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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弘利货币A(004515)

德邦弘利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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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弘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德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 人 : 交 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零一 八年 二月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 重要提示 德邦 弘利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2016年11月24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84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7 月12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因 政 治 、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 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但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 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 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基 金 。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 基金的 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1 月1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7 年12 月31 日。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 目


录 重要提 示 ................................................................................................................................... 2 目


录 ..................................................................................................................................... 4 第一部 分 绪


言 ..................................................................................................................... 5 第二部 分 释


义 ..................................................................................................................... 6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1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0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4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7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8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29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38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5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4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5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 6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62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65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66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提 示 ........................................................................................................... 72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 清算 ........................................................................................... 75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77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摘要 ............................................................................... 99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 117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它 应披 露 事项 ......................................................................................... 120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21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22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 第一部分 绪


言 《德邦 弘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德邦 弘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 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德邦 弘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 理人: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德 邦 弘利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德邦 弘利 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德邦弘利 货币市 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德邦 弘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改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德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德邦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 :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 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2、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升级: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 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 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 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 自动 将投资 人 在该基金 账户 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5、 降级: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 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 类 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 A 类基金份额 5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6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1、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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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成立时间 :2012 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7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刘利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1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姚文平先生, 董事长, 硕士, 国籍中国。 复星集团副总裁, 复星科技与金融 集团总裁,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恒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 证券业协会互联网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创始理事。 曾 先后于南京大学、 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工作, 对于证券经纪、 投资银行、 固定收 益、 资产管理等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同时在财富管理、 资产证券化、 对冲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 基金等方面颇有创新。 武晓春先生, 董事, 博士, 国籍中国。 复星集团全球合伙人, 现任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中国证券业协会监事及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知联会 理事。 曾任职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长城期货公司董事。 在资产管理业 务和证券研究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曾著有《中国股票市场效率研究》等。 董振东先生, 董事, 硕士, 国籍中国。 现任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战略投资 部长。 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担任计划部职员, 新利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投资部副总监, 浙江国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程兴华先生, 董 事, 国籍中国,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浙江大学理论经 济学博士后, 高级经济师, 副研究员。 曾任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 行部负责人, 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中天发展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法务总监、 总经 理,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产业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易强先生, 董事, 硕士, 国籍中国。 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德 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 比利时联合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地区业务发展总监, 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吕红兵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国籍中国。 高 级律师, 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 执行合伙 人。中 华全国 律师协会 党组成 员、副 会长,金 融证券 业务委 员会主任, 第七届上 海市律 师协会 会长。中 国证监 会第六 届股票发 行审核 委员会 专职委员、 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咨询委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 上海国际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及仲裁员。 复旦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华东政法 大学、上海外贸大学等高校兼职或客座教授。 肖斌卿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南 京大学管 理科学 与工程 博士, 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任副教授。 王志伟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国籍中国。 高 级经济师, 历任广东省第十届 政协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 书记, 广东发展银行党组成员兼副行长, 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 广东发展银行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 信托投资部总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人事教育部经理, 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 科科长等职务。 曾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政府决 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企业家委员, 广东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客 座 教授,江西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李力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国籍中国。 现任 复星财富管理集团法务总监。 历任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资深律师。 王桦先生, 监事, 硕士, 国籍中国。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技术员, 浙江省农信 联社科员,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主管, 现任浙江省国际 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高级经理。 王刚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 国籍中国。 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曾 任天治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 稽核部 总监助理、 职工董事、子公司监事 。 栾家斌先生, 职工监事, 学士, 国籍中国。 现 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监,曾任职于恒川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3、 高级管理人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硕士。