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添富理财14天债A(470014)

添富理财14天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汇添富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2年 6月 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842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 7月 1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 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品种。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 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 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 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 险等级评价”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 2018年 1月 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7年 9月 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55 七、基金的募集 5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6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63 十、基金的投资 72 十一、基金的业绩 79 十二、基金的财产 8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8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2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9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98 十八、风险揭示 10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4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6 二十五、备查文件 147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添富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添富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汇添富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 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7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 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6、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次二周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 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四周的对日(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日: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8 45、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 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过程 5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56、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7、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指运作期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6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9 件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23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 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年 4月 16日担任董事长。国籍:中国,1967 年出生,厦 门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 局副行长、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处长,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 长。 11 肖顺喜先生,2004年 10月 20日担任董事。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复 旦大学 EMBA。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东航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东航期货公司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程峰先生,2016年 11月 20日担任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上 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副总经理,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瑞力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团委副书记、书记,上 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进口处 副处长,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副处长、处长,上 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 总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上海国际 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晖先生,2015年 4月 16日担任董事,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 生,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2007 年 3月 2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 美国,1953年出生,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 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高级研究学者。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 深圳分行行长,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 经理。 林志军先生,2015年 4月 16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香港,1955年 12 出生,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加拿大 Saskatchewan 大学工商管理理学硕士。现 任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历任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财务 处会计。五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现为德勤) 加拿大多 伦多分所审计员,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讲 师、副教授,伊利诺大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国际会计教育与研究中心访问学 者,美国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经济系访问学者,加拿大 Lethbridge 大 学管理学院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tenured),香港大学商学院访问教授,香港浸 会大学商学院会计与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杨燕青女士,2011年 12月 19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辑,第一财经研究院院长,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特邀研究员,《第一财经日报》创刊编委之一,第 一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经济学人》栏目创始人和主持人,《波士堂》栏目 资深评论员。曾任《解放日报》主任记者,《第一财经日报》编委,2002- 2003年期间受邀成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2004年 10月 20日担任监事,2015年 6月 30日担任监事会 主席。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大学学历,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职称。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 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2015年 9月 8日担任监事。国籍:中国,1973年出生,硕士 研究生,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 主任。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室专员, 金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方证券研 究所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毛海东先生,2015年 6月 30日担任监事,国籍:中国,1978年出生,国 际金融学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曾任职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静女士,2008年 2月 23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年出生, 13 中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 监。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 部。 林旋女士,2008年 2月 23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年出生,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 监,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年 8月 8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9年出生,北 京大学理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总监。曾任 职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年 6月 25日担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 介绍) 雷继明先生,2012年 3月 7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2011年 12月 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2013年 1月 7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金 融经济学硕士。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富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 品策划、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2011年 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建军先生,2015年 8月 5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2年出生, 金融学硕士。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于 2014年至 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 员。2005年 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骁先生,2017年 3月 3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69出生,武汉 14 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 处长,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人,建总行信息技 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研发中心主任,建 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副总经理级)。2016年 9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李鹏先生,2015年 6月 25日担任督察长。国籍:中国,1978年出生,上 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 业金融部副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2015年 3月 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蒋文玲女士,国籍:中国。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汇添富基金汇添富基金债券交易员、债券风控研究员。2012年 11月 30日 至 2014年 1月 7日任浦银安盛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 1月加 入汇添富基金,历任金融工程部高级经理、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 4月 8日至今任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 3月 10日至 今任汇添富现金宝货币基金、汇添富理财 14天债券基金、汇添富优选回报混合 基金(原理财 21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6月 7日至今任汇添富货 币基金、添富通货币基金、理财 30天债券基金、理财 60天债券基金、实业债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4月 20日至今任汇添富鑫益定开债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7年 5月 15日至今任添富年年益定开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6月 23 日至今任添富鑫汇定开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王栩先生, 2012年 7月 10日至 2015年 3月 31日任汇添富理财 14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先生(首席经济学家)、王栩(权益投资总监)、陆文磊 (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劳杰男(研究副总监) 15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 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6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发生。


