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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217008)

招商安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8 年01 月11 日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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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招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2006 年5 月23 日 《 关于 同 意招商 安本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监 基金 字
〔2006 〕99 号 文) 核准 公 开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06 年 7 月 11 日 正 式生效 。本 基
金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 收 益作 出 实 质 性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资 于 本 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 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当 投 资 人 赎回 时 , 所 得 或会 高 于 或 低于 投 资 人 先前
所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独 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 基金 的业绩并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投 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8 年 1 月 11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2017 年12 月31 日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光 大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 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 复核 了本 次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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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8 
§ 4 基 金托 管人 ............................................................................................................................... 19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 6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 的生效 ............................................................................................... 49 
§ 7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和转换 ............................................................................................... 50 
§ 8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 托管 ................................................................................................... 58 
§ 9 基 金的 投资 ............................................................................................................................... 59 
§ 10 基 金的 业绩 ............................................................................................................................. 71 
§ 11 基金 的财 产 ............................................................................................................................. 72 
§ 12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73 
§ 13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77 
§ 14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79 
§ 15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 81 
§ 16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82 
§ 17 风 险揭 示与 管理 ..................................................................................................................... 86 
§ 18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90 
§ 19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2 
§ 20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3 
§ 21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15 
§ 22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7 
§ 23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18 
§ 24 备 查文 件 ............................................................................................................................... 119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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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招商 安本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本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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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安本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招商 安本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指《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本基 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法 或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取得 并持 有 本基金 任
何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注 册 登 记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指办理 基金 登记 、注 册、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人 指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 接受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他 本基 金的 销售 代理 人 
代销机 构或 销售 代理 人: 指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本 基金 销售 的代 理机 构 
基金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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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 企业 法人 、 社会 团 体、 其他 组织 以及 合格 的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规定条 件, 可投 资于 中国 证券市 场的 境外 投资 者 
基金终 止日 :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 序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终 止基 金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基金 认 购 截止 日的 时间 段, 最 长
不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限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 赎 回、 转换 等 业务的 工
作日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 转换 或其 他交易 的申 请确 认日 
T+n 日: 指T 日 后( 不 含T 日)第 n 个工 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售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
请卖出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某一 基金 ( 包括 本基 金 ) 的 基金 份额 转为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包 括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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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 
元: 指人民 币元 
销售服 务费 : 也称为 持续 营销 和服 务费 用,主 要用 于支 付销 售机 构佣金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营 销广告 费 、 促 销活 动费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费等 , 该笔 费 用从基 金资 产中 扣除 , 属 于基金 的
营运费 用。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账 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的所有 权凭 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人 每六 个月 对原 招募 说明书 进
行的内 容更新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克服 、 无 法避 免 且在基 金
合同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签署 并生 效之 日后 发生的 ,
使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 协议 的任 何事件 ,
包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乱、 火
灾、 政 府征 用、 没 收、 法 律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 发事件 、
证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等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站 ,
包括但 不限 于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 券 交 易所 网站 及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网 站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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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公司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3.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是中 国 第 一 家中 外 合 资 基 金管 理 公 司 。目 前 公 司 注 册资 本 金 为 人民 币 十 三 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 ,股东 及股权 结构 为: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以下 简称
“招商 银行 ”) 持 有公 司全 部股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招商证 券” )
持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45% 。 
2002 年12 月, 公司 由招 商证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资 )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 司 、 中 国华 能 财 务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中 远 财 务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共同 投 资 组 建,
成立时注册资本金 人民币 一亿元,股东及股 权结构 为:招商证券持有 公司全 部股权的 40%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持 有 公司全 部股 权 的30% ,中 国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各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10% 。 
2005 年 4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复 同意 ,公 司注 册资 本金由 人
民币一 亿元 增加 至人 民币 一亿六 千万 元,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不变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复 同意 ,招 商银 行 受 让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司 、 中 国 华能 财 务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中远 财 务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及 招商 证 券 分 别持
有的公 司 10 %、10 %、10%及3.4% 的股 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 司 3.3 %的股权。上述股权转 让 完成后,公司的股东 及股 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资)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同 时, 公司 注 册资本 金由 人民
币一亿 六千 万元 增加 至人 民币二 亿一 千万 元。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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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8 月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复 同 意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将其 持有 的公 司 21.6% 股权 转让 给招 商银 行、11.7% 股 权转 让
给 招 商 证 券 。上 述 股 权 转让 完 成 后 , 公司 的 股 东 及股 权 结 构 为 :招 商 银 行 持有 全 部 股 权的
55 %, 招商 证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2017 年12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经 报备 中国 证监会 ,公 司股 东招 商银 行和招 商
证 券 按 原 有 股权 比 例 向 公司 同 比 例 增 资人 民 币 十 一亿 元 。 增 资 完成 后 , 公 司注 册 资 本 金由
人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增加 至人民 币十 三亿 一千 万元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不 变。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招 商银 行始 终坚持 “因
您而变” 的经 营服务 理念 ,已成长 为中 国境内 最具 品牌影响 力的 商业银 行之 一。2002 年 4
月9 日 ,招 商银 行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2006 年9 月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是 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 的证 券公司,经过多年创 业发 展,已成
为拥有 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一 流券 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 ,招 商证 券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代 码 600999 );2016 年 10 月 7 日 ,招 商证 券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股份 代号 :
6099)。 
公司将秉承“诚信 、理性 、专业、协作、成 长”的 理念,以“为投资 者创造 更多价值”
为 使 命 , 力争 成 为 中国 资产 管 理 行 业具 有 “ 差异 化竞 争 优 势 、一 流 品 牌” 的资 产 管 理 公司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事会 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 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 。美 国南加州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级会 计师 。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 任招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2001 年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2007
年3 月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2007 年6 月 起担 任招 商 银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 务副 行长 ,2016 年 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 银 前海金 融资 产交 易中 心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 士, 毕业于 美国 纽约州立 大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位 。2001 年 加入招 商 证券 ,
并于2004 年 1 月至2004 年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现 任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兼 首 席 风 险 官, 分 管 风 险管 理 、 公 司 财务 、 结 算 及培 训 工 作 ;兼
任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现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女 士,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作 。
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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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在宝 盈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 在梅 隆全 球 投资有 限公 司
北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吴冠雄 先生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 律从 业经 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 在中国 北
方工业 公司 任法 律事 务部 职员。1997 年10 月至1999 年1 月 在新 加坡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 元 律师事 务所 工作 ,先 后担 任专职 律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合 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墨 迹 风云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 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 医疗控 股有 限公 司( 香港 联交所 上市 公司 )
独立董 事,2016 年11 月至 今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 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 军外 国语学院,历任中国 人民 解放军昆
明 军 区 三 局 战士 、 助 理 研究 员 ; 国 务 院科 技 干 部 局二 处 干 部 ; 中 信 公 司 财 务部 国 际 金 融处
干部、 银行 部资 金处 副处 长;中 信银 行( 原中 信实 业 银行) 资 本市 场部 总经 理 、行长 助理 、
副 行 长 等 职。 现 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 研 究设 计 中 心(联办) 常 务 干 事 兼基 金 部 总经 理; 联 办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等。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女 士, 加拿大 皇后 大学荣誉 商学 士,26 年会 计从业经 历。 曾先后 就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 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
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
合伙人 。2016 年8 月 至今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2017 年 9 月至今 任汇 丰
前 海 证 券 公 司独 立 董 事 ,同 时 兼 任 多 个香 港 政 府 机构 辖 下 委 员 会的 委 员 和 香港 会 计 师 公会
纪律评 判小 组委 员。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孙谦先生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 后就读 于北京 大学 、复旦 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 、工商 管理 硕
士 和 经 济 学 博士 学 位 。 曾任 新 加 坡 南 洋理 工 大 学 商学 院 副 教 授 、厦 门 大 学 任财 务 管 理 与会
计 研 究 院 院 长及 特 聘 教 授、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高 级 访问 金 融 专 家 。现 任 复 旦 大学 管 理 学 院特
聘 教 授 和 财 务金 融 系 主 任。 兼 任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金 融 期 货交 易 所 和 上海 期 货 交 易所
博 士 后 工 作 站导 师 , 科 技部 复 旦 科 技 园中 小 型 科 技企 业 创 新 型 融资 平 台 项 目负 责 人 。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3.2.2 监事会 成员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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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斌先生,毕业于深 圳大 学国际金融专业、格 林威 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 ,分 别获经济
学学士 学位 、理 学硕 士学 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证 券部员 工、 福
田营业 部主 任、 海口 营业 部经理 助理 、经 理;1999 年1 月至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 证券 经
纪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深 圳龙岗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深圳 南山 南油大 道营 业
部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 私人客 户部 总经 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 1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 零 售经纪 总部 总经 理, 期间 于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兼任 招商
证券渠 道 管 理部 总经 理。 赵斌先 生亦 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 任招 商证券 职工 代表
监事。2016 年 1 月起 至今 ,赵斌 先生 担任 招商 证券 合规总 监。 同时 ,赵 斌先 生于 2008 年 7
月起担 任招 商期 货有 限公 司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起 担任招 商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现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周松先 生,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士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 硕士。1996 年加 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业务 董事 ;2002 年 起 参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 立 后 先 后担 任 基 金核 算部 高 级 经 理、 产 品 研发 部高 级 经 理 、副 总 监 、总 监、 产 品 运 营官 ,
现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女 士,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 于韬 睿惠悦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 询顾问 ;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 怡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询 总监 ;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 智 人 才 管理 咨 询 有 限公 司 首 席 运 营官 ; 现 任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人 力资 源 部 总 监、
公司监 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先生 ,中 央财经 大学 经济学硕 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3.2.3 公司高 级管 理人员 
金旭女 士,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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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文岳 先生 ,常 务副 总经 理,厦 门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中 国
农村发 展信 托投 资公 司任 福建 (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 务部经 理;1997 年4 月至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任九 江营 业部 总经 理;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 海发 投
资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司 副总 经
理;2004 年1 月至 2008 年11 月任 新江 南投 资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5 年6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沙骎先 生, 副总 经理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 TMT 行业 研 究员 、 基金 助理 、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交 易部总 监、 研究部 总监, 投资总 监兼 基金经 理,量 化& 保 本投资 事业部 总经理 ;
2015 年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兼招 商资 产管理 (香 港)有限 公司
董事。 
欧志明先 生, 副总经 理, 华中科技 大学 经济学 及法 学双学士 、投 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
加入广 发证 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机 构客 户经 理;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 总部 任
风险控 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法律 合规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总 监 、 总 监、 督 察 长 , 现任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 书 , 兼 任招 商 财 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渺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于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巨
田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金融工 程研 究员、 行业 研究员、 助理 基金经 理。2005 年 加入 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高级 数量分 析师、 投资 经理、 投资管 理二部( 原专 户资产 投资部)
