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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前海(184801)

鹏华前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2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封 闭 式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重 要 提 示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封 闭 式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5 年 6 月 5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5 ] 1 1 6 6 号 文 注 册 募 集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5 年 7 月 6 日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该 日 起 正 式 开 始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运 作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1 0 年 内 ( 含 1 0 年 ) 为 本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 本 基 金 在 此 期 间 内 封 闭 运
作 并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和 权 益 类 资 产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目 标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变 化 、 租 户 履 约 状 况 变 化 和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如 ,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集 中 投 资 风 险 、 目 标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租 金 无 法 回 收 的 风 险 、 商 业 物 业 收 益 的
估 值 风 险 、 目 标 公 司 破 产 风 险 等 ) 、 信 用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和 政 策 变 更 风 险 等 等 ,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十 八 部 分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投 资 于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 以 获 取 商 业 物 业 租 金 收 益 为 目 标 , 因 此
与 股 票 型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有 不 同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本 基 金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型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封 闭 运 作 期 结 束 后 , 本 基 金 转 型 成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的 收 益 与 风 险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具 有 较 低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品 种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 或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 1 . 0 0 元
面 值 发 售 并 不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投 资 者 按 1 . 0 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 . 0 0 元 、 从 而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及 时 关 注 本 基 金 的 公 告 信 息 , 了 解 目 标 公 司 的 增 资 入 股 情
况 、 运 营 情 况 或 者 其 他 信 息 , 遵 循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8 年 1 月 5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 未 经 审 计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的 投 资 与 业 绩
第 十 部 分 交 易 基 础 和 产 品 结 构
第 十 一 部 分 项 目 价 值 和 投 后 管 理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第 十 八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的 安 排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合 并 、 终 止 与 清 算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第 二 十 五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第 二 十 六 部 分 备 查 文 件第 一 部 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封 闭 式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封 闭 式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 )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 均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封 闭 式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公 司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封 闭 式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该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封 闭
式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封 闭 式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封 闭 式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指 《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封 闭 式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公 告 书 》
9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 有 权 机 关 颁 发 的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
以 及 前 述 文 件 的 不 时 更 新 或 修 订 的 版 本
1 0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4 、 封 闭 式 基 金 : 指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固 定 不 变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得
申 请 赎 回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 5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6 、 前 海 金 控 或 基 石 投 资 人 : 指 深 圳 市 前 海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1 7 、 前 海 投 控 : 指 深 圳 市 前 海 开 发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1 8 、 投 资 顾 问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为 本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提 供 证 券 买 卖 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并 取 得 收 入 的 金 融 机 构 ; 投 资 顾 问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 增 补 、 更 换 和
撤 销
1 9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投 资 顾 问
2 1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2 2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2 3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 4 、 发 起 资 金 : 指 来 源 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股 东 资 金 、 公 司 固 有 资 金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的 资 金
2 5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7 、 销 售 机 构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8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 9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 0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3 2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 3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4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 5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的 适 用 于 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业 务 规 则 、 细 则 、 规 定 及 其 不 时 修 订 的 版 本
3 6 、 项 目 或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项 目 : 指 深 圳 市 万 科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建 设 项 目 , 项 目 具 体 信 息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3 7 、 万 科 企 业 : 指 万 科 企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8 、 深 圳 万 科 : 指 深 圳 市 万 科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3 9 、 前 海 管 理 局 : 指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区 管 理 局
4 0 、 前 海 合 作 区 : 指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区
4 1 、 B O T 协 议 : 指 《 深 圳 市 前 海 开 发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与 万 科 企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项 目 之 B O T 协 议 》
4 2 、 目 标 公 司 : 指 深 圳 市 万 科 前 海 公 馆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组 织 形 式 变 更 后 的 实
体 。 本 基 金 对 目 标 公 司 投 资 前 , 目 标 公 司 为 深 圳 市 万 科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全 资 持 股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本 基 金 对 目 标 公 司 投 资 后 , 目 标 公 司 将 按 照 约 定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3 、 目 标 公 司 服 务 机 构 : 指 深 圳 万 科
4 4 、 增 资 完 成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本 基 金 将 增 资 入 股 目 标 公 司 的 价 款 支 付 至 目 标
公 司 银 行 账 户 之 日
4 5 、 《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万 科 前 海 公 馆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万 科 企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万 科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前 海 开 发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于 2 0 1 5 年 2 月 1 3 日 签 署 的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万 科 前 海 公 馆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万 科 企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万 科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前 海 开 发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之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
4 6 、 《 增 资 协 议 》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万 科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万 科 前 海 公 馆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于 2 0 1 5 年 2 月 1 3 日 签 署 的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万 科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万 科 前 海 公 馆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深 圳 市 万 科 前 海 公
馆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之 增 资 协 议 》4 7 、 《 股 权 回 购 协 议 》 : 指 深 圳 市 万 科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万 科 前 海 公 馆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于 2 0 1 5 年 2 月 1 3 日 签 署 的 《 深 圳 市 万 科 房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万 科 前 海 公 馆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深 圳 市 万 科 前
海 公 馆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之 股 权 回 购 协 议 》
4 8 、 项 目 收 益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通 过 持 有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获 得 利 润 分 配 及 深 圳
万 科 或 其 指 定 的 关 联 方 回 购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的 方 式 , 所 取 得 的 自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 0 2 3
年 7 月 2 4 日 期 间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项 目 1 0 0 % 的 实 际 或 应 当 取 得 的 除 物 业 管 理 费 之 外 经 调 整 后
的 营 业 收 入 ,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4 9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0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5 1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只 限 于 在 证 券 账 户 和 以 其 为 基 础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之 间 进 行 , 指 投 资 人 将 基 金 份 额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某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与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的 某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5 2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 3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 4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 5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 6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 7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 8 、 封 闭 运 作 期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1 0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基 金 采 取 封 闭 运 作 的 期
间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5 9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6 0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1 、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3 、 设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4 、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5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6 、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7 、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8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 . 5 亿 元
9 、 股 权 结 构 :
出 资 人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 , 5 0 0 5 0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7 , 3 5 0 4 9 %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 5 0 1 %
总 计 1 5 , 0 0 0 1 0 0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件 公 司 深 圳 公
司 副 总 会 计 师 兼 财 务 处 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副 董 事 长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讲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与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中 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 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六 、 七 届 发 审 委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孙 煜 扬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贵 州 省 政 府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科 员 、 中 共 深 圳 市 委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深 圳 证 券 结 算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首 任 行 政 总 监 、 香 港 深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总 经 理 、 香 港 深 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行 政 总 裁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顾 问 。
M a s s i m o M a z z i n i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和 商 学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 A r t h u r A n d e r s e n M B A )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和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C A A I P G S G R 投 资 总 监 、
C A A M A I S G R 及 C A A I P G S G R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投 资 总 监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投 资 副 总 监 、 农 业 信 贷 另 类 投 资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A l t e r n a t i v e
I n v e s t m e n t s G r o u p ) 国 际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投 资 方 案 部 投 资 总 监 、 E p s i l o n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p s i l o n S G R ) 首 席 执 行 官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总 经 理 。 现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市 场 及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A n d r e a V i s m a r a 先 生 , 董 事 , 法 学 学 士 , 律 师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意 大 利 多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律 师 , 先 后 在 法 国 农 业 信 贷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G r o u p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法 务 部 、 产 品 开 发 部 ,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 现 在 担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任 企 业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企 业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周 中 国 先 生 , 董 事 , 会 计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深 圳 市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定 价 中 心 经 理 助 理 ; 2 0 0 0 年 7 月 起 历 任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业 务 经 理 、 外
派 财 务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6 月 至 今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史 际 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安 徽 大 学 讲 师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副 教 授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 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法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张 元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新 疆 军 区 干 事 、 秘 书 、 编 辑 , 甘
肃 省 委 研 究 室 干 事 、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主 任 , 中 央 金 融 工 作 委 员 会 研 究 室 主 任 , 中 国 银 监
会 政 策 法 规 部 ( 研 究 局 ) 主 任 ( 局 长 ) 等 职 务 ; 2 0 0 5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党 委 书 记 ; 2 0 0 7 年 1 2 月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兼 党 委 副 书 记 。
高 臻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副 处 长 , 负
责 贷 款 管 理 和 运 营 , 项 目 涉 及 制 造 业 、 能 源 、 电 信 、 跨 国 并 购 ; 2 0 0 7 年 加 入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合 伙 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事 会 成 员
黄 俞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研 究 生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在 中 农 信 公 司 、 正 大 财 务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现 任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陈 冰 女 士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会
计 、 上 海 营 业 部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 资 金 财 务 部 财 务 科 副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资 金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主 任 会 计 师 兼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等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资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 融 资 融 券 部 总 经 理 。
S A N D R O V E S P R I N I 先 生 , 监 事 , 工 商 管 理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先 后 在 米 兰 军 医 院 出
纳 部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菲 亚 特 汽 车 发 动 机 和 变 速 器 平 台 管 控 管 理 团 队 工 作 、 圣 保 罗 I M I 资
产 管 理 S G R 企 业 经 管 部 、 圣 保 罗 财 富 管 理 企 业 管 控 部 工 作 、 曾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管 理 和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负 责 人 。
于 丹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市 金 杜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现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郝 文 高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大 专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奥 尊 电 脑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基
金 事 业 部 副 经 理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务 部 总 监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登 记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刘 嵚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管 理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毕 马 威 ( 中 国 ) 管 理 顾 问 公 司
咨 询 顾 问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1 0 月 加 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首 席 市 场 官 兼 市 场 发 展 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件 公 司 深 圳 公
司 副 总 会 计 师 兼 财 务 处 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副 董 事 长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总 裁 , 经 济 学 博 士 , 讲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与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中 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 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六 、 七 届 发 审 委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 副 总 裁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C F A )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裕 泽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裕 隆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邢 彪 先 生 , 副 总 裁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校 办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副 处 级 秘 书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证 券 投 资 部 处 长 、 股 权 资 产 部
( 实 业 投 资 部 ) 副 主 任 , 并 于 2 0 1 4 年 至 2 0 1 5 年 期 间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1 6 届 主 板 发 审 委 专
职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鹏 先 生 , 副 总 裁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法 律
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督 察 长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经 理 。
苏 波 先 生 , 副 总 裁 , 管 理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投 资 部 经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渠 道 服 务 二 部 总 监 助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机 构 理 财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高 永 杰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秘 书 局 干 部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新 闻 处 干 部 、 秘 书 处 副 处 级 秘 书 、 发 行 监 管 部 副 处 长 、 人 事 教 育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韩 亚 庆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资 金 局 主 任 科
员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投 资 部 副 调 研 员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刘 方 正 先 生 , 国 籍 中 国 , 理 学 硕 士 , 8 年 证 券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2 0 1 0 年 6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从 事 债 券 研 究 工 作 , 担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高 级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2 0 1 5
年 0 3 月 至 2 0 1 7 年 0 1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利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0 3 月 至 2 0 1 5 年 0 8 月 担
任 行 业 成 长 ( 2 0 1 5 年 8 月 已 转 型 为 鹏 华 弘 泰 混 合 基 金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0 4 月 至
