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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优享混合(004646)

华宝新优享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宝 新优 享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摘要 
2017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6 年 11 月 24 日证监 许可 【2016 】2841 号文注 册, 进行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华 宝华 宝新优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招 募 说明书 ”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及市 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者 保 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 产品特 性 , 并 承担 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 其他 风险 。 本 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资 的混 合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 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 货币 市场基 金。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等信 息披 露 文 件,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 否和投 资者 的风 险承 受 能力相 适应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本招募 说明 书摘 要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数据 未经审 计。


2 一、 《基金合同》生效日 期 本基金 自 2017 年 5 月 23 日到 2017 年 6 月 23 向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同 时发售 , 《基 金合 同 》 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 生效 。 二、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华宝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 的股 份。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 会成 员 孔祥清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高 级会 计师 。 曾 任宝 钢计财 部资 金处 主办 、 主 管、 副 处长 , 宝 钢 集团财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华宝 投资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法兴 华宝汽 车租 赁 (上 海)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华 宝信 托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 华 宝 都鼎 (上 海) 融资 租赁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太 平洋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 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 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 务 总监 。2003 年5 月 加入 华 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 后担任 公司 营运 总监 、 董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 现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Michael Martin 先生 ,董 事,博 士。 曾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 师助理 ;第 一 波 士顿银 行董 事总 经理 ;瑞 银证券 董事 总经 理;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 ;现 任美国 华平 投资 集团 全球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全 球金融 行业 负责 人、 董事 总经理 ,美 国Financial Engines 董 事、 加拿 大 DBRS 董事 、美 国Mariner Finance 董 事。


3 周朗朗 先生 , 董 事, 本 科 。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波 士 顿 (加 拿大) 分析 师; 花 旗银行 (香 港) 投 资银行 部分 析师 ; 现任 美 国华平 集团 中国 金融 行业 负责人 、 董事 总经 理, 华 融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董事 ,上 海灿 谷投 资管 理咨询 服务 有限 公司 董事 。 胡光先 生 , 独 立董 事, 硕 士。 曾任 美国 俄亥 俄州 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 飞利浦 电子 中国 集 团法律 顾问 、上 海市 邦信 阳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现 任上海 胡光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首 席合 伙人 。 尉安宁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曾 任宁 夏广 播电 视 大学讲 师 , 中 国社 会科 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助 理 研究员 , 世界 银行 农业 经 济学家 , 荷兰 合作 银行 东 北亚区 食品 农业 研究 主管 , 新 希望 集团 常务 副总 裁, 比利 时富 通银 行中 国 区 CEO 兼上 海分 行行 长 , 山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 事长 。 现 任上 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陈志宏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曾 任毕 马威 会计 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 普 华永 道 会计师 事务 所合 伙 人,苏 黎世 金融 服务 集团 中 国区董 事长,华 彬国 际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高 级顾 问。


