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长盛盛腾A(003596)

长盛盛腾: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2月)查看PDF公告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1 
 
 
 
 



长盛盛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2016 年 9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 2258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 基金 的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理 风险 ,由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赎回 基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和由 于本基 金股 票 等 权益类 资产投资 占 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95% 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基 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具有 较高 风险、 较高预期 收益的 特征, 其风 险和 预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高 于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市场 基金。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 月 13 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3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2 目


录.......................................................................................................................... 3 第 一部 分、绪 言 ........................................................................................................... 5 第 二部 分、释 义 ........................................................................................................... 6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 10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 20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 23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 25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6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7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38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业绩 ............................................................................................. 5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1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2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7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5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2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3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69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72 第 十九 部 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4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0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07 第 二十 二部分 、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08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9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4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10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5 第 一部 分、绪 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长 盛 盛腾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 同” ) 等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6 第 二部 分、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 盛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长盛 盛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盛 盛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 盛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长盛 盛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7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现行有 效的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指 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转 换及 转托 管业务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及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8 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 作日 :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及 相关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1、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9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基 金份 额分类 :本 基金根 据销 售服务 费及 赎回费 收取 方式的 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各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的 基金代 码, 并分 别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


43、销 售服 务费: 指本 基金用 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4、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扣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 定媒 介: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3、不 可抗 力:指 本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4、中 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就 本基金 而言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10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 目前,本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为: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 册资本的 33% ; 安徽省 信用担保集团有 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 安 徽省投资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 2018 年 1 月 13 日,基 金管理人共 管理 七十四只开放式基金和 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 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 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 蔡咏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 高级 经济师 。曾任 安徽 财经 大学 财 政金 融系 讲师、 会计教 研室 主任 ,安徽 省国际 经济 技术 合作公 司美国 分公 司财 务经理 , 安徽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国际 金融部 经理 、深 圳证券 部经理 、证 券总 部副总经 理 ,香 港黄山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裁、党委 副书记 。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 安徽国元控股 (集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11 团)有 限责任 公司 党委 委员、 国元国 际控 股 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安 徽安 元投资基 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 先生 ,董事 ,硕 士。曾 任职 多个金 融机 构,包 括所 罗门兄 弟公 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瑞士 信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瑞信 方正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 先生, 董事 ,硕 士。曾 任职多 个金 融机 构,包 括高盛(亚洲) 有 限责 任公司 、巴克 莱银 行。 现任星 展银行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兼 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 生, 董事, 博士 。曾任 安徽 省政府 办公 厅综合 调研 室干部 、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秘书 一室 主任科 员、副 调研 员、 副主任 (副处 、正 处级 );安徽 省政府 金融工 作办 公室 综合处 处长、 副主 任、 党组成 员;淮 南市 政府 副市长、 党组成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 ,安徽 省政 府办 公厅综 合调研 室助 理调 研员、 副主任 、调 研员 ,安徽省 政府办 公厅一 处处 长、 助理巡 视员兼 秘书 一室 主任、 副主任 、党 组成 员,安徽 省政府 副秘书 长、 安徽 省政府 办公厅 党组 成员 ,安徽 省委统 战部 副部 长、安徽 省工商 联党组 书记 、第 一副主 席、安 徽省 委非 公有制 经济和 社会 组织 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 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 先生 ,董事 ,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安徽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国 际业 务部科 长、副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副 经理 、经 理,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长盛 创富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现 任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兼 任长 盛基 金(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盛 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 先生 ,独立 董事 ,美国 加州 大学洛 杉矶 分校工 商管 理硕士 ,美 国宾 州州立 大学政 府管 理硕 士和法 国文学 硕士 。曾 任摩根 士丹利 纽约 、新 加坡、香 港等地 投资顾 问、 副总 裁,花 旗环球 金融 亚洲 有限公 司高级 副总 裁, 香港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12 张仁良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香港 教育 大学校 长、 公共政 策讲 座教 授,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 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社会创 新及创 业发展 基金 专责 小组主 席。曾 任太 平洋 经济合 作香港 委员 会主 席、上海 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上海复旦大学顾 问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 讲座教授、 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2007 年被 委任为太平绅士。 荣兆梓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教 授。曾 任安 徽大学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院 长。