17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18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 风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 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19 (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 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稽核监察部是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稽核监察部负责投资组合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 并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经营管理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各职能部门 稽核监察部 督察长 20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 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21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 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 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 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 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 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 交流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以及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 中交易与防火墙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 关的安全设施,交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 进行,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 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 评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 管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 工程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 22 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 时保存和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 安全地运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 培训和考核;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 前防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 各种风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 执行复核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 相互核对的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 保存书面的记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 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 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 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 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 并制订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明确规定了稽核监 察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 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23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 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 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 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 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4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 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 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6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 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 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 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 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387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25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 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号 6幢 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93 传真:(021)50199035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公司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丹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 座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28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高建平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崎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2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29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建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华夏银行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1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0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楼、22-27楼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1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8)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复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联系网址:www.njcb.com.cn 19)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9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96号 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省)


962699(上海) 0577-96699(其他地区) 联系网址:www.wzcb.com.cn 20)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21)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号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22)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号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号 电话:400-7116668 公司网址:www.jhccb.com.cn 23)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号报业传媒大厦 B 楼 客服电话:0519-96005 公司网站:www.jnbank.com.cn 24)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晨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号


32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号 客户服务热线:96592 网址:www.urcb.com 25)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注册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 办公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 客服电话:400-8296596 96596 网址:www.lwrcb.com 26)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健 注册地址:世纪大道 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楼 办公地址:世纪大道 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9层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2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33 网址:www.ewww.com.cn 29)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号明天广场 18-23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63898888 公司网站:http://www.shhxzq.com 3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28楼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3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客服电话:95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32)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号莲富大厦 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号深田国际大厦 20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3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公司全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3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服热线:95579 网站:www.95579.com 3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9楼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35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3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国际金融广场 2号楼 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国际金融广场 2号楼 22层-29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3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俊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东吴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4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层


36 客服电话:95309 公司网址:www.dxzq.net 4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利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4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峰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4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 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41、42、43、44楼 服务热线:9557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45)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 20层


37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 20层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4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楼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号国海大厦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4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国联金融大厦


38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50)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 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rxzq.com.cn 5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5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咏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客服电话:95578 39 网址:www.gyzq.com.cn 5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55)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 280号科技城 2层 A- 33段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珠江路 439号恒泰长财大厦 客服热线:0431-82951762 网站:www.cczq.net 5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14-18楼 联系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5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 B1 座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0 5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至 9层(福州行政总部)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 www.hfzq.com.cn 6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耀志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客服电话:953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6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至 18层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6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41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6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洋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单元 客服电话:95323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6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5)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号楼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 http://www.jzsec.com 66)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 沙常明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楼


4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金砖大厦 8层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站:www.lczq.com 6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刚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楼 联系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8)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号新盛大厦 A 座 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4000-188-288 网址:stock.pingan.com 7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5层


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com 7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7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号华旭国际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7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热线)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7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楼 2005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7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梅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44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45层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或 021-33389888 网址: www.swhysc.com 7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客服热线:400-832-3000 网站: www.csco.com.cn 76)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 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77)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层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78)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层 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8层 客服电话:40018-40028


45 公司网站:www.wkzq.com.cn 79)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层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层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80)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8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8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8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公司全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客服电话:95551或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8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8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35或 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87)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47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8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89)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号万丽城晶座 4楼中天证券经纪事 业部 客服电话:(024)95346 公司网站:www.iztzq.com 9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涛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层-21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 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层至 21层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9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8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9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9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9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2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9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49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9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9楼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9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 座 505 邮编:100088 客服电话 :010-66045555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98)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晓燕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0510-9688988 公司网址:www.jsjbl.com 9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勇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50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客服中心:400-166-1188 公司网站:www.new-rand.cn 10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莉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客服电话:010-85697400 网址:www.hexun.com 101) 厦门市鑫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厦门市鑫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松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第一广场 15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第一广场 15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号 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 栋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10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0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其实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10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客服电话:95188 网址:www.antfortune.com 10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2期 11层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0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2 公司全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 客服电话:95105885 公司网址:www.10jqka.com.cn 10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 6层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11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1003单元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11)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新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幢 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幢 11层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12)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53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号楼 7层 71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室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113)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蓉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号 5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号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站:www.5irich.com 11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单元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 www.pyfund.cn 11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 www.snjijin.com 116)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楼 3201内 320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楼 3201内 3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斐