2、 监事 会成 员 朱莉丽 女士, 监事, 硕士 。 曾就职 于美 林投 资银 行 部、 德意 志银 行投 资银 行 部; 现任 美国 华平 集团执 行董 事。 杨莹女 士, 监事, 本科。 曾在三 九集 团、 中国平 安 保险 (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 永 亨银 行 (中 国)有 限公 司、 中国 民 生 银行工 作, 现任 华宝 投资 有限公 司风 控合 规部 总经 理。 贺桂先 先生 , 监事 , 本 科 。 曾 任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王波先 生 , 监 事, 硕士 。 曾任上 海证 券报 记者 ; 现 任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总 监兼 战略 策 划部总 经理 。 3、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曾在 武汉 长江 金融 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 在 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部任 职 。2002 年 加 入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与公 司的 筹建 工作 , 先 后担任 公司 清算 登记 部 总经理 、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监,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欧江洪 先生, 副总 经理, 本科。 曾 任宝 钢集 团财 务 部主办、 宝钢 集团 成本 管 理处主 管 、 宝 钢集 团 办公室( 董事会办 公室) 主管/ 高级秘书 、宝钢集团 办公厅秘 书室主任 、华宝投 资有限公 司总 经 理助理 兼行 政人 事部 总经 理、 党委 组织 部部 长, 党 委办公 室主 任 、 董 事会 秘 书等职 务 。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4 刘月华 先生 , 督察 长, 硕 士。 曾在 冶金 工业 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 中 国证 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 作。 现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栋梁 先生 , 硕士 , 拥 有 CFA 资 格。 曾在 国联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宝 信托 有 限责任 公司 和太 平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从事 固定收 益的 研究 和投 资 ,2010 年9 月 加入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债 券分析 师 、 基 金经 理助 理 ,2011 年6 月 起担 任华 宝 宝康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0 月起 兼 任华宝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0 月起 兼任 华宝 新机 遇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和华 宝 新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4 月 起兼 任华 宝 宝鑫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5 月起 任固 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 ,2016 年6 月 起兼 任华 宝 可 转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6 年 9 月 起兼 任 华宝 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 起兼 任 华宝 新 起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2017 年1 月起 兼任 华 宝 新动 力一 年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2 月兼任 华宝 新飞 跃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7 年 3 月兼 任 华宝新 回报 一年 定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华 宝 新 优 选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7 年6 月 兼任 华宝 新优 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5、 权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刘自强 先生 , 投资 总监 、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华 宝 高端制 造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 宝国策 导向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宝 未 来主导 产业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闫旭女 士 , 投 资总 监、 国 内投资 部总 经理 、 华宝 行 业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宝 收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华 宝稳 健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华 宝智 慧产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胡戈游 先生 , 助理 投资 总 监、 华宝 宝康 消费 品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华 宝 品质生 活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 宝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华宝 先进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蔡目荣 先生 , 国内 投资 部 副总经 理 、 华 宝多 策略 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宝 资源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6、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刘自强 先生 , 投资 总监 、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华宝高端制 造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宝 国策 导向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宝 未 来主导 产业 灵活 配置 混 5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陈昕先 生 , 固 定收 益部 总 经理 、 华宝 现 金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 华宝 现金 添益 交 易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经 理。 李栋梁 先生 , 固定 收益 部 副总经 理 、 华宝 宝 康债 券 投资基 金 、 华宝 增 强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华 宝新 优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华宝 宝 鑫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宝 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宝 新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宝 新起 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宝 新 动力 一年 定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华宝 新 飞 跃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华宝 新回 报一 年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宝新 优 选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华 宝 新 优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7、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法募 集本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 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报、 半年 报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三)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将遵 守 《基 金 法》 、 《证 券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等 法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违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6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不泄 漏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四)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作过程中面 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市场风 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 风险、合 规性风 险、 信誉 风险 和事 件风险 (如 灾难 )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 标,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 立清 晰的责 任线 路和 报告 渠道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资 源、 开发适 用的 技术 支持 系统 等内容 。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 风险。 检查 存在 的控制 措施 ,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险 归 类 。 (4) 度 量风 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 有定 性的 度量手 段, 也有 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 性的 度量 是把风险水 平划分为若干 级别,每一 种风险按其发 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 程度分别进入 相 应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 是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 量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公 司所定 标准 范围 以内 的风险,控 制相对宽松一 点,但仍加 以定 期监控, 以防其超过 预定标准;而 对较为严重的 风 险, 则制定适当 的控制措施; 对于一些后 果可能极其严 重的风险, 则除了严格控 制以外,还准 备 了相应 的应 急处 理措 施。 (6) 监 视与 检查 。 对 已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 管理 绩效, 在必 要时 结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 变。 (7) 报 告与 咨询 。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使公 司股东 、 公 司董 事会、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 7 及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 效地 了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 况, 并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 位 , 并 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有效性 原则。通过设置 科学清晰 的操作流程,结 合程序控 制,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保证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和 岗位 , 各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对 独立 性 ; 公 司固 有 财产 、 各 项委 托基 金财 产 、 其 他资 产分 离运 作, 独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则。内部部 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须权责 分明、相 互制约,并通过 切实可行 的相互制 衡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防火墙 原则。公司基金 管理、交 易、清算登记、 信息技术 、研究、市场开 发等相关 部门,应 当在 物理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 需要必须知悉 内幕信息的 人员,应制定 严格的批准程 序 和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应 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量 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 保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法合 规性原则。公司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 规章制度和各项 规定,并 在此基础 上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 制订。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 制度必须 涵盖公司经营管 理的各个 环节,并普遍适 用于公司 每一位员 工,不 留有 制度 上的 空白 或漏洞 。 