现 任安徽 大学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安 徽大 学经济 与社会 发展 高等 研究院执 行院长 、校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安徽省 政府 决策 咨询专 家委员 会委 员, 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 女士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清华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清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法 学会 商法 学研究 会常务 副会 长, 中国法学 会经济 法研究 会常 务理 事,最 高人民 法院 特约 咨询员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仲裁员 。兼 任泛 海股份 公司、 绿盟 科技 股份公 司、艾 艾精 工股 份公司独 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 女士 ,监事 会主 席,工 学及 经济学 双学 士。曾 任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业 务三部 总经理 兼资 本市 场部总 经理、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 事务 代表。现 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 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 兼任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 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 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13 经理,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 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斯诺 先生 ,监事 ,英 国雷丁 大学 硕士。 历任 中国人 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 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 限公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新加坡) 。2007 年8 月 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 。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 。2004 年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宁先生,EMBA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长盛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14 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 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衡先生,1975 年 10 月出生。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博士、 博士后。2007 年 7 月进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社保组合 组合经理助理、 社保组 合组合经理、 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等职务。自 2016 年 7 月 13 日起兼任 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16 日兼任长盛盛 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0 月 25 日兼任长盛盛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 10 日兼任 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18 日兼任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1 月 13 日 兼任长盛盛 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13 日兼任长盛盛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16 日兼任长盛盛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16 日兼 任 长盛盛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23 日兼任 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兼任长 盛盛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27 日 兼任长盛 盛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2 日兼任长盛盛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3 日起兼任长盛盛德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0 日起兼任 长盛盛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0 日起兼任 长盛盛乾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0 日起兼任 长盛盛泰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2 日起兼任长 盛盛杰一年 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15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乔培涛先生, 清华大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副总监,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长 盛航 天海工 装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长 盛国企 改革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长 盛创 新驱 动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长 盛动 态精 选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长盛 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16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禁止将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17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 委托理财及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 和岗位的设置 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风险控制与业务 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 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 察长 — 监察稽 核部 、风 险管理 部)内 部控 制组 织体系 。董事 会下 设的 风险控制 管理委 员会定 期或 者不 定期听 取督察 长关 于公 司风险 控制方 面的 报告 。督察长 负责监 督检查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组 织指 导公司 监察稽 核、 风险 管理部工 作,对 基金运 作、 内部 管理的 制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进 行检查 监督 ;公 司风险控 制委员 会定期 对基 金资 产运作 的风险 进行 评估 ,对存 在的风 险隐 患或 发现的风 险问题 进行研 究; 监察 稽核部 通过日 常的 的监 督检查 工作, 督促 公司 各部门持 续 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 公司 制度, 从法规 限制 、合 同限制 、公司 制度 限制 三个层面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18 及时和 全面揭 示各 基金 风险控 制要素 ,明 确风 险点并 标识各 风险 点所 采用的控 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 见》等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按照 合法 合规性 、全面 性、 审慎 性、适时 性原则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部 控制 大纲对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核算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和 危机 处理 制度等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司及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任 、业 务流 程和操 作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公 司及部 门业务 规章 由公 司相关 部门依 据公 司章 程和基 本管理 制度 ,并 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实 际 适 时 修 订 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 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 立了 严格的 内控 制度评 价程 序和报 告制 度,以 保证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 检查本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和 风险 控制 措施是 否有效 ,对 相应 的内部控 制制度 的合理 性、 有效 性做出 评价, 并根 据检 查、评 价结果 及时 调整 内控制度 或修正 行为。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在各部 门自 我监 督基础 之上实 施再 监督 ,通过对 各项制 度执行 情况 定期 、不定 期的稽 核, 对各 项制度 的合理 性与 有效 性进行检 查评价 ,发现 制度 不合 理的、 不适用 的, 要求 相关部 门进行 修改 ,同 时报告公 司总经 理和督 察长 ;发 现制度 未能有 效执 行、 控制失 效的, 要求 相关 部门立即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19 整改, 并出具 监察 报告 ,及时 向公司 管理 层和 督察长 报告。 督察 长就 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内 部控 制系统 、维 持其有 效性 以及有 效执 行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董 事会 承担 最终责 任;本 公司 特别 声明以上 关于内 部控制 和风 险管 理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并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20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 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 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0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70.60 亿元,全 年实现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38.50 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行设 资产 托管部 ,下 设综合 管理 处、市 场处 、委 托资产 管理处 、科 技支 持处、 稽核监 察处 、运 营管理 及产品 研发 处、 养老金管 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已 托管开放式 基金 214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7234.37 亿元。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21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托管 业务 的 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严 格监察 ,确 保业 务的稳 健运行 ,保 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完 整,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管 业务 内部风 险控 制组织 架构 由总行 内部 控制委 员会 、风 险管理 部、审 计部 、法 律与合 规部, 资产 托管 部内设 稽核监 察处 及资 产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共 同组 成。 总行内 部控制 委员 会作 为本行 内设专 门委 员会 ,主要负 责本行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的审议; 风险管理部作为本行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 实施及 日常风 险管 理工 作的主 管 部门 ,对 本行 资产托 管业务 内部 控制 工作进行 指导和 监督; 审计 部作 为本行 内部审 计的 主管 部门, 对本行 资产 托管 业务内部 控制工 作进行 检查 、评 价;法 律与合 规部 作为 总行内 部控制 委员 会办 公室所在 部门, 对本行资产托管 业务内部控制行使相关管理职责。 资产托管部 内设独立、 专职的 稽核监 察处 ,配 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职 权和能 力。 各业 务处室 在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具 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规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 监管要求;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贯穿本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 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3) 重要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突出重点, 针对重要 业务与 事项、 高风 险领 域与环 节采取 更为 严格 的控制 措施, 确保 不存 在重大缺 陷;


