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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沃利货币A(002936)

华夏沃利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 沃 利 货币 市 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 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已经 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15 日 证监许可
[2016]1294号文 准 予注 册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7 年1 月13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 本 基金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
其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 型 基金 、混 合 型 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 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者 购买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者 存款 类金 融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8年1 月13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7 年12 月31 日。 (本 招募说 明书 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审 计)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设置 ............................................................................................................. 19 七、基 金的 募集 ............................................................................................................................. 20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1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21 十、基 金的 投资 ............................................................................................................................. 45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9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4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54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8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9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1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1 十八、 风险 揭示 ............................................................................................................................. 6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9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3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2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4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5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5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绪言 《华夏 沃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 (以 下简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编报 规则第 5 号< 货币 市场 基金 信息 披露 特别规 定>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华 夏沃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基 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夏 沃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4 、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同》 :指《华 夏沃 利货币 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夏 沃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托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华 夏 沃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夏 沃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17 、 机构 投资 者 :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投 资人 、 投 资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 1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1 、 销 售机 构: 指华 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2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 23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受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4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由该 登记 机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5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6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27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28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 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29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32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33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34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35 、 《业 务规则》 :指 《华 夏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 构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 36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7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38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39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41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2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43 、元 :指 人民 币元 。 44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5 、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照实 际利 率法 进行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 46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47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 节假 日)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48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 49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 54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李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 鹏科 技咨询 有 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事 长、 党 委书记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总经 理 ,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襄 理、 副 总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常务副 总裁,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裁 , 兼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 Barry Sean McInerney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现 任 万 信 投 资 公 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曾 在多 家北 美领 先的金 融机 构担 任高 级管 理职位 。 汤晓东先 生: 董事、 总经 理,硕士 。曾 任职于 摩根 大通、荷 兰银 行、苏 格兰 皇家银行 、 中国证 监会 等。 杨冰先 生: 董事 , 硕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业 务行 政负 责人 。 曾任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交易 员 、 资 产管 理业 务投资 经理 、 资产 管理 业务 投资主 管 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中信 证券 党委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葛先 生于 2007 年荣获 全 国金融 五一 劳动 奖章 。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北 京建设 (香 港上市)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油 海洋工 程、东 兴证 券、中 兴通讯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先 生: 独立董 事, 大学本科 ,高 级经济 师。 现已退休 。兼 任东莞 银行 独立董事 。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 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华联合 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彦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 、 朗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理 事, 中国 会计 学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任 中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 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 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科 员,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作)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事、 党办 主任、 养老金 业务总 监, 华夏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贸 易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务 部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女 士: 副总经 理, 硕士。