审慎性 原则。公司内部 控制的核 心是风险控制, 内部控制 制 度的制订要以 审慎经营 、防范和 化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适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 司经 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内部 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 或 完善。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制要求不相 容职务分 离、建立完善的 岗位责任 制和规范的岗位 管理措施 、建立完 整的信 息资 料保 全系 统、 建立授 权控 制制 度、 建立 有效的 风险 防范 系统 和快 速反应 机制 。 内部风 险控制的内容包 括投资管 理业务控制、市 场管理业 务控制、信息披 露控制、 信息技术 8 系统控 制、 会计 系统 控制 、档案 管 理 控制 、建 立保 密制度 以及 内部 稽核 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长,督察长 由公司总 经理提名,董事 会聘任, 并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同 意。督察 长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督察 长应当定期或 者不定期向 全体董事报送 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 董事会下设 的相关专 门 委员 会定期会议 上报告基金及 公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发现 基 金及 公司运作中 存在问题时, 应当及时告 知公司总经理 和相关业务 负责人,提出 处理意见和整 改 建议 ,并监督整 改措施的制定 和落实;公 司总经理对存 在问题不整 改或者整改未 达到要求的, 督 察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 会、 中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 出机 构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 稽核部和风险 管理部依据 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在 所赋予的权限 内,按照所 规定的程 序 和适当 的方 法, 进行 公正 客观的 检查 和评 价。 监察 稽核部和风险 管理部负责 调查评价公司 内控制度的 健全性、合理 性;负责调 查、评价 公 司有 关部门执行 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的情况 ;评价各项内 控制度执行 的有效性,对 内控制度的缺 失 提出 补充建议; 进行日常风险 监控工作; 协助评价基金 财产风险状 况;负责包括 基金经理离任 审 查在内 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 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三、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9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总 部设在 北京 。本 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 码 939) ,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代 码601939) 。 2017 年6 月末 ,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16,920.67 亿元 , 较上年 末增 加 7,283.62 亿 元, 增 幅 3.47% 。 上半年 , 本 集团 实现 利润 总 额1,720.93 亿 元,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1.30% ; 净 利润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3.81% 至1,390.09 亿 元, 盈利 水 平实现 平稳 增长 。 2016 年 , 本 集团先 后获 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获 《 欧 洲货币 》 “2016 中国最 佳银 行” , 《环 球金 融》 “2016 中国 最佳 消费 者银行 ” 、 “2016 亚 太区 最 佳流动 性管 理银 行” , 《机构 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 务钻石奖” , 《亚洲银行家 》 “中国最 佳大型零售银行 奖”及中 国 银行业 协会 “年 度最 具社 会责任 金融 机构 奖” 。本 集 团在英 国《 银行 家》2016 年“世 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 中 ,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 第2; 在 美国 《 财富 》2016 年世界500 强 排名 第 22 位。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设 资产托管 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基 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 市场处、 理 财信托 股权 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监督 稽核 处等 10 个 职能 处室 , 在 上 海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中 心 , 共 有员 工 220 余人 。 自2007 年起 , 托管 部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师事 务所对托管 业务进行内部 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 作 手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托 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 在中国建设银行 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财务 部、信贷 经 营部 任职,并在 总行公司业务 部、投资托 管业务部、授 信审批部担 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 年托 管 从业经 历, 熟悉 各项 托管 业务,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资产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 理,曾就 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市 分行国际部、营 业部并担 任 副行长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管 理经 验。 郑绍 平,资产 托管业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投资部、委托代 理部、战 略 客户部 ,长 期从 事客 户服 务、信 贷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管 理经 验。 黄秀 莲,资产 托管业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会计部,长期从 事托管业 务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 理 经验 。 原玎 ,资产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 理,曾就 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国 际业务部,长期 从事海外 机 10 构及 海外业务管 理、境内外汇 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 客户营销拓 展等工作,具 有丰富的客户 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 国内首批 开办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 中 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 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严格 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 持 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 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 稳步发展,中 国建设银行托 管 资产 规模不断扩 大,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增 加,已 形成包 括证券投资 基金、社保基 金、保险资金 、 基 本养老个 人账户 、(R)QFII 、(R)QDII 、企业 年金等产 品在内的 托管业 务体系, 是目前国 内托管 业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一 。 截 至 2017 年二 季 度末,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托 管759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 行专业高效的 托管服务能 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 行 连续 11 年 获得 《全 球托 管人》 、 《财 资》 、 《环 球金 融》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 最佳 托管 专家 ——QFII ” 等 奖项, 并 在2016 年被 《 环球 金融》 评为 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管 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 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设银 行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托管 业务的法 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 本 行内 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财产的 安 全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 建设银行 设有风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负责全行风 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 务 风险 控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 务部配备了专 职内控合规 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控合 规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内控 合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 托管业务 部具备系统、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建立 了管理制 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 业务 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范 操作和顺利进 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 严 格实 行复核、审 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 账 户资 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 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 像监控;业务 信 息由 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 完 整、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11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监督 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 开 发的 “新 一代 托管 应用 监 督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 作基 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 等情况进行监 督。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 金 清算 和核算服务 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 用的提取与开 支 情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 工作日按 时通过新一代托 管应用监 督子系统,对各 基金投资 运作比例控制等 情况进行 监 控, 如发现投资 异常情况,向 基金 管理人 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 纠 正,如 有重 大异 常事 项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 据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 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 运作的合 法 合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 面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4. 通 过技术或 非技术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电话 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 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 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网 上交 易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 认/ 申购、 赎回 、 转换 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华宝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 www.fsfund.com 。


