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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动力(160610)

鹏华动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2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经 2 0 0 6 年 1 2 月 4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发 的 《 关 于 同 意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设 立 的 批 复 》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6 ] 2 4 5 号 文 ) 核 准 , 进 行 募
集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0 7 年 1 月 9 日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该 日 起
正 式 开 始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运 作 管 理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请 投 资 者 根 据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谨 慎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8 年 1 月 8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 未 经 审 计 ) 。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7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7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9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十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 . . . . . 5 9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0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十 九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
二 十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0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2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3
二 十 三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3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4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6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6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5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有 关 的 规 定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 )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根 据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谨 慎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二、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招 募 说 明 书 》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7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每 6 个 月 更 新 1 次 , 并 于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后 的 4 5 日 内 公 告 , 更 新 内 容 截 至 每 6 个 月 的 最 后 1 日 ;
8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9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
1 0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1 1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 同 年 1 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1 2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1 3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1 4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1 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1 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1 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年 满 1 8 周 岁 , 合 法 持 有 现 时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
军 人 证 件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中 国 公 民 , 以 及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自 然 人 ;
1 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 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规 定 的 条 件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
2 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合 称 ;
2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2 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2 3 、 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
2 4 、 直 销 机 构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 5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2 6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2 7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2 8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2 9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3 0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
3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经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
3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清 算 结 果 核 准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
3 3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
3 4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5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3 6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确 认 的 投 资 人 有 效 申 请 工 作 日 ;
3 7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
3 8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3 9 、 交 易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 具 体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4 0 、 业 务 规 则 : 指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运 作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
4 1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4 2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4 3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4 4 、 销 售 场 所 : 指 场 外 销 售 场 所 和 场 内 交 易 场 所 , 分 别 简 称 场 外 和 4 5 、 场 内 ;
4 6 、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4 7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
4 8 、 发 售 : 指 场 外 认 购 和 场 内 认 购 ;
4 9 、 场 外 认 购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5 0 、 场 内 认 购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5 1 、 场 内 申 购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具 备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申 购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和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5 2 、 场 内 赎 回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具 备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赎 回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和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 申 请 卖 出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5 3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5 4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5 5 、 日 常 交 易 : 指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 转 换 等 场 外 基 金 交 易 , 以 及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等 场 内 基 金 交 易 ;
5 6 、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5 7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5 8 、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
5 9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间 的 转 换 行 为 ;
6 0 、 巨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
6 1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
6 2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
6 3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6 4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6 5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
6 6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
6 7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
6 8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等 情 形 ;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1 、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3 、 设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4 、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5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6 、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7 、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8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 . 5 亿 元
9 、 股 权 结 构 :
出 资 人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 , 5 0 0 5 0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7 , 3 5 0 4 9 %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 5 0 1 %
总 计 1 5 , 0 0 0 1 0 0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件 公 司 深 圳 公
司 副 总 会 计 师 兼 财 务 处 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副 董 事 长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讲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与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中 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 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六 、 七 届 发 审 委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孙 煜 扬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贵 州 省 政 府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科 员 、 中 共 深 圳 市 委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深 圳 证 券 结 算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首 任 行 政 总 监 、 香 港 深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总 经 理 、 香 港 深 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行 政 总 裁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顾 问 。
M a s s i m o M a z z i n i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和 商 学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 A r t h u r A n d e r s e n M B A )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和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C A A I P G S G R 投 资 总 监 、
C A A M A I S G R 及 C A A I P G S G R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投 资 总 监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投 资 副 总 监 、 农 业 信 贷 另 类 投 资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A l t e r n a t i v e
I n v e s t m e n t s G r o u p ) 国 际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投 资 方 案 部 投 资 总 监 、 E p s i l o n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p s i l o n S G R ) 首 席 执 行 官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总 经 理 。 现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市 场 及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A n d r e a V i s m a r a 先 生 , 董 事 , 法 学 学 士 , 律 师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意 大 利 多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律 师 , 先 后 在 法 国 农 业 信 贷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G r o u p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法 务 部 、 产 品 开 发 部 ,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 现 在 担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任 企 业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企 业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周 中 国 先 生 , 董 事 , 会 计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深 圳 市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定 价 中 心 经 理 助 理 ; 2 0 0 0 年 7 月 起 历 任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业 务 经 理 、 外
派 财 务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6 月 至 今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史 际 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安 徽 大 学 讲 师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副 教 授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 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法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张 元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新 疆 军 区 干 事 、 秘 书 、 编 辑 , 甘
肃 省 委 研 究 室 干 事 、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主 任 , 中 央 金 融 工 作 委 员 会 研 究 室 主 任 , 中 国 银 监
会 政 策 法 规 部 ( 研 究 局 ) 主 任 ( 局 长 ) 等 职 务 ; 2 0 0 5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党 委 书 记 ; 2 0 0 7 年 1 2 月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兼 党 委 副 书 记 。
高 臻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副 处 长 , 负
责 贷 款 管 理 和 运 营 , 项 目 涉 及 制 造 业 、 能 源 、 电 信 、 跨 国 并 购 ; 2 0 0 7 年 加 入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合 伙 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事 会 成 员
黄 俞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研 究 生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在 中 农 信 公 司 、 正 大 财 务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现 任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陈 冰 女 士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会
计 、 上 海 营 业 部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 资 金 财 务 部 财 务 科 副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资 金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主 任 会 计 师 兼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等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资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 融 资 融 券 部 总 经 理 。
S A N D R O V E S P R I N I 先 生 , 监 事 , 工 商 管 理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先 后 在 米 兰 军 医 院 出
纳 部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菲 亚 特 汽 车 发 动 机 和 变 速 器 平 台 管 控 管 理 团 队 工 作 、 圣 保 罗 I M I 资
产 管 理 S G R 企 业 经 管 部 、 圣 保 罗 财 富 管 理 企 业 管 控 部 工 作 、 曾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管 理 和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负 责 人 。
于 丹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市 金 杜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现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郝 文 高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大 专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奥 尊 电 脑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基
金 事 业 部 副 经 理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务 部 总 监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登 记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刘 嵚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管 理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毕 马 威 ( 中 国 ) 管 理 顾 问 公 司
咨 询 顾 问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1 0 月 加 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首 席 市 场 官 兼 市 场 发 展 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件 公 司 深 圳 公
司 副 总 会 计 师 兼 财 务 处 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副 董 事 长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总 裁 , 经 济 学 博 士 , 讲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与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中 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 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六 、 七 届 发 审 委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 副 总 裁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C F A )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裕 泽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裕 隆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邢 彪 先 生 , 副 总 裁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校 办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副 处 级 秘 书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证 券 投 资 部 处 长 、 股 权 资 产 部
( 实 业 投 资 部 ) 副 主 任 , 并 于 2 0 1 4 年 至 2 0 1 5 年 期 间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1 6 届 主 板 发 审 委 专
职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鹏 先 生 , 副 总 裁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法 律
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督 察 长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经 理 。
苏 波 先 生 , 副 总 裁 , 管 理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投 资 部 经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渠 道 服 务 二 部 总 监 助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机 构 理 财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永 杰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秘 书 局 干 部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新 闻 处 干 部 、 秘 书 处 副 处 级 秘 书 、 发 行 监 管 部 副 处 长 、 人 事 教 育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韩 亚 庆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资 金 局 主 任 科
员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投 资 部 副 调 研 员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郑 川 江 先 生 , 国 籍 中 国 , 经 济 学 硕 士 , 9 年 证 券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历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长 城 证 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所 长 助 理 ; 2 0 1 5 年 2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职 于 研 究 部 , 从 事 行 业 研 究 工 作 。 2 0 1 5 年 0 6 月 担 任 鹏 华 环 保 产 业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0 1 月 至 2 0 1 7 年 0 3 月 担 任 鹏 华 健 康 环 保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0 6 月 担 任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 L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0 4 月 至 2 0 1 7 年 0 9 月 担 任 鹏 华 新 能 源 产
业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0 7 月 担 任 鹏 华 优 质 治 理 混 合 ( L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郑 川 江
先 生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情 况 :
2 0 1 5 年 0 6 月 担 任 鹏 华 环 保 产 业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6 年 0 1 月 至 2 0 1 7 年 0 3 月 担 任 鹏 华 健 康 环 保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7 年 0 4 月 至 2 0 1 7 年 0 9 月 担 任 鹏 华 新 能 源 产 业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7 年 0 7 月 担 任 鹏 华 优 质 治 理 混 合 ( L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本 基 金 历 任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0 7 年 0 1 月 至 2 0 0 9 年 0 1 月 管 文 浩 先 生
2 0 0 9 年 0 1 月 至 2 0 1 0 年 0 9 月 林 宇 坤 先 生
2 0 1 0 年 0 7 月 至 2 0 1 5 年 0 9 月 黄 鑫 先 生
2 0 1 5 年 0 7 月 至 2 0 1 7 年 0 3 月 梁 浩 先 生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情 况
