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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安鑫(002291)

诺安安鑫: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诺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诺 安 安鑫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修 改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 议 的公 告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旗下基 金诺安 安 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2291 ;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 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成 立。 根 据 《诺安 安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和 《 诺安 安 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为 2 年。 本基金 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进入 首个 保本 周期, 2018 年 2 月 22 日为 首个 保本 周期到 期 日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诺安 安 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保本”中 , 保 本基金 到期 的处 理方 案 的 相关约 定 , 本 基金 由 于首 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后 未能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将转 型为 “ 诺安 安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同时 ,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以 及基 金费 率等相 关内 容也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相 关约 定作相 应修 改。 上述 变更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提 前在 临时 公告 或更 新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说明 。 ” 自 2018 年 3 月 2 日起 ,修 订后的 《诺安 安 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生效, 《诺 安安 鑫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自同 一日 起失 效。 诺安 安 鑫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为诺安 安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一、经 本基 金托 管行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和 本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 将同步 对托 管协议 进行 更新 修订 。 二、 投 资者 可阅 读附 件 《 诺安安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修 改对 照表 》 了解 此 次修 订详 情 。 同时, 投 资者 可访 问 本 公司网 站 (www.lionfund.com.cn ) 查 阅修 订后的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 全文 。 三、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据此 在更新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时 ,对上 述相 关内 容进 行相 应修订 。 四、 此 次修 订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并已 履行 了规 定的 程序,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五、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www.lionfund.com.cn )或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8998 )咨 询相 关 情况。 六 、本 公告 的有 关内 容在 法律法 规允 许范 围内 由 本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释 。 风险提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敬请投 资人 注意 投资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不 构成 对转 型后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 资人遵 循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 则, 全面 认识 产品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征,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和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在对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 做出 独立 、 谨 慎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 由投 资 者自行 负担 。 投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 等文件 及相 关公 告, 如实 填写或 更新 个人 信息 并核 对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选择与 自己 风险 识别能 力和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匹配 的基 金产 品。 投资者 申请 使用 网上 交易 业务前 , 应 认真 阅读 有关 网上交 易协 议、 相关 规则, 了解网 上 交易的 固有 风险 , 投 资者 应慎重 选择 , 并在使 用时 妥善保 管好 网上 交易 信息 , 特 别是 账号 和 密码。 特此公 告。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年 二月 二十 三日


附 件: 《 诺安 安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修改对 照表 》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 后文 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关于保本基 金的指导意见》 ( 以 下 简 称 “ 《 指 导 意 见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 规。 二、 基 金合 同是 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义 务关 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其他 与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 或表 述, 如 与基 金合 同有冲 突,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本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 简称 “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和其他 有 关法 律法规 。 二、 基金 合同 是规 定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基本 法律文 件 , 其 他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表述 , 如 与基 金合 同有 冲突, 均以 基金合 同为 准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本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接 受。 基 金 投 资 人 投 资 于 本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机构,仍然存在着 本金 损失的风险。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 的约定。 三、 诺 安安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 注册 。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 不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接受 。 删除 三、 本 基 金 由 诺 安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诺 安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人依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其 转 型 后 的 诺 安 安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已 经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诺 安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及 其 转 型 为本基金的备案,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定 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第二部分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诺 安 安 鑫 保本混合 1 、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诺 安 安鑫 灵活 释义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诺 安 安 鑫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及 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诺安 安鑫 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诺 安 安 鑫 保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诺 安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13 、 《指导意见》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 《关于保本基金 的指导意见》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22 、 担保人 : 指与基 金管 理人签订保证合 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保 本 金 额 承 担 的 保 本 清 偿 义 务 提 供 不 可 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 机构 。 本基金第一个 保 本 周 期 的 担 保 人 是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股 份有限公司, 为本基 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的 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 责任保证 23 、 保本义 务人: 指 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风 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 金的 某保本周期 (第 一个保本周期除外) 承担 保本偿付责任的 机构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4 、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 诺 安安鑫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诺 安安鑫 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 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 诺 安 安鑫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删除


