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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级(502010)

证券分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2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5 年4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关于准予易 方达证 券公司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注册的批复》 (证 监许可 [2015]670 号) 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5 年 7 月 8 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 说 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 》 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 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 资价值、 市场 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采取分级方式 运作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包括 基础份额、A 类份额 和 B 类份额。 此三类基金份额分配 不 同 的基金代码, 所 代表的基 金资产合并运作 。 其中, 通过事先约定 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 , 易 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 “ 基础份额 ”) 的场内份额可分为预 期风 险、 收益较低的子份额 —— 易方达证券公司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 “A 类份额”) , 与预期风险、 收益较高的子份额—— 易 方达证券公 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B 类份额”),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在存续 期内始终保持1:1 的份额 配比不变。 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 来看,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为股票基金, 主要采用完 全复制策 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 其风 险收益特征与标 的指 数相似。 长期而 言, 其风 险收益水平高 于混合基金、债券基 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与基 础份 额相比,A 类份额具有 预 期风险、收益 较低的特征,其预期 收益 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 份额 ;B 类份额具有预期风 险 、收益较高的 特征,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 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 动。 投资有风 险 , 投 资者 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敬 请认 真 阅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 , 全面 认 识本 基金 的 风 险 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 金的意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 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 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 险主要包括: 与本基金指 数化投资方式、 分级运作 方式及特 殊的投资品种相关的 特有 风险; 市场风险 ; 与基金 运营的实际操作相关 的运 作风险; 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 回或 市场暴跌导致的流动 性风 险; 以及其他意外因素 导 致的不可抗力 风险等。其中,本基 金特 有风险包括: 与本基金指数化投资 方式 相关的特定风险, 如 标的 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 平均 回报偏离 的风险; 本基 金为保持与 业绩比较基准一致的 风险 收益特征而存在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对 于无法获取足额数量 的股 票寻找投资替代品而 潜在 的投资替代风险; 因业 绩 比较基准变更 或投资组合调整导致 的标 的指数变更风险; 以及 因 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 比较 基准产生差异 而导致的跟踪偏差风 险等 ; 与本基金运作方式相 关的 特定风险。 如与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 性风 险、 折溢


价风险; 与 B 类份额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 则相 关的杠杆风险、 与 A 类份 额约定收益支 付方式相关的风险、A 类 份额 与 B 类份额的本 金风 险及因基金份额折算 导致 基金份额风险 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 因基 金份额折算业务过程 中折 算方式、 折算 业务处理规 则等导致的份 额折算风险;以及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相关的风 险等 ; 与本基金投资于股指 期货 等金融衍生品相关的 特有 风险。 如因股指期货 合约 与标的指 数 波 动 不一 致 导致 的 基差风 险 以 及股 指 期货 合 约之间 价 差 异常 变 动可 能 导致的 展 期 风险 ; 因股指期货交易采取 保证 金制度且盯市结算可 能导 致的盯市结算风险; 因 所 选择的期货经 纪商破产清算或违规 经营 导致的第三方风险等 。 本基金认购、申购及 赎回 的要求如下: 募集期内, 投资者通 过场 外 非直销销售机构或 本公 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 认购 本基金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1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 资者通过本公 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 本基 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场内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 方 式,单笔最低认购数 量为 50,000 元人 民币;在最低认购金 额数 量的基础上,累加认 购申 报数量须为 1 元的整数倍 。 开放申购、 赎回 业务后,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 外申 购时, 通过场外 非直销销 售机构或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首次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 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 单笔 最 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 司直 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 笔最 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 币,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 人民币。 在符合法律法 规 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 机 构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 定的, 需同时遵 循该销售 机构的相关规定 。 场内申 购时, 每笔申 购金额最低为50,000 元人 民币, 超过50,000 元的应为 1 元的整数倍 (以上金 额均含申购 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 场外赎回时,每笔赎 回申 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 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 赎回 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 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同 时赎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 各 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 限制 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 构的 相关规定。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之前 ,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 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 同》 等信 息披露文件, 确保已经理 解上述文件的全部内 容,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 资价值, 并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自主 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 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 基金 托管人复核。 除非另有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8 年1 月8 日, 有关 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7 年12 月31 日。 (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1 六 、 基 金份 额 的分 级 运作 与净 值 计 算规 则 .................................................................................... 52 七 、 基 金的 募 集 .............................................................................................................................. 55 八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56 九 、 基 金份 额 的上 市 交易 ............................................................................................................... 57 十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58 十 一 、 基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冻 结 与 质 押 ........................................................................................ 73 十 二 、 基金 份 额的 配 对转 换 ........................................................................................................... 74 十 三 、 基金 份 额的 登 记结 算 ........................................................................................................... 77 十 四 、 基金 的 投资 .......................................................................................................................... 79 十 五 、 基金 的 业绩 .......................................................................................................................... 88 十 六 、 基金 的 财产 .......................................................................................................................... 89 十 七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90 十 八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94 十 九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95 二 十 、 基金 份 额的 折 算 .................................................................................................................. 98 二 十 一 、基 金 的会 计 和审 计 ......................................................................................................... 107 二 十 二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108 二 十 三 、风 险 揭示 ........................................................................................................................ 114 二 十 四 、 《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122 二 十 五 、 《 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 124 二 十 六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39 二 十 七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54 二 十 八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55 二 十 九 、 《 招 募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方 式 .................................................................................... 158 三 十 、 备查 文 件 ............................................................................................................................ 159


1 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分级 基金 产品 审核 指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5 号< 《招 募 说 明 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易 方 达证 券公 司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编 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说明 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说 明书 》 根 据本 基 金的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 基金合 同 》 。





2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 方 达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 指 《易 方 达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 协议 》 : 指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订 之 《易 方达 证券 公 司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 : 指 《易 方达证 券公 司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指 《 易方 达证 券公 司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 次会议 通过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 指受 《基 金合 同 》 约 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 享 有权 利并承 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3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书 》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的投资 者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销 售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26、元 :指 人民 币元 27、登 记结 算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8、登 记结 算机 构: 指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管 理人 也可 以自 行或 委托其 他机 构担 任登 记结 算机构 29、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30、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统 31、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结 算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32、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办 理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转托 管、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变 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3、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条件 , 基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日 期 34、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 指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 基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出 现 后, 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的 日期 35、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6、存 续期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40、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 业务 规则》 :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机 构、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销 售机构 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者共 同遵 守 43、基 金份 额分 级: 指通 过事先 约定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分配 ,将 本基 金场 内基 础份额 分 为预期 风险 、收 益不 同的A 类份 额与B 类 份额, 并 将基础 份额 ( 含 场外 份额 、场内 份额 ) 、 A 类份 额和B 类 份额 所代 表的基 金资 产合 并管 理的 运作方 式 44、易 方达 证券 公司 基础 份额、 基础 份额 :指 易方 达易方 达证 券公 司指 数分 级证券 投 资基金 的基 础份 额 45、 易方 达证 券公 司 A 类 份额 、A 类份 额、 易方 达证 券公 司 A : 指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规则所 自动 分离 或选 择分 拆的稳 健收 益类 基金 份额 ,即易 方达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A 类 份额 46、 易方 达证 券公 司 B 类 份额 、B 类份 额、 易方 达证 券公 司 B : 指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规则 自动 分离 或选 择分 拆的进 取收 益类 基金 份额 ,即易 方达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B 类 份额 47、场 内: 通过 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利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上市交 易等 业务 的场 所。 通过该 等场 所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赎 回分 别称 为场 内认 购、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48、场 外: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 构利用 其自 身柜 台或 者其 他交易 系 统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通过 该等场 所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分 别称 为场 外认 购、 场外申 购和 场外 赎回 49、场 内份 额: 指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 的基 金份额 50、场 外份 额: 指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 51、发 售: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者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2、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根 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3、自 动分 离: 指本 基 金 发售结 束后 ,各 投资 者成 功认购 的场 内份 额根 据《 招募说 明 书》和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约 定的 初始 份额 配比 ,分别 确认 为场 内基 础份 额、A 类份 额 和B 类 份额 的过 程 54、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根 据《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5、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要 求


5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56、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 础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的余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份 额( 包括 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 的 10%


57、上 市交 易: 指投 资者 通过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以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场 内基础 份 额、A 类份 额与B 类 份额 的行为 58、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指《易 方达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易方 达证券 公 司基础 份额 、易 方达 证券 公司 A 类份 额、 易方 达证 券公 司 B 类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 59、配 对转 换: 指本 基金 存续期 内, 基础 份额 与 A 类份额 、B 类 份额 之间 按 约定的 转 换规则 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包括分 拆和 合并 60、分 拆: 指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申请将 其 持有的 每 2 份 场内 基础 份 额按 1:1 的比 例转 换为 1 份 A 类 份额 与 1 份B 类 份 额的行 为 61、合 并: 指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 的每 1 份A 类 份额 与每 1 份 B 类 份额 申请 按 照1 : 1 的比例 转换 成 2 份 场内 基 础份额 的行 为 62、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63、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转托 管包括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转 托管 64、系 统内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转登 记的 行为 65、跨 系统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66、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67、运 作周 年: 指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起, 每两 个年 度 对应 日之 间的 运作 区间。 本 基金的 第一 个运 作周 年为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含 该日 )至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 第一个 年度 对应 日 ( 不含 该日) , 第 二个 运作 周年 指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第一 个年 度 对应日(含 该日) 至《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第 二个 年度 对应日(不 含该 日)之 间的 运作期 间, 以 后依此 类推 68、年 度对 应日 :指 递增 年份的 同月 同日 ,如 2015 年 n 月 n 日的 年度 对应 日 为 2015 年以后 每一 年 的n 月 n 日 。如某 个年 度无 该对 应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自然 日


6 69、标 的指 数: 中证 全指 证券公 司指 数 70、A 类份 额的 本金: 除 非 《基 金合 同》 文 意另 有 所指, 对于 每份 A 类 份额 而言, 指 人民 币1.0000 元 71、A 类 份额 的约 定年 基 准收益 率 : A 类份 额约 定 年基准 收益 率为 “ 同期 银 行人民 币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3.00% ” 。 其 中, 同期 银行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率 为上 一 运作周 年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实际生 效的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期 存款 基 准利率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所在 年度 的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实际生 效的 、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率 ( 税后 )+3.00% ” 。 如某一 运作 周 年A 类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相 较上 一运 作周 年有 所变化 ,基 金管 理人 将予 公告 72、A 类份 额累 计约 定应 得收益 :指 A 类份 额依 据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及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截至 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计 算的 累计 收益 73、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74、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75、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76、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所 得的 单位基 金 份额的 价值 。其 中,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为计 算日 基础份 额、A 类份 额与 B 类份额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之 和 77、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及净 值计 算规则 计 算得到 的T 日本 基金 每份A 类份 额、 每份B 类 份额 的估算 价值 。除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 金份额 折算 及清 算等 情形 外,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并 不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的 实际 价 值 78、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79、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80、不 可抗 力: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公司名 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设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工 商管 理博 士,董 事长 。曾 任中 国平 安保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总 经 理助理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咨询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国债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中国 平安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主 持工作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事 会投 资部 资产 配置 处处长 、 投资 部副 主任 、 境 外投资 部主 任、投 资部 主任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8 刘晓艳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副董 事长 、总 裁。 曾任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财 部 副经理 、基 金经 理, 基金 投 资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基 金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员 、监 察部 总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副 总裁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裁; 易方 达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投 资理财 部 总经理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投资自 营部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副总经 理, 广东 金融 高新 区股权 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现 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 行董事 、常 务副 总经 理; 广发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陈志辉 先生 ,管 理学 硕士 ,董事 。曾 任美 的集 团税 务总监 、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广州 分 所高级 审计 员。 现任 盈峰 投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资 财中心 总经 理。 王海先 生, 经济 学、 工商 管理( 国际 )硕 士, 董事 。曾任 工商 银行 江西 省分 行法律 顾 问室科 员; 工商 银行 珠海 分行法 律顾 问室 办事 员、 营业部 计划 信贷 部信 贷员 、办公 室行 长 室秘书 、信 贷管 理部 业务 主办、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经 理助理 兼法 律室 副主 任、 资产风 险管 理 部副总 经理 兼法 律室 主任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招商 银行 总行 法律 事务 部行员 ;工 商 银行珠 海分 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理 兼特 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人 、公 司 业 务部 总经 理、副 行长 ; 工商银 行广 东省 分行 公司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总经 理; 工商 银行 韶 关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 现任 广东 粤财 信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刘韧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湖南 证券 发行 部经理 助理 ;湘 财证 券投 资银行 总 部总经 理助 理; 财富 证券 投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五矿二 十三 冶建 设集 团副 总经理 、党 委 委员; 深圳 市中 金岭 南有 色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新晟 期货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广东 省 广晟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资本运 营部 部长 。 现任 东江 环保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 朱征夫 先生 , 法 学博 士, 独 立董事 。 曾 任广 东经 济贸 易 律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 主任;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现 任广 东 东方昆 仑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 忻榕女 士, 工商 行政 管理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美国 加州高 温 橡胶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美 国加州 大学 讲师 ;美 国南 加州大 学助 理教 授; 香港 科技大 学副 教 授;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瑞 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现 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授 。 谭劲松 先生 , 管 理学 博士 (会计 学) , 独立 董事。 曾 任邵阳 市财 会学 校教 师;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9 陈国祥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拓 展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事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中 国证监 会 广州证 管办 处长 ;广 州市 广永国 有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广州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 贷款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州 银行 副董 事长; 广州 中盈 ( 三明 )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州 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现任 广州 金融控 股集 团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及 董事 长;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广州 金控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广 金期 货有 限公 司董事 ;立 根融 资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农村 商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广州 股权 投资行 业协 会法 人代 表。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易 方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 互联网 金融 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 。 张优造先 生,工 商管理 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 曾任南方 证券交 易中心 业 务发展 部 经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市部 经理 ;深 圳证 券业 务部总 经理 、基 金部 总经 理;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达 国际 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总裁 。曾 任中 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 副经理 、交 易部 经理 、研 发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行业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 瑞基金 经理 、 市 场部 华东 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 理助理 、 南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市 场总监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马骏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 限公司 营 业部职 员; 深圳 众大 投资 有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员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总经 理、 现金 管理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经理 、总 裁 助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固定 收益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科 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易方 达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 事、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投 资 者 (RQFII ) 业务负责 人 、 证券交 易负 责人 员 (RO )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负责人员(RO )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 、固定收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 中


