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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C(167706)

新锐C: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德邦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德邦 量化 新锐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德 邦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国 泰 君安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八年 二月 
 
目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1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3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14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6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7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35 第十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43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46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7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9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7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8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3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6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8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9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6 第二十 一部 分


违约 责任 ............................................................................................................. 78 第二十 二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79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80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事项 ............................................................................................................. 81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82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 市场前 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 基金管理人:指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 德邦量化新 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德邦 量 化新锐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明 书 :指 《 德邦量 化 新锐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指 《 德邦 量 化 新锐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A 类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 人 、投 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开放式 基金账户 和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 和基金交易 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8、 登记结算系统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29、 证券登记系统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 场外: 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分别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31、 场内: 通过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 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分别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 购、场内赎回 3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 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 的 登记结算系统 3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换、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 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 证券账户: 指 登记机 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 , 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 登记机构的 证券登记系统 3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业务规则》 :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及不 时作出 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4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 上市交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场内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3、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4、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和 证券登记系统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7、 元:指人民币元 58、 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 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 6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6、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8、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9、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德邦 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LOF )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力求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 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 投资组合 管理与风险控制, 力争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增值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0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 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 2、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并 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 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 累计净值 。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 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 ,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低现 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费率 水平、 或者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 两种方式发售, C 类基 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或其提供的 其他方式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尚未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 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 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 易。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 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中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 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支付 认购费 用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 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2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 余额的计算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5、认购 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否则, 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 投资者 在 基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 认购 费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独 计算。认购申请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3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 并终止 ,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4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 A 类基金 份额上市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地点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 的 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刊登 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 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A 类基金份额 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5 九、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十、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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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6 第 七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 回 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 业 务资格 、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 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和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外、 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 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场外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场外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场内申购、 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 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7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 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 场外 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间 以内撤 销 ,当 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 4 、 场 外的 基 金份 额 赎回 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则, 即 按 照投 资 人认 购 、申 购 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投资 人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本基金的 场内申 购、赎 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投资 者通过 场外申 购、赎回 应使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 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8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 申请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 立; 基 金份额 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则 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 及时到 销售 机构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 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登记机 构可对 上述业务 内容进 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对于 场内申 购、赎 回及持有 场内份 额的数 量限制,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9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 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限制、 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等。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 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赎回 A 类 基金份额时 支付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 额不支付申购费用, 赎回 C 类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并 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 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 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 。 4、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产。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0 6、 本基 金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该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 担,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7、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8、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 9、当发 生大额 申购 或 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1 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的赎回申请, 应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2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出现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 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对场外赎回申请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但若赎回 申请 人中存 在 当日申请 赎回 的份额 超 过前一工 作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3 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 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 且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 予确认的部分,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4 有关规定 自行确 定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基 金暂停 公告的次 数,并 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 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 或通过 跨系统 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 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系统中的 基金份 额可以 直接申请 场内赎 回,也 可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 赎回。 