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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睿选(501035)

创金睿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2018 年01 月07 日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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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1 月20 日证 监许 可 [2017 ]151 号 文注 册募 集。 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 于2017 年7 月7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市场 前景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理 论上其 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债 券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 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投 资本 基金 可能遇 到的 风险包 括 : 证 券
市场整 体环 境引 发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大量 赎回 或暴跌 导致 的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生 的管 理风 险、 运作 风险和 不可 抗力 风险 ; 与 本基金 特定 投 资
对象 、 投 资方 法以及 本基 金的运 作方 式相 关的 特有 风险等 。 其中 , 本 基金 的 特有风 险指 本基
金与定 增主 题股 票投 资相 关的风 险 , 与 定期 开放 运作 方式相 关的 风险 , 上市 交易 有关的 风险 ,
与 投 资 金 融 衍生 品 相 关 的特 定 风 险 等 。本 基 金 的 一般 风 险 及 特 有风 险 详 见 本招 募 说 明 书的
“风险 揭示 ”部 分。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基 金投 资人 有可 能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有 可能 损 失本 金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金 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投 资 风 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8 年 1 月 7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7 年12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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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业绩................................................................................................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0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0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08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以及 《创金 合信 鼎鑫 睿选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 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创 金 合信鼎 鑫睿 选定 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创金 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 : 指 《 创金 合信 鼎鑫 睿选 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创金 合信鼎 鑫睿 选定期 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指《创金 合信 鼎鑫睿 选定 期开放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创金 合信 鼎鑫 睿选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 自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 施, 并经2015 年 4 月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5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 资者 、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4 、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以及 具有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 并 经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25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6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以 自行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 登记业 务 27 、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 通 过 场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28 、证 券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 通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本 系统 29 、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指投 资者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的、 用于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0 、 上 海证 券账 户: 指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开设 的上 海证券 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即A 股 账户 ) 或 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 基金投 资者 通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办 理基 金交 易、 场内 认购、 场内 申购 和场 内赎 回等业 务时 需持 有上 海证 券账户 31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基金 , 办理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2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3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6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4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三 个月 35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终 止日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6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 、 封闭 期: 指本 基金 存 续期内 封闭 运作 的期 间, 在此期 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得申 请申 购、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每 个封闭 期自 其起 始日 起至 其结束 日止 。封 闭期 与开 放期间 隔运 作 。 每个封 闭期 起始 日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或其 前一 个开 放期结 束日 的次 日 , 封 闭期 结束日 为该 封 闭期起 始日 对应 的 18 个月 度对日 ,若 该日 的次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该 封闭 期结 束日延 长至 下 一工作 日的 前一 日 38 、 开 放期 : 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后 进入一 个开 放期 , 在 开放 期内, 投资 人可以 申购、 赎回基 金份 额,每 个开放 期自其 起始 日起至 其结束 日止。 每个 开放期 起始日 为其前 一个 封闭 期结 束日 的次日 。开 放时 间原 则上 不少于 5 个 工作 日并 且最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具体 开放 时间 及开 放期结 束日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开 始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的具体 日期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提 前予以 公告 39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0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数 41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2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3 、月 度对 日: 指某 一特 定日期 在后 续月 度中 的对 应日期 ,若 该对 应日 期为 非工作 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若该日 历月 度中 不存 在对 应日期 的, 则顺 延至 该月 最后一 日的 下一 工作日 44 、 业 务规 则: 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登记 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45 、 场 内: 通 过具 有相 应业 务资格 的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利 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系统办 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 上 市交易 等业 务的 场所 。 通 过该等 场所 办理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也 称为 场内 认购 、场 内申购 、场 内赎 回 46 、 场 外: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外的 销售 机构 利用其 自身 柜台 或者 其他 交易系 统 办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 基金 销售机 构和 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也称为 场外 认购 、场 外申 购和场 外赎 回 47 、场 外份 额: 指登 记在 登记结 算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 48 、场 内份 额: 指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 49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7 5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1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52 、 上 市交 易: 指 投资 者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 本基金 场 内份额 的行 为 53 、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 指 《创 金合 信鼎鑫 睿选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54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5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包 括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56 、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登记 的行 为 57 、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系 统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58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9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60 、元 :指 人民 币元 61 、 基 金份 额折 算: 指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需 要, 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 的 前提下 ,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62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3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5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所得 的单 位基金 份 额的价 值 66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8 额净值 的过 程 67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68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9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湾 一 路 1 号201 室 (入 驻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成立日 期:2014 年7 月9 日 联系电 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 :王 晶晶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7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 深圳市 金合 信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30% 总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公司董 事会 共 有7 名 成员 ,其 中 1 名 董事 长,3 名 董事,3 名 独立 董事 。 刘学民 先生, 董事 长, 研 究生, 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市 计划 委员 会外 经处 副处长、 北 京京放 经济 发展 公司 总经 理、 佛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第一创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国 泰一新 (北 京) 节 水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深 圳 第一创 业元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北京第 一创 业 圆 创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的董 事、 珠海 一创风 华文 化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北 京一创 远航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普 创( 珠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法 人代 表 、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法定 代表 人。 苏彦祝 先生 , 董 事, 硕士, 国籍: 中国 。 历 任南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 投资部 执行 总监 、 投 资部 总监 、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兼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黄越岷 先生, 董事, 硕士 , 国籍: 中国。 历任 佛山 市计量 所工 程师、 佛山 市 诚信税 务师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 事务所 副经 理、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信 息 技 术部总 经理 助理 、清 算托 管部副 总经 理 、 资产管 理部 运营 与客 服负 责人, 现任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公司 副总经 理。 刘红霞 女士, 董事, 本科 , 国籍: 中国。 