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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稳乾定开混合A(003632)

招商稳乾定开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7 年12 月29 日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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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招商稳 乾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 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2016 年 10 月 12 日 《关 于准 予招 商稳 乾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6 】2322 号文 )注 册公开 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于 2016
年12 月29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注 册 , 中 国 证监 会 对 基 金募 集 的 注 册审
查 以 要 件 齐 备和 内 容 合 规为 基 础 , 以 充分 的 信 息 披露 和 投 资 者 适当 性 为 核 心, 以 加 强 投资
者 利 益 保 护 和防 范 系 统 性风 险 为 目 标 。中 国 证 监 会不 对 基 金 的 投资 价 值 及 市场 前 景 等 作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者 保 证 。 投资 者 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当 投 资 人 赎回 时 , 所 得 或会 高 于 或 低于 投 资 人 先前
所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独 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整 体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 等环 境 因 素 对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响 而 形 成 的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有 的 非 系 统 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 投 资 人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金 产 生 的 流动 性 风 险 , 投资 者 申 购 、赎 回 失 败 的 风险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 金管 理 风 险 , 投资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的 投资 风 险 , 本基 金 的 特 定风
险等等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 的 保证 。投资 人在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起,每六个 月更 新一次,并于每六个 月结 束之日后
的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 截至每 六个 月的 最后 一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于2018 年1 月19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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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20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6 
§ 6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 的生效 ............................................................................................... 33 
§ 7 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 34 
§ 8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5 
§ 9 基 金的 投资 ............................................................................................................................... 45 
§ 10 基 金的 业绩 ............................................................................................................................. 56 
§ 11 基金 的财 产 ............................................................................................................................. 57 
§ 12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8 
§ 13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63 
§ 14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5 
§ 15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68 
§ 16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70 
§ 17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1 
§ 18 风 险揭 示 ................................................................................................................................. 77 
§ 19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1 
§ 20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3 
§ 21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4 
§ 22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22 
§ 23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4 
§ 24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25 
§ 25 备 查文 件 ............................................................................................................................... 126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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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 招商 稳乾 定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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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招 商 稳乾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招 商稳 乾定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招商 稳乾定 期开 放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招商 稳乾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招商稳 乾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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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 内 容包 括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业务 和交 易基 金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封 闭期 :指 自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该 日) 或自 每一 个开 放期结 束
之日的 次日 起 ( 包括 该次 日) 至 一年 的年 度对 日 ( 包括该 日) 的期 间。 如一 年的年 度对 日为
非 工 作 日 , 则以 该 日 的 下一 个 工 作 日 为该 封 闭 期 的最 后 一 日 ; 如一 年 后 的 年度 没 有 对 应的
日历日 期, 则以 下一 个工 作日为 该封 闭期 的最 后一 日。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自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 包括 该 日) 至一 年的 年度对 日的 期间。 第二 个封 闭期 为自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次日) 至一年 的年 度对 日的 期间 。如一 年的 年度 对日 为非 工作日 ,则 以
该 日 的 下 一 个工 作 日 为 该封 闭 期 的 最 后一 日 ; 如 一年 后 的 年 度 没有 对 应 的 日历 日 期 , 则以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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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一 个 工 作 日为 该 封 闭 期的 最 后 一 日 ,以 此 类 推 。本 基 金 在 封 闭期 内 不 接 受申 购 、 赎 回、
转换转 入、 转换 转出 等交 易申请 
32 、开 放期 :指 自封 闭期 结束之 日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包 括该 日) 不 少于5 个 工作日 且
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每个 开 放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金 管 理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且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开放期 的 2 日前 进行公 告。开放 期内 ,投资 人可 办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与 赎 回 业务 , 开 放 期未 赎 回 的 份 额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封 闭 期。 如 在 开 放期 内 发 生 不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 金无 法 按 时 开 放申 购 与 赎 回业 务 的 , 开 放期 时 间 中 止计 算 , 在 不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形 影 响 因 素消 除 之 日 的 下一 个 工 作 日起 , 继 续 计 算该 开 放 期 时间 , 直 至 满足
开放期 的时 间要 求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数 
36 、开放日:指开放 期内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 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 业务的工
作日 
37 、年度对日:指某 一特 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 度中 的对应日期,如该对 应日 期为非工
作 日 , 则 顺 延至 下 一 个 工作 日 , 如 该 日历 年 度 中 不存 在 对 应 日 期的 , 则 顺 延至 下 一 个 工作
日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务 规则 》: 指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 务的相 应规 则 
40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开放期内,投 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开放期内,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 开 放 期 内按 照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人 届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转 换为 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 金根据认购费、申购 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 同,将基
金份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两 类基 金份额 分设 不同的基 金代
码,并 分别 计算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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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指 在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收 取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但不 从基 金 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47 、C 类 基 金 份 额 :指 在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不 收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同 时从 基 金 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48 、销售服务费:指 本基 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 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属 于基 金的营 运费 用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50 、元 :指 人民 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 利息、买卖 证 券 价 差、 银行 存 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4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6 、巨额 赎回 :若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余额)超 过上 一日 的基 金 总份额 的 20% ,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57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8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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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公司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3.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是中 国 第 一 家中 外 合 资 基 金管 理 公 司 。目 前 公 司 注 册资 本 金 为 人民 币 十 三 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 股东及 股权结 构 为: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以下 简称
“招商 银行 ”) 持 有 公 司全 部股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招商证 券” )
持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45% 。 
2002 年12 月, 公司 由招 商证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资 )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 司 、 中 国华 能 财 务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中 远 财 务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共同 投 资 组 建,
成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金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 股 东 及 股 权 结 构 为 : 招 商 证 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 资) 持有公司 全部股权 的 30% ,中国电 力财
务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华 能 财务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中 远 财务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各 持 有 公司 全 部 股 权的
10% 。 
2005 年 4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复 同意 ,公 司注 册资 本金由 人
民币一 亿元 增加 至人 民币 一亿六 千万 元,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不变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复 同意 ,招 商银 行受 让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司 、 中 国 华能 财 务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中远 财 务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及 招商 证 券 分 别持
有的公 司 10 %、10%、10 %及 3.4% 的 股权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 公司 3.3 %的股权。上述股 权转让 完成后,公司的股 东及股 权结构为:
招 商 银 行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 资)持有 公司全 部股权 的 33.3%。 同时, 公司 注册资 本金由人 民
币一亿 六千 万元 增加 至人 民币二 亿一 千万 元。 
2013 年 8 月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复 同 意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将 其持 有的 公 司 21.6% 股权 转让 给招 商银 行、11.7% 股 权转 让
给 招 商 证 券 。上 述 股 权 转让 完 成 后 , 公司 的 股 东 及股 权 结 构 为 :招 商 银 行 持有 全 部 股 权的
55 %, 招商 证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2017 年12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经 报备 中国 证监会 ,公 司股 东招 商银 行和招 商
证 券 按 原 有 股权 比 例 向 公司 同 比 例 增 资人 民 币 十 一亿 元 。 增 资 完成 后 , 公 司注 册 资 本 金由
人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增加 至人民 币十 三亿 一千 万元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不 变。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招 商银 行始 终坚持 “因
您而变” 的经 营服务 理念 ,已成长 为中 国境内 最具 品牌影响 力的 商业银 行之 一。2002 年 4
月9 日 ,招 商银 行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2006 年9 月22 日, 招商
银行 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是 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 的证 券公司,经过多年创 业发 展,已成
为拥有 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一 流券 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 ,招 商证 券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代 码 600999 );2016 年 10 月 7 日 ,招 商证 券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股份 代号 :
6099)。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 为 使 命 ,力 争 成 为 中国 资 产 管 理 行业 具 有 “ 差异 化 竞 争 优 势、 一 流 品 牌” 的 资 产 管理
公司。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事会 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 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 。美 国南加州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级会 计师 。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 任招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2001 年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2007
年3 月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2007 年6 月 起担 任招 商 银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 年 3 月 起 兼 任 深 圳市 招 银前 海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心 有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 士, 毕业于 美国 纽约州立 大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位 。2001 年 加入招 商 证券 ,
并于2004 年 1 月至2004 年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现 任招 商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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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兼 首 席 风 险 官, 分 管 风 险管 理 、 公 司 财务 、 结 算 及培 训 工 作 ;兼
任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现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女 士,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 在中 国证 监会 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先生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 在 中国北 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 元 律师事 务所 工作 ,先 后担 任专职 律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合 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墨 迹 风云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 疗 控股有 限公 司( 香港 联交 所上市 公司 )
独立董 事,2016 年11 月至 今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 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 军外 国语学院,历任中国 人民 解放军昆
明 军 区 三 局 战士 、 助 理 研究 员 ; 国 务 院科 技 干 部 局二 处 干 部 ; 中 信 公 司 财 务部 国 际 金 融处
干部、 银行部 资金处 副处 长;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 场部总 经理 、行长 助理、
副 行 长 等 职。 现 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 研 究设 计 中 心(联办) 常 务 干 事 兼基 金 部 总经 理; 联 办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等。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女 士, 加拿大 皇后 大学荣誉 商学 士,26 年会 计从业经 历。 曾先后 就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 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
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
合伙人 。2016 年8 月 至今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2017 年 9 月至今 任汇 丰
前 海 证 券 公 司独 立 董 事 ,同 时 兼 任 多 个香 港 政 府 机构 辖 下 委 员 会的 委 员 和 香港 会 计 师 公会
纪律评 判小 组委 员。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孙谦先生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 就读于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 、工商 管理 硕
士 和 经 济 学 博士 学 位 。 曾任 新 加 坡 南 洋理 工 大 学 商学 院 副 教 授 、厦 门 大 学 任财 务 管 理 与会
计 研 究 院 院 长及 特 聘 教 授、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高 级 访问 金 融 专 家 。现 任 复 旦 大学 管 理 学 院特
聘 教 授 和 财 务金 融 系 主 任。 兼 任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金 融 期 货交 易 所 和 上海 期 货 交 易所
博 士 后 工 作 站导 师 , 科 技部 复 旦 科 技 园中 小 型 科 技企 业 创 新 型 融资 平 台 项 目负 责 人 。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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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监事会 成员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 圳大 学国际金融专业、格 林威 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 ,分 别获经济
学学士 学位 、理 学硕 士学 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证 券部员 工、 福
田营业 部主 任、 海口 营业 部经理 助理 、经 理;1999 年1 月至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 证券 经
纪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深 圳 龙岗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深圳 南山 南油大 道营 业
部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 私人客 户部 总经 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 ,担 任招 商证 券零 售经纪 总部 总经 理, 期间 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 招商 证
