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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A(005596)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建 信 基金管 理 有限责 任 公司 
 
 
建 信 战 略 精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八年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1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8] 78 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 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 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 市场联动的风险 、 股价波动 的风险 、汇率风险、 港股通额度限制、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 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 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 港股通下对公司行 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 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 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 风险、 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 其他可能的风险 等。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的具体风险 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6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0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2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6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7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38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46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7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4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7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8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5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4 第十八 部分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6 第十九 部分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77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78 第二十 一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81 第二十 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 82 附件一 : 《 基金 合同 》内 容 摘要 ................................................................................................... 83 附件二 : 《 托管 协议 》内 容 摘要 ................................................................................................. 100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建信战 略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 开 募集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以 及《 建 信战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建 信战略精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建信战 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建信战 略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建 信战略 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订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6、 基金账户: 指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建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3、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境内证券交 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 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 别 58 、C 类基 金份 额: 指从 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 售服 务费 而不 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9、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 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 ; 美国 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 行使 《公司 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 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 由 6 名监事组成, 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 受 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银行 突出贡献 奖、河 南省五 一劳动奖 章获得 者。1983 年毕业 于辽宁 财经 学院基建财 务与信用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部副总经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6 年 5 月起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 监,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 生, 董事 , 现 任建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 任公司总 裁 。1985 年 获东北 财 经 大 学 经济 学 学 士学位 ,2006 年 获得 长 江商 学 院EMBA 。 历 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 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 事,现 任 中国建设 银行 个人存 款 与投资部 副总 经理。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 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 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 张维义先 生, 董事, 现 任信安北 亚地 区总裁 。1990 年毕业 于伦 敦政 治经济 学 院 , 获 经济 学 学 士学位 ,2012 年 获得 华 盛顿 大 学 和 复旦 大 学EMBA 工商管理 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 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 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执 行官和执行董事 ,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1989 年毕业 于新加 坡 国立大学 。历任 新加坡 普华永道 高级审 计经理 ,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 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 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 者,湖 南卫视 《听我非常道》 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 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 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 管理中心总经理(MD )。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大学 财政金融 学院,1988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银行 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 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 裁兼首席行 政员等。1989 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 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 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 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 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 战略 研究部 总 经理。1992 年获 北京 工业大学 工业 会计专 业 学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 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 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 经理。 严 冰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 。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 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 (二级部) 总经理,英国 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资 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 中 文 大 学, 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 于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兼信 息技术 部 总经理 。1995 年毕业 于北京 工业大 学计算机 应用系 ,获得 学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 发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 ,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合管理 部总监 、投资 管理部副 总监、 专户投 资部总监 和首席 战略官 ;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 起任我公司副总裁,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专 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1 月 30 日起兼任建信资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 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 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 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东杰 先生,博士,权益投资部联席投资官。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5 月在 高盛高华证券公司从事销售交易工作;2012 年 5 月至今在我公司工作,历任初 级研究员 、研究 员、研 究主管、 基金经 理、权 益投资部 联席投 资官;2015 年 5 月 13 日至 2017 年 7 月 12 日任建信回报灵 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29 日起任建信 大安全战略精选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3 日至 2017 年 6 月 9 日任建 信鑫盛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28 日起任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 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 李菁 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 姚锦女士,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并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覆盖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核 部门, 并使它 们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 权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内部 风险控 制工作 必须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投资 管理、 基金运 作、计算 机技术 系统等 相关部 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制定,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另外, 在公司高级 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 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 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 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 一。1987 年 重新组建 后的交 通银行 正式对外 营业, 成为中 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6 年英国 《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3 位,较上 年上升 4 位;根据 2016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 位,较上年上升 37 位。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9357.90 亿 元。2017 年 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544.19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 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 毕业 于哈 尔滨工业 大学 管理学 院 技术经济 专业 ,获硕 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 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19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 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 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 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制定 的各项 制度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建立 各二级 部自我 监控和风 险合规 部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独立 负责受 托基金 资产的保 管,保 证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贯彻 适当授 权、相 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 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在岗 位、业 务二级 部和风险 合规部 三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内部 控制与 基金托 管规模、 业务范 围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 制定了一整 套严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项 目 开 发 管 理 办 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理规定》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 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66228800 (2 )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定 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cbfund.