10 债资信 评估 有限 责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吴欣荣 先生 ,工 学硕 士, 副总裁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投 资管理 部 经理、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研 究部总 经理 、基 金投 资部 总经理 、公 募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权益 投资总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权 益投 资总 监、 基 金科 瑞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价 值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 部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督察 长。 范岳先生 ,工商 管理硕 士(MBA) ,首席 产品官 。曾任 中国工商 银行深 圳分行 国 际业务 部科员 ;深 圳证 券登 记结 算公司 办公 室经 理、 国际 部经理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北京中 心助 理 主任、 上市 部副 总监 、基 金债券 部副 总监 、基 金管 理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首席 产品 官; 易 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类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关 秀霞女 士,财务 硕士、工 商管理 硕士,首 席国际业 务官。 曾任中国 银行 (香港) 分 析员; Daniel Dennis 高级 审计师 ; 美 国道富 银行 波士 顿及亚 洲总 部大 中华 地区 高级副 总裁 、 董事总 经理 、中 国区 行长 、亚洲 区( 除日 本外 )副 总裁、 机构 服务 主管 、美 国共同 基金 业 务风险 经理 、 公司 内部 审计 部高级 审计 师。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国 际业 务 官 。 高松凡 先生 , 高级 管理 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 (EMBA ) , 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 曾 任招商 银 行总行 人事 部高 级经 理、 企业年 金中 心副 主任 ,浦 东发展 银行 总行 企业 年金 部总经 理, 长 江养老 保险 公司 首席 市场 总监,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养老 金业 务总 监。 现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养老 金业务 官。 2、基 金经 理 余海燕 女士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 汇丰 银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 风险 分析 师, 华 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分 析师、 基金 经理 助理 、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 发展部 产品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易 方达沪 深 300 医 药卫 生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9 月 23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金 融交 易 型开放 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沪深 300 非银 行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5 年 1 月 22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 上 证 5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 任职) 、易方 达国 企改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 军工指 数 分


11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7 月 8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证 券公 司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7 月 8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 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 中证 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 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 中证海 外 中 国互联 网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1 月 4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中证 军工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7 年 7 月 14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 起任职 ) 、 易 方达 沪深 300 医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 2017 年 11 月 22 日 起任 职 ) 。 3、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张胜 记先 生、 王建 军先 生 。 林飞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助理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总经 理助 理、 指数 与量 化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沪深 300 医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指数与 量化 投资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总经 理、 量化 基金 组合 部总经 理、 投 资经理,易方 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 公司基金经 理、就证券提 供意见负责 人员(RO)、 提供资 产管 理负 责人 员(RO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员 (RO)。 张胜记 先生 ,管 理学 硕士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经理 助理 、基 金经理 助 理、行 业研 究员 、指 数与 量化投 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沪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原易 方达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指 数与 量化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易 方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上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 方达恒 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恒 生中 国企业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 达标普 全球 高端 消费 品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香港 恒生 综合小 型股 指


12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理、易方达 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标 普 5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标 普生 物科技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理 、 易方 达标 普信 息科 技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 易 方达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基金经理, 兼任 易方 达 资产管 理 (香 港) 有 限公 司 基金经 理。 王建军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数量 分析 师 , 易方 达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指数 与量 化投资 部总 经理 助理 、易 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创业 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创业 板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易方 达并 购重 组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生 物科 技指 数分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银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投 资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 证监会


13 的有关 规定 , 建立 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 证监 会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在 任职期 间 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4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 营,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合法 合规 性;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发 展,维 护股 东权 益;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守 职业操 守, 正直 诚信 ,廉 洁自律 ,勤 勉尽 责;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本 :公司 声誉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 必须覆 盖公 司的 所有 部门 和岗位 ,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和业 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 审慎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 的核心 是有 效防 范各 种风 险, 公 司组 织体 系的 构成 、 内部 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 置的各 部门 、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 (4)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根 据 业务的 需要 设立 相对 独立 的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公 司内部 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 有效性 原则 : 各 种内 部 管理制 度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遵 守的行 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 力 ; (6) 适时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应具有 前瞻 性, 并 且必 须 随着公 司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针、 经


15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完 备、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公 司制 度体 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 度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 面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 面是公 司内 部 控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理 制度 ;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制 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 们的制 订 、 修改 、 实施 、 废止应 该遵 循 相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公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 验,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 规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风 险控 制 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股 东会 、董 事会、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 必须是 在业 务 授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 大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 面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 授权内 容和 时 效。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 已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 制,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客 观,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 资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 部门根 据投 资 产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 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范原 则和 效率 性原 则制 定合理 的 决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约 束制 度 和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建立 投 资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将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 风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 资结果 建立 科


16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交易 室完 成; 应建 立交 易监测 系 统、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建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行 反馈 、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并 根据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 证制度 、合 理 的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 会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 时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 立 了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 立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 的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工作 ,以 此 加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经 董事 会聘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 行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 察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 , 本 集团 资 产总 额 216,920.67 亿 元 , 较上 年 末增 加 7,283.62 亿 元, 增幅 3.47% 。 上半 年, 本集 团实 现利润 总 额 1,720.93 亿元 ,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1.30% ; 净利润 较上 年同期 增 长 3.81% 至 1,390.09 亿 元, 盈利 水平 实现 平 稳增长 。 2016 年, 本集 团先 后获 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国 最佳 银行” , 《环 球金融 》 “2016 中 国最 佳消 费者银 行” 、 “2016 亚太 区 最佳流 动性 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 售银行 奖” 及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 年 度最 具社 会责 任金 融 机构 奖” 。 本 集团 在英 国 《银 行家》 2016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以一级资本 总额继续 位列全球第 2 ; 在美国《 财富》2016 年世 界 500 强排 名 第 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 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 算处 、 跨境托 管运 营


18 处、 监督 稽核 处等 10 个 职 能处室 ,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 托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 共有员 工 220 余人 。 自 2007 年 起 , 托 管 部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 并 已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贷经 营部 任职 ,并 在总 行公司 业务 部、 投资 托管 业务部 、授 信审 批部 担任 领导职 务。 其 拥有八 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各 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龚毅,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营业 部 并担任 副行 长, 长期 从事 信贷业 务和 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 理经验 。 郑绍平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投 资部 、 委 托代 理 部、 战略客 户部 ,长 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 贷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验。 黄秀莲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原玎,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外机 构及 海外 业务 管理 、境内 外汇 业务 管理 、国 外金融 机构 客户 营销 拓展 等工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客 户 为中心” 的 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 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 国建设 银行 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扩 大,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增 加,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资 基金 、 社 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产品 在内的 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 前国 内 托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行 之一 。 截 至 2017 年 二季度 末 , 中 国建设 银行 已托 管 759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 平, 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 国 建 设银 行连 续 11 年获得 《全 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环 球 金 融》“ 中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最佳 托管专 家——QFII” 等 奖项 , 并在 2016 年被 《环 球金 融 》评为 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佳托 管银 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9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备 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责 托管 业 务的内 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 从业资 格;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 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发的“ 新 一代托管应 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 同规定,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在 日常为 基金 投 资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 对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 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如有 重大异 常事 项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20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 1)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李 红枫 2)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 蕾 3)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4)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22 网址:www.efunds.com.cn (2) 场外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3)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耀球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4) 东莞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 东省内 )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5)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联系人 :金 超龙 联系电 话:0571-8515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6) 河北 银行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王 丽辉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678064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7)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8) 宁波 银行


24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任 巧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 泉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10)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 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 路 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25 网址:www.cmbc.com.cn 12) 广 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5、7 、8、17-19、38-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3) 安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 渤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15) 长 城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26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16) 长 江证 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7) 川 财证 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583045 网址:www.cczq.com 18) 大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 连期货 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 连期货 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27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19) 大 同证 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20) 第 一创 业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1) 东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28 22) 东 莞证 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李 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32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23) 东 吴证 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24) 光 大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何 耀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5) 国 都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29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89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26) 国 金证 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27) 国 泰君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28) 国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30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9) 海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30) 华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31) 华 宝证 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5155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32) 华 福证 券


31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联系电 话:021-20655183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33) 华 龙证 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34) 华 泰证 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5) 华 西证 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32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6) 华 鑫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55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37) 金 元证 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8) 九 州证 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联系人 :郭 小璇 联系电 话:010-576722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5


33 传真:010-57672020 网址:www.jzsec.com 39) 联 储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40) 联 讯证 券 注册地 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 中心西 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41) 南 京证 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42) 平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34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 驰 联系电 话:021-38643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43) 山 西证 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44) 上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45)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35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6) 申 万宏 源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联系电 话:021-333882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47) 西 部证 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新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联系电 话:029-87211526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48) 西 南证 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或 95355


3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49) 新 时代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0) 信 达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51) 兴 业证 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 券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2) 银 河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37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3) 招 商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54) 中 金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5) 中 山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38 56) 中 泰证 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57) 中 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 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58) 中 信建 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或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59) 中 原证 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39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60) 长 量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党 敏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1) 创 金启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综 合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62) 大 泰金 石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18901806777


40 传真:021-203241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63) 大 智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8.gw.com.cn/ 64) 蛋 卷基 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阜 通东 大街 望 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5) 泛 华普 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 99 号 平安 金 融中 心 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联系电 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66) 富 济财 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4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67) 海 银基 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68) 好 买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69) 虹 点基 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联系人 :牛 亚楠 电话 010-65951887


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0) 弘 业期 货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法人代 表: 周剑 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71) 汇 成基 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72) 汇 付金 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徐汇 区 宜山 路 700 号普 天信 息产 业园 2 期 C5 栋 汇 付天 下 总部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张 华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73) 金 观诚 注册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5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43 法定代 表人 :蒋 雪琦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74) 久 富财 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1813 网址:www.jfcta.com 75) 凯 石财 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76) 肯 特瑞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77) 利 得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陈 孜明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601952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8) 联 泰资 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79) 陆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0) 蚂 蚁基 金


45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1) 诺 亚正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2) 钱 滚滚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729S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良友 大 厦 B301-305 室 法人代 表: 许欣 联系人 :屠 帅颖 电话:021-68609600-59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700— 钱 滚滚 专线 网址:www.qiangungun.com 83) 深 圳新 兰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46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84) 晟 视天 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周 超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5) 天 天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86) 同 花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47 87) 万 家财 富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王 芳芳 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88) 鑫 鼎盛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基金销 售网 站:www.dkhs.com 89) 一 路财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0) 宜 信普 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48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1) 奕 丰金 融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2) 盈 米财 富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3) 展 恒基 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晓芳


