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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宝A(002852)

财富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7 年12 月30 日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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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 币市 场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 金”)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
2016 年5 月17 日 《 关于 准 予招商 财富 宝交 易型 货币 市场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 (证 监许可 〔2016 〕
1071 号) 注册 公开 募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正 式生 效。 本 基金为 契约
型、交 易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注 册 , 中 国 证监 会 对 基 金募 集 的 注 册审
查 以 要 件 齐 备和 内 容 合 规为 基 础 , 以 充分 的 信 息 披露 和 投 资 者 适当 性 为 核 心, 以 加 强 投资
者利益保 护 和防 范 系 统 性风 险 为 目 标 。中 国 证 监 会不 对 基 金 的 投资 价 值 及 市场 前 景 等 作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者 保 证 。 投资 者 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 基金 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存款 存放在银
行 或 者 存 款 类金 融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保 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 低 收益 。 本 基 金 E
类 基 金 份 额 在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 易, 对 于 选 择通 过 二 级 市 场交 易 的 投 资人 而 言 , 其投
资 收 益 包 含 买卖 价 差 收 益, 交 易 费 用 和二 级 市 场 流动 性 因 素 都 会在 一 定 程 度上 影 响 投 资人
的投资 收益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风险揭 示” 章节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 基金 的业绩并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投 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购 ) 本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 招募 说
明书》 。 
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自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起, 每六 个月更 新一 次, 并于 每六 个月结 束
之日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 新内容 截至 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2 月 30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于2018 年1 月19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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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21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 6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42 
§ 7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 的生效 ............................................................................................... 44 
§ 8 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与上 市 交易 ................................................................................................... 45 
§ 9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47 
§ 10 基 金的 投资 ............................................................................................................................. 59 
§ 11 基金 的业 绩 ............................................................................................................................. 70 
§ 12 基 金的 财产 ............................................................................................................................. 71 
§ 13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72 
§ 14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76 
§ 15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78 
§ 16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 81 
§ 17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82 
§ 18 风 险揭 示 ................................................................................................................................. 88 
§ 19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2 
§ 20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4 
§ 21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4 
§ 22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27 
§ 23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9 
§ 24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30 
§ 25 备 查文 件 ............................................................................................................................... 131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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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招 商财 富宝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 基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 招募 说明书 》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
申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基 金合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 的 法律 文 件 。 基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合 同》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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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招 商 财富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招 商财 富宝交易 型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及 对该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招商 财富宝 交易 型货币 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招 商 财富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招商 财富 宝交 易型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 第十 一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于 2012 年 12
月28 日通 过, 并于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 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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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投资人、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销 售场 所: 场外 销售 场所和 场内 销售 场所 ,分 别简称 为场 外和 场内 
23 、场内:指利用上 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以及上市
交易的 场所 
24 、场外:指不利用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而 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 系统 或其他交
易系统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25 、销售机构:直销 机构 和代销机构。直销机 构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代销机构
包 括 场 外 代 销机 构 和 场 内代 销 机 构 , 场外 代 销 机 构包 括 办 理 本 基金 场 外 认 购、 申 购 和 赎回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场 内代 销机构 指发 售代 理机 构和/ 或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26 、发 售代 理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指定的 、在 募集 期间 代理 本基金 场内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27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代理 办理 本基 金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证券公 司, 又称
为代办 证券 公司 
28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30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 理人所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余 额 及 其 变动 情 况 的 账 户, 通 过 场 外进 行 基 金 份 额认 购 、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业务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以 下简 称场外 份额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 
31 、证券 账户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上海证券 交易 所 A 股账户 或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通 过场 内进 行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确认 的基 金份 额( 以下 简称场 内份 额 )
记录在 该账 户下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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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8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数 
39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0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 业务 规则 》: 指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 务的相 应规 则 
42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6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 以公 告场内申购对价、赎 回对 价等信息
的文件 
47 、申购对价:指投 资人 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应交付
的现金 替代 及其 他对 价 
48 、赎回对价: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基 金合 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应 交付 给基 金赎回 人的 现金 替代 及其 他对价 
49 、现金替代:指场 内申 购、赎回过程中,投 资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用于替 代组 合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50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1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52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 , 约 定 每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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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 其中 包 括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单 个 开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10%的 情形 
54 、元 :指 人民 币元 
55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债券利息、买 卖证 券价差、票据投资收 益、 银行存款
利息、 已 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56 、摊余成本法:指 计价 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 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 率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剩余 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57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 益:指按照相关法规 计算 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现
收益 
58 、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 益:指按照相关法规 计算 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现
收益 
59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个 自然 日( 含节 假 日)收 益所 折算 的年 收益 率 
60 、销售服务费:指 本基 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 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
基金财 产中 扣除 ,属 于基 金的营 运费 用 
6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6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过程 
65 、收益账户:指本 基金 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 账户 ,用于登记投资人场 内基 金份额的
累计未 付收 益 
66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介 
67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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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公司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3.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是中 国 第 一 家中 外 合 资 基 金管 理 公 司 。目 前 公 司 注 册资 本 金 为 人民 币 十 三 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 股东及 股权结 构 为: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以下 简称
“招商 银行 ”) 持 有公 司全 部股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招商证 券” )
持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45% 。 
2002 年12 月, 公司 由招 商证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资 ) 、中 国
电力 财 务 有 限公 司 、 中 国华 能 财 务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中 远 财 务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共同 投 资 组 建,
成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金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 股 东 及 股 权 结 构 为 : 招 商 证 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 资) 持有公司 全部股权 的 30% ,中国电 力财
务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华 能 财务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中 远 财务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各 持 有 公司 全 部 股 权的
10% 。 
2005 年 4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复 同意 ,公 司注 册资 本金由 人
民币一 亿元 增加 至人 民币 一亿六 千万 元,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不变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复 同意 ,招 商银 行受 让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司 、 中 国 华能 财 务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中远 财 务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及 招商 证 券 分 别持
有的公 司 10 %、10%、10 %及 3.4% 的 股权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 公司 3.3 %的股权。上述股 权转让 完成后,公司的股 东及股 权结构为:
招 商 银 行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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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B.V. (荷兰 投 资)持有 公司全 部股权 的 33.3%。 同时, 公司 注册资 本金由人 民
币一亿 六千 万元 增加 至人 民币二 亿一 千万 元。 
2013 年 8 月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复 同 意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将 其持 有的 公 司 21.6% 股权 转让 给招 商银 行、11.7% 股 权转 让
给 招 商 证 券 。上 述 股 权 转让 完 成 后 , 公司 的 股 东 及股 权 结 构 为 :招 商 银 行 持有 全 部 股 权的
55 %, 招商 证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2017 年12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经 报备 中国 证监会 ,公 司股 东招 商银 行和招 商
证 券 按 原 有 股权 比 例 向 公司 同 比 例 增 资人 民 币 十 一亿 元 。 增 资 完成 后 , 公 司注 册 资 本 金由
人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增加 至人民 币十 三亿 一千 万元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不 变。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招 商银 行始 终坚持 “因
您而变” 的经 营服务 理念 ,已成长 为中 国境内 最具 品牌影响 力的 商业银 行之 一。2002 年 4
月9 日 ,招 商银 行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2006 年9 月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是 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 的证 券公司,经过多年创 业发 展,已成
为拥有 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一 流券 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 ,招 商证 券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代 码 600999 );2016 年 10 月 7 日 ,招 商证 券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股份 代号 :
6099)。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 为 使 命 ,力 争 成 为 中国 资 产 管 理 行业 具 有 “ 差异 化 竞 争 优 势、 一 流 品 牌” 的 资 产 管理
公司。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事会 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 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 。美 国南加州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级会 计师 。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 任招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2001 年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2007
年3 月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2007 年6 月 起担 任招 商 银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 年 3 月 起 兼 任 深 圳市 招 银前 海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心 有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 士, 毕业于 美国 纽约州立 大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位 。2001 年 加入招 商证券 ,
并于2004 年 1 月至2004 年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现 任招 商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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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兼 首 席 风 险 官, 分 管 风 险管 理 、 公 司 财务 、 结 算 及培 训 工 作 ;兼
任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现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女 士,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 在中 国证 监会 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先生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 在 中国北 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 元 律师事 务所 工作 ,先 后担 任专职 律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合 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墨 迹 风云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 疗 控股有 限公 司( 香港 联交 所上市 公司 )
独立董 事,2016 年11 月至 今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 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 军外 国语学院,历任中国 人民 解放军昆
明 军 区 三 局 战士 、 助 理 研究 员 ; 国 务 院科 技 干 部 局二 处 干 部 ; 中信 公 司 财 务部 国 际 金 融处
干部、 银行部 资金处 副处 长;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 场部总 经理 、行长 助理、
副 行 长 等 职。 现 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 研 究设 计 中 心(联办) 常 务 干 事 兼基 金 部 总经 理; 联 办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等。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女 士, 加拿大 皇后 大学荣誉 商学 士,26 年会 计从业经 历。 曾先后 就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 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
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
合伙人 。2016 年8 月 至今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2017 年 9 月至今 任汇 丰
前 海 证 券 公 司独 立 董 事 ,同 时 兼 任 多 个香 港 政 府 机构 辖 下 委 员 会的 委 员 和 香港 会 计 师 公会
纪律评 判小 组委 员。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孙谦先生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 就读于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 、工商 管理 硕
士 和 经 济 学 博士 学 位 。 曾任 新 加 坡 南 洋理 工 大 学 商学 院 副 教 授 、厦 门 大 学 任财 务 管 理 与会
计 研 究 院 院 长及 特 聘 教 授、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高 级 访问 金 融 专 家 。现 任 复 旦 大学 管 理 学 院特