(4) 独立性原则。 内部处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 相对独立、 相互制 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


(5) 有效性原则。 内 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本实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22 现内控 目标, 内部 制度 的制订 应当具 有前 瞻性 ,并 应 当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 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束的 权力 ,内 部控制 存在的 问题 应当 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6) 审慎性原则。 内 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 “内控优先” , “制度优先” ,审慎发展本行资产托管业务;


(7) 责任追究原则。 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 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8) 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 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 急预案 :制 定完 备的《 应急预 案》 ,并 组织员 工定期 演练 ;建 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23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24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 颜学海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周淑贞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陈玲、 张振波 联系人:张振波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25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30 日证监许可 〔2016〕2258 号文注 册募集。 募集期为 2016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 月 11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 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与利息结转份额合计 300,028,320.91 份基金份额,有 效认购户总数 233 户。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26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27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网 上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相关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更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相 应的调 整,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 转 换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28 1、 “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的 限额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 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 申购成 立;登 记机 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若 申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 遇证券 期货 交易 所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数据 交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处理 流程时 ,赎回 款项 顺延 至下一 个工作 日划 出。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或 基金 合同载明 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同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29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 金开 放日开 放时 间结束 前成 立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本 基金 登记机 构可 根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对 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生 效,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 是否生 效以 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 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 (适 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 ;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 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30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0.8% 0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6%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4%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1000 元 养老金 特定 申 购费率 50 万 元以 下 0.24% 0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18%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12%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1000 元 养老金 特定 申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括基 本养 老基 金与依 法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收益 形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等 ,具体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可 以投 资基 金的地方 社会保 障基金 ;企 业年 金单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企 业年金 理事 会委 托的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 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 门认 可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应在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投资 人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人 承担 ,主要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30日 0.75% 30日≤持有期<6个月 0.5% 6个月 ≤持有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 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 不低于赎回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31 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 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30日