券渠道 管理 部总 经理 。赵 斌先生 亦 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职 工代 表监
事。2016 年1 月起 至今 , 赵斌先 生担 任招 商证 券合 规总监 。同 时, 赵斌 先生 于2008 年7 月
起担任 招商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 起担 任招商 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现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周松先 生,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士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硕士。1996 年加 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产 品 运 营
官,现 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广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女 士,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 于韬 睿惠悦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 询顾问 ;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 怡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询 总监 ;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 智 人 才 管理 咨 询 有 限公 司 首 席 运 营官 ; 现 任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人 力资 源 部 总 监、
公司监 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先生 ,中 央财经 大学 经济学硕 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3.2.3 公司高 级管 理人员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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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旭女 士,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钟文岳 先生 ,常 务副 总经 理,厦 门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中 国
农村发 展信 托投 资公 司任 福建 (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 务部经 理;1997 年4 月至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任九 江营 业部 总经 理;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 海发 投
资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司 副总 经
理;2004 年1 月至 2008 年11 月任 新江 南投 资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11 月至 2015 年
6 月 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5 年6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沙骎先 生, 副总 经理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 TMT 行业 研 究员、 基金 助理 、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 保 本 投 资 事 业 部 总 经
理;201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理 兼招 商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欧志明先 生, 副总经 理, 华中科技 大学 经济学 及 法 学双学士 、投 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
加入广 发证 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机 构客 户经 理;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 总部 任
风险控 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法律 合规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总 监 、 总 监、 督 察 长 , 现任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 书 , 兼 任招 商 财 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渺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于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巨
田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金融工 程研 究员、 行业 研究员、 助理 基金经 理。200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高级 数量分 析师、 投资 经理、 投资管 理二部( 原专 户资产 投资部)
负责人 及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先 生, 督察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加 入大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
务工作 ;2001 年10 月 加入 天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 任职 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历任 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长 及处长;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3.2.4 基金经 理 
康晶先 生, 理学 硕士 。2009 年加 入魏 斯曼 资本 公司 交易部 ,任 交易 员;2011 年 1 月加
入中信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债券资 本市 场部 ,任 研究 员;2012 年 3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曾 任研究 员, 现任 招商 安泰 债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间 :2015
年 8 月 5 日 至今 )、 招商 境远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5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 招商 招兴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5 月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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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日 至今) 、招 商安 博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5 月 25 日至
今) 、 招商 安裕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6 月20 日 至今) 、
招商安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8 月 20 日 至今) 、招 商安
盈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8 月20 日至 今) 、 招商丰 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8 月 25 日 至今) 、招 商丰达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8 月 25 日至 今) 、 招商 稳祥定 期开 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0 月 11 日 至今 )、招 商招 坤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0 月 18 日至 今) 、 招商稳 荣定 期
开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6 年 10 月 25 日 至今) 、招 商
招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0 月 26 日 至今 )、招 商招 益
两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6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招 商
稳乾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管理 时间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今)、 招商 丰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7 年 1 月 10 日至
今) 、 招商 稳泰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2 月 9
日至今 ) 及 招商 丰拓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8 月 29 日
至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邓栋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2017 年1 月12 日至2017 年7 月29
日。 
3.2.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副 总 经 理 杨
渺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吴 武 泽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裴 晓
辉、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3.2.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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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3.4 基金 管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得 从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不公平 地对 待 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利用基 金财 产或 者职 务之 便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人牟 取利 益;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 的未 公开信息,利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 事相关的
交易活 动;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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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定 执行 。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5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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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 体系 是一个权责分明、分 工明 确的组织结构,以实 现对 公司从决
策层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 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 理层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 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 董事 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之一 ,负责决
定 公 司 各 项 重要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并 检 查其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性 , 负 责 决定 公 司 风 险管
理 战 略 和 政 策并 检 查 其 执行 情 况 , 审 查公 司 关 联 交易 和 检 查 公 司的 内 部 审 计和 业 务 稽 查情
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 监督 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 部风 险控制情
况 , 并 负 责 组织 指 导 公 司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督 察 长 发现 基 金 和 公 司存 在 重 大 风险 或 隐 患 ,或
发 生 督 察 长 依法 认 为 需 要报 告 的 其 他 情形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时, 应 当 及 时向
公司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下 设 的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对 公 司 经 营管 理 中 的 重 大问 题 和 重 大事 项 进 行 风 险评 估 并 作 出决 策 , 并 针对
公司经 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情 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 稽核 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 的执 行情况进
行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 司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 制是 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 工最 首要的责任。各部门 的主 管在权限
范围内,对 其负 责 的 业 务进 行 检 查 监 督和 风 险 控 制。 员 工 根 据 国家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规 章制
度、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己 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制 度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 制 度 、 人力 资 源 管 理制 度 和 危 机处
理 制 度 等 。 部门 管 理 办 法在 公 司 基 本 制度 基 础 上 ,对 各 部 门 的 主要 职 责 、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责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 标 准 化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权 限 管 理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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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 内部 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 稽核 部门。监察稽核部门 的职 责是依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 在 所 赋 予的 权 限 内 按 照所 规 定 的 程序 和 适 当 的方
法 对 监 察 稽 核对 象 进 行 公正 客 观 的 检 查和 评 价 , 包括 调 查 评 价 公司 内 控 制 度的 健 全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检 查 公 司执 行 国 家 法 律法 规 和 公 司规 章 制 度 的 情况 、 进 行 日常 风 险 控 制的
监控工 作、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控制的理念, 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 ,营造一
个 浓 厚 的 风 险控 制 的 文 化氛 围 和 环 境 ,使 全 体 员 工及 时 了 解 相 关的 法 律 法 规 、 管 理 层 的经
营 思 想 、 公 司的 规 章 制 度并 自 觉 遵 循 ,使 风 险 意 识贯 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个 岗 位 和 各个
业务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 找 出 风 险分 布 点 , 并对 风 险 进 行 分析 和 评 估 ,找 出 引 致 风 险产 生 的 原 因, 采 取 定 性定
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 落 实 责 任 人 , 并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 门之 间职责有分工,但部 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 则。基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营 销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相 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线 :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 制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 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 合理 分工、职
责 明 确 , 并 有相 应 的 岗 位说 明 书 和 岗 位责 任 制 , 对不 相 容 的 职 务、 岗 位 分 离设 置 , 使 不同
的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 的第 二道监控防线:公司 在相 关部门、
相 关 岗 位 之 间建 立 标 准 化的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重 要 业务 处 理 凭 据 传递 和 信 息 沟通 制 度 , 后续
部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 核部 门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 机构、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 .操 作控 制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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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 操作 控制的制度手段,如 标准 化业务流程、业务、 岗位 和空间隔
离 制 度 、 授 权分 责 制 度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保 密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度 、 档 案 资料 保 全 制 度、
客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 公司 自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帐 管理,独立核算;公 司会 计核算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在 业 务 规 范、 人 员 岗 位 和办 公 区 域 上进 行 严 格 区 分。 公 司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员 工 及 各 级管 理 人 员 可 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 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 及 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告 制度,包括 定 期 报 告制 度和 不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定 期报 告 制 度
按照每 日、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A .执行 体系报 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 向部 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 负责 人向分 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B .监督 体系报 告路线 :公 司员工、 各部 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 部门 报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C .督察 长定期 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 董事 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门人 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 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 和遵 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 证制 度 有 效 地实 施 。 公 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 险 控 制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 、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对内 部 控 制 制 度持 续 地 进 行检 验 , 检 验 其是 否 符 合 规定 要 求 并 加以
充 实 和 改 善 ,及 时 反 映 政策 法 规 、 市 场环 境 、 技 术等 因 素 的 变 化趋 势 , 保 证内 控 制 度 的有
效性。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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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 首家 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 入股 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 银行 ,同时又 是严格 按照 《公 司法 》 和 《 商业银 行法 》 建 立的 规范 的股份 制金 融企 业。 多种 经济成 份在 中 国 金 融 业 的 涉足 和 实 现 规范 的 现 代 企 业制 度 , 使 中国 民 生 银 行 有别 于 国 有 银行 和 其 他 商业 银 行 , 而 为 国内 外 经 济 界、 金 融 界 所 关注 。 中 国 民生 银 行 成 立 二十 年 来 , 业务 不 断 拓 展, 规模不 断扩 大, 效益 逐年 递增, 并保 持了 快速 健康 的发展 势头 。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 国 民生银 行 A 股 股票 (600016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 国民 生银 行40 亿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在上 交所 正式 挂牌 交易 。2004 年11 月 8 日 ,中 国民 生银 行通 过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功发 行了 58 亿元 人民 币次 级债 券,成 为中 国 第一家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 券的商 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 生 银 行 成 功 完成 股 权 分 置改 革 , 成 为 国内 首 家 完 成股 权 分 置 改 革的 商 业 银 行, 为 中 国 资本 市场股 权分 置改 革提 供了 成功范 例。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在香 港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中 国民生银行自上市 以来 ,按照“团结奋进, 开拓 创新,培育人才;严 格管 理,规范 行 为 , 敬 业 守法 ; 讲 究 质量 , 提 高 效 益, 健 康 发 展” 的 经 营 发 展方 针 , 在 改革 发 展 与 管理 等 方 面 进 行 了有 益 探 索 ,先 后 推 出 了 “大 集 中 ” 科技 平 台 、 “ 两率 ” 考 核 机制 、 “ 三 卡” 工 程 、 独 立 评审 制 度 、 八大 基 础 管 理 系统 、 集 中 处理 商 业 模 式 及事 业 部 改 革等 制 度 创 新, 实 现 了 低 风 险、 快 增 长 、高 效 益 的 战 略目 标 , 树 立了 充 满 生 机 与活 力 的 崭 新的 商 业 银 行形 象。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1 2010 年2 月3 日, 在“ 卓 越200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 榜”评 选活 动中 ,中 国民 生银行 一 流的电 子银 行产 品和 服务 获得了 专业 评测 公司 、网 友和专 家的 一致 好评 ,荣 获卓越 2009 年 度金融 理财 排行 榜“ 十佳 电子银 行” 奖。 2010 年10 月 ,在 经济 观察 报主办 的“2009 年度 中国 最佳银 行评 选” 中, 民生 银行获 得 评委会奖—— “ 中 国 银 行业 十 年 改 革 创新 奖 ” 。 这一 奖 项 是 评 委会 为 表 彰 在公 司 治 理 、激 励 机 制 、 风 险管 理 、 产 品创 新 、 管 理 架构 、 商 业 模式 六 个 方 面 创新 表 现 卓 著的 银 行 而 特别 设立的 。 2011 年12 月, 在由 中国 金融认 证中 心 (CFCA ) 联 合近 40 家 成员 行共 同举 办 的 2011 中 国电子 银行 年会 上, 民生 银行荣 获“2011 年中 国网 上银行 最佳 网银 安全 奖” 。这是 继 2009 年、2010 年 荣获“ 中国网 上银行最 佳网 银安全 奖” 后,民生 银行 第三次 获此 殊荣,是 第三 方权威 安全 认证 机构 对民 生银行 网上 银行 安全 性的 高度肯 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 际经济 高峰 论坛 上, 民生 银 行贸易 金融 业务 以 其 2011-2012 年 度的出色 业绩 和产品 创新 最终荣获 “2012 年 中国卓 越贸易金 融银 行”奖 项。 这也是民 生银 行继 2010 年 荣获 英国 《金 融时报 》“ 中国 银行 业成 就奖 — 最佳 贸易 金融 银行 奖”之 后第 三 次获此 殊荣 。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 生 银行在 《The Asset 》杂 志 举办 的 2012 年度 AAA 国 家 奖项评 选中获 得“ 中国 最佳 银行- 新秀奖 ”。 2013 年度, 民 生 银 行 荣获中 国 投 资 协 会 股 权 和 创 业投 资 专 业 委 员 会 年 度 中 国优 秀 股 权 和创业 投资 中介 机构 “最 佳资金 托管 银行 ”及 由21 世纪传 媒颁 发的2013 年PE/VC 最佳 金融 服务托 管银 行奖 。 2013 年荣 获中 国内 部审 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届“21 世 纪 亚 洲 金融 年 会 ” 上 , 民 生 银 行 荣获 “2013 亚 洲 最 佳 投 资 金融 服 务 银行” 大奖 。 在“2013 第 五届 卓越 竞争 力金融 机构 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3 卓 越竞 争力品 牌 建设银 行” 奖。 在中国 社科 院发 布的 《中 国企业 社会 责任 蓝皮 书 (2013 ) 》 中, 民生 银行 荣获 “中国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社会 责 任 指 数第 一 名 ” 、 “中 国 民 营 企业 社 会 责 任 指数 第 一 名 ”、 “ 中 国 银行 业社会 责任 指数 第一 名” 。 在2013 年第 十届 中国 最佳 企业公 民评 选中 ,民 生银 行荣获 “2013 年 度中 国最 佳企业 公 民大奖 ”。 