聘 教 授 和 财 务金 融 系 主 任。 兼 任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金 融 期 货交 易 所 和 上海 期 货 交 易所
博 士 后 工 作 站导 师 , 科 技部 复 旦 科 技 园中 小 型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型 融资 平 台 项 目负 责 人 。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 
3.2.2 监事会 成员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 圳大 学国际金融专业、格 林威 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 ,分 别获经济
学学士 学位 、理 学硕 士学 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证 券部员 工、 福
田营业 部主 任、 海口 营业 部经理 助理 、经 理;1999 年1 月至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 证券 经
纪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深 圳龙岗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深圳 南山 南油大 道营 业
部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 私人客 户部 总经 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 ,担 任招 商证 券零 售经纪 总部 总经 理, 期间 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 招商 证
券渠道 管理 部总 经理 。赵 斌先生 亦 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职 工代 表监
事。2016 年1 月起 至今 , 赵斌先 生担 任招 商证 券合 规总监 。同 时, 赵斌 先生 于2008 年7 月
起担任 招商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 起担 任招商 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现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周松先 生,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士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硕士。1996 年加 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产 品 运 营
官,现 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广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女 士,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 于韬 睿惠悦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 询顾问 ;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 怡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询 总监 ;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 智 人 才 管理 咨 询 有 限公 司 首 席 运 营官 ; 现 任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人 力资 源 部 总 监、
公司监 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先生 ,中 央财经 大学 经济学硕 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3.2.3 公司高 级管 理人员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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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旭女 士,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钟文岳 先生 ,常 务副 总经 理,厦 门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中 国
农村发 展信 托 投 资公 司任 福建 (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 务部经 理;1997 年4 月至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任九 江营 业部 总经 理;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 海发 投
资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司 副总 经
理;2004 年1 月至 2008 年11 月任 新江 南投 资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5 年6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沙骎先 生, 副总 经理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 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 TMT 行业 研 究员、 基金 助理 、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 保 本 投 资 事 业 部 总 经
理;201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理 兼招 商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欧志明先 生, 副总经 理, 华中科技 大学 经济学 及法 学双学士 、投 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
加入广 发证 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机 构客 户经 理;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 总部 任
风险控 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2004 年 7 月加 入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法律 合规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总 监 、 总 监、 督 察 长 , 现任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 书 , 兼 任招 商 财 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渺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于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巨
田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金融工 程研 究员、 行业 研究员、 助理 基金经 理。200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高级 数量分 析师、 投资 经理、 投资管 理二部( 原专 户资产 投资部)
负责人 及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先 生, 督察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加 入大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
务工作 ;2001 年10 月 加入 天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 任职 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历任 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长 及处长;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3.2.4 基金经 理 
许强先 生, 管理 学学 士。2008 年 9 月加 入毕 马威 华 振会计 师事 务所 ,从 事审 计工作 ;
2010 年 9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基金 核算部 基金 会计 、固 定收 益投资 部研 究
员,现 任招 商保 证金 快线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时 间:2016 年 2 月 6 日至今 )、 招
商招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2 月 6 日 至今 )、 招商 理财 7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2 月 6 日至 今) 、招 商财 富 宝交易 型货 币市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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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6 月30 日至 今) 、 招商 招盛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0 月 26 日至 今) 、 招商招 旺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1 月2 日至 今) 、招 商招 怡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
理时间 :2016 年11 月8 日 至今) 、招 商招 琪纯 债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时 间:
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今) 、招商 招祥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 12 月 7 日 至今 )、 招 商招丰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2
月7 日 至今 ) 、 招商 招顺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2 月7 日
至今) 、招 商招 惠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时 间:2016 年 12 月7 日至 今) 、
招商招 旭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6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招 商
招华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2 月 21 日 至今 )、招 商招 益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7 年2 月23 日 至今) 、招 商招 弘纯 债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7 年2 月 23 日 至今) 、招 商招 景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 3 月 8 日至 今) 、 招商招 信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3 月 10 日 至今 ) 、招 商招 享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7 年 3 月 17 日至今 )、 招商 招禧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7
年 3 月 29 日至 今) 及招 商 招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7 年 4 月 17 日至
今)。 
向 霈 女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2006 年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曾 任 职 于 市 场
部、股票 投资 部、交 易部 ,2011 年起 任固定 收益投 资部研究 员, 现任招 商招 钱宝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4 年3 月 25 日 至今) 、招商 招 利 1 个 月期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 4 月 8 日 至今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5 年 6 月 9 日 至今 ) 、招商 招 盈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 6 月 1 日 至今) 、招 商财 富 宝 交易 型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6 月30 日至 今) 、 招商中 国信 用机 会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QDII)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9 月 2 日至 今) 、招 商招 轩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6 年 10 月 26 日 至今) 、招 商招 泰 6 个 月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2 月 23 日 至今 )、 招商 沪港 深科技 创新 主
题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7 年 4 月 26 日至今 ) 、 招商
招福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6 月 13 日 至今) 及招商 招 财通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7 年 6 月19 日 至今 )。 
3.2.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5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副 总 经 理 杨
渺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吴 武 泽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裴 晓
辉、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3.2.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3.4 基金 管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得 从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6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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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5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 体系 是一个权责分明、分 工明 确的组织结构,以实 现对 公司从决
策层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 组 成部 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 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 理层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 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 董事 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之一 ,负责决
定 公 司 各 项 重要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并 检 查其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性 , 负 责 决定 公 司 风 险管
理 战 略 和 政 策并 检 查 其 执行 情 况 , 审 查公 司 关 联 交易 和 检 查 公 司的 内 部 审 计和 业 务 稽 查情
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 监督 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 部风 险控制情
况 , 并 负 责 组织 指 导 公 司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督 察 长 发现 基 金 和 公 司存 在 重 大 风险 或 隐 患 ,或
发 生 督 察 长 依法 认 为 需 要报 告 的 其 他 情形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时, 应 当 及 时向
公司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下 设 的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对 公 司 经 营管 理 中 的 重 大问 题 和 重 大事 项 进 行 风 险评 估 并 作 出决 策 , 并 针对
公司经 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情 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 稽核 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 的执 行情况进
行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 司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 制是 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 工最 首要的责任。各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
范 围 内 , 对 其负 责 的 业 务进 行 检 查 监 督和 风 险 控 制。 员 工 根 据 国家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规 章制
度、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己 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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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制 度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 制 度 、 人力 资 源 管 理制 度 和 危 机处
理 制 度 等 。 部门 管 理 办 法在 公 司 基 本 制度 基 础 上 ,对 各 部 门 的 主要 职 责 、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责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 标 准 化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权 限 管 理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 内部 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 稽核 部门。监察稽核部门 的职 责是依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 在 所 赋 予的 权 限 内 按 照所 规 定 的 程序 和 适 当 的方
法 对 监 察 稽 核对 象 进 行 公正 客 观 的 检 查和 评 价 , 包括 调 查 评 价 公司 内 控 制 度的 健 全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检 查 公 司执 行 国 家 法 律法 规 和 公 司规 章 制 度 的 情况 、 进 行 日常 风 险 控 制的
监控工 作、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控制的理念, 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 ,营造一
个 浓 厚 的 风 险控 制 的 文 化氛 围 和 环 境 ,使 全 体 员 工及 时 了 解 相 关的 法 律 法 规、 管 理 层 的经
营 思 想 、 公 司的 规 章 制 度并 自 觉 遵 循 ,使 风 险 意 识贯 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个 岗 位 和 各业
务环节 。 
(2) 风险 评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 找 出 风 险分 布 点 , 并对 风 险 进 行 分析 和 评 估 ,找 出 引 致 风 险产 生 的 原 因, 采 取 定 性定
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 落 实 责 任 人 , 并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 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1 )组 织结 构控 制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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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 门之 间职责有分工,但部 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 则。基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营 销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相 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线 :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 制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 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 合理 分工、职
责 明 确 , 并 有相 应 的 岗 位说 明 书 和 岗 位责 任 制 , 对不 相 容 的 职 务、 岗 位 分 离设 置 , 使 不同
的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 的第 二道监控防线:公司 在相 关部门、
相 关 岗 位 之 间建 立 标 准 化的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重 要 业务 处 理 凭 据 传递 和 信 息 沟通 制 度 , 后续
部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③以督察长、监察稽 核部 门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 机构、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2 )操 作控 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 操作 控制的制度手段,如 标准 化业务流程、业务、 岗位 和空间隔
离 制 度 、 授 权分 责 制 度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保 密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度 、 档 案 资料 保 全 制 度、
客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 风 险。 
3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 公司 自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帐 管理,独立核算;公 司会 计核算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在 业 务 规 范、 人 员 岗 位 和办 公 区 域 上进 行 严 格 区 分。 公 司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员 工 及 各 级管 理 人 员 可 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 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 及 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司制定管理 和 业 务报 告制 度 , 包 括 定 期 报 告制 度和 不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定 期报 告 制 度
按照每 日、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1 )执行 体系报 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 向部 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 负责 人向分 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2 )监督 体系报 告路线 :公 司员工、 各部 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 部门 报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3 )督察 长定期 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 董事 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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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门人 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 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 和 遵循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保 证制 度 有 效 地实 施 。 公 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 险 控 制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 、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对内 部 控 制 制 度持 续 地 进 行检 验 , 检 验 其是 否 符 合 规定 要 求 并 加以
充 实 和 改 善 ,及 时 反 映 政策 法 规 、 市 场环 境 、 技 术等 因 素 的 变 化趋 势 , 保 证内 控 制 度 的有