0.5% 30日≤持有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变 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施 日前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 用后,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 500 万元( 含) 以上的适用固定金 额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32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1.016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206.35 =793.65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160=97,644.05份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 98,522.17 份 C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金 额,净 赎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除赎回 费用 的金 额,各计 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持有期为 3 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0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 ×0.5% =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 –52.80 =10,507.20元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的 C 类基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33 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持有期为 20 天,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0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 ×0.5% =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 –52.80 =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总额/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34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35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部 分顺延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36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 金管理人须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 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或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中 明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或者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或国家 有权机 关要 求的 方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确 定。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37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基 金份 额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与 收益分 配, 被冻 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质押 或转 让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场 所或者 交易 方式 进行份 额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 登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转 让业 务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务 规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八、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违反 相关 法律法 规、 不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产 生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根据具 体情况 对上 述申 购和赎 回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38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优 化 的 资产配 置和 灵活运 用多 种投资 策略 ,前瞻 性 把握 不同 时期 股票 市场和 债券市 场的 投资 机会,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满足 投资 者实现 资本增 值的投资需求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 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 换债券 、央行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据 、中 小企 业私募债 等)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 金股 票等权 益类 资产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将主要考虑: (1)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 长率、 工业增 加值 、PPI 、CPI 、 市场 利率变 化 、进出 口数据 变化 等; (2) 微观 经济指标, 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 市场指标, 包括股 票市场 与债 券市 场的涨 跌及预 期收 益率 、市场 整体估 值水 平及 与国外市 场的比 较、市 场资金 的 供求关 系及其 变化等 ; (4) 政策因 素,包 括 财政政 策、 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 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 动态 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二)股票投资策略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39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家 宏观 经济运 行、 产业结 构调 整、行 业自 身生命 周期 、对 国民经 济发展 贡献 程度 以及行 业技术 创新 等影 响行业 中长期 发展 的根 本性因素 进行分 析,对 处于 稳定 的中长 期发展 趋势 和预 期进入 稳定的 中长 期发 展趋势的 行业作为重点行业资产进行配置。关注指标包括: (1) 产业政策变化: 分析与各个细分领域相关的扶持或压制政策, 判断政 策对行业前景的影响;