2013 年还 获得 年度 品牌 金 博奖“ 品牌 贡献 奖” 。 2014 年获 评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年度 公益 慈善 优秀 项目 奖”。 2014 年 荣获 《亚 洲企 业管 治》“ 第四 届最 佳投 资者 关系公 司” 大奖 和“2014 亚洲企 业 管治典 范奖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2 2014 年被 英国 《金 融时 报 》 、 《博 鳌观 察 》 联 合授 予 “亚洲 贸易 金融 创新 服务 ” 称号 。 2014 年 还荣 获《 亚洲 银行 家》“ 中国 最佳 中小 企业 贸易金 融银 行奖 ”, 获得 《21 世纪 经济报 道 》 颁 发的 “最 佳资 产管理 私人 银行 ”奖 ,获 评 《 经济 观察 》 报 “年 度卓 越私人 银行 ” 等。 2015 年 度, 民生 银行 在 《 金 融理财 》 举 办的2015 年 度 金融理 财金 貔貅 奖评 选中 荣获“ 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 行奖 ”。 2015 年 度,民 生银行 荣获 《EUROMONEY 》2015 年 度 “中国最 佳实物 黄金投 资 银行” 称 号。 2015 年 度, 民生银 行连续 第四次获 评《 企业社 会责 任蓝皮书 (2015 )》 “中 国银行 业 社会责 任发 展指 数第 一名 ”。 2015 年度 ,民 生银 行 在 《 经济观 察报 》主 办 的 2014-2015 年 度中 国卓越 金融 奖评选 中 荣获“ 年度 卓越 创新 战略 创新银 行” 和“ 年度 卓越 直销银 行” 两项 大奖 。 4.2 主要 人员情 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 学本 科、硕士。资产托管 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投 资银行总 行 , 意 大 利 联合 信 贷 银 行北 京 代 表 处 ,中 国 民 生 银行 金 融 市 场 部和 资 产 托 管部 。 历 任 中国 投 资 银 行 总 行业 务 经 理 ,意 大 利 联 合 信贷 银 行 北 京代 表 处 代 表 ,中 国 民 生 银行 金 融 市 场部 处 长 、 资 产 托管 部 总 经 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等 职 务 。具 有 近 三 十 年的 金 融 从 业经 历 , 丰 富的 外资银 行工 作经 验, 具有 广阔的 视野 和前 瞻性 的战 略眼光 。 4.3 基金 托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 获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颁布 后 首 家 获 批从 事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的 银 行。 为 了 更 好地 发 挥 后 发优 势 , 大 力 发 展托 管 业 务 ,中 国 民 生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资 产 托 管 部从 成 立 伊 始就 本 着 充 分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为 客 户 提 供 高 品 质 托 管 服 务 的 原 则 , 高 起 点 地 建 立 系 统 、 完 善 制 度、组 织人 员。 资产 托管 部目前 共有 员工64 人 ,平 均年龄36 岁,100% 员 工拥 有大学 本科 以 上学历 ,80% 以 上员 工具 有 硕士以 上文 凭。 基金 业务 人员 100% 都具 有基 金从 业 资格。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坚 持 以 客 户 需 求 为 导 向 , 秉 承 “ 诚 信 、 严 谨 、 高 效 、 务 实 ” 的 经 营 理 念 , 依 托 丰 富的 资 产 托 管经 验 、 专 业 的托 管 业 务 服务 和 先 进 的 托管 业 务 平 台, 为 境 内 外客 户提供 安全 、准 确、 及时 、高效 的专 业托 管服 务。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中 国民生 银行 已 托管179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总 净值达 到4100.94 亿 元。 中国民 生银 行于 2007 年 推 出 “ 托 付 民 生 · 安 享 财 富 ” 托 管 业 务 品 牌 , 塑 造 产 品 创 新 、 服 务 专 业 、 效 益 优 异 、 流 程 先 进、 践 行 社 会责 任 的 托 管 行形 象 , 赢 得了 业 界 的 高 度认 可 和 客 户的 广 泛 好 评,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3 深化了 与客 户的 战略 合作 。自 2010 年至 今, 中国 民 生银行 荣获 《 金融 理财 》 杂 志颁发 的“ 最 具潜力托 管银 行”、 “最 佳创新托 管银 行”和 “金 牌创新力 托管 银行” 奖, 荣获《21 世纪 经济报 道》 颁发 的“ 最佳 金融服 务托 管银 行” 奖。 4.4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 国家 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 关法 律法规贯彻执行,保 证自 觉合规依 法 经 营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保 障 业 务 正 常 运 行,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基金 托管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 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 民生 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审 计部 、 资 产 托管 部 内 设 风 险监 督 中 心 及资 产 托 管 部 各业 务 中 心 共同 组 成 。 总行 审 计 部 对 各 业务 部 门 风 险控 制 工 作 进 行指 导 、 监 督。 资 产 托 管 部内 设 独 立 、专 职 的 风 险监 督 中 心 , 负 责拟 定 托 管 业务 风 险 控 制 工作 总 体 思 路与 计 划 , 组 织、 指 导 、 协调 、 监 督 各业 务中心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实 施。各 业务 中心 在各 自职 责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措 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风 险控制 必须覆盖 资产 托管部 的所 有中心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风 险 控 制 责任 应 落 实 到 每一 业 务 部 门和 业 务 岗 位 ,每 位 员 工 对自 己 岗 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独立 性原则 :资 产托管 部设立独 立的 风险监 督中 心,该中 心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相互 制约原 则: 各中心 在内部组 织结 构的设 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 制,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管 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5) 防 火 墙 原 则 : 托 管 部 自 身 财 务 与 基 金 财 务 严 格 分 开 ; 托 管 业 务 日 常 操 作 部 门 与 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4 、内 部风 险 控 制制 度和 措 施 (1)制度 建设: 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风险 识别与 评估 :风险 监督中心 指导 业务中 心进 行风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 风 险控制 措施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4 (4)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人员 管理: 进行 定期的 业务与职 业道 德培训 ,使 员工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应急 预案: 制定 完备的 《应急预 案》 ,并组 织员 工定期演 练; 建立异 地灾 备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从控制环境、风险 评估 、控制活动、信息沟 通、 监控等五 个方面 构建 了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体系 。 (1)坚持 风险管 理与 业务发 展同等重 要的 理念。 托管 业务是商 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资 产 托 管 部从 成 立 之 日起 就 特 别 强 调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 立一 个 系 统 、 高 效的 风 险 防 范和 控 制 体 系 作为 工 作 重 点。 随 着 市 场 环境 的 变 化 和托 管 业 务 的快 速 发 展 , 新 问题 新 情 况 不断 出 现 , 中 国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产 托 管 部 始终 将 风 险 管理 放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2)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每 个员 工的共 同参 与,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制 制 度 和 措施 才 会 全 面 、有 效 。 中 国民 生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资产 托 管 部 实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将 风 险 控制 责 任 落 实 到具 体 业 务 中心 和 业 务 岗 位, 每 位 员 工对 自 己 岗 位职 责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3)建立 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的风险 控制 组织结 构。 托管部通 过建 立纵向 双人 制,横 向 多中心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中心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以制 度建设 作为 风险管 理的核心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资产托 管部 十分重 视 内 部 控 制 制 度的 建 设 , 已经 建 立 了 一 整套 内 部 风 险控 制 制 度 , 包括 业 务 管 理办 法 、 内 部控 制 制 度 、 员 工行 为 规 范 、岗 位 职 责 及 涵括 所 有 后 台运 作 环 节 的 操作 手 册 。 以上 制 度 随 着外 部环境 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增 加和 完善 。 (5)制度 的执行 和监 督是风 险控制的 关键 。制度 执行 比编写制 度更 重要, 制度 落实检 查 是 风 险 控 制 管理 的 有 力 保证 。 中 国 民 生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资 产 托管 部 内 部 设置 专 职 风 险监 督 中 心 , 依 照有 关 法 律 规章 , 定 期 对 业务 的 运 行 进行 稽 核 检 查 。总 行 审 计 部也 不 定 期 对资 产 托管 部进 行稽 核检 查。 (6)将先 进的技 术手 段运用 于风险控 制中 。在风 险管 理中,技 术控 制风险 比制 度控制 风 险 更 加 可 靠 ,可 将 人 为 不确 定 因 素 降 至最 低 。 托 管业 务 系 统 需 求不 仅 从 业 务方 面 而 且 从风 险控制 方面 都要 经过 多方 论证, 托管 业务 技术 系统 具有较 强的 自动 风险 控制 功能。 4.5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5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资 组 合 比 例、 基 金 资 产 的核 算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计算 、 基 金 管理 人 报 酬 的计 提 和 支 付 、 基金 托 管 人 报酬 的 计 提 和 支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和 赎 回 资 金的 划 付 、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6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5.1.1 直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 网交 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 略客 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 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 构理 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7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5.1.2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信 息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 菲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 婷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施 艺帆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8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 前街道 海曙 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韩 松志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9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勇 军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 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 红 网址: www.yingmi.cn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0 联系人: 陈广 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 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徐 璐


网址:www.shhxzq.com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 综合服 务区 办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南京途 牛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和 经济 发展 区 )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吴 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1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魏 素清 网址: www.5irich.com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 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并 及时公 告。 5.2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5.3 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5.4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吴凌志 联系人 :陶 坚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3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业务 规则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 监 许可【2016 】2322 号文 注 册公开 募集 。募 集期 从 2016 年 11 月 28 日起到 2016 年 12 月 23 日止, 共募 集291,889,851.66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 购总户 数 为1,955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 正式 生 效。《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并 提 出解 决 方 案 , 如转 换 运 作 方式 、 与 其 他 基金 合 并 或 者终 止 基 金 合同 等,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本基金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 开放 期的 最后 一日 日终, 如发 生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则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根 据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部分 的约 定 进行财 产清 算: 1 、基金 资产净 值加上 当日 有效申购 申请 金额及 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 请金额 扣除 有效赎 回 申请金 额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金额 后的 余额 低 于5000 万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少 于 200 人。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4 §7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 期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即 采用 封闭 运作 和开 放运作 交替 循环 的方 式。 7.1 基金 的封闭 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本基 金的 封闭期 指自 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包 括该 日) 或自 每一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的 次日起 (包 括该 次日 ) 至 一年的 年度 对日 (包括 该日 ) 的期 间。 如一 年的年 度对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以 该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该 封闭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如 一 年 后 的年 度 没 有 对 应的 日 历 日 期, 则 以 下 一 个工 作 日 为 该封 闭 期 的 最后 一日。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包 括该 日) 至一 年的 年度对 日的 期间。 第二 个封 闭期 为自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次日) 至一 年的 年度对 日的 期 间 。 如 一 年 的年 度 对 日 为非 工 作 日 , 则以 该 日 的 下一 个 工 作 日 为该 封 闭 期 的最 后 一 日 ;如 一 年 后 的 年 度 没 有 对 应 的 日 历 日 期 , 则 以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该 封 闭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 以 此 类 推。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接受 申购、 赎回 、转 换转 入、 转换转 出等 交易 申请 。 7.2 基金 的开放 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本 基金 的开 放期指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后第一 个 工作日 起( 包括 该日 )不 少于 5 个工 作日 且最 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的期 间。 如在开 放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求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5 §8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8.1 申购 和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8.2 申购 和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业务 。 本基金 在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日后 的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包括 该日) 进入 开放 期, 开放期 办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业 务 。 若 由于 不 可 抗 力的 原 因 或 其 他情 形 导 致 原定 开 放 起 始日 或开放 期不 能办 理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则 开放 起始 日或开 放期 相应 顺延 。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 放期 的工作日。投资人在 开 放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 的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 新 的 业 务发 展 或 其 他特 殊 情 况 , 基金 管 理 人 将视 情 况 对 前 述开 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包 括 该日) , 本 基 金 进 入 开放 期 , 开 始办 理 申 购 和 赎回 等 业 务 。如 在 开 放 期 内发 生 不 可 抗力 或 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按 时 开 放 申购 与 赎 回 业 务的 , 开 放 期时 间 中 止 计 算, 在 不 可 抗力 或 其 他 情形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 工作日 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时 间, 直至 满足 《基 金合同 》 关 于开 放期的 时间 要求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放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基 金 合 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 期和 时 间 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 且登 记 机 构 确认 接 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价 格 为 该 开放 期 下 一 开 放日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 回、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6 转 换 的 价 格 ,销 售 机 构 另有 约 定 的 从 其约 定 。 但 是, 在 开 放 期 内最 后 一 个 开放 日 , 投 资者 在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 之后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视为 无效 申请 。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 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 事宜 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8.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即 按照 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登记 日期的 先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5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本 基金的最 高限 额和本 基金 的总规 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限 额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6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8.4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有关 限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 代销 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 官网 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 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额 均为10 元 人民 币;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申购 ,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50 万元 人 民币,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10 元 人民 币。 实际 操作中 ,各 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述 规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据 情 况 调 高首 次 申 购 和 追加 申 购 的 最低 金 额 , 具 体以 销 售 机 构公 布 的 为 准, 投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回 基金 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网点 保 留的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 份的,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回。 实际 操作中 ,以 各销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 发生 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 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 法将 参照基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7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 入和 转换转出。通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转换的,转出 的基 金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留 存 份额不 足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 投 资 者 投 资 招 商 基 金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时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最 低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申 购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8.5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 额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 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 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申 购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 请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明 的 其 他 暂停 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办 法 参 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 或其他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所 能 控 制 的 因素 影 响 业 务处 理 流 程 , 则赎 回 款 项 划付 时 间 相 应顺 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提前公 告。