负责人 及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先 生, 督察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加 入大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
务工作 ;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任 职主 管;2003 年 2 月加
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 历 任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及 处 长 ;
201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3.2.4 基金经 理 
滕越女 士, 硕士 。2009 年7 月 加入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曾 任分 析师 ;2014 年 9 月
加入华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曾 任高 级分 析师 ;2016 年 3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从 事 固 定收 益 类 产 品 研究 及 投 资 组合 辅 助 管 理 相关 工 作 , 现任 招 商 安 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3 月11 日至 今) 、 招商稳 阳定 期
开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7 年7 月 29 日 至今) 、招 商安
本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7 月29 日至 今) 、 招商稳 盛定 期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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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7 年7 月 29 日 至今) 及 招 商信
用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7 月29 日至 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胡军 华女 士, 管理 时间 为 2006 年 7 月 1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汪仪 先生 ,管 理 时间为 2008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0 年 2 月 12 日 ; 张国强 先生 ,
管理时 间 为 2009 年 8 月 27 日至 2011 年 10 月 29 日 ;张婷 女士 ,管 理时 间 为 2010 年 2 月
12 日至2015 年8 月5 日; 王景女 士, 管理 时间 为2011 年10 月29 日至2012 年11 月8 日;
吴伟明 先生 ,管 理时 间 为 2014 年 8 月 26 日至 2015 年 4 月 14 日; 邓栋 先生 , 管理时 间为
2015 年7 月23 日至2017 年7 月29 日 ;康 晶先 生, 管理时 间为2015 年8 月5 日至2017 年
3 月 11 日。 
3.2.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 员会由 如下成员组成:总 经理金 旭、副总经理沙骎 、副总 经理杨渺、
总 经 理 助 理 兼量 化 投 资 部负 责 人 吴 武 泽、 总 经 理 助理 兼 固 定 收 益投 资 部 负 责人 裴 晓 辉 、交
易部总 监路 明、 国际 业务 部总监 白海 峰。 
3.2.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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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基金 管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 基金 法》以及 其它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的
行为, 并应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从事 以下违反 《证 券法》 《基 金法》以 及其 它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行
为,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挪用 基金 财产 ; 
(4)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5)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6)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 规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资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 规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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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为 自己 、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5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 体系 是一个权责分明、分 工明 确的组织结构,以实 现对 公司从决
策层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监 事会: 监事会 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 章程对 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 、董事 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董 事会风 险控制 委员 会: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作为 董事会下 设的 专门委 员会 之一, 负
责 决 定 公 司 各项 重 要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并检 查 其 合 法性 、 合 理 性 和有 效 性 , 负责 决 定 公 司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和政 策 并 检 查其 执 行 情 况 ,审 查 公 司 关联 交 易 和 检 查公 司 的 内 部审 计 和 业 务稽
查情况 等。 
(3)督 察长: 督察长 负责 监督检查 基金 和公司 运作 的合法合 规情 况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
制 情 况 , 并负 责 组 织指 导公 司 监 察 稽核 工 作 。督 察长 发 现 基 金和 公 司 存在 重大 风 险 或 隐患 ,
或 发 生 督 察 长依 法 认 为 需要 报 告 的 其 他情 形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 情 形时 , 应 当 及时
向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风 险管理 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 员会 是总经 理办 公会下设 的负 责风险 管 理 的专业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责 对 公 司 经营 管 理 中 的 重大 问 题 和 重大 事 项 进 行 风险 评 估 并 作出 决 策 , 并针
对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机 情况 ,实 施危 机处 理机制 。 
(5)监 察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部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度 和风 险管理 政策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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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是每一 个业 务部门 和员 工最首要 的责 任。各 部门 的主管 在
权 限 范 围 内 ,对 其 负 责 的业 务 进 行 检 查监 督 和 风 险控 制 。 员 工 根据 国 家 法 律法 规 、 公 司规
章制度 、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己 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律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控 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 投资管 理制度、基金会计 核算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资 料 档 案管 理 制 度 、 业绩 评 估 考 核制 度 、 人 力 资源 管 理 制 度和 危 机 处 理制
度 等 。 部 门 管理 办 法 在 公司 基 本 制 度 基础 上 , 对 各部 门 的 主 要 职责 、 岗 位 设置 、 岗 位 责任
进行了 规范 。业 务 管 理办 法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由一系 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具体 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法规 遵循政策、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业 务 隔 离制 度 、 标 准 化作 业 流 程 制度 、 集 中 交 易制 度 、 权 限管 理 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 内部 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 稽核 部门。监察稽核部门 的职 责是依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公 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在 所 赋予 的 权 限 内 按照 所 规 定 的程 序 和 适 当的
方 法 对 监 察 稽核 对 象 进 行公 正 客 观 的 检查 和 评 价 ,包 括 调 查 评 价公 司 内 控 制度 的 健 全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性 、 检 查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法律 法 规 和 公司 规 章 制 度 的情 况 、 进 行日 常 风 险 控制
的监控 工作 、执 行公 司内 部定期 不定 期的 内部 审计 、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法案 件等。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 控优 先和 风 险 控 制 的 理 念 ,培 养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意 识,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风 险控 制 的 文 化氛 围 和 环 境 ,使 全 体 员 工及 时 了 解 相 关的 法 律 法 规、 管 理 层 的经
营 思 想 、 公 司的 规 章 制 度并 自 觉 遵 循 ,使 风 险 意 识贯 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个 岗 位 和 各个
业务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 程、经营运作活动 进行分 析,发现风险,并 将风险 进行分类,
找 出 风 险 分 布点 , 并 对 风险 进 行 分 析 和评 估 , 找 出引 致 风 险 产 生的 原 因 , 采取 定 性 定 量的
手段分 析考 量风 险的 高低 和危害 程度 ,落 实责 任人 ,并不 断完 善相 关的 风险 防范措 施。 
(3) 控制 活动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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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 门之 间职责有分工,但部 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 则。基金
投 资 管 理 、 基金 运 作 、 市场 营 销 等 业 务部 门 有 明 确的 授 权 分 工 ,各 部 门 的 操作 相 互 独 立、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 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 制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 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 合理 分工、职
责 明 确 , 并 有相 应 的 岗 位说 明 书 和 岗 位责 任 制 , 对不 相 容 的 职 务、 岗 位 分 离设 置 , 使 不同
的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 的第 二道监控防线:公司 在相 关部门、
相 关 岗 位 之 间建 立 标 准 化的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重 要 业务 处 理 凭 据 传递 和 信 息 沟通 制 度 , 后续
部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 核部 门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 机构、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 .操 作控 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 操作 控制的制度手段,如 标准 化业务流程、业务、 岗位 和空间隔
离 制 度 、 授 权分 责 制 度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保 密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度 、 档 案 资料 保 全 制 度、
客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 
C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 公司 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帐 管理,独立核算;公 司会 计核算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在 业 务 规 范、 人 员 岗 位 和办 公 区 域 上进 行 严 格 区 分。 公 司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基 金和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4) 信息 沟通 
指及时 地实 现信 息的 流动 ,如自 下而 上的 报告 和自 上而下 的反 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 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与业务 汇报体 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 证 公 司 员 工及 各 级 管 理人 员 可 以 充 分了 解 与 其 职责 相 关 的 信 息, 保 证 信 息及 时 送 达 适当
的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 包 括 定 期 报 告制 度和 不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定 期报 告 制 度
按照每 日、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A .执行 体系报 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 向部 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 负责 人向分 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B .监督 体系报 告路线 :公 司员工、 各部 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 部门 报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C .督察 长定期 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 董事 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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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门人 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 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 和遵 循内部控
制 制 度 , 保 证制 度 有 效 地实 施 。 公 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 险 控 制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 、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对内 部 控 制 制 度持 续 地 进 行检 验 , 检 验 其是 否 符 合 规定 要 求 并 加以
充 实 和 改 善 ,及 时 反 映 政策 法 规 、 市 场环 境 、 技 术等 因 素 的 变 化趋 势 , 保 证内 控 制 度 的有
效性。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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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甲 25 号中 国光 大中 心 
成立日 期:1992 年6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6.79095 亿 元人民 币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2002 】75 号 
投资与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闻 学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4.2 主要 人员情 况 
行长张 金良 先生 ,曾 任中 国银行 财会 部会 计制 度处 副处长 、处 长、 副总 经理 兼任 IT 蓝
图 实 施 办 公 室主 任 、 总 经理 , 中 国 银 行北 京 市 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记 , 中 国 银行 副 行 长 、党
委 委 员 。 现 任中 国 光 大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执行 董 事 、 党委 委 员 , 兼 任中 国 光 大 银行 执 行 董 事、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 国光 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 理,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 行副 行长。现
任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与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4.3 基金 托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管 华夏 睿磐 泰利 六个 月定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天 弘 尊 享 定 期开 放 债 券 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汇安 多 策 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等共 93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基 金资 产规 模 2014.52 亿元 。同 时 ,
开展了证券公司资 产管理 计划、专户理 财 、企 业 年金 基 金 、QDII 、 银 行 理 财、 保 险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等 资 产的 托 管 及 信托 公 司 资 金 信托 计 划 、 产业 投 资 基 金 、股 权 基 金 等产 品 的 保 管业
务。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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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 基金 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 的贯彻执行;确保基 金托 管人有关
基 金 托 管 的 各项 管 理 制 度和 业 务 操 作 规程 在 基 金 托管 业 务 中 得 到全 面 严 格 的贯 彻 执 行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安全 ; 保 证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稳健 运 行 ; 保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 公 司 及基
金托管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渗 透到 基金托 管业 务的各个 操 作 环节, 覆盖 所有的 岗
位,不 留任 何死 角。 
(2)预 防性原 则。树 立“ 预防为主 ”的 管理理 念, 从风险发 生的 源头加 强内 部控制 ,
防患于 未然 ,尽 量避 免业 务操作 中各 种问 题的 产生 。 
(3)及 时性原 则。建 立健 全各项规 章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加 强内 部控制 。发 现问题 ,
及时处 理, 堵塞 漏洞 。 
(4)独 立性原 则。基 金托 管业务内 部控 制机构 独立 于基金托 管业 务执行 机构 ,业务 操
作人员 和内 控人 员分 开, 以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扰 。 
3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 理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
相 关 部 门 的 负责 人 担 任 ,工 作 重 点 是 对总 行 各 部 门、 各 类 业 务 的风 险 和 内 控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和 协 调 ,建 立 横 向的 内控 管 理 制 约体 制 。 各部 门负 责 分 管 系统 内 的 内部 控制 的 组 织 实施 ,
建 立 纵 向 的 内控 管 理 制 约体 制 。 投 资 与托 管 业 务 部建 立 了 严 密 的内 控 督 察 体系 , 设 立 了风
险管理 处, 负责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风险 管理 。 
4 、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与托 管业 务部 自成 立以来 严格 遵照 《基 金法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商业 银行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等法 律、 法规
的要求 ,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制 订、 完善 了 《中 国光 大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内 部控 制
规定 》 、 《中 国光 大银 行 投资与 托管 业务 部保 密规 定》 等十 余项 规章制 度和 实施细 则, 将风
险 控 制 落 实 到每 一 个 工 作环 节 。 中 国 光大 银 行 投 资与 托 管 业 务 部以 控 制 和 防范 基 金 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在重 要岗 位 (基 金清 算、 基金 核算 、监督 稽核 ) 还 建立 了安 全保密 区, 安装
了录像 监视 系统 和录 音监 听系统 ,以 保障 基金 信息 的安全 。 
4.5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等的要求,基金托 管人 主要通过定性和定 量相 结合 、 事 前
监 督 和 事 后 控制 相 结 合 、技 术 与 人 工 监督 相 结 合 等方 式 方 法 , 对基 金 投 资 品种 、 投 资 组合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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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例 每 日 进 行监 督 ; 同 时, 对 基 金 管 理人 就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和 支 付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基 金 费 用 支付 等 行 为 的 合法 性 、 合 规性 进 行 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
或 电 话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确认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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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5.1.1 直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 网交 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 略客 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 构理 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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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5.1.2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信 息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 菲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 伟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4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 红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赵 姝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 婷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 硕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王 晓琳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赵 杨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张 建鑫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 8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 :沈 崟杰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5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王 佳毅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35 号国 企 大厦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辛 国政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 港中旅 大厦 第五 层(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 中旅大 厦 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盛 宗凌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 话:95513 公司网 址:www.lhzq.com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原申银 万国 证券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88 号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88 号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13052558656 传真: (0755 )83515567 联系人 :金 夏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8 网址:www.cgws.com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天 国际 财富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 无 联系人 :郭 静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8503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客服电 话:4008001003 网址:www.essence.com.cn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原 中信 万 通证券 )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9 国信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 :奚 博宇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代销资 格批 准文 号: 证监 基金字 【2003 】25 号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商 银行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13764105212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0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 :王 虹、 高文 静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 晓芸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原 宏源 证券 )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甲 127 号 大成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 :谢 立军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0 号润 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 中航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2 号中国 人保 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 :孙 燕波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 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 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 :刘 闻川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公司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财智 