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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强债(233005)

大摩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更新) 
(2017 年 第2号) 
 
 
 
 
 
 
 
 
 
基金管 理人: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2009
年10月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9】1086号文核准募集。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 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当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大幅波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
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市场,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
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如果持有的债券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基金净
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
金, 其长期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同时,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本 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本基金在募集期
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按1.00 元面值购买基
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2月29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3 六、基 金的 募集 .............................................................. 3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0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与冻 结解 冻 ...................................... 47 十、基 金的 投资 .............................................................. 48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8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60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0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3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4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6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6 十八、 风险 揭示 .............................................................. 6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87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4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7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强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做 出 任何 解 释 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摩 根 士丹利华鑫强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摩 根士丹利华鑫强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摩 根士丹利华鑫强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 颁 布机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摩根 士丹利华 鑫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 、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根据 基金合同及相关 文件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 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定期定 额申 购: 指投资 者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提交 申请,约 定 每月扣 款时间、扣款金 额,由指 定的销售机构于 每月约定 扣 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资金 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和基 金申购申 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封闭期 :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不办 理申购、 赎回的工作日, 最长不超 过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 个月;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合 法收入 和 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 本 或费用 的节 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 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十 七层01-04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十 七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2,750 万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存续期 间:50 年 联系人 :赵婧 联系电 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 构应为 : 华鑫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39.560% ) 、 摩 根士丹 利国 际控 股公 司 (37.363%)、 深圳市 招融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10.989% )、 深圳 市 基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 (6.593% )、 深 圳市中 技实 业( 集团 )有 限公司 (5.495%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鲁 汶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金 融博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CFA )。 曾任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所长 ,加拿 大鲍 尔集 团亚 太分 公司基 金与 保 险业务 副总 裁 , 加 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经理 ,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投资 管理 业务 主管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本 公司 董事 长 兼 任代 理总经 理 。 俞洋先 生 , 澳 门科技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 上海 财 经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常州市 证 券 公司延 陵东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巨 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无锡 营业 部总 经理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裁助 理、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2014 年5月 至今 任华 鑫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总 裁、 党 委副 书记 、 董 事, 兼任华 鑫证 券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华鑫 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 现任 本公司 副董 事长 。 田明先 生, 香港 中文 大学 、 上海 国家 会计 学院 研究 生。 曾 先后 担任 上海 舒天 (集团 ) 有 限公司 财务 部主 管、 大昌 行汽车 集团 华东 总部 财务 部副经 理、 上海 广电 (集 团) 有 限公 司财 务经济 部主 管、 上海 广电 电子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会 计部经 理、 上海 广 电 信息 产业股 份有 限公 司总会 计师 和上 海华 鑫股 份有限 公司 总会 计师 。2015 年9月 至今 ,任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财务副 总监 、董 事, 兼任 华鑫宽 众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孙辰健 先生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业 自动 化专 业学 士、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金 融学 院产业 经济 博士研 究生 。 曾先后 担任 兰州炼 油化 工总 厂研 究所 职员 、 中 国水 电三局 技术 管理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电脑 工程 部业 务主 任、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运行部 副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西北 中心 主任、 深圳 证券 通信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信息 管理 部总 监、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 数据 技术 分 公司 和中 证信 息技 术服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委员、 副总 经 理。2015 年7月 至今 担任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 华鑫 证券 投资 有限公 司法 定 代表人 、董 事长 。现 任本 公司董 事。 高杰文 (Todd Coltman ) 先 生, 加 利福 尼亚 州立 大学 获得本 科和 研究 生学 位, 并在乔 治 敦大学 取得 法律 学位 。 曾 在年利 达律 师事 务所 ( Linklaters ) 伦敦 、 香 港和 东京办 公室 以 及众达 律师 事务 所(Jones Day )的 东京 办公 室担 任 律师。2004 年 加入 摩根 士 丹利, 负责 亚 洲地区 不动 产投 资(REI ) 业务的 不动 产收 购融 资。 自 2007 年至 2009 年 担任 日本 REI 业务 运营总 监, 自 2016 年 起至 今担任 摩根 士丹 利亚 洲所 有投资 管理 业务 运营 总监 。现任 本公 司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董事。 侯杰明(Jeremy Alton Huff )先生 ,杜克 大学文 学 学士,哈 佛大学 法学博 士 。曾任 美 国世达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NBA 中 国法 律副 总监、NBA 中国品 牌吸 引事 务副 总裁 。2017 年3 月 至今任 摩根 士丹 利董 事总 经理并 担任 中国 首席 运营 官。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彭磊女 士 , 西 南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 北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南山 开发集 团 金 融投资 部主 管 , 深圳 经济 特区证 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 友 联资 产管 理公司 执行 董事 , 招 商局 金 融集团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 审计稽 核部 总经理 、 中国 业务部 总经 理、 证券 部总 经 理,招 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2016 年4 月至今 任招 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贾丽娜 女士 , 东北财 经大 学商业 经济 系学 士、 东北 财经大 学商 业经 济系 硕士 。 曾 于金 陵 科技学 院任 教,1994 年8 月至2017 年11 月任 天衡 会计师 事务 所注 册会 计师 、 高级 合伙 人, 2017 年11 月起 至今 任中 天运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担任 合伙 人, 兼任俊 知集 团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和江 苏林 洋能源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彭 章键 先生 ,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 硕士 。 曾任职 于海 南省高 级人 民法 院, 广东 信达律 师 事 务所。2008 年至 今担 任北 京市中 银律 师事 务所 深圳 分所合 伙人 , 兼 任华 南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和深 圳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 苗复春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专业 硕士 。2007 年5 月至今 任中 国人 寿养 老保 险公司 顾 问。 曾任 内蒙 古商业 局计 委科长 , 中国 社科院 技术 经济研 究所 助理 研究 员, 国务院 技术 经 济 研究中 心研 究员 , 国 务院 办公厅 副局 长 , 外经 贸部 办公厅 主任 , 中央财 经领 导小组 办公 室 局 长, 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副 总经理 , 中 国人 寿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执 行副总 裁, 中国 人寿保 险集 团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Paul M. Theil 先 生, 耶鲁 大 学东亚 研究 学士 、 硕 士, 哈 佛大学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 法学院 法律 博士 (JD ) 。 目 前担任 中安 信业 董事 长, 曾任摩 根士 丹利 亚洲 私募 股权部 门主 管、 美国驻 华大 使馆 一秘 。现 任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2 、监 事会 成员 赵恒先 生 , 西 安大学 计划 统计学 学士 , 上海财 经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 行 西安分 行干 部 、 西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监 、 摩 根士 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2008 年至 今任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 司副 总裁 , 兼 任华鑫 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现 任本 公司 监事长 。 莫壮伟 (Tuangwei Mok ) 先 生, 加 州大 学伯 克利 分校 哈斯商 学院 硕士 和加 州大 学伯克 利 分校学 士 。2010 年 9 月 加入摩 根士 丹利 亚太 区的 市场风 险团 队, 专注 于多 资产类 别的 市场 风险及 区域 投资 组合 风险 。 在加 入摩 根士 丹利 的香 港业务 之前 , 他 在纽 约市 负责发 行结 构化 和证券 化产 品( 瓦乔 维亚 证券) 和提 供企 业融 资咨 询服务 (安 永) 。2014 年 加入摩 根士 丹 利风险 投资 管理 团队 ,目 前 是摩 根士 丹利 投资 风险 管理的 执行 董事 。现 任本 公司监 事。 王章为 先生 , 东 北财 经大 学学士 , 南 澳 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国际 注册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内部审 计师 。 曾任深 圳三 九集团 会计 、 深圳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 招 商局蛇 口控 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审计 部经 理、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高级经 理、 招商 局金 融集 团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6 年5 月至 今任 招商 局 金融集 团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本 公司监 事。 赵婧女 士 , 英 国雷丁 大学 学士 、 英 国诺 丁汉大 学硕 士。 曾任 信诚 人寿保 险公 司管理 培 训 生、 广 州英 国文 化教 育处 财务官 员。2007 年加 入本 公司, 现任 本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综合 管理 部总监 、规 划发 展部 总监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职 工监事 。 周苑洁 女士 , 华东政 法大 学国际 经济 法法 学学 士, 复旦大 学管 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大鹏 资产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客 户关 系管 理经 理。2004 年 加入 本公 司, 历 任客 户服务 中心 负 责人、 上海 理财 中心 负责 人、 营 销策 划经 理、 市场 发展部 总监 助理 、 销 售服 务部副 总监 , 现 任本公 司销 售服 务部 总监 、 渠道 业务 二部 总监 、 职 工监事 。 周源女 士 , 湘 潭大学 计算 机应用 专业 学士 、 湖 南大 学金融 学院 国际 金融 硕士 。 曾 任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会 计(高 级经 理) 。2010 年 起加入 本公 司, 曾任 基金 运营部 副总 监 、 专户理 财部 副总 监, 现任 本公司 专户 理财 部总 监、 职工监 事。 许菲菲 女士 , 中 南财 经大 学国际 会计 专业 学士 。 曾 任职于 深圳 市华 新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 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运营 部。2005 年加 入本公 司, 历任 基金 运营 部基金 会计 、 监 察稽核 部高 级监 察稽 核员 、总监 助理 、副 总监 ,现 任本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总监 、职工 监事 。 