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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睿投混合(005434)

鹏华睿投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 华 睿 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鹏华 睿投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重要提示]
1 、 鹏 华 睿 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募 集
及 其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7]2061 号 文 注 册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 、 本 基 金 自 2018 年 02 月 28 日 起 至 2018 年 03 月 27 日 止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指定的销售机构非限量公开发售。
5 、 具 体 各 销 售 机 构 及 联 系 方 式 请 见 “ 六 、 本 次 募 集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 的
“(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6 、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次基金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8 、 投 资 者 欲 认 购 本 基 金 , 需 开 立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若 已 经 在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 则 不 需 要 再 次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募 集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和 指 定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同 时 为 投 资
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 、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 元 , 如 果 销 售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最 低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高 于 10 元 人 民 币 , 以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直 销 中 心 的 首 次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 万 元 人 民 币 , 不 设 级 差 限 制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等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认 购 本 基 金 暂 不 受 此 限 制 ) , 本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酌 情 调 整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最 高 累 计 认
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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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销 售 机 构 受
理,即不得撤销。
11 、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利。
12 、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金 的详细 情况, 请仔细 阅 读 20 18 年 02 月 23 日刊 登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信息 披
露 媒 介 上 和 本 公 司 指 定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上 的 《 鹏 华 睿 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phfund.com) 。 投 资 者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申 请 表 格 和 了 解 有 关
基金募集事宜。
14 、 募 集 期 内 , 本 基 金 还 有 可 能 新 增 或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 请 留 意 近 期 本 公 司
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对 于 未 开 设 本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6788-999 ; 0755-82 353668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客
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 并
予以公告。
17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示 投 资 者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投 资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审 慎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系 统 性 风
险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及 其 他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以 1 元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 但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投 资 仍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或 基 金 净 值 仍 有 可 能 低 于 初 始 面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 基金 募集和 基金 份额发 售的基 本情 况
1、基金名称
鹏 华 睿 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份 额 简 称 : 鹏 华 睿 投 混 合 、
基金份额代码:005434)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
本 次 基 金 募 集 不 设 目 标 上 限 。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6、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发售。
7、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8、销售机构
具 体 各 销 售 机 构 及 联 系 方 式 请 见 “ 六 、 本 次 募 集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 的
“(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9、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为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过三个月。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时 间 为 2018 年 02 月 28 日 至 2018 年 03 月 27 日 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认 购 具 体 情 况 ,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募 集 期 ,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基 金 份
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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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募 集 期 ( 包 括 延 长 后 的 募 集 期 ) 届 满 , 本 基 金 仍 未 达 到 法 定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并 将 已 募 集 的
资金 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 在募集 期结束 后 30 天内 退还给 基金认 购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10 、 如 遇 突 发 事 件 及 其 它 特 殊 情 况 , 以 上 基 金 募 集 期 的 安 排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并及时公告。
二、 募集 方式及 相关 规定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的认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适 用 下 表 特 定 认 购 费
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认购 金额 M (元 ) 一般 认购 费率 特定 认购 费率
M < 1000 万 1.20% 0.48%
M ≥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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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部 分 舍 去 , 由 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如 : 某 投 资 人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认 购 本 基 金 10,000 元 , 所 对 应 的 认 购 费
率为 1.2%。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 1 + 认 购 费 率 ) = 10,000/ ( 1 + 1.2% )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81.42=118.58 元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 ( 9,881.42 +
5.20)/1.00=9,886.62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份 额,在 基金合 同生 效时, 投资人 账
户登记有本基金 9,886.62 份。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款。
( 2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撤销。
