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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优享混合(004646)

华宝新优享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新优 享 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7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6 年 11 月 24 日证监 许可 【2016】 2841 号文 注册 ,
进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华宝 新 优享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 以 下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等其他 风险 。 本基 金 是 一 只主动 投资 的 混 合型 基金 , 其 长期 平均 预期 风险 和 预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说 明书 》 及 《 基金 合 同》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并 根据 自身 的 投资目 的 、 投 资期 限、 投 资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 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数 据未经 审计 。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 18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1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0 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28 十、基 金的 投资 ............................................................................................................................. 31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3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44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45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0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1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3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4 十八、 风险 揭示 ............................................................................................................................. 5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2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4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7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8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2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3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4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其 他有 关规定 及《 华宝 新优 享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 新优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 费 率等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 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二、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宝新优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 华宝 新 优享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宝 新 优享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华宝 新优 享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华宝 新优 享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 法登 记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19 、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 资者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 条 件,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 机 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 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 记机 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华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华 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 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导致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2017 年 6 月 29 日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 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 业务 规则》 : 指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 投 资者 共同 遵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及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41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 者 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受 理基 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过 程 50、指 定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曾 任宝 钢计财 部资 金处 主办 、主 管、副 处长 , 宝 钢集团 财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华宝 投资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法兴华 宝汽 车租 赁( 上海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华 宝都 鼎( 上海 ) 融 资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太 平洋 保险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 析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 务总监 。2003 年5 月 加入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Michael Martin 先 生, 董 事,博 士。 曾 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 师助理 ;第 一 波士顿 银行 董事 总经 理; 瑞银证 券董 事总 经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 ; 现任美 国华 平投 资 集团全 球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全球 金融 行业 负责 人、 董事总 经理 ,美 国Financial Engines 董 事、 加拿 大DBRS 董 事、 美国Mariner Finance 董 事。 周朗朗 先生 ,董 事, 本科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加 拿大 )分 析师 ;花 旗银行 (香 港 ) 投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 美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 业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华融资 产管 理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上 海灿 谷投 资管理 咨询 服务 有限 公司 董事。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 士。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 国 集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 信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上 海胡 光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首席 合 伙 人 。 尉安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 助 理研究 员, 世界 银行 农业 经济学 家, 荷兰 合作 银行 东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 管,新 希望 集团 常 务 副总裁 ,比 利时 富通 银行 中国 区 CEO 兼上 海分 行行 长,山 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 事长。 现任 上海 谷 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陈志宏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 合 伙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集 团 中国区 董事 长, 华彬 国际 投 资(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 级 顾问。 2 、监 事会 成员 朱莉丽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就 职于 美林 投资 银行 部、德 意志 银行 投资 银行 部;现 任美 国 华 平集团 执行 董事 。 杨莹女 士, 监事 , 本 科。 曾 在三九 集团 、 中 国平 安保 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 永亨银 行 ( 中 国)有 限公 司、 中国 民生 银行工 作, 现任 华宝 投资 有限公 司风 控合 规部 总经 理。 贺桂先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 王波先 生, 监事 ,硕 士。 曾任上 海证 券报 记者 ;现 任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总 监兼 战 略 策划部 总经 理。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任职 。2002 年 加入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参与 公司 的筹 建工 作, 先后担 任公 司清 算 登 记部总 经理 、营 运副 总监 、营运 总监,现 任华 宝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欧江洪 先生 ,副 总经 理, 本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办 、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主 管、 宝 钢 集团办 公室 (董 事会 办公 室) 主 管/ 高级 秘书 、 宝 钢 集团办 公厅 秘书 室主 任、 华宝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行政 人事 部总 经理、 党委 组织 部部 长, 党委办 公室 主任 、董 事会 秘书等 职务 。现 任 华 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刘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 工 作。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李栋梁 先生 ,硕 士, 拥 有CFA 资 格。 曾在 国联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宝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和 太平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固定 收益 的研 究和 投资 ,2010 年9 月 加入 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债券 分析 师、 基金 经理 助理,2011 年6 月 起担 任 华宝 宝 康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10 月起兼 任华 宝 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10 月起 兼任 华宝 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和华 宝 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4 月 起兼任 华宝 宝鑫 纯债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5 月起任 固定 收益 部 副 总经理 , 2016 年6 月 起兼 任华宝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9 月 起兼 任华 宝 新 活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起 兼任 华宝 新起 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7 年1 月起 兼任 华宝 新动 力一年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7 年2 月兼 任华宝 新飞 跃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3 月兼任 华宝新 回报 一年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华 宝 新优 选一 年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6 月兼 任华 宝 新 优享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总 监、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高端制 造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国 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未来主 导产 业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闫旭女 士, 投资 总监 、国 内投资 部总 经理 、华 宝行 业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 宝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华 宝稳 健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 宝 智 慧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胡戈游 先生 ,助 理投 资总 监、华 宝宝 康消 费品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品质生 活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华宝 先进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蔡目荣 先生 , 国 内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华宝 多策 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 宝资 源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 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将遵 守 《基 金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 关规定 ,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 的 交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己 、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 当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 合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 事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 风险 。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 分析 风险 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险 归 类。 (4) 度量 风险 。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 的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 为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 按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 的严重 程度 分别 进 入相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 公 司所定 标准 范 围以内 的风 险, 控制 相对 宽松一 点, 但仍 加以 定期 监控, 以防 其超 过预 定标 准;而 对较 为严 重 的风险 ,则 制定 适当 的控 制措施 ;对 于一 些后 果可 能极其 严重 的风 险, 则除 了严格 控制 以外 , 还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 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 使 公 司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0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和 岗 位,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 固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 财产、 其他 资产 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 理、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 等相关 部门 , 应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 须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定 严格 的批 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 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 方 针、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 修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建 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息 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 聘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同 意。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关 专 门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 基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督 察长 发 现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 存在 问题时 ,应 当及 时告 知公 司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 负责 人,提 出处 理意 见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1 和整改 建议 ,并 监督 整改 措施的 制定 和落 实; 公司 总经理 对存 在问 题不 整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 照所规 定的 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 责调查 、评 价 公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 各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 性,对 内控 制度 的 缺失提 出补 充建 议; 进行 日常风 险监 控工 作; 协助 评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 负责包 括基 金经 理 离任审 查在 内的 各项 内部 审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声 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 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2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总 部设在 北京 。 本 行 于2005 年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代 码601939) 。 2017 年6 月末 , 本 集团 资产 总额216,920.67 亿 元, 较 上年末 增加7,283.62 亿 元 , 增幅3.47% 。 上半年 , 本 集团 实现 利润 总 额1,720.93 亿 元,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1.30% ; 净 利润较 上年同 期增 长3.81% 至1,390.09 亿 元, 盈利 水 平实现 平稳 增长 。 2016 年 , 本集 团先 后获 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获 《 欧 洲货币 》 “2016 中国最 佳银 行” , 《环 球金 融》 “2016 中国 最佳 消费 者银行 ” 、 “2016 亚 太区 最 佳流动 性管 理银 行” , 《机构 投资 者》 “人 民币 国 际化服 务钻 石奖 ” , 《 亚洲 银行家 》 “ 中国 最佳 大型 零 售银行 奖” 及中 国 银行业 协会 “年 度最 具社 会责任 金融 机构 奖” 。