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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鑫富A(001221)

国联安鑫富: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以通 讯方式 召 开 国联安 鑫富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第二次 提 示性 公告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基金管理 人”) 已于2018
年2 月12 日 在《中 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及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www.gtja-allianz.com) 发布了 《国联安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以通讯 方式召 开 国联安鑫 富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公 告》 。 为了 使本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顺
利召开, 现发 布关于 召开本次 会议的 第 二 次提示 性公告 。 
 
一、召开 会议基 本 情况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和 《 国联安 鑫富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 定, 国 联安 鑫富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的基金管 理人国联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 ) 决定 以通讯 开 会方式召 开本基 金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终 止本基 金基 金 合同 相 关 事 宜, 会 议具体 安 排 如下 : 
1 、 会 议召开 方式: 通讯 开会 方式。 
2 、 会 议投票 表决起 止时间: 自 2018 年 2 月 12 日起 至 2018 年 3
月 14 日 17 : 00 止( 投票表决 时间 以 本 基金管理 人收到 表 决票时间 为
准) 。 3 、 会 议通讯 表决票 的寄达地 点: 
基金管理 人:国联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 中国 ( 上海)自 由贸易 试 验区 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邮政编码 :200121 
联系人: 茅斐 
联系电话 :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 长途话 费) 
传真:021-50151587 
请在信封 表面注 明: “国联安 鑫富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 专 用 ” 。 
 
二、会议 审议事 项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为 《 关于 终止 国联安 鑫 富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有 关事项 的 议案》 (见附 件一 ) 。 
上述议案 的说明 请 见 附件四 《关于 终止 国联安鑫 富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有 关事项的 说明》。 
 
三、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权益登 记 日 
本次大会 的权益 登 记日为 2018 年 2 月 12 日 , 即 该日下 午 交易时
间结束后 , 在 国 联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登记在册 的 本基 金 全体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均 有权 参 加本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并投票 表 决 。 
 四、投票 方式 
1 、 本 次会议 表决票 详见附件 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从 相 关报纸
上剪裁、 复印 表 决票 或 登录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
下载并打 印表决 票 。 
2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按照 表决票 的 要求填写 相关内 容 , 其中 : 
(1 ) 个人投 资者自 行投票的 ,需在 表 决票上签 字 ,并 提 供本人
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 印件 ; 
(2 ) 机构投 资者自 行投票的 ,需在 表 决票上加 盖本单 位 公章或
经授权的 业务公 章 ( 以下合 称 “公 章” ), 并 提供加 盖公章 的企业法 人
营业执照 复印件 ( 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 用加盖公 章的
事业单位 法人登 记 证书、有 权部门 的 批文或 登 记证书 复 印件等);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 自行投票 的 , 需在 表 决票上加 盖本单 位 公章 (如有 )
或由授权 代表在 表 决票上签 字 (如 无 公章), 并提 供该授 权代表的 身
份证件 正 反面复 印 件或者 护 照或其 他 身份证明 文件的 复 印件 , 该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所 签署的授 权委托 书 或者证明 该授权 代 表有权代 表
该合格境 外机构 投 资者签署 表决票 的 其他证明 文件 , 以及 该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的营 业 执照、 商 业登记 证或 者其他有 效注册 登 记证明复 印
件 ,以及 取得合 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资 格的证明 文件的 复 印件 ; 
(3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根据 本公告 第 五 条 的规 定 授权 其 他个人
或机构代 其在本 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上投票 。 受托 人接 受基金份 额
持有人授 权代理 投 票的 , 应由 受托人 在表决票 上签字 或 盖章 , 并提 供授权委托 书原件 以 及 本公告 第五条 “ ( 三) 授权 方式” 中 所规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 及 受托人 的身 份 证明文 件 或 机构 主 体资格 证 明 文件 。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需将 填 妥的表决 票和所 需 的相关
文件自 2018 年 2 月 12 日起 , 至 2018 年 3 月 14 日 17:00 以前 ( 投票
表决时间 以本基 金 管理人收 到表决 票 时间为准 ) 通过专 人送交、 快递
或 邮寄挂 号信的 方 式 送达至 下述收 件 人 : 
基金管理 人:国联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 中国 ( 上海)自 由贸易 试 验区 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邮政编码 :200121 
联系人: 茅斐 
联系电话 :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 长途话 费) 
投票表决 时间 以 本 基金管理 人收到 表 决票时间 为准 , 即: 专人送
达的以实 际递交 时 间为准; 快 递送达 的, 以本基 金管理 人 签收时 间为
准; 以邮寄 挂号信 方式送达 的, 以挂 号信回执 上注明 的 收件日期 为送
达日期。 
 