徐达女 士 , 弗 吉尼亚 大学 商业与 经济 学士 。2012 年 加入本 公司 , 现任本 公司 权益投 资 部 基金经 理、 职工 监事 。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于华先 生, 董事 长 兼 代理 总经理 ,简 历同上 。 孙要国先 生, 英国格 林威 治大学项 目管 理专业 硕士 ,21 年 证券基 金行 业从业 经历。 曾 任职于 西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办公 室,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办 公室, 曾任 华鑫 证券有限 责 任公 司深 圳营 业部总 经理 。2009 年 4 月 加入本 公司 ,现 任本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董 事会秘 书。 高见先 生, 北京 大学 计算 机学士 , 香 港科 技大 学 MBA , 清华 大学 五道 口金 融学 院 金融 学 博士,18 年金融 证 券行业 从业 经历 。曾 任华夏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 理部 高级经理 、市 场部执 行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规 划发 展部 总监 、 委 托投资 部总 监, 中国民 生银 行私 人银 行事 业部首 席投 资顾 问兼 产品 与资产 管理 中心 总监 , 中国 国际金 融有 限 公司销售 交 易部 执行 总经 理。2014 年 2 月加 入本 公 司,现 任本 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锦女士 ,吉 林大学 经济 管理学院 国际 金融专 业硕 士 研究生 。21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从业 经历 。 曾 就职 于巨田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历任 交易 管理总 部综 合管 理部 经理 助理 , 总 经理 办 公室主 任助 理 , 资 产管 理 部理财 部副 经理 、 经理 , 研究所 研究 员 ,2003 年9 月加入 本公 司, 曾任基 金运 营部 副总 监、 总监 , 总 经理 助理兼 基金 运营部 总监 。 现任本 公司 督察长 兼副 总 经 理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雪女 士, 中央 财经 大学 国际金 融 学 硕士 ,美 国特 许金融 分析 师(CFA ),10年证券 从 业经历 。曾 任职 于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 交易 部,历 任交 易员 、投 资经 理。2014 年11 月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固定 收益投 资部 副总 监,2014 年12月 起任 本基金 和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双利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2015 年2 月至2017 年1月 期间 任摩 根士 丹利 华鑫优 质信 价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3 月起 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纯债 稳定 增值18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9月 起 任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多 元兴 利18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钱 辉先生 ,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至2011 年6月 管理 本 基金; 汝平 先生, 自2011 年6 月至2012 年10月 管理 本基 金 ; 洪天 阳先生, 自2012 年10 月起 至2015 年2 月管 理本基 金。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于华 ,董 事长 兼代理 总经 理 副主任 委员 :高 见, 副总 经理; 李轶 ,助 理总 经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监 、 基金经 理 ; 何晓春 ,助 理总 经理 、权 益投资 部总 监 委员: 王大 鹏 , 研 究管 理 部总监 、 基 金经 理 ; 夏青, 数量 化 投 资部 总监、 基 金经理 ; 李 功舜 , 交易 管理 部总监 秘书: 王大 鹏 , 研究 管理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转 换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 事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禁止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法律 法规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禁 止 发生下 列 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故 意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其他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行为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运作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3)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4)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 一个决 策科 学、 经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 全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机制 覆盖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 序, 维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董 事会 负责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管理 机 构 的设 置、 制 定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管理制 度, 对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及 维持适 当而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负有 最终 责任 。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控 制 和审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 检 查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等 事 项,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 (2) 经营 管理 层负 责组 织 设计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拟订 公司 的基 本管 理制 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 督察 长 负 责监 督检 查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的 风 险管理 委 员 会协 助经 营管 理层实 施对 各类 业务 和风 险的总 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5)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跟 踪 和报告 投资 管理 中的 市场 风险, 评价 基金 投资 业绩 ,并根 据 风险收 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为 投资 业务 的稳 健发展 提供 支持 。 (6) 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对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7) 各业 务部 门及 员工 对 风险管 理负 有直 接责 任。 各业务 部门 负责 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业 务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建立 合理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 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 建立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 文化。 经营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内控 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注 重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3) 建立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 防线。 依据 自身 经营 特点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起 各岗 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4) 建立 并持 续完 善风 险 管理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 强化 风险 管理 措施 。 随着业 务发 展及 技术 进步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更 多地 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 立、实 施、 维持 和完 善内 部控制 制度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 人,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一 对多 、一 对一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 类机构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7 年12月31日,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650 只 证券 投 资基金 , 其中 境内基 金613 只,QDII 基金37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币 型、指 数型 、FOF 等 多种 类 型的基 金,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 国际 主流内控 审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 行 ,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十七 层 联系人 : 吴 海灵 、时 亚蒙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2)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 张 宏伟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电话: (010 )66155568-6100 传真: (010 )66158135 (3)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 : 朱 冰楚 电话: (021 )63343311-2100 传真: (021 )50429808 (4)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系 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已 开通 工商 银行 、 建 设银行 、 农 业银 行、 招商 银行、 银联 通、 汇付 天下 “ 天天盈 ” 、 快付通 等支 付渠 道 以 及基 金汇款 交易 业务 。 支 持汇 付天下 “天 天盈 ” 渠道 、 银联通 渠道 、 快 付通渠 道支付 的 银行 卡详 见本公 司官 方网 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 以 上支 付渠 道支持 的银 行卡 均指 银行 借记卡 ,信 用卡 等贷 记卡 不支持 购买 基金 。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京 或上 海的 投资 人单笔 申购 金额 超过100 万 元 (含100 万元) 人民 币以 上的, 可 拨打直 销中 心的 上述 电话 进行预 约, 本公 司将 提供 上门服 务。 2 、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北京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A座6 层财 富管理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 全 国)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网址: www.cebbank.com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文 化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9)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 话:021-509793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12)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联系电 话:0535-669966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13)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石家 庄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14)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15) 天津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 谊路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16)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20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网址: www.cfsc.com.cn (1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 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联系电 话:010 -608389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联系电 话: (010 )851305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甲127 号大 成 大厦6 层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 刚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 (010 )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1)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生 金融 中心A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 (010 )851276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2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 (021 )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4)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 (021 )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 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 (021 )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6)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 (027 )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28)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03282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3层 、25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2号楼13 层、21 层-23层、25-29 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孔 亚楠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0)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12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标 志 商务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联系电 话: (021 )686345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 )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2)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联系电 话: (0531 )688891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3)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青 岛 国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联系电 话: (0532 )850220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34)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太原 市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 (0351 )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5)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东 岗西 路638 号 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 :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78465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36)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7)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zq.com.cn (38)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芙 蓉中 路2 段华 侨国 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联系人 :高 利 联系电 话: (0731)85832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9)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信 大厦10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刘 进海


