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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景气(200011)

长城景气: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 一 八 年二 月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长城景气行 业龙头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经2009 年5 月11 日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证 监许可 【2009 】386 号文批 准发 起设 立。 基金 合同于2009 年6 月30 日正 式 生效。 重 要 提 示 (一 ) 基金 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三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四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7年12月29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2017年9月30日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五)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情 况说明 中涉 及的 与托 管相 关的基 金信 息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复核。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0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1 八、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 60 九、基 金的 业绩 ............................................................................................................................ 74 十、基 金的 财产 ............................................................................................................................ 74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5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80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1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6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6 十六、 风险 揭示 ............................................................................................................................ 90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4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8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7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8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0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20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管 理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管 理办 法》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及《 长城 景气 行业龙 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 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 长城景 气 行业 龙头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 投资目 标 、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 与投 资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 非文 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长城 景气 行业 龙头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托管协 议 或 本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景 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招募说 明书 指《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招募 说明 书 是基金 向社 会公 开发 售时 对 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每 6 个月 更新 1 次 , 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新 内容 截 至每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 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 并经2012 年12 月28 日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个人投 资者 指年 满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 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可以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规定的 条件 , 经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 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合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或 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委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 的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同 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确认 的投 资 人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交易时 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具体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业务规 则 指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 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 共同遵 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 存 续期 内 ,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 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所 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变更 的操 作 巨额赎 回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时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 他自 然灾 害 、 战 争、 骚 乱、 火灾 、 政 府征 用 、 没 收、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情 况 1 、名 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3、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41 层 4 、 法 定代 表人: 何伟 5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6、设 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27 日 7、电 话: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 、联 系人 : 袁 江天 9. 管理基金情况: 目 前 管理 长 城 久 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 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消 费增 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安心 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长 城久富 核心 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长城 品牌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双 动力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积 极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久 兆中 小 板 3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城优 化升级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久 利 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增强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医 疗保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工资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 城久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 盈 纯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新 兴产业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环 保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改革红 利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惠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祥保 本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 城新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久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新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久 润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益保 本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长 城新 视野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城久 源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长城久 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城久 盛安 稳纯 债两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城久 稳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信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中 国智 造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转型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创新 动力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嘉 创新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收益 宝货 币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市场基 金 等 四十 三只 基金 。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 、 注册 资本 : 壹 亿伍 仟 万 元 12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7.059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 北方国 际信 托 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 要人 员情况








1 、董 事、 监事及 高 管人员 介绍 (1)董事 何伟先 生, 董事 长, 硕士 。 现任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曾任职 于 北京兵 器工 业部 计算 机所 、 深圳 蛇口 工业 区电 子开 发公司 、 深 圳蛇 口百 佳超 市有限 公司 等 公司,1993 年 2 月起 历任 君安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二 部经理 、总 裁办 主任 、公 司总裁 助 理 兼资产 管理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营 业部 总经理 ,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助 理 , 华 富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拟任 总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 司副 总 裁。 熊科金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 江西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负 责 人, 中国 东方 信托投 资公 司南昌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公 司证 券总 部负责 人 , 华夏证 券有 限 公司江 西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部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筹 备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 范小新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现任 长城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宝 城 期货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曾任 重庆 市对 外经 济贸 易委员 会副 处长 , 西 南技 术进出 口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 重 庆对 外经 贸委美 国公 司筹 备组 组长 , 中国 机电 产品 进出 口商 会法律 部副 主 任, 华能 资本 服务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工 作部 副经 理 ,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纪 委书记 、 副 总 经理 。 杨玉成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 东方 金 融控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上 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上海 财经 大 学财政 系教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上 海大 众科 技创 业 (集 团) 股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份有限公 司董 事、董 事会 秘书、副 总经 理,上 海申 能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副总经 理,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财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姬宏俊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曾任 河南 省计 划委 员会 老 干部处 副处 长 、 投资 处副 处长 , 发 展计 划委员 会财 政金融 处副 处长 , 国 家开 发银行 河 南 省 分行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良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济师 。 曾 任职 于北 京 大学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 7 月起 历任 海南 省证券 公司 副总 裁、 北京 华宇世 纪 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昆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部 总经理 及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兼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渤海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 理 及总经 理、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王连洲先 生, 独立 董 事, 现已退休 。中 国《证 券法》 、 《信托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三部重 要民 商法 律起 草工 作的主 要组 织者 和参 与者 。 曾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印 制管理 局 工 作,1983 年 调任全 国人大 财经委员 会, 历任办 公室 财金组组 长、 办公室 副主 任、经济 法 室副主 任、 研究 室负 责人 、巡视 员。 万建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上海 市互 联网 金融行 业协 会会 长, 通联 支付网 络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中国人 民银 行资 金管 理司 处长, 招商 银行 总行 常务 副行长 兼上 海 分行行长(期间 兼任长 城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国通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现招商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中国银联 股份 有限公 司 党 委书记、 总裁 ,上海 国际 集团 党委 副 书记、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 证通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徐英女 士, 独 立董 事, 学 士。 现 已退休 。 曾任 北京 财贸学 院金 融系 助教、 讲 师, 海 南 汇通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 常务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长 、 党委书 记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理 事 , 新华 资产管 理 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鄢维民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 现任 深圳 市证 券业 协会常 务副 会长 兼秘 书长 、深圳 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 长兼 秘书 长。曾任 江 西省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发 展室 副主 任,深 圳市 体 改委宏 观调 控处 、企 业处 副处长 ,深 圳市 证券 管理 办公室 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招银证 券公 司 副总经 理。 (2) 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 ,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 师(非执业) 。现 任 长城证 券股份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有限公 司 董 事会 秘书 、 财 务总监 。 曾 任安 徽省 地矿 局三二 六地 质队 会计 主管 , 深圳 中达 信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一 部部 长, 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财 综合 部经 理,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3 年进 入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财 务部 总经 理 。 曾广炜 先生 , 监 事, 高 级 会计师 。 现 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风 险 控制部 总经 理。 曾任 职于 中 国燕兴 天津 公司 、 天 津开 发 区总公 司、 天津 滨海 新兴 产 业公司 , 2003 年 1 月 起历 任北 方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四 部 副 总经 理、 证券 投资部 副 总 经理、 财务 中心 总经 理、 风险控 制部 总经 理。 杨斌先 生, 监事 , 硕 士。 现任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 曾就 职 于中国 人民 银行 上海 分行 非银行 金融 机构 管理 处 , 自 1998 年7 月至 2015 年5 月先 后于 上 海证监 局稽 查处 、 案 件审 理处、 案件 调查 一处 、 机 构监管 一处 、 期 货监 管处 、 法制 工作 处 等部门 任职 ,历 任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 副处长 、处 长。


