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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005072)

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中银丰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丰进 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 告送 出日期 :2018 年 2 月 23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中银丰进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中银丰进 定 期开 放债 券 
基金主 代码 005072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定期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7 年 11 月 27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 中银丰进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中银 丰进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的有 关约 定 
申购起 始日 2018 年 2 月 27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8 年 2 月 27 日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时间 
根据 《 中银 丰进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 中银 丰进 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的 有关 规定, 中银丰进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的 封闭期 为 为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或自 每一 开放 期结 束 之日次 日起 ( 包括 该日 )3 个月的 期间 。 本基 金的 首 个封闭 期为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3 个 月的期 间, 如果 封闭 期到 期日的 次日 为
非工作 日的, 封闭期 相应 顺延 。 本基金 自每个 封闭 期结束 之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包 括该日 )
进入开 放期 , 期间可 以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本基 金每个 开放 期不 少 于2 个 工作日 , 并且 最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 本 次开放 的具 体时 间 为 2 月27 日 —3 月 12 日。 
自 2018 年2 月27 日 起, 本基金 进入 第一 个开 放期 ,2018 年2 月27 日为 本基 金本次 开
放期的 第一 个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自 该日 起开 始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业 务, 具体 办理 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业务 。 在
开放期 内,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该开 放期 内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若
投资人 在 开 放期 最后 一日 业务办 理时 间结 束后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视 为无 效申请 。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其 他销 售机 构申 购本 基金份 额时 ,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为 人
民币 1000 元 (含申 购费 ,下同) ,追加 申购最 低金 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 ;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直销中心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时,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为人民 币 10000 元, 追 加申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 资者将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上述最 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投 资者可 多次 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 累计 持有基 金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金 额的数 量限
制,并 在实 施前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 ≤M <200 万 0.5% 
200 万 ≤M <500 万 0.3% M≥50 0 万 1000 元每 笔 
注:1 、申 购金 额中 已包 含 投资者 应支 付的 申购 费。 
2、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 项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包括 但不 限于 针 对投 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惠 。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如遇 巨额 赎回等情 况发 生而导 致延 期赎回时 ,
赎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巨 额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处 理。 
4.2 赎回费率 
1 、 设Y为 持有 期限 。 当Y <7 天时 , 赎 回费 率为1.5% ; 当7≤Y<30天 时 , 赎 回费 率为0.75% ;
当 Y≥3 0 天 时, 赎回 费率 为0。 
2 、上 述持 有期 是指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 项 
1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 赎 回费 应全额 归基 金财 产, 持有 期 7 日 以上 (含
7 日) 的,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费。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时 ,除 基金合 同另 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按 “先进 先
出 ”的 原则 , 对 该持 有人 账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即注 册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注册登 记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 以 确定 被赎回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期限 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业务办理 规则 、程序 、数 量限制 等
进行调 整, 并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4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于四 舍五 入导 致的误 差归 入基
金资产 。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1.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5.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联系人 : 陈 洪源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 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 排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封 闭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 ; 2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开 放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有关 事项 予以 说明 ; 3 .投资 者欲了 解本基 金的 详细情况 ,请 详细阅 读《 中银丰进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 中银丰进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等 法 律文件 。投 资者 亦可 拨打 本公司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 登陆 本 公司网 站www.bocim.com 了解相 关情 况。 4 .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 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进 行运作 , 在非 开放期 间投 资者不 能进 行申 购、 赎回 。 投 资者 投 资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最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法律 文件 , 了 解拟 投资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并根 据自 身投 资目 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相匹 配。 特此公 告。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