54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wy-fund.com 11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1209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1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邮政编码:100190 电 话:010-56282140 传 真:010-62680827 119)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 座六层 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层 邮政编码:100102 电 话:4006236060 传 真:010-82055860 12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名 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1807-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邮政编码:200010 注册资本: 2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 话:021-33323998 传 真:021-33323993


55 12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 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12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6楼 602、603房 间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楼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2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皓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14层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6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号 6幢 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韩从慧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陈露、蔺育化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 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57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运 作期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直销柜台为 5万元) 5,000,000 元 (但已持有本基金 B 类 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人民币 1,000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1,000元 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 1份 5,000,000份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0.3%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 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 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 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 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 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58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 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9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2012年 6月 19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842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 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周的对日(即第一个运 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 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日次四周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 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例 1:(对日为工作日,运作期到期日无需顺延)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年 7月 10日(周二),则认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7月 24日(周 二)。 例 2:(对日为非工作日,运作期到期日需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基金份 额申购申请日为 2012年 9月 21日(周五),则申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顺延至 10月 8日。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 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 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60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九、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 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 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的面值


61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一: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1.00=10,0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 折份额部分)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点查 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 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 易确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62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 (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 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2年 6月 29日至 2012年 7月 6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11,783,080,976.32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1,783,348.21份),有效认 购户数为 29,042户。其中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份 额为 10,003.20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比例为 0.0001%。 6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在基金管 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汇添富货币市 场基金份额,本基金合同终止。上述基金转换和基金合同终止事项无须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4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 7月 10日正式生效。 6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二周的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开放日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 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66 本基金已于 2012年 7月 12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 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 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 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 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67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 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 (trade.99fund.com)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 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1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份的,注册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 自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68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当期运作 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 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 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例 1:投资者 A 于 2012年 7月 12日(周四)申请购买 10000份基金份额, 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年 7月 13日至 2012年 7月 26日(周四) ,第一个运作期共 14天,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 若投资者 A 于 7月 26日提出赎回申请,则投资者 A 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0份*1+10000*5%*14 天/365 天=10019.18 元。 例 2:投资者 B 于 2012年 7月 12日(周四)申请购买 10000份基金份额, 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年 7月 13日至 2012年 7月 26日(周四) ,第一个运作期共 14天,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 若投资者 B 未于 7月 26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 额变为:10000份*(1+5%*14 天/365 天)=10019.18 份。 该基金份额自 7月 27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2年 8月 9日(周四),第二个运作期共 14天,第二个运作期基金年化收 益率为 5.5%。 若投资者 B 于 8月 9日提出赎回申请,则投资者 B 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5.5%*10019.18份*14天/365 天+1 元*10019.18份=10040.32 元。 若投资者 B 未于 8月 9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 8月 10日起进入第三个运 作期,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8月 23日(周四),即申购申请日(7月 12日) 次六周的对日。投资者 B 可于 8月 23日赎回基金份额,若不赎回则于 8月 24日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69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方可就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 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 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70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71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第 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72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 申请受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 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 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73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 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八)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 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九)基金预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提 起赎回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74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对收益,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天以 内(含 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34天以内,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 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组合,并管理组合风 险。 