黄魁粉 女士 , 监事 , 硕士 。 现 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固有业 务部 总经 理 。2002 年 7 月 进入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 曾在信 托投 资部 、 信托 综 合部 、 风 险与 合规 管理 部 、 信 托理 财服 务中心 工作 。 袁江天 先生 , 监事 , 博士 。 现 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兼 董 事会 秘书 、 综 合管理 部总 经理 。 曾任 职 于广西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 国海 ( 广西 )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 证券 营 业部、 总裁 办、 北方 国际 信 托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博士 后工作 站 。 王燕女 士 , 监 事, 硕士 。 现 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经 理 、 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2007 年5 月进 入 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在 运行 保 障部登 记结 算室 从事 基金 清算工 作, 2010 年8 月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现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法 务主 管 。 曾任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 员。 (3 ) 高级 管理 人员 何伟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熊科 金先 生, 董事 、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彭洪波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 曾 就职 于 长 城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历 任深 圳 东园路 营 业部电 脑部 经理 ,公 司电 子商务 筹备 组项 目经 理, 公司审 计部 技术 主审 。2002 年 3 月进 入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监 察稽 核部 业务 主 管、 部门 副总 经理 、 部门 总经理 、 公司 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 行保障部总经理 、信息技 术部总经理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桑煜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兼 市 场开发 部总 经理 、 广州 管 理部总 经理 , 学士 。 曾任 职于中 国建 设 银行山 东省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基金 托管 部。2002 年 8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市场 开发 部业 务 主管 、 运 行保 障部 副总 经 理、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 、 市场开 发部 总 经理、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杨建华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投资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 研 究部 总经 理 、 投 资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基金 经理 , 硕 士。 曾 就职 于大 庆石 油管 理局、 华为 技术 有限 公司 、 深圳 和君 创 业有限 公司 、 长城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2001 年 10 月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工 作 , 历 任基金 经理 助理 、 “长 城安 心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长城 中小 盘成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经 理 、 “ 长城 久富 核心 成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基金经 理, 期间曾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卢盛春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机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就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江西省 分 行、交 通银 行海 南分 行、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北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筹备 组) 。2003 年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车君女 士,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硕士 。曾 任职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有 限 公司 ,1993 年 起先 后在 中 国证监 会深 圳监 管局 市场 处、 机构 监管 处 、 审 理执 行处 、 稽 查一 处、机 构监 管二 处、 党办 等部门 工作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正处 级调 研 员等职 务。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赵波先 生 , 伦 敦大 学皇 家 霍洛威 学院 学士 、 伦敦 城 市大学 卡斯 商学 院硕 士 。 曾就职 于中 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2011 年 进入长 城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曾任 行业研 究员、 “长 城品 牌优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助理 ,自2014 年4月26日 至今任 “长城 景气行业 龙头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自2016 年1 月21 日 至今任 “ 长城 改革 红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7 年4 月26日 至今任 “ 长城转型 成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自2017 年6月1 日至 今任 “ 长城 创 新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理 ,自2017 年8 月18 日 至今任 “长 城双 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长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历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 徐 九龙 先 生自2009 年6月30日 该基金合 同生效 至2010年11月17 日担任 基 金经理。 蒋劲刚先 生 自2009 年11月19 日 至2014 年9 月5日 担任 基金 经理。 3、本 公司 公募 基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 先生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 公 司副 总经 理 、 投 资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 总经理 、 研 究部总 经理 、 基 金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认购 和申 购费 用 、 基 金 赎回手 续费 用和 管理 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登记 结算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登记结 算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更 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 代理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 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健全 、 完 善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是 规范 公司 行为 , 有效 防范经 营风 险 , 实 现公 司持 续、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 、风 险控 制的 目标 公司风险 控制 的总体 目标 是建立一 个决 策科学 、运 营规范、 管理 高效和 持续 、稳定、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不断 提高 基金 管理 的 效率和 效益 , 在有 效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 努 力实 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努力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 保 障公 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 消 除隐 患 、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 、建 立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原 则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应 覆盖 公司的 各项 业务、各 个部 门和各 级人 员,并 渗透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 ) 审 慎性 原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 构成、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风 险控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应当独立 于风 险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部门 ;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 合 规审 查委 员会 、 督 察 长和监 察稽 核部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 权威性 ,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 和检查 ; (4 )有 效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和监 管部 门的规 章, 具有高 度的权威 性, 成为所 有员 工严格遵 守的 行动指 南; 执行风险 控制 制度不 能存 在任何例 外, 公司任 何员 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5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风 险控制应 随着 公司经 营战 略、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和 完 善;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6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 金投资、 研究 策划、 市场 开发等相 关部 门,应 当在 空间上 和制度 上适 当分 离, 以达 到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对因 业务需 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应 制 定 严格的 批准 程序 。 3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 )保 障风险 控制制 度的 持续性和 有效 性,制 定可 行的风险 控制 制度的 评价 和检查 机制。 4 、风 险控 制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监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合 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 协 助董 事会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的 风险 进 行研究 、 分 析和 评估 , 并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体 系。 ②审查 、 评价 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 销管 理制度 、 风险 管理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 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工 作。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 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 行的预 防和控 制。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总 经理 的领导 下 , 研 究并 制定 公司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 略 , 对基金 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性 的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职 责为 :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 独 立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责是 :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相 关的 业务 部门 一 起, 共同 制定 对风 险的 事 前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 职 能;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部 门根据 经营计 划 、业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定 本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制 措施 ,达 到: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 相监 督; 直接 与交 易 、 资金 、 电 脑系 统、 重要 空白 支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实行 双人负 责; 属于 单人、 单岗 处理的 业务 , 强 化后续 的监 督机 制 ; ②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凭据顺 畅传 递的 渠道 , 各 部门和 岗位 分别 在自 己的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 责, 将 风险 控 制在最 小范 围内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 码 939) ,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6月 末 , 本 集团 资产总 额216,920.67 亿元 , 较上年 末增 加7,283.62 亿 元, 增幅3.47% 。 上半年 ,本 集团 实现 利润 总额1,720.93 亿 元, 较上 年同期 增长1.30% ; 净利 润 较上年 同期 增 长3.81% 至1,390.09 亿元 , 盈利水 平实 现平 稳增 长。





2016 年 ,本 集团 先 后获得 国内 外知 名机 构授 予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获《 欧洲 货 币》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 环球 金融》 “2016 中国 最佳消 费者 银行 ” 、 “2016 亚太区 最佳 流动性 管理 银行 ” , 《 机构 投资者 》 “ 人民 币国 际化 服 务钻石 奖” , 《亚 洲银 行家 》 “中国 最佳 大型零 售银 行奖 ” 及 中国 银行业 协会 “年 度最 具社 会责任 金融 机构 奖” 。 本 集 团在英 国 《 银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行家》 2016 年 “ 世界 银行1000 强 排名 ” 中, 以一 级资 本总额 继续 位列 全球 第 2 ; 在美国 《财 富》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 名第 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 核算 处、 跨境 托 管运营 处 、 监 督稽核处 等10个职 能处室 ,在上海 设有投资 托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心, 共有员 工220余人 。 自 2007 年 起 , 托 管部 连续 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 已经 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贷经 营部 任职 ,并 在总 行公司 业务 部、 投资 托管 业务部 、授 信审 批部 担任 领导职 务。 其 拥有八 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各 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龚毅,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营业 部 并担任 副行 长, 长期 从事 信贷业 务和 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 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 理经验 。 郑绍平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投 资部 、 委 托代 理 部、 战略客 户部 ,长 期从 事客 户服务 、信 贷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验。 黄秀莲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原玎,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外机 构及 海外 业务 管理 、境内 外汇 业务 管理 、国 外金融 机构 客户 营销 拓展 等工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企 业年 金等 产 品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 前国 内 托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行 之一 。 截 至2017 年 二季度 末 , 中 国建设 银行 已托 管759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平, 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 国建 设银 行连 续 11 年获得 《全 球托 管人》 、 《 财资》 、 《环 球 金融》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 “最 佳托 管专 家——QFII ”等奖 项, 并在2016 年被 《环 球金 融 》评为 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佳 托管 银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备 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责 托管 业 务的内 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 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 从业资 格;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 新一 代托 管 应用监 督子 系统 ” ,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在 日常为 基金 投 资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 对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 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如有 重大异 常事 项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何伟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黄 念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联系人 :李 鸿岩 电话:010-66107913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复兴路 甲 23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联系人 : 马 秀艳 电话:010-85108206 传真:010-85109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 : 胡 迪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7) 中国光 大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联系人 : 穆 欣欣 电话:010-63636104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 华夏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 陈 秀良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国民 生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010-5636713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穆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信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 北京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唐 苑 传真:021-63604199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3) 平安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冯博 电话:021-50979511 传真:021-5097937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4) 上海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宁 黎明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王笑 联系电 话:021-68475732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王 璇 联系电 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94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公司网 站:www.961200.net (16)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7)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联系电 话:0472-5109729 传真:0472-5176541 客服电 话 : 内 蒙古 地区 : 0472-96016 ; 北 京地 区: 010-96016 ; 宁 波地 区 : 0574-967210 ; 深圳地 区:0755-967210 ; 成都地 区:028-65558555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18)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联系人 :董 培姗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19)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公司网 站:www.nbcb.cn (20) 武汉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 大道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小 建 联系人 :邹 君 联系电 话:027-85497270 客服热 线:96555 网站:www.whrcbank.com (21) 国元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57012 联系人 :祝 丽萍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 线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 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22) 渤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站:www.ewww.com.cn (23) 长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4) 东方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孔 亚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网站:http://www.dfzq.com.cn (25)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 17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6)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 静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网址:www.guodu.com (27) 国盛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徐 丽峰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联系人 :周 欣玲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28) 国泰君 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29) 国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0) 海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电话:021-23219991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 程 丽辉 客服电 话: 4008888001 、95553 网站:www.htsec.com (31) 中航证券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2)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 : 庞 晓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3) 平安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人 :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34) 申万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35) 世纪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1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袁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6) 长江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7) 招商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60167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 黄 婵君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8) 中国 银 河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 :田嶶 咨询电 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电话:010 -85130577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40)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炜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1) 中信 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42) 安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www.essence.com.cn (43) 光大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 李 芳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44) 恒泰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电话:0471-4972042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孙伟 客服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6) 西部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16 -17 层 地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 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7) 东海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投资 广场1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8)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电话:010-83991888 传真:010-880866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49) 华宝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0)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生 金融 中 心A 座16-18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人 :赵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马 静懿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电话:010-6083388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52) 九州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西宁 市南 川工 业园 区创业 路 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联系人 :王 斌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1 客服电 话:95305


