人 赎回或 转换 出 时不能 获得 保本 保证 ,将 承担市 场波 动的 风险 。此 外,如 果发 生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不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形 , 投 资 人认 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亦 存 在 着 无法 收 回 本 金的 可 能 性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可能 转 入 下 一 保本 周 期 或 根据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转为 其 他 类 型基 金,到 期具 体操 作以 届时 公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 投资 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 ,通 过正规的途径,如: 招商 基金客户 服务热 线 (4008879555 ) , 招商基 金公 司网 站 (www.cmfchina.com ) 或 者通 过其 他 代销机 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充 分 、 详 细的 了 解 。 在 对自 己 的 资 金状 况 、 投 资 期限 、 收 益 预期 和 风 险 承受 能 力 做 出 客 观合 理 的 评 估后 , 再 做 出 是否 投 资 的 决定 。 投 资 者 应确 保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后 ,即 使出现 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己 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影 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 整取 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进 行 长 期 投资 、 平 均 投 资成 本 的 一 种简 单 易 行 的 投资 方 式 。 但是 定 期 定 额投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6 资 并 不 能 规 避基 金 投 资 所固 有 的 风 险 ,不 能 保 证 投资 人 获 得 收 益, 也 不 是 替代 储 蓄 的 等效 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 人特 别注意,因基金份额 拆分 、封转开、分红等行 为导 致基金份 额 净 值 变 化 , 不 会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不 会 降 低 基 金 投 资 风 险 或 提 高 基 金 投 资 收 益。因基 金份 额拆分 、封 转开、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额净 值调 整至 1 元初 始面值, 在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的 影 响 下 ,基 金 投 资 仍 有可 能 出 现 亏损 或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仍 有 可能 低 于 初 始面 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 证本基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 不 构 成 对本 基 金 业 绩表 现 的 保 证 。 基金 管 理 人 提醒 投 资 人 基 金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在 做 出 投资 决 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自 行负 担。 18.1 证 券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 的影 响所引起的波动,将 对本 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 引起市场 风 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国有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 策的 变化会对 证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 雨表 。因此,宏观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 证券 市场反映 出来, 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 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 金供 求关系,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的 收益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等 都 会 导 致公 司 盈 利 发 生变 化 。 如 果本 基 金 所 投 资的 上 市 公 司盈 利 下 降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会 下跌 ,或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收 益减 少。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 采取 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通货 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 下降 ,从而影 响基金 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18.2 流 动性风 险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7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 金,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 基金 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能 迅 速 转 变成 现 金 , 或 者迅 速 变 现 对资 金 净 值 产 生不 利 的 影 响, 都 会 影 响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水 平 。 尤 其是 在 发 生 巨 额赎 回 时 , 如果 基 金 资 产 变现 能 力 差 ,基 金 将 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可能 影响 基金 份额净 值。 18.3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管理人的知识、技能 、经 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相 关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18.4 信 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 交收 违约,或者基金所投 资债 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 期本息 ,都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18.5 本 基金投 资策 略所 特有 的风险 1 、本基 金是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采用恒 定比 例组合保 险机 制将资 产配 置于保 本 资 产 与 风 险 资产 。 恒 定 比例 组 合 保 险 机制 在 理 论 上可 以 实 现 保 本的 目 的 , 该机 制 的 重 要前 提 之 一 是 投 资组 合 中 保 本资 产 与 风 险 资产 的 仓 位 比例 能 够 根 据 市场 环 境 的 变化 作 出 适 时、 连 续 地 调 整 。但 在 实 际 投资 中 , 可 能 由于 流 动 性 影响 或 者 市 场 环境 急 剧 变 化的 影 响 导 致恒 定比例 组合 保险 机制 不能 有效发 挥其 保本 功能 ,并 产生一 定的 风险 。 此外,本基金在过渡 期申 购期间将暂停日常赎 回和 转换出业务,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到 期 、 但 未 在到 期 操 作 期间 赎 回 或 转 出的 基 金 份 额, 将 无 法 在 过渡 期 申 购 期 间 变 现 或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 2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等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 融合 约,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 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 源 自 于 对 挂 钩资 产 的 价 格与 价 格 波 动 的预 期 。 投 资于 衍 生 品 需 承受 市 场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和法 律 风 险 等 。由 于 衍 生 品通 常 具 有 杠 杆效 应 , 价 格波 动 比 标 的工 具 更 为 剧 烈 ,有 时 候 比 投资 标 的 资 产 要承 担 更 高 的风 险 。 并 且 由于 衍 生 品 定价 相 当 复 杂, 不适当 的估 值有 可能 使基 金资产 面临 损失 风险 。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均采 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 性, 当出现不 利 行 情 时 , 基础 资 产 的 微小 变 动 就 可 能会 使 投 资 者权 益 遭 受 较 大损 失 。 股 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均 采 用 每 日无 负 债 结 算制 度 , 如 果 没有 在 规 定 的时 间 内 补 足 保证 金 , 按 规定 将 被 强 制平 仓,可 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8 3 、保 证风 险 本基金引入担保人机 制, 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 导致 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 偿付 本金,产 生 保 证 风 险 。这 些 情 况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基 金 在 保本 周 期 内 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 而 担 保 人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保 证 责 任 ;发 生 不 可 抗 力事 件 , 导 致基 金 管 理 人 无法 履 行 保 本义 务 , 同 时担 保 人 也 无 法 履行 保 证 责 任; 在 保 本 周 期内 担 保 人 因经 营 风 险 丧 失保 证 能 力 或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担保 人的 资产 状况 、财 务状况 以及 偿付 能力 发生 不利变 化, 无法 履行 保证 责任等 。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或 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不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后申 购或 转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 期申 购、或 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但 在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管理人 的情 形,且 担保 人不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或 保本 义务人 不同 意继 续承 担保 本偿付 责任 ;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 不可抗 力等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或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无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或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未 知价 风险 本基金保 本 周 期 到 期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告 并提 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作 出到 期 选 择 申 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 届 时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的 方 式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申 请。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30 个工 作 日 内 视 情 况暂 停 本 基 金的 日 常 赎 回 和转 换 出 业 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提 出申 请 至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之 间, 基金 资产 净值可 能受 证券 市场 影响 有所波 动, 产生 未知 价风 险。 6 、流 动性 风险 为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30 个工 作 日 内 视 情 况暂 停 本 基 金的 日 常 赎 回 和转 换 转 出 业务 。 