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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景福回报混合(005274)

中银景福回报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 银景福 回报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 二 月 
 
 中银景福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重要提 示 1. 中银景 福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的 发售 已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7]1787 号 文准 予注 册。 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的 准予 注册 并不代 表中 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的风 险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推 荐或者 保证 。 2.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3. 本基 金的管理人 为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或简称 “ 本公 司 ” 或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 金份 额登 记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4.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 者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购 买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其 他 投资 人 。 5. 本基金 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 过 基金份 额总数 的 50% ,但在基 金 运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过 50% 的 除外 。 6.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 2018 年 3 月 12 日起 至 2018 年 4 月 13 日 ,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管 理 人的直 销中 心及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 认 购本 基金 。 7.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 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电子 直销 平 台或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其 他销售机构认购本 基金份 额时,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 (含 认购 费, 下同 ) , 追 加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中 心柜 台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时, 首次 认购金 额 为 10000 元 ,追 加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8.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9. 基金合 同生 效时 , 认购 资 金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形 成的利 息折 算成 基金 份额 , 归 投资 者所有 。利 息的 确定 以实 际从登 记机 构或 销售 机构 取得的 记录 为准 。 10.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表示 该申 请已 经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认购 申请 , 申 请的 成功 与否应 以基 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登 记为 准。 认购 申请一 经销 售机 构受理 , 不 可撤 销。 投 资者 可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各销售 网点 或本 基金 客户 服务中 心查 询 认购申 请的 受理 情况 。 11. 投资人 在首 次认 购本 基金 时, 如 尚未 开立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 需按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提出 开立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户 和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申 请。 开户 和认购 申请 可同 时办 理, 一次性 完成 , 但认购 申请 的确认 须以 开户 确认 成功 为前提 条件 。 一 个投资 人只 能开 立和 使用 一个基 金账 户 , 已 经开 立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人中银景福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可免予 开户 申请 。 投资人 不得 非法 利用 他人 账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 也 不 得违规 融资 或帮 助他 人违 规进行 认 购。 12. 本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发 售的 有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 投资者 欲了 解本 基金 的详 细情 况, 请 详细阅 读 2018 年 2 月 27 日刊 登在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及 《 证券时 报》 上 的《 中 银景福 回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本基 金的 《 招募说 明书 》 及本 公告将 同时发布 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 ) 。投资者亦可通过 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 申请 表格, 了解 基金 发售 相关 事宜。 13. 未开设 销售 网点 的地 方的 投资者 , 可以 拨打 本公 司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8834788 , 400-888-5566)咨 询购 买事 宜。 14.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 告所列 示的 销售 机构 外, 如增加 或调 整销 售机 构, 本公 司 将另行 公告 。 各 销售 机构 可能增 加部 分基 金销 售网 点, 具 体网 点名 单及 开 户 认购事 项详 见各 销售机 构有 关公 告或 拨打 各销售 机构 客户 服务 电话 咨询, 具体 规定 以各 销售 机构说 明 为 准 。 15.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期 限做 适当 调整 。 16. 风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 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 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人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 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 险 等 。 就本 基金 而言,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 的一种 风险 , 即当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的 基金 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能采 取流 动性 风险 管理措 施 。 基金分 为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投资本 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市场 风险 、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详 见本 部分 第 17 条) 、 管理风 险 、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的风 险、 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风险 、投 资股 指期货 的风 险 、 投资国 债期 货的 风险 等。 中银景福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 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本基金 由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约定 发起 , 并 经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7]1787 号文 准予 注册 。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 和 《 招募 说 明书 》 已 通过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及 《 证券 时报 》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www.bocim.com 进行了 公开 披露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本基金 在认 购期 内 按 1 元 初始面 值发 售, 在市 场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仍 有可 能出现 亏损 或基 金净 值仍 有可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其 他机构 购 买和赎 回基 金, 本基 金销 售机构 名单 详见 本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以 及相 关公 告。 17. 流动性 风险 为应对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可采 取各 种 有效管 理措 施 , 满 足流 动 性需求 。 但 如果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时,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1 )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细规 则参 见 《 招募 说明 书 》第 八章 的相 关约 定。 (2 ) 拟投 资市 场及 资产 的 流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象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 , 同时 本 基金基 于分 散投 资的 原则 在行业 和个 券方 面未 有高 集中度 的特 征,中银景福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综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 )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管理人 在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 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可能 采取 部分 延期赎 回 、 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款 项 或 者对 赎回 比例 过高的 单一 投资 者延期 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 的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详 细规则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 第八章 第 ( 十) 条的相 关约 定。 (4 )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依 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包 括 但不限 于: 1)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 2)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4)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5)暂 停基 金估 值; 6)摆 动定 价; 7)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措施。