2 0 1 7 年 0 1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润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0 5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和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0 5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华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0 5 月 至 2 0 1 7 年 0 1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益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0 6 月 至 2 0 1 7 年 0 1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鑫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0 8 月 担 任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0 8 月 至 2 0 1 7 年 0 1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泰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0 3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信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0 3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锐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0 3 月 至 2 0 1 7 年 0 5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实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0 8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达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0 8 月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嘉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0 9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惠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1 月 担
任 鹏 华 兴 裕 定 开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1 月 担 任 鹏 华 兴 泰 定 开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兴 悦 定 开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刘 方 正 先 生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情 况 :
2 0 1 5 年 0 3 月 至 2 0 1 7 年 0 1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利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5 年 0 3 月 至 2 0 1 5 年 0 8 月 担 任 行 业 成 长 ( 2 0 1 5 年 8 月 已 转 型 为 鹏 华 弘 泰 混 合 基
金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5 年 0 4 月 至 2 0 1 7 年 0 1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润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5 年 0 5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和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2 0 1 5 年 0 5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华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5 年 0 5 月 至 2 0 1 7 年 0 1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益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5 年 0 6 月 至 2 0 1 7 年 0 1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鑫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5 年 0 8 月 至 2 0 1 7 年 0 1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泰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6 年 0 3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信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6 年 0 3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锐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6 年 0 3 月 至 2 0 1 7 年 0 5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实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6 年 0 8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达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6 年 0 8 月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嘉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6 年 0 9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惠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6 年 1 1 月 担 任 鹏 华 兴 裕 定 开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6 年 1 1 月 担 任 鹏 华 兴 泰 定 开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6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兴 悦 定 开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尤 柏 年 先 生 , 国 籍 中 国 , 经 济 学 博 士 , 1 4 年 证 券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历 任 澳 大 利 亚
B C o n n e c t 公 司 A p e x 投 资 咨 询 团 队 分 析 师 ,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工 程 部 高 级 数
量 分 析 师 、 海 外 投 资 管 理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华 宝 兴 业 成 熟 市 场 基 金 和 华 宝 兴
业 标 普 油 气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等 职 ; 2 0 1 4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职 于 国 际 业 务
部 , 现 同 时 担 任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1 1 年 0 3 月 至 2 0 1 3 年 0 6 月 担 任 华 宝 兴 业 成 熟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1 年 0 9 月 至 2 0 1 3 年 0 6 月 担 任 华 宝 兴 业 标 普 油 气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0 8 月 担 任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人 民 币 份 额 ( Q D I I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0 9 月 担 任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 Q D I I - F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0 7 月 担 任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0 9 月 担 任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美 元 现 汇 份 额 ( Q D I I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沪 深 港 新 兴 成 长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1 1 月 担 任 鹏 华 港 美 互 联 股 票
( L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1 1 月 担 任 鹏 华 香 港 银 行 指 数 ( L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1 1 月 担 任 鹏 华 香 港 中 小 企 业 指 数 ( L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尤 柏 年 先 生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情 况 :2 0 1 1 年 0 3 月 至 2 0 1 3 年 0 6 月 担 任 华 宝 兴 业 成 熟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1 年 0 9 月 至 2 0 1 3 年 0 6 月 担 任 华 宝 兴 业 标 普 油 气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4 年 0 8 月 担 任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人 民 币 份 额 ( Q D I I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4 年 0 9 月 担 任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 Q D I I - F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5 年 0 9 月 担 任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美 元 现 汇 份 额 ( Q D I I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6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沪 深 港 新 兴 成 长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7 年 1 1 月 担 任 鹏 华 港 美 互 联 股 票 ( L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7 年 1 1 月 担 任 鹏 华 香 港 银 行 指 数 ( L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7 年 1 1 月 担 任 鹏 华 香 港 中 小 企 业 指 数 ( L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本 基 金 历 任 的 基 金 经 理 :
无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情 况
邓 召 明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邢 彪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鹏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韩 亚 庆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梁 浩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鹏 华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 鹏 华 研 究 精 选
混 合 基 金 经 理 。
赵 强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配 置 与 基 金 投 资 部 F O F 投 资 副 总 监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禁 止 行 为 :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 司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合 同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除 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投 资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1 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非 法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1 1 ) 贬 损 同 行 , 以 提 高 自 己 ;
( 1 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份 ;
( 1 3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4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5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2 、 制 订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 白 或 漏 洞 ;
(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
(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3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1 ) 董 事 会 下 设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和 控
制 政 策 、 协 调 突 发 重 大 风 险 等 事 项 ;
( 2 ) 公 司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业 务 环 节 合 法 合 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组 织 、 指
导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可 向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直 接 报 告 ;
( 3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 公 司 各 部 门 总 经 理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对 各 类
风 险 予 以 充 分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 对 业 务 过 程 中 潜 在 和 存 在 的 风 险 进 行 通 报 、 讨 论 , 并 及 时 采
取 防 范 和 控 制 措 施 ;
( 4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部 门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定 期 不 定 期 对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循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适 时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
( 5 ) 业 务 部 门 : 对 本 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风 险 负 有 管 控 和 及 时 报 告 的 义 务 ;
( 6 ) 员 工 : 依 照 公 司 “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 全 员 风 险 控 制 ” 的 理 念 , 公 司 每 个 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 风 险 控 制 职 责 , 负 责 把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业 务 环 节 当 中 , 并 负
有 把 业 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风 险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报 告 、 反 馈 的 义 务 。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1 ) 公 司 通 过 不 断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 绝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 2 ) 公 司 牢 固 树 立 了 内 控 优 先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并 着 力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浓 厚 的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 3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建 立 了 包 括 岗 位 自 控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督 的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4 ) 建 立 并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及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自 成 立 来 , 公 司 不 断 完 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 程 序 、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 责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和 更 新 ,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断 走 向 完 善 ;
( 5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 公 司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包 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 的 业 务 流 程 、 规 章 等 , 从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上 进 行 风 险 控 制 ;
( 6 )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公 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 金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公 司 会 计 与 基 金 会 计 等 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操 作 及 操 守 风 险 ;
( 7 )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公 司 通 过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 确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风 险 管 理 责 任 ;
( 8 ) 构 建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 、 控 制 以 及 监 督 程 序 ,
并 经 过 适 当 的 控 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预 警 、 监 督 , 从 而 识 别 、 评 估 和 预
警 与 公 司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 告 渠 道 , 对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 层 监 督 、
管 理 、 控 制 , 使 部 门 和 管 理 层 即 时 把 握 风 险 状 况 并 及 时 、 快 速 作 出 风 险 控 制 决 策 ;
( 9 )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 统 : 公 司 启 用 了 恒 生 交 易 系 统 以 及 自 行 开 发 的 投 资 指 标 监
控 系 统 等 计 算 机 辅 助 控 制 系 统 , 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 禁 止 买 入 股 票 名 单 ” 、 交 叉 交 易 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控 制 , 有 效 地 防 止 了 运 作 风 险 和 操 守 风 险 ;
( 1 0 )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严 格 实 施 股 票 库 制 度 : 公 司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加 强 集 体
决 策 机 制 , 各 基 金 的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 基 金 经 理 个 股 授 权 、 基 准 仓 位 等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 同 时 , 公 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股 票 库 制 度 , 所 有 股 票 投 资 必 须 完 全 从 股 票 库 中 选 择 。 公 司
还 建 立 了 契 约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 定 期 对 各 基 金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防 范 契 约 风
险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书 的 声 明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基 本 信 息 如 下 :
名 称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国 富
成 立 时 间 : 1 9 9 2 年 1 0 月 1 9 日
经 营 范 围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包 括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业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银 行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经 营 的 其 他 业 务 。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2 9 3 . 5 2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3 ] 1 0 5 号
联 系 人 : 朱 萍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自 2 0 0 3 年 开 展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 是 较 早 开 展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服 务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经 过 二 十 年 来 的 稳 健 经 营 和 业 务 开 拓 , 各 项 业 务 发 展 一 直 保 持 较 快 增
长 , 各 项 经 营 指 标 在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中 处 于 较 好 水 平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总 行 于 2 0 0 3 年 设 立 基 金 托 管 部 , 2 0 0 5 年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 , 2 0 1 3
年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与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2 0 1 6 年 进 行 组 织 架 构 优 化 调 整 , 并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 , 目 前 下 设 证 券 托 管 处 、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处 、 内 控 管 理 处 、 、 业 务 保 障 处 、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运 营 中 心 ( 含 合 肥 分 中 心 ) 五 个 职 能 处 室 。目 前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已 拥 有 客 户 资 金 托 管 、 资 金 信 托 保 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全 球 资 产 托 管 、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托 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期 货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私 募 股 权 托 管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等 多 项 托 管 产 品 , 形 成 完 备 的 产 品 体 系 , 可 满 足 多 领 域 客 户 、 境 内 外 市 场 的 资 产 托 管 需
求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高 国 富 , 男 , 1 9 5 6 年 出 生 , 研 究 生 学 历 , 博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职 称 。 曾 任 上 海 外 高
桥 保 税 区 开 发 ( 控 股 ) 公 司 总 经 理 ; 上 海 外 高 桥 保 税 区 管 委 会 副 主 任 ;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代 总 裁 ; 上 海 久 事 公 司 总 经 理 ; 上 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开 发 总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国 太 平 洋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现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 伦 敦 金 融 城 中 国 事 务 顾 问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欧 国 际 工
商 学 院 理 事 会 成 员 、 国 际 顾 问 委 员 会 委 员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安 泰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顾 问 委 员 会 委
员 。
刘 信 义 , 男 , 1 9 6 5 年 出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上 海 地
区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挂 职 任 机 构 处 处 长 、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主 任 助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党 委 委 员 、 副 行 长 、 财 务 总 监 , 上 海 国 盛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现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党 委 副 书 记 、 副 董 事 长 、 行 长 。
刘 长 江 , 男 , 1 9 6 6 年 出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经 济 师 。 历 任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教 育 部 主 任 科
员 , 工 商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部 综 合 管 理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总 行 基 金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公 司 及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资 产 托 管 部 、 企 业 年 金 部 、 期 货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公 司 及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资 产 托 管 部 、 企 业 年 金 部 、 期 货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总 行 金 融 机 构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总 行 金 融
机 构 部 、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 止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为 2 8 1 7 . 6 5 亿 元 ,
比 去 年 末 增 长 5 3 . 0 8 % 。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共 一 百 二 十 九 只 , 分 别 为 国 泰 金 龙 行 业 精 选 基
金 、 国 泰 金 龙 债 券 基 金 、 天 治 财 富 增 长 基 金 、 广 发 小 盘 成 长 基 金 、 汇 添 富 货 币 基 金 、 长 信
金 利 趋 势 基 金 、 嘉 实 优 质 企 业 基 金 、 国 联 安 货 币 基 金 、 银 华 永 泰 债 券 型 基 金 、 长 信 利 众 债
券 基 金 ( L O F ) 、 华 富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博 时 安
丰 1 8 个 月 基 金 ( L O F ) 、 易 方 达 裕 丰 回 报 基 金 年 、 鹏 华 丰 泰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汇 添 富 双 利 增强 债 券 基 金 、 中 信 建 投 稳 信 债 券 基 金 、 华 富 恒 财 分 级 债 券 基 金 、 汇 添 富 和 聚 宝 货 币 基 金 、
工 银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北 信 瑞 丰 宜 投 宝 货 币 基 金 、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尊 益 信 用 纯 债 基 金 、 华 富 国 泰 民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博 时 产 业 债 纯 债 基 金 、 安 信
动 态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基 金 、 东 方 红 稳 健 精 选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享 混 合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基
金 、 长 安 鑫 利 优 选 混 合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生 态 环 境 基 金 、 天 弘 新 价 值 混 合 基 金 、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基 金 、 鹏 华 R E I T s 封 闭 式 基 金 、 华 富 健 康 文 娱 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稳 定 回 报 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稳 健 回 报 基 金 、 国 投 瑞 银 新 成 长 基 金 、 金 鹰 改 革 红 利 基 金 、 易 方 达 裕 祥 回 报 债 券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禧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悦 基 金 、 中 银 瑞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华 夏 新 活 力 混 合 基
金 、 鑫 元 汇 利 债 券 型 基 金 、 国 联 安 安 稳 保 本 基 金 、 南 方 转 型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基 金 、 银 华 远 景
债 券 基 金 、 华 富 诚 鑫 灵 活 配 置 基 金 、 富 安 达 长 盈 保 本 基 金 、 中 信 建 投 稳 溢 保 本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恒 享 纯 债 基 金 、 长 信 利 发 债 券 基 金 、 博 时 景 发 纯 债 基 金 、 国 泰 添 益 混 合 基 金 、 鑫 元 得
利 债 券 型 基 金 、 中 银 尊 享 半 年 定 开 基 金 、 鹏 华 兴 盛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华 富 元 鑫 灵 活 配 置 基
金 、 东 方 红 战 略 沪 港 深 混 合 基 金 、 博 时 富 发 纯 债 基 金 、 博 时 利 发 纯 债 基 金 、 银 河 君 信 混 合
基 金 、 鹏 华 兴 锐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汇 添 富 保 鑫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景 颐 盛 利 债 券 基 金 、
兴 业 启 元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瑞 盈 1 8 个 月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中 信 建 投 稳 裕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招 商 招 怡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中 加 丰 享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长 安 泓 泽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银 河 君
耀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广 发 汇 瑞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盛 混 合 基 金 、 汇 安 嘉 汇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鹏 华 普 泰 债 券 基 金 、 南 方 宣 利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招 商 兴 福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博
时 鑫 润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兴 业 裕 华 债 券 基 金 、 易 方 达 瑞 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招 商 招 祥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国 泰 景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 易 方 达 瑞 程 混 合 基 金 、 华 福 长 富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中 欧 骏 泰 货 币 基 金 、 招 商 招 华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汇 安 丰 融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汇
安 嘉 源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国 泰 普 益 混 合 基 金 、 汇 添 富 鑫 瑞 债 券 基 金 、 鑫 元 合 丰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博 时 鑫 惠 混 合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瑞 盈 半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国 泰 润 利 纯 债 基 金 、 华 富 天 益
