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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健康产业(002708)

大摩健康产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 根 士 丹 利华 鑫 健 康 产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 摩根士丹 利华鑫 健康产 业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于 2016 年2 月22 日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6】311 号文准 予注册 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合同 于2016 年 6 月30 日正式 生效。 本基金 为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本招募 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 投资 价值 、 市 场前景 和 收益作 出实质 性 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本基 金 没有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 ) 是一种 长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 单一证 券所带 来 的个别风 险。 基金不 同于 银行储蓄 和债券 等能够 提 供固定收 益 预期的金 融工具 ,投资 人 购买基金 ,既可 能按其 持 有份额分 享基金 投资所 产 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 担基金 投资所 带 来的损失 。 基金在投 资运作 过程中 可 能面临各 种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险 , 也 包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险、 技术 风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巨额 赎回风 险是 开放式基 金所特 有的一 种 风险, 当基 金在开放 期发生 巨额赎 回 时, 投 资人将 可能无 法及 时赎回持 有的全 部基金 份 额 , 也 可能 面临基金 份额净 值大幅 波 动风险 。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 基金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 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获得基金 投资收 益的同 时 , 亦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 济、 社 会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 生影响 而形成 的 系统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投 资人 连续大量 赎回本 基金产 生 的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基金 管 理实施过 程中产 生的基 金 管理风险 ,信用 风险, 本 基金的特 定风险 等。 基金分为 股票 型 基金、 混 合 型基金、 债券 型 基金、 货币市场 基金等 不同类 型 , 投资 人投资不 同类型 的基金 将 获得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 将承担不 同程度 的风险 。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 益预期 越高, 投 资人承担 的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理 论上其长 期 平均风险 收益水 平低于 股 票型基金 ,高于 债券型 基 金和货币 市场基 金。 投资有风 险, 投资 者 认购 (或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 金的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等法 律文件 , 全 面认 识本基金 产品的 风险收 益 特征和产 品特性 , 并 根据 自身的投 资 目的、 投资期 限 、 投资 经 验、 资 产状况 等判断 本基 金是否和 投资者 的风险 承 受能力相 适 应 , 同 时, 理 性判断 市场 , 对认 购 (或 申购 ) 本基 金的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为 作 出独立、 谨慎决 策。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售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00 元面 值发售 并不改 变基金的 风险收 益特征。 投资者按1.00 元 面值购 买基金份 额以 后,有可 能面临 基金份 额 净值跌破1.00 元、从 而 遭受损失 的风险 。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绩并 不预示 其未来 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 绩并不构 成对本 基金业 绩 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人 基 金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作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 值变化 引 致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 人 自行负责 。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0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7 年12 月 31 日(财务 数据未 经审计)。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1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5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4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6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8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8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 39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8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60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6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66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67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69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70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5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0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 摘要 ................................................. 82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内容摘 要 ............................................. 97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07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109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11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1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健 康产 业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说 明 书”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 及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健康 产 业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关系 的 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健康 产业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健 康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健康产 业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健康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健康 产 业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 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 事人: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 登 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 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指 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办法 》 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 金的 中国境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 务: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 基金份额,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销 售办法》和中 国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 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摩根士 丹利华鑫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基金交易账 户: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 效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 止日: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 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 超 过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 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 指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7、认 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38 、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 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的 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 变更 所持 基 金 份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 申 购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申购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投资 方式 43 、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 款 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6、 基金资产总 值: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资产估 值: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 他 媒介 51、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二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 民币 联系人 :赵 婧 联系电 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 构应 为: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9.560%)、 摩根士丹利国 际 控股公司(37.363% ) 、深 圳市招 融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10.989%)、 深圳 市基 石创 业投 资有限 公司 (6.593% ) 、 深 圳市中 技实 业(集 团) 有限 公司 (5.495%)。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鲁 汶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金 融博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CFA ) 。 曾任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所长 , 加 拿大 鲍尔 集团亚 太分 公司基 金与 保险 业务副 总裁 ,加 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总经理 ,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投资 管理 业务 主管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本 公司 董事 长 兼 任代 理总经 理 。 俞洋先 生 , 澳 门科技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 上海 财经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常州市 证 券 公司延 陵东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巨 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无锡 营业 部总 经理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裁助 理、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2014 年 5 月 至今 任华 鑫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裁、 党委 副书 记、 董事 , 兼任 华鑫 证券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华 鑫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 现 任本公 司副 董事 长。 田明先 生, 香港 中文 大学 、 上海 国家 会计 学院 研究 生。 曾 先后 担任 上海 舒天 (集团 ) 有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限公司 财务 部主 管 、 大昌 行汽车 集团 华东 总部 财务 部副经 理、 上海 广电 (集 团) 有 限公 司财 务经济 部主 管、 上海 广电 电子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会 计部经 理、 上海 广电 信息 产业股 份有 限公 司总会 计师 和上 海华 鑫股 份有限 公司 总会 计师 。2015 年 9 月 至今 ,任 华鑫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财务 副总 监、 董事 ,兼 任华鑫 宽众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孙辰健 先生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业 自动 化专 业学 士、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金 融学 院产业 经济 博士研 究生 。 曾先后 担任 兰州炼 油化 工总 厂研 究所 职员 、 中 国水 电三局 技术 管理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电脑 工程 部业 务主 任、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运行部 副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西北 中心 主任、 深圳 证券 通信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信息 管理 部总 监、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北 京 数 据技 术 分 公 司 和中 证 信 息 技术 服 务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委 员 、 副 总经 理。2015 年 7 月 至今 担任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兼 任华 鑫证 券投 资有限 公司 法 定代表 人、 董事 长。 现任 本公司 董事 。 高杰文 (Todd Coltman ) 先 生, 加 利福 尼亚 州立 大学 获得本 科和 研究 生学 位, 并在乔 治 敦大学 取得 法律 学位 。 曾 在年利 达律 师事 务所 ( Linklaters ) 伦敦 、 香 港和 东京办 公室 以 及众达 律师 事务 所(Jones Day )的 东京 办公 室担 任 律师。2004 年 加入 摩根 士 丹利, 负责 亚 洲地区 不动 产投 资(REI ) 业务的 不动 产收 购融 资。 自 2007 年至 2009 年 担任 日本 REI 业务 运营总 监, 自 2016 年 起至 今担任 摩根 士丹 利亚 洲所 有投资 管理 业务 运营 总监 。现任 本公 司 董事。 侯杰明(Jeremy Alton Huff )先生 ,杜克 大学文 学 学士,哈 佛大学 法学博 士 。曾任 美 国世达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NBA 中 国法 律副 总监、NBA 中国品 牌吸 引事 务副 总裁 。2017 年3 月 至今任 摩根 士丹 利董 事总 经理并 担任 中国 首席 运营 官。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彭磊女 士 , 西 南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学 士 , 北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南山 开发集 团 金 融投资 部主 管 , 深圳 经济 特区证 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 友 联资 产管 理公司 执行 董事 , 招 商局 金 融集团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 审计稽 核部 总经理 、 中国 业务部 总经 理、 证券 部总 经 理,招 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2016 年 4 月至 今任 招商 局金 融 集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贾丽娜 女士 , 东北财 经大 学商业 经济 系学 士、 东北 财经大 学商 业经 济系 硕士 。 曾 于金 陵 科技学 院任 教,1994 年8 月至2017 年11 月任 天衡 会计师 事务 所注 册会 计师 、 高级 合伙 人, 2017 年11 月起 至今 任中 天运会 计 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担任 合伙 人, 兼任俊 知集 团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和江 苏林 洋能源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彭章键 先生 ,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 硕士 。 曾任职 于海 南省高 级人 民法 院, 广东 信达律 师 事 务所。2008 年至今 担任北 京市中银 律师 事务所 深圳 分所合伙 人, 兼任华 南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和 深圳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苗复春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专业 硕士 。2007 年 5 月至 今任 中国 人寿 养 老保险 公司 顾问 。 曾 任内 蒙古商 业局 计委科 长 , 中 国社科 院技 术经济 研究 所助 理研 究员 , 国 务院 技术 经 济研究 中心 研究 员, 国务 院 办公 厅副 局长 , 外 经贸 部办公 厅主 任 , 中央 财经 领导小 组办 公 室 局长, 中国 人寿 保险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执行副 总裁 , 中 国人寿 保险 集团 公司 副总 裁。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 Paul M. Theil 先生,耶鲁大学东亚研究学士、硕士,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 士 (MBA) 、法学 院法律 博士 (JD ) 。 目前担 任中 安信业 董事长 ,曾任 摩根士 丹利 亚洲私 募股权 部门主 管、 美国 驻华 大使 馆一秘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二) 监事 会成 员 赵恒先 生 , 西 安大学 计划 统计学 学士 , 上海财 经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 行 西安分 行干 部 、 西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监 、 摩 根士 丹利 华 鑫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2008 年至 今任华 鑫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 ,兼 任华鑫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本公 司监事 长。 莫壮伟 (Tuangwei Mok ) 先 生, 加 州大 学伯 克利 分校 哈斯商 学院 硕士 和加 州大 学伯克 利 分校学 士。2010 年 9 月 加入摩 根士 丹利 亚太 区的 市场风 险团 队, 专注 于多 资产类 别的 市场 风险及 区域 投资 组合 风险 。 在加 入摩 根士 丹利 的香 港业务 之前 , 他 在纽 约市 负责发 行结 构化 和证券 化产 品( 瓦乔 维亚 证券) 和提 供企 业融 资咨 询服务 (安 永) 。2014 年 加入摩 根士 丹 利风险 投资 管理 团队 ,目 前是摩 根士 丹利 投资 风险 管理的 执行 董事 。现 任本 公司监 事。 王章为 先生 , 东 北财 经大 学学士 , 南 澳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国际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 曾任深 圳三 九集团 会计 、 深圳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 招 商局蛇 口控 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审计 部经 理、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高级经 理、 招商 局金 融集 团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6 年 5 月至 今任 招商 局金融 集团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本公司 监事 。 赵婧女 士 , 英 国雷丁 大学 学士 、 英 国诺 丁汉大 学硕 士。 曾任 信诚 人寿保 险公 司管理 培 训 生、 广 州英 国文 化教 育处 财务官 员。2007 年加 入本 公司, 现任 本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综合 管理 部总监 、规 划发 展部 总监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上 海分公 司总 经理 、职 工监 事。 周苑洁 女士 , 华东政 法大 学国际 经济 法法 学学 士, 复旦大 学管 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大鹏 资产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客 户关 系管 理经 理。2004 年 加入 本公 司, 历 任客 户服务 中心 负 责人、 上海 理财 中心 负责 人、 营 销策 划经 理、 市场 发展部 总监 助理 、 销 售服 务部副 总监 , 现 任本公 司销 售服 务部 总监 、渠道 业务 二部 总监 、职 工监事 。 周源女 士 , 湘 潭大学 计算 机应用 专业 学士 、 湖 南大 学金融 学 院 国际 金融 硕士 。 曾 任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会 计(高 级经 理) 。2010 年 起加入 本公 司, 曾任 基金 运营部 副总 监 、 专户理 财部 副总 监, 现任 本公司 专户 理财 部总 监、 职工监 事。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许菲菲 女士 , 中 南财 经大 学国际 会计 专业 学士 。 曾 任职于 深圳 市华 新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运 营部 。2005 年加 入本公司 ,历 任基金 运营 部基金会 计、 监察稽 核部 高级 监察 稽核 员、总 监助 理、 副总 监, 现任本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职 工 监 事 。 徐达女士 ,弗 吉尼亚 大学 商业与经 济学 士。2012 年 加入本公 司, 现任本 公司 权益投 资 部基金 经理 、职 工监 事。