兼 任证 通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 。曾 任基金 营销 部总经理 、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上 海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杨一夫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 现 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裁 ,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公 司在 中国的 投资 活动 , 兼 任三 川能源 开发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中 国投 资协 会常务 理事 。 曾 任国 际金 融 公司( 世界 银行 组织 成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等。 史本良 先生 : 监事 , 硕士 , 注册会 计师 。 现任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 B 角。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监等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杨维华 先生 :监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 部 B 角 。曾 任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风险 管理 部总监 等。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委员 。 曾 任财 政部 科研所 助 理研究 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等 。 李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部 执行 总经 理、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级 副总 裁、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等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曲波先 生, 清华 大学 工商 管理学 硕士 。2003 年 7 月 加入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曾 任 交易管 理部 交易 员、 华夏 现金增 利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固定收 益部 总经理 助理 、 现 金管理 部总 经理 、 华 夏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 8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25 日期 间) 、 华夏安 康信 用优 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 9 月 11 日至 2014 年 7 月 25 日期 间)等 ,现 任现 金管 理部 董事总 经理 ,华 夏现 金增 利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1 月 18 日 起任 职) 、华 夏财 富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 任 职) 、 华夏 薪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7 月 25 日 起任 职) 、 华夏天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 13 日 起任 职) 、 华夏 快线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 12 月 29 日起任 职) 、 华夏沃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1 月 13 日起任 职) 、华 夏惠 利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 经理(2017 年 2 月 10 日 起任职 ) 。 3 、本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成 员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王劲松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机构投 资总 监, 投资 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曲波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范义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投 资经理 。 刘明宇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柳万军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张驰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机 构债 券投 资部 总监。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 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务 处理、 控制 程序组 成,具 体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评 估、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通 、 内部监控 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 证 ,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 好 的 控制 环 境包 括 科学的 公 司 治理 、 有效 的 监督管 理 、 合理 的 组织 结 构和有 力 的 控 制文化 。 (1)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 会等专 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 互相 合 作,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衡 ,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的 合 规守法 意识 和 职 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业 务部 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标 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风 险因 素 进行分 析。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对于不 可控风 险,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决 定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少 相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 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是 公 司的最 高 投 资决 策 机构 , 负责资 产 配 置和 重 大投 资 决策等 ; 基 金 经理小 组负 责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资产 配置 基础 上进 行组合 构建 ,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金经 理小 组 在基金 合同 和投 资决 策权 限范围 内进 行日 常投 资运 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 投 资 决策 与 执行 相 分离。 投 资 管理 决 策职 能 和交易 执 行 职能 严 格隔 离 ,实行 集 中 交 易制度 ,建 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易 分配 制度 ,确 保各 投资组 合享 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机 会。 ② 投资授权 控 制。 建 立明确 的 投 资决 策 授权 制 度,防 止 越 权决 策 。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负 责制定 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置 比例 ;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立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 管理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或基 金经理 授权 的小 组成 员的 指令 负 责交 易 执行。 ③ 警 示 性控 制 。 按 照 法规或 公 司 规定 设 置各 类 资产投 资 比 例的 预 警线 , 交易系 统 在 投 资比例 达到 接近 限制 比例 前的某 一数 值时 自动 预警 。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 重 监控 和 反馈 。 交易管 理 部 对投 资 行为 进 行一线 监 控 ;风 险 管理 部 进行事 中 的 监 控;监 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监 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调 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 保 证 技术 系 统的 安 全稳定 运 行 ,公 司 对硬 件 设备的 安 全 运行 、 数据 传 输与网 络 安 全 管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的备 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管 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制 定了 完善 的制度 。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 司 建 立了 科 学的 招 聘解聘 制 度 、培 训 制度 、 考核制 度 、 薪酬 制 度等 人 事管理 制 度 , 确保人 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 司 设 立了 监 察部 门 ,负责 公 司 的法 律 事务 和 监察工 作 。 监察 制 度包 括 违规行 为 的 调 查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 司 设 立了 反 洗钱 工 作小组 作 为 反洗 钱 工作 的 专门机 构 , 指定 专 门人 员 负责反 洗 钱 和 反恐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 配 备反 洗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 全 反洗钱 组织 体系 外, 公司 还制定 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控制 制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作规 程, 确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 洗钱义 务。 4、信 息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信 息 及 时 送 交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目 前 公 司 业 务 均 已 做 到 了 办 公 自 动 化 , 不 同 的 人 员 根 据 其 业 务 性 质 及 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 部监控 公 司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务部 门 的 稽核 部 门, 通 过定期 或 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 监督 公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 于1908 年, 是中国历 史最 悠久的 银行 之一,也 是近 代中国 的发 钞行之一 。 1987 年 重新 组建 后的 交通 银行正 式对 外营 业 , 成 为中 国第一 家全 国性 的国 有股 份制商 业银 行 , 总部设 在上 海。 2005 年6月 交通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挂牌 上市 , 2007 年5 月在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上市 。 根 据2016 年 英国 《 银行 家》 杂志 发布 的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 告, 交通银 行一 级资 本位列 第13 位, 较 上年 上 升4位; 根据2016 年美 国 《 财富》 杂 志发 布的 “ 世界500 强公 司 ” 排 行榜, 交通 银行 营业 收入 位列第153 位, 较上 年上升37位。 