24 、保本保障机制 :指依 据《指导意见》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与担 保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 保人 为本基金的保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或 由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 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以 保证符合条件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可 以 获得投资本金。 本基 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由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担 保 人, 为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 期的保本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 保本 保障事宜, 由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 合同决定, 并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 本周 期开始前公告 25 、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 30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的 、 记 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办理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1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件, 基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 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不得超 20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 25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投 资人 通过该 销 售机构 办理 申购 、 赎 回、 转 换及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 诺 安 安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诺安 安 鑫保本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自 同 一日失效 删除


过 3 个月 35、保 本周 期: 指基 金管 理人提供保本的 期限。 本基金 的保本周期 一般最长每 2 年 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 第一 个保本周期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止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 没有对应日, 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基 金管理人将在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 起始 时间。 基金合同 中若无特别所指, 保 本周 期即为当期保本 周期 36 、 保本周 期目标收益率 : 指本基金在 每 一 保 本 周 期 内 所 设 置 的 该 保 本 周 期 的 目 标收益率, 在运作期 间, 如本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 过预设目标收益率, 则基 金管理人将在满 足条件之 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公告本基金 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 期 ( 提前到期日距离 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 不 得 晚 于 非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下 的 保 本 周 期 到期日) ,并进入到期 操作 期间 37 、 保本周 期到期日 : 指 本基金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如 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没有对应日, 保本 周期 到期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在保本 周期 内, 如果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 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 收益 率, 则基金管理 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 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 期提 前到期。 如果保 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保本 周期到期日为管 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 提前 到期日, 该提前 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 之日 起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后的对应日,如 为非 工作日或没有对


应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 日) 38 、 持有到 期: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其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 到期 日的行为, 以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后 续各保本周期持有其 过渡 期内申购、 过渡 期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或 过 渡 期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至 当 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 为 39 、 到期操 作: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在保本 周 期 到 期 或 达 到 目 标 收 益 率 后 的 提 前 到 期后, 赎回本基金基 金份 额, 将本基金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式基金基金份额, 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 或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0 、 到期操 作期间: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 间。 本基金的到期操 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 期日 及之后 5 个工作 日(含第 5 个工作日) 41 、 过渡期 : 指到期 操作 期间截止日次日 起 (含该日) 至下一 保本 周期开始日前一 工作日的期间,最长 不超 过 30 个工作日 42 、 过渡期 申购: 指 投资 者在过渡期的限 定 期 限 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行为。 在 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 , 投 资者转换入本基 金基金份额,视同为 过渡 期申购 43 、 折算日 : 指本基 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 前一 工作日, 即过渡 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4 、 保本额 : 指本基 金的 第一个保本周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 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用以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 , 以 及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投 资 人 过渡期申购、 过渡期 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或 过 渡 期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 资金额,其中,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过 渡 期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保本额为: 基 金份 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 购 或 过 渡 期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 过 渡 期 申 购/ 转换费用;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额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 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5 、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 指 根 据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 过渡期申购、 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或 于 过 渡 期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 46 、保本:指在第 一个保 本周期到期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 人应 补足该差额, 并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二十 个工作日内 (含 第二十个工作日) 将 该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在本基 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过 渡期申购、 从上一保 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 期 或 于 过 渡 期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等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 , 由 当期有效的 《基 金合同》 、 《保证 合同》 或 《 风险买断合同》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将 该 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 由基金管理人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当期 有效的 《保证合同》 的担 保人对此按照相 关约定提供担保 47 、 保证: 指依据 《指导 意见》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 管理 人与担保人签订 保 证 合 同 或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 基金 的保本提供连带 责 任 保 证 或 由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承 担 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 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 符合 条件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可 以 获 得 投 资 本金。 本基金的第一 个保 本周期由中国投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 范围 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保 本 额 的 差 额 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 金保 本 周期到期日起 六个月。 本基金第一 个保 本周期后各保本 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 的保 证, 由基金管理 人 与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决 定, 并由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 前公告 48 、 保证合同: 指 《 诺安 安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 同》


