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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悦债券A(005531)

华安安悦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安安悦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管理 人:华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浙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零一 八年 二月



















































































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 2 二、基金 托管协 议的依 据、 目的和原 则 ........................................................................................ 2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 核 查 ........................................................................ 3 四、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 8 五、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9 六、指令 的发送 、确认 和执 行 ...................................................................................................... 12 七、交易 及清算 交收安 排 .............................................................................................................. 15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 18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 23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 24 十一、基 金费用 ............................................................................................................................. 26 十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 27 十三、基 金有关 文件档 案的 保存 .................................................................................................. 28 十四、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更 换 ...................................................................................... 28 十五、禁 止行为 ............................................................................................................................. 31 十六、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 32 十七、违 约责任 ............................................................................................................................. 34 十八、争 议解决 方式 ..................................................................................................................... 35 十九、基 金托管 协议的 效 力 .......................................................................................................... 36 二十、其 他事项 ............................................................................................................................. 36



















































































托管协议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 集发行华安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 金管 理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华安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华安 安悦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或“ 《基 金合 同》”) 中定义 的术 语 在用于 本托管 协议 时应 具有相 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1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邮政编码:310000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 1993 年 4 月 1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9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2



















































































托管协议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国债 、金融 债、 公司 债、企 业债、 地方 政府 债、次 级债、 可分 离交 易可转债 的纯债 部分、 短期 融资 券、超 短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央 行票据 、同 业存 单、银 行存款 (包 括协 议存款 、定期 存款 以及 其他银行 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参 与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投 资, 也不投 资于 可转换 债券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3



















































































托管协议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4



















































































托管协议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2)、(9) 、( 12)、( 13)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 人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 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 制 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 的规 定为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5



















































































托管协议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 书面协 议, 明确 双方在 相关协 议签 署、 账户开 设与管 理、 投资 指令传达 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管 以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以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职 6



















































































托管协议 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管 理、 利率 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中 期票 据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 经董事会 批准 的相关 投 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以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 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 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 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 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 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 产净 值计算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 开 支及 收入确 认、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 7



















































































托管协议 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基 金托 管人的 审核 擅 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据 印制 在宣传 推介 材料上, 则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 何 责任 ,并有 权在 发现后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债券托管 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是否及 时、准 确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8



















































































托管协议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否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是否 按照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 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和独 立。 9



















































































托管协议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提 前结束 募集 之日,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由 基金管 理人于 10 日 内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验资完 成,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到的 全部 资金 存入基金 托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相 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届满 后,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 根据中 国人民 银行 规定 计息。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制 作、保管 和使用。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 1 枚以 及人名章 1 枚。托 管账户 的开 立需 遵循浙商 银行 《单 位银 行结算 账户管 理协 议》 的相关规 定。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 人民币 银行账 户结算 管理 办法 》、《 现金管 理暂 行条 例实施 细则》 、《 人民 币利率管 10



















































































托管协议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 通过后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的清 算。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场 进行 交易 ,由基金 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11



















































































托管协议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 事先书面 通知(以下称“授权通 知” )基金托管 人有权 发送指 令的人 员名单 、签 字样 本、预 留印鉴 和启 用日 期,注 明相应 的权 限, 并规定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以下简称“ 被 授权人” )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 基金管 理人发 出授 权通 知后, 以电话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确认 ,授 权通 知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用 日期 开始 生效, 若基金 托管 人收 到授权 通知的 日期 晚于 其中注明 的生效 日期, 授权 通知 自基金 托管人 收到 的日 期起开 始生效 。授 权通 知应以原 件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被 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12



















































































托管协议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指令 。指令 由“ 授权通知” 确 定的被授 权人代表基 金管理 人用 传真或双方 认可的 其他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人未按 照约定 的传 真号 码或邮箱 地址发 送的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 行。 发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电话 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 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 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 理人在 没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执 行,并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为 不执行 该指 令而 造成损失 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付款 指令 并在 基金托 管人工 作时 间内 与基金 托管人 电话 确认 。基金管 理人指 令传输 不及 时或 账户资 金不足 ,未 能留 出足够 的执行 时间 ,致 使指令未 能及时 执行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银行间市 场成交 单加盖 预留 印鉴 后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对于被 授权人 发出 的指 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 否认其 效力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授 权通知” 规定 的方法确 认指令的有 效后, 方可执 行指 令。 基金托 管人仅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授权 文件 对指 令进行表 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 理人 发送划 款指 令时应 同时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必要 的投资 合同 、费 用发票 (如有 )等 划款 证明文 件的复 印件 。但 基金托 管人仅 对基 金管 理人提交 的划款 指令按 照本 合同 约定进 行表面 一致 性审 查,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责 审查基金 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 完整性 和有效性,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文件资 料合法 、真 实、 完整和 有效。 如因 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上 述文件 不合 法、 不真实 、不完 整或 失去 效力而 影响基 金托 管人 的审核或 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13



















































































托管协议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有效 指令后 ,将 对于同 一批 次的划 款指 令随机 执行 ,如 有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约 定形 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 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或 改变 被授权 人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 一个 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原件, 注明 启用日期, 同时电 话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 期起开始 生效。 若基金 托管 人收 到授权 变更通 知的 日期 晚于其 中注明 的生 效日 期,授权 变更通 知自基 金托 管人 收到的 日期起 开始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对授 权变更 通知的 14



















































































托管协议 内容的 修改自 启用 日期 起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此后三 个工作 日内 将授 权变更通 知原件寄送至基金托管人, 原件内容应与传真 件内容完全一致, 若有 不一致的, 以传真件为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基 金交易 单元号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15



















































