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8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 下,本基 金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 无效 , 则 申 购 款项 本 金 退 还给 投 资 人 。如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则依 规定 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开放 期最后一日日终仍持 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 人将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份 额对 应资产 将转 入下 一封 闭期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 已 经 接 收 到 申购 、 赎 回 申请 。 申 购 与 赎回 的 确 认 以登 记 机 构 的 确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在不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实 质性不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对 上 述 业务 的 办 理 时 间、 方 式 等 规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新 规 则开 始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8.6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在申 购时收 取前 端申 购费 用,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按申 购金 额进 行分 档。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如下 表: 申购确 认金 额 M (元 ) 申购费 率 M<1000 万 1.0% M≥10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用 由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资 产 , 用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 用的 计算方 法: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 或净 申购 金 额=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或 申购 费用= 固 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用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9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连续持 有时 间(T) 赎回费 率 T <1 年 1.0% T ≥1 年 0.0% 基金份 额赎 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赎 回费 用= 赎回 份 额×T 日某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某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赎 回费 总额 的 10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如法律 法规 对赎 回费 的强 制性规 定发 生变 动, 本基 金将依 新法 规进 行修 改, 不需召 开持 有人大 会。 3 、转 换费 用 (1)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每 笔转换 申请的 转出 基金端, 收取 转出基 金的 赎回费, 赎回 费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收取 。 (3)每 笔转换 申请的 转入 基金端, 从申 购费率 (费 用)低向 高的 基金转 换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 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费 用)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 用 。 (4)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 易,详细 费率标 准或费 率 标准的调 整请查 阅官网 交 易平台 及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持有 人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 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0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针 对特 定投资人 (如 养老金 客户 等)开展 费率 优惠活 动, 届时将 提 前公告 。 8.7 申购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 扣除申 购费 用后除 以 申请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申购份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100,150 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且 该申 购申 请被 全额 确认, 对 应的申 购费 率为1.0% ,假 定申购 当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2000 元, 则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150/ (1+1.0% )=99,158.41 元 申购份 额=99,158.41/1.2000=82,632.00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100,150 元本金 申购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假 定申 购当 日A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2000 元 ,可 得 到 82,632.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2)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100,150 元申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假 定申 购当 日C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2000 元 ,则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150/1.2000 =83,458.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100,150 元申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假 定申 购当 日本 基金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2000 元, 可 得到 83,458.33 份 C 类基 金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本基金某类基金 份额 的赎回总额为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申请 当日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金 额 , 赎回 金 额 为 赎 回总 额 扣 除 赎回 费 用 的 金 额, 计 算 结 果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 第3 位 开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产 。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1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本基 金某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大 于等 于 1 年, 对应赎 回 费率 为0, 假设 赎回 申请 当日该 类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0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 10,000. ×1.0680 = 10,680.00 元 即:投资 者赎回 10,000 份某类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大于等 于 1 年 ,假 设赎 回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68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为10,680.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 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在 基 金 开 放 期每 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通过 网 站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媒 介 , 披 露 开 放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累 计 净值 。 遇 特 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计 算 或 公 告。 如 相 关 法 律法 规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另 有规 定 , 则 依规 定 执 行 。本 基金各 类基 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8.8 申购 、赎回 的登 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8.9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不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 发生 下列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2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基金 投资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 项本 金 将 退 还给 投 资 人 。 在暂 停 申 购 的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 抗力 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 购情 形的 , 开 放 期 将 按 暂停 申购 的 时 间 相应顺 延。 8.10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不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发生 下列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 项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当日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已确 认 的 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部 分 按 单 个账 户 申 请 量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 未支 付 部 分 可延 期 支 付 , 并以 受 理 申 请当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计 算 赎 回 金额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申请 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日 可 能 未 获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销 。 在 暂 停赎 回 的 情 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 复 赎 回 业务 的 办 理 并公 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 抗力 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 回情 形的,开放期将按暂 停赎 回的时间 相应顺 延。 8.11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3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上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2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延缓 支付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对当 日全部赎回申请进 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办理 的赎回 份额不得低于基金 总份额 的 20% , 其余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 并延 缓支付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8.12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在开放期内发生上述 暂停 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基 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公 告 ; 也 可以 根 据 实 际 情况 在 暂 停 公告 中 明 确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公 告。 8.13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 换费 , 相 关 规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 知 基 金 托管 人 与 相 关机 构。 8.14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4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 基 金份 额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8.15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8.16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8.17 基 金的冻 结、 解冻 与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 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与 支付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其 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 将制定和 实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8.18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 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况 下,开通 其他服 务功 能, 并提 前公 告。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5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 ,通过定期开放的形 式保 持适度流动性,力求 取得 超越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收益 。 9.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 股票 (包含主 板、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 含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央 行 票 据 、地 方 政 府 债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次 级 债 、 可转 换 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等 ) 、 债券 回购 、同 业存 单、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封闭期内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 -100%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不 低 于 交 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 内,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后 , 现 金 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9.3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我国宏 观经 济指标、国家产业政 策、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及我 国资本市 场 的 运 行 状 况等 深 入 研 究, 判 断 我 国 宏观 经 济 发 展趋 势 、 中 短 期利 率 走 势 、债 券 市 场 预期 风险水 平和 相对 收益 率。 结合本 基金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的设 置, 采用 不同 的投 资策略 。 A. 封闭 期投 资策 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依据定期公布 的宏 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 资部 门对于宏观经济、股 市政 策、市场 趋势的综 合分 析,重 点关 注包括 GDP 增速、 固定资 产投资增 速、 净出口 增速 、通胀率 、货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6 币 供 应 、 利 率等 宏 观 指 标的 变 化 趋 势 ,同 时 强 调 金融 市 场 投 资 者行 为 分 析 ,关 注 资 本 市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变 化 等 因 素, 在 深 入 分 析和 充 分 论 证的 基 础 上 评 估宏 观 经 济 运行 及 政 策 对资 本市场 的影 响方 向和 力度 ,形成 资产 配置 的整 体规 划,灵 活调 整股 票资 产的 仓位。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选股 策略 。 (1)使 用定量 分析的 方法 ,通过财 务和 运营数 据进 行企业价 值评 估,初 步筛 选出具 备 优 势 的 股 票 作为 备 选 投 资标 的 。 本 基 金主 要 从 盈 利能 力 、 成 长 能力 以 及 估 值水 平 等 方 面对 股票进 行考 量。 盈利能 力方 面, 本基 金主 要通过 净资 产收 益率 (ROE ) ,毛 利率 ,净 利率 ,EBITDA/主营 业务收 入等 指标 分析 评估 上市公 司创 造利 润的 能力 ; 成长能力 方面 ,本基 金主 要通过 EPS 增长率 和主营 业务收入 增长 率等指 标分 析评估 上 市公司 未来 的盈 利增 长速 度; 估值水 平方 面, 本基 金主 要通过 市盈 率 (P/E ) 、市 净率( P/B ) 、 市盈增 长比 率 (PEG)、 自由现 金流 贴现 (FCFF ,FCFE ) 和 企业 价值/EBITDA 等指标 分析 评估 股票 的估 值是否 有吸 引 力。 (2) 公司 质量 评估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基 金管理人将深入调研 上市 公司,并基于公司治 理、 公司发展 战 略 、 基 本 面变 化 、 竞 争优 势 、 管 理 水平 、 估 值 比较 和 行 业 景 气度 趋 势 等 关健 因 素 , 评估 上市公 司的 中长 期发 展前 景、成 长性 和核 心竞 争力 ,进一 步优 化备 选投 资标 的。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债券投资 策略 包括:久期策略、期 限结 构策略、个券选择策 略和 相对价值 判断策 略等 ,对 于可 转换 公司债 等特 殊品 种 , 将根 据其特 点采 取相 应的 投资 策略。 (1) 久期 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 济形 势、经济周期、国家 的货 币政策、汇率政策等 经济 因素,对 未来利 率走 势做 出预 测, 并确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久 期的长 短。 (2) 期限 结构 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 势、 国家的货币政策、汇 率政 策、货币市场的供需 关系 、投资者 对 未 来 利 率 的预 期 等 因 素, 对 收 益 率 曲线 的 变 动 趋势 及 变 动 幅 度做 出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的 变 动 趋 势 包 括: 向 上 平 行移 动 、 向 下 平行 移 动 、 曲线 趋 缓 转 折 、曲 线 陡 峭 转折 、 曲 线 正蝶 式 移 动 、 曲 线反 蝶 式 移 动, 并 根 据 变 动趋 势 及 变 动幅 度 预 测 来 决定 信 用 投 资产 品 组 合 的期 限结构 ,然 后选 择采 取相 应的期 限结 构策 略。 (3) 个券 选择 策略 通过分析债券收益率 曲线 变动、各期限段品种 收益 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 等因 素,预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变 动 趋 势 ,并 结 合 流 动 性偏 好 、 信 用分 析 等 多 种 市场 因 素 进 行分 析 , 综 合评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7 判 个 券 的 投 资价 值 。 在 个券 选 择 的 基 础上 , 构 建 模拟 组 合 , 并 比较 不 同 模 拟组 合 之 间 的收 益和风 险匹 配情 况, 确定 风险、 收益 匹配 最佳 的组 合。 (4) 相对 价值 判断 策略 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 对价 值判断,选择合适的 交易 时机,增持相对低估 、价 格将上升 的债券 ,减 持相 对高 估、 价格将 下降 的债 券。 (5) 可转 换债 券和 可交 换 债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 债券 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 股权 价值、债券价值和内 嵌期 权价值,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对 可 转 换债 券 和 可 交 换债 券 的 价 值进 行 评 估 , 选择 具 有 较 高投 资 价 值 的可 转 换 债 券 、 可交 换 债 券 进行 投 资 。 此 外,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新 发 可转 债 和 可 交换 债 券 的 预计 中签率 、模 型定 价结 果, 积极参 与可 转债 和可 交换 债券新 券的 申购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 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权证 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 种因 素——标 的 资 产 价 格 以 及 市 场 隐 含 波 动 率 的 变 化 , 灵 活 构 建 避 险 策 略 , 波 动 率 差 策 略 以 及 套 利 策 略。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将根 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 的股指期 货 合 约 。 本 基金 力 争 利 用股 指 期 货 的 杠杆 作 用 , 以实 现 管 理 市 场风 险 和 调 节股 票 仓 位 的目 的。 6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 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 市 场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本 基金 将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 以套 期 保 值 为主 要 目 的 , 适度 运 用 国 债期 货 提 高 投 资组 合 运 作 效率 。 在 国 债期 货 投 资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人 通 过 对 宏 观经 济 和 利 率市 场 走 势 的 分析 与 判 断 ,并 充 分 考 虑国 债 期 货 的 收 益性 、 流 动 性及 风 险 特 征 ,通 过 资 产 配置 , 谨 慎 进 行投 资 , 以 调整 债 券 组 合的 久期,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 7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 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 从五 个方面综合定价,选 择低 估的品种 进 行 投 资 。 五个 方 面 包 括信 用 因 素 、 流动 性 因 素 、利 率 因 素 、 税收 因 素 和 提前 还 款 因 素。 而当前 的信 用因 素是 需要 重点考 虑的 因素 。 8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 票面 利率较高、信用风险 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 差等 特点。因 此 本 基 金 审 慎投 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针 对 市 场 系统 性 信 用 风 险, 本 基 金 主要 通 过 调 整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类 属 资 产 的配 置 比 例 , 谋求 避 险 增 收。 针 对 非 系 统性 信 用 风 险, 本 基 金 通过 分 析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水 平 及 个 债 增 信 措 施 , 量 化 比 较 判 断 估 值 , 精 选 个 债 , 谋 求 避 险 增 收 。 本 基 金 主要 采 取 买 入持 有 到 期 策 略; 当 预 期 发债 企 业 的 基 本面 情 况 出 现恶 化 时 , 采取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8 “ 尽 早 出 售 ”策 略 , 控 制投 资 风 险 。 另外 , 部 分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内 嵌 转 股 选择 权 , 本 基金 将 通 过 深 入 的基 本 面 分 析及 定 性 定 量 研究 , 自 下 而上 地 精 选 个 债, 在 控 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 谋求内 嵌转 股权 潜在 的增 强收益 。 B. 开放 期投 资策 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 保持 较高的流动性,在遵 守本 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 投资 比例的前 提下, 主要 配置 高流 动性 的投资 品种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满足 开放 期流 动性 的需求 。 9.4 投资 决策程 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 委员 会领导下的团队式 投资 管理 模 式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定 期 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员 、 交 易 员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责 任 明 确 、 密 切 合 作, 在 各 自 职责 内 按 照 业 务程 序 独 立 工作 并 合 理 地 相互 制 衡 。 具体 的 投 资 管理 程序如 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例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 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风险 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 策环 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 、操 作风险等 投 资 风 险 进 行监 控 , 并 在整 个 投 资 流 程完 成 后 , 对投 资 风 险 及 绩效 做 出 评 估, 提 供 给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策 参考 。 