本 集 团在英 国《 银行 家》2016 年“世 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 第2; 在美国 《财 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 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 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 财信托 股权 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 核 算处、 跨境 托 管运营 处、 监督 稽核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3 处等 10 个 职能 处室 , 在 上 海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中 心 , 共 有员 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 作 手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信 贷 经 营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 业务部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 务。其 拥有 八年 托 管 从业经 历, 熟悉 各项 托管 业务,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营业 部并 担 任 副行长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战 略 客户部 ,长 期从 事客 户服 务、信 贷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 务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原玎,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海 外 机 构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 外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 机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 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 强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切 实维 护资 产 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为 资产 委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 管 资产规 模不 断扩 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 加,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 、 基本养 老个 人账 户、(R)QFII 、(R)QDII 、 企业 年金 等 产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 业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一 。 截 至2017 年二 季 度末,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托 管759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的 高度 认同。 中国 建设 银 行 连续 11 年 获得 《全 球托 管 人》 、 《 财资 》 、 《 环球 金融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 “ 中国最 佳次 托管 银 行” 、 “最 佳托 管专 家——QFII ” 等 奖项 , 并 在2016 年被 《环 球金 融 》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 最 佳托管 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 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4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 本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 察,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管 业 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配备 了专职 内控 合规 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合 规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内控 合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职 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 理 严 格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 信 息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 完 整、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自 行 开 发的 “ 新一 代托 管应 用监 督子系 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作 所提 供的 基 金 清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 支 情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 作比 例控 制等情 况进 行 监 控,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 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核 实, 督促 其 纠 正,如 有重 大异 常事 项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 法 合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 面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5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联系人 :章希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网 上交 易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 认/ 申购 、赎 回、转 换 等 业务 ,具 体交 易细则 请参 阅华宝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站 公告 。网 上交易 网址 : www.fsfund.com 。 2 、其他 销 售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希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7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德 勤华 永会 计师 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延安 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负责人 : 曾顺 福 联系电 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 : 曾浩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曾 浩 吴 凌志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6 】2841 号 核准 ,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募集期 从 2017 年 5 月 23 日起, 至 2017 年 6 月 23 日止 ,共 募集 200,130,561.75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 225 户。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9 七、 基金 合 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7 年6 月29 日生 效。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 连续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基 金将 依据 《基 金合 同》 第 十九 部分 的约 定进入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并终止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0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机构 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五 、相 关 服 务机构 ”部 分相 关内 容 或 其他相 关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 公 告。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他 特 殊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7 年9 月28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 投 资者 认购 、 申购 、 转 托管 时基 金份 额登记 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1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登 记 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 投 资者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 投 资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应 及 时查询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量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其他 销 售机构 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额 为 1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 通过 直销柜 台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 含 申购费 )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每笔 1 元人 民 币 (含 申购 费) 。 已 在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柜台 购买 过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投资 者, 不受 直销 柜台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低 申购 限额 及 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其他销 售机构 的 投资 者 欲 转入直 销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2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请 赎 回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单 笔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 份。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保留 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 的,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投资者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限制 、 单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上 限 等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按 每 笔 申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 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 费 等各 项费用 。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率随 基金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率 表 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 于7 日, 小于30 日 0.75% 大于等 于30 日, 小于3个月 0.5% 大于等 于3 个月 ,小 于6个月 0.5% 大于等 于6 个月 0% 注:此处 1 个月 按 30 日计算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3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对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小 于 30 日的 投资 者的 赎回 费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于收 取的持 续持 有期 大于 等于 30 日但 小于 3 个月 的投 资 者的赎 回费 , 基 金管 理人 将 赎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于 收取 的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3 个月但 小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者的赎 回费 ,基 金 管 理人将 赎回 费总 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舍去尾 数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申 购费 用、 净申购 金额 的计 算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 例:假定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860 元 ,某 投资 者 当日投资 10 万元 申 购本 基 金,对 应的 本 次前端 申购 费率 为 1.50% ,该投 资者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0% )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86 =90,720.23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860 元 ,可得 到 90,720.23 份基 金份 额。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4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间 为 九个月, 对 应的 赎回 费 率为 0%,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1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 0×1 .1500=11,500.00 元 赎回费 用=11,500.00 ×0% = 0.00 元 赎回金 额=11,500.00-0.00=11,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 九个月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1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 为 11,500.00 元。 3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2 、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 理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登 记手续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5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 。 3 、证 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或发生 其他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 、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 申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 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 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6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者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 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者 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3 、巨 额赎 回 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公告 。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迟 于重 新开 放日依 法公 告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 十四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7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户 登记 。基 金 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 规 则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8 九 、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 的持 有人 均可 以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和 办理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 的转换 。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销售 的本 公 司 管理的 基金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具 体办 理时 间与基 金申 购 、 赎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 与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申购补 差费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率为 转入 基金 和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差 额;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为零 。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份 额净 值*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率 转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转 出基金 份额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差) 转 换补 差费 用= 净转 出金 额-净转 入金 额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公式 , 但 应最迟 在新 的公 式适用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9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交 易时 间 段 内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T+1 工 作日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人 可 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 请的网 点进 行成 交 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遵 循"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即 份额 注册 日期 在前 的先转 换出 , 份 额注册 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如 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有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则遵 循先 赎回 后 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份额 转换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从 本基金 、宝康系 列基金 (宝 康消 费品 基金 、宝康 灵活 配置 基金 、宝 康债券 基金 )、 多策 略增 长基金 、动 力组 合 基 金、收 益增 长基 金、 先进 成长基 金、 行业 精选 基金 、大盘 精选 基金 、增 强收 益债券 基金 、现 金 宝 基金、 中 证100 指数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上 证180 价值 ETF 联 接基 金、 新兴产 业基 金、 可转 债基金 、上 证180 成长 ETF 联接 基金 、医 药生 物基 金、资 源优 选基 金、 服务 优选基 金、 创新 优选 基金、 生态 中国 基金 、量 化对冲 基金 、高 端制 造基 金、品 质生 活基 金、 稳健 回报基 金、 事件 驱 动 基金、 国策 导向 基金、 新价 值基金 、 万 物互 联基 金、 转 型升级 基金 、 核 心优 势基 金、 新 活力 基金 、 未来主 导产 业基 金、 新起 点基金 、沪 深300 指 数增 强基金 、新 飞跃 基金 、智 慧产业 基金 、第 三 产 业基金 、华 宝红 利基 金C 转出, 单笔 转换 申请 份额 不得低 于1 份, 从现 金 宝A/B 转 出, 单笔 转换 申请份 额不 得低 于100 份。 因为 转换 等非 赎回 原因 导致投 资人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 份 额余额 少于 该基 金最 低保 留份额 数量 限制 的, 注册 登记机 构不 作强 制赎 回处 理。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 基金 投资 人提 出的 基金 转换申 请, 在当 日交 易时 间 内可以 撤销 , 交 易时 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2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确认成 功后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相 关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0 (2)