2、 系统内转托管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5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登记结 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登记结算 系统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基 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 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上 市交易 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时, 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的跨系统 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登记结 算系统 和 证券登记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跨 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六 、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6 十七 、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7 第 八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设立日期: 2012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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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8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 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上市交易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9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0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上海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注册资本: 柒拾 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 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 王健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国泰君安证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 1999 年 8 月 18 日两公司合并新 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26 日国泰君安证券在上交所上市 交易, 证券简称为 “国泰君安” , 证券代码为 “601211 ” 。 截至 2015 年 7 月 14 日, 国泰君安证券注册资本为 76.25 亿元人民币, 直接设有 6 家境内子公司和 1 家境 外子公司,并在全国设有 31 家分公司、299 家证券营业部和 17 家期货营业部,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1 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2008-2017 年,公司连续十年在中国 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 A 类 AA 级,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 级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 反《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 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2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银 行结算 账户 、 证券账户 、期货 账户 和 投资所 需 的其他 账户, 按照 《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 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 计、法律等第三方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3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4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 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5 第 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 A 类基金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影响 的前提 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6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4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且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基金 销售机 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内 调整有 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且 在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7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8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会议 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9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除纸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 或者以 现场方 式与非现 场方式 相结合 的方式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及与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1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监督员及 公证机 关均认 为 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2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3 第 十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 : 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妥善保 管基金 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4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 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规 定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行 审计,并 将审计 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 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 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 :原任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管 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托管人或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原任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规 定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行 审计,并 将审计 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5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 基金托管人 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 不做出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6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7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 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基金 交易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 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代 理机构 在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 通过场外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 申购或买 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 开放式基金账户和/ 或深圳证券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和相关 业务规 则 进行 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8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 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9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 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 投资组合 管理与风险控制, 力争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以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 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 债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股 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利用量化投资模型,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 力求投资业绩达 到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证 500 指数为业绩比较基准 权益部分的标的指数, 基金股票投资 方面将主要采用 量化投资模型 , 选取并持有预期收益较好的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 他股票构成投资组合,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 力求 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 准 的投资 收益。 量化投资模型 主要借鉴国内外成熟的量化投资策略, 在对标的指数成分股及 其他股票的基本面等信息研究的基础上, 运用多因子分析模型构建投资组合, 同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0 时进行定期优化组合调整并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实现超额收益。 (1 )多因子 Alpha 模型 本基金的多因子 Alpha 模型以中国股票市场的宏观环境、 行业及个股 特性为 分析框架, 综合测试各类因子在股票长期表现上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包括 基本面 趋势因子、 盈利质量因子、 价值因子、 分析师预期因子、 动量等市场因子、 事件 驱动因子 等几大类因子, 每类因子分别由多项因子组合而成。 在实际管理运作中, 公司的量化投研团队会持续研究市场的状态以及市场变化, 紧密跟踪模型各个因 子的有效性和市场环境,并对模型和模型所采用的因子做出适当更新或调整 。 多因子 Alpha 模型利用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 科学地考虑了 大量的 各类信息, 包括来自市场各类投资者、 公司各类报表、 分析师预测等等多方的信 息。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 断,适合调整各 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2 )风险控制与调整 本基金还将利用风险预测模型进行投资组合进行事前控制, 力求实现的风险 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另外本基金利用交易成本模型进行交易成本控制, 以减少交 易对投资组合业绩的影响, 本交易成本模型既考虑交易费用等固定成本, 也考虑 了市场冲击成本。 (3 )投资组合优化与调整 本基金在 Alpha 模型、 风险模型及交易成本模型的基础上, 进行投资组合优 化, 构建实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根据所考虑各种信息的 变化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调整, 并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控制和调整投资组合 的 换手率。 2、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亦采取 “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略,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 经济、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等趋势, 从而确定债券的配置策略。 同时, 通过考察 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 信用风险等因素认识债券的核心内在价值, 运 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投资策略进行债券组合 的灵活配置。 3、衍生品投资策略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1 (1 )股指期货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选择 流动性好、 交易 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以对冲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 基金在权证投资中 以 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 段, 综合考虑股票合理价值、 标的股票价格,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 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通过资产配 置 、 品 种 与 类 属 选 择 , 谨慎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言, 由于其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 资者数量上限, 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同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债主体 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 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进而整体的信用风险 相对较高。 因此, 本基 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控 制投资风险。首先,本基金将仔细甄别发行人资质,建立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 其 次 , 将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上限。 第三, 将对拟投资或 已投资的品 种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5、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 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适 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 求其他 投资机 会,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2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停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3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的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9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时,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4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资产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6)、 (7)、(15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5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 :95%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 ( 税后) 中证 500 指 数是 中证 指数有限 公司 为反映 市 场上不同 规模 特征股 票 的整体 表现,以 沪深 300 指 数为基础 ,构建 的包括 大盘、中 盘、小 盘、大 中盘、中小 盘和大中小盘指数在内的规模指数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中证 500 指数全称 “中证 小盘 500 指数” ,它的 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 只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动性好、 代表性强的小市值股票, 综合反映 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本基金认为,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 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中证 500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中证 5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 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6 准应经基 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股票型基金 ,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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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7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 本息和 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8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 期货合约、 债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和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 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9 品种,按成本估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债 券 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该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 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 则》为准。 