邓 召 明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邢 彪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鹏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韩 亚 庆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梁 浩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鹏 华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 鹏 华 研 究 精 选
混 合 基 金 经 理 。
赵 强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配 置 与 基 金 投 资 部 F O F 投 资 副 总 监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募 集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禁 止 行 为 :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 司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9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 1 0 )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2 、 制 订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 白 或 漏 洞 ;
(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
(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3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1 )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控 制 与 合 规 审 计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和 控 制 政 策 、 协 调 突 发 重 大 风 险 等 事 项 。
( 2 ) 公 司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业 务 环 节 合 法 合 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组 织 、 指
导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可 向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直 接 报 告 。
( 3 ) 公 司 定 期 召 开 全 体 中 层 及 以 上 管 理 人 员 会 议 对 各 类 风 险 予 以 充 分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
对 业 务 过 程 中 潜 在 和 存 在 的 风 险 进 行 通 报 、 讨 论 , 并 及 时 采 取 防 范 和 控 制 措 施 。
( 4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部 门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定 期 不 定 期 对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循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适 时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并 监 督 整 改 。
( 5 ) 业 务 部 门 : 对 本 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风 险 负 有 管 控 和 及 时 报 告 的 义 务 。
( 6 ) 员 工 : 依 照 公 司 “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 全 员 风 险 控 制 ” 的 理 念 , 公 司 每 个 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 风 险 控 制 职 责 , 负 责 把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业 务 环 节 当 中 , 并 负
有 把 业 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风 险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报 告 、 反 馈 的 义 务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1 ) 公 司 通 过 不 断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 绝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 2 )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 内 控 优 先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并 着 力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合 规 及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浓 厚 的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合 规 及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 3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建 立 了 包 括 岗 位 自 控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督 的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 4 ) 建 立 并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及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自 成 立 来 , 公 司 不 断 完 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 程 序 、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 责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和 更 新 ,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断 走 向 完 善 。
( 5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 公 司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包 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 的 业 务 流 程 、 规 章 等 , 从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上 进 行 风 险 控 制 。
( 6 )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公 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 金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公 司 会 计 与 基 金 会 计 等 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操 作 及 操 守 风 险 。
( 7 )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公 司 通 过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 确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风 险 管 理 责 任 。
( 8 ) 构 建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 、 控 制 以 及 监 督 程 序 ,
并 经 过 适 当 的 控 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预 警 、 监 督 , 从 而 识 别 、 评 估 和 预
警 与 公 司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 告 渠 道 , 对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 层 监 督 、
管 理 、 控 制 , 使 部 门 和 管 理 层 即 时 把 握 风 险 状 况 并 及 时 、 快 速 作 出 风 险 控 制 决 策 。
( 9 )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 统 : 公 司 启 用 了 恒 生 交 易 系 统 以 及 自 行 开 发 的 投 资 指 标 监
控 系 统 等 计 算 机 辅 助 控 制 系 统 , 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 禁 止 买 入 股 票 名 单 ” 、 交 叉 交 易 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控 制 , 有 效 地 防 止 了 运 作 风 险 和 操 守 风 险 。
( 1 0 )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严 格 实 施 股 票 库 制 度 : 公 司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加 强 集 体
决 策 机 制 , 各 基 金 的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 基 金 经 理 个 股 投 资 授 权 、 基 准 仓 位 等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决 定 。 同 时 , 公 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股 票 库 制 度 、 禁 止 和 限 制 投 资 股 票 制 度 , 并 由 研 究 小 组
负 责 维 护 , 所 有 股 票 投 资 必 须 完 全 从 股 票 库 中 选 择 。 公 司 还 建 立 了 契 约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 定
期 对 各 基 金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防 范 契 约 风 险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书 的 声 明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慕 冰
成 立 日 期 :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监 复 [ 2 0 0 9 ] 1 3 号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3 号
注 册 资 本 : 3 2 , 4 7 9 , 4 1 1 . 7 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0 6 0 0 6 9
传 真 : 0 1 0 - 6 8 1 2 1 8 1 6
联 系 人 : 贺 倩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依 法 成
立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业 务 、 机 构 网 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信 誉 , 每 年 位 居 《 财 富 》 世 界 5 0 0 强 企 业 之 列 。 作 为 一
家 城 乡 并 举 、 联 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 可 持 续 发 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 场 ,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 你 成 长 ” 服 务 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金 融 服 务 , 与 广 大 客 户 共 创 价 值 、
共 同 成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 务 优 质 , 业
绩 突 出 , 2 0 0 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2 0 0 7 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 A S 7 0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 A S 7 0 审 计 报 告 。 自 2 0 1 0 年 起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连 续 通 过 托 管 业 务 国 际 内 控 标 准 ( I S A E 3 4 0 2 ) 认 证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 品 牌 声 誉 进 一 步 提 升 , 在 2 0 1 0 年 首 届 “ ‘ 金 牌 理 财 ’ T O P 1 0 颁 奖
盛 典 ” 中 成 绩 突 出 , 获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奖 。 2 0 1 0 年 再 次 荣 获 《 首 席 财 务 官 》 杂 志 颁 发 的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奖 ” 。 2 0 1 2 年 荣 获 第 十 届 中 国 财 经 风 云 榜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称 号 ;
2 0 1 3 年 至 2 0 1 6 年 连 续 荣 获 上 海 清 算 所 授 予 的 “ 托 管 银 行 优 秀 奖 ”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授 予 的 “ 优 秀 托 管 机 构 奖 ” 称 号 ; 2 0 1 5 年 、 2 0 1 6 年 荣 获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授 予 的
“ 养 老 金 业 务 最 佳 发 展 奖 ” 称 号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部 于 1 9 9 8 年 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 , 2 0 1 4 年 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 内 设 综 合 管 理 部 、 业 务 管 理 部 、 客 户 一
部 、 客 户 二 部 、 客 户 三 部 、 客 户 四 部 、 风 险 合 规 部 、 产 品 研 发 与 信 息 技 术 部 、 营 运 一 部 、
营 运 二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内 控 监 管 部 、 账 户 管 理 部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现 有 员 工 近 2 4 0 名 , 其 中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专 家 3 0 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 业 务 素 质 好 、 服 务 能 力 强 , 高 级 管 理 层 均 有 2 0 年 以 上 金 融 从 业 经 验
和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精 通 国 内 外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作 。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 止 到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的 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共 3 9 7 只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说 明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 立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 投 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并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等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其 他 行 为 。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 的 处 理 :
1 、 电 话 提 示 。 对 媒 体 和 舆 论 反 映 集 中 的 问 题 , 电 话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2 、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 面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提 示 ;
3 、 书 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等 行 为 , 书 面 提
示 有 关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1 、 直 销 机 构
( 1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网 址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c n
( 2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南 楼 5 0 2 房
电 话 : ( 0 1 0 ) 8 8 0 8 2 4 2 6
传 真 : ( 0 1 0 ) 8 8 0 8 2 0 1 8
联 系 人 : 张 圆 圆
( 3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 3 号 8 0 1 B 室
电 话 : ( 0 2 1 ) 6 8 8 7 6 8 7 8
传 真 : ( 0 2 1 ) 6 8 8 7 6 8 2 1
联 系 人 : 李 化 怡
( 4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5 6 8 号 新 世 界 国 贸 大 厦 I 座 1 0 0 1 室
联 系 电 话 : ( 0 2 7 ) 8 5 5 5 7 8 8 1
传 真 : ( 0 2 7 ) 8 5 5 5 7 9 7 3
联 系 人 : 祁 明 兵
( 5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0 号 富 力 中 心 2 4 楼 0 7 单 元
电 话 : ( 0 2 0 ) 3 8 9 2 7 9 9 3
传 真 : ( 0 2 0 ) 3 8 9 2 7 9 9 0
联 系 人 : 周 樱
2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1 ) 银 行 销 售 机 构
1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 7 号 首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东 宁
联 系 人 : 张 喆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6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
2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城 区 南 城 路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城 区 南 城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耀 球
联 系 人 : 杨 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1 1 2 2
网 址 :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
3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7 1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甲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明 生
联 系 人 : 陈 泾 渭
网 址 : w w w . c g b c h i n a . c o m . c n
4 )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 6 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 6 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太 普
联 系 人 : 严 峻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8
网 址 : w w w . h z b a n k . c o m . c n
5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民 吉
联 系 人 : 董 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7
网 址 :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6 )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和 平 中 路 4 1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和 平 中 路 4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向 阳
联 系 人 : 蒋 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1 9 - 9 6 0 0 5
网 址 : w w w . j n b a n k . c o m . c n
7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联 系 人 : 张 宏 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8 ) 洛 阳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河 南 洛 阳 洛 龙 区 开 元 大 道 2 5 6 号
办 公 地 址 : 河 南 洛 阳 洛 龙 区 开 元 大 道 2 5 6 号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建 甫
联 系 人 : 李 亚 洁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6 9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l u o y a n g . c o m . c n
9 )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中 山 路 2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中 山 路 2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昇 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 9 6 4 0 0
网 址 : w w w . n j c b . c o m . c n
1 0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办 公 地 址 :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联 系 人 : 胡 技 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5 2 8 ( 上 海 、 北 京 地 区 9 6 2 5 2 8 )
网 址 : w w w . n b c b . c o m . c n
1 1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联 系 人 : 张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 3
网 址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1 2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国 富
联 系 人 : 唐 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8
网 址 :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1 3 ) 厦 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湖 滨 北 路 1 0 1 号 商 业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湖 滨 北 路 1 0 1 号 商 业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世 群
联 系 人 : 刘 冬 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5 8 -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x m c c b . c o m
1 4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5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1 5 ) 浙 江 民 泰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温 岭 市 三 星 大 道 1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温 岭 市 三 星 大 道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江 建 法
联 系 人 : 刘 兴 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9 6 5 2 1
网 址 : w w w . m i n t a i b a n k . c o m1 6 )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仁 康
联 系 人 : 沈 崟 杰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7
网 址 : w w w . c z b a n k . c o m
1 7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联 系 人 : 刘 秀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8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1 8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 5 号 、 甲 2 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 5 号 、 甲 2 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联 系 人 : 穆 欣 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5
网 址 :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1 9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联 系 人 : 王 未 雨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3
网 址 : w w w . c c b . c o m
2 0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联 系 人 : 穆 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8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2 1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慕 冰
联 系 人 : 邱 泽 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9
网 址 : w w w . a b c c h i n a . c n
2 2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庆 萍
联 系 人 : 迟 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8
网 址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 2 ) 证 券 公 司 销 售 机 构
1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1 6 0 0 号 1 幢 3 2 楼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1 6 0 0 号 1 幢 3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华
联 系 人 : 王 冠 昌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 9 6 2 - 5 0 2
网 址 : w w w . a j z q . c o m
2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连 志
联 系 人 : 陈 剑 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0 0 1 - 0 0 1
网 址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3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 蔡 霆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5 1 - 5 9 8 8
网 址 : w w w . e w w w . c o m . c n
4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 6 - 2 8 层
办 公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3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一 兵
联 系 人 : 郭 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1 7
网 址 : w w w . c f z q . c o m5 )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 0 1 、 5 0 1 、 5 0 2 、 1 1 0 3 、 1 6 0 1 -
1 6 1 5 、 1 7 0 1 - 1 7 1 6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 0 1 、 5 0 1 、 5 0 2 、 1 1 0 3 、 1 6 0 1 -
1 6 1 5 、 1 7 0 1 - 1 7 1 6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宁
联 系 人 : 陶 志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3 6
网 址 : w w w . c t s e c . c o m
6 ) 长 城 国 瑞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莲 前 西 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1 7 楼
办 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深 田 路 4 6 号 深 田 国 际 大 厦 2 0 F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勇
联 系 人 : 邱 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0 9 9 - 8 8 6
网 址 : w w w . g w g s c . c o m
7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楼 、 1 6 楼 、 1 7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楼 、 1 6 楼 、 1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益
联 系 人 : 金 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6 6 - 6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g w s . c o m