12 2、其他 销 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 希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德 勤华 永会 计师 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延安 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负责人 : 曾顺 福 联系电 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 : 曾浩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曾 浩 吴 凌志 五、 基金简介


基金 名称 : 华 宝新 优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类型 : 契 约型 开放 式基金


13 六、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通过 大类 资产 间 的灵活 配置 和多 样的 投资 策略 ,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券、 企业 债券 、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 府支 持机 构债、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方政 府债、 可转 换债 券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债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 存款 、 定 期存 款及 其他 银 行存款 )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权证 、 股指期 货以 及经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本 基金 保 留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股指 期货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 三) 投资 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策略 , 通 过宏 观策 略研究 , 综 合考 虑宏 观经 济、 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 、 产 业政 策以 及 市场流 动性 等方 面的 因素 , 对 相关 资产 类别 的预 期 收益进 行动 态跟 踪 , 决 定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股 票选 择策略, 将 “自 上而 下” 的行业 配置 策略 和 “自 下 而上 ” 的 股票 精选 策略相 结合 ,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中观 行业 和市 场风 险特征 变化 的判 断, 进行 投资组 合的 动态 优化 , 实现基 金资 产长 期稳 定增 值。 (1) 行业 配置 各个行 业由 于所 处的 商业 周期不 同 , 面 临的 上下 游 市场环 境也 各不 相同 , 因 此不同 行业 表现 也 并非完 全同 步 。 本 基金 将 综合考 虑经 济周 期 、 国 家 政策 、 社 会经 济结 构、 行 业特性 以及 市场 短期 事 件等方 面因 素, 在不 同行 业之间 进行 资产 配置 。


14 (2)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将主 要以 “ 自下 而 上” 的精 选策 略, 精选 个 股, 构建 投资 组合 。 本 基 金进行 个股 投资 时, 主要通 过深 入分 析企 业的 基本面 和发 展前 景 , 并 以 定量的 指标 为参 考 , 精 选 优质公 司 。 优 质公 司需 符合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标准 : 公 司所 处行 业具 有良 好 的发展 前景 、 产品 具有 竞 争优势 、 公司 治理 健全 规范、 公司 具有 较强 的营 销能力 、公 司具 有垄 断优 势或资 源的 稀缺 性、 有正 面事件 驱动 。 本基金 的定 量分 析方 法主 要包括 分析 相关 的财 务指 标和市 场指 标, 选择 财务 健康、 成长 性好 、 估值合 理的 股票 。具 体分 析的指 标为 : 1)成 长指 标: 预测 未来 主 营业务 收入 、主 营业 务利 润复合 增长 率等 ; 2)盈 利指 标: 毛利 率、 净 利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等; 3)价 值指 标:PE 、PB 、PEG 、PS 等。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债券 ,以 有效利 用基 金资 产, 提高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收益 。 首先 , 本 基金 将密 切关 注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走势 与我 国财政 、 货币 政策 动向 , 预测未 来利 率变 动 走势, 自上 而下 地确 定投 资组合 的久 期。 其次,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与调 整是 一个 自下 而上 的过程 ,需 综合 评价 个券 收益率 、波 动性 、 到期期 限、 票息 、赋 税条 件、流 动性 、信 用等 级以 及债券 持有 人结 构等 决定 债券价 值的 影响 因素 。 同时 , 本 基金 将运 用系 统 化的定 量分 析技 术和 严格 的投资 管理 制度 等方 法管 理风险 , 通过 久期 、 平 均信用 等级 、 个券 集中 度 等指标 , 将组 合的 风险 控 制在合 理的 水平 。 在此 基 础上 , 通 过各 种积 极投 资策略 的实 施, 追求 组合 较高的 回报 。主 要运 用的 策略有 :