联系电 话:028-861992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4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法人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联系电 话: (0755 )825580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 、13 、15 、16 、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 (0755 )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 (0755 )8294366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newone.com.cn (4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 (0755 )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4)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周 一涵 联系电 话: (0755 )386374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5)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18号 光大银 行大 厦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 (0755 )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6)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华 西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7)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41/42 层 法人代 表: 卢长 才 联系人 :张 婷 联系电 话: (0755 )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48)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9) 万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沙路49号 通讯 广场 二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1002 号 宝安 广场A 座27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联系人 :周 小钰 联系电 话:0755-88694888-857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170332 网址:www.vanho.cn (50)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 :黄 岚 联系电 话: (020 )8755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5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 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 (0591 )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0591 ) 网站: www.hfzq.com.cn (52)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可 园南 路1 号金 源 中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苏 卓仁 联系电 话: (0769 )22112062 客服电 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3)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 大成 国 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 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54)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青羊 区东 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热 线: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55)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 盘古 大观40层-43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人 :齐 冬妮 联系电 话:010-59355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56)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6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任 敏、 陈曦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热 线:010-65051166 网址: www.cicc.com (57)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四 川中 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58)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 话: (010 )66045529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59)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朝 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梁檐 联系电 话:021-208357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60)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联系电 话: (0755 )3322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61)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2)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18 号 同 花顺 大楼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 -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6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64)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宛平 南路88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65)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8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6)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8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23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7)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 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16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400-166-11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8)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 国路88 号9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王 巨明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电 话:010-528556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9)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 号1幢11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 号1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70)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70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1)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4 号1幢1 层、2 层、9 层、11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路3号 新恒 基国 际 大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595398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72)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街2号 经济 日报 社A座综 合楼712 号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旭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73)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路700 号普 天信 息产 业园2期C5栋汇付 天下 总部 大楼2楼 法 定代表 人: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联系电 话:021-33323999-56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网址:fund.bundtrade.com (74)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5)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76)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1 号凯 石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联系电 话:021-633333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 178 00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7)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福 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大 厦35 层01B 、02 、03、04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8)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 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陈 剑炜 联系电 话:010-5741881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9)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 川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 :徐 鹏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80)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 洲大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 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81)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头1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区A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孙 雯


联系电 话:010-593365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82)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 大街11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83)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峨山 路505 号 东 方纯一 大厦15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联系电 话:1391722574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84)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16 号 东方 科技大 厦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B3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联系电 话:0755-6689230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85)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楼B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廷富 联系人 :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6)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件园 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 浪总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联系电 话:010-62676405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客户服 务热 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7)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19 号SOHO 嘉 盛中心30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 联系人 :张 晔 联系电 话:010-5931359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8)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杨 雪 联系电 话:010-5817096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9)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兴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街2号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街18号院A座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联系人 :徐 伯宇 联系电 话:010-89189285 客户服 务热 线:95118/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90)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京 玄武区 苏宁 大道1-5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赵 耶








联系电 话:18551602256 客户服 务热 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1) 济 安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4 号楼40层4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联系电 话:010-6530951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2)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桥 路27 号13 号楼2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朱 学勇 联系电 话:021-2053001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93)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路799 号3号楼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联系电 话:021-60818588 客服电 话:400-66-95156 公司网 址:www.tonghuafund.com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 况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销售 机构可 以根 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十七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十 七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联系人 :赵恒 电话: (0755 )88318709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39号 建外SOHU A 座3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39号 建外SOHU A 座31 层 负责人 :王 玲 联系人 :宋 萍萍 电话: (010 )58785588 、(0755 )22163333 经办律 师: 宋萍 萍、 靳庆 军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上海)自 由贸 易试验 区陆 家嘴 环路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6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俞伟 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经中 国证 监会2009 年10 月14 日证 监许 可 【2009 】1086号 文件 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募集 期为2009 年11 月17日至2009 年12 月25日 , 已经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有 限公司 普华 永道 中天 验字(2009) 第297 号验 资报 告予 以验证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面值 人民 币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1.00 元 计算 ,本 基金 募 集 期共募 集361,002,285.55 份基金 份额 ,其 中认 购资 金利息 折合 61,257.72 份基 金份 额。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2,981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 相关规 定 , 本 基金募 集符 合有关 规定 和条 件,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 并 于 2009 年12 月29 日 获书 面 确认,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生 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 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封 闭期 结束后 每个 工作 日,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2010 年3月22 日 起 开放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 本 基金开放 申购、 赎回 公告 为准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调 整 上述原 则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 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开放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受 理的 申请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 在T+2 日后 ( 包 括该 日 )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购 与赎 回 的成交 情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 申 请或赎 回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向投 资者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项在 自受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理基金 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日 起不 超 过7 个 工作 日的时 间内 划往 投资 者银 行账户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办 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每 个账 户每 次申 购的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10 元 。其中 个人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直销中 心 首次申 购公 司旗 下基 金的 单笔最 低限 额为100 万元 ( 含) , 已有 认购 本基 金记 录的个人 投资 人不受 首次 申购100 万元 ( 含) 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但 受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2 、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为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但某 笔 赎回导 致单 个交 易 账 户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少 于10 份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在调 整前 两日 至少 在1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份额 与净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 、申 购费用 本基金 以申 购金 额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 算申 购费 ,投资 人在 一天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 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自2013 年11月1日起, 对于 通过 本公 司 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养老 金客 户实施 特 定申购 费率 。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和行 业社会 保障 基 金、 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32% 100万 元≤M <500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者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0%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100万≤M<500 万 0.5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归 基金 管理 人及代 销机 构所 有,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等 各项 费用。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赎回 费率 结构 如下: 持有年 限(Y) 赎回费 率 Y<1年 0.10% 1年≤Y <2 年 0.05% Y≥2年 0% 注:1 年指365天。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价格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入基 金财产 , 扣 除计入 基金 财产 部分,赎 回 费的其 他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外 扣 法)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额 。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 : 某 非养 老金客 户 在 基金存 续期 间分 别投 资5 万 元、15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 该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0800元, 该 客户 的 申购 费用 及可 获得 的申购 份额 分别 计算 如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申购金 额