49 联系电 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914 网址:www.myfp.cn 94) 朝 阳永 续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 表: 廖冰 联系人 :陆 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95) 中 信建 投期 货 注册地 址 : 重 庆市 渝中 区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 名 义层 11-A , 8-B4 , 9-B 、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96) 中 证金 牛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陈 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0 97) 众 禄基 金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98) 众 升财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场 内销 售机 构 办理本 基金 场内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具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 会员单 位 ,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获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也可 办理 本基金 场内 业 务。 3、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二)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 50938907


51 联系人 : 赵 亦清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律师事 务所 :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 :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刘焕 志 联系人 : 徐 建军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 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昌 华、 熊姝英 联系人 : 许 建辉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的 审 计 机 构 为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薛 竞、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52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类别 根据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不同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基础份 额、A 类份 额与 B 类份额 三 类。三 类基 金份 额分 配不 同的基 金代 码, 基金 资产 合并运 作。 其中 ,A 类 份 额、B 类 份额 在其存 续期 内始 终保 持 1:1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不 变。 根据基 金份 额登 记托 管账 户的不 同, 基础 份额 分为 场外份 额与 场内 份额 ,共 用同一 个 基金代 码。 其中 ,场 外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下 ;场 内 份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上海 证券账 户下 。 (二)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分 离与分 拆规 则 1、 本 基金 通过 场外、 场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基金 发售结 束后 , 投 资者 成功 认购的 场 外份额 将确 认为 场外 基础 份额; 投资 者成 功认 购的 场内份 额将 根据 2:4 :4 的初始 份额 配 比,分 别确 认为 场内 基础 份额、A 类份 额、B 类份 额。 2、本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 后,基 础份 额可 接受 场外 与场内 的申 购和 赎回 ,A 类份额 、 B 类份额 不可单独进 行申 购和赎回。在 本基金符合 上市条件的情 况下,场内 基础份额、A 类份额 与 B 类 份额 可申 请 上市交 易。 3、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后 , 投 资者 可申 请将其 持有 的 每 2 份 场内 基础份 额 按 1:1 的份 额配 比分 拆成 1 份 A 类 份额和 1 份 B 类 份额; 或按 1:1 的份额 配 比将其 持有 的 每 1 份 A 类 份额 和每 1 份 B 类 份额 申请 合并 为 2 份 场内基 础份 额。 4、 场外 基础 份额 不进 行分 拆, 但 《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有 的 场外基 础份 额跨 系统 转托 管至场 内, 并申 请将 其分 拆成 A 类份 额和 B 类份 额后 上 市交 易。 5、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 ( 包括 定期份 额折 算、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 所 产生 的基 础份 额均不 进 行自动 分离 。 (三)A 类份 额 与 B 类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 考净 值计 算规则 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 具有 不同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规 则, 具体 如下 : 1、本 基金 将在 每个 工作 日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净 值计 算 规则 分别 对 A 类 份 额和 B 类份额 进行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 2、每 2 份 基础 份额 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等 于 1 份 A 类 份额 和 1 份 B 类份 额的 资 产净值 之和;


53 3、A 类 份额 为预 期风 险、 收益较 低的 子份 额。 其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同期 银 行人民 币 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3.00%” 。 其 中,同 期 银行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 款利 率指 上一运 作周 年最 后一 个工 作日实 际生 效的 、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期 存 款基准利 率; 《 基金合 同》 生效日所 在年度 的年 基准 收益率为“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实际 生 效 的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 款 基准 利 率 (税 后)+3.00%” 。如 某 一运作 周年A 类 份额 约定 年基准 收益 率相 较上 一运 作周年 有所 变化 , 基 金管 理 人将予 公告 。 年基准 收益 均 以 1.0000 元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4、 B 类 份额为 预期 风险 、 收益较 高的 子份 额。 本基 金的资 产净 值扣 除基 础份 额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后, 将优 先用 于分 配 A 类 份额 的本金 及 约定应 得收 益, 剩余 部分 计为 B 类 份额 的应得 资产 及收 益 。 其 中 ,A 类 份额 累计 约定 应得 收益按 前 述 A 类 份额约 定 年基准 收益 率 计算的 每日 收益 率和 截至 计算 日 A 类 份额 应计收 益 的天数 确定 ; 5、 任 一运 作周 年内 , A 类份额 在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 按自上 一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次日 起至计 算日 的实 际天 数计 算(若 为本 基金 第一 个运 作周年 ,则 按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次 日至计 算日 的实 际天 数计 算) 。 6、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并非 交易价 格, 除《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金份 额折 算及 清算 等情 形外,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并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得 的实 际 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 A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本金 及约 定应 得收 益不受 损 失。极 端情 况下 ,A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 会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 应得 收益甚 至损 失 本金的 风险 。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与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1、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T 日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资 产净值/T 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总 数 其中,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总 数为基 础份 额 (包 括场 外 基础份 额、 场 内基 础份 额) 、 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 份额数 之和 。 2、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 ? 365 R 1 , 2 t A NAV Min NAV ? ? ? ? 基础份额 ) 2 , 0 ( B A NAV NAV Max NAV ? ? 基础份额 =





54 其中,t=Min{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不 含该 日) 至 T 日( 含 T 日) , 自最 近基金 份 额折算 基准 日( 不含 该日 )至 T 日 (含 T 日)} ; NAV 基础 份额 为 T 日每 份 基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NAVA 为 T 日 A 类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NAVB 为 T 日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R 为 各运 作周 年 A 类 份额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基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A 类份 额和 B 类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均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3、基 金份 额净 值与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的计 算时 间与 公告时 间 T 日 基础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和 A 类份 额、B 类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在 当天收 市 后计算 , 并 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规 则公 告。 如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55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 于准 予易 方达证 券公 司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募 集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5 ]670 号 )进 行募 集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股 票型基 金、 指数 型基 金、 分级基 金 。 基金的 存续 期为 不定 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为 自 2015 年 6 月 23 日至 2015 年 7 月 3 日 止 。 募 集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56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于 2015 年 7 月 8 日 正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 理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二百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六 十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终止 《基 金 合同》 、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57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 份额 的上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具备 上市 条件 ,自 2015 年 7 月 15 日起 在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基 金 二级市 场交 易简 称和 交易 代码: 基础 份额 场内 简称 :证券 分级 ; 交易代 码: 502010 ; A 类 份额场 内简 称: 证 券 A ; 交易代 码: 502011 ; B 类份 额场内 简称 : 证券 B , 交易 代码 :502012)。 (二)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循《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市规 则》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和《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管理 办法 》 等有关 规定 。 (三)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规定办 理。 (四)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上市基 金份 额的 停复 牌、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市 等事 项按 照《 基金 法》和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具体 情况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相 关公 告。 (五) 其他 1、 相关 法 律 法规、 《 业务 规 则》 、 中 国证 监会 及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则 等相关 规定 内容 进行 调整 的, 《基 金合 同 》 可 相应 予 以修改 , 此事 项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2、 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新功能 , 本基金 可以 增加 相应 功能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3、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申 请在包 括 境外交 易所 在内 的其 他交 易场所 上市 交易 ,且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58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投资者 可通 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方 式对 本基 金的 基础 份额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在 本基金 存 续期内 ,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只 上市 交易 ,不 单独 接受申 购和 赎回 。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二) 申购 与 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其 中, 场外基 础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场所 为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场外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场 内基 础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场 所为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且 经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及其指 定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的 会员 单 位。 具体的 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招募 说明 书》 或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础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招募 说 明书》 中载 明或 另行 公告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其他特 殊情 况或 根据 业务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开 放基 础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础 份额 的申 购或者 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者 在《 基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结 算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59 的价格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础份额 时 , 除 指定 赎回 外 , 遵 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 即登记 确 认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使 用的 赎 回费率 ; 5、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基础 份额时 , 需 遵守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相关 《 业 务规则 》 。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业 务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 新规定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登记结 算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结 算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自 接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之日(T 日) 起 7 个 工作 日内 (T +7 日 , 包 括该 日) 支付 赎回 款 项, 但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或 《基 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者应及 时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


60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者。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 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申 请及申 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 围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时, 通过 场外 非直 销销 售机构 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首 次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 元人民 币,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金 额为 1 元 人民 币; 通过本 公司 直 销中心 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额 为 50,000 元人 民币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前 提下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 定 的,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 场 内申 购 时, 每笔 申购 金额 最低 为 50,000 元人 民 币,超 过 50,000 元 的应 为 1 元的 整数 倍( 以上 金额 均含申 购费 )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场外 赎回时 ,每 笔赎 回申 请的 最低份 额为 1 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场 内赎 回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 额为 1 份基 金份 额, 同时 赎回份 额必 须 是整数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某笔 交易 类业 务( 如赎 回、基 金 转换、 转托 管等 )导 致单 个交易 账户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于 1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份 额必 须 一同赎 回。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各 销售 机构对 赎回 份额 限制 有其 他规定 的, 需 同时遵 循该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限 制 、 当 日申 购金 额 限制 ,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规 定本 基金的 总规 模限 额、 当日 申 购金额 限制 ,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 《招 募说明 书》 或相 关公 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 购金额 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61 (七)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对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中 心申 购的 特定 投资 群体与 除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实 施 差别的 申购 费率 ,对 通过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申购 的特 定投资 群体 实施 特定 申购 费率。 特定 投 资群体 指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依 法设 立的 基本 养老 保险基 金、 依法 制定 的企 业年金 计划 筹 集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 老保 险基金 (包 括企 业年 金单 一计划 以及 集 合计划 ) , 以 及可 以投 资基 金 的其 他社 会保 险基 金。 如 将来出 现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住房公 积金 、 享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 养老 账户、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 门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 型,基 金管 理 人可将 其纳 入特 定投 资群 体范围 。 (1) 场外 基础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 申购金额(元) 特定申购费率(特定 投资 群体)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 者) M <100 万 0.10% 1.0% 100 万≤M <200 万 0.06% 0.6% 200 万≤M <500 万 0.03% 0.3% M≥500 万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 注:特 定申 购费 率仅 适用 于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以 场外 方式 申购 的特 定投资 群 体。 (2) 场内 基础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 为 0。 (3 ) 在 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况 下 , 如 果投 资者 多 次申购 , 申购 费适 用单 笔 申购金 额 所对应 的费 率。 2、赎 回费 用 场外基 础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与场内 基础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相同 ,具 体如 下: 持有期限(天) 赎回费率 0-364 0.50%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00% 3、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投 资者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各 项费 用。 4、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登 记结 算费 等其 他相 关手续 费。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62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 (八) 申购 和赎回 的 数额 和价格 1、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额 。登 记结 算机 构根据 单次 申购 的实 际确 认金额 确 定每次 申购 所适 用的 费率 并分别 计算 。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础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础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以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通 过场外 方式 进行 申购 的, 申购份 额 计算结 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通过 场内 方式 进行 申购的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采用 截尾 法保 留至 整数 位,不 足 1 份 部分对 应的 申购 资金 将返 还给投 资者 。 举例说 明一 : 某投资 者 ( 特定 投资 群体 )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100,000 元,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 0.1%,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10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1%)=99,900.1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900.10 =99.90 元


申购份 额=99,900.10 /1.1100 =90,000.09 份 即:该 投资 者场 外申 购 100,000 元本 基金 ,可 得到 90,000.09 份 基金 份额 。


63 举例说 明二 : 某投资 者场 内申 购本 基 金 100,000 元 ,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 1.0% , 假 设申 购当 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100 元, 则 其申购 手续 费、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及 返还 的资 金余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0%)=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申购份 额=99,009.90 /1.1100 =89,198.11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采用截 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份 ,故投 资者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89,198 份,不 足 1 份部 分对 应的 申购资 金将 返还 给投 资者 。具体 计算 公式 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89,198× 1.1100 =99,009.78 元


退款金 额=100,000 -99,009.78 -990.10 =0.12 元 即: 该 投资 者场 内申 购本 基 金 100,000 元, 假设 申购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100 元, 则其可 得 到 89,198 份基 金 份额, 退 款 0.12 元。 3、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需缴纳 一定 的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担 。


举例说 明: 某投资 者持 有 10,000 份 基 础份 额 365 天后 ( 未满 730 天 ) 决定 从场 外赎 回 , 对 应的赎 回费率 为 0.25% , 假设 赎回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1320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 1.1320× 0.25%=28.30 元


净赎回 金额=10000× 1.1320-28.30=11,291.70 元


即: 该投 资者 持有 10,000 份基础 份 额 365 天后 ( 未 满 730 天 ) 从 场外 赎回 , 假设赎 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320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额 为 11,291.70 元。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 基础 份额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结 算业 务按 照登 记结 算机构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正常情 况 下,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 +1 日内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 益并办 理登 记结算 手续 ,投 资 者 T +2 日起( 含该 日)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2、 投资 者 T 日赎 回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1 日内为 投资 者 扣除权