效性。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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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 码 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16,920.67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加 7,283.62 亿 元,增 幅3.47% 。 上半 年, 本集 团 实现利 润总 额1,720.93 亿 元,较 上年 同期 增长1.30% ;净利 润较 上年同 期增 长3.81% 至1,390.09 亿元 ,盈 利水 平实 现平稳 增长 。 2016 年, 本集 团先 后获 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荣 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环球 金融》 “2016 中 国 最佳消 费者 银行 ”、 “2016 亚太 区最 佳 流动性 管理 银行 ”, 《机 构投资 者》 “人 民币 国际 化服务 钻石 奖” , 《 亚洲 银行家 》 “ 中国 最 佳 大 型 零 售银 行 奖 ” 及中 国 银 行 业 协会 “ 年 度 最具 社 会 责 任 金融 机 构 奖 ”。 本 集 团 在英 国《银 行家 》2016 年 “世 界银行 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 全球第 2;在 美国《 财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 资产 托管业务部,下设综 合处 、基金市场处、证券 保险 资产市场 处、理财 信托 股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养 老金托 管处、清 算处 、核算 处、 跨境托管 运营 处、监 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 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并 已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段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2 4.2 主要 人员情 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 部总 经理,曾先后在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行、总行 计划 财务部、 信 贷 经 营 部 任职 , 并 在 总行 公 司 业 务 部、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 、 授 信审 批 部 担 任领 导 职 务 。其 拥有八 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各 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 际部 、营业部 并 担 任 副 行 长, 长 期 从 事信 贷 业 务 和 集团 客 户 业 务等 工 作 , 具 有丰 富 的 客 户服 务 和 业 务管 理经验 。 郑 绍 平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 战 略 客 户部 , 长 期 从事 客 户 服 务 、信 贷 业 务 管理 等 工 作 , 具有 丰 富 的 客户 服 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 部, 长期从事 海 外 机 构 及 海外 业 务 管 理、 境 内 外 汇 业务 管 理 、 国外 金 融 机 构 客户 营 销 拓 展等 工 作 ,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4.3 基金 托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 持“以客 户 为 中 心 ”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各 项 职 责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银 行 托 管 资产 规 模 不 断 扩大 , 托 管 业务 品 种 不 断 增加 , 已 形 成包 括 证 券 投资 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是目 前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7 年 二季 度 末,中国 建设 银行已 托管 759 只 证券投 资基金 。中 国建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 高度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连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 托管 人》 、 《 财资》 、 《 环 球 金 融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 中 国 最 佳 次 托 管 银 行 ” 、 “ 最 佳 托 管 专 家 —— QFII ” 等奖 项, 并 在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4.4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 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 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 确保 业 务 的 稳健 运 行 , 保证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3 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完 整 , 确保 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及 时, 保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 险与 内控管理委 员 会 , 负责 全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制 工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 。 资产 托 管 业 务部 配 备 了 专 职内 控 合 规 人员 负 责 托 管业 务的内 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 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控 制制 度、岗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严 格 实 行 复核 、 审 核 、 检查 制 度 , 授权 工 作 实 行 集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 规程 保 管 、 存 放 、使 用 , 账 户资 料 严 格 保 管, 制 约 机 制严 格 有 效 ; 业务 操 作 区 专门 设 置 , 封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4.5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 其配 套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监 督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新一 代 托 管 应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严 格 按照 现 行 法 律 法规 以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的 投资 比 例 、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组 合 等 情 况 进行 监 督 。 在日 常 为 基 金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的 基 金 清 算和 核 算 服 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发 送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人 对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如 发 现 投 资异 常 情 况 ,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风 险 提 示, 与 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情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如有 重大异 常事 项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4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5.1.1 销售主 协调 人 代销机 构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 晓芸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5.1.2 场外销 售机 构 直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 网交 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 略客 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5 招商基 金机 构理 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信 息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6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35 号国 企大 厦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辛 国政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原申银 万国 证券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21 )22169999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8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道6088 号 特区 报业大 厦 14 、16 、17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道6088 号 特区 报业大 厦 14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13052558656 传真: (0755 )83515567 联系人 :金 夏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道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客服电 话:4008001006 网址:www.essence.com.cn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原 中信 万 通证券 )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 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 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9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 :奚 博宇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代销资 格批 准文 号: 证监 基金字 【2003 】25 号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原 宏源 证券 )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0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甲 127 号 大成 大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街18 号 中国人 保寿 险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1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 :孙 燕波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齐鲁 证券 )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东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2 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客服电 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范 坤、 杨力 客服电 话:0931-95368 公司网 站地 址:www.hlzq.com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3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 静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西南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净 月开 发区生 态大 街 6666 号东北 证 券 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4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15-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 18 层 联系人 :李 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网址:www.fcsc.cn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 金桥 路 27 号13 号楼 2 层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康 路308 号陆 家嘴世 纪金 融广 场 6 号楼6 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9999 联系人 :范 泽杰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 站地 址:www.zhengtongfunds.com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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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 :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8 735 号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 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魏 素清 网址: www.5irich.com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 高南 路 799 号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并 及时公 告。 5.1.3 场内销 售机 构 场内销 售代 理机 构情 况详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信 息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道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9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客服电 话:4008001006 网址:www.essence.com.cn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净 月开 发区生 态大 街 6666 号东北 证 券 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64333051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0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西藏东 方财 富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118 弄东 方 环球企 业园 区 42 号楼 140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118 弄东 方 环球企 业园 区 42 号楼 1404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联系人 :张 浩 电话:021-36538456 传真: 无 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电 话:95357 转8 5.2 注册 登记机 构 1 、名 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2 、名 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1 电话: (010 )59378888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5.3 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5.4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邹 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程 海良 、吴钟 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2 §6 基金份额的分类 6.1 基金 份额分 类 本基金 设A 类和 E 类 两类 基金份 额,A 类为 场外 基 金份额 ,E 类 为场 内基 金 份额。 两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独设 置 基 金 代码 , 并 分 别 公布 基 金 份 额的 每 万 份 或 每百 份 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A 类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业务 由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理 ;E 类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业 务 由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办 理 。A 类 基 金 份 额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场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认 购 、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业 务。E 类 基 金份 额 通 过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场 内 交 易 平台 办理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 , 并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6.2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限制


项目 A 类 基金 份额 E 类 基金 份额 认(申 )购 费 0 0 赎回费 0 0 管理费 (年 费率% ) 0.33 0.33 托管费 (年 费率% ) 0.10 0.10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 0.25 0.25 本 基金 不同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互 相转 换。 6.3 基金 份额分 类及 规则 的调 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下: 1 、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停 止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 调 整 基 金份 额 类 别 的费 率 水 平 、 调整 基 金 份 额类 别 等 , 上 述调 整 实 施 前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基金 管理人 需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及 时公 告。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3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并在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调 整认 ( 申) 购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最低 金额 限制 及互 相转 换规则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4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业务 规则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 监 许可〔2016 〕1071 号文 注 册公开 募集 。募 集期 从 2016 年 6 月 13 日 起到 2016 年 6 月 22 日 止,共 募 集1,211,775,603.08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 购总户 数 为5,024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6 月 30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告 并 提 出 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 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5 §8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 市交易 8.1 基金 份额的 折算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E 类基 金份 额进 行基 金份 额 折算,A 类 基金 份额 不进 行 基金份 额折算 。下 述 为E 类 基金 份额的 折算 规则 : 1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当 日, 基金 管理人 办 理 E 类 基金 份额 折算。 2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 管理 人办理,并由登记机 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E 类基金 份 额 折 算 后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总 额 与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数 额将 发 生 调 整, 但 调 整 后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的 净 值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不发 生 变 化 。基 金份额 折算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无实 质性 影响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 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 的份 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 投票 权。E 类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每 份E 类基金 份额 与每100 份A 类基金 份额 拥有 同等 投票 权。由 于A 类基 金份额 的初 始面 值为 1.00 元,E 类基 金份 额在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折算 后的 面值 为 100 元 ,因 此 在 计 算 包 括但 不 限 于 提议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参 加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提 案 和 表 决、 提 名 新 任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剩 余 资产 分配等 事项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和 基金总 份额 时, 每100 份A 类基金 份额 等 同于1 份E 类基 金份 额。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3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方法 折算后E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折算 前 E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100 折算 后E 类 每份 基金 份额 对应的 面值 为 100 元 。 E 类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安排和 结果 将另 行公 告。 8.2 E 类基金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1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具 备下 列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市规 则》 等有 关规 定, 向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E 类基金 份额 上市 : (1)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低于2 亿元人 民币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6 (3)《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等有 关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 理人 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签订 上市协议书。基金获 准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上市 日前 至 少3 个工 作 日 发布 基金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 2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 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规则 、费用、停复牌、暂 停上 市、恢复 上市等 需遵 照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规则 》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等 有关规 定。 3 、终 止上 市交 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上 海证 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的上 市交易,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再 具备 本部 分第 二 条第( 一) 款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上 市; (4)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应当终 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在收 到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4 、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及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市 交易 的规则 等相 关规定 进 行 调 整 的 , 应当 以 届 时 有效 的 法 律 法 规和 规 则 为 准。 若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增 加 本 基金 上 市 交 易 方面 的 新 功 能,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增 加相应 功能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7 §9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9.1 申购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包括 场外 和场内 两种 方式。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通过 场 外方式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E 类 基金 份额 通过 场内方 式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务 ; 场外申 购和 赎回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场外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办理 。 场内申购和赎回:通 过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 基金 申购、赎回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 具体的销售网点及申 购赎 回代理券商名单将由 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 他相关公 告 中 列 明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情 况 变 更或 增 减 销 售机 构 , 并 予 以公 告 。 基 金投 资 人 应 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 若 基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 的 销 售机 构 开 通 电话 、 传 真 或 网上 等 交 易 方式 , 投 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 9.2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期及 办理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可 在上 述范 围内规 定具 体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8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且 登 记 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9.3 场外 申购与 赎回


