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诺安安鑫(002291)

诺安安鑫:基金合同摘要(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诺 安安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基 金管 理人: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义,代 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 选择、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 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 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申购、赎 回、转换和 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资 金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为基金 办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季 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申购 、赎 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提高 该 等费率 标准 的除 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8)变 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但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的 除 外)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事项 。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 费率; (3) 增加 、减 少或 调整 基 金份额 类别 及定 义, 变更 收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 金销 售机 构调 整有 关基金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托管 、 基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 定期定 额投 资、 收益 分配 等业务 规则 ;


(7)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 召开,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2(含1/2)。 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低 于上述规定比 例的,召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1/3以 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 定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 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2(含1/2); 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低 于上述规定比 例的,召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1/3以 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 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 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委 托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②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10日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5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7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含2/3) 通过 方可做 出。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 项 表决。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 方式 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机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9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10 、本 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六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20% , 若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不满3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 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动 在月初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5%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 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动 在月初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基金管 理 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 第3-9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于 新的费 率实 施前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税 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 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基 金 财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 务人按 照国 家有 关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 扣代 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大类资产 的优化配置 和个股精选, 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 ,谋求基金 资 产的长 期增 值, 力争 实现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发 行并 上市的 股票 ) 、 债 券 ( 包含 国债、 金融 债、 公司债/企 业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 可 交换 债券、 央 行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 股指 期货 、 权 证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0-95% ,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缴纳 的保 证金后 ,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 及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5%; (3) 本基 金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20%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2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5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 (16 )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95%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 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购 ) 等 , 本 基金 未投 资 股指期 货时 , 基金持 有的 有价 证券 市值 比例不 受本 条款 的限 制; (17 )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 值 的20%; 本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8 ) 本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 定进行投资 。 基金管 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 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 (19)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但 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后 生效,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为6个月,若遇基金 持有的股票或 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 休 市、停 牌或 其他 流通 受限 的情形 除外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间,基金 合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