此 期 间 如投 资 者 需 要赎 回 或 转 换转 出基金 份额 ,将 有可 能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7 、保 本周 期到 期转 型风 险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在 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金 将按 照 《基金 合同 》 、 《招 募 说明书 》 的约 定变 更为 “招 商安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临时 公 告或“ 招商 安荣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招商 安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9 荣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 相 关 风险 收 益 特 征等 条 款 请 参见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 》的 约定 。 18.6 其 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 操作过程中,因内部 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 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 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 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 4 、其 他风 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金 融 市 场危 机 、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违 约 、 托 管 行违 约 等 超 出基 金 管 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0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9.1 《 基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 对 于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决议 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19.2 《 基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19.3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1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若 遇基 金持 有 的股票 出现 长期 休市 、停 牌或其 他流 通受限 的情 形除 外) 。 19.4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19.5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19.6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19.7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2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0.1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3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4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按照 本合 同约 定履 行保本 义务 ;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5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6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0.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本 基金 同 一 类 别的 每 一 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 1 、召 开事 由 (1)除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外, 当出 现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7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调 整该 等报酬 标 准的、 或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在 《基 金合 同》 规 定范 围内 变更为 “招 商安 荣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管 理 费 率、托 管费 率计 提管 理费 、托管 费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类 别,但 在保 本周期到 期后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变更 为“ 招商安 荣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后在 《基 金合同 》规 定范围 内 变更为 “招 商安 荣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招商安 荣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范 围 或 策略 执 行 的 以 及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 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但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3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4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以 下 情 况 可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及 其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在《 基金合同 》规 定范围 内变 更为“招 商安 荣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并按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招 商安 荣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执行 ; 3 )某一 保本周 期结束 后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更 换下一保 本周 期的担 保人 、或保 本 义务人 ; 4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5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率 、 变更收 费方 式或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8 6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7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8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 在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 响 的条 件 下 , 调 整有 关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9 )因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 ,由 合并 或分立 后的 法人 或者 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 务的 ,而在某一保本周期 内更 换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10 ) 在某 一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丧失 担保 资质或 者出 现足 以影 响其 担保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的 情 形 , 并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信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丧 失 担 保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的,而 在某 一保 本周 期内 更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11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金合 同约 定, 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或 在 规 定时 间 内 未 能作 出 书 面 答 复, 基 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 金托 管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配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收 到书 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9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或 在 规 定 时间 内 未 能 作出 书 面 答 复,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 体 通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 机 关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 表 决 意 见 寄 交的 截 止 时 间和 收 取 方 式 。在 法 律 法 规和 监 管 机 构 允许 的 情 况 下, 也 可 以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或者 授权 他人 表决 。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 如召 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构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 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 力 。 现 场 开会 同 时 符 合以 下 条 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0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 会 议 通 知 等 相 关公 告 中 指 定的 其 他 形 式 在表 决 截 至 日以 前 送 达 至 召集 人 指 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或会 议通 知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会议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意 见 ; 基 金托 管 人 或 基 金管 理 人 经 通知 不 参 加 收 取表 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具 表 决 意 见的 代 理 人 出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 并与 基 金 登 记机 构 记 录 相 符, 并 且 委 托人 出 具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托 书 符 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参 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持 有人 的基金 份额 低于第(1)条 第 2) 款、 第(2) 条第 3 ) 款 规定 比 例 的 ,召 集 人 可 以 在原 公 告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开 时间 的 三 个 月以 后 、 六 个 月 以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话 、 短 信 或 其他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具 体方 式由会 议 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具 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1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7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第 (2 )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 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2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者, 符 合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效 表 决 , 表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 出 具表 决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7 、计 票 (1)现 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 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 进 行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 告 。 