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实施 部分 延期赎 回、 延期 支付 部分 赎 回款项 款项 或者 对赎 回比 例过高 的 单一投 资者 延期 办理 部分 赎回申 请的 情形 及程 序详 见 《招 募说 明书 》 第 八章 第 (十 ) 条 的相 关约定 。 当 实施 延期 支付 部分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时, 申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能 如期 获得 全额赎 回款 , 除了对 自身 流动性 产生 影响 外, 也将 损失延 迟款 项部 分的 再投 资收益 。 当实 施 部分延 期赎 回的 措施 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无 法全 额确认 赎回 , 一 方面 可能 影响自 身的 流动 性, 另 一方 面将 承担 额外 的市场 波动 对基 金净 值的 影响。 当实 施对 赎回 比例 过 高的 单一 投资 者 延 期 办 理 部分 赎 回 申 请的 措 施 时 , 该赎 回 比 例 过高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 无法 全 额 确 认赎 回,一 方面 可能 影响 自身 的流动 性, 另一 方面 将承 担额外 的市 场波 动对 基金 净值的 影响 。 实施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程序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第八章 第 (九) 条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施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投资者 一方 面不 能赎 回基 金份额 , 可 能影 响自身 的流 动性 , 另 一方 面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金 净值 的影 响; 若实 施延缓 支付 赎回中银景福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款项 , 投 资者 不能如 期获 得全额 赎回 款 , 除了 对投 资者流 动性 产生 影响 外, 也将损 失延 迟 款 项部分 的再 投资 收益 。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的情 形和 程序详 见 《 招募 说明 书 》 第八章 第 ( 六) 条的 相关 约定, 对 持 续持有 期小 于 7 日的 投资 者相比 于其 他持 有期 限的 投资者 将支 付更 高的 赎回 费。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 第十 一章 第 (六 ) 条 的相 关约 定。 若实施 暂 停 基金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会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对投 资者产 生的 风险 如前 所述 。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本基金的估值 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 即将 本基 金因 为大 额申 购或赎 回而 需要 大幅 增减 仓位所 带来 的冲 击成 本通 过调整 基金 的 估值和 单位 净值 的方 式传 导给大 额申 购和 赎回 持有 人, 以 保护 其他 持有 人的 利益。 在实 施摆 动定价 的情 况下 ,在 总体 大额净 申购 时会 导致 基金 的单位 净值 上升 ,对 申购 的投资 者不 利 ; 在总体 大额 净赎 回时 会导 致基金 的单 位净 值下 降, 对赎回 的持 有人 产生 不利 影响。中银景福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一、 本 次发 售基本 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景 福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 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 简称 基金代 码:005274 基金简 称: 中银 景福 回报 混合 基金英 文简 称:BOC JingFu Return Balanced Fund (三) 基金类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过 积极 主动 的管 理, 力 争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创造 高于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 (六) 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国 债、 金 融债、 央 行票据、 地方 政 府债、 企业债 、 公司 债、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可交 换债 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同 业存单 、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0-40%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股 指期货 、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比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 中银景福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九) 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十) 募集的最低募集份额 总额 和募集目标 本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为两亿 份,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十一) 销售机构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和销 售机 构网 点发 售。 1. 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联系 方 式 1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电 子直销 平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 办 理认 购业 务的 其他 销 售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中银景福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陈 洪源 (2)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李 博 联系电 话: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3)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投资者 如需 查询 详细 销售 地点, 请向 有关 销售 机构 咨询。 如本 次发 售期 间新 增或调 整销 售机构 ,将 另行 公告 。 (十二)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募集 期 为 2018 年 3 月 12 日至 2018 年 4 月 13 日止。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期 限做 适当 调整 , 但整个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 日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中银景福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二、 发 售方 式与相 关规 定 (一) 发售方式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柜 台、 电 子直 销平 台及 其他 销售机 构的 销售网点 ) 公开 发售 。 (二) 认购程序 投资人 认购 时间 安排 ,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可 咨询 销售 机构 各基金 销售 网点的 经办 人员 。 (三)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 的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方式 。 2.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3. 基金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 ,但 已受 理的 认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4. 若投资 人的 认购 申请 被确 认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认购无 效的 款项 退回 。 (四) 认购费率 本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要 用于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本基 金的 认购费 率如 下: 认购费率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4% M ≥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 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直销 平台 认购 本基 金时, 可在 上述 认购 费率 基础上 享受 一定幅 度的 费率 优惠 , 详 情可参 见基 金管 理 人 2014 年 3 月 21 日刊 登的 《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实 施基 金网 上直 销认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 年 5 月 26 日 刊登 的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开通 电子 直销赎 回转 认购 业务 的公 告》 及 相关 更新 。 (五)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 率时 ,本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中银景福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费 用采 用固 定金 额时 ,本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认购 利 息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部 分舍 去,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归入 基金财 产。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如 果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 获得 的利息 为 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 (1+1.0% )=9,900.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 额= (9,900.99+5 )/1.00=9,905.99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加上 认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息 , 可得 到 9,905.99 份基 金份 额。 (六)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 认购 时,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2. 基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但已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 3. 当日 (T 日)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交的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 通 常可 在申 请日(T 日 )后 的第 2 个 工作日 (T+2 )后 (包 括该 日)到 网点 查询 交易 情况 ,但此 确认 是 对认购 申请 的确 认, 认购 份额的 最终 结果 要待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才能 够确 认。 4.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 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本基 金份额 时,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 认购费 , 下 同) , 追加 认 购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5. 