货 币 基 金 、 汇 安 丰 华 混 合 基 金 、 汇 安 丰 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汇 安 丰 恒 混 合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启 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中 证 5 0 0 指 数 基 金 、 南 方 和 利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鹏 华 丰 康 债 券 基 金 、 兴 业 安 润 货 币 基 金 、 兴 业 瑞 丰 6 个 月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兴 业 裕 丰
债 券 基 金 、 易 方 达 瑞 弘 混 合 基 金 、 银 河 犇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长 安 鑫 富 领 先 混 合 基 金 、
长 盛 盛 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万 家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基 金 、 上 银 慧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易 方 达
瑞 富 灵 活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富 腾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安 信 工 业 4 . 0 主 题 沪 港
深 精 选 混 合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顺 债 券 型 基 金 、 万 家 天 添 宝 货 币 基 金 、 长 安 鑫 垚 主 题 轮 动 混合 基 金 、 中 欧 瑾 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中 银 证 券 安 弘 债 券 基 金 、 鑫 元 鑫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泰 康 年 年 红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 广 发 高 端 制 造 股 票 型 发 起 式 基 金 、 永 赢 永
益 债 券 基 金 、 博 时 鑫 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南 方 安 福 混 合 基 金 、 中 银 证 券 聚 瑞 混 合 基 金 、
太 平 改 革 红 利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中 金 价 值 轮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等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本 行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为 : 确 保 经 营 活 动 中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监 管 规 则
和 本 行 规 章 制 度 ,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 确 保 业 务 活 动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本 行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架 构 为 : 总 行 法 律 合 规 部 是 全 行 内 部 控 制 的 牵 头 管 理 部 门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建 立 并 维 护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总 行 风 险 监 控 部 是 全 行 操 作 风 险 的 牵 头 管
理 部 门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开 展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操 作 风 险 管 控 工 作 。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下 设 内 控
管 理 处 。 内 控 管 理 处 是 全 行 托 管 业 务 条 线 的 内 部 控 制 具 体 管 理 实 施 机 构 , 并 配 备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 责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 本 行 已 建 立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内 控 制 度 贯 穿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全 过 程 , 渗 透 到 各 业 务 流 程 和 各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到 从 事 资 产 托 管 各 级 组
织 结 构 、 岗 位 及 人 员 。 内 部 控 制 以 防 范 风 险 、 合 规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 各 项 业 务 流 程 体 现 “ 内
控 优 先 ” 要 求 。
具 体 内 控 措 施 包 括 : 培 育 员 工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 制 度 先 行 、 全 员 化 风 险 控 制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营 造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组 织 架 构 、 业 务 岗 位 、 人 员 的 各 个 环
节 。 制 定 权 责 清 晰 的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和 各 项 操 作 规 程 、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业 务 数 据 备 份 和 保 密 等 在 内 的 各 项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严 格 完 善 的 资 产 隔 离 和 资 产 保
管 制 度 , 托 管 资 产 与 托 管 人 资 产 及 不 同 托 管 资 产 之 间 实 行 独 立 运 作 、 分 别 核 算 ; 对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或 故 障 , 建 立 完 备 有 效 的 应 急 方 案 , 定 期 组 织 灾 备 演 练 , 建 立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
在 基 金 运 作 办 公 区 域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 利 用 录 音 、 录 像 等 技 术 手 段 实 现 风 险 控 制 ;
定 期 对 业 务 情 况 进 行 自 查 、 内 部 稽 核 等 措 施 进 行 监 控 , 通 过 专 项 / 全 面 审 计 等 措 施 实 施 业 务
监 控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 五 )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 、 监 督 依 据托 管 人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等 进 行 监 督 。 监 督 依 据 具 体 包
括 :
( 1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 2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3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 4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5 ) 《 基 金 合 同 》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 6 )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的 其 他 规 定 。
2 、 监 督 内 容
我 行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等 进 行 严 格 监 督 ,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风 险 。
3 、 监 督 方 法
( 1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置 核 算 监 督 岗 位 , 配 备 相 应 的 业 务 人 员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独 立 行 使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交 易 行 为 的 监 督 职 责 , 规 范 基 金 运 作 ,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不 受 任 何
外 界 力 量 的 干 预 ;
( 2 ) 在 日 常 运 作 中 , 凡 可 量 化 的 监 督 指 标 , 由 核 算 监 督 岗 通 过 托 管 业 务 的 自 动 处 理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 实 现 系 统 的 自 动 跟 踪 和 预 警 ;
( 3 ) 对 非 量 化 指 标 、 投 资 指 令 、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报 表 和 报 告 等 , 采 取 人 工 监 督 的 方 法 。
4 、 监 督 结 果 的 处 理 方 式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结 果 , 采 取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报 告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 金 监 控 周 报 等 。 不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提 示 函 、 临 时 日
报 、 其 他 临 时 报 告 等 ;
( 2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违 法 操 作 , 以 电 话 、 邮 件 、 书 面 提 示 函 的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明 违 规 事 项 , 明 确 纠 正 期 限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再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违 规 事 项 未 予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果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运 作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 3 ) 针 对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对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的 检 查 , 应 及 时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和 资 料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1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网 址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2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南 楼 5 0 2 房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8 0 8 2 4 2 6
传 真 : 0 1 0 - 8 8 0 8 2 0 1 8
联 系 人 : 张 圆 圆
( 3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 3 号 花 旗 集 团 大 厦 8 0 1 B 室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6 8 8 7 6 8 7 8
传 真 : 0 2 1 - 6 8 8 7 6 8 2 1
联 系 人 : 李 化 怡
( 4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5 6 8 号 新 世 界 国 贸 大 厦 I 座 1 0 0 1 室
联 系 电 话 : 0 2 7 - 8 5 5 5 7 8 8 1
传 真 : 0 2 7 - 8 5 5 5 7 9 7 3
联 系 人 : 祁 明 兵
( 5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0 号 富 力 中 心 2 4 楼 0 7 单 元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3 8 9 2 7 9 9 3
传 真 : 0 2 0 - 3 8 9 2 7 9 9 0联 系 人 : 周 樱
2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1 ) 银 行 销 售 机 构
1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联 系 人 : 张 宏 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2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联 系 人 : 张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 3
网 址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3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国 富
联 系 人 : 唐 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8
网 址 :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4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煜
联 系 人 : 汤 征 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4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s h a n g h a i . c o m
5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5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6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联 系 人 : 王 未 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3
网 址 : w w w . c c b . c o m
7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四 清
联 系 人 : 陈 洪 源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6
网 址 : w w w . b o c . c n8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庆 萍
联 系 人 : 迟 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8
网 址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 2 ) 证 券 公 司 销 售 机 构
1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连 志
联 系 人 : 陈 剑 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0 0 1 - 0 0 1
网 址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2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 蔡 霆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5 1 - 5 9 8 8
网 址 : w w w . e w w w . c o m . c n
3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楼 、 1 6 楼 、 1 7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楼 、 1 6 楼 、 1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益联 系 人 : 金 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6 6 - 6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g w s . c o m
4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尤 习 贵
联 系 人 : 奚 博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9 / 4 0 0 8 - 8 8 8 - 9 9 9
网 址 :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5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4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盘 古 大 观 A 座 4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利
联 系 人 : 丁 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1
网 址 :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6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何 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5
网 址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7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邱 三 发
联 系 人 : 梁 微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6
网 址 :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8 )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少 华
联 系 人 : 黄 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1 1 8
网 址 :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9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联 系 人 : 刘 婧 漪 、 贾 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1 0
网 址 :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1 0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6 6 6 / 9 5 5 2 1
网 址 : w w w . g t j a . c o m1 1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人 : 周 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6
网 址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1 2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广 东 路 6 8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杰
联 系 人 : 赵 洋 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3
网 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1 3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洋
联 系 人 : 谢 国 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4
网 址 :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1 4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宛 平 南 路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洋
联 系 人 : 杨 莉 娟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3 / 4 0 0 1 0 9 9 9 1 8 ( 全 国 ) /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1 5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曹 实 凡
联 系 人 : 周 一 涵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 8
网 址 : s t o c k . p i n g a n . c o m
1 6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人 : 李 玉 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3 / 4 0 0 8 8 9 5 5 2 3
网 址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1 7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4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 路 9 9 号 保 利 广 场 A 座 3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夏 旻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1 / 4 0 0 8 0 0 5 0 0 0
网 址 : w w w . t f z q . c o m
1 8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 6 - 1 7 层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梁 承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2
网 址 : w w w . w e s t s e c u . c o m
1 9 )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俊 波
联 系 人 : 李 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5 1
网 址 : w w w . x c s c . c o m
2 0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尹 旭 航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1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2 1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长 柳 路 3 6 号 兴 业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乔 琳 雪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2
网 址 :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2 2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毕 明 建 ( 代 )
联 系 人 : 杨 涵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9 1 0 1 1 6 6
网 址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2 3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4 0 - 4 3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亚 刚
联 系 人 : 胡 创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 9 5 6 1 8
网 址 :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2 4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2 - 6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共 炎
联 系 人 : 辛 国 政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8 8 8 或 9 5 5 5 1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2 5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4 、 1 8 层 至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涛
联 系 人 : 万 玉 琳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2 / 4 0 0 6 0 0 8 0 0 8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2 6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 6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花 园 石 桥 路 6 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许 曼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8
网 址 : w w w . z t s . c o m . c n
2 7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刘 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7 / 4 0 0 8 - 8 8 8 - 1 0 8
网 址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2 8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 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联 系 人 : 郑 慧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8
网 址 : 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2 9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1 号 楼 2 0 0 1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东 海 西 路 2 8 号 龙 翔 广 场 东 座 5 层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晓 林
联 系 人 : 刘 晓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8
网 址 :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 3 ) 期 货 公 司 销 售 机 构
1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 1 4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刘 宏 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9 0 - 8 8 2 6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 4 ) 第 三 方 销 售 机 构
1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1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高 莉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 1 8 8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根 据 实 情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或 变 更 上 述 代 销 机 构 , 并 及 时 公 告 。
二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明
办 公 室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 7 号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0 9 3 8 7 8 2
传 真 : 0 1 0 - 5 0 9 3 8 9 0 7
负 责 人 : 赵 亦 清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卫 锋
办 公 室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1 3 5 8 6 6 6
传 真 : 0 2 1 - 3 1 3 5 8 6 0 0
联 系 人 : 陈 颖 华
经 办 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5 0 7 单 元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丹
办 公 室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 系 人 : 魏 佳 亮
经 办 会 计 师 : 许 康 玮 、 陈 熹
五 、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名 称 : 深 圳 市 戴 德 梁 行 土 地 房 地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 号 嘉 里 建 设 广 场 第 二 座 第 1 8 层 0 3 B 、 0 4 室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 号 嘉 里 建 设 广 场 2 座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程 家 龙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2 1 5 1 8 0 0 0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7 0 1 0 7
联 系 人 : 夏 磊
经 办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 黄 建 英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5 年 6 月 5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5 ] 1 1 6 6 号 文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 除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任 何 与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不 得 预 留 或 提 前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具 体 发 售 方 案 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为 准 , 请 投 资 者 就 发 售 和 认 购 事 宜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一 、 基 金 的 类 别
契 约 型 、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二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1 0 年 内 ( 含 1 0 年 ) 为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 本 基 金 在 此 期 间 内 封 闭 运 作
并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
三 、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间
不 定 期
四 、 募 集 方 式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场 外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发 售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场 内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 尚 未 取 得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 但 属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的 其 他 机 构 ,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后 , 代 理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参 与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
在 本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得 赎 回 , 但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可 以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金 份 额 既 不 能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也 不 得 赎 回 , 若 需 变 现 ,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先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登 记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登 记 到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 然 后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五 、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 具 体 募 集 时 间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及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公 告 。
六 、 上 市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七 、 募 集 对 象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对 象 包 括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八 、 募 集 目 标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3 0 亿 份 ( 不 包 括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 , 规 模 控 制 措 施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的 有 关 规 定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认 购
本 节 内 容 仅 适 用 于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认 购 , 通 过 此 种 方 式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
1 、 募 集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认 购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进 行 。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业 务 的 城 市 ( 网 点 )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联 系 方 法 ,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2 、 基 金 份 额 的 面 值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价 格 及 计 算 公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 本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 2 ) 认 购 费 率 :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认 购 金 额 M ( 元 ) 认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1 . 0 %
