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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日添金货币A(001842)

九泰日添金货币: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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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 
 
一 、会 议基本 情况 
九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基金 管理 人 ”或 “本 公司 ” )旗下 九泰 日添 金货币
市场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经中 国证 监 会证监 许可[2015]2004 号文 批 准, 于2015 年12
月8日成立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九泰 日添金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的 有关约定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26日17:00时止 (以本公告列明的 收件人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 会议计票日: 表决 截止日期后二个工作日内 (即2018年3月28日 前, 含2018年3月28日 当天)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8号楼A栋 联系电话 :400-628-0606 邮政编码 :100012 联系人: 李淑怡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本次持 有人 大会拟 审议 的事项 为 《 关于九 泰日 添金货 币 市场 基金 变更 投资策 略、 投资限 制 等有关事项 并修改基金合同 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 表》(附件四)。


2 / 18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2018年2月28日 ,即 该日下 午交 易时 间 (15:00 )结 束后 ,在本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登记 在册的 本基金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均 有权 参与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表 决(注 :权 益登 记日当 天申请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不享有 本次 会议 表决权 ,权益 登记 日当 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1、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 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 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 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tamc.com ) 下载并打 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 签字, 并提供本人身份 证件复印件 (居民 第 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印章 (以下 合称 “ 公章 ” ), 并提 供加盖 公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可 使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部 门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自 行投票 的, 需在 表决票 上加盖 本机 构公 章(如 有)或 由 授 权代 表在表 决票上 签字 (如 无公章 ),并 提供 该授 权代表 的有效 身份 证件 复印件 (居民 第二 代身 份证需 提供正 反面 复印 件) , 该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所签署 的授 权委 托书或 者证明 该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该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签 署表 决票 的其他 证明文 件, 以及 该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的营业 执照、 商业 登记 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被代理的 个人投 资者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 居民第 二代 身份 证需提 供正反 面复 印件 ) ,以 及填妥 的授 权委 托书原 件(见 附件 三) 。如代 理人为 个人 ,还 需提供 代理人 的身 份证 件复印 件 (居 民第 二代 身份证 需提供 正反 面复 印件) ;如代 理人 为机 构,还 需提供 代理 人的 加盖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复印件 (事 业单 位、社 会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使 用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门 的批文 、开 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并提供被代 3 / 18 理的机 构投资 者加 盖公 章的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件 (事业 单位 、社 会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盖 公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书 复印件 等) ,以 及填妥 的授权 委托 书原 件(见 附件 三 )。 如代 理人为 个人, 还需 提供 代理人 的身份 证件 复印 件 (居 民第二 代身 份证 需提供 正反面 复印 件) ;如代 理人为 机构 ,还 需提供 代理人 的加 盖公 章的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件 (事业 单位 、社 会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盖 公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书 复印件 等)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委托 他人投 票的, 应由 代理 人在表 决票上 签字 或加 盖公章 ,并提 供该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的 营业 执照、 商业登 记证 或者 其他有 效注册 登记 证明 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见 附件 三 )。如 代理 人为 个人, 还需提 供代 理人 的 身份 证件复 印件 (居 民第二 代身份 证需 提供 正反面 复印件 ) ; 如代 理人为 机构, 还需 提供 代理人 的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件等)。 (5) 上述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应 符合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 指持有 人 的身 份证 件复印 件 ( 居民第 二代 身份 证需提 供正反 面复 印件 ) 、加 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复 印件 等证 明 持有 人身份 的文 件, 此类 文件所 载信息应与持有人购买 基金份额时提供 给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登记信息一致。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 起止时 间内( 以本 公告 列明的 公证机 构公 证人 员收到 表决票 时间 为准 )通过 专人送 交或 邮寄 的方式 送达至 本公 告列 明的寄 达地点 ,并 请在 信封表 面注明 : “ 九泰 日添金 货币市场 基 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 五 、计 票 1、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 在表决截止日期后 二个工作日内 (即2018年3月28日 前, 含2018年3月28日当天), 由本基金管理人授 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 如份额持有人既进行委托授权, 又 直接投票 表决并送达了有效表决票的, 则以 直接投 4 / 18 票表决为 有效的表决票, 委托授权视为无效。 4、表决票效力的认定 如下: (1) 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该表决票无效, 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亦不 计入 参与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之内。 1) 机构投资者的表决票未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 单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 或 未在 表决 票上加 盖公章 的;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未 在表 决票上 加盖本 机构 公章 (如有 )或授 权代 表在 表决票 上 未签 字( 如无 公章) 、未提 供该 授权 代表的 有效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 居民第 二代 身份 证需提 供正反 面复 印件 ) 、未 提供该合 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所 签署 的授 权委托 书或者 证明 该授 权代表 有权代 表该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签 署表 决票的 其他证 明文 件、 未提供 该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的营业 执照 、商 业登记 证或者 其他 有效 注册登 记证明 复印 件或 取得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的; 2)个人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签字 或未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的; 3) 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 未同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居民第二代身份 证需提 供正反 面复 印件 ) (代 理人为 个人 )或 未附加 盖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复 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权 部门的 批文 、开 户证明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代理人为机构)或未填妥授权委托书的; 4)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5)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 (2) 如表 决票有 下列 情形之 一但 其他要 素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者 ,该 表决意 见视 为弃权, 计入有 效表决 票; 并按 “ 弃权 ”计入 对应 的表 决结果 ,其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计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 见的; 2)表决票 “表决意见 ”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矛盾的; 3)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3)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 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5 / 18 被撤回; 2)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 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 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视为弃权表决,但 计入 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3)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 给本公告列明的 收件人的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1、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 2、 根据 《基金法》 等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修改不涉及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本 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情形 。 因此 本次 议案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 过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基金 法》以 及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 次持 有人大 会需 要本人 直接 出具有 效表 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有 效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达到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方 可举 行。如 果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符合 前述 要求而 不能够 成功 召开 ,根据 《基金 法》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在规 定时 间内 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18年2月28日。 重新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时, 除非授 权文 件另有 载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授 权期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出的 各类授 权依 然有 效,但 如果授 权方 式发 生变化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重 新作出 授权 ,则 以最新 方式或 最新 授权 为准, 详细说 明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发 布的 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 18 电话:010-57383999 传真:010-57383966 客户 服务电话:400-628-0606 网址:www.jtamc.com 2、监督人: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 电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3、公证机构: 北京市方 圆公证处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五层A528室 联系人 :原莹 联系电话 :010-85197530 邮政编码 :100010 4、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1、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 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确保表决票 于表决截止 时间 前送达 。 2、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发 布本公 告后2个工 作日 内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就持 有人大会 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28-0606咨询; 4、 根据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 公证费、 律 师费等相关费用 自基金资产列支。 5、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 根据 《 基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本基金可 能会 重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8年2月23日