50,000.00





1,500,000.00


适用费 率 0.80% 0.50% 净申购 金额


49,603.17





1,492,537.31


申购费 用








396.83











7,462.69


申购份 额


45,928.86





1,381,978.99


4 、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净赎回 金额 为 赎 回金 额 减 去赎回 费用 。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价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举例: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15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为0.05% ,该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800 元 ,则 其获 得的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2800 =12,800 元 赎回费 用=12,800 ×0.05% =6.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800 -6.40=12,793.60 元 5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收 市后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额 余额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采用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位,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于 次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份额余 额 )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10% 的前 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 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工 作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 上 予以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本 基金 连续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 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回投资 者 账户。 发生 上述 (1 )、 (2)、 (3) 、(4) 、(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公 告。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连续2 个或2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 基金 转换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1 、 本 基金 于2011 年2月21 日 起开放 了本 基金 与本 公司 作为 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其他 开放式 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可办理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基 金名称 、 转换 业务办 理时 间、 转换 业务 规则 、 转 换 费用等 相关 事项详 见本 公司2011 年2 月17日刊 登的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开放 转 换业务 公告 》。


2 、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 收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 况和赎 回费 率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用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计 算方 法如下 :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 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转 出金 额-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申购补 差费 = 转 入总 金额 ×申购 补差 费率 /(1+ 申 购补差 费率 )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申 购补 差费


(1) 对于 实行 级差 申购 费 率(不 同申 购金 额对 应不 同 申购费 率) 的基 金, 以转 入 总金额 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


(2)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不 低 于25% 的部 分归 入转 出基 金资产 。