64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登记 结算 手续。 3、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 述登记 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或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2、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将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因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 继 续接 受申购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7、 当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被 确认成 功, 使本 基金 总规 模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本基金 总 规模上 限时 ;或 使本 基金 当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或 该 投资者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超 过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 ;或 该投 资者 当日申 购金 额 超过单 个投 资者 当日 申购 金额上 限时 。 8、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 销 售 机构、 支付 结算 机构 等因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销售支 付结 算系 统、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 基金 会计 系统等 无法 正 常运行 。 9、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及相 关业务 规则 , 须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 的。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第 4、7 项除 外)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一)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65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或基 金管 理人 不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 3、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4、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5、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7、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赎回申 请。 8、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 销 售 机构、 支付 结算 机构 等因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销售支 付结 算系 统、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 基金 会计 系统等 无法 正 常运行 。 9、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及相 关业务 规则 , 须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的。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若出 现上述 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十二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础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包括 基础 份额 、A 类 份 额、B 类 份额 的份 额数 之 和)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66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包括基 础份 额、A 类份 额 、B 类份 额总 和)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部分 顺延 赎回不 受单 笔 赎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4) 巨 额赎 回业 务的 场内 处理, 按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办 理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 招募说 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三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十四 ) 基 金转 换 1、基 金转 换开 始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8 月 3 日开始 办理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的转 换业 务 , 具 体实 施办 法参见 相关公 告。 (1) 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础份 额场 外份 额的 转换,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67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暂 停转 换时 除外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其他特 殊情 况或 根据 业务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 基金合 同 》 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或者 时间 办理 基础 份额 场外份 额 的转换 。投 资者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 和 时间提 出转 换申 请且 登记 结算机 构确 认 接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转换 价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转换 的价 格。 2、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 基 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 》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且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2)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机 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销售 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 (3 )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进行 申请 。 投资 者可 以 发 起多 次基 金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转换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4 )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即基 金的 转换 价格 以 转换申 请受 理当 日各 转出 、 转 入基 金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5) 基 金转 换后 , 转 入的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期将 自转 入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新 开 始计算 。 (6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 转出 方的 基金 必 须处于 可赎 回状 态 , 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7) 转换 业务 遵循“ 先 进 先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份 额 注册日 期在 前的 先转 换出 , 份 额注 册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 (8) 转 入本 基金 的份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3、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1)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


68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基金 转换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基金 转换 的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前( 含 T+1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4、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本 基金 场外 份额单 笔 转出申 请不 得少 于 1 份( 如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该 基金 场外 份额 余额 不足 1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回 或转 出该 基金全 部场 外份 额) ; 若某 笔转换 导致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 该基金 场外 份额 余额 不足 1 份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该 基金 场 外份额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5、基 金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中赎 回费 用按 照 各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 约定的 比例 归 入基金 财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具 体实 施办 法和 转换费 率详 见 相关公 告。 转换 费用 以人 民 币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 果按 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两位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 6、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A=[B× C× (1-D)/(1+G) +F]/E H=B× C× D J=[B× C× (1-D)/(1+G)]× G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 E 为 转换 申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F 为货币市场基 金全 部转 出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 益(仅 限转 出基 金为 易方 达货币 市场 基 金、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 易方 达财 富快 线货币 市场 基金 、易 方达 天天增 利货 币


69 市场基 金、 易方 达龙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易 方达 增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易 方达 现金增 利货 币 市场基 金和 易方 达天 天发 货币市 场基 金) 或 者短 期理 财基金 转出 时对 应的 累计 未付收 益 ( 转 出基金 为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和易方 达掌 柜季 季盈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G 为对应 的申 购补 差费 率 ; H 为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说明: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2 ) 转 入基 金时 , 从申 购 费用低 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高的基 金转 换时 , 每次 收 取申购 补 差费用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注: 对 通过直 销中 心申 购实 施差 别申购 费率 的特 定投 资群 体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以 除通过 直销 中 心申购 的特 定投 资群 体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申购 费为 比较标 准) 。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换金 额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具 体收 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时 两只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 况 而定并 见相 关公 告。 (3) 转出 基金 时, 如 涉及 的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用, 收取该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收取的 赎 回费按 照各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的 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入 基金 财 产,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4 ) 投 资者 可以 发起 多次 基金转 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转 换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 假 设某 持有 人 ( 非特 定投资 群体 ) 在 场外 持有 本基金 基础 份 额 10,000 份 , 持有 90 天, 现 欲转 换为 易方 达上 证 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础 份额 场外 份额 ; 假 设转出 基 金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0 元,转 入基 金易 方达 上 证 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础 份额 场外份 额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0200 元, 则转 出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补 差费 率为 0.2% 。 转换 份额 计算 如下:


转换金 额= 转 出基 金申 请份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11,000.00× 0.5%=55 元 申 购 补 差 费= ( 转 换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1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 (11,000.00-55)× 0.2%÷ (1+0.2%)=21.85 元 转换费=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申购补 差费=55+21.85=76.85 元 转入金 额= 转 换金 额- 转换费=11,000.00-76.85 =10,923.15 元 转入份 额= 转 入金 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923.15÷ 1.0200=10,708.97 份


70 注: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转 出至 易方达 国企 改革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础份 额场 外份额 、 易方达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础份 额场 外份 额和易 方达 上 证 5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础份 额场 外份 额时 ,转入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7、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 者 T 日申 请基 金转 换 成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 投 资者 自 T+2 工作 日起 ( 含 该日) 有权 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金 份额 。


8、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 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 基金 转出 与基 金 赎回具 有相 同 的优先 级,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决定全 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并且 对于 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 将 采 取相同 的比 例确 认 (除 另 有公告 外) ;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 情况下 ,未 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将不 予以 顺延 。


9、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转换 转入 申 请 。 (2)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3)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转 换 转入申 请将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其 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因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重 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其 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转 换 转入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7) 当 一笔 新的 转换 转入 申请被 确认 成功 , 使 本基 金总规 模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本 基金总 规模 上限 时; 或使 本基金 当日 转换 转入 金额 超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当 日转换 转入 金 额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者累 计持有 的份 额超 过单 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上限 时;或 该投 资 者当日 转换 转入 金额 超过 单个投 资者 当日 转换 转入 金额上 限时 。 (8)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销 售机构 、 支 付结 算机 构等 因异常 情 况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售 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注册 登记 系统 、基 金会 计系统 等无 法


71 正常运 行。 (9)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及 相关业 务规 则, 须暂 停接 受转换 申 请的。 (10)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或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转 换转 出款 项。 (1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接 受投 资者 的转换 转出 申请 。 (12)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13)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重 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其 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转 换 转出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14) 继续 接受 转换 转出 申请将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可 暂停接 受 投资者 的转 换转 出申 请。 (1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解释 权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 况在 不违 背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之 前提 下调 整上 述转 换的收 费方 式、 费率 水平 、业务 规则 及 有关限 制,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1、基 金份 额登 记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采 用分系 统登 记的 原则 。 场 外认购 、 申购 或跨 系统 转 托管至 场 外的基 础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A 类 份额、B 类份 额、跨 系统 转托 管至 场内 的基础 份额 以及 场内 认购 、申购 的基 础份 额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 系统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上海 证券账 户下 。 (2)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中 的基 础份 额可 以申 请场内 赎回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中的基 础份 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3)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的 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只 能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不能 直接 申请 场内 申购与 赎回 。 2、系 统内 转托 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进 行系 统内 转托 管或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位 之间 进行 转指 定。 (2 )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基 础份 额赎 回业务 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已 持 有 基础 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管 。 (3 )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 础份 额、 A 类


72 份额、B 类 份额 上市 交易 或基础 份额 场内 赎回 业务 的会员 单位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 转指定 。 3、跨 系统 转托 管 基础份 额的 持有 人 自 2015 年 7 月 15 日起 可办 理跨 系 统转托 管业 务。 (1 ) 跨 系统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础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 ) 基 础份 额跨 系统 转托 管的具 体业 务按 照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3)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 相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六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开 放基 础份 额的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投资 者在 办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扣 款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其 他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 相应 技术 条件 成熟的 情况 下, 开通 多币 种(包 括 但不限 于美 元) 的申 购、 赎回业 务, 不同 币种 的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的 对应 币 种折算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多币种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细则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为 准。





73 十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而 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结算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二)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登 记 结算机 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三)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可依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业务 规则 ,办理 基 金份额 质押 业务 ,并 可收 取一定 的手 续费 。





74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一)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及配对 转换 方式 份额配 对转 换是 指本 基金 的基础 份额 与 A 类份额 、B 类 份额 之间 的配 对转 换 , 包括 分 拆和合 并两 个方 面。 1、分 拆。 指本 基金 存续 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将其持 有的 每 2 份 场内 基 础份额 按 1:1 的 比例 转换 为 1 份 A 类 份额 与 1 份 B 类 份额 的行为 。 2、 合 并。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 1 份 A 类 份额 与 每 1 份 B 类份额 申请 按 照 1:1 的 比 例转换 成 2 份场 内基 础份 额的行 为。 场外基 础份 额不 进行 份额 配对转 换。 在场 外基 础份 额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 内后, 可 按照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规 则进行 操作 。 (二)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开 始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份额配 对 转换时 除外 ) , 业务 办理 时 间见《 招募 说明 书》 或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 的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三)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机构 及业 务办 理费 用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上交 所会 员单位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具体 名单 可在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网站 查询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其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 份额配 对转 换。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结 算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份 额 配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办理 机构 可对 该业 务的办 理酌 情收 取一 定的 费用, 具 体见业 务办 理机 构的 相关 公告或 规则 。 (四) 份额 配对 转换 原则 1、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2、申 请进 行“分拆” 的场内 基础份 额必 须是 偶数 。 3、申 请进 行“合并” 的 A 类份额 与 B 类 份额 必须 同 时配对 申请 ,且 基金 份额 数必须 为


75 正整数 且相 等。 4、场 外基 础份 额如 需申 请 进行“ 分拆” ,须 跨系 统转 托管为 场内 基 础份 额后 方可 进 行。 5、份 额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或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 在正式 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五)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程 序 1、 投资 者通 过业 务办 理机 构 提出 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的, 通过 基础 份额 代码 , 以 份额申 报。分 拆、 合并 申报 不得 变更或 撤销 。


2、本 基金 最低 分拆 、合 并 申报份 额最 低为 50000 份 (以基 础份 额计 ) , 且必 须 是 100 的整数 倍。 上交所、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合并” 或“ 分拆” 每 笔申报的最低份额数量 限 制,并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有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3、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上交 所会 员单 位应 对投 资者每 笔“ 分拆” 或“合并” 申请的 可 用份额 数量 进行 检查 并对 相应基 金份 额进 行预 冻结 。


4、投 资者 提出“ 合并” 申请 的,A 类份 额与 B 类份 额 必须同 时配 对申 请, 且 A 类份额 与 B 类份 额的 份额 数必 须 分别为 相关 业务 公告 规定 份额的 正整 数倍 ,份 额数 配 比为 1 :1 。 5、当 日买 入的 基础 份额 , 同日可 以分 拆。 6、当 日申 购或 通过 转托 管 转入的 基础 份额 ,清 算交 收完成 后可 以分 拆。 7、当 日合 并所 得的 基础 份 额,同 日可 以卖 出、 赎回 或者转 托管 ,但 不能 分拆 。 8、当 日分 拆所 得的 A 类 份额 或 B 类份 额, 同日 可 以卖出 ,但 不能 合并 。 9、当 日买 入的 A 类份 额 或 B 类份 额, 同日 可以 合 并。 10、当 日闭 市后 ,中 登公 司根据 日内 分拆 、合 并成 交数据 ,对 投资 者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进行相 应的 记增 或记 减登 记处理 ,对 于份 额减 少类 业务数 据, 具体 变动 份额 的选取 规则 为 “ 先进 先出” 。 11 、份额配对转换目 前只 开通“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成 场内份额” 的转换模式,基 础份额 的场外份额如 需申请进 行“ 分拆” ,须跨系 统转托管为 基础份额的场 内份额后 方 可进行。本 公司今后若增加开通“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成场外份额” 或“ 场外份额配对转换成场内份额” 等 其它模 式的 基金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 将按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12、 本 基金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程序 及业 务办 理规 则遵 循上交 所、 中登的 最新 业务 规则 。 上交所 、中 登、 基金 管理 人可视 情况 对上 述规 定作 出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规定在 至少 一