7 / 18 附 件: 附件一 :《 关于九 泰日 添金货 币 市场 基金 变更 投资策 略、 投资限 制 等 有关事 项 并 修改基 金合同 的议案 》 附件二: 《九泰日添金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 :《九泰日添金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 四:《九泰日添金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 对照表》


8 / 18 附 件一 : 关 于九 泰日添 金货 币 市场 基金 变更投资 策 略、 投 资限 制 等有 关事 项 并修 改基 金合同 的议 案 九泰 日 添金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货币市 场基 金监 督管理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 的有 关 规定 和《 九泰 日添金 货币市 场 基 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 为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协商 一致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九 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基 金管 理人 ” 或 “ 本公司 ”) 拟通 过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变更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 策略、 投资限制 等有关事项, 并相应 修改基金合同。 本次基 金合同 修改 的完整 内容 参见 《 九泰 日添 金 货币 市场 基 金基 金合 同修改 对照表 》( 附件 四) 。 上述 议 案如 获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决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 改,本 基金的 托管 协议 及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也将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补充 。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8 年2 月23 日


9 / 18 附 件二 : 九 泰日 添金 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通 讯表 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 资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 或名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 证件 类型及 号码 : (个人 投资 者填 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营业 执照 类型及 号码 : (机构 投资 者填 写)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委 托他 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代理人 姓名 或名 称:


