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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C(167706)

新锐C: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德 邦 量化 新 锐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托 管 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德邦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国 泰 君安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录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3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4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 4 四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核 查 ................................................................................... 14 五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15 六 、 指 令的 发 送 、 确 认和 执行 ....................................................................................................... 18 七 、 交 易及 清 算交 收 安排 ............................................................................................................... 21 八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24 九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29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 31 十一、 基金 费 用 ............................................................................................................................... 32 十二、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 35 十三、 基金 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 36 十四、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 36 十五、 禁止 行 为 ............................................................................................................................... 39 十六、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40 十七、 违约 责 任 ............................................................................................................................... 41 十八、 争议 解 决方 式 ....................................................................................................................... 42 十九、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 ........................................................................................................... 43 二十、 其他 事 项 ............................................................................................................................... 43 二十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订 ....................................................................................................... 43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2 鉴于德邦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责任 公司,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金 管理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拟 募集发行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 鉴于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系 一家依 照中 国法律 合法 成立并 有效 存续 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德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德 邦 量 化 新 锐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德邦量化新锐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德 邦 量 化 新 锐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 德 邦量化 新锐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3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成立时间:2012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2]249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 、资 产管理 和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柒拾 陆亿贰仟伍佰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4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德 邦 量 化 新 锐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 净值 计算 、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 诚实 信用 、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 协议 另有约 定, 本协议 所使 用的词 语或 简称与 其在 《基金 合同 》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对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国 债、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次级 债、地 方政府 债、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权 证、股 指期 货、 资产支 持证券 、国 债期 货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5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对 基金投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和国债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 本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6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10.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11 . 本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7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时,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资 产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21.本 基金 持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 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8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 上述第 16 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监 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 有 投 资 监 督 的 义 务。 除上述第 2、6 、7、15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相关法律 、 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基金托管人依照 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的 同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 以 上的 独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对基 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9 (1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 、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 、 法规 及行 业标准 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 话或回 函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选 择 交 易对 手。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应定期 (每 半年) 和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场 现券 及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 认,新 名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当日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 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手 的资 信风 险,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起 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负 责 向 相 关 责 任 人 追 偿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如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但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确 定符 合条 件的所 有存款 银行 的名 单,并 及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应 严格 按照 名单范 围选择 投资 对象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是 否按事 前提供 的对 手名 单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超越 名单范 围进 行投 资的,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但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 责任。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10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 、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另行签 订书面 协议 ,明 确双方 在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与 管理 、投 资指令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具 体 内 容 以 存 款 协 议 约 定 为 准)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 复核相 关协议 、账 户资 料 、投 资指令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托管 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律 、 法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率管 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 )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 定符 合条 件的所 有存款 银行 的名 单,并 及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6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 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制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相 关制度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行监 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证 券、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本 基金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不 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限 证券限 于可 由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11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限 公司 负责 登记和存 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限 证券应 保证 登记存 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关 工作的 落实 和协 调,并 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询 。因 基金 管理人原 因产生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登记存 管问题 ,造 成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金资 产的责 任与损 失, 及因 流通受 限证券 存管 直接 影响本 基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其董事 会批准 。风 险处 置预案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因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的 基金投 资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动性 困难 以及 相关损 失的应 对解 决措 施,以及 有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的 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流动 性风险 负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3 )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 二 个工作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准 确、完 整。 有关 资料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所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12 本基金 有关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比例 如违反 有关 限制规 定, 在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产品 禁投池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 、 法规 及行业 标准 的基金 禁投 池清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 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 应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禁投池 清单 进行 更新。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清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 电话 或书 面回函 确认, 新清 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清 单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按原禁投池清单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超 越 名 单 范 围 进 行 投 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期票 据 的 监督 。 