(2) 景气状况: 判断 各子领域的景气特征, 选取阶段性景气度较高的细分 领域重点配置; (3)相对盈利和估值水平:动态分析各细分领域的相对盈利和估值水平, 提高阶 段性被 市场 低估 的、盈 利预期 较高 子领 域配置 比例, 降低 阶段 性被市场 高估、盈利预期较低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4) 二级资产市场情况: 根据二级资本市场情况, 在市场处于趋势性下降 通道态 势时, 提升 偏向 防御性 的子行 业配 置; 在市场 景气度 提升 或出 现明显反 转、上升信号时,提升偏周期性的子行业配 置。 2.个股配置策略 在行业 配置 的基础 上, 通过定 性分 析和定 量分 析相结 合的 办法, 挑选 具备 较大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1) 定性分析: 本基 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 上市公司在 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 市 场 优 势 ,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的 市 场 地 位 和 市 场 份 额 ; 在 细 分 市 场 是 否 占 据领先 位置; 是否 具有 品牌号 召力或 较高 的行 业知名 度;在 营销 渠道 及营销网 络方面的优势等; B 、 资 源 和 垄 断 优 势 , 包 括 是 否 拥 有 独 特 优 势 的 物 资 或 非 物 质 资 源 , 比 如 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 C 、 产 品 优 势 , 包 括 是 否 拥 有 独 特 的 、 难 以 模 仿 的 产 品 ; 对 产 品 的 定 价 能 力等; D 、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 还对 上市公 司经 营状况 和公 司治理 情况 进行定 性分 析,主 要考 察上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40 市公司 是否有 明确 、合 理的发 展战略 ;是 否拥 有较为 清晰的 经营 策略 和经营模 式;是 否具有 合理 的治 理结构 ,管理 团队 是否 团结高 效、经 验丰 富, 是否具有 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 将对 反映上 市公 司质量 和增 长潜力 的主 要财务 和估 值指标 进行 定量 分析。 在对上 市公 司盈 利增长 前景进 行分 析时 ,本基 金将充 分利 用上 市公司的 财务数 据,通 过上 市公 司的成 长能力 指标 进行 量化筛 选,主 要包 括每 股收益增 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 在上述 研究 基础上 ,本 基金将 通过 定量与 定性 相结合 的评 估方法 ,对 上市 公司的增长前景进行分析,力争所选择的企业具备长期竞争优势。 3. 动态调整和组合优化策略 本基金 管理 将根据 经济 发展状 况、 产业结 构升 级、技 术发 展状况 及国 家相 关政策 因素对 配置 的行 业和上 市公司 进行 动态 调整。 此外, 基于 基金 组合中单 个 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性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优化 ,在合 理风 险水 平下追求 基金收益最大化。 (三)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资 采取 稳健的 投资 管理方 式, 获得与 风险 相匹配 的投 资收 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 通过 分析未 来市 场利率 趋势 及市场 信用 环境变 化方 向,综 合考 虑不 同券种 收益率 水平 、信 用风险 、流动 性等 因素 ,构造 债券投 资组 合。 在实际的 投资运 作中, 本基 金将 运用久 期控制 策略 、收 益率曲 线策略 策略 、类 别选择策 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 收益。 2、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专业 的基 本面分 析和 动态模 拟计 算等数 量方 法,通 过到 期收 益率、 纯债价 值、 纯债 溢价率 、转股 溢价 率、 套利空 间等多 种量 化指 标,综合 考虑可 转换债 券或 可交 换债券 的债性 、股 性和 期权价 值,结 合所 处的 市场状态 变化与条款博弈的触发情况, 力求选择被市场 低估的价值品种, 通过 资产配置、 仓位平 衡和择 时控 制, 获得超 额收益 。一 方面 ,本基 金将对 所有 可转 换债券或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41 可交换 债券对 应的 标的 股票进 行深入 研究 ,采 用定性 分析( 行业 地位 、竞争优 势、 治理结构、 市场开拓、 创新能力等) 与定量 分析 (P/B 、P/E 、PEG 、DCF 、 DDM 、 NA V 等) 相结合的方式, 优选对应成长性和估值定价水平合理的正股标 的品种 ;另一 方面 ,本 基金将 密切跟 踪条 款触 发条件 和价值 博弈 的空 间,关注 套利机会,控制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控 制信 用风险 的基 础上, 通过 严密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投资 授权审 批机制 、集 中交 易制度 等保障 审慎 投资 于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并通过组 合管理 、分散 化投 资、 合理谨 慎地评 估、 预测 和控制 相关风 险, 实现 投资收益 的最大 化。本 基金 依靠 内部信 用评级 系统 持续 跟踪研 究发债 主体 的经 营状况、 财务指 标等情 况, 对其 信用风 险进行 评估 并作 出及时 反应。 内部 信用 评级以深 入的企 业基本 面分 析为 基础, 结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注重对 企业 未来 偿债能力 的分析 评估对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进行 分类 ,以 便准确 地评估 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的信用风险程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 化。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 慎原则 ,适 当参 与股指 期货的 投资 。