(三 )高 级管 理人 员 于华先 生 , 董事 长 、 代理 总经理 ,简 历同 上。 孙要国先 生, 英国格 林威 治大学项 目管 理专业 硕士 ,21 年 证券基 金行 业 工作 经历。 曾 任职于 西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办公 室,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办 公室, 曾任 华鑫 证券有限 责 任公 司深 圳营 业部总 经理 。2009 年 4 月 加入本 公司 ,现 任 本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任 董事会 秘书 。 高见先 生, 北京 大学 计算 机学士 , 香 港科 技大 学 MBA , 清华 大学 五道 口金 融学 院 金融 学 博士。18 年证 券基 金行业 从业经历 。曾 任职华 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管理 部高级经 理、 市场部 执行副 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大成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规划发 展部总 监、 委托投 资部总 监, 中 国民 生银 行私 人银 行事业 部首 席投 资顾 问 兼 产品与 资产 管理 中心 总监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公 司销售 交 易部 执行 总经理 。2014 年 2 月加 入 本公司 ,现任 本 公司 副总 经理。 李锦女士 ,吉 林大学 经济 管理学院 国际 金融专 业硕 士研究生 ,21 年证 券基金 行业从 业 经历 。 曾 就职 于巨 田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历任 交易 管理总 部综 合管 理部 经理 助理 , 总 经理 办 公室主 任助 理 , 资 产管 理 部理财 部副 经理 、 经理 , 研究所 研究 员 。2003 年9 月加入 本公 司, 历 任基 金运 营部 副总 监、 总监 , 总 经理 助理兼 基金 运营部 总监 。 现任 本 公司 督察长 兼副 总 经 理 。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王大鹏 先生 , 中山大 学金 融学博 士 ,10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 曾 任长 春工业 大学 工商管 理 学 院金融 学专 业教 师, 宝盈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医 药行 业研究 员 。2010 年12 月加 入本公 司 , 历 任 研究管 理部 研究 员、 研究 管理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研 究管理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2016 年6 月起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5 年1月至2017 年6月 期间 任摩 根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基金 经理 ,2016 年2月至2017 年4 月任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沪港 深新 价值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5月 起任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基 础行 业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7 年6月 起任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品 质生 活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卓 越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主任委 员: 于华 , 董 事长 兼代理 总经 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副主任 委员 :高 见, 副总 经理; 李轶 , 助 理总 经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监 、 基金经 理 ; 何晓春 ,助 理总 经理 、权 益投资 部总 监 委员: 王大 鹏, 研 究管 理 部总监 、 基 金经 理 ; 夏 青 , 数量 化 投 资部 总监、 基 金经理;李 功舜, 交易 管理 部总监 秘书: 王大 鹏, 研究 管理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六)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本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 事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 有效措 施, 禁止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 任 的 投资;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 及基 金合 同 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法律 法规 ,禁 止发 生下列 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行为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 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运作 严 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3)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4)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 一个决 策科 学、 经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 全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机制 覆盖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 序, 维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 董 事会 负责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管理 机构 的设 置、 制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管 理制度 , 对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及 维持适 当而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负有 最终 责任 。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控 制 和审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 检 查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等 事 项,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 (2) 经营 管理 层负 责组 织 设计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拟订 公司 的基 本管 理制 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的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协 助经 营管 理层实 施对 各类 业务 和风 险的总 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5)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跟 踪 和报告 投资 管理 中的 市场 风险, 评价 基金 投资 业绩 ,并根 据 风险收 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为 投资 业务 的稳 健发展 提供 支持 。 (6) 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对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7) 各业 务部 门及 员工 对 风险管 理负 有直 接责 任。 各业务 部门 负 责 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业 务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建立 合理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 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 建立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 文化。 经营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内控 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注 重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3) 建立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 防线。 依据 自身 经营 特点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起 各岗 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4) 建立 并持 续 完 善风 险 管理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 强化 风险 管理 措施 。 随着业 务发 展及 技术 进步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更 多地 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 立、实 施、 维持 和完 善内 部控制 制度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度 。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 品 牌声 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 ’TOP10 颁 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 获“ 最佳托 管银 行”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 颁 发 的“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2012 年荣 获第 十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 奖”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授予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 发展奖 ”称 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处 、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境 外资 产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风 险管 理处、 技术 保障 处、 营 运中 心、 市场营 销处 、内 控监 管处 、账户 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1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共41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 警示。 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 接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1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中心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联系人 :吴 海灵 、时 亚蒙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2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 张 宏伟 电话: (010 )66155568-6100 传真: (010 )66158135 3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 办事 处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 : 朱 冰楚 电话: (021 )63343311-2100 传真: (021 )50429808 4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系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已开 通工 商银 行、 建设 银 行、 农业 银行 、招 商银 行 、银 联通 、汇 付天 下 “ 天天 盈 ” 、 快付 通 等 支付 渠道 以 及基 金汇 款交 易业 务 。支 持汇 付天 下“ 天天 盈”渠 道 、 银联 通 、 快付 通渠 道 支 付的 银 行卡详 见本 公司 官方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 以 上支付 渠道 支持 的银 行卡 均指银 行借 记卡 ,信 用卡 等贷记 卡不 支持 购买 基金 。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 京或 上海 的投 资 人单笔 认购 金额 超过100 万 元 (含100 万 元 ) 人 民币 以 上的, 可拨打 直销 中心 的上 述电 话进行 预约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供 上门 服务 。 (二) 其他 销售 机构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文 化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4)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 话:021-509793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7)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建 省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中 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高建 平 联系人 :张 磊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2189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8)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联系电 话:0535-669966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9)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石家 庄市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10)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20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1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联系电 话:010 -608389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联系电 话: (010 )851305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甲127 号大 成 大厦6 层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 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 (010 )63081000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 (021 )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6)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 (021 )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www.swhysc.com (1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 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 (021 )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8)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武汉 市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 (027 )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0)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电 话: (0755 )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1)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联系电 话: (0531 )688891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青 岛 国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联系电 话: (0532 )850220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23) 山西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太原 市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 (0351 )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4)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东 岗西 路638 号 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电 话:0931-87846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25)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 西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26)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7)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信 大厦10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刘 进海