如 果 采用 通 讯 方 式进 行 表 决 ,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9 、本部 分关于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条件 等内容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规 定 的 部分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规定 修 改 导 致相 关 内 容 被取 消 或 变 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后可 直 接 对 该 部分 内 容 进 行修 改 或 调 整, 无需召 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0.3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 行方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1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 1 )保 本周 期内 :仅 采取 现 金分红 一种 收益 分配 方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 2 )基金 转型为 “招商 安荣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后 :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与 红 利 再 投资 , 投 资 者 可选 择 现 金 红利 或 将 现 金 红利 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 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 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 准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4)本 基金两 类基金 份额 在费用收 取上 不同, 其对 应的可供 分配 利润可 能有 所不同 ;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3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 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20.4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4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证券 、期 货账 户开 户 费用、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2%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逐 日累计到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 工作日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 付指令 ,经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2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性 支 付 给 基金 管 理 人 。 若遇 法 定 节 假日 、 休 息 日 或不 可 抗 力 致使 无 法 按 时支 付的,顺 延至 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或不 可抗力 情形 消除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逐 日累计到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 2 个工作日 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次 性 支 付 给基 金 托 管 人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 休 息 日或 不 可 抗 力致 使 无 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2 个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除 之日 起2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5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8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将 专 门用 于 本 基 金 的销 售 与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E×0.8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到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 月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2 个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支 付 给 注 册 登记 机 构 , 由注 册 登 记 机 构分 别 支 付 给各 个 基 金 销售 机 构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抗 力 致 使 无法 按 时 支 付 的, 顺 延 至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日结 束之 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或 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4)若 保本周 期到期 后,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所持 有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转为 变更 后的 非保 本的 “招商 安荣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C 类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日 该类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80% 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和支 付方式 同上 。 (5)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上 述“1、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及 相 应 协 议规 定 , 按 费 用实 际 支 出 金额 列 入 当 期 费用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产中 支付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关费 用( 包括但 不限 于验资费 、会 计师和 律师 费、信 息 披露费 用等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 、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等费率,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调低销 售服务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6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20.5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限 制 ●保本 周期 内的 投资 : 1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主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含 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 (公 司) 债、 次级 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央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 据等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以 及现 金 、 权 证、 国 债 期 货 、股 指 期 货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 例组 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 置于 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 。其 中,保本 资产为 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 的债券 ( 含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 公司 ) 债 、次 级 债、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央 行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 据等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国 债期 货等 ,风险 资产 为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 货等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不高于 40% ;债 券、国 债期 货、资 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款 等保 本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60%, 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 以 调整 上述 投 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 、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 券 、 国 债 期 货、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等 保本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 60% ,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7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4 ) 本基 金每 日所 持期 货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 产后 的 余 额 。本 基 金 投 资 股指 期 货 、 国债 期 货 必 须 符合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保 本策 略和投 资目 标; 15 )保 本周 期内 ,本 基金 的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200%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保 本 周 期 届满 时 , 在 符 合保 本 基 金 存续 条 件 下 , 本基 金 继 续 存续 并 转 入 下一 保 本 周 期 。 基金 管 理 人 将在 保 本 周 期 到期 前 公 告 的到 期 处 理 规 则中 确 定 下 一个 保 本 周 期的 起始时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保本 周期 起始之 日起 3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 定 。 期 间,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8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 金合 同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金 , 则 本 基 金投 资 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但 须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禁止性规定,如 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变更 为“ 招商 安荣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的 投资 1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主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债券 ( 含国 债、金 融债 、 企业 ( 公司) 债、 次级 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央行 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 据等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以 及现 金 、 权 证、 国 债 期 货 、股 指 期 货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于权证 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9 2 、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4 )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30%;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5 ) 如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0 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和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 之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8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投资限 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 基金 变更为“招商安荣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约 定 。