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客服电 话:953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齐鲁 证券 )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3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安徽 省合 肥市梅 山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 国际金 融中 心 A 座国元 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陈 琳琳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 —62207773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站:www.gyzq.com.cn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 2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36533016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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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8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 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 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5-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层 联系人 :李 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网址:www.fcsc.cn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院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9 九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天源 证券 )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 大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10-57672224,17888805198 传真:0755-33329815 联系人 :郭 小璇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九 号华 远 企业 号 D 座 三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 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 路惠州 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三、四 楼 公司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 路惠州 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三、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 无 联系人 :彭 莲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0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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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海 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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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fengfd.com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 :戴 珉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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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miwm.com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6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魏 素清 网址: www.5irich.com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东方 汇经 中 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 :唐 露


网址: http://www.lczq.com/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一 幢二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13911253562 联系人 :吴 振宇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 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 :徐 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通华财 富(上海)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7 广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电话:95156 转 5 联系人 :陈 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深圳市 前海 排排 网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瑜 电话:400-680-3928 联系人 :华 荣杰 网址:www.simuwan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并 及时公 告。 5.2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5.3 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 :王 明涛 5.4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8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吴凌志 联系人 :陶 坚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9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及基 金合 同,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2006 年 5 月 23 日证监 基金 字 〔2006 〕99 号文核 准公 开募 集。 募集 期从 2006 年6 月6 日起 到7 月 6 日 止, 共募 集3,097,655,129.20 份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19,932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6 年7 月 11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如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 金财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原 因以 及 解决方 案。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0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存 续期间可与本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其它基金进 行相 互转换。 基金转 换包 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转 入。 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 同一 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 金管 理人旗下的各基金品 种之 间。由于 注 册 登 记 系 统不 同 , 本 基金 暂 时 不 能 与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招 商优 质 成 长 基金 进 行 转 换。 但 在 条 件 允 许的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也 可 与招 商 优 质 成长 基 金 进 行 转换 , 具 体 规定 请 参 见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 。 7.1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场 所 1 、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 点 及网站 ; 2 、受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 具有销 售本 基金 资格 的商 业银行 或其 它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3 、有 网上 交易 功能 的销 售 机构的 网站 。 上述直销 和代 销机构 的名 称、住所 等参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 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情况 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 机构 并另行公告。销售机 构可 以根据情 况变化 增加 或减 少销 售的 网点并 另行 公告 。 7.2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开放 日期及 办理 时间 本基金的 日常 申购、 赎回 和转换自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 办理, 具体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购 、 赎 回 和转 换 开 始 的 公告 中 规 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始 、 赎 回 开始 和 转 换 开 始 的时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回 和转换 开放 日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 种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开放 日为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 和转换 时除 外 ) , 以上 海、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为主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相关 证券 交 易所的 交易 时间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场所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 、 赎 回 和 转换 时 间 进 行调 整 , 但 此 项调 整 不 应 对投 资 者 利 益 造成 实 质 影 响并 应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日 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投资人在非开 放 时 间提 出的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申 请, 其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及 转换 价 格 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的 价格 。 7.3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原则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1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价 格 以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额 赎回 和 转 换 ” 原 则 ,即 申 购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和 转 换以 份 额 申 请。 3 、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申 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以 前撤 销。 4 、 基 金 转 换 只 适 用于 在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购 买的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开 通 了转 换 业 务 的各基 金品 种之 间。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只在 转出 和 转 入 的 基 金 均有 交 易的 当 日 , 方 可 受 理投 资 者的 转 换 申 请。 6 、 赎 回 和 转 换 业 务遵 循“ 先 进 先 出 ” 的 业务 规 则, 即 先 确 认 的 认 购或 申 购的 基 金 份 额在赎 回时 先赎 回或 先转 换。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基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并 在 不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实 质利 益 的 前 提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7.4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有关 限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 代销 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 官网 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 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额 均为10 元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申购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50 万元人 民币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 元人 民币 。实 际操 作中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提 下 , 可 根 据 情 况 调高 首 次 申 购和 追 加 申 购 的最 低 金 额 ,具 体 以 销 售 机构 公 布 的 为准 , 投 资 人需 遵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原则上, 通过 各销售 机构 网点赎回 的, 每次赎 回基 金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构网 点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额不 足 1 份的 ,在 赎 回时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通过本 公司 电子 商务 平台 赎回, 每 次 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 1 份。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 发生 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 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 法将 参照基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2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 入和 转换转出。通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转换的,转出 的基 金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通过本 公司 电子 商务 平台 转换的 ,每 次转 出份 额不 得低 于 1 份。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4 、投资 人参加 本基金 的“ 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通过代销 网点 办理的 ,每 期扣款 金 额最低不 少于 人民 币 100 元。通过 本公 司电子 商务 平台办理 的, 每期扣 款金 额最低不 少于 人民 币100 元。 实际 操作 中,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规定 和市 场情况 ,调 整申购金 额、 赎回和 转换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告。 7.5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程序 1 、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基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它 方式。 2 、投资 者在提 交申购 本基 金的申请 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和 转 换 申 请时 , 帐 户 中 必须 有 足 够 的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交 的 赎 回 和转 换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3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确 认与通知 :T 日在规 定时 间之前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申 请,本基 金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在 T+1 日内 为投资 者 对该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投资 者通 常可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或通 过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购 、赎 回和 转换的 确认 情况 。 4 、申购 、赎回 款项支 付: 基金投资 人申 购时, 采用 全额缴款 方式 ,若资 金未 全额到 账 则 申 购 无 效 ,基 金 管 理 人将 申 购 无 效 的款 项 退 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赎 回 申 请确 认 后 , 赎回 款项将 在T+7 日 内划 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赎回 人) 账 户。在 发生 延期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的 有关条 款处 理。 敬请投资人务必自办 理日 常业务申请之日起三 个工 作日内及时到销售机 构查 询申购、 赎 回 、 转 换 等业 务 是 否 被确 认 成 功 。 否则 , 如 因 申请 未 得 到 注 册登 记 机 构 的确 认 而 造 成的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7.6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费用 1、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费 率 均为零 。 表3 本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费 率 基金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招商安 本增 利基 金 0% 0%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3 2、本 基金 的转 换费 用 (1) 本基 金转 换的 总费 用 包括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和 申购补 差费 两部 分。 (2)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出 基金端 ,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 赎 回费 中不 低于 25 %的 部 分归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3)每 笔转换 申请的 转入 基金端, 从申 购费率 (费 用)低向 高的 基金转 换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费 用)档 次进行 补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费用) 高向 低的基 金转换 时,不 收取 申购补 差费用 。 (4)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5)各 只基金 的标准 申购 费率(费 用 ) 按照最 新的 招募说明 书列 示执行 。如 标准申 购 费率( 费用 )调 整, 基金 转换费 的计 算相 应调 整。 3、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 易,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 标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 易平台 及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按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程 序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 率、 赎 回 费率和 转换 费率 , 调 整后 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和 转换费 率应 在实 施 前3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特定 地域范 围 、特 定行业 、特 定职业 的投资 者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易 等) 等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整基 金的 交易费 率 。 如 因此 或其 他原 因导致 上述 费 率发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最迟应于 新费 率实施 日 3 个工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 如养 老金 客户 等 )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 届 时 将提前 公 告。 7.7 申购 份额、 赎回 金额 和转 换份额 的计 算 1 、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为零 ,因 此: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申 购 受理当 日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4 2 、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为零 ,因 此: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受理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3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自 2008 年 2 月 22 日起将 调整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为 “外扣 法 ” , 计算方 法 如下: d c b a X Y ? ? ? ? ? 1 ) 1 ( 其中:Y = 转入 基金 Y 的 份额 X = 转出 基金X 的 份额 a = 转换 申请 受理 当日 转出 基金 X 的 份额 净值 b = 转出 基金X 的 赎回 费 率 c = 转 换转 入金 额所 对应 的转入 基金 和转 出基 金之 间的申 购 费 率差 ( 转入 基 金申 购费率 小于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时 ,c = 0 ) d = 转换 申请 受理 当日 基 金 Y 的 份额 净值 本基金 转换计算公式 仅适用于前 端收费及收取 销售服务费 的情况,若未 来本基金或/ 及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开 通后 端收 费 , 则 本基 金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许 可的 情 况下, 对基 金转 换计 算方 法进行 调整 , 并 在调 整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4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本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 数点 后第四 位, 小数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T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并 在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 况,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 保留小数 点后两 位,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资产。 6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两位,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资产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5 7、转换份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转换 以转 换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作 为价 格办 理转换 。 转换 有效 份额 的计 算保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资产 。 7.8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在 收到 基金投资 者申 购、赎 回和 转换申请 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为 投 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 登记手续。基金管 理人自 接受基金投资者有 效赎回 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 ,支 付赎 回款 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与过户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 质影 响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 一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7.9 暂停 或拒绝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的 情形 和处理 方式 1 、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和处 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或 拒绝 接受基 金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正常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无法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或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技术 保障 或人员 支 持等不 充分;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暂 停申购 情形 ; (6)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申购 申请 会影 响到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可拒绝 该 笔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1 )-(5 )项 暂停申购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发生上 述第 (6 )项 拒绝 申 购情形 时,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还 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 暂 停赎 回和 转换 的情 形和处 理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6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人的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正常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 涉及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其 中的 一只 或两 只当 日为非 日常 交易 开放 日;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发生上述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在当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已 接收的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足 额 对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 额兑 付 , 可 兑 付部 分 按 单 个账 户 已 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 量占 该 基 金 已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配 给 赎 回 申 请人 , 未 兑 付部 分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发生 的 情 况 制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法 在 后 续 开放 日 予 以 兑 付, 并 以 该 开放 日 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 依 据 计 算赎 回金额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 说明 书中未予载明、属于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 需要暂停 赎 回 的 其 他 事项 时 , 在 报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 停公 告。 