货 币市 场工 具主 要 交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 有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某 笔转 换; (4)


暂 停估 值; (5)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 变。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暂 停基 金转 换, 基金 管 理人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重新 开放 基 金 转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介 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的情 况。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1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通 过大 类资 产间 的灵活 配置 和多 样的 投资 策略, 力争 实 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易 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 业 债 券、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次级 债券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 政府 支 持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 可 转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债券 )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定 期存 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资 产支 持证 券、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 及 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本 基金 保留的 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5% ;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 三)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策略 ,通 过宏 观策 略研究 ,综 合考 虑宏 观经 济、国 家财 政 政 策、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以及市 场流 动性 等方 面 的 因素, 对相 关资 产类 别的 预期收 益进 行动 态 跟 踪,决 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股 票选 择策略 ,将 “自 上而 下” 的行业 配置 策略 和“ 自下 而上” 的股 票 精 选策略 相结 合, 根据 对宏 观经济 、中 观行 业 和 市场 风险特 征变 化的 判断 ,进 行投资 组合 的动 态 优 化,实 现基 金资 产长 期稳 定增值 。 (1) 行业 配置 各个行 业由 于所 处的 商业 周期不 同, 面临 的上 下游 市场环 境也 各不 相同 ,因 此不同 行业 表 现 也并非 完全 同步 。本 基金 将综合 考虑 经济 周期 、国 家政策 、社 会经 济结 构、 行业特 性以 及市 场 短 期事件 等方 面因 素, 在不 同行业 之间 进行 资产 配置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2 (2)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将主 要以 “自 下而 上”的 精选 策略 ,精 选个 股,构 建投 资组 合。 本基 金进行 个股 投 资 时,主 要通 过深 入分 析企 业的基 本面 和发 展前 景, 并以定 量的 指标 为参 考, 精选优 质公 司。 优 质 公司需 符合 以下 一项 或多 项标准 :公 司所 处行 业具 有良好 的发 展前 景、 产品 具有竞 争优 势、 公 司 治理健 全规 范 、 公 司具 有较 强的营 销能 力 、 公 司具 有垄 断优势 或资 源的 稀缺 性 、 有 正面事 件驱 动 。 本基金 的定 量分 析方 法主 要包括 分析 相关 的财 务指 标和市 场指 标, 选择 财务 健 康、 成 长性 好、 估值合 理的 股票 。具 体分 析的指 标为 : 1 )成 长指 标: 预测 未来 主 营业务 收入 、主 营业 务利 润复合 增长 率等; 2 )盈 利指 标: 毛利 率、 净 利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等; 3 )价 值指 标:PE 、PB 、PEG 、PS 等。 3 、债券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债券 ,以 有效利 用基 金资 产, 提高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收益 。 首先, 本基 金将 密切 关注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走势 与我 国财政 、货 币政 策动 向, 预测未 来利 率 变 动走势 ,自 上而 下地 确定 投资组 合的 久期 。 其次 , 债 券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与调整 是一 个自 下而 上的 过程 , 需 综合 评价 个券 收益 率、 波动 性、 到期期 限、 票息 、 赋 税条 件 、 流动 性、 信用 等级 以及 债 券持有 人结 构等 决定 债券 价值的 影响 因素 。 同时, 本基 金将 运用 系统 化的定 量分 析技 术和 严 格 的投资 管理 制度 等方 法管 理风险 ,通 过久 期 、 平均信 用等 级、 个券 集中 度等指 标, 将组 合的 风险 控制在 合理 的水 平。 在此 基础上 ,通 过各 种 积 极投资 策略 的实 施, 追求 组合较 高的 回报 。 主 要运 用的策 略有 :