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变 更为 “ 招 商 安 荣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后 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变更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 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金 , 则 本 基 金投 资 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但 需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1 人董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20.6 基 金资产 估值 1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对 于存在 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或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全 价减 去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收 盘 价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全 价减 去 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2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等 衍生品 种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 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 ,并担任基金会计主 要责 任方。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2 、估 值程 序 (1)各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各类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该类 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20.7 基 金合同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3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自决 议 生效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 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若 遇基 金持 有 的股票 出现 长期 休市 、停 牌或其 他 流通受 限的 情形 除外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4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20.8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 该会 当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对 各 方 当 事 人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律 师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20.9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5 §21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1.1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3.1 亿 元人 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结 汇 、 售 汇 业务 ; 从 事 银行 卡 业 务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务 ( 有效 期 至2017 年02 月 18 日 ) ;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21.2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6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1) 保本 周期 内的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主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含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 (公 司) 债、 次级 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央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 据等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以 及现 金 、 权 证、 国 债 期 货 、股 指 期 货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 例组 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 置于 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 。 其中 , 保 本 资产为 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 的债券 ( 含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 公司 ) 债 、次 级 债、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央 行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 据等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国 债期 货等 ,风险 资产 为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 货等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不高于 40% ;债 券、国 债期 货、资 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款 等保 本 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60%, 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 述投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 变更 为“ 招商 安荣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后 的投 资范 围: 变更为“招商安荣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后,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主 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股 票) 、 债券 (含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公 司) 债、 次级债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 行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等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 现金 、权证 、国 债 期 货 、 股 指 期货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7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于权证 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 保本 周期 内的 组合 限 制: 1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 券 、 国 债 期 货、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等 保本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 60% ,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4 ) 本基 金每 日所 持期 货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 产后 的 余 额 。本 基 金 投 资 股指 期 货 、 国债 期 货 必 须 符合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保 本策 略和投 资目 标;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8 15 )保 本周 期内 ,本 基金 的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200%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保 本 周 期 届满 时 , 在 符 合保 本 基 金 存续 条 件 下 , 本基 金 继 续 存续 并 转 入 下一 保 本 周 期 。 基金 管 理 人 将在 保 本 周 期 到期 前 公 告 的到 期 处 理 规 则中 确 定 下 一个 保 本 周 期的 起始时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保本 周期 起始之 日起 3 个月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 定 。 期 间,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 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金 , 则 本 基 金投 资 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但 须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变更 为“ 招商 安荣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后 的组 合限 制: 1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9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4 )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30%;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5 ) 如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和 股指期 货合 约 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 之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8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9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投资限 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 基金 变更为“招商安荣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约 定 。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变 更为 “ 招 商 安 荣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后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变更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 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金 , 则 本 基 金投 资 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但 需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40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禁止性规定,如 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慎 的 风 险 控制 原 则 在 该 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基 金管 理人 应 定期 或不定期 对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及 回 购 交 易对 手 的 名 单 进行 更 新 , 名单 中 增 加 或 减少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时 须提前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 认收到 后, 对名单进 行更 新 。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基 金托 管 人 书 面 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 整 的 名 单开 始 生 效 ,新 名 单 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 易,应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 醒 后基 金 管 理 人仍 执 行 交 易 并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基 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式 进 行 交 易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 理 人与 交 易 对 手重 新 确 定 交易 方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41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行 和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管 理人 在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 当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整 核 心 交 易对 手 名 单 。 