首先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判断宏观经济 与流动性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进而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进行研判,从而判断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结合期限利差 与凸度的综合分析,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制定出具体的投资策略。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 济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进而判断财政政 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 状况变化趋势,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 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 75 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 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 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 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 整投资组合。 2、信用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 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为了准确评估 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我们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内 部信用评级体系遵循从“行业风险”-“公司风险”(公司背景+公司行业地 位+企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外部 支持”(外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债券担保增信)-“得到评分”的评级过程。 其中,定量分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定量分析主要包括四个 方面: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 定性分析包括所有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能 够有效提高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因此, 通过全面的信用分析,我们能够积极主动的挖掘到风险收益匹配、甚至存在超 额收益的投资品种,为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本基金还会对宏观经济、 行业、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和趋势进行跟踪,并快速做出反应,及时有效 地抓住信用利差变化带来的市场交易机会。 除了跟踪债券自身的信用变化以外,本基金还会定期研究各评级、各期限 信用利差的变化趋势,分析它们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各类债券的投资比例和 期限选择。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 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因投资者偏好、 供求、流动性、信用利差等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 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出估值较低的 76 债券品种。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天以内的债 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4、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 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 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其他衍生 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并通过灵活运用趋势投资 策略获取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 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 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 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 的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 线预测的分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77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 种,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34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5)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8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4)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5)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6)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定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79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及普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 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80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 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 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81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年 10月 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 2017年 7月 1日起至 9月 30日止。   投资组合报告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925,140,982.49 34.47 其中:债券 1,925,140,982.49 34.4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3,645,407,149.18 65.28 4 其他资产 14,089,656.08 0.25 5 合计 5,584,637,787.75 100.00 1.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6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8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 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1.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 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34天”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1.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13.8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2.4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5.9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6.8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0.7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83 合计 99.84 - 1.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1.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69,872,714.42 1.2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19,412,339.67 3.9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9,412,339.67 3.9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635,855,928.40 29.32 8 其他 - - 9 合计 1,925,140,982.49 34.51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 - 1.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70204 17国开04 2,000,000 199,534,131.38 3.58 2 111698883 16徽商银 行CD099 2,000,000 199,358,569.88 3.57 3 111720156 17广发银 行CD156 2,000,000 199,223,018.86 3.57 4 111710402 17兴业银 行CD402 2,000,000 199,074,904.40 3.57 5 111719230 17恒丰银 行CD230 1,000,000 99,682,497.28 1.79 6 111783428 17厦门国 际银行 CD147 1,000,000 99,371,107.00 1.78 7 111714242 17江苏银 行CD242 1,000,000 99,306,886.65 1.78 84 8 111705081 17建设银 行CD081 1,000,000 99,134,263.12 1.78 9 111784795 17宁波银 行CD174 1,000,000 99,129,217.79 1.78 10 111710493 17兴业银 行CD493 1,000,000 99,026,110.97 1.77 1.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 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14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66%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0.0065%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9.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1.9.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5 1.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4,089,656.08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4,089,656.08 86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12年 7月 10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2年 12月 31日 1.3295% 0.0014% 0.6455% 0.0000% 0.6840% 0.0014% 2013年 1月 1日 至 2013 年 12月 31日 4.0620% 0.0043% 1.3500% 0.0000% 2.7120% 0.0043% 2014年 1月 1日 至 2014 年 12月 31日 4.4777% 0.0102% 1.3500% 0.0000% 3.1277% 0.0102% 2015年 1月 1日 至 2015 年 12月 31日 2.8152% 0.0107% 1.3500% 0.0000% 1.4652% 0.0107% 2016年 1月 1日 至 2016 年 12月 31日 1.7048% 0.0064% 1.3500% 0.0000% 0.3548% 0.0064% 2017年 1月 1日 至 2017 年 9月 30日 2.7172% 0.0019% 1.0097% 0.0000% 1.7075% 0.0019% 2012年 7月 10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7年 9月 30 日 18.3294% 0.0078% 7.2636% 0.0000% 11.0658% 0.0078% 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B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87 2012年 7月 10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2年 12月 31日 1.4722% 0.0014% 0.6455% 0.0000% 0.8267% 0.0014% 2013年 1月 1日 至 2013年 12月 31日 4.3647% 0.0043% 1.3500% 0.0000% 3.0147% 0.0043% 2014年 1月 1日 至 2014年 12月 31日 4.7812% 0.0102% 1.3500% 0.0000% 3.4312% 0.0102% 2015年 1月 1日 至 2015年 12月 31日 3.0750% 0.0107% 1.3500% 0.0000% 1.7250% 0.0107% 2016年 1月 1日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2.0002% 0.0064% 1.3500% 0.0000% 0.6502% 0.0064% 2017年 1月 1日 至 2017年 9月 30日 2.9392% 0.0019% 1.0097% 0.0000% 1.9295% 0.0019% 2012年 7月 10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7年 9月 30日 20.0931% 0.0078% 7.2636% 0.0000% 12.8294% 0.0078%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A