8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法 定 代 表 人 : 尤 习 贵
联 系 人 : 奚 博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9 / 4 0 0 8 - 8 8 8 - 9 9 9
网 址 :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9 )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大 同 市 城 区 迎 宾 街 1 5 号 桐 城 中 央 2 1 层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小 店 区 长 治 路 世 贸 中 心 1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祥
联 系 人 : 薛 津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7 - 1 2 1 2 1 2
网 址 : w w w . d t s b c . c o m . c n
1 0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毛 诗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5 8
网 址 : 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 c n
1 1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春 市 生 态 大 街 6 6 6 6 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 生 态 大 街 6 6 6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福 春
联 系 人 : 安 岩 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6 0
网 址 : w w w . n e s c . c n
1 2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9 2 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俊
联 系 人 : 王 一 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1 / 4 0 0 - 8 8 8 8 - 5 8 8
网 址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1 3 )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照 星 ( 代 )
联 系 人 : 李 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8
网 址 : w w w . d g z q . c o m . c n
1 4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办 公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范 力
联 系 人 : 陆 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3 0
网 址 : w w w . d w z q . c o m . c n
1 5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魏 庆 华
联 系 人 : 汤 漫 川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0 9网 址 : w w w . d x z q . n e t
1 6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4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盘 古 大 观 A 座 4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利
联 系 人 : 丁 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1
网 址 :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1 7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何 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5
网 址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1 8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 8 3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5 、 7 、 8 、 1 7 、 1 8 、 1 9 、 3 8 - 4 4 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中 新 广 州 知 识 城 腾 飞 一 街 2 号 6 1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5
网 址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1 9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邱 三 发联 系 人 : 梁 微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6
网 址 :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2 0 )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少 华
联 系 人 : 黄 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1 1 8
网 址 :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2 1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西 桂 林 市 辅 星 路 1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春 梅
联 系 人 : 牛 孟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3
网 址 : w w w . g h z q . c o m . c n
2 2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联 系 人 : 刘 婧 漪 、 贾 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1 0
网 址 :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2 3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无 锡 市 金 融 一 街 8 号办 公 地 址 : 无 锡 市 滨 湖 区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志 勇
联 系 人 : 祁 昊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0
网 址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2 4 ) 国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和 浩 特 市 武 川 县 腾 飞 大 道 1 号 4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西 座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智 河
联 系 人 : 郭 一 非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8 5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g r z q . c o m
2 5 )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西 湖 区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西 湖 区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丽 峰
联 系 人 : 周 欣 玲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9 1 - 2 2 2 1 1 1
网 址 : w w w . g s z q . c o m
2 6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6 6 6 / 9 5 5 2 1
网 址 : w w w . g t j a . c o m2 7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人 : 周 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6
网 址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2 8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广 东 路 6 8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杰
联 系 人 : 赵 洋 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3
网 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2 9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北 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办 公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北 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况 雨 林
联 系 人 : 刘 晓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7 1 - 8 8 8 0
网 址 : w w w . h o n g t a s t o c k . c o m
3 0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联 系 人 : 范 超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1 8
网 址 : w w w . h a z q . c o m
3 1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5 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5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胡 星 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0 - 9 8 9 8
网 址 :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3 2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温 泉 街 道 五 四 路 1 5 7 号 7 - 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王 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7 ( 福 建 省 外 电 信 、 联 通 用 户 暂 加 拨 0 5 9 3 - 9 5 5 4 7 )
网 址 : w w w . h f z q . c o m . c n
3 3 ) 华 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藏 自 治 区 拉 萨 市 柳 梧 新 区 察 古 大 道 1 - 1 君 泰 国 际 B 栋 一 层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民 田 路 1 7 8 号 华 融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立
联 系 人 : 胡 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8 8 - 3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l i n . c o m
3 4 )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兰 州 财 富 中 心 2 1 楼
办 公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1 9 楼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 范 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6 8
网 址 : w w w . h l z q . c o m
3 5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1 8 号 中 国 人 保 寿 险 大 厦 1 1 至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 献 忠
联 系 人 : 孙 燕 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0
网 址 :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3 6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华 泰 证 券 广 场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易
联 系 人 : 庞 晓 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7
网 址 :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3 7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洋
联 系 人 : 谢 国 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4
网 址 :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3 8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宛 平 南 路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洋
联 系 人 : 杨 莉 娟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3 / 4 0 0 1 0 9 9 9 1 8 ( 全 国 ) /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3 9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办 公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松 北 区 创 新 三 路 8 3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姜 志 伟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6 6 - 2 2 8 8
网 址 :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
4 0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 6 号 证 券 大 厦 4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4 0 0 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作 义
联 系 人 : 马 贤 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2 2 8
网 址 : w w w . j y z . c n
4 1 )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刚
联 系 人 : 袁 伟 涛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6 0 - 8 8 6 6网 址 : w w w . k y s e c . c n
4 2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惠 州 市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5 5 号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西 面 一 层 大 堂 和 三 、 四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2 0 0 2 号 中 广 核 大 厦 北 楼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
联 系 人 : 彭 莲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4
网 址 : w w w . l x s e c . c o m
4 3 ) 民 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 6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 鹤 年
联 系 人 : 韩 秀 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7 6
网 址 : w w w . m s z q . c o m
4 4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曹 实 凡
联 系 人 : 周 一 涵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 8
网 址 : s t o c k . p i n g a n . c o m
4 5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办 公 地 址 :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联 系 人 : 郭 熠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3 / 4 0 0 - 6 6 6 - 1 6 1 8
网 址 : w w w . i 6 1 8 . c o m . c n
4 6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 1 3 号 7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 1 3 号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俊 杰
联 系 人 : 邵 珍 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9 6 2 5 1 8
网 址 :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4 7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人 : 李 玉 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3 / 4 0 0 8 8 9 5 5 2 3
网 址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4 8 )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 0 / 4 2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 0 / 4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昧 军
联 系 人 : 王 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3 2 3 0 0 0
网 址 : w w w . c s c o . c o m . c n
4 9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4 楼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 路 9 9 号 保 利 广 场 A 座 3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夏 旻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1 / 4 0 0 8 0 0 5 0 0 0
网 址 : w w w . t f z q . c o m
5 0 ) 万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座 1 8 、 1 9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3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E 座 1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甘 蕾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3 3
网 址 : w w w . w l z q . c o m . c n
5 1 )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室 4 7 层 0 1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室 4 7 层 0 1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立 功
联 系 人 : 马 国 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8 4 0 0 2 8
网 址 : w w w . w k z q . c o m . c n
5 2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梁 承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2
网 址 : w w w . w e s t s e c u . c o m5 3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坚
联 系 人 : 张 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9 6 0 9 6 、 9 5 3 5 5
网 址 : s w s c . c o m . c n
5 4 )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俊 波
联 系 人 : 李 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5 1
网 址 : w w w . x c s c . c o m
5 5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叶 顺 德
联 系 人 : 田 芳 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9
网 址 : w w w . x s d z q . c n
5 6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尹 旭 航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1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5 7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长 柳 路 3 6 号 兴 业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乔 琳 雪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2
网 址 :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5 8 ) 银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竹 子 林 四 路 紫 竹 七 道 1 8 号 光 大 银 行 大 厦 1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竹 子 林 四 路 紫 竹 七 道 1 8 号 光 大 银 行 大 厦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冰
联 系 人 : 林 文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5 0 5 - 5 0 5 / 0 7 5 5 - 2 8 8 1 0 1 3 1
网 址 : w w w . y t z q . n e t
5 9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5
网 址 :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6 0 ) 浙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五 星 路 2 0 1 号 浙 商 证 券 大 楼 8 楼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承 根
联 系 人 : 陈 姗 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4 5
网 址 : w w w . s t o c k e . c o m . c n
6 1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毕 明 建 ( 代 )
联 系 人 : 杨 涵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9 1 0 1 1 6 6
网 址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6 2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4 0 - 4 3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亚 刚
联 系 人 : 胡 创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 9 5 6 1 8
网 址 :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6 3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2 - 6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共 炎
联 系 人 : 辛 国 政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8 8 8 或 9 5 5 5 1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6 4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4 、 1 8 层 至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涛
联 系 人 : 万 玉 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2 / 4 0 0 6 0 0 8 0 0 8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6 5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宜 四
联 系 人 : 何 志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3 5
网 址 : 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6 6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 层 、 8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 层 、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扬 录
联 系 人 : 罗 艺 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9
网 址 : w w w . z s z q . c o m
6 7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 6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花 园 石 桥 路 6 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许 曼 华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8
网 址 : w w w . z t s . c o m . c n
6 8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刘 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7 / 4 0 0 8 - 8 8 8 - 1 0 8
网 址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6 9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 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联 系 人 : 郑 慧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8
网 址 : 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7 0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1 号 楼 2 0 0 1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东 海 西 路 2 8 号 龙 翔 广 场 东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晓 林
联 系 人 : 刘 晓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8
网 址 :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 3 ) 期 货 公 司 销 售 机 构
1 ) 中 信 建 投 期 货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 0 7 号 上 站 大 楼 平 街 1 1 - B , 名 义 层 1 1 - A , 8 - B 4 , 9 -
B 、 C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 0 7 号 皇 冠 大 厦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文 德
联 系 人 : 刘 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7 7 - 7 8 0
网 址 : w w w . c f c 1 0 8 . c o m
2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 1 4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刘 宏 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9 0 - 8 8 2 6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 4 ) 第 三 方 销 售 机 构
1 )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 院 6 号 楼 2 单 元 2 1 层 2 2 2 5 0 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S O H O T 3 A 座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钟 斐 斐
联 系 人 : 戚 晓 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 6 1 8 - 5 1 8
网 址 : d a n j u a n a p p . c o m
2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5 层 5 1 2 2 室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5 层 5 1 2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永 伟
联 系 人 : 侯 仁 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7 8 6 - 8 8 6 8
网 址 : 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3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伟 刚
联 系 人 : 熊 小 满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5 6 2 8 2 1 4 0
网 址 : w w w . h c j i j i n . c o m