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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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2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8] 78 号文注 册 。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 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调整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费 率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七、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八、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十、认购安排 1、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向个人投 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同时发售, 具体发 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 人认购 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的 手续: 详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 原则和 认购限 额:认购 以金额 申请。 投资人认 购基金 份额时 ,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 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 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人民币,单 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4、募集 期内, 基金管 理人可设 置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限制,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如本 基金单 个投资 人累计认 购的基 金份额 数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十一 、认购费用 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A 类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认购费率 0 基金认购费用 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 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十二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1 )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认购份额=(净认 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 A 类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1.2% )=49,407.11 元 认购费用=50,000 -49,407.11=592.89 元 认购份额=(49,407.11+5)/1.0000=49,412.11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5 万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 49,412.11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十四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五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 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 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 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 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 出”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若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 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 单笔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 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 台申购本基金时, 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 定期定额 投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 相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用 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1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0%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为 0。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 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 赎 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 )A 类基金 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 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N ) 费率 赎回费率 N < 7日 1.5% 7日≤N <30 日 0.75% 30日≤N <1 年 0.50% N ≥ 1年 0 注: 一年为 365 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 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 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 回费用 50% 归入 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25% 归入基金财产(注:一个月为 30 日)。 (2 )C 类基金 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N ) 费率 赎回费率 N < 7 日 1.5% 7 日 ≤ N < 30 日 0.5% N ≥ 30日 0 赎回费用全额进入基金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 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 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 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 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5、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 本基金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 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 )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 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 的计算方式如下: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0%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 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金额 为赎回 总 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赎回总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60 日, 赎 回适用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0% =57.40 元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赎回金额=11,480 -57.40=11,422.6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60 日,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例二: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持有期大于 30 天, 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 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 =0 元 赎回金额=11,480 -0=11,48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480 元, 持有期大于 30 日,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 申购 或基金 转换入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 有可能导致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投资者 变相规避 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 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 回申请部分 ,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全 额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 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 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份 额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在指 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精选战略性看好的股票,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上市 的股票 ) 、 港股通 标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 股指期 货、国债 期货、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其中港 股通标的 票占 股票资 产 的 0%-50% )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 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相结 合 的投资策略, 灵活配置大类 资产,动态控制组合风险,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 首先,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策 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而后 , 进行各大类 资产中的个 股、 个券精选。 具体由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 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和权证投资策略 七部 分组成。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基金资产收益长期增长为目标, 根据宏观经济趋势、 市场政策、 资产估值水平、 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的变化在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内进行适度动态配置,力争获得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收 益。 2、 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遵 循“ 自 上 而 下” 的 投 资 理 念 , 结 合 当 前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及 发展趋势、 国家政策等因素, 考察行业运行周期、 发展空间等, 重点关注具有良 好发展前景的行业。 (2 )个股选择策略 当前, 中国经济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 经济运行和发展模式正面临着全新 的变化: 产业体系的升级, 新兴产业的崛起; 技术的变革和更新, 极大地提升了 全社会的生产力; 互联网思维下, 各类商业模式愈发多元化; 新一轮国际化, “一 带一路” 等国家战略推动企业扩张边界的放大。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中国经济转型 背景下带 来的各 类投资 机会。在 此基础 上, 进一步精 选出成 长空间 大、公司治 理完善、具有做大做强潜质的优质企业。 本基金结合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选择估值合理、 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 较大成长空间的个股进行投资。 定性分析主要基于投研团队对公司的案头研究和 实地调研, 包括所属细分行业情况、 市场供求、 商业模式、 核心技术等内容, 深 入分析公司的治理结构、 经营管理、 竞争优势, 综合考虑公司的估值水平和未来 盈利空间。 定量分析主要根据相关财务指标, 如营业利润率、 净利率、 每股收益 (EPS ) 增 长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等 , 分 析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 财 务 情 况 等 , 并 综 合 利 用 市盈 率法 (P/E ) , 市 净率 法 (P/B ) 、折 现 现 金流 法 (DCF )对 公 司 进 行 合理估值。 (3 )港股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 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 ) A 股稀缺性行业 个股, 包括优质中资公司 (如国内互联网及软件企业、 国内部分消费行业领导品牌等) 、A 股缺乏投 资标的行业;


(2 )具 有持续 领先优 势或核心 竞争力 的企业 ,这类企 业应具 有良好 成长 性 或为市场龙头;