9.5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封 闭期内 ,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0% -100% ; 开放 期内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2)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 封 闭期,本 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9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本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不 得超过自 投资 之日起 至本 次封闭 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持证 券时 ,其 信用 级别 评级应 为 BBB 以 上 ( 含BBB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级 下 降 、 不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 , 应 在 评级 报 告 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 本 基金 在 全 国 银行 间 市 场 中 债 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期 后 不 得 展 期; (13)本 基金 在封闭 期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200% ,在 开放期 总资产 不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14 )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15 ) 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6 ) 如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的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在开放 期的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和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与 有价 证 券 市 值之 和,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95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0 其 中 , 有 价 证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 含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2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比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 项 另有 约定 外,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则 在基 金 管 理 人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本 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1 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取 消或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定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本 基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定 执行 。 9.6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70%+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30% 。 沪深 300 指 数选样 科学客 观,行业 代表 性好, 流动 性高,抗 操纵 性强, 是目 前市场 上 较 有 影 响 力 的股 票 投 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而 中 证 全 债指 数 能 够 较 好的 反 映 债 券市 场 变 动 的全 貌 , 适 合 作 为本 基 金 债 券投 资 的 比 较 基准 。 基 于 本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和 投 资 比例 限 制 , 选用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忠 实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或 者 本基 金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停 止 发布 , 或 者 是市 场 上 出 现 更加 适 合 用 于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依 据 维 护 投资 人 合 法 权 益的 原 则 , 在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 适 当调 整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并 及 时公 告 , 而 无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9.7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 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 高于 货币市场型基金、债 券型 基金,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中高 风险 、中 高预期 收益 的品 种。 9.8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9.9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管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 本 报 告 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来源于 《 招商 稳乾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第3 季度 报告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2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980,192.90 3.50 其中: 股票


10,980,192.90 3.5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84,728,243.40 90.76 其中: 债券


284,728,243.40 90.7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000,000.00 1.27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6,641,633.38 2.12 8 其他资 产


7,381,027.36 2.35 9 合计





313,731,097.0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9,793.60 0.01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088,100.00 0.6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971,200.00 0.6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738,099.30 1.5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143,000.00 0.6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980,192.90 3.51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3 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279 久其软 件 199,910 2,444,899.30 0.78 2 002624 完美世 界 70,000 2,293,200.00 0.73 3 600138 中青旅 100,000 2,143,000.00 0.68 4 600511 国药股 份 70,000 2,088,100.00 0.67 5 600270 外运发 展 110,000 1,971,200.00 0.63 6 603619 中曼石 油 1,760 39,793.60 0.01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9,983,000.00 3.1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3,860,843.20 1.2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30,090,000.00 9.61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516,400.20 0.16 8 同业存 单 240,278,000.00 76.73 9 其他 - - 10 合计 284,728,243.40 90.93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11714016 17 江 苏银 行CD016 500,000 48,020,000.00 15.33 2 111790451 17 包 商银 行CD001 500,000 47,970,000.00 15.32 3 111790536 17 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 CD003 500,000 47,925,000.00 15.30 4 111790886 17 杭 州银 行CD025 500,000 47,920,000.00 15.30 5 111709246 17 浦 发银 行CD246 300,000 29,310,000.00 9.36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4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主要 选择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货 的杠 杆作 用, 以实 现管理 市场 风险 和调 节股 票仓位 的 目 的 。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是为了 有效 控制 债券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险 管 理原则 , 以套 期保值 为主 要目的 , 适度 运用国 债期 货提高 投资 组合 运作 效率 。 在 国债 期货 投 资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宏 观经 济和 利率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与判 断, 并充 分考虑 国债 期货 的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 谨 慎进行 投资 , 以 调整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降 低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合约 。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 内基 金 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不 存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本基 金管 理人 从制度 和 流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买 入。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5 1 存出保 证金 41,612.7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339,414.6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381,027.36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3619 中曼石 油 39,793.60 0.01 新股锁 定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6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招商稳 乾定 开混 合 A : 阶段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2.29-2016.12.31 0.02% 0.01% 0.33% 0.14% -0.31% -0.13% 2017.01.01-2017.06.30 5.06% 0.10% 3.01% 0.19% 2.05% -0.09% 2017.01.01-2017.09.30 7.27% 0.10% 4.86% 0.18% 2.41% -0.08%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09.30 7.29% 0.10% 5.20% 0.18% 2.09% -0.08% 招商稳 乾定 开混 合 C : 阶段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2.29-2016.12.31 0.02% 0.01% 0.33% 0.14% -0.31% -0.13% 2017.01.01-2017.06.30 4.80% 0.10% 3.01% 0.19% 1.79% -0.09% 2017.01.01-2017.09.30 6.87% 0.10% 4.86% 0.18% 2.01% -0.08%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09.30 6.89% 0.10% 5.20% 0.18% 1.69% -0.08%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6 年 12 月 29 日。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7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11.2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11.3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11.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8 §12 基金资产估值 12.1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12.2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衍生工具和 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12.3 估 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 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对 于 活 跃 市 场报 价 未 能 代表 计 量 日 公 允价 值 的 情 况下 , 对 市 场 报价 进 行 调 整以 确 定 计 量日 的 公 允 价 值 ;对 于 不 存 在市 场 活 动 或 市场 活 动 很 少的 情 况 下 , 则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其 公允 价值。 12.4 估 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且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 的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9 收 盘 价 或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衍 生 品 种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 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12.5 估 值程序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0 1 、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各类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12.6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1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该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该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12.7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12.8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12.9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2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 四、 估值 方法 ”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公司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3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3.1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13.2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13.3 收 益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两类 基金份 额在 费用收取 上不 同,其 对应 的可供分 配利 润可能 有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在每 年的收益 分配 次数最 多为 12 次, 每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5% ,若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 现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进 行再 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的 收 益 分 配方 式 是 现 金分 红;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3.4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13.5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核,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13.6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5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14.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8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日 、 休 息 日或 不 可 抗 力 致使 无 法 按 时支 付 的 ,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6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取 。 若遇 法 定 节 假日 、 休 息 日 或不 可 抗 力 致使 无 法 按 时 支付 的 , 顺 延至 最 近 可 支付 日支付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本基金销 售服 务费将 专门 用于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基 金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 说 明 。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5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登 记机 构 , 由 登 记 机构 分 别 支 付给 各 个 基 金 销售 机 构 。 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不 可 抗 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延 。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上述“14.1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议 规 定 , 按费 用 实 际 支 出金 额 列 入 当期 费 用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从基 金 财 产 中支 付。 14.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14.4 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14.5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的 调整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等 费 率 , 须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调 低 销 售服务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8 §15 基金份额的登记 15.1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业 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 本基 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记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15.2 基 金登记 业务 办理 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 办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他 机 构 办 理本 基 金 登 记 业务 的 , 应 与代 理 人 签 订 委托 代 理 协 议, 以 明 确 基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机 构 在 投 资者 基 金 账 户 管理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 清 算及 基 金 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等事 宜 中 的 权利 和 义 务 , 保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合法 权益。 15.3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权 利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 、取 得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登 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依照 有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15.4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义 务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基金 份额登 记机构 应当 妥善保存 登记 数据, 并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称 、身 份信息 及 基 金 份 额 明 细等 数 据 备 份至 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构 认 定 的 机 构。 其 保 存 期限 自 基 金 账户 销户之 日起 不 得 少于 二十 年;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9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须 承 担 相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司 法 强制 检 查 情 形 及法 律 法 规 及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除外 ;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 投资者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0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6.1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16.2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1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17.1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17.2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17.3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17.4 公 开披露 采用 的语 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17.5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2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基 金封闭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的每 个开放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3 (1)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4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缓支 付; (22) 调整 或增 加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23) 变更 或增 加收 费方 式; (24) 进入 开放 期;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资 产 的 比 例和 报 告 期 内 所有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明 细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 季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持 有 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市 值 占 基金 净 资 产 的比 例 和 报 告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11 、投 资国 债期 货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 损益 情 况 、 风险 指 标 等 ,并 充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标 。 12 、投 资股 指期 货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 包 括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 损益 情 况 、 风险 指 标 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标 。 13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息 披露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5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 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介 披露 所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名 称 、数 量 、 期 限、 收 益 率 等 信息 , 并 在 季度 报 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 情况。 