( 3 ) 投 资 人 在 T 日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认 购 申 请 , 通 常 应 在 T+2 日 到 原 认 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 4 )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单笔最低认购限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本 基 金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 元 , 如 果 销 售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最 低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高 于 10 元 人 民 币 , 以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直 销 中 心 的 首 次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 万 元 人 民 币 , 不 设 级 差 限 制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等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认 购 本 基 金 暂 不 受 此 限 制 ) , 本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与 认 购 级 差 限 制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酌 情 调 整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投资人的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三、 开户 与认购
(一 )使 用账户 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 、 已 有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不 需 重 新 办 理 开
户。
2 、 尚 无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可 直 接 在 本 基 金
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3 、 已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或 直 销 网 点 办 理 过 本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 、 已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或 直 销 网 点 办 理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 手 续 的 投 资 者 , 拟 通 过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或 直 销 网 点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 须 用 已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在 新 的 销 售 机 构 或 直 销 网 点 处 办
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后方可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二 )账 户使用 注意 事项
1 、 投 资 者 需 开 立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方 可 直 接 认 购
本基金。
2 、 每 个 投 资 者 仅 允 许 开 立 一 个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请 投 资 者 注 意 , 如 同 日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 可 能 导 致 开 户 失
败。
(三 )销 售机构 办理 开户( 或账户 注册 )和认 购流 程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银 行 和 证 券 公 司 等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相 关 程 序 以 各 机 构 相 关 规
定为准。
(四 )本 公司直 销中 心办理 开户( 或账 户注册 )和 认购流 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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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本 公 司 设 在 深 圳 、 北 京 、 上 海 、 武 汉 和 广 州 的 直 销
中 心 向 首 次 认 购 金 额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的 投 资 人 办 理 开 户 ( 或 账 户 注 册 ) 、 认 购
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
2、认 购时间 :基金 份额发 售日 9:00 至 16: 30(周 六、周 日和节 假日不 受
理申请)。
3、认购程序:
(1)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 须 开 立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如 已 开 立 则 不
需 重 新 办 理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可 同 时 办 理 。 办 理 基
金账户卡时请注意: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签字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② 开 户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 正 反 面 , 证 件 类 型 包 括 : 身 份 证 、 护 照 等
有效的中国国籍证件)
③ 指 定 银 行 出 具 的 账 户 信 息 证 明 原 件 ( 需 银 行 盖 章 , 如 开 户 回 执 , 业 务 回
执等)
④ 指定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⑤ 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者问卷调查》
⑥ 填 妥 并 由 本 人 签 名 的 《 税 收 居 民 身 份 声 明 ( 个 人 ) 》 ( 中 国 税 收 居 民 以
外 的 个 人 、 同 时 构 成 中 国 税 收 居 民 和 其 他 国 际 ( 地 区 ) 税 收 居 民 需 要 填 写 此 表
格)
本 公 司 一 般 不 接 受 法 定 年 龄 在 十 八 周 岁 以 下 的 人 士 作 为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户
人 、 授 权 委 托 人 、 经 办 人 ; 如 果 十 八 周 岁 以 下 的 人 士 坚 持 要 认 ( 申 ) 购 本 公 司
旗 下 未 对 投 资 者 年 龄 做 明 确 限 制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 本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基金合同约定,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决定是否予以办理。
注: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方法(个人)
根 据 《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办 法 》 第 八 条 规 定 第 ( 五 ) 项 认 定 为 专
业投资者的流程如下:
① 填妥《专业投资者确认书》并由本人签名;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② 需 要 提 交 申 请 日 1 个 月 内 的 银 行 或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金融资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加盖有效业务印鉴的该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
③ 银 行 账 户 流 水 及 最 近 3 年 的 个 人 完 税 证 明 或 其 所 在 工 作 单 位 出 具 的 、 加
盖公章的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证明;
④ 具 有 2 年 及 以 上 从 事 证 券 、 基 金 、 期 货 、 黄 金 、 外 汇 等 投 资 经 历 。 ( 在
《专业投资者确认书》中勾选);
⑤ 或 者 属 于 《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办 法 》 第 八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的
专 业 投 资 者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获 得 专 业 资 格 认 证 的 从 事 金 融 相 关 业 务 的 注 册 会
计师和律师。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 妥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章 的 《 账 户 业 务 申
请表》(机构版)
②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三 证 合 一 ) ( 附 有 最 新 年 检 记 录 ) 或 注 册 登
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③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机 构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资 质 证 明 类 型 包 括 : 金 融 许
可 证 、 经 营 期 货 证 券 许 可 证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资 格 、 企 业 年 金 / 社 保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金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资 格 、 慈 善 基 金 等 社 会 公 益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 合 格 境 内 投
资 者 ( QDII )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QFII )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RQFII)等)
④ 填 妥 税 收 居 民 身 份 声 明 文 件 ( 政 府 机 构 、 国 际 组 织 、 中 央 银 行 、 金 融 机
构 或 者 在 证 券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公 司 及 其 关 联 机 构 不 需 要 填 写 , 注 : 以 下 机 构 需
填 写 : 财 务 公 司 、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 汽 车 金 融 公 司 、 消 费 金 融 公 司 、 货 币 经 纪 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⑤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指 定 银 行 出 具 ( 需 银 行 盖 章 ) 的 银 行 《 开 户 许 可 证 》 或
开 户 申 请 单 或 银 行 账 户 开 户 证 明 文 件 等 的 复 印 件 。 银 行 账 户 将 作 为 投 资 者 赎
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
⑥ 银行账户确认书
⑦ 填 妥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或 负 责 人 签 章 的 《 授 权 委 托
书 》 , 如 果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章 , 需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对 该 授 权 代 表 的 授 权
委托书原件(如无原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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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⑨ 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⑩ 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 填 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填 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机构投资者问卷调查》