联系电 话:028-861992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2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法人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联系电 话: (0755 )825580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 (0755 )8294366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0)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 (0755 )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1)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周 一涵 联系电 话: (0755 )386374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2)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华 西证 券大 厦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3)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4)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 (0591 )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0591 ) 网站: www.hfzq.com.cn (35)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可 园南 路1 号金 源 中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苏 卓仁 联系电 话: (0769 )22112062 客服电 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6)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 (办 公 ) 地 址 : 新 疆 乌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7)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青羊 区东 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热 线: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38)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6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任 敏、 陈曦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热 线:010-65051166 网址: www.cicc.com (39)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四 川中 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40)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 (010 )66045529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 址: www.txsec.com (4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 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梁 檐 联系电 话:021-208357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42)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联系电 话: (0755 )3322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43)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18 号 同 花顺 大楼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 -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4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4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宛平 南路88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47)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8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4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8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23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9)深 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16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400-166-11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50)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 国路88 号9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王 巨明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电 话:010-528556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1)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 号1幢11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 号1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52)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70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3)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街2号 经济 日报 社A座综 合楼712 号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旭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54)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宜山 路700 号普 天信 息产 业园2期C5栋汇付 天下 总部 大楼2楼 法 定代 表人: 冯修 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联系电 话:021-33323999-56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网址:fund.bundtrade.com (55)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6)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7)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1 号凯 石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电 话:021-633333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 178 00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8)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福 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大 厦35 层01B 、02 、03 、04 单 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59)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 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陈 剑炜 联系电 话:010-5741881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0)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 川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61)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 区 琶 洲大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 南塔12 楼B1201-1203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62)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头1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区A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孙 雯


联系电 话:010-593365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63)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 大街11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64)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峨山 路505 号 东 方纯一 大厦15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联系电 话:1391722574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65)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16 号 东方 科技大 厦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B3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联系电 话:0755-6689230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66)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楼B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67)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东 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件 园二 期( 西扩)N-1 、N-2地 块新浪 总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联系电 话:010-62676405 客户服 务热 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8)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19 号SOHO 嘉 盛中心30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 联系人 :张 晔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电 话:010-5931359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9)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杨 雪 联系电 话:010-5817096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70)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街2号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街18号院A座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联系人 :徐 伯宇 联系电 话:010-89189285 客户服 务热 线:95118/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71)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京 玄武区 苏宁 大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赵 耶