五、授权 
为便于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有尽 可能多 的 机会参与 本次大 会 , 使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 次 大会上充 分表达 其 意志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除可以 直
接投票外 , 还可以 授权他人 代其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上投票。 根 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授权他 人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上表决 需符合 以 下规则 : 
(一) 委 托人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自 本公告 发 布之日起 可委托 他 人代理
行使本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表 决 权。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在 权益登记 日是否 持 有基金份 额以及 所 持有的
基金份额 的数额 以 登记机构 的登记 为 准。 
(二) 受 托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 以委托本 基金的 基 金管理人 以及其 他 符合法
律规定的 机构和 个 人 , 代为 行使本 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上的表决 权。 
(三) 授 权方式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仅 可通过 纸 面授权受 托人代 为 行使表
决权。 授权 委托书 的样本请 见本公 告 附件三。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
剪报、复 印或登 录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下 载 (www.gtja-allianz.com ) 等方
式获取授 权委托 书 样本。 
1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进行纸面 授权所 需 提供的文 件 
(1 ) 个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委 托他人 投 票的 ,受 托人应 提 供由委
托人填妥 并签署 授 权委托书 原件 ( 参 见 附件三 的样本), 并提供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个 人 身份证明 文件正反面 复印件。 如受托 人为个人 , 还
需提供受 托人的 身 份证明文 件 正反 面 复印件 。 如 受托人 为机构 , 还需
提供该受 托人加 盖 公章的企 业法人 营 业执照复 印件 (事 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 可 使用加盖 公章的 事 业单位法 人登记 证 书、 有权 部门
的批文或 登记证 书 复印件等 ) 。 
(2 ) 机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委 托他人 投 票的 ,受 托人应 提 供由委
托人填妥 的授权 委 托书原件 (参见 附 件三的样 本) 并在 授 权委托书 上
加盖该机 构公章。 如受托人 为个人 , 还需提供 受托人 的 身份证明 文件
正反面 复 印件 。 如 受托人为 机构 , 还 需提供该 受托人 加 盖公章的 企业
法人营业 执照复 印 件 ( 事业单 位、 社会 团体或其 他单位 可 使用加盖 公
章的事业 单位法 人 登记证书 、 有权 部门 的批文或 登记证 书 复印件等 ) 。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委托他 人投票 的, 受托人应 提供由 委 托人 填
妥的授权 委托书 原 件 (参见 附件三 的 样本) ,并 提供该 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的 营业执 照、 商业登记 证或者 其 他有效注 册登记 证 明复印件 以
及取得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 资格的 证 明文件的 复印件 。 如 受托 人为 个
人, 还需提 供 受托 人 的身份证 明文 件 正 反面 复印 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
还需提供 受托人 的 加盖公 章的 企 业法人 营 业 执照 复 印件( 事 业 单位 、
社会团体 或其他 单 位可使用 加盖公 章 的事业单 位法人 登 记证书、 有权
部门的批 文或登 记 证书复印 件等)。 
以上 (1)、 (2 ) 项 中的公章、 业 务章 、 批文、 开户证 明 及登记 证
书等,以 基金管 理 人的认可 为准。 
2 、授 权效力 确定规 则 
(1 ) 如果同 一基金 份额 同时 存在多 次 有效授权 的 ,以 时 间在最
后的一次 授权为 准。 同时多次 有效纸 面 方式授权 的 , 若授 权 表示一致 ,
以一致的 授权表 示 为准 , 若 授权表 示 不一致 , 视为无 效 授权 。 (2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非纸 面方式 进 行授权的 ,为无 效 授权 。 
(3 ) 如委托 人未在 授权委托 表示中 明 确其表决 意见的 , 视为委
托人授权 受托人 按 照受托人 的意志 行 使表决权 , 如委 托人 在授权委 托
表示中表 达多种 表 决意见的 ,视为 无 效授权。 
(4 ) 如委托 人既进 行 了授权 ,自身 又 送达了有 效表决 票 ,则以
自身有效 表决票 为 准。 
 