利 用股指 期货流 动性 好, 交易成本 低等特 点,在 市场 向下 带动净 值走低 时, 通过 股指期 货快速 降低 投资 组合的仓 位,从 而调整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暴露, 避免 市场 的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风险 收益特 性;并 在市 场快 速向上 基金难 以及 时提 高仓位 时,通 过股 指期 货快速提 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五)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国债 期货 投资时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原则 ,以 套期保 值为 主要 目的, 采用流 动 性 好、 交易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通过对 债券交 易市 场和 期货市场 运行趋 势的研 究, 结合 国债期 货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的估 值水 平, 与现货资 产进行 匹配, 通过 多头 或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值 操作 。基 金管理人 将充分 考虑国 债期 货的 收益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性特征 ,运用 国债 期货 对冲系统 风险、 对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险 ,如 大额 申购赎 回等; 利用 金融 衍生品的 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42 (六)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资 是以 权证的 市场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配以 权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估值 水平 ,以 主动式 的科学 投资 管理 为手段 ,充分 考 虑 权证 资产的收 益性、 流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与 类属选 择, 追求 基金资产 稳定的当期收益。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 券将综 合运 用久期 管理 、收益 率曲 线、个 券选 择和 把握市 场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略 ,在严 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基础 上,通过 信用研 究和流 动性 管理 ,选择 经风险 调整 后相 对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43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例 的有关 约定 ;在 任何交 易日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 金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44 值的 10% ;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 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本 基金 增加投资 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利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45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债指数 收益率 *5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 的综合性指数; 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中 证综合 债券 指数 由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 制,是 综合反 映银 行间 和交易所 市场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央票及 短融 整体 走势的 跨市场 债券 指数 ,其选样 是在中 证全债 指数 样本 的基础 上,增 加了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以及 一年期以 下的国 债、金 融债 和企 业债, 以更全 面地 反映 我国债 券市场 的整 体价 格变动趋 势,为 债券投 资者 提供 更切合 的市场 基准 。本 基金是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在运作 过程中 将维 持 0%-95% 的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其余资 产主 要投 资于债 券、货币 市场工 具、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因 此,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50%+ 中 证 综 合 债 指 数 收 益 率*50% ” 是 适 合 衡 量 本 基 金 投 资 业 绩 的 比 较 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可以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如 果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所参照 的指 数在 未来不再 发布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经基金托 管人同 意并按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选取相 似的或 可替 代的 指数作 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其 风险 和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46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取 自 《 长 盛 盛 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第4 季度报告 》,报告截止日:2017 年12 月31 日。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55,401,652.54 48.64 其中:股票