暂 停 期 间, 每 两 周 至少 刊 登 提 示 性公 告 一 次 ,暂 停 期 间 结 束, 基 金 重 新开 放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7.10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 份额 加上基 金转 换转 出申 请总 份额扣 除 申购申请 总份 额及基 金转 换转入申 请总 份额后 的余 额)超过 本基 金上一 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 时,即 认为 本基 金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 资产 变 现 可 能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请 , 按 单 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量 占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投 资 者 未能 赎 回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明 确 作 出不 参 加 顺 延下 一 个 开 放日 赎 回 的 表 示 外, 自 动 转 为下 一 个 开 放 日赎 回 处 理 ,转 入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的 赎 回申 请 不 享 有优 先权。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7 (3)如 发生巨 额赎回 时, 涉及基金 转换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 基金 转出部 分视 同基金 赎 回情况 处理 ,投 资者 的转 换申请 可能 被延 迟或 部分 实现转 换。 (4)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时,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指 定媒体 、 基金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代销机构 的网 点, 在 3 个 交易日内 刊登 公告, 并说 明有关处 理方 法。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 放日 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 本 基 金 赎 回 申请 ; 已 经 接受 的 赎 回 申 请可 以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正 常 支 付 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 基 金转 换涉 及巨 额赎 回情况 的处 理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 时, 可以选择如遇巨额赎 回时 是否顺延基金转换。 当转 出基金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投 资 者 选择 顺 延 基 金 转换 时 , 未 被转 换 的 剩 余 份额 视 作 下 一工 作 日 的 基金 转 换 申 请 。 若投 资 者 选 择不 顺 延 基 金 转换 , 则 剩 余份 额 被 取 消 基金 转 换 申 请, 并 记 回 投资 者转出 基金 份额 。顺 延基 金转换 申请 不享 有优 先权 。 7.11 暂 停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的公告 ,重 新开放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公 告 1 、 基 金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情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日 立 即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为 一 天 , 第 二 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一 种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 本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换公 告 并 公 布 最近 一 个 工 作日 的 基 金 收益 情况。 3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赎 回 和 转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本基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 、 赎回 和 转 换 公告 , 并 在 重 新开 放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换 日公 告 暂 停 期间 的 本 基 金的 收益情 况。 4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至 少 重复 刊 登 暂 停公告一 次。 暂停结 束, 本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赎 回和转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3 个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种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连 续 刊 登 本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 购 、 赎 回和 转 换 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和转换 日公 告暂 停期 间的 本基金 的收 益情 况。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8 §8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8.1 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过 户是 指不采 用申 购、赎回 等基 金交易 方式 , 将一 定数量 的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资 者 基 金 账户 转 移 到 另 一投 资 者 基 金账 户 的 行 为 ,包 括 继 承 、退 休 后 转 赠、 捐 赠 、 遗 赠 、自 愿 离 婚 、分 家 析 产 、 国有 资 产 无 偿划 转 、 机 构 合并 或 分 立 、资 产 售 卖 、机 构 清 算 、 企 业破 产 清 算 、强 制 执 行 , 及基 金 注 册 与过 户 登 记 人 认可 的 其 它 行为 。 无 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 转 的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必须提 供相 关资 料。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 管按 《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管 理规 则》 的有 关规定 办理 。 8.2 转托 管 投资者 认购 (申 购) 基金 后可以 向原 认购 (申 购) 基金的 销售 机构 发出 转托 管指令 。转 托管完 成后 ,投 资者 才可 以在转 入销 售机 构赎 回其 基金份 额。 8.3 其他 在相关法 律 法 规 有 明确 规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理 人将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质押 业 务 或 其他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并 制定、 公布 并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9 §9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是通过灵活主 动的 投资策略实现持续稳 健投 资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 适合追求 本金安 全基 础上 持续 稳健 收益的 投资 者的 投资 需求 。 9.1 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维 护本金安全的基础上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 持续 稳健的投 资收益 。 9.2 投资 理念 遵照合 理价 值原 则下 的主 动投资 管理 。 9.3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 好流 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 种, 包括国债、金融债、 信用 等级为 投 资 级 以 上 的 企业 债 和 次 级债 、 可 转 换 债券 、 短 期 融资 券 、 债 券 回购 、 央 行 票据 、 同 业 存款 等 , 以 及 股 票等 权 益 类 品种 和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允 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它 金 融工 具 。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本基金对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品种的 投资 比例 为 80 %-100% (其中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5 %); 股票 等权 益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为0 %-20 %。 9.4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三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率+0.2 % 本基金以投资于固定 收益 类品种 为 主 , 以 为 投资 者创 造 持 续 稳 健 投 资 收益 为目 标 , 而 以 三 年 期 银 行定 期 存 款 税后 利 率 这 种 绝对 收 益 比 较基 准 为 基 础 再加 上 一 定 的收 益 溢 价 作为 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能比 较 贴 切 体现 和 衡 量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标 、 投 资策 略以 及 投 资 业绩 。 9.5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流动性好、 低风 险、稳健收益类产品 ,可 以满足追求本金安全 基础 上持续稳 健收益 的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的投 资需 求。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0 9.6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 本基金对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品种的 投资 比例 为 80 %-100% (其中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5 %); 股票 等权 益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为0 %-20 %。 2 、组 合构 建 (1) 货币 市场 工具 投资 在本基金的货币市场 工具 投资过程中,将以严 谨的 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采 用稳健的 投 资 组 合 策 略, 通 过 对 短期 金 融 工 具 的组 合 操 作 ,在 保 持 资 产 流动 性 的 同 时, 追 求 稳 定的 投资收 益。 具体 来说 : ①在保证流动性的前 提下 ,利用现代金融分析 方法 和工具,寻找价值被 低估 的投资品 种和无 风险 套利 机会 ; ②根据各期限各品种 的流 动性、收益性以及信 用水 平来确定货币市场工 具组 合资产配 置; ③根据市场资金供给 情况 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平均 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 种比 例进行适 当调整 。 (2) 债券 (不 含可 转债 ) 投资 在本基 金的 债券 (不 含可 转债) 投资 过程 中,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采取 积极 主动 的投资 策略 , 以 中 长 期 利率 趋 势 分析 为基 础, 结 合 中长 期 的 经济 周期 、 宏 观 政策 方 向 及收 益率 曲 线 分 析, 实施积 极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管理, 以获 取较 高的 债券 组合投 资收 益。 本基金所采取的主动 式投 资策略涉及债券组合 构建 的三个步骤:确定债 券组 合久期、 确 定 债 券 组 合期 限 结 构 配置 和 挑 选 个 券。 其 中 , 每个 步 骤 都 采 取特 定 的 主 动投 资 子 策 略, 以尽可 能地 控制 风险 、提 高基金 投资 收益 。 ①确定 组合 久期 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 积极 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 的变 动趋势,相应调整债 券组 合的久期 配置,以达 到利 用 市 场 利率 的 波 动 和 债券 组 合 的 久期 特 性 提 高 债券 组 合 收 益率 的 目 的 。本 基 金 在 确 定 债券 组 合 久 期时 , 在 进 行 债券 市 场 发 展趋 势 及 市 场 利率 波 动 预 期的 基 础 上 ,结 合本基 金债 券组 合的 利率 弹性特 征, 从而 确定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配置 。 ②决定 债券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配置 在决定本基金债券组 合的 久期后,本基金主要 采用 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决定 组合的期 限结构 配置 。 所谓收益率曲线分析 策略 ,即通过考察市场收 益率 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 期变 化,寻求 在 一 段 时 期内 获 取 因收 益率 曲 线 形 状变 化 而 导致 的债 券 价 格 变化 所 产 生的 超额 收 益 的 策略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1 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 场对 当前经济 状 况 的 判 断及 对未 来 经 济 走 势 预 期 的结 果。 分 析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不 仅 可 以非 常 直 观 地 了解 当 前 债 券市 场 整 体 状 态, 而 且 能 通过 收 益 率 曲线 隐含的 远期 利率 ,分 析预 测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化 趋势 ,从而 把握 债券 市场 的走 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建 过程 中,收益率曲线分析 策略 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 动、各期 限 段 品 种 收 益率 及 收 益 率基 差 波 动 等 因素 分 析 , 预测 收 益 率 曲 线的 变 动 趋 势, 并 结 合 短期 资 金 利 率 水 平与 变 动 趋 势, 形 成 具 体 的收 益 率 曲 线组 合 策 略 , 从而 确 定 本 基金 债 券 组 合中 不同期 限结 构的 配置 。 ③选择 个券 ,构 建组 合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 限结 构后,本基金将主要 运用 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 ,通 过对不同 类别债 券的 收益 率基 差分 析,预 测其 变动 趋势 ,及 时发现 由于 基 ( 利) 差 超出 债券内 在价 值 所 决 定 的 差 异而 出 现 的 价值 被 低 估 的 债券 品 种 , 并结 合 税 收 差 异和 信 用 风 险溢 价 等 因 素进 行 分 析 , 综 合评 判 个 券 的投 资 价 值 , 以挑 选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最 匹 配的 券 种 , 建立 具 体 的 个券 组合。 在具体运用收益率基 差分 析策略中,本基金还 将采 用换券利差交易策略 、凸 性套利交 易策略 以及 骑乘 收益 率曲 线策略 等交 易策 略。 除以上常用策略外, 在本 基金债券投资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还将采用一 级市 场参与策 略以及 无风 险套 利策 略等 。 (3) 可转 债投 资 对于本 基金 中可 转债 的投 资,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采 用可转 债相 对价 值分 析策 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 和股 性,其投资风险和收 益介 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可转 债相对价 值 分 析 策 略 通过 分 析 不 同市 场 环 境 下 其股 性 和 债 性的 相 对 价 值 ,把 握 可 转 债的 价 值 走 向, 选择相 应券 种, 从而 获取 较高投 资收 益。 可转债 相对 价值 分析 策略 首先从 可转 债的 债性 和股 性分析 两方 面入 手。 本产品用可转债的底 价溢 价率和可转债的到期 收益 率来衡量可转债的债 性特 征。底价 溢 价 率 越 高 ,债 性 特 征 越弱 ; 底 价 溢 价率 越 低 , 则债 性 特 征 越 强; 可 转 债 的到 期 收 益 率越 高 , 可 转 债 的债 性 越 强 ;可 转 债 的 到 期收 益 率 越 低, 可 转 债 的 股性 越 强 。 在实 际 投 资 中, 可转债 的底 价溢 价率 小 于10%或 到期 收益 率大 于2% 的可转 债可 视为 债性 较强 。 本产品用 可转债 的平价 溢 价率和可 转债 的 Delta 系 数来衡量 可转债 的股性 特 征。平 价 溢价率越 高, 股性特 征越 弱;溢价 率越 低,则 股性 特征越强 。可 转债 的 Delta 系数 越接近 于 1 ,股 性越 强;Delta 系数越 远 离 1 ,股性 越弱 。在实 际投 资中 ,可 转债 的平价 溢价 率小 于5% 或Delta 值大 于0.6 可视为 股性 较强 。 其次,在进行可转债 筛选 时,本基金还对可转 债自 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 综合 分析。这 些 基 本 面 要 素包 括 股 性 特征 、 债 性 特 征、 摊 薄 率 、流 动 性 等 。 本基 金 还 会 充分 借 鉴 基 金管 理 人 股 票 分 析团 队 的 研 究成 果 , 对 可 转债 的 基 础 股票 的 基 本 面 进行 分 析 , 形成 对 基 础 股票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2 的 价 值 评 估 。将 可 转 债 自身 的 基 本 面 评分 和 其 基 础股 票 的 基 本 面评 分 结 合 在一 起 , 最 终确 定投资 的品 种。 (4) 股票 投资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包 括股 票一级 市场 投资 和股 票二 级市场 投资 。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 场投资 的过程中,本基金 管理人 将全面深入地把握 上市公 司基本面, 运 用 招 商 基 金的 研 究 平 台和 股 票 估 值 体系 , 深 入 发掘 新 股 内 在 价值 , 结 合 市场 估 值 水 平和 股 市 投 资 环 境, 充 分 发 挥本 基 金 作 为 机构 投 资 者 在新 股 询 价 发 行过 程 中 的 对新 股 定 价 所起 的 积 极 作 用, 积 极 参与 新股 的 申 购 、询 价 与 配售 ,有 效 识 别 并防 范 风 险, 以获 取 较 好 收益 。 当本基 金管 理人 判断 市场 出现明 显的 投资 机会 ,或 行业 ( 个股) 的投 资价 值被 明显低 估 时,本 基金 可以 直接 参与 股票二 级市 场投 资, 努力 获取超 额收 益。 A 、新 股申 购策 略 在进行新股申购时, 本基 金管理人将积极运用 招商 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 票估 值体系, 深 入 发 掘 新 股内 在 价 值 ;同 时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充分 发 挥 本 基 金作 为 机 构 投资 者 在 新 股询 价 发 行 过 程 中的 对 新 股 定价 所 起 的 积 极作 用 , 参 与新 股 的 申 购 与配 售 , 以 获取 较 好 投 资收 益。具 体策 略为 : ①新股 研究 与定 价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 将充 分利用招商基金的投 资平 台和股票估值体系通 过行 业研究、 个 股 基 本 面 研究 、 个 股 估值 分 析 及 投 资建 议 四 个 步骤 , 积 极 发 掘新 股 价 值 ,为 是 否 参 与新 股申购 与配 售提 供决 策建 议。 a. 行业研究:本基金 管理 人将通过行业属性分 类、 行业发展评估、政策 影响 和行业横 向对比 四个 步骤 来发 掘景 气行业 。 b. 个股基本面研究: 经过 对所研究股票所属行 业进 行深入分析后,行业 研究 员将从公 司 基 本 面 分 析入 手 , 利 用公 开 信 息 、 公司 调 研 、 外部 研 究 报 告 等信 息 , 对 上市 公 司 进 行多 方位、 多角 度的 研究 。 c. 个股估值分析:在 基本 面分析的基础上,利 用绝 对和相对估值等多种 方式 和方法对 研究对象 的股 票价值 进行 评估。绝 对估 值方法 主要 采用自由 现金 流折现 (DCF )模型及 股息 折现(DDM )模 型计 算公司 隐含增长 率, 进而评 估股 票现价的 估值 水平; 相对 估值方法 主要 采用基 于核 心盈 利 (Core earnings ) 计算 的市 盈率 (PER) 、市 净率 (PBV)、EV/EBITDA 、 市销率 (Price/Sales ) 、 市价与 现金 流比 率(Price/Cash Flow)及 PEG (PE to Growth ) 等指标 进行 估值 。 d. 决策 建议 经过上述三步的研究 与评 估,有助于对所研究 股票 的投资价值形成较清 晰的 认识,为 本 基 金 的 股 票申 购 业 务 提供 以 下 三 方 面决 策 支 持 :确 定 合 理 的 初步 询 价 申 报价 格 、 预 测股 票流通 后的 市场 价格 、分 析和比 较申 购收 益率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3 经过上述分析研究, 本基 金管理人将结合发行 市场 资金状况,大致测算 申购 中签率及 收 益 率 等 数据 , 并 将该 收益 率 与 申 购资 金 成 本进 行比 较 , 从 而决 定 是 否参 与新 股 发 行 申购 。 ②积极 参与 新股 申购 和配 售 现有新股询价发行制 度使 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 以在 新股发行定价方面发 挥积 极作用, 同 时 为 机 构 投资 者 参 与 网下 优 先 配 售 提供 了 条 件 。此 外 , 从 各 类证 券 发 行 历史 收 益 率 统计 和 预 测 收 益 率角 度 看 , 新股 网 下 申 购 收益 率 远 高 于其 他 几 类 一 级市 场 投 资 ,因 此 , 本 基金 投资操 作将 以新 股网 下申 购为业 务重 点。 具体到操作层面,本 基金 将通过两个层面充分 利用 新股询价制度:首先 ,在 初步询价 阶 段 , 本 基 金将 在 深 入 研究 的 基 础 上 ,与 股 票 发 行人 及 承 销 商 进行 充 分 的 交流 与 沟 通 ,力 争 确 定 合 理 的股 票 发 行 价格 区 间 ; 其 次, 在 累 计 投标 询 价 阶 段 ,本 基 金 将 合理 利 用 制 度赋 予的网 下优 先申 购的 权利 ,根据 具体 品种 及发 行价 格参与 网下 申购 。 ③获配 新股 在锁 定期 内的 投资策 略 获配新股在锁定期内 的投 资策略主要是利用获 配股 票市值积极参与网上 新股 发行与配 售,充 分利 用现 有市 值配 售政策 ,增 加基 金投 资收 益。 ④获配 新股 变现 策略 本基金对获配新股实 行择 机变现策略,即根据 对新 股流通价格的分析和 预测 ,结合股 票市场 发展 态势 ,适 时选 择获配 新股 变现 时机 ,以 获取较 好的 股票 变现 收益 。 B 、股 票二 级市 场投 资策 略 在构建二级市场股票 投资 组合时,本基金管理 人将 首先采用股票筛选模 型建 立股票备 选 池 , 在 此 基 础 上 , 运 用 数 量 模 型 分 析 方 法 , 包 括 股 票 评 级 系 统 SRS (Stock Rating System ) 、 行业 评级 系统IRS (Industry Rating System ) 、价 值成 长模 型PFG (Price for Growth ) 及风 险管 理系 统等 对股票 池中 所有 股票 进行 相对投 资价 值的 评估 和排 序,从 而构 建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投资 组合 股票 投资 过程 如下: ①利用 股票 筛选 模型 进行 股票排 序和 筛选 ,构 建股 票池 目前,本 基金管 理人 采用 ING 在 全球范 围内运 用的 股票筛选 模型进 行初 步股 票筛选 , 构 建 股 票 备 选池 。 该 模 型是 一 个 数 量 化的 股 票 筛 选模 型 , 主 要 原理 是 以 定 量指 标 对 备 选股 票 按 盈 利 增 长性 和 投 资 价值 进 行 评 分 排序 。 该 模 型选 取 了 每 股 收益 及 增 长 率、 市 盈 率 、流 动 性 等 核 心 指标 , 这 些 核心 指 标 均 建 立在 研 究 人 员对 公 司 未 来 收益 预 测 值 的基 础 之 上 ,并 且每周 对更 新的 数据 进行 处理, 从而 得到 不断 更新 的备选 库股 票的 排序 。 ②运 用SRS 系统 对股 票池 股票进 行深 入研 究和 分析 SRS 股 票 评 级 系 统 是对 股票 基 本 面 进 行 定 性 分 析 的核 心 系 统 。 它 是 对 上 市 公司 的 短 期 增 长 、 长 期 增长 、 竞 争 环境 、 管 理 能 力、 资 本 结 构、 资 本 密 集 水平 和 股 票 的相 对 价 值 等因 素进行全面系统评价 的投 资分析系统。SRS 建 立 了一 套 有 纪 律 的 公 司 分析 检讨 步 骤 , 对 不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4 同行业、不同公司的研究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使得股票评级具有可比性和一致性。SRS 系统重 点从 八个 要素 进行 分析并 综合 考察 50 个 相关 指标, 从成 长和 价值 两个 方面进 行系 统 的评价 。 ③利 用IRS 系统 进行 “自 上而下 ”的 行业 调整 仅应用筛 选模型 和 SRS 系 统对股票 进行排 序, 完全 是通过自 下而上 的方 法得 到的,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模拟 组 合 在 单个 行 业 的 股 票集 中 度 过 高, 行 业 配 置 不够 分 散 , 或者 导 致 组 合的 行 业 配 置 与 基准 指 数 的 差异 过 大 , 造 成组 合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 过 高。 因 此 基 金管 理 人 有 必要 根 据 经 济 周 期、 市 场 形 势的 变 化 以 及 对未 来 行 业 发 展 的 判 断 , 对组 合 的 行 业配 置 进 行 适当 的调整。IRS 系 统 通 过 对细 分 行 业 的 行 业 成 长性 、行 业 进 入 壁 垒 、 行 业政 策因 素 等 方 面 的 相 对 评 估 , 体现 宏 观 经 济周 期 对 行 业 的影 响 及 各 行业 自 身 发 展 特色 , 从 自 上而 下 的 角 度进 一步发 掘投 资机 会, 调整 股票的 相对 评估 价值 。 ④结合 其他 因素 及产 品特 点,构 建模 拟股 票组 合 在股票 筛选 模型 、SRS 及IRS 模型 筛选 和分 析后 ,基 金经理 将利 用PFG 模 型对 股票进 行 综合评 分,并 在综合 考虑 市场短 期其他 因素和 各基 金风险- 收益特 征及 要求的 基础上 给出本 基金的 模拟 投资 组合 。 9.7 投资 决策 在本基金管理人投资 架构 中,投资决策主要由 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 理小 组负责完 成 , 可 进 一 步细 分 为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 和基 金 经 理 小组 两 个 层 面 及投 资 策 略 、资 产 配 置 、基 础组合 、个 性化 组合 和风 险控制 五个 环节 。每 部分 的具体 投资 管理 流程 如下 所示: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投 资策略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 基金 经理小组提供的投资 策略 报告、上期投资绩效 检讨 报告及数 量 分 析 组 提 供的 风 险 评 价与 绩 效 评 估 报告 等 资 料 ,在 充 分 讨 论 的基 础 上 , 批准 未 来 一 段时 间内本 基金 投资 策略 及重 大事项 。 2 、资 产配 置周 会确 定战 术 资产配 置 资产配置周会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决议, 在投 资 授权 范 围 内 确 定 本 基金 资 产配 置 方 案 , 确定本 基金 短期 (两 周以 内) 货 币市 场工 具、 债券 及股票 (新 股申 购或 二级 市场投 资) 的配 置比例 。 3 、债 券( 股票 )周 会确 定 债券( 股票 )标 准模 拟投 资组合 债券 (股 票) 分析 周会 在 资产配 置周 会确 定的 资产 配置方 案的 基础 上, 依照 债券 (包 括 货币市 场工 具 ) 组 合构 建流 程、新 股申 购流 程或 股票 二级市 场组 合构 建流 程形 成每周 债券 、 新股申 购或 股票 二级 市场 的模拟 组合 ,并 成为 本基 金确定 个性 化投 资组 合的 依据。 4 、基 金经 理小 组确 定个 性 化投资 组合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5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资 产配 置周会 及债 券 ( 股票) 周会 决议确 定基 金投 资 组 合, 同时制 定 每 周 组 合 调 整方 案 。 组 合调 整 方 案 经 主管 投 资 的 副总 经 理 批 准 后, 由 本 基 金基 金 经 理 负责 组织执 行, 并就 需要 临时 调整的 计划 向主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报 批。 5 、风 险管 理部 实时 监控 投 资风险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风险 管理部负责对本基金 投资 组合的市场风险、流 动性 风险及信 用 风 险 等 投资 风 险 进行 事前 评 估 、 事中 监 控 以及 事后 跟 踪 分 析, 并 在 整个 投资 流 程 完 成后 , 对 投 资 风 险 及绩 效 做 出 评估 , 提 供 给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 、 投 资 总 监、 基 金 经 理等 相 关 人 员, 以供决 策参 考。 监察稽核部门及风险 管理 部负责对本基金投资 的合 规性风险、操作风险 、道 德风险以 及其他 风险 进行 全程 监控 。 9.8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下列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的 股票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 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4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5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6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7 、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 资不符 合以 上第 1、2 、4 、5 条 规定 比例 或者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上述限 制中 的 1 -5 点 为引 用当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限制 性规定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 本基 金 可 以 不再 受上述 限制 。 9.9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为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6 1 、承 销证 券; 2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但 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3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4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5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6 、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非法 抵 押、担 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7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8 、以 基金 财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9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10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2 、 依 照 法 律 、 行政 法 规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上述禁止 行为 中的 1 、2 、6、7、9、10 点为引 用当 时有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 的 有 关 限 制 性规 定 , 若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 上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则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以不 再受上 述限 制。 