截至2017 年9月30 日 , 交 通 银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89357.90 亿元。2017 年1-9月, 交通银 行实现 净利 润( 归 属于 母公 司股东) 人民 币544.19 亿元 。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下文 简 称 “托 管 中心 ” )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 年基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以及 经济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职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生2013 年10月至 今任 本行董事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5月至2013 年10 月任 本行董 事 长、执行 董事 、行长 ,2009 年12月至2013 年5月 任本 行副董事 长、 执行董 事、 行长。牛 先生 1983 年 毕业 于中 央财 经大 学金融 系, 获学 士学 位, 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管理 学院 技 术经济 专业 ,获 硕士 学位 ,1999 年享 受国 务院 颁发 的政府 特殊 津贴 。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生2013 年11月起 任本 行副董事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10 月起任 本行行 长;2010年4 月至2013 年9月 任中 国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中央汇金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执行董 事、 总经理 ; 2005 年8月至2010 年4月 任本 行执 行董 事、 副 行长 ; 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月任 本行 副 行长 ; 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月任 本行 董事 、 行 长助 理 ; 2001 年9 月至2004 年6月 任本行 行长 助 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任 本行乌鲁 木齐 分行副 行长 、行长, 南宁 分行行 长, 广州分行 行长。 彭先生1986 年于 中国 人民 银行研 究生 部获 经济 学硕 士学位 。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 任本 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中 心总 裁; 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 历任本 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经 理 ,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副 总裁 ;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 任本 行乌 鲁木 齐分 行财务 会计 部副 科长 、 科 长、 处 长助 理、 副处 长, 会计结 算部 高级 经理 。 袁 女士1992 年 毕业 于中国 石油 大学 计算 机科 学系 , 获 得学 士学位 , 2005 年于 新疆 财经 学院获 硕士 学位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7 年9月30 日 , 交 通 银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319 只 。 此 外, 交通 银行 还 托管了 基 金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银行 理财 产品 、 信托 计划 、 私 募投资 基金 、 保 险资 金、 全国社 保基 金、 养老 保障 管理基 金、 企业 年金 基金 、QFII 证券投资 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 产 、QDII 证券投资资 产和QDLP 资金等 产品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 加强 内部 管理 ,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1 ) 合 法性 原则 : 托管 中心 制定的 各项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法 规及 监管 机 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全 面性原 则:托 管中 心建立各 二级 部自我 监控 和风险合 规部 风险管 控的 内部控 制 机制, 覆盖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督 机制 。 (3)独 立性原 则:托 管中 心独立负 责受 托基金 资产 的保管, 保证 基金资 产与 交通银 行 的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 不同的 受托 基金 资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4)制 衡性原 则:托 管中 心贯彻适 当授 权、相 互制 约的原则 ,从 组织结 构的 设置上 确 保各二 级部 和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制 中的 盲 点。 (5)有 效性原 则:托 管中 心在岗位 、业 务二级 部和 风险合规 部三 级内控 管理 模式的 基 础上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内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 通 过行 之有 效的 控制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效 益性原 则:托 管中 心内部控 制与 基金托 管规 模、业务 范围 和业务 运作 环节的 风 险控制 要求 相适 应, 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实 现最 佳 的 内部控 制目标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商业 银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托 管中心 制 定 了一整 套严 密 、 高效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 效, 包 括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管理 暂行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业务 风险 管理暂 行办 法》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办 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制 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保密 工作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部业 务资 料管 理制 度》 等, 并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基 金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加以 完善 。 做 到业 务分 工合理 ,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业 务管 理制 度化 , 核 心作业 区实 行封 闭管理 ,有 关信 息披 露由 专人负 责。 托管中 心通 过对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的事 前指 导 、 事 中风控 和事 后检 查措 施实 现全流 程 、 全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 聘 请国际 著名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国际标 准的 内 部控制 评审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的核算 、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 支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 支 付、 基金 的申 购资金 的到 账与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 监督和 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有 关证 券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行为 , 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予以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行 调整 。 交 通银 行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交通 银行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及时纠 正的 , 交 通银行 须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交通银行 作为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为 ,须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四) 其他 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1)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1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西 塔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8 (2)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021-35385521*210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 :蓝 杰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3)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 :仲 秋玥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 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根 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设置 (一)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的 金额 , 对投 资者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用 ,因 此形 成不 同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 将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 金 份额 ,两 类 基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 码,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份额类别 A 类份额 B 类 份额 首次单笔 申 购最 低金 额 直销机 构 或 华夏 财富 : 10.00 元; 5,000,000.00 元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蚂蚁基 金:100 元 (已持 有 B 类 基金 份额 的 投资者 可以 适用 首次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 10.00 元) 追加单笔 申 购最 低金 额 直销机 构 或 华夏 财富 : 10.00 元; 蚂蚁基 金:1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直销机 构 或 华夏 财富 : 10.00 份; 蚂蚁基 金:0.01 份 10.00 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直销机 构 或 华夏 财富 : 10.00 份; 蚂蚁基 金:0.01 份 5,000,000.00 份 年销售 服务 费率 0.25% 0.01%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 500 万 份时 , 本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 A 类 基金份 额升 级 为 B 类基 金 份额。 2、若 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低 于 500 万份 时, 本基金 的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户 持有 的 B 类 基金 份 额降级 为 A 类基 金份额 。 