(3 )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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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0 (4 )与 A 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 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 同时根据 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 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1 )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提高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 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 价格下跌的风险。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 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从长、 中、 短期 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 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增持价值被相对 低估的类属债券, 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类 属债券,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4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 对那些有着较 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进行重点选择, 并在对应可转换债券估 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 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 同时, 本基金还将密切 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从财务压力、 融资安排、 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 判断 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5)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主要是通过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方式。 在分离 交易可转债 的认股权证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分离后的公司 债券作为普通的企业债券进行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基金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 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 等策略操作。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结合对宏观经 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 构建量化 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 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 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 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其中港股通标的票占股票资 产的 0%-50%);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 债期货 、 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境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 基金参 与股指 期货、国 债期货 交易依 据下列标 准建构 组合:1)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 含质押式回 购)等; 2)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资产净值的 15% ;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在首次投资前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本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2) 、 (16) 、 (19 ) 、 (20 )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 券 、 期货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 禁止行为,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0% + 恒生指数收益率 (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10%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中证 综合 全债(总值) 指数收益率× 40%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 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 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 指数。 , 具有良 好的市 场代表性 。恒生 指数是 由恒生指 数服务 有限公 司编制,以 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 股价指数,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 能够反映港股市 场的表现, 市场代表性 良好。 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 司编制, 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该指数涵盖 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 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 体走势。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 如投资于港股,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2 )交 易所 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应 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值。 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 作为估值依据 ; (4 )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非 固定收 益类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债 券 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或其他 外币币 种对人 民币汇率 的,将 依据下 列信息 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的中间价。 7、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9、 当本 基金 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 本 基金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 该类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份额 登记机 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份额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或登 记结算 公司等 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同一投资人 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 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 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 份额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别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因投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 用; 11 、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2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 照行业惯例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 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 可能因法律法 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 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回报和 /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 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届时基金管理人 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 纳。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 或双方约定的其他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法律法规另有的规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审查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 3、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 开放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 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人按 1.00 元面值购买 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 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 上述变化 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 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 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 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性 影响。 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港股通 标的股票 、债券 和货币 市场工具 等) , 同时本 基 金基于分 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 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管理风险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十)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 )本 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资 产配置 策略对 基金的投 资业绩 具有较 大的影 响。 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的 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 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 )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以 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 ” 或 “联交所” ) 上市 的股票, 除与 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者结构、 投资标的构成、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 ,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 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动 对 港股价格的 影 响 巨 大 , 港 股 价 格 与 海 外 资 金 流 动 表 现 出 高 度 相 关 性, 本基金 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 时 受 到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和 货 币 政 策 变 动 等因素所 导 致 的 系 统 风险相对更大。 2) 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 日卖出) ,同时 对个股 不设涨跌 幅限制 ,加 之 香港市场 结构性 产品和 衍生品种类 相对丰富 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 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 可能表现出 比 A 股 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 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 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 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 以人民币进行支付, 并且 资金不留 港(港 股交易 后结算的 净 资金 余额头 寸以换汇 的方式 兑换为 人民币) ,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 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 本 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 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 则设定, 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 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 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 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 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 投资效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对港股通设有总额度以及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 本基金 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总额度或每日额度不足, 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 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 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 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 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 。 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 交易, 将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 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 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 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如在内地 市场开市 而香港市场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 也不能正常交易, 本基 金所持 港股 将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 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 收) 的交收安排, 本基金在 T 日 (港股通交易日) 卖出股票,T+2 日 (港股通交 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 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 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 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而造成支 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 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 A 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 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 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 险 香港联交所规 定 , 在 交 易 所 认 为 所 要 求 的 停 牌 合 理 而 且 必 要 时, 上 市 公 司 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 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 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 尽量缩短停牌时间” 的原则;同时与 A 股 市场对存在退市可 能的 上市公司根据 其 财务 状况 在 证 券 简 称 前 加入 相应 标 记( 例 如,ST 及*ST 等标记) 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 不同, 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险警示板, 联 交 所 采 用 非 量 化 的 退 市 标 准 且 在 上 市 公 司 退 市 过 程 中 拥 有 相 对 较 大 的主导权 ,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 本基金可能存 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 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 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 )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 本基金 参与港股通投资, 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 外, 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 , 本基 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 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 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 流动较为缺乏, 本基 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 不能申报和 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 本基金可能面临 以下风险: (一) 因结 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 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 付 或处置; (二) 结算参 与人对本 基金出 现交收 违约导致 本基金 未能取 得应收证券 或资金; (三) 结算参 与人向中 国结算 发送的 有关本基 金的证 券划付 指令有误的 导致本基 金权益 受损; (四)其 他因结 算参与 人未遵守 相关业 务规则 导致本基金 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 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股指期 货定价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 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 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损 失。 (4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 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 、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 项风险。 (5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流通受限证券指由 《 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 将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及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流通受限 证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十一)其他 风险 (1 )在 符合本 基金投 资理念的 新型投 资工具 出现和发 展后,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第 十八 部分