1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7 %
M ≥ 5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结 算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 3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 1 +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场 外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余 额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例 如 : 某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1 0 0 , 0 0 0 元 , 所 对 应 的 认 购 费 率 为 1 . 0 % 。 假 定 该 笔 认 购 金
额 产 生 利 息 5 2 元 。 则 认 购 份 额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 1 + 认 购 费 率 ) = 1 0 0 , 0 0 0 / ( 1 + 1 . 0 % ) = 9 9 , 0 0 9 . 9 0 元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1 0 0 , 0 0 0 - 9 9 , 0 0 9 . 9 0 = 9 9 0 . 1 0 元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 ( 9 9 , 0 0 9 . 9 0 + 5 2 ) / 1 . 0 0 =
9 9 , 0 6 1 . 9 0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0 , 0 0 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 投 资 人 账 户 登 记 有
本 基 金 9 9 , 0 6 1 . 9 0 份 。
3 、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认 购
( 1 )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投 资 者 可 在 募 集 期 内 前 往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手 续 , 具 体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代 销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规 则 。
( 2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代 销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规 则 。
( 3 ) 认 购 的 方 式 及 确 认
1 )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2 )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3 ) 投 资 者 在 T 日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认 购 申 请 , 通 常 应 在 T + 2 日 到 原 认 购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情 况 。
4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可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 4 ) 认 购 的 限 额
本 基 金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 0 0 , 0 0 0 元 。 直 销
中 心 的 首 次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 0 0 , 0 0 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 , 0 0 0 元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最 高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不 设 限 制 。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认 购
本 节 内 容 仅 适 用 于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认 购 , 通 过 此 种 方 式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
1 、 募 集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认 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进 行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也 可 代 理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尚 未 取 得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 但 属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的 其 他 机 构 ,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后 , 代 理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参 与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
2 、 基 金 份 额 的 面 值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价 格 及 计 算 公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 本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 2 ) 认 购 费 率 : 本 基 金 场 内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认 购 金 额 M ( 元 ) 认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1 . 0 %
1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7 %
M ≥ 5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结 算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 3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场 内 认 购 采 用 “ 份 额 认 购 , 份 额 确 认 ” 的 方 式 。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 挂 牌 价 格 × 认 购 份 额认 购 费 用 = 挂 牌 价 格 ×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费 率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 利 息 / 挂 牌 价 格
场 内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 小 数 部 分 舍 弃 , 余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余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例 如 : 某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1 0 0 , 0 0 0 份 , 若 会 员 单 位 设 定 认 购 费 率 为 1 . 0 % , 假 定 该 笔
认 购 产 生 利 息 5 2 元 。 则 认 购 金 额 和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为 :
挂 牌 价 格 = 1 . 0 0 元
净 认 购 金 额 = 挂 牌 价 格 × 认 购 份 额 = 1 . 0 0 × 1 0 0 , 0 0 0 = 1 0 0 , 0 0 0 元
认 购 费 用 = 挂 牌 价 格 ×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费 率 = 1 . 0 0 × 1 0 0 , 0 0 0 × 1 . 0 % = 1 , 0 0 0 元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 1 0 0 , 0 0 0 + 1 , 0 0 0 = 1 0 1 , 0 0 0 元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 利 息 / 挂 牌 价 格 = 5 2 / 1 . 0 0 = 5 2 份 ( 经 取 整 )
即 : 投 资 人 认 购 1 0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需 缴 纳 1 0 1 , 0 0 0 元 , 若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为 5 2
份 , 则 总 共 可 得 到 1 0 0 , 0 5 2 份 基 金 份 额 。
3 、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认 购
( 1 )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投 资 人 可 在 募 集 期 内 前 往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认 购 手 续 , 具 体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代 销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规 则 。
( 2 )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代 销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规 则 。
( 3 ) 认 购 的 方 式 及 确 认
1 )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 需 按 办 理 场 内 认 购 业 务 相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认 购 的 金 额 。
2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3 ) 投 资 人 在 T 日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认 购 申 请 , 通 常 应 在 T + 2 日 到 原 认 购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情 况 。4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可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 4 ) 认 购 的 限 额
场 内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份 额 为 1 0 0 , 0 0 0 份 , 超 过 1 0 0 , 0 0 0 份 的 须 为 1 , 0 0 0 份 的 整 数
倍 , 且 每 笔 认 购 最 大 不 超 过 9 9 , 9 9 9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最 高 累 计 认 购 份 额 不 设 限 制 。
十 一 、 超 过 募 集 目 标 的 约 定
若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认 购 方 式 的 合 计 认 购 份 额 超 过 募 集 上 限 , 将 对 超 限 当 日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交 易 申 请 进 行 比 例 配 售 , 以 满 足 限 额 要 求 。
超 限 当 日 的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不 受 前 文 所 述 最 低 认 购 数 量 的 限 制 。
本 基 金 的 基 石 投 资 人 前 海 金 控 以 自 有 资 金 或 其 指 定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3 亿 份 ( 不 包
括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自 有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1 0 0 0 万 份 ( 不 包 括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 基 石 投 资 人 或 其 指 定 机 构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不 含 利
息 折 算 份 额 ) 不 参 与 超 限 当 日 的 比 例 配 售 。
十 二 、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封 闭 式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5 年 6 月 5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5 ] 1 1 6 6 号 文 注 册 募 集 。 募 集 期 间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2 , 9 9 8 , 9 8 6 , 9 4 7 . 7 3 份 ,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6 0 4 , 6 0 9 . 9 9 份 , 合 计 2 , 9 9 9 , 5 9 1 , 5 5 7 . 7 2 份 , 募 集 户 数 为 2 , 8 1 9 户 。
本 基 金 为 发 起 式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自 有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1 0 0 0 万 份 ( 不 包 括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 。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以 申 请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一 、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于 2 0 1 5 年 9 月 3 0 日 开 始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二 、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1 、 本 基 金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 本 基 金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涨 跌 幅 比 例 为 1 0 % ,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
3 、 本 基 金 最 小 买 入 申 报 数 量 为 1 0 0 份 ;
4 、 本 基 金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 . 0 0 1 元 人 民 币 ;
5 、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其 他 规 则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及 相 关 规 定 。
三 、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则 及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四 、 上 市 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五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六 、 其 他 事 项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在 本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的 投 资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通 过 投 资 于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参 与 前 海 金 融 创 新 , 力 争 分 享 金 融 创 新 的 红 利 。
二 、 投 资 范 围本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投 资 于 确 定 的 、 单 一 的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基 金 资 产 可 以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具 体 包 括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 公 司 )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 、 现 金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同 时 可 参 与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确 定 的 、 单 一 的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5 0 % ,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权 益 类 资 产 等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5 0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 、 投 资 策 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本 基 金 根 据 与 目 标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所 签 订 的 增 资 协 议 等 相 关 协 议 约 定
的 程 序 和 时 间 , 通 过 增 资 方 式 持 有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至 2 0 2 3 年 7 月 2 4 日 , 获 取 自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 0 2 3 年 7 月 2 4 日 期 间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项 目 1 0 0 % 的 实 际 或 应 当 取 得 的 除 物 业 管 理 费
收 入 之 外 的 营 业 收 入 , 营 业 收 入 依 据 相 关 协 议 约 定 的 业 绩 补 偿 机 制 和 激 励 机 制 进 行 调 整 。
前 述 目 标 公 司 的 概 况 、 增 资 入 股 情 况 、 退 出 安 排 、 交 易 结 构 、 业 绩 补 偿 机 制 和 激 励 措 施 等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公 司 之 外 的 基 金 资 产 可 投 资 于 依 法 发 行 或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1 、 对 于 目 标 公 司 的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审 慎 论 证 宏 观 经 济 因 素 ( 就 业 、 利 率 、 人 口 结 构 等 ) 、 商 业 地 产 周 期 ( 供 需
结 构 、 租 金 和 资 产 价 格 波 动 等 ) 、 以 及 其 他 可 比 投 资 资 产 项 目 的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来 判 断
目 标 公 司 持 有 商 业 物 业 当 前 的 投 资 价 值 以 及 未 来 的 发 展 空 间 。 在 此 基 础 上 , 基 金 将 深 入 调
研 目 标 公 司 所 持 商 业 物 业 的 基 本 面 ( 包 括 位 置 、 质 量 、 资 产 价 格 、 出 租 率 、 租 金 价 格 、 租
户 、 租 约 、 现 金 流 等 ) 和 运 营 基 本 面 ( 包 括 定 位 、 经 营 策 略 、 租 赁 能 力 、 物 业 管 理 能 力
等 ) , 通 过 合 适 的 估 值 方 法 评 估 其 收 益 状 况 和 增 值 潜 力 、 预 测 现 金 流 收 入 的 规 模 和 建 立 合
适 的 估 值 模 型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参 与 所 投 资 项 目 商 业 运 营 并 代 表 持 有 人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并 与 目
标 公 司 服 务 机 构 签 订 相 应 的 股 权 回 购 协 议 以 及 建 立 运 营 绩 效 保 证 机 制 , 力 争 获 取 稳 定 的 租
金 收 益 , 具 体 交 易 结 构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十 部 分 和 第 十 一 部 分 。
2 、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投 资 策 略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公 司 前 的 基 金 资 产 以 及 投 资 目 标 公 司 后 的 剩 余 资 产 、 本 基 金 获 得 的 分
红 款 、 本 基 金 对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的 退 出 款 在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进 行 分 配 或 支 付 前 , 可 全
部 投 资 于 依 法 发 行 或 上 市 的 债 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持 有 到 期 策 略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以 获 取 相 对 确 定 的 目 标 收 益 。 首 先 对 存 款
利 率 、 回 购 利 率 和 债 券 收 益 率 进 行 比 较 , 并 在 对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资 金 面 进 行 判 断 的 基 础 上 ,
判 断 是 否 存 在 利 差 套 利 空 间 , 以 确 定 是 否 进 行 杠 杆 操 作 ; 其 次 对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在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的 持 有 期 收 益 进 行 比 较 , 确 定 优 先 配 置 的 资 产 类 别 , 并 结 合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的
市 场 容 量 , 确 定 配 置 比 例 。 本 基 金 将 对 整 体 固 定 收 益 组 合 久 期 做 严 格 管 理 和 匹 配 , 完 全 配
合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的 允 许 范 围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确 定 本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各 类 属 的 配 置 比
例 、 组 合 的 杠 杆 水 平 等 目 标 区 间 。 本 公 司 信 用 评 估 团 队 依 托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用 分 析 系 统 评 估
债 务 人 的 相 对 违 约 率 并 确 定 个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 为 本 基 金 的 组 合 构 建 和 调 整 提 供 标 的 建 议 。
本 基 金 将 依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议 和 信 用 分 析 团 队 的 建 议 制 定 具 体 的 配 置 和 调 整 计 划 , 进
行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和 日 常 管 理 。
3 、 权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策 略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基 本 面 情 况 , 并
结 合 对 市 场 流 动 性 、 上 市 后 表 现 的 预 期 , 适 当 参 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投 资 , 以 增 加 基 金 收 益 。
四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的 基 金 资 产 不 高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5 0 % ;
(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十 年 期 国 债 收 益 率 + 1 . 5 %
其 中 , 十 年 期 国 债 收 益 率 是 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公 布 的 十
年 期 银 行 间 国 债 到 期 收 益 率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优 质 的 商 业 物 业 , 获 取 稳 定 的 租 金 回 报 , “ 十
年 期 国 债 收 益 率 + 1 . 5 % ”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可 以 较 好 地 反 映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如 果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投 资 于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 以 获 取 商 业 物 业 租 金 收 益 为 目 标 , 因 此
与 股 票 型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有 不 同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本 基 金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型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未 经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 0 1 8 年 1 月 1 7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报 告 中 财 务 资 料 未 经 审 计 。
本 报 告 期 自 2 0 1 7 年 1 0 月 1 日 起 至 1 2 月 3 1 日 止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1 2 5 , 6 5 7 , 5 3 5 . 7 0 2 . 3 6
其 中 : 股 票 1 2 5 , 6 5 7 , 5 3 5 . 7 0 2 . 3 6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3 , 8 5 1 , 3 5 1 , 4 8 8 . 5 0 7 2 . 3 1
其 中 : 债 券 3 , 8 5 1 , 3 5 1 , 4 8 8 . 5 0 7 2 . 3 1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 1 4 , 7 2 4 , 9 5 3 . 5 5 4 . 0 3
8 其 他 资 产 1 , 1 3 4 , 0 7 7 , 8 0 4 . 6 5 2 1 . 2 9
9 合 计 5 , 3 2 5 , 8 1 1 , 7 8 2 . 4 0 1 0 0 . 0 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1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9 5 , 6 7 9 , 7 6 8 . 7 8 3 . 1 0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7 , 4 2 0 , 0 0 0 . 0 0 0 . 2 4
E 建 筑 业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
J 金 融 业 - -
K 房 地 产 业 5 , 2 7 4 , 0 0 0 . 0 0 0 . 1 7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1 7 , 2 8 3 , 7 6 6 . 9 2 0 . 5 6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1 2 5 , 6 5 7 , 5 3 5 . 7 0 4 . 0 8
(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港 股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注 : 无 。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0 2 5 3 1 天 顺 风 能 2 , 5 7 1 , 7 8 0 2 0 , 8 3 1 , 4 1 8 . 0 0 0 . 6 8
2 0 0 2 5 0 7 涪 陵 榨 菜 1 , 1 6 0 , 0 0 0 2 0 , 8 2 2 , 0 0 0 . 0 0 0 . 6 8
3 6 0 0 0 5 4 黄 山 旅 游 1 , 2 1 1 , 1 9 6 1 7 , 2 8 3 , 7 6 6 . 9 2 0 . 5 6
4 6 0 0 0 3 1 三 一 重 工 1 , 7 0 0 , 0 0 0 1 5 , 4 1 9 , 0 0 0 . 0 0 0 . 5 0
5 6 0 1 8 7 7 正 泰 电 器 5 6 8 , 8 2 8 1 3 , 8 7 0 , 8 7 0 . 7 8 0 . 4 5
6 6 0 0 4 1 6 湘 电 股 份 8 0 9 , 7 1 7 9 , 7 4 4 , 9 4 3 . 6 4 0 . 3 2
7 6 0 0 0 2 7 华 电 国 际 2 , 0 0 0 , 0 0 0 7 , 4 2 0 , 0 0 0 . 0 0 0 . 2 4
8 6 0 1 1 5 5 新 城 控 股 1 8 0 , 0 0 0 5 , 2 7 4 , 0 0 0 . 0 0 0 . 1 7
9 6 0 0 1 5 1 航 天 机 电 6 7 9 , 9 6 6 5 , 1 6 0 , 9 4 1 . 9 4 0 . 1 71 0 0 0 2 2 5 0 联 化 科 技 4 0 3 , 2 0 4 4 , 1 4 4 , 9 3 7 . 1 2 0 . 1 3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3 7 1 , 2 8 0 , 0 0 0 . 0 0 1 2 . 0 4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3 , 3 4 8 , 1 5 4 , 6 1 0 . 0 0 1 0 8 . 5 8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1 2 2 , 5 8 9 , 0 0 0 . 0 0 3 . 9 8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9 , 3 2 7 , 8 7 8 . 5 0 0 . 3 0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3 , 8 5 1 , 3 5 1 , 4 8 8 . 5 0 1 2 4 . 9 0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3 9 0 1 4 1 6 普 湾 债 2 , 6 0 0 , 0 0 0 2 4 8 , 7 9 4 , 0 0 0 . 0 0 8 . 0 7
2 1 2 2 4 5 0 1 5 齐 鲁 债 2 , 5 0 0 , 0 0 0 2 4 7 , 1 7 5 , 0 0 0 . 0 0 8 . 0 2
3 1 1 2 2 7 1 1 5 中 粮 0 1 2 , 0 0 0 , 0 0 0 1 9 7 , 4 4 0 , 0 0 0 . 0 0 6 . 4 0
4 1 1 2 2 7 3 1 5 金 街 0 1 1 , 9 4 0 , 0 0 0 1 9 2 , 1 7 6 , 4 0 0 . 0 0 6 . 2 3
5 1 2 2 4 2 8 1 5 信 投 0 1 1 , 8 0 0 , 0 0 0 1 7 5 , 3 2 0 , 0 0 0 . 0 0 5 . 6 9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注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
1 0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1 1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受 处 罚 的 证 券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 3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9 2 , 8 8 2 . 0 0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5 2 , 5 9 4 , 9 2 2 . 6 5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1 , 0 8 1 , 3 9 0 , 0 0 0 . 0 0
9 合 计 1 , 1 3 4 , 0 7 7 , 8 0 4 . 6 5
注 : 其 他 为 物 业 收 益 权 投 资 。
(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3 2 0 0 7 1 6 凤 凰 E B 3 , 1 1 8 , 5 7 0 . 0 0 0 . 1 02 1 2 8 0 1 0 顺 昌 转 债 1 , 7 5 5 , 1 5 0 . 0 0 0 . 0 6
3 1 2 8 0 1 2 辉 丰 转 债 1 , 4 9 1 , 5 2 0 . 0 0 0 . 0 5
4 1 2 0 0 0 1 1 6 以 岭 E B 1 , 1 0 1 , 8 4 2 . 0 0 0 . 0 4
5 1 2 7 0 0 3 海 印 转 债 8 1 7 , 6 8 9 . 4 0 0 . 0 3
6 1 1 3 0 1 0 江 南 转 债 6 9 4 , 5 5 5 . 8 0 0 . 0 2
7 1 2 8 0 1 3 洪 涛 转 债 1 6 1 , 6 1 2 . 5 0 0 . 0 1
8 1 2 7 0 0 4 模 塑 转 债 1 1 1 , 6 3 6 . 0 0 0 . 0 0
9 1 1 3 0 1 2 骆 驼 转 债 7 5 , 3 0 2 . 8 0 0 . 0 0
(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0 0 2 5 0 7 涪 陵 榨 菜 2 0 , 8 2 2 , 0 0 0 . 0 0 0 . 6 8 重 大 事 项
2 6 0 1 8 7 7 正 泰 电 器 1 3 , 8 7 0 , 8 7 0 . 7 8 0 . 4 5 非 公 开 发 行
3 6 0 0 4 1 6 湘 电 股 份 4 , 6 8 8 , 2 6 7 . 2 2 0 . 1 5 非 公 开 发 行
4 0 0 2 2 5 0 联 化 科 技 4 , 1 4 4 , 9 3 7 . 1 2 0 . 1 3 非 公 开 发 行
(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数 字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八 、 基 金 的 业 绩 ( 未 经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的 投 资 业 绩 与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3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4
1-3 2- 4
2 0 1 5 年 7 月 6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4 . 6 0 % 0 . 1 8 % 2 . 3 2 % 0 . 0 1 % 2 . 2 8 % 0 . 1 7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5 . 2 7 % 0 . 1 2 % 4 . 3 7 % 0 . 0 1 % 0 . 9 0 % 0 . 1 1 %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2 . 1 5 % 0 . 0 8 % 5 . 0 8 % 0 . 0 1 % - 2 . 9 3 % 0 . 0 7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1 2 . 4 8 % 0 . 1 2 % 1 1 . 7 6 % 0 . 0 1 % 0 . 7 2 % 0 . 1 1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第 十 部 分 交 易 基 础 和 产 品 结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深 圳 万 科 、 万 科 企 业 、 目 标 公 司 、 前 海 投 控 签 订 了 《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 及
相 关 交 易 文 件 , 针 对 本 基 金 对 目 标 公 司 的 增 资 入 股 、 股 权 回 购 、 业 绩 补 偿 及 激 励 机 制 和 各
方 承 诺 等 进 行 了 全 面 、 完 善 的 约 定 和 安 排 , 力 争 有 效 保 障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本 基 金 将 于 募 集 成 立 6 个 月 之 内 通 过 增 资 入 股 的 方 式 获 得 目 标 公 司 5 0 % 的 股 权 。 本 基