(1) 利率 预期 策略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的深 入研究 ,预 期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趋 势, 结合 基金 未来现 金流 的 分 析,确 定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将上 升, 则可 以通 过缩 短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 的办法 规避 利率 风险 ,相 反,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下 降,则 延长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赚取 利率 下 降 带来的 超额 回报 。


(2) 估值 策略


通过比 较债 券的 内在 价值 和市场 价格 而做 出投 资决 策。当 内在 价值 高于 市场 价格时 ,买 入 债 券;当 内在 价值 低于 市场 价格时 ,卖 出债 券。


(3) 利差 策略


基于不 同债 券市 场板 块间 利差而 在组 合中 分配 资产 的方法 。收 益率 利差 包括 信用利 差、 可 提 前赎回 和不 可提 前赎 回证 券之间 的利 差等 表现 形式 。信用 利差 存在 于不 同债 券市场 ,如 国债 和 企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3 业债利 差、 国债 与金 融债 利差、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利 差等; 可提 前赎 回和 不可 提前赎 回证 券之 间 的 利差形 成的 原因 是基 于利 率预期 的变 动。


(4) 互换 策略


为加强 对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在卖 出组 合中 部分 债券 的同时 买入 相似 债券 。 该 策略可 以用 来 达 到提高 当期 收益 率或 到期 收益率 、提 高组 合质 量、 减少税 收等 目的 。


(5) 信用 分析 策略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 析债 券发 行人 所处 行业发 展前 景、 发展 状况 、市场 地位 、 财 务状况 、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 平等因 素 , 评 价债 券发 行人 的信用 风险 , 并根 据特 定债 券的发 行契 约, 评价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确 定债券 的信 用风 险。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 资。 基 金权 证投 资将 以价 值 分析为 基础 , 在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把握 市场的 短期 波动 ,进 行积 极操作 ,在 风险 可 控 的前提 下力 争实 现稳 健的 超额收 益。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依 据法 律法 规并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参与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基 金将 通过对 证券 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并 充分 考虑股 指期 货的 收 益 性、流 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 主要 的投 资策 略有 : (1)Alpha 套利 利用多 因子 模型 和事 件驱 动模型 等, 精选 预期 未来 相 对股指 期货 标的 指数 有超 额收益 的个 股, 结合行 业配 置模 型, 构建 投资组 合, 利用 股指 期货 完全对 冲, 获取 股票 组合 的超额 收益 。 (2) 期现 套利 股指期 货价 格和 现货 价格 之间的 基差 会随 着市 场环 境变化 而波 动, 当 基 差上 升到一 定程 度 以 后,可 以做 空股 指期 货, 做多现 货, 待基 差收 窄后 平仓。 (3) 跨期 套利 在正向 市场 (Contango ) 里,远 期升 水, 可以 买入 近月合 约, 卖出 远月 合约 ;在反 向市 场 (Backwardation ) 里 , 远 期贴水 , 可 以卖 出近 月合 约, 买 入远 月合 约。 另 外 股指期 货不 同合 约之 间的价 差因 市场 环境 、 投资 者预期 、 成分 股分 红等 的影 响而波 动 , 当 价差 扩大 到不 合理的 区间 时, 可以开 仓买 入低 估的 合约 、卖出 高估 的合 约, 待价 差收窄 后平 仓, 获取 价差 收窄部 分收 益。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 行分 散投 资, 以降 低流 动性风 险。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4 7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金 融产品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监管 机构 的 规 定及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制定 与本基 金相 适应 的投 资策 略、比 例限 制、 信 息 披露方 式等 。 (四) 投资 管理 1 、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主要 依据 下列 因素 决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 具体 证券的 买卖 : (1)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环 境 及其对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2) 国家 货币 政策 、产 业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3) 相关 主题 上市 公司 的 发展状 况和 跟踪 调研 结果 ; (4)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2 、投资 决策 流程 (1) 投资 决策 机制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的 授权 具体 承担 基金 管理工 作。 投资 总监 负责 监督管 理基 金日 常投 资活 动。公 司投 资决 策 机 制为分 级授 权机 制, 即: 第一级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定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组 合配置 提案 和重 点投 资;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基 金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频 率每月 不少 于 一 次)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 定基金 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第二级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确 定投 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研究部 、投 资管 理部 定期 或不定 期( 会议 频率 双周 一次或 更多 )召 开投 资- 研究联 席会 议 , 研究、 交流 投资 信息 ,探 讨、解 决投 资业 务的 有关 问题。 双周 投资 -研 究联 席会议 就研 究部 提 交 的全市 场模 拟组 合与 配置 、宏观 及行 业策 略, 以及 研究员 提交 的各 行业 模拟 组合、 三级 股票 池 、 重点投 资品 种等 进行 充分 讨论。 基金 经理 根据 联席 会 议的成 果及 自身 判断 确定 投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 第三级 ,基 金经 理。 在各 自的权 限内 执行 和优 化组 合配置 方案 。 (2) 投资 流程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资 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2 )研究 人员 负 责投 资研 究 和分析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5 研究人 员 根 据自 身以 及其 他研究 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构建初 选股 票池 和策 略精 选股票 池,就基 金的股 票、 债券 、现 金比 例 和个 股买 卖 提 出建 议。 3 )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 提出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建议 , 同时 结合 股票 排序和 研究 员的 报告 ,形 成投资 计划 提交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并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决 策, 具 体 实施投 资计 划。