《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第 十九 部分


《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 的经营宗旨, 不断完善客 户服务体系。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 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 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 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 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9:00~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于准确完整地预留了地址及 邮编的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将于投资人开户确 认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信件等方式订 制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准确获得投资人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 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基金管理人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 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 账单。 2、短信对账单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 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 基金管理人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 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 分 红信息等。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 预留了准确 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 基金管理人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 查询: 客户可 通过网站 查询基 金净值 、产品信 息、建 信资讯 、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 查询: 投资人 可通过网 上“账 户查询 ”服务查 询账户 信息, 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 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 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 “账户查询修改” 、 “查询密码修 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 问题: 汇集了 客户经常 咨询的 一些热 点问题, 帮助客 户更好 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 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 言服务 ,可将 投资人的 疑问、 建议及 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 准确完 整地预 留了手机 号码( 小灵通 用户除外 ) ,可 获得免 费手机 短信服务, 包括产品 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手机号码的 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六、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 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 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 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 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 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 内给予回复。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 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第 二十 一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 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第 二十 二部 分


备 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 建信战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 申请募 集注册 建信战略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之 法律意 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附 件一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 基金托管人 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及其他 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及其 他投资 所需账 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 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 立日常机构 。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 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销售服务费 或变 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且 在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6 )基 金管理 人、销 售机构、 登记机 构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范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 基金合 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 《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并从其解释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 可印制成 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成立 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权 1.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 定, 对 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上市 的股票 ) 、 港股通 标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 股指期 货、国债 期货、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其中港 股通标的 票占 股票资 产 的 0%-50% )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 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其中港股通标的票占股票资 产的 0%-50%);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境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在首次投资前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20)本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2) 、 (16) 、 (19 ) 、 (20 )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 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3.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 禁止行为,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 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或 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选择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 基金托管人 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 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基 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 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 发 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 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 可 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 理人还 应提供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 料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两个 工作日 内,以 书面或其 他双方 认可的 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 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 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已 持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资 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 管 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出 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 资 料 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其他 方面进 行监 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 值计 算、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 发 现后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 期货账 户 和债 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 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 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过后 在中央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本 基 金 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 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 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 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 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中国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的估值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值。 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 作 为估值依据; (4 )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非 固定收 益类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或其他 外币币 种对人 民币汇率 的,将 依据下 列信息 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的中间价。 7、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9、 当本 基金 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 本 基金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 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 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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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4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 中估值方法的第1-7、9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 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 商确定处理原则。 ( 三)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的 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 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半年度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 经盖章后, 以约定 方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 复核及公告。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 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 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 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并从其解释 。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职责: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本页无正文,为《 建信战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签 署页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