49 、 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 : 指本基金保本周 期届满时, 担保人或 基金 管理人认可的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 供保 本保障, 与基金 管 理 人 就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签 订 保 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 同 时本基金满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 定的保本基金存 续要求 50、转 入下 一保本周期 : 指在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下, 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 额的行为 51 、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 折算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 额 (包括投资者 过渡期申购、 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 周 期 或 于 过 渡 期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 额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 前提 下, 变更登记为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金份额,基 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 例相 应调整 52 、 保本周 期到期后基金 的存续形式: 指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 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 本基金继续存续; 否 则, 本基金变更 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 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 更为 “诺安安鑫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 要求 , 则本基金将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 止 59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人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 金名 称 诺安安 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一、基 金名 称 诺 安 安 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保本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投资 组合 保险 策略, 在确 保保 本周期 到期 时本 金安 全的 基础上 , 力 争实 现基金 资产 的稳 健增 长。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的募集规模 上限 本基金募集金额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 (不 包括募集期利息) 。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 认购 费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本 基 金 具 体 认 购 费 率 按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执行。 八、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九、 基金保本周期及 保本 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最长每 2 年为一个 保本周期, 并 在 每 一 保 本 周 期 内 设 置 保 本 周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在运 作期间, 如 本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 达到或超过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大 类 资 产 的 优 化 配 置 和 个 股 精 选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谋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增 值 , 力 争 实 现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回 报。 删除 五、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删除


周期目标收益率, 则 基金 管理人将在满足 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公告本基金当 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 前到期日距离满 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 得 晚 于 非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下 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 并 进 入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到 期 操 作 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 转出 业务, 不开放申 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到期 操作期间截止日 次一工作日 (含该日 ) 起 至下一保本周期 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 含该 日) 的时间为过 渡期,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本基金 在 过 渡 期 内 只 可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和 转 换 转入业务,不开放赎 回、 转换转出业务, 在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折算为 1.000 元。 过渡期结束后, 本基 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 同时重新开始计 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目 标收 益率。 本基金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首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目 标 收 益 率为 20% , 此后每个保本 周期的目标收益 率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披 露。 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 , 基 金管理人并不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收 益 达 到 上 述 标准, 保本周期提前 结束 前的变现操作以 及证券市场的浮动等 因素 , 可能导致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收 益 小 于 或 大 于 上 述 标准。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起至 2 年后的对 应日 ; 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 日起 至 2 年后的对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没 有 对 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 日。


十、基金的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 期日 , 如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 于保本额, 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 并 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期日,如基金份额 持有 人过渡期申购、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或 于 过 渡 期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等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其保本额, 由当期 有效 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 约定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基 金管理人将该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 当期有效的 《保证合同》 的担保 人对 此按照相关约定 提供担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持 有 到 期 而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者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不适用 保本条 款情 形的, 相应基金 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 十一、基金保本的保 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担保 人中国投融资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 保 证范围为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 额的 差额部分, 保证 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 到期 日起六个月。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算的保本额,且不 超过 51 亿元。本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涉 及 的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保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 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 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历史沿 革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时间 、 发售 方式、 发 售对象 1 、 发售 时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具 体发 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2 、 发售 方式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整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3 、 发售 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 。 二、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基 金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2 、 首次 募集 金额 目标 上限 基金首 次募 集金 额上 限 50 亿元人 民币 (不 包 括 募 集 期 利 息 ) , 规 模 控 制 的 具 体 办 法 参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 革 本 基 金 由 诺 安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诺 安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 【2015 】 2925 号文注册,并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 完 成 募 集 获 得 成 立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22 日, 诺安安 鑫保本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 由 于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根 据 《 诺 安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 相关规定, 该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 诺 安 安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 诺 安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为 保 本 周 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 日 (含第 5 个工作日) , 即 2018 年 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3 月 1 日。 自 2018 年 3 月 2 日 诺 安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正 式 转 型 为 诺 安 安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3 、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其中利 息转 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 4 、 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5 、 认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三、基 金份 额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1 、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式全 额缴 款。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 请参看 招募 说明 书。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募 集 期 间 的 单 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 和处理 方法 请参 看招 募说 明书。 4 、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可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 认 购费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转 型 后 的 《 诺 安 安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合同》自该日 起生 效。 第 五部分 基金的存 续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 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 金备案手续。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删除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金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 集行 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承担 下列责任: 1 、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 求报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 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决 方案。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定 期 报告 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 解 决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周 期 存 续 期 内 接 受 投 资 者 的申购、 赎回申请。 投资 者申购或转换转 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 保本 条款。 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 投资者赎 回或 转换转出的基金 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4 、 赎回 遵循 “ 后进 先出 ” 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购 、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的相反 顺序 进行 赎回,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申 购确 认确 认日 期在 后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以确 定被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期限 和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 基金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若保 本运 作周期 到期 后, 本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 变 更为 非保本 的混 合型 基金 , 则 变更后 对所 有基 金份额 的赎 回按 照“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以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对于 由本 基金 转入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 持有 期将 从原份 额取 得之 日起 连续 计算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删除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4 、 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 , 除指定 赎回外, 基金 管理人按 “ 先进先出” 的 原 则 , 对 该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 即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 确 定 被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限 和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对 于 由 转 型 前 基 金 转 入 变 更 后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期 将 从 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 续计 算。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 途 1 、 本 基 金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 公告。