公司网 站:www.jzsec.com (53)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54) 华西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慎修 联系人 :张 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55)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电话:0755-83702462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传真:0755-83700205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 张 亦潇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56) 民族 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赵 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7)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世 贸中 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8)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5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甲 127 号大 成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0)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 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61)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62) 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电话:010-85679888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人 :秦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63)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联系人 :洪 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www.citicsf.com (64)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5)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6)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40-43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其 聪 联系人 :高 洋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联系电 话:010-59355546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7)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 :丁 晨 客服电 话:95323 公司网 站:www.cfsc.com.cn (68)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 京市 江东 中路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步国 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客服电 话:95386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69)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 深圳 市 罗 湖区 笋岗 街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70) 蚂蚁 (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顾 祥柏 电话:13918979642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客服电 话:95188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71)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8 楼 8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6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72)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73)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公司网 站:www.zscffund.com (74)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站:www.myfund.com (75)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张蕾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76)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77)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联系人 :胡 锴隽 联系电 话: 021-2061363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78)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8105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站:www.66zichan.com (79)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80)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81)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82)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83)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大厦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84) 深圳金 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85)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 010 8918 9285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 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kenterui.jd.com (86)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马 怡 电话: 010-56282140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87)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 峰 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 话:95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8)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 13818306630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9)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 8.jrj.com.cn (90)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5 层01 、02 、03 室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15002933896 客服电 话: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1)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号天 时国 际商 贸大 厦 11 楼E 座 法定代 表人 : 吴言 林 联系人 :李 跃 电话:176 1215 4686 传真:021-53086809 客服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 www.huilinbd.com (92)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 康路 308 号 世纪 金融 广 场6 号楼6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范 泽杰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 站:www.zhengtongfunds.com (93)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1 号 泰 康金融 中 心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4008875666-129666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94)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 大 街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A 座2208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联系人 :徐 越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95)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96) 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武林 时代 商务 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上塘 路 15 号 武林 时代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张 岩 电话:0571-8665592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 话:0571-86915761 网址:www.cd121.com (97)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于龙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98)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 2123 号3 层3E-265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桂平 路 391 号 A 座五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联系人 :徐 海峥 电话:021-64389188 传真:021-64389188-102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网址:http://www.youyufund.com/ (99) 天津万 家财 富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修 辞 联系人 :王 茜蕊 电话:15321711533 传真: 无 客户电 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构 , 并另行 公告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 并另行 公 告 。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何伟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张 真珍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 北 京市 中伦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甲 6 号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 张 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 : 李 雅婷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 :昌 华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09 年 5 月11 日证监 许可 【2009 】 386 号 文核准 , 由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募集 , 募 集期 自2009 年6 月1 日到2009 年6 月26 日, 共募 集1,964,631,732.69 份基金 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24,997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09 年6月30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金的类型 混合型 。 ( 四)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迟于 开始 日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 起,本 基金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由 1000 元调 整为 10 元, 投 资人通 过销 售机 构申 购本 基金时 , 当销 售机 构设 定的 最低申 购金 额高 于该 申购 金额限 制时 , 除需满 足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外, 还应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 不得低于 100 份, 全额 赎回 时 不受该 限制 。投 资者 每个 交易账 户不 设最 低基 金份 额余额 限制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的 申购的 金额和 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3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投资 者实 质利 益的 前提 下调整 上 述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3个 工作 日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 准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随 申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投资 人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基金自2015 年3 月13日 起对 通 过 直 销 柜台 申 购 的养老 金 客 户 与 除此 之 外 的其他 投 资 者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具体如 下: (1)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 上述 申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 特定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3%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2%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归 基金 管理 人及代 销机 构所 有, 主要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等各 项费用 。