投资组 合方 案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核 后, 基金 经理 向交易 部下 达具 体的 投资 指令, 交易 员 根 据投资 决定 书执 行指 令。 4 )绩 效评 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绩效评 估人员 利用 相关 工具 评估 。 5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副总 经理 、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险 管理 部 负 责内 控制 度的制 定, 并 检 查执行 情况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50% +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50%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联合编 制, 中证 指数 公司 发 布的反 映中 国 A股市 场整 体走 势的 指数 。 具有市 场认 可度 高、 代表 性强、 编制 透明 等特 点。 上证国 债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并发 布, 以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所有 固定利 率国 债 为 样本, 按照 发行 量加 权而 成。具 有良 好的 债券 市场 代表性 。 作为混 合型 基金 ,选 择上 述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 客观 、合理 地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比 较 基 准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 资的 混合型 基金 ,其 长期 平均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金 。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6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0-95%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遵守 下列 要求 :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7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6)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17)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金 托 管 人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根 据比 例 进 行投 资。基 金管 理人 应 制 订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2 ) 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 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管人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8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和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 益。 (九)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3,438,706.99 60.37 其中: 股票


123,438,706.99 60.3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0,768,273.55 39.50 8 其他资 产


279,587.31 0.14 9 合计





204,486,567.85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9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649,196.00 2.28 C 制造业 44,357,034.81 21.7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1,237,524.00 0.61 E 建筑业 5,160,252.00 2.5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189,479.45 3.5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016,000.00 0.9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4,510,820.03 2.21 J 金融业 42,796,587.20 20.96 K 房地产 业 6,888,816.00 3.3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00,126.00 0.2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366,514.00 1.1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85,392.50 0.58 S 综合 480,965.00 0.24 合计 123,438,706.99 60.45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 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0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07,000 5,795,120.00 2.84 2 000001 平安银 行 406,200 4,512,882.00 2.21 3 000776 广发证 券 184,200 3,496,116.00 1.71 4 002142 宁波银 行 217,140 3,426,469.20 1.68 5 000651 格力电 器 88,200 3,342,780.00 1.64 6 002146 荣盛发 展 345,000 3,298,200.00 1.62 7 000166 申万宏 源 560,400 3,267,132.00 1.60 8 002736 国信证 券 238,200 3,260,958.00 1.60 9 002236 大华股 份 135,000 3,249,450.00 1.59 10 000625 长安汽 车 216,600 3,069,222.00 1.50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1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新优 享基 金截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持仓 前十 名 证券中 的平 安银 行(000001) 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 收到 中国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商 协会 的通 报批 评和整 改通 知。 因其 作为 主承销 商, 对青 岛海 湾集团 有限 公司 未能 按照 相关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及时 披露公 司重 大资 产无 偿划 转相关 事项 ,未 能 及 时召开 持有 人会 议, 给予 平安银 行通 报批 评处 分, 责令平 安银 行立 即纠 正违 规行为, 并 针对 本次 事 件中暴 露出 的问 题进 行整 改。 新优享 基金 截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持 仓前 十名 证券 中 的广发 证券 (000776) 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 收到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辽 宁监 管局 整改 通知。 因公 司营 口学 府路 证券营 业部 在代 销宝 盈新动 力 3 、7 、15 号 产品 过程中 , 未能 全面 、 公正 、 准 确地 介绍 金融 产品 有 关信息 , 充分 说明 金 融产品 的主 要风 险特 征, 未能保 证金 融产 品营 销人 员充分 了解 所负 责推 介金 融产品 的信 息, 营 业 部在产 品销 售过 程中 的风 险揭示 不到 位, 对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营口 学府 路证券 营业 部采 取 责 令改正 的措 施。 广发证 券(000776) 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处罚 决定 。因 公司 在未采 集上 述客 户身份 识别 信息 的情 况下 ,未实 施有 效的 了解 客户 身份的 回访 、检 查等 程序 。对广 发证 券责 令 改 正,给 予警 告, 没 收 违法 所得 6,805,135.75 元 ,并 处以 20,415,407.25 元罚 款 。 新优享 基金 截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持 仓前 十名 证券 中 的国信 证券(002736) 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收到 深圳 证监 局整 改通 知。因 公司 天津 、江 苏、 青岛等 地营 业部 在开 展代 销金融 产品 业务 中 存 在付款 购买 金融 产品 前未 签署风 险揭 示书 、个 别客 户其风 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等 级不 匹配 , 营 业部未 按规 定签 署 《 金融 产品适 当性 评估 告知 及客 户投资 确认 书》 、 合 同签 署 时没有 向个 别客 户出 示相关 备查 文件 、在 部分 文件中 将 “ 资产 管理 计划 ” 错误描 述为 “信托 ” 等 问题 ,反映 出 公 司对 代销 金融产 品业 务集 中统 一管 理不到 位、 代销 金融 产品 业务内 部控 制不 完善 。对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采取 责令 改正 的监 管措 施。 国信证 券(002736) 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 收到 全国 股 转公司 整改 通知 。 因 公司 在提交 的 《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深 圳市捷 佳伟 创新 能源 装备 股份有 限公 司尽 职调 查报 告》等 申请 挂牌 文 件 中存在 未充 分尽 职履 责的 违规行 为。 对国 信证 券给 予提交 书面 承诺 的监 管措 施。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2 国信证 券(002736) 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收 到全 国股 转公司 整改 通知 。 因公 司 在提交 的 《关 于 推荐南 京臣 功制 药股 份有 限公司 挂牌 申请 文件 的反 馈意见 回复 》等 申请 挂牌 文件中 存在 信息 披 露 遗漏的 违规 行为 ,国 信证 券对臣 功制 药信 息披 露的 完整性 负有 责任 ,未 能勤 勉尽责 。鉴 于上 述 违 规事实 和情 节, 对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釆取 要求 提交书 面承 诺的 自律 监管 措施。 国信证 券(002736) 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收 到中 国证 监 会的处 罚决 定。 因公 司未 按照规 定与 客 户签订 业务 合同 , 未在 与客 户的业 务合 同中 载入 规定 的必要 条款 , 责令 国信 证券 改正 、 给 予警 告, 并处以 罚款 。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上述 上市公 司进 行进 一步 了解 和分析 ,认 为上 述处 分不 会对公 司的 投 资 价值构 成实 质性 影响 ,因 此本基 金管 理人 对 上 述股 票的投 资判 断未 发生 改变 。报告 期内 ,本 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其余 七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本报告 编制 日前 一 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981.8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38,085.3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520.1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9,587.31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3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基金 过往 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本报 告中所 列数 据未 经审计 。 1 、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6/29-2017/9/30 2.03% 0.34% 2.69% 0.29% -0.66% 0.05% 2 、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走势 对比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17 年 6 月 29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于 2017 年6 月 29 日, 截止 2017 年9 月30 日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未 满一年 。 2、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截 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本基金 尚处 于建 仓期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4 十 二 、基金 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 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5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股 指 期货合 约 、 权 证、 债 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照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或 按照第 三方 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价格 估值 。 ④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估值 日不存 在活 跃市 场时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其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成 本能够 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应持 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 适当性 ,并 在情 况 发 生改变 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 方 法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应 以活 跃 市 场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表 计量 日公 允 价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6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报 价进 行调 整, 确认 计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 活动 或 市 场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④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 价 值。 (3)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上 不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照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对 银行 间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 当 日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 估值净 价估 值。 对于 含投 资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回 售登 记截 止 日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按 照长 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格 进行 估值 。对 银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债券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级 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 上市 期 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的 估 值方法 ①从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证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该 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或 者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 ②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 值 进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进 行估 值。 ④股指 期货 合约 ,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6) 本基 金可 以采 用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确 定原 则提 供的 估值 价格数 据。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7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 定 对外 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8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9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净值 按约 定 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 于证券/期货 交 易场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等 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0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1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期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金 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6%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 动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 指 令。