六、会议 召开的 条 件和 决议 生效条 件 
本次会议 召开的 条 件为 : 本 人直接 出具 书面意见 和授权 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不 小 于在权益 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 之一) 。 
本次会议 表决的 票 数要求为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份 基 金份额
有一票表 决权 , 不 足一份的 基金份 额 不具有表 决权。 本 次议案按 特别
决议处理 , 须经 前述 出席会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 为有效 。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自表决 通 过之日起 生
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应自生 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 定媒 介 公 告。 
 
七、计票 
1 、 本 次通讯 会议的 计票方式 为 : 由 本 基金管理 人授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于本 次通讯 会 议的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 (即 2018 年 3
月 15 日 或 2018 年 3 月 16 日) 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 过
程予以公 证。 
2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份基 金 份额拥有 一票表 决 权,不
足一份的 基金份 额 不具有表 决权 。 
3 、 表 决票效 力的认 定如下 : 
(1 ) 表决票 填写完 整清晰 , 所提供 文 件符合本 会议通 知 规定 ,
且在截止 时间之 前 送达本公 告规定 的 收件人的 , 为有效 表决票 。 有效
表决票按 表决意 见 计入相应 的表决 结 果 , 其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计入 参
加本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表决的 基 金份额总 数。 
(2 ) 如表决 票上的 表决意见 未选、 多 选 、字迹 模糊不 清 、 无法
辨认 、意 愿无法 判 断或相 互矛 盾 , 但其 他 各 项符 合 会议通 知 规 定的 ,
视为弃权 表决 , 计入 有效表决 票 , 并 按 “ 弃权” 计 入对应 的表 决结果 ,
其所代表 的基金 份 额计入参 加本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表决的基 金
份额总数 。 
(3 ) 如表决 票上的 签字或盖 章不完 整 、不清晰 的 ,或 未 能提供
有效证明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身 份或代 理 人经有效 授权的 证 明文件的 , 或
未能在截 止时间 之 前送达 本公 告 规定的 收 件 人的 , 均为无 效 表 决票 。
无效表决 票不计 入 参加本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 的 基金份额 总
数。 (4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重复提 交表决 票 的 , 如各 表决票 表 决意见
相同 , 则 视为同 一 表决票 , 如各表 决 票表决意 见不相 同 , 则按如 下原
则处理 : 
1 ) 送 达时间 不是同 一天的 , 以最后 送 达的填写 有效的 表 决票为
准 ,先送 达的表 决 票视为被 撤回 。 
2 ) 送 达时间 为同一 天的 ,视 为在同 一 表决票上 做出了 不 同表决
意见 ,计 入弃权 表 决票 。 
3 ) 送达 时间按 如下 原则确定 : 专人送 达 的以实际 递交时 间 为准;
快递送达 的, 以本 基金管理 人 签收 时 间为准; 以 邮寄挂 号信方式 送达
的,以挂 号信回 执 上注明的 收件日 期 为送达日 期。 
 
八、二次 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及 二次授权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未达到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 分 之一 ,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未能成功 召开, 则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本 次 公告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时间的 三个月 以 后、 六个 月以内 就本 次大会审 议
的议案二 次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二次召集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 一 以上 (含
三分之一 )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 人 参加, 方 可 召开 。
二次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时, 除 非授权文 件另有 载 明, 本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授 权期间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做 出的 各 类授权 依 然 有效 ,
但如果授 权方式 发 生变化或 者基金 份 额持有人 重新做 出 授权, 则 以最新方式或 最新授 权 为准, 详 细说明 见届 时发布的 二次召 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 。 
 
九、本次 大会相 关 机构 
1 、 召 集人( 基金管 理人) : 国联 安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联系人: 茅斐 
联系电话 :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 长途话 费) 
电子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网站:www.gtja-allianz.com 
2 、 基 金托管 人: 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3 、 公 证机关 : 上海 市东方公 证处 
联系人: 林奇 
联系方式 :021-62154848