1.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应 与基金 托管 人签订 《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风 险控 制补 充协议》。 2.基金 管理 人应将 经董 事会批 准的 相关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制 制度 以及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相关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依 据《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 风险控 制补充 协议 》的 约定, 对资产 管理 人是 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应 根据 《托管 协议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托管基 金拟 购买 中期票 据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 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13 基金托 管人 应依据 《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风 险控 制补充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息 进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认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致基 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 9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投 资其他 方面 进行监 督。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示等 方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 基 金管 理人改 正。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管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14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证 券账 户 、 期货账户 及 债券 托管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是 否及 时 、 准确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否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是否按 照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进行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 每半 年) 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并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15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和 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和 独立。 5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和 基 金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账 日基金 资产没 有到 达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 基金合 同生 效时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 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或 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 德邦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 募 集 的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符 合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16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 对发起 资金的 持有 人及 其持有 份额进 行专 门说 明 。验 资完成 ,基 金管 理人应将 募集到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 根据中 国人民 银行 规定 计息。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制 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 用企业 网上银 行( 简称 “网银 ”)办 理托 管资 产的资金 结算汇划业务。 5 、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 、 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 的 证券 交收账 户 和 资金交 收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 、 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17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及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并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及 资金 的 清算 。在 上述手 续办理 完毕 后, 由基金托 管人向 人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 2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 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 法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他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议 一 致的第 三方 机构 的保管 库。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的 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在合 同签署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通过 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等 安全 方式 将合同原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18 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与 原件 核对一 致后 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方 协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金 管 理 人未按 本协 议约定 及时 向基金 托管 人送达 重大 合同原 件或 传真 件导致的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六 、指 令的发 送 、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预 留印鉴 和授 权人签 字样 本,事 先书 面通 知(以 下称“ 授权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发 送指令 的人员 名单 、签 字样本、 预留印 鉴和启 用日 期 , 注明相 应的交 易权 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指 令时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有 权发送 人员 身份 的方法 。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传真 加盖公 章的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授 权通 知。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授权 通知当日 回 函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 授 权 通 知 自 托 管 人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确 认 回 函 时 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此 后 三个 工作日 内将 授权 通知的 正本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授权 通知 后,将 签字和 印鉴 与预 留样本 核对无 误后 ,应 在收到授 权通知 当日电 话向 基金 管理人 确认。 传真 件如 与正本 不一致 ,基 金托 管人以传 真件为 准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授 权文 件负有保 密义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授权人 及相关 操作 人员 以外的 任何人 泄露 。但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 项 收付的 指令 。指 令应写 明款项 事由 、 支 付时间 、到账 时间 、金额 、收款 人户名 、收款 人帐 号、 收款人 开户行 账户 、大 额支付 号 等执 行支 付所 需内容, 加盖预留印鉴。 基金管 理人 同意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收到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深、 沪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数 据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交收。 基金财 产投资 发生 的所 有场内 交易的 清算 交收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相 关登记结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19 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 登上 海预交 收制 度、中 登深 圳结算 互保 金制度 、中 登上海 深圳 备付 金管理 办法等 有关 规定 所做的 结算备 付金 、保 证金及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的调整也 视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有效 指令 ,无须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另行出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账 户发 生的银 行结 算费用 等银 行费用 ,由 基金托 管人 直接 从银行存款 账 户 中 扣 划 , 无 须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指 令 , 但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人代 表基 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电 话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指令 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30 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付款指令 并确保基金银 行 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15:3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 或截止 15:30 时账户 资金不 足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保证 在 当日 完成 划付 。 如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当天某 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工作小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 管人电 话确认 。基 金管 理人指 令传输 不及 时 或 账户资 金不足 ,未 能留 出足够的 执行时 间,致 使指 令未 能及时 执行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导 致的 损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应确 保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有 足够 的资金余 额,对 基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足 资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可 不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因 为不 执行该指 令而造 成损失 的责 任。 基金管 理人应 将银 行间 市场成 交单加 盖 预 留印 鉴 后传真 给基金 托管人 。对 于被 授权人 发出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否认 其效 力。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授权 通知 ”规定 的方法 确认 指令 的有效 后,方 可执 行指 令。 指令 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仅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授 权文件 对指 令进行 表面 相符性 的形 式审 查,对 其真实 性不 承担 责任。 基金托 管人 对执 行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对 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20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律、 法规暂缓 、 拒 绝 执 行 指 令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指令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本协议 或有关 基金 法律 法规的 有关规 定, 如交 易未生 效,则 应当 不予 执行, 并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如交易 已生效 ,则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纠 正,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 并以 约定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 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或 改变 被授权 人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 少 三个 工作日 ,使用 传真 或双 方认可 的其它 方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公章 的被授权 人变更 通知( 包括 姓名 、权限 、预留 印鉴 和签 字样本 等), 注明 启用 日期,同 时电话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自 基金托 管人收 到传 真并 电话确认 后,方视为通知送达 。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在 送 达后 , 自 其 上 面 注 明 的 启 用 日 期 起开始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自 启用日 期起 生效 。 通知送 达的日 期晚于 被授 权人 变更通 知中注 明的 启用 日期的 ,则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自 通知送 达时生 效。 被授 权人变 更通知 生效 前, 基金托 管人仍 应按 原约 定执行指 令,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效 力。 基 金管 理人 在此后 七个工 作日 内将 被授权人 变更通 知的正 本送 交基 金托管 人。