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易强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汪晖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华宝信托公司信托基金经理,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具有 15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李定荣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华安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监 。 4、基金经理 刘长俊先生, 硕士,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 从业 7 年。 曾任上海 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债项评级部分析师、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宏观行业部研究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客户经理。2015 年 6 月 加入德邦基金, 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担任 德邦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德邦德焕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德景一年定期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锐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基 金、 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汪晖先生,副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黎莹女士, 硕士, 毕业于复旦大学基础医学专业, 从业 7 年。 曾任群益证券 (医药行业)研究员。2014 年 4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 经 理, 担任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多元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许文波先生,硕士,毕业于吉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从业 16 年。曾 任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门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投资主 办助理、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 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策略研究员;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分析师。 2015 年 7 月加入德邦基金, 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总经理, 兼任研究部总监,担任 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德邦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稳盈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铮烁女士, 硕士, 毕 业于北京交通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 从业 10 年。 曾任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信用评估部研究员, 中诚 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部分析师。2015 年11 月加入德邦基金, 现任 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担任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德邦纯债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本昌先生,硕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专业,从业 14 年 。曾任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数量分析师、 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 经理、 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 塔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分析师; 济安金信科技 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师;济安陆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师。2015 年 8 月加 入德邦基 金,现 任公司 金融工程 与量化 投资部 总监,兼 任组合 基金投 资部总监,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 担任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 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及转换 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及报告事项; 9、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6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上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7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经营理念、 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 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 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确定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督察长 的职责权限; 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 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 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 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 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2 )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做好事前、 事中和 事后的 风险管理, 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适时改进。 (3 )控制体系 ①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 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 由股东会、 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 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 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8 执行层面: 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 : 由监事会、 督 察长和 监察稽核部门等组成, 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 确保公司经营管理、 受托投资、 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 ②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制定切实可行的紧 急应变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以达到快速、 及 时、 有效化解危机的目的, 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 降低不利影响, 最大限度地保 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A.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 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B.公司各部门、 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其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C.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及 时 效 ; D.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3 )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 主要包 括投资 管理业务 控制、 运营管 理业务控 制、销 售业务 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 特点, 严格制定各项制度、 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9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变化及 基金管理 人的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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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0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 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 份制商 业银行 ,总部设 在上海 。2005 年6月交 通银行 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7年5 月 在上海证 券交易 所挂牌 上市。根 据2016年 英国 《银行家》 杂志发布 的全球 千家大 银行报告 ,交通 银行一 级资本位 列第13 位,较 上年上升4 位;根据2016 年美 国《 财富》杂 志发布 的世界500强公司 排行榜 ,交 通银行营业 收入位列第153位,较上年上升37位。 截至2017年9月30日, 交 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9357.90亿元。2017年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44.1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现有员工具 有多年基金 、 证券和银 行的从业经验 , 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 , 以及经济 师 、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员工的 学历层次较高 , 专业分 布合理 , 职 业技能优良 ,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 是一支诚实勤勉 、 积极进取 、 开拓创新 、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1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12 月至2013 年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4 月至 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2005 年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9 月至 2004 年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19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 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2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制定 的各项 制度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建立 各二级 部自我 监控和风 险合规 部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独立 负责受 托基金 资产的保 管,保 证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贯彻 适当授 权、相 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在岗 位、业 务二级 部和风险 合规部 三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内部 控制与 基金托 管规模、 业务范 围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 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通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3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项 目 开 发 管 理 办 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 理规定》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 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 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 托管人 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基 金的申 购资金的 到账与 赎回资 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证监会 、 中 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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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4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王伟 公司总机:021-26010999 直销电话:021-26010928 直销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400-821-7788 (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dbfund.com.cn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和其他网上直销平 台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阅相关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021-2058176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 陶涛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5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5450998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 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 )其 他销售 机构具 体名单详 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以 及基金 管理人 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6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联系人: 吴培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葛明