4 )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6 6 号 1 号 楼 2 2 层 2 6 0 3 - 0 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1 8 号 院 京 东 总 部 A 座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超
联 系 人 : 江 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1 1 8
网 址 : f u n d . j d . c o m
5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 5 - 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 5 - 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联 系 人 : 马 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1 8 8 0 0 0
网 址 : w w w . m y f u n d . c o m6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于 扬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网 址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7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文 一 西 路 1 2 1 8 号 1 栋 2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万 塘 路 1 8 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 座 6 F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韩 爱 彬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8 )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汉 青
联 系 人 : 王 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1 7 7
网 址 : w w w . s n j i j i n . c o m
9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 6 0 弄 9 号 3 7 2 4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 2 号 c 栋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朱 了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网 址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1 0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6 7 号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张 佳 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网 址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w e b s i t e I I I / h t m l / i n d e x . h t m l
1 1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欧 阳 路 1 9 6 号 2 6 号 楼 2 楼 4 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大 厦 9 0 3 ~ 9 0 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王 诗 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
网 址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1 2 )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东 大 名 路 6 8 7 号 1 幢 2 楼 2 6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3 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一 梅
联 系 人 : 仲 秋 玥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7 - 5 6 6 6
网 址 : w w w . a m c f o r t u n e . c o m
1 3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联 系 人 : 何 雪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9 0 3 1
网 址 : w w w . l u . c o m
1 4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1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高 莉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 1 8 8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1 5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令 海
联 系 人 : 邓 洁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5 3 2 7
网 址 : 8 . j r j . c o m . c n
1 6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邓 爱 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1 7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 8 号 C 座 5 0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 谭 磊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网 址 : w w w . j j m . c o m . c n /
1 8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五 常 街 道 同 顺 路 1 8 号 同 花 顺 大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吴 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 5 7 1 ) 5 6 7 6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1 9 )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东 园 四 区 1 3 号 楼 A 座 9 层 9 0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 层 0 4 -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招 弟
联 系 人 : 李 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5 9 -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z s c f f u n d . c o m
2 0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联 系 人 : 黄 敏 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网 址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或
变 更 上 述 代 销 机 构 , 并 及 时 公 告 。
3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0 6 年 1 2 月 5 日 发 布 的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及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 三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明
办 公 室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 7 号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0 9 3 8 7 8 2
传 真 : 0 1 0 - 5 0 9 3 8 9 0 7
负 责 人 : 赵 亦 清
( 四 )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北 京 市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十 二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丽
办 公 室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十 二 层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2 3 2 1 8 0 6 5 2 6 9 7 8 1
传 真 : 0 1 0 - 6 5 2 3 2 1 8 1
联 系 人 : 徐 芳
经 办 律 师 : 陈 静 茹 、 苏 文 静
( 五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5 0 7 单 元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丹办 公 室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 系 人 : 魏 佳 亮
经 办 会 计 师 : 许 康 玮 、 陈 熹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一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6 ] 2 4 5 号 文 批 准
募 集 发 售 。 募 集 期 从 2 0 0 6 年 1 2 月 8 日 起 到 1 2 月 2 8 日 止 , 共 募 集 1 1 , 0 1 4 , 8 4 0 , 0 0 3 . 3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户 数 为 3 9 1 , 9 1 2 户 。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存 续 期 间 为 不 定 期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0 7 年 1 月 9 日 正 式 生 效 。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数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 0 0 人 , 或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人 民 币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交 易 包 括 上 市 交 易 和 申 购 赎 回 两 种 方 式 。 本 章 仅 对 有 关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的 相 关 事 宜 予 以 规 定 。 基 金 上 市 后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 再 上 市 交 易 。
( 一 ) 上 市 交 易 的 地 点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 二 )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本 基 金 已 于 2 0 0 7 年 3 月 9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投 资 者 可 在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使 用 相 应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通 过 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的 营 业 网 点 报 盘 买 入 和 卖 出 本 基
金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0 7 年 3 月 6 日 发 布 的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 。
( 三 )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1 、 本 基 金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 本 基 金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涨 跌 幅 比 例 为 1 0 % ,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
3 、 本 基 金 买 入 申 报 数 量 为 1 0 0 份 或 其 整 数 倍 ;
4 、 本 基 金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 . 0 0 1 元 人 民 币 ;
5 、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及 相 关 规 定 。
( 四 )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比 照 封 闭 式 基 金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 五 ) 上 市 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六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 七 ) 终 止 上 市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本 基 金 应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
( 1 ) 自 暂 停 上 市 之 日 起 半 年 内 未 能 消 除 暂 停 上 市 原 因 的 ;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上 市 ;
( 4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须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况 。
发 生 上 述 终 止 上 市 情 形 时 ,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其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终 止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 终 止 上 市 公 告 。
(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在 本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 章 内 容 仅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业 务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等 场 外 基 金 业 务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登 记 到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 再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等 场 外 基 金 业 务 。
( 一 )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的 场 所
1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设 在 深 圳 、 北 京 、 上 海 、 武 汉 和 广 州 的 直 销 中 心 ( 具 体 地 址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详 见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部 分 相 关 内 容 ) ;
2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指 定 网 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营 业 网 点 ( 具 体 地 址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详 见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部 分 相 关 内 容 ) ;
3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与 说 明 参 见 相 关 公
告 ) 。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等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 并 予
以 公 告 。
( 二 )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代 销 机 构 约 定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
( 三 ) 场 外 申 购 限 制
1 、 本 基 金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设 置 最 高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2 、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我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 首 次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0 万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万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本 基 金 暂 不 受 此 限 制 ) 。 各 销 售
机 构 可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设 置 高 于 或 等 于 本 公 司 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 如 果 销 售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最 低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高 于 1 0 元 人 民 币 , 以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者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时 , 请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定 。3 、 转 换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2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
4 、 账 户 最 低 余 额 为 5 份 基 金 份 额 , 若 某 笔 转 换 或 赎 回 将 导 致 投 资 者 在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单 只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5 份 时 , 该 笔 转 换 或 赎 回 业 务 应 包 括 账 户 内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否 则 ,
剩 余 部 分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被 强 制 赎 回 。
5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以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方 式 申 购 本 基 金 每 次 最 低 扣 款 额 为 1 0 0 元
( 含 ) , 客 户 在 各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时 应 遵 循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扣 款 限 额 等 事 项 以 其 他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为 准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及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原 则
1 、 本 基 金 采 用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转 换 和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转 换 和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申 ( 认 )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3 、 仅 在 转 出 的 基 金 正 常 开 放 赎 回 , 以 及 转 入 的 基 金 正 常 开 放 申 购 的 前 提 下 , 方 可 实 现
投 资 者 的 转 换 申 请 。 基 金 转 换 后 ,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将 自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被 确 认 之
日 起 重 新 开 始 计 算 。
4 、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转 出 、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且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须 同 时 具 备 拟 转 出 基 金 及 拟 转 入 基 金 的 合 法 销 售
代 理 资 格 , 并 开 通 了 相 应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5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转 出 其 账 户 内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转 入 本
基 金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自 动 结 转 投 资 者 待 支 付 的 收 益 。
6 、 基 金 份 额 在 转 换 成 功 之 日 起 , 按 照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最 新 的 业 务 规 则 计 算 转 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间 , 并 按 转 入 基 金 的 费 率 计 收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相 关 基 金 费 用 。
7 、 当 日 的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撤 销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五 )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否 则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投 资 者 提 交 转 换 、 赎 回 申 请 时 ,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转 换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2 、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的 确 认 与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并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通 常 情 况 下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3 、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的 方 式 与 时 间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转 换 以 份 额 申 请 , 投 资 者 转 换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根 据 转 换 结 果 对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做 出 相 应 转 换 。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 六 )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和 价 格
1 、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2 、 转 换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的 转 换 所 得 份 额 份 数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误 差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3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七 ) 场 外 申 购 份 额 、 转 换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1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以 申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数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5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1 . 5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2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5 , 0 0 0 / ( 1 + 1 . 5 % ) = 4 , 9 2 6 . 1 1 元
申 购 费 用 = 5 , 0 0 0 - 4 , 9 2 6 . 1 1 = 7 3 . 8 9 元
申 购 份 数 = 4 , 9 2 6 . 1 1 / 1 . 1 2 8 = 4 , 3 6 7 . 1 2 份
即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5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2 8 元 , 则 可 得 到 4 , 3 6 7 . 1 2 份 基 金 份 额 。
2 、 基 金 转 换 份 额 的 计 算
转 换 公 式 如 下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 转 出 份 额 × 转 出 净 值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率
补 差 费 ( 外 扣 ) =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 × 补 差 费 率 / ( 1 + 补 差 费 率 )
转 换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 补 差 费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 金 额 - 转 换 费 用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如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鹏 华 中 国 5 0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 0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 ( 未 满 2 年 ) 决 定 转 换 为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假 设 转 换 当 日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6 3 8 元 , 转 入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6 0 元 , 对 应 赎 回 费 率 为 0 . 3 0 %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为 0 . 2 % , 则 可 得 到 的 转 换 份 额 为 :
转 出 金 额 = 5 0 0 , 0 0 0 × 1 . 6 3 8 = 8 1 9 , 0 0 0 元转 出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 5 0 0 , 0 0 0 × 1 . 6 3 8 × 0 . 3 0 % = 2 , 4 5 7 元
补 差 费 ( 外 扣 ) = ( 8 1 9 , 0 0 0 - 2 , 4 5 7 ) × 0 . 2 % / ( 1 + 0 . 2 % ) = 1 , 6 2 9 . 8 3 元
转 换 费 用 = 2 , 4 5 7 + 1 , 6 2 9 . 8 3 = 4 , 0 8 6 . 8 3 元
转 入 金 额 = 8 1 9 , 0 0 0 - 4 , 0 8 6 . 8 3 = 8 1 4 , 9 1 3 . 1 7 元
转 入 份 额 = 8 1 4 , 9 1 3 . 1 7 / 1 . 0 6 0 = 7 6 8 , 7 8 6 . 0 1 份
即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5 0 0 , 0 0 0 份 鹏 华 中 国 5 0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
( 未 满 2 年 ) 决 定 转 换 为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假 设 转 换 当 日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6 3 8 元 ,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6 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转 换 份 额 为
7 6 8 , 7 8 6 . 0 1 份 。
3 、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以 赎 回 总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赎 回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份 数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 ( 未 满 2 年 ) 决 定 赎 回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2 5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4 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额 = 1 0 , 0 0 0 × 1 . 1 4 8 = 1 1 , 4 8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1 , 4 8 0 × 0 . 2 5 % = 2 8 . 7 0 元
赎 回 金 额 = 1 1 , 4 8 0 - 2 8 . 7 0 = 1 1 , 4 5 1 . 3 0 元
即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1 0 , 0 0 0 份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 ( 未 满 2 年 ) 赎 回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4 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 1 , 4 5 1 . 3 0 元 。