基金 管 理 人 有责 任 控 制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风 险 , 在 与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外 的 交 易 对手 进 行 交 易 时, 由 于 交 易对 手 资 信 风 险引 起 的 损 失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其 后有 权 要 求 相关 责 任 人 进 行赔 偿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监 督责 任 仅 限 于根 据 已 提 供的 名 单 , 审 核 交易 对 手 是 否在 名 单 内 列 明,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在 运 作中 严 格 遵 循了 上 述 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 担赔 偿责 任。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 和 交通 银 行 , 本基 金 投 资 除 核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 行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款 银 行 信 用风 险 而 造 成 的损 失 时 , 先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赔 偿 ,之 后 有 权 要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行 赔 偿 。 基金 托 管 人 的 监督 责 任 仅 限于 根 据 已 提 供的 名 单 , 审核 核 心 存 款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内 列 明 ,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在 运 作 过 程中 遵 循 上 述 监督 流 程 , 则对 于 由 于 存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引 起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后 ,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 定期 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 存款业务 账 目 及 核 算 的真 实 、 准 确。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加 强 对 基金 银 行 存 款 业务 的 监 督 与核 查 , 严 格审 查 、 复 核 相 关协 议 、 账 户资 料 、 投 资 指令 、 存 款 证实 书 等 有 关 文件 , 切 实 履行 托 管 职 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在签 署 银 行 存款 协 议 前 , 应将 草 拟 的 银行 存 款 协 议 送基 金 托 管 人审 核 。 首 次投 资银行 存款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银 行存款 的投 资签 署风 险控 制补充 协议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例 , 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和 风 险控 制 制 度 , 防范 流 动 性 风险 、 法 律 风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各 种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资 额 度 和 比例 等 的 情 况 进行 监 督 。 首次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流通 受限 证券投 资签 订风 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网 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 行 时明 确 一 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 他 原 因 而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 、 已 发 行未 上 市 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的 质 押 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42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有 关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的 投 资 决策 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基 金 管 理 人还 应 提 供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批 准 的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 。 上 述 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 保 证 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 收到 上 述 资 料后 两 个 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拟 发 行 证券 主 体 的 中国 证 监 会 批 准文 件 、 发 行证 券 数 量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期 , 基 金 拟认 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 成本 、 总 成 本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已 持有流通 受 限证 券 市 值 占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 、 资 金 划付 时 间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上 述 信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 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 上 述资 料 可 能 导 致基 金 出 现 风险 的 , 有 权 要求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该 风 险 的 消除 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 充 书面 说 明 , 并 保留 查 看 基 金管 理 人 风 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出 具 的风 险 评 估 报告 等 备 查 资 料的 权 利 。 否则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行 有 关 指 令。 因 拒 绝 执 行该 指 令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 失的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 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 。如果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 认 真 评 估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业 务 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 进 行 中期 票 据 的 投资 业 务 。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 、 法 规、 监管部 门的规 定,制 定了 经公司 董事会 批准的 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 相关制 度(以 下简称 “《制 度》”) ,以规 范对 中期票 据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制度 》的内 容与本 协 议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协 议的 约 定 为 准 。首 次 投 资 中期 票 据 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与 基 金 托 管人 就中期 票据 投资 签订 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中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符合 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 中 关 于 该 基 金 投资 固 定 收 益类 证 券 的 相 关比 例 及 期 限限 制 ;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全 部 公 募 基金 投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期 票据 合计 不超 过该 期证券 的10%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的监 督职责 限于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43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 限制 进行事后监督,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核 查 。 基 金 管 理人 接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 对并 向 基 金 托管 人 说 明 原 因和 解 决 措 施。 基 金 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所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如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素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的中 期票 据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 日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8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 应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首次投 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投 资签 订风 险控 制补充 协议 。 (1)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基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准 的 有 关 基金 投 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的 投 资 决 策 流程 、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信 用风 险处置 预案 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相 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 工作 日将上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管 人 有 足 够的 时 间 进 行 审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在 收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2)基 金管理 人应防 范本 基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流动 性风 险,确 保对 相关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的 措 施 , 在合 理 的 时 间 内有 效 解 决 基金 运 作 的 流 动性 问 题 。 如因 基 金 巨 额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确 保基金 的支 付结 算。 (3)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根据 基金管理 人制 定的风 险控 制制度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额度 和 比 例 进行 监 督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对 相 应 风 险 控制 制 度 进 行修 改 的 , 应及 时修订 后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4)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是否 符合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 措 施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所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违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如 基金 托 管 人 没有 切 实 履 行监 督职责 (因 基金 管理 人未 就相应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修 订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的 除外) ,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须承担 连带 责任 。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 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 管理 人的因素 导致基金 投资 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超过 投资比 例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 要求。