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 动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取,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 指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2 令。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 中第 3-9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3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4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 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5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销售 机构 查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 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 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7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他 事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年 度报 告 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 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 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 披露 其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 和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披 露所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名称 、 数 量、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总 成本 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8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 办 公场 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9 十 八 、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 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投 资 于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2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 回。 不断 变化的 申购 和 赎 回,尤 其是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赎回 时, 即使 市场 行情 没有发 生显 著变 化的 趋势 ,本基 金也 要进 行 股 票买卖 。然 而, 市场 的流 动性是 变化 的, 不同 时间 段、不 同的 股票 ,其 流动 性都各 不相 同。 一 般 来说, 股市 上涨 期, 市场 流动性 较高 ;股 市下 跌 期 ,市场 流动 性低 ;大 盘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小 盘 垃圾股 流动 性较 低。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导 致本 基金无 法顺 利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或者 必须 付 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风 险: 当发生 巨额 申购 时, 本基 金 由于不 能顺 利买 进股 票, 使 得本基 金的 持仓 比例 被动 地发生 变化 , 可能导 致行 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预 期的 投资 收益 目标 ,影响 本基 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本 基金 为了兑 现持 有人 的赎 回, 必须以 较高 的 代 价卖出 股票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3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存在 大类 资产 配置 风险, 有可 能受 到经 济周 期、市 场环 境 或 管理人 对市 场所 处的 经济 周期和 产业 周期 的判 断不 足等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 金的大 类资 产配 置 比 例偏离 最优 化水 平, 给基 金投资 组合 的绩 效带 来风 险。 4. 股指 期货 特有 的风 险 杠杆风 险: 因股 指期 货采 用 保证金 交易 而存 在杠 杆, 基 金财产 可能 因此 产生 更大 的收益 波动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0 基差风 险: 在利 用股 指期 货对冲 市场 系统 风险 时, 基金资 产可 能因 为股 指期 货合约 与标 的 指 数价格 变动 方向 不一 致而 承担基 差风 险。 因存 在基 差风险 ,在 股指 期货 合约 展期操 作时 ,基 金 资 产可能 因股 指期 货合 约之 间价差 的异 常变 动而 遭受 展期风 险。 股指期 货展 期时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指 期货头 寸需 要进 行展 期操 作,平 仓持 有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 换成 其它 月份股 指期 货合 约, 当股 指期货 市场 流动 性不 佳、 交易量 不足 时, 将 会 导致展 期操 作执 行难 度提 高、交 易成 本增 加, 从而 可能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不利 的影响 。 期货盯 市结 算制 度带 来的 现金管 理风 险: 股指 期货 采取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保 证金账 户实 行 当 日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资金 管理要 求高 。当 市场 持续 向不利 方向 波动 导致 期货 保证金 不 足 ,如 果 未 能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平 仓,可 能给 基金 资产 带来 超出预 期的 损失 。 到期日 风险 :股 指期 货合 约到期 时, 本基 金的 账户 如仍持 有未 平仓 合约 ,交 易所将 按照 交 割 结算价 将账 户持 有的 合约 进行现 金交 割, 因此 无法 继续持 有到 期合 约, 具有 到期日 风险 。 对手方 风险 :资 产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股指 期货时 ,会 尽力 选择 资信 状况优 良、 风 险 控制能 力强 的期 货公 司作 为经纪 商, 但不 能杜 绝在 极端情 况下 ,所 选择 的期 货公司 在交 易过 程 中 存在违 法、 违规 经营 行为 或破产 清算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损 失。 连带风 险: 为基 金资 产进 行结算 的结 算会 员 或 该结 算会员 下的 其他 投资 者出 现保证 金不 足 、 又未能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或 因其 他原 因导 致中 金所对 该结 算会 员下 的经 纪账户 强行 平仓 时 , 基金资 产可 能因 被连 带强 行平仓 而遭 受损 失。 未平仓 合约 不能 继续 持有 风险: 由于 国家 法律 、 法 规 、 政策 的变 化、 中金 所交 易 规则的 修改 、 紧急措 施的 出台 等原 因, 基金资 产持 有的 未平 仓合 约可能 无法 继续 持有 ,基 金资产 必须 承担 由 此 导致的 损失 。 5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因 此可 能面 临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所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法 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托 管协 议中 约定 的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制 订严 格的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 操作 风 险 等各种 风险 。 6 、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因 此可 能面 临资 产支 持证券 的信 用风 险、 利率 风险、 流动 性 风 险、提 前偿 付风 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 风险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通 过内 部信 用评 级、投 资授 信控 制 等 方法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进行有 效的 风险 评估 和控 制。同 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对资 产支 持证 券 进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1 行全程 合规 监控 ,通 过事 前控制 、事 中监 督和 事后 报告检 查等 方式 ,确 保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的 合 法合规 。 7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8、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 国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 零,而 其它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 用等 级 的 变化或 市 场 对某 一信 用等 级水平 下债 券率 的变 化都 会迅速 的改 变债 券的 价格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 资 产。 9、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投 资者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 、 销售机 构、 证券/期 货交 易 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10、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11、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 代理 商违 约、 基金 托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者 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销 售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销售 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销售 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2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后 生效 ,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 两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 在决议 生效 五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3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4 二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 《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 益;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和 非 交 易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5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 回 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 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6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 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 内退 还基 金 认 购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 、 期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7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申 购、 赎回 价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8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 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 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2 )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9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 的 除外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 含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12)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3)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2) 以 下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并在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2)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并在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重大 变 化; 5)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0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前30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1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寄 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 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 基金份 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 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 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 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会议 通知载 明的 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2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表决 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 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 表 决效力 ; 3) 本人直 接出 具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 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 一 )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 之 一,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 月 以后 、六 个月以 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 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三 分之一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接 出具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 具 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具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本基 金可 采用 其他非 现 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比 照现 场开 会 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或 者 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4)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 式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3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 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5 个工 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 一 以上 ( 含 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 第2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 除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 决意 见视 为有效 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4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 票 人。