3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代 码不 同,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等 交易 申请 时, 应正确 填 写基金 份额 的代 码, 否则, 因错误 填写 基金 代码 所造 成的赎 回等 交易 申请 无效 的后果 由投 资 者自行 承担 。 投 资者 申购 申请确 认成 交后 , 实 际获 得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以 本基 金的登 记机 构根 据上述 规则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为准 。 (四 ) 投 资者 需注意 , 若 开放日 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进 行了 升降 级处 理, 则投资 者在 该日对 升降 级前 的基 金份 额提交 的赎 回 、 基 金转 换转 出及转 托管 ( 若有 ) 等 申请 可确认 失 败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 或 者调 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及 各类别 的数 额限 制、 费率 水平 、 相 关规 则, 或者 停 止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的 销售 等, 并在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披露 。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 已经中 国证 监会2016 年 6 月15 日 证监 许可[2016]1294 号文 注册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认 购价格 为 1.00 元人 民币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本基金 自 2016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 月 10 日进 行发售 。 募 集期 间, 本基 金共募 集 201,660,198.51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229 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 同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 申 购与 赎回 通过 指定销 售机 构进行 。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调整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按 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 广 州分 公司 、 成都 分 公司 , 设 在北 京 、 上 海、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 子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318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传真:010-88066222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静安 嘉里 投资 理财中 心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 1515 号静 安嘉 里中 心 办公楼 一 座 2608 单 元(200040 ) 电话:021-50735010 传真:021-50735011 (11 )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西 湖 区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B 区 4 层 G05 、 G06 室 (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塔写 字楼 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5)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 住 所等信 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 ( 一)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销售机 构” 的相 关描 述。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业 务操作 需 要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定 期定 额申 购 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或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确定 价” 原则 ,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4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 办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业务 , 不同 份额 类别 的金 额限制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六、 基金份 额的 类别 设置 ” 的 相关描 述。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循 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2 、 投资 者 办 理本 基金 的赎回 业务 , 不同 份额 类别 的份额 限制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六、 基金份 额的 类别 设置 ” 的 相关描 述。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循 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申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成 立, 申 购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递交赎 回申 请 , 赎回 成立 , 赎 回是 否生 效 以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1 日 (包 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回 款项 。特 殊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 金管理 人可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期限内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赎 回款项 。 如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时 间可相 应顺 延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 放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或赎 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申请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为 准。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对 上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提 前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2 、在满 足相关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要求 的前 提下, 当货 币市场基 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合计低 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为 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 避免 诱发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将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对当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1% 以上 的赎 回申请 征 收 1% 的强制 赎回 费用 , 并 将上 述赎回 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做 法无 益于 基金 利益 最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3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赎 回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保 持为 1.00 元 ,本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 1.00 元。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申购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一 : 假 定某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A 类基 金份 额的金额为 10,000.00 元 , 则 投资 者 可获得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赎回金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 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B 类 基金份 额 ( 不考 虑升 降级 的影响 ) , 则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00=10,000.00 元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持 有人 的利益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基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 暂停 本基金 的申 购。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7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业务 。 8 、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8、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停 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 暂停 本基金 的赎 回。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0% 的,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采 取延 期办 理部 分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措施 。 发生上述情形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最 迟于重新 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3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 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十二 )基 金转 换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金转换采取 “ 未知 价 ” 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 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 、转入基 金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 可获 得确 认。 (5 ) 除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单 笔转 出申 请遵 循转出 基金 有关 赎回 份额 的限制 ,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 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 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 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 及有 关限制,但应最迟在 调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 出基金 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 应收的 赎回 费收取, 如该 部分基 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取 赎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回 时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 换金 额指扣 除赎 回 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 费 用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一。 ②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二。 ③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三。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④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四。 ⑤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五。 ⑥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用 -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用 ,最 低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六。 ⑦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七。 ⑧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八。 ⑨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九。 ⑩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十。 ? 从 后端 收费 基金 转出 ,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十一 。 ? 从 后端 收费 基金 转出 ,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十二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 用 收取 方式 :收 取的 申购 费 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十三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 的 申 购费用= 固定 费用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转出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单 位为 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十四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十五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 业务 举例 ” 中例 十六 。 ? 对 于多 笔不 收取 申购 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 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 对 于货 币型 基金 和不 收取赎 回费 用的 债券 型基 金 ( 目前 包括 华夏 债券 C ) , 每 当有 基金新 增份 额时 ,均 调整 持有时 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 除上 述 (i ) 之 外 的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 其 持有 时间 为本 次转 出 委托中 多 笔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 有时 间。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基 金转 换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4 、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 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确 认成 功 。 甲 基金 适 用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 固定费 用。 T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 为 3 年的 后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后 端收费基 金乙, 转出时适 用甲基金 后端申 购费率 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 为 0.5% ,转 出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T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申 购费 率 为 2.0%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持 有期 为 5 天的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 金销 售服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务费率 为 0.3% ,不 收取 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的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0% ,且 乙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基 金 份 额转 让 在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业务 规则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易 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请 。 具体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发 布 公 告 。 (十八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的 前提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力求 安全 性的 前提 下, 追求稳 定的 绝对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 1 、现 金 。 2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 3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产支 持 证券 。 4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根 据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政 策形势、信用 状况、利率 走势、资金供 求变化等的 综 合判断 ,并结 合各类 资产 的流动 性特征 、风险 收益 、估值 水平特 征,决 定 基 金资产 在债券 、 银行存 款、 货币 市场 基金 等 各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并适时 进行 动态 调整 。 2 、个 券选 择策 略 在个券 选择上,基金 将综合运用 收益率曲线分 析、流动性 分析、信用风 险分析等方 法 来评估 个券 的投 资价 值, 发掘出 具备 相对 价值 的个 券。 3 、银 行存 款投 资策 略 基金根 据不同银行的 银行存款收 益率情况,结 合 银行的信 用等级、存款 期限等因素 的 分析 , 以及 对 整 体利 率市 场环境 及其 变动 趋势 的研 究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选 择具 有较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高投资 价值 的银 行存 款进 行投资 。 4 、利 用短 期市 场机 会的 灵 活策略 由于市 场分 割 、 信 息不 对称 、 发 行人 信用 等级 意外 变化 等情况 会造 成短 期内 市场 失衡; 新股、 新债 发行 以及 年末 效应等 因素 会使 市场 资金 供求发 生短 时的 失衡 。 这 种失衡 将带 来一 定市场 机会 。 通 过分 析短 期市场 机会 发生 的动 因, 研究其 中的 规律 , 据 此调 整组合 配置 , 改 进操作 方法 ,积 极利 用市 场机会 获得 超额 收益 。 未来 , 随 着证 券市 场投 资工 具的发 展和 丰富 , 本基 金可 相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 策略,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 可交 换 债券 。 (3) 剩余 期限 超过 三百 九 十七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下的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 (5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 在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2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的 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 续期不 得 超过 240 天 。 (2)投 资于同 一 机构 发行 的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 作为原 始权 益人的 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 债券除 外 。 (3) 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于 有固定 期限 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但投资 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议 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 不得超 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5)货 币市场 基金应 当保 持足够比 例的 流动性 资产 以应对潜 在的 赎回要 求, 其投资 组 合应当 符合 下列 规定 : ○ 1 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 得低于 5% 。 ○ 2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五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10% 。 ○ 3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 银行 定期 存 款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 4 除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 上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日 累 计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6)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8) 本基 金的 基金 总资 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 在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在基 金管 理人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七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 率。 七天通 知存 款利 率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七天 通知 存款基 准利 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或 者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本基金 可以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 基金。 (七) 投资 组合 报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845,613,831.07 79.38 其中: 债券 845,613,831.07 79.3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2,667,517.82 19.96 4 其他资 产 6,965,947.61 0.65 5 合计 1,065,247,296.50 100.00 5.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4.0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41,929,467.10 16.6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 20% 。 5.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3.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21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不存 在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超过 120 天 的情 况。 5.3.