4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5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八 )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后 ( 含 该 日 )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转 换 基 金 成 功 之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权 益 转 换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人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或 就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再 行
办 理 转 换 业 务 。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或 未 明 确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此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转 入 申 请 按 同 样 的 方 式 处 理 :
( 1 )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 1 ) 、 ( 2 ) 、 ( 3 ) 、 ( 5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等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十 ) 暂 停 转 换 、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转 出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3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况 。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 转 换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能 力 足 额 兑 付 或 全 额 转 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足 额 兑 付 或 全 部 予 以 转 换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兑 付 或 全 部 予 以 转 换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 转 换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 转 换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 转 换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基
金 间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不 能 延 期 办 理 )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转 换 、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转 换 、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 十 二 )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第 2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 章 内 容 仅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通 过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办 理 的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登 记 到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 再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 一 ) 投 资 者 范 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禁 止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除 外 ) 以 及 合 格 的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 二 ) 使 用 账 户投 资 者 通 过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应 当 使 用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账 户 开 立 的 具 体 事 项 详 见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 三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办 理 场 所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0 7 年 3 月 6 日 发 布 的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关 于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 。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单 位 的 名 单 ( 有 可 能 进 行 调 整 或 变 更 ) 可 在 深 交 所 网 站
查 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不 就 此 事 项 进 行 公 告 。
( 四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工 作 日 。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在 开 放 日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或 赎 回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的 开 始 时 间
本 基 金 自 2 0 0 7 年 3 月 9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场 内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
3 、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 基 金 自 2 0 0 7 年 3 月 9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场 内 日 常 赎 回 业 务 。
4 、 本 基 金 场 内 暂 时 未 开 通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若 届 时 开 通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及 时 公
告 。
( 五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和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报 , 申 报 单 位 为 一 元 人
民 币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报 , 申 报 单 位 为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交 易 结 束 时 间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 六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需 遵 循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业 务 办 理 单 位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应 确 保 账 户 内 有 足 够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并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通 常 情 况 下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到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单 位 或 以 其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况 下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场 内 赎 回 将 自 动 撤 销 。
( 七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 0 0 0 元 , 最 高 无 限
制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深 交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予 以 调 整 的 ,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3 个 工 作 日 至 少 在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份 额 由 申 购 金 额 扣 除 申 购 费 用 后 除 以 申
购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确 定 。 基 金 份 额 份 数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部 分 将 以 现 金 形
式 直 接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4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 由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后 确 定 。 赎 回 金 额 计 量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赎 回 金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八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和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手 续 费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计 算 所 得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至 投
资 者 资 金 账 户 。
例 1 : 某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投 资 1 0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1 . 5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2 5 元 , 则 其 申 购 手 续 费 、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及 返 还 的 资 金 余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1 0 , 0 0 0 / ( 1 + 1 . 5 % ) = 9 , 8 5 2 . 2 2 元
申 购 手 续 费 = 1 0 , 0 0 0 - 9 , 8 5 2 . 2 2 = 1 4 7 . 7 8 元
申 购 份 额 = 9 , 8 5 2 . 2 2 / 1 . 0 2 5 = 9 , 6 1 1 . 9 2 份
因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9 , 6 1 1 份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申 购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给 投 资 者 。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为 :
实 际 净 申 购 金 额 = 9 , 6 1 1 × 1 . 0 2 5 = 9 , 8 5 1 . 2 8 元
退 款 金 额 = 1 0 , 0 0 0 - 9 , 8 5 1 . 2 8 - 1 4 7 . 7 8 = 0 . 9 4 元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 0 0 0 元 从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2 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基 金 份 额 9 , 6 1 1 份 , 退 款 0 . 9 4 元 。
2 、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 某 投 资 者 从 深 交 所 场 内 赎 回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4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1 4 8 = 1 1 , 4 8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1 , 4 8 0 × 0 . 5 % = 5 7 . 4 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1 , 4 8 0 - 5 7 . 4 0 = 1 1 , 4 2 2 . 6 0 元
即 : 投 资 者 从 深 交 所 场 内 赎 回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4 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 1 , 4 2 2 . 6 0 元 。
3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九 )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登 记 结 算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 十 )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应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规 则 有 新 的 规 定, 将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
( 十 一 ) 有 关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九 章 中 关 于 “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的 相 关 内 容 以 及 深 交 所 有 关 规 定 , 并
据 此 执 行 。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一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合 格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2 个 月 内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具 体 条 件 、 程 序 及 收 费 标 准 以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指 南 》 为 准 。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1 、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 下 。
2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既 可 在 深 交 所 上 市 交 易 , 也 可 直 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
3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申 请 场 外 赎 回 。
( 三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2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3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 易 或 场 内 赎
回 的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时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 四 )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1 、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是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
2 、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十一、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精 选 具 有 高 成 长 性 和 持 续 盈 利 增 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中 价 值 相 对 低 估 的 股 票 , 进
行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在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求 长 期 、 稳
定 的 资 本 增 值 。
( 二 ) 投 资 方 向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各 类 股 票 、 债
券 、 央 行 票 据 、 权 证 、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若有 投 资 需 要 可 参 与 有 价 值 的 新 股 配 售 和 增 发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股 票 投 资 方 向 : 本 基 金 股 票 的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为 具 有 高 成 长 性 和 持 续 盈 利 增 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中 价 值 相 对 低 估 的 增 长 型 股 票 , 本 基 金 对 这 部 分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3 0 % ~ 9 5 %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0 % ~ 6 5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1 年 期 以 内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采 取 “ 自 上 而 下 ” 和 “ 自 下 而 上 ” 相 结 合 的 主 动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 主 要 分 为 三
个 层 次 : 第 一 层 次 是 “ 自 上 而 下 ” 地 进 行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和 动 态 资 产 配 置 , 以 控 制 或 规 避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第 二 层 次 是 “ 自 下 而 上 ” 的 选 股 策 略 。 在 有 效 控 制 个 股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求 尽 可 能 高 的 投 资 回 报 。 第 三 层 次 为 “ 自 上 而 下 ” 和 “ 自 下 而
上 ” 相 结 合 的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 同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将 兼 顾 “ 动 力 ” 和 “ 增 长 ” 两 方
面 。 其 中 “ 动 力 ” 包 含 本 基 金 在 资 产 配 置 方 面 的 考 虑 , 指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动 态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灵 活 地 配 置 股 票 、 债 券 这 两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投 资 比 例 。 而 “ 增 长 ” 则 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个 股 选 择 方 面 将 以 高 成 长 性 和 持 续 盈 利 增 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中 价 值 相 对 低 估 的 股 票 作 为
主 要 的 股 票 投 资 对 象 。
1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 2 )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国 家 政 策 和 市 场 周 期 分 析 ;
( 3 ) 上 市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 盈 利 能 力 和 资 产 质 量 。
2 、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主 要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环 境 、 利 率 走 势 、 市 场 技 术 指 标 、 市 场 资 金 构 成 及 流
动 性 情 况 分 析 来 全 面 评 估 证 券 市 场 现 阶 段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和 预 测 中 长 期 预 期 收 益 率 , 在 此 基
础 上 , 制 定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等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中 长 期 配 置 比 例 、 调 整 原 则 和 调
整 范 围 。
本 基 金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最 终 确 定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等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中 长 期 配 置 比 例 。
3 、 动 态 资 产 配 置 策 略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股 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未 来 走 势 的 判 断 以 及 重 大 政 策 变 动 的 预 测 , 力 争
把 握 投 资 时 机 , 审 时 度 势 地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动 态 地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和 债 券 这 两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在 相 对 较 短 的 一 段 时 期 内 的 配 置 比 例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同 时 获 取 更 高 的 投 资 收
益 。
基 于 基 金 投 资 中 时 机 选 择 的 重 要 性 , 我 公 司 还 自 行 开 发 了 动 态 资 产 配 置 的 量 化 模 型 ,
以 此 作 为 制 定 动 态 资 产 配 置 决 策 的 辅 助 性 工 具 。 我 公 司 的 动 态 资 产 配 置 的 量 化 模 型 是 基 于
股 票 价 格 将 围 绕 着 股 票 价 值 中 枢 上 下 波 动 的 特 征 而 构 建 的 。 更 具 体 来 说 , 就 是 在 股 票 价 格
表 现 出 超 涨 或 超 跌 时 , 我 们 预 期 , 该 股 票 以 后 的 价 格 走 势 将 会 趋 向 于 价 值 回 归 。 股 票 是 一
种 高 风 险 、 高 收 益 的 资 产 , 相 对 于 股 票 而 言 , 债 券 则 是 一 种 低 风 险 、 低 收 益 的 资 产 。 当 股
票 市 场 处 于 超 跌 状 态 时 , 我 们 预 期 股 票 市 场 的 价 格 走 势 将 趋 向 于 上 升 , 所 以 在 该 阶 段 可 以
按 照 一 定 的 原 则 增 持 股 票 , 减 持 债 券 , 以 求 在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同 时 获 得 更 多 的 股 票 收
益 ; 当 股 票 市 场 处 于 超 涨 状 态 时 , 我 们 预 期 股 票 市 场 的 价 格 走 势 将 趋 向 于 下 跌 , 所 以 在 该
阶 段 可 以 按 照 一 定 的 原 则 减 持 股 票 , 增 持 债 券 , 以 规 避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的 风 险 , 力 争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因 此 , 我 们 可 以 通 过 判 断 市 场 的 超 涨 或 超 跌 状 态 以 及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具 有
较 高 风 险 的 资 产 部 分 ( 即 股 票 ) 的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来 动 态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和 债 券 这
两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在 相 对 较 短 一 段 时 期 内 的 配 置 比 例 。
4 、 股 票 投 资 方 法
( 1 ) 个 股 选 择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深 度 挖 掘 具 有 高 成 长 性 和 持 续 盈 利 增 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中 价 值 相 对 低 估 的 股
票 , 以 此 作 为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这 里 所 说 的 “ 价 值 相 对 低 估 ” 指 的 是 上 市 公
司 的 高 成 长 性 以 及 盈 利 增 长 速 度 由 于 尚 未 被 投 资 者 所 充 分 认 识 以 至 于 没 有 在 股 价 上 充 分 反
映 出 来 , 也 就 是 说 公 司 的 盈 利 增 长 速 度 快 于 股 价 的 反 映 速 度 , 股 价 对 公 司 的 盈 利 增 长 的 反
映 存 在 着 明 显 的 滞 后 。 除 此 以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高 度 重 视 和 跟 踪 那 些 过 去 基 本 面 情 况 差 但 现
在 已 有 明 显 好 转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深 入 分 析 其 基 本 面 发 生 转 变 的 根 本 性 原 因 , 同 时 采 用 多
种 价 值 评 估 办 法 多 角 度 地 对 其 进 行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 甄 选 出 那 些 基 本 面 已 得 到 改 善 , 同 时 具
有 潜 在 高 盈 利 增 长 趋 势 的 个 股 作 为 投 资 对 象 。
( 2 ) 股 票 备 选 库 的 构 建 方 法
根 据 前 面 阐 述 的 个 股 选 择 策 略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从 两 条 路 径 甄 选 股 票 进 而 构 建 股 票 备
选 库 。 第 一 条 路 径 就 是 首 先 通 过 股 票 的 历 史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票 的 市 场 表 现 甄 选 出 成 长 性 良 好
的 股 票 , 然 后 在 此 基 础 上 通 过 研 究 员 从 影 响 股 票 所 属 上 市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 盈 利 性 以 及 投 资价 值 的 各 个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甄 选 出 具 有 高 成 长 性 和 持 续 盈 利 增 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进 入 股 票 备 选 库 ; 第 二 条 路 径 就 是 通 过 研 究 员 对 基 本 面 已 有 改 善 的 个 股 的 深 入 分 析 , 从 那
些 过 去 基 本 面 情 况 差 但 现 在 已 有 明 显 好 转 的 上 市 公 司 中 发 掘 具 有 潜 在 盈 利 增 长 预 期 的 个 股
进 入 股 票 备 选 库 。 对 于 新 股 , 我 们 将 根 据 研 究 员 提 供 的 有 关 研 究 报 告 , 单 独 考 虑 是 否 纳 入
股 票 备 选 库 。
1 ) 股 票 备 选 库 中 来 自 于 第 一 条 路 径 的 股 票 的 甄 选 办 法 :
a ) 剔 除 S T 等 限 制 和 禁 止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票 名 单 上 的 股 票 以 及 过 去 两 年 的 股
票 ;
b ) 基 于 股 票 的 历 史 财 务 数 据 和 市 场 表 现 , 同 时 借 助 我 公 司 的 股 票 成 长 性 评 估 系 统 将 沪
深 两 市 的 所 有 A 股 ( 将 在 上 一 步 骤 中 剔 除 的 股 票 除 外 ) 从 高 到 低 进 行 成 长 性 排
名 , 并 选 取 前 5 0 0 支 股 票 构 成 本 基 金 重 点 关 注 的 股 票 。 其 中 成 长 性 评 估 系 统 中 成
长 性 排 名 的 方 法 是 借 鉴 新 华 富 时 6 0 0 成 长 指 数 中 的 有 关 成 长 性 排 名 的 方 法 构 建
的 , 但 构 建 中 所 选 取 的 指 标 却 是 不 尽 相 同 的 7 个 指 标 , 包 括 4 个 价 值 因 子 指 标 和
3 个 成 长 因 子 指 标 。 价 值 因 子 指 标 分 别 是 净 资 产 与 市 值 比 率 ( B / P ) 、 每 股 盈 利 /
每 股 市 价 ( E / P ) 、 年 现 金 流 / 市 值 ( c a s h f l o w - t o - p r i c e ) 以 及 销 售 收 入 / 市 值
( S / P ) ;
成 长 因 子 分 别 是 R O E ( 1 - 红 利 支 付 率 ) 、 过 去 2 年 每 股 收 益 复 合 增 长 率 以 及 过 去 2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复 合 增 长 率 。
在 上 述 几 个 步 骤 的 基 础 上 , 行 业 研 究 小 组 的 研 究 员 从 影 响 股 票 所 属 上 市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和 盈 利 性 的 各 个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其 中 “ 未 来 两 年 的 预 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复 合 增 长 率 ” 以
及 “ 未 来 两 年 的 预 期 每 股 收 益 复 合 增 长 率 ” 将 是 研 究 员 评 估 股 票 的 “ 成 长 性 潜 力 ” 的 主
要 考 量 指 标 。 根 据 综 合 评 估 的 结 果 , 行 业 研 究 小 组 将 筛 选 出 具 有 高 成 长 性 和 持 续 盈 利 增 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中 价 值 相 对 低 估 的 股 票 构 成 股 票 备 选 库 的 一 部 分 。
研 究 员 的 综 合 评 估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a ) 收 益 预 期 和 趋 势 分 析 : 研 究 员 对 股 票 的 收 益 增 长 预 期 、 收 益 预 期 的 调 整 的 精 准 评 估
以 及 收 益 预 期 的 趋 势 分 析 , 是 能 否 筛 选 出 具 有 良 好 成 长 性 股 票 的 关 键 一 步 。
b ) 股 票 估 值 : 对 成 长 类 股 票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衡 量 股 价 中 所 反 映 出 的 市 场 预 期 的 合 理 程
度 。 适 合 成 长 股 的 估 值 方 法 中 常 见 的 主 要 有 两 种 : 一 种 是 根 据 隐 含 增 长 率 评 估 成长 股 内 在 价 值 的 本 杰 明 · 格 雷 厄 姆 ( B e n j a m i n G r a h a m ) 方 法 , 另 一 种 是 根 据 价 格
增 长 合 理 性 进 行 估 值 的 P E G 方 法 ;
c ) 行 业 评 估 : 主 要 了 解 股 票 所 属 公 司 的 行 业 前 景 以 及 在 竞 争 市 场 中 的 地 位 , 以 便 所 筛
选 出 来 的 股 票 具 有 行 业 竞 争 优 势 和 领 先 地 位 的 特 征 。 主 要 方 法 是 考 察 未 来 两 年 行