5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二 部 分 “ 基 金 的 保 本”第五款“保本基 金的 到期处理方案” 中约定的情况, 即基 金管 理人可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 ( 含第 30 个工作 日 )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含转换转入业务)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 形 6 、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第 十 二 部 分 “ 基 金 的保本”第五 款“保 本基 金的到期处理” 中约定的情况, 即基 金管 理人可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 ( 含第 30 个工作 日 )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业 务 (含转换转出业务) 。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删除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 情形 删除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 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一、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于 :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申购 、 赎 回、转 换和 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规 则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24 ) 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募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7 )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 履行保本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章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4 ) 缴 纳 基 金 认购、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和登记 事 宜;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 《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删除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4 )缴 纳基 金申 购、 赎回 款项及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费 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一、召 开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 提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在保本周期到 期后依据基金合 同变更为 “诺安安鑫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诺安安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管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一、召 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要求 提高 该等 费率 标准 的除外 ;


费率标 准的 除外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但 在 保 本 到 期 后 按 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诺 安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除 外 ; (8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 保 本 义 务 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 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歇业、 停业、 被 吊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 已丧 失继续履行保证 责任能力的情 况, 或 者因 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 由 合并或分立后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 情况 除外; (9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但 在 保 本 到 期 后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为 “ 诺 安 安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由 此 变 更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围、 投资策略的, 以 及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 ) 保 本 周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增 加 担 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 (3 ) 保 本 周 期 内 , 因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歇业、 停业、 被吊 销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保 证 责 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 在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删除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 略, 但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 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删除


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 并或分立后的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 况下 , 更换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 入下 一保本周期, 并 维持或变更担保人、 保本 义务人或保本保 障机制; (5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在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转型 为 “诺安安鑫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投资策略; (6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在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转型 为 “诺安安鑫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按 基 金 合同约定的 “诺安安 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 费率 和托管费率计提 管理费和托管费; (12)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构调 整有 关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 转 托管 、 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 定 期定额 投资 、收 益分 配等 业务规 则; (6 )基 金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售机 构调 整有 关基 金申 购、赎 回 、 转换 、 转 托管 、 基金 交易 、 非交易 过 户、 定 期定 额投 资、 收 益分 配等业 务 规则; 第十一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登记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3 、 保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的 认 购、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记 录 不 少 于 二 十 年;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3、保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记 录 不 少 于 二 十年 ;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的保本 ( 原)