(1) 利率 预期 策略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的深 入研究 , 预期 未来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趋势 , 结合 基金 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确定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如果 预测 未来 利率 将 上升 , 则 可以 通过 缩短 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的办 法 规避利 率风 险 , 相 反, 如 果预测 未来 利率 下降 , 则 延长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 赚取利 率下 降带 来的 超 额回报 。


(2) 估值 策略


通过比 较债 券的 内在 价值 和市场 价格 而做 出投 资决 策。 当内 在价 值高 于市 场价 格时 , 买 入债 券; 当内在 价值 低于 市场 价格 时,卖 出债 券。


(3) 利差 策略


基于不 同债 券市 场板 块间 利差而 在组 合中 分配 资产 的方法 。 收益 率利 差包 括 信用利 差 、 可 提前 赎回和 不可 提前 赎回 证券 之间的 利差 等表 现形 式 。 信用利 差存 在于 不同 债券 市 场 , 如 国债 和企 业债 15 利差 、 国 债与 金融 债利 差 、 金 融债 和企 业债 利差 等 ; 可 提前 赎回 和不 可提 前 赎回证 券之 间的 利差 形 成的原 因是 基于 利率 预期 的变动 。


(4) 互换 策略


为加强 对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 在 卖出 组合 中部 分债 券 的同时 买入 相似 债券 。 该 策略可 以用 来达 到 提高当 期收 益率 或到 期收 益率、 提高 组合 质量 、减 少税收 等目 的。


(5) 信用 分析 策略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析 债券 发行 人所 处 行业发 展前 景 、 发 展状 况 、 市 场地 位、 财务 状况 、 管 理水 平和 债务 水 平等因 素 , 评 价债 券发 行 人的信 用风 险 , 并 根据 特 定债券 的发 行契 约 , 评 价债券 的信 用级 别, 确定 债券的 信用 风险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 把 握 市场的 短期 波动 , 进行 积 极操作 ,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下 力争 实现 稳健 的超 额收益 。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依 据法 律法 规并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参与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 基金 将 通过对 证券 市场 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采用 流动 性好 、交 易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并充 分考 虑股指 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主 要的投 资策 略有 : (1)Alpha 套利 利用多 因子 模型 和事 件驱 动 模型 等, 精选 预期 未来 相对股 指期 货标 的指 数有 超额收 益的 个股 , 结合行 业配 置模 型, 构建 投资组 合, 利用 股指 期货 完全对 冲, 获取 股票 组合 的超额 收益 。 (2) 期现 套利 股 指 期 货 价 格 和 现 货 价 格 之 间 的 基 差 会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而 波 动 , 当 基 差 上 升 到 一 定 程 度 以 后,可 以做 空股 指期 货, 做多现 货, 待基 差收 窄后 平仓。 (3) 跨期 套利 在 正 向 市 场 (Contango ) 里 , 远 期 升 水 , 可 以 买 入 近 月 合 约 , 卖 出 远 月 合 约 ; 在 反 向 市 场 (Backwardation ) 里, 远期 贴水 ,可以 卖出近 月合约 ,买 入远月 合约。 另外股 指期货 不同 合约之 间的价 差因 市场 环境 、投 资者 预 期、 成分 股分 红等 的影响 而波 动, 当价 差扩 大到不 合理 的区 间时 , 可以开 仓买 入低 估的 合约 、卖出 高估 的合 约, 待价 差收窄 后平 仓, 获取 价差 收窄部 分收 益。 6、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分 散投 资, 以降 低流 动性风 险。