金 增 资 入 股 后 将 依 据 相 关 协 议 和 目 标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的 约 定 , 通 过 持 有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 获 得
目 标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以 及 深 圳 万 科 或 其 指 定 的 关 联 方 回 购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方 式 , 获 取 自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 0 2 3 年 7 月 2 4 日 期 间 目 标 公 司 就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项 目 实 际 或 应 当 取 得 的 除 物
业 管 理 费 收 入 之 外 的 营 业 收 入 , 营 业 收 入 将 通 过 业 绩 补 偿 机 制 和 激 励 机 制 进 行 收 益 调 整 。
增 资 完 成 日 后 6 个 月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 目 标 公 司 、 深 圳 万 科 和 万 科 企 业 将 积 极 促 成 目 标 公
司 改 制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注 : 根 据 本 基 金 在 2 0 1 5 年 8 月 1 5 日 发 布 的 公 告 , 本 基 金 已 完 成 对 目 标 公 司 的 增 资 ;
截 至 2 0 1 6 年 2 月 1 日 , 目 标 公 司 已 正 式 完 成 了 由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变 更 。
一 、 相 关 参 与 主 体 简 介
1 、 目 标 公 司
目 标 公 司 全 名 为 深 圳 市 万 科 前 海 公 馆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于 2 0 1 3 年 9 月 成 立 , 注 册 资
本 1 0 0 0 万 元 , 组 织 形 式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法 人 独 资 ) 。 目 标 公 司 是 万 科 企 业 为 了 履 行 前 海
投 控 与 万 科 企 业 签 订 的 B O T 协 议 而 成 立 的 运 作 实 体 。 万 科 企 业 于 2 0 1 3 年 1 0 月 授 权 目 标 公
司 代 表 万 科 企 业 履 行 B O T 协 议 , 并 以 目 标 公 司 自 己 的 名 义 签 订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项 目 的 所 有 业
务 合 同 、 协 议 书 , 执 行 相 关 经 济 事 项 , 并 同 意 将 B O T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项 目 自
2 0 1 3 年 9 月 8 日 至 2 0 2 1 年 9 月 7 日 期 间 的 收 益 权 转 让 给 目 标 公 司 。
2 、 深 圳 万 科
深 圳 万 科 正 式 成 立 于 1 9 9 4 年 , 其 前 身 为 1 9 8 8 年 成 立 的 房 地 产 经 营 管 理 本 部 。 深 圳 万
科 是 万 科 企 业 房 地 产 业 务 的 发 源 地 , 是 万 科 企 业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和 核 心 利 润 企 业 , 并 一 直 在
集 团 内 保 持 着 领 先 地 位 。 自 2 0 1 1 年 以 来 , 深 圳 万 科 项 目 布 局 从 东 部 滨 海 盐 田 、 到 罗 湖 福 田
主 城 区 、 从 龙 岗 中 心 城 、 龙 坂 城 市 中 轴 、 到 西 部 南 山 、 宝 安 城 区 , 贯 越 深 圳 东 西 , 实 现 了区 域 全 覆 盖 、 产 品 线 全 覆 盖 、 客 户 生 命 周 期 全 覆 盖 。 为 持 续 领 先 , 深 圳 万 科 正 全 力 实 践 新
的 盈 利 模 式 和 管 理 方 法 , 培 养 商 业 开 发 、 酒 店 管 理 方 面 的 新 能 力 , 探 索 度 假 、 服 务 型 公 寓
和 城 市 综 合 体 等 新 品 类 , 开 创 服 务 新 品 牌 。 龙 岗 、 盐 田 、 南 山 三 大 中 心 城 市 综 合 体 的 开
发 , 浪 骑 、 大 甲 岛 、 双 月 湾 等 包 含 度 假 酒 店 、 特 色 会 所 等 内 容 在 内 的 配 套 物 业 经 营 项 目 的
启 动 , 将 最 大 化 地 实 现 住 宅 价 值 。
在 增 资 完 成 日 之 前 , 深 圳 万 科 直 接 持 有 目 标 公 司 1 0 0 % 的 股 权 。
3 、 万 科 企 业
万 科 企 业 成 立 于 1 9 8 4 年 , 1 9 8 8 年 进 入 房 地 产 行 业 , 1 9 9 1 年 成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第 二
家 上 市 公 司 。 经 过 3 0 年 的 发 展 , 已 成 为 国 内 最 大 的 住 宅 开 发 企 业 , 目 前 业 务 覆 盖 珠 三 角 、
长 三 角 、 环 渤 海 三 大 城 市 经 济 圈 以 及 中 西 部 地 区 , 共 计 6 3 个 大 中 城 市 。 近 三 年 来 , 年 均 住
宅 销 售 规 模 在 6 万 套 以 上 , 2 0 1 4 年 公 司 实 现 销 售 面 积 1 8 0 6 . 4 万 平 方 米 , 销 售 金 额 2 1 5 1 . 3
亿 元 。
万 科 企 业 为 目 标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
4 、 前 海 投 控
前 海 投 控 成 立 于 2 0 1 1 年 1 2 月 2 8 日 , 注 册 资 本 金 1 . 5 亿 元 。 前 海 投 控 是 前 海 管 理 局
1 0 0 % 控 股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 是 前 海 管 理 局 旗 下 唯 一 得 到 法 定 授 权 的 开 发 建 设 及 投 资 主 体 , 战
略 定 位 为 集 建 设 、 投 资 、 融 资 、 资 产 运 营 功 能 于 一 体 的 “ 产 业 发 展 商 ” 。 根 据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颁 布 的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区 管 理 局 暂 行 办 法 》 及 相 关 规 定 , 前 海 投 控
采 取 企 业 化 运 作 , 负 责 前 海 合 作 区 内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重 大 项 目 投 资 等 。 前
海 投 控 已 将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项 目 2 0 2 1 年 9 月 8 日 至 2 0 2 3 年 7 月 2 4 日 期 间 的 运 营 权 及 收 益 权
确 定 性 转 让 给 目 标 公 司 。
二 、 目 标 公 司 收 益 权 的 来 源 与 合 法 性
依 据 前 海 投 控 与 前 海 管 理 局 签 署 的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区 土 地 租 赁 合 同
书 》 及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区 土 地 租 赁 补 充 合 同 书 》 , 前 海 管 理 局 将 前 海 合
作 区 荔 湾 片 区 第 十 一 开 发 单 元 的 用 地 ( 宗 地 号 : T 1 0 2 - 0 2 4 3 、 土 地 面 积 9 3 1 9 2 . 9 6 平 方 米 )
租 赁 给 前 海 投 控 使 用 , 用 于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项 目 的 开 发 和 建 设 , 租 赁 期 限 自 2 0 1 3 年 7 月 2 5
日 起 至 2 0 2 3 年 7 月 2 4 日 止 。
前 海 投 控 与 万 科 企 业 签 署 的 B O T 协 议 , 约 定 合 作 期 限 为 2 0 1 3 年 9 月 8 日 起 至 2 0 2 1 年
9 月 7 日 止 。 万 科 企 业 于 2 0 1 3 年 1 0 月 授 权 目 标 公 司 代 表 万 科 企 业 履 行 B O T 协 议 , 并 以 目标 公 司 自 己 的 名 义 签 订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项 目 的 所 有 业 务 合 同 、 协 议 书 , 执 行 相 关 经 济 事 项 。
万 科 企 业 进 一 步 同 意 将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项 目 的 收 益 权 转 让 给 目 标 公 司 。
前 海 投 控 另 已 同 意 将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项 目 2 0 2 1 年 9 月 8 日 至 2 0 2 3 年 7 月 2 4 日 期 间 的 运
营 权 及 收 益 权 确 定 性 转 让 给 目 标 公 司 。
根 据 上 述 协 议 , 目 标 公 司 合 法 地 享 有 自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 0 2 3 年 7 月 2 4 日 止 项 目
1 0 0 % 的 收 益 权 。
三 、 增 资 入 股 和 转 让 退 出 的 方 式
在 《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 的 安 排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与 万 科 企 业 、 目 标 公 司 签 订 的 《 增
资 协 议 》 约 定 的 程 序 和 时 间 , 通 过 增 资 入 股 的 方 式 获 得 目 标 公 司 5 0 % 的 股 权 。
基 金 管 理 人 、 目 标 公 司 、 深 圳 万 科 共 同 指 定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深 圳 市 戴 德 梁 行 土 地 房 地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戴 德 梁 行 ” ) 对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项 目 自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3 年 7 月 2 4 日 每 年 预 计 营 业 收 入 ( 不 含 物 业 管 理 费 收 入 ) 产 生 的 预 计 现 金 流 及 其 现 值
进 行 测 算 评 估 ( 深 圳 万 科 所 提 供 的 作 为 本 章 第 四 节 业 绩 补 偿 机 制 和 激 励 机 制 的 目 标 公 司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应 不 低 于 戴 德 梁 行 对 预 计 现 金 流 的 评 估 结 果 ) , 预 测 营 业 收 入 如 下 表 1 0 - 1 所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考 戴 德 梁 行 的 测 算 评 估 结 果 并 结 合 利 率 水 平 等 市 场 和 政 策 情 况 确 定 了 获
得 目 标 公 司 5 0 % 的 股 权 的 1 2 6 , 6 8 2 万 元 的 增 资 价 格 。 增 资 入 股 具 体 的 程 序 和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的 公 告 为 准 。
表 1 0 - 1 目 标 公 司 预 测 营 业 收 入 ( 不 含 物 业 管 理 费 收 入 ) ( 单 位 : 万 元 )
年 度 预 测 营 业 收 入
( 不 含 物 业 管 理 费 收 入 )
2 0 1 5 1 2 , 6 3 3
2 0 1 6 1 7 , 5 7 5
2 0 1 7 1 9 , 3 1 4
2 0 1 8 2 0 , 9 8 0
2 0 1 9 2 2 , 5 3 6
2 0 2 0 2 3 , 4 0 7
2 0 2 1 2 4 , 9 8 7
2 0 2 2 2 5 , 4 3 7
2 0 2 3 1 5 , 1 8 3
数 据 来 源 : 深 圳 市 戴 德 梁 行 土 地 房 地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评 估 报 告注 : 深 圳 万 科 以 上 述 目 标 公 司 预 测 营 业 收 入 ( 不 含 物 业 管 理 费 收 入 ) 作 为 目 标 公 司 各 核 算 期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其 中 2 0 2 3 年 分 2 0 2 3 年 1 - 6 月 以 及 7 月 1 日 至 7 月 2 4 日 两 个 核 算 期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分 别 为 1 3 , 0 1 4 万 元 和 2 , 1 6 9 万 元 。
按 上 述 方 式 确 定 的 增 资 款 中 , 1 , 0 0 0 万 元 作 为 目 标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其 余 作 为 目 标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金 。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 目 标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2 , 0 0 0 万 元 , 本 基 金 持 有 目 标 公 司 的
股 权 比 例 为 5 0 % 。
增 资 完 成 日 起 6 个 月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积 极 促 成 目 标 公 司 改 制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若 目
标 公 司 在 增 资 完 成 日 起 6 个 月 内 未 按 照 约 定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合 同 将 自 动 终 止 ,
深 圳 万 科 应 自 行 或 指 定 关 联 方 以 本 基 金 已 向 目 标 公 司 缴 纳 的 全 部 增 资 款 ( 含 实 缴 出 资 和 增
资 溢 价 款 ) 以 及 增 资 完 成 日 至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全 额 支 付 日 期 间 的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作 为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受 让 本 基 金 所 持 目 标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 本 基 金 已 获 得 的 项 目 收 益 不 退 还 。 若 因 目 标 公
司 、 深 圳 万 科 和 / 或 万 科 企 业 恶 意 拖 延 、 重 大 疏 忽 或 其 他 过 错 , 导 致 增 资 完 成 日 后 6 个 月 内
目 标 公 司 未 改 制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 深 圳 万 科 应 以 本 基 金 向 目 标 公 司 缴 纳 的 全 部 增 资 款 为
基 数 自 增 资 完 成 日 起 按 每 日 0 . 0 5 % 追 加 股 权 回 购 价 款 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直 至 本 基 金 所 有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及 违 约 金 ( 如 有 ) 、 赔 偿 金 ( 如 有 ) 均 获 得 清 偿 。
本 基 金 对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的 投 资 将 在 《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 的 安 排 下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深
圳 万 科 、 目 标 公 司 签 订 的 《 股 权 回 购 协 议 》 , 通 过 向 深 圳 万 科 及 其 指 定 的 关 联 方 溢 价 转 让
股 权 的 方 式 实 现 逐 步 退 出 。
本 基 金 应 分 别 在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 2 0 1 8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 2 0 2 1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和 2 0 2 3 年 1 0 月 3 1 日 前 向 深 圳 万 科 或 深 圳 万 科 指 定 的 关 联 方 转 让 1 4 % 、 1 8 % 、 1 7 . 5 % 和 0 . 5 %
的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 直 至 本 基 金 全 部 股 权 退 出 。 具 体 的 股 权 受 让 方 和 转 让 对 价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的 公 告 为 准 。
如 果 深 圳 万 科 或 目 标 公 司 发 生 重 大 违 约 行 为 , ( 被 ) 申 请 停 业 整 顿 、 申 请 解 散 、 被 撤
销 、 ( 被 ) 申 请 破 产 、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 变 更 或 重 大 资 产 转 移 、 停 产 、 歇 业 、 被 注
销 登 记 、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涉 及 重 大 法 律 纠 纷 、 生 产 经 营 出 现 严 重 困 难 或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
法 定 代 表 人 无 法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且 无 人 员 接 替 , 或 丧 失 保 证 能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 或 者 深 圳 万
科 、 万 科 企 业 或 目 标 公 司 发 生 任 何 涉 及 金 额 超 过 万 科 企 业 最 近 一 期 公 告 的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所 列 其 有 息 总 负 债 5 % 的 境 内 或 境 外 的 债 权 或 股 权 类 融 资 安 排 项 下 的 违 约 、 发 生 重 大 纠 纷 或
财 务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等 对 本 基 金 权 益 实 现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或 威 胁 的 的 事 项 , 提 供 虚 假 的 或 者 隐瞒 重 要 事 实 的 财 务 报 表 、 有 关 目 标 公 司 的 信 息 或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等 情 形 且 严 重 影 响 本 基 金 权
益 实 现 安 全 的 , 或 者 非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项 目 土 地 、 建 筑 全 部 或 部 分 被 政 府 收 回 、 拆
除 、 毁 损 或 灭 失 的 ( 无 论 是 否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深 圳 万 科 提 前 回 购 本
基 金 所 持 股 权 。
2 0 1 5 年 1 2 月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深 圳 万 科 、 目 标 公 司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各 方 同 意 延 迟 第 一
次 股 权 交 割 , 各 方 同 意 第 一 次 最 晚 回 购 交 割 日 延 后 至 2 0 1 7 年 3 月 3 1 日 , 后 三 次 最 晚 回
购 交 割 日 保 持 不 变 。 各 方 同 意 将 回 购 义 务 方 确 定 为 项 目 公 司 本 身 , 同 时 由 深 圳 万 科 承 诺 督
促 项 目 公 司 及 时 履 行 支 付 回 购 价 款 、 完 成 回 购 手 续 的 义 务 。
四 、 目 标 公 司 收 益 权 的 实 现 和 保 障 机 制
对 目 标 公 司 的 增 资 入 股 完 成 之 后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通 过 目 标 公 司 逐 月 以 对 项 目 的 营 业 收
入 ( 不 含 物 业 管 理 费 收 入 ) 代 深 圳 万 科 支 付 部 分 股 权 回 购 价 款 以 及 目 标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的 方
式 实 现 项 目 收 益 。 为 保 障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在 《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 的 安 排 下 , 本 基 金 对 目
标 公 司 的 投 资 将 设 业 绩 补 偿 机 制 和 激 励 激 励 , 具 体 如 下 :
1 、 业 绩 补 偿 机 制
深 圳 万 科 将 开 立 保 证 金 账 户 , 一 次 性 存 入 不 低 于 2 0 0 0 万 元 的 保 证 金 并 确 保 每 年 维 持 不
低 于 2 0 0 0 万 的 保 证 金 。 若 目 标 公 司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扣 减 物 业 管 理 费 收 入 后 的 余 额 ( 以 下 简 称
“ 实 际 业 绩 收 入 ” ) 低 于 深 圳 万 科 提 供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的 目 标 公 司 当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目 标 公 司 各 核 算 期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见 本 章 表 1 0 - 1 ) 的 , 深 圳 万 科 应 以 保 证 金 账 户 资 金 余
额 为 限 按 目 标 公 司 当 期 实 际 业 绩 收 入 低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差 额 ( 以 下 简 称 “ 业 绩 补 偿
款 ” ) 向 本 基 金 进 行 支 付 。
2 、 激 励 机 制
若 目 标 公 司 当 期 实 际 业 绩 收 入 高 于 目 标 公 司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对 于 目 标 公 司 当 期 实 际 业
绩 收 入 超 过 目 标 公 司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差 额 占 目 标 公 司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在 5 % 以 内 ( 含 本 数 ) 的
部 分 , 本 基 金 按 2 0 % 向 保 证 金 账 户 支 付 深 圳 万 科 收 益 分 成 , 对 于 差 额 占 目 标 公 司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在 5 % ( 不 含 本 数 ) 至 1 0 % ( 含 本 数 ) 的 部 分 , 本 基 金 按 3 0 % 向 保 证 金 账 户 支 付 深 圳 万
科 收 益 分 成 , 对 于 差 额 超 过 目 标 公 司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1 0 % ( 不 含 本 数 ) 的 部 分 , 本 基 金 按 5 0 %
向 保 证 金 账 户 支 付 深 圳 万 科 收 益 分 成 。 上 述 收 益 分 成 价 款 计 入 保 证 金 账 户 。
业 绩 补 偿 机 制 和 激 励 机 制 条 款 的 执 行 情 况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的 公 告 为 准 。
五 、 为 了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实 现 或 者 为 了 避 免 或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投 资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遵 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原 则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根 据 交 易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市场 情 况 , 代 表 本 基 金 与 交 易 相 关 方 进 行 沟 通 、 协 商 , 对 上 述 交 易 基 础 所 涉 及 的 相 关 合 同 、
协 议 进 行 必 要 和 适 当 的 补 充 、 修 改 , 并 将 及 时 公 告 。
第 十 一 部 分 项 目 价 值 和 投 后 管 理
一 、 项 目 简 介
1 、 项 目 性 质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项 目 系 商 业 用 写 字 楼 。
2 、 区 位 规 划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项 目 坐 落 于 深 圳 市 前 海 合 作 区 荔 湾 片 区 第 十 一 开 发 单 元 的 用 地 ( 宗 地
号 : T 1 0 2 - 0 2 4 3 , 总 占 地 面 积 约 为 9 3 , 1 9 2 . 9 6 平 方 米 ( 如 下 图 1 1 - 1 所 示 ) , 包 含 约 3 3 栋 企
业 办 公 物 业 、 1 个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 约 6 个 小 型 公 共 建 筑 , 拟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为 6 5 , 2 0 0 平 方
米 , 总 投 资 人 民 币 约 7 7 , 3 2 9 万 元 。 上 述 各 项 规 划 、 指 标 和 总 投 资 最 终 以 前 海 管 理 局 审 定 的
建 筑 标 准 、 设 计 方 案 和 投 资 方 案 为 准 。
图 1 1 - 1 万 科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项 目 区 位 规 划3 、 项 目 布 局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项 目 分 为 特 区 馆 区 和 企 业 公 馆 区 。 特 区 馆 区 包 含 一 座 约 为 1 2 , 0 0 0 平 方 米
的 特 区 馆 , 企 业 公 馆 区 包 含 3 6 栋 建 面 积 约 2 0 0 至 1 , 6 0 0 平 米 不 等 的 企 业 公 馆 、 一 座 约
3 , 3 0 0 平 米 的 商 务 中 心 、 约 3 , 0 0 0 平 米 的 商 业 配 套 以 及 约 6 , 0 0 0 平 米 的 半 地 下 停 车 场 。
项 目 园 区 设 计 新 颖 、 大 方 。 整 个 园 区 以 纵 横 两 条 绿 轴 构 成 几 何 主 轴 , 叠 加 三 条 南 北 贯
穿 的 斜 线 , 构 建 出 小 镇 丰 富 而 别 致 、 自 由 而 灵 动 的 城 市 肌 理 。 顺 应 总 体 规 划 中 强 调 公 共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原 则 , 在 整 体 适 宜 步 行 的 街 区 尺 度 里 , 合 理 地 安 排 公 共 建 筑 、 公 共 广 场 、 园 林
景 观 和 休 闲 运 动 设 施 , 以 达 到 便 捷 、 舒 适 和 富 有 趣 味 的 空 间 体 验 。 ( 如 下 图 1 1 - 2 所 示 )
图 1 1 - 2 万 科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项 目 图4 、 租 约 及 现 金 流 情 况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项 目 公 司 物 业 万 科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在 2 0 1 5 年 完 成 总 收 入 1 2 , 6 4 0 万 元 。 其
中 公 馆 租 赁 收 入 占 总 收 入 的 8 3 % , 会 展 中 心 、 易 想 空 间 及 其 他 收 入 合 计 占 1 7 % 。 由 于 东 区
办 公 楼 的 竣 工 日 为 2 0 1 5 年 6 月 3 0 日 , 随 着 东 区 办 公 楼 若 干 租 户 的 免 租 期 将 在 9 月 底 和 1 2
月 底 结 束 , 2 0 1 6 年 项 目 公 司 的 总 收 入 还 将 有 明 显 增 加 。
二 、 目 标 公 司 简 要 财 务 数 据
北 京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了 目 标 公 司 按 照 中 国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编 制 的 2 0 1 5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告 , 并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目 标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表 1 1 - 2 目 标 公 司 财 务 数 据 摘 要 ( 单 位 : 元 )
项 目 2 0 1 5 . 1 2 . 3 1 2 0 1 4 . 1 2 . 3 1
资 产 负 债 表
货 币 资 金 3 7 , 2 9 1 , 4 6 6 . 9 6 2 , 4 3 4 , 1 1 0 . 8 7
应 收 账 款 8 , 0 8 4 , 7 5 7 . 4 8 1 , 2 3 5 , 5 6 7 . 8 3
预 付 款 项 1 , 2 4 3 , 6 0 0 . 7 5 -
其 他 应 收 款 6 1 8 , 3 1 1 , 6 1 3 . 1 4 4 2 , 0 0 0 . 0 0
存 货 4 7 , 3 0 3 . 0 5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6 6 4 , 9 7 8 , 7 4 1 . 3 8 3 , 7 1 1 , 6 7 8 . 7 0
长 期 应 收 款 2 4 8 , 8 6 0 , 0 0 0 . 0 0 -
固 定 资 产 1 2 5 , 6 0 7 . 4 7 1 0 7 , 7 7 5 . 9 1
无 形 资 产 6 7 6 , 4 2 4 , 4 2 7 . 4 0 5 8 5 , 0 0 4 , 1 7 9 . 7 4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2 0 8 , 8 5 0 . 9 1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9 2 5 , 4 1 0 , 0 3 4 . 8 7 5 8 5 , 3 2 0 , 8 0 6 . 5 6
资 产 总 计 1 , 5 9 0 , 3 8 8 , 7 7 6 . 2 5 5 8 9 , 0 3 2 , 4 8 5 . 2 6
短 期 借 款? 1 , 0 4 0 , 3 3 6 . 0 0 -
应 付 账 款 2 5 2 , 3 5 8 , 1 1 2 . 1 2 1 5 6 , 2 4 1 , 0 0 0 . 2 7
预 收 款 项 4 7 1 , 5 6 0 . 1 9 4 8 4 , 1 5 2 . 7 7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6 8 , 4 6 7 . 2 0 -
应 交 税 费 5 , 1 1 8 , 0 0 3 . 3 5 - 3 , 5 2 7 . 3 8
其 他 应 付 款 4 9 , 8 1 5 , 6 2 6 . 0 4 4 2 2 , 9 2 9 , 0 1 5 . 4 1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3 0 8 , 8 7 2 , 1 0 4 . 9 0 5 7 9 , 6 5 0 , 6 4 1 . 0 7
负 债 合 计 3 0 8 , 8 7 2 , 1 0 4 . 9 0 5 7 9 , 6 5 0 , 6 4 1 . 0 7
实 收 资 本 2 0 , 0 0 0 , 0 0 0 . 0 0 1 0 , 0 0 0 , 0 0 0 . 0 0
资 本 公 积 1 , 2 5 6 , 8 2 0 , 0 0 0 . 0 0 -
未 分 配 利 润 4 , 6 9 6 , 6 7 1 . 3 5 - 6 1 8 , 1 5 5 . 8 1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 , 2 8 1 , 5 1 6 , 6 7 1 . 3 5 9 , 3 8 1 , 8 4 4 . 1 9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1 , 5 9 0 , 3 8 8 , 7 7 6 . 2 5 5 8 9 , 0 3 2 , 4 8 5 . 2 6
利 润 表
项 目 2 0 1 5 年 度 2 0 1 4 年 度
一 、 营 业 收 入 1 4 6 , 9 0 4 , 7 8 9 . 0 0 1 , 5 2 3 , 7 1 7 . 2 2
减 : 营 业 成 本 1 2 8 , 6 4 4 , 1 4 1 . 1 1 6 4 8 , 8 8 3 . 3 6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7 , 8 3 9 , 1 7 2 . 3 9 8 5 , 3 2 8 . 1 6
销
售 费 用
2 , 4 6 4 , 5 4 0 . 4 5 2 , 0 5 0 , 6 2 9 . 5 6
管 理 费 用 1 , 5 2 2 , 6 1 6 . 9 2 9 4 3 , 0 2 1 . 8 6
财
务 费 用
- 4 0 , 1 7 8 . 5 4 - 9 3 8 , 7 4 2 . 0 9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1 5 , 6 8 4 . 8 8
二 、 营 业 利 润 6 , 4 5 8 , 8 1 1 . 7 9 - 1 , 2 6 5 , 4 0 3 . 6 4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6 3 2 , 8 5 2 . 7 2 4 3 0 , 0 0 0 . 0 0
三 、 利 润 总 额 7 , 0 9 1 , 6 6 4 . 5 1 - 8 3 5 , 4 0 3 . 6 4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1 , 7 7 6 , 8 3 7 . 3 5 - 2 0 8 , 8 5 0 . 9 1四 、 净 利 润 5 , 3 1 4 , 8 2 7 . 1 6 - 6 2 6 , 5 5 2 . 7 2
此 外 , 根 据 本 基 金 披 露 的 定 期 报 告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项 目 公 司 物 业 万 科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获
得 的 实 际 收 入 情 况 如 下 表 :
报 告 期 收 入 ( 万 元 )
2 0 1 5 年 1 - 7 月 5 , 7 2 9
2 0 1 5 年 8 - 9 月 1 , 8 8 3
2 0 1 5 年 4 季 度 5 , 0 2 8
2 0 1 6 年 1 季 度 3 , 8 4 0
2 0 1 6 年 2 季 度 4 , 3 0 5
2 0 1 6 年 3 季 度 4 , 0 3 4
2 0 1 6 年 4 季 度 4 , 2 4 7
三 、 投 后 管 理
1 、 目 标 公 司 的 职 责
本 基 金 运 作 期 内 , 目 标 公 司 负 责 运 营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项 目 , 其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项
目 进 行 管 理 , 并 承 担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税 费 ) 和 风 险 、 责 任 , 管 理 、 运 营 和 维 护 项 目 各 项 设
施 ; 及 时 、 准 确 地 掌 握 所 有 建 筑 物 的 状 况 及 相 关 信 息 , 定 期 、 有 计 划 、 有 针 对 性 的 安 排 对
项 目 土 建 和 设 施 进 行 维 护 及 修 复 ; 树 立 高 度 的 质 量 意 识 和 安 全 意 识 , 防 止 由 于 管 理 不 到 位
引 起 质 量 和 安 全 方 面 的 责 任 事 故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投 资 顾 问 的 职 责
本 基 金 运 作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所 聘 请 的 基 金 投 资 顾 问 将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对 目 标 公 司
及 项 目 运 营 的 投 后 管 理 职 责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 投 后 管 理 职 责 包 括 :
通 过 目 标 公 司 股 东 会 审 议 批 准 目 标 公 司 章 程 的 修 改 , 公 司 终 止 、 解 散 、 清 算 , 注 册 资
本 及 股 权 结 构 的 调 整 , 现 有 股 东 出 售 、 转 让 、 质 押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处 分 其 持 有 的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或 其 相 关 权 益 , 目 标 公 司 的 分 立 及 与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的 合 并 , 公 司 融 资 安 排 、 资 产 抵
押 、 对 外 担 保 , 公 司 设 立 子 公 司 、 合 资 企 业 或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对 外 投 资 , 公 司 进 行 单 笔 超
过 人 民 币 2 0 , 0 0 0 , 0 0 0 元 的 重 大 资 产 处 置 , 或 累 计 超 过 人 民 币 2 0 , 0 0 0 , 0 0 0 元 的 一 系 列 重 大
资 产 处 置 等 重 大 事 项 并 享 有 一 票 否 决 权 。
定 期 收 集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项 目 信 息 及 资 料 , 了 解 目 标 公 司 的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 对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项 目 进 行 巡 查 , 了 解 目 标 公 司 的 经 营 信 息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获 取 目 标 公 司 该 季 度 的 财 务 报 表 (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 利 润
表 、 现 金 流 量 表 及 科 目 余 额 表 , 下 同 ) ; 每 日 历 年 度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 获 取 目 标 公 司 未 经 审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每 日 历 年 度 结 束 后 6 0 日 内 , 获 取 目 标 公 司 经 审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 利 润 表 、 现 金 流 量 表 、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等 ) 。