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1 30天以 内 0.31 24.9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2 30天( 含) —60 天 87.6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3.5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4 90天( 含) —120 天 9.3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5 120天 (含 ) —397 天 (含 ) 23.3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合计 124.16 24.90 5.4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说 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不存 在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超 过 240 天 的情 况。 5.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39,620,000.00 4.65 2 央行票 据 -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3 金融债 券 49,957,266.96 5.8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9,957,266.96 5.8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9,965,191.27 11.73 6 中期票 据 20,087,182.89 2.36 7 同业存 单 635,984,189.95 74.62 8 其他 - - 9 合计 845,613,831.07 99.21 1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 动 利率债 券 - - 5.6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21196 17 渤 海银 行 CD196 1,500,000 149,215,125.99 17.51 2 111715387 17 民 生银 行 CD387 1,000,000 99,528,823.99 11.68 3 111720249 17 广 发银 行 CD249 1,000,000 99,510,310.72 11.67 4 111711469 17 平 安银 行 CD469 1,000,000 99,503,296.30 11.67 5 111717269 17 光 大银 行 CD269 1,000,000 99,490,794.56 11.67 6 011765005 17 鲁 黄金 SCP009 500,000 49,970,259.52 5.86 7 111720252 17 广 发银 行 CD252 500,000 49,734,084.13 5.83 8 179961 17 贴 现国 债 61 400,000 39,620,000.00 4.65 9 111772132 17 成 都农 商 银行 CD109 400,000 39,001,754.26 4.58 10 011761058 17 中 建材 SCP012 300,000 29,978,843.34 3.52 5.7“ 影 子定 价 ” 与 “ 摊 余成 本 法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7%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2%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情 况。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况。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5.9.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鉴于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特性 , 本基 金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即本 基金按 持有 债券投 资的 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率 每日 计提 应收 利息 , 并按实 际利 率法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摊销 其 买入时 的溢 价或 折价 ,以 摊余的 成本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按 市场利 率或 交易 市价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释 或不 公平 的结 果, 基金管 理人 采用 “ 影子 定价 ” , 即于 每一 计价 日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价 格对基 金持 有的 计价 对象 进行重 新评 估 , 当基金 资产 净值 与其 他可 参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 大偏离 的 , 应 按其 他公 允价 值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调 整差额 确认 为 “ 公允 价值 变 动损益 ” , 并 按其 他公 允价 值指标 进行 后 续计量 。如 基金 份额 净值 恢复 至 1.00 元 ,可 恢复 使 用摊余 成本 法估 算公 允价 值。如 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规定 不能 客观反 映基 金资 产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在与 基金托 管人 商议 后, 按最 能反映 基金 资产 公允 价值 的方法 估值 。 5.9.2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责 、 处罚的 情形 。 5.9.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4,047,830.27 4 应收申 购款 2,918,117.34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965,947.61 5.9.4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5.9.4.1 本报 告期 内没 有需 特别说 明的 证券 投资 决策 程序。 5.9.4.2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项之 间可能 存在 尾差 。 ”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华夏沃 利货 币 A :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7 年 1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6091% 0.0019% 1.3056% 0.0000% 2.3035% 0.0019% 华夏沃 利货 币 B :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1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8486% 0.0019% 1.3056% 0.0000% 2.5430% 0.0019%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 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各 类证 券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 按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发 生上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基金管 理人 应编 制并 披露 临时报 告。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其 他 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四) 估值 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是按 照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额 的日 已实现 收益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7 日 年化收 益率 是以 最 近 7 日 (含 节假 日 ) 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精确 到 0.001% , 百分 号 内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小数点 后 4 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对更 正的 情况进 行确认 , 确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4 、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并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国 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场 规 则变更 等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损益 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日 分配 、 按日 支付 ”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 以基 金净 收益 为 基准 , 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配 , 且 每日 进行 支付。 投资人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 因去 尾形成 的余 额自 动合 并入 下一日 收益 中进 行分配 ) 。 4、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当 日收 益进 行分 配 , 若 当日 净收 益大 于零 时 , 为 投资 人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 人记 负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时 , 当 日 投 资人不 记收 益 。 5、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 每日 收益 支付 方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 即红利 转 基金份 额 ) 方式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每日 收益 支付 时, 若 当日 净收 益大 于零 , 则为 投资 人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若当 日净收 益小 于零 , 则 缩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 若投 资人 全 部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其 对应 收益将 立即 结清 ; 若收 益为 负值 , 则 从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款中扣 除 。 6、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 对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行 调整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 前一个 开放 日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应于 节假日 结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的 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五)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见基 金合同 第 十八部 分。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印 花税、 证管 费、 过户 费、 手 续费、 券商佣 金、 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费 用等 )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的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 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据 与管 理人核 对 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管理 人无 需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0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据 与管 理人核 对 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管理 人无 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 降级为 A 类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其 确认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作 日起 适 用 A 类基 金 份额的 费率 。 