全章节 删除


第十三部 分


基 金保本的 保证 (原) 全章节 删除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组合 保险 策略, 在确保保 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 全的 基础上, 力争实 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 长。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 发行的股票 (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包 含 国 债 、 金 融 债、企业/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 交换债券 、 央 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中 期 票 据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 股指期货、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资 产 划 分 为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资产,其中稳健资 产主 要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可 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货 币市场工具等固 定收益品种。风险资 产主 要投资于股票、 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 权益 类品种。 删除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债券、 银行存款、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稳 健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不低于 60% 。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 其中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本 基金 持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取 固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 CPPI ,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策略, 在保本 周期中, 基金管 理 人 对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配 置 严 格 按照保本模型进行优 化动 态调整, 确保投 资 者 投 资 本 金 的 安 全 和 收 益 的 锁 定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严 格 的 风 险 控 制 基 础 上, 通过积极稳健的 投资 策略, 力争为投 资人取得超额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 三部 分组成: 资产配 置策略、 稳健资产投 资策 略、 风险资产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 是: 在有效控制风险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类 别 资 产 市 场 相 对 风 险 度,按照固定比例投 资组 合保险(CPPI ) 策 略 动 态 调 整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比 例。 CPPI 策略是将基金资产 分 为两个部分, 第 一 部 分 是 依 据 保 本 要 求 将 基 金 的 大 部 分 资 产 投 资 于 稳 健 资 产 , 力 争 获 得 稳 定 收 益, 以此来保证基金 投资 者投资本金的安 全性; 第二部分是将 其余 部分的资产投资 于风险较高的风险资 产, 提升基金投资者 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 将依 据市场情况和研 究 结 果 动 态 调 整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比例。 本基金对稳健 资产 和风险资产的资 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 下四 步: 第一步, 确定本 基金的价 值底线 (Floor)。 根 据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投 资 组 合 的 最低目标价值 (本基 金的 最低保本值为投 资 本金 的 100% ) 和合 理的 贴现 率, 确定 本基金当前应持有的 稳健 资产数额, 亦即 本基金的价值底线(Floor)。 第二步, 计算本基金的安 全垫 (Cushion)。 通 过 计 算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现 时 净 值 超 越 价 值 底 线 的 数 额 , 得 到 本 基 金 的 安 全 垫 (Cushion)。 第 三 步 , 确 定 风 险 乘 数 (Multiplier )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状 况和趋势的判断, 并 结合 基金的风险收益 情况, 确定安全垫的 放大 倍数 —— 风险乘 数 , 并 在 安 全 垫 和 风 险 乘 数 确 定 的 基 础 上, 得到当期风险资 产的 最高配置规模与 比例。


第四步, 动态调整稳 健资 产和风险资产的 配置比例, 并结合市 场实 际运行态势制定 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进行 投资组合管理, 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 基础 上的保值增值。 2 、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趋 势 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 政策 变化, 对未来市 场 利 率 趋 势 及 市 场 信 用 环 境 变 化 作 出 预 测, 并综合考虑利率 变化 对不同债券品种 的影响、收益率水平 、信 用风险的大小、 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 , 在 确保基金资产收 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 基础 上, 构造债券组 合。 (1 )免疫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剩 余 期 限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期 限匹配的积极投资策 略, 根据保本周期的 剩 余 期 限 动 态 调 整 稳 健 资 产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有效控制债券利 率、 收益率曲线等各 种风险,保证债券组 合收 益的稳定性。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 率曲 线变化的预测, 适 时 采 用 子 弹 、 杠 铃 或 梯 形 策 略 构 造 组 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从 短、 中、 长期债 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 获取 收益。 (3 )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 券市 场、 债券品种及 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 差的 分析判断, 获取 不合理的市场定价所 带来 的投资机会。 (4 )骑乘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 收 益 率 曲 线 各 期 限 段 的 利差情况, 买 入收益 率曲 线最陡峭处所对 应的期限债券, 持有 一定 时间后, 随着债 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 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基金可获得较高 的资 本利得收入。 (5 )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回 购交 易套利策略, 在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增 强 债 券 组 合的收益率。 (6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和 外 部 信 用 评级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 对信用产品基本 面的研究, 形 成 对 该 信 用 产 品 信 用 级 别 综 合评定, 并通过调整 组合 内信用产品在信 用等级和剩余期限方 面的 分布, 获取超额 收益。 3 、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管理 人的 研究优势, 在分 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 行和 行业景气变化、 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 力的 基础上, 通过优 选具有良好成长性、 成长 质量优良、 定价 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 投资 , 以谋求超额收 益。 1 )行业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 宏观 经济运行趋势、 产业环境、 产业政策 和行 业竞争格局等多 因素的分析和预测, 确定 宏观及行业经济 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 业的 潜在影响, 得出 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 值与 投资时机, 据此 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 和发 展潜力的行业。 2 )个股选择 a )定量指标分析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 财务 及管理品质上符 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 市公 司, 构建备选股 票池。 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 盈利能力 (如 P/E 、 P/Cash Flow 、 P/FCF 、 P/S 、 P/EBIT 等) , 经 营 效 率 ( 如 ROE 、 ROA 、 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 和 财 务 状 况 ( 如 D/A 、流动比率等)等。 b )定性指标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 接触 和实地调研, 了 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 构、 公司战略、 所处 行业的竞争动力、 公 司的 财务特点, 以决 定 股 票 的 合 理 估 值 中 应 该 考 虑 的 折 价 或 溢价水平。 在调研基 础上 , 依据公司成长 性、 盈利能力可预见性、 盈利质量、 管理 层素质、 流通股东受 关注 程度等指 标给目 标公司进行评分。 c )多元化价值评估 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 不同 行业特点, 综合 运用多元化的股票估 值指 标, 对股票进行 合理估值, 并评定投 资级 别。 在明确的价 值 评 估 基 础 上 选 择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投 资 标 的。 (2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应 符 合 基 金 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 和投 资目标。 本基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 本着谨慎性原 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 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 合的 系统性风险, 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性。 (3 )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权 证 投 资 方 面 主 要 运 用 的 策 略 包括:价值发现策略 和套 利交易策略等。 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 , 本 基金会结合自身 资产状况审慎投资, 力图 获得最佳风险调 整收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稳 健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 股票、 权证 、 股 指期货等风险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高 于 40%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证 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 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14 ) 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 货交易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 策略 和投资目标, 且 每 日 所 持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扣 除 用 于 保 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 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计算)不超 过基 金资产的 40% ;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 货时 , 基金持有的有 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 本条 款的限制; (15 )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16 ) 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7 ) 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投 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 订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 流动性风险、 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 风险。 (18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 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或 新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后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 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出资; (6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 活动;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保 本 周 期 同 期 限的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 型基 金, 保本周期最 长为 2 年, 以 2 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税后收 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体现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能够使投资者理 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 收益特征, 合理 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 保证 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 或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 遍接 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 上出 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基金管理 人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但 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 基金 , 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 转型为 “诺安安鑫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后的投资: 第 十四 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 值方 法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情况 处理 : 四、估 值方 法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 分如下 情况 处理 :