联系电 话:18551602256 客户服 务热 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2) 济 安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4 号楼40层4601 室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联系电 话:010-6530951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3)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桥 路27 号13 号楼2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朱 学勇 联系电 话:021-2053001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4)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路799 号3号楼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联系电 话:021-60818588 客服电 话:400-66-95156 公司网 址:www.tonghua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销 售机 构可以 根据情 况变 化增 加或 者 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公 告。 (三) 登记 机构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二 座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华) 联系人 :赵 恒 电话: (0755 )88318709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四)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人 :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奇 (五)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上海)自 由贸 易试验 区陆 家嘴 环路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6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俞伟 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经中 国证 监会2016年2 月22 日证 监许 可【2016 】311 号文件 准予 募集 。 本基金 募集 期为2016 年5 月26日至2016 年6 月24 日。 经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普 华永 道中 天验字(2016) 第844 号验 资 报告予 以验 证,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面 值人民 币1.00 元 计算 ,本 基金募 集期 共募 集755,267,548.94 份 基金 份额 ,其 中 认购资 金 利息折 合225,079.12 份基 金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10,781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 金合 同生 效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它 相关规 定 , 本 基金募 集符 合有关 规定 和条 件,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 并 于 2016 年6月30 日 获书 面确 认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 生效。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 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起 , 出现 如 下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第十 九部 分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并终 止,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连 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 2 、连 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少 于200 人。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 赎 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6 年8月1 日起 开放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1 、“未 知价”原 则,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本 基金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T+7日(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 额 赎回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处 理。如遇 证券/ 期货交易所 或交易 市 场正常 或非 正常 停市 、 或 其交易 清算 规则 变更 , 或 其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障 、 银 行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他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了相 关业 务流程 , 则赎 回 款项划 付时 间相 应顺 延。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 金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 交 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每个 账户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 10 元。 其中 个人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直销中 心 首次申 购公 司旗 下基 金的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100 万元 (含) ,已 有认 购本 基金 记 录的个 人投 资 人不受 首次 申 购100 万元 (含)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2 、基 金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 的基金 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3 、基金 投资者可 多次申 购, 对单个基 金投资者 累计持 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 或数量 不设上 限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4 、 基 金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单 笔最低 赎回 份额 为 10 份 ( 除非该 账 户在销 售机 构或 网点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0 份 ) ; 若某 笔赎 回或 转换 导致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在该 销售 机构 或网 点托 管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 10 份, 剩余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一 起赎 回, 即交易 账户 最低 基金 份额 为 10 份。 5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调 整上述对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份 额与 净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一) 申购 费用 投资人 在一 天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 金 , 包括 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以 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单位 :元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0% 100万元 ≤M <500万元 0.4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 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 单位 :元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M<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1.0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二)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 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具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 持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记入基 金资 产 Y<7 日 1.5% 100% 7 日≤Y<30 日 0.75% 100% 30 日≤Y<90 日 0.5% 75% 90 日≤Y<180 日 0.5% 50% 180 日≤Y <365 日 0.1% 25% 365 日≤Y <730 日 0.05% 25% Y≥730 日 0% 0





( 三)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举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某非养老 金客户当日申购本基金10万元,对 应的本 次申 购费 率为1.50% ,该投 资人 的申 购费 用及 可获得 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50 =93,830.64 份 即:该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1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定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 元, 申购费 用为1,477.83 元, 可获得 的基 金份 额为93,830.64份。 (四)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减 去赎 回费 用。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举例 : 假 定某 投资 人在T 日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时 间为450 日,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0.05% , 该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280 元, 则其 获得 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 ×1.280 =12,800.00 元 赎回费 用=12,800 ×0.05% =6.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800.00 -6.40=12,793.60 元 即: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T日赎回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间 为450 日 , 假 定该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1.280 元 ,则 其获 得 的赎回 金额 为12,793.60 元。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总额 /T 日基 金 份额总 份数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 1 日 内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六)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定期 或不 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业 务 1 、基 金投 资人 当日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以 内可 以撤 销。 2 、投 资人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 登记手 续 , 投资人 自T +2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人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T+1日 为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的 登记 手续。 4 、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对 上述登 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并 于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3 、 证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的 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因基 金收益分 配、基 金投 资组合内 某个或某 些证券 即将上市 、基金投 资组合 中重要 部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 重大事 件等 原因 , 使短 期 内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7 、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因技 术故 障或 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登记系 统、 基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除 第4 项 外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基金 投资组合 中的重 要部 分 发生 暂 停交易或 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接受 赎回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 或 是发 生其 他 继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6 、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因技 术故 障或 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登记系 统、 基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对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 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行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2 、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个 开 放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可 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三)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 括但 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 件或 通 过基金 销售 机构 通知 等方 式) 在 3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 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暂停 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 据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 基金 转换 1 、本 基金 于2016 年8 月1 日 起开放 了本 基金 与本 公司 作为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其他 开放式 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可办理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基 金名称 、 转换 业务办 理时 间、 转换 业务 规 则 、 转 换 费用等 相关 事项详 见本 公司2016 年7 月28日刊 登的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健 康产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 定期定 额投 资) 业务 公告 》 。 2 、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 收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 况和赎 回费 率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用 由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计 算方 法如下 :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申购补 差费 =转 入总 金额 ×申购 补差 费率 /(1+ 申 购补差 费率 )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申 购补 差费


(1) 对 于实 行级 差申 购费 率 (不 同申 购金 额对 应不 同申购 费率)的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 率 = 转 入总 金额 对应 的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率 - 转 入总 金 额对应 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若转 入总 金额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转入 总金 额对 应的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 则申 购补差 费为0。