历任 广东 省香江 集团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中 国建材 集团下 属北新 家居/ 易好家 电器连 锁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总监 、顺丰 快递 集团人 事处总 经理,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第 一创业 证券 承销 保荐 有限 责任公 司监 事 , 深圳市 透镜 科技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北京 第一 创业 圆创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深圳 第一 创业元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第一 创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深 圳第一 创业 创新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深圳 聚创 文化 产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深 圳一创 泓宇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人代 表、 执行董 事、 总经 理, 深圳 一创泰 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珠海 一创风 华文 化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深圳 市一 创创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广东 恒元创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珠海 一创 明昇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一 创道胜 资产 管理 (青岛 )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深圳一 创汇 智股 权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法人 代表 、 董 事长 , 普 创 (珠 海)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珠 海一 创众 值大 数据 投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关 村顺势 一创 (北 京)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法人 代 表 、董 事长 ,珠 海一创 中企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人代 表 、 董事, 浙江 一创 电建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鲲鹏 一创 股权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上海金 浦瓴 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广 东恒 健新 兴产业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创金 合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陈基华 先生, 独立 董事, 硕士, 高级会 计师, 国籍 : 中国。 历任 中国诚 信证 券评估 有 限 公司经理 、红 牛维他 命饮 料有限公 司财 务总监 、ALJ (中国) 有限 公司财 务总 监、吉通 网络 通讯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财务 总监、 中国 铝业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 农银汇 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中 铝 海 外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 中 国太 平洋 保险 ( 集团 )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 现 任北 京厚 基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中铁高 新工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江苏沃 田集 团董 事、 黄山 永新股 份有 限公 司、 创金 合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潘津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 于1970 年 12 月-1975 年 3 月服 役;1975 年4 月 起历 任北 京照 相机 总厂职 工, 北京 经济 学院 劳动经 济系 教师 , 北 京市 西城区 委办 公室 干部、 副总 主任 , 北 京市 委办公 厅副 处长 , 北 京市 政府休 改办 调研 处、 研究 室处长 , 建 设银 行信托 投资 公司 房地 产业 务部总 经理 、 海南 代表 处主 任、 海南 建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信达信 托投 资公 司总 裁助 理、 总 裁办 主任 兼基 金部 总经理 , 信 达投 资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总 裁办主 任, 中润 经济 发展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经理 、董 事长 、党 委委 员、党 委书 记 , 名誉董 事长 。现 任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徐肇宏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北 京市 皮革 工业 公司 、 中国人 民 银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1999 年12 月-2015 年 5 月 历 任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人力资 源部 总 经理、 组织 部部 长, 北 京 办事处 总经 理、 党委 书记 , 公司 总裁 助理、 党委 委 员、 副 总裁。 现 任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独立董 事。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 2 、监 事基 本情 况 公司不 设监 事会 ,设 监事 一名、 职工 监事 一名 。 杨健先 生, 监事, 博士, 国籍: 美国。 历任 华北 电 力设计 院 ( 北京) 工程 师 ,GE Energy (通用 电气 能源 集团 ) 工 程师,ABB Inc. 项目 经理、 新英格 兰电 力交 易与 调度 中心首 席分 析 师、 通用 电气 能源投 资公 司助理 副总 裁 、 花旗 集团 高级副 总裁 , 现任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首 席风 险官 兼风 险管 理部负 责人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梁少珍 女士 , 职 工监 事, 国籍: 中国 。 历 任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部 营销 管理、 东莞 营业 部运 营总 监、资 产管 理部 综合 运营 主管。2014 年 8 月加 入创 金合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本情 况 刘学民 先生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简历 同前 。 苏彦祝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前 。 梁绍锋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 中 国国际 贸易 促进 委员 会深 圳分会 法务 主管、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合 规专 员、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法 律合 规部副 总经 理 、 现任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黄先智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湖南浏 阳枫 林花 炮厂 销售 经理、 第 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高 级投 资助 理、 固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产 品研 发与创 新业 务部 负责 人兼 交易部 负责 人。 现任 创金 合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黄越岷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前。 刘逸心 女士 , 副 总经 理, 学士, 国籍 : 中 国。 历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个人金 融业 务部项 目经 理、 上投 摩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北 方区 域渠 道业 务总 监、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市场 部负 责人 ,现 任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张雪松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广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信 贷员, 深 圳 市太阳 海岸 国际 旅游 发展 有限公 司财 务副 经理 ,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 老金 及机构 理财 部 总监助 理、 基金 经理 、 养 老金业 务部 总监 、 机 构业 务部总 监,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私 募业 务战 略规 划组负 责人 ,现 任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一兵 先生 , 中 国国 籍, 四川大 学 MBA 。1994 年即 进入证 券期 货行 业, 作为 公司出 市代 表任海南 中商 期货交 易所 红马甲。1997 年进 入股票 市场,经 历了 各种证 券市 场的大幅 涨跌 变化, 拥有 成熟 的投 资心 态和丰 富 的 投资 经验 。 曾 历任第 一创 业证 券固 定收 益部高 级交 易经 理、 资产 管理 部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投资副 总监 。 现 任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 收 益部负 责人 。 熟 悉债 券市 场和固 定收 益产 品的 各种 投资技 巧, 尤其 精通 近两 年发展 迅速 的信 用债, 对企 业信 用分 析、 定价有 深刻 独到 的见 解。 张荣先 生, 中国 国籍, 北京 大学金 融学 硕士 , 权 益投 资基金 经理 。 投 资中 注重 宏观研 究,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 自上而下 ,把 握行业 趋势 ;2004 年就 职于深 圳银监 局从事银 行监 管工作 ,历 任多家银 行监 管员。2010 年加入 第一创 业证券资 产管 理部, 历任 金融行业 研究 主管、 投资 主办等职 务。 2014 年8 月加 入创 金合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高 级研究 员, 现任 基金 经理 。 曹春林 先生 ,中 国国 籍, 厦门大 学经 济学 学士 ,1998 年 7 月 就职 于中 国银 河 证券, 从 事研究 工作 ,2004 年 3 月 就职于 茂业 集团 ,从 事资 本运作 、证 券投 资工 作, 成功操 作 了 A 股市场 仅有 的两 例从 二级 市场收 购并 控股 上市 公司 的案例 , 对上 市公 司的 运作 转型和 并购 重 组有深 刻的 理解 , 擅 长从 实业的 独特 视角 去看 待资 本市场 ,2010 年4 月 加盟 第一创 业证 券, 历任资产 管理 部行业 研究 员、资产 管理 部投资 部副 总监。曾 获《 证券时 报》 “2013 中国 最 佳财富管 理机 构评选 ”最 佳资管产 品经 理;2014 年 获《中国 基金 报》“ 第一 届中国最 佳基 金经理 评选 ” 三 年期 权益 类投资 最佳 投资 主办 。2014 年 8 月加 入创 金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资 管投 资部 副总 监兼 投资经 理, 现任 基金 经理 。 5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 苏彦祝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陈玉辉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一部 总监 曹春林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王一兵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张荣先 生,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薛静女 士,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程志田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总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3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4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 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5 规,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6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 盖公司 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部门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立 ,公 司基金 财产 、自有 资 产、特 定客 户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及各部门 在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 成一种 相互 制约的 机 制,建 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体 系; (4)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 指标体系 ,使 风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 适当 性原 则: 产品 的 设计、 推广 、运 作应 遵循 风险与 客户 承受 能力 适当 的原则 。 2 、风 险管 理体 系组 织架 构 董 事 会 总 经 理 风 控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督 察 长 监 察 稽 核 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各 职 能 部 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公司建 立四 级风 险管 理体 系, 第 一层 级为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控与 审计 委员 会, 第二层 级为 经营管 理层 下设 的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 第 三层 级为 监察 稽核 部, 第 四层 级为 各业务 或职 能部 门, 采取 “自上 而下 ” 和 “自 下而 上” 相 结合 的理 念, 即 “ 自上而 下” 风险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7 管理政 策的 传达 和执 行, “自下 而上 ”的 风险 汇报 与处置 。各 层级 分工 明确 ,职责 如下 : (1) 风控 与审 计委 员会 : 负责对 监察 稽核 、 合 规和 风险控 制的 重要 事项 进行 总体把 控, 对重大 决策 的风 险及 其解 决方案 进行 评估 并提 出意 见,对 董事 会负 责; (2)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 责对客户 资产 的投资 管理 工作进行 研究 、评估 、决 策,督 导 重大投 资决 策的 执行 ,并 对总经 理负 责; (3)风 险控制 办公会 :负 责对公司 业务 开展和 经营 管理过程 中的 重大事 项进 行风险 揭 示、 评 估, 提出 应对 措施 建议, 对重 要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 查, 并 对总 经理 负责; (4)监 察稽 核 部:负 责监 督检查基 金、 特定客 户资 产与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合规 合法及 内 部控制 的有 效性 ; 负 责公 司各类 风险 的识 别、 防范 和控制 ; 负 责公 司的 信息 披露工 作; 负责 公司制 度体 系的 建设 和维 护; 定 期提 交监 察稽 核报 告 (季 报、 年报) 等法 定报 告及定 期或 不 定期出 具其 他各 种报 告 ; 并 负责法 律事 务管 理 、 稽 核和 审计事 务及 处理 重大 客户 投诉等 工 作 ; (5) 各职 能部 门: 为公 司 风险控 制措 施的 主要 执行 者, 对各 自范 围内的 风险 进行管 理, 确保公 司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得以有 效实 施。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综 述 (1) 内部 控制 大纲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纲领 性文 件, 是制 定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基 础和 依据,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目标 是保 证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合 法合 规性 、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资 产委托 人的 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实 现公 司稳健 , 持 续发 展, 维护 股东权 益,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恪 守职 业操 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 勤勉 尽责 ; 保 护公 司声 誉。 公 司实 行内 部控 制的 主要内 容包 括确 立加强 内部 控制 的指 导思 想, 营造 有利 于加强 内部 控制的 文化 氛围 , 健 全公 司治理 结构 , 完 善公司 组织 体系 ,对 公司 基本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提出 指导性 要求 ,建 立层 次分 明的制 度体 系 , 并建立 对制 度本 身的 管理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合理 性、有 效性 实行 持续 检验 。 (2) 风险 控 制 制度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目标 为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 行政 规章 、 行 业自 律 规范和 公司 各项规 章制 度 , 自觉 形成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建立 有效的 基金 管 理 和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业务 风险控 制机 制 , 将 各种 风险 严格控 制在 规定 范围 内 , 实 现业务 稳健 、 持续发 展; 不断 提高 风险 控制水 平, 保证 客户 合法 权益不 受侵 犯; 维护 公司 信誉, 保持 公司 的良好 形象 。 针对公 司面 临的各 种风 险 , 包括 治理 结构和 业务 行为 风险 、 员 工道德 和法 律 风 险、投资 与交 易风险 、注 册登记与 基金 清算风 险、IT 风险等 ,分 别制定 相应 的风险防 范措 施,并 制定 相应 的管 理制 度和 业 务流 程。 (3) 监察 稽核 制度 监察稽 核工 作是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的 重要 环节 。 公 司设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 督察 长全 面负责 公司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可 在授 权范 围内 列席 公司任 何会 议, 调阅 公司 任何档 案材 料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8 对基金 资产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监 察、 稽核 , 出具 监察 稽核 报告 , 报 公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 会 。 如 发现公 司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 即向 公司董 事会 和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监察稽 核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协 助督 察长 工作, 是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的日常 办事 机构。 监察 稽核 部具 有独 立的检 查权 、 独 立的 报告 权、 知 晓权 和建 议权 , 具 体负责 审查 稽核 公司各 项制 度制 定、 运行 的合规 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公司信 息披 露的 统筹 工作 ; 负 责公 司反 洗 钱的管 理工 作; 负责 公司 、 基金 及其 它资 产管 理运 作的风 险管 理工 作; 调查 处理公 司、 员工 的违法 违规 事件 ;负 责员 工的离 任审 计、 协调 外部 审计事 宜等 。 (4) 内部 会计 制度 建立了 基金 会计 的工 作制 度及相 应的 操作 控制 规程 ,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按照相 互 制约原 则,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 及与 托管行 相关 业务 的相 互核 查监督 机制 ; 为 了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公司严 格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工作 , 并在 授权范 围内 , 及 时准 确地 完 成基金 清算 ; 强 化会 计的 事前、 事 中 、 事 后监 督和 考核制 度; 为了 防止 会计 数据的 毁损 、 散 失和泄 密,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 4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 ,完善内 控制 度。公 司建 立、健全 了内 控结构 ,各 层级关 于 内控有 明确 的分 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稽核 工作是 独立 的 , 同时建 立并 完善 风险 管理 手册, 梳理 各业 务条 线所 涉及的 风险 点及 建立 相应 的管控 措施 , 做 到公开 、透 明, 并不 定期 根据监 管政 策变 化以 及业 务发展 情况 适时 更新 ; (2)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 制衡的内 控机 制。公 司建 立、健全 了各 项制度 ,做 到基金 经 理 分开 、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交 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 从 制度 上减少 和防 范风 险; (3)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 制。公司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任制 ,使 每个员 工都 明确自 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报 ,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 程序 。公司建 立了 风险控 制办 公会, 对 公司业 务开 展和 经营 管理 过程中 的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揭示 、 评估 , 提 出应 对 措施建 议 , 对 重 要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检查 ; 公 司建 立了自 下而 上的 风险 报告 程序, 对风 险隐 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的 人 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做 出决策 ; (5)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 公司建立 了有 效的内 部监 控系统, 如投 资管理 系统 、风险 管 理与绩 效评 估系 统、 员工 投资行 为监 控系 统等 , 能 对可能 出现 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 理手段。 采取 数量化 、技 术化的风 险控 制手段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分析 模型 , 用 以提示 市场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的 风险 , 以便公 司及 时采取 有效 的 措 施,对 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规 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9 (7)不 定期的 业务、 风险 管理和合 规培 训。公 司制 定完整的 培训 计划, 为所 有员工 提 供足够 和适 当的 培训 ,使 员工明 确其 职责 所在 ,控 制风险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维 护、 维 持和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是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经营 管理 层的责 任 。 基 金管理 人特 别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 准确 , 并 承 诺将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20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7 年 6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8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 工 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745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中国 工商 银行 连续 十 四年获 得香 港 《亚 洲货 币 》 、 英国 《 全球 托管 人》 、 香港 《财 资》 、 美国《环 球金 融》、 内地 《证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评选 的 54 项最佳 托管 银行 大奖 ; 是 获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21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 审阅 后,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均通 过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 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务 在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方 面的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全 面认可, 也证 明中国 工商银 行托管 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 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22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中国工商 银行 托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 的制定 者和 管理 者, 要求 下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 查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 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 制措 施 ,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门 改 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通过 业务操作 区相 对独立 、数 据和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 线路的 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 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 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23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和 有关 基金 法规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24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一) 场外 销售 机构 1 、场 外直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湾 一 路 1 号201 室 (入 驻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邮箱:cjhxzhixiao@cjhxfund.com 联系人 :欧 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 、场 外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1)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官方网 址:www.cmbchina.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官方网 址:www.icbc.com.cn (3)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25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官方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圆 联系电 话:010-85156398 客服电 话:95587 官方网 址:www.csc108.com (5)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官方网 址:www.cgws.com (6)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官方网 址:www.hysec.com (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26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联系电 话:021-33388229 客服电 话:4008895523 官方网 址:www.swhysc.com (8)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官方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9)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石 静武 客服电 话:95511-8 官方网 址:stock.pingan.com (10)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 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李 荣 客服电 话:95328 官方网 址:www.dgzq.com.cn (11)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金 芸 客服电 话:95553 官方网 址:www.htsec.com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27 (1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匣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匣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客服电 话:95525 官方网 址:www.ebscn.com (13)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西 裙 楼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官方网 址:www.lufunds.com (14)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阜 通东 大街 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官方网 址:danjuanapp.com (15)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官方网 址:www.yingmi.cn (16)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28 官方网 址:www.jfzinv.com (1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东码 头园 区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朱 了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官方网 址:www.noah-fund.com (18)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刘宁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官方网 址:www.5ifund.com (19)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王 骅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官方网 址:www.dtfunds.com (2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徐汇 区东 湖路 7 号大 公馆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客服电 话:95021/400-1818-188 官方网 址:http://www.1234567.com.cn (21)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29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官方网 址:www.zlfund.cn (2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 雯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官方网 址:8.jrj.com.cn (2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王 诗玙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官方网 址:www.ehowbuy.com (24)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客服电 话:010-62680527 官方网 址:www.hcjijin.com (25)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518 号 北美 广场A1002-A10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吴 鸿飞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官方网 址:www.jiyufund.com.cn (26)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30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官方网 址:www.fund123.cn (27)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联系人 :姜 颖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官方网 址:www.hongdianfund.com (28)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 院京东 集团 总 部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客服电 话:95118 官方网 址:jr.jd.com (29)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客服电 话:010-85650628 官方网 址:licaike.hexun.com (30)上 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王 哲宇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官方网 址:www.vstonewealth.com (二) 场内 销售 机构 本基金 场内 销售 机构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 具体名 单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31 可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查询。