(4 ) 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后 , 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 值。 五、估 值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六、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估 值的 准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 值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4 ) 流通受限的股票, 包 括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取 得 的 带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等 ( 不 包 括 停 牌 、 新 发 行 未 上 市 、 回 购 交 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价值。 五、估 值程 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 闭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六、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 基金份 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第 十五 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2%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 支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1.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 及 时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 及 时联 H =E×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至 每 月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自 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管 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至 每 月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自 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 内、 按 照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管 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 及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3 、 本 基 金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除 保 本 周 期 到期日) 和过渡期内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管费。 4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 而 变更 为 “诺安安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后, 管理费、 托管费自转为变更后 的 “ 诺安安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当日按下述标准 开始计提: 基金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 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同上。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9 项 费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删除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3 -9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入 当 期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 支付。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于新 的 费率实 施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公 告 。 第 十六 部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2 、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 行红利再投资; 保本周期到期后, 若 本基 金按基金合同约 定变更为 “诺安安鑫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则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式 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基金 份额 , 由此获得 的 基金份额, 视同 申购,不保本 。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 分红;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 当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执行 。 第 十七 部 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 金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 责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 十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一)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 影响基 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 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排 、 基金 投资 、 基 金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 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 明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 明。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 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 系的法 律 文 件。 删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七) 临时 报告 26 、 变更 担保 人、 保 本义 务人或 保本 保障 机制; (五) 临时 报告 删除 第 二十二 部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文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义 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1 、 本基金由诺安安鑫保 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基 金合同 》 经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自 诺 安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截 止 日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 四 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本 部 分 内 容 根 据 前 述 《 基 金 合 同 》 正文 的 修 改 内 容 进 行 对 应 修 改 和 删 除。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 后文 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鉴 于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具 备 担 任 基金 管 理 人 的资 格 和 能 力, 鉴 于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具 备 担 任 基金 管 理 人 的资 格 和 能 力, 拟 募 集 发 行 诺 安 安 鑫 保本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鉴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银 行 ,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具 备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资格 和能力 ; 鉴 于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诺 安 安 鑫 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诺 安 安 鑫 保本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 为 明 确 诺 安 安 鑫 保本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权利 义务 关系 , 特 制订 本托管 协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 诺安 安鑫 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 金 合同 ”) 中定 义的 术语 在用 于本 托管 协 议 时 应 具 有 相 同 的 含 义 ; 若 有 抵 触 应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并依 其条款 解释 。 拟 募 集 发 行 诺 安 安 鑫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鉴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银 行 ,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具 备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资格 和能力 ; 鉴 于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诺 安 安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诺 安 安 鑫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为 明 确 诺 安 安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特 制 订 本 托 管 协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诺 安安 鑫 灵活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中 定义 的术 语在 用于 本 托 管 协 议 时 应 具 有 相 同 的 含 义 ; 若 有 抵 触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 并 依 其 条 款解释 。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章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保 本 周 期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股票) 、债券(包含 国债 、金融债、 ( 一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发 行 并 上 市 的股票 ) 、 债券 (包 含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 债券 、 央 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 定) 。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资 产 划 分 为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 其 中 稳 健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债) 、 次级债 、 短期融 资 券、 中期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等固 定收益品种。 风 险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以 及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 种。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稳 健 资 产 占 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股票、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本基金持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3% , 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 投资范围。 公司债/ 企业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可 交换债 券、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票 据等)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诺 安 安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转 型 为 “ 诺 安 安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发 行 并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 含国债 、 金 融债、公司债/ 企 业债、次级债、可 转 换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可交 换 债 券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诺 安 安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二)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 1. 本 基 金债 券 、银 行 存 款、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稳 健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于 60% , 股 票 、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 删除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且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8.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 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 基 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购,本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14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 期货投资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期 货 公 司 三 方 一 同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 清 算 、 估 值 、 交 收 等 事 宜 另 行 签 署 协 议 《 期 货 投 资 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 15.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6. 本 基 金 资产 总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200% ; 17.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券,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流通受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 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或新保本周期开始 起后 6 个月内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 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转 型 为 “ 诺 安 安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由本基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由本基金托 的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规模 的 10% ; 15.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管人托管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且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5.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期 货 公 司 三 方 一 同 就 期 货 开 户 、 清 算 、 估 值 、 交 收 等 事 宜 另 行 签 署 《 期 货 投 资 托 管 操 作 三 方 备 忘录》 。 五、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5.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开 户 银 行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5.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交收、开 户银行或 交易/ 登记结算 机 构 扣 收 交 易 费 、 结 算 费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等费用 ) 。 删除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 三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5 、 账户注销时, 在遵守中 国证券登记 结 算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下 , 由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主 要 办 理 人 。 账 户 注 销 期 间 , 主 要 办 理 人 如 需 另 一 方 提 供 配合的,另一方应予 以配 合 。 六、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及执行 ( 三 )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 认 及 执 行 的 时 间和程 序 3. 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尽量 于划 款 前 1 个工 作日 ( 三 )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 认 及 执 行 的 时 间和程 序 3. 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尽量 于划 款 前 1 个工 作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并 确 认 。 对 于 要 求 当 天 到 账 的 指 令 , 必 须 在 当 天 15:30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15:30 之 后 发 送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尽 力 执 行 , 但 不 能 保 证 划 账 成 功 。 如 果 要 求 当 天 某 一时点 到账 的指 令 , 则 指 令需要 提 前 2 个 工 作 小 时 发 送 , 并 相 关 付 款 条 件 已 经 具 备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视 付 款 条 件 具 备 时 为 指 令 送 达 时 间 。 对 新 股 申 购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网 下 申 购缴款 日(T 日) 的 前一 工作 日下班 前将 指 令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令 发 送 时 间最迟 不应 晚 于 T 日上 午 10:00 。 对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实 行 T+0 非 担保 交收 的业务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交易 日 14 :00 前将 划款 指令发 送至 托 管 人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传 输 不 及 时 ,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划 入 中 登 公 司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包 括 赔 偿 在 深圳市 场 引 起 其 他 托 管 客 户 交 易 失 败 、 赔 偿 因 占 用 结 算 参 与 人 最 低 备 付 金 带 来 的 利 息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执 行 指 令 时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余 额 , 在 基 金 资 金 头 寸 充 足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 本 协议 的指 令不 得拖延 或拒 绝执行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并 确 认 。 对 于 要 求 当 天 到 账 的 指 令 , 必 须 在 当 天 15:30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15:30 之 后 发 送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尽 力 执 行 , 但 不 能 保 证 划 账 成 功 。 如 果 要 求 当 天 某 一时点 到账 的指 令 , 则 指 令需要 提 前 2 个 工 作 小 时 发 送 , 并 相 关 付 款 条 件 已 经 具 备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视 付 款 条 件 具 备 时 为 指 令 送 达 时 间 。 对 新 股 申 购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网 下 申 购缴款 日(T 日) 的 前一 工作 日下班 前将 指 令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令 发 送 时 间最迟 不应 晚 于 T 日上 午 10:00 。 对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实 行 T+0 非 担保 交收 的业务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交易 日 14 :00 前将 划款 指令发 送至 托 管 人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传 输 不 及 时 ,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划 入 中 登 公 司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包 括 赔 偿 在 该 市 场 引 起 其 他 托 管 客 户 交 易 失 败 、 赔 偿 因 占 用 结 算 参 与 人 最 低 备 付 金 带 来 的 利 息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执 行 指 令 时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余 额 , 在 基 金 资 金 头 寸 充 足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执行。 七、 交易及 (七)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七)投资银行存款 的特 别约定