16 7、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金 融产品,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及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制定 与 本基金 相适 应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方式等 。 (四) 投资 管理 1、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主要 依据 下列 因素 决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 具体 证券的 买卖 : (1)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环 境 及其对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2) 国家 货币 政策 、产 业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3)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及 未来走 势 ; (4)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2、投资 决策 流程 (1) 投资 决策 机制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由基 金经 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的授 权具 体承 担基 金管 理工作 。 投资 总监 负责 监 督管理 基金 日常 投资 活动 。 公 司投 资决 策机 制为 分级授 权机 制, 即: 第一级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定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组 合配置 提案 和重 点投 资; 投资决 策 委 员会 是公 司基 金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以 定期或 不定 期 (会 议频 率每 月不少 于一 次) 会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 定基 金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第二级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确 定投 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研究部 、 投资 管理 部定 期 或不定 期 (会 议频 率双 周 一次或 更多 ) 召开 投资 - 研究联 席会 议 , 研 究、 交流 投资 信息 , 探 讨 、 解 决投 资业 务的 有关 问 题。 双周 投资 -研 究联 席 会议就 研究 部提 交的 全 市场模 拟组 合与 配置 、 宏 观及行 业策 略 , 以 及研 究 员提交 的各 行业 模拟 组合 、 三 级股 票池 、 重 点投 资品种 等进 行充 分讨 论。 基金经 理根 据联 席会 议的 成果及 自身 判断 确定 投资 组合配 置提 案。 第三级 , 基 金经 理。 在各 自的权 限内 执行 和优 化组 合配置 方案 。 (2) 投资 流程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资 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2) 研 究部 负责 投资 研究 和 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 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 告, 通 过走 访政 府 决策部 门和 研究 部 17 门, 研 究经 济形 势、 经 济 政策 (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 策、 区 域政 策、 产 业政 策 等) 、 重 大 技 术服 务创 新等, 撰写 宏观 研究 报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 券、 现金比 例提 出建 议。 行业研 究人 员考 察上 市公 司的核 心业 务竞 争力 、 经 营能力 和公 司治 理结 构等 , 预 测上 市 公 司未 来 2 -3 年的 经营 情况 , 选择重点 上 市公 司进 行调 研,撰 写行 业和 子行 业研 究报告 及上 市公 司调 研 报告, 对个 股买 卖提 出具 体建议 。 3) 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 提 出投 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建议 , 同时 结合 股 票排 序和 研 究员 的报 告 , 形 成 投资计 划提 交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并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的 决策 , 具体 实施 投资计 划。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审核 的投 资组 合方 案后 ,基金 经理 向交 易 部 下达 具体的 投资 指令 , 交易员 根据 投资 决定 书执 行指令 。 4) 绩 效评 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 风格检 验 、 风 险评 估、 投 资绩 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 由 绩效 评估 人员 利 用相 关工 具评 估。 5)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副 总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 和风险 管理 部负 责内 控制 度的制 定 , 并 检查 执行情 况。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50% +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50%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联合编 制, 中 证指 数公 司 发布的 反映 中国A 股市场 整体 走势 的指 数。 具有市 场认 可度 高、 代表 性强、 编制 透明 等特 点。 上证国 债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并发 布, 以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所有 固定利 率国 债为 样 本,按 照发 行量 加权 而成 。具有 良 好 的债 券市 场代 表性。 作为混 合型 基金 ,选 择上 述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 客观 、合理 地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 代表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适用于 本基 金时 , 本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 资的 混合型 基金 , 其长 期平 均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18 (七)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本 基金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遵守 下列 要求 : 1)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2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95% 。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9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的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5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6)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7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 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 上述第(12)项 外,因证 券/期 货市 场 波动、证 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6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 遵 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20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行使 股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 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和 债权人 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 当利 益。 (九)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 年9月30 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3,438,706.99 60.37 其中: 股票


123,438,706.99 60.3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0,768,273.55 39.50 8 其他资 产


279,587.31 0.14 9 合计





204,486,567.85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649,196.00 2.28