? 如 以 相 关 产 品 名 义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 还 须 提 供 相 关 产 品 的 批 复 及 证 明 文 件
(如资产管理合同首末页、产品合同首末页、产品设立证明文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 证 监 会 、 人 民 银 行 和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批 准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批 复 的 复 印
件,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②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金 融 许 可 证 的 复 印 件 , 并 加
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③ 托管协议的首页、盖章页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④ 托 管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经 办 人 办 理 开 户 的 《 授 权 委 托 书 》 , 并 加 盖 托 管 行 的
托管部公章
⑤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⑥ QFII 委 托 托 管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其 中 应 包 含 授 权 对
象、授权对象可代理的业务、授权期限等内容
⑦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发 的 QFII 证 券 投 资 业 务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的审批证明,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注: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方法(机构)
根 据 《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办 法 》 第 八 条 规 定 , 除 ( 一 ) 、
( 二 ) 、 ( 三 ) 项 列 明 的 机 构 可 直 接 认 定 成 专 业 投 资 者 以 外 , 根 据 第 ( 四 ) 项
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流程如下:
① 填妥《专业投资者确认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② 加 盖 公 章 的 最 近 1 年 末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2000 万 元 的 资 产 证 明 ( 可 提 供 最
近一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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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加 盖 公 章 的 最 近 1 年 末 金 融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的 证 明 ( 金 融 资 产 ,
是 指 银 行 存 款 、 股 票 、 债 券 、 基 金 份 额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信 托
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④ 具 有 2 年 及 以 上 从 事 证 券 、 基 金 、 期 货 、 黄 金 、 外 汇 等 投 资 经 历 ( 在
《专业投资者确认书》中勾选)
已 在 除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外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客 户 , 需 在 直 销 中
心开立交易账户(所需资料同开户)。
(2)认购基金:
投 资 者 申 请 认 购 本 基 金 ,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以 转 账 方 式 , 划 入 本 公 司 销 售
汇总专户,并确保在当日 16:30 前到账,不接受除转账以外的其它交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中国护照等)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③ 填妥并签字的《基金认/申购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及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基金认购/申购申请表》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如 果 公 司 直 销 系 统 中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与 投 资 者 的 认 、 申 购 基 金
的 风 险 不 匹 配 , 直 销 中 心 可 要 求 客 户 填 制 《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确 认 书 》 并 传
真到直销中心后再做业务。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①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新 开 户 或 以 前 没 有 做 过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测 评 的 投 资 者 需 填 写
《个人投资者问卷调查》或《机构投资者问卷调查》。
② 上 述 问 卷 调 查 对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测 评 结 果 与 投 资 者 希 望 购 买 的 基
金的风险等级不匹配,需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
(4)交款:
投 资 者 需 按 照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的 规 定 , 在 办 理 认 购 前 将 足 额 资
金汇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销 专户
开户 银行 :中国 工商 银行深 圳星河 支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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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账号 : 4 000 04 051 920 00 624 43
大额 实时 现代支 付系 统号: 27 70 840 5( 同行 ), 10 25 840 04 055 ( 跨行)
投 资 者 所 填 写 的 汇 款 单 据 在 汇 款 用 途 中 必 须 注 明 认 购 的 基 金 名 称 、 基 金 代
码和 投资者 名称, 并确保 募集期 间工作 日当日 16 :30 前到 账。投 资者若 未按上
述 规 定 划 付 资 金 , 造 成 认 购 无 效 的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和 直 销 清 算 账 户 的
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 投 资 者 当 日 未 将 足 额 资 金 划 付 到 账 , 则 以 资 金 到 账 日 作 为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日(即有效申请日)。
至 募 集 期 结 束 , 出 现 以 下 任 一 无 效 认 购 情 形 的 , 认 购 款 项 将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划 往 投 资 者 指 定 的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①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投资者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资金仍未到账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 成 无 效 认 购 的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和 直 销 清 算 账 户 的 开 户 银 行 不 承
担任何责任。
四、 清算 与交割
1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不得动用。
2 、 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则 投 资 者 交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及 其 折 算 份 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业 务 规 则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办 理 本 基
金的权益登记。
五、 基金 的验资 与基 金合同 的生效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决 定 停 止 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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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发 售 , 且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之 日
起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在 基 金
募集 期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投 资人已 缴纳的 认购款 项,并 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存 款
利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各自承担。
六、 本次 募集当 事人 或中介 机构
(一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二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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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三 )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银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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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樱
2、银行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四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负责人:吴群莉
(五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D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D
联系电话:(0755)33391280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闵齐双
经办律师:闵齐双、唐伟城
(六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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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0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