76 家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 介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六)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基金 届时投 资运 作、 交易 及办 理折算 业务 的实 际情 形可 决定是 否 暂停接 受配 对转 换。 2、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某一 类 或几类 基金 份额 数量 情况 ,认为 有必 要暂 停分 拆或 合并的 。 3、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登 记 结算机 构 、 份 额配 对转 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4、法 律法 规、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事 项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刊登 暂停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在 暂停份 额配 对转 换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理 ,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77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 基金 的份 额 登 记结 算业务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二)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办理 机构 本基金 的登 记结 算业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代 理人 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以明 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事 宜中 的权利 和义 务,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本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 以自行 或 委托其 他机 构担 任登 记结 算机构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采 用分 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其 中, 场外基 础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内 基础 份额 、A 类 份 额与 B 类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持有人 上海 证券 账户 下。 (三)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权利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享 有以 下权利 : 1、取 得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制定 和调 整登 记业 务 相关规 则 , 并 依照 有关 规 定于开 始 实施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义务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 金份额 的


78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 登记 数据 , 并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称 、 身份信 息及 基金 份额 明细 等数据 备 份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4、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除外 ; 5、 按 《 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及相 关业 务规 则的规 定为 投资 者办 理非 交易过 户 业务, 并提 供其 他必 要的 服务;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79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品 种 , 国债 、 央 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型 可转 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原 则及 投资 比例 按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执 行。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和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 后,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对上 述资 产配置 比 例进行 调整 。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和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 管理人将综合 考虑市 场情 况、 基金 资产 的流动 性要 求及 投资 比例 限制等 因素 ,确 定股 票、 债券等 资产 的 具体配 置比 例。 本基金 力争 将年 化跟 踪误 差控制 在 4% 以 内, 日跟 踪 偏离度 绝对 值的 平均 值控 制在 0.35% 以内。 2、权 益类 品种 投资 策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80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即 完全 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基金 股 票投资 组合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进行 相应 调整 。但 在因 特殊情 形导 致 基金无 法完 全投 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采 取其 他指 数投 资技 术适当 调整 基 金投资 组合 ,以 达到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特 殊情形 包括 但不 限于 : 1)法 律法 规的 限制 ; 2)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 性 严重不 足; 3)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票 长 期停牌 ; 4)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进行 配 股或增 发; 5)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派发 现 金股息 ; 6)其 他可 能严 重限 制本 基 金跟踪 标的 指数 的合 理原 因等。 (2) 股票 组合 的动 态调 整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当发 生以下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1) 指数 编制 方法 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将 评估 指数 编制方 法变 更对 指数 成份 股及权 重 的影响 ,适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整 ; 2) 指数 成份 股定 期或 临时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指数成 份股 调整 方案 , 判 断指数 成 份股调 整对 投资 组合 的影 响,在 此基 础上 确定 组合 调整策 略; 3)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出 现股 本变化 、 增 发、 配 股、 派 发现金 股息 等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将 密切关 注这 些情 形对 指数 的影响 ,并 据此 确定 相应 的投资 组合 调整 策略 ; 4) 基金 发生 申购 赎回 等影 响跟踪 效果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将分 析这 些情 形对 跟踪效 果 的影响 ,据 此对 投资 组合 进行相 应调 整。 5) 法律 法规 限制、 股票 流动 性不足 、 股 票停 牌等 因素 导 致基金 无法 根据 指数 建立 组合。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以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为 原则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3、金 融衍 生品 的投 资策 略 (1)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主要 选择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进行 交 易,以 降低 股票 仓位 调整 的交易 成本 ,提 高投 资效 率,从 而更 好地 跟踪 标的 指数, 实现 投 资目标 。 (2 ) 权 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工 具 。 权 证的 投资 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增值 、 控 制风 险、实 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4、其 他


81 未来, 随着 市场 的发 展和 基金管 理运 作的 需要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投 资目标 的 前提下 ,遵 循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相应 调整 或更 新投 资策略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中 公 告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 95%× 中 证全 指证 券公 司指 数收益 率+5%× 同期 银行 活期存 款 利率( 税后 ) 若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 止标的 指数 的编 制、 发布 及维护 ,或 指数 名称 发生 变更, 或 标的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标 的指 数因 编制 方法 发生重 大变 更而 不适 合继 续作为 业绩 比 较基准 的组 成部 分、 或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权 益的 原 则,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标的 指数 、调 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 及时公 告,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来看, 本基 金的 基础 份额 为股票 基金 ,主 要采 用完 全复制 策 略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其风险 收益 特征 与标 的指 数相似 。长 期而 言, 其风 险收益 水平 高 于混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与基 础份 额相比 ,A 类份 额具 有预 期风险 、收 益 较低的 特征 ,其 预期 收益 和预期 风险 低于 基础 份额 ;B 类 份额 具有 预期 风险 、收益 较高 的 特征, 其预 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基 础份 额。 (六) 投资 决策 依据 及决 策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 (2)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方法 及 其调整 公告 等; (3) 对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的 研究与 判断 。 2、投 资决 策流 程 (1) 基金经 理制 定资 产配 置 计划, 按照 公司 制度 提交 审议并 实施 。 (2) 基金经 理依 据指 数成 份 股名单 及权 重, 进行 投资 组合构 建。 (3) 基金经 理根 据标 的指 数 编制方 案 、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 变化 情况 、 基 金申购 赎 回情况 、指 数成 份股 派息 情况等 ,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以 降低 跟踪 误差 ,实 现对标 的指 数 的紧密 跟踪 。 (4) 投资风 险管 理部 门 定期对 投 资组 合的 跟踪 误差 进行 量 化评 估, 提供 基金 经理 参 考。 (5) 基金经 理参 考有 关研 究 报告及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的 报告, 及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七) 投资 限制 与禁 止行 为


82 1、投 资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展 期 ; (13)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还应 遵循 如下 投资 组合限 制: 1 )在任何交易 日 日 终, 本基 金 持 有 的买 入 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83 3)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的 要求 向其报 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期 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14)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并制定 严 格的授 权管 理制 度和 投资 决策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种的 具体 比 例,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 因证券 及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上 述期间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或禁 止行 为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则本基 金可不 受相 关限 制。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组 合限制 或禁 止行 为规 定进 行变更 的, 本 基金可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规定 直接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该 变更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84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有 投资 目标 、策 略和 风险收 益 特征并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参与融 资融 券业 务, 以提 高投资 效率 及 进行风 险管 理。 届时 基金 参与融 资融 券业 务的 风险 控制原 则、 具体 参与 比例 限制、 费用 收 支、信 息披 露、 估值 方法 及其他 相关 事项 按照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要 求执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十) 其他 若基金 管理 人注 册并 成立 追踪标 的指 数的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 (ETF ) , 在 不改变 本 基金投 资目 标的 前提 下,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协商一 致, 本基 金可 变更 为 ETF 联接基 金,但 分 级 运作 的有 关约 定不受 此影 响, 此事 项无 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十一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复 核了 本报告 的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22,667,418.79 92.72 其中: 股票 322,667,418.79 92.7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24,320,534.59 6.99


85 金合计 7 其他资 产 1,005,003.20 0.29 8 合计 347,992,956.58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35,671.32 0.1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6,143.20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7,942.76 0.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4,112.55 0.01 J 金融业 322,131,225.76 94.52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2,323.20 0.0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22,667,418.79 94.68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030 中信证 券 2,668,161 48,293,714.10 14.17 2 600837 海通证 券 2,743,126 35,304,031.62 10.36 3 601211 国泰君 安 1,273,986 23,594,220.72 6.92 4 601688 华泰证 券 1,107,253 19,111,186.78 5.61 5 000776 广发证 券 1,003,329 16,735,527.72 4.91 6 600958 东方证 券 1,055,363 14,627,331.18 4.29 7 600999 招商证 券 775,547 13,308,386.52 3.91 8 601377 兴业证 券 1,572,962 11,451,163.36 3.36 9 000166 申万宏 源 2,039,703 10,953,205.11 3.21 10 000783 长江证 券 1,312,117 10,326,360.79 3.03


86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根据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 2017 年 5 月 24 日发布 的《 关于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行 政处罚 事先 告知 书的 公告 》 , 因公 司涉 嫌未 按规 定向 客户提 供融 资融 券服 务, 被中国 证监 会 予以行 政处 罚。 根据海 通证 券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 2017 年 5 月 24 日发 布的 《关 于收 到 中国证 监 会行政 处罚 事先 告知 书的 公告》 , 因公 司涉 嫌为 资管 计划开 立信 用账 户出 具不 实说明 , 被 中 国证监 会予 以行 政处 罚。 (1 ) 本 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上 述股 票系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 上 述股 票的 投资 决 策程序 符 合公司 投资 制度 的规 定。 除中信 证券 、海 通证 券外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 本期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 罚的 情 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0,652.4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87 4 应收利 息 4,931.54 5 应收申 购款 949,419.2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05,003.2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88 十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5 年 7 月 8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1 )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3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 (1) - (3) (2)- (4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4.35% 3.31% -11.61% 3.86% -2.74% -0.55%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5.31% 2.09% -17.66% 2.13% 2.35% -0.04%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6.64% 1.00% -11.70% 1.02% 5.06% -0.0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2.28% 2.07% -35.73% 2.27% 3.45% -0.20%


89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90 十七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衍生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 负债。 (三)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的 , 采用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估值 日 无市价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资 品种 , 如 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等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3、 当投 资品 种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 采 用市 场参 与者 普 遍认同 , 或被 以往 市场 实 际交易 价 格验证 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 。 4、 在不 违背 上述 公允 价值 确定原 则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以 采用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关数 据。 5、 如有 充足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存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相关 规范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的, 从其 规定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91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A 类份 额 和 B 类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础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A 类 份额 和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础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 生估 值 错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错 误 遭 受损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 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92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 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结算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登 记 结算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础份 额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托 管 人;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础份 额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定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93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4、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和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上述 数据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 金合同 》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6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 或 证券 交易所 、 期 货交 易所 、 登 记结算 机构 及存 款银 行等 第三方 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 家会计 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非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原 因,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94 十八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 (包 括基 础份 额、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 )存 续期内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95 十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年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 10、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维 护费 用;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 据,自 动在 月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2%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2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96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 据,自 动在 月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3、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按 照基 金管理 人与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签 署 的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从 基金 财产 中向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支 付。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0.02% 的 年费 率计 提。 具体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付 的指 数使 用 许可费 E 为 本基 金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的 收取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币 伍 万元(50,000 ) ,计 费期 间 不足一 季度 的, 根据 实际 天数按 比例 计算 。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的计 算方法 或费 率发 生调 整,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 计算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按照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进 行公告 ,此 项调 整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4、 除管 理费 、 托管 费和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 及相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调 整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五)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97 1、 本基 金申 购费 、 赎 回费 、 转换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请 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十、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中的“ (七) 申 购、 赎 回的 费率” 、“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 格” 和“ (十 四) 基金 转换” 中的 相关规 定。 2 、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www.efunds.com.cn ) 进 行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交易费 率, 请具 体参 照我 公司网 站上 的相 关说 明。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范围 内调 整上 述费率 。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 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 (六)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98 二十、基金份额 的折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包 括定期 份额 折算 与不 定期 份额折 算两 类折 算方 式 。 (一) 定期 份额 折算 1、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及 折算频 率 以每个 运作 周年 的最 后一 个工作 日作 为折 算基 准日 。每一 运作 周年 折算 一次 ,若距 离 上一次 基金 份额 折算 不 满 3 个月 则可 不进 行折 算。 2、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 A 类 份额 、基础 份 额。 3、基 金份 额定 期折 算方 式 A 类份 额和 基础 份额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净值 计算规 则进 行净 值计 算。 在基金 份 额折算 前与 折算 后,A 类 份额 和 B 类份 额的 份额 配 比保 持 1:1 的 比例 。 在折算 时 ,A 类 份额 的累 计约定 应得 收益 , 即 A 类 份额每 个运 作周 年的 最后 一个工 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超 出本 金 1.0000 元部 分, 将 折算为 场内 基础 份额 分配 给 A 类 份额 持 有人。 基础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2 份基 础份 额将 按 1 份 A 类份额 获得 新增 基础 份额 的分配 。 其中, 持有 场外 基础 份额 的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得 新增 场外 基础 份额 的分配 ,持 有 场内基 础份 额的 持有 人将 按前述 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内基 础份 额的 分配 。经 过上述 份额 折 算,A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和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将相 应调 整。


各类份 额定 期份 额折 算时 ,有关 计算 公式 如下 :


(1)A 类份 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前 后 A 类 份 额的份 额数 量不 变, 即 AA NUM NUM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折算后 ,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为 : ? ? 1 = 1.0000 2 A NAV NAV NAV ? ?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持有 A 类份 额的 持有人 新 增的场 内基 础份 额的 份额 数量为 :