4 、 律 师事务 所:上 海 市通力 律师事 务 所 十、重要 提示 1 、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交 表决票 时, 充分考虑 邮寄在 途 时间, 提前寄出 表决票 。 2 、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发布本公 告后2 个 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 相关 提 示性公告 , 就持 有 人大会相 关情况 做 必要说明 ,请予 以 留意。 3 、 上 述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有关公 告 可通过 国 联安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网 站 (www.gtja-allianz.com ) 查 阅, 投资者 如有任 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 金管理 人 客户服务 电话 021-38784766 ,400-700-0365 ( 免长 途话费) 咨询。 4 、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期间 , 本基金日 常申购 赎 回业务 照常进行 , 投资 者可 以按照本 基金招 募 说明书的 相关规 定 办理申购 赎 回。 5 、 本 公告的 有关内 容由 国联 安 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负责 解 释。 附件一: 《关于 终止 国联安鑫 富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有 关事项的 议案》 附件二:《 国联 安鑫 富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表决票》 附件三:《 国 联安鑫 富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授权委托 书》 附件 四:《 关于 终止 国 联安 鑫富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有 关事项的 说明》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二○一八 年 二 月 十 四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 国联安 鑫 富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事项 的 议案 国联安鑫 富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由于市场 环境变 化, 为更好 地 维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 根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和《 国联安 鑫富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的有关 规定, 本 基金 管理人提 议 终止 《 国联安鑫 富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 具体 内容详见 《关于 终止 国联安鑫 富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有关 事 项的 说明 》 (附件四 )。 为实施终 止本基 金 《基金合 同》 的 方 案, 提议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授 权基金 管 理人办理 本次 终 止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具 体 事宜, 包 括但不 限 于根据市 场情况 确 定清算程 序及 《 基 金合同》 终止 的具体时 间, 并根 据 《 关于终 止 国联 安鑫富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有关 事项的 说明 》 的相 关内容 终 止 本基金 《基金 合 同》 并对 本基 金实施基 金财产 清 算 。 以上议案 ,请予 审 议。 基金管理 人:国联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二○一八 年 二 月 十 四日 附件 二: 国联安鑫 富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签 字或盖章 2018 年月日 说明: 1 、 请以“√” 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 字迹模 糊不清 、 无法辨认、 意愿无法判断 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 弃权” 。表决票上的签字/ 盖章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 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大会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将视为无效表决。 2 、 相关报纸上剪裁、 复印 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 下载 并 打印表决票 。 附件 三: 国联安鑫 富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授权委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 公司代表 本人( 或 本机构) 参加投 票 截止日 为2018 年3 月14 日 的以通讯 开会方 式 召开的 国 联安鑫 富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并 代为 全权行使 对所有 议 案的表决 权。 表决意见 以受托 人 的表决意 见为准 。 前 述授权有 效期自 委 托人签字 或 盖章之日 起至本 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结束之 日止。 若本 基金二次 召 集审议相 同议案 的 持有人大 会, 则本 授权继续 有效。 前 述授权有 效期 至二次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会 议 结束之日 止。 委托人姓名/ 名称 ( 签字/ 盖章) : 委托人 证 件号码 ( 身份证件 号/ 营 业执 照号) : 受托人姓名/ 名称 ( 签字/ 盖章) : 受托人 证 件号码 ( 身份证件 号/ 营 业执 照号) : 委托日期 : 年 月 日 附注: 此 授权委 托 书剪报、 复印或 按 以上格式 自制、 在 填写完整 并签 字盖章后 均为有 效 。 附件 四: 关于终止 国联安 鑫 富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有 关 事项的 说明 国联安鑫 富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 成 立, 国联安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管 理人 ”) 为本基 金 的管理人 , 上海 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托 管 人 ”)为 本基金 的 托管人。 鉴于目前 市场环境的变化, 为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 根 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和 《 国联安 鑫富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或 “基 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定, 本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审议 《关 于终 止 国联安 鑫富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有 关事项 的 议案》 。 本次终止基金合同 事项需经须经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方 为有效,存 在无法获 得持有 人 大会表决 通过的 可 能。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自表决 通 过之日起 生 效。 一、方案 要点 (一)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效 前的基 金 运作 在本次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效 前, 本基 金仍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进行运 作。 (二)基 金财产 清 算 及相关 业务处 理 1 、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自 生 效之日起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 2 、 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 次日 起, 本基金 即进入 清算 程序,基 金管理 人 不再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赎 回和转 换 申请。 本基金进 入清算 程 序后, 停止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授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据 此 落 实 相关事项, 并授权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 实际情况 做相应 调 整。 具体安 排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 告 。 3 、 基金 管理人 组织成立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 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 作 人员。 基金财产 清算组 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 的 民事活动 。 4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对 基金财 产进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算 程序主 要 包括: (1 )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 金; (2 )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务 进行清 理 和确认; (3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和 变现; (4 ) 制作清 算报告 ;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7 )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 月,但 因本基金 所持证 券 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 能 及时变现 的,清 算 期限相应 顺延。 6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 清算组优 先从基 金 财产中支 付。 本基金清 算程序 中 , 考虑到实 际情况, 清算费用 可由基 金 管理人代 为 支付。 在本次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效 前, 如 出现 全部基金 份额均 被 赎回的 情形, 本 基金仍 将在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 效 次 日起 进入基 金 财产清算 程 序,清算 费用将 由 基金管理 人代为 支 付 。 7 、 基 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 支 付清算 费用; (2) 交 纳所欠 税款; (3) 清 偿基金 债务; (4)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8 、 在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同意 豁免本基 金基金 合 同中约定 的投资 组 合比例限 制等条 款 。 9 、 基金 财产清 算完毕 ,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 后,《基 金合同 》 终止。 二、基金 管理人 就 方案相关 事项的 说 明 (一)本 基金的 基 本情况 国联安鑫 富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经 中 国证监会 《关于 准予 国联安 鑫富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注 册的批 复 》(证监 许可[2015]585 号) 准 予注册 。 基 金管理 人为 国联 安 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人为 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 国联安鑫 富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于2015 年5 月6 日至2015 年5 月8 日公开募 集, 募集 结束后基 金管理 人 向中国证 监会办 理 备案手续。 经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 认, 《 国联安 鑫富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于2015 年5 月13 日生 效。 (二)终 止基金 合 同的可行 性 1 、不 存在法 律障碍 《基金法 》 第四 十 七条规定 ,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 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 人组成, 行使下列 职权: … … (二) 决 定修改 基金合同 的重 要内容或 者提前 终 止基金合 同;… … ”。 《基金法 》 第八 十 六条规定 , “…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就审议 事项作出 决定, 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 决权的二 分 之一以上 通过; 但 是, 转换 基金的 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 管理人或 者基 金托管人 、 提前 终 止基金合 同、 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应 当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 二以上通 过。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法报 国务院 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公开募 集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第四十 八条规 定,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 事项自 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 。 … …” 因此,终 止本基 金 《基金合 同》不 存 在法律方 面的障 碍 。 2 、不 存在技 术障碍 本基金将 根据 《 基 金合同》 中有关 基 金财产清 算的规 定 ,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基 金财产清 算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 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本基金的 管理 人、 托管 人已就 财 产清算的 有关事 项 进行了充 分准备 , 技术可行 。 清 算报告将 由会计 师 事务所进 行外部 审 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意见 书,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公告。 因此,终 止《基 金 合同》不 存在技 术 方面的障 碍。