21 C 制造业 44,357,034.81 21.7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1,237,524.00 0.61 E 建筑业 5,160,252.00 2.5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189,479.45 3.5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016,000.00 0.9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4,510,820.03 2.21 J 金融业 42,796,587.20 20.96 K 房地产 业 6,888,816.00 3.3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00,126.00 0.2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366,514.00 1.1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85,392.50 0.58 S 综合 480,965.00 0.24 合计 123,438,706.99 60.45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07,000 5,795,120.00 2.84 2 000001 平安银 行 406,200 4,512,882.00 2.21 3 000776 广发证 券 184,200 3,496,116.00 1.71 4 002142 宁波银 行 217,140 3,426,469.20 1.68 5 000651 格力电 器 88,200 3,342,780.00 1.64 6 002146 荣盛发 展 345,000 3,298,200.00 1.62 7 000166 申万宏 源 560,400 3,267,132.00 1.60 8 002736 国信证 券 238,200 3,260,958.00 1.60 9 002236 大华股 份 135,000 3,249,450.00 1.59 10 000625 长安汽 车 216,600 3,069,222.00 1.50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22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新优 享基 金截 至2017 年9月30 日 持仓 前十 名证 券 中的平 安银 行 (000001) 于2016年12月2日 收到中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商协会 的通 报批 评和 整改 通知 。 因 其作 为主 承销 商 , 对 青岛 海湾 集团 有限 公司未 能按 照相 关自 律规 则的规 定及 时披 露公 司重 大资产 无偿 划转 相关 事项 , 未能及 时召 开持 有 人 会 议,给予 平安银行 通报批 评处分, 责令平安 银行立 即纠正违 规行为,并针对本次 事件中暴 露出 的 问题进 行整 改。 新优享 基金 截至2017 年9 月30日持 仓前 十名 证券 中的 广发证 券 (000776) 于2016 年11月24日 收到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辽宁监 管局 整改 通知。 因 公司营 口学 府路 证券 营业 部在代 销宝 盈新 动力3、 7 、15 号 产品过程 中,未能全 面、公正 、准确地 介绍金 融产品有 关信息, 充分说明 金融产品 的主 要 风险特 征 , 未 能保 证金 融 产品营 销人 员充 分了 解所 负责推 介金 融产 品的 信息 , 营 业部 在产 品销 售过 程中的 风险 揭示 不到 位, 对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营口学 府路 证券 营业 部采 取责令 改正 的措 施。


23 广 发证 券(000776) 于2016 年11 月28日收 到中国 证监会 处罚 决定。 因公司 在未采 集上述 客户 身 份识别 信息 的情 况下 , 未 实施有 效的 了解 客户 身份 的回访 、 检查 等程 序。 对 广发证 券责 令改 正 , 给 予警告 ,没 收违 法所 得6,805,135.75 元, 并处 以20,415,407.25 元罚 款。 新 优 享 基 金 截 至2017 年9 月30 日 持 仓 前 十 名 证 券 中 的 国 信 证 券(002736) 于2016 年11 月8日收到 深圳证 监局 整改 通知 。 因 公司天 津 、 江 苏、 青岛 等 地营业 部在 开展 代销 金融 产品业 务中 存在 付款 购 买金融 产品 前未 签署 风险 揭示书 、 个别 客户 其风 险 承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 等级 不匹配 , 营业 部未 按规 定 签署《金 融 产品适 当性评 估告知及 客户投资 确认书 》 、合 同签署时 没有向个别客 户出示相 关备 查 文件 、 在 部分 文件 中将 “ 资产管 理计 划 ” 错误 描述 为 “信托 ” 等问 题 , 反 映 出 公司 对代 销金 融产 品 业务集 中统 一管 理不 到位 、 代 销金 融产 品业 务内 部 控制不 完善 。 对国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采 取责 令 改正的 监管 措施 。 国信证 券(002736) 于2016 年11月29日 收到 全国 股转 公司整 改通 知 。 因 公司 在 提交的 《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关 于深 圳市 捷佳伟 创新 能源 装备 股份 有限公 司尽 职调 查报 告》 等申请 挂牌 文件 中存 在 未充分 尽职 履责 的违 规行 为。对 国信 证券 给予 提交 书面承 诺的 监管 措施 。 国信证 券(002736) 于2016 年12月15日 收到 全国 股转 公司整 改通 知 。 因 公司 在 提交的 《 关于 推荐 南京臣 功制 药股 份有 限公 司挂牌 申请 文件 的反 馈意 见回复》 等申 请挂 牌文 件 中存在 信息 披露 遗漏 的 违规行 为 , 国 信证 券对 臣 功制药 信息 披露 的完 整性 负有责 任 , 未 能勤 勉尽 责 。 鉴 于上 述违 规事 实和 情节, 对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釆取 要求 提交 书面 承诺的 自律 监管 措施 。 国 信证 券(002736) 于2017 年5月25日 收到中 国证监 会的 处罚 决定。 因公司 未按照 规定与 客户 签 订业务 合同 , 未在 与客 户 的业务 合同 中载 入规 定的 必要条 款 , 责 令国 信证 券 改正 、 给 予警 告, 并处 以罚款 。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上述 上市公 司进 行进 一步 了解 和分析, 认为 上述 处分 不 会对公 司的 投资 价 值构成 实质 性影 响 , 因 此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上述 股票 的投资 判断 未发 生改 变 。 报告期 内 , 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其 余 七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981.8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38,085.3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息 17,520.12