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 1 年(含)-2 年 0.25 % 2 年(含)以上 0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 归基 金 财产,75 %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资 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活 动范 围 内的投 资者 调整 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对于 500 万元 ( 含) 以 上的 申购, 净申购 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投 资者 申购 长城 景气 行业龙 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6,000.00 元,T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 其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6,000.00/ (1+1.5%)=5,911.33 元 申购费 用=6,000.00 -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 额=5,911.33/1.200 =4,926.11 份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即投资 者缴 纳申 购款6,000.00 元 ,获 得4,926.11 份长城 景气 行业 龙头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 定T 日 长城景 气行 业 龙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投 资者 赎回 其持 有 的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 期 10 个月 ,则 : 赎回总 额=10,000 ×1.200 =12,000.00 元 赎回费 用=12,000.00 ×0.5% =60.00 元 赎回金 额=12,000.00 -60 =11,940.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10,000 份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获得 赎回 金 额11,940.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收市 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 不得 超 过20 个工作 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予以 公 告 。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 购和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 为了 更好 的保 护投 资人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出现 可能有 损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发 生 《基 金合 同》 或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 停公告 1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按规 定申 请将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并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登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基金 转换 收取 相应 费用, 费用 详 情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十三部 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消 费增 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品牌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稳健 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双动力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长 城积 极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优化 升级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医疗 保健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 城久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稳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新兴 产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城环 保主 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久 惠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祥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新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城新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久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久益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新视 野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源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久 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久 稳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信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城中 国智 造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转型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创新 动力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嘉 创新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收益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 之 间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 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指 投资 者可通 过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提交 申请 , 约定 每月 扣款 时间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 完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建设 银行、 招商 银行 、农 业银 行、交 通银 行、 工商 银行 、 华夏 银 行、 中 国银 行、 光大 银行 、上海 银行 、中 信银 行、 北京银 行、 民生 银行 、浦 发银行 、平安 银行、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 包 商银行 、泉 州银 行、 宁波 银行、 武汉 农 商行、 中信 建投 证券 、 国 泰君安 证券 、 申 万宏 源证券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 海通证 券、 长 城证券 、银 河证 券、 招商 证券、 国盛 证券 、 国 信证 券、 华 泰证 券、 平安 证券 、 中泰 证券 、 广州证 券 、 世 纪证 券 、 安 信证券 、 长江 证券 、 中信 证券 、 恒 泰证 券 、 中 信证 券 ( 山东 ) 、 国 融 证券 、华 宝证 券 、 民生 证券 、 九州 证券 、华 融证 券 、华 西证 券、 国海 证券 、信达 证券 、 广发证 券、 西南 证券 、 中 信期货 、中 投证 券、 华鑫 证券、 南京 证券 、 深 圳众 禄金融 控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蚂 蚁(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诺 亚正行(上海)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 司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众 升财 富( 北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北 京展恒 基金 销 售 股份 有限 公司 、北 京增 财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 海中正 达广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深 圳富 济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 深 圳金斧 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北 京肯 特 瑞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 深 圳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南 京苏 宁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上 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务 有限 公司 、江 苏汇 林保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 云湾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北 京唐 鼎耀华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 科技股 份有 限 公司、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杭州 和地 瑞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有 鱼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等 机构为 投资 者提 供本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 的服务 ,详 情请 查阅 相关 公告。 (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八 、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合 理的 资产 配置 基础上 ,通 过投 资于 景气 行业或 预期 景气 度向 好的 行业中 的 龙头上 市公 司,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持续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30-80%; 债券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0-70%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范 围为0-3% ;现金 以及 到期日 在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 金 80% 以上 的股 票资 产投资 于景 气行 业或 预期 景气度 向好 的行 业中 的龙 头企业 。 本基金 不超 过 20 % 的股 票 资产投 资于 景气 行业 龙头 以外的 其他 企业 , 获取 其 他企业 的成 长 收益。 景气 行业 龙头 以外 的其他 企业 具体 包括 :景 气行业 中的 非龙 头企 业和 非景气 行业 中 的优势 企业 。 (三)投资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将依 据市 场情 况灵 活进行 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采用 “自 上而 下” 和“自 下而 上” 相结 合的 方法进 行大 类资 产配 置。 自上而 下 地综合 分析 宏观 经济 、 政 策 环境 、 流动 性指 标等 因素 , 在此基 础上 综合 考虑 决定 股票市 场、 债券市 场走 向的 关键 因素 ,如对 股票 市场 影响 较大 的市场 流动 性水 平和 市场 波动水 平等 ; 对债券 市场 走势 具有 重大 影响的 未来 利率 变动 趋势 和债券 的需 求等 。自 下而 上地根 据可 投 资股票 的基 本面 和构 成情 况,对 自上 而下 大类 资产 配置进 行进 一步 修正 。在 资本市 场深 入 分析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参考基 金流 动性 要求 ,以 使基金 资 产 的风 险和 收益 在股票 、债 券 及短期 金融 工具 中实 现最 佳匹配 。 2、 景气行 业配 置策 略 由于不 同行 业在 不同 的经 济周期 中表 现出 不同 的运 行态势 ,本 基金 将结 合宏 观经济 分 析结果 ,运 用长 城基 金景 气行业 评价 体系 对相 关经 济指标 进行 定性 和定 量分 析,以 选择 在 不同经 济环 境下 景气 度较 高的行 业作 为股 票资 产配 置的重 点。 本基金 将在 申银 万 国 23 个 一级行 业分 类标 准的 基础 上, 参考 各行 业主 营业 务构 成和运 作特点 确定 景气 行业 的评 价对象 。 对 于子行 业划 分较 为细致 的一 级行 业, 如 医药 生物行 业 、 化工行 业, 本基 金将 以具 体子行 业作 为考 虑对 象范 围,利 用长 城基 金景 气行 业评价 体系 进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行行业 景气 度判 断。 对于 行业内 企业 主营 业务 和运 作模式 较为 相近 的行 业, 本基金 将以 一 级行业 作为 考虑 对象 范围 ,评价 行业 景气 度。 长城基 金景 气行 业评 价体 系 评价维 度 具体指 标 财务评 价 预期行 业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 行业 平均 毛利 率 、 净利润 变化 率 行业存 货、 应收 账款 、现 金流、 债务 结构 政策评 价 国家政 策 产业政 策 科技发 展和 技术 进步 股票市 场评 价 相对估 值指 标 流动性 、换 手率 (1) 财务 评价 ①预期 行业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率 、行 业平 均毛 利率 、净利 润变 化率 主营业 务收 入是 一个 行业 存续、 发展 的基 础, 通过 计算一 个行 业的 加权 平均 主营业 务 收入增 长率 ,并 进行 纵向 的历史 比较 ,可 以比 较清 晰地了 解该 行业 产品 的需 求变化 情况 , 从产品 需求 的角 度反 映行 业的景 气度 。 除了重 点考 察预 期行 业主 营业务 收入 增长 率, 本基 金将考 察行 业历 史平 均毛 利率和 净 利润的 变动 情况 ,以 了解 行业的 成本 、收 益构 成, 进一步 确定 该行 业是 否具 备景气 度。 财 务评价 指标 情境 分析 表归 纳了判 断一 个行 业景 气度 的参考 标准 ,以 考察 预期 行业主 营业 务 收入增 长率 、行 业平 均毛 利率和 净利 润变 化率 之间 的交互 作用 对行 业景 气度 的影响 。 财务评 价指 标情 境分 析表 预期行 业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行业平 均毛 利率 景气度 情形1 上升 上升/ 不变 上升 情形2 上升/ 不变 上升 上升 情形3 上升 下降 参考净 利润 变化 情形4 下降 不变/ 下降 下降 情形5 不变/ 下降 下降 下降 情形6 下降 上升 参考净 利润 变化 以情形6 为 例, 当行 业主 营业务 收入 增长 率出 现下 滑,行 业平 均毛 利率 上升 时,需 考 察净利 润的 变动 情况 以分 析价格 、成 本、 销售 情况 的变化 ,从 而确 定行 业景 气度。 对某 些 具体行 业进 行分 析时 ,采 用的财 务评 价指 标将 做一 定的调 整, 如银 行业 。本 基金在 考察 银 行业景 气度 时, 将根 据银 行业的 具体 情况 ,分 析其 净息差 、净 利差 、拨 备覆 盖率等 具有 行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业特征 的指 标, 而不 采用 分析制 造业 、工 业企 业时 通用的 毛利 率指 标。 ②行业 存货 、应 收账 款、 现金流 、债 务结 构 行业存 货、 应收账 款、 现金 流和债 务结 构等 指标 考察 的重点 在于 行业 内企 业的 流动性 。 当行业 处于 景气 周期 时, 其 存货 周转 率、 应收 账款 周转率 较高 ,一 定程 度上 反映了 产品 的 市场需 求较 为旺 盛, 企业 流动性 也相 应充 足。 流动性 指标 在行 业具 备景 气度时 通常 能稳 定在 一定 的水平 , 但当 行业 景气 拐点 出现时 , 这些指 标往 往会 出现 下行 趋势, 表现 为企 业存 货数 量增加 ,应 收账 款回 收不 利,现 金流 紧 张,公 司的 杠杆 率上 升。 这种情 形下 ,公 司再 融资 能力将 会降 低, 信用 评级 下降, 流动 性 缺失, 该行 业的 营运 和发 展将受 到严 重阻 碍。 本基 金特别 将上 述四 个指 标作 为行业 运作 状 况的指 针, 以及 时发 现行 业景气 度和 投资 机会 的变 化,尤 其是 景气 度的 恶化 。 (2) 政策 评价 ①国家 政策 国家政 策 对 行业 的扶 持通 常是改 变一 个行 业景 气度 的标志 。考 虑到 政策 出台 与行业 景 气度提 升的 时点 之间 可能 存在一 定的 时滞 性, 即政 策不能 直接 体现 为行 业主 营业务 收入 的 大幅度 提高 或者 毛利 率、 净利润 的稳 步上 升, 本基 金将持 续跟 踪国 家相 关新 政,关 注政 策 的落实 情况 ,及 时捕 捉行 业景气 度发 生提 升的 时机 。 ②产业 政策 产业政 策出 台, 尤其 是行 业整合 等相 关政 策进 入实 质操作 阶段 ,将 有助 于整 合行业 资 源,提 高企 业营 运效 率和 要素利 用率 ,从 而使 行业 进入景 气周 期。 本基 金将 重点分 析产 业 政策的 贯彻 效果 和实 施后 行业的 运作 效率 ,以 确定 行业景 气是 否出 现。 另外 ,产业 进入 壁 垒相关 的政 策将 有助 于遏 制新的 竞争 者的 出现 ,此 时本基 金对 于产 业的 分析 将集中 在现 有 竞争态 势对 行业 运作 效率 提升程 度的 评价 上。 ③科技 发展 和技 术进 步 本基金 从两 个层 面观 察和 分析科 技发 展和 技术 进步 对行业 景气 度提 升的 作用 。第一 个 层面是 生产 、流 通环 节由 于新技 术的 运用 使运 营效 率提高 ;第 二个 层面 是新 产品的 推出 对 产业格 局乃 至社 会发 展的 影响。 新技术 在生 产、 流通 环节 的运用 将提 高行 业的 运作 效率, 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产能 和 产品周 转率 ,从 而提 升行 业潜在 价值 。本 基金 将关 注用于 生产 、流 通环 节的 新技术 对于 行 业景气 的贡 献程 度。 本基金 从以 下三 个方 面判 断新产 品的 出现 对行 业景 气度的 影响 : (1 )新 产品 是原有 产 品的有 效替 代。 新产 品的 推出替 代了 原来 存在 的效 率较低 的老 产品 ,消 费群 体出于 提高 产 品使用 效率 的考 虑将 更多 地采用 新产 品, 从而 提高 了产品 销售 和周 转, 附加 值更高 的新 产 品市场 份额 将逐 步提 升。 (2 ) 新 产品有 效弥 补了 市场 需 求的空 白。 通过 对 潜 在需 求 的满足 , 新产品 将能 迅速 在潜 在市 场占据 一席 之地 ;并 且基 于其市 场先 行者 的地 位, 替代产 品的 出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现和发 展将 受到 有效 遏制 , 对行业 来说 是一 个积 极的 影响。 (3 ) 新 产品的 出现 创 造了需 求。 科技进 步将 创造 无限 可能 ,里程 碑式 的新 产品 的推 出将颠 覆人 类固 有的 生活 、工作 方式 。 由于生 活、 工作 方式 的改 变,生 产效 率的 提高 ,人 类社会 对新 产品 的需 求将 逐步提 升, 从 而对行 业的 景气 度带 来持 续改善 。 (3) 股票 市场 评价 ①相对 估值 指标 从财务 和政 策的 角度 进行 评估更 多地 是从 行业 基本 面角度 出发 分析 行业 景气 度,分 析 相对估 值指 标是 为了 判断 景气行 业的 估值 高 低 ,以 选择恰 当的 买入 时点 。相 对估值 指标 如 PE 、PB 反映 了市 场价 格和 企业盈 利或 企业 净资 产之 间的关 系。 相对 估值 指标 可以被 分解 成 市场价 格维 度(P) 和企 业 盈利(E)/ 净 资产(B) 维度 。 综合考 察行 业相 对估 值指 标的两 个维 度与市 场相 对估 值指 标两 个维度 之间 的变 化方 向和 幅度, 以及 行业 相对 估值 指标两 个维 度 的历史 变化 情况 ,能 将企 业基本 面信 息与 价格 信息 结合起 来, 帮助 基金 管理 人判断 行业 估 值的合 理区 间, 选择 相应 的投资 时点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行 业相 对估 值指 标的 横向、 纵向 分 析,选 择估 值位 于合 理区 间下限 的景 气行 业或 预期 景气度 向好 的行 业进 行投 资, 动 态构 建 资产组 合。 ②流动 性、 换手 率 本基金 的投 资限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进 行行业 配置 时, 本基 金将 考察各 个 行业的 流动 性和 换手 率指 标,参 考基 金的 流动 性需 求,以 降低 股票 资产 的流 动性风 险。 3、 个股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 80 % 以 上 的股 票资 产 投 资 于 景气 行 业 或预期 景 气 度 向 好的 行 业 中的龙 头 企 业, 分享 景气 行业 成长 收 益。 此外 , 以不 高于20 % 的股票 资产 投资 于其 他企 业, 以适 度提 高本基 金的 投资 灵活 性, 获取景 气行 业龙 头以 外股 票的超 额收 益。 (1) 景气 行业 龙头 企业 选 择 在景气 行业 评价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以 主营 业务 收入 行业占 比指 标作 为确 定景 气行业 的 龙头企 业的 主要 指标 。主 营业务 收入 不仅 反映 了企 业产品 的市 场接 受度 ,也 从一定 程度 上 反映了 企业 规模 。在 此基 础上, 本基 金兼 顾不 同行 业的特 点, 考察 净利 润行 业占比 、产 品 市场份 额占 比、 企业 的盈 利能力 、分 红派 现能 力、 品牌价 值、 财务 稳健 等指 标,并 对企 业 基本面 其他 方面 进行 深入 研究, 选取 目前 位于 行业 前列的 公司 和能 快速 成为 未来行 业内 领 先的优 秀公 司, 作为 景气 行业龙 头企 业。 (2) 其他 企业 选择 景气行 业龙 头以 外的 其他 企业具 体包 括: 景气 行业 中的非 龙头 企业 和非 景气 行 业中 的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优势企 业。 其他 企业 的选 择主要 考察 企业 运作 的稳 定性、 持续 性和 成长 性, 重点从 以下 几 个方面 进行 判断 : 核心竞 争力 :通 过分 析公 司的治 理结 构、 管理 团队 、上下 游关 联度 、行 业风 险的把 握 能力、 议价 定价 能力 、创 新能力 等企 业文 化要 素, 以及技 术优 势、 管理 优势 、资源 垄断 优 势、突 破行 业瓶 颈的 能力 等关键 因素 来评 估企 业的 核心竞 争力 。 持续增 长率 :本 基金 以公 司未来2-3 年的 复合 增长 率作为 其他 企业 筛选 的关 键指标 , 强调其 增长 的核 心竞 争力 因素, 淡化 行业 因素 。 资产盈 利能 力、 周转 率以 及预收 款: 某个 公司 基本 面的转 好或 持续 增长 的先 期指标 之 一 是 公 司 的资 产 盈 利能 力, 特 别 是 资产 回 报 率(ROA)、 净 资 产 收益 率 (ROE ) 、资 本 收 益率 (ROIC ) 、 周 转率 以及 预收 款。 明 显高 出同 业的 周转 率水平 及预 收款 的持 续增 长可预 示该 公 司具有 良好 增长 潜力 以及 较高的 保障 性。 毛利率 :本 基金 重视 毛利 率维持 在较 高水 平或 能够 稳步提 升的 企业 。 相对估 值指 标: 运用PEG 、企业 价值 倍数 (EV/EBITDA)、 PE 等 相对 估值 指标 定量研 究 来构建 其他 企业 股票 组合 。其中 最主 要的 估值 标准 是 PEG ,它 能够 很好 地反 映公司 的成 长 性以及 目前 的静 态估 值水 平,本 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备较 低 PEG 的其 他企 业。 4、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股票 市场 投资 风险 和不 确定性 增大 时, 本基 金将 择机把 部分 资产 转换 为债 券资产 , 或通过 参与 一级 股票 市场 、债券 市场 交易 获取 低风 险收益 ,以 此降 低基 金组 合资产 风险 水 平。 本 投资 组合对 于债 券的 投资以 久期 管理 策略 为基 础, 在 此基 础上结 合收 益率 曲线策 略 、 个券选 择策 略、 跨市 场套 利策略 对债 券资 产进 行动 态调整 ,并 择机 把握 市场 低效或 失效 情 况下的 交易 机会 。 (1) 久期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量 化模 型, 通过 预测 利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的 目 标平均 久 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将债 券市 场视 为金 融市场 整体 的一 个有 机部 分,通 过“ 自上 而下 ”对 宏观经 济 形势、 财政 与货 币政 策, 以及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等 因素的 分析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收 益率 曲 线可能 移动 的方 向和 方式 ,并据 此确 定资 产组 合的 平均久 期。 当预 测利 率和 收益率 水平 上 升时, 建立 较短 平均 久期 或缩短 现有 债券 资产 组合 的平均 久期 ;当 预测 利率 和收益 率水 平 下降时 ,建 立较 长平 均久 期或增 加现 有债 券资 产组 合的平 均久 期。 债券资 产投 资建 立的 分析 框架包 括宏 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金 融指 标, 分析 金融 市场中 各 种关联 因素 的变 化, 从而 判断债 券市 场趋 势。 宏观 经济指 标有 GDP 、CPI 、PPI 、固 定资 产 投资、 进出 口贸 易; 货币 金融指 标包 括货 币供 应 量 M1/M2 、新 增贷 款、 新增 存 款、超 额准 备金率 。宏 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金 融指 标将 用以 分析 央行的 货币 政策 ,以 判断 市场利 率变 动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方向; 另一 方面 ,央 行货 币政策 对金 融机 构的 资金 流也将 带来 明显 的影 响, 从而引 起债 券 需求变 动。 本基 金在 对市 场利率 变动 和债 券需 求变 动进行 充分 分析 的基 础上 ,选择 建立 和 调整最 优久 期债 券资 产组 合。 (2)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确定 资产 组合 平均久 期的 基础 上, 根据 利率期 限结 构的 特点 ,以 及收益 率 曲线斜 率和 曲度 的预 期变 化,遵 循风 险调 整后 收 益 率最大 化配 比原 则, 建立 最优化 的债 券 投资组 合, 例如 子弹 组合 、哑铃 组合 或阶 梯组 合等 。 (3) 个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个券 基本 面和估 值的 研究 ,选 择经 信用风 险或 预期 信用 风险 调整后 收 益率较 高的 个券 ,收 益率 相同情 况下 流动 性较 高的 个券以 及具 有税 收优 势的 个券。 在个券 基本 面分 析方 面,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信 用评 级良好 的个 券, 预期 信用 评级上 升 的个券 和具 有某 些特 殊优 势条款 的个 券。 在个 券估 值方面 ,本 投资 组合 将重 点关注 估值 合 理的个 券, 信用 利差 充分 反映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风险 溢价要 求的 个券 ,经 风险 调整后 的收 益 率与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具有相 对优 势的 个券 。 (4) 跨市场 套利 跨市场 套利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从债 券各 子市 场所 具有 的不同 运行 规律 、不 同参 与主体 和 不同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差异 中发掘 套利 机会 ,从 而进 一步增 强债 券组 合的 投资 回报。 我国债 券市 场目 前由 交易 所市场 和银 行间 市场 构成 。由于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 易方式 等 市场要 素不 同, 使得 两个 市场在 资金 面、 利率 期限 结构、 流动 性等 方面 都存 在着一 定的 差 别。本 基金 将在 确定 套利 机会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寻 找合适 的介 入时 机, 进行 一定的 跨市 场 套利。 (5) 把握市 场低 效或 失效 状况 下的交 易机 会 在市场 低效 或失 效状 况下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 以及优化 策略对 资产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与 调整 ,捕 捉交 易机 会,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① 新券发 行溢 价策 略 在特殊 市场 环境 下新 券发 行利率 可能 远高 于市 场合 理收益 率, 在发 行时 认购 新券可 能 获得超 额收 益。 ② 信用利 差策 略 不同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存在 合理的 信用 利差 ,由 于短 期市场 因素 信用 利差 可能 暂时偏 离 均衡范 围, 从而 出现 短期 交易机 会。 通过 把握 这样 的交易 机会 可能 获得 超额 收益。 5、现 金管 理 本基金 将利 用银 行存 款 、 回 购和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短期 金融工 具进 行有 效的 现金 流管理 , 在满足 赎回 要求 的前 提下 ,有效 地在 现金 、回 购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等 短期 金 融工具 之间 进行 灵活 配置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6、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取 最大 的收 益, 以不 改变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为首 要条件 ,运 用有 关数 量模 型进行 估值 和风 险评 估, 谨慎投 资。 此外,本 基金还 将根据市 场情况,适 度参与 新股申 购(含增发 新股) , 以增加 收益。 本基金 组合 的新 股申 购( 含增发 新股 )策 略主 要体 现在从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 估值水 平、 市 场环境 三方 面选 择新 股申 购的参 与标 的、 参与 规模 和新股 的卖 出时 机。 通过 深入分 析新 股 上市公 司的 基本 情况 ,结 合新股 发行 当时 的市 场环 境,根 据可 比公 司股 票的 基本面 因素 和 价格水 平预 测新 股在 二级 市场的 合理 定价 及其 发行 价格, 指导 新股 询价 ,在 有效识 别和 防 范风险 的前 提下 ,获 取较 高的低 风险 收益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今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 投 资范 围。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 宏观 经济 环境 、国 家 政策和 市场 周期 分析 ; (3) 上市 公司 财务 品质 和 管理能 力, 以及 对公 司盈 利增长 能力 的预 测。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 策略 研究 小组 定期 对 宏观经 济、 市场 、 行 业、 投 资品种 和投 资策 略等 提出 分析 报 告,为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经 理提 供投 资决 策依 据;对 于可 能对 证券 市场 造成重 大影 响 的突发 事件 ,及 时提 出评 估意见 及建 议; (2) 行 业公 司研 究小 组负 责建立 和维 护公 司各 层级 股票库 , 提 供重 点股 票的 基本 面 情 况及投 资要 点分 析; (3) 基 金经 理在 对经 济形 势和市 场运 作态 势进 行分 析后, 拟定 下一 阶段 基金 资产 配 置 安排, 撰写 《投 资策 略报 告》, 并对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进行 说明 。基 金经 理需 明确各 类资 产 在基金 资产 中所 占比 重, 对行业 和债 市进 行基 本面 分析, 最终 确定 股票 资产 行业配 置情 况 和债券 配置 方法 ,做 出《 资产配 置提 案》 和重 点券 种投资 方案 ,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讨 论 ; (4)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经理 上报 的资 产配 置提 案基础 上进 行讨 论, 并确 定下 一 阶 段的资 产配 置和 重点 券种 投资决 定, 会议 决定 以书 面形式 下达 给基 金经 理; (5)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的 资 产 配置 决议 和重 点券种 投资 决定 , 基 金经 理负 责 在 股票库 和固 定收 益产 品库 中选择 投资 的品 种, 确定 组合方 案; (6) 在基 金经 理权 限内 的 投资, 由基 金经 理自 主实 施; 超 过基 金经 理权 限的 , 根据 规 定须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员 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的 ,经 批准 后实 施。 3、交 易指 令的 下达 和执 行 (1) 基金经 理以 电子 口令 形式 或书面 形式 向集 中交 易室 下达交 易指 令;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2) 集中交 易室 主管 组织 交易 员根据 有关 规定 对投 资指 令的合 规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 性 进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令 合法、 合规 ,同 时拟 定交 易计划 ; (3) 交易员 准确 及时 执行 ; (4) 集中交 易室 主管 组织 、监 督交易 员完 成交 易; (5) 集中交 易室 及时 反馈 市场 信息, 保持 与基 金经 理的 有效沟 通。 4、投 资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 (1) 风险控 制与 审计 委员 会成 员、投 资总 监、 集中 交易 室主管 以及 监察 稽核 人员 负 责 投资交 易风 险监 控;