9.10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或债务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制或 者进 行管 理; 2 、依照 《民法 通则》 、《 民事诉讼 法》 、《企 业破 产法》、 《基 金法》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行 使 有 关 权利 。 所 有 参 与均 以 在 合 法合 规 的 前 提 下维 护 基 金 投资 人 利 益 并谋 求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和 增值 为目标 。 9.11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商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 在虚 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 , 并对 其 内 容 的真 实 性 、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来源于 《招 商 安 本增 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7 年第4 季 度 报告》 。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7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5,589,049.63 10.04 其中: 股票 35,589,049.63 10.0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85,866,515.00 80.68 其中: 债券 285,866,515.00 80.6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000,000.00 1.9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9,007,624.08 5.36 8 其他资 产 6,869,591.91 1.94 9 合计 354,332,780.62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6,361,714.00 2.07 C 制造业 8,545,096.03 2.7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630,530.00 0.5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155,360.00 1.0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274,560.00 1.0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6,550,876.60 2.13 K 房地产 业 4,513,212.00 1.4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557,701.00 0.5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8 合计 35,589,049.63 11.57 2.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398 工商银 行 1,056,593 6,550,876.60 2.13 2 600028 中国石 化 1,037,800 6,361,714.00 2.07 3 600208 新湖中 宝 864,600 4,513,212.00 1.47 4 600270 外运发 展 189,500 3,274,560.00 1.06 5 600260 凯乐科 技 111,973 3,259,534.03 1.06 6 600723 首商股 份 384,800 3,155,360.00 1.03 7 002273 水晶光 电 101,000 2,382,590.00 0.77 8 300197 铁汉生 态 134,200 1,630,530.00 0.53 9 601888 中国国 旅 35,900 1,557,701.00 0.51 10 000672 上峰水 泥 153,600 1,492,992.00 0.49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1,999,521.20 7.1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80,344,996.90 58.6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0,130,000.00 13.04 6 中期票 据 19,810,000.00 6.44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3,581,996.90 7.67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85,866,515.00 92.92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2276 13 魏桥 01 300,450 30,150,157.50 9.80 2 122711 12 郑 新债 250,000 25,415,000.00 8.26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9 3 122809 11 准 国资 500,000 24,965,000.00 8.11 4 132006 16 皖新 EB 215,160 20,999,616.00 6.83 5 122545 12 蒙 高新 500,000 20,265,000.00 6.59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0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 未有 被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不 存在 报 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票库,本基金 管理 人从制度 和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 须先 入库再 买入 。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6,148.9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666,422.95 5 应收申 购款 77,020.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869,591.91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32006 16 皖新 EB 20,999,616.00 6.83 2 120001 16 以岭 EB 616,196.00 0.20 3 128015 久其转 债 441,276.99 0.14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投 资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1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本 基 金管理 人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 险,投 资者 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07.11-2006.12.31 4.92% 0.08% 1.48% 0.01% 3.44% 0.07% 2007.01.01-2007.12.31 20.13% 0.35% 4.14% 0.01% 15.99% 0.34% 2008.01.01-2008.12.31 -0.31% 0.27% 5.24% 0.01% -5.55% 0.26% 2009.01.01 —2009.12.31 6.74% 0.34% 3.58% 0.01% 3.16% 0.33% 2010.01.01-2010.12.31 9.71% 0.38% 3.69% 0.01% 6.02% 0.37% 2011.01.01-2011.12.31 -3.53% 0.40% 5.04% 0.02% -8.57% 0.38% 2012.01.01-2012.12.31 5.25% 0.33% 4.89% 0.01% 0.36% 0.32% 2013.01.01-2013.12.31 3.41% 0.37% 4.51% 0.01% -1.10% 0.36% 2014.01.01-2014.12.31 39.78% 0.53% 4.48% 0.01% 35.30% 0.52% 2015.01.01-2015.12.31 8.18% 0.64% 3.62% 0.01% 4.56% 0.63% 2016.01.01-2016.12.31 -2.43% 0.57% 2.95% 0.01% -5.38% 0.56% 2017.01.01-2017.12.31 0.42% 0.24% 2.95% 0.01% -2.53% 0.23% 基金成 立起 至2017.12.31 128.91% 0.41% 45.99% 0.01% 82.92% 0.40% 注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06 年7 月 11 日。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2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通 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 募集 资金,并进行证券投 资等 交易所形 成的各 类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包括 :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3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4 、应 收申 购款 ; 5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6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7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 、其 他资 产等 。 11.2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11.3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11.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基 金销售代 理人 的固有 资产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得 将本 基 金 财 产 归入 其 固 有 财产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本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2 、本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资 产相 互 独立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代理人 以其 固有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除依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处 分 外 , 非 因基 金 财 产 本身 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 基金 财 产 强 制执 行。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3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 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 为了 准确、真实地反映本 基金 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 承担 金融负债 的 公 允 价 值 ,并 准 确 计 算出 本 基 金 的 经营 收 益 , 为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等 交易 提 供 公 允的 价值基 础。 12.2 估 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12.3 估 值对象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金融 资产 和所承 担的 金融 负债 。 12.4 估 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 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 市的同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非 公开 发 行 且 处 于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的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净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4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 易日所 采用 ( 原 为债券 收盘 价计 算得 到) 的净价 估值 。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的情 况 下 , 按 成本 估 值 ; 停止 交 易 、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4 、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 本列示, 按合 同利率 在回 购期间内 逐日 计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 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 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有 充 足 的理 由 认 为 按上 述 方 法 对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值 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在 综合 考 虑 市 场成 交 价 、 市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收 益 率 曲线 等 多 种 因 素的 基 础 上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进一步规 范证 券投资 基金 估值业务 的指 导意见 》(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的规 定, 本基 金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 , 采用《 中国 证 券业协 会基 金估 值小 组关 于停牌 股票 估值 的参 考方 法》 中的 “指 数收 益法 ”对 持有的 长期 停 牌股票 进行 估值 ,并 于 2008 年9 月 16 日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和 证券 时报刊 登了 《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所管理 基金 执行 《 关于 进一 步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 业务的 指导 意 见》的 提示 公告 》。 8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12.5 估 值程序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5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 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 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 结 果 以 双 方 认可 的 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按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 进 行 复核 , 复 核 无 误后 , 以 双 方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12.6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12.7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进行 复核。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发 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 发 送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予以 公布。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五位四 舍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12.8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含第 四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金 份 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立 即 予 以纠 正 , 并 采取 合 理 的 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 及时进 行公 告。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12.9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6 2 、由于 本基金 所投资 的各 个市场及 其登 记结算 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 误,国 家会 计政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变 更 等 , 或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 但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3 、如 果法 律、 法规 、规 章 及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7 §13 基金的收益分配 13.1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 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 券利 息、买卖证券差价、 存 款利 息 以 及 其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计 入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13.2 收 益分配 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有现 金方式和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其中,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是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事先 选择 将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 益, 按照 《 基金 合同》 有关 基金 份额申 购的 约 定转为 基金 份额 。 2 、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 红,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事先 未做出 分红 方式选 择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 现金 收益 。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基 金收 益 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不 超 过 12 次,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6 、基 金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当期 已实 现净 收益 的 50 %。 7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13.3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 净收益、基金收益分 配对 象、分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与支 付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13.4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拟定,经基金 托管 人核实后确定,并 由基 金管 理 人 备 案并公 告。 13.5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现金 分红方式时,收益分 配时 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 承 担 ; 如果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获 现金 红 利 不 足 支付 前 述 银 行转 账 等 手 续费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8 用 , 为 降 低 投资 者 的 转 帐成 本 , 保 障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 注 册登 记 机 构 自动 将 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转为 基金份 额。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9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与 基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列示: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在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的其 它费用 。 2 、基 金管 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 0.70% ,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0.70 %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7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 令,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资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 、基 金托 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 0.15% ,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0.15 %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 令,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资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4 、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售 人的 销售服 务费 按照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0 %的 年费率 计提, 计算公 式 如下: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0 H=E×0.3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销售 服务费划 付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 金销 售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5 、上 述 1 中(4) 到(8)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它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6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资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理 与 基 金 运作 无 关 的 事 项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 基 金费 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前 的律师 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 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资 产中列 支。 7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和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的调 低: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 无 须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新费 率实 施前三 个工 作日 按照 信息 披露有 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14.2 与 基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费均 为 0。 2 、转 换费 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的具 体规 则和费率情况将在本 基金 开放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另 行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转换 开放 日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特定 地域范 围、特 定行业 、特 定职业 的投资 者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易 等) 等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促 销 活 动 范围 内 的 投 资 者调 整 基 金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以 及 销 售服 务 费 费 率。 如因此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上 述费率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新 费率 实施 日 3 个 工作 日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14.3 基 金的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 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1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基 金独立 建账、 独立 核算。基 金管 理人应 保留 完整的会 计帐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 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5 、本基 金会计 责任人 为基 金管理人 ,在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 也可 以委托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格 的 独 立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担 任 基 金 会计 , 但 该 会 计师 事 务 所 不能 同 时 从 事本 基金的 审计 业务 。 15.2 基 金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证券 业务 资格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具 有 证 券 从业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对 基金 年 度 财 务 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 行年 度审计 。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在 两日内 公 告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2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按照 《基金 法》 、《信 息披 露办法 》、 《运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容 和格 式准则 》、 《业务 规则 》、本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办理。 本基 金的信 息披 露事项 须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16.2 信 息披露 的种 类、 披露 时间和 披露 途径 1 、基 金募 集信 息披 露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和 格式准 则 》 、 基金 合同 编制 招募说 明书 ,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三 日前 将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和网 站 上 ; 同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将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协 议登载 在网 站上 。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 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 月结 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更 新招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网 站 上 , 将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公告的 十五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2 、基 金运 作信 息披 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包括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 、季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 基 金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颁布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和格 式 准则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编报 规则 》 、 《业务 规则 》 等 相关文 件进 行编 制, 在指 定媒体 予以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定期报 告 (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 应 当在公 开披 露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采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面 报 告 两 种方 式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公告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3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发 布基 金开 放申购/赎 回公 告。 (2)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 易的三个 工作日 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 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本基金 同时 遵循 《业 务规 则》中 有关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 (3)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及转换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费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 放式 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及 转 换 价 格的 计 算 方 式 及有 关 申 购 、赎 回 及 转 换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人 能 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4)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 发布 系统、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 净 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上 述 规 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 的次 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 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 报 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6)半 年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 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7)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 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 报告,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3 、基 金临 时信 息披 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 的重大事 件 时 , 有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人 应 当 在 两 日内 编 制 临 时报 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4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22)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4)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5)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 受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4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三十日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形 式 、审 议 事 项 、 议事 程 序 和 表决 方 式 等 事 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 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定 的事 项 不 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5 、澄 清公 告与 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 基金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性 影 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 悉 后 应 当立 即 对 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及上市 的证 券 交 易所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5 16.3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1 、招募 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2 、上市 交易公 告书自 公布 后,应分 别置 于基金 管理 人的住所 和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券 交 易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3 、基金 定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住 所、 基金上 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4 、投资 者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理人 的网 站查询 相关 的信息披 露资 料。在 支付 工本费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内 取 得 相 关文 件 复 制 件 或复 印 件 。 对投 资 者 按 此 种方 式 所 获 得的 文 件 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6 §17 风险揭示与管理 本基金属于低风险、 稳健 收益型产品,将在严 格控 制投资风险、维护基 金本 金安全的 基 础 上 , 促 进基 金 投 资 收益 的 提 高 。 虽然 本 基 金 风险 较 低 , 但 投资 者 仍 有 可能 承 担 一 定的 风险, 包括 : 17.1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 的影 响所引起的波动,将 对本 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 引起市场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国有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 策的 变化会对 证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 雨表 。因此,宏观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 证券 市场反映 出来, 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 利率 波动会 导致 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包括债 券 市场工 具在 内的 固定 收益 类品种,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 前景、 行业竞争、 人 员 素 质 等 都会 导 致 公 司盈 利 发 生 变 化。 如 果 本 基金 所 投 资 的 上市 公 司 盈 利下 降 , 其 股票 价 格 可 能 会 下跌 , 或 能 够用 于 分 配 的 利润 减 少 , 导致 本 基 金 投 资收 益 减 少 。虽 然 , 本 基金 可以通 过多 样化 投资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避 。 5 、通 货膨 胀风 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 采取 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通货 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 下降 ,从而影 响基金 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17.2 信 用风险 固定收益类品种中, 金融 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 不能 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 交易 中交易对 手在回 购到 期交 割责 任时 ,不能 偿还 全部 或部 分证 券或价 款, 造成 本基 金的 信用风 险。 17.3 流 动性风 险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7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 殊要 求以及本基金的投资 方向 和比例限制,本基金 必须 保持一定 的 现 金 比 例 以应 付 赎 回 和待 遇 给 付 的 要求 。 由 于 我国 证 券 市 场 波动 性 大 , 在市 场 下 跌 时经 常 出 现 交 易量 急 剧 减少 的情 况 , 如 果在 这 时 出现 较大 数 额 赎 回申 请 , 则基 金资 产 变 现 困难 , 基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17.4 投 资策略 风险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理念以及目标 客户定 位不同于股票基金 和其它 债券基金, 本 基 金 的 投 资策 略 对 安 全性 和 流 动 性 要求 较 高 , 这种 突 出 安 全 性和 流 动 性 的投 资 策 略 有可 能造成 投资 收益 的减 少。 17.5 债 券投资 特定 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债 券等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而债 券 投 资 除 存 在 上 述市 场风 险 、 信 用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外, 还存在 其自 身的 特定 风险 ,包括 : 1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 回购 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 利率 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 资的 收益率低 于原来 利率 ,由 此本 基金 面临再 投资 风险 。 2 、债 券回 购风 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 基金 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 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 回购的主 要 风 险 包 括 信用 风 险 、 投资 风 险 及 波 动性 加 大 的 风险 , 其 中 , 信用 风 险 指 回购 交 易 中 交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期 时 , 不 能偿 还 全 部 或 部分 证 券 或 价款 , 造 成 基 金净 值 损 失 的风 险 ; 投 资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回 购 操 作 时, 回 购 利 率 大于 债 券 投 资收 益 而 导 致 的风 险 以 及 由于 回 购 操 作导 致 投 资 总 量 放大 , 致 使 整个 组 合 风 险 放大 的 风 险 ;而 波 动 性 加 大的 风 险 是 指在 进 行 回 购操 作时, 在对 基金 组合 收益 进行放 大的 同时 ,也 对基 金组合 的波 动性 (标 准差) 进行了 放大 , 即 基 金 组 合 的风 险 将 会 加大 。 回 购 比 例越 高 , 风 险暴 露 程 度 也 就越 高 , 对 基金 净 值 造 成损 失的可 能性 也就 越大 。 17.6 一 级市场 投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票一 级市场 投资,由于股票一 级市场 和二级市场在市场 特性、 交易机制、 投 资 特 点 和 风险 特 性 等 方面 存 在 着 一 定的 差 别 , 因此 , 本 基 金 在股 票 一 级 市场 投 资 风 险管 理方面 采取 了特 定策 略。 包括: 1 、一 级市 场申 购违 规风 险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8 一级市场申购违规风 险是 指由于某只股票或债 券的 一级市场申购中签率 持续 放大,使 得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所 持 有 的该 股 票 或 债 券的 比 例 或 份额 超 过 了 相 关法 律 法 规 或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限制 所导 致的 风险 。 2 、一 级市 场组 合的 市场 风 险 一级市 场组 合的 市场 风险 主要体 现为 资产 上市 时跌 破发行 价的 可能 。 3 、一 级市 场组 合的 流动 性 风险 一级市场组合的流动 性风 险主要体现为资产因 发行 被冻结锁定,影响组 合的 流动性。 主要体 现为 两种 情况 : (1) 大部 分资 产被 冻结 , 组合需 要现 金进 行新 的申 购; (2) 所持 资产 在可 上市 流 动首日 ,出 现 大 量变 现, 导致资 产不 能以 较低 成本 变现。 17.7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管理人的知识、技能 、经 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相 关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 走势 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 的绝 对回报,但并不保证 基金 投资收益 为 正 。 管 理 人可 能 因 信 息不 全 等 原 因 导致 判 断 失 误, 使 得 基 金 投资 目 标 无 法完 成 , 甚 至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 17.8 其 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 操作过程中,因内部 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 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 权 违规 交易、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 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 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 4 、其 他风 险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9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金 融 市 场危 机 、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违 约 、 托 管 行违 约 等 超 出基 金 管 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0 §18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8.1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1 、本 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本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将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它 情形;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它情况 。 2 、本基 金合同 终止后 ,应 予公告, 并按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定 ,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18.2 基 金的清 算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应当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 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清算 小组 必须 在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具 有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 所 、 律 师事 务 所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机 构 或 人员 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可 以 聘 请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5)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7) 进行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1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4 、基 金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 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 财产 分配须 在合 理的 期限 内完 成。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合同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公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重 大 事 项将 及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作 出 的 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师 事 务 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2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9.1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基金 管理 人依照 诚实 信用、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谨慎、 有 效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2)根 据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订 并公 布有关 基金 募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 非交易 过户 、冻 结、 质押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3)根 据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获得基 金管 理费, 收取 或委托收 取投 资者认 购费 、申购费 、 赎回费 及其 他事 先公 告的 合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4)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销售基 金份 额; (5)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依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对本基 金的 托管业 务运 作,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违 反 了 本 基金 合 同 或 国 家有 关 法 律 规定 , 并 对 基 金财 产 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 应 呈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中 国 银 监会 , 并 有 权 提议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表 决 更 换 基金 托 管 人 ,或 采 取 其 它 必要 措 施 保 护基 金 投 资 者的 利益; (8)选 择、委 托、更 换基 金份额代 销机 构 ,对 基金 份额代销 机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 和 检 查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基 金 份 额代 销 机 构 的作 为 或 不 作 为违 反 了 法 律法 规 、 本 基金 合 同 或 基 金 代销 协 议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行使 法 律 法 规、 本 基 金 合 同或 基 金 代 销协 议 赋 予 或规 定的基 金管 理人 的任 何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以保 护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和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回 申请 ; (10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代表基 金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而产 生的 股权 或其他 权 利,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它 法律 行为 ; (11)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 益 的分 配方案 ; (12 ) 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订的其 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他 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3 (4)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5)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6)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8)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9)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10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11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管 理 人 的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 理 , 分 别记 账 , 进 行证 券投资 ; (12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13)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14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5 ) 办 理与 基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6 )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7)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8 ) 依 据 《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法 律法 规或 国务 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以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4 (3)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如 认为基 金管理 人违 反了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银监会 , 并 有 权 提 议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表决 更 换 基 金管 理 人 , 或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利 益; (6)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以及依 据本 基金 合 同制 定的其他 法律 文件所 规定 的其他 权 利。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6)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 (7)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9)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10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11)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12)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13 )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 人 泄露 ; (14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 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行为 , 还 应 当 说明 基 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8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5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20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21 ) 法 律法 规或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以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法 律、法 规、本 基金 合同以及 依据 本基金 合同 制定的其 他法 律文件 规定 的其他 权 利。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19.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的授 权代 表共同 组 成。基 金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都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变更 基金 合同 ,但 本 基金合 同中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6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6) 变更 基金 类别 或者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变 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 (7)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8)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9)按 照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事项,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情 形以 及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事 项。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共同协商变更本 基金 合同相关约定,而无 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有: (1) 因相 关法 律法 规 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本基 金合 同进 行变更 ; (2)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不 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 (3) 基金 合同 变更 事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 (4) 调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5)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另有规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未能 按 照 有 关规 定 召 集 或 不能 召 集 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百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 项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 代表 基 金 份 额 百分 之 十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有 权 自行 召 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开会 时间 、地 点由 召集人 选择 确定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十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 起六十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自行 召集 。 (3)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当 向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 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 起六十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 集 或 在 规定 时 间 内 未能 作 出 书 面 答复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百 分 之十 以 上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当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7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 起六十日内召开。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也 决 定 不 召 集或 在 规 定 时间 内 未 能 作 出书 面 答 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百 分 之 十 以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并 应 当至 少 提 前 三 十日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 4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必须至少提 前三 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方 式; (2)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3)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委托人 身份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 权限、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4)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5)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和议 事日 程; (6) 会议 的议 事程 序和 表 决方式 ; (7)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8)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 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下,由 会议召 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 在 会 议 通 知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寄 交、 收取 方式和 截止 时间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现 场方 式召 开, 也可 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 有代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基 金份额的 持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1) 现场 方式 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由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 使表 决权。