155,401,652.54 48.6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7,254,920.20 49.22 其中:债券


157,254,920.20 49.2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900,000.00 0.91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1,393,978.54 0.44 8 其他资产


2,525,228.04 0.79 9 合计





319,475,779.3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47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5,335,228.20 48.7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 产和供应业 16,143.20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17,957.94 0.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32,323.20 0.01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5,401,652.54 48.7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 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台 43,700 30,480,313.00 9.56 2 000651 格力电器 495,000 21,631,500.00 6.78 3 300136 信维通信 414,917 21,036,291.90 6.60 4 600809 山西汾酒 362,000 20,630,380.00 6.47 5 000568 泸州老窖 297,875 19,659,750.00 6.16 6 600276 恒瑞医药 217,936 15,033,225.28 4.71 7 000661 长春高新 69,930 12,797,190.00 4.01 8 600887 伊利股份 250,000 8,047,500.00 2.52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48 9 000858 五 粮 液 70,000 5,591,600.00 1.75 10 002920 德赛西威 4,569 178,784.97 0.0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国家债券 991,500.00 0.3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787,420.20 6.2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787,420.20 6.2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36,476,000.00 42.79 9 其他 - - 10 合计 157,254,920.20 49.3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716261 17 上海银行 CD261 400,000 39,484,000.00 12.38 2 111785691 17 广州农村商 业银行CD172 300,000 28,896,000.00 9.06 3 111709378 17 浦发银行 CD378 200,000 19,526,000.00 6.12 4 111714277 17 江苏银行 CD277 200,000 19,276,000.00 6.04 5 120326 12 进出26 100,000 10,000,000.00 3.14 6.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49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无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2,876.2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30,241.6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88,681.04 5 应收申购款 63,429.1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25,228.0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50 第 十部 分、基 金 的 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长盛盛腾混合 A 项目 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超额 收益率 2017 年1 月13 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 至2017 年 12 月31 日 39.31% 10.43% 28.88% 长盛盛腾混合 C 项目 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超额 收益率 2017 年1 月13 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2017 年 12 月31 日 40.43% 10.43% 30.00%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51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固 有 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财 产。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其 自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52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 定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计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53 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 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54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该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该 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 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55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56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57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日 经除权 后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 后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任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该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4、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58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59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或不可 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6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或不可 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 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20% 。本基 金 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 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逐 日累 计至每 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销 售服务 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 登记 机构, 由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售机 构。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 或不可 抗力 等致 使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期顺 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低 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及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基 金管 理人必须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61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62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63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 系, 明确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64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 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指定 报刊休 刊,则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 )在指 定媒 介上 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各 类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各 类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将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65 各类份 额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66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67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等,并充 分揭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十三)投资于 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68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介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69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而各 种证券 的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 响,导 致基金 收益 的不 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 况、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发生 变化。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经 营 不 善, 其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 金投资 于证 券所 获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消, 从而 使基 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和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 的收益 水平与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平 、管 理手 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式 基金 ,在基 金的 所有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都有 义务 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 和赎 回。 如果基 金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成 现金, 或者 变现 为现金时 使资金 净值产 生不 利的 影响,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水平 。尤 其是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时,如 果基 金资 产变现 能力差 ,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 难,导致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70 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债券 之发 行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因此本基金需承担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 例的债券,故而也需承担债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 坚持 价值和 长期 投资理 念, 重视股 票投 资风险 的防 范,但 是基 于投 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 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2、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 有的风 险点。 投资 股指 期货所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是市场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基差 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 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 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 风险, 以及 不同 股指期 货合约 价格 之间 价格差 的波动 所造 成的 期限价差 风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3、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 些特有 的风 险点 。国债 期货的 投资 可能 面临市 场风险 、基 差风 险、流动 性风险 。市场 风险 是因 期货市 场价格 波动 使所 持有的 期货合 约价 值发 生变化的 风险。 基差风 险是 期货 市场的 特有风 险之 一, 是指由 于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差的 波动, 影响套 期保 值或 套利效 果,使 之发 生意 外损益 的风险 。流 动性 风险可分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71 为两类 :一类 为流 通量 风险, 是指期 货合 约无 法及时 以所希 望的 价格 建立或了 结头寸 的风险 ,此 类风 险往往 是由市 场缺 乏广 度或深 度导致 的; 另一 类为资金 量风险 ,是指 资金 量无 法满足 保证金 要求 ,使 得所持 有的头 寸面 临被 强制平仓 的风险。 4、 本基金将中小企业 私募债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行 的债券 。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风 险主要 包括 信用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市 场风险 等。信 用 风 险指 发债主体 违约的 风险, 是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最 大的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是由 于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交投不 活跃 导致 的投资 者被迫 持有 到期 的风险 。市场 风险 是未 来市场价 格(利 率、汇 率、 股票 价格、 商品价 格等 )的 不确定 性带来 的风 险, 它影响债 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 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 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 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72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在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73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74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暂 停 受理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金 的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75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期 货经 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 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76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77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78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79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80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81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 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 费率的 前提 下, 设立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增加 新的收 费方 式或 者调整基 金份额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82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83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84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 决,或 者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或第 2 项(3)规 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8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 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86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 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 以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87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在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88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89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 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上 海 市 ,按照 上 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 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除 争议 所涉内 容之 外,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 机构一 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住所。 投资 者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查询。