代理人 身份 证件 类型 及号 码: (如代 理人 为个 人) 代理人 营业 执照 类型 及号 码: (如代 理人 为机 构)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九泰 日添 金货 币市场 基金 变更 投资 限 制等 有 关事 项 并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 议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签 字或盖 章: 年











日 说明: 1、 请 以打 “√ ” 方 式在 “ 同意 ” 、 “ 反对 ”或 “弃权 ” 栏 内注 明表 决意 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选 择 一 种且只 能选 择一 种表 决意 见。 2、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下 所有账号 所持 本基金全部份额的表 决意 见 。 3、表 决意 见效 力的 认定 规 则请详 细阅 读本 次大 会公 告第 五 项。 4、 本 表决 票可 剪报 、 复印 或登录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jtamc.com ) 下 载并 打印 , 在 填写 完整 并签 字 盖章后 均为 有效 。


10 / 18 附件三: 九 泰日 添金 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委 托书 本人( 或本 机构) 持有 九泰日 添金 货币 市场 基 金(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现就《 九泰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九 泰日添 金 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公 告 》所 述事 宜, 授 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本 人( 或 本机 构 )参 加 投票 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2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 所有议 案的表 决权 。表 决意见 以受托 人的 表决 意见为 准。本 授权 不得 转授权 。授权 有效 期自 签署日起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 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签署日期:




















日 授权委 托书 填写 注意 事项 : 1、本 授权 委托 书 可 剪报 、 复印或 按以 上格 式自 制, 在填写 完整 并签 字或 盖章 后均为 有效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委 托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 视为份 额持 有人 已同意 表决 事项 , 授权 管 理人 代为 投票 )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构 以及 其他 符合 法律 规定的 机构 和个 人 , 代 为 行使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的表 决权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一次 授权 多个 受托 人或多 次授 权的 , 均为 有 效的纸 面授 权 。 能够 区分 先 后 次序的 , 以最 后一 次授 权 为准 ; 授 权无 法区 分授 权 次序 , 但 多次 有效 的纸 面 授权意 见一 致的 , 以一 致 的授 权表示 为准 ;授 权无 法区 分授权 次序 ,且 授权 意见 不一致 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票 。 3、受 托人 的表 决意 见代 表 委托人 名下 所有 账户 中持 有的本 基金 所有 份额 的表 决意见 。 4 、本 授 权委托 书 中“ 委托人 证件号 码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或申 购本基金 时的证 件号码或 该证 件号码 的更 新。 5 、授权 委托书 中委托 人所持 基金的 份额以持 有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为准 。如本次 持有人 大会权益 登记 日,投 资者 未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则 其授 权 无 效。 6 、如 份 额持有 人既进 行委托 授权, 又 直接投 票并 送达 了有效 表决票的 ,则以 直接 投票 为 有效的 表决 票,委托 授权 视为 无 效。


11 / 18 附 件四 : 九 泰日 添金货 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修 改对 照表 一 、重 要提示 1、 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 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004 号文批准, 于2015年12 月8日生效成立, 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货币 市 场基 金监督 管理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和《九 泰日 添金 货币市 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为 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经 与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协商一致,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或 “本 公司 ” )拟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审 议《 关于九 泰日添 金货 币市 场基金 变更投 资策 略、 投资限制等有关事项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 2、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事宜不属于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变更。 3、 本次九泰 日添金货币市场 基金变更投资限制 等有关事项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 需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 一以 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 ,因 此 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 监会对 本次 九泰 日添金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的备案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 、基 金合同 修改 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 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 内容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 ) 13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 理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 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 2016 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 《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 / 18 第二部 分 释义 48 、 影子 定价 : 指参照 中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业 协 会 估 值 核 算 工 作 小 组 建 议 的 估 值 处 理 标 准 确 定 的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各 投 资 品 种 的估值 48 、 影子 定价 : 为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 本 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离, 从而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 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 估值日, 采用估值 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 本 基金各投资品种 的 影 子 定 价 参 照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估 值 核 算 工 作 小 组 建 议 的 估 值 处 理 标 准确定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1 、 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 5 、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的 前 提下 , 当 货币市场基金 持 有的现 金 、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低于 5% 且 偏离 度为 负 时, 为 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 避免 诱发 系统 性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对当日 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份 额 1%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征收 1% 的强 制 赎回费 用 , 并 将上 述赎 回 费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除外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及 下述第 5 项约 定情形之外, 本 基 金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 5 、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的 前 提下, 当 本基金持 有的 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 合计 低于 5% 且偏 离 度为 负时 , 为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 避 免诱发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当 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 费用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用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 除 外。