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 和 表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9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5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后生 效 , 并自决 议生 效 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并在决 议生 效五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分 配。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6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 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7 二十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7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 管 部 门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8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 基 金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券 、 企业 债券 、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债券 、 政 府支 持机 构债、 政府支 持债 券、 地方政 府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可 转换 债券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 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本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5%;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0-95% ; (2) 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 全 部卖出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9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1)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12)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遵守 下列 要求 : a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b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95%。 其中 ,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c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d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e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3)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 人、 期 货公 司三 方一 同就 股 指期货 开户 、 清算、 估值 、交 收等 事宜 另行签 署《 期货 投资 托管 操作三 方备 忘录 》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除上述 第(9) 项外 ,因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在 上述 期间 内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 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0 3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 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 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4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 准 的、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 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 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 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 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 发 生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 解 决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 及 损 失。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 承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 关 法律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 追 偿。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 等 各种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 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 度 和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1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 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本 基金 不投 资 有 锁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工 作的 落 实 和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流通 受限 证券 存管直 接影 响本 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 处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动 性 困 难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 决措施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 况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首次 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相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积 极有 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 动 等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 保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并 承 担所有 损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 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有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 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调整 后的资 料。 上述 书面 资料 包括但 不限 于: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 服务 协议。 4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2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介披 露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及 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 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 在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管理 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情 况 。 3 )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 )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7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 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协 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9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担 。 10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3 托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 作 等行为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本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 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 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3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双 方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 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相关登 记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开 户银行 或登 记结 算 机 构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采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4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外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 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合法合 规 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5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垫 付, 待托 管产 品 启始运 营后,基 金管 理人 可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将 代垫 开 户费从 本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中扣 还基 金管 理人 。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保 证金 、交 收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以 及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的《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 结算协 议》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立、 使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 构 的有关 规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 金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 签 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 合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根 据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 设 和使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 立 有 关账户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 营业中 心的 代 保 管库 ,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 期存款 证实 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约 定办理 。基 金托 管 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6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 息 披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 终 止 后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交 易日 闭 市 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交 易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份 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但 若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7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8 二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者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基 金账 户的销 售机构 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投资 者的需 要 寄 送以 下资 料: 1 、认购 确 认书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认购 的, 基 金管理 人将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经 定制了 电子 对 账单服 务的 投资 者 提 供电 子版认 购确 认书 。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 要获取 纸质 认购 确 认 书,可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 客 服电话400-700-5588 (免 长途话 费) 、021-38924558 ,按“0” 转人 工服 务,提 供姓 名、 开户 证件 号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 址、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 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免费 邮寄 纸质 认购 确认 书。 2 、基金 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 束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 了电 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获 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单 ,可 拨打 我 公 司客服 电话400-700-5588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0” 转人 工服 务 ,提供 姓名 、开 户 证件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址 、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免费 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3 、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 登记机 构将 其 所 获红利 按 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定 义 本基金 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是指 投资 人可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提 交申 请, 约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月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资金 账户 内 自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9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投资者 在办 理本 业务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 务。 2、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 日9 :30 -15 :00 3、办 理场 所 目前, 我公 司直 销e 网金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申 请方 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 业 务的 投 资者 ,须 先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已 开户者 除外 ) , 具体 开户程 序应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2 ) 已 开立 本公 司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 请 到 销售机 构的 各营 业网 点申 请办理 此项 业务 , 具体办 理程 序应 遵循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扣 款日 期