(3)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所 涉及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均按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及 相关 公告的 规定 费率 执行 ,对 于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 费率优 惠活 动期 间发 生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 按照本 公司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率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十一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约 定每期 扣 款日和 扣款 金额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资 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和 基 金申购 申请 。 本 基金 定期 定额申 购的 每期 最低 扣款 金额为10元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具 体实 施方 法, 请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 。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 转托管与冻结解冻 (一) 非交 易过 户 1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 理继承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 其 他情 况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者 。其 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2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 月内办 理, 申 请 人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二)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 转托 管在 转出方 进 行申报 , 基金 份额转 托管 一次完 成 。 投 资者于T日 转 托管基 金份 额成 功后 , 转 托管份 额于T+1 日到达 转入 方网 点, 投资 者可于T+2 日起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以 及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是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审慎 投资、 主动 管理, 寻求 最大 化的总 回 报,包 括当 期收 益和 资本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 股票 、 权 证以 及法律 、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基 金可 以 投资的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央 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浮 动 利率债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 大 额存 单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还可 以通 过一 级 市 场股票 、 可转 换债 券 等 参与 权益类 投资 , 持有 因一 级市 场购入 、 可转换 债券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持有 股票 派发 或可 转换债 券分 离交 易的 权证 等资产 , 但 不直 接从二 级市 场购 入股 票或 权证。 本基 金投 资于 非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 股票 、 权 证等) 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的20% ,持 有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秉承 以相 对价 值挖 掘为基 础的 固定 收益 投资 理念, 通过 深入 细致 的投 资研究 , 寻 找市场 中最 有相 对价 值的 投资机 会,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作出 相应 的投 资决策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以 投资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为 主, 并着 重投 资于 信用 类固 定收益 证 券和适 当投 资低 风险 非固 定收益 证券 , 在 综合 考虑 基金组 合的 流动 性需 求、 本金安 全和 投资 风险控 制的 基础 上, 根据 市场中 投资 机会 的相 对价 值和风 险决 定现 金类 资产 、 非现 金类 固定 收益资 产和 低风 险非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具 体比 例。 对于固 定收 益投 资, 本基 金通过 分析 经济 增长 、 通 货膨胀 、 收 益率 曲线 、 信 用利差 、 提 前偿付 率等 指标 来发 现固 定收益 市场 中存 在的 各种 投资机 会 , 并 根据 这些 投资 机会的 相对 投 资价值 构建 投资 组合 。 本 基金着 重投 资于 承载 一定 信用风 险、 收益 率相 对较 高的投 资级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证券 , 以 增强 基金的 收益 。 此外 , 本 基 金还可 以利 用回 购进 行无 风险套 利和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适当 使用杠 杆以 获取 增强 收益 。 对于非 固定 收益 投资 , 本 基金根 据对 股票 市场 趋势 的判断 , 积 极寻 找和 仔细 评估可 转换 债券和 一级 市场 股票 的投 资机会 , 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的 基础 上审 慎投 资, 通过权 益类 投资 获取额 外的 增强 收益 。 1 、固 定收 益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主动 投资 的策 略, 通过 评估 货币政 策 、 财政政 策和 国际 环境 等因 素, 分析 市 场价格 中隐 含的 对经 济增 长、 通 货膨 胀、 违约 概率、 提前偿 付速 度等 因素 的预 测, 根 据固 定 收益市 场中 存在 的各 种投 资机会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和 相关风 险决 定总 体的 投资 策略及 类属 ( 政 府、企 业/ 公司 、可 转换 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 和期 限(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等部分 的投 资 比例, 并基 于价 值分 析精 选投资 品种 构建 固定 收益 投资组 合。 当各 种投 资机 会预期 的风 险调 整后收 益发 生变 化时 , 本 基金对 组合 的策 略和 比例 做相应 调整 , 以 保持 基金 组合的 最优 化配 置。 本基金 采用 的主 要固 定收 益投资 策略 包括 : 利 率预 期策略 、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 信 用利 差 策略、 公司/企 业债 券策 略 、可转 换债 券策 略、 资产 支持证 券策 略等 。 (1) 利率 预期 策略 当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固定 收益证 券的 价格 一般 会下 跌; 反 之, 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固 定收 益证券 的价 格一 般会 上涨 。证券 的久 期越 长, 证券 价格随 市场 利率 变动 的幅 度一般 也越 大 。 固定收 益证 券久 期衡 量证 券价格 对市 场利 率变 化的 敏感度 , 主要 决定 于证 券的 到期期 限和 票 面利率 ;其 它条 件等 同的 情况下 ,到 期期 限越 长, 固定票 面利 率越 低, 久期 越长。 本基金 采用 特有 的利 率预 测模型 , 对 经济 增长 和通 货膨胀 等经 济因 素进 行研 究分析 , 判 断经济 运行 的周 期特 征, 结合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资金 供求 、国 际环 境等其 它因 素 , 在当前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基 础 上预 测将 来一 段时 间市 场利率 水平 的变 动趋 势 , 在 市场利 率水 平 上升前 降低 固定 收益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久期 以规 避利 率风险 , 下 降前 提高 组合 的平均 久期 , 以 获取额 外的 资本 利得 收益 。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其它参 数完 全相 同而 到期 期限不 同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在同一 时点 会有 不同 的到 期收益 率 (即证 券的 市场 利率 ) , 这种到 期收 益率 和到 期期 限之间 关系 被称 市场 利率 的期限 结构 , 而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收益率 曲线 为其 图示 。 一 般情况 下, 期限 越长, 利率 越高, 从而 显示 向上 倾斜 的收益 率曲 线。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反 应不同 期限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 本基金 采用 特有 的利 率预 测模 型 , 通 过对 市场 利率 期限结 构历 史数 据的 分析 检验, 把握 收益率 曲线 变动 的周 期特 征和结 构特 征 , 在 当前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的基 础上 预测 将来收 益率 曲 线的形 状 , 据 此在短 期 、 中期和 长期 固定 收益 证券 中合理 配置 , 建立不 同类 型的组 合期 限构 成(子 弹型 、哑 铃型 或阶 梯型等 ), 以获 取风 险优 化的超 额期 限结 构收 益。 (3) 信用 利差 策略 对于非 国家 发行 或担 保的 固定收 益证 券 , 由 于存 在发 行机构 无能 力按 期偿 付本 金和利 息 的信用 风险 , 其 市场 利率 会高于 同等 条件 的无 信用 风险证 券, 这部 分利 率的 差额被 称为 信用 利差。 信用 利差 会随 发行 机构偿 付能 力市 场预 期的 变化而 变化 , 导 致有 信用 类风险 的固 定收 益证券 市场 价格 的波 动。 权威信 用评 级机 构的 评级 对信用 利差 有重 要影 响。 本基金 参考 权威 评级 机构 的信用 评级 , 根据经 济 、 行业和 发行 机构 的现 状和 前景 , 采 用 特有的 信用 分析 模型 对各 种有信 用风 险的 固定 收益 证券的 发行 机构 及证 券本 身进行 信用 评 估, 分 析违 约和 损失 的概 率变化 趋势 。 同 时, 本基 金结合 信用 利差 的历 史统 计数据 , 判 断当 前信用 利差 的合 理性 、 相 对投资 价值 和风 险, 相应 地优化 投资 组合 的信 用质 量配置 , 选择 最 具有投 资价 值的 品种 ,通 过信用 利差 获取 额外 的投 资收益 。 (4) 公司/ 企业 固定 收益 证券策 略 公司/ 企业 固定 收益 证 券 是 信用类 证券 的主 要部 分, 包括公 司债 、企 业债 、中 期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等。 公司/企 业 固定收 益证 券相 对于 国债 或央行 票据 等非 信用 类证 券由于 额外 的 信用风 险、 系统 性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和 赋税 等原 因, 其 利率高 于流 动性 良好 的非 信用类 证券 。 本基金 对上 述公 司/ 企业 证 券特有 的风 险进 行综 合分 析和评 估 , 结 合市 场利 率变 化趋势 、 久期配 置 、 市 场供需 、 组 合总体 投资 策略 和组 合流 动性要 求等 因素 , 选 择相 对投资 价值 较高 的证券 投资 。 对于含 有附 加期 权债 券, 本基金 采用 期权 调整 后的 利差(OAS )的 方法 对债 券 进行合 理 估值。 (5) 可转 换债 券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兼 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 享股票 价 格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本基 金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 良、 其 对应 的基 础证 券有 着较高 上涨 潜力 的可转 换债 券进 行投 资, 并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 等数 量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 投资 价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持 有 。 对于 公司 基本面 良好 、 具备良 好的 成长空 间与 潜力 、 转 股溢 价率和 投资 溢 价 率合理 并有 一定 下行 保护 的可转 债, 本基 金将 予以 重点关 注。 (6) 资产 支持 证券 策略 资产支 持证 券包 括信 贷资 产支持 证券 和企 业资 产支 持证券 。根 据目 前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基金只 能投 资信 用评 级在BBB 及以 上的 资产 支持 债券 ,并 且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净值 的20% 。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资 产的 质量 和构 成、证 券的 条款 、利 率风 险、信 用评 级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流动性 和提 前偿 付速 度的 基础上 , 评 估证 券的 相对 的投资 价值 并作 出相 应的 投资决 策。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也 是本 基金 增强收 益的 策略 之一 。 (7) 回购 杠杆 放大 策略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债券 回购 融入和 滚动 短期 资金 作为 杠杆 , 投 资于 收益 率高 于融 资成本 的 其它获 利机 会 ( 包括 期限 较长或 同期 限不 同市 场的 逆回购 ) , 以获 取额 外收 益。 本 基金 进入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 金净资 产的40% 。 (8) 其它 辅助 策略 除了以 上所 述的 主要 投资 策略外 , 本基 金积 极寻 找固 定收益 市场 其它 有吸 引力 的辅助 投 资机会 , 在考 虑投 资组 合总 体策略 和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基础上 采用 适当 的方 法获 取额外 的增 强 收益。 可利 用的 辅助 投资 策略包 括但 不限 于: 1 )骑 乘收 益率 曲线 收益率 曲线 向上 倾斜 的情 况下购 入收 益率 曲线 最陡 峭处顶 端的 债券 ,通 过随 期限缩 短 、 收益率 下降 而导 致债 券价 格的上 涨获 取额 外资 本利 得。 2 )跨 市场 套利 利用同 一债 券在 不同 市场 ( 银行或 交易 所市 场、 一级 或 二级市 场) 交易 价格 的差 异 套利。 3 )跨 品种 套利 通过期 限相 近的 品种 由于 某些特 性 (市 场供需 、 流 动性或 赋税 等 ) 不同 而导 致的收 益率 差异套 利。 2 、非 固定 收益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可转 换债 券和一 级市 场股 票进 行权 益类投 资, 投资 非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股票 、权 证等 )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 具 体比例 取决 于组 合的 总体 资产配 置策 略 和权益 类市 场中 的投 资机 会。 (1)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可转 换债券 ( 包括 可分离 交易 品种 ) 间 接投 资权证 , 可 持有股 票派 发或可 转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的权证 , 但 持有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净值 的3% 。 可 转换 债券实 际上 是普 通公司 (企 业) 债 券和 认股 权证的 合成 品; 转股 价为 权证的 行权 价, 权证 的数 量为转 股比 例, 而转股 期限 即为 权证 的期 限。 本基金 对可 转换 债券 权证 部分发 行主 体的 基本 面、 标的股 票的 价格 和转 换条 款 (包 括回 售和赎 回等 ) 深入研 究分 析, 利用 期权 估值模 型对 权证部 分进 行估 值; 同时 对其债 券部 分 根 据固定 收益 分析 方法 进行 估值 ; 在 考虑 组合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基础 上选 择相 对投 资价值 较高 的 可转换 债 券 投资 。 在转股 期限 内, 本基 金密 切监视 所投 资可 转债 权证 的目标 股票 的基 本面 和价 格, 并 选择 适当时 机出 售一 级市 场购 入的股 票、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后的 股票 或售 出可 分离 交易的 权证 , 在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控制组 合波 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获 取额 外的 权益 增值 。 (2) 一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股票 一 、 二 级市 场之间 存在 一定 的价 差是 是受股 票发 行政 策 、 市 场供 求环境 、 上市公 司发 展预 期与 发行 定价策 略等 多种 因素 影响 的一种 市场 现象 。 在 特定 的市场 阶段 , 部 分上市 公司 股票 发行 与上 市过程 中存 在低 风险 的投 资机会 。 本基金 在考 虑本 金安 全的 基础上 , 通过 分析各 阶段 的股票 发行 政策 、 市 场供 求环境 、 上 市公司 发展 预期 与发 行策 略, 并对 拟发 行股票 的内 在价值 、 上市 后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以及 认 购拟发 行股 票的 锁定 期、 中签率 、认 购收 益率 进行 分析和 预测,在 法律 、法 规 规定的 范围 内 制定和 实施 拟发 行股 票认 购策略 ,并 于锁 定期 后在 控制组 合波 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择 时出 售 , 以增强 基金 资产 的收 益率 水平。 (五) 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发展 状 况、微 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3 )投 资品 种的 预期 收益 率 和风险 水平 ;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资 研究 本 基金 管理 人研 究团 队充 分利用 外部 和内 部的 研究 资源提 供研 究成 果, 挖掘 投资机 会 ,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决 策支 持。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负责 制定基 金的 投资 原则 、 投 资目标 及整 体资产 配置 策略 和风 险控 制策略 , 并对 基金经 理进 行授权 ,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总体 监控 。 如 遇重大 事项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及 时召 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议 。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委 员会 确定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和原 则以及 研究 团队 提供 的分 析和建 议 等信息 ,在 遵守 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授权 范围 内构 建具 体的投 资组 合 , 进行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 (4) 交易 执行 本基金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 交易 团队 负责 执行 基金 经理投 资指 令, 同时 承担 一线风 险监 控职责 。 (5)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投资风 险管 理团 队由 风险 管理部 和监 察稽 核部 组成 。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基 金 投资绩 效及 风险 进行 评估 ; 监察 稽核 部对 基金 投资 的合规 性进 行日 常监 控;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定期召 开会 议, 结合 市场 、 法律 等环 境的 变化 , 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 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及 意见 。 (6) 组合 调整 基金经 理根 据行 业状 况、 证券市 场和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变化 、 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情况以 及组 合风 险与 绩 效 评估的 结果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有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 实际需 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中债 综合 指数 中债综 合指 数是 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是以2001 年12 月31 日为基 期 , 基点为100 点, 并于2002 年12月31 日起 发布 。中 债综 合指数 的样 本具 有广 泛的 市场代 表性 , 涵盖主 要交 易市 场 ( 银行 间市场 、 交 易所 市场 等) 、 不同 发行 主体 ( 政府、 企业等 ) 和 期限 (长期 、 中 期、 短期 等) , 能够很 好地 反映 中国 债券 市场总 体价 格水 平和 变动 趋势, 适合 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由 于本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中 所使 用的 指数 暂停或 终止 发布 、 市场 中有 更科学 客 观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外部 投资环 境或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等 情形 发生 , 本 基金 的管理 人可 以在 与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适 当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低于 股票 和混 合型 基金,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等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包括 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浮动利 率债 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大额 存单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非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股 票、 权 证等 ) 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20%, 且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5%; (2)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3)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5) 本基 金持 有全 部权 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7)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8) 本基 金持 有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超 过 该权益 人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一 ) 基金 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资 、融 券。 (十二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 本报告 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2018年1月19日 复 核了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 资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 年12 月31日, 本报 告中 所列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231,965,452.81 83.39 其中: 债券