(2 )计 算基金转 换费用 所涉 及的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均按基金 合同、招 募说明 书及相 关公告 的规 定费 率执 行, 对 于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 费 率优惠 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换 业务 , 按照本 公司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 率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约定每 期扣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款日和 扣款 金额 , 由销 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购 申请 。 本 基金 定期 定额申 购的 每期 最低 扣款 金额为10元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具 体实 施方 法, 请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 登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采取主动管理的投 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优选健康产业股票 ,力争获 取超额 收益 与长 期资 本增 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 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 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 券、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 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 债 券)、次级债、短期融 资 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他 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 或票据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权证、股指 期 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为60%-95% , 投 资于 健 康产业 的 股票占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80% ; 权 证投 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5% 。权证、股指 期 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 比例符合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三、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包括宏观 经济形势、政策走势、证 券市场环境等在内的因素 的分析, 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 行 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 合 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 券 等各类资产上 的投资 比例 ,最 大限 度地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提 高收益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股票组合的构建主要通过 对健康产业子行业的灵活 配置及子行业内个股的精 选,实现 基金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1) 健康 产业 股票 的界 定 本基金所指的健康产业主 要包括传统医疗产业、健 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 以及相关 服务,涉及药品、医疗 器 械、医疗服务、保健用 品 、保健食品、健身产品 、 环保产品与服 务、养 老地 产、 医疗 信息 化等与 健康 、养 老紧 密相 关的生 产和 服务 领域 ,主 要包括 : 1 )以 药品 、医 疗器 械、 医 疗服务 、医 药商 业为 主的 传统医 疗产 业。 2 )以 健康 理疗 、康 复调 理 、生殖 护理 、美 容化 妆为 主体的 健康 产业 。 3 )以 保健 食品 、功 能性 饮 品、健 康用 品产 销为 主体 的保健 品产 业。 4 ) 以 个性 化健 康检 测评 估 、 咨 询顾 问、 体育 休闲 、 中介服 务 、 保 障促 进和 养 生文化 机 构等为 主体 的健 康管 理产 业。 5 )以 消杀 产品 、健 康家 居 、有机 农业 、食 品安 全为 主体的 新型 健康 产业 。 6 )以 清洁 能源 、节 能减 排 、环保 技术 和设 备、 环保 服务为 主体 的低 碳环 保产 业。 7 ) 以 医药 健康 产品 终端 化 为核心 驱动 而崛 起的 中转 流通 、 专 业物 流配 送为 主 体的新 型 健康产 业。 8 ) 以 医院 信息 管理 系统 、 临床信 息管 理系 统和 公共 卫生信 息化 为主 体的 医疗 信息化 产 业。 9 )以 老年 医疗 护理 、养 老 地产、 养老 金融 等为 主体 的养老 产业 。 本基金将根据上述定义确 定健康产业上市公司范围 ,并考虑其他有潜力成为 以健康产 业作为 公司 主要 收入 或利 润来源 的上 市公 司, 构建 本基金 的基 础股 票池 。 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更适当的健康产业划分 标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健康产业 股票的界定方法进行变 更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通过,但应 及时告 知 基金托管人并 在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2) 子行 业配 置策 略 健康产业根据所提供的产 品和服务类别不同,可划 分为不同的细分子行业。 本基金将 自上而 下地 进行 子行 业遴 选, 重点 关注 行业 增长 前 景、 行业 利润 前景 和商 业 模式成 功要 素。 对行业 增长 前景 ,主 要分 析外部 宏观 经济 指标 ,包 括 GDP 增长 率、 工业 增加 值、PPI 、 CPI 、 市场 利率 变化 以及 国 家健康 产业 发展 战略 等因 素, 把握 行业 的生 命周 期 以及行 业波 动 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等。 对 行业利润前景,主要分 析 行业结构、同业竞争、 准 入门槛、各子 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 化 及盈利预期等。本基金 重 点 关注处于进入壁垒较 高 、利润率稳定 或能够进一步提升的子 行 业。对商业模式成功要 素 的判断,主要考虑技术 进 步是否能延长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行业生 命周 期的 进程 ,而 且能有 效推 动行 业需 求容 量和利 润增 长等 。 (3) 个股 精选 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的方法,对健康产业 内的公司因所处子行业不 同需要通 过不同 的分 析方 法进 行筛 选,精 选优 质个 股。 1 )定 性分 析 定性分析主要包括:公司 的新技术开发能力、产品 的独特性分析、产品的市 场占有率 水平,公司的管理及治 理 结构是否稳定、股东方 面 的支持、资本运作能力 等 ,选择具有可 持续竞 争优 势的 上市 公司 或未来 具有 广阔 成 长 空间 的公司 。 2 )定 量分 析 相对估值指标用以判断健 康产业上市公司的估值高 低,以选择恰当的买入时 点。相对 估值指 标 如 PE 、PB 、PEG 等反映 了市 场价 格、 企业 盈利或 企业 净资 产和 企业 成长性 之间 的 关系。本基金将基于行 业 的特点确定对股价的关 键 估值方法,横向、纵向 比 较分析,挖掘 优质的 投资 标的 ,选 择估 值位于 合理 区间 下限 的健 康产业 公司 进行 投资 。 3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合理利用股指期货、 权证等衍 生工具,充分考虑衍生 品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 险 特征,通过资产配置、 品 种选择,谨慎 进行投 资 , 追求 稳定 的当 期收益 或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风 险。 (1)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 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利 用正股 和权 证之 间的 不同 组合来 套取 无风 险收 益。 (2)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 要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 货 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 指 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 证 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并 结合股 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3)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 券的发行 条款、基础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等基本面研 究,结合 相关定 价模 型评 估其 内在 价值, 谨慎 参与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本投资组合对于债券的投 资主要为久期管理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 择策略、 跨市场 套利 策略 等, 并择 机把握 市场 有效 性不 足情 况下的 交易 机会 。 四、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内 容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发展 状 况、上 市公 司的 经济 运行 状况; 3 )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产 业政 策; 4 )证 券市 场政 策环 境、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 、投 资者 状况; 5 )投 资品 种的 预期 收益 率 和风险 水平 ; 6 )影 响证 券市 场未 来走 势 的其他 因素 。 (2)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来 源 决策依 据主 要来 源于 研究 团队定 期或 不定 期的 宏观 经济分 析报 告 、 证 券市 场分 析报告 、 行业分 析报 告 、 上 市公 司 研究报 告以 及债 券研 究报 告等 。 上 述报 告综 合了 内 外部研 究成 果。 2 、投 资决 策机 制 (1) 决策 架构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 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基金 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 及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 险 控制策略,并对基金经 理 进行授权。基 金经理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授权 范围 内行 使投 资管 理权限 。 (2) 决策 支持 “研究决定投资”是本基 金的投资原则。公司所有 的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 客观、充 分和独立的研究的基础 上 。研究为投资决策提供 依 据,为投资组合构建提 出 建议,为重大 突发事 件提 供评 估意 见和 决策建 议。 3 、投 资管 理流 程 (1) 研究 团队 充分 利用 外 部和内 部的 研究 资源 提供 研究成 果 , 挖 掘投 资机 会 , 为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基 金投 资组 合管理 提供 研究 依据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或不定 期召 开会 议 , 依 据 研究团 队及 基金 经理 提交 的各类 研 究报告、投资策略或组 合 方案,以及 风险管理团 队 提供的风险监测指标等 , 制定基金的投 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 体 资产配置策 略和风险控 制 策略。如遇重大事项, 投 资决策委员会 及时召 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 议。 (3)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的授 权范 围内 , 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定 , 参 考 风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险管理团队 的建议和市 场 销售团队适时提供的申 购 赎回预测,构建具体的 投 资方案并组织 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 限 的,经履行批准程序后 实 施。每位基金经理可配 备 若干名基金经 理助理 协助 其开 展工 作。 (4) 本基 金实 行集 中交 易 制度 。 基 金经 理将 指令 下 达给交 易团 队 , 由 交易 团 队交易 主 管分配 给交 易员 执行 交易 指令。 交易 团队 同时 承担 一线风 险监 控职 责。 (5) 投资 风险 管理 团队 由 风险管 理团 队 和 监察 稽核 团队组 成 , 风 险管 理团 队 定期或 不 定期地对基金投资风险 进 行评估;监察稽核团队 对 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 日 常监控;风险 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风 险 管理团队提供的报告及 市 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 行风险评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及改 进。 (6) 基金 经理 根据 证券 市 场变化 、 基金 申购 、 赎 回 现金流 情况 以及 各种 风险 的监控 和 评估结 果对 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7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有 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实 际 需要调 整上 述投 资流 程。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证 综合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从 上海 和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 A 股作为 样本 的综 合性 指数 ;样本 选择 标准 为规 模大 、流动 性好 的股 票, 目前 沪深 300 指 数 样本 覆盖 了沪 深市 场六成 左右 的市 值, 具有 良好的 市场 代表 性。 中证 综合债 券指 数由 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编 制,是 综合 反映 银行 间和 交易所 市场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央票 及 短融 整体 走势 的跨 市场债 券指 数, 其选 样是 在中证 全债 指数 样本 的基 础上, 增加 了央 行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以及一 年期 以下 的国 债、 金融债 和企 业债 ,以 更全 面地反 映我 国债 券市场 的整 体价 格变 动趋 势,为 债券 投资 者提 供更 切合的 市场 基准 。 选 用 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 真 实、 客观 地反 映本 基金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如 果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又 或者市 场推 出更 具权 威、 且更能 够表 征本 基金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依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 权 益的 原则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按照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调 整本 基金 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并应 及时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同时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理 论上其 长期 平均 风险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高 于债券 型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投 资限 制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60%-95% ,投 资 于健康 产业 的股 票占 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 参 与股 指期 货投资 的, 应遵 循下 列限 制: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值的10%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 资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60%-95%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托 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 例进行 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17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当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 制定 严格 的授 权管 理制度 和 投 资决 策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18)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在 上述 期 间内, 本 基金 的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 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 述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八、禁 止行 为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 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重 大关 联交 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 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九、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及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 或债 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 任 何不当 利益 。 十、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 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所载 数据 截 至2017 年12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5,698,823.27 78.47 其中: 股票