清算交收 安排 1.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前 , 应与基 金托 管 人 签 署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存款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 2.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 必 须采用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办理 。 3.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或 办 理 存 款支 取 时 , 应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履 行相应 的业 务操 作程 序。 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前, 基金管理人 应 与 存 款 银 行 签 订 具 体 存 款 协 议 , 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 ) 存款账户必须以本 基 金名义开立, 并 将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指 定 为 唯 一 回 款 账 户 , 任 何 情 况 下 , 存 款 银 行 都 不 得 将 存 款 投 资 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 户。 (2 ) 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 金管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任 何 一 方 单 方 面 提 出 的 对 存 款 进 行 更 名 、 转 让 、 挂 失 、 质 押 、 担 保 、 撤 销 、 变 更 印 鉴 及 回 款 账 户 信 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 移的 操作申请。 (3 ) 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 体传递交接 方 式 及 交 接 期 限 。 (4 )资金划转过程 中 需 要 使 用 存 款 银 行 过 渡 账 户 的 , 存 款 银 行 须 保 证 资 金 在 过 渡 账 户 中 不 出 现滞留,不被挪用。 2.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 必 须采用双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办 理 。 托 管 人 负 责 依 据 管 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 投资 合同/ 协议、 投 资 指 令 、 支 取 通 知 等 有 关 文 件 办 理 资 金 的 支 付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接 收 、 保 管 与 交 付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托 管 人 负 责 对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进 行 保 管 , 不 负 责 对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真 伪 的 辨 别 , 不 承 担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对 应 存 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 全。