募集期 间不 设置 投资 者单 个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和最 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 但 如本 基金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数达 到或 者超 过基金 总份 额的50%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中银景福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取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 资人的 认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认 购申 请 有可能 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述50% 比例 要求 的,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者 部分 认 购申请 。投 资人 认 购 的基 金份额 数以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 准。 各销售 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 认购金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 为准。 三、 开 户及 认购程 序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柜台 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 联系 方式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开户和 认购 办理 时间 : 基 金发售 日 的 9:00-17:00 (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 ) 。 3.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 申请开 户时 须递 交以 下申 请材料 :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个人投 资者 》 ; ? 预留印 鉴;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 预留银 行账 户信 息证 明复 印件;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调查 问卷- 个人投 资者 》 ; ? 个人投 资者 开户 原则 上须 本人亲 自办 理, 如委 托他 人 代办的 , 还 需提 供委 托代 办 书、 代办人 的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复 印件 。 机构投资者 ? 填妥的 加盖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签 章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业 务申 请表- 机构 投资 者 》 ; ? 企业营 业执 照副 本及 其复 印件 ( 加盖 公章) 或有 效注 册登记 证书 副本 及其 复印 件 ( 加 盖公章 ) 、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 复印件 (加 盖公 章) 、税 务 登记证 复印 件( 加盖 公章 ) ; ? 基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签章 ) ; ? 预留印 鉴; 中银景福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 法定代 表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 授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印 件; ? 预留银 行账 户信 息证 明复 印件; ? 填妥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机构投资 者》 。 2 ) 申请认 购时 须提 交下 列材 料 :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或 盖章 确认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 款回 单联 复印件 。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还 需提 供委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 复印 件。 机构投资者 ?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 加盖 预留 印 鉴) ;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 款回 单联 复印件 。 3 ) 认购资 金的 划拨 投资者 在办 理认 购前 应将 足额认 购资 金划 入本 公司 指定的 下述 任意 一直 销专 户: (1)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海 市分行 中银 大厦 支行 (2)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市 分行 第二 营业 部 (3)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海市 浦东 分行 (4)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 行: 交通 银行 上海 市交银 大厦 支行 (5)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中银景福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账号:216200100101424181 开户银 行: 兴业 银行 上海 分行营 业部 4. 注意事 项 ? 本直销 中心 柜台 不受 理投 资者以 现金 方式 提出 的认 购申请 ; ? 投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当 天可申 请认 购, 但认 购的 有 效要以 基金 账户 开立 成功 为前 提; ? 投资者 开户 时须 预留 银行 账户, 该银 行账 户作 为投 资者赎 回、 分红、 退款 的结 算账 户。银 行账 户的 户名 应与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户 名一 致; ? 投资者 应在 提交 认购 申请 的当 日 17 :00 前将 足额 认 购资金 划至 本公 司直 销专 户, 否则视 同认 购无 效; ? 如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认 购手续 的, 视同 认购 无效 ; ? 投资 者 T 日提 交的 开户 和 认购申 请 , 可 于 T +2 日到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 查询 确认 结果, 或通 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 直销中 心柜台 办 理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二) 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 平台 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使用 及联系 方式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 开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1) 开户 时间 : 电 子直 销平 台 24 小时 ( 周六 、 周 日和 法定节 假日 照常 受理 ) 接 受个 人投资 者开 户业 务, 发售 期间基 金交 易 日 16 :00 之 后提交 的开 户申 请于 下一 交易 日受理 。 2) 认 购时 间: 电子 直销 平 台在基 金发 售时 段 内 24 小 时 (周 六、 周日 和法 定节 假日 照常受 理) 接受 个人 投资 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基金 交易 日 16 :00 之后 提交 的 认购 申请于 下一 交易 日受 理。 中银景福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3.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可通过 中银 基金 网 站 http://www.bocim.com 点击网上 交易进 行开 户和 认购 程序 , 具体 网 上直销 开户及 认购程 序可 参见网 站相关 说明。 微信 端点击 “ 开户/ 绑定” 、APP 端登陆 主页面 点击 “ 开户 ” 进行 开户 和认 购程序 。 (三) 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程 序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以下 途径 咨询相 关详 情: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公司网 站:www.boc.cn (四) 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程 序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以下 途径 咨询相 关详 情: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公司网 站:www.cib.com.cn 四、 清 算与 交割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认购 资金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形成 的利 息折 算成基 金份 额归 投资者 所有 。 本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在发 售结 束后 完成。 五、 基 金的 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且 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2.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中银景福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不 生效 。 3.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 告 。 4.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有效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有,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则基 金募 集失败 。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 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 息 。 3.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 构 不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并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程序进 行清 算,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六、 本 次基 金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章砚 成立日 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高爽秋 (二) 基金托管人 中银景福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电话: (0755 )83199084 联系人 :张燕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1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电 子直销 平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 其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银景福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陈 洪源 (2)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李 博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3)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时 公告。 (四) 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1801 联系人 : 乐妮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 师 中银景福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9 名称:


上海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陈颖华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颖 华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 大 楼 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


徐艳 经办会 计师 : 徐艳、 许培 菁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