35,698,823.27 78.4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835,352.80 19.42 8 其他资 产


962,015.34 2.11 9 合计





45,496,191.41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C 制造业 28,022,563.27 62.2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882,988.00 8.6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3,793,272.00 8.43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5,698,823.27 79.33


3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0332 白云山 88,700 2,850,818.00 6.34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2 600056 中国医 药 102,078 2,540,721.42 5.65 3 000661 长春高 新 13,400 2,452,200.00 5.45 4 600867 通化东 宝 94,090 2,153,720.10 4.79 5 600566 济川药 业 56,200 2,144,030.00 4.76 6 002294 信立泰 45,577 2,059,624.63 4.58 7 000963 华东医 药 37,600 2,025,888.00 4.50 8 600998 九州通 98,000 1,857,100.00 4.13 9 002262 恩华药 业 130,000 1,853,800.00 4.12 10 300558 贝达药 业 27,700 1,753,133.00 3.90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持有 债券 。


5 、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持有 债券 。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根 据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规定 ,本 基金 不参 与贵 金属投 资。 8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持有 权证 。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股 指期 货交 易; 截至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合 约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基金 将以 套期 保值 为主要 目的 ,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股 指期 货。套 期保 值将 主要 采用 流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约 。本 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货 投资 时 , 将通过 对证 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并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的 估 值水平 。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未出 现本 报告 期内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8,065.6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09,331.7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88.90 5 应收申 购款 2,829.01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62,015.34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332 白云山 2,850,818.00 6.34 重大资 产重 组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至2017年12 月31 日 ,本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 准收益 率比 较表 :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起 至2016 年12 月31 日 3.30% 0.23% 4.50% 0.60% -1.20% -0.37%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3.68% 0.71% 18.12% 0.51% -14.44% 0.20%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起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7.10% 0.60% 23.44% 0.54% -16.34% 0.06%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健康 产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 (2016 年6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股 指期 货 合约 、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 它 投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投 资品种 ,按 如下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表 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以 确定 计量 日 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价 值。 2 、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 ② 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对于存 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按 第三方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③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情况 下, 按估 值日 收 盘 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价 减去 收盘 价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全价 减去 收 盘价 或估 值全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④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②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进 行估 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等衍 生 品种 合约, 一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6)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共 同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 担任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就 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 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 第3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 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值 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负 责。 如 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 偿损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上 述 “ 三 、 估值 原则 和估值 方法 ” 中 “2 、 估 值 方法” 的第(7)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 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6次 , 每次收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10%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规的 规定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按照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对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 师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事务所 需 在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的 披露 方式 、披 露内 容、登 载媒 介、 报备方 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 、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赎 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其 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15 日 前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招 募 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在 指 定 媒 介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 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季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本 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10 名资 产 支 持证券 明细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 披露事 务。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 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基 金定 期报 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 公 共媒 介披 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 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面 临的 主要风 险 基金 风险表现 为基金收 益的波 动,基金 管理过程 中任何 影响基金 收益的因 素都是 基金 风险的 来源 。 基 金的 风险 按来源 可以 分为 市场 风 险 、 管理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 合 规性风 险、 政策 变更 风险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其 他风 险等 。 1、市 场风 险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证券市 场的变化 将影响 基金的业 绩。因此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场变 动、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变 化、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好 和市 场流 动程度 等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各种因 素将 影响 到本 基金 业绩, 从而 产生 市场 风险, 这种风 险主 要 包括: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 宏观、微 观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化 ,上市公 司的收 益水平及 证券市场 也将呈 现周 期性变 化。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的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产 生 风 险 。 (2)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3)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本基 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 司可能 会因为经 营不善, 基本面 状况恶 化 而导致其 股票价 格下 跌, 使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此 外, 股票 价格 也会 受到市 场整 体估 值水 平的 影响, 并可 能会 低于上 市公 司的 合理 价值 。 虽然 本基 金可 通过 分散 化投资 减少 非系 统性 风险 ,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该 种风 险。 (4) 利率 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变 动。利率 直接影响 着国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 影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本基 金直接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而产 生波动 。 (5) 信用 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指基 金在 交易 过程发生 交收违 约,或者 基金所投 资债券 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者 债券 发行 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 或 者上 市公司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不完整 , 都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6)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取得 的收益 率有可能 低于通货 膨胀率 ,从而导 致委托人 持有本 基金 的购买 力下 降。 (7)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率 下降对 固定收益 证券收回 本息后 以及回购 到期后 再 投资收 益的 影响 。 当 利率 下降时 , 基 金 收回 固定 收益 证券 本息 以及回 购到 期后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 之前较 少的 收益 率。 (8) 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 宏观经济 环境、政 府财政 政策、市 场监管政 策、市 场参与主 体经营环 境等发 生变 化,证 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金 数 量 和证 券市 场可 供投资 的证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应 的变 化 , 最终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投资 收益 的变化 。 (9)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10) 利差 风险