(2)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组织 实施 监控措 施, 通过 交易 系统 检查包 括投 资集 中度 、投 资 组 合比例 、投 资禁 止、 投资 限制、 投资 权限 等交 易情 况,对 投资 风险 进行 日常 监管, 确保 投 资目标 实现 以及 投资 限制 的执行 ,并 定期 向风 险控 制与审 计委 员会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提 交 合规监 察报 告; (3) 集中交 易室 在执 行交 易指 令时, 复核 交易 指令 的合 规性并 及时 报告 ;


(4) 集中交 易室 主管 有权 修正 交易员 的交 易行 为; (5) 基金清 算室 通过 交易 数据 的核对 ,对 当日 交易 操作 进行复 核, 如发 现有 违反 《 证 券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公 司相关 管理 制度 的交 易操 作,须 立刻 向 投资总 监汇 报, 并同 时通 报监察 稽核 部及 相关 基金 经理; (6) 在交易 系统 中, 对可 量化 的投资 限制 进行 实时 交易 预警; (7) 基金绩 效评 估和 风险 管理 岗位定 期出 具基 金绩 效评 估和风 险管 理报 告, 基金 经 理 根据有 关意 见对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55%×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 +45% ×中 债总 财富 指数 收 益率。 沪深300 指 数选 取了A 股 市场上 规模 最大 、流 动性 最好 的300 只股 票作 为其 成份股 , 较好地 反映 了A 股市 场的 总体趋 势, 是目 前市 场上 较有影 响力 的股 票投 资业 绩比较 基准 。 中债总 财富 指数 的编 制采 用了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结算 数据、 交易 所债 券的 成交 数据、 债券 柜 台的双 边报 价、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双 边报 价以 及市 场成员 收益 率的 估值 数据 ,并参 考了 中 国债券 市场 中部 分核 心成 员的收 益率 估值 数据 ,以 更好地 反映 债券 价格 信息 。中债 总财 富 指数是 目前 市场 上较 有影 响力的 债券 投资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股票 投资 范围 为 30-80%, 债券 投资 范围 为 0-70%。本 基金对 沪 深300 指数 和中 债总财 富指 数分 别赋 予 55% 和 45% 的 权重 符合 本基 金 的投资 特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 时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长 期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金 ,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为 中 高 风险、 中 高 收益 产品 。 (七)建仓期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八)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 制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的资 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40 %; (6)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30-80% ;债券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范 围为0-70%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 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九)基金的融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 及 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及 债权 人 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 除 依法 行使 股东 权利 之外, 不直接 参 与所 投资 上市公 司 的经营 管理 ;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托管 人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根 据本基 金合同规定 , 于2018年1 月19日复核 了本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的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年9月30 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2,763,091.78 67.06 其中: 股票