A 类基 金份 额通 过场 外进 行申购 赎回 。 1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确 定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0 元 的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申 购与 赎 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以 内撤 销,基 金销 售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以基 金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4)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高 限 额和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总 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限 额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 办理 申购 、赎 回业 务 时,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 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 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 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 成立。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须持 有 足 够 的 基金 份 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的 赎 回 申 请不 成 立 。 投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 立;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如 遇 证 券 交 易 所或 交 易 市 场数 据 传 输 延 迟、 通 讯 系 统故 障 、 银 行 交换 系 统 故 障或 其 他 非 基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所 能控 制 的 因 素 影响 了 业 务 流程 , 则 赎 回 款项 划 付 时 间相 应 顺 延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9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 日规 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 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 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期 间的 利息 损失 由投 资人承 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 赎回 的 确 认 以 登记 机 构 的 确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内、在不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 前提下, 对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 式 等规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本基 金首 次申 购和 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均 为 0.01 元 ,基 金销 售机 构另 有 规定的 , 以 基 金 销 售 机构 的 规 定 为准 。 本 基 金 不对 单 笔 最 低赎 回 份 额 进 行限 制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 将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2) 投资 人当 日分 配的 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基 金的总 规模 进行 限制 ,并 在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4)基 金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对基金 的净 赎回及 累计 赎回设定 上限 ,或对 单一 账户的 净 赎回及 累计 赎回 设定 上限 并及时 披露 。 (5)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本基 金场 外基 金份 额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通 常情 况下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2)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价格为 每份 基金 份 额1.00 元。 (3)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采用“ 金额 申 购 ”方 式, 申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计算 公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财产。 例一: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T 日投资1,000 元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则 其可 得到的 申 购 份额计 算如 下: 申 购份 额 =1,000/1.00 =1,000.00 份 (4)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0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部分 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 份额 时,如其账 户 中 的 累计 未付 收 益 为 正 或 该 笔 赎回 完成 后 剩 余 的基金 份额 按照 每份 1.00 元为基 准计 算的 价值 足以 弥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 未付 收益负 值时 , 赎回金 额按 如下 公式 计算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例二: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的 A 类 基金 份 额 10 万 份 ,累计 收益 为 100 元,T 日该投 资 者赎 回5 万 份,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50,000 ×1.00 =50,000.00 (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的A 类基 金 份额5 万 份,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5 万 元,投 资 者账户 内基 金份 额余 额 为5 万份 ,剩 余累 计收 益为100 元。 ·全部 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 金份 额余额时,基金管理 人自 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 累计 未付收益 一并结 算并 与赎 回款 一起 支付给 投资 者, 赎回 金额 按如下 公式 计算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该份 额对 应的 累计 未付 收 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例三: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的 A 类 基金 份 额 1 万份 ,当前 累计 收益 为 43 元, 则其可 得 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0 +43.00=10,043.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A 类份 额1 万 份,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10,043.00 元。 (5)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或收 费方 式,并 最迟 应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9.4 场内 申购与 赎回 E 类 基金 份额 通过 场内 进 行申购 赎回 。 1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即 本基金 E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价 格 以 每份 E 类 基金份 额 100.00 元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1 (2) “ 份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和 赎回 均以份 额申 请 ; (3) 本基 金的 申购 对价 、 赎回对 价包 括现 金替 代及 其他对 价 ; (4) 申购 、赎 回应 遵守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登记 机构 相关业 务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投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根据 申 购赎 回清 单备 足相 应数量 的现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资 人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如投资 人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申 购对 价, 则申 购申 请失败 。 如 投资 人持 有的 符合要 求的 基金份 额不 足 , 则赎 回申 请失败 。 投资 人申购 、 赎 回申请 按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相 关业 务规则 进行 确认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 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及数 量限 制 (1)投 资人申 购、赎 回的 基金份额 需为 最小申 购、 赎回单位 的整 数倍。 本基 金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 为 10 份。 (2)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 每日运作 情况 ,可对 基金 场内每日 总申 购份额 和赎 回份额 进 行控制 并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布 。 (3)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申购 和赎 回的数 额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 告。 4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 中涉 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 交收 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登 记机构的 结算规 则。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2 登记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 清算 交收 和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 进行 调 整 。 5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采 用摊余 成本 法计价, 通过 每日计 算收 益并分配 的方 式,使 每份 基金份 额 净值保 持在 人民 币 100.00 元。 (2) 本基 金 场 内基 金份 额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 通 常情 况下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3)申 购对 价是指 投资 人 申购基 金份额 时应 交付 的 现金替 代及其 他对 价。 赎 回对价 是 指投资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交 付给 申请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替 代及 其 他对价 。 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 价根据 申购 、 赎 回清 单和 投资人 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数 额确 定 。 (4) 申购 、赎 回清 单由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T 日的 申 购、赎 回清 单在 当日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开市 前公 告。 6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与 格式 (1)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所对 应的 申赎 现金 、 申 购限额 、 赎 回 限额 及其 他相 关内 容。 (2) 申赎 现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 回, “申赎现 金 ”的现金替 代标志为 “ 必须” ,每一申 赎份额对 应的申 赎现 金 为 100.00 元 人民币 。 (3) 预估 现金 部分 与现 金 差额 预估现 金部 分是 指由 基金 管理人 估计 并在 T 日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 估计值 , 预 估现 金 部 分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T-1 日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T 日申 赎现 金 。一般 情 况下预 估现 金部 分 为 0。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 +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最 小 申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申 赎现 金 。 一 般情况 下现 金差额 为 0 。 (4) 申购 赎回 清 单 的格 式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5-12-23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3 基金名 称: 招商财 富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招商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代 码: XXXXXX T-1 日信息 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 : 0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 位 : 元) : 10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 : 100.00 T 日 信息 内容 当日申购 限额 ( 单位 :份 ) × × × 当日赎回 限额 ( 单位 :份 ) × × × 预估现 金部分 ( 单位 :元 ) : 0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100%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 否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 10 是否允 许申 购: 是 是否允 许赎 回: 是 成份券 信息 内容 股票 代码 股票 简称 股票 数量 现金替 代 标志 溢价 比例 固定替代 金额 SSXJ 申赎现 金 10 必须


1000.00 说明: 上述 表格 仅为 示例 。 9.5 基金 份额收 取赎 回费 的例 外情形 :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 险管 理要求的前提下,当 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合 计低 于 5%且 偏离度 为负 时,为 确保基金 平稳 运作, 避免 诱发系统 性风 险,本 基金 对当日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 收 1% 的强 制 赎 回 费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4 用 , 并 将 上 述赎 回 费 用 全额 计 入 基 金 财产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确认 上 述 做 法无 益于基 金利 益最 大化 的情 形除外 。 9.6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场外 和/ 或场 内申 购 申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登 记 机 构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业 务。 5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6 、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7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8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 生 负面 影响 ,或 基金 管理人 认定 的其 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9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投 资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10 、场 外或 场内 申购 达到 基金管 理人 设定 的数 额限 制。 11 、当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 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0.5% 时。 12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至 6、8、9 项、11 、12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对 于上 述第 10 项拒 绝 申 购 的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在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上 公布 相 关 申 购 上限 设 定 。 如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 将 退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9.7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场外和/ 或场内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 赎 回款 项。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5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登 记 机 构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场 内 赎 回 业 务。 6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7 、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8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9 、场 内赎 回达 到基 金管 理 人设定 的数 额限 制。 10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发生 损害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11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至 8 项、10 、11 项 情形 之一 而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暂 停赎回公 告。 对于上 述第 9 项暂停 接受 赎回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 布 相 关 赎 回 上 限 设 定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付 部 分 按 单个 账 户 申 请 量占 申 请 总 量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分 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的相 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可 事 先 选 择将 当 日 可 能 未获 受 理 部 分予 以 撤 销 。 在暂 停 赎 回 的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9.8 巨额 赎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 金资 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 响, 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 程中 ,应将每 一份 E 类 基金 份额 折算 为 1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 回,其中包括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 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10% 的情形 。 2 、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6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 作 自动 延 期 赎 回处 理 。 部 分 延期 赎 回 不 受单 笔 赎 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 处理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4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包 括但 不限于 短信 、电 子邮 件或 由基金 销售 机构 通知 等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9.9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 也可 以 根 据 实 际情 况 在 暂 停公 告 中 明 确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9.10 基 金转换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7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同 一 登记 机 构 下 的其 他 基 金 之 间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以 收 取 一 定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根 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制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9.11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9.12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同一 登记 机构下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托 管,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9.13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9.14 基 金的冻 结、 解冻 及质 押或其 他基 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 产 生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被 冻 结 部分 份 额 仍 然 参与 收 益 分 配与 支 付 。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另 有 规定 的除外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8 9.15 其 他业务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质 押、场 外基 金份 额转 让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9 §10 基金的投资 10.1 投 资目标 在兼顾基金资产的安 全性 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 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 的投资回 报。 10.2 投 资理念 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 流动 性优先原则,通过对 宏观 经济、政策环境、市 场状 况和资金 供 求 的 深 入 分析 , 在 严 格控 制 风 险 的 前提 下 , 主 动构 建 及 调 整 投资 组 合 , 力争 获 取 超 额收 益。 10.3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 现 金 ,期 限在 一 年 以 内 ( 含一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 ,剩 余期 限 在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 可的其 它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基金 的,在不改变基金投 资目 标、不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益 特 征 , 并且 法 律 法 规 允许 货 币 市 场基 金 投 资 货 币市 场 基 金 的条 件 下 , 本基 金 可 投 资 其 他货 币 市 场 基金 , 不 需 要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具 体 投 资 比例 限 制 按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10.4 业 绩比较 基准 人民币 活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税后 )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 理工 具,注重基金资产的 流动 性和安全性,因此采 用人 民币活期 存款基 准利 率 ( 税后)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活期 存款 利率由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如果 活期 存 款利率 或利息 税发生 调整 ,则新 的业绩 比较基 准将 从调整 当日起 开始生 效。 如果今 后法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中 国人 民 银 行 调 整或 停 止 该 基准 利 率 的 发 布, 或 者 市 场中 出 现 其 他代 表 性 更 强 、 更科 学 客 观 的业 绩 比 较 基 准适 用 于 本 基金 时 , 经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0 一 致 后 , 本 基金 可 以 在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 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 准 并及 时 公 告 ,而 无 需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5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 期收 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 合型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 10.6 投 资策略 本基金以严谨的市场 价值 分析为基础,采用稳 健的 投资组合策略,通过 对短 期金融工 具的组 合操 作, 在保 持本 金的安 全性 与资 产流 动性 的同时 ,追 求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根据 宏观 经济 指标 、货 币政策 的研 究, 确定 组合 平均剩 余到 期期 限; ●根据 各期 限各 品种 的流 动性、 收益 性以 及信 用水 平来确 定组 合资 产配 置; ●根据 市场 资金 供给 情况 对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以及 投资品 种比 例进 行适 当调 整; ●在保证组合流动性 的前 提下,利用现代金融 分析 方法和工具,寻找价 值被 低估的投 资品种 和无 风险 套利 机会 。 ●合理 有效 分配 基金 的现 金流, 保持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 1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策略 的 制定将 依据 以下 投资 方法 和技术 (1) 收益 率曲 线研 究 短期资金市场同债券 市场 紧密相关,连接两个 市场 的分析工具是收益率 曲线 。本基金 将 根 据 债 券 市场 收 益 率 曲线 以 及 隐 含 的短 期 收 益 率和 远 期 利 率 提供 的 价 值 判断 基 础 , 为各 种投资 策略 的制 定提 供决 策依据 。 (2) 短期 资金 市场 的资 金 供给与 需求 研究 短期利 率是 短期 资金 成本 的反映 。短 期货 币资 金供 应与需 求决 定了 短期 利率 水平。 (3) 企业 信用 分析 直接融资的发展是一 个长 期趋势,企业债、企 业短 期融资券因此也将成 为货 币市场基 金 重 要 的 投 资对 象 。 为 了保 障 基 金 资 产的 安 全 , 本基 金 将 按 照 相关 法 规 仅 投资 于 具 有 满足 信 用 等 级 要 求的 企 业 债 券、 短 期 融 资 券。 与 此 同 时, 本 基 金 还 将深 入 分 析 发行 人 的 财 务稳 健性, 判断 发行 人违 约的 可能性 ,严 格控 制企 业债 券、短 期融 资券 的违 约风 险。 (4) 市场 结构 研究 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 市场 在资金供给者和需求 者结 构上均存在差异,利 率水 平因此有 所 不 同 。 不 同类 型 市 场 工具 由 于 存 在 税负 、 流 动 性、 信 用 风 险 上的 差 异 , 其收 益 率 水 平也 略 有 不 同 。 资金 供 给 者 、需 求 者 结 构 的变 化 也 会 引起 利 率 水 平 的变 化 。 积 极利 用 这 些 利率 差异、 利率 变化 就可 能在 保证流 动性 、安 全性 的基 础上为 基金 资产 带来 更高 的收益 率。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1 2 、本 基金 具体 操作 策略 (1) 滚动 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具体投 资品 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 续投 资的方法,既能提高 基金 资产变现 能力的 稳定 性, 又能 保证 基金资 产收 益率 与市 场利 率的基 本一 致。 (2) 久期 控制 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趋 势 的 判 断 来 配 置 基 金 资 产 的 久 期 。 在 预 期 利 率 上 升 时 , 缩 短 基 金 资 产 的 久 期 , 以 规 避 资 本 损 失 或 获 得 较 高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 在 预 期 利 率 下 降 时,延 长基 金资 产的 久期 ,以获 取资 本利 得或 锁定 较高的 收益 率。 (3) 套利 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 套利 和跨品种套利。跨市 场套 利是利用同一金融工 具在 各个子市 场 的 不 同 表 现进 行 套 利 。跨 品 种 套 利 是利 用 不 同 金融 工 具 的 收 益率 差 别 , 在满 足 基 金 自身 流动性 、安 全性 需要 的基 础上寻 求更 高的 收益 率。 (4) 时机 选择 策略 股票、债券发行以及 年末 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 市场 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 时失 衡,从而 推 高市 场利 率。 充分 利用 这种失 衡就 能提 高基 金资 产的收 益率 。 未 来 ,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投 资 工 具 的 发 展 和 丰 富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和 更 新 相 关 投 资 策 略,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告 。 10.7 投 资决策 和投 资程 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4)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 、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 团队 制,强调团队合作, 充分 发挥集体智慧。本基 金管 理人将投 资 和 研 究 职 能整 合 , 设 立了 投 资 研 究 部, 策 略 分 析师 、 固 定 收 益分 析 师 、 数量 分 析 师 和基 金 经 理 , 充 分发 挥 主 观 能动 性 , 渗 透 到投 资 研 究 的关 键 环 节 , 群策 群 力 ,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谋取 中长 期稳 定的 较高 投资回 报。 3 、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 基金 具体的 投资 决策 机制 与流 程为: (1)宏 观分析 师根据 宏观 经济形势 、物 价形势 、货 币政策等 判断 市场利 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2 (2)债 券策略 分析师 提交 关于债券 市场 基本面 、债 券市场供 求、 收益率 曲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在 分析研 究报告 的基 础上,基 金经 理提出 月度 投资计划 并提 交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 议。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如 审议通 过,基 金经 理在考虑 资产 配置的 情况 下,挑选 合适 的债券 品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集中 交易 室执 行交 易 指令。 10.8 投 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 情况 下,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 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240 天; (2)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 作为原 始权 益人的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国 债 、 中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5 个 交易 日累 计 赎回 30% 以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3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 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投 资于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同业 存单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投 资 于 不 具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同 一 商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同业 存 单,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7)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根据 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AAA 以上( 含 A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0)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1 )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 (12 )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13 ) 到 期日 在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1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 (8) 、(11 )项 外,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 但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特 殊 情形 除 外 。 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 更的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比 例 限 制 规定 , 不 需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上述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4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行 政 法 规 和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定 的, 在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情 况下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10.9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与平均 剩余 存续期 限的 计算方 法 1 、计 算公 式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银行 定期 存款、 同业存 单、债 券、逆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5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该 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 待 返售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3)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 存单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4)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中 央银 行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是 指计 算日至债 券到 期日为 止所 剩余的 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 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 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 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平均剩 余期 限 、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数 位 , 小 数点后 四舍 五入 。 如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10.10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10.11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6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 币市 场基金 管 理 人 - 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料 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 重大 遗 漏 , 并 对其 内 容 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来源于 《 招商 财富 宝交 易型 货币市 场 基金2017 年第3 季 度报 告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5,520,566,537.22 26.52 其中: 债券 5,520,566,537.22 26.5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725,883,928.84 32.31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8,507,431,053.39 40.87 4 其他资 产 59,835,401.08 0.29 5 合计 20,813,716,920.53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4.5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644,278,713.58 3.2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3.1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9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2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7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 过120 天 ” ,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标 情况 。 3.2 报 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35.75


3.2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8.4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38.8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0.2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19.7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2.95 3.20


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本 报 告期内 , 本基金 未发 生超 标情 况。 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69,700,631.80 4.8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69,700,631.80 4.8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4,550,865,905.42 22.57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8 8 其他 - - 9 合计 5,520,566,537.22 27.39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6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11715186 17 民 生银 行CD186 7,000,000 692,924,238.57 3.44 2 111714173 17 江 苏银 行CD173 5,000,000 495,135,011.10 2.46 3 111713048 17 浙 商银 行CD048 5,000,000 494,830,022.52 2.45 4 170204 17 国开 04 4,200,000 419,302,741.22 2.08 5 111785562 17 贵 阳银 行CD141 4,000,000 391,355,547.13 1.94 6 111711183 17 平 安银 行CD183 3,000,000 299,052,817.28 1.48 7 111796840 17 大 连银 行CD074 3,000,000 298,742,702.90 1.48 8 111797220 17 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 CD078 3,000,000 298,514,670.19 1.48 9 111719290 17 恒 丰银 行CD290 3,000,000 297,399,776.83 1.48 10 111785767 17 天 津银 行CD201 3,000,000 293,493,488.16 1.46


7 “ 影 子定价 ”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544%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02%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265%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无负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 到 0.25% 的 情况 。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无正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 到 0.5% 的 情况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9.1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实际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9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存续期 内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9.2


本报告 期内 , 本基 金不 存在 持有剩 余期 限小 于 397 天 但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 率债券 的摊 余成 本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的 情况。 9.3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除 17 天 津银 行CD201 (证 券代 码111785767 ) 外其他 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不存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 处 罚的 情形。 该证券 发行 人 于2017 年5 月27 日因 违规 经营 ,被 天 津银监 局罚 款。 对上述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的说 明 : 本 基金 投资 上述 证券的 投资 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法 律 法规和 公司 制度 的要 求。 9.4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54,752,968.39 4 应收申 购款 5,082,432.69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9,835,401.08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0 §11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招商财 富宝 交易 型货 币 A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6.30-2016.12.31 1.2973% 0.0027% 0.1799% 0.0000% 1.1174% 0.0027% 2017.01.01-2017.06.30 1.9589% 0.0011% 0.1760% 0.0000% 1.7829% 0.0011% 2017.01.01-2017.09.30 3.0217% 0.0009% 0.2654% 0.0000% 2.7563% 0.0009% 基金成 立起 至2017.09.30 4.3583% 0.0027% 0.4453% 0.0000% 3.9130% 0.0027% 招商财 富宝 交易 型货 币 E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6.30-2016.12.31 1.3930% 0.0028% 0.1799% 0.0000% 1.2131% 0.0028% 2017.01.01-2017.06.30 2.0698% 0.0010% 0.1760% 0.0000% 1.8938% 0.0010% 2017.01.01-2017.09.30 3.1902% 0.0009% 0.2654% 0.0000% 2.9248% 0.0009% 基金成 立起 至2017.09.30 4.6276% 0.0027% 0.4453% 0.0000% 4.1823% 0.0027%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1 §12 基金的财产 12.1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12.2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12.3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12.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2 §13 基金资产的估值 13.1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 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或每 百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的非交 易日 。 13.2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 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13.3 估 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 计价估 值对 象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考 虑 其 买 入时 的 溢 价 与 折价 , 在 剩 余存 续 期 内 按 实际 利 率 法 平均 摊 销 , 每日 计提损 益。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产 生稀 释 和 不 公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有 的 估 值 对 象进 行 重 新 评估 , 即 “ 影子 定 价 ”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25% 以内 。当 正偏 离度 绝 对值达 到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 在5 个 交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使 用风险准 备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 方法对 持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面 价 值 进 行调 整 , 或 者 采取 暂 停 接 受所 有 赎 回 申 请并 终 止 基 金合 同 进 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3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 法 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或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13.4 估 值程序 1 、每万 份或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是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的每 万份 或每百 份基 金份额 的 日已实 现收 益,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舍 去。7 日年 化收 益率是 以最 近 7 个自然 日(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收 益率, 精确 到百分 号内小 数点后 第 3 位,百 分号内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 果 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13.5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资 产的 计 价 导 致 某一 类 基 金 份额 的 每 万 份 或每 百 份 基 金已 实 现 收 益小 数点 后4 位或 7 日年 化收 益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 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5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13.6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 情况, 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金 资 产时;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13.7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每 万 份 或 每百 份 基 金 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公 布。 13.8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登 记公 司及存款 银行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积 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6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4.1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损 益后 的余 额。 14.2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 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日 分配收 益:本 基金 根据每日 收益 情况, 将当 日收益全 部分 配,若 当日 已实现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若 当 日 已实 现 收 益 小于 零 时 , 为 投资 人 记 负 收益 ; 若 当 日 已实 现 收 益 等于 零 时 , 当日 投资人 不记 收益 ; 4 、本基 金场外 份额根 据每 日基金收 益情 况,以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为 基准 ,为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日 收 益 并 分配 。 通 常 情 况下 , 本 基 金每 月 集 中 支 付收 益 , 结 转为 相 应 的 基金 份 额 ; 此 外 ,本 基 金 的 收益 支 付 方 式 经基 金 管 理 人和 销 售 机 构 双方 协 商 一 致后 可 以 按 日支 付 。 不 论 何 种支 付 方 式 ,当 日 收 益 均 参与 下 一 日 的收 益 分 配 , 不影 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实际 获得的 投资 收益 。投 资人 当日收 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点 后第3 位按 去尾 原则处 理 (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为 止) ;投 资人 可通 过全部 赎回 基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收 益 ; 若 投资 人 在 收 益 支付 时 , 若 净收 益 大 于 零 ,则 增 加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基 金 份 额 ; 若 净收 益 等 于 零时 , 则 保 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份 额 不变 ; 若 基 金净 收 益 小 于零 时,缩 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 额; 5 、本基 金场内 份额根 据每 日基金收 益情 况,以 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为 基准 ,为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日 收 益 并 分配 , 计 入 投 资人 收 益 账 户, 投 资 人 收 益账 户 里 的 累计 未 付 收 益和 其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一 起 参加 当 日 的 收 益分 配 。 投 资人 当 日 收 益 分配 的 计 算 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第3 位 按去 尾原则 处理 (因 去尾 形成 的 余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为 止) ;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 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 益将 立即结清,以现金支 付给 投资人; 若累计收 益为 负值, 则从 投资人赎 回基 金款中 按比 例扣除。 收益 账户高 于 100 元以上 的整 百元收 益将 兑付 为基 金份 额转入 投资 人 的 证券 账户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交 易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交易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7 7 、当日 买入的 基金份 额自 买入当日 起享 有基金 的收 益分配权 益; 当日卖 出的 基金份 额 自卖出 当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8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金 管 理 人 可调 整 基 金 收 益的 分 配 原 则和 支 付 方 式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4.3 收 益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14.4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销 售 网 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工 作 日的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每 万 份或 每 百 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 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或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和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以 及节假日 后首 个工作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 或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 配不再 另行 公告 。 14.5 本 基金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或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计算 见基金 合同 “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章 节。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8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5.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账户 维护 费用 ; 11 、货 币经 纪服 务费 (如 有); 12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15.