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44 9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10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个 工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 回函 , 就 基 金托 管人的 合理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 改正。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义 务 要求 基 金 管 理 人赔 偿 因 其 违反 《 基 金 合 同》 而 致 使 投资 者 遭 受 的损 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 未成 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 交易 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 后方 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 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 指令,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合 理 疑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 告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 数据 资 料 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书 面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1.3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等投 资 所 需 其他 账 户 、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清 算 交 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45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无故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 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 确 认 并以 书 面 形 式 向基 金 管 理 人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管 理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管 理 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1.4 基 金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的 账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 于因基 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 此给 基 金 造 成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追 偿 基 金 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予 以 必要 的 协 助 配合 , 但 对 此不 承担相 应责 任。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 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 人在具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开 设的 招 商 安 荣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认购 专 户 。 该账 户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聘 请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46 具 有 从 事 证 券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资 报 告 应 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以 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基 金开 立 的 资 产 托管 专 户 中 ,基 金 托 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 名义 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该 账户 的开设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一 切货 币 收 支 活动 , 均 需 通 过基 金 托 管 人的 资 产 托 管专 户 进 行 。 资 产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 务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他 任 何 银 行账 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 银 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和结 算 备付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仅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借 或 未 经 对方 书 面 同 意 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 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 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 人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 金账户, 并 代 表 所 托 管的 基 金 完 成与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 一级 法 人 清 算工 作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算 备 付 金 、 证券 结 算 保 证金 等 的 收 取 按照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 资 业 务 , 涉及 相 关 账 户的 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 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 人 比照 上 述 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 取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以 基 金 的名 义 在 中 央国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47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和 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及 资 金 的清 算。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 务时 , 如 果 涉 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和 使 用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协 助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其中 实 物 证 券也可 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或 票据 营 业 中 心 的代 保 管 库 。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办理 。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 际有 效 控 制 下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金 托 管 人 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 , 由此 产 生 的 责 任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 应 由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 合 同 原 件应 存 放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各自 文 件 保 管部 门15 年以 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 业务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21.5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各 类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 该 计算 日 该 类 基 金份 额 总 份 额后 的 数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按 四舍 五入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48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并以 双 方 认 可 的方 式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 票 、债 券、 衍 生 工 具 和 银 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 及 负债。 (2)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对于存在 活跃 市场的情况下,按估 值日 收盘价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或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情况下,按 估值 日收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全 价减 去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收 盘 价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全 价减 去 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49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衍 生 品 种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 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 ,并担任基金会计主 要责 任方。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3 、估 值差 错处 理 当某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 错 误 。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 者 造 成损 失 的 应 先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不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 追偿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投 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管 理 费 率和 托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 的信 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 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 仍不能发 现 该 错 误 , 进而 导 致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造 成投 资 者 或 基金 的 损 失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后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 的投 资 者 或 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50 由于证券交易所、期 货公 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误,有关会计 制度 变化或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力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而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值 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可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积 极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 减 轻 或 消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 项 进行 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 人的 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 如 果最 后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 应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计 