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010-5937 8982 传真:010-5937 8907 联系人 :程 爽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联系人 :安 冬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 :边 晓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 翠丽 、边晓 红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32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1 月20 日 证监许 可[2017 ]151 号 文注册 。 本基金 的类 别为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采取 定期 开放 的运 作方式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封 闭运 作 18 个月 进入 一个开 放 期, 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间隔 运作。 每个 封闭 期起 始日 为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或 其前 一个开 放期 结束 日的次 一工 作日 ;封 闭期 结束日 为该 封闭 期起 始日 第 18 个 月度 对日 。每 个开 放期起 始日 为 其前一个 封闭 期结束 日的 次日。每 个开 放期时 间原 则上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并 且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具体 开放时 间及开放 期结 束日将 由基 金管理人 在每 个封闭 期结 束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提 前予 以公 告。 本基金 募集 期为2017 年 4 月 17 日至2017 年 6 月 30 日,共 募集215,825,033.02 份基 金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2,085 户。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33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7 年 7 月 7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截 至某个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日 终, 如果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加上 本基金 开放 期申 购申 请金 额及转 换转 入金 额 , 扣 除赎 回申请 金额 及转 换转 出金 额后的 余额 低 于2 亿 元 ,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决定 本基 金终 止运 作,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 清算 ,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无 须召 开持有 人大 会。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本基金 自2017 年9 月 18 日起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二、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循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 市规则 》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及其 他相 关规定 。 三、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规定办 理。 四、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和 终止上 市 上市基 金份 额的 停复 牌和 终止上 市等 事项 按照 《基 金法》 相关 规定 和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规 定执行 。在每 个开 放期和/ 或每个 封闭 期的前 三个月 内,基 金管理 人可 向上海 证券交 易所申 请上 市基 金份 额停 牌、复 牌, 具体 情况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相 关公 告。 五、其 他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34 1 、相关 法律法 规、业 务规 则、中国 证监 会及上 海证 券交易所 对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规则 等 相关规 定内 容进 行调 整的 , 《基 金合 同》 可 相应 予以 修改, 此事 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2 、若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登 记机构增 加了 基金上 市交 易的新功 能, 本基金 可以 增加相 应 功能,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3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及不 损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提下 ,本 基金可 以申 请在包 括 境外交 易所 在内 的其 他交 易场所 上市 交易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35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投资者 可通 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方 式参 与基 础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 一、基 金投 资者 范围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二、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其 中, 场 外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基金 管 理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场 外非 直销销 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 场内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具 有基 金 销售业 务资 格, 且经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及其 指定 的登 记机构 认可 的会 员单 位。 具体的 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进入 开放 期后 , 投 资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其 他特殊 情 况 或根据 业务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可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开 放期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 理时间 每个开 放期 时间 原则 上不 少于 5 个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开放 期的起 始 日期及 具体 开放 时间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提前 予以 公告 。 若由于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导致 原定 开放 期起 始日 或开放 期不 能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则开放 期起 始日 或开 放期 相应顺 延, 下一 封闭 期的 起始日 也将 相应 顺延 。 若 在开 放期内 发生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 赎回业 务的 , 则 开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次 日起 , 继 续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 。 在开放 期内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36 接受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在 开放 期最 后一个 开放 日, 投资 人在 业务办 理时 间结 束后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视 为 无效申 请。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场外 赎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则 ,即 登记确 认日 期在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登记 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使用 的赎 回费率 ; 5 、投资 者通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场 内申 购、赎回 时, 需遵守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若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或 登记 机构 对申购 、赎 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的 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赎回 是否 生效以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T+7 日( 包括 该日)内 支付赎 回款 项。在 发生巨 额赎回 或基金 合同 载明的 其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及 时到销 售网 点 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37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前 提下 , 对 上述 程序规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新规则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六、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 购金 额限 制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时 , 通 过场 外非 直销 销售 机构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微信 直销平 台 首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 心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00 元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0 元。各 销售 机 构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需同 时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时, 每笔 申购 金额 最低 为 1,000 元 , 超 过1,000 元的应 为 1 元的整 数倍 (以 上金 额均 含申购 费)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赎 回份 额限 制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场外 赎回时, 每笔 赎回申 请的 最低份额 为 100 份 基金份 额;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办 理场内 赎回 时,每笔 赎回 申请的 最低 份额为 100 份基金 份额, 同时赎回 份额 必须是 整数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某笔 交易 类业 务 ( 如赎 回、 基金 转 换、 转 托管 等) 导 致某 一 场外销 售机 构单 个交 易账 户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0.01 份 时, 余 额 部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 回。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本 基金的 总规 模限 额、 单日 申购金 额限 制,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招 募说明 书》 或相 关公 告。 4 、对于 场内申 购、赎 回及 持有 场内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则有 规定 的, 从其 最新规 定办 理。 5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七、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 理人 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 投资 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 资者实施 差别的 申购 费率 , 对 通过 直销中 心申 购的 特定 投资 群体实 施特 定申 购费 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依法 设立的 基本 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 制定 的企 业年 金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充 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及 集合计 划 ) , 以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38 及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社 会保险 基金 。 如 将来 出现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住房 公积 金、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 理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投 资群 体范 围。 1 、申 购费 率 (1) 场外 申购 费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者群体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 特定申 购费 率( 特定 投资 群体) 100 万 元以 下 0.15% 10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10%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06%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场外其 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6%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2) 场内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费率 比照 场外其 他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的申 购费 率执 行。 (3)在 申购费 按金额 分档 的情况下 ,如 果投资 者多 次申购, 申购 费适用 单笔 申购金 额 所对应 的费 率。 2 、赎 回费 率 (1) 场外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场外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7 日( 不含 )以下 1.50% 7 日( 含) -30 日( 不含 ) 0.75% 30 日 (含 )-180 日 (不 含) 0.50% 180 日 (含 )-365 日( 不 含) 0.25% 365 日 (含 )以 上 0 (2) 场内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率 比照 场外赎 回费 率执 行。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有期 少于 30 日 (不 含)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 费用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有期 在 30 日以 上 (含 ) 且 少于 90 日 (不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39 含)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 取赎回 费用 总额 的7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持有 期在90 日以 上 ( 含) 且少 于180 日 ( 不含)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用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180 日以 上 ( 含)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费 用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市场 推广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手续 费。 