托管协议 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自身 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成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在登记公司要求 的最终交收时点前基金管理人无法弥补资金缺口、 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 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本基金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 头寸用于上述交易, 并必须于T+0 日14:00 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 (含不履约申 报申请 ) ,并 确保 指令 要素( 包括但 不限 于交 收金额 、成交 编号 )与 实际交 收信 息一致。 如由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T+0 非担保交收失败, 给基金托管人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 证券, 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 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 登记公司根据基金 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 数量办理相应冻结。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 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 但基金托管人未 对登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 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 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 数量可 由基金托管人确定。 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 基 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 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 16



















































































托管协议 托管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 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 按照 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日 进行 核对。 对外 披露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之前, 必须 保证 当天所 有实际 交易 记录 与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致 。如果 交易 记录 与会计 账簿记 录不 一致 ,造成基 金会计 核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由此导 致的 损失 由基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承 担。基金 管理人 每一交 易日 以双 方认可 的方式 在当 日全 部交易 结束后 ,将 编制 的基金资 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及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 基金 的数据真 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负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收 申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T +2 日前将申购净额 (不包含申购费) 划至托管账户。 如申购 净额未 能如 期到 账,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由责任 方承 担。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 责任 方追偿基 金的损失。其中 T 日为申购日。 4、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金 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 +3 日前将赎回款 (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基 金管理 人指定 账户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划付 。若 赎回 金额未能 如期划 拨,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由责任 方承 担。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 责任 方追偿基 17



















































































托管协议 金的损失。其中 T 日为赎回日。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 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分发 现金 红利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依据划 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 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 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 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 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以约定方 式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后, 将复 核结 果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外 公布。 但基 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18



















































































托管协议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交 易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价 减去估 值全 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上市的可转债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证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19



















































































托管协议 值。 5、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 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 产估 值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 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20



















































































托管协议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按 基金 管理 人的建议 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 且基金 托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提 出疑义 或要 求基 金管理 人书面 说明 ,基 金份额净 值出错 且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过错程 度承担相应责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 场规则 变更等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6)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 通行做 法, 双方 当事人 应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进 行协商。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21



















































































托管协议 ( 三) 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传真 或双方 认可 的其 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 将复核 结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报 表完 成当 日,以约 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 将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完 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22



















































































托管协议 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 中,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 整,调 整以 双方 认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不能 于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 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选 择红利再 投资的, 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红利派发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份额 免收 申购费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 择不同 的分红 方式 ,同 一投资 者持有 的同 一类 别的基 金份额 只能 选择 一种分红 23



















































































托管协议 方式。 如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机 构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同 ,基金 登记 机构 将以投资 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可 在中 国证 监会允许 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确定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以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24



















































































托管协议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 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临时报 告、澄 清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的信 息披 露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必要 的公告 文件, 由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六)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25



















































































托管协议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 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五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五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三)C 类基 金份 额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26



















































































托管协议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 动在次 月前五 个工 作日 内、按照 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四 )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C 类基金 份额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之前相关费用 (包括不仅限于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 费用等)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27



















































































托管协议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商议 一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由登 记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28



















































































托管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更换 基 金管 理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接收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 行审 计,并 将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 理业务 前,原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需 采取 审慎措 施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或临时基 29



















































































托管协议 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手 续,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者 临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及 时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 行审 计,并 将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后, 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前 ,原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需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金 30



















































































托管协议 财产的 安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后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 ) 《基 金 法》第 二十 条、 第三十 八条 禁止的 行为 。 ( 二)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得用基 金财 产 从 事《 基金法 》第 七十三 条禁 止的投 资或 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身和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四)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的 方 式公 开披露 的信 息,不 得对 他人泄 露。 ( 五)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资金 头寸不 足的 情况下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令。 ( 六)在 资金 头寸充 足且 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下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 七) 除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动 用 或处 分基金 财产 。 31



















































































托管协议 ( 八)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为同 一机构 , 不得 相互 出资或 者持 有股 份。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行政上 、财务 上互 相独 立,其 高级基 金管 理人 员 或 其他 从业人 员不 得相互 兼职 。 ( 九) 《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32



















































































托管协议 日内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 产未按 前款 (1) -(3 )项 规定 清 偿前, 不得分 配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33



















































































托管协议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十七、违约责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应 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等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本托 管协 议约定,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 害 的,应 当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任 ;因共 同行 为给基 金财 产或 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对损 失的赔 偿, 仅限于 直接 经济 损失 ,一 方承担 连带 责任后 有权 根据另 一方 过错程 度向 另一方 追偿。 但 是发 生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免 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 及/ 或基 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造 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于存放在基金托管人之外的基金财产的任何损失;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 中 登公司 、保证 金监 控中 心等) 发送或 提供 的数 据错误 及合理 信赖 上述 信息而操 作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34



















































































托管协议 如果由于本协 议一方当 事人(“ 违约方” ) 的违 约行为给基金 资产或基 金投 资者造成损 失,而 另一 方当事人(“守约方” ) 赔偿了基金 资产或 基金 投资者的 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托 管协 议当事 人违 反托 管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承担 赔 偿责 任。 ( 四)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 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 经济 损失 。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上海金 融仲 裁院 ,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 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相 关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规定, 仲裁 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35



















































































托管协议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议 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 ,协议 当事 人双方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改 托管 协议草 案。托 管协 议以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的 文本为 正式 文本。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生 效。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 三) 基金托 管协 议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四) 基金托 管协 议一式 6 份, 除上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 1 份外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有 2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二十、其他事项 本 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有 关法 律法规 等规 定协商 办理 。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