1,231,965,452.81 83.3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68,020,892.03 11.3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257,697.86 0.42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8 其他资 产


71,048,006.89 4.81 9 合计





1,477,292,049.59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30,091,159.60 2.2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9,877,000.00 4.4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9,877,000.00 4.40 4 企业债 券 621,667,824.68 45.7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35,120,100.00 24.65 6 中期票 据 30,110,000.00 2.2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55,099,368.53 11.4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31,965,452.81 90.63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比 例 (%) 1 011759034 17中化 工SCP003 750,000 75,457,500.00 5.55 2 011772009 17陕煤 化SCP003 500,000 50,315,000.00 3.70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3 011751041 17桂投 资SCP002 500,000 50,285,000.00 3.70 4 112166 12河钢02 500,000 49,910,000.00 3.67 5 1680248 16龙建 投债 500,000 48,395,000.00 3.56 6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贵金 属投 资。 8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9.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9.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0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出现 本报告 期内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股 票。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2,378.6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0,936,702.6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9,708,635.64 5 应收申 购款 360,289.96 6 其他应 收款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1,048,006.8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32004 15国盛EB 21,361,498.60 1.57 2 110031 航信转 债 18,682,566.40 1.37 3 132003 15清控EB 8,450,671.00 0.62 4 110034 九州转 债 5,465,500.00 0.40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本基 金 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表 : 阶段 份 额净 值 增长 率① 份 额净值 增 长率标 准 差② 业 绩比 较 基准 收 益率 ③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0.00% 0.00% 0.04% 0.00% -0.04% 0.00%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0.36% 0.21% 2.05% 0.07% 8.31% 0.14%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07% 0.19% 5.33% 0.08% -6.40% 0.11%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05% 0.17% 3.60% 0.06% 5.45% 0.11%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5.11% 0.35% -0.47% 0.09% 5.58% 0.26%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3.44% 0.16% 10.34% 0.11% 3.10% 0.05%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3.56% 0.23% 8.15% 0.08% 5.41% 0.15%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83% 0.06% 1.85% 0.09% 2.98% -0.03%s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27% 0.03% 0.24% 0.06% 2.03% -0.0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72.84% 0.20% 35.10% 0.08% 37.74% 0.12%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 (2009 年 12 月29 日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属基 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 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转换 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定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 估值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始 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当 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5 项 规定 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为确保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 的合理 性和 公允 性, 根据 《 中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估值核 算 工作小 组关 于2015 年1季 度 固定收 益品 种的 估值 处理 标准》 (以 下简 称“ 估值 处 理标准 ” ) 的 有关规 定, 经与 相关 基金 托管人 、会 计师 事务 所协 商一致 ,自2015 年3 月25 日 起,对 本基 金 持有的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估值 处理 标准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的估 值方法 进行 调整 , 采用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上述调 整事 项已 于2015 年3 月26日在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 (含第4位 )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 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 并 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按 本条 第 ( 四)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同时 遵循 下列原 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每 年度内 最多 分配12 次 ,每 次基金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的60%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4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的时间 不 得超过15个 工作 日;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6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三 个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因基 金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 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 费用; (8)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3个工 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3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 (3) 本条 第( 一) 款第3 至第8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的费 率水 平、计 算公 式、 收取 方式 和使用 方式 详见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章。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的费 率水 平、计 算公 式、 收取 方式 和使用 方式 详见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章。