住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 :陈露、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蔺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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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7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6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6]284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 、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1、基金 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 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基金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840 号文核准, 自 2017 年 4 月 7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7 年 7 月 5 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20,078,672.23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 220,078,672.23 份 ,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23.96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23.96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220,078,796.1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696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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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8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正 式生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入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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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9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将 通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售 机构将 由基 金 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书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 或 其他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0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本基金的 最高限 额、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和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 但应 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 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1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点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规 定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请 的确 认 情 况 。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 基金账户单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 5 万元;首次 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 额的,每个 基金账户单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 500 万元。追加 申购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 或 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 销售机构 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追加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首次 申购 本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追 加 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投资人可 多次申 购,对 单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份 额不设上 限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 者可将 其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 申请赎回 份额精 确到小 数点后 两位,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为 0.01 份,B 类 基金份额的 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为 500 万份。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当 日申购 金额上限 及本基 金当日 的申购 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等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2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2、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用。 3、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 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 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 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4、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 金额申购 ” 方式,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 金份额的 申购价格 均为每份基 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投资 1,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则 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1.00 =1,000.00 份 5、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 方式,A 类 基金份额、B 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格 均为每份 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1)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 假定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50,000.00 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 ×1.00=50,000.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 收 取强 制 赎回 费的情 况 下 :赎 回 金额= 赎回 份 额 ×基 金 份额 净值- 赎回份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3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部分份额?1% 例: 假定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 5,000,000.00 份, 基金总份额为 400,000,000.00 份, 且触发收取强制赎回费条件时,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00 ×1.00- (5,000,000.00-400,000,000.00×1%)×1% = 4,990,000 (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 基金份额在赎回当日的收益与赎回款 一并支付。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本基 金出现 当日 已 实现 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收益小于 零的情 形,为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一 笔新的 申购申 请被确认 成功, 使本基 金总规模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4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影 子定价 法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本基 金出现 当日已 实现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收益小于 零的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 当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的。 8、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5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6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 公告 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7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 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 十六 、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十七 、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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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8 第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 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 标、 投资策略,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执行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 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 金融市 场运行、 资金流动格局、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的基础上, 科 学预计未来利率走势, 择优筛选并优化配置投资范围内的各种金融工具, 在控制 利率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 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趋势、 国家货币政策导向和短期资金供求情况的深入 分析, 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当 预期短期利率呈下降趋势时, 侧重配置期限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 反之, 则侧重 配置期限较短的金融工具。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 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 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 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 水平之间的关系, 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9 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结合宏观经 济 和 利 率 预 期 分 析 , 动 态 确 定 并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以满足可能的、 突发的现金需求, 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 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 稳定收益, 锁定风险, 满足 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 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 (国债、 金 融债、 央行票据、回购等)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 ,决定 各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 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 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在动态测算基金投资者净赎回资金需求、 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因素的 前提下, 对基金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通过实时追踪基金资产的现金库存、 资产变 现能力等因素, 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 在保持基金财产高流动性的前 提下, 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 将各类属资产的到期日进 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 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 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 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 析和跟踪、 量化模型评估、 投资限额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 风险评估和控制, 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组合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个券选择、 信用产品交易策略等各种策略, 精选品种,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 期稳定收益。 7、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 交易模式、 环境冲击、 流动性等 因素差异化影响而出现定价差异, 从而 产生套利机会。 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 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 作 , 提 高 资 产 收 益 率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0 如跨银行间和交易所的跨市场套利, 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 操作(跨期限套利) 。 8、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 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 债券进行回购质押, 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 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 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相关政策趋向和 债券市场走势。 (3 )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的配比关系。 2、投资决策流程 (1 )投资基础研究 公司的投资建立在强大的基础研究之上。 公司使用的研究报告主要来自两个 渠道: 公司研究发展部内部分析师提出的研究报告; 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和宏观分析研究报告。 公司对基金投资品种的研究注重发挥团队互动 作用。对进入核心 债券库 证券的选择采取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审议制度。 (2 )投资决策 基金投资 的决策 过程体 现集体决 策、组 合投资 的原则, 防止个 人独断 专行、 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现象发生。