99 ? ? 1.0000 = AA A NUM NAV NUM NAV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其中:


A NUM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A 类 份额的 份额 数量 ; A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A 类 份额的 份额 数量 ; NAV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NAV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A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A 类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A NUM ?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原 A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新增的 场内 基础 份额 的份额 数量 。 (2)B 类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不 改 变 B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及其份 额数 。 (3) 基础 份额


折算后 ,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按 如下 公式 计算 : ? ? 1 = 1.0000 2 A NAV NAV NAV ? ?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基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基础 份额 的数 量为 : ? ? 1 1.0000 2 = A NUM NAV NUM NAV ? ?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定 期 份额 折算 后 ,基 础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础 份额的 总 份额 数量 = 定 期份额 折 算前 基础份 额的 份额 数量 + 基 础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基础 份额的 份额 数量 NUM NUM NUM ? ?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即: ? ? 1 1.0000 2 A NUM NAV NUM NUM NAV ? ?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其中:


100 NAV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NAV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A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A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NUM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NUM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NUM ?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础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基础 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4、举 例 假设在 本基 金成 立后 第 2 个运作 周年 的最 后一 个 工 作日 ( 定期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 , 当 天 折算前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14,950,000,000 元 。 当天 场外 基础份 额、 场内 基础 份额 、 A 类 份额 、 B 类 份额 的份 额数 分别 为 50 亿份 、20 亿份、30 亿份 、30 亿份 。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每份 A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 考净 值为 1.0700 元 ,且 未进 行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 (1) 定期份 额折 算的 对象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 A 类 份额 和 基础 份 额 ,即 分别 为 30 亿 份和 70 亿 份。 (2) A 类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前 后 A 类 份 额的份 额数 量相 等。 AA NUM NUM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30 亿份 折算后 ,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按 如下 方式 计算 : ? ? 1 = 1.0000 2 A NAV NAV NAV ? ?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 14,950,000,000/13,000,000,000 -(1.0700 -1.0000)/ 2 = 1.1150( 元) 易方达 证券 公司 分级 A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 易 方达证 券公 司分 级 场 内份 额的份 额 数量为 : ? ? 1.0000 = AA A NUM NAV NUM NAV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 3,000,000,000× [ (1.0700 -1.0000)/ 1.1150 ] = 188,340,000( 份)


101 A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新增 的场 内基 础份 额 取 整计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余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因 此, A 类 份额 持 有人 新增 场内 基础 份额合 计 为 188,340,000 份 ;折算 完成 后 A 类 份额 仍为 30 亿份。 (3) 基础份 额 场外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外基础 份 额的份 额数 按如 下方 式计 算: ? ? 1 1.0000 2 = A NUM NAV NUM NAV ? ?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 5,000,000,000.00× [ (1.0700-1.0000)/(2× 1.1150) ] = 156,950,000( 份) 即场外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场外 基础 份额的 份额 数 为 156,950,000 份。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场外 基础 份额的 份额 数 = 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场外 基础 份额 的份 额数 + 新 增场 外 基础 份额 的份 额数 = 5,000,000,000.00+156,950,000 = 5,156,950,000( 份) 场内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内基 础 份 额的份 额数 按相 同公 式计 算: ? ? 1 1.0000 2 = A NUM NAV NUM NAV ? ?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 2,000,000,000× [ (1.070-1.0000)/(2 ×1.1150) ] = 62,780,000( 份) 即场内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场 内 基础 份额的 份额 数 为 62,780,000 份。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场内 基础 份额的 份额 数 = 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场内 基 础份额 的份 额数 + 新 增场 内基础 份额 的份 额数 = 2,000,000,000+62,780,000 = 2,062,780,000( 份) 在实施 定期 份额 折算 时, A 类 份额 与基 础份 额折 算 的具体 计算 过程 及计 算结 果以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折 算结 果公告 为准 。 (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即 : (1 )基础 份


102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大 于 1.5000 元 ;或 (2 )B 类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小 于 0.2500 元。 1、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大 于 1.5000 元的 不定 期 份额折 算情 形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及 折算 频率 基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大于 1.5000 元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 折算基 准 日。 基金份 额折 算频 率为 不定 期。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 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和基 础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折算前 后,A 类份 额的 份 额数量 保持 不变 , 且 A 类 份额 与 B 类份 额始 终保 持 1:1 的基 金份额 配比 。 折 算完 成后 ,A 类份 额与 B 类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均调 整 为 1.0000 元。


具体计 算公 式如 下:


1)A 类 份额


折算前 后 A 类份 额的份 额 数相等 。 AA NUM NUM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折算完 成后 ,A 类份 额的 持有人 获得 新增 的场 内基 础份额 , 即每 份 A 类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超 出 1.0000 元以 上 的部分 全部 折算 为场 内基 础份额 。


? ? 1.0000 = 1.0000 AA A NUM NAV NUM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其中, A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A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A NUM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UM ?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A 类份额 的持 有人 新增 的场 内基础 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2)B 类份 额


折算前 后,B 类份 额与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保 持 1 :1 的 份额 配比 。


103 1:1 BA NUM NUM ? 折 算 后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 折算前 持 有 B 类份 额的 持 有人在 份额 折算 后将 持 有 B 类 份额 与新 增场 内基 础 份额。 折 算前 B 类份 额的 资产 与份 额折算 后 B 类份 额的 资产 及其新 增场 内基 础份 额的 资产之 和相 等 。 即: ? ? 1.0000 = 1.0000 BB B NUM NAV NUM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其中, B NUM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B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B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B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B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B NUM ?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 原 B 类 份额 的持 有人 新增 的 场内基 础份 额的 份额 数量。 3)基 础份 额


折算后 ,持 有场 外基 础份 额的持 有人 将获 得新 增场 外基础 份额 ,持 有场 内基 础份额 的 持有人 将获 得新 增场 内基 础份额 。折 算完 成后 ,原 基础份 额( 含场 内份 额、 场外份 额) 的 持有人 持有 的折 算后 的基 础份额 (含 场内 份额 、场 外份额 )的 份额 数量 按如 下方式 计 算 : 1.0000 NUM NAV NUM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其中: NUM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NUM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NAV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举例 某投资 者持 有基 础份 额、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各 10,000 份 , 在 本基 金的 不定 期份额 折 算日,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A 类份 额 与 B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如下表 所示 , 折算后,基础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A 类份 额与 B 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均调整 为


104 1.0000 元。 基金份 额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 额净 值 ( 或参考 净值)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 或参考 净值) 基金份 额 新增基 础份 额 基础份 额 1.5700 10,000 1.0000 10,000 5,700 A 类 份额 1.0300 10,000 1.0000 10,000 300 B 类 份额 2.1100 10,000 1.0000 10,000 11,100 在实施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时 , 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 与 B 类 份额 折算 的具 体计 算 过程及 计 算结果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折算 结果 公告 为准 。 2、B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小 于 0.2500 元的 不 定期份 额折 算情 形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及折算 频率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小 于 0.2500 元 ,基 金 管理人 即可 确定 折算 基准 日。


基金份 额折 算频 率为 不定 期。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 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基 础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折算前 后 ,A 类 份额 与 B 类份额 始终 保 持 1:1 的 份 额配比 。 折算 后 ,A 类 份 额与 B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均调 整 为 1.0000 元。 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基 础份额 三类 份额 按照 如下 公式进 行份 额折 算。


1)B 类份 额


折算前 后 B 类 份额 的资 产 净值不 变 ; 折 算后 B 类份 额 的份额 数量 以折 算 前 B 类 份额的 份额数 量为 基础 , 按 1.00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进行折 算。 1.0000 BB B NUM NAV NUM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其中: B NUM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B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B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B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B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2)A 类 份额


折算前 后,A 类份 额 与 B 类份额 始终 保 持 1:1 的 份 额配比 。


105 1:1 BA NUM NUM ? 折 算 后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 折算后 ,A 类份 额的 持有 人获得 新增 的场 内基 础份 额。 折算 前 A 类 份额 的资 产净值 与 折算 后 A 类 份额 及其新 增 的场内 基础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和 相等 。 1.0000 = 1.0000 A A A A NUM NAV NUM NUM ? ?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其中, A NUM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A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B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B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UM ?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 原 A 类 份额 的持 有人 新增 的 场内基 础份 额的 份额 数量。 3)基 础份 额:


折算后 ,场 外基 础份 额的 持有人 份额 获得 新增 场外 基础份 额, 场内 基础 份额 的持有 人 获得新 增场 内基 础份 额。 基础份 额( 含场 内份 额、 场外份 额) 的持 有人 折算 后持有 的基 础份 额( 含场 内份额 、 场外份 额) 按如 下方 式计 算: 1.0000 NUM NAV NUM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其中: NUM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NUM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NAV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举例 某投资 者持 有基 础份 额、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各 10,000 份 , 在 本基 金的 不定 期份额 折 算基准 日,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A 类 份额 与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如 下表 所 示; 折 算后 , 基 础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A 类份 额 与 B 类份 额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均 调整 为


106 1.0000 元。 基金份 额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 额净 值 ( 或参考 净值)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 或参考 净值) 基金份 额 新增基 础份 额 基础份 额 0.5940 10,000 1.0000 5,940 0 A 类 份额 1.0400 10,000 1.0000 1,480 8,920 B 类 份额 0.1480 10,000 1.0000 1,480 0 (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余额 的处理 方法 折算完 成后 ,场 外基 础份 额余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 部分舍 去,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场内 基础 份额 、A 类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份 额 余额计 算结 果 保留到 整数 位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 零 碎份 额部 分按 照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相 关规 则及有 关规 定 处理。 如相 关规 则及 有关 规定有 变化 ,以 其最 新规 定为准 。 (四)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公告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及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 暂 停基 础份 额、A 类 份额 与 B 类份 额的 上市 交 易、 份 额配 对 转换和 基础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及 跨系 统转 托管 等相 关业务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如某 次定 期折 算距 离前 一次不 定期 折算 的时 间不 超过 3 个月 , 则 基金 管理 人可不 进 行该次 定期 折算 。 2、 若在 某一 运作 周年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发生 本基 金不 定期份 额折 算的 情 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本着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 根据 具体 情况选 择按 照定 期份 额折 算的规 则或 者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的规 则进 行份额 折算 。 (六) 其他 1、未 来在 条件 许可 情况 下 ,定期 份额 折算 可以 采取 现金方 式, 即 A 类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超 过 1.0000 元部分 的折 算可 采取 现金 分配方 式而 非基 础份 额方 式,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基 金管 理人 、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登 记结 算机 构有 权 调整基 金份 额折 算业 务相 关规则 , 《基金 合同 》届 时将 相应 予以修 订, 此事 项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107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 定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08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信息 披露 的基 本要 求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 披露 方式、 登载 媒介 、报 备方 式等规 定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的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 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信息 披露 文本 规范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09 1、 《招 募说 明书 》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 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应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 明 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书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基 金 《 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 在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媒 介上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场内基 础份 额、A 类份 额 、B 类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 3 个 工作日 前, 将《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基础份 额、A 类份 额、B 类份额 上市 交易 前或 者开 始办理 基 础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础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在存续 期内 ,在 基础 份额 、A 类份 额、B 类份 额上 市交易 后或 者开 始办 理基 础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交 易日 的次 日,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 及


110 其他媒 介, 披露 交易 日的 基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A 类份 额和 B 类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础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A 类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6、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11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 金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者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结 算 机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 购、赎 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基 础份额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 (27) 本 基金 接受 其它 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 9、澄 清公 告


112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公 告并 依法 报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1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基 础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或 XBRL 电子方 式复 核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113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114 二十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中 可能 出现的 风险 包括 特有 风险 、市场 风险 、管 理风 险、 流动性 风 险及不 可抗 力风 险等 。 (一)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与 指数 化投 资方 式相 关 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基 金, 以追踪 标的 指数 为投 资目 标,在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过 程中可 能 面临指 数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1)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基 金, 重 点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 在具 体投 资管 理中 , 本基金 可能 面临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以及 备选 股所 具有 的特有 风险 ,也 可能 由于 股票投 资比 例 较高而 带来 较高 的系 统性 风险。 本基 金采 取指 数化 投资策 略, 被动 跟踪 标的 指数。 为实 现 投资目 标, 当基 础市 场下 跌而导 致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生系 统性 的下 跌时 ,本 基金不 会采 取 防守策 略, 由此 可能 对基 金资产 价值 产生 不利 影响 。 (2) 投资 替代 风险 因特殊 情况 (比 如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个别 成份 股被 限制投 资等 )导 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 足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搭 配使 用其 他合 理方法 (如 买入 非成 份股 等)进 行适 当 的替代 ,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产生不 利影 响。 (3)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若出 现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停 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发布 及 维护, 或指 数名 称发 生变 更,或 标的 指数 由其 他指 数替代 ,或 标的 指数 因编 制方法 发生 重 大变更 而不 适合 继续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组成 部分 等情形 时, 本基 金本 基金 可能变 更标 的 指数, 届时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 益风险 特征 可能 发生 变化 ,投资 者还 须 承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 带来 的风险 与成 本。 (4) 跟踪 偏差 风险 跟踪偏 差风 险是 指基 金业 绩表现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表 现之间 的差 异及 其不 确定 性。产 生 跟踪偏 差风 险的 因素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的 费用或 成本 , 如交易 成本 、 市场冲 击成 本 、 管理 费 、 托 管费、 基金上 市费 用、 指数 使用 许可费 等;