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9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周兵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1999】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玖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有价 证券; 买卖 、代 理买卖股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91 票以外 的有价 证券 ;资 产托管 业务;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结 汇、售 汇业务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财务 顾问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 以上 范围凡 涉及国 家专 项专 营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 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 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 换债 券 、央行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据 、中 小企 业私募债 等)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 金股 票等权 益类 资产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 在进 行国债 期货 实物交 割前 ,管理 人需 事先与 托管 人就国 债期 货实 物交割的具体运营及操作签订补充协议。 本基金 参与 融资融 券业 务前,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就相 关交易 结算模 式、 投资 监督和 风险控 制等 事宜 签署补 充协议 予以 明确 ,并履行 相应的法律程序。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92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93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例 的有关 约定 ;在 任何交 易日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 金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94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本 基金 增加投资 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 协议 项 下的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披 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 审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实际控 制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加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并 确保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 回函确 认已 知名 单的变 更。一 方收 到另 一方书 面确认 后, 新 的 关联交易 名单开始生效。 (四)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 经慎 重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间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95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托管 人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新名单 确定前 已 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应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并负 责解 决因 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及 损失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法律责 任及损 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 其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基金管理 人有权 向相关 交易 对 手 追偿, 基金托 管人 应予 以必要 的协助 与配 合。 基金托管 人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本基 金银 行间 债券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及 其结算方 式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手 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 书 面或以 双方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经提 醒后 仍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 的相应 损失 和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未 能切实 履行监 督职 责, 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 书面协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相 关法 规及 协议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进行监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96 督与核 查,严 格审 查、 复核相 关协议 、 账 户资 料、投 资指令 、存 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4、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等规 章制 度并 提交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的投资风 格和流 动性的 需要 合理 安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例 ,并在 相关 制度 中明确具 体比例 ,避免 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人还 应提供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 人 提 供 有 关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相 关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定价 依据 、监管 机构 的批准 证明 文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销商 签订的 销售 协议 复印件 、缴款 通知 书、 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 格、总成 本、划 款账号 、划 款金 额、划 款时间 文件 等。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真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97 实、完整。 5.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所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名 称、数 量、总 成本 、账 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情况进 行监 督, 并 审核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的 ,有 权要 求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并 保留查 看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就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 决。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切 实履行 监督职 责, 则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如 果基 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前, 基金管理 人须根 据法律 、法 规、 监管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严格的 关于投 资中 期票 据、中小 企业私 募债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性 风险 和信 用风险 处置预 案, 并书 面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上述文 件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中 期票 据、 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 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中 小企业私募债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 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中小 企业私 募债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的完 善情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制 的执行 情况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述 事项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以及本 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相关 托管 协议 要求向 基金托 管人 及时 发出回 函,并 及时 改正 。基金托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98 管人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如果 基金托管 人未能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或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示 等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如果基 金托管 人未 能切 实履行 监督职 责, 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 或造 成基 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 即 以书面 或以双 方认可 的其 他方 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 此造成 的相 应 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十二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99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账 户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 和 监 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或 未在 合理 期限内 确认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券账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他账户 。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100 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合 规 指 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本基 金的任 何资产 (不 包含 基金托 管人依 据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 )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 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应 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 人为 本基 金 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户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也 称 为 资 金账户 ,保管 基金 财产 的银行 存款。 该基 金托 管专户 同时也 是基 金托 管人在法 人集中 清算模 式下 ,代 表所托 管的包 括本 基金 财产在 内的所 有托 管资 产与中登 公司进 行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户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本基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101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清 算 辅 助 账 户 , 以 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 基金托管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管专户 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 印鉴经 各方 商议 后预留 。对于 任何 的定 期存款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都必须 和存款 机构签 订定 期存 款协议 ,约定 双方 的权 利和义 务,该 协议 作为 划款指令 附件。 在取得 存款 证实 书后,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实书 正本或 者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应 该在合 理的 时间 内进行 定期存 款的 投资 和支取 事宜, 若基 金管 理人提前 支取或 部分提 前支 取定 期存款 ,若产 生息 差( 即本基 金已计 提的 资金 利息和提 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 何的 定期存 款投 资,基 金管 理人都 必须 和存款 机构 签订定 期存 款协 议,约 定双方 的权 利和 义务, 该协议 作为 划款 指令附 件。该 协议 中必 须有如下 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 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 于转让和背 书;本 息到期 归还 或提 前支取 的所有 款项 必须 划至托 管专户 (明 确户 名、开户 行、账 号 等) ,不得 划 入其他 任何账 户” 。 如 定期存 款协议 中未体 现 前述条 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五)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银 行间 市场登 记结 算机 构的有 关规定 , 以 本基 金的名 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和 银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债 券托管 账户 、资 金结算 账户, 持有 人账 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102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本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 成与 中登公 司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互保 基金、 交收 价差 资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 的,若 无相 关规 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按 照相关 规定 开立期 货结 算账 户、 期货资金账户, 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 期货结算账户名称、 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由基金托管人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开户 证实书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管 库,也 可存 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证实 书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共 同办 理。 属于基金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103 托管人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灭 失,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的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合 同传真 件 或 复印 件 ,未 经双方 协商 一致 或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金额。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算 日该 类基 金份额 总数, 两类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以双 方约定 的方式 提交 给基 金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对 外公布,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104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 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调 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上海 市 ,按照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 应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105 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形 发生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 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不超过 6 个月。 4.清算费用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106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公 告;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107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代销 机构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系列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 线客服 。投 资者 可点击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进 行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 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108 第 二十 二部分 、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 到任何处罚 3 长盛盛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7/7/19 4 长盛盛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8/24 5 长盛盛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 要 2017/8/24 6 长盛盛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8/25 7 长盛盛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8/25 8 长盛盛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7/10/27 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杭州分公司的公告 2017/11/17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109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的办公 场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接 登 录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站 (http://www.c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长 盛盛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110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 予 长 盛 盛腾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批复文件 (二) 《长盛盛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盛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 ( 六 )项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其他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内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2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