业 和 个 股 的 预 期 年 收 益 增 长 率 、 行 业 集 中 度 、 股 票 在 所 属 行 业 内 的 竞 争 对 手 等 ;
d ) 公 司 业 务 模 式 、 业 务 计 划 分 析 : 主 要 是 评 估 可 能 影 响 公 司 发 展 和 成 功 的 业 务 计 划 质
量 。 评 估 主 要 包 括 如 下 几 个 方 面 : 品 牌 认 知 、 进 入 壁 垒 分 析 、 分 销 模 式 、 产 品 使
用 周 期 / 产 品 价 格 、 原 料 供 应 / 供 应 厂 商 、 可 预 期 收 入 流 、 客 户 数 量 、 产 品 周
期 、 产 品 和 市 场 的 多 样 性 分 析 、 公 司 的 增 长 原 因 分 析 ( 如 : 是 正 常 增 长 还 是 通 过 收
购 实 现 增 长 ) ;
e ) 公 司 管 理 层 素 质 分 析 : 主 要 包 括 公 司 高 管 和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素 质 分 析 、 账 目 明 晰 情
况 以 及 收 益 增 长 的 稳 定 性 分 析 、 公 司 高 管 持 股 状 况 分 析 等 ;
f ) 公 司 财 务 健 康 状 况 分 析 : 根 据 公 司 负 债 程 度 的 高 低 , 要 对 不 同 类 型 的 公 司 采 取 不 同
的 方 法 和 量 化 指 标 来 进 行 财 务 健 康 状 况 的 评 估 , 以 便 确 保 所 筛 选 出 来 的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健 康 ;
g ) 公 司 赢 利 能 力 的 趋 势 分 析 : 结 合 公 司 过 去 业 绩 的 历 史 数 据 , 对 股 票 的 赢 利 趋 势 、 收
益 前 景 进 行 分 析 , 筛 选 出 那 些 能 够 达 到 、 最 好 是 能 够 突 破 市 场 收 益 增 长 预 期 的 股
票 。 这 是 成 长 型 投 资 成 功 的 关 键 步 骤 。 对 于 公 司 赢 利 能 力 的 趋 势 分 析 , 我 们 主 要
基 于 : 销 售 收 入 增 长 趋 势 分 析 、 利 润 率 趋 势 分 析 、 现 金 流 趋 势 分 析 等 几 个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
2 ) 股 票 备 选 库 中 来 自 于 第 二 条 路 径 的 股 票 的 甄 选 办 法
行 业 研 究 员 会 高 度 重 视 和 跟 踪 那 些 过 去 基 本 面 情 况 差 但 现 在 已 有 明 显 好 转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深 入 分 析 其 基 本 面 发 生 转 变 的 根 本 性 原 因 , 同 时 采 用 多 种 价 值 评 估 办 法 多 角 度 地 对
其 进 行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 甄 选 出 那 些 基 本 面 已 得 到 改 善 , 同 时 具 有 潜 在 高 盈 利 增 长 趋 势 的 个
股 纳 入 股 票 备 选 库 。
对 进 入 股 票 备 选 库 中 的 股 票 , 行 业 研 究 员 进 行 定 期 跟 踪 和 维 护 。 至 少 每 半 年 一 次 对 公
司 进 行 深 度 调 研 或 访 谈 并 提 交 调 研 简 报 ; 伴 随 着 股 票 盈 利 预 测 的 调 整 和 股 票 市 场 表 现 的 变
化 , 股 票 备 选 库 中 的 股 票 也 将 随 之 进 行 调 整 。
( 3 ) 行 业 配 置 策 略本 基 金 的 行 业 配 置 将 以 经 济 周 期 的 不 同 阶 段 , 不 同 行 业 或 产 业 的 发 展 所 呈 现 出 的 差 异
性 以 及 不 同 行 业 分 享 经 济 增 长 所 呈 现 出 的 差 异 性 作 为 配 置 的 出 发 点 。 在 非 均 衡 高 速 发 展 的
中 国 经 济 中 , 市 场 需 求 、 技 术 进 步 、 政 策 变 动 、 行 业 整 合 等 因 素 均 对 各 行 业 带 来 了 不 同 的
机 遇 和 挑 战 , 行 业 的 周 期 性 成 长 和 结 构 性 分 化 是 中 长 期 现 象 , 在 股 票 市 场 上 就 表 现 为 行 业
投 资 收 益 的 中 长 期 轮 动 , 把 握 各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和 市 场 波 动 特 征 , 并 对 行 业 资 产 进 行 科 学 配
置 , 是 基 金 控 制 风 险 、 获 取 稳 定 收 益 的 有 效 方 法 。
本 基 金 的 行 业 配 置 以 行 业 景 气 预 测 为 基 础 , 结 合 对 产 业 政 策 、 行 业 相 关 特 征 指 标 和 财
务 指 标 的 分 析 , 对 行 业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行 行 业 配 置 , 其 中 , 对 行 业 景 气 度 的
精 准 判 断 是 行 业 配 置 决 策 是 否 正 确 的 关 键 性 因 素 。 行 业 研 究 小 组 将 定 期 提 交 行 业 景 气 预 测
报 告 和 行 业 配 置 建 议 。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在 股 票 备 选 库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对 个 股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市 场 状 况 的 分 析 , 结 合 对 个 股 的 价 格 趋 势 和 市 场 时 机 的 判 断 , 再 结 合 行 业 研 究 小 组 的
行 业 评 估 报 告 和 行 业 配 置 建 议 , 确 定 各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和 个 股 权 重 , 完 成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 再 通 过 B a r r a A e g i s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优 化 分 析 以 及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的 判 断 对 组 合 进 行 进
一 步 的 调 整 优 化 。
5 、 债 券 投 资 方 法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规 避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在 股 票 市 场 处 于 上 升
阶 段 时 , 加 大 股 票 部 分 的 投 资 比 例 , 减 少 债 券 部 分 的 投 资 比 例 ; 而 在 股 票 市 场 处 于 下 跌 阶
段 时 , 相 应 地 减 少 股 票 部 分 的 投 资 比 例 , 同 时 加 大 债 券 部 分 的 投 资 比 例 。 在 股 票 和 债 券 这
两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灵 活 配 置 中 , 债 券 部 分 所 起 的 作 用 主 要 是 为 了 保 证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安 全 性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高 流 动 性 , 以 便 在 股 市 下 跌 时 通 过 减 少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仓 位 、 加 大 债 券 投 资 部
分 仓 位 而 规 避 股 市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在 股 市 快 速 上 升 时 能 及 时 地 获 得 资 金 , 迅 速 地 加 大 股 票
部 分 的 投 资 比 例 。 鉴 于 上 述 考 虑 , 本 基 金 在 甄 选 个 券 构 建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时 , 将 会 把 个 券 的
流 动 性 和 久 期 作 为 重 要 的 参 考 指 标 。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投 资 的 过 程 中 , 将 综 合 运 用 多 种 投 资 策 略 , 包 括 久 期 策 略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流 动 性 策 略 、 相 对 价 值 挖 掘 策 略 以 及 跨 市 场 、 跨 品 种 套 利 策 略 等 , 以 使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能 起 到 保 证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安 全 性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高 流 动 性 。
6 、 权 证 投 资 方 法
本 基 金 将 权 证 看 作 是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其 权 证 的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 有
利 于 加 强 基 金 风 险 控 制 。本 基 金 在 权 证 投 资 中 将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研 究 , 同 时 综 合 考 虑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 交 易 制 度 设 计 等 多 种 因 素 对 权 证 进 行 定 价 , 主 要 运 用 的 投 资 策 略 为 :
杠 杆 交 易 策 略 、 对 冲 保 底 组 合 投 资 策 略 、 保 底 套 利 组 合 投 资 策 略 、 买 入 跨 式 投 资 策 略 、
D e l t a 对 冲 策 略 等 。
7 、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主 要 参 照 以 下 流 程 进 行 运 作 , 在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求 长 期 、 稳 定 的 资 本 增 值 :
a ) 行 业 研 究 小 组 研 究 人 员 通 过 自 身 研 究 以 及 借 助 外 部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 形 成 宏
观 、 策 略 方 面 的 研 究 报 告 , 为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提 供 决 策 支 持 。
b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首 先 确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c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市 场 短 期 因 素 的 影 响 在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预 先 设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内 确
定 股 票 、 债 券 之 间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d ) 行 业 研 究 员 通 过 个 股 的 财 务 评 级 、 所 处 行 业 的 定 位 分 析 、 市 场 和 经 济 环 境 分 析 等 途
径 , 对 上 市 公 司 成 长 性 和 盈 利 性 以 及 投 资 价 值 的 各 个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自 下 而
上 地 筛 选 出 具 有 高 成 长 性 和 持 续 盈 利 增 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
e ) 研 究 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提 交 动 态 资 产 配 置 的 数 量 化 分 析 报 告 , 同 时 借 助 公 司 的 股 票
成 长 性 评 估 系 统 定 期 呈 交 有 关 股 票 成 长 性 的 数 量 化 分 析 报 告 , 作 为 决 策 支 持 。
f ) 行 业 研 究 小 组 构 建 和 维 护 股 票 备 选 库 。
g ) 本 基 金 的 行 业 配 置 以 行 业 景 气 预 测 为 基 础 , 结 合 对 产 业 政 策 、 行 业 相 关 特 征 指 标 和
财 务 指 标 的 分 析 , 对 行 业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行 业 研 究 小 组 将 定 期 提 交 行 业 景 气 预 测
报 告 和 行 业 配 置 建 议 。
h ) 基 金 经 理 及 助 理 依 据 股 票 备 选 库 以 及 行 业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报 告 , 再 结 合 自 己 对 市
场 时 机 的 判 断 , 确 定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以 及 个 股 权 重 ,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再 通 过
B a r r a A e g i s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优 化 分 析 以 及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的 判 断 对 组 合 作 进 一 步
的 调 整 优 化 。i ) 固 定 收 益 小 组 与 基 金 经 理 在 充 分 考 虑 基 金 投 资 的 安 全 性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高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构 建 债 券 组 合 。
j ) 交 易 室 按 有 关 交 易 规 则 执 行 交 易 指 令 , 并 将 有 关 信 息 反 馈 给 基 金 经 理 。
k ) 行 业 研 究 小 组 对 股 票 备 选 库 中 的 股 票 进 行 分 析 和 跟 踪 , 并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经 理
提 交 投 资 建 议 报 告 。 分 析 和 跟 踪 的 重 点 主 要 是 投 资 品 种 的 市 场 价 格 是 否 被 低 估 。
l ) 研 究 部 负 责 对 基 金 持 仓 的 品 种 进 行 风 险 监 控 、 风 险 预 警 以 及 投 资 业 绩 评 估 。
m ) 金 融 工 程 师 定 期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提 供 基 金 业 绩 评 估 报 告 ,
基 金 经 理 对 于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管 理 人 员 认 为 具 有 较 大 风 险 的 投 资 品 种 拟 定
改 进 方 案 , 并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n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流 程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控 。
( 四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收 益 率 × 7 0 % + 中 证 综 合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3 0 %
在 合 理 的 市 场 化 利 率 基 准 推 出 等 客 观 情 况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确 定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此 项 变 更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及 时 公
告 。 本 公 司 于 2 0 0 9 年 5 月 2 2 日 公 布 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修 改 旗 下 动 力 增 长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中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定 义 的 公 告 》 , 自 2 0 0 9 年 5 月 2 2 日 起 , 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修 改 为 上 述 基 准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是 由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中 选 取 3 0 0 只 A 股 作 为 样 本 编 制 而 成 的 成 份 股
指 数 , 该 指 数 市 场 代 表 性 强 ,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透 明 、 样 本 股 票 调 整 规 则 清 晰 , 因 此 本 基 金 选
择 沪 深 3 0 0 指 数 作 为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 证 综 合 债 指 数 的 选 样 债 券 的 信 用 类 别 覆 盖 全 面 , 期 限 构 成 宽 泛 , 能 较 好 地 反 映 我 国
债 券 市 场 的 整 体 价 格 变 动 趋 势 , 因 此 选 择 该 指 数 作 为 衡 量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本 基 金 充 分 考 虑 本 基 金 各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从 而 构 建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 五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 偏 股 型 ) 基 金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型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类 中 的 偏 债 型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等 风 险 品 种 。
( 六 ) 基 金 的 投 资 限 制 及 禁 止 行 为
1 、 组 合 限 制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百 分 之
十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百 分 之 十 ;
( 5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四 十 ;
( 6 ) 本 基 金 股 票 、 债 券 等 的 投 资 比 例 应 符 合 下 述 要 求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3 0 % ~ 9 5 %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0 % ~ 6 5 %
( 7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百 分 之 五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8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千 分
之 五 ;
( 1 0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限 制 ;
( 1 1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投 资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为 的 , 本 基 金 可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1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2 、 有 利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和 增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力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利
益 。
( 八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未 经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 0 1 8 年 1 月 1 7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报 告 中 财 务 资 料 未 经 审 计 。
本 报 告 期 自 2 0 1 7 年 1 0 月 1 日 起 至 1 2 月 3 1 日 止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1 , 3 7 1 , 3 2 8 , 7 6 2 . 7 6 7 1 . 9 5
其 中 : 股 票 1 , 3 7 1 , 3 2 8 , 7 6 2 . 7 6 7 1 . 9 5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2 6 1 , 2 0 0 , 0 0 0 . 0 0 1 3 . 7 0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 7 1 , 9 3 8 , 1 0 3 . 9 0 1 4 . 2 7
8 其 他 资 产 1 , 4 6 3 , 0 6 3 . 8 6 0 . 0 8
9 合 计 1 , 9 0 5 , 9 2 9 , 9 3 0 . 5 2 1 0 0 . 0 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1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8 , 7 1 4 , 4 9 3 . 5 0 0 . 5 0
B 采 矿 业 1 2 5 , 3 3 1 , 9 0 6 . 5 0 7 . 1 9
C 制 造 业 7 0 1 , 0 8 7 , 8 6 5 . 9 2 4 0 . 2 3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9 1 , 5 0 6 , 5 0 8 . 3 4 5 . 2 5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8 1 , 5 7 7 . 2 6 0 . 0 0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4 0 , 6 2 4 . 7 7 0 . 0 0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5 9 , 4 4 8 , 1 8 7 . 1 9 3 . 4 1
J 金 融 业 1 8 2 , 3 6 5 , 9 6 7 . 2 3 1 0 . 4 7
K 房 地 产 业 3 6 , 9 1 1 , 5 7 0 . 9 0 2 . 1 2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8 4 , 6 4 0 , 1 5 6 . 4 8 4 . 8 6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3 8 , 9 9 0 . 7 7 0 . 0 0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8 0 , 6 8 2 , 9 9 2 . 5 2 4 . 6 3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8 7 , 3 9 3 . 6 9 0 . 0 1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3 9 0 , 5 2 7 . 6 9 0 . 0 2S 综 合 - -
合 计 1 , 3 7 1 , 3 2 8 , 7 6 2 . 7 6 7 8 . 6 9
(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港 股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注 : 无 。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0 0 9 6 8 蓝 焰 控 股 7 , 4 6 1 , 0 3 0 1 2 5 , 2 7 0 , 6 9 3 . 7 0 7 . 1 9
2 6 0 0 2 3 6 桂 冠 电 力 1 5 , 7 9 6 , 8 2 5 9 0 , 8 3 1 , 7 4 3 . 7 5 5 . 2 1
3 6 0 1 3 9 8 工 商 银 行 1 3 , 8 3 3 , 0 6 6 8 5 , 7 6 5 , 0 0 9 . 2 0 4 . 9 2
4 0 0 2 0 2 7 分 众 传 媒 6 , 0 0 3 , 4 8 0 8 4 , 5 2 8 , 9 9 8 . 4 0 4 . 8 5
5 3 0 0 3 8 8 国 祯 环 保 3 , 3 9 0 , 1 0 8 8 0 , 6 5 0 , 6 6 9 . 3 2 4 . 6 3
6 3 0 0 1 5 6 神 雾 环 保 3 , 1 9 7 , 9 3 3 7 5 , 6 3 1 , 1 1 5 . 4 5 4 . 3 4
7 0 0 2 6 3 7 赞 宇 科 技 5 , 6 1 3 , 0 9 9 6 2 , 6 4 2 , 1 8 4 . 8 4 3 . 5 9
8 3 0 0 1 7 0 汉 得 信 息 4 , 9 8 2 , 0 8 4 5 9 , 2 8 6 , 7 9 9 . 6 0 3 . 4 0
9 0 0 2 3 0 4 洋 河 股 份 4 6 0 , 1 3 4 5 2 , 9 1 5 , 4 1 0 . 0 0 3 . 0 4
1 0 0 0 0 8 5 8 五 粮 液 6 5 0 , 2 3 8 5 1 , 9 4 1 , 0 1 1 . 4 4 2 . 9 8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注 : 无 。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注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
1 0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注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注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1 1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
前 十 大 重 仓 股 之 分 众 传 媒
广 东 监 管 局 于 2 0 1 7 年 4 月 1 7 日 至 5 月 1 2 日 对 分 众 传 媒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了 年 报 及 重 组 上 市 事 项 现 场 检 查 , 并 于 2 0 1 7 年 6 月 2 日 向 公 司 出 具 了 《 关 于 对 分
众 传 媒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采 取 出 具 警 示 函 措 施 的 决 定 》 。
一 、 公 司 部 分 临 时 报 告 信 息 未 披 露 、 披 露 不 及 时 、 不 完 整 , 2 0 1 5 年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存
在 遗 漏 具 体 情 况 : ( 一 ) 公 司 2 0 1 5 年 年 报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 货 币 资 金 — 使 用 有 限 制 的 货
币 资 金 ” 中 未 披 露 上 海 分 众 德 峰 广 告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账 户 被 有 权 机 关 冻 结 的 情 况 。
( 二 ) 公 司 披 露 与 方 源 资 本 成 立 体 育 基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进 展 情 况 的 时 间 晚 于 相 关 媒 体 发 布 会
的 时 间 。 ( 三 ) 公 司 披 露 下 属 子 公 司 与 W M E / I M G 中 国 签 订 商 业 合 作 协 议 的 公 告 , 公 告 中
关 于 协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的 表 述 过 于 简 单 , 未 将 协 议 中 主 要 条 款 进 行 充 分 披 露 。
二 、 公 司 未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购 买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具 体 情 况 : 2 0 1 6 年 ,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相 关 《 关 于 使 用 自 有 闲 置 资 金 购 买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的 议 案 》 均 同 意 公 司 可
以 使 用 不 超 过 一 定 额 度 的 人 民 币 的 自 有 闲 置 资 金 购 买 安 全 性 高 、 流 动 性 好 的 、 由 商 业 银 行
发 行 的 保 证 收 益 型 的 保 本 型 理 财 产 品 , 并 授 权 公 司 总 裁 、 财 务 负 责 人 根 据 上 述 原 则 行 使 具
体 理 财 产 品 的 购 买 决 策 权 , 并 由 财 务 部 负 责 具 体 购 买 事 宜 。 但 公 司 实 际 购 买 的 属 于 非 保 本
型 浮 动 收 益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公 司 未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购 买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上 述 处 罚 事 项 可 能 会 给 公 司 业 务 开 展 等 带 来 一 定 影 响 , 但 不 会 从 根 本 上 影 响 公 司 的 正
常 经 营 。 公 司 将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 认 真 进 行 整 改 , 并 进 一 步 加 强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和 风 险 管 理 , 依 法 合 规 地 开 展 各 项 业 务 。对 该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的 说 明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长 期 跟 踪 研 究 该 公 司 , 认 为 公 司 的 上
述 违 规 行 为 对 公 司 并 不 产 生 实 质 性 影 响 。 上 述 通 告 对 该 公 司 债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不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该 证 券 的 投 资 已 执 行 内 部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制 度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的 其 它 证 券 中 本 期 没 有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证 券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 3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1 , 2 9 2 , 9 9 6 . 0 5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1 1 , 8 3 8 . 8 8
5 应 收 申 购 款 1 5 8 , 2 2 8 . 9 3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 , 4 6 3 , 0 6 3 . 8 6
(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注 : 无 。
(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3 0 0 1 5 6 神 雾 环 保 7 5 , 6 3 1 , 1 1 5 . 4 5 4 . 3 4 重 大 事 项
(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数 字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的 投 资 业 绩 与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3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4
1 - 3 2 - 4
2 0 0 7 年 0 1 月 0 9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3 1 日
1 1 2 . 7 0 % 2 . 0 1 % 8 2 . 7 0 % 1 . 5 4 % 3 0 . 0 0 % 0 . 4 7 %
2 0 0 8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0 8 年
1 2 月 3 1 日
- 5 4 . 4 0 % 2 . 5 5 % - 5 1 . 3 0 % 2 . 1 2 % - 3 . 1 0 % 0 . 4 3 %
2 0 0 9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0 9 年
1 2 月 3 1 日
7 9 . 2 4 % 1 . 8 0 % 6 1 . 2 3 % 1 . 4 5 % 1 8 . 0 1 % 0 . 3 5 %
2 0 1 0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 3 . 5 1 % 1 . 3 4 % - 7 . 6 7 % 1 . 1 1 % 4 . 1 6 % 0 . 2 3 %
2 0 1 1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 2 2 . 4 0 % 1 . 0 2 % - 1 6 . 5 5 % 0 . 9 1 % - 5 . 8 5 % 0 . 1 1 %