88 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B 89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9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 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 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1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位。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签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 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位)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92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 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93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94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 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和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结果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各类基金份额运作期年化 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 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 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 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 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 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 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投资者 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 末的基金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96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97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9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 权委托书,,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分别支付给各个基 金销售机构。 4、上述(一)中4到10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 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 99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10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10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02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在每个开放日披露最近 一个运作期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103 本基金运作期年化收益率=[((ΣRi/n)×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n)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n为 运作期天数,运作期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最近一个运作期的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最近一 个运作期的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104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5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106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107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 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 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 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 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 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 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周的对日(即第一个运 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 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日次四周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 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 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 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基金转换后产品特征变化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 份额将自动转换为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汇添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采 取普通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模式,每日接受申购、赎回。 4、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108 本基金名称为汇添富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法定节假 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 14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0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 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 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10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 111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1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 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13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信息;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114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 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5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116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117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18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 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 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119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120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121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日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 122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123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24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125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 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 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26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127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 本为准。 12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号 6幢 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21楼-23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年 2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50199035 联系人:李鹏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129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 内(含 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130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34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1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4)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5)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6)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132 (2)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6)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8)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9)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 限制。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133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 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 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 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134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135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36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137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138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或受限于第三方机构业务规则、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格式合同等基金管理人不可控制因素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外公布。 139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 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 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 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 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的处理方式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 140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 ○ 1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 承担50%。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 2 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3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计算错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41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 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 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142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 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或核准后生效。 143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14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14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 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公司客服电话 及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 短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 话、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 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 12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 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四)网站服务 146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享受理财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 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信函、电子邮件 (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传真(021-28932998)等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 渠道,由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 24 小时 (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14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 管部门备案。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 证报,公司网站 2017-07-18 2 汇添富旗下公募基金 2017 年二季 报 中证报,上交所,证券 时报,上证报,公司网 站,深交所 2017-07-20 3 关于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 证报,公司网站 2017-07-28 4 关于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 证报,公司网站 2017-08-17 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公告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 证报,公司网站 2017-08-18 6 汇添富旗下公募基金 2017 年半年 报 中证报,上交所,证券 时报,上证报,公司网 站,深交所 2017-08-26 7 关于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 证报,公司网站 2017-09-22 8 关于理财 7 天\14 天\30 天\60 天、 汇添富货币 A\B、添富通货币 A\E 2017 年国庆假期前两个交易日暂停 申购业务的公告 中证报,上交所,证券 时报,上证报,公司网 站 2017-09-25 9 关于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 证报,公司网站 2017-09-27 10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邮储银行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 证报,公司网站 2017-10-18 11 2017 年汇添富旗下基金第 3 季度报 告(86 只) 中证报,上交所,证券 时报,上证报,公司网 站,深交所 2017-10-25 1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基金为代销 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 证报,公司网站 2017-12-02 148 1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基金为代销 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 证报,公司网站 2017-12-02 14 关于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元旦假期前暂停申 购业务的公告 中证报,证券时报,上 证报,公司网站 2017-12-26 1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2017 年资产净值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8-01-02 14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 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 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150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汇添富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汇添富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汇添富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汇添富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 供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2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