115 2) 因指 数成 份股 现金 分红 ,或基 金参 与融 券所 获利 息而得 到的 现金 收入 ; 3) 因新 股市 值配 售收 益等 因素 , 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超 过标的 指数 收益 率 , 产 生 正的跟 踪 偏离度 ; 4) 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构成 , 或 成份 股公 司发 生 配股 、 增 发等 行为 导致 该 成份股 在 指数中 的权 重发 生变 化, 或标的 指数 变更 编制 方法 时,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可 能暂 时 扩大与 标的 指数 的构 成差 异,而 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 易成本 ,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扩 大; 5) 基金 发生 申购 或赎 回。 本基金 在实 际管 理过 程中 由于投 资者 申购 而增 加的 资金可 能 不能及 时地 转化 为目 标指 数的成 份股 票、 或在 面临 投资者 赎回 时无 法将 股票 及时地 转化 为 现金, 这些 情况 使得 本基 金在跟 踪指 数时 存在 一定 的跟踪 偏离 风险 6) 在指 数化 投资 过程 中, 管理人 对指 数基 金的 管理 能力, 如跟 踪技 术手 段、 买入卖 出 的时机 选择 等都 会对 本基 金的收 益产 生影 响 , 从 而影 响本基 金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跟踪 程 度 ; 7)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 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个 别股票 的 持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因 缺乏 低成 本的 卖空 、对冲 机制 及 其他工 具造 成的 指数 跟踪 成本较 大; 因指 数发 布机 构指数 编制 错误 等产 生的 跟踪偏 离度 与 跟踪误 差。 (5)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标的 指数 的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 市场 的平均 回 报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与 基金 分级 运作 方式 相 关的特 有风 险 (1) 与上 市交 易相 关的 流动 性风险 如缺少 交易 对手 方, 本基 金场内 基础 份额 、A 类 份 额与 B 类 份额 或不 能以 合 理的价 格 交易, 可能 发生 流动 性风 险。 (2) 暂停 或终 止时 上市 的风 险 如因不 满足 上市 条件 而被 暂停或 终止 上市 ,或 按相 关业务 规则 暂停 交易 ,则 本基 金 A 类份额 与 B 类 份额 等基 金份 额 将不 能在 二级 市场 交易 , 可能 发生 暂停 或终 止上 市 的风 险。 (3) B 类 份额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的 杠杆 风险 根据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类与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规则 , B 类份 额由 于参 考净值 的 计算内 含杠 杆机 制, 其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波 动幅 度可能 超过 基础 份额 ,具 有高风 险、 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即 , 在 市场处 于上 涨阶 段时 , B 类份额 受惠 于财 务杠 杆, 其表现 可能 大


116 幅超越 基础 份额 ; 而 在市 场处于 下跌 阶段 时, B 类 份额由 于财 务杠 杆较 高, 其表现 可能 大 幅落后 于基 础份 额。 (4)B 类 份额 净值 和价 格 大幅波 动的 风险 B 类 份额 净值 和价 格变 化 一般与 基金 所跟 踪指 数走 势密切 相关 。 由 于 B 类 份 额具有 杠 杆属性 ,在 基金 投资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要 求的 情况 下,其 净值 和价 格的 波动 幅度一 般要 大 于所跟 踪指 数。 (5)B 类 份额 杠杆 变化 的 风险 B 类 份额 的净 值杠 杆不 恒 定, 一 般随 着 B 类 份额 净 值的增 大而 变小 , 随 着 B 类份额 净 值的降 低而 变大 。 (6)A 类份 额及 B 类份额 的本金 风险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扣除 基础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后, 将 优先用 于分配 A 类 份额 的 本金及 约定 应得 收益 , 剩 余 部分计 为 B 类 份额 的应 得 资产及 收益 。 若因市 场发 生极 端波 动,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在 确认 进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继 续大幅 下跌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 根据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支付 A 类 份额的 约定 收益 , 甚 至无 法支 付 A 类份 额的本 金, 则在 此情 形下 本基 金 A 类份 额可 能发 生 本金风 险, B 类 份额 参考 净值将 出现 归零风 险。 (7) 折溢 价交 易风 险 折溢价 是指 基金 价格 相对 于净值 的偏 离。 本基 金场 内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 与 B 类 份额 上市交 易后 ,由 于受 投资 者预期 、市 场情 绪、 市场 供求关 系和 价格 涨跌 幅限 制等方 面的 影 响, 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价格 与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或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可 能出 现偏 离, 进 而产 生 折/ 溢 价交 易风 险。 虽然 份额 配 对转 换机 制可 影响 其供 给 水平 ,但 该机 制无 法消 除 折/溢价 交易风 险。 由于 B 类 份额 的杠 杆机 制 以及交 易价 格存 在涨 跌停 限制 , 当 市场 出现 大幅 波 动时 , 会 出现 B 类份 额参 考净 值涨 跌幅大 于 B 类份 额交 易价 格涨跌 幅的 情况 ,B 类份 额存在 折/ 溢 价水平 被动 加大 的风 险。 (8) 基金 份额 风险 收益 特 征变化 风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导 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结构 发生 变化 ,或 因基金 份 额折算 产生 新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面临 基金份 额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风险 。可 能 发生这 一风 险的 情形 包括 : 1)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在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或 B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117 值触发 预先 设定 的阈 值后 ,本基 金将 进行 份额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完 成后 , 原 A 类或 B 类份 额的 持有 人所持 部分 A 类 份额或 B 类份额 将被 折算 为一 定数 量的场 内 基 础份额 。 因 此, 原 A 类 份 额、B 类 份额 持有 人可 能 因为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而改 变所持 基金 份 额的类 型、 结构 , 从而 使 其风险 收益 特征 发生 了变 化。 2) 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将在以各运作 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基准日, 进行定 期份 额折 算, A 类 份额所 享有 的约 定收 益将 被折算 为场 内基 础份 额并 分配给 对应 的 持有人。 因此, 原 A 类份 额持有 人在 基金 定期 份额 折算完 成后 将持 有两 类风 险收益 特征 不 同的基 金份 额, 即其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整 体风 险收 益特征 将会 发生 改变 。 (9) 与基 金份 额折 算相 关 的风险 1)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 资者带 来损 失 场外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时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 去,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场 内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留 至整 数 位(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不足 1 份 的零 碎份 按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进行 分配。 因此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 中由 于尾差 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 者带来 损失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有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新增份 额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风 险是 在场 内购 买本 基金 A 类 份额或 B 类 份额 的投资 者 可能面 临的 风险 。由 于只 有具备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方可 代理 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 申请。 因此 , 如 果投 资者 通 过不具 备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证 券公 司购 买 A 类 份 额或 B 类份 额,在 基金 实施 份额 折算 后,由 折算 新增 的基 础份 额并不 能通 过该 证券 公司 办理赎 回。 投 资者可 将新 增的 场内 基础 份额转 托管 至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后 进行赎 回。 3)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所 得基 础份额 的赎 回或 卖出 可能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产生 的基 础份额 很可 能被 集中 赎回 或卖出 ,由 此可 能会 导致 巨额赎 回 或无法 找到 充足 交易 对手 而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4)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交 易价 格调整 的风 险 根据现 有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基础 份额、A 类份 额与 B 类份 额复牌 后 的前收 盘价 格将 调整 为前 一交易 日各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由 于停 牌 前 相 关份 额的 交易 价格 相对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存在 折/ 溢 价交 易的 情 况, 复 牌当日 交易 价格 可能 出现 较大波 动的 风险 。 5) 基金 触发 向下 折算 时,B 类 份额 所面 临的 特殊 风 险 当临近 或触 发向 下折 算 且 B 类 份额 存在 大幅 溢价 时, 投资者 买 入 B 类份 额可 能 面临向


118 下折算 及交 易价 格调 整而 带来的 重大 损失 。同 时, 随着下 折的 临近 ,B 类投 资者可 能面 临 无法卖 出的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 对此投 资者 可以 考虑 买入 A 类份 额并 配对转 换 成基础 份额 后 赎回( 但须 注意 ,按 照现 有交易 所规 则, 折 算 基准 日当天 将暂 停申 购、 赎回 以及配 对转 换 等业务 ,无 法进 行相 关操 作,基 础份 额的 赎回 或卖 出也可 能面 临一 定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者 应当 随时 关 注 B 类 份额的 参考 净值 变化 、 折 溢价率 以及 管理 人发 布的 可能发 生 折算的 风险 提示 公告 ,确 保在知 悉相 关风 险并 愿意 承担的 基础 上进 行投 资。 6)基 金触 发向 上折 算时 ,B 类 份额 所面 临的 特殊 风 险 基金上 折算 后,B 类 份额 较折算 前杠 杆倍 数有 所增 大,其 参考 净值 随市 场涨 跌而增 长 或者下 降的 幅度 也会 增加 。 7)不 定期 折算 基准 日净 值 与折算 阀值 不同 的风 险 触发不 定期 折算 阀值 当日 ,B 类 份额 净值 可能 已高 于上折 算阀 值或 低于 下折 算阀值 , 而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不定期 折算 将按 照折 算基 准日净 值进 行 , 因 此折 算 基准 日 B 类份 额净值 可能 与折 算阀 值有 一定差 异, 对投 资者 利益 可能会 产生 一定 影响 。 8)份 额折 算期 间停 牌、 暂 停申赎 带来 的风 险 份额折 算期 间, 为 保证 折算 业务的 顺利 进行, 相关 基金 份额将 按规 定停 牌或 暂停 申赎 , 投资者 在停 牌或 暂停 申赎 期间无 法变 现, 可能 承担 期间基 金份 额净 值大 幅波 动的风 险。 (10) 与基 金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相关 的风 险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基础份 额、A 类份 额和 B 类份额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将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办 理基础 份额 与 A 类份额 、 B 类 份额 之间 份额 配对 转 换。 一 方面 ,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可能改 变 A 类份 额和 B 类 份额的 市场 供求 关系 , 从 而 可能影 响其 交易价 格; 另一 方面 ,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可能 出现 暂停办 理的 情形 ,投 资者 的份额 配对 转 换申请 也可 能存 在不 能及 时确认 的风 险。 (11 )与 A 类份 额约 定收 益支付 方式 相关 的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本基 金基 础 份额 和 A 类 份额 实施定 期 份额折 算 后,如 果出 现新 增份 额的 情形, 投资 者可 通过 卖出 或赎回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的 方式获 取投 资 回报, 但是 ,投 资者 通过 变现折 算后 的新 增份 额以 获取投 资回 报的 方式 并不 等同于 基金 收 益 分配 ,投 资者 不仅 须承 担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还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卖出 或赎 回的价 格波 动 风险。 (12) 利率 调整 导 致 A 类 份额价 格变 化的 风险 A 类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 率为“ 同期 银行 人民 币一 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3.00% ” 。