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席 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以 及委 托 人 的 代理 投 票 授 权 委托 书 应 当 符合 法 律 、 法 规、 基 金 合 同和 会 议 通 知的 规定。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8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 人代 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 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百分 之五十以 上 , 或 有 其 他情 况 未 达 到现 场 开 会 的 条件 , 则 对 同一 议 题 可 履 行重 新 开 会 程序 。 重 新 开会 仍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 关条件 ,才 能视 为有 效。 (2) 通讯 方式 召开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a)召 集人按 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公 告会 议通知 后, 在两个工 作日 内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b)召 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 公证机 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c)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提 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以 及受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代理 人 所 应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委 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d)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 达不 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 的条 件,或者召集人收到 的出 具书面表 决 意 见 书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 份 额 未 能达 到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百 分 之五 十 以 上 , 则 对同 一 议 题 可履 行 重 新 开 会程 序 。 重 新开 会 仍 然 必 须达 到 上 述 所有 相 关 条 件, 才能视 为有 效。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如修改基金合同、决 定终 止基金合 同 、 更 换 基 金管 理 人 、 更换 基 金 托 管 人、 转 换 基 金运 作 方 式 、 与其 他 基 金 合并 、 提 高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以及召 集人 认为 需要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它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经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决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 之十 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向大 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召集人 应 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a)关 联性: 召集人 负责 对提案进 行审 议,如 果提 案所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 、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职权 范 围 的 ,则 可 以 提 交大 会 审 议 ; 对 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 , 不 提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集 人 决 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b)程 序性: 召集人 可以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提案 涉及的程 序性 问题作 出决 定。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 同 意; 原 提 案 人 不同 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人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9 可 以 就 程 序 性问 题 提 请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作 出 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 十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案 , 未 获 得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 一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需 由 单 独 或合 并 持 有 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 份 额 百 分之 十 五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交;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提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案 , 未 获 得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 过 ,就 同 一 提 案再 次 提 请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 六个 月。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八)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未 能主 持 大 会 的 情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均 未 能 主 持大 会 , 则 由出 席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以 所 代 表 的基 金 份 额 百 分之 五 十 以 上多 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全程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a)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持表 决权的 百分 之五十 以 上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 (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b)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须经参加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更 换 基 金管 理 人 、 更 换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终 止 基金 合 同 、 转换 基 金 运 作方 式等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c)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d)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无 效表 决。 (e)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0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a)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b)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c)如 果会议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会 议 主 持 人未 进 行 重 新清 点 , 而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或者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代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人 宣 布 的 表决 结 果 有 异 议, 有 权 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要 求 重新 清 点 , 会议 主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d) 记票 过程 应当 由公 证 机关予 以全 程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 基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全 程公 证。 9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按照 上述第(7) 款的 规定 表决通 过的事项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国 证 监 会 核准 或 者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定的 事 项 自 中国 证 监 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 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依法 自 行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事 项 不 依 法履 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 召集 人 应 当 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对本基金所有 的基 金合同当事人均具有 法律 约束力。 全 体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决 定。 19.3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并 达成 书面 补充 文件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1 2 )变更 基金合 同应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自核准 之 日 起 生 效 。 变更 生 效 的 基金 合 同 应 当 公告 。 但 如 因相 关 法 律 法 规变 动 并 属 于本 基 金 合 同必 须 遵 照 进 行 变更 的 情 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不 对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影 响 , 或 者 变 更事 项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 响 的 ,则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而 经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后 变更 ,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或 审 核 后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 )本 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本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将 终止 :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b)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c)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它情 形; d)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情况。 2 )本基 金合同 终止后 ,应 予公告, 并按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定 ,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3 、基 金的 清算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应当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a)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终 止之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 清算 小组必 须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b)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相关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事 务 所 、 律 师 事务 所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机 构 或 人 员组 成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可 以 聘 请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c)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a)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b)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c)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d)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e)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f)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g) 进行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2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4 )基 金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 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 财产 分配须 在合 理的 期限 内完 成。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合同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公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重 大 事 项将 及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作 出 的 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师 事 务 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 19.4 争 议的处 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首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决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不 愿通 过 协 商 或调 解 解 决 , 或者 自 一 方 书面 要 求 协 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如果 争议未 能以 协 商 方式 解决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深 圳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提交 仲 裁 时 该会 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仲 裁 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19.5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以印制 成册 ,并对外公开散发或 供投 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和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办 公 场 所查 阅 , 也 可以 按 工 本 费 购买 本 基 金 合同 复 印 件 或者 复制件 ,但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3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20.1 托 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3.1 亿 元人 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甲 25 号中 国光 大中 心 成立日 期:1992 年6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6.79095 亿 元人民 币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2002 】75 号 投资与 托管 部总 经理 :曾 闻学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贴 现 ; 发 行 金融 债 券 ; 代理 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 债 券 ; 买卖 政 府 债 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 卖 外 汇;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项 及 代 理 保险 业 务 ;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和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20.2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4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行为进 行的 监督 (1)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的内 容、 标准 和程 序。 (A) 监督 内容 与标 准 托管人 依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等 的规定 ,对 基金 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全面 的监 督。 主要内 容及 标准 包括 : (a)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 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 种以 及股票等权益类 证 券品 种。 其 中 , 百分之 八十 以上 的基 金资 产投资 于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品种 。 (b) 基金 投资 方向 和投 资 对象: 本基金定位于追求本 金安 全基础上的持续稳健 收益 ,投资方向为具有良 好流 动性的金 融 工 具 , 投 资对 象 包 括 债券 等 固 定 收 益类 证 券 品 种以 及 股 票 等 权益 类 证 券 品种 。 其 中 主要 投资于 货币 市场 工具 和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B) 监督 程序 和方 式 (a) 基金 正式 运作 前的 准 备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公布 前六 日内 ,向 托管人 提供 以下 资料 : 显示基 金投 资风 格的 相关 资料及 证券 选择 标准 、交 易对手 库。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办法 及业务操作流程,在 基金 正式运作前,将基金 投资 范围、对 象、投 资比 例、 禁止 品种 输入技 术系 统。 (b) 业务 运作 中的 监督 当检查发现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等与基金合同 不符 时,按内部程序报告 并采 取相关措 施向基 金管 理人 提示 或督 促。具 体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方式 : ——电 话提 示; ——次 日上 午前 通过 加密 传真方 式发 送书 面提 示函 。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相关资 料或 说明 ,并 加盖 公章;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限 期内 未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人 将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人 超 比例 投资 的 行 为 如实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有 重大违 规行 为时 ,立 即报 告证监 会。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在 24 小时 内予 以答 复( 包括 解决措 施、 进度 、目 标等 ),并 限 期纠正 。 ——特 殊 情 形 下 , 托管 人可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或相 关关 联 方 查 询 、 取 证 ,管 理人 应 积 极 配合并 协助 。 ——基 金管 理人 与托 管人 所有监 督记 录 ( 纸质 或其 他介质 ) 存 档保 管, 并可 相互查 阅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等 进行 监督 的内 容、标 准和 程序 。 (A) 监督 内容 与标 准 (a) 基本 投资 比例 监督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5 ——一 只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十 ;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百 分 之十 ; (b)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 比例的 监督 ;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c)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资 产 配置比 例的 监督 ;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d) 单一 投资 类别 比例 限 制的监 督;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e) 基金 融资 限制 的监 督 如果基金可按国家有 关规 定进行融资,托管人 立即 制订对融资限制的监 督标 准和程序 进行监 督。 届时 ,如 有需 要,双 方再 签署 补充 协议 对相关 内容 进行 约定 。 (f) 股票 申购 限制 的监 督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 购,单只基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 总资 产,单只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g)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比例 调整 期限 的监 督 因基金规 模或 市场变 化等 原因导致 投资 组合超 出上 述约定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进行 调 整 , 以符 合 有 关 限 制规 定 。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部门 修 改 或 取消 上 述 限 制规 定时, 本基 金相 应修 改其 投资组 合限 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B) 监督 程序 (a) 参照 “1、(1 )、 (B)” 。 (b)基 金管理 人在申 购新 股时,应 提前 一天将 申购 数量、金 额等 传真到 托管 人处, 托 管人复 核后 如有 异议 ,立 即与管 理人 沟通 。 (c) 对于 场外 交易 ,当 发 现有异 常交 易行 为时 ,提 示基金 管理 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d) 对监 督过 程中 存在 的 异议或 争议 等, 双方 及时 沟通解 决。 (3)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等进 行监 督的 内容、 标准 和程 序。 (A) 监督 的内 容与 标准 (a) 管理 人禁 止行 为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6 ——依 照 法 律 、 行政 法 规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b)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 ——承 销证 券;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卖 其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依 照 法 律 、 行政 法 规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c) 关联 交易 监督 的标 准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关于基 金关 联交 易的 有关 规定确 定。 (B) 监督 程序 (a) 参照 “1、(1 )、 (B)” (b) 托管 人可 通过 核算 、 清算、 媒体 报道 等相 关方 式获取 信息 ,作 为监 督的 依据。 (c)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名单 , 供 基 金 投资 运 作 或 监督 时 使 用 。 如果 期 间 双 方的 上 述 关 联方 有变化 ,也 应在 变化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将变 化情 况提 供给对 方。 (4)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的 内容 、标 准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基 金投 资 运 作 之前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经 慎重 选 择 的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 名单 。 基 金 托管 人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是 否按 事 前 提 供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进 行更 新 , 如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市 场 情 况需 要临 时 调 整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 应向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在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 管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对 交 易 对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的 交易 规 则 进 行交 易 ,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同 对 基 金 财产 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担 责 任 ,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的内 容、 标准 和程 序。 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前, 基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符 合条 件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并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当 基 金 管理 人 确 定 的 存款 银 行 名 单发 生 变 化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及 时 书面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7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范 围是 否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6) 其他 投资 行为 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收益率异常 波动 ;巨额赎 回 ; 席 位 交 易量 ; 基 金 头寸 ; 回 购 交 易异 常 ; 交 易价 格 严 重 脱 离市 场 价 格 ;以 及 其 他 异常 情况等 进行 监督 。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核 算 、估值 及信 息披 露等 的监 督 (1) 监督 的内 容 A. 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的监 督;对应 收 资 金 到 账 等的 监 督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的监 督 ; 对 基金 收 益 及 基金 收益分 配的 监督 ;对 信息 披露的 监督 和核 查。 B.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的 监督和 核查 。 (2) 监督 的依 据或 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国家 法律 法规、有关会计政策 及行 业管理以及托管人认 为可 以采取的 标准等 。 除本协议附件外,双 方签 署资金清算、核算等 业务 备忘录,对具体的时 间点 、内容等 进行约 定, 作为 监督 的依 据或标 准。 (3) 监督 程序 或处 理方 式 A .托 管人 的 监 督处 理程 序 (a) 同“1 、(1) 、(B )”。 (b) 日常 复核 性监 督, 以 电话沟 通为 主。 (c)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 签署前 ,应 将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的计 算 模 型 、历 史 数 据 、 计算 方 法 、 计算 标 准 等 相 关电 子 数 据 和纸 质 文 挡 提交 给托管 人, 并保 证提 供材 料的真 实、 准确 。托 管人 据此复 核监 督。 