托 管人 收到 的传真 件与正 本不 一致 时,以传 真 件为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书 面通 知基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21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代理证 券 、 期货 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和期 货经 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 制 定 选 择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 并 负责根据相关标 准 以 及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对 有 关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进 行 考 察 后 确 定 代 理 本 基 金 证 券 买 卖 证 券 经 营 机 构,并 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金管 理人和 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构 签订 交易 单元租用 协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法 定 信 息 披 露 公 告 中 披 露 有 关 内 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将基 金交易 单元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变 更情 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 择代 理本基 金股 指期货 交易 的期货 经纪 机构, 并与 其签 订期货 经纪合 同, 其他 事宜根 据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执行,若 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及相关 业务 规则, 签订 《证 券交易 资金结 算协 议》 ,用以 具体明 确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在证 券交易资 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 管理 人的资 金划 拨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发生 的所有 场内 、场外 交易 的资金 清算 交割, 全部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 原因 在清算 和交 收中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应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赔偿 基金 的损 失;如 果因为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进行证券 投资或 违反双 方签 订的 《证券 交易资 金结 算协 议》而 造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难和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22 风险的 ,托管 人发 现后 应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解 决, 基金 托管人应给 予合理必要的配合,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履行 监督 职能时 ,如 果发现 基金 投资证 券过 程中出 现超 买或 超卖现 象,应 立即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解决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基金管理人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 午 12 时之前备足头寸,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确保 基金 托管人 在执 行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指 令时, 有足 够的 头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 资金 头寸不 足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拒绝 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但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 划款指 令时应 充分 考虑 基金托管 人的划 款处理 时间 。如 由于基 金管理 人的 原因 导致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 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 足的 情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指 令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执行 。如由 于基 金托 管人的原 因导致 基金无 法按 时支 付证券 清算款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托管人承 担。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资 金 、 证券账目 、 期 货 帐 目 和 交 易 记 录的 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之 前,必 须保证 当天 所有 实际交 易记录 与基 金会 计账簿上 的交易 记录完 全一 致。 如果交 易记录 与会 计账 簿记录 不一致 ,造 成基 金会计核 算不完 整或不 真实 ,由 此导致 的损失 由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承 担。 基金 管理人每 一交易 日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在 当日全 部交 易结 束后, 将编制 的基 金资 金 、证券 账目 、期货帐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23 (四)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资 金 清 算 和 数 据 传 递 的 时 间 、 程 序 及托 管协议 当事 人的责 任界 定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 、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确认和 清算 由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登 记机构 负责 。 由 基金管 理人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过 户和登 记, 基金 托管人 负责接 收并 确认 资金的到 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本基 金(或 本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 登记 机构每 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前 一开 放日上 述有 关数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传递的 申购 、 赎回数 据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负 责。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申购 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本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 购 、 赎回等 款项 采用轧 差交 收的结 算方 式,净 额在 最晚不 迟于 交收 当日 15 :00 前 在基 金 管理人 总清算 账户 和资 产托管 专户之 间交 收。 申购资金 交割时 间最晚 不迟 于 T+2 日(T 日为 申请 日 ,下同 ) ,赎 回资 金交 割时间 最晚 不迟于 T+3 日。如果当 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基金管理人应在 15:00 时 之前从基 金 管 理 人 总 清 算 账 户 划 往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对 于未准 时到 账的 资金,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划付。 对于 未准 时划付的 资金,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划付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 由 责任方承 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如果当 日基 金为净 应付 款,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将净 应付 额在12 :00前 划往 基金 管理人 总清算 账户 。对 于未准 时划付 的资 金,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划付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责任方 承担 。基 金管理人 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分 发现 金红 利的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依据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24 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 款时间。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 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 执 行<企 业会计 准则> 估值 业务及 份额净 值计价 有 关事项的 通知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的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资 产净值 ,以约 定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 将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 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 收盘价减去可转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25 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 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 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该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及结 算规则 以《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所 结算细则》为准。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当本 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26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10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估值错 误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 后4位 以内 (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方 承担;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损失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27 的,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责 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 如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28 (2)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三)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形。 ( 四)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五)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六)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七)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公告 。季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每季 度终 了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更新 的招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29 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 表 盖章 后, 以 约定 方式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 面通知 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当 日,以 约定 方式 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完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15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 20 日 内 进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进行 调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不 能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前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报 表 、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可 以出具 复核 确认 书(盖 章)或 以其 他双 方约定 的方式 确认 ,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该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中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的 规 定 , 具 体 规 定 如下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30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深 圳证 券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 只能选 择现金 分红 的方 式,具体 权益分 配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 方式。 选择采 取红 利再 投资形 式的, 红利 再投 资的份 额免收 申购 费。 同一投资 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可 在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 基金 份 额 类别 对应的 可分配 收益 将有 所不同 , 在收 益分 配数 额方面可 能有所 不同,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制 定收益 分配 方案 , 本基金 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6.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在 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红利发放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31 日距离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 可 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 的时 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日。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承 担。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下达 收益 分配的 付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按 指令将 收益分 配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原 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以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该类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 泄露或公 开;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各 自承担 相应的 信息 披露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信 息披 露过 程中应以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宗 旨,诚 实信 用, 严守秘 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负 有积极 配合 、 互 相督促 、彼此 监督 ,保 证其履 行按照 法定 方式 和时限披 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 、临 时报 告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32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 理人拟 定 并 公 布 。 对 于 不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复 核 的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七)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介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网站 等媒 介进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的 披 露 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三 )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金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或延迟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情况。