要 求 目 标 公 司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按 照 其 要 求 提 供 其 它 统 计 数 据 、 其 它 业 务 和 财 务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财 务 系 统 内 的 信 息 )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适 当 获 知 目 标 公 司 信 息 及 保 护 本 基 金 权
益 。
在 目 标 公 司 或 深 圳 万 科 发 生 任 何 重 大 的 境 内 或 境 外 的 债 权 或 股 权 类 融 资 安 排 项 下 的 违
约 事 件 且 将 对 本 基 金 的 权 益 实 现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时 , 对 目 标 公 司 或 深 圳 万 科 进 行 核 查 并 要 求
目 标 公 司 或 深 圳 万 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详 细 书 面 说 明 。
如 目 标 公 司 更 改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的 预 留 印 鉴 或 在 任 何 机 构 新 开 立 任 何 账 户 , 应 在 该 等 事
项 发 生 后 1 0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租 金 现 金 流 的 监 管 与 保 障
目 标 公 司 将 确 定 项 目 营 业 收 入 ( 不 含 物 业 管 理 费 收 入 ) 的 唯 一 收 款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收 入 账 户 ” ) 并 将 该 收 入 账 户 设 置 为 监 管 账 户 , 在 开 户 银 行 预 留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印 鉴 , 资
金 使 用 应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管 , 以 保 障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个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收 入 账 户 的 截 至 上 月 末 的 现 金 余 额 全 部 划 付
到 基 金 托 管 户 , 基 金 托 管 户 的 账 户 信 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向 目 标 公 司 书 面 提 供 。 ( 其 中 ,
增 资 完 成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目 标 公 司 应 将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增 资 完 成 日 前 一 月 月 末 的 全 部
营 业 收 入 ( 不 含 物 业 管 理 费 收 入 ) 对 应 金 额 的 款 项 划 付 到 基 金 托 管 户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为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在 相 关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持 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 勤 勉 尽 责 地 持 有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处 分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安 全 持 有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 不 得 在 以 其 名 义 持 有 的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上 设 置 质 押 或 任 何 其 他 权 利 限 制 或 负 担 。 如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持 有 的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债 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财 产
的 债 务 而 被 有 权 机 关 冻 结 、 扣 押 、 执 行 , 或 存 在 被 冻 结 、 扣 押 、 执 行 风 险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措 施 向 有 权 机 关 说 明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持 有 的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作 为 基 金 财 产
的 性 质 , 并 尽 力 避 免 该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被 冻 结 、 扣 押 、 执 行 。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本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 股 票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商 业 物 业 收 益 的 估 值通 过 持 有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获 取 商 业 物 业 收 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列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根 据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和 当 前 市 场 状 况 等 因 素 , 采 用 包 括
未 来 现 金 流 折 现 法 在 内 的 适 用 的 估 值 技 术 对 其 进 行 估 值 。 包 括 未 来 现 金 流 折 现 法 在 内 的 适
用 的 估 值 技 术 在 某 些 极 端 情 况 下 难 以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商 定
采 用 包 括 成 本 价 在 内 的 最 能 反 映 此 类 投 资 公 允 价 值 的 估 值 技 术 进 行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年 聘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对 基 金 持 有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获 取 的 商 业
物 业 收 益 进 行 全 面 评 估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权 益 类 证 券 的 估 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权 益 类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及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权 益 类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交 易 所 市 场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估 值
( 1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 2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可 转 换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5 、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 按 成 本
估 值 。
6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本 《 基 金 合 同 》 列 明 的 对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估 值 方 法 本 身 的 科 学
性 或 绝 对 的 合 理 性 , 投 资 人 认 购 、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估 值 方 法
的 认 可 和 同 意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要 求 对 外 公 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 6 ) 如 果 出 现 估 值 错 误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估 值 错 误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5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方 式 ;
2 、 在 满 足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至 少 分 配 一 次 ;
3 、 每 年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年 度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9 0 %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4 、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则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6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7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基 金 的 投 资 顾 问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仲 裁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因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或 结 算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经 手 费 、 印 花 税 、 证 管 费 、
过 户 费 、 手 续 费 、 券 商 佣 金 及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费 用 等 ) ;
8 、 基 金 资 产 的 资 金 汇 划 费 用 ;
9 、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 0 、 基 金 的 上 市 初 费 和 月 费 ;
1 1 、 基 金 的 资 产 评 估 费 ;
1 2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6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6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1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基 金 投 资 顾 问 的 投 资 顾 问 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顾 问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0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投 资 顾 问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投 资 顾 问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投 资 顾 问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 1 2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的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除 此
之 外 , 还 应 披 露 目 标 公 司 的 相 关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目 标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及 财 务 状 况 ; 投
资 协 议 主 要 内 容 ; 目 标 公 司 可 能 面 临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指 定 报 刊 休 刊 , 则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出 报 日 。 下 同 )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五 ) 目 标 公 司 相 关 信 息 公 告
本 基 金 应 在 募 集 之 前 、 募 集 结 束 后 以 及 持 续 运 作 期 内 详 细 披 露 与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密 切
相 关 的 目 标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 如 增 资 入 股 情 况 ( 包 括 增 资 入 股 的 程 序 、 时 间 和 增 资 价 款
等 ) 、 物 业 出 租 情 况 、 租 金 归 集 情 况 、 目 标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 投 资 风 险 、 股 权 退 出 安 排 等 。
并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披 露 目 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内 运 作 的 相 关 重 大 事 项 。 此 外 还 应 披 露 第 三 方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对 目 标 公 司 每 年 预 计 经 营 收 益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的 测 算 评 估 结 果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 七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八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提 前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 1 、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 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 1 、 基 金 改 聘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
2 2 、 本 基 金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
2 3 、 估 值 调 整 公 告 ;
2 4 、 发 生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
2 5 、 目 标 公 司 服 务 机 构 发 生 变 更 ;
2 6 、 目 标 公 司 运 营 或 现 金 流 偿 付 能 力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等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2 7 、 目 标 公 司 服 务 机 构 出 现 违 法 、 违 规 或 违 约 行 为 ,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2 8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九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 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0 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住 所 和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八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第 十 八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除 以 下 提 示 到 的 风 险 外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及 时 关 注 本 基 金 的 公 告 信 息 , 了 解
目 标 公 司 的 增 资 入 股 情 况 、 运 营 情 况 或 者 其 他 信 息 。
一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投 资 于 确 定 的 、 单 一 的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
获 取 期 间 的 商 业 物 业 收 益 。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集 中 持 有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 因 此 存 在 有 别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主 要 的 特 定 风 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几 点 :1 、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集 中 投 资 风 险
普 通 公 募 基 金 往 往 采 用 分 散 化 投 资 的 方 式 减 少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影 响 , 而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集 中 持 有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 获 取 期 间 的 商 业 物 业 收 益 。 因 此 , 相 对 分 散
化 投 资 的 普 通 公 募 基 金 , 本 基 金 将 受 到 所 投 资 目 标 公 司 个 体 较 大 的 影 响 , 具 有 较 高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2 、 目 标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目 标 公 司 以 项 目 的 商 业 物 业 收 入 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来 源 , 而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 房 地 产 行 业
周 期 的 影 响 以 及 前 海 合 作 区 周 边 其 他 商 业 物 业 带 来 的 市 场 竞 争 , 都 会 给 目 标 公 司 经 营 带 来
不 确 定 性 , 这 种 不 确 定 性 可 能 影 响 未 来 的 项 目 收 益 , 造 成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达 预 期 的 风 险 。
3 、 租 金 无 法 回 收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通 过 持 有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获 取 商 业 物 业 收 益 , 以 租 户 的 租 金 为 主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用 主 动 催 收 、 投 资 顾 问 协 助 催 收 、 目 标 公 司 服 务 机 构 保 证 金 补 偿 等 一 系 列 手 段 力 争 取 得
租 金 偿 付 。 然 而 受 限 于 租 户 的 违 约 风 险 , 租 金 收 益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 极 端 情 况 下 租 金 可 能 将
无 法 弥 补 投 资 本 金 , 进 而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4 、 续 租 风 险
截 至 2 0 1 5 年 3 月 , 前 海 企 业 公 馆 项 目 租 户 已 签 订 的 租 约 以 三 年 期 、 五 年 期 、 约 七 年 期
为 主 , 因 此 存 在 续 租 时 租 户 退 租 导 致 项 目 收 益 波 动 的 风 险 。
5 、 商 业 物 业 收 益 的 估 值 风 险
本 基 金 通 过 持 有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获 取 商 业 物 业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对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结 果 将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体 现 。 由 于 估 值 技 术 存 在 诸 多 假
设 且 估 值 需 要 使 用 的 参 数 在 获 取 时 存 在 滞 后 性 ,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能 不 能 及
时 、 准 确 地 体 现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当 前 的 公 允 价 值 。
6 、 目 标 公 司 破 产 风 险
极 端 情 况 下 , 若 目 标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出 现 资 不 抵 债 的 情 况 将 有 可 能 破 产 清 算 , 造 成 目 标
公 司 破 产 的 风 险 。
7 、 提 前 终 止 风 险
自 增 资 完 成 日 起 6 个 月 内 , 目 标 公 司 未 按 照 约 定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或 者 发 生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十 部 分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深 圳 万 科 提 前 回 购 基 金 所 持 股 权 的 情 形 时 , 深 圳 万
科 将 自 行 或 指 定 关 联 方 提 前 回 购 本 基 金 所 持 股 权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将 提 前 终 止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无 法 实 现 正 常 到 期 情 况 下 的 全 部 预 期 收 益 。8 、 增 信 不 足 风 险
本 基 金 通 过 深 圳 万 科 提 供 保 证 金 的 方 式 为 本 基 金 的 项 目 投 资 收 益 提 供 增 信 , 但 对 于 实
际 业 绩 收 入 低 于 目 标 公 司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差 额 , 深 圳 万 科 仅 以 保 证 金 账 户 资 金 余 额 为 限 提
供 补 偿 , 超 出 部 分 将 无 法 通 过 保 证 金 得 到 补 偿 。
9 、 净 值 回 撤 风 险
当 目 标 公 司 当 期 实 际 业 绩 收 入 高 于 目 标 公 司 当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时 , 本 基 金 将 以 已 收 到
的 投 资 收 益 就 差 额 部 分 按 一 定 比 例 向 保 证 金 账 户 支 付 深 圳 万 科 收 益 分 成 , 因 此 可 能 在 实 施
深 圳 万 科 收 益 分 成 时 本 基 金 净 值 出 现 一 定 幅 度 的 下 跌 。
1 0 、 政 策 风 险
政 策 风 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前 海 开 发 政 策 风 险 和 房 地 产 政 策 风 险 。
前 海 开 发 政 策 是 指 深 圳 市 政 府 和 前 海 管 理 局 针 对 前 海 开 发 制 定 颁 布 的 重 要 的 影 响 目 标
公 司 经 营 的 举 措 、 法 规 。 房 地 产 政 策 是 指 政 府 有 关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政 策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是 有
重 要 的 举 措 、 法 规 。 这 些 政 策 的 出 台 可 能 引 起 目 标 公 司 未 来 租 金 收 益 的 波 动 , 从 而 给 投 资
带 来 风 险 。
1 1 、 作 为 上 市 基 金 存 在 的 风 险
( 1 ) 暂 停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的 风 险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且 本 基 金 符 合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后 , 本 基 金 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交 易 。 由 于 上 市 期 间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 者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基 金 ,
产 生 风 险 ; 同 时 , 可 能 因 上 市 后 交 易 对 手 不 足 导 致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
( 2 ) 基 金 份 额 折 溢 价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价 格 可 能 不 同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从 而 产 生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的 情 况 , 从 而 有 可 能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对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
1 2 、 第 三 方 服 务 机 构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多 项 服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办 理 , 存 在 以 下 风 险 :
( 1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因 多 种 原 因 , 导 致 认 购 业 务 受 到 限 制 、 暂 停 或 终 止 , 由 此 影 响 投 资
者 认 购 服 务 的 风 险 。
( 2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能 调 整 结 算 制 度 , 如 对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及 资 金 的 结 算 方 式 发 生 变
化 , 制 度 调 整 可 能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理 解 偏 差 的 风 险 。 同 样 的 风 险 还 可 能 来 自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他 代 理 机 构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他 代 理 机 构 可 能 违 约 , 导 致 基 金 或
投 资 者 利 益 受 损 的 风 险 。
1 3 、 其 他 风 险
因 地 震 、 台 风 、 水 灾 、 火 灾 、 战 争 、 政 策 、 法 律 变 更 及 其 他 不 能 预 见 或 其 后 果 不 能 防
止 或 不 可 避 免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 可 能 影 响 目 标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和 项 目 租 户 的 履 约 情 况 , 造 成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达 预 期 的 风 险 。
二 、 信 用 风 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交 易 对 手 方 可 能 因 财 务 状 况 或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付 款 或 结 算 的 义 务 , 从 而 对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三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对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存 在 影 响 。
四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 I 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登 记 机 构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等 。
五 、 合 规 性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六 、 政 策 变 更 风 险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政 策 修 改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因 素 的 变 化 , 使 基 金 或
投 资 者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的 风 险 , 例 如 , 监 管 机 构 基 金 估 值 政 策 的 修 改 导 致 基 金 估 值 方 法 的 调
整 而 引 起 基 金 净 值 波 动 的 风 险 ; 相 关 法 规 的 修 改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变 化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而 引 起 基 金 净 值 波 动 的 风 险 等 。
七 、 其 他 风 险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人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3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基 金 经 理 违 反 职 业 操 守 的 道 德 风 险 , 以 及 因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等 行 为 产 生 的 违 规 风 险 。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的 安 排
一 、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1 0 年 基 金 运 作 期 届 满 , 在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自 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鹏 华
丰 锐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份 额 后 , 基 金 份 额 仍 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二 、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基 金 的 投 资
1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 保 持 适 当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力 争
取 得 超 越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收 益 。
2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同 时 可 参 与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 0 %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3 、 投 资 策 略
(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跟 踪 考 量 通 常 的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 包 括 G D P 增 长 率 、 C P I 走 势 、 M 2 的 绝 对
水 平 和 增 长 率 、 利 率 水 平 与 走 势 等 ) 以 及 各 项 国 家 政 策 ( 包 括 财 政 、 货 币 、 税 收 、 汇 率 政
策 等 ) 来 判 断 经 济 周 期 目 前 的 位 置 以 及 未 来 将 发 展 的 方 向 ,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各 大 类 资 产 的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 制 定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等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调 整
原 则 和 调 整 范 围 。
( 2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将 采 取 久 期 策 略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骑 乘 策 略 、 息 差 策 略 、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 信 用 策 略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策 略 等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
1 ) 久 期 策 略
久 期 管 理 是 债 券 投 资 的 重 要 考 量 因 素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以 “ 目 标 久 期 ” 为 中 心 、 自 上 而
下 的 组 合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 如 果 预 期 利 率 下 降 , 本 基 金 将 增 加 组 合 的 久 期 , 直 至 接 近 目 标 久
期 上 限 , 以 较 多 地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带 来 的 收 益 ; 反 之 , 如 果 预 期 利 率 上 升 , 本 基 金 将 缩
短 组 合 的 久 期 , 直 至 目 标 久 期 下 限 , 以 减 小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带 来 的 风 险 。
2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变 化 是 判 断 市 场 整 体 走 向 的 一 个 重 要 依 据 , 本 基 金 将 据 此 调 整 组 合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搭 配 , 即 通 过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变 化 的 预 测 , 适 时 采 用 子 弹 式 、 杠 铃
或 梯 形 策 略 构 造 组 合 , 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3 ) 骑 乘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基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分 析 对 债 券 组 合 进 行 适 时 调 整 的 骑 乘 策 略 , 以 达 到 增 强
组 合 的 持 有 期 收 益 的 目 的 。 该 策 略 是 指 通 过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分 析 , 在 可 选 的 目 标 久 期 区 间
买 入 期 限 位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较 陡 峭 处 右 侧 的 债 券 。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不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随 着 其 剩
余 期 限 的 衰 减 , 债 券 收 益 率 将 沿 着 陡 峭 的 收 益 率 曲 线 有 较 大 幅 的 下 滑 , 从 而 获 得 较 高 的 资
本 收 益 ; 即 使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升 或 进 一 步 变 陡 , 这 一 策 略 也 能 够 提 供 更 多 的 安 全 边 际 。
4 ) 息 差 策 略本 基 金 将 采 用 息 差 策 略 , 以 达 到 更 好 地 利 用 杠 杆 放 大 债 券 投 资 的 收 益 的 目 的 。 该 策 略
是 指 在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情 形 下 , 通 过 正 回 购 将 所 获 得 的 资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利 用
杠 杆 放 大 债 券 投 资 的 收 益 。
5 )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单 个 债 券 到 期 收 益 率 相 对 于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偏 离 程 度 , 结 合 信 用 等