1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17.6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的 专业 机 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17.7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17.8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6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7 §18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也 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货 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益 预 期 越 高 , 投资 人 承 担 的风 险 也 越 大 。投 资 人 应 当认 真 阅 读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基金 法 律 文 件 , 了解 基 金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 投资 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 ,通 过正规的途径,如: 招商 基金客户 服务热 线 (4008879555 ) , 招商基 金公 司网 站 (www.cmfchina.com ) 或 者通 过其 他 代销机 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充 分 、 详 细的 了 解 。 在 对自 己 的 资 金状 况 、 投 资 期限 、 收 益 预期 和 风 险 承受 能 力 做 出 客 观合 理 的 评 估后 , 再 做 出 是否 投 资 的 决定 。 投 资 者 应确 保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后 ,即 使出现 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己 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影 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 整取 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进 行 长 期 投资 、 平 均 投 资成 本 的 一 种简 单 易 行 的 投资 方 式 。 但是 定 期 定 额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基 金 投 资 所固 有 的 风 险 ,不 能 保 证 投资 人 获 得 收 益, 也 不 是 替代 储 蓄 的 等效 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不 保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 不 构 成 对本 基 金 业 绩表 现 的 保 证 。 基金 管 理 人 提醒 投 资 人 基 金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在 做 出 投资 决 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自 行负 担。 18.1 证 券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 的影 响所引起的波动,将 对本 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 引起市场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国有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 策的 变化会对 证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 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8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 化,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本 基金 的投资品 种可能 发生 价格 波动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 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 金供 求关系,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的 收益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等 都 会 导 致公 司 盈 利 发 生变 化 。 如 果本 基 金 所 投 资的 上 市 公 司盈 利 下 降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会 下跌 ,或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收 益减 少。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 采取 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通货 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 下降 ,从而影 响基金 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18.2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 主要 集中在开放期,管理 人有 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 基金管理 人 可 采 取 各 种有 效 管 理 措施 , 满 足 流 动性 的 需 求 。但 如 果 出 现 较大 数 额 的 赎回 申 请 , 则 使 基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 18.3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管理人的知识、技能 、经 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相 关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18.4 本 基金特 定风 险 1 、本基 金以定 期开放 方式 运作,投 资者 需在开 放期 提出申购 赎回 申请, 在非 开放期 间 将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申 购和 赎回 。 2 、开放 期如果 出现较 大数 额的净赎 回申 请,则 使基 金资产变 现困 难,基 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 、本基金作为灵活配置 混 合型基金,在封闭期 内,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 -100% ,在开 放期内 ,在 投资管理 中股 票投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95% ,具 有对股票 市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不 能 完 全规 避 市 场 下 跌的 风 险 , 在市 场 大 幅 上 涨时 也 不 能 保证 基 金 净 值能 够完全 跟随 或超 越市 场上 涨幅度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9 4 、本基 金将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纳 入到 投资范 围中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采 用保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于 保 证 金 交易 具 有 杠 杆 性, 当 出 现 不利 行 情 时 , 微小 的 变 动 就可 能 会 使 投资 人 权 益 遭 受 较大 损 失 。 同时 , 股 指 期 货采 用 每 日 无负 债 结 算 制 度, 如 果 没 有在 规 定 的 时间 内补足 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强制 平仓 ,可 能给 基金 净值带 来重 大损 失。 5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存在因 市场 交易量 不 足 而 不 能 迅 速、 低 成 本 地转 变 为 现 金 的流 动 性 风 险, 以 及 债 券 的发 行 人 出 现违 约 、 无 法支 付 到 期 本 息 的信 用 风 险 ,可 能 影 响 基 金资 产 变 现 能力 ,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将 秉 承 稳 健 投资 的 原 则 ,审 慎 参 与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的 投 资 , 严格 控 制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的投资 风险 。 6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含 资产支 持证 券, 可能 带来 以下风 险: (1)信 用风险 :基金 所投 资的资产 支持 证券之 债务 人出现违 约, 或在交 易过 程中发 生 交收违 约,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券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证券价 格下 降,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 (2 ) 利 率 风 险 :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收 益 率 和 价 格 的 变 动 , 一 般 而 言 , 如 果 市 场利 率 上 升 ,本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 券将 面 临 价 格 下降 、 本 金 损失 的 风 险 ,而 如果市 场利 率下 降, 资产 支持证 券利 息的 再投 资收 益将面 临下 降的 风险 。 (3)流 动性风 险:受 资产 支持证券 市场 规模及 交易 活跃程度 的影 响,资 产支 持证券 可 能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较 大数 量的 买入 或卖 出,存 在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4)提 前偿付 风险: 债务 人可能会 由于 利率变 化等 原因进行 提前 偿付, 从而 使基金 资 产面临 再投 资风 险。 18.5 其 他风 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 操作过程中,因内部 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 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2 、技 术风 险 在定期开放式基金的 各种 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 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 障或者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的 正 常 进 行或 者 导 致 投 资者 的 利 益 受到 影 响 。 这 种技 术 风 险 可能 来 自 基 金管 理公司 、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 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 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 4 、其 他风 险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0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金 融 市 场危 机 、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违 约 、 托 管 行违 约 等 超 出基 金 管 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1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9.1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 对 于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的 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同意 后 变 更 并公 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19.2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 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开 放期的最 后一 日日终 ,如 发生以下 情形 之一的 ,则 无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财 产清 算: (1)基 金资产 净值加 上当 日有效申 购申 请金额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金 额扣 除有效 赎 回申请 金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金 额后 的余 额低 于 5000 万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19.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2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19.4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19.5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19.6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19.7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3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0.1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务 A.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4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与基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5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B.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资 金账户及 其他 投资所 需账 户 ,为 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6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其他投资 所需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 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保 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7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在开 放期 内依 法转 让 或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0.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同 一类 别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 若 未 来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成 立 日 常 机 构,则 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执 行。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8 A.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5)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调整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 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若 发 生 以 下情 况 , 可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调 低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及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 基金 管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除外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调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4) 增加 或调 整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的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 及《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7)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B.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9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 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管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 人 自 行召 集 , 并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0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D.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2 (含 1/2)。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或会 议 通 知 等 相 关 公告 中 指 定 的其 他 方 式 在 表决 截 至 日 以前 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或 会议 通知 等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见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 表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2 (含 1/2);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1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基 金 登记 机 构 记 录 相符 , 并 且 委托 人 出 具 的 代理 投 票 授 权委 托 书 应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 第 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到 会 者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的 三 分 之一 ( 含 三 分之 一)。 4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采 用书 面 、 网 络、 电 话 、 短 信或 其 他 方 式进 行 表 决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5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 授权 他人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决 , 授 权 方式 可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话 、 短 信 或 其他 非 书 面 方式 等 , 具 体方 式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E.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2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含 2/3 )通 过方 可做出 。除 本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G.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 不影 响 计 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3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H.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 告 。 如 果 采用 通 讯 方 式进 行 表 决 ,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I.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 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 导致相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并 提 前公 告 后 , 可直 接 对 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20.3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A.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B.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C.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4 1 、本基 金两类 基金份 额在 费用收取 上不 同,其 对应 的可供分 配利 润可能 有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在每 年的收益 分配 次数最 多为 12 次, 每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5% ,若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 现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进 行再 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的 收 益 分 配方 式 是 现 金分 红;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D.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E.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核,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F.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20.4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A.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5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B.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8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日 、 休 息 日或 不 可 抗 力 致使 无 法 按 时支 付 的 ,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 取 。 若遇 法 定 节 假日 、 休 息 日 或不 可 抗 力 致使 无 法 按 时 支付 的 , 顺 延至 最 近 可 支付 日支付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本基金销 售服 务费将 专门 用于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基 金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 说 明 。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5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登 记机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6 构 , 由 登 记 机构 分 别 支 付给 各 个 基 金 销售 机 构 。 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不 可 抗 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延 。 除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上述“A.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根 据有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C.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D.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调 低 销 售服务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20.5 基 金的投 资 A. 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 ,通过定期开放的形 式保 持适度流动性,力求 取得 超越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收益 。 B.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 股票 (包含主 板、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 含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央 行 票 据 、地 方 政 府 债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次 级 债 、 可转 换 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等 ) 、 债券 回购 、同 业存 单、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7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封闭期内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 -100%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不 低 于 交 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 内,股票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 例 为 0% -95%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后 , 现 金 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C.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封 闭期内 ,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0% -100% ; 开放 期内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2)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 封 闭期,本 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6)本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不 得超过自 投资 之日起 至本 次封闭 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 券时 ,其 信用 级别 评级应 为BBB 以 上 ( 含BBB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级 下 降 、 不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 , 应 在 评级 报 告 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8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 本 基金 在 全 国 银行 间 市 场 中 债 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期 后 不 得 展 期; (13)本 基金 在封闭 期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200% ,在 开放期 总资产 不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14 )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15 ) 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6 ) 如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的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在开放 期的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和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与 有价 证 券 市 值之 和,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 含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2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11 ) 项 另有 约定 外,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本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9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则 在基 金 管 理 人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本 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上述 禁 止 性 规定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本 基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定 执行 。 