2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9,587.31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七、 基金的业绩 基 金业绩 截止日为2017 年9月30日。 基金过往 业绩不代 表未来 表现,本 报告中所 列数据 未经审 计。 1、 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6/29-2017/9/30 2.03% 0.34% 2.69% 0.29% -0.66% 0.05% 2、 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走势 对比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17 年6 月29日至2017 年9 月30日) 注:1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于2017 年6月29 日, 截止2017 年9 月30 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未 满一 年。


25 2、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本基 金尚 处于 建仓 期。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售机 构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部分 相关 内容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 但 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7 年9 月 28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 资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先出 ”原 则,即按 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转 托管时 基金份额 登记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 26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者 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者。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申 请申 购 基 金的 金额 通过其 他销 售机 构和 直 销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额 为1 元人 民币 ( 含 申购费 ) 。 通 过直 销柜台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每 笔 1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已 在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柜台 购买 过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投资 者 , 不 受直 销柜 台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 额的限 制 。 各 销售 机构 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其他销 售机 构的 投资 者欲 转入直 销柜 台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请 赎 回份额 精确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单 笔赎 回份 额 不得低 于1 份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 27 额余额 不 足1 份 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投资者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限制 、 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上 限等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 投 资 者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 申购费 率按 每笔 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表如 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 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费等 各项 费用。 2、赎 回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基金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表 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 于7 日, 小于30 日 0.75% 大于等 于30 日, 小于3个月 0.5% 大于等 于3 个月 ,小 于6个月 0.5% 大于等 于6 个月 0% 注:此 处1 个月 按 30 日计算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对 于收取 的持 续持 有期 小 于 30 日 的投 资者 的赎 回费 , 基金管 理人 将其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于 收取 的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30 日但小 于3 个月 的投 资者 的赎回 费 , 基 金管 理人 将赎 回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财 产 ; 对 于收 取的 持 续持有 期大 于等 于3 个月 但小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者的 赎回费 , 基金 管理 人将 28 赎回费 总额 的50% 计 入基 金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 销计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在 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舍去尾 数方 法 ,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 申 购费 用、 净 申购金 额的 计算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 担。 例: 假定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860 元 , 某 投资 者 当日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本 基 金, 对应 的本 次 前端申 购费 率 为1.50% , 该投资 者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86 =90,720.23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860 元, 可得到90,720.23 份基金 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29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 担。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为九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 ,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1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 ×1.1500=11,500.00 元 赎回费 用=11,500.00 ×0%=0.00 元 赎回金 额=11,500.00-0.00=11,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 份基金 份额,持 有期限为 九个月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是 1.1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 为 11,500.00 元。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经 基 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 金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2、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登记 手续, 投资者 自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 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的 登记 手续。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登 记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 最迟于开 始实 施前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3、证 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或发 生其 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 情况导 致基金销 售系统、 基金 30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 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将 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 ,可暂 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 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 总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 期赎回 。 (1 )全 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 行。


31 (2 )部 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 的前 提下 ,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 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 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迟 于重 新开 放日依 法公 告。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四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认 可 的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 方式 进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过户登 记。 基 金管 理 人 拟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


32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 制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 记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 者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 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九、基金的费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6% ÷当 年天 数


33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 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定 的 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发 现 数据不 符 , 及 时联 系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 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取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发 现 数据不 符 , 及 时联 系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上述 “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招募说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明 根 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 露办 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华宝 基金管 理 34 有限公 司对 《 华 宝新 优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作 如下 更新: 1、 “ 三、 基金 管理 人” 更新了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信息。 2、 “ 四、 基金 托管 人” 更新了 基金 托管 人的 相关 信息。 3、 “ 六、 基金 的募 集” 更新了 本基 金募 集的 相关 信息。 4、 “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更 新了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的相 关信 息。 5、 “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更新 了本 基金 办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日 期。 6、


增加 “九 、与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转换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转换 的相关 信息 。 7、 “ 十、 基金 的投 资 ” 更新了 本基 金截 至2017 年9 月30 日的 投资 组合 报 告。 8、 增 加“ 十一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 金截 至2017 年9 月30 日的 基金 业绩 数 据。 9、 “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更 新了 本基金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的 相关 信 息 。


10 、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 露事项 ”对 本报 告期 内的 相关公 告作 了信 息披 露。 上述内 容仅 为摘 要, 须与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后面 所载之 详细 资料 一并 阅读 。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2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