3 、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5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6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投资 者开 展不 同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8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场 内申 购、赎回 业务 应遵守 上海 证券交易 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购 、 赎回 业务规 则有 新的规 定 , 基 金合同 可相 应予以 修改 , 并 按照新 规定 执行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八、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的 费用 后,以 申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申 购费用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通过 场外方 式进 行申 购的 , 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通过 场内方 式进 行申 购的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 先按 四舍 五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再采 取截 尾法 保留到 整数 位, 小数 部分 对应的 资金 返还 投资 者。 (2)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申 请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并扣 除 相应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赎 回费用 、 赎回 金额的 单位 为人民 币元 , 计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 申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额 。 登记 机构 根据 单次申 购的 实际 确认 金额 确定每 次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40 申购所 适用 的费 率并 分别 计算。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举例 说明 例三:某 投资者 (非 特定 投资群体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100,000 元, 对应的 申 购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1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1100 =88,758.71 份 即, 该 投资 者场 外申 购本 基金 100,000 元 , 假 设申 购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100 元, 可得 到88,758.71 份 基金 份额。 例四 : 某 投资 者 ( 特定 投资 群体 ) 场 外申 购本 基金100,000 元,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为 0.15% , 假设申 购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10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0.15% )=99,850.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850.22 =149.78 元 申购份 额=99,850.22/1.1100 =89,955,15 份 即, 该 投资 者场 外申 购本 基金 100,000 元 , 假 设申 购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100 元, 可得 到89,955,15 份 基金 份额。 例五: 某投 资者 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100,000 元 ,对 应 的申购 费率 为 1.5% 。假 设 申购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1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及返 还的 资金 余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1100 =88,758.71=88,758 份 因场内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 采用截尾 法 保 留至整 数份 ,故投资 者申 购所得 份额 为 88,758 份,小 数部 分对 应的 资金 将返还 给投 资者 。具 体计 算公式 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88,758 ×1.1100 =98,521.38 元 退款金 额=100,000-98,521.38-1,477.83=0.79 元 即, 该 投资 者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100,000 元 , 假 设申 购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100 元,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41 则其可 得 到88,758 份基 金 份额, 退 款 0.79 元。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 投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需缴纳 赎回 费用 。计 算公 式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用 (2) 举例 说明 某个开 放期 内, 某投 资者 持有 10,000 份 基金 份额15 日后 决定 从场 外赎 回, 对 应的赎 回 费率 为0.75% , 假设 赎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320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 ×1.1320 ×1.5%=169.80 元 净赎回 金额=10,000 ×1.1320-169.8=11,150.2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额为 11,150.20 元。 场内赎 回的 计算 方式 同场 外赎回 的计 算方 式。 九、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 1 、本基 金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业务按 照登 记机构 的有 关规定办 理。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人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 资人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结算手 续, 投资 人T+2 日 起( 含该 日)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 投 资人T 日 赎回 成功 后 , 正 常情 况下 ,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人扣 除 权益并 办 理相应 的登 记结 算手 续。 3 、登记 机构可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的 前提 下,对 上述 登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但 不 得实质影 响投 资人的 合法 权益。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 开始实施 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十、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开放期 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 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42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6 项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且开 放期 时间 相应 顺延。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开放期 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接受 赎回 申请 ,或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因异 常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统 、基 金销售 支付 结算系统 、基 金登记 结算 系统、 基 金会计 系统 或登 记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5 、基金 管理人 认为继 续接 受赎回申 请将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时,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 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对 于场 外赎回 申请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 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付 。 对于 场内赎 回申 请, 按照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二、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 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对于场 外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对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赎 回申 请应 于当 日全 部予以 接受 和确 认。 但对 于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如 基金管 理人 全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赎 回 款 项 有困 难 或 全 额 支付 投 资 人 的赎 回 款 项 可 能会 对 基 金 的资 产 净 值 造成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43 较大波 动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按 比例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不得 低于 基金 总份 额 的20%, 其 余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巨额赎 回业 务的 场内 处理 按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机构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办 理。 3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三、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在暂 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 基金 的转 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44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将 其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 或证券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 行转 托管 。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基金份 额赎 回业务 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所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管 。 (3) 募集 期内 不得 办理 系 统内转 托管 。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 额在登 记结 算系统和 证券 登记系 统间 进行转 登 记的行 为。 (2)基 金份额 跨系统 转托 管的具体 业务 按照上 海证 券交易所 及登 记机构 的相 关规定 办 理。 (3)本 基金上 市前、 权益 分派期间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规定相 应停 牌日期 、基 金份额 处 于质押 、 冻结 状态或 出现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情 形时 , 不 得办理 跨系 统 转 托管。 3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 其他 1 、在条 件许可 的情况 下, 基金登记 机构 可依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其 业务规 则, 办理基 金 份额质 押业 务, 并可 收取 一定的 手续 费。 2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可 对基 金份 额进 行折算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3 、在法 律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受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交 易 场 所 或者 交 易 方 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记 机 构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过 户登记 。 基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45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稳 健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据 、 地 方政 府债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 金融 衍生 品 (包 括权证、 股指 期货 等)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封闭期内 股票 投资比 例为 基金资产 的 50%-100% ,但 在每个 开 放期的 前2 个月 和 后2 个 月以及 开放 期期 间, 基金 投资不 受前 述比 例限 制。 权证投 资比 例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本基金投资于定向增发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开 放期内 的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在封闭 期内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但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者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约 定的投 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 或者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 应的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 行 业轮动 效应 与定 向增 发项 目优势 的深 入研 究 , 优 选能 够改善 、 提升企 业基 本面 与经 营状 况的定 向增 发股 票进 行投 资。 将定 向增 发改 善企 业基 本面与 产业 结 构作为 投资 主线 ,形 成以 定向增 发为 核心 的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及 时跟 踪市 场环 境变化 , 根据 宏观经 济运 行态势 、 宏观 经济政 策变 化、 证券 市 场运行 状况 、 国际市 场变 化情况 等因 素的 深入 研究 , 判 断证 券市 场的发 展趋 势, 综合 评价 各 类资产 的风 险收 益水 平, 制定股 票、 债券 、 现 金等 大类资 产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调 整 原则 和调 整范围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定 向增 发主 题股 票的 界 定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46 本基金 所称 的定 向增 发主 题股票 包括 上市 公司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上市 公司 董事 会公告 了 定向增 发预案 但尚未 实施 定向增 发的股 票,以 及已 实施和/ 或拟实 施非 公开发 行的上 市公司 流通中 的股 票。 其中 , 定 向增发 是指 上市 公司 向特 定投资 者 ( 包括 大股 东、 机构投 资者 、 自 然人等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融资 方式 。 本基金 的权 益类 资产 主要 参与上 市公 司定 向增 发一 、 二级 市场 投资 ( 参与 定向 增发一 级 市场的 资金 有锁 定期 要求 ,一般 为 12 个月 ), 其余 资产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和货 币市 场 工具, 以提 高资 金效 率和 进行必 要的 风险 管理 。 本 基金在 每个 封闭 期最 后一 年不参 与定 向增 发一级 市场 投资 。 2 )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①定向 增发 主题 一级 市场 股票选 择 本基金 将对 进行 非公 开发 行的上 市公 司进 行基 本面 分析, 结合 市场 未来 走势 进行判 断 , 从战略 角度 评估 参与 定向 增发的 预期 中签 情况 、 预 期损益 和风 险水 平, 积极 参与风 险较 低的 定向增 发项 目。 在定 向增 发股票 锁定 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将 根据 对股 票内 在投 资价值 和成 长性 的判断 ,结 合股 票市 场环 境的分 析, 选择 适当 的时 机卖出 。 ②定向 增发 主题 二级 市场 股票选 择 本基金 对于 定向 增发 二级 市场股 票的 选择 , 侧重 上市 公司行 业 地 位与 竞争 优势 分析和 投 资吸引 力评 估。 a. 企业 在行 业中 的相 对竞 争力是 决定 企业 成败 的关 键。 企业 在行 业中 的相 对竞 争优势 取 决于企 业战 略 、 经营 管理 水平及 技术 创新 能力 等多 方面因 素 。 本 基金认 为 , 具有较 强竞 争优 势的企 业具 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特 点 :a) 已建立 起市 场化经 营机 制 、 决策 效率 高、 对市 场变 化 反应灵 敏并 内控 有力 ;b) 具有与 行业 竞争 结构 相适 应的 、 清 晰的 竞争战 略 ;c) 主营 业务 突出 且稳定 ;d) 在行 业内 拥有 成本优 势、 规模 优势 、 品 牌优势 、 特 许经 营权 或其 它特定 优势 ;e) 具有较 强技 术创 新能 力。 本基金 认为 ,具 有上 述特 点的企 业, 能够 通过 定 向 增发在 行业 内保 持持 续的 竞争优 势 , 并给投 资者 带来 良好 回报 ,从而 是本 基金 重点 投资 的对象 。 b. 投资 吸引 力评 估 本基金 重点 分析 定向 增发 融资对 上市 公司 现金 收益 和盈利 前景 的影 响, 将采 用市盈 率 、 市净率 、 市 现率 、 市 销率 等相对 估值 指标 , 净 资产 收益率 、 销 售收 入增 长率 等盈利 指标 、 增 长性指 标以 及其 他指 标对 公司进 行多 方面 的综 合评 估。 在 综合 评估 的基 础上, 确定本 基金 的 重点备 选投 资对 象。 在已 实施定 向增 发的 股票 出现 破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对 股票 内在 投资价 值的 判断 ,选 择安 全边际 高、 最具 有投 资吸 引力的 定向 增发 股票 构建 投资组 合。 3 )组 合构 建及 优化 基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 性, 对组合 进行 优化 , 在 合理 风险水 平下 追求基 金收 益最 大化 , 同 时监控 组合 中证 券的 估值 水平, 在证 券价 格明 显高 于其内 在合 理价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47 值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主 要通 过类 属配 置与券 种选 择两 个层 次进 行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投 资管 理。 在类 属 配置方 面, 本基 金结 合对 宏观经 济、 市场 利率 、 供 求变化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根据 交易 所市 场与银 行间 市场 类属 资产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定 期对 投资组 合类 属资 产进 行优 化配置 和调 整 , 确定类 属资 产的 最优 权重 ; 在 券种 选择 上, 本基 金 以长期 利率 趋势 分析 为基 础, 结合 经济 变 化趋势 、 货币 政策及 不同 债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 实 施积 极主 动 的债券 投资 管理 。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 上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自上 而下投 资 策略指 本公 司在 平均 久期 配置策 略与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基 础上 , 运用 数量 化或 定性分 析方 法 对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利 率风 险、提 前偿 付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溢价 、税 收溢 价等 因素进 行分 析 , 对收益 率走 势及 其收 益和 风险进 行判 断 。 自 下而 上投 资策略 指本 公司 运用 数量 化或定 性分 析 方法对 资产 池信 用风 险进 行分析 和度 量, 选择 风险 与收益 相匹 配的 更优 品种 进行配 置。 5 、金 融衍 生品 的投 资策 略 (1)股 指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在风 险 可控的 前提 下, 本 着 谨慎 原则,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以 管理 投资 组合 的系 统性风 险, 改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套 期保值 将主 要采 用流 动性 好、交 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2)权 证为本 基金辅 助性 投资工具 。权 证的投 资原 则为有利 于基 金资产 增值 、控制 风 险、实 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6 、其 他 未来, 随着 市场 的发 展和 基金管 理运 作的 需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投 资目标 的前 提下, 遵循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相 应调 整或 更新 投资 策略,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公 告。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封 闭期 内股 票投 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50%-100%,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的 前2 个月和 后 2 个月 以及 开放 期期 间, 基 金投资 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向 增发 主题股 票的 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开 放期内 的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应 当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在 封闭 期内,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的 限制 ,但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现 金;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48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限 制: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在开 放期,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95% ; 在 封闭 期,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 有关 规定 ; 5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49 (16)在 开放 期,本 基金 基金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在 封闭期 内,本 基 金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 述期 间,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4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组 合限 制、禁 止行 为规定的 条件 和要求 ,本 基金可 不 受相关 限制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上 述组 合限 制 、 禁 止行为 规定 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变 更的 , 本基金 可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依据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规定直 接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五、投 资管 理程 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2)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3)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微观 经济 运行环 境、 证券市场 走势 、政策 指向 及全球 经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50 济等因 素分 析。 2 、投 资管 理程 序 (1) 备选 库的 形成 与维 护 对于股 票投 资 , 分析 师通 过宏观 经济 、 行业前 景与 政策和 个股 基本 面的 分析 判断 , 形 成 基金股 票投 资备 选库 。 对于债 券投 资 , 分析 师通 过宏观 经济 、 货币政 策和 债券市 场的 分析 判断 , 形 成基金 债 券 投资备 选库 。 (2) 资产 配置 会议 基金管 理定 期召 开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讨论 基金 的资 产组合 以及 投资 标的 配置 , 形成 资产 配置决 议。 (3) 构建 投资 组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投 资框 架下 , 审 议并确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方 案, 并 审批 重大单 项投 资决 定。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授 权下 , 根据 本基 金的 资产配 置要 求 , 参 考资 产配 置会议 、 投研会 议讨 论结 果 , 制 定基 金的投 资策 略 , 在 其权 限范 围进行 基金 的日 常投 资组 合管理 工 作 。 (4) 交易 执行 基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操作 计划并 通过 交易 系统 或书 面指令 形式 向交 易室 发出 交易指 令 。 交易室 依据 投资 指令 具体 执行买 卖操 作, 并将 指令 的执行 情况 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5) 投资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金经 理负 责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汇报 基金 投资 执行 情况 , 监 察稽 核部 对基 金投 资进行 日 常监督 , 完 成内 部的 基金 业绩和 风险 评估 。 基 金经 理定期 对证 券市 场变 化和 基金投 资阶 段成 果和 经 验进 行总 结评 估,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不断 进行 调整和 优化 。 六、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证定 向增 发事 件指 数收 益率×75%+ 中债 总指 数( 全价) 收益 率×25% 如果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有更 适当 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 市场上 出现 更加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时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和投资 策略 , 调 整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但应 在取 得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公 告,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理 论上其 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 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债 券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51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和 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5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未经审 计) 本基金 管 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复 核了 本报 告的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 未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11,360,612.45 27.68 其中: 股票 111,360,612.45 27.6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76,983,280.40 68.86 其中: 债券 276,983,280.40 68.8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243,106.73 2.05 8 其他资 产 5,656,925.59 1.41 9 合计 402,243,925.17 100.00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52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441,322.00 1.11 C 制造业 40,064,065.17 18.2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012,633.20 1.37 E 建筑业 4,881,306.00 2.2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550,377.32 1.6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750,185.76 1.2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284,152.00 0.13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899,756.00 1.77 J 金融业 43,419,087.00 19.76 K 房地产 业 5,411,757.00 2.4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627,348.00 0.2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018,623.00 0.46 S 综合 - - 合计 111,360,612.45 50.67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56,500 10,951,870.00 4.98 2 600519 贵州茅 台 7,700 5,370,673.00 2.44 3 600036 招商银 行 149,600 4,341,392.00 1.98 4 600887 伊利股 份 99,600 3,206,124.00 1.46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53 5 601166 兴业银 行 184,500 3,134,655.00 1.43 6 600016 民生银 行 352,800 2,959,992.00 1.35 7 601328 交通银 行 413,000 2,564,730.00 1.17 8 600030 中信证 券 120,200 2,175,620.00 0.99 9 601288 农业银 行 566,800 2,170,844.00 0.99 10 600000 浦发银 行 166,900 2,101,271.00 0.96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208,152,400.00 94.7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20,104,000.00 9.15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8,726,880.40 22.17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76,983,280.40 126.03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382272 13盾安 集MTN1 200,000 20,104,000.00 9.15 2 112328 16曲文01 200,000 19,810,000.00 9.01 3 112312 16徐工01 200,000 19,644,000.00 8.94 4 136247 16华综01 200,000 19,472,000.00 8.86 5 132009 17中油EB 200,000 19,466,000.00 8.86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54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 基金 未出现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 券发行 主体 被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或编 制日前 一 年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金额 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46,680.2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35,821.9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274,423.3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656,925.59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 债 18,964,029.00 8.63 2 110032 三一转 债 10,181,174.40 4.63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55 第十一部分 基 金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7 年 7 月 7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的投 资业 绩及 与同 期基准 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7.07-2017.12.31 1.83% 0.30% -1.01% 0.64% 2.84% -0.34%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56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57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金融 衍生 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 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让 的不含 权和 含权固 定收益 品种(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 具 体估 值机构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约 定。 (3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 易所市 场挂 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58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估 值 方法如 下: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低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始 取得成本 时,应 采用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作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 市 值 ;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始 取得成本 时,应 按下 列公 式确 定估 值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价值: l r l D D D C P C FV ? ? ? ? ? ) ( 其中: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C 为该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本 ( 因 权益业 务导 致市 场价 格除 权时, 应于 除权 日对 其初 始取得 成本 做相 应调 整) ;P 为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Dl 为 该非 公开发 行股 票锁 定期 所含 的交易 天数 ;Dr 为估值 日剩 余锁 定期 ,即 估值日 至锁 定期 结束 所含 的交易 天数 (不 含估 值日 当天) 。 (5 )对 在交易 所市 场发行 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6 )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按成 本估值 。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股指 期货合 约以 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6、如有 充分理 由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59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估值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错 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赔 偿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60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抗 力, 或证券 交易所 、 期货 交易 所、 证 券登记 结算机 构及 存款银 行等第 三 方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61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62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 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每 份基 金份 额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10% , 若《基 金合 同 》 生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登 记在 登记结 算系 统中的 基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择 获取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等 有关事 项遵 循登 记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只能 采取现 金分 红 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能选择 红利 再投 资;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 距离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6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的 ,或 证券交 易所 与登记机 构的 相关业 务规 则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6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 依 照业务 规则 执行 。 对 于场 内 份额, 现金 分红 的计 算方 法等有 关事 项遵 循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64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65 3 、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 第 3-11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66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以双方 认可 的方式 进 行核对 并确 认。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67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信 息披 露的 基本 要求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介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的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信 息披 露文 本规 范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68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 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前 , 基 金管 理 人将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基金 开放 期期 间或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的 披露 结果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69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70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基金 份额 停复 牌或 终止上 市; (26)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27) 本基 金接 受其 它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71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 易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披 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 价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或XBRL 电子 方 式复核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72 第十八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中 可能 出现的 风险 包括 特有 风险 、市场 风险 、管 理风 险、 运作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及不 可抗 力风 险等。 一、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与 定增 项目 投资 相关 的 特定风 险 本基金 积极 参与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对 于有 明确 锁定期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本基 金以 持有至 到期 的投 资策 略为 主。 公 募基 金参 与定 向增 发, 如 果估 值日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的初 始成 本低 于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本 基金 基金 净值可 能由 于 估值方 法的 原因 偏离 所持 有股票 的收 盘价 所对 应的 净值。 投资 者在 二级 市场 交易时 , 需 考虑 估值方 法对 基金 净值 的影 响。 2 、定 期开 放运 作方 式风 险 封闭期 内 , 本 基金场 内份 额与场 外份 额均 不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 但 场内 份 额可在 本基 金符合 法律 法规 和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 下上 市交 易。 因此 ,在封 闭 期 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面 临因 不能赎 回基 金份 额而 出现 的流动 性约 束。 3 、上 市交 易有 关风 险 对于场 内份 额 , 在证 券市 场持续 下跌 、 基金二 级市 场交易 不活 跃等 情形 下, 可能出 现 基 金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 低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即基 金折 价交 易, 从 而影 响持有 人收 益 或产生 损失 。 4 、与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相 关 的特定 风险 (1) 基差 风险 指金融 衍生 品的 合约 价格 与标的 指数 价格 波动 方向 及大小 不一 致而 承受 的风 险。 因存 在 基差风 险, 在进 行金 融衍 生品合 约展 期的 过程 中, 基金资 产可 能因 基差 异常 变动而 遭受 展期 风险。 (2) 盯市 结算 风险 金融衍 生品 合约 采取 保证 金交易 方式 , 对 应的 保证 金账户 实行 当日 无负 债结 算制度 , 对 资金管 理要 求较 高。 如出 现极端 行情 , 市场持 续向 不利方 向波 动导 致保 证金 不足 , 在 无法 及 时补足 保证 金的 情形 下, 保证金 账户 将被 强制 平仓 ,从而 导致 超出 预期 的损 失。 (3) 第三 方风 险 1 )对 手方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金融 衍生 品合 约, 会尽力 选择 资信 状况 优良 、 风险 控制 能力强 的经 纪商 , 但 不能 杜绝因 所选 择的 经纪 商在 交易过 程中 存在 违法 、 违 规经营 行为 或破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73 产清算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 。 另 外, 基金 管理 人 在银行 间市 场进 行交 易, 也会因 为银 行间 交易对 手违 约等 发生 对手 方风险 。 2 )连 带风 险 为基金 资产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进行 结算 的交 易所 或登 记公司 会员 单位 , 或该 会员 单位下 的 其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 又 未能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足 , 或 因其 他原 因导 致相关 交易 场所 对该会 员下 的经 纪账 户强 行平仓 时 , 基 金资 产可 能因 相关交 易保 证金 头寸 被连 带强行 平仓 而 遭受损 失。 二、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一 定 的影响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证 券市 场是国民 经济 的晴雨 表, 而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同时直 接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水平 。因 此基 金投资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 影 响 。 4 、购买 力风险 。如果 发生 通货膨胀 ,基 金投资 于证 券所获得 的收 益可能 会被 通货膨 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6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现 违 约、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导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三、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者 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的 投 资者大 额 赎 回的 风险 。 此 外, 在 本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74 可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四、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五、运 作风 险 1 、操作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 因素造成 操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如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 等。此外 ,因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 在场外 市场 进行 交易 , 场外 市场交 易现 阶段 自动 化程 度较场 内市 场 低,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可 能面 临操 作风 险。 2 、技术 风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来 自基 金 管理公 司、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六、不 可抗 力风 险 1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75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76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77 第二十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及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 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服 务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78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进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 期 货经 纪机 构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79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80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 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和期 货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81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 和期 货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 事 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 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82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本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1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2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3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4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调 低除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以 外的 其他 应由 基金承 担的 费用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因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或 登记机 构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动 而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 ; 6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 基金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8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调 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 9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对 基金 份额 进行 折算; 10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83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84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的 有关证明 文件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 对,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有 关证明 文件 、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示 的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85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 可召开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 基金 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4)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86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通 过方 为 有 效; 除下 列 第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87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其 他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合同 》 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88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决 定。