2 0 1 2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3 1 日
9 . 2 8 % 0 . 9 5 % 6 . 8 0 % 0 . 8 9 % 2 . 4 8 % 0 . 0 6 %
2 0 1 3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3 年
1 2 月 3 1 日
5 . 4 1 % 1 . 0 7 % - 5 . 0 8 % 0 . 9 8 % 1 0 . 4 9 % 0 . 0 9 %
2 0 1 4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8 . 6 1 % 1 . 0 1 % 3 8 . 1 6 % 0 . 8 5 % - 2 9 . 5 5 % 0 . 1 6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3 1 . 5 0 % 2 . 8 4 % 8 . 0 2 % 1 . 7 4 % 2 3 . 4 8 % 1 . 1 0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 9 . 4 6 % 1 . 4 6 % - 6 . 9 8 % 0 . 9 8 % - 2 . 4 8 % 0 . 4 8 %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1 2 . 0 4 % 0 . 7 8 % 1 5 . 0 0 % 0 . 4 5 % - 2 . 9 6 % 0 . 3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1 1 7 . 2 4 % 1 . 6 7 % 7 8 . 8 9 % 1 . 2 8 % 3 8 . 3 5 % 0 . 3 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的 构 成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及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
( 二 ) 估 值 日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营 业 日 。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 产 和 负 债 。
( 四 ) 估 值 方 法
1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 1 )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2 )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
①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②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进 行 估 值 ;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进 行 估 值 ;
④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且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3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4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2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 1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2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3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4 )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 5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6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 7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 ( 6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 6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8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3 、 权 证 估 值 办 法 :
( 1 ) 基 金 持 有 的 权 证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4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 ( 3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 3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5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4 、 其 他 有 价 证 券 等 资 产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5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业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本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的 估 值 方 法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0 8 年
9 月 1 6 日 刊 登 的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旗 下 基 金 估 值 业 务 的 公 告 》 。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 六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当 日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关 于 差 错 处 理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差 错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 付 ;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有 责 任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 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其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5 0 %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5 0 %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3 )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7 ) 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4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1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2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3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4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应 计 入 收 益 。
( 二) 基 金 净 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 三)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本 基 金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3 、 基 金 当 年 收 益 应 先 弥 补 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 行 当 年 收 益 分 配 ;
4 、 基 金 投 资 当 期 出 现 净 亏 损 , 则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5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制 订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收 益 可 进 行 分 配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1 2 次 , 每 年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当 年 可
分 配 收 益 的 7 0 % ;
6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时 选 择 的 分 红 方 式 无 效 , 投 资
者 须 另 行 办 理 选 择 分 红 方 式 的 相 关 业 务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投 资 人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
7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至 少 分 配 一 次 , 但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则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8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四)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 等 内 容 。
( 五)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 在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 3 )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的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2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 E × 0 . 2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3 ) 本 条 第 1 款 第 ( 3 ) 至 第 ( 8 )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章 及 相 关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 、 申 购 费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等 各 项 费 用 。
本 基 金 采 取 金 额 申 购 的 方 式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申 购 金 额 M ( 元 )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M < 5 0 万 0 . 6 %
5 0 万 ≤ M < 2 5 0 万 0 . 6 %
2 5 0 万 ≤ M < 5 0 0 万 0 . 6 %
M ≥ 5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其 他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 场 外 、 场 内 的 申 购 费 率 相 同 ) 如 下 表 :申 购 金 额 M ( 元 ) 申 购 费 率
M < 5 0 万 1 . 5 %
5 0 万 ≤ M < 2 5 0 万 1 . 2 %
2 5 0 万 ≤ M < 5 0 0 万 0 . 8 %
M ≥ 5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场 外 、 场 内 申 购 计 算 公 式 :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数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计 算 所 得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至 投
资 者 资 金 账 户 。
2 、 转 换 费
本 基 金 目 前 仅 可 办 理 场 外 转 换 业 务 , 场 内 暂 未 开 通 基 金 间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转 换 费 率 、 计 算 公 式 及 转 换 业 务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请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相 关 公 告 。
3 、 赎 回 费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按 持 有 年 限 逐 年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持 有 年 限 ( Y )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Y < 1 年 0 . 5 %
1 年 ≤ Y < 2 年 0 . 2 5 %
Y ≥ 2 年 0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赎 回 费 率 为 固 定 值 0 . 5 % 。
场 外 、 场 内 赎 回 计 算 公 式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份 数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申 请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归 基 金 财 产 , 7 5 %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强 制 规 定 以 及 不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前 提 下 ,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上 述 费 率 及 / 或 收 取 方 式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应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调 整 后 的 上 述 费 率 还 将 在 最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上 述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基 金 转 换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 三 ) 其 他 费 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列 支 。
( 四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 信 息 披 露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六 ) 税 收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如 果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 二) 基 金 的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 2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4 、 基 金 开 始 申 购 、 赎 回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申 购 开 始 日 、 赎 回 开 始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及 网 站 上 公 告 。5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6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7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
8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 0 %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1 9 ) 基 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
( 2 0 ) 基 金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 3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 2 4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 2 5 ) 基 金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 2 6 ) 基 金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
( 2 7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 2 8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9 、 澄 清 公 告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1 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等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1 1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0 年 。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网 点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公 布 后 , 将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住 所 和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十九、风险揭示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 偏 股 型 ) 基 金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型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中 的 偏 债 型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等 风 险 品 种 。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有 市 场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 上 市 交 易 的 风 险 及 其 他 风 险 等 。
( 一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政 治 、 经 济 、 投 资 心 理 以 及 交 易 制 度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会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及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与 非 流 通 股 流 通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受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影 响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随 着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
3 、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 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
上 述 变 化 都 将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深 入 研 究 和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规 避 和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6 、 国 际 竞 争 风 险
随 着 中 国 市 场 开 放 程 度 的 日 趋 提 高 , 我 国 上 市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然 会 面 临 来 自 于 国 际 市 场
具 有 同 类 技 术 、 同 类 产 品 上 市 公 司 的 强 有 力 竞 争 , 有 些 上 市 公 司 可 能 会 因 这 种 竞 争 而 导 致
业 绩 下 滑 , 由 此 可 能 会 导 致 公 司 股 票 的 价 格 下 降 ,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 二 ) 投 资 风 险
本 基 金 会 受 到 所 投 资 证 券 的 市 场 表 现 的 影 响 。 尽 管 债 券 尤 其 是 国 债 的 表 现 相 对 稳 定 ,
但 同 样 会 受 到 诸 如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以 及 市 场 本 身 的 影 响 从 而 造 成 债 券
价 格 变 动 , 企 业 债 和 金 融 债 的 投 资 还 会 受 到 债 券 本 身 信 用 评 级 变 化 的 影 响 , 这 些 都 会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收 益 变 动 的 风 险 。
( 三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结 构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投 资 心 理 、 技
能 等 都 会 影 响 其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 四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由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国 内 尚 处 于 发 展 阶 段 , 应 对 基 金 赎 回 的 经 验 不 足 , 加 之 中 国
股 票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较 大 , 在 市 场 下 跌 时 经 常 出 现 交 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 况 , 如 果 在 这 时 出
现 较 大 数 额 的 基 金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 则 使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困 难 , 基 金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
( 五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通 过 在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等 各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进 行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与 动 态 资 产 配 置 来 降 低 风 险 , 提 高 收 益 。 如 果 债 券 市 场 和 股 票 市 场 同 时 出 现 整 体 下
跌 ,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将 受 到 影 响 。 基 金 虽 然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的 投 资 策 略 , 但
并 不 能 完 全 抵 御 两 个 市 场 同 时 下 跌 的 风 险 。
( 六 ) 技 术 风 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 险 。( 七 ) 上 市 交 易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且 符 合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后 ,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交 易 。 由
于 上 市 期 间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 人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基 金 , 产 生 风 险 ; 同
时 , 可 能 因 上 市 后 交 易 对 手 不 足 导 致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 另 外 ,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份 额 转
向 场 外 交 易 后 导 致 场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持 有 人 数 不 满 足 上 市 条 件 时 , 本 基 金 存 在 暂 停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的 可 能 。
( 八 ) 其 他 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等 机 构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有 影 响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的 风 险 。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 本 基 金 终 止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 4 ) 基 金 合 并 、 撤 销 ;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本 基 金 终 止 后 , 须 按 法 律 、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对 基 金 进 行 清 算 。
(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清 算 公 告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 4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6 ) 将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7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8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 9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2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7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认 购 和 申 购 费 用 、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3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 4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 6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 8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 9 )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1 0 ) 选 择 、 更 换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 并 依 据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1 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2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1 3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4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0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1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2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 1 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 2 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2 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 2 7 ) 法 律 法 规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 2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 3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 6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7 ) 按 规 定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 8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 和 《 托
管 协 议 》 )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9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1 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1 1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1 3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4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1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1 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2 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2 2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2 3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4 ) 法 律 法 规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2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a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b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c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d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e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事 程 序 ;
f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g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h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i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a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b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 转 换 费 率