投资决策过程分以下四个步骤 :


① 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 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② 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 预测的分析报告。 ③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④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将投资 计划议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议。 投资 计划议案包括投资组合计划、 研究发展部评估意见。 投资决策委员会 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组合议案进行讨论、 修改、 表决, 并形成最终投资组合方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1 案,由基金经理具体实施。 基金经理、 研究发展部在投资计划议案形成过程中, 密切配合, 充分发挥团 队合作精神, 同时又保持相对独立性。 基金经理应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意见对投 资计划进行必要的修订, 但是也允许各自保持独立意见, 作为投资组合议案的组 成部分,共同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表决。 (3)投资执行 ① 基金投资执行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 理根据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工作。基金经理可配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其工作。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实行授权制, 授权的具体权限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每只基金的规模、 风格具体确定, 也可以在投资组合方案中临时确定、 调整。 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分别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决定投资的具体 执行。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可以直接下达交易指令; 超出基 金经理授权权限但是在投资总监授权权限范围内的, 经投资总监审批后, 由基金 经理下达交易指令; 超出投资总监授权权限的,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 由基 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 ②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到达交易室交易总监后,交易总监再分配给各 交易员。交易总监应尽量平均分配各交易员的工作量。 交易指令全部以电脑下单方式完成, 在电脑发生故障等意外情况时, 可以录 音电话或书面方式下达,禁止以口头方式下达。 ③ 交易员接到交易指令后必须向基金经理进行人工复核,确实无误后根据 指令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操作经验合理地完成交易。 ④ 交易员应及时将交易情况反馈给交易总监、基金经理和运作保障部。 (4 )绩效评估 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 相 关 的 绩 效 评 估 报 告 , 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 源进行分级等。 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以往的策略, 如果需要, 则对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2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 、投资 目标及 流动性特 征,本 基金选 取同期七 天通知 存款利 率 (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限 的银行 存款的 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 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本基 金 投资 于具有 基金托管 人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3 (5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 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 以上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20% ; (6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7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8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 (9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中国人 (1)、 (6) 、 (11) 项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4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5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再受上述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与平均剩余存续期 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Σ 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Σ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Σ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存 续 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 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确定


(1 )银 行 活期 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的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 )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存单 的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续 期限 以 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存款协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限 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 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 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 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6 (6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 平均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采用更短的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期限进行投资管理 。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77,328,066.87 75.9000 其中:债券 77,328,066.87 75.900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000,000.00 21.6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2,259,947.25 2.2200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7 4 其他资产 287,270.45 0.2800 5 合计 101,875,284.57 100.0000 2、 报告 期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注:无 。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说 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 超过资 产净 值的20% 。 3、 基金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3.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5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情况 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未 发生超 过120 天 的情 况。 3.2