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3%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 的财务数 据,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行资 金支 付,基 金管 理人无需 再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令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休息 日 等 , 支付 日 期 顺 延 。费 用 自 动 扣划 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9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 的财务数 据,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行资 金支 付,基 金管 理人无需 再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令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休息 日 等 , 支付 日 期 顺 延 。费 用 自 动 扣划 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的A 类和 E 类 基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均 为 0.25%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具体 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 务 费每 日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理 人核 对 一 致 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基金管 理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上述“15.1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2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15.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15.4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按照 基金 发展情况,并根据法 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基金 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调低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率 等费率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0 15.5 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1 §16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6.1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16.2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2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17.1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披 露方式 、登 载 媒 介、 报备方 式等 规定发 生变 化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17.2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17.3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17.4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 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17.5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3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人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人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 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或每百 份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公 告


(1)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 E 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 E 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4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括 节假 日) 未结 转份 额。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 和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 采用 舍 去 尾数的方法保留 至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7 日 年化 收益 率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百 分号 内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果 基金成 立不 足 七日, 按类 似规 则计 算。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 工作日 的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工作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于节假 日结 束后 第 2 个自 然日 , 公 告节 假 日期间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 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工作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 或自 然日 ) 基 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或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上 述 市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 或每百 份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 赎回 开始 日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6 、基 金申 购赎 回清 单公 告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当 日的申 购 赎回清 单。 7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E 类基 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8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9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6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0.5% 的情形 ; (27) 本基 金遇 到极 端风 险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股东使 用固 有资 金从 本基 金购买 相关 金融工 具;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0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2、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17.6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7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 万份 或 每 百 份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7 日 年化 收 益 率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等公 开 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 信 息进 行 复 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17.7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 查 阅、复 制。 17.8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 情形 1 、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 售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 ; 5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8 §18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也 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货 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益 预 期 越 高 , 投资 人 承 担 的风 险 也 越 大 。投 资 人 应 当认 真 阅 读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基金 法 律 文 件 , 了解 基 金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 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 属于 较低风险品种。本基 金适 合具有较 低风险 承受 能力 、并 能正 确认识 和对 待本 基金 可能 出现的 投资 风险 的投 资者 。 18.1 证 券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 的影 响所引起的波动,将 对本 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 引起市场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国有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 策的 变化会对 证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 化,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本 基金 的投资品 种可能 发生 价格 波动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 债券的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引 起 基 金 收益 水 平 的 变 化。 特 别 是 短期 利 率 变 化 以及 货 币 市 场投 资 工 具 市场 价格的 相关 波动 ,会 影响 基金组 合投 资业 绩。 4 、通 货膨 胀风 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采取 现金 形式分配,如果发生 通货 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 获得的收 益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 从而 影响 基金 所产 生的 实际收 益率 。 5 、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风险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9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 险的 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 曲线 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 提下 。但收益 率 曲 线 可 能 会发 生 扭 曲 或蝶 形 等 非 平 行变 化 , 并 导致 久 期 等 指 标无 法 全 面 反映 利 率 风 险的 真实水 平。 18.2 流 动性风 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 殊要 求,本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 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 回的 要求。由 于 我 国 证 券 市场 波 动 性 大, 在 市 场 下 跌时 经 常 出 现交 易 量 急 剧 减少 的 情 况 ,如 果 在 这 时出 现 较 大 数 额 赎回 申 请 , 则基 金 资 产 有 可能 不 能 迅 速转 变 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 为现 金 时 使 资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的 影 响 , 都会 影 响 基 金 运作 和 收 益 水平 。 尤 其 是 在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 , 如 果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力 差 , 可 能会 产 生 基 金 仓位 调 整 的 困难 , 导 致 流 动性 风 险 , 可能 影 响 基 金份 额净值 。 18.3 信 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到 期 不 能履 行 合 约 进行 兑 付 的 风 险, 另 外 , 信用 风 险 也 包 括证 券 交 易 对手 因 违 约 而产 生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18.4 本 基金特 定风 险 1 、本基 金投资 于货币 市场 工具,可 能面 临较高 货币 市场利率 波动 的系统 性风 险以及 流 动 性 风 险 。 货币 市 场 利 率的 波 动 会 影 响基 金 的 再 投资 收 益 , 并 影响 到 基 金 资产 公 允 价 值的 变 动 。 同 时 为应 对 赎 回 进行 资 产 变 现 时, 可 能 会 由于 货 币 市 场 工具 流 动 性 不足 而 面 临 流动 性风险 。 2 、基 金收 益为 负的 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 1.00 元, 每日 分配 收益 。但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并 不 等 于 将资 金 作 为 存 款存 放 在 银 行或 存 款 类 金 融机 构 , 基 金每 日 分 配 的收 益将根 据市 场情 况上 下波 动,在 极端 情况 下可 能为 负值, 存在 亏损 的可 能。 3 、场 内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 交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 效的 套利机制使场内基金 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 折溢 价控制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但 基 金 份 额在 证 券 交 易 所的 交 易 价 格受 诸 多 因 素 影响 , 存 在 不同 于 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即 存在 价格 折溢价 的风 险。 4 、交 易费 用及 二级 市场 流 动性影 响基 金收 益的 风险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0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易,对于选择 通过 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 人而 言,其投 资 收 益 包 含 买卖 价 差 收 益, 交 易 费 用 和二 级 市 场 流动 性 因 素 都 会在 一 定 程 度上 影 响 投 资 人 的投资 收益 。 (1)通 过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部分券 商在 二级市 场交 易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将豁 免征收 交 易 佣 金 。 通 过其 他 券 商 交易 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投 资人 将 被 收 取 交易 佣 金 , 交易 佣 金 会 减少 投资人 的买 卖价 差收 益。 (2)在 其他条 件不变 的情 况下,本 基金 的二级 市场 流动性可 能影 响本基 金二 级市场 的 交 易 价 格 。 即在 其 他 条 件不 变 的 情 况 下, 当 本 基 金二 级 市 场 流 动性 较 差 时 ,本 基 金 可 能出 现折价 交易 或溢 价交 易。 特殊情 况下 ,本 基金 也可 能出现 平价 交易 。 当本基金出现折价交 易时 ,卖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 需要承受折价卖出的 损失 ;当本基 金 出 现 溢 价 交易 时 , 买 入本 基 金 的 投 资人 需 要 承 受溢 价 买 入 的 损失 。 当 买 卖价 差 收 益 为负 值时, 期间 投资 人的 投资 收益为 负。 5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 人提 交了赎回申请后,基 金管 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 金资 产,导致 赎 回 款 交 收 资金 不 足 的 风险 ; 或 者 为 应付 赎 回 款 ,变 现 冲 击 成 本较 高 , 给 基金 资 产 造 成较 大 的 损 失 的 风险 。 大 部 分债 券 品 种 的 流动 性 较 好 ,也 存 在 部 分 企业 债 、 资 产证 券 化 、 回购 等 品 种 流 动 性相 对 较 差 的情 况 , 如 果 市场 短 时 间 内发 生 较 大 变 化或 基 金 赎 回量 较 大 可 能会 影响到 流动 性和 投资 收益 。 18.5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管理人的知识、技能 、经 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相 关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 走势 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 的绝 对回报,但并不保证 基金 投资收益 为 正 。 管 理 人可 能 因 信 息不 全 等 原 因 导致 判 断 失 误, 使 得 基 金 投资 目 标 无 法完 成 , 甚 至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 18.6 其 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 操作过程中,因内部 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 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2 、技 术风 险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1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 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 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 4 、其 他风 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金 融 市 场危 机 、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违 约 、 托 管 行违 约 等 超 出基 金 管 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2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9.1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后变 更 并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决议 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19.2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19.3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则本 基金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3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19.4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 财 产中 支付 。 19.5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的份额 类别 内拥 有平 等的 分配权 。每 份 E 类基 金份 额与 每100 份A 类基 金份 额拥 有同 等分 配权) 。 19.6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19.7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4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0.1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5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 或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或对 价;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6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 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7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每万份 或每 百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保 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或 对价;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8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或 对价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0.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由于A 类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1 元,E 类基金 份额 在 基金合同 生效 日折算 后的 面值为 100 元,因 此在本 部分中, 在计 算包括 但不 限于提议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参加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以及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提案 和 表 决 等事 项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和 基金 总份 额时, 每 1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等 同 于 1 份E 类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同一 类别 内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9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 若 未 来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成 立 日 常 机 构,则 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执 行。 (一)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或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外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的 除外) ; (5)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调整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但因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条 件而 被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终 止上 市 的 除 外; (13)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情 况 下 调 低 基金 的 销 售 服务 费 率 或 变 更收 费 方 式 ,增 加 、 减 少 或调 整 基 金 份额 类 别 设 置及 对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规 则进行 调整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0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7)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许可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产 生实 质 性 不 利影 响 的 情 况 下调 整 有 关 认购 、 申 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管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 人 自 行召 集 , 并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 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1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 基 金 份额 少 于 本 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2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通 知 载 明 的 其他 形 式 在 表决 截 至 日 以 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 址。 通 讯 开 会应 以 书 面 方式 或大会 通知 载明 的其 他形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会 议召 集 人 在 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理 人;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 和基 金管理 人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 以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现 场 方 式 与非 现 场 方 式 相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 会 议 程序 比 照 现 场开 会 和 通 讯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他 方 式 进 行表 决,具 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4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式 可 以 采 用纸 质 、 网 络 、电 话 、 短 信或 其 他 方 式 ,具 体 方 式 在会 议 通 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3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 一)选 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出 席 或主 持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影 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作 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的除 外)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 证 明 ,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人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人,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且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均出 席大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担 任 监票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召集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 影响 计 票 和 表决 结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5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规 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消 或 变 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前 公 告 后 ,可 直 接 对 本 部分 内 容 进 行修 改 和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0.3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 他 收 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损 益后 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日 分配收 益:本 基金 根据每日 收益 情况, 将当 日收益全 部分 配,若 当日 已实现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若 当 日 已实 现 收 益 小于 零 时 , 为 投资 人 记 负 收益 ; 若 当 日 已实 现 收 益 等于 零 时 , 当日 投资人 不记 收益 ; 4 、本基 金场外 份额根 据每 日基金收 益情 况,以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为 基准 ,为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日 收 益 并 分配 。 