3. 基 金 管理 人 投资 银 行 存款 或 办 理 存 款 支 取 时 , 应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履 行 相 应 的 业 务 操 作 程 序 。 因 发 生 逾 期 支 取 、 提 前 支 取 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 托 管 银 行 不 承 担 相 应 利 息 损 失 及 逾 期 支 取手续费。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与 完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 金份 额 净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错误偏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当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与 完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五位 四 舍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 金份 额 净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当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估 值方 法 (2 )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下 情况 处理 : ④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允价值。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估 值方 法 (2 )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下 情况 处理 : ④ 流 通 受 限 的 股 票 , 包 括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取 得 的 带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等 ( 不 包 括 停 牌 、 新 发 行 未 上 市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通受限股票) ,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 九、 基金收 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3.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不 进 行 红 利 再 投 资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若 本 基 金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为 “ 诺 安 安 鑫 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则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3.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十、 基金信 息披露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托 管 协 议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募 集情况、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上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托 管 协 议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市交易公告书 (LOF 和 ETF 基金适用)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临 时 报 告 、 澄 清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露 。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临 时 报 告 、 澄 清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露 。 十一、 基金 费用 ( 一 ) 基 金 管 理 费 的 计 提 比 例 和 计 提 方法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2%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二 )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计 提 比 例 和 计 提 方法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而 变 更 为 “ 诺 安 安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后,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自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诺 安 安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 一 ) 基 金 管 理 费 的 计 提 比 例 和 计 提 方法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二 )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计 提 比 例 和 计 提 方法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删除


金”当日按下述标准 开始 计提: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 ( 五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此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 五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九、 托管 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申 请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时 提 交 的 托 管 协 议 草 案 , 应 经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盖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据 中国 证 监 会 的 意 见 修 改 托 管 协 议 草 案 。 托 管 协 议 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的 文 本 为 正 式文本 。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本 基 金 由 诺 安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草 案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章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协议 当 事 人 双 方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意 见 修 改 托 管 协 议 草 案 。 托 管 协 议 以 经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