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 年 度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 基 金 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 、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 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33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约 定,可 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 他费用。 ( 二) 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四)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5%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 (一)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4 -11 项 费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由 于 本 基 金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 规 模 随 时 可 变 , 当 本 基 金 达 到 一 定 规 模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34 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 金托管费率。 降 低 销 售 服 务 费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从基金资产中 列 支基金 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以及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之 外 的 其 他 基 金 费 用 , 应 当 依 据 有 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 会 计 师 费 、诉讼费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 、 法规的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 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 五)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的复 核程 序、支 付方 式和时 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付指令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5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 付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于次月 前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登记机构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由登 记 机 构 支 付 或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35 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 延。 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十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 机构 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 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基金管理人 于《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 止日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 于每 年最后一 个交 易日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 管人 提供由登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 限为 自《 基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义 务。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36 十三 、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 、 会计 报告 、 交 易记录 和重要 合同 等, 保存期 限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之 日起 不少于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37 (1 )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 议: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在 基 金 管理人 职 责 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 被 提名的 基金管 理人 形成 决议, 该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表 决通 过 ,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符 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4 )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经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 )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向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移 交手续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接 收。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财产 进行审 计,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原 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 议: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在 基 金 托管人 职 责 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 被 提名的 基金托 管人 形成 决议, 该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表 决通 过 , 新任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符 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38 时基 金托管人; (4 )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经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 )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 时办 理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手 续, 新任 基金托管 人或者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及 时接收 。 临 时基 金托管 人或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财产 进行审 计,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三) 新基 金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接 收基 金管理 业务 ,或新 基金 托管 人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接 收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前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原基金 托管人 应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继续履 行相关 职责 ,并 保证不做 出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害 的行 为。 原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在继 续履行 相关职 责期 间, 仍有权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收 取基金 管理 费或 基金托管 费。 (四)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更 换条件 和程 序的约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可直接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39 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 、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 一) 《基金法》第二 十条 、第三十 八条 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托管协 议当 事人不 得 用基 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七十 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 三 ) 除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及其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人员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运作 过 程中任何 尚未 按有关 法 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 得 在资金头 寸不 足的情 况 下,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划款 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 足 且为基金 托管 人执行 指 令留出足 够时 间的情 况 下,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的 指令不 得拖 延或拒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 理 人指令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规定 的, 基金托 管 人不 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不得 为同一 机构 ,不得 相互 出资或 者 持有 股份。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行政 上 、 财务上 互相独 立, 其高 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从业 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 九) 《基金合同》投 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 十) 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的 , 本 基 金 投 资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法律 、法 规和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则本基 金不 受上 述相关限 制。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40 十六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 、 发生《基金法》 、 《销售办法》、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41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 本 基金所 持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 、 违约责 任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履 行 本 协 议 或 履 行 本 协 议 不 符 合 约 定 的,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基金 法》 规 定或者 本托 管协 议 约定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因 共同行 为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应当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对损 失的赔 偿, 仅限 于直接损 失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由于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违 反 本协 议 , 给其他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当承 担赔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42 偿责任。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 1、基 金管理 人和/或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 或 虽发现 错误但 因前 述原 因无法 及 时 更正 的,由 此造 成基 金资产 或基金 投资 者损 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或 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一方 当 事人违反 托管 协议, 给 另一方当 事人 造成损 失 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 发 生,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 继续履行 的, 在最大 限 度地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本 协议; ( 五) 本协议所指损失 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 、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托管协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 申请 仲裁时 该会现 行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 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43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不 包括 香港、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及台湾 地区 )法 律管辖。 十九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 向 中国证监 会申 请 募集 注 册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 议草 案 , 应 经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协 议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管 协议草 案。 托管 协议以报 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 自 《基金合 同》 成立之 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生效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 自 生效之日 起对 托管协 议 当事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 约束 力; ( 四) 基金托管协议一 式 6 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 2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 、 其他事 项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 当 事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 有关法律 、 法 规 等 规 定 协 商 办 理。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本 托 管 协 议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章 、 签订地、 签 订 日 , 见 签 署 页。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签署 页 ) 基金管理人:德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