20.6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A.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B.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且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0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 的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衍 生 品 种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 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1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C.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基 金封闭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的每 个开放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20.7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A.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对于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可 不 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 项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 更并 公 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B.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开 放期的最 后一 日日终 ,如 发生以下 情形 之一的 ,则 无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财 产清 算: (1)基 金资产 净值加 上当 日有效申 购申 请金额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金 额扣 除有效 赎 回申请 金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金 额后 的余 额低 于 5000 万 元;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2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D.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E.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F.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G.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3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20.8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按 照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20.9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阅 , 投 资 者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但 内容 应 以 基 金合 同正 本 为准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4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21.1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3.1 亿 元人 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结 汇 、 售 汇 业务 ; 从 事 银行 卡 业 务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务 ( 有效 期 至2017 年02 月 18 日 ) ;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21.2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5 2.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 股票 (包含主 板、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 含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央 行 票 据 、地 方 政 府 债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次 级 债 、 可转 换 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等 ) 、 债券 回购 、同 业存 单、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封闭期内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 -100%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不 低 于 交 易保 证金一 倍 的 现 金 ;开 放 期内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 例 为 0% -95%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后 , 现 金 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封 闭期内 ,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0% -100% ; 开放 期内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2)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 封 闭期,本 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 本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本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不 得超过自 投资 之日起 至本 次封闭 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6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持证 券时 ,其 信用 级别 评级应 为 BBB 以 上 ( 含BBB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级 下 降 、 不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 , 应 在 评级 报 告 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 本 基金 在 全 国 银行 间 市 场 中 债 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期 后 不 得 展 期; (13)本 基金 在封闭 期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200% ,在 开放期 总资产 不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14 )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15 ) 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6 ) 如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的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在开放 期的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和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与 有价 证 券 市 值之 和,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 含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且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7 (2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比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 项 另有 约定 外,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则 在基 金 管 理 人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本 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定 执行 。 2.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2.4.1 基 金 托 管 人 按以 下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8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慎 的 风 险 控制 原 则 在 该 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基 金管 理人应 定期 或不定期 对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及 回 购 交 易对 手 的 名 单 进行 更 新 , 名单 中 增 加 或 减少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时 须提前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 认收到 后, 对名单进 行更 新 。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基 金托 管 人 书 面 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 整 的 名 单开 始 生 效 ,新 名 单 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 易,应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 醒 后基 金 管 理 人仍 执 行 交 易 并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4.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式 进 行 交 易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 理 人与 交 易 对 手重 新 确 定 交易 方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2.4.3 基 金 管 理 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银 行 和 交 通 银行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调 整 核 心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基 金 管 理 人有 责 任 控 制 交易 对 手 的 资信 风 险 , 在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以 外 的 交 易对 手 进 行 交 易时 , 由 于 交易 对 手 资 信 风险 引 起 的 损失 先 由 基 金管 理人承担,其 后 有 权 要 求相 关 责 任 人 进行 赔 偿 。 基金 托 管 人 的 监督 责 任 仅 限于 根 据 已 提供 的 名 单 , 审 核交 易 对 手 是否 在 名 单 内 列明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在 运作 中 严 格 遵循 了 上 述 监督 流程, 则对 于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2.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 定期 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 存款业务 账 目 及 核 算 的真 实 、 准 确。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加 强 对 基金 银 行 存 款 业务 的 监 督 与核 查 , 严 格审 查 、 复 核 相 关协 议 、 账 户资 料 、 投 资 指令 、 存 款 证实 书 等 有 关 文件 , 切 实 履行 托 管 职 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在签 署 银 行 存 款 协 议 前 , 应将 草 拟 的 银行 存 款 协 议 送基 金 托 管 人审 核 。 首 次投 资银行 存款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银 行存款 的投 资签 署风 险控 制补充 协议 。 2.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例 , 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和 风 险控 制 制 度 , 防范 流 动 性 风险 、 法 律 风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各 种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资 额 度 和 比例 等 的 情 况 进行 监 督 。 首次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流通 受限 证券投 资签 订风 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9 2.6.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6.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 《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他 原 因 而 临时 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上 市 证 券 、 回购 交 易 中 的质 押 券 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2.6.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 有 关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 、 风险 控 制 制 度。 基 金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基 金 管 理人 还 应 提 供 基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批 准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 上述 资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 保 证 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 收到 上 述 资 料后 两 个 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6.4 基 金 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息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拟 发 行证 券 主 体 的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 文 件 、 发行 证 券 数 量、 发 行 价 格 、 锁定 期 , 基 金拟 认 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成 本 、 总 成 本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 已 持 有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市 值占 资 产 净 值 的比 例 、 资 金划 付 时 间 等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保 证 上 述信 息 的 真 实 、 完整 , 并 应 至少 于 拟 执 行 投资 指 令 前 两个 工 作 日 将 上述 信 息 书 面发 至 基 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2.6.5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 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 上 述资 料 可 能 导 致基 金 出 现 风险 的 , 有 权 要求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该 风 险 的 消除 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 充 书面 说 明 , 并 保留 查 看 基 金管 理 人 风 险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出 具 的风 险 评 估 报告 等 备 查 资 料的 权 利 。 否则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行 有 关 指 令。 因 拒 绝 执 行该 指 令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 失的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 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 。如果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2.7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投 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 进 行 中期 票 据 的 投资 业 务 。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 、 法 规、 监管部 门的规 定,制 定了 经公司 董事会 批准的 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 相关制 度(以 下简称 “《制 度》”) ,以规 范对 中期票 据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制度 》的内 容与本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0 协 议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协 议的 约 定 为 准 。首 次 投 资 中期 票 据 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与 基 金 托 管人 就中期 票据 投资 签订 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2.7.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中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符合 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 中 关 于 该 基 金 投资 固 定 收 益类 证 券 的 相 关比 例 及 期 限限 制 ;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全 部 公 募 基金 投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期 票据 合计 不超 过该 期中期 票据 的 10% 。 2.7.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职 责限 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 限制 进行事后监督,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核 查 。 基 金 管 理人 接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 对并 向 基 金 托管 人 说 明 原 因和 解 决 措 施。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7.3 如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的中 期票据 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定 的比 例要 求。 2.8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的应符合中国证 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次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与 基 金 托 管人 就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投资 签 订 风 险控 制补充 协议 。 2.8.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批 准 的 有 关基 金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制 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信用 风险处 置预 案等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相关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管 人 有 足 够的 时 间 进 行 审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在 收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2.8.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防 范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确 保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效 的 措 施 ,在 合 理 的 时 间内 有 效 解 决基 金 运 作 的 流动 性 问 题 。如 因 基 金 巨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生 剧 烈 变 动等 原 因 而 导 致基 金 现 金 周转 困 难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符 合 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确 保基金 的支 付结 算。 2.8.3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的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额 度 和 比 例进 行 监 督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对 相 应 风 险控 制 制 度 进行 修 改 的 ,应 及时修 订后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8.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监 督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接 到 通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 并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说 明原 因 和 解 决措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1 施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所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违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如 基金 托 管 人 没有 切 实 履 行监 督职责 (因 基金 管理 人未 就相应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修 订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的 除外) ,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须承担 连带 责任 。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 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 管理 人的因素 导致基金 投资 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超过 投资比 例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将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调 整 至规 定 的 比 例要 求 , 但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2.9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10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个 工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 回函 , 就 基 金托 管人的 合理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 改正。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义 务 要求 基 金 管 理 人赔 偿 因 其 违反 《 基 金 合 同》 而 致 使 投资 者 遭 受 的损 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 未成 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 交易 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 后方 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 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 指令,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合 理 疑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 告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 数据 资 料 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书 面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2 21.3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等投 资 所 需 其他 账 户 、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清 算 交 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无故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 确 认 并以 书 面 形 式 向基 金 管 理 人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管 理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管 理 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1.