报 告 期末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53.420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17.630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9.850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19.240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0.1300 -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8 4、 报告 期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续 期超 过240天 情况 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未发生 超过240 天的 情况 。 5、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92,440.72 9.850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92,440.72 9.850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67,335,626.15 66.3500 8 其他 - - 9 合计 77,328,066.87 76.200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 报 告期末 按摊 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785344 17 广州农 村商业银 行CD167 200,000 19,524,143.94 19.2400 2 111721120 17 渤海银 行CD120 180,000 17,890,708.98 17.6300 3 111713081 17 浙商银 行CD081 150,000 14,966,905.20 14.7500 4 111781817 17 杭州银 行CD147 150,000 14,953,868.03 14.7300 5 170204 17 国开 04 100,000 9,992,440.72 9.8500 7 、 “影 子定 价”与 “摊 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 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4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65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 均值 0.0312%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情 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 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况。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9、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9.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 即估值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 照票 面 利率 或协议 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价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 每 日计 提损益 。 9.2 报 告期 内, 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9.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4,951.72 3 应收利息 252,318.73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87,270.45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0 9.4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的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 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7 月 12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德邦弘利货币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07 月12 日 -2017 年09 月30 日 0.6528% 0.0022% 0.2996% 0.0000% 0.3532% 0.0022% 2017 年10 月01 日 -2017 年12 月31 日 0.7985% 0.0018% 0.3403% 0.0000% 0.4582% 0.0018% 注: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七天 通知 存款 利率 (税 后) 德邦弘利货币 B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07 月12 日 -2017 年09 月30 日 0.7062% 0.0022% 0.2996% 0.0000% 0.4066% 0.0022% 2017 年10 月01 日 -2017 年12 月31 日 0.8595% 0.0018% 0.3403% 0.0000% 0.5192% 0.0018% 注: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七天 通知 存款 利率 (税 后)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 注: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7 年7 月12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至 报告 期期末 , 本 基金运 作时 间未 满1 年。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月 ,自 2017 年 7 月 12 日合 同生效 日起 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本基 金运作 时间 未 满 6 个 月, 仍处于 建仓 期。 图示 日期 为 2017 年7 月 12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 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 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 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 外公布。 3、基金 日常估 值由基 金管理人 进行。 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值后 ,将估 值结果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小数点后 4 位 (含第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 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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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0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每日 分配、 按月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 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 日收益 全 部分配, 若当 日已实 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收益 每月集 中支付一 次,成 立不满 一个月不 支付。 本基金 每日进 行收益计 算并分 配时, 每月累计 收益支 付方式 只采用红 利再投 资(即 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 式,投 资人可 通过赎回 基金份 额获得 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 每月累计收 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 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 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 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每月集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1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每月例行的累计收益支付不再另行公告 。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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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2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3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基金份额 降级 为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 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 由A 类基金份额 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 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该类基金份额 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4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5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更换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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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6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7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 截至 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 某 类 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方法为: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8 %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 10000 / ) 365 ) 7 / [(( (%) 7 7 1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于 节假日 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9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0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影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 情形; 当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 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 的情形; 27、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7 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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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2 第十七 部 分 风 险提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利率直 接影响着 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 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 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 人如出 现违约、 无法支 付到期 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 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要求。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和流动性不均匀等原因可能会造成 基金建仓困难, 或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 高;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风险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3 等。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本基 金投资 于货币 市场工具 ,可能 面临较 高货币市 场利率 波动的 系统性 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 场工具流动性 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在 特殊情况 下的赎回申请可能会收取一定 比例的 强制赎回费 的风险 。 2、 投资 人购买 本基金 并不等于 将资金 作为存 款存放在 银行或 存款类 金融机 构,基金 每日分 配的收 益将根据 市场状 况上下 波动,在 极端情 况下可 能为负值, 存在亏损的可能性。 3、 本基 金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进行估 值,投 资者可能 面临采 用“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偏离 的风险 。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 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资产支持 证券存在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 险等。 (1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 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 从简单意义上讲, 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 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 )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 一种,也具有利率风 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 )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 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 )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4 程而引起的风险。 (6 )法 律风险 是指因 资产支持 证券交 易结构 较为复杂 、参与 方较多 、交易 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五、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 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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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5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生效, 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6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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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7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 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8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9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0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1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2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3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 内并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4 (2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调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5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6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会议 通知载明的方式 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7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载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 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8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 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监督员及 公证机 关均 有 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9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0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 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 日收益 全 部分配, 若当 日已实 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收益 每月集 中支付一 次,成 立不满 一个月不 支付。 本基金 每日进 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 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 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 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1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每月集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每月例行的累计收益支付不再另行公告。 四 、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2 方法如下: 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基金份额降级 为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 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 由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 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3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 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执行。