通 常 情 况下 , 本 基 金每 月 集 中 支 付收 益 , 结 转为 相 应 的 基金 份 额 ; 此 外 ,本 基 金 的 收益 支 付 方 式 经基 金 管 理 人和 销 售 机 构 双方 协 商 一 致后 可 以 按 日支 付 。 不 论 何 种支 付 方 式 ,当 日 收 益 均 参与 下 一 日 的收 益 分 配 , 不影 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实际 获得的 投资 收益 。投 资人 当日收 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点 后第3 位按 去尾 原则处 理 (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为 止) ;投 资人 可通 过全部 赎回 基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收 益 ; 若 投资 人 在 收 益 支付 时 , 若 净收 益 大 于 零 ,则 增 加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基 金 份 额 ; 若 净收 益 等 于 零时 , 则 保 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份 额 不变 ; 若 基 金净 收 益 小 于零 时,缩 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份 额;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6 5 、本基 金场内 份额根 据每 日基金收 益情 况,以 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为 基准 ,为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日 收 益 并 分配 , 计 入 投 资人 收 益 账 户, 投 资 人 收 益账 户 里 的 累计 未 付 收 益和 其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一 起 参加 当 日 的 收 益分 配 。 投 资人 当 日 收 益 分配 的 计 算 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第3 位 按去 尾原则 处理 (因 去尾 形成 的 余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为 止)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交 易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交易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当日 买入的 基金份 额自 买入当日 起享 有基金 的收 益分配权 益; 当日卖 出的 基金份 额 自卖出 当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8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金 管 理 人 可调 整 基 金 收 益的 分 配 原 则和 支 付 方 式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销 售 网 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工 作 日的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每 万 份或 每 百 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 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或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和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以 及节假日 后首 个工作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 或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 配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 见基金 合同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章节 。 20.4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7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账户 维护 费用 ; 11 、货 币经 纪服 务费 (如 有); 12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3%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 的财务数 据,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行资 金 支 付,基 金管 理人无需 再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令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休息 日 等 , 支付 日 期 顺 延 。费 用 自 动 扣划 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 的财务数 据,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行资 金支 付,基 金管 理人无需 再出 具资 金 划 拨 指令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休息 日 等 , 支付 日 期 顺 延 。费 用 自 动 扣划 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的A 类和 E 类 基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均 为 0.25%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具体 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8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每日 计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 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基金管 理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 -12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按照 基金 发展情况,并根据法 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调低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率 等费率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20.5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兼顾基金资产的安 全性 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 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 的投资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 期限 在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 ,剩 余期 限 在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 可的其 它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9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基金 的,在不改变基金投 资目 标、不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益 特 征 , 并且 法 律 法 规 允许 货 币 市 场基 金 投 资 货 币市 场 基 金 的条 件 下 , 本基 金 可 投 资 其 他货 币 市 场 基金 , 不 需 要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具 体 投 资 比例 限 制 按 届时 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限制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 情况 下,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投资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 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240 天; (2)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 作为原 始权 益人的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国 债 、 中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5 个 交易 日累 计 赎回 30% 以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投 资于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同业 存单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投 资 于 不 具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同 一 商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同业 存 单,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0 (7)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根据 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AAA 以上( 含 A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0)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1 )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 (12 )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13 ) 到 期日 在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1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 (8) 、(11 )项 外,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 但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特 殊 情形 除 外 。 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 本基金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比 例 限 制 规定 , 不 需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上述限 制。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1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 情况 下,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0.6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方 式 (一)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二) 估值 方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 计价估 值对 象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考 虑 其 买 入时 的 溢 价 与 折价 , 在 剩 余存 续 期 内 按 实际 利 率 法 平均 摊 销 , 每日 计提损 益。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产 生稀 释 和 不 公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有 的 估 值 对 象进 行 重 新 评估 , 即 “ 影子 定 价 ”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25% 以内 。当 正偏 离度 绝 对值达 到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 在5 个 交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使 用风险准 备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法对 持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面 价 值 进 行调 整 , 或 者 采取 暂 停 接 受所 有 赎 回 申 请并 终 止 基 金合 同 进 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2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或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公 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A 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E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2 、在开 始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工 作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销 售 网 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工 作 日的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每 万 份或 每 百 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于节假 日结 束后 第2 个自 然日, 公告 节假 日期间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或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 7 日 年化 收 益率,以 及节 假日后 首个 工作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或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经 中 国 证 监会 同 意 , 可 以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 法律 法 规 另 有规 定 的 , 从其 规定。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或 每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 然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或每百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20.7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后变 更 并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3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决议 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20.8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 该会 当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对 各 方 当 事 人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律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20.9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阅 , 投 资 者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但 内容 应 以 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4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21.1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3.1 亿 元人 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 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 务 ;经 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机构 等 监 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21.2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5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合同 》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 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人 要 求 的 格式 提 供 投 资 品种 池 , 以 便基 金 托 管 人 运用 相 关 技 术系 统 ,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 《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 期限 在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 ,剩 余期 限 在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 可的其 它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基金 的, 在 不 改 变 基 金 投资 目标 、 不 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益 特 征 , 并且 法 律 法 规 允许 货 币 市 场基 金 投 资 货 币市 场 基 金 的条 件 下 , 本基 金 可 投 资 其 他货 币 市 场 基金 , 不 需 要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具 体 投 资 比例 限 制 按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 )股 票、 权证 ;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 )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 )信 用等 级在AA+ 以下 的 债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6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 情况 下,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 循以下 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 期 不得超 过240 天; 2 )投资 于同一 机构发 行的 债券、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具及 其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资 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 外;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6 3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5 个 交易 日累 计 赎回 30% 以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5 )投资 于具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同业存 单,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投资 于 不 具 有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一 商 业银 行 的 存 款 、 同 业存 单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5% ; 6 )本基 金投资 于有固 定期 限银行存 款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根据协 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不受此 限制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本 基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8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9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0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 11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五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12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7)、10 )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 本基金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比 例 限 制 规定 , 不 需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 再受 上述限 制。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7 (三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本托 管协议 第 十 五条第 (十 二) 款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 (四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 投资 运 作 之 前 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 择 的 、 本基 金 适 用 的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并 约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 易结 算 方 式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严 格 按 照 交 易对 手 名 单 的范 围 在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交 易 对 手 。基 金 托 管 人 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 是 否 按 事 前提 供 的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行 交 易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每 半 年 对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及 结 算 方式 进 行 更 新 , 新名 单 确 定 前已 与 本 次 剔 除的 交 易 对 手所 进 行 但 尚 未结 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协 议 进 行 结 算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市 场 情况 需 要 临 时调 整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及结 算方式的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明理 由, 并在与 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 交易,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 造 成的 纠 纷 及 损失 ,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由此 造 成 的 任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约 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 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确 定 的 时间 前 仍 未 承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 法 律责 任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 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偿 。 基 金 托管 人 则 根 据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 况进 行 监 督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后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的 交 易 对 手 或交 易 方 式 进行 交 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 万份 或 每 百 份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 应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 介 材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六)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作 违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 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收 到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下 一 工 作 日前 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 式给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 在上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8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七 )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务 执 行 核 查。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 书面 提 示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八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1.3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等 投 资所 需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各 类 基 金 份 额的 每 万 份 或每 百 份 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 、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 并 保 证 在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 正 。 