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4.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4.1.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4.1.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4.1.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的账户 。 4.1.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其 他 业 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1.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 此给 基 金 造 成损 失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追 偿 基 金 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予 以 必要 的 协 助 配合 , 但 对 此不 承担相 应责 任。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3 4.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 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 人在具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开 设的 招 商 稳 乾 定期 开 放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认 购 专 户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开 立 并管 理 。 基 金 募集 期 满 或 基金 停 止 募 集 时, 募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 券业 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进 行 验 资 , 出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会计 师事 务所提 交的 验 资 报 告 需 对 发起 资 金 提 供方 及 其 持 有 份额 进 行 专 门说 明 。 验 资 完成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将 募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财 产 的 全 部资 金 划 入 基 金托 管 人 为 基金 开 立 的 资 产托 管 专 户 中, 基 金 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4.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 名义 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该 账户 的开设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一 切货 币 收 支 活动 , 均 需 通 过基 金 托 管 人的 资 产 托 管专 户 进 行 。 资 产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 务的 需 要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他 任 何 银 行账 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 银 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仅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借 或 未 经 对方 书 面 同 意 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 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 人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 金账户, 并 代 表 所 托 管的 基 金 完 成与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 一级 法 人 清 算工 作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算 备 付 金 、 证券 结 算 保 证金 等 的 收 取 按照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4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 资 业 务 , 涉及 相 关 账 户的 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 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 人 比照 上 述 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4.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4.5.1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以 基 金 的名 义 在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和 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4.5.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回 购 主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4.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 务时 , 如 果 涉 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和 使 用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协 助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4.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 券也可 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或 票据 营 业 中 心 的代 保 管 库 。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办理 。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 际有 效 控 制 下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金 托 管 人 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 , 由此 产 生 的 责 任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4.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 合 同 原 件应 存 放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各自 文 件 保 管部 门15 年以 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 业务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21.5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5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5.1.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 该 计算 日 该 类 基 金份 额 总 份 额后 的 数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按 四舍 五入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并以 双 方 认 可 的方 式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方 认 可 的 方式 发 送 给 基 金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 布。 5.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5.2.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衍生工具和 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5.2.2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的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 估值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 估 值全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 价 中 所含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6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等 衍生品 种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 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5.3 估 值差 错处 理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7 当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 因 基 金估 值 错 误 给投 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追 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某类 基金资产净值、某类 基金 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 后 公 告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投资 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 , 应 根据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对 投 资者 或 基 金 支付 赔 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 资 者或 基 金 支 付 的赔 偿 金 额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 的信 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 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 仍不能发 现 该 错 误 , 进而 导 致 某 类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某 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错 误 造 成 投资 者 或 基 金的 损 失 , 以 及 由此 造 成 以 后交 易 日 该 类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该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 当事 人一方 负责 赔偿 。 由于证券交易所、期 货公 司及其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力 原 因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减 轻 或消 除 由 此 造成 的 影 响 。基 金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 理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 人的 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 如 果最 后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 应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计 算 结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的 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而 引 起 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5.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 置 、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对 相 关各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 基金 资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 并 纠 正 , 保 证相 关 各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 册记 录 完 全 相符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到 错账 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5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每个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8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内 完 成半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 内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告 , 在 月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告 加 盖 公 章 后,以加 密传 真方式 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 核,并将 复核 结果及 时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 在季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度 报告 , 在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45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 以相 关 各 方 认可 的 账 务 处 理方 式 为 准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业 务 印鉴 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 相关 各 方 各 自留 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报 表 达 成 一致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按 照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 发 布 公告 , 基 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 会计 报告、定期报告复核 完毕 后,需盖章确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 备有 权 机 构对 相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金定期 报告 应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5.6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5.6.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5.6.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5.6.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21.6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内 容 必 须 包 括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9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 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 管,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照 目 前 相 关 规则 分 别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保管 方 式 可 以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的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 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 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21.7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7.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7.1.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 协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7.1.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7.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7.2.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7.2.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注 册 会 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0 7.2.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7.2.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7.2.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 基金 所持证券 的流 动性受 到限 制而不 能 及时变 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延 。 7.2.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7.2.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7.3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4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21.8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点 在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对 相 关 各 方 均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律 师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1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2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 服务 。同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 根据投资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22.1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2.2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按 照份 额持有人 的定 制情况 ,提 供纸质、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方式对 账 单 。 客 户 可 通过 招 商 基 金客 户 服 务 热 线或 者 网 站 进行 账 单 服 务 定制 或 更 改 。服 务 费 用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 需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 通 讯 地 址 及联 系 方 式 ,并 及 时 进 行 更新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 的资 料 邮 寄 服务 原 则 上 采用 邮 政 平 信 邮 寄 方 式 , 并 不 对 邮 寄 资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 容 , 也 无 法完 全 保 证 其安 全 性 与 及 时性 。 因 此 招商 基 金 管 理 公司 不 对 电 子邮 件 或 短 信息 电 子 化 账 单 的送 达 做 出 承诺 和 保 证 , 也不 对 因 互 联网 或 通 讯 等 原因 造 成 的 信息 不 完 整 、泄 露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22.3 信 息发送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 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 : 基 金 净 值 、 投 研 观 点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提 示 等 , 基 金 公 司 还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 有人 定制的各类信息外, 基金 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 期向 预留手机 号码及 EMAIL 地址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发 送基金 分红 、节日问 候、 产品推 广等 信息。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务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3 22.4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通过 基金 账号/开 户证件 号码及 登录 密码登录 招商 基金网 站, 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22.5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7 小 时的人 工咨 询 服 务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 通 过 该 热 线享 受 业 务 咨询 、 信 息 查 询、 投 诉 建 议、 信 息 定 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22.6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 柜台 的意见簿、基金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热线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售 网点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 的投 诉,原则上是及时回 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 ,基金公 司 将 在 承 诺 的时 限 内 进 行处 理 。 对 于 非工 作 日 提 出的 投 诉 , 将 在顺 延 的 工 作日 当 日 进 行处 理。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4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公告日 期 1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网 上银 行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7-01 2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上海 长量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7-18 3 招商稳 乾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7-07-21 4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新兰 德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投 和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2017-07-28 5 关于招 商稳 乾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变 更的公 告 2017-07-29 6 招商稳 乾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摘要 (2017 年第 1 号) 2017-08-11 7 招商稳 乾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2017-08-11 8 招商稳 乾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 度 报告摘 要 2017-08-29 9 招商稳 乾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7-08-29 10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产品 参加 江南 农村商 业银 行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19 11 关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办 公地 址变 更的公 告 2017-10-20 12 招商稳 乾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7-10-26 13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嘉实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7-11-28 14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 受限 股票估 值方 法 的公告 2017-12-06 15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盈米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7-12-07 16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基煜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与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12-28 17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注册 资本 及修 改公 司章程 的公 告 2017-12-28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5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24.1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 并刊登在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上 。 24.2 招 募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 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 书的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稳乾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6 §25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 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 代理 人申请查 阅以下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招 商稳乾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件 ; (二) 《招 商稳 乾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招 商稳 乾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