52,763,091.78 67.0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000,000.00 10.1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619,137.11 19.85 8 其他资 产


2,294,340.03 2.92 9 合计





78,676,568.92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1,441,691.78 73.5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321,400.00 1.8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2,763,091.78 75.41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460 赣锋锂 业 40,000 3,492,000.00 4.99 2 600522 中天科 技 235,000 3,358,150.00 4.80 3 600487 亨通光 电 91,000 3,130,400.00 4.47 4 002497 雅化集 团 165,000 3,047,550.00 4.36 5 002821 凯莱英 42,818 2,578,071.78 3.68 6 000063 中兴通 讯 85,000 2,405,500.00 3.44 7 600884 杉杉股 份 97,000 2,339,640.00 3.34 8 002466 天齐锂 业 31,000 2,178,990.00 3.11 9 600498 烽火通 信 66,200 2,158,120.00 3.08 10 002709 天赐材 料 40,000 2,138,000.00 3.06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注: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有 债券 。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持有 债券 。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股指 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 式等, 暂不 参 与股指 期货 交易 。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 式等, 暂不 参 与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国债 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0.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报告 期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除 中兴 通讯 发行 主体外 ,其 他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未 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中兴通 讯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中 兴通 讯或 公司 ) 于 2017 年3 月8 日 发布 “关 于重 大事项 进展 公告 ” , 公 告称 : 公 司已 就美 国商 务部 工 业与安 全局 (BIS) 、 美国 司 法部 (DOJ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及美国 财政 部海 外资 产管 理办公 室(OFAC )对 公司 遵循美 国出 口管 制条 例及 美国制 裁法 律 情况的 调查 达成 协议 。鉴 于公司 违反 了美 国出 口管 制法律 ,并 在调 查过 程中 因提供 信息 及 其他行 为违 反了 相关 美国 法律法 规, 公司 已同 意认 罪并支 付合 计892,360,064 美元 罚款 。 此外,BIS 还 对公 司处 以 暂缓执 行的 3 亿美 元罚 款 ,在公 司于 七年 暂缓 期内 履行与 BIS 达 成的协 议要 求的 事 项 后将 被豁免 支付 。公 司 与 OFAC 达成 的协 议签 署即 生效 ,公司 与 DOJ 达成的 协议 在获 得德 克萨 斯州北 区美 国地 方法 院 ( 以下简 称 “ 法院 ” ) 的 批准 后生效 , 法 院 批准公 司 与DOJ 达成 的协 议是 BIS 发 布和 解令 的先 决条件 。同 时, 公司 与 DOJ 达成 的协 议 获得法 院批 准、 公司 认罪 及 BIS 助 理部 长签 发和 解 令后,BIS 会 建议 将公 司 从实体 名单 移 除。 本基金 管理 小组 分析 认为 , 中兴 通讯 在美 国的 违规 事项已 经结 案, 罚款 在 2016 年年 报 中已经 计提 ,作 为通 讯设 备行业 的龙 头公 司, 其未 来成长 的不 确定 因素 已经 消除。 本基 金 经理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本公 司投资 管理 制度 , 在 投资 授权范 围内 ,经 正常 投资 决策程 序对 中 兴通讯 进行 了投 资 。 11.2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未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股 票。 11.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6,528.7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73.12 5 应收申 购款 2,244,738.1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94,340.03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2821 凯莱英 2,578,071.78 3.68 新股锁 定 11.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九、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 数据截 止 日为2017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不代 表未 来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十、基金的财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 年6 月30 日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1.00% 1.37% 7.69% 1.17% 3.31% 0.20% 2010 年 1 月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1.53% 1.23% -5.57% 0.87% 17.10% 0.36% 2011 年 1 月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5.54% 1.02% -12.02% 0.72% -13.52% 0.30% 2012 年 1 月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5.54% 0.95% 5.78% 0.70% -0.24% 0.25%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8.72% 1.06% -4.65% 0.77% 13.37% 0.29%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39% 1.05% 32.51% 0.67% -12.12% 0.38% 2015 年 1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1.86%