投 资者 应按 照 销 售机 构 的业 务规 则, 与 销 售机 构 约定 每月 固定 扣款 日期 ,该扣 款日 期视 为 申 购申请 日 (T 日) ; 若 遇约 定的固 定扣 款日 期为 非基 金申购 开放 日 , 则 下一 基 金申购 开放 日为 实际 扣款日 (T 日) 。 6、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申 购) 金额 。具体 最低 扣款 金 额 以各销 售机 构为 准。 投资 者通过 本公 司直 销e 网金 办理本 业务 时, 每期 扣款 金额最 低不 少于 人 民 币1 元 (含 申购 费) 。 7、扣 款方 式





(1) 销售 机构 将按 照 投资者 申请 时所 约定 的每 月固定 扣款 日和 扣款 金额 扣款。 若遇 非基 金申 购开放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基金申 购开 放日 办理 ;


(2) 投资 者须 指定 一 个有效 资金 账户 作为 每月 固定扣 款账 户, 并且 该账 户必须 为投 资者 从事 基金交 易时 的指 定账 户;





(3 ) 投 资者 指定 账户 内资金 余额 不足 将会 导致 相应月 份扣 款 ( 申购) 不 成功。 请投 资者 于每 月约定 扣款 日前 在指 定账 户内按 约定 存足 资金 ,以 保证本 业务 申请 的成 功受 理。同 时, 投资 者 指 定的有 关账 户应 无冻 结、 挂失等 情况 。 若 投资 者 在 本公司 直 销 e 网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连续 6 期扣 款( 申购 )不 成功 , ,则视 为投 资者 自动 终止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0 8、申 购费 率


如 无另 行规 定( 详细 情 况请参 见 各 销售 机构 相关 业务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及 计费 方式 等 同于正 常的 申购 业务 。 9、交 易确 认





以 每月 实际 扣款 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算 申购 份额 。 基 金份 额确认 日 为 T+1 日, 投资者 可 在T+2 日到 销 售 机构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基金 申购确 认情 况。 10 、本 业务 的变 更和 终止





(1 ) 投 资者 变更 每月 扣款金 额、 扣款 日期、 扣 款账户 等信 息, 须到 原销 售网点 申请 办理 业务 变更手 续, 具体 办理 程序 应遵 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2) 投资 者终 止本 业 务, 须 到 销 售机 构 申 请办 理业务 终止 手续 , 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 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 规定 ;


(3) 本业 务变 更和 终 止的生 效日 应遵 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体 规定 。 (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五)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为基金投 资者 提供 网 上查询 、网 上资 讯服务 。 ( 六)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 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 该电 话 可转人 工座 席。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七)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1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 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 资者 还可 以通 过销 售机构 的服 务电 话 对 该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八 )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在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容 , 请联 系 基 金管 理 人 。 请确 保投 资 前,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2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7/12/2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更名 事宜 的公 告 2017/11/10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追加 申 购最低 金 额、 定期 定额 申购 最低 金 额、 单笔 最低 赎回 份额 、 赎回后 最低 保有 份额 及基 金转换 份 额限制 的公 告 2017/10/25 华宝兴 业新 优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3 季度 报告 2017/09/25 华宝兴 业新 优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申 购赎 回及 转换 和定 期定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2017/07/01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华宝 兴业 新优 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增聘 基金经 理的 公告 2017/06/30 华宝兴 业新 优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3 二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办公 场所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4 二十 五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者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华宝 新优 享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注册 的 文件 (二) 《华宝 新 优享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华宝 新 优享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2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