级 、 流 动 性 、 选 择 权 条 款 、 税 赋 特 点 等 因 素 , 确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或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6 ) 信 用 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主 动 承 担 适 度 的 信 用 风 险 来 获 取 信 用 溢 价 。 本 基 金 主 要 关 注 信 用 债 收 益 率
受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变 动 趋 势 和 信 用 变 化 两 方 面 影 响 , 相 应 地 采 用 以 下 两 种 投 资 策 略 :
a )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变 化 策 略 : 首 先 分 析 经 济 周 期 和 相 关 市 场 变 化 情 况 , 其 次 分 析 标 的 债
券 市 场 容 量 、 结 构 、 流 动 性 等 变 化 趋 势 , 最 后 综 合 分 析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整 体 及 分 行 业 走 势 ,
确 定 本 基 金 信 用 债 分 行 业 投 资 比 例 。
b ) 信 用 变 化 策 略 : 信 用 债 信 用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后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最 新 信 用 级 别 所 对 应 的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对 债 券 进 行 重 新 定 价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内 、 外 部 信 用 评 级 结 果 , 结 合 对 类 似 债 券 信 用 利 差 的 分 析 以 及 对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走 势 的 判 断 , 选 择 信 用 利 差 被 高 估 、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可 能 下 降 的 信 用 债 进 行 投 资 。
( 3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及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挖 掘 优 质 的 上 市 公 司 ,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关 注 行 业 增 长 前 景 、 行 业 利 润 前 景 和 行 业 成 功 要 素 等 因 素 进 行 自 上 而 下
的 行 业 遴 选 ; 同 时 结 合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竞 争 力 分 析 、 管 理 层 分 析 等 定 性 分 析 和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关 键 估 值 方 法 ( 包 括 P E 、 P E G 、 P B 、 P S 、 E V / E B I T D A 等 ) 等 定 量 分 析 进 行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股 精
选 。
4 、 投 资 限 制
(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 0 %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1 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 3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1 4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1 6 )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 4 0 %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 承 销 证 券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5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债 总 指 数 收 益 率 。
中 债 总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 并 在 中 国 债 券 网
( w w w . c h i n a b o n d . c o m . c n ) 公 开 发 布 , 具 有 较 强 的 权 威 性 和 市 场 影 响 力 ; 该 指 数 样 本 券 涵
盖 央 票 、 国 债 和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能 较 好 地 反 映 债 券 市 场 的 整 体 收 益 。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为 此 , 本 基 金 选 取 中 债 总 指 数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以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但 不 需 要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封 闭 运 作 期 结 束 后 , 本 基 金 转 型 成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的 收 益 与 风 险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具 有 较 低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品 种 。
三 、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期 间
(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1 0 年 之 内 ( 含 1 0 年 ) 为 封 闭 运 作 期 , 在 此 期 间 投 资 人 不 能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但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
( 2 ) 基 金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或 封 闭 期 内 经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提 前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投 资 人 方 可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2 、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本 节 内 容 仅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业 务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登 记 到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 再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等 场 外
基 金 业 务 。
( 1 )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的 场 所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在 深 圳 、 北 京 、 上 海 和 武 汉 的 直 销 中 心 ;
2 ) 浦 发 银 行 的 指 定 网 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营 业 网 点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与 说 明 参 见 相 关 公 告 ) 。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等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增 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的 场 所 , 并 予 以 公 告 。
( 2 )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或 另 行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如 果 本 基 金 接 受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2 )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投 资 人 方 可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果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3 )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4 ) 当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当 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4 )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2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3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的 方 式 与 时 间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投 资 人 T 日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 5 )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的 限 制
1 ) 本 基 金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设 置 最 高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2 ) 投 资 人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 0 0 0 元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 首 次 最 低 金 额 为 3 0 万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万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本 基 金 暂 不 受 此 限 制 ) 。
投 资 人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再 投 资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3 ) 场 外 账 户 最 低 余 额 为 3 0 份 基 金 份 额 , 若 某 笔 赎 回 将 导 致 投 资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单 只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3 0 份 时 , 该 笔 赎 回 业 务 应 包 括 账 户 内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否 则 , 剩 余 部
分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被 强 制 赎 回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 、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6 )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的 费 用
1 )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
申 购 金 额 M ( 元 ) 申 购 费 率
M < 5 0 万 0 . 8 %
5 0 万 ≤ M < 2 5 0 万 0 . 4 %
2 5 0 万 ≤ M < 5 0 0 万 0 . 2 %
M ≥ 5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2 ) 赎 回 费 :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按 持 有 年 限 逐 年 递 减 。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其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以 份 额 实 际 持 有 期 限 为 准 ; 从 场 内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 从 场 外 赎
回 时 , 其 持 有 期 限 从 转 托 管 转 入 确 认 日 开 始 计 算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持 有 年 限 ( Y )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Y < 1 年 0 . 1 %
1 年 ≤ Y < 2 年 0 . 0 5 %Y ≥ 2 年 0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 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3 0 日 但 少 于 3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7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3 个 月 但 少 于 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5 0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1 年 以 3 6 5 天 记 ) 。 上 述 未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赎 回 费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3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在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5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提 高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适 用 的 费 率 的
前 提 下 , 设 立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级 别 、 增 加 新 的 收 费 方 式 等 情 况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并 及 时 公 告 , 但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7 ) 场 外 申 购 份 额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1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如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5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0 . 8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2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5 , 0 0 0 / ( 1 + 0 . 8 % ) = 4 , 9 6 0 . 3 2 元
申 购 费 用 = 5 , 0 0 0 - 4 , 9 6 0 . 3 2 = 3 9 . 6 8 元申 购 份 数 = 4 , 9 6 0 . 3 2 / 1 . 1 2 8 = 4 , 3 9 7 . 4 5 份
即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5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2 8 元 , 则
可 得 到 4 , 3 9 7 . 4 5 份 基 金 份 额 。
2 )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如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 ( 未 满 2 年 ) 决 定 赎 回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0 5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4 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1 4 8 = 1 1 , 4 8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1 , 4 8 0 × 0 . 0 5 % = 5 . 7 4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1 , 4 8 0 - 5 . 7 4 = 1 1 , 4 7 4 . 2 6 元
即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1 0 , 0 0 0 份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 ( 未 满 2 年 ) 赎 回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4 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 1 , 4 7 4 . 2 6 元 。
3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4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 8 )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人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人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对 上 述 登 记 结 算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
3 、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内 容 仅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办 理 的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登 记 到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 再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 1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办 理 场 所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见 本 基 金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
( 2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账 户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账 户 开 立 的 具 体 事 项 参 见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认 购 开 户 相 关 内 容 ) 。
( 3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或 另 行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如 果 本 基 金 接 受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2 )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投 资 人 方 可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果 对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4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报 单 位 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定 为 准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交 易 结 束 时 间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4 ) 投 资 人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规 则 有 新 的 规 定 ,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5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人 需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业 务 办 理 单 位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其 账 户 内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为 投 资 人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投 资 人 应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业 务 办 理 单 位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业 务 办 理 单 位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回 投 资 人 账 户 。
投 资 人 T 日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 6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投 资 人 通 过 会 员 单 位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 0 0 0 元 , 同 时 申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金 额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场 内 赎 回 时 , 赎 回 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 额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7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费 用
1 )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
申 购 金 额 M ( 元 ) 申 购 费 率
M < 5 0 万 0 . 8 %
5 0 万 ≤ M < 2 5 0 万 0 . 4 %
2 5 0 万 ≤ M < 5 0 0 万 0 . 2 %
M ≥ 5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2 ) 赎 回 费 :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赎 回 费 率 为 固 定 值 0 . 1 %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申 请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归 基 金 财 产 , 7 5 % 用 于 支 付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
3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5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提 高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适 用 的 费 率 的
前 提 下 , 设 立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级 别 、 增 加 新 的 收 费 方 式 等 情 况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并 及 时 公 告 , 但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8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和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至 投 资 人 资 金 账 户 。
例 如 : 某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投 资 1 0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0 . 8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2 5 元 , 则 其 申 购 手 续 费 、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及 返 还 的 资 金 余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1 0 , 0 0 0 / ( 1 + 0 . 8 % ) = 9 , 9 2 0 . 6 3 元
申 购 手 续 费 = 1 0 , 0 0 0 - 9 , 9 2 0 . 6 3 = 7 9 . 3 7 元
申 购 份 额 = 9 , 9 2 0 . 6 3 / 1 . 0 2 5 = 9 , 6 7 8 . 6 6 份
因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人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9 , 6 7 8 份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申 购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给 投 资 人 。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为 :
实 际 净 申 购 金 额 = 9 , 6 7 8 × 1 . 0 2 5 = 9 , 9 1 9 . 9 5 元
退 款 金 额 = 1 0 , 0 0 0 - 9 , 9 1 9 . 9 5 - 7 9 . 3 7 = 0 . 6 8 元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 0 0 0 元 从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2 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基 金 份 额 9 , 6 7 8 份 , 退 款 0 . 6 8 元 。
2 )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例 如 : 某 投 资 人 从 场 内 赎 回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费 率 为 0 . 1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4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1 4 8 = 1 1 , 4 8 0 元赎 回 费 用 = 1 1 , 4 8 0 × 0 . 1 % = 1 1 . 4 8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1 , 4 8 0 - 1 1 . 4 8 = 1 1 , 4 6 8 . 5 2 元
即 : 投 资 人 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赎 回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4 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 1 , 4 6 8 . 5 2 元 。
( 9 )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 1 0 )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应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规 则 有 新 的 规 定 , 将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
4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5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 1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除 上 述 第 4 ) 条 以 外 的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 2 )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4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 告 。
( 3 ) 暂 停 期 间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刊 登 公 告 的 频 率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6 、 基 金 转 换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7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8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本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包 括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2 )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不 能 通 存 通 兑 的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3 )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 易 的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时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 2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1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只 限 于 在 证 券 账 户 和 以 其 为 基 础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之 间 进 行 , 指
投 资 人 将 基 金 份 额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某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与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的 某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2 )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9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1 0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四 、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基 金 的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7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7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1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合 并 、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 基 金 合 并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间 , 如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 1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
( 2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合 并 的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其 他 基 金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等 方 式 。 本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其 他 基 金 时 , 其 他 基 金 终 止 , 本 基 金 存 续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时 , 其 他 基 金 存 续 , 本 基 金 终 止 。 基 金 合 并 的 具 体 实 施 需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本 基 金 募 集 成 立 后 6 个 月 之 内 未 按 照 约 定 完 成 对 目 标 公 司 的 增 资 入 股 ;
4 、 自 增 资 完 成 日 起 6 个 月 内 , 目 标 公 司 未 按 照 约 定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或 发 生 导 致
本 基 金 对 目 标 公 司 投 资 失 败 或 无 法 实 现 本 基 金 对 目 标 公 司 投 资 目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 若 发 生 上
述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后 续 的 投 资 退 出 等 相 关 安 排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5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的 , 清 算 期 限 相 应 顺 延 。
五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八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转 让 或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并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持 有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目 标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和 其 他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以 及 将 基
金 作 为 融 资 融 券 标 的 进 行 运 用 等 相 关 业 务 ;
( 1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 尽 职 调 查 机 构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及 其 他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 1 6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选 择 、 聘 请 、 增 补 、 更 换 、 撤 销 基 金 投 资 顾 问 ;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聘 请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募 集 , 办 理 或 委 托 合 格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5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6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7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 1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3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4 ) 进 行 目 标 公 司 的 现 金 流 测 算 、 开 展 目 标 公 司 的 尽 职 调 查 以 及 确 保 目 标 公 司 享 有
的 收 益 权 权 属 清 晰 ;
( 2 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顾 问 的 权 利 、 义 务
本 基 金 基 金 投 资 顾 问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基 金 投 资 顾 问 的 权 利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投 资 顾 问 签 署 的 《 投 资 顾 问 协 议 》 , 基 金 投 资 顾