算 结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的 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而 引 起 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 置 、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对 相 关各 方 各 自 的账 册定期进 行 核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 基金 资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 并 纠 正 , 保 证相 关 各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 册记 录 完 全 相符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内 完 成半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 内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告 , 在 月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告 加 盖 公 章 后,以加 密传 真方式 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 核,并将 复核 结果及 时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 在季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度 报告 , 在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45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在年 度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51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 以相 关 各 方 认可 的 账 务 处 理方 式 为 准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业 务 印鉴 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 相关 各 方 各 自留 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报 表 达 成 一致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按 照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 发 布 公告 , 基 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 会计 报告、定期报告复核 完毕 后,需盖章确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金定期 报告 应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6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出现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急 事故 时;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21.6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内 容 必 须 包 括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 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 管,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照 目 前 相 关 规则 分 别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保管 方 式 可 以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的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52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 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21.7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 的 地点 在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对 相 关 各 方 均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律 师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21.8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 协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53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 服务 。同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 根据投资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22.1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2.2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按 照份 额持有人 的定 制情况 ,提 供纸质、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方式对 账 单 。 客 户 可 通过 招 商 基 金客 户 服 务 热 线或 者 网 站 进行 账 单 服 务 定制 或 更 改 。服 务 费 用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 需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 通 讯 地 址 及联 系 方 式 ,并 及 时 进 行 更新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 的资 料 邮 寄 服务 原 则 上 采用 邮 政 平 信 邮 寄 方 式 , 并 不 对 邮 寄 资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 容 , 也 无 法完 全 保 证 其安 全 性 与 及 时性 。 因 此 招商 基 金 管 理 公司 不 对 电 子邮 件 或 短 信息 电 子 化 账 单 的送 达 做 出 承诺 和 保 证 , 也不 对 因 互 联网 或 通 讯 等 原因 造 成 的 信息 不 完 整 、泄 露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22.3 信 息发送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 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 : 基 金 净 值 、 投 研 观 点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提 示 等 , 基 金 公 司 还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 有人 定制的各类信息外, 基金 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 期向 预留手机 号码及 EMAIL 地址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发 送基金 分红 、节日问 候、 产品推 广等 信息。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务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54 22.4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通过 基金 账号/开 户证件 号码及 登录 密码登录 招商 基金网 站, 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22.5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7 小 时的人 工咨 询 服 务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 通 过 该 热 线享 受 业 务 咨询 、 信 息 查 询、 投 诉 建 议、 信 息 定 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22.6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 柜台 的意见簿、基金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热线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售 网点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 的投 诉,原则上是及时回 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 ,基金公 司 将 在 承 诺 的时 限 内 进 行处 理 。 对 于 非工 作 日 提 出的 投 诉 , 将 在顺 延 的 工 作日 当 日 进 行处 理。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55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公告日 期 1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上海 长量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7-18 2 招商安 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7-07-21 3 招商安 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2017 年第 2 号 2017-08-26 4 招商安 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017-08-26 5 招商安 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7-08-29 6 招商安 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7-08-29 7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产品 参加 江南 农村商 业银 行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19 8 关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办 公地 址变 更的公 告 2017-10-20 9 招商安 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 报告 2017-10-26 10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 受限 股票估 值方 法的 公 告 2017-12-06 11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基煜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7-12-28 12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注册 资本 及修 改公 司章程 的公 告 2017-12-28 13 招商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公募 基金申 购、 基金 组 合购买 、定 投进 行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12-28 14 关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参加 中国 邮储 银行 个人 网上银 行和 手机 银 行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12-28 15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手 机银 行渠 道基 金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7-12-30 16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产品 缴纳 增值 税的 提示性 公告 2018-01-02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56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24.1 《 招募说 明书 》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 并刊登在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上 。 24.2 《 招募说 明书 》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 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 书的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57 §25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 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 代理 人申请查 阅以下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注 册招商 安荣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招 商安 荣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招 商安 荣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招 商安 荣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 同》;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