在上 述 规 定 期限 内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托 管人 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核 查行 为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 理 人核 查 托 管 财产 的 完 整 性 和真 实 性 , 在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 定 行使 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9 21.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基 金 托 管人 未 经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 本 基 金的 任何资 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 交 收、开 户银 行或 登记 结算 机构扣 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等 费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 户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财 产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 责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的“基金 募集 专户” 。该 账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 管 人开 立 的 基 金 银行 账 户 , 同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 何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0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名 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 基金 财产承担。此项开户 费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待 托管产品 启始运 营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将代垫 开户费 从本 产品托 管资金 账 户 中 扣 还 基金 管 理 人 。账 户 开 立 后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将 证 券账 户 开 通 信息 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一 级 法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 协助 。 结 算 备 付金 、 结 算 保证 金 、 交 收 资金 等 的 收 取按 照 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的 《 托管 银行 证券资 金结 算 协议》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用 的 , 若 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 金 托 管 人比 照 上 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 行 、银 行 间 市 场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有 关 规 定 ,在 银 行 间 市 场登 记 结 算 机构 开 立 债 券 托管 账 户 , 持有 人 账 户 和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银 行 间 市场 债 券 的 结算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共 同 代表 基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符 合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时 , 如 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 和 使用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协 助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1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 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 司/ 北 京分 公 司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所 股 份 有限 公司 或 票 据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 。实 物 证 券 、 银行 定 期 存 款证 实 书 等 有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转 让 , 按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双方 约 定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对 由 基 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或保管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署,由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年度 审 计 合 同 、 基金 信 息 披 露协 议 及 基 金 投资 业 务 中 产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重 大 合 同签 署 后 及 时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 真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在 三 十个 工 作 日 内 将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 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21.5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及复 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 或每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或 每 百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第4 位,小 数点 后第5 位 舍去 。7 日年 化收 益率是 以最 近7 个 自然 日( 含节假 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 收益率 ,精 确到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第3 位,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暂 停 估 值时 除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 对 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各 类 基金 份额的 每 万 份或 每 百 份 基金 已 实 现 收 益和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2 、估 值方 法 (1)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 余成本法 ”, 即计价 估值 对象以买 入成 本列示 ,按 照票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并 考 虑 其 买入 时 的 溢 价 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 续 期 内 按实 际 利 率 法平 均 摊 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本 基金 不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2 (2)为 了避免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发 生 重 大偏 离 , 从 而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产生 稀 释 和 不公 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每 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术 , 对 基 金持 有 的 估 值 对象 进 行 重 新评 估 , 即 “影 子 定 价 ”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负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值调 整到 0.25% 以内 。当 正偏 离度 绝 对值达 到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 在5 个 交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使 用风险准 备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法对 持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面 价 值 进 行调 整 , 或 者 采取 暂 停 接 受所 有 赎 回 申 请并 终 止 基 金合 同 进 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 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或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三) 基金 份 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 3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计价 导致 基金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或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 后 四 位 以 内 发生 差 错 时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 基 金 托 管人 , 并 采 取 合理 的 措 施 防止 损 失 进 一 步扩 大 ; 错 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错 误 偏 差 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当发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由基金管 理人 负 责 处 理 , 由此 给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 造 成 损 失的 , 应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先 行赔 付 ,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3 2 、当基 金资产 估值计 算差 错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1)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 尚 不 能 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建 议 执 行, 由 此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2)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 或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 益 已 由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确 认 后 公 告 ,而 且 基 金 托管 人 未 对 计 算过 程 提 出 疑义 或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明 , 由 此 给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造 成 损 失的 , 应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对 投 资 者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金 , 就 实 际向 投 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3)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资产估 值结 果,虽然 多次 重新计 算和 核对或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采用 的 估 值 方法 , 尚 不 能 达成 一 致 时 ,为 避 免 不 能 按时 公 布 基 金估 值 结 果 的情 形,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计 算结 果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给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造 成的 损 失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申 购或 赎回金 额等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估 值 计 算 错误 而 引 起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 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赔付 。 3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等第 三方机 构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免 除 赔 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基金 资产估 值结 果尾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迟 估 值 ; 如果 出 现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属于 紧 急 事 故 的任 何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4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4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 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 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 设置、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会 计处 理 方 法 存在 分 歧 , 应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处 理 方 法 为准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 账 的 原 因而 影 响 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同 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60 日 内完 成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 成报 表编制,将有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 管人在复 核 过 程 中 ,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明 原 因 ,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制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之前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21.6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 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 规承担 责任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5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拒 绝 或 延 误提 供 , 并 保 证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性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得 将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用 于 基 金 托管 业 务 以 外的 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密 义 务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要 求的 除外 。 21.7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和律 师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21.8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6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若 遇基 金持 有 的股票 出现 长期 休市 、停 牌或其 他流 通受限 的情 形除 外)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 ( 包括 二次 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 行公 告。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7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 服务 。同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 根据投资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22.1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2.2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按 照场 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定制 情况,提 供纸 质、电 子邮 件或短 信 方 式 对 账 单 。客 户 可 通 过招 商 基 金 客 户服 务 热 线 或者 网 站 进 行 账单 服 务 定 制或 更 改 。 服务 费用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客户 无需 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 通 讯 地 址 及联 系 方 式 ,并 及 时 进 行 更新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 的资 料 邮 寄 服务 原 则 上 采用 邮 政 平 信 邮 寄 方 式 , 并 不 对 邮 寄 资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 容 , 也 无 法完 全 保 证 其安 全 性 与 及 时性 。 因 此 招商 基 金 管 理 公司 不 对 电 子邮 件 或 短 信息 电 子 化 账 单 的送 达 做 出 承诺 和 保 证 , 也不 对 因 互 联网 或 通 讯 等 原因 造 成 的 信息 不 完 整 、泄 露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基金 管理人 不寄送 场内 投资者的 对账 单,投 资者 可随时到 交易 网点打 印交 易资料 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手段 查询交 易信 息。 5 、根据 客户的 需求, 本基 金管理人 可向 场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 如资产 证明 书等其 它 形式的 账户 信息 资料 。 22.3 信 息发送 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 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 司网 站、客户服务热线提 交信 息定制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或 E-MAIL 方 式发 送场 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基 金 净 值 、投 研 观 点 、 公司 最 新 公 告提 示 等 , 基 金公 司 还 将 根据 业 务 发 展的 实际需 要, 适时 调整 定制 信息的 内容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8 除了发送场外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 外, 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 不定 期向预留 手 机 号 码 及 EMAIL 地址 的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基 金 分 红 、 节 日 问 候 、 产 品 推 广 等 信 息 。 如 场 外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不 希 望 接 收到 该 类 信 息, 可 以 通 过 招商 基 金 客 户服 务 热 线 取消 该项服 务。 22.4 网 络在线 服务 场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通过 基金账号/开户 证件号 码及 登录密码 登录 招商基 金网 站,可 享 有账户 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修 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项 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22.5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场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进行 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的 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7 小 时的人 工咨 询 服 务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 通 过 该 热 线享 受 业 务 咨询 、 信 息 查 询、 投 诉 建 议等 专 项 服 务, 场外基 金持 有人 更可 通过 热线进 行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操作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22.6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 柜台 的意见簿、基金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热线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公 司 和销售 网点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 的投 诉,原则上是及时回 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 ,基金公 司 将 在 承 诺 的时 限 内 进 行处 理 。 对 于 非工 作 日 提 出的 投 诉 , 将 在顺 延 的 工 作日 当 日 进 行处 理。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9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公告日 期 1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网上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01 2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上海 长量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7-18 3 招商财 富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 告 2017-07-21 4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新兰 德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2017-07-28 5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陆资 管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7-07-31 6 招商财 富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017-08-12 7 招商财 富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更新 的招 募书 明书 摘要(2017 年第 2 号) 2017-08-12 8 招商财 富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 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2017-08-29 9 招商财 富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 半年 度报 告 2017-08-29 10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招商 财富 宝交 易型 货币 市场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销售 服务 费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9-12 11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 上海 云湾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9-15 12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产品 参加 江南 农村商 业银 行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9-19 13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中泰 证券申 购费 率 (含定 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9-29 14 关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办 公地 址变 更的公 告 2017-10-20 15 招商财 富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2017-10-26 16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基金 经理 向霈 休假 由他 人代为 履行 职责 的公告 2017-10-26 17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嘉实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7-11-28 18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 受限 股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2017-12-06 19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盈米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7-12-07 20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注册 资本 及修 改公 司章程 的公 告 2017-12-28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0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24.1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和 登 记 机 构 的 住 所,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24.2 招 募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 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 书的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1 §25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申 请查 阅以 下文件 :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招商 财 富宝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注册的 文件 ; 2 、《 招商 财富 宝交 易型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招商 财富 宝交 易型 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关 于申 请募 集招 商财 富 宝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法律意 见书 ;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2 月 10 日