问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引 导 前 海 金 融 创 新 发 展 , 主 导 设 计 本 基 金 产 品 ;
( 2 ) 获 取 投 资 顾 问 报 酬 ;
( 3 ) 作 为 基 石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分 享 前 海 金 融 创 新 的 红 利 。
本 基 金 基 金 投 资 顾 问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投 资 顾 问 签 署 的 《 投 资 顾 问 协 议 》 , 基 金 投 资 顾
问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作 为 基 石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承 诺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以 自 有 资 金 或 其 指
定 机 构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3 亿 份 , 且 该 等 份 额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
( 2 ) 提 供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 房 地 产 评 估 机 构 等 外 部 机
构 的 建 议 ;
( 3 )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计 本 基 金 产 品 ;
( 4 )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目 标 公 司 的 现 金 流 测 算 、 开 展 目 标 公 司 的 尽 职 调 查 , 确 保 目
标 公 司 享 有 的 收 益 权 权 属 清 晰 ;
( 5 )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 监 督 目 标 公 司 服 务 机 构 、 目 标 公 司 收 入 归
集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交 易 方 履 行 相 关 协 议 的 约 定 ;
( 6 ) 承 担 印 鉴 证 照 监 管 、 账 户 及 资 金 支 出 监 管 、 租 赁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入 监 管 、 合 同 监
管 、 重 大 事 项 监 管 的 义 务 ;
( 7 )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间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报 告 的 频 率 及 时 间 安 排 , 督 促 目 标 公
司 提 供 运 营 情 况 、 现 金 流 情 况 、 租 户 履 约 情 况 、 经 营 风 险 等 信 息 ;
( 8 ) 目 标 公 司 出 现 经 营 及 偿 付 异 常 的 , 应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主 导 资 产 处 置 , 组 织 实
施 清 算 和 追 偿 ;
( 9 ) 目 标 公 司 服 务 机 构 出 现 违 法 、 违 规 或 违 约 行 为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0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0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 1 1 ) 扩 大 基 金 规 模 ;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3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4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5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主 动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关 的 监 管 规 则 、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等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交 易 、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 6 ) 监 管 机 关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要 求 本 基 金 终 止 上 市 的 ;
( 7 ) 因 增 资 完 成 日 起 6 个 月 内 , 目 标 公 司 未 按 照 约 定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而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或 发 生 导 致 本 基 金 对 目 标 公 司 投 资 失 败 或 无 法 实 现 本 基 金 对 目 标 公 司 投 资 目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
( 8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开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开 会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的 合 并 、 变 更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 基 金 合 并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间 , 如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
( 2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合 并 的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其 他 基 金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等 方 式 。 本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其 他 基 金 时 , 其 他 基 金 终 止 , 本 基 金 存 续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时 , 其 他 基 金 存 续 , 本 基 金 终 止 。 基 金 合 并 的 具 体 实 施 需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3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 3 ) 自 增 资 完 成 日 起 6 个 月 内 , 目 标 公 司 未 按 照 约 定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或 发 生 导
致 本 基 金 对 目 标 公 司 投 资 失 败 或 无 法 实 现 本 基 金 对 目 标 公 司 投 资 目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
( 4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深 圳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成 立 时 间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1 9 9 8 ] 3 1 号 文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注 册 资 本 : 1 . 5 亿 元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国 富
成 立 日 期 : 1 9 9 2 年 1 0 月 1 9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批 准 机 关 :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3 ] 1 0 5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市 )
注 册 资 本 : 2 1 6 . 1 8 亿 元 人 民 币
经 营 期 限 : 永 久 存 续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1 0 年 内 ( 含 1 0 年 ) 为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 本 基 金 在 此 期 间 内 封 闭 运
作 并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
本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按 照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投 资 于 确 定 的 、 单 一 的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基 金 资 产 可 以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具 体 包 括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 公 司 )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 、 现 金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同 时 可 参 与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确 定 的 、 单 一 的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5 0 % ,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权 益 类 资 产 等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5 0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同 时 可 参 与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 0 %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基 金 合 同 》 已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 工 具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的 初 始 成 本 不 高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资 产 的 5 0 % ;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 0 %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 以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 投 资 范 围 。
(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的 初 始 成 本 不 高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资 产 的 5 0 % ;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 0 %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1 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 3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1 4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1 6 )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 4 0 %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指 标 的 监 督 义 务 , 仅 限 于 监 督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及 基 金 专 户 产 品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 3 )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的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施 交 易 监
督 。
( 4 )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5 )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或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 资 限
制 进 行 监 督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符 合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 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于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并 加 盖 业 务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库 , 交 易 对 手 库 由 银
行 间 交 易 会 员 中 财 务 状 况 较 好 、 实 力 雄 厚 、 信 用 等 级 高 的 交 易 对 手 组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交 易 对 手 库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以 对 基 金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名 单 进 行 监 督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银 行 间 交 易 市 场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按 如 下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对 银 行 间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状 况 进 行 评 估 ,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确 定 与 各 类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在 具 体 的 交 易 中 ,
应 尽 力 争 取 对 基 金 有 利 的 交 易 方 式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如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此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名 单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存 款 银 行 的 资 信 控 制 , 并 对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 进 行 评 估 。 对 于 基 金 投 资 的 银 行 存 款 ,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发 生 信 用 风 险 事 件 而 造 成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等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等 问 题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出 现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有 关 资 料 书 面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发 行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准 文 件 。
2 ) 有 关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等 发 行 资 料 。
3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就 上 述 问 题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了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监 督 职 责 后 ,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依 据 本 协 议
第 二 条 第 ( 一 ) 款 第 2 项 对 投 资 比 例 和 投 资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除 此 外 , 无 其 它 监 督 责
任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因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导 致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在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严 格 的 关 于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管 理 人 在 此 承 诺 将 严 格 执 行 该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等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但 未 执 行 的 投 资 指 令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违 规 失 信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是 否 分 别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是 否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否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进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本 协 议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托 管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托 管 人 主 动 扣 收 的 汇 划 费 除 外 ) 。 托 管 人 不 对 处 于 自
身 实 际 控 制 之 外 的 账 户 及 财 产 承 担 责 任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为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 二 )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关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的 备 付 金 账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并 确 保 划 入 的 资 金 与 验 资 金 额 相 一 致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当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资 金 到 账 情 况 , 并 及 时 将 资 金 到 账 凭 证
传 真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双 方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 三 ) 基 金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或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有 效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托 管 行
的 相 关 要 求 , 提 供 开 户 所 需 的 资 料 并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协 助 。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预 留 印
鉴 的 印 章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 基 金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除 因 本 基 金 业 务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专 门 的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证 券 账 户 卡 原 件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履 行 结
算 参 与 人 的 义 务 所 制 定 的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 五 )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和 资 金 结 算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及 市 场 准 入 备 案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符 合 监 管 机 构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分 别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负 责 完 成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准 入 备 案 。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而 需 要 开 立 的 其 它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为 基 金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2 、 法 律 、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比 照 证 监 会 《 关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的 规 定 , 就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其 授 权 分 行 签 订 总 体 合 作 协
议 , 并 将 资 金 存 放 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其 授 权 分 行 指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
存 款 账 户 必 须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 账 户 名 称 为 基 金 名 称 ,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文 件 上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章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签 订 具 体 存 款 协 议 , 明 确 存 款 的
类 型 、 期 限 、 利 率 、 金 额 、 账 号 、 对 账 方 式 、 支 取 方 式 、 账 户 管 理 等 细 则 。
为 防 范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定 期 存 款 协 议 中 应 当 约 定 提 前 支 取 条 款 。
基 金 所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账 目 及 核 对 的 真 实 、 准 确 。
( 八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 保 管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对 应 的 财 产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九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 5 年 以 上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外 公 布 。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 1 5 年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每 年 6 月 3 0 日 、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持 有 人 名 册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文 件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并 且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 不 得 将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 一 )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为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 在 此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法 律 ) , 并 从 其 解 释 。
( 二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深 圳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服 务 内 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情 况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不 断 完 善 并 增 加 和 修 改 服 务 项 目 。
一 、 营 销 创 新 及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为 丰 富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多 种 形 式 的 交 易 服 务 。
在 营 销 渠 道 创 新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大 力 发 展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 并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投 资 者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更 加 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已 开 通 的 各 项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同 时 , 投 资 者 可 关 注 鹏 华 基 金 官 方
微 信 账 号 ( 微 信 号 : p e n g h u a j i j i n ) , 快 速 实 现 净 值 查 询 功 能 , 绑 定 个 人 账 户 之 后 , 还 可 实 现
账 户 查 询 功 能 和 交 易 功 能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将 不 断 努 力 完 善 现 有 技 术 系 统 和 销 售 渠 道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更 加 多 样 化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手 段 。
二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等 渠 道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在 申 请 获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信 件 、 手 机 短 信 、 E - M A I L 等 方 式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信 件 定 制 的 内 容
为 季 度 纸 质 对 账 单 , 手 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月 度 短 信 账 单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 持 有 基
金 周 末 净 值 等 ; 邮 件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鹏 友 会 周 刊 、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 实 际 情 况 , 适 时 调 整 发 送 的 定 制 信 息 内 容 。
三 、 在 线 咨 询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在 线 客 服 、 短 信 接 收 平 台 、 鹏 华 基 金 官 方 微 信 ( 微 信 号 :
p e n g h u a j i j i n ) 等 网 络 通 讯 工 具 进 行 业 务 咨 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7 * 2 4 小 时 提 供 智 能 机 器 人 咨 询
服 务 ,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有 专 人 在 线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四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C A L L - C E N T E R ) 电 话 服 务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每 周 7 × 2 4 小 时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 品 信 息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查 询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 供 工 作 日 8 : 3 0 - 2 1 : 0 0 的 坐 席 服 务 ( 重 大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五 、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的 投 诉 专 线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渠 道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书 信 、 网 络 在 线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 信 箱 、 网 络 服 务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后 反 馈 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跟 进 处 理 。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进 行 披 露 , 并 至 少 在 一 种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公 告 内 容 报 纸 日 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认 /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1 0
日
关 于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申
购 2 0 1 7 年 扬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开 发 总 公 司 企
业 债 券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1 3
日
2 0 1 7 年 第 二 季 度 报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2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深 圳 腾 元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终 止 销 售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终 止 销 售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1 1
日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封 闭 式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1 8
日
2 0 1 7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2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终 止 销 售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9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与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9 月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与 钱 滚 滚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2 0 1 7 年 1 0 月 2 0
日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报 》
2 0 1 7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0 月 2 5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终 止 投 资 者 通 过
淘 宝 直 销 平 台 或 支 付 宝 支 付 账 户 开 立 的 本 公
司 直 销 交 易 账 户 在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1 月 2 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对
账 单 服 务 形 式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1 月 3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适 用 《 关 于 明 确 金 融 、 房 地 产 开 发 、 教 育
辅 助 服 务 等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2 月 3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2 月 3 0
日
上 述 披 露 事 项 的 披 露 期 间 自 2 0 1 7 年 7 月 6 日 至 2 0 1 8 年 1 月 5 日 止 。
第 二 十 五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等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获 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投 资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进 行 查
阅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第 二 十 六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一 、 备 查 文 件 包 括 :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的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封 闭 式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2 、 《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封 闭 式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3 、 《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封 闭 式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4 、 法 律 意 见 书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6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二 、 备 查 文 件 的 存 放 地 点 和 投 资 人 查 阅 方 式 :
1 、 存 放 地 点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2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0 1 8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