2.76%


8.72%


1.37%


23.14%


1.39%


2016 年 1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9.82% 1.70% -5.26% 0.78% -24.56% 0.92% 2017 年 1 月1 日至 2017 年9 月30 日 9.97% 1.04% 8.38% 0.32% 1.59% 0.72%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7 年9 月30 日 29.58% 1.47% 33.49% 0.85% -3.91% 0.62%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 资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 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 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并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合 理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止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截止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受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截止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帐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帐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 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可 以 从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2、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行 分档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金自2015 年3 月13日 起对 通 过 直 销 柜台 申 购 的养老 金 客 户 与 除此 之 外 的其他 投 资 者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具体如 下: (1)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 上述 申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 特定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3%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2%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对于 500 万元 ( 含) 以 上的 申购, 净申购 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投 资者 申购 长城 景气 行业龙 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6,000.00 元,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 其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6,000.00/ (1+1.5%)=5,911.33 元 申购费 用=6,000.00 -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 额=5,911.33/1.200 =4,926.11 份 即投资 者缴 纳申 购款6,000.00 元 ,获 得4,926.11 份长城 景气 行业 龙头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 含) -2 年 0.25% 2 年( 含) 以上 0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 定T 日 长城景 气行 业 龙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投 资者 赎回 其持 有 的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 期 10 个月 ,则 : 赎回总 额=10,000 ×1.200 =12,000.00 元 赎回费 用=12,000.00 ×0.5% =60.00 元 赎回金 额=12,000.00 -60 =11,940.00 元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即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10,000 份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获得 赎回 金 额11,940.00 元。 3、转 换费 用 (1)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二 部分 构成 ,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基 金转换 费用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转入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剩余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转 入基金 财 产所有 。 ①如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入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转 入总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转 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长城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10 万 份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 为 100 天 , 决 定转换 为本 基金 ,假 设转 换当日 转入 基金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50 元, 转出基 金 ( 长 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0 ,申 购补差 费率 为 1.5%, 则可 得到的 转换 份 额及基 金转 换费 为: 转出金 额=100,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0 转入总 金额 =100,000 -0 =100,00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00,000 -100,000/(1+1.5%) =1,477.83 元 转入净 金额 =100,000 -1,477.83 =98,522.17 元 转入份 额=98,522.17/1.25 =78,817.74 份 基金转 换费 =0 +1,477.83 =1,477.83 元 ②如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某 投 资者 持有 本基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 为100 天 , 决 定转 换为 长城 货币 市 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假 设转 换当日 转出 基金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转出基 金对 应 赎回费 率 为0.5%, 申购 补 差费率 为 0 ,则 可得 到的 转换份 额及 基金 转换 费为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转出金 额 =100,000 ×1.25 =125,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125,000 ×0.5% =625 元 转入总 金额 =125,000 -625 =124,375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转入净 金额 =124,375 -0 =124,375 元 转入份 额 =124,375/1 =124,375 份 基金转 换费 =125,000 ×0.5% =625 元 (2) 对 于实 行级 差申 购费 率(不同 申购 金额 对应 不同 申 购费率 的基 金) , 以转 入总 金额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如 转入 总金 额对应 转出 基 金申购 费或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为固 定费 用时 ,申 购补 差费用 视 为0。 (3)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的 25 %计入 转出 基金 资产 (基 金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4) 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 及的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均按基 金合 同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规定费 率执 行, 对于 通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费 率优 惠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按 照 本公司 最新 公告 的 相 关费 率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资 人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 归 基金 管 理人及 代销 机构 所有 , 主 要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等 各项费 用。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回 人承 担, 赎回 费将 按照赎 回当 时 适用的 费率 收取 , 所 收取 赎回费 的 25 % 归入 基金 资 产, 其 余部 分作 为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 续费支 出。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五)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如果 基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 意,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规 定时 间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编 制 并在 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1 日 。 (二)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三)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四)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有 关销 售机构 及其 网点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长 期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金 ,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为 中高 风险、 中高 收益 产品 。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 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股 权分 置改 革与 非流通 股流 通政 策等 国家 经济政 策 及资本 市场 政策 的变 化会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映 出来, 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同 时也 影响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并 在 一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 的收益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及人员 素质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如 果本 基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盈 利下降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会下 跌, 或上 市公司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收益减 少。 虽 然本基 金将 通过 分散 化投 资来降 低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收 益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分 配, 而通 货膨 胀将使 现金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影 响 基金收 益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证券 市场 存在 大幅 波动 的可能 ,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如果 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 额赎 回申 请,而 部分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就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三)管理风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技 能、 经 验及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影 响 其对相 关信 息、 经济 形势 及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四)其它风险 1、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 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2、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3、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4、其 它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 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及代 理商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 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收费 方式 或降 低赎回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费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 生效之 日起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 景气 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对 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 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25) 不从 事 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 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 割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18)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 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召 开事 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收 费方 式或 降低赎 回 费率;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召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50% ,下 同);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 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④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⑤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登记 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 权 益登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期后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2) 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 公告。 (4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但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持 人可 自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行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通 过 的 一 般决 议 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 人应 当 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 准 或者 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2 ) 生 效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②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③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②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③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④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⑤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⑥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⑦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⑧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⑨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⑩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① -③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本基 金合 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加盖 公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 字, 在 基金 募集 结束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基金 合 同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之日止 。 2、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3、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八 份, 除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各持 两份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各持 有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4、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 登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 景气 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何伟 成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 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 行核查 。如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更新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特 殊情形 ,双 方协 商处 理。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30-80%; 债券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0-70%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范 围为0-3% ;现金 以及 到期日 在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 金 80% 以上 的股 票资 产投资 于景 气行 业或 预期 景气度 向 好 的行 业中 的龙 头企业 。 本基金 不超 过 20 % 的股 票 资产投 资于 景气 行业 龙头 以外的 其他 企业 , 获取 其 他企业 的成 长 收益。 景气 行业 龙头 以外 的其他 企业 具体 包括 :景 气行业 中的 非龙 头企 业和 非景气 行业 中 的优势 企业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本 基金投 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监督 资 产组合 中投 资于 景气 行业 龙头企 业的 股票 资产 和投 资于其 它企 业的 股票 资产 占比符 合上 述 比例, 监督 本基 金的 运作 符合景 气行 业龙 头企 业主 题型产 品的 投资 限定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 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的资 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40 %; (4)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30-80% ;债券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范 围为0-70%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2)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 只 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名 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结算 。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 向基 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根 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明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 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基金 投 资的 受限证 券 须为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本基 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2) 本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基金 管理人 应制订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并经 其董事会 批准 。 风 险处 置预 案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要 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动 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应 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3)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投 资受限证券 的流动 性风险 负责,确保 对相关 风险采 取积极有 效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 对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赔 偿基 金 托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4) 本基金 投 资的 受限证 券 限于可由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 中央国 债登记结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管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5) 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 不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 保证 金。 (6) 本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基金 管 理人 应至少 于投资前三 个工作 日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 并 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①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②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③非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 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④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7) 基金管 理人应 在本基 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量 、 总 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有 关投资受 限证券 比例如违 反有关限 制规定 ,在合理 期限内未 能进行 及时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8)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①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②在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管 理工作方面 有关制 度、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 的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③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情 况。 ④信息 披露 情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情况 异常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接 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说明 原因 和解 决 措施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7、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9、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 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 机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资金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可 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资金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在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 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要求 或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账单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网站 、 电 话等 方式 向本 基 金管理 人定 制对 账单 。 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对 账单定 制情 况, 向账 单期 内发生 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本 公司 旗 下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但 由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写 或未 及 时更新 相关 信息 (包 括姓 名、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邮寄 地址 、邮 政编 码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电话服务 1、24 小时 自动 语音 应答 服务,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净值查 询、 基金 账户 查询 、基金 信 息查询 等服 务。 2、工 作时 间由 专门 客服 人 员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 业务 咨询( 包括 公司 信息 、基 金信息 、 基金投 资指 南等 )及 投诉 受理等 服务 。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序 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交 通银行开展的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07/03 2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交 通银行开展的网上银行申购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07/03 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山鼎设计)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07/06 4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上海挖财金融为旗下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及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07/20 5 关于增加华鑫证券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同时实 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07/21 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西证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含定投- 放开折扣限 制)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07/21 7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江苏汇林保大为旗下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07/25 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招商轮船)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07/25 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08/01 1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沙钢股份)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08/04 11 长城基金关于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开通定投和转换业 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08/14 12 关于增加云湾投资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实行费 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08/16 1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科恒股份、 神雾环保)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09/05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14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09/15 1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金环境)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09/19 1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不含 认购、含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09/29 17 关于增加一路财富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10/16 18 长城基金关于参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不含认购、含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10/16 19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奕丰金融服务(深圳) 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10/17 20 关于增加南京证券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10/18 2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南京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不含 认购、含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10/18 2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环股份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11/07 23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11/08 24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11/10 2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广发银行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不含认购、含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11/15 2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铝业)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11/18 27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11/22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28 2017 年 11 月 23 日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万达电影)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11/23 2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亨通光电)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12/06 30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12/15 3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流通受限 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12/20 32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中 金公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12/22 3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商赢环球)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12/26 3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通过工商银行定期定额投资实行费 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2/29 35 本期刊登的其他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 场所以 及 相关网 站,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印件 ,但 应 以正本 为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直 接 登 录 基金 管 理 人 的 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 阅 和下 载 招 募说明 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长 城景气 行业 龙头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文件 (二)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一八年二 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