等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c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 或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d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e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f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3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并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4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 0 天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a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b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c . 会 议 形 式 ;
d . 议 事 程 序 ;
e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f .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g . 表 决 方 式 ;
h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i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j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 方 式 。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 1 ) 会 议 方 式
a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b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c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d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2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a .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下 同 ) ;
2 )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b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2 )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4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6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a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b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c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d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 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 隔 期 。
( 2 ) 议 事 程 序
a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b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天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7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a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b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b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重 大 事 项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8 、 计 票
( 1 ) 现 场 开 会
a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3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 任 监 票 人 。
b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c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绝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的 计 票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或 配
合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指 派 授 权 代 表 完 成 计 票 程 序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绝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的 计 票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或 配 合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指 派 授 权 代 表 完 成 计
票 程 序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仍 拒 绝 派 代 表 监 督 计 票 的 , 不 影 响 大 会 会 议 决
议 的 效 力 。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执 行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3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取 消 上 述 相 关 限 制 或 变 更 上 述 相 关 规 定 的 ,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 4 ) 基 金 合 并 、 撤 销 ;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本 基 金 终 止 后 , 须 按 法 律 、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对 基 金 进 行 清 算 。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后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并 同 时 刊 登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供 投 资 者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内 容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4 8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成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3 1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1 . 5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募 集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超 良
成 立 日 期 :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3 2 , 4 7 9 , 4 1 1 . 7 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3 2 0 1 5 1 0
传 真 : 0 1 0 - 6 3 2 0 1 8 1 6联 系 人 : 李 芳 菲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为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各 类 股 票 、 债
券 、 央 行 票 据 、 权 证 、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若
有 投 资 需 要 可 参 与 有 价 值 的 新 股 配 售 和 增 发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股 票 的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 本 基 金 股 票 的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为 具 有 高 成 长 性 和 持 续 盈 利 增 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中 价 值 相 对 低 估 的 股 票 , 本 基 金 对 这 部 分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的 8 0 %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3 0 % ~ 9 5 %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0 % ~ 6 5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1 年 期 以 内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百 分 之
十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百 分 之 十 ;
( 5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四 十 ;
( 6 ) 本 基 金 股 票 、 债 券 等 的 投 资 比 例 应 符 合 下 述 要 求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3 0 % ~ 9 5 %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0 % ~ 6 5 % ;
( 7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百 分 之 五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8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千 分
之 五 ;
( 1 0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限 制 ;
( 1 1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名 单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其 后 据 此 执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 基 金 托 管 人 给 予 必 要 的 协 助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托 管 银 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7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但 应 给 予 必 要 的 协 助 。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终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3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 2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支 付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负 责 处 理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5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6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按 照 实 物 证 券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8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管 原 件 。 在 基 金 运 作 中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将 该 重 大 合 同 的 名 称 、 种 类 等 提 供 予 基 金 托 管 人 。 上 述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5 年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复 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 序
(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 2 )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2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 1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
( 2 ) 估 值 方 法1 )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①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②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
A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B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进 行 估 值 ;
C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进 行 估 值 ;
D .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且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③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① - ②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① - ②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④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2 )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①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②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③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④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⑤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⑥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⑦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① - ⑥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① - ⑥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⑧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3 ) 、 权 证 估 值 办 法 :
① 基 金 持 有 的 权 证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②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③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④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① - ③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① - ③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⑤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4 ) 、 其 他 有 价 证 券 等 资 产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 3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③ 小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⑦ 小 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④ 小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 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其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5 0 %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5 0 %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4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 4 )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6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资 料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建 立 并 保 管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 1 )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服 务 内 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情 况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不 断 完 善 并 增 加 和 修 改 服 务 项 目 。
一 、 营 销 创 新 及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为 丰 富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多 种 形 式 的 交 易 服 务 。
在 营 销 渠 道 创 新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大 力 发 展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 并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投 资 者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更 加 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已 开 通 的 各 项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同 时 , 投 资 者 可 关 注 鹏 华 基 金 官 方
微 信 账 号 ( 微 信 号 : p e n g h u a j i j i n ) , 快 速 实 现 净 值 查 询 功 能 , 绑 定 个 人 账 户 之 后 , 还 可 实 现
账 户 查 询 功 能 和 交 易 功 能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将 不 断 努 力 完 善 现 有 技 术 系 统 和 销 售 渠 道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更 加 多 样 化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手 段 。
二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等 渠 道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在 申 请 获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信 件 、 手 机 短 信 、 E - M A I L 等 方 式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信 件 定 制 的 内 容
为 季 度 纸 质 对 账 单 , 手 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月 度 短 信 账 单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 持 有 基
金 周 末 净 值 等 ; 邮 件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鹏 友 会 周 刊 、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 实 际 情 况 , 适 时 调 整 发 送 的 定 制 信 息 内 容 。
三 、 在 线 咨 询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在 线 客 服 、 短 信 接 收 平 台 、 鹏 华 基 金 官 方 微 信 ( 微 信 号 :
p e n g h u a j i j i n ) 等 网 络 通 讯 工 具 进 行 业 务 咨 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7 * 2 4 小 时 提 供 智 能 机 器 人 咨 询
服 务 ,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有 专 人 在 线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四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C A L L - C E N T E R ) 电 话 服 务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每 周 7 × 2 4 小 时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 品 信 息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查 询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 供 工 作 日 8 : 3 0 - 2 1 : 0 0 的 坐 席 服 务 ( 重 大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五 、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的 投 诉 专 线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渠 道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书 信 、 网 络 在 线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 信 箱 、 网 络 服 务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后 反 馈 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跟 进 处 理 。
二十 四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进 行 披 露 , 并 至 少 在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公 告 内 容 报 纸 日 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认 /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2 0 1 7 年 7 月 1 0
日报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1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1 8
日
2 0 1 7 年 第 二 季 度 报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2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2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深 圳 腾 元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终 止 销 售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认 购 、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终 止 销 售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1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1 5
日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2 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认 /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2 3
日
2 0 1 7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2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终 止 销 售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9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9 月 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2 0 1 7 年 9 月 8 日基 金 参 与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9 月 1 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9 月 2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9 月 2 6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0 月 1 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与 钱 滚 滚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0 月 2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0 月 2 3
日
2 0 1 7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0 月 2 5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0 月 3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1 月 1 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1 月 1 6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终 止 投 资 者 通 过
淘 宝 直 销 平 台 或 支 付 宝 支 付 账 户 开 立 的 本 公
司 直 销 交 易 账 户 在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1 月 2 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对
账 单 服 务 形 式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1 月 3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2 月 1 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2 月 2 6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个 人 网 银 和 掌 上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2 月 2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2 0 1 8 倾 心 回 馈 ” 基 金 定 投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2 0 1 7 年 1 2 月 2 8
日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报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浙 商 银 行 电 子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及 柜
面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2 月 2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适 用 《 关 于 明 确 金 融 、 房 地 产 开 发 、 教 育
辅 助 服 务 等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2 月 3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2 月 3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认 /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2 月 3 0
日
上 述 披 露 事 项 的 披 露 期 间 自 2 0 1 7 年 7 月 8 日 至 2 0 1 8 年 1 月 8 日 止 。
二十 五、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等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获 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进 行 查
阅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二十 六、 备查文 件
( 一 ) 备 查 文 件 包 括 :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募 集 的 文 件
2 、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合 同 》
3 、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注 册 与 登 记 过 户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4 、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托 管 协 议 》
5 、 法 律 意 见 书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7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二 ) 备 查 文 件 的 存 放 地 点 和 投 资 者 查 阅 方 式 :1 、 存 放 地 点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2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