三、终止 《基金 合 同》的主 要风险 及 预备措施 (一)议 案被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否 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 止 《基 金 合同》 并 设计具 体 方案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已对 部 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进行了 走访, 认真 听取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意 见, 拟定议案 综合考 虑 了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要求。 如 有必要, 基金管理 人 将根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意见 , 对终 止 《基金合 同》 的 方 案进行适 当的 修订, 并 重新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可 在 必要情况 下, 推 迟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时 间 。 (二)流 动性风 险 自本次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效 次 日起 , 本 基金进入 基金财 产 清算程 序, 基金 管理人 不 再接受持 有人提 出 的份额赎 回、 转 换 转出申请 。 敬 请持有人 关注本 基 金清 算期 间的流 动 性风险。 在本次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效 前, 如 出现 全部基金 份额均 被 赎回的 情形, 本 基金仍 将在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 效 次 日起 进入基 金 财产清算 程 序 , 清算费 用将由 基金管理 人代为 支 付, 因此即 使是在 待分配财 产为 零的情形 下,也 不 会出现基 金资产 不 足以支付 清算费 用 的风险。 四、基金 管理人 联 系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若 对本方案 的内容 有 任何意见 和建议 , 请 通过以 下方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联系电话 :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 长途话 费) 传真:021-50151587 电子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二○一八 年 二 月 十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