13 / 18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8 、9 项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新增 : )8 、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9 、 10 项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当发生上述第 8 项 情形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比 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 购申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新增 : )8 、 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 , 且基金管理人依据 本合同第十四部 分 第 三 款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 算时。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 开事 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 开事 由 1 、 除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之 外,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由 之一 的 , 应 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14 / 18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但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 外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8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但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有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 开事 由 一、召 开事 由 (新增 : )3 、 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 ,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 合同第十四部分 第 三 款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 清算 措施的, 本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九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 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 且 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三、投 资策 略 三、投 资策 略 (新增 : )


15 / 18 5 、 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 本 基金将结合不同 商业银行的资质 、 同业存 单收益率和剩余 期限进行同业存单投 资, 注重安全性和交 易的流动性, 严格恪守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6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策略 : 本基金将综合 运用久期管理、 收 益率曲 线变动分析、 收 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 基本 面分析、 把握 市 场交易机会等策略 , 严格 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 进行 分散投资, 把 控 流动性风险。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 票 、权证 ;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3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率债 券 , 已 进入 最后 一 个利率 调整 期的 除外; (4 )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 券、 信 用等 级在 AA+ 以下 的 其他 债 券与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 本基金 投资 的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信用 评级 主要 参照 最 近一个 会计 年度 的主体 信用 评级 , 如果 对 发行人 同时 有两 家以上 境内 机构 评级 的 , 应采用 孰低 原则 确定其 评级 , 并结 合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信用 评级进 行独 立判 断与 认定 ; 四、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3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率债 券 , 已 进入 最后 一 个利率 调整 期的 除外; (4 )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 本 基 金投资 的债 券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的资 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用 评级 , 信 用 评 级 主 要 参 照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主 体信用 评级 , 如果 对发 行 人同时 有两 家以 上境内 机构 评级 的 , 应 采 用孰低 原则 确定 其评级 , 并结 合基 金管 理 人内部 信用 评级 进行独 立判 断与 认定 ;


16 / 18 (5 )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 支持 证券; (6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5 ) 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2 、 组合 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个交易日均 不 得超 过 120 天 , 平 均剩 余 存续期 不得 超 过 240 天; (5 ) 本 基 金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2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四、投 资限 制 2 、 组合 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超 过 120 天 , 平 均剩 余 存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产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五、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与平 均剩 余存 续期限 计算 方法 (二 )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的确 定 … …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五、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与平 均剩 余存 续期限 计算 方法 (二 )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的确 定 … …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和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 小 数点 后四 舍 五入 。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对剩 余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其规 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三、估 值方 法 三、估 值方 法


17 / 18 金资产 估值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 计 价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 按照票 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 在剩余 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率 摊销 , 每日 计 提损益 。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 场利率 和上 市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 余 成本法 ” , 即计 价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 按照票 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 在剩余 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率法 摊 销, 每 日 计提损 益 。 本 基金 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 (五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五、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 (五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增加 : ) 基金运作期间, 如 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 定期报告 “ 影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 ,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 (六) 临时 报告 26、当 “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或 超过 0.5% ; 五、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 (六) 临时 报告 26、当“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或 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 以及 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的情形; (新增:) 27 、 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的设置;


18 / 18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新增 : ) 八、 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相关信息: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 法律法规规定 、 中国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新增 : )4 、 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 , 且基金管理人依据 本合同第十四部 分 第 三 款 决 定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 行财 产清算措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