3 、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用的 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 和使用 方式 详见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 章。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律师 费和 会计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 的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2 日 内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 过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3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 日起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公 告的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日 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 结束 之日起60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投 资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面临 的主要 风险 基金风 险表 现为 基金 收益 的波动 , 基金 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影 响 基金 收益 的因 素都 是基金 风 险的来 源。 基金 的风 险按 来源可 以分 为市 场风 险、 管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风 险、 合规 性风险 、政 策变 更风 险、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法律 风险和 其他 风险 等。 1 、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证 券市 场的变 化将 影响基 金的 业绩 。 因 此 , 宏观和 微观 经济因 素、 国家 政策 、 市 场变动 、 行 业与 个股 业绩 的变化 、 投 资人 风险 收益 偏好和 市场 流动 程度等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素 将影 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 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 种风险 主要 包 括:


(1) 经济 周期 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随着宏 观、 微观 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上市 公司 的收益 水平 及证 券市 场 也 将呈现 周期 性变化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债 券等 金融 工具 的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险 。 (3)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可能会 因为 经营 不善 ,基 本面状 况恶 化而 导致 其股 票价格 下 跌, 使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此 外, 股票 价格 也会 受到市 场整 体估 值水 平的 影响, 并可 能会 低于上 市公 司的 合理 价值 。 虽然 本基 金可 通过 分散 化投资 减少 非系 统性 风险 ,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该 种风 险。 (4)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国 债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直接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收益 水平 会 受 到利率 变化 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5)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 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质 量降 低, 或者 上市 公司信 息披 露不 真实 、 不 完整, 都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6)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取 得的 收益率 有可 能低 于通 货膨 胀率 , 从 而导 致委 托人 持有 本基金 的 购买力 下降 。 (7)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收 回本 息后以 及回 购到 期后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 当 利率 下降时 , 基 金收回 固定 收益 证券 本息 以及回 购到 期后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 之前较 少的 收益 率。 (8) 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府 财 政政策 、 市 场监 管政 策、 市 场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 生变化 , 证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 金数量 和证 券市 场可 供投 资的证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 应的变 化 , 最 终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投资 收益 的变 化。 (9)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如果 基金 对长 、 中 、 短期债 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在 差异 , 长 、 中、 短期 债券的 相对 价格 发生 变化 时, 基 金的 收 益可能 低于 基准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0) 利差 风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 不 同类 属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导 致相应 期限 和类 属债 券价 格变化 的 风险。


(11) 债券 回购 风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基金 整体 投资收 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 也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在进 行回购 操作 时,可 能存 在回 购利 率大 于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 风险以 及由 于回 购操 作导 致投资 总量 放 大,同 时对 投资 组合 的波 动性进 行了 放大 ,致 使整 个组合 风险 放大 的风 险。 回购比 例越 高 , 风险暴 露程 度也 就越 高, 对基金 净值 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也 就越 大。 2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基金 所持 证券资 产变 现的 难易 程度 , 因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不 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的风 险。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一方 面来 自于 投资 人的集 中巨 额赎 回,另 一方 面来 自于 其投 资组合 或其 中的 部分 资产 变现能 力变 弱所 产生 的风 险。主 要 包 括 : 巨额赎 回风 险 : 本 基 金属 于开放 式基 金 , 在本 基金 存续期 间 ,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 当 本基 金发 生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占 比较 大的情 形时 , 若 上述 投资 者集中 大额 赎回 本基金 ,亦 可能 引发 巨额 赎回的 情形 。投 资者 可能 面临以 下风 险: A . 由于 我国 证券 市场 的波 动性较 大, 在市 场价 格下 跌时会 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情 形, 此时出 现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导致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从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此外 , 当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 因 基金 运作 特点 导致的 费用 计提 、 计 入基 金资产 的赎 回费 以及基 金持 仓证 券价 格波 动等因 素, 也可 能会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极端 情况 下可能 会 造 成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大 幅波 动。 B.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 金管理 人可 能决 定部 分延 期赎回 或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投资 人将 面临 无法 及时 赎回所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变现风 险: 投资 组合 的变 现能力 较弱 所导 致基 金收 益变动 的风 险。 当持 有的 部分证 券品 种交投 不活 跃 、 成交 量不 足或是 处于 跌停 板时 , 资 产变现 的难 度可 能会 加大 , 若 存在 证券 停 牌的情 形, 资产 可能 难以 在 短时间 内迅 速变 现。 或者, 由于基 金持 有的 某种 资产 集中度 过高 , 导致难 以在 短时 间内 迅速 变现, 有可 能导 致基 金的 净值出 现损 失。 4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 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自 基金 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等 。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资 产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7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因此 ,本 基金 需要 承担由 于 市场利 率波 动造 成的 利率 风险 、 债 券发 债主 体的 信用 风险以 及发 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 风险, 如果 持有 的信 用债 出现评 级下 调或 信用 违约 风险, 将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较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波动 ;如 果债 券市 场出 现整体 下跌 ,将 无法 完全 避免债 券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2)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风险 本基 金投资范 围包括资 产支持 证券,尽 管基金管 理人本 着谨慎和 控制风险 的原则 进行 投资, 但仍 面临 以下 风险 :


A、 信 用风 险: 若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之债 务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中 发 生交收 违约 ,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券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证券价 格下 降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 。