119 如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利 率发 生调 整,A 类 份额约 定收 益 率也将 出现 变化 ,投 资者 将面 临 A 类 份额 价格出 现 较大波 动的 风险 。 (13) 因投 资者 自身 状况 改变而 导致 的风 险 投资者 参与 分级 基金 投资 必须符 合相 关业 务规 则规 定的条 件, 不存 在法 律、 法规、 规 则等禁 止或 限制 从事 分级 基金交 易的 情形 。如 投资 者不再 具备 相关 业务 规则 规定的 条件 , 将可能 面临 分级 基金 相关 业务权 限被 取消 的风 险。 (14) 因投 资者 未尽 注意 义务而 导致 的风 险 投资者 应当 特别 关注 基金 公司就 分级 基金 发布 的风 险提示 性公 告, 及时 从指 定信息 披 露媒体 、基 金公 司网 站以 及证券 公司 网站 等渠 道获 取相关 信息 。投 资者 无论 因何种 原因 未 注意相 关风 险提 示公 告或 风险警 示信 息, 都可 能面 临一定 的投 资风 险。 3、与 股指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 品投资 相关 的特 定风 险 (1) 基差 风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 风险的 过程 中, 基金 资产 可能因 为所 持有 股指 期货 合约与 标 的指数 价格 波动 方向 不一 致而承 受基 差风 险。 因存 在基差 风险 ,在 进行 股指 期货合 约展 期 的过程 中, 基金 资产 可能 因股指 期货 合约 之间 价差 的异常 变动 而遭 受展 期风 险。 (2) 盯市 结算 风险 股指期 货采 取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保证 金账 户实 行当 日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对资 金管理 要 求较高 。如 出现 极端 行情 ,市场 持续 向不 利方 向波 动导致 期货 保证 金不 足, 又未能 在规 定 的时间 内补 足, 按规 定期 货保证 金账 户将 被强 制平 仓,从 而导 致超 出预 期的 损失。 (3) 交易 对手 风险 1)对 手方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股指 期货 ,会 尽力 选择资 信状 况优 良、 风险 控制能 力 强的期 货公 司作 为经 纪商 ,但不 能杜 绝因 所选 择的 期货公 司在 交易 过程 中存 在违法 、违 规 经营行 为或 破产 清算 导致 基金资 产遭 受损 失。 另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行 交易 , 也会因 为银 行间 交易 对手 违约等 发生 对手 方风 险。 2)连 带风 险 为基金 资产 进行 结算 的结 算会员 或该 结算 会员 下的 其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又 未 能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 , 或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中金 所对 该结算 会员 下的 经纪 账户 强行平 仓时 , 基金资 产的 资产 可能 因被 连带强 行平 仓而 遭受 损失 。 (二) 市场 风险


120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期货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受 到经 济政 治因 素、 政治经 济 因素、 投资 者心 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产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 收益水 平发 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主 要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 风险 。 因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政策发 生 变化, 可能 导致 市场 证券 市场价 格波 动, 进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 济运 行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 随 着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期 货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本 基金 所投资 的各 类资 产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 变化。 3、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票 ,其 收 益水平 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的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行业 竞 争、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 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使 基金 投 资收益 下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避 免。 5、 购买 力风 险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投资 于证 券所 获收 益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若 发生通 货膨 胀 , 现 金的 购 买力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购 买力 下降,从 而 使基金 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6、 国际 竞争 风险 。 随着 对 外开放 程度 的不 断提 高 , 我国上 市公 司在 发展 过程 中必将 面 临来自 国际 市场 上具 有同 类技术 、提 供同 类产 品的 企业的 激烈 竞争 ,部 分上 市公司 可能 会 由于这 种竞 争而 导致 业绩 下滑, 造成 其股 票价 格下 跌,从 而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7、 信用 风险 。 信用 风险 是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 行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三) 管理 风险 1、 在 基金 资产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优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收益水 平;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四) 流动 性风 险 1、 在某 些情 况下 如果 基金 持有的 某些 投资 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 交 易量 不足 , 将 会导致


121 证券交 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例如 该投 资品 种的 买入 成本提 高, 或者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变 现,从 而对 基金 财产 造成 不利的 影响 。 2、 本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开 放式 , 基 金规 模将 随着基 金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和赎回 而不 断波 动。 若由 于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或被 迫 在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将会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到 不利 影响 。 (五) 不可 抗力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2、 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登 记结 算 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等机 构无 法正 常工作 ,从 而影 响基 金运 作的风 险; 3、 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 代 理 商违约 、 基金 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4、 因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在 场外 市场 进行 交易 , 场外 市场 交易 现阶 段自 动化程 度 较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122 二十四、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 》 的变 更 1、 变更 《基 金合 同》 涉 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123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 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将根 据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 A 类 份 额、B 类份 额 的和基 础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计算并 确定 三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别 应得 的剩 余资 产比例 ,并 据 此比例对 A 类份额、B 类份额及基础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 资产的分配, 再由三 类份 额分 别对 其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照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24 二十五、 《基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其 持有 基础 份 额、A 类份 额 和 B 类 份额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其 持有的 基础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125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所 规定的 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 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 各方的 权利 义务 以本 《 基 金合同 》 为依 据, 不因 基 金财产 账 户名称 而有 所改 变。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 任 或 委托 其 他 符合 条件 的 机 构 担任 基 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 办 理基 金 登 记业 务并 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


12)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26 14)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等业务 规则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础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A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B 类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27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产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 账册、 报 表 、 记 录和 其 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 务,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28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 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 议》 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 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A 类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基 础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129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 、 《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 当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 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会 、 《 基金 合同 》 和 《 托管协 议 》 的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 运作 ;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项 应该 分别 由本 基金 基础份 额、A 类份 额、B 类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独立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份 额级 别 内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且 相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同等 投票权 不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取得 基金 份 额的方 式( 场内 认购 、申 购、买 入或 场外 认购 、申 购)而 有所 差异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1、召 开事 由


130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基金 合 同》另 有约 定, 或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人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7)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9)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础 份额、 A 类份 额、 B 类份 额 各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2)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出现 以下 情况 之一 的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 可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质押 等 业务规 则; 7)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 基金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131 8)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增加 或减 少份 额类 别 , 或调整 基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 9)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10)在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 致, 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 式; 11 ) 根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参与 融资 融券 、 转 融通 , 变更组 合限 制或 禁止 行为 规定 ; 12)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础 份额、 A 类份 额、 B 类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单 独 或合计 持有 基础 份额 、A 类份额 、B 类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5)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础 份额、 A 类份 额、 B 类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都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基 础份 额、A 类份 额 、B 类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132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 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 表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的 有关证 明 文 件、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示 的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


133 权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核 对 , 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 、B 类 份 额各自 基 金份额 分别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础份 额、A 类 份额、B 类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分别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各自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有 关证明 文件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示 的委 托人的 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基础 份额 、A 类 份 额、B 类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二分 之 一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 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有 代表 基础 份额 、 A 类 份额 、 B 类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三 分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 、 电 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134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 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础份额 、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以 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的 各自基 金


135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议 应当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础份 额、A 类份 额 、B 类份 额 各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 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 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136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9、其 他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基 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三) 《基 金合 同》 解除 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 《 基金 合同》 涉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137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将根 据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 A 类 份 额、B 类份 额 的和基 础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计算并 确定 三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别 应得 的剩 余资 产比例 ,并 据 此比例对 A 类份额、B 类份额及基础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 资产的分配, 再由三 类份 额分 别对 其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照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7)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138 (8)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的 订立 、内 容、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 有关的 争议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 解途径 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 通过协 商、 调解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 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 存放 地 和投资 者取 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 件。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或 盖章 并在 基金 募集 结束后 经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经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 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 金合 同》 正本为 准, 但其 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 正本为 准。





139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140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督 查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品 种 , 国债 、 央 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型 可转 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原 则及 投资 比例 按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执 行。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和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 后,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对上 述资 产配置 比 例进行 调整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141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指 期货, 还应 遵循 如下 投资 组合限 制: 1)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本 基金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3)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5)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 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中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的要 求向其 报告 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出 期 货合约 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的 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12)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及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142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合同 》 的有 关约 定 。 在 上 述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进 行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法律责 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 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143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作的 落 实和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 问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与 损失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管 直接 影 响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 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处 置 预 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 的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带 赔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3) 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准确 、完 整。有 关资 料 如有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144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基 金 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 时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含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7、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8、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145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10、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146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双 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基 金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本基 金 的任何 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数 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托 管资 产 开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 人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 财产。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托管 人的营 业机构 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 登记 结算 机构开 立并 管理 。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前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 报 告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 《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147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财 产承 担, 于证 券账 户开立 次月 第七 个工 作日 由基金 托 管人从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中直 接扣 收; 若因 基金 银行存 款余 额不 足导 致证 券账户 开户 费 无法扣 收, 基金托 管人 顺延 至次月 第七 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证券 账户开 立后 连续 六个月 内 , 因本基 金银 行存 款余 额持 续不足 导致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无法 扣收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先 行 支付基 金托 管人 垫付 的开 户费用 。 (5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6 )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行 间市 场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人 账户 和 资金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 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


148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证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让 ,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 方约定 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管 责 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年 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按照 每个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其中 ,计 算日 基金份 额的 余 额数量 为计 算日 基础 份额、A 类份 额与 B 类份 额的 份额余 额之 和)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A 类 份额 与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按照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计 算方 法进 行 计算。 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础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A 类份 额 和 B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结 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149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 ,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 无市价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 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等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3) 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 遍认同,或被以往市场实 际交易价 格验证 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 。 4) 在不违背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关数 据。 5) 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存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相关 规范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的, 从其 规定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出具 加 盖公章 的书 面说 明后 ,按 照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5) 、(6)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50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 生差错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处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 追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回 金额等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3) 由于 不可 抗力, 或证 券交易 所、 期货 交易 所、 登记结 算机 构及 存款 银行 等第三 方 机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151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 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7、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 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 行独 立的复 核。 核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 成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不 足两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152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进 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8、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153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5)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将根 据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 A 类 份 额、B 类份 额 的和基 础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计算并 确定 三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别 应得 的剩 余资 产比例 ,并 据 此比例对 A 类份额、B 类份额及基础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 资产的分配, 再由三 类份 额分 别对 其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照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7)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154 二十七、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一) 场外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投 资交 易确 认服 务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保 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场外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交 易记录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应根 据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进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成 交 确认单 。 基金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应根 据在 销售 网点 进行 交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确 认 单 。 (二) 场外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 询服 务 场外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场外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对 帐单 服务 1、场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登录本 公司 网站(http://www.efunds.com.cn) 查阅 对账 单。 2、 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向本 公司 定制 纸质 、 电 子或短 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对 账 单。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资讯 服务 1、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额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或反馈 投资 过程 中需 要投 诉与建 议的 情况 , 可 拨打 如 下电话 : 400 881 8088 ( 免 长途话 费) 。 投资者 如果 认为 自己 不能 准确理 解本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的具 体内容 ,也 可 拨打上 述电 话详 询。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55 二十八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关于易 方达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定 期份 额折算 业务 期间 易方 达证券 分 级 A 类 份额和 易 方达证 券分 级份 额停 复牌 的公告 2017-07-10 关于易 方达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定 期份 额折算 结果 及恢 复交 易的公 告 2017-07-11 关于易 方达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易方 达证券 分 级 A 类 份额 和易方 达证 券分 级份 额定 期份额 折算 后次 日前 收盘 价调整 的公 告 2017-07-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联 储证 券为 销售 机构、 参加 联储 证券 申购 与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7-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泰证 券网 上渠 道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7-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华 西证 券申 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7-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华 泰证 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8-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广 州市 嘉诚国 际物 流股 份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 行 A 股 的公告 2017-08-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贵 州省 交通规 划勘 察设 计研 究院股 份有 限公 司首 次公 开发 行 A 股 的公 告 2017-08-0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直 销中 心收 款银 行账 户信息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7-08-0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起 步股 份有限 公司 首次 公开 发行 A 股的 公告 2017-08-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蛋 卷基 金为 销售 机构、 参加 蛋卷 基金 申购 与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8-1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江 阴电 工合金 股份 有限 公司 首次公 开发 行 A 股的公 告 2017-08-30


15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网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9-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上 海晶 华胶粘 新材 料股 份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 行 A 股 的公告 2017-10-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江 苏振 江新能 源装 备股 份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 行 A 股 的公告 2017-10-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万 家财 富为 销售 机构、 参加 万家 财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1-0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钱 滚滚 为销 售机 构、参 加钱 滚滚 申购 与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11-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一 品红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首 次公开 发 行 A 股 的公告 2017-11-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出 、最 低持 有份 额和 定期定 额投 资数 额限 制的 公告 2017-11-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株 洲宏 达电子 股份 有限 公司 首次公 开发 行 A 股的公 告 2017-11-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南 京证 券申 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11-2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广 东好 太太科 技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 行 A 股 的公告 2017-11-2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股 权结 构等 事项 变更的 公告 2017-12-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名 臣健 康用品 股份 有限 公司 首次公 开发 行 A 股的公 告 2017-12-1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惠 州光 弘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首次公 开发 行 A 股的公 告 2017-12-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莞银 行申 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2017-12-29


157 行个人 网上 银行 和手 机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证 券投 资基 金执 行增 值税政 策的 公告 2017-12-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1-02 注: 以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中 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158 二十九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销售 机构 住所 ,投 资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其所 提供 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159 三十、备查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易方 达 证券公 司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易 方达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易 方达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