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89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应 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9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成立时 间:2014 年7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4]651 号 注册资 本:1.7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23838333-8900 联系人 :王 晶晶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洪 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91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据 、 地 方政 府债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 金融 衍生 品 (包 括权证、 股指 期货 等)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封 闭期 内股 票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50%-100% , 但在每 个 开放期 的 前2 个 月和 后2 个月以 及开 放期 期间 , 基 金投资 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权证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 ; 本基金 投资 于定 向增 发证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开放期 内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但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者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约 定的投 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 或者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相 应的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92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 、 封闭 期内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50%-100% , 但在每 个开 放期 的 前2 个 月和 后 2 个月以 及开 放期 期间 , 基 金投资 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向 增发 证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b 、开放 期内的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在封 闭期 内,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的限 制, 但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c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d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e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g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h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i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k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有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l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m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n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o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 易,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 限制: i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93 ii ) 在开 放期 , 持 有的 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在 封闭 期,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iii)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iv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规定 ; v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p 、 在开 放期 , 本 基金 基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金 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q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施 交易监 督。 4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六个 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4)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94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 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核 心交易 对手 为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中 国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与 核心 交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 列 明。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95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96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 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97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 于因基 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98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 取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 债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 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99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 业务指 引》 及 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金融 衍生 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2)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的不 含权 和含权 固定 收益品种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 , 具 体估值 机构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约定 。 c )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0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d )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和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b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d )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 转让的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e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债券 ,按 成本 估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指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6 )如有 充分 理 由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1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 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 , 或证 券 、 期货交 易所 、 证券登 记结 算机构 及存 款银 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 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 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2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保存 期 限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少 于 20 年。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目 前相关 规则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3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双方 当事人 应尽 量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决 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信 息查 询服 务 通过客 服热 线 的IVR 自动 语音 、 网 站信 息等 方式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自 助信 息查询 服 务。查 询信 息包 括基 金账 户信息 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IVR 自动 语音 或转 人工 座席 等方式 获取 账户 信息 查询 服务 。 账 户 信息查 询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份额 余额 、交 易流 水、 交易确 认、 分红 记录 、净 值查询 等 信 息 。 投资人 可登 陆基 金管 理人 官方网 站很 方便 地查 询到 基金管 理人 信息 和基 金信 息, 基金 持 有人还 可以 查询 基金 账户 信息和 交易 记录 。 二、信 息咨 询服 务 通过客 服热 线和 网站 等方 式提供 咨询 服务 , 投资 人可 通过客 服热 线或 网站 留言 等途径 咨 询产品 等问 题, 基金 管理 人还将 安排 经验 丰富 的业 务人员 为投 资人 提供 基金 咨询服 务。 三、投 诉处 理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呼叫 中心 提供 电话投 诉、 信件 和电 子邮 件投诉 等多 种投 诉渠 道。 投资人 投诉 实行分 级管 理、 限期 处理。 呼叫中 心负 责跟 踪投 诉处 理的全 过程 , 并 将处 理结 果 答复投 资人 。 四、资 料寄 送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定 期或 不定 期向投 资人 寄送 有关 资料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对账 单 、 公司宣 传推 广资 料等 。 五、各 类讲 座、 推介 会、 座谈会 和巡 回路 演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举办各 类讲 座 、 推介 会 、 座谈会 和巡 回路 演, 及时 与投资 者分 享国内 外经 济和 市场 最新 动态, 介绍 公司 旗下 基金 的最新 信息 。 六、基 金经 理座 谈会 基金管 理人 不定 期举 办基 金经理 座谈 会, 邀请 机构 投资人 与基 金经 理进 行沟 通, 与 投资 者分享 基金 投资 理念 ,分 析国内 外经 济形 势、 金融 政策及 投资 机会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5 七、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联络方 式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8-0666 传真:0755-82769149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cjhxfund.com 电子信 箱:cjkf@cjhxfund.com 八、如本 招募 说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请 通过 上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标题 日期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2018/1/2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值 税对 资产 管理 产品影 响告 投资 者通 知书 2017/12/30 创金合 信鼎 鑫睿 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7/10/27 创 金 合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 下 创 金合 信 鼎 鑫睿 选 定 期 开 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调 整最 低 持有份 额的 公告 2017/9/22 创金合 信鼎 鑫睿 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上市 交易 提示 性公 告 2017/9/18 创 金 合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创 金 合 信鼎 鑫 睿 选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LOF )开 通跨 系统 转 托管业 务的 公告 2017/9/14 创金合 信鼎 鑫睿 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2017/9/13 创 金 合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开 放 式 基金 增 加 凯 石 财 富为 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7/7/14 创金合 信鼎 鑫睿 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2017/7/11 创金合 信鼎 鑫睿 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2017/7/11 创金合 信鼎 鑫睿 选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2017/7/8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注册 的文 件; 二、《 创金 合信 鼎鑫 睿选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合 同》 ; 三、《 创金 合信 鼎鑫 睿选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托 管协 议》 ; 四、法 律意 见书 ;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0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