债券 市场不同 期限、不 同类属 债券之间 的利差变 动导致 相应期限 和类属债 券价格 变化 的风险 。


(11) 债券 回购 风险 债券 回购为提 升 基金整体 投资 收益提供 了可能, 但也存 在一定的 风险。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可 能存 在 回 购利 率大 于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 风险以 及由 于回 购操 作导 致投资 总量 放 大,同 时对 投资 组合 的波 动性进 行了 放 大 ,致 使整 个组合 风险 放大 的风 险 。 回购比 例越 高 , 风险暴 露程 度也 就越 高, 对 基金 净值 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也 就越 大。 2、管 理风 险 在基 金管理运 作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 其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可 能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因 素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3、流 动性 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流动 性风险是 指基金所 持证券 资产变现 的难易程 度,因 市场交易 量不足, 导致证 券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金的 风险 。 本 基金 的流 动性风 险一 方面 来自 于投 资人的 集中 巨额 赎回 , 另 一方 面来 自于 其投 资组合 或其 中的 部分 资产 变现能 力变 弱所 产生 的风 险。 主要 包 括 : 巨额 赎回风险 :本基金 属于开 放式基金 ,在本基 金存续 期间,可 能会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当本 基金 发生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占比 较大的 情形 时, 若上 述投 资者集 中大 额赎 回本基 金, 亦可 能引 发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投资 者可 能面临 以下 风险 : A. 由于 我国 证券 市场 的波 动性较 大, 在市 场价 格下 跌 时会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形 , 此时出 现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导致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从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此外 , 当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 因 基金 运作 特点 导致的 费用 计提 、 计 入基 金资产 的赎 回费 以及基 金持 仓证 券价 格波 动等因 素, 也可 能会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极端 情况 下可能 会造 成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大 幅波 动。 B.当 发生巨额 赎回时,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 管理人可 能决定部 分延期 赎回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投 资人 将面 临无 法及 时赎回 所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变现 风险:投 资组合的 变现能 力较弱所 导致基金 收益变 动的风险 。当持有 的部分 证券 品种交 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或 是处 于跌 停板 时, 资产变 现的 难度 可能 会加 大, 若存 在证 券 停牌的 情形 , 资产可 能难 以在短 时间 内迅 速变 现。 或者 , 由 于基 金持有 的某 种资产 集中度过 高,导 致难 以在 短时 间内 迅速变 现, 有可 能导 致基 金的净 值出 现损 失。 4、操 作风 险 相关 当事人在 业务各环 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部控 制存在 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 放式基金 的各种交 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可能因 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 错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来 自基 金 管理人 、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5、合 规性 风险 指基 金管理或 运作过程 中 ,违 反国家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基 金投资违 反法规 及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6、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资 产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基金 或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 值政策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估 值方法 的调 整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 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基金 管理 人为调 整投 资组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7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存在 大类 资产 配置 风险 ,有可 能受 到经 济周 期、 市场环 境 或管理 人对 市场 所处 的经 济周期 和产 业周 期的 判断 不足等 因 素 的影 响 , 导 致 基金的 大类 资产 配置比 例偏 离最 优化 水平 , 给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绩效 带来风 险。 本基 金在 股票 投资中 重点 投资 健康生 活主 题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这种 评估 具有 一定 的主观 性, 将在 个股 投资 决策中 给基 金带 来一定 的不 确定 性的 风险 。 该类 型股 票的 波动 会受 到宏观 经济 环境 、 行 业周 期和公 司自 身经 营状况 等因 素的 影响 。 因 此, 本基 金整 体表 现可 能 在特定 时期 内低 于其 他基 金。 本基 金坚 持 价值和 长期 投资 理念 , 重 视股票 投资 风险 的防 范 , 但是基 于投 资范 围的 规定 , 本 基金 无法 完 全规避 股票 市场 和债 券市 场的下 跌风 险。 (2) 本基 金投 资 股 指期 货 的风险 。 本基金 可投 资 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主 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A、基差风 险: 股 指期货 的 标的指数 价格与 期货价 格 之间的价 差被称 为基差 。 基差风险 是期货 市场 的特 有风 险之 一, 是 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价差的 波动 , 可 能影 响套 期保值 或套 利效 果,使 之发 生意 外损 益的 风险。 B、 保证 金管 理风 险: 期 货 交易采 用保 证金 制度 , 保 证金账 户实 行当 日无 负债 结算制 度, 对资金 管理 要求 较高 。 保 证金预 留过 多会 导致 资金 运用效 率过 低 , 减 少预 期 收益 。 保 证金 不 足将存在 被 强行 平仓 的风 险, 从 而导 致超 出预 期的 损失, 并使 得原 有的 投资 策略不 能得 以实 现。 C、杠杆风 险:由 于期货 采 用保证金 交易而 存在杠 杆 效应,因 此放大 了基金 财 产波动幅 度。 D 、合约 品种差异 造成的 风险 :类似的 合约品种 在相同 因素的影 响下,价 格变动 不同。 表现为 两种 情况 :1) 价格 变动的 方向 相反 ;2) 价格 变动的 幅度 不同 。 类 似合 约品种 的价 格, 在相同 因素 作用 下变 动幅 度上的 差异 ,也 构成 了合 约品种 差异 的风 险。 E 、流 通量 风险 :是 指因 市 场缺乏 广度 或深 度, 可能 导致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以 所希望 的 价格建 立或 了结 头寸 的风 险。 (3) 本基 金投 资证 券公 司 短期公 司债 券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 由 于 证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非 公开发 行和 交易 , 且 限制 投资 者数 量 上限 , 潜 在流 动性 风险 相 对较大 。 若发 行主 体信 用 质量恶 化或 投资 者大量 赎回 需要 变现 资产 时, 受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 证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券 ,由 此可 能给 本基 金净值 带来 不利 影响 或损 失。 (4)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资产 支持证 券 , 尽 管基 金管 理 人本着 谨慎 和控 制风 险的 原则进 行投 资,但 仍面 临以 下风 险:


A 、信 用风 险: 若本 基金 所 投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之债 务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中 发 生交收 违约 , 或 由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证券价 格下 降, 可能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