B 类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01% , 对于 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年 销 售服务 费率 应自 其确认 升 级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享 受 B 类 基金 份额 的费 率。 各类别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算 公式 具体 如下 : H =E ×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登 记 机构 , 由 登记 机构代 付给 销售机 构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 付 的,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4) - (10 )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2 、 本基 金转 换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 算公 式、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中的 “ (十 二) 基金 转换 ” 中的 相关 规定 。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的 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 系 的法律 文件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公 告 (1)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7 日年化 收益 率采 用 四舍五 入 保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通 过 指定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 的 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 (7)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 (9)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2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14)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5)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 (16)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7)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8)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19)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0)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 (21)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2)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3) 基金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 (2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或者 XBRL 电子 方式复 核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基 金收 益为 负的 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 1.00 元, 每日 分配 收益 。但投 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 基 金每 日分配 的收 益 将根据 市场 情况 上下 波动 ,在极 端情 况下 可能 为负 值,存 在亏 损的 可能 。 2 、流 动性 风险 当投资 者集 中赎 回时 ,基 金需迅 速变 现, 从而 承担 交易成 本和 变现 成本 的损 失。 为满足 投资 者的 赎回 需要 , 基 金可 能保 留大量 的现 金, 而现 金的 投资收 益最 低, 从而 造 成基金 当期 收益 下降 。 投资定 期存 款时 , 资 金不 能随时 提取 。 如果基 金提 前支取 将可 能不 能获 取定 期利息 , 会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从 而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当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金 持有的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市 场价格 将下 降。 由于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超 过 120 天,所 以市 场利 率上 升导 致基金 本金 损失 的风 险较 小。 当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再投资 的短 期金 融工 具的 利息水 平将 下降 , 导 致基 金的当 期收 益随之 降低 。 4 、信 用风 险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的发行 人违 约 , 不按 时偿 付本金 或利 息时 , 将 直接 导致基 金 财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产的损 失。 由于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高信 用等 级的 短期 金融工 具, 因违 约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的风 险较小 。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或其发 行人 的信 用等 级下 降时, 会因 违约 风险 的加 大而导 致市 场价格 的下 降, 从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在基金 投资 债券 、 票 据或 债券回 购的 交易 过程 中, 当发生 交易 对手 违约 时, 将直接 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是导 致基金 不能 按时 收回 投资 资金, 从而 造成 当期 收益 的下降 。 5 、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实际 投资 操作 过 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限于 知识 、 技 术、 经验 等因 素而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其精 选出 的投资 品种 的业 绩表 现不 一定持 续优 于其 他品种 。 6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 7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8 、其 他风 险 战 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诚实 信用、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本 基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 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十 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沃利 货币市 场基金 基 金合 同》 。 第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100 年 联系电 话:400-818-6666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 在 不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监管规 定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为支付 本基 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易 清算 等款 项,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资 产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审 计、 法律 等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的 除外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 规 定的 行为 ,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或者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9)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诺 其知悉《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反洗钱法 》 、 《金 融机 构报 告涉嫌 恐 怖融资 的可 疑交 易管 理办 法》 、 《 金融 机构 大额 交易 和可疑 交易 报告 管理 办法 》 等反 洗钱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将 严格 遵守上 述规 定 , 不会 违反 任何前 述规 定 ; 承诺 用于 投资的 资金 来 源 不属于 违法 犯罪 所得 及其 收益; 承诺 出示 真实 有效 的身份 证件 或者 其他 身份 证明文 件, 积极 履行反 洗钱 职责 ,不 借助 本业务 进行 洗钱 等违 法犯 罪活动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诺 , 其 不属于 联合 国 、 欧盟 或美 国制裁 名单 内的 企业 或个 人, 不位 于 被联合 国、 欧盟 或美 国制 裁的国 家和 地区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第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法律 法规和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在对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增加、 减少 、调整 本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或 调低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调 整收费 方式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在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代 销机构 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收益 分配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4) 根据 相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 易规 则, 安排 本基 金的上 市交 易事 宜。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或通 讯开 会等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须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权 提供 便 利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 。 参加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 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 的,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 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 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决议 。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九、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财 产清 算方 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第四部 分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第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二 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沃利 货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营范 围 : ( 一 ) 基 金募 集; (二 ) 基金 销售 ; ( 三) 资产 管理 ; (四 )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 编码 :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 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1) 现金 。 (2)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存 单。 (3)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资产 支 持证券 。 (4)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 3 )剩 余期 限超 过三 百九 十 七天的 债券 。 4 )信 用等 级在 AA+ 级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 在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2)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 每 个交 易日 的 投 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12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2 )投资 于同一 机构 发 行的 债券、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具及 其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资 产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 券除外 。 3 )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 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议 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 不得超 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 基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 ,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5 )货币 市场基 金应当 保持 足够比例 的流 动性资 产以 应对潜在 的赎 回要求 ,其 投资组 合 应当符 合下 列规 定: ○ 1 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 得低于 5% 。 ○ 2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五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10% 。 ○ 3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 银行 定期 存 款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 4 除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 续 3 个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 上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日 累 计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6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7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 )本 基金 的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 在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和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时 ,有责 任控 制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由于交 易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其 他 方面进 行监 督。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认 、 基 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查 。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核 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数 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料上 , 则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在 发现 后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 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限,并 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在 限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根据 《 基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 户 及债 券托 管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是否 及时、 准确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是否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是 否按照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进 行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立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和债 券托管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立 。 5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和 基金申 购过 程中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基 金银 行 存款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关 于证券 投 资 基金 执行< 企 业会计 准则> 估值 业务 及份 额净值 计价有 关事 项的 通知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以约 定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 将 复核 结果 反 馈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予以 公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即 估值对 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按 实际 利 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 “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内 。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将正 偏离 度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发 生上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基金 管 理人 应编 制并 披露 临时报 告。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其他 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发现 方应 及时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以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负 责编制 和保 管, 并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责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 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 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由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四)除 上述 约定时 间外 ,如果确 因业 务需要 ,基 金托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商 议一致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 解不 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 并对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被依 法取 消基金托 管资 格或因 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被依 法取 消基金管 理资 格或因 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权 。 4 、发 生《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运 作办 法》 或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 交易 对账单 不定 期发送的 基金 资讯材 料, 如基金新 产品 或新服 务的 相关材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司 有关服 务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换 、 资料变 更 、 分 红方式 变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 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 四)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热 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 人 工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 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7 年7 月20 日发 布 华夏沃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2017 年第2 季度 报告 。 ( 二)2017 年7月21 日发布关 于华夏 沃利货币 市场基金A 类基金 份额新增 蚂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三)2017 年7 月28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以通讯 方式 召开华 夏沃 利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公 告。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四)2017 年7 月29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以通讯 方式 召开华 夏沃 利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第 一次 提示 性公 告。 (五)2017 年7 月31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以通讯 方式 召开华 夏沃 利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第 二次 提示 性公 告。 (六)2017 年8 月26 日发 布 华夏沃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 (七)2017 年8 月29 日发布 华夏沃利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结 果暨决 议 生效公 告。 (八)2017 年9 月29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九)2017 年10 月25 日发 布华夏 沃利 货币 市场 基金2017年第3季 度报 告。 (十)2018 年1 月12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上海 基 煜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 十一 )2018 年1月22 日发布 华夏 沃利 货币 市场 基金2017年第4季 度报 告。 (十二)2018 年1月31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杭州 分公 司营业 场所 变更的 公 告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华夏 沃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2 、 《华 夏 沃 利货 币市 场 基 金基金 合同 》 。 3 、 《华 夏 沃 利货 币市 场 基 金托管 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 年 二 月 二十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