7、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当 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 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0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1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2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证 券经纪 机构 、 期货公 司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 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 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3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4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5% 。 本基金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 并由登记机构支付或 基 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1 项费 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5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销 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 C 类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6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登记在 登记结算 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 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 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 能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同 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7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 承担。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8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9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0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 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1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 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 (八 )临时报告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2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3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4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四)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或延迟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6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事项自 表决通 过 之日 起生效 且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7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8 第 二十 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 二、 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 1、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 有故意 或过失 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照 本《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投资原则 而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 3、不可抗力 。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四、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 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 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 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本 基金合同所指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9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 有权将争议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海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方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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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0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1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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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2 第 二十 五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 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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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3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上市交易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4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5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银 行结算 账户 、 证券账户 、期货 账户 和 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 《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 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6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 计、法律等第三方专业 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7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8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 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 A 类基金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9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影响 的前提 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4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且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在 不损害 已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 况下增加 、取消 或调整 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8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基金 销售机 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内 调整有 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 )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且在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0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1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2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会议 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除纸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3 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 或者以 现场方 式与非现 场方式 相结合 的方式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4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及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监督员及 公证机 关均认 为 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5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6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 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 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 能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同 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前、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7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8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5%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 并由登记机构支付或 基 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1 项费 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力求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 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 投资组合 管理与风险控制, 力争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以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 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 债券) 、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股 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9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量化投资模型,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力求投资业绩达 到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证 500 指数为业绩比较基准权益部分的标的指数, 基金股票投资 方面将主要采用量化投资模型 , 选取并持有预期收益较好的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 他股票构成投资组合,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力求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收益。 量化投资模型 主要借鉴国内外成熟的量化投资策略, 在对标的指数成分股及 其他股票的基本面等信息研究的基础上, 运用多因子分析模型构建投资组合, 同 时进行定期优化组合调整并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实现超额收益 。 (1 )多因子 Alpha 模型 本基金的多因子 Alpha 模型以中国股票市场的宏观环境、 行业及个股 特性为 分析框架, 综合测试各类因子在股票长期表现上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包括基本面 趋势因子、 盈利质量因 子、 价值因子、 分析师预期因子、 动量等市场因子、 事件 驱动因子等几大类因子, 每类因子分别由多项因子组合而成。 在实际管理运作中, 公司的量化投研团队会持续研究市场的状态以及市场变化, 紧密跟踪模型各个因 子的有效性和市场环境,并对模型和模型所采用的因子做出适当更新或调整。 多因子 Alpha 模型利用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 科学地考虑了 大量的 各类信息, 包括来自市场各类投资者、 公司各类报表、 分析师预测等等多方的信 息。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 断,适合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2 )风险控制与调整 本基金还将利用风险预测模型进行投资组合进行事前控制, 力求实现的风险 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另外本基金利用交易成本模型进行交易成本控制, 以减少交 易对投资组合业绩的影响, 本交易成本模型既考虑交易费用等固定成本, 也考虑 了市场冲击成本。 (3 )投资组合优化与调整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00 本基金在 Alpha 模型、 风险模型及交易成本模型的基础上, 进行投资组合优 化, 构建实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根据所考虑各种信息的 变化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并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控制和调整投资组合 的换手率。 2、固定收益投资 策略 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亦采取 “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略,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 经济、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等趋势, 从而确定债券的配置策略。 同时, 通过考察 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 信用风险等因素认识债券的核心内在价值, 运 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投资策略进行债券组合 的灵活配置。 3、衍生品投资策略 (1 )股指期货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选择 流动性好、 交易 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以对冲下跌 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 基金在权证投资中 以 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 段, 综合考虑股票合理价值、 标的股票价格,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 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通过资产配 置 、 品 种 与 类 属 选 择 , 谨慎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言, 由于其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 资者数量上限, 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同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债主体 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进而整体的信用风险 相对较高。 因此, 本基 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控 制投资风险。首先,本基金将仔细甄别发行人资质,建立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 其 次 , 将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上限。 第三, 将对拟投资或 已投资的品 种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5、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01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 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适 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 求其他 投资机 会,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02 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的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9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03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时,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资产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 (2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6) 、 (7)、( 15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04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05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且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06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07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德邦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08 本页无正文,为 《德邦 量化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的签字 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签章) :





























基金托管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签章) :





























签 订地 点: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