B 、托 管人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可 以及 时以电话 通 知 、 书 面 提示 函 等 形 式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 应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并 将 纠正 结 果 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的处 理方 式和 程序 (1) 基金 托管 人的 处理 方 式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 可 以 及 时以 电 话 通 知、 书 面 提 示 函等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8 基 金 管 理 人 有重 大 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同 时 ,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基金 管理 人的 协助 义 务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除上 述约 定外 ,一 般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17:00 时前 , 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式 给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书面 说 明 材 料,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20.3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的 事项 或内 容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的 核查 (2)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的核 查 (3)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核查 (4)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根据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交收 的核 查;及 时执 行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投资 指令 (5)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相关 信息 披露 的核 查 (6)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的 核查 (7) 将赎 回资 金和 分红 收 益划入 专用 清算 账户 等行 为。 2 、处 理方 式和 程序 。 基金管理人如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 理、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电话 通 知 、 书 面提 示 函 等 形式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人 有 向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相关 数 据 资 料 和制 度 、 解 释、 举 证 等 的义 务 。 基 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在 下 一 工作 日 前 及 时核 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回 函 ,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9 3 、基 金托 管人 的配 合义 务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 为,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20.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除 证券交 易所的 清算 资金外, 基金 托管人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财产 生的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 财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账 户 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 行 催收 ,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 失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负 责 向有 关 当 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7)对 于基金 申(认 )购 过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 产, 应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 托 管人 处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 (8)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设有 专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取 得基金从 业资 格的专 职人 员达到 法 定 人 数 , 有 安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的 条 件 ,有 安 全 高 效的 清 算 、 交 割系 统 , 有 符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安 全 防范 设 施 和 与基 金 托 管 业 务有 关 的 其 他设 施 , 有 完 善的 内 部 稽 核监 控 制 度 和风 险控制 制度 。 (9)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募 集资 金 的验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 理人开 立的 “基金募 集专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开 立 的 基 金银 行 账 户 中 ,同 时 在 规 定时 间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字 方为 有效。 验资 完成,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的全 部资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0 金 存 入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基 金开 立 的 基 金 托管 专 户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书面 通 知 托 管人 资 金 到 账情 况,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收到 资金后 ,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基 金资 产接 收报 告。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事 宜。 3 、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账 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 应符合《 银行 账户管 理办 法》、《 现金 管理条 例》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 理的 有 关 规定》 、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管 理的 通知 》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中国 人民 银行 的其 他规 定。 (4)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证 监会《 关于 货币市场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有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的规 定 , 就 基金 定 期 银 行 存款 业 务 签 订书 面 协 议 。 办理 基 金 投 资定 期 存 款 的开 户 、 全 部 提 前支 取 、 部 分提 前 支 取 或 到期 支 取 , 需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持 授 权 委 托 书共 同 全 程 办理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还 要 将 授权 委 托 书 的复 印 件 交 由对 方 备 份 。 基 金管 理 人 上 述事 项 授 权 人 员与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洽 谈 存款 事 宜 并 签订 定 期 存 款协 议 的 人 员 不 能为 同 一 人 。基 金 所 投 资 定期 存 款 存 续期 间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 账机 制,确 保货 币市 场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账目 及核 对的 真实、 准确 。 4 、基 金的 证券 交收 账户 和 资金交 收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的证 券交 收账 户 开立和 管理 a.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交 收账 户。 b.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出 借 或 未经 对 方 同 意 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 券 交收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c.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的开 立和证券交收账户卡 的保 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2) 基金 的资 金交 收账 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1 (1)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中国 证监 会和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拆 借 市 场 进 行交 易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在 中国 外 汇 交 易中 心 开 设 同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账 户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 设 债券 托 管 乙 类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负 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同 业拆借 市场交 易账 户和债券 托管 账户根 据中 国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中国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和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签订 补 充 协 议 , 进行 使 用 和 管理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一 起 负责 为 基 金 对外 签 订 全 国银 行间国 债市 场回 购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时 代表 基金签 订全 国银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回 购主协议 ,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 、基 金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1)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 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 凭 证由 基 金 托 管人 保 存 。 实 物证 券 的 购 买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指令办 理 。实 物 证 券 由托 管 人 以 外 的机 构 保 管 时, 如 因 保 管 机构 的 过 错 导致 基 金 财 产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基 金托 管人 应代 表基金 向保 管机 构行 使追 偿权。 (2) 基金 银行 定期 存单 由 托管人 专人 、专 柜负 责保 管。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1)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各 自保 管的 内容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重 大合同包 括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债 券 买 卖 协 议、 新 股 申 购协 议 、 银 行 间市 场 债 券 回购 协 议 等 。其 中: 管理人保管的合同的 原件 为: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席位租用合同、银 行存 款协议、 债券买 卖协 议、 新券/股 申 购协议 、与 会计 师和 律师 事务所 签署 的协 议等 。 托管人 保管 的合 同原 件为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回购 协议 等。 (2) 合同 寄送 时间 与寄 送 方式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应当 自双方签 署当 日在托 管人 处留原 件 2 套;同 时,经 证监会 批 准修改 后 ( 如无 大的 修改 ,替换 原页 码; 如有 大的 修改, 经双 方协 商后 重新 签署) ,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托管 人处 。 (3) 保管 方式 和保 管期 限 管理人托管人保管都 采用 专人、专箱方式保管 。保 管期限止基金终止清 算或 移交之日 止。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2 20.5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及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与完 成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 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将 基金 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份额 净值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 处理方 式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差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A)基 金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B )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C )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按 《托 管协议 》 中“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有 关约定 处理 。 (D)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会计核算按国家 有关 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 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独立 地设 置、 记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2)基 金管 理人 与托 管人 按 规定程 序、 时间 对基 金会 计数据 和财 务指 标进 行核 对。 (3)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A.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B.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 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C.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3 (a)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经 过 审 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不 足 两 个 月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不 编制 当 期 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b)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结 束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应在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招 募说明 书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六个 月更 新一 次, 并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公告 。 半年度 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六 个月 结束 后 60 日内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在报告 内容 截至日后 的 3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在月 度报 表编制 ,对 报表加 盖 公章后, 以加 密传真 方式 将有关报 表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应 在 2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0 个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在季 度 报 表 编制 , 加 盖 公 章后 , 将 有 关报 表 提 供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人 应在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 核,并将 复核 结果及 时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40 日 内完 成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15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 50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收到后 30 日 内完 成复 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共 同 查明 原 因 , 进行 调 整 , 调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定 为 准 。 核对 无 误 后 , 基金 托 管 人 在基 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公 章 ,双 方 各 留 存 一 份。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对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 或 年 度 报告 复 核 完 毕后 , 需 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20 日 内完 成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的编制 ,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10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同 时, 出具书 面意 见。 20.6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 和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 容包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名 称 和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基 金 成 立 日 、基 金 权 益 登记 日 、 基 金持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4 有 人 大 会 权 利登 记 日 、 每月 最 后 一 个 开放 日 的 持 有人 名 册 , 由 注册 登 记 机 构负 责 编 制 ,并 交由托 管人 保存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存 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 途,并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 名册, 则应 承担 相关 责任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持有人名册的 保管 ,按国家法律法规及 证券 监督管理 部门的 要求 执行 。 20.7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 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20.8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修 改 后的 新 协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生 效, 须 经 证 监会 批准的 ,经 其批 准后 生效 。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财 产;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5 §21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 服务 。同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 根据投资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21.1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1.2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按 照份 额持有人 的定 制情况 ,提 供纸质、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方式对 账 单 。 客 户 可 通过 招 商 基 金客 户 服 务 热 线或 者 网 站 进行 账 单 服 务 定制 或 更 改 。服 务 费 用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 需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 通 讯 地 址 及联 系 方 式 ,并 及 时 进 行 更新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 的资 料 邮 寄 服务 原 则 上 采用 邮 政 平 信 邮寄 方 式 ,并 不对 邮 寄 资 料的 送 达 做出 承诺 和 保 证 ;也 不 对 因邮 寄资 料 出 现 遗漏 、 泄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 容 , 也 无 法完 全 保 证 其安 全 性 与 及 时性 。 因 此 招商 基 金 管 理 公司 不 对 电 子邮 件 或 短 信息 电 子 化 账 单 的送 达 做 出 承诺 和 保 证 , 也不 对 因 互 联网 或 通 讯 等 原因 造 成 的 信息 不 完 整 、 泄 露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21.3 信 息发送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 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 : 基 金 净值 、 投 研观 点、 公 司 最 新公 告 提 示等 ,基 金 公 司 还将 根 据 业务 发展 的 实 际 需要 , 适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 有人 定制的各类信息外, 基金 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 期向 预留手机 号码及 EMAIL 地 址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发 送基金 分红 、节日问 候、 产品推 广等 信息。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务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6 21.4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通过 基金 账号/开 户证件 号码及 登录 密码登录 招商 基金网 站, 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21.5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7 小 时的人 工咨 询 服 务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 通 过 该 热 线享 受 业 务 咨询 、 信 息 查 询、 投 诉 建 议、 信 息 定 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21.6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 柜台 的意见簿、基金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热线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售 网点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 的投 诉,原则上是及时回 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 ,基金公 司 将 在 承 诺 的时 限 内 进 行处 理 。 对 于 非工 作 日 提 出的 投 诉 , 将 在顺 延 的 工 作日 当 日 进 行处 理。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7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公告日 期 1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基煜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与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7-17 2 招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7-07-21 3 关于招 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的公 告 2017-07-29 4 招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2017 年第 2 号 2017-08-23 5 招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2017-08-23 6 招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7-08-29 7 招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7-08-29 8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产品 参加 江南 农村商 业银 行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19 9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民生 证券申 购费 率 (含定 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9-26 10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中泰 证券申 购费 率 (含定 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9-29 11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排排 网为 代销 机构 并参与 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0-19 12 关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办 公地 址变 更的公 告 2017-10-20 13 招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 报告 2017-10-26 14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通华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1-30 15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 受限 股票估 值方 法 的公告 2017-12-06 16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产品 参加 浙商 银行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12-28 17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注册 资本 及修 改公 司章程 的公 告 2017-12-28 18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 工商银 行 “2018 倾 心回 馈” 基金 定 投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2-29 19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产品 缴纳 增值 税的 提示性 公告 2018-01-02 20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 上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2018-01-08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8 §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23.1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 册登 记人的住 所,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23.2 招 募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 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 书的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9 §24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 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 代理 人申请查 阅以下 文件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安 本增利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2 、《 招商 安本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 招商 安本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 招商 安本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5 、《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6 、《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 书》 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业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和公司 章程 8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