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超过12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 益人的 资产支 持证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国债、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4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限 的银行 存款的 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 受上述比例限 制;本基 金投资 于具有 基金托管 人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6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7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8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9 )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 展期;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5 除上述第(1) 、 (6) 、 (11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 定期 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6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 、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至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前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生 效,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8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申请 仲裁 时该会现行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 ,对各方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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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9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成立时间:2012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2] 249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0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 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执行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 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已进 入最后 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1 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3)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机构发行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及 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 金投资 于有固 定期限的 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 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 以上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20% ; 6)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 7)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及 五个交 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8)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 9)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2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 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 6)、 11)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再受上述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3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 期和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 场现券 及回购交 易对手 的名单 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 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 易对手 的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 划拨、 账目核 对、到期 兑付、 文件保 管以及存 款证实 书的开 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4 (6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 整性、 全面性 。 名单变 更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发送对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若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5 他有关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 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 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 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6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 纠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立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债 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 之日起 10 日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 金合同 等有 关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金 银行存 款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及时核 查基金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7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2 )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存款 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 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申请 开通本 基金银 行存款账 户的企 业网上 银行业 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 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管 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票据 法》、 《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 《人 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 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 集资金 经验资 后,基金 托管人 负责向 中国人民 银行进 行报备 ,并在 备案通过后,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 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8 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订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登记机构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 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9 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知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 计算结果 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 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 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 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用 公允 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0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二)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小数点后 4 位 (含第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1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 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2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 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三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 (六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约定方式 将有关报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3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 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 人在对 财务报 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 度报告 复核完 毕后, 可以 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 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4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 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 该 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 裁的地 点在上海 市,仲 裁裁决 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5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 生《基 金法》 、《销售 办法》 、《运 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6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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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7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配备 安全、完 善的电 脑系统 及通讯系 统,准 确、及 时地为基 金投资 者办理 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 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 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 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 对账单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 直 接登录 公司网站 或拨打 本公司 客服电 话查询或 订阅账单, 本公司可以根据基金持有人的订阅申请提供基金对账单 。 如 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 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400-821-7788(免 长途 话费) 或 021-36034888 ,公 司将 按流 程 为 基 金持有 人免 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 4、其他 资料: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投资 者的需 求,不定 期寄送 基金管 理人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寄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 邮件形式为主, 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服中心。 对于纸质资料的寄送, 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 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 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 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 客服热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享有如下服务: 1、人工服务:客服人员在 8:30-17:00 的时 间段内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业务咨询、信息订制、投诉受理等服务;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8 2、自助服务:自助语音系统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自行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进行直销 交易表单及 基金对账单传真索取等操作; 3、 电话留言: 非人工服 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客服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 客服专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 网上直销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 直销业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平台 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申请查询和账 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 卡种的网上 直销业务。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bfund.com.cn 和销 售机 构 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 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或客服中心定制所需要的个性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账户 信息、 基金信息、 产品 净值、 交易确认、 公司 活动、 理财刊物等。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信息定制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 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邮件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 其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投资者的建议 或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内容, 分类管理, 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共同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八、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全国地区客服热线:400-821-7788(免长途电话费) 上海地区服务热线:021-36034888 公司网址:www.dbfund.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db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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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9 如本招募 说明书 存在任 何您/贵 机构 无 法理解 的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 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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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0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它 应 披 露 事 项 自2017 年7月12 日至2018年1月11 日涉及公司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如 下 :


1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及公司网站 2017/7/13 2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及公司网站 2017/7/13 3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及公司网站 2017/7/13 4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德邦弘利 货币市场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及公司网站 2017/9/23 5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第3 季度 报 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及公司网站 2017/10/26 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 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及公司网站 2017/11/17 7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纸质对账 单寄送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及公司网站 2017/12/2 8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 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 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及公司网站 2017/12/29 9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实施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及公司网站 2017/12/30 10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及公司网站 2017/12/30 1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12 月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及公司网站 2018/1/1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1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 办公场所 ,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bfund.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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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2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德邦 弘利货币市场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 德邦弘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 德邦弘利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德邦弘利货币市场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 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二月 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