B、利 率风 险: 市场 利率 波 动会导 致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率 和价 格的 变动 ,一 般而言, 如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面 临价格 下降 、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 场利率 下降 ,资 产支 持证 券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将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C、 流 动性 风险: 受资 产支 持证券 市场 规模 及交 易活 跃程度 的影 响, 资产 支持 证券可 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存在 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 D、 提 前偿 付风 险: 债 务人 可能会 由于 利率 变化 等原 因进行 提前 偿付 , 从 而使 基金资 产 面临再 投资 风险 。 E 、 法 律风 险: 由于 法律 法 规方面 的原 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执 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3) 本基 金可 能因 持续 规 模较小 或基 金持 有人 人数 不足等 原因 ,导 致基 金转 型、合 并 或终止 的风 险。 8 、法 律风 险 由于交 易合 约在 法律 上无 效、 合约 内容 不符合 法律 的规定 , 或者 由于税 制 、 破产制 度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改变等 法律 上的 原因 ,给 交易者 带来 损失 的可 能性 。例如 ,在OTC (也 称为 柜 台市场 )的 交 易中, 主要 来自 两个 方面 : 一是 合约 的不 可实 施性 , 包括 合约 潜在 的非 法性 , 对手 缺乏 进行 该项交 易的 合法 资格 , 以 及现行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更而使 该合 约失 去法 律效 力等; 二是 交易 对手因 经营 不善 等原 因失 去清偿 能力 或不 能依 照法 律规定 对其 为清 偿合 约进 行平仓 交易 。 9 、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 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等行为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产 生的 风险 ,以 及由 此致使 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不能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而产 生的 风险 ; (7) 其他 风险 。 (二) 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人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 资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 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销售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销售 机构 都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3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 节有关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表 述是基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证 券市场 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性 描述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收 益特 征 。 销售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机 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行 风险 评价, 不同 的销 售机 构采 用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 因 此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基 金法 律文 件中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可能存 在不 同 , 投 资人 在购 买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 构的要 求完 成 风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 之间的 匹配 检验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十 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1)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二 座第十 七层01-04 室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成立日 期: 2003 年3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3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2,750 万元 存续期 间:50年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定期 定额投 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在 本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 择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或 选择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 理基 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 券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 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关费率 ; 1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2 、基 金托 管人 (1)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币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营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照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3)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8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9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合 同的约 定,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的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财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按 照法 律法 规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19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2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活 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 机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由 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调高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 率;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9)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10 )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下 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5 、通 知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前30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 内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8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或/和 基 金管理 人 (分 别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 人” ) 到指 定 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4)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 以上 ;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登记 结算 机构记 录 相 符 ;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个 工作 日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 不 变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2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 事项。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①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②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 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 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 多数 选 举产生 一名 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机 构 名称 ) 、 身份证 号码 (或 营业 执照 号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委 托人姓 名 ( 或机 构名称 )等 事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 聘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 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8 、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 通过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或 终止 基金 合同应 当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意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人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指 定 )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担 任监票 人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不出 席或 不配合 的, 不影 响表 决的 效力;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 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人 在监 督人 派出 的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不影响 表决 的效力 , 大会 召 集人可 自行 授权3名 监票 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10 、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基金 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2 日 内,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与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四) 争议 的处 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式 解决 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 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 [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2,750 万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50年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10 月31 日 批准设 立 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债 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依据 《基 金合 同》 对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企 业 债、公 司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 浮动利 率债 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大额 存单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非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股 票、 权 证等 ) 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20%, 且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5%; 2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3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5 )本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7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 8 )本 基金 持有 全部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超过 该 权益人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 含BBB )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 理人在 依法 履 行 相应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 的公司 名单 ; (4)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厚 、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银 行间 现券 买卖 , 买 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2 )银 行间 回购 交易 ,正 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3 )如 遇特 殊情 况无 法按 照 以上方 式执 行交 易, 基金 经理需 履行 内部 审批 程序 后方可 执 行。 (6)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 一)、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的 规 定,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改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 律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除依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含2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30 日 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若 只 有 一份正 本原 件的 , 应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重大 合同 由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少15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在 盖章 后以传 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6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以下原 则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 进行分 配。 7 、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 益登记 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5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上 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均以电 子文 档方 式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 一)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销售 机 构的 销售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查 询 等业务 外,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享 受网 上交易 服务 。 具体业 务规 则详 见 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 二) 网上 查询 服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外 , 还可 通过基 金 账号或 者身 份证 号码 和查 询密码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多项 在线 服务 。 ( 三) 服务 产品 的定 制及 发送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投资人 可根 据个 人需 要,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电话 、 网站 、 电 子邮 件、 短 信等 方式订 阅 或取消 对账 单服 务及 免费 定制信 息 。 投资 人还 可通 过发送 邮件 、短 信进 行业 务咨询 。 1 、对 账单 服务 :基 金管 理 人将按 照投 资人 需求 ,提 供电子 账单 (电 子邮 件、 短信) 、 纸质账 单 。 上 述账单 需投 资人通 过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电 话 、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发送 电 子邮件 或短 信等 方式 向基 金管理 人主 动定 制。 对账 单服务 发送 规则 如下 : (1) 电子 账单 :如 投资 人 成功定 制电 子账 单( 短信 或邮件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初 五个工 作日 内发 送; (2) 纸质 账单 :如 投资 人 成功定 制纸 质账 单,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季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 日内 , 向 本季 度内有 交易 的投资 人寄 送季 度纸 质对 账单 ; 每 年度 结束后20个工 作日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向第 四季 度内 有交 易或年 度末 有余 额的 投资 人寄送 纸质 年度 对账 单。 2 、免 费定 制信 息: 投资 人 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视窗 等信 息。基 金 管理人 可通 过邮 件或 短信 方式向 投资 人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 四) 在线 客服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通过 “ 在 线客 服 ”进行 业务咨 询或 留言 。 在 线客 服 提供基 金产 品信 息查 询、 基 金业务 咨询 、 服 务投 诉和 建 议等服 务。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上午9:00-11:00 , 下午13 :00-17 :00 (节 假 日除外 ) 。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7×24 小 时基 金净 值 信息、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品 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 周一 至周 五 (节假 日除 外) , 每 天不 少于8 小时 的 座席服 务, 投资 人 可通 过该 电话 查询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等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 信 息定制 、 资 料修 改、服 务投 诉 及 获得 其他 业务咨 询等 专项 服务 。 (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所 提供 的服 务提出 建议 或投 诉( 具体 渠道见 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当日 回复 ,不 能当 日回复 的,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回复。 对 于非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在顺 延的 第一 个工 作日回 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在3个 工作 日内回 复。 ( 七) 服务 联系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 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 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 :400-8888-668 ( 免长 途费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传真: (0755 )82990631 信件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 广场一 期 第 二座17 楼 摩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客户 服务 中心 邮编:51804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本公司 关于 执行 《证 券期 货投资 者适 当性 管理办 法》 和 《 非居 民金 融账户 涉税 信息 尽职调 查管 理办 法》 的提 示性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7 年 7 月 1 日 2 本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7 年 7 月 1 日 3 本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7 年 7 月 1 日 4 本基 金2017 年2 季 度报 告 《证券 时报 》 2017 年 7 月 20 日 5 本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7 年 7 月 21 日 6 本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7 年 8 月 1 日 7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017 年第 1 号) 《证券 时报 》 2017 年 8 月 11 日 8


本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7 年 8 月 15 日 9 本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泰 证 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7 年 8 月 24 日 10 本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7 年 8 月 25 日 11 本基 金2017 年 半年 度报 告 《证券 时报 》 2017 年 8 月 28 日 12 本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平 安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7 年 9 月 25 日 13 本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7 年 9 月 30 日 14 本基 金2017 年3 季 度报 告 《证券 时报 》 2017 年 10 月 25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15 本公司 关于 股权 变更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7 年 11 月 8 日 16 本公司关于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并 参 与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7 年 12 月 22 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代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投资者 可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 载 招募说 明书 。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本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八年二 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