B 、利 率风 险: 市场 利率 波 动会导 致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率 和价 格的 变动 ,一 般而言 , 如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 本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面 临价格 下降 、 本金 损失 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 场利率 下降 ,资 产支 持证 券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将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C 、流 动性 风险 :受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场 规模 及交 易活 跃程度 的影 响, 资产 支持 证券可 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存在 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 D 、提 前偿 付风 险: 债务 人 可能会 由于 利率 变化 等原 因进行 提前 偿付 ,从 而使 基金资 产 面临再 投资 风险 。 E 、 法 律风 险: 由于 法律 法 规方面 的原 因 , 某 些市 场 行为受 到限 制或 合 同 不能 正常执 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5) 本基 金可 能因 持续 规 模较小 或基 金持 有人 人数 不足等 原因 导致 基金 终止 的风险 。 8、法 律风 险 由于 交易合约 在法律上 无效、 合约内容 不符合法 律的规 定,或者 由于税制 、破产 制度 的改变 等法 律上 的原 因 , 给交易 者带 来损 失的 可能 性。 例如 , 在 OTC (也 称为 柜台市 场 ) 的 交易中 , 主 要来 自两 个方 面: 一 是合 约的 不可 实施 性, 包 括合 约潜 在的 非法 性, 对 手缺 乏进 行该项 交易 的合 法资 格, 以及现 行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更而 使该 合约 失去 法律 效力等 ; 二 是交 易对手 因经 营不 善等 原因 失去清 偿能 力或 不能 依照 法律规 定对 其为 清偿 合约 进行平 仓 交 易 。 9、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等行为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产 生的 风险 , 以 及由 此致使 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不能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而产 生的 风险 ; (7) 其他 风险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二、声 明 1、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 投 资人投 资于 本基 金 , 须 自 行承担 投 资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销售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销售 机构 都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3、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 节有关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表 述是基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证 券市场 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性 描述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收 益特 征 。 销售机构( 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 构 和其 他 销 售机 构)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对本 基金 进 行 风险 评价, 不同 的销 售机 构采 用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 因 此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基 金法 律文 件中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可能存 在不 同 , 投 资人 在购 买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 构的要 求完 成 风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 之间的 匹配 检验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健康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费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期货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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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3 (1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 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财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 费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 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 投 资者 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并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于: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 下列事 由 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事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且 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出现如 下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合同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第 十九部 分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并终 止,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连续60 个工 作日 ,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2)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少 于 200 人。 (二) 会议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表 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 到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 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 本人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3 个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基 金登 记 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本基 金可 采用 其 他非现 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非书 面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 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 定终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 码、 持 有或 代 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和 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 成 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 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 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 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 等 规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被 取消 或变 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 一) 《 基金 合同 》 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 的终止 事由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 非仲 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 仲 裁费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 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 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长 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结 汇、 售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理资 金清 算;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组织 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汇 借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币 兑换 ;外 汇担 保;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 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产 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托 管业务 ; 代理 开放 式基 金 业务 ; 电 话 银 行、 手机 银行 、网 上银行 业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法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地 方政 府债券 、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 可 转换 债 券 ( 含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换 债券) 、 次级 债 、 短 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据 及其 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 券或票 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权证 、股 指期货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60%-95% , 投 资于 健康 产 业的股 票占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80% ; 权证 投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投 资 比 例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二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比 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为 60%-95% , 投资 于 健 康产 业的 股票 占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80%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 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5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的 ,应 遵循 下列 限制 :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 资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 股票总 市值 的20% ;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60%-95%;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6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 值10%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 种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为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 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 限证 券。 本基 金投 资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 由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或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责 登记 和存 管, 并可 在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券 。 17 、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种 的, 应 当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并 制 定严 格的 授权 管理 制度和 投资 决策 流程 。基 金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投 资证券 衍生 品种 的具体 比例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18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9 、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为具 有 证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业 务 资 格 或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托 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0% ; 存 放在 不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 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 支取 且 没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在 上述 期 间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 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 述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三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本 协议 第十 五 条 第九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 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从事 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 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提交,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 面性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真实 、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该 名单 。名 单 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确 认已 知名单 的变 更。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基金 托管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 金 管理 人 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 四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 慎重 选 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并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完成 确认 后, 被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对交易 对手 的资 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五)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 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选 择存款 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 严 格审 查 、 复 核相 关 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 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 在10 个工 作日 内 纠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 纠正或 拒绝 结算 。 ( 六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 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 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 推 介 材料上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将 在发现 后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七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1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遵守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3 、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预 案等 规章 制度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的 需要 合理 安 排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比 例,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中 明确 具体 比例 ,避 免基金 出现 流动 性 风险 。上 述规 章制 度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经董 事会通 过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 管 人。 4.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一 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 有关非 定向 增发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相关 信息 ,具 体应 当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 文件 (如有 ) : 拟 发 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监 管 机构 的批 准证 明文 件复 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销 商 签 订 的销 售协 议复 印件 、缴款 通知 书、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款 账号 、划 款金额 、划 款时 间文 件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 整。 5 、 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如认 为因 市场 出现 剧 烈 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具 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财 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明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经事 先书 面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执 行其 有关 指令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投 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 在本 基金 名下 ,并 保证 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托 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的 责任与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7.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照本 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报 送相 关数 据或 者报 送了 虚 假 的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律 后果 。 除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依 据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因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 后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 八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 资中 期票 据前 ,与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相应 的风 险 控 制 补充 协议 ,并 按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补 充协 议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投 资管 理制 度。 (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说 明违 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 十)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十一)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 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 协助 开立 股指期 货业 务相 关 账户 及交 易编 码、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协 助开 立股 指 期货业 务相关 账户 及交 易编 码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基 金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认购 款 项 应存 于 专 用账 户 。 该 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登 记机 构 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到 的 属 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 为 本基 金 开立 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备案 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等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分 协助 。 (三)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 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 设本基金的资金账 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 人合 法 合 规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进行 。 3 、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4 、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本基金 开立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 人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助 。结 算 备 付金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4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按 有关 规定 开设 、使 用并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 规定 , 以 本基 金的名 义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行定期存 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 但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 合同和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外 公 布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应 包 括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 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年6月30 日和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 基 金 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 保密 义务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终止 事项 。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销 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 信息 查询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等 业 务外 ,还 可通 过 基金管 理 人网 站(http://www.msfunds.com.cn ) 享受 网上 交 易服 务。 具体业 务规 则详 见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二) 网 上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 外 , 还 可通过 基金 账 号 或者 身份 证号 码 和查询 密 码登 陆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客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多项 在线 服务 。 (三) 服务 产品 的定 制及 发送 投资人 可根 据个 人需 要,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电话 、 网站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等方式 订阅 或取消 对账 单服 务及 免费 定制信 息。 投资 人还 可通 过发送 邮件 、短 信进 行业 务咨询 。 1 、对账 单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按照投 资人需求 ,提供 电子账单 (电子邮 件、短 信)、 纸质账 单 。 上 述账 单需 投 资人通 过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电 话 、 登 录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 发送 电 子邮件 或短 信等 方式 向基 金管理 人主 动定 制。 对账 单服务 发送 规则 如下 : (1 )电 子账单: 如投资 人成 功定制电 子账单( 短信或 邮件),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每月初 五个工 作日 内发 送; (2 )纸 质账单: 如投资 人成 功定制纸 质账单, 基金管 理人将在 每季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 日内 , 向 本季 度内 有交 易 的投资 人寄 送季 度纸 质对 账单 ; 每 年度 结束 后20 个 工作日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向第 四季 度内 有交 易或年 度末 有余 额的 投资 人寄送 纸质 年度 对账 单。 2 、免费 定制信息 :投资 人可 定制的信 息包括: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视窗 等信息 。基金 管理人 可通 过邮 件或 短信 方式向 投资 人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四) 在线 客服 服务 投 资 人 可登 录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 (http://www.msfunds.com.cn )通 过 “ 在 线 客服 ” 进行 业务咨 询或 留言 。 在 线客 服提供 基金 产品 信息 查询 、 基金 业务 咨询、 服务 投诉 和建议 等服 务 。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上午9:00-11:00, 下午13 :00-17:00 (节 假 日除外 )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 户服务 中心自 动语音系统 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 息、账 户交易 情况、基金 产品 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 周一 至周 五 (节 假日 除 外) , 每 天不 少于8 小时 的 座席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该 电话 查询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等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 信 息定制 、 资 料修 改、服 务投 诉及 获得 其他 业务咨 询等 专项 服务 。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所 提供 的服 务提出 建议 或投 诉( 具体 渠道见 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对 于工作日 受理的投 诉,原 则上当日 回复,不 能当日 回复的, 在3个 工作日 内回 复。对 于非 工作日受 理的投诉 ,原则 上在顺延 的第一个 工作日 回复,不 能及时回 复的, 在3个 工作 日内回 复。 (七) 服务 联系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 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 免长 途费 ) 传真: (0755 )82990631 信件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场 第二 座第 17 层摩 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客户 服务 中心 邮编:518048 ( 八)如本 招募说明 书存在 任何您/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请 通过上述 方式联 系基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本公司 关于 执行 《 证券 期 货投资 者适 当性 管理办 法》 和 《非 居民 金 融账户 涉税 信息 尽职调 查管 理办 法》 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1 日 2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交 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 行申 购及定 期定 额 投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1 日 3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交 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网 上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1 日 4 本基 金2017 年2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7 月20 日 5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华西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7 月21 日 6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华泰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1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7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017 年第 1 号)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8 月11 日 8


本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8 月15 日 9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中 泰证 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8 月24 日 10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国金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8 月25 日 11 本基 金2017 年 半年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8 月28 日 12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平 安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9 月25 日 13 本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9 月30 日 14 本基 金2017 年3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10 月 25 日 15 本公司 关于 股权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11 月8 日 16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大泰 金石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 业务并 参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12 月 22 日 17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中 国农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申 购及 定期定 额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12 月 30 日 18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交 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 行申 购及定 期定 额 投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12 月 